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鏡錄

宋 延壽集100卷CBETA T2016大于一万字 15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宗鏡錄卷第六十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夫此三性法。為當是一是異。若道是一。不合云依圓是有。遍計是無。若道是異。又云皆同一性。所謂無性。
这些三性法,是单一还是多样?如果说是单一,就不应该讲依圆是有,遍计是无。如果说是多样,又怎能说它们都是同一性质,即无性。
答。此三性法門。是諸佛密意所說。諸識起處。教網根由。若即之取之。皆落凡常之見。若離之捨之。俱失聖智之門。所以藏法師。依華嚴宗。釋三性同異義。一圓成真如有二義。一不變。二隨緣。二依他二義。一似有。二無性。三遍計所執二義。一情有。二理無。由真如不變。依他無性。所執理無。由此三義。故三性一際。又約真如隨緣。依他似有。所執情有。由此三義。亦無異也。是故真該妄求末徹真原。性相融通。無障無閡。
回答:这些三性法门是佛陀深奥的教义,是所有识的起源,教法的基础。如果直接抓住它们,就会落入凡夫的常见;如果放弃它们,就会失去圣智的途径。因此,藏法师依据华严宗,解释三性同异的意义。圆成真如有两种意义:一是不变,二是随缘。依他有两种意义:一是似有,二是无性。遍计所执有两种意义:一是情有,二是理无。因为真如不变,依他无性,所执理无,所以三性是一体的。再从真如随缘,依他似有,所执情有来看,三性也没有差异。因此,真理应该贯穿妄念,达到真理的根源,性质和相状相互融合,没有障碍。
問。依他似有等。豈同所執是情有耶。
问:依他起性看似存在,是否与所执性的情有相同?
答。由二義故。無異也。一以彼所執。執似為實。故無異法。二若離所執。似無起故。真中隨緣亦爾。以無所執。無隨緣故。又。以三性。各有二義不相。違故無異性。且如圓成。雖復隨緣成於染淨。而恒不失自性清淨。只由不失自性清淨故。能隨緣成染淨也。猶如明鏡現於染淨。而恒不失鏡之明淨。只由不失鏡明淨故。方能現染淨之相。以現染淨。知鏡明淨。以鏡明淨。知現染淨。是故二義。唯是一性。雖現淨法。不增鏡明。雖現染法。不污鏡淨。非直不污。亦乃由此反現鏡之明淨。真如亦爾。非直不動性淨成於染淨。亦乃由成染淨方現性淨。
回答:由于两个原因,它们没有差异。首先,所执性将看似的存在当作实际存在,因此没有不同的法则。其次,如果离开所执,看似的存在就不会产生。真如随缘也是如此,因为没有所执,就没有随缘。另外,由于三性各自具有两层含义,它们不相违背,因此没有不同的性质。例如,圆成实性虽然随缘而成为染净,但始终保持其自性的清净。只是因为始终保持自性的清净,它才能随缘成为染净。就像明镜能显现染净,但始终保持镜子的明净。只是因为始终保持镜子的明净,它才能显现染净的相。通过显现染净,我们知道镜子的明净;通过镜子的明净,我们知道显现的染净。因此,这两层含义实际上是同一性质。即使显现净法,也不会增加镜子的明净;即使显现染法,也不会玷污镜子的清净。不仅仅是不玷污,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反映出镜子的明净。真如也是如此,不仅仅是不动的本性成为染净,也是通过成为染净才显现出本性的清净。
非直不壞染淨明於性淨。亦乃由性淨故方成染淨。是故二義。全體相收。一性無二。豈相違也。由依他無性。得成似有。由成似有。是故無性。此即無性即因緣。因緣即無性。是不二法門也。所執性中。雖復當情稱執現有。然於道理畢竟是無。以於無處橫計有故。如於杌橫計有鬼。今既橫計。明知理無。是故無二唯一性也。
不仅不破坏染净而显明本性清净,而且正因为本性清净,才形成了染净。因此,这两种意义是相互包含的,本质上是一体的,没有二元对立。由于依赖他物而没有固定自性,才形成了看似存在的现象。因为形成了看似存在的现象,所以没有固定自性。这就是没有固定自性即是因缘,因缘即是没有固定自性,这就是不二法门。在执着的本性中,虽然在情感上认为执着是存在的,但在道理上终究是不存在的。因为在不存在的地方错误地认为有存在,就像在木桩上错误地认为有鬼一样。现在既然错误地认为有存在,就清楚地知道在道理上是不存在的,因此没有二元对立,只有唯一的本性。
問。真如是有耶。
问:真如是存在的吗?
答。不也。隨緣不變故。空。真如離妄念故。
答:不是的。因为真如随着因缘而不变,是空性的。真如远离了妄念。
問。真如是無耶。
问:真如是不存在的吗?
答。不也。不變隨緣故。不空故。聖智所行處故。
答:不是的。因为真如虽然随着因缘而变化,但其本质始终不变。它不是空无,是圣智所行之处。
問。真如是亦有亦無耶。
问:真如是既存在又不存在的吗?
答。不也。無二性故。離相違故。
回答:不是的。因为不存在二性,也远离了对立。
問。真如是非有非無耶。
问:真如是既非有也非无吗?
答。具法故。離戲論故。
回答:是的,因为它具备法的特性,并且超越了无意义的争论。
問。依他是有耶。
答。不也。緣起無性故。約觀遣故。異圓成故。
問。依他是無耶。
答。不也。無性緣起故。能現無生故。異遍計故。是智境故。
問。依他是亦有亦無耶。
答。不也。無二性故。離相違故。
問。依他是非有非無耶。
答。不也。有多義門故。離戲論故。
問。遍計是有耶。
答。不也。理無故。無體相故。
問。遍計是無耶。
答。不也。情有故。無相觀境故。能翳真故。
問。遍計是亦有名亦無耶。
答。不也。無二性故。
問。遍計是非有非無耶。
答。不也。所執性成故。已上護執竟。今執成過者。若計真如一向是有者。有二失。一不隨緣。二不待了因故。
問。教云。真如為凝然常。既不隨緣。豈是過耶。
答。聖說真如為凝然者。此是隨緣成染淨時。恒作染淨而不失自體。即是不異無常之常。名不思議常。非謂不作諸法。如情所謂之凝然也。不異無常之常。出於情外。故名真如常。經云。不染而染。明常作無常。染而不染。明作無常時不失常也。又不異常之無常故。說真如為無常。經云。如來藏。受苦樂與因俱。若生若滅。又依他是生滅法。亦得有不異常之無常。不異無常之常。以諸緣起無常之法。即無自性。方成緣起。是故不異常性而得無常。故云不生不滅。是無常義。此即不異於常。成無常也。又諸緣起。即是無性。非滅緣起。方說無性。
即是不異無常之常也。經云。色即是空。非色滅空。又眾生即涅槃。不更滅也。此與真如二義同。即真俗雙融。二而無二。故論云。智障甚盲闇。謂真俗別執故也。又真如若不隨緣成於染淨。染淨等法。即無所依。無所依有法。又墮常也。又真如若有者。即不隨染淨。染淨諸法。既無自體。真又不隨。不得有法。亦是斷也。乃至執非有非無等四句。皆墮斷常也。若依他執有者。謂已有體。不藉緣故。無緣有法。即是常也。又由執有。即不藉緣。不藉緣故。不得有法。即是斷也。
問。依他性是有義。便有失者。何故攝論云依他性以為有耶。
答。此即不異空之有。從緣無體故。一一緣中。無作者故。由緣無作。方得緣起。是故非有之有。為依他有。即是不動真際。建立諸法。若謂依他如言有者。即緣起有性。緣若有性。即不相藉。不相藉故。即壞依他。壞依他者。良由執有。汝恐墮空。立有。不謂不達緣所起。法無自性故。即壞緣起。便墮空無。又若依他執無者。亦二失。謂依他是無法者。即緣無所起。不得有法。即是斷也。
問。若說緣生為空無。即墮斷者。何故中論廣說緣生為畢竟空耶。
答。聖說緣生以為空者。此即不異有之空也。此即不動緣生。說實相法也。若謂緣生如言空者。即無緣生。緣生無故。即無空理。無空理者。良由執空。是故汝恐墮有。立空。不謂不達無性緣生故。失性空故。還墮情中惡取空也。故清辯為成有。故破於有。護法為成空。故破於空也。如情執無。即是斷過。若說無法為依他者。無法非緣。非緣之法。即常也。乃至執非有非無。皆成斷常二患。若遍計性中計所執為有者。聖智所照。理應不空。即是常也。若妄執遍計於理無者。即失情有。故是斷也。乃至非有非無。皆具上失。上已護過。今當顯德者。真如是有義。
何者。迷悟所依故。不空故。不壞故。真如是空義。隨緣故。對染故。真如是亦有亦無義。具德故。違順自在故。鎔融故。真如是非有非無義。二不二故。定取不得故。依他是有義。無性緣成故。依他是無義。緣成無性故。依他是亦有亦無義。緣成故。無性故。依他是非有非無義。隨取一不得故。遍計是有義。約情故。遍計是無義。約理故。遍計是亦有亦無義。由是所執故。遍計是非有非無義。由所執故。故知執則為斷常二患。不執成性德之門。但除妄情。非遣法也。是以不離有以談真。見有之本際。匪存無而觀法。了無之真原。則不出有無。不在有無。何取捨之干懷。斷常之所惑乎。是則三性一性。情有而即是真空。一性三性。真如而能成緣起。終日有而不有。有徹空原。終日空而不空。空該有際。自然一心無寄。萬法俱閑。境智相應。理行融即。方入宗鏡。瑩淨無瑕。照破古今。光吞萬彙矣。
問。若不立三性。有何等過。
答。若無三性。凡聖不成。失大因緣。成斷常過。攝論云。於世間中。離分別依他二法。更無餘法。阿賴耶識。是依他性。餘一切法。是分別性。此二法。攝一切法皆盡。三界唯有識故。阿毘達磨經說。三性法者。染污分。清淨分。彼二分於依他性說。分別性是染污分。真實性是清淨分。譬如金土藏。有三種可見。謂一地界。二土。三金。於地界中。土非有而可見。金實有而不可見。若以火燒。土則不現。金則顯現。復次於地界中。土相現時。是虛妄體現。金體現時。是清淨體現。是故地界有二分。如是如是。此識性未為無分別智火所燒時。於識性中。虛妄分別性顯現。清淨性不現。此識性若為無分別智火所燒。於識性中。實有清淨性顯現。虛妄分別性不顯現。故知妄依真起。而能覆真。真因妄顯。而能奪妄。真妄無體。皆依識性。如土與金。俱依地界。
攝論問。云何一識。成一切種種識相貌。八識。十一識等。
答。欲顯依他性。具有三性。一識。從種子生。是依他。有種種識相貌。是分別。分別實無所有。是真實性。一識。謂一本識。本識變異。為諸識故。
問。三性行相。有假有實。義理可分。云何復說三無性。及云一切法皆無自性。
答。論頌云。即依此三性。立彼三無性。故佛密意說。一切法無性。初即相無性。次無自然性。後由遠離前。所執我法性。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即依此前所說三性。立彼後說三種無性。謂即相。生。勝義。無性。故佛密意說。一切法皆無自性。非性全無。說密意言。顯非了義。謂後二性。雖體非無而有。愚夫於彼增益。妄執。實有我法自性。此即名為遍計所執。為除此執故。佛世尊。於有及無。總說無性。云何依此。而立彼三。謂依此初遍計所執。立相無性。由此體性畢竟無有。如空華故。次依他立生無性。此如幻事。託眾緣生。
如妄執自然性故。假說無性。非性全無。依後圓成實。立勝義無性。謂即勝義。由遠離前遍計所執我法性故。假說無性。非性全無。如太虛空。雖遍眾色。而是眾色無性所顯。乃至契經中說無性言。非極了義。諸有智者。不應依之總撥諸法。都無自性。解深密經偈云。相生勝義無自性。如是我皆已顯示。若不知佛此密意。失壞正道不能往。相者。是遍計。生者。是依他。勝義。是圓成。無自性者。於此三性上。皆無妄執我法遍計自然之自性故。若人不知佛密意。於三性上說三無性。破外道小乘我執。便撥菩提涅槃依圓皆無者。即此人失壞正道。不能往至也。
此言三性三無性。不是依圓體亦無。但無遍計妄執之我法。故名無性也。是以三性無際。隨一全收。真妄互融。性相無礙。如來一代時教。恒沙義門。密意。總在三性門中。真俗本末。一時收盡。以顯唯識正理。更無異轍。以依他性。是唯識體。從依他起分別。即是遍計。從依他悟真實。即是圓成。由分別故。一分成生死。由真實故。一分成涅槃。了分別性空。即生死成涅槃。迷真實性有。即涅槃成生死。都是一法隨情。顯義成三。三非三而一理圓。一非一而三性具。卷舒不失。隱顯常如。非一非三。泯性相於實地。而三而一。耀行布於義天。撮要所歸。莫先斯旨。
問。三能變相。已細披陳。所變之相。如何開演。
答。三能變。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此是能變自體。所變者。即見相二分。是自體分之所變故。是自體分之用故。說自體。是二分所依。識論云。云何應知。依識所變。假說我法。非別實有。由斯一切唯有識耶。頌曰。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是諸識者。謂前所說三能變識。及彼心所。皆能變似見相二分。立轉變名。所變見分。說名分別。能取相故。所變相分。名所分別。見所取故。由此正理。彼實我法。離識所變。皆定非有。離能所取。無別物故。非有實物。離二相故。是故一切有為無為。若實若假。皆不離識。唯言。
為遮離識實物。非無不離識心所法等。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轉似我法。外境相。現此能轉變。即名分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謂即三界心。及心所。此所執境。名所分別。即所妄執。實我法性。由此分別變似外境。假我法相。彼所分別實我法性。決定皆無。前引教理。已廣破故。是故一切。皆唯有識。虛妄分別有。極成故。唯既不遮不離識法。故真如等。亦是有性。由斯遠離增減二邊。唯識義成。契會中道。釋云。是諸識轉變者。轉變是改轉義。謂一識體。改轉為二相起。異於自體。即見分有能取之用。相分有質礙之用。由識自體。轉起能取。及有礙故。
所變見分。說名分別。能取相故者。前所變中。以所變見分。名為分別。是依他性。能取於所變依他相分故。起種種遍計所執分別。是此識體所變。用。能分別。故名分別。其識體所變依他。性相。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分別。是前能分別見分之所取相故。非謂識自體能緣。名為分別。起分別見者。識之用也。相見俱依自證起故。唯既不遮不離識法故。真如等亦是有性者。唯言不遮不離識法。真如及心所者。亦不離識。故體皆有。今此位。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遮不離識真如等有。如理應知。此意既有能變分別識。及所變境依他相分。所分別心外實法等。
決定皆無。唯有真如心所等法。皆不離識。亦是實有。遠離增減二邊者。無心外法故。除增益邊。有虛妄心等故。離損減邊。離損減邊故。除撥無如空清辯等說。離增益邊故。除心外有法諸小乘執。唯識義成。契會中道。無偏執故。又諸師所明。總有四分義。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相分有四。一。實相名相。體即真如。是真實相故。二境相名相。為能與根心而為境故。三相狀名相。此唯有為法。有相狀故。通影及質。唯是識之所變。四義相名相。即能詮下所詮義。相分。是於上四種相中。唯取後三相而為相分相。又相分有二。一識所頓變。
即是本質。二識等緣境。唯變影緣。不得本質。二見分者。唯識論云。於自所緣。有了別用。此見分有五類。一證見名見。即三根本智見分是。二照燭名見。此通根心。俱有照燭義故。三能緣名見。即通內三分。俱能緣故。四念解名見。以念解所詮義故。五。推度名見。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於此五種見中。除五色根。及內二分。餘皆見分所攝。三自證分。為能親證自見分緣相分不謬。能作證故。四證自證分。謂能親證第三自證分緣見分不謬故。從所證處得名。此四分義。總以鏡喻。鏡。如自證分。鏡明。如見分。鏡像。如相分。鏡後弝。如證自證分。
此四分。有四師立義。第一安慧菩薩。立一分自證分。識論云。此自證分。從緣所生。是依他起故。故說為有。見相二分。不從緣生。因遍計心。妄執而有。如是二分。情有理無。唯自證分。是依他起性。有種子生。是實有故。見相二分是無。更變起。我法二執。又是無。以無似無。若准護法菩薩。即是以有似無。見相二分是有體。變起。我法二執是無體故。安慧引楞伽經云。三界有漏心心所。皆是虛妄分別。為自性故。故知八識見相二分。皆是遍計妄執有。故唯有自證一分。是依他起性。是實有故。密嚴經偈云。愚夫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故知但是愚夫依實自證分上。起遍計妄情。變似無體二分現故。理實二分。無其實體。但是愚夫不了。妄執為實故。所以論云。凡夫執有。聖者達無。
問。若言相見二分是假者。且如大地山河。是相分收。現見是實。如何言假耶。
答。雖見山河等是實。元是妄執有外山河大地等。理實而論。皆不離自證分故。所以楞伽經偈云。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故知離自證分外。無實見相二分。第二難陀論師。立二分成唯識者。初標宗者。即一切心生。皆有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能所二緣也。若無相分牽心。心法無由得生。若無能緣見分。誰知有所緣相分耶。即有境有心。等成唯識也。見分為能變。相分是所變。能所得成。須具二分。見分相分。是依他起性。有時緣獨影境。即同種生。有時緣帶質境。即別種生。從種生故。非遍計也。若不許者。
諸佛不應現身土等種種影像也。安慧却難。汝若立相分。豈不心外有境。何名唯識。難陀言。見分是能緣。相分是所緣。攝所從能。還是唯識。又汝若言無相分。則所立一分唯識不成。何以故。安慧執相分是妄情有。即第八所緣識中相分種子。是相分攝。即種子是能生自證現行。親因緣法。若種子相分是妄情者。何妨所生現行自證分。亦是妄情。不違種子識義也。若不許自證分是妄情者。即能生種子亦是實有。即因果皆實。證相分亦是實有。既有相分。即有見分。能所既成。即二分成立唯識也。又五根是第八識相分。若相分是遍計。豈有遍計根。能發生五識也。安慧云。不假五根發生五識。五識俱自從種子生也。
問。若不假根發生。但從種子生者。汝許五識種子。是第八相分不。
答。許是第八相分。難。既爾。即種子是遍計。能生五識。亦是遍計也。安慧救云。種子但是第八識上氣分。有生現行功能故。假名種子。但是習氣之異名。非實也。難。諸聖教從種子生者名實。依他立者名假。豈有假種子生實現行。若是假種子者。如何親報自果耶。若種子是假法者。即因中第八識因緣變義不成。若非因緣變者。即違一切。安慧絕救。既有能所二緣者。皆是實依他起性者。即知見相。是實。引證者。密嚴經云。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釋云。一切唯有覺者。即唯識也。所覺義皆無者。即心外妄執實境是無。
能覺所覺分者。能覺是依他實見分。所覺是依他實相分。各自然而轉者。見分從心種子生。相分從相分種子生起。故知須立二分。唯識方成。會相違者。安慧難云。若爾。前來密嚴楞伽二文。如何通會。正會者。前來經文。不是證一分。但遮執心外實有我法等。亦不遮相分不離心。第三陳那菩薩立三分。非前師。安慧立一分。即但有體而無用。難陀立見相二分。但有用而無體。皆互不足。立理者。謂立量果義。論云。能量。所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要自證分。為證者。是量果也。喻如尺量絹時。絹。為所量。尺人。
為能量。記數之智。名為量果。今見分緣相分不錯。皆由自證分為作果故。今眼識見分緣青時。定不緣黃也。如見分緣不曾見境。忽然緣黃境時。即定不緣青。若無自證分。即見分不能自記憶。故知須立三分。若無自證分。即相見亦無。若言有二分者。即須定有自證分。自證分喻如牛頭。二角喻相見二分。集量論頌云。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釋云。似境相所量者。即相分似外境現。能取相自證者。能取相者。即是見分。能取相分故。自證。即是體也。第四護法菩薩。立四分。立宗者。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立理者。若無第四分。
將何法與第三分為量果耶。汝陳那立三分者。為見分有能量了境用故。即將自證分為量果。汝自證分亦有能量照境故。即將何法。與能量自證分為量果耶。即須將第四證自證分。為第三分量果也。引證。密嚴經偈云。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心二性者。即是內二分為一性。見相二分為第二性。即心境內外二性。能取纏者。即是能緣麁動。是能緣見分。所取纏者。即是相縛。所緣縛也。見種種差別者。見分通三量。有此義。故言見種種差別。前二師。皆非全不正。第三師陳那三分。似有體用。若成量者。於中道理猶未足。
即須更立第四分。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將自證分為量果。若將見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即更將何法為量果。故知將證自證分為量果。方足也。見分外緣虛疎。通比非二量。故。即不取見分為自證量果。內二分唯現量。故互為果無失。夫為量果者。須是現量。方為量果。比。非。定非量果。喻如作保證人。須是敦直者。方為證。若略虛人不能堪為保證。又前五識。與第八見分。雖是現量。以外緣。即非量果。夫量果者。須內緣故。方為量果。又第七識。雖是內緣。是非量也。亦不可為量果。夫為量果者。具二義。一現量。二內緣。又果中後得見分。
雖是現量。內緣時。變影緣。故非量果。即須具三義。又果中根本智見分。雖親證真如。不變影故。是心用故。非量果。即須具心體。須具四義。一現量。二內緣。三不變影。四是心體。方為量果。又論云。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經云。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如是處處。說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攝心所故。釋云。如是處處唯一心者。外境無故。唯有一心。內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
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又皆不離識故。並名唯識。又清涼記引論。釋第四證自證分。若無此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釋曰。見分是心分。須有自證分。自證是心分。應有第四證。論又云。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皆有果故。釋曰。見分是能量。須有自證果。自證量見分。須有第四果。恐彼救云。却用見分為第三果。故次論云。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又意明見分通於三量。三量者。謂現量。比量。非量。即明見緣相時。或是非量。不可非量法。
為現量果。或見緣相。是於比量。及緣自證。復是現量。故自證是心體。得與比量非量而為果。見分非心體。不得與自證而為其量果故。不得見分證於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第三四分。既是現量。故得相證。無無窮失。意云。若以見分為能量。但用三分亦得足矣。若以見分為所量。必須第四為量果。若通作喻者。絹如所量。尺如能量。智為量果。即自證分。若尺為所使。智為能使。何物用智。即是於人。如證自證分。人能用智。智能使人。故能更證。亦如明鏡。鏡像為相。鏡明為見。鏡面如自證。鏡背如證自證。面依於背。背復依面。故得互證。亦可以銅為證自證。鏡依於銅。銅依於鏡。
宗鏡錄卷第六十
戊申歲分司大藏都監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