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唐 玄奘譯200卷CBETA T1545大于一万字 25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第二十一
五百大阿羅漢等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雜蘊第一中智納息第二之十三
能作因體即增上緣。俱一切法為自性故。然義有異。謂多勝義是增上緣義。不障礙義是能作因義。問若多勝義是增上緣義。則所緣緣亦應名增上。彼體亦攝一切法故。如品類足論辯。此二緣俱以一切法為自性故。答若依相續則此二緣寬狹相似。若依剎那則增上緣體義多勝。謂緣一切法非我行相現在前時。一切法中非所緣者。謂此自性相應俱有。非增上者唯此自性。由此相應俱有諸法。是此增上非所緣故。問若不障礙義是能作因義者。則能作因體應不攝一切法。謂一有情若有一趣蘊界處起。即此有情更無第二蘊界處生。若依一眼一眼識生。於中更無第二識起。
能作因的实体即是增上缘。它包含所有法作为其自性。然而,其意义有所不同。许多深奥的意义属于增上缘的意义,而不构成障碍的意义则属于能作因的意义。问:如果许多深奥的意义是增上缘的意义,那么所缘缘也应该被称为增上,因为它的实体也包含所有法。正如《品类足论》所讨论的,这两种缘都以所有法为自性。答:如果依据相续性来看,这两种缘的宽窄是相似的。但如果依据瞬间性来看,增上缘的实体和意义则更为优越。这意味着,当一切法的非我行相在当前显现时,并非所有法都是所缘的。这表明,自性、相续和共有的诸法,是增上的,而不是所缘的。问:如果不成障碍的意义是能作因的意义,那么能作因的实体不应包含所有法。例如,一个有情众生如果在某个蕴、界、处生起,那么这个有情众生就不会再有第二个蕴、界、处生起。如果依据一个眼睛,一个眼识生起,在其中不会再有第二个识生起。
如於一處。若有一樹無第二樹。若有一舍無第二舍。如是諸法互相障礙。云何此因攝一切法。答雖有此事而理無違。謂一有情若有一趣蘊界處起義。語諸餘蘊界處曰。我於汝等不為障礙隨汝等生。設我與汝為障礙者。汝等於彼則不得生。若依一眼眼識現前。此識義語餘眼識言。我於汝等不為障礙隨汝等生。設我與汝為障礙者。汝等於彼不得現前。樹及舍喻准此應說。又即於彼為障礙者。彼若生時亦不為礙。是故一法將欲生時。餘一切法皆不為礙。設有一法障礙彼者。彼法爾時應不得起故。不障礙義是能作因義。而能作因攝一切法。問因緣和合故諸法生。
比如在一个地方,如果只有一棵树而没有第二棵树,或者只有一间房舍而没有第二间房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各种事物相互之间会形成障碍。那么,这个因素如何能够包含所有事物呢?回答是,尽管有这样的情况,但道理上并无矛盾。比如,一个有情众生如果有一个趣向的蕴、界、处的生起,他会对其他的蕴、界、处说:“我对于你们不构成障碍,你们可以自由地生起。如果我对你们构成障碍,那么你们就无法在那个地方生起。”同样,如果依赖一只眼睛而眼识直接呈现,这个眼识会对其他的眼识说:“我对于你们不构成障碍,你们可以自由地生起。如果我对你们构成障碍,那么你们就无法直接呈现。”树和房舍的比喻也应该按照这种方式来说明。而且,即使在某个地方构成了障碍,当它生起的时候,也不会构成障碍。因此,当一个法将要生起的时候,其他的所有法都不会构成障碍。如果有一个法对它构成障碍,那么那个法在那个时候就不应该能够生起。因此,不构成障碍的意义就是能够作为因的意义,而能够作为因的意义包含了所有事物。问:因为因缘和合,所以各种事物得以生起。
因緣和合故諸法滅。因緣無有不和合時。諸法云何不恒生滅。尊者世友作如是言。一生和合故諸法生。一滅和合故諸法滅。生滅和合無二無多。諸法云何恒生恒滅。復作是言。因緣和合諸法生已。次後相續無量剎那。連注覆壓不能復起。如人墮崖復為上土續續覆壓。彼人爾時尚不能動況得起耶。大德說曰。和合因緣既唯暫有。云何諸法恒生滅耶。尊者覺天作如是說。諸法生滅各唯一時。應有作用生已復生。滅已復滅便為無用。是故諸法生滅非恒。問因緣和合生諸法時。因緣功能為多為一。若言唯一云何依多。若言有多云何和合。答可說為一可說為多。
因为因缘的聚合,万物才会消失。当因缘不再聚合时,万物又怎能不持续地生生灭灭呢?尊者世友这样说:当一次因缘聚合时,万物便产生;当一次因缘消散时,万物便消失。生与灭的聚合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二元性,也没有多样性。那么,万物又怎能不断地生生灭灭呢?他还说:当因缘聚合使万物产生之后,接下来在无数的瞬间里,连续不断地被压制,无法再次升起。就像一个人从悬崖上坠落,被上方的土石连续不断地覆盖,那时他连动弹都做不到,更不用说站起来了。大德说:如果聚合的因缘只是暂时的,那么万物又怎能持续不断地生生灭灭呢?尊者覺天这样说:万物的生与灭各自只发生在一个瞬间。如果一个作用在产生之后再次产生,或者在消失之后再次消失,那它就变得无用了。因此,万物的生与灭不是恒常的。当问到因缘聚合产生万物时,因缘的功能是单一的还是多样的,如果说是单一的,那它如何依赖于多样性?如果说是多样的,那它又如何聚合?答案是:可以说它是单一的,也可以说它是多样的。
辦一事故依多體故。復次因緣功能相隨順故。可說為一生多法故可說為多。復次因緣功能同令諸法起作用故可說為一。起色受等作用別故可說為多。若彼功能無多種者。所起作用色非色等應無差別。是故諸法因緣功能。不可定言是多是一。問如有因緣故諸法得生。亦有因緣故諸法滅耶。譬喻尊者作如是說。生待因緣滅則不爾。如人射時發箭須力墮則不然。如陶家輪轉時須力止則不爾。阿毘達磨諸論師言。諸法生滅俱待因緣以滅與生皆是用故。問前所說喻當云何通。答不必須通非三藏故。然凡聖法異不可例同。又箭與輪亦由因墮止。箭墮因者謂排楯的等。
处理一件事情需要依据多个实体。再次,因为因缘和功能相互顺应,可以说它们是一体的,因为它们共同作用于多个法则,所以也可以说它们是多个。再次,因缘和功能共同促使所有法则发挥作用,因此可以说它们是一体的。由于它们引发的作用在色和非色等方面有所不同,所以也可以说它们是多个。如果那些功能没有多种,那么它们所引发的作用,无论是色还是非色,都不应该有所区别。因此,所有法则的因缘和功能,不能简单地说是多个或是一个。问:如果因为因缘,所有法则得以产生,那么是否也因为因缘,所有法则消失呢?譬喻尊者这样说:产生需要等待因缘,但消失则不然。就像射箭时需要力量,但箭落下则不需要。就像陶工转轮时需要力量,但停止则不需要。阿毘达磨的论师们说:所有法则的产生和消失都需要等待因缘,因为消失和产生都是它们的作用。问:前面所说的比喻如何理解?回答:不必强求理解,因为它们不是三藏的一部分。然而,凡夫和圣人的法则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另外,箭和轮的落下和停止也是由因缘引起的。箭落下的因缘是指箭靶等。
設無餘因則彎弓等亦是其因。若不先射今何由墮。輪止因者謂手杖等。設無餘因則能轉者亦是其因。若先不轉今何由止。問若排手等障礙箭輪令其墮止。如何與彼為能作因。答排手等物障彼行轉。非礙墮止為能作因於理何失。問若法生滅俱待因緣。生滅因緣一切時有。何不生時亦滅滅時亦生耶。尊者世友作如是說。生滅兩時和合各異。是故生時無滅滅時無生。不可一因有二果故。復作是說。生時因緣隨順彼法。滅時因緣違害彼法。雖彼因緣前後體一。而益損用時分不同。猶如苾芻解安居已。携持衣鉢遊歷諸寺。有賊見之先申禮敬恭順隨逐。後至曠野奪其衣鉢陵辱而去。生滅因緣亦復如是。大德說曰。生滅兩事既互相違如何俱有。尊者妙音作如是說。諸法生時未有作用當何所滅。諸法滅時已有作用復何所生。
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么弯曲的弓等也是其原因。如果现在不射箭,那么箭又如何会落下呢?使轮子停止的因素是指手杖等。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么能使轮子转动的也是其原因。如果现在不转动,那么轮子又如何会停止呢?问:如果排除手等障碍,使箭和轮子落下或停止,这如何能成为它们的原因呢?答:排除手等障碍是阻止它们的运动和转动,并不是阻碍它们落下或停止,这在逻辑上并无不妥。问:如果一切事物的生灭都需要依赖因缘,而且生灭的因缘始终存在,那么为何在生的时候不灭,在灭的时候不生呢?尊者世友这样说:生和灭的时机和条件各不相同,因此在生的时候没有灭,在灭的时候没有生。不可能一个原因同时产生两个结果。他还说:在生的时候,因缘是顺应那个事物的;在灭的时候,因缘是损害那个事物的。虽然这些因缘在时间上是连续的,但它们的利益和损害作用在不同的时间。就像比丘在解夏之后,带着衣钵游历各个寺庙。有贼见到他,先是表现出尊敬和顺从,跟随他,然后在荒野中抢走他的衣钵并侮辱他后离开。生灭的因缘也是如此。大德说:生和灭既然相互矛盾,又怎能同时存在呢?尊者妙音这样说:当一切事物生起时,它们还没有作用,那么它们将灭去什么呢?当一切事物灭去时,它们已经有了作用,那么它们又将生起什么呢?
問一法既與多法為能作因。多法亦與一法為能作因。一法與多法為能作因時。為如一法與多法為因。為如多法與多法為因耶。多法與一法為能作因時。為如多法與一法為因。為如一法與一法為因耶。設爾何失此一法與多法為能作因時。若如一法與多法為因者。云何不因一故果亦成一。若如多法與多法為因者。云何不果多故因亦成多。此多法與一法為能作因時。若如多法與一法為因者。云何不因多故果亦成多。若如一法與一法為因者。云何不果一故因亦成一。答應作是說。一法與多法為能作因時。亦如多法與一法為因。多法與一法為能作因時。亦如一法與多法為因。問若爾一應成多多應成一。答我說一亦成多多亦成一。此依作用不依實體。我說諸因以作用為果非以實體為果。又說。諸果以作用為因非以實體為因。諸法實體恒無轉變非因果故。然無為法名能作因。但不為障非能辦果。
问:一个事物既然可以作为多个事物的能作因,那么多个事物也可以作为单一事物的能作因。当一个事物与多个事物互为能作因时,是像一个事物与多个事物作为因一样,还是像多个事物与多个事物作为因一样呢?当多个事物与一个事物互为能作因时,是像多个事物与一个事物作为因一样,还是像一个事物与一个事物作为因一样呢?假设这样会有什么问题:如果一个事物与多个事物作为能作因,就像一个事物与多个事物作为因一样,那么为什么不会因为一个因,果也变成一个呢?如果像多个事物与多个事物作为因一样,那么为什么不会因为多个果,因而变成多个呢?同样,当多个事物与一个事物作为能作因时,如果像多个事物与一个事物作为因一样,那么为什么不会因为多个因,果也变成多个呢?如果像一个事物与一个事物作为因一样,那么为什么不会因为一个果,因而变成一个呢?回答应该是这样的:当一个事物与多个事物互为能作因时,就像多个事物与一个事物作为因一样;当多个事物与一个事物互为能作因时,也像一个事物与多个事物作为因一样。问:如果是这样,那么一个事物应该变成多个,多个事物应该变成一个。回答:我说一个事物也可以变成多个,多个事物也可以变成一个。这是依据作用,而不是依据实体。我说所有因以作用为果,而不是以实体为果。同样,所有果以作用为因,而不是以实体为因。所有事物的实体永远没有转变,不是因果的原因。然而,无为法被称为能作因,但它们不构成障碍,也不能产生果。
復次有為法與有為法為能作因。亦以彼為增上果。有為法不與無為法為能作因。亦不以彼為增上果。無為法不與無為法為能作因。亦不以彼為增上果。無為法與有為法雖為能作因。而不以彼為增上果。以無取果與果用故。問何故有為法有因有果。無為法無因無果耶。答有為法流轉世故有因有果。無為不爾故無因果。如遠行者須具資糧能有所至非不行者。復次有為法有作用故有因有果。無為不爾故無因果。如營務者須備作具能有所成非不營者。復次有為法有生滅故有因有果。無為不爾故無因果。復次有為法有和合故有因有果。無為不爾故無因果。
再次,有为法与有为法之间可以作为能作因,也可以作为增上果。有为法不会与无为法作为能作因,也不会将其作为增上果。无为法不会与无为法作为能作因,也不会将其作为增上果。尽管无为法可以作为有为法的能作因,但不会将其作为增上果,因为无为法没有取果与果的作用。问:为什么有为法有因有果,而无为法无因无果呢?答:有为法因为流转于世间,所以有因有果;无为法则不是这样,因此没有因果。就像远行的人需要准备粮食才能到达目的地,而不行走的人则不需要。再次,有为法因为有作用,所以有因有果;无为法则不是这样,因此没有因果。就像从事工作的人需要准备工具才能完成工作,而不工作的人则不需要。再次,有为法因为有生灭,所以有因有果;无为法则不是这样,因此没有因果。再次,有为法因为有和合,所以有因有果;无为法则不是这样,因此没有因果。
復次有為法有三相故有因有果。無為不爾故無因果。復次有為法性羸劣故有因有作用故有果。如羸劣者依他而住非勇健者。無為不爾故無因果。復次有為法如王如王眷屬。如富貴者如富貴者眷屬如因陀羅如因陀羅眷屬。故有因有果。無為不爾故無因果。問有為法不生者為有為法為留難故令彼不起。為無為法為留難故彼不生耶。答以有為法為留難故令彼不起非無為法。無為與彼為能作因於一切時不障礙故。如注水瀆水若不流自為餘因非瀆為障。問無為法與有為法為能作因及增上緣時。何者為勝為緣彼者為餘法耶。答等無差別如兩豆聚。若無為法與有為法為所緣緣有是有非。
再次,有为法因为有三种相,所以有因有果。无为法则不是这样,因此没有因果。再次,有为法的性质是脆弱的,所以有因有作用,因此有果。就像脆弱的人依赖他人而生活,而不是强壮的人。无为法不是这样,因此没有因果。再次,有为法就像国王和他的随从,就像富人和他的随从,就像天帝和他的随从。因此有因有果。无为法不是这样,因此没有因果。问:不生的有为法是有为法本身成为障碍,使其不生,还是无为法成为障碍,使其不生呢?答:是有为法成为障碍,使其不生,而不是无为法。无为法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成为障碍。就像水渠中的水如果不流动,是因为其他原因,而不是水渠成为障碍。问:无为法和有为法作为能作因和增上缘时,哪一个更优越,哪一个作为其他法的缘?答:两者没有差别,就像两堆豆子一样。如果无为法和有为法作为所缘缘,有的有,有的没有。
復次過去法與過去法為能作因。亦以彼為增上果。過去法與未來現在法為能作因。亦以彼為增上果。義言我若不與汝為近能作因者汝則無因。然有為法無無因者。未來法與未來法為能作因。亦以彼為增上果。未來法與過去現在法為能作因。然不以彼為增上果。所以者何。果與因俱或在後故。義言我若不與汝為近能作因者汝則無果。然有為法無無果者。現在法與現在法為能作因。亦以彼為增上果。現在法與未來法為能作因。亦以彼為增上果。義言我若不與汝為近能作因者汝則無因。然有為法無無因者。現在法與過去法為能作因。然不以彼為增上果。
再次,过去的法(事物)与过去的法互为能作因,也以对方为增上果。过去的法与未来的、现在的法互为能作因,也以对方为增上果。其意义是,如果我不与你作为近因,你就没有因,然而有为法(因缘所生的事物)没有无因的。未来的法与未来的法互为能作因,也以对方为增上果。未来的法与过去的、现在的法互为能作因,但不以对方为增上果。为什么呢?因为果与因可能同时存在或者果在因之后。其意义是,如果我不与你作为近因,你就没有果,然而有为法没有无果的。现在的法与现在的法互为能作因,也以对方为增上果。现在的法与未来的法互为能作因,也以对方为增上果。其意义是,如果我不与你作为近因,你就没有因,然而有为法没有无因的。现在的法与过去的法互为能作因,但不以对方为增上果。
果與因俱或在後故。義言我若不與汝為近能作因者汝則無果。然有為法無無果者。問何故後法與前法為能作因。而前法非後法增上果耶。答不障礙義是能作因義。後法於前法不障礙故得為能作因。果必是因力所取與。後法於前無取與力故前法非後果。如有為法以無為法為能作因而非彼果。彼無取果與果力故。
果与因同时存在或果在因之后,因此可以说,如果我不给你作为近因,你就不会得到果。然而,有为法中没有无果的情况。问:为什么后法可以作为前法的能作因,而前法不是后法的增上果呢?答:不构成障碍就是能作因的定义。后法对前法不构成障碍,因此可以作为能作因。果必然是因的力量所取得和给予的。后法对前法没有取得和给予的力量,所以前法不是后法的果。就像有为法以无为法作为能作因,但不是无为法的果,因为无为法没有取得果和给予果的力量。
復次善法與善法為能作因。亦以彼為增上果。善法與不善無記法為能作因。亦以彼為增上果。不善法與不善法為能作因。亦以彼為增上果。不善法與善無記法為能作因。亦以彼為增上果。無記法與無記法為能作因。亦以彼為增上果。無記法與善不善法為能作因。亦以彼為增上果。如善不善無記法展轉為能作因及增上果。如是三界繫不繫法。學無學非學非無學法。見所斷修所斷不斷法。有色無色法。有見無見法。有對無對法。有漏無漏法。相應不相應法等。應知亦爾。
再次,善法可以作为善法的能作因,也可以作为其增上果。善法对不善法和无记法也能作为能作因,也可以作为其增上果。不善法对不善法可以作为能作因,也可以作为其增上果。不善法对善法和无记法也能作为能作因,也可以作为其增上果。无记法对无记法可以作为能作因,也可以作为其增上果。无记法对善法和不善法也能作为能作因,也可以作为其增上果。正如善法、不善法和无记法相互之间作为能作因和增上果一样,三界的系法与不系法、有学与无学法、非学非无学法、见所断与修所断不断法、有色与无色法、有见与无见法、有对与无对法、有漏与无漏法、相应与不相应法等,也应以此类推。
復次有善法與善法為近能作因。如由善業生樂善家。生已復能多修妙行。有善法與不善法為近能作因。如由善業生富貴家。生已放逸多造惡行。有不善法與不善法為近能作因。如由不善業生不律儀家。生已復造眾多惡行。有不善法與善法為近能作因。如由不善業身遭病惱或失財位。心生厭悔修諸妙行。有內法與內法為近能作因。如一有情供多人眾。有內法與外法為近能作因。如諸農夫種殖稼穡。有外法與外法為近能作因。如水糞等生長苗稼。有外法與內法為近能作因。如飲食等長養有情。有一趣法與五趣法為近能作因。如有多人食一羊肉身強盛已有作善業有作惡業。作善業者得生人天作惡業者墮三惡趣。
問若一有情害生命時一切有情不障礙。彼無不與彼為能作因。何不一切俱得殺罪。答彼能殺者起殺加行。亦令果滿故得殺罪。餘不爾故不得殺罪。復次彼起惡心亦斷他命故得殺罪。餘不爾故不得殺罪。餘業道等准此應知。問諸外財物一切有情共業所起。何故盜者唯於財主得罪非餘。答財主於財攝受守護餘則不爾。是故盜者唯於財主得罪非餘。復次財主於財作己有想。盜者於彼作財主想。故唯於彼得罪。非餘。復次若財物於彼是士用果及增果者於彼得罪。財物於餘一切有情是增上果非士用果。是故於彼不得盜罪。問士用果與增上果有何差別。答作功力得者是士用果。不障礙得者是增上果。復次財物於作者是士用果。於用者是增上果。如諸果實於種殖者。是士用果亦增上果。於食用者唯增上果。如諸財物於營求者。是士用果亦增上果。於受用者唯增上果。
問此器世界蘇迷盧山洲渚等物一切有情共業所起。於中若有般涅槃者。何故此物不減少耶。尊者世友作如是說。若物是彼士用果及近增上果者亦有減少。蘇迷盧等但是彼遠增上果故無減少。復作是說。蘇迷盧等一切有情共業所起。假使此中一有情在。由彼業力所任持故亦不減少。況有無量無邊有情未得滅度。如富貴者雖已命終。而彼宮殿園林象馬不隨隱沒。是餘有情業力持故。此亦如是。復作是說。此中雖有無量有情得般涅槃及生他處。復有無量無邊有情來生此界。由彼業力故不減少。尊者覺天作如是說。此是過去業力所持故無減少。問如轉輪王於四洲渚皆得自在是何果耶。答自身威勢是異熟果。所統領物是增上果。彼於過去修習增上自身眾具諸善業故今得如是二殊勝果。
復次有三種增上。一自增上。二世增上三法增上。自增上者。如有一類煩惱未斷惡境現前。而為自護不起惡業勿我由斯墮諸惡趣。世增上者。如有一類煩惱未斷惡境現前。護世間故不起惡業勿我由斯為世譏毀。有作是說。勿由我故世間有情造諸惡業。法增上者。如有一類煩惱未斷惡境現前。為護法故不起惡業勿由我故令諸世間輕毀正法。此三即是近能作因。問何故此三說名增上。答以於善法不障礙故。是善親近增上緣故。問能作因力有增減不。答有。如多人眾挽大木時。中有盡力不盡力者。其盡力者能作因增。不盡力者能作因減。
如彼挽木竪剎牽船轉石等時應知亦爾。如內於外若外於內。外內自望亦復如是。問能作因與增上果何者為多。答能作因多增上果少。以能作因攝一切有為無為法。增上果唯攝有為法故。由此故說頗有法於法非能作因耶。答有。謂自性於自性。頗有法於他性非能作因耶。答有。謂有為於無為及無為於無為。
問能作因以何為自性。答一切法。已說自性。所以今當說。問何故名能作因能作是何義。答不障礙義是能作義。有所辦義是能作義。此能作因定通三世及離世法有增上果。如是已顯六因自性。今當復顯六因相雜不相雜義。問若法是相應因彼亦是俱有因耶。答若法是相應因彼亦是俱有因。有法是俱有因彼非相應因。謂有為不相應法。問若法是相應因彼亦是同類因耶。答應作四句。有法是相應因非同類因。謂未來相應法。有法是同類因非相應因。謂過去現在不相應法。有法是相應因亦同類因。謂過去現在相應法。有法非相應因非同類因。謂未來不相應法及無為法。
問若法是相應因彼亦是遍行因耶。答應作四句。有法是相應因非遍行因。謂除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法諸餘相應法。有法是遍行因非相應因。謂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法生住老無常。有法是相應因亦遍行因。謂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法。有法非相應因非遍行因。謂除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餘不相應法。問若法是相應因彼亦是異熟因耶。答應作四句。有法是相應因非異熟因。謂無記無漏相應法。有法是異熟因非相應因。謂不善善有漏不相應法。有法是相應因亦異熟因。謂不善善有漏相應法。有法非相應因非異熟因。
謂無記無漏不相應法。問若法是相應因彼亦是能作因耶。答若法是相應因彼亦是能作因。有法是能作因彼非相應因。謂不相應法。問若法是俱有因彼亦是同類因耶。答若法是同類因彼亦是俱有因。有法是俱有因彼非同類因。謂未來法。問若法是俱有因彼亦是遍行因耶。答若法是遍行因彼亦是俱有因。有法是俱有因彼非遍行因。謂除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法諸餘有為法。問若法是俱有因彼亦是異熟因耶。答若法是異熟因彼亦是俱有因。有法是俱有因彼非異熟因。謂無記無漏有為法。問若法是俱有因彼亦是能作因耶。答若法是俱有因彼亦是能作因。
有法是能作因彼非俱有因。謂無為法。問若法是同類因彼亦是遍行因耶。答若法是遍行因彼亦是同類因。有法是同類因彼非遍行因。謂除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法諸餘過去現在法。問若法是同類因彼亦是異熟因耶。答應作四句。有法是同類因非異熟因。謂過去現在無記無漏法。有法是異熟因非同類因。謂未來不善善有漏法。有法是同類因亦異熟因。謂過去現在不善善有漏法。有法非同類因非異熟因。謂未來無記無漏法及無為法。問若法是同類因彼亦是能作因耶。答若法是同類因彼亦是能作因。有法是能作因彼非同類因。謂未來法及無為法。
問若法是遍行因彼亦是異熟因耶。答應作四句。有法是遍行因非異熟因。謂過去現在無記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法。有法是異熟因非遍行因。謂除過去現在不善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法。諸餘不善善有漏法。有法是遍行因亦異熟因。謂過去現在不善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法。有法非遍行因非異熟因。謂除過去現在無記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法。諸餘無記及無漏法。問若法是遍行因彼亦是能作因耶。答若法是遍行因彼亦是能作因。有法是能作因彼非遍行因。謂除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法諸餘一切法。問若法是異熟因彼亦是能作因耶。答若法是異熟因彼亦是能作因。有法是能作因彼非異熟因。謂無記及無漏法。
問此六因幾是色幾非色。答二唯非色。謂相應遍行因餘通色非色。如色非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執受無執受。是長養非長養是大種非大種是造色非造色亦爾。問此六因幾有漏幾無漏。答二唯有漏謂遍行異熟因。餘通有漏無漏問此六因幾有為幾無為。答五唯有為一通有為無為謂能作因。問此六因幾過去幾未來幾現在。答三通三世謂相應俱有異熟因。二唯過去現在謂同類遍行因。一通三世亦離世謂能作因。問此六因幾善幾不善幾無記。答一唯不善無記謂遍行因。一唯善不善謂異熟因。餘通三種。問此六因幾欲界繫幾色界繫幾無色界繫。答二唯三界繫謂遍行異熟因。
餘通三界繫及不繫。問此六因幾學幾無學幾非學非無學。答二唯非學非無學。謂遍行異熟因。餘通三種。問此六因幾見所斷幾修所斷幾不斷。答一唯見所斷謂遍行因。一唯見所斷修所斷謂異熟因。餘通三種。問此六因幾染污幾不染污。答一唯染污謂遍行因。餘通二種。如染污不染污有罪無罪黑白有覆無覆退非退亦爾。問此六因幾有異熟幾無異熟。答一有異熟謂異熟因。餘通二種。問此六因幾是異熟幾非異熟。答二非異熟謂遍行異熟因。餘通二種。問此六因幾相應。幾不相應。答一唯相應謂相應因。餘通二種。如相應不相應。有所依無所依。有所緣無所緣。
有行相無行相。有警覺無警覺。有等無間無等無間亦爾。問此六因幾是四諦攝幾非四諦攝。答二唯苦集諦攝謂遍行異熟因。三唯苦集道諦攝謂相應俱有同類因。一通四諦及非諦攝謂能作因。問此六因幾是五蘊攝幾非五蘊攝。答二唯四蘊攝除色蘊謂相應遍行因。三通五蘊攝謂俱有同類異熟因。一通五蘊及非蘊攝謂能作因。問此六因幾何處攝。答二唯意法處攝謂相應遍行因。一唯色聲意法處攝謂異熟因。三通十二處攝謂俱有同類能作因。問此六因幾何界攝。答一唯意法意識界攝謂遍行因。一唯七心法界攝謂相應因。一唯色聲七心法界攝謂異熟因。三通十八界攝謂俱有同類能作因。
問如是六因誰有何果。答相應俱有因有士用果。同類遍行因有等流果。異熟因有異熟果。能作因有增上果。其解脫果是道所證非因所得。問如是六因何時取果何時與果。答相應俱有因現在取果現在與果。一剎那取果一剎那與果。取一剎那果與一剎那果。同類遍行因現在取果。過去現在與果。一剎那取果。多剎那與果。取多剎那果。與多剎那果。異熟因現在取果過去與果。一剎那取果多剎那與果。取多剎那果與多剎那果。能作因有作是說。現在取果過去現在與果。一剎那取果多剎那與果。取多剎那果與多剎那果。有餘師說。此能作因過去現在取果過去現在與果。多剎那取果多剎那與果。若取果時即能與果餘如前說。若能覺了如是六因即於四果分明照察如觀掌中餘甘子等。
復次諸法作用必假因緣因已廣辯。次應說緣。緣有四種。如施設論及見蘊辯。然施設論作如是說。有法是因緣彼亦是等無間緣亦是所緣緣亦是增上緣。乃至有法是增上緣彼亦是因緣亦是等無間緣亦是所緣緣。問一切法中有能作四緣者如心心所法。有能作三緣者如色心不相應行。有能作二緣者如無為法。何故彼說有法是因緣彼亦是等無間緣乃至廣說耶。答彼依容有故作是說。謂諸法中有心心所具四緣性不說一切皆作四緣。若盡理者應作是說。問若法是因緣彼亦是等無間緣耶。答若法是等無間緣彼亦是因緣。有法是因緣。彼非等無間緣。
謂除過去現在非最後心心所法餘一切有為法。問若法是因緣彼亦是所緣緣耶。答若法是因緣彼亦是所緣緣。有法是所緣緣彼非因緣謂無為法。問若法是因緣彼亦是增上緣耶。答若法是因緣彼亦是增上緣。有法是增上緣彼非因緣謂無為法。問若法是等無間緣彼亦是所緣緣耶。答若法是等無間緣彼亦是所緣緣。有法是所緣緣彼非等無間緣。謂除過去現在非最後心心所法餘一切法。問若法是等無間緣彼亦是增上緣耶。答若法是等無間緣彼亦是增上緣。有法是增上緣彼非等無間緣。謂除過去現在非最後心心所法餘一切法。問若法是所緣緣彼亦是增上緣耶。答如是。
問若於一法具四緣者應但一緣云何立四。答依作用立不依物體。一物體中有四用故。謂一剎那心心所法引起次後剎那同類心心所故立為因緣。即此開避。次後剎那心心所法令得生故。立為等無間緣。即此能為次後剎那心心所法所取境故。立為所緣緣。即此不障礙次後剎那心心所法令得生故。立為增上緣。此中因緣如種子法。等無間緣如開導法。所緣緣如任杖法。增上緣如不障法。如是等過去現在非最後心心所法具四緣性。餘有為法有三緣性。三無為法有二緣性。皆依義說不依物體。一物體中有多義故如諸法中有能作。六因者。
謂過去現在不善遍行隨眠及彼相應法有能作。五因者。謂過去現在無記遍行隨眠及彼相應法。或過去現在不善遍行隨眠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或過去現在非遍行不善善有漏心心所法有能作。四因者。謂過去現在無記遍行隨眠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或過去現在非遍行不善善有漏色心不相應行。或過去現在無漏心心所法。或過去現在非遍行無記心心所法。或未來不善善有漏心心所法有能作。三因者。謂過去現在非遍行無記色心不相應行。或過去現在無漏色心不相應行。或未來不善善有漏色心不相應行。或未來無記無漏心心所法有能作。二因者。謂未來無記無漏色心不相應行有能作。一因者。謂無為法如一。有為有多。因義互不相違。緣亦應爾。問若爾因緣有何差別。尊者世友作如是言。無有差別。因即是緣緣即是因。如契經說二因二緣能生正見。謂他言音及內如理作意。又如大因緣經說。
佛告阿難。老死支有如是由。有如是因有如是集。有如是生。有如是緣。謂生支是也。故知因緣無有差別。復作是說。若有此則有彼此是彼因亦是彼緣。問由有瓶故得有瓶覺豈此瓶覺唯瓶為因。答非但有瓶則有瓶覺以無瓶時亦有瓶覺。雖有瓶時無瓶覺故然有和合故得有瓶覺。是故和合是瓶覺因緣。有作是說。和合是因此和合因說名為緣。問若一一別不名為因。眾事和合亦應非因。答如一一別不名和合。眾事聚集即名和合。故一一別不名為因眾事和合得名為因。復有說者。同類是因異類是緣。如火於火麥於麥等說名同類。問麥於麥芽有何同類。若同稱麥名同類者。
應田水等大種同故亦名同類。則田水等應是麥因。復有說者。近者是因遠者是緣。問若爾因與等無間緣應無差別。又善心無間起不善。或無記心應是因非緣。復有說者。不共是因共者是緣。問若爾眼於眼識應是因非緣以不共故。又麥於芽灰應是緣非因以是共故。復有說者。能生者是因隨能生者是緣。問若爾生支於老死應非緣隨順生支有等於老死應非因。復有說者。能長養自相續者是因。能長養他相續者是緣。問若爾緣自相續所起善心唯長養自相續應是因非緣大德說曰。轉是因隨轉是緣。近是因遠是緣。如近遠在此在彼。和合不和合。在此身在餘身。應知亦爾。問若爾同類隨轉應是緣非因無明緣行等應是因非緣。故因緣體雖無差別而義有異。謂因義親。緣義是疎。為表此義說因有六。說緣有四若不爾者名數應同。
說一切有部發智大毘婆沙論卷第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