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鏡錄
宋 延壽集100卷CBETA T2016大于一万字 15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宗鏡錄卷第五十三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第三能變者。唯識論頌云。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此三能變。是了別境識。自證分是了別性。見分是了別相。有覆有記。識。以了境為自性。即復用彼為行相故。則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識論云。隨六根境。種類異故。或名色識。乃至法識。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色等五識。唯了色等。法識通能了一切法。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第三能变指的是眼等六识。《唯识论》中提到,第三能变有六种差别,其性质是识别境界,既非善也非不善。这三种能变是识别境界的识,自证分是识别的本性,见分是识别的表现。有覆有记的识,以识别境界为自性,也用它作为行相,因此识别境界即是识的自性,也是行相。行相是其作用,所以《识论》说,随着六根和六境的不同种类,有时被称为色识,乃至法识,随着境界的不同而立名,顺应识的意义。在六境中,识别并命名识,色等五识只识别色等,法识则能识别所有法。或者能识别法的,单独得到法识的名称。因此,六识的名称没有混淆和失误。
問。若心外無實色。則眼等五識無有所緣。
问:如果心外没有实际的色相,那么眼等五识就没有所缘的对象。
答。識論云。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釋云。眼等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但八識生時。內因緣種子力等。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塵境。雖親不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為所緣緣。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緣緣。所緣緣中。有親疎故。
答:《识论》中说,虽然不是无色,但是由识所变化。当识生起时,内在的因缘力使其变化成类似眼等和色等的相状。这些相状就作为所依的缘。然而,眼等根不是直接得到的,因为它们能发起识,通过比较可以知道它们的存在。这只是功能,不是外在所造的。外在有对立的色相,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所以应该只是内在识的变化。解释说,眼等虽然有所依和所缘的色相,但是由识所变化的,不是心外另外有极微的实体,构成根和境。但是当八识生起时,内在的因缘种子力等,第八识变化成五根五尘。眼等五识依靠那些变化的根,攀缘那些本质的尘境。虽然不能直接得到,但必须依靠它们才能生起。实际上在本识的色尘之上,变化成五尘的相状出现。就以那些五根作为所依,以那些和这些两种五尘,作为所缘的缘。五识如果不依靠第八识的变化,就没有所缘的缘。在所缘的缘中,有亲近和疏远的差别。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者。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除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世不共言。餘散心中。無現量得。此但能有發識之用。此知是有。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如觀生芽。比知種體是有。所以密嚴經偈云。眼色等為緣。而得生於識。猶火因薪熾。識起亦復然。境轉隨妄心。猶鐵逐礠石。如乾城陽焰。愚渴之所取。中無能造物。但隨心變異。復如乾城人。往來皆不實。眾生身亦爾。進止悉非真。亦如夢中見。寤後即非有。妄見蘊等法。覺已本寂然。
然而,眼等感官器官并非通过直接感知(现量)来获得的。色、声、香、味、触这五种感官对象是世间人们共同感知到的,它们是通过直接感知获得的。眼、耳、鼻、舌、身这五种感官器官,不是通过直接感知获得的,除非是第八识(阿赖耶识)的作用,或者是佛陀等圣者的作用,这些是直接感知获得的。世间的人们不会共同认为其他的散乱心状态下有直接感知获得。这些感官器官只能引发识别的作用,这种认识是存在的。它们只有功能,并不是心外由四大元素(地、水、火、风)所构成的色相。这种功能,即是引发五种感官识别的作用。观察这种作用,了解其本质,就像观察植物发芽,从而知道种子是存在的。因此,《密严经》中的偈语说:眼和色等作为条件,从而产生识别,就像火因柴草而燃烧,识别的产生也是如此。对象随着妄心的变化而转变,就像铁跟随磁石。就像乾城的阳焰,是愚昧和渴望所追求的,其中并没有能创造事物的能力,只是随着心的变化而变化。又像乾城的人,来来往往都是不真实的。众生的身体也是如此,行动和停止都不是真实的,就像在梦中所见,醒来后就不存在了。妄见的五蕴等法,觉悟后本来寂静。
四大微塵聚。離心無所得。華嚴經云。自在主童子告善財言。善男子。我復善知十八工巧。種種技術。并六十二眷屬明論。及內明等一切方法。治內煩惱。何等名為內身煩惱。有四因緣。一謂眼根。攝受色境。二由無始取著習氣。三由彼識自性本性。四於色境作意希望。由此四種因緣力故。藏識轉已。識波浪生。譬如瀑流。相續不斷。善男子。如眼識起。一切根識微塵毛孔。俱時出生。亦復如是。譬如明鏡。頓現眾像。諸識亦爾。或時頓現。善男子。譬如猛風。吹大海水。波浪不停。由境界風。飄靜心海。起識波浪。相續不斷。因緣相作。不相捨離。不一不異。如水與波。由業生相。深起繫縛。不能了知色等自性。五識身轉。彼阿賴耶。終不自言。我生七識。七識不言。從阿賴耶生。但由自心。執取境相。分別而生。如是甚深阿賴耶識。行相微細。究竟邊際。唯諸如來住地菩薩之所通達。愚法聲聞。及辟支佛。凡夫外道。悉不能知。
地、水、火、风这四大元素聚集成微尘,离开心识则无法获得任何东西。《华严经》中,自在主童子对善财说:善男子,我精通十八种工艺和各种技术,以及六十二种眷属的明论和内明等所有方法,用以治疗内心的烦恼。什么是内心的烦恼呢?有四种因缘:一是眼根接触色境;二是无始以来的执着习气;三是识的自性本性;四是对色境的期望。因为这四种因缘的作用,阿赖耶识转变后,识的波动就像瀑布一样连续不断。善男子,就像眼识的产生,所有根识和微尘毛孔同时产生,就像明镜突然显现众多影像。各种识也是如此,有时突然显现。善男子,就像强风吹动大海,波浪不停。由于境界的风,平静的心海激起识的波浪,连续不断。因缘相互作用,不分离,既不是一体也不是不同,就像水和波一样。由于业力的作用,深入束缚,无法了解色等的自性。五识身转变,阿赖耶识始终不会说“我产生七识”。七识也不会说“从阿赖耶识产生”。只是由于自心执着于境界的相,分别产生。这样的阿赖耶识非常深奥,行相微妙,达到终极的边缘,只有如来住地的菩萨才能完全理解。小乘的声闻和辟支佛,以及凡夫和外道,都无法了解。
問。眼識等。為復依根發識。依境發識。
问:眼识等,是依靠根而产生识,还是依靠境而产生识?
答。定依根發。百法云。眼識依根發識。乃至意識亦爾。若眼根變異。眼識必隨變異。如眼病所見青色為黃色。此不是壞境。但是根損。令識取境。變為黃色。故知隨根得名。
答:一定是依靠根而产生。《百法》中说,眼识依靠根而产生识,乃至意识也是如此。如果眼根发生变异,眼识必然随之变异。比如眼病时所见的青色变为黄色,这不是破坏了境,而是根受损,导致识取境时,变为黄色。因此知道是随着根而命名。
問。眼識緣青色為黃。豈不是非量。
问:眼识缘青色变为黄色,难道不是非量吗?
答。但是同時亂意識。以眼根有損。令同時意識緣亂故。便變青為黃。其實眼識。不作青黃緣也。意根損。意識亦損。如初地我法二執。即時成無漏。此時意根壞。無其二執。能緣之識。亦能壞却二執也。故知依根所發。得名眼識。但隨根立也。護法云。六識體性各別。但依根境而立其名。若執有一識能緣六境者。若六境一時到。如何一箇意識。能一時緣得耶。若前後起。即不遍故。所以隨六根境種類異故。依根得名。
回答:这只是因为眼根受损,导致同时的意识发生混乱。由于眼根受损,使得同时的意识在识别时出现混乱,将青色误认为是黄色。实际上,眼识本身并不主动去识别青色或黄色。意识受损,意根也会受损。比如在初地时,我执和法执同时消失,这时意根受损,不再有这两种执着。能够识别的意识,也能消除这两种执着。因此,我们了解到,意识是依赖于根而产生的,并且是根据根的状态来命名的。護法说,六识的本性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是依赖于根和境而建立其名称。如果有人认为有一个意识能够同时识别六种境,那么当六种境同时出现时,一个意识如何能够同时识别它们呢?如果是先后出现,那么就不能全面识别。因此,由于六根和六境的种类不同,意识是根据根来命名的。
問。眼識等六既依根發識。以何為根。
问:既然眼识等六识依赖根而产生,那么什么是根呢?
答。護法通用現種為根。根既然。境亦爾。瑜伽論亦云。皆以現行及種子二法。為眼等根。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為名。以四大所造清淨色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為功能。實唯現色。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
答:護法认为,普遍使用现行和种子作为根。既然根是这样,境界也是如此。《瑜伽論》也说,都是以现行和种子这两种法作为眼等的根。在根本熏习的时候,心的变化类似于色,从熏习的时候开始命名。因为是由四大所造的清净色,对于所生的果识,假定现行作为功能,实际上只是现行色。功能,是生识的意义,无论大小都是共同成就的。
問。根以何為義。
问:根的意义是什么?
答。根者。即五根。有增上出生義故。名之為根。於中有清淨五色根。有扶塵五色根。若清淨五色根。即是不可見有對淨色。以為體性。能發生五識。有照境用故。若扶塵五色根者。即扶清淨根。能照其境。自體即不能照境。為扶塵根。是麁顯色故。不妨與清淨根為所依。五蘊論云。根者。最勝義。自在義。主義。增上義。是為根義。云何眼根。謂以色為境。淨色為性。謂於眼中一分淨色。如淨醍醐。此性有故。眼識得生。無即不生。乃至身根以觸為境。並淨色為性。無即不生。
回答说,所谓的“根”,指的是五根,因为它们具有增强和产生的作用,所以被称为“根”。在这其中,有清净的五色根和扶尘的五色根。清净的五色根是不可见的,具有对立的清净色,作为其本质,能够产生五识,具有照亮境界的作用。而扶尘的五色根则是辅助清净根,能够反映其境界,但其本身并不能照亮境界,因为扶尘根是粗糙的显色,所以它并不妨碍作为清净根的依托。《五蕴论》中说,“根”具有最胜义、自在义、主体义、增上义,这些构成了根的意义。什么是眼根呢?就是以色为境界,以清净色为本质,指在眼睛中有一部分清净色,就像纯净的醍醐一样。这种本质的存在,使得眼识得以产生,如果没有,眼识就不会产生。同样的,身根以触觉为境界,也以清净色为本质,如果没有,身识也不会产生。
問。未轉依中。前五轉識。於三量中。定是何量。
答。古德云。旦眼識緣色境相分。即各自緣自相分。三量分別者。是現量。現量具三義。一現在。非過未。二顯現。非種子。三現有。簡無體法。緣現量境名現量者。不度量也。即因修證境。不帶名言。是任運義。即五識緣境。得法自相。但中間無隔礙。故名親緣。相分有。赤色。即得赤色之相分。但不分別故。任運不帶名言故。名得自相也。護法云。五識唯緣實五塵境。即不緣假。但任運而緣。不作行解。不帶名言。是現量故。且如眼識緣青黃赤白四般實色時。長短方圓假色。雖不離實色上有。眼識但緣實。不緣長短假色也。眼識定不緣長短色。
唯意識作長短心而緣也。如五識初念。與明了意識緣五塵境時。唯是現量。得五塵之實色。若後念分別意識起時。即行解心中。作長短色緣。是比量心緣也。即五識唯是現量。緣實不緣假。故論云。無有眼等識。不緣實境生。即五識唯緣實。是自相境。如眼識緣青境自相時。得青色之自相。若後念分別意識起時。即非青色解。便是共相比量也。纔作解心時。不實青色心體。為帶名言。是在假相也。故識論云。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也。言假智者。即作行解心。名假智也。言詮者。心上解心名句文。及聲上名句文。是能詮。皆不得所詮自相也。
又釋云。顯假不依真。唯依共相轉。即此真事。不說心識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智緣不著。說之為真。此唯現量智。知。性離言說。及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詮。及如色法等而為自性。水濕為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故。發言語等。但是所緣所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又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為自相。空無我等理為共相。又以理推。無自相體。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
可說為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為互遮故。但各別說。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從假智說。此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空實共體。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非作共解。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慣習共呼故。今緣於青。作青解者。此比量智。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緣非青之物。遂作青解。
非謂青解。即稱青事。故唯識頌云。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此謂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離分別故。言說亦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共相處轉。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詮。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說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緣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說等境故。
又疏問云。何故名自相共相。
答曰。若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為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說及者是為共相。一何乖返。
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又此名詮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即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亦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又自相者。即諸法之自體相。如火以煖為自相。喚火之時。不得煖故。不得自相。此煖自相。唯身識現量證故。非名所得。共相者。此以名下所詮之義名共相。共相有二。一者共自類相。二者共異類相。
如言火時。不該於水等。但遍一切火上。故名共自類相。若言苦空無常等。則不唯在一類法上。及遍一切水火等法上。故名共異類相。又自相者。唯五根五塵。心心所得。謂五根。是第八現證。五塵是五八心心所現量。證。自體性。獨散意識等。尚不得自體性。何況名詮得自體性也。五識緣五塵境時。具四義故。名得法自相。一任運故。二現量故。三不帶名言故。四唯緣現在境故。得名自相。意識所緣境有二。若是獨頭意識。所緣境。即於法處收。若明了意識所緣境。即於色處攝。且如眼識明了意識。初一念率爾同緣色時。但緣色之自相。後念明了意識。
分別所緣色上長等假色。即是共相。雖然長等假色是明了意識所緣境。亦在於色處收。為是假。故眼識不緣也。乃至聲亦耳。且如耳識初剎那。率爾。與明了意識同緣聲時。亦是得法自相。後念意識起。緣於聲上名句。文三有分別行解等。緣假也。今五識既無分別行解。所以不緣假也。
問。且如色有二十五種。青黃等四般顯色是實。餘是假。聲有十二種。唯執受不執受聲是實。餘是假。觸有二十六種。四大是實。餘是假。此中實者。五識緣於五塵處攝。若假者。論主既言五識不緣。是意識緣。如何不於法處攝耶。
答。第六明了意識。緣長等假色。有三義故。所以不於法處攝。一明闇不同。二以假從實。三以影從質。具此三義。故於色處攝也。若獨頭意識。無此三故。所以法處攝。且第一明闇有異者。若明了意識。與五識初念率爾心時。即是現量。不緣其假。至後念明了意識分別心生。即緣假色。五識正緣實色時。此意於五識所緣實色。而生行解。緣其假是六。與五識不同時起分別故。即此意識。即是明也。所緣假色等。即於色處攝。不於法處收。若是獨頭意。不假五識而生分別。但約獨起者。即是闇意識。即於法處攝。二以假從實者。以長等假色。依他實色上立。
雖意識緣。攝此假色。歸於實色。總於色處攝也。不於法處收。三以影從質。長等假色。是第六識。託五塵實色為質。而變起長等假相分緣。將此假相分長等色。就五塵實色處收。總於色處攝也。若獨頭意識。不必有本質也。此有三義。故假五塵色。總於色收。若是獨頭生闇意識所緣之境。即法處收。
問。五根於何教中證是現量。
答。誠證非一。圓覺經云。譬如眼光。照了前境。其光圓滿。得無憎愛。可證五根現量。不生分別。其眼光到處。無有前後。終不捨怨取親。愛妍增醜。例如耳根不分毀讚之聲。鼻根不避香臭之氣。舌根不簡甜苦之味。身根不隔澁滑之觸。以率爾心時不分別故。剎那流入意地。纔起尋求。便落比量。則染淨心生。取捨情起。
問。眼等五根緣境之時。當具幾義。
答。緣者。是緣藉之義。境有二義。一所藉義。二所照義。言所藉者。如緣有體境。藉彼為所緣緣故。言所照者。雖不藉彼為所緣。然是所照矚處。亦說為境。如眼等五根照色等境。雖非所緣。然對此根。得名為境。是所照故。又眼根照色。眼識緣色。乃至身根覺觸。身識了觸等。
又古德問。五識既唯緣實色。只如長短等。依色境現前時。眼根不壞。此時眼識。為緣。為不緣。若言緣者。便犯五識緣假之過。若不緣者。何故閉眼不見。開眼乃見耶。
答。此時眼識。但得青等實色。而同時意識。依眼根為門。分明顯了。取得長等。據意識得。合法處收。但緣此時。意識。依眼根取。對所依根。故色處攝。
問。前五識具幾業。能了前境。
答。前五識具六業。瑜伽論云。一唯了別自境所緣。二唯了別自相。三唯了別現在。四唯一剎那了別。五隨意識轉。隨善染轉。隨發業轉。六能取愛非愛果。
問。眼識現量。稱境而知。若眼病之時。或見青為黃。豈稱境耶。若不稱境。何名現量。
答。一師云。見青為黃。實是意識。謂由根病故。引得病眼識。由病眼識故。遂引非量意識。見青為黃。非眼識見青為黃。由病眼識。能起見黃識。故作是說。二師云。由病眼根。引病眼識。雖見青為黃。而不作黃解。故是現量。如無分別。觀佛性真如為八自在我時。雖不稱境。而無分別智不作我解故。得是現量。此亦然也。
雜集論問云。若了別色等故名為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
答。以依眼等五種。解釋。道理。成就。非於色等。何以故。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生故。又由有眼。識得有故。所以者何。若有眼根識定生。不盲暝者。乃至闇中亦能見故。不由有色眼識定生。以盲暝者。不能見故。又眼所發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亦變異。色雖無變。識有變故。如迦末羅病。損壞眼根。於青等色。皆見為黃。又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於眼而得生故。又助眼之識。故名眼識。作彼損益故。所以者何。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境界故。又如眼之識。故名眼識。俱有情數之所攝故。色則不爾。不決定故。眼識既然。餘識亦爾。
問。為眼見色。為識等耶。
答。非眼見色。亦非識等。以一切法。無作用故。由有和合假立為見。又由六相眼於見色中最勝。非識等。是故說眼能見諸色。何等為六。一由生因。眼。能生彼故。二由依處。見依眼故。三由無動轉。眼常一類故。四由自在轉。不待緣合。念念生故。五由端嚴轉。由此莊嚴所依身故。六由聖教。如經中說。眼能見色故。如是所說六種相貌。於識等中。皆不可得。識動轉者。當知多種差別生起。
問。六根所成。各有幾義。
答。古釋云。各有二義。一是異熟。二是長養。且如眼根者。如過去業。招今世眼。名異熟眼。於今世時。因飲食等。長小令大。養瘦令肥。名長養眼。餘五根亦然。
問。若無外境。應無現量能覺之心。若無現量能覺。云何世人作如是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答。古德云。現覺如夢者。如正起現量五識。證色等五境之時。但唯能證所證色等境。不能覺現量能覺之心。所以者何。覺能覺法是意識。正隨起五識時。必無意識。故於此念。必不能覺現量之心。至第二念正起意識。覺前念五識現量。時無所覺。現量五識。及現量所覺之境。並已謝滅。所以者何。以諸識不並生故。起意識時。現量五識已滅。又有為法剎那滅故。現量五識所緣之境。此時亦已謝滅。若言須有實外境。方能生心者。且如後念意識。緣前念現量五識為境。豈是實有法耶。由過去無體故。此過去現量五識已滅。今雖無體。猶能為境。生於意識。何必五識。須緣心外實境而生耶。謂若在睡時正起夢心。即不能起覺夢之心。至睡惺後起覺夢心時。其所覺之夢心已滅。其五識現量正起時。未能起覺現量意識心。及至第二念起。得覺現量五識之意識心。其所覺現量五識已滅。與覺夢心相似。故舉為喻。
又難。定許有現量耶。謂正起覺現量之能覺意識時。彼所覺五識定有耶。
答。此時所覺已滅。雖無體。猶生能覺之心。何妨外境是無。能生識耶。然大乘五境。雖似有。而非心外。與凡小不同。
問。於眼等六識中。有幾分別。
答。略有三種。一自性分別。唯緣現在所緣諸行。自相行分別。所緣行。即五塵也。自相行。如色以青為行相。眼識緣時。亦任運作青行相。名自行。又自相行即能緣行。簡共相行。如緣青時。即緣黃不著。二隨念分別。於昔曾所受諸行。追念行分別。唯緣過去。三計度分別。於去來今不現前。思[御-ㄗ+名] 行分別。即非有計有。是非量境。然約三世計度。不定一世。又雜集論於三分別中。
復有七種分別。一謂於緣任運分別。謂五識身。如所緣相。無異分別。於自境界。任運轉故。二有相分別。謂自性隨念二種分別。取過現境。種種相故。三無相分別。謂希求未來境行分別。四尋求分別。五伺察分別。六染污分別。七不染污分別。此四分別。皆用計度分別以為自性。所以者何。以思度故。或時尋求。或時伺察。或時染污。或不染污種種分別。又攝大乘論。有十種根境微細分別。論云。復次總攝一切分別。略有十種。一根本分別。謂阿賴耶識。二緣相分別。謂色等識。三顯相分別。謂眼識等。并所依識。四緣相變異分別。謂老等變異。樂受等變異。
貪等變異。逼害時節代謝等變異。捺落迦等諸趣變異。及欲界等諸界變異。五顯相變異分別。謂即如前所說變異。所有變異。六他引分別。謂聞非正法類。及聞正法類分別。七不如理分別。謂諸外道聞非正法類分別。八如理分別。謂正法中聞正法類分別。九執著分別。謂不如理作意。類。薩迦邪見為本。六十二見趣相應分別。十散動分別。謂諸菩薩十種分別。釋曰。根本分別者。謂阿賴耶識。是餘分別根。自性。亦是分別故。名根本分別。緣相分別者。謂分別色等。有如是緣相。顯相分別者。謂眼識等并所依識。顯現似彼所緣相故。緣相變異分別者。謂以色等。
影識變異所起分別。老等變異者。謂色等識。似老等相。起諸變異。何以故。內外色等。皆有老等轉變相故。等者。等取病死變異。樂受等變異者。由樂受故。身相變異。如說樂者。面目端嚴。等者。等取苦。及不苦不樂受。貪等變異者。謂由貪等身相變異。等者。等取瞋癡忿等。如說忿等。惡形色等。逼害時節代謝等變異者。謂殺縛等。令身相等生起變異。時節代謝。亦令內外身樹色等。形相改變。如說寒等所逼切時。身等變異。捺落迦等諸趣變異者。等。即等取一切惡趣。彼惡色等變異共了。及欲界等諸界變異者。等取色界。無色界中。無似色等影像識故。
於諸天中及靜慮中。亦有有情及器色等。種種變異。如末尼珠。威神力故。種種淨妙光色變異。顯相變異分別者。謂由眼等所依根故。令似色等影像顯現。眼識等識。種種變異。即於此中。起諸分別。即知如前說。老等變異。隨其所應而起變異。何以故。如說眼等根有利鈍。識明昧故。如無表色。所依變異。彼亦變異。由樂受等。變異亦爾。如說樂者。心安定故。如說苦者。心散動故。貪等逼害時節代謝。亦爾。捺落迦等。及欲界等。依身變異。識亦變異。如應當知。無色界中。亦有受等。所作變異。諸識分別。他引分別者。謂善惡友。親近所起。
及與聽聞正非正法。為因分別。即是外道迦比羅等。及正法中。諸騷揭多。所有分別。名不如理。如理分別。如是二種。隨其所應。能生。邪見正見相應二種分別。薩迦邪見為因。所起六十二見相應分別。即梵網經中前際後際分別。謂我過去為曾有耶。如是等分別。名執著分別。言見趣者。是品類義。散動分別者。散亂擾動。故名散動。此即分別。是故說名散動分別。此即擾亂無分別智。何以故。由此擾亂般若波羅蜜多故。無分別智。即是般若波羅蜜多。謂諸菩薩十種分別者。謂諸菩薩能發語言。他引而轉。不稱真理。十種分別。何以故。證會真理。若正現前。不可說故。
問。前三分別。於八識中。幾識能具。
答。八識中唯第六識具三分別。自第七識。唯有自性分別。以緣現在故。或可末那亦有計度。以計度執我故。若論體性。計度分別。以慧為性。隨念。以念為性。分別。以慧為性。真法之中。既無虛妄。八識。所以無此分別。又古師於十種分別。就八識廣辯。
問。八識中各具幾分別。
答。第六識具廣略十種分別。前五識唯自性。任運。二種分別。五識於自境界。任運轉故。第七識具計度。染污有相。三種分別。第八識同前五識。得有自性任運分別。若自性任運分別自現量。若計度染污無相分別。唯比非二量。若有相分別。一分緣現在者。通三量。一分緣過去者。唯比非二量。若隨念分別。無漏。即是現量。若有漏。即比非二量。
問。何故五識無分別執耶。
答。夫言執者。須是分別籌度之意方能堅執。五識雖有慧。而但任運。不能分別籌度故。五無執。唯第六也。
宗鏡錄卷第五十三
戊申歲分司大藏都監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