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

彌勒菩薩說 唐 玄奘譯100卷CBETA T1579大于一万字 159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六
彌勒菩薩說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攝決擇分中思所成慧地之二
復次,如佛世尊說三苦性,此中云何為行苦性?謂後有業煩惱所生諸行,於彼彼自體中,能隨順生一切煩惱及與眾苦,所有安立一切遍行麁重所攝,亦名麁重。是行苦性。依此行苦,佛世尊說:略五取蘊皆名為苦。又此行苦遍行一切若樂受中、若苦受中、若不苦不樂受中。然於不苦不樂受中,此麁重性分明顯現,是故但說不苦不樂受,由行苦故苦。於樂受、苦受中,愛、恚二法擾亂心故,此麁重苦非易可了。
譬如熱癰,若以冷觸封之,即生樂想。熱灰墮上,便生苦想;若二俱離,於此熱癰,爾時唯有癰自性苦分明顯現。如是於業煩惱所生諸行,所有安立麁重所攝,猶如熱癰;行苦性中,所有樂受,如冷觸封;所有苦受,如熱灰墮;所有不苦不樂受,如離二觸癰自性苦。又樂受中多生染著,是故說彼貪所隨增。於苦受中多生憎恚,是故說彼瞋所隨增。於非苦樂之所顯現,麁重所攝,所有安立行自體中,於無常性計常顛倒,於眾苦性計樂顛倒,於不淨性計淨顛倒,於無我性計我顛倒,是故說彼不苦不樂受無明所隨增。
又諸愚夫,於樂受中多生染著,由是因緣,於現法中行身惡行、行語惡行、行意惡行,身壞命終廣說乃至生那落迦。又由後有愛故,能感當來生等眾苦。如是樂受貪所依故,能生當來五趣等苦。又於苦受多起瞋心。不隨所欲,觸眾苦事,便生種種愁惱怨歎,乃至迷亂。由此因緣,行三惡行,墮諸惡趣。如是苦受瞋所依故,能感現法、後法眾苦。又於不苦不樂受中,多生如上顛倒之心。於二種苦,謂依樂受貪所生苦,及依苦受瞋所生苦,生不捨思,起不捨行。是故雖有眾多煩惱及隨煩惱,然佛世尊但立三種根本煩惱,謂貪瞋癡。依此密意,佛世尊說:應觀樂受是眾苦法,應觀苦受猶如毒箭,應觀不苦不樂受性是無常有壞滅法。若能如實觀無常性,漸次能斷一切顛倒。如是諸行,是第一義苦聖諦事。一切聖賢聖智觀已,於第一有最極寂靜諸取蘊中,尚不願樂,何況弊下那落迦中。
復次,即此能生後有諸行業及煩惱,由相道理,是集聖諦。世尊經中,據勝道理唯顯示愛。
復次,此煩惱品麁重永滅,是有餘依涅槃增上所立滅諦。又因永斷,未來不生,及先世因受用盡已,現在諸行任運謝滅,是無餘依涅槃增上所立滅諦。
復次,若能證解第一義諦所有正見,及正見為先一切聖道,是名道諦。
復次,欲令於苦遍知、於集永斷、於滅作證、於道修習,故略建立諸聖諦相。若廣建立,當知其相無量無邊。又令了知苦諦麁相以為依止,漸能趣入諦微細相,故先施設生等眾苦,後方顯示五取蘊苦。
復次,由五相故,建立任持諸法差別。何等為五?一、段食,二、觸食,三、意思食,四、識食,五、命根。
若麁段食,於欲界五趣中皆現可得。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餘食及命,遍三界中皆現可得。由於諸行假立有情,是故世尊,說此諸法任持有情,令住不壞。
問:有七因緣,任持諸行,令住不壞,何故世尊但說有情由食而住?何等為七?一、生是諸行住因。由諸行生,方得有住,無有無生而有住者。二、命根。三、食。四、心自在通。由彼勢力,增諸壽行,或住一劫、或住劫餘。五、因緣和合是諸行住因。謂善、不善、無記諸法,乃至因緣猶未散壞,於爾所時相續而住,無有斷絕。六、由善、不善、無記作意引發先業,能牽諸行令住不絕。所謂外分,共不共業之所生起。七、無諸障礙是諸行住因。由此能令諸行生時無障因緣。諸行生已相似相續而住,遠離相違敗壞因緣;若不爾者,便應滅壞。
答:雖由如是七種因緣,諸行得住,然此四食是諸行住多分因緣,由種種門,能令諸行相續而住。
又此諸食,能令有情相續而住,易取易入,乃至愚夫嬰兒等類亦能隨覺,非所餘法。又此諸食,能令羸損諸根大種皆得增益,又令疾病亦得除愈,非所餘法。又有長壽諸有情類,若不得食,非時中夭。又此諸食,令易入道,能修身等四種念住。謂一切有情食所住故。是故由此五種因緣,世尊但說一切有情由食而住。
何緣復說依止命根諸行得住?謂有是處,曾無飲食有所闕乏,非求飲食有所艱難,於彼處所,唯由命根勢力而住,如其所感壽量而住。是故世尊依彼處所,說諸有情由命根故,諸行得住。
復次,此中段食,當言香、味、觸處所攝。
何以故?由香、味、觸若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變,乃為損減。色等餘法無有長養、損減消變,是故說彼非段食性。
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若有熟變,不能長養諸根安樂,彼雖熟變,不名段食。
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不生歡喜,亦不能令諸根悅豫,當於爾時都不名食。即彼後時安隱熟變,增長安樂,彼於爾時乃名段食。若有熟變,不長安樂,彼雖熟變,亦不名食。
問:若有段物,亦是食耶?設是食者,亦段物耶?
答:如其所應,當作四句。或有段物,而非是食。謂諸段物,不能長養諸根大種。或有是食,而非段物。謂若有觸、意思及識、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有是食,亦是段物。謂諸段物,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非段物,亦非是食。謂若有觸、意思及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如是所餘觸乃至識,隨其所應,皆作四句。
復次,若有異熟法、若異熟法、若異熟生法,皆應了知。
略說有異熟法,謂漏及有漏,彼要有力、不被損害、受用未盡,當知是名有異熟法。
於諸漏中,若不善者,說名有力;有覆無記,說名無力。於有漏中,若善不善,說名有力;餘名無力。若漏有漏,為世出世二離欲道之所斷者,名被損害;與此相違,名不損害。若過去世,其異熟果已成熟者,名受用已盡。彼異熟果已過去故,更無所有。若未來世,當與異熟果者;若現在世,其異熟果正現前者;名受用未盡。由此差別,漏及有漏如其所應,若善不善未被治斷,其異熟果非先已熟,如是乃名有異熟法。
若諸無漏、無記有漏,若善不善有漏已斷,若異熟果先已成熟,如是皆名無異熟法。
又臨終時最後念心,是異熟法。若結生相續無間之心,亦是異熟。從此已後,所有一切自性住心,皆是異熟。除善、染污,及除加行無記之心,所餘皆名自性住心。若心離欲,猶故隨轉。除下地善及與加行無記之心,當知此心亦是異熟。又此異熟於一切處,當言唯是無覆無記。若從一切種子異熟,除其已斷未得之法,餘自種子為因所生,若善、不善、或復無記,如是一切,當知皆名異熟生法。
復次,一切處最後沒心,及隨初第二相續心,於三界中,當知唯有非苦樂受。除初相續心。應知此受,於一切處異熟所攝。餘苦樂受,應知皆是異熟所生。如其種子異熟所攝,即隨此因此緣為因緣故,從異熟生。生那落迦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如生那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若生人中及欲界天諸有情類,無有決定。異熟無間,或時苦憂,或時樂喜,或時唯有不苦不樂受相續生。若生初二靜慮,異熟無間,唯異熟生喜受相續。若生第三靜慮,唯異熟生樂受相續。若生第四靜慮已上,唯有異熟不苦不樂受。是故當知,即此受於彼名異熟生。廣大喜樂所攝受故,彼諸善業不苦不樂正現前時,亦名可愛異熟。與此相違,當知名不可愛異熟。
復次,白白異熟業所得無覆無記異熟果,一向可愛受種子所攝受故,當知一向可愛、一向可意。黑黑異熟業,當知與此相違。黑白俱異熟業,二種種子所隨逐故,所得異熟果,當知亦有二種異熟生受。又黑白業,由生類差別建立。謂於是處黑白俱有,即此處業,總立黑白。又由事差別建立。謂如有一,隨於一事,於一時間起利益心而現在前;即於此事,復於一時不利益心而現在前;或奪他物而行惠施。如是當知,由事差別之所建立。又由自性,建立如是黑白俱業。謂如有一,隨於一所許作利益,即由餘事,復於其所作不利益。譬如有一,於極暴虐作惡人所,發生瞋恚俱行之思,不喜彼惡。當知此思瞋俱行故,墮黑分中;不喜樂彼惡俱行故,墮白分中。是故此業說名黑白。如是所餘種類亦爾。
復次,若善、不善、無記諸法所有種子,未被損害,彼一切法皆由能生生起因故,名有因法。又先所作諸業煩惱,於三界中異熟果熟;此異熟果,由業煩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又由三處正現在前引發因故,生胎生中,當知此亦名有因法。
濕和合故,生濕生中;卵[穀-禾+卵]藏故,生卵[穀-禾+卵]中,當知亦爾。又六識身,以從眼色乃至意法,為增上緣同事因故,名有因法。又有俱生諸心心所,互為展轉同事因故,名有因法。
又不善法,由近惡友、聞非正法、不正思惟引發因故,名有因法。當知與此相違三種引發因故,一切善法,名有因法。又染污住,生邪精進,無果劬勞,生憂苦住,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又不染污住,生正精進,有果劬勞,生喜樂住,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又世間道趣於離欲,及能引發靜慮、無色,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又現法中,靜慮、無色等至為依,如其所應,往生上地,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又世間法引出世法,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又出世法聖道所攝,能證涅槃;彼證涅槃,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由如是等所說諸相,當知建立有因諸法。
復次,此中能生生起因法,彼由各別等流果故,名有果法。若諸後有業及煩惱,彼由各別異熟果故,名有果法。若有三處正現在前,若濕和合正現在前,若卵[穀-禾+卵]藏,若眼色等,若彼俱生諸心心所,若近惡友等、若近善友等二種三法,如是一切,皆由各別增上果故,名有果法。
若現法中,由染污住,生邪精進,無果劬勞、生憂苦住;若現法中,不染污住,生正精進,有果劬勞,生喜樂住;如是一切,皆由各別士用果故,名有果法。若趣世間離欲生道,彼由離繫增上果故,名有果法。又能引出世間之道,及能證涅槃出世聖道,彼由離繫增上果故,名有果法。謂由究竟離繫果故,名有果法。若世間道,非由究竟離繫果故,名有果法。當知是名二道差別。由如是等所說相故,當知建立有果諸法差別之相。謂隨所應立等流果、若異熟果、若增上果、若士用果、若離繫果。
與此相違,應知建立非有因法、非有果法。
復次,緣生法者,謂無主宰、無作者法。如前意地決擇緣起善巧中,已廣分別。
復次,略由五因,當知建立內法差別。由此因故,說名為內。何等為五?謂假名故、妄執故、增上故、攝受種子故、事故。若於是處,假想建立如是種類,謂立為我、或立有情,彼如是名、如是生類,廣說乃至如是壽量。如是名為由假名故,說名內法。若於是處,妄起如是種類執著,謂計為我,或起我慢。如是名為由妄執故,說名內法。若由此法增上力故,外色聲等處差別生,為所受用。如是名為由增上故,說名內法。若能攝受善、不善、無記諸法種子。如是名為攝受種子故,說名內法。若五種清淨色,若心、意、識。如是名為由事故,說名內法。又有假名建立餘法為內可得。何以故?於內可得外處所攝,亦名內故。
復次,應知五蘊名色所攝。所以者何?由彼彼處增長可得,手塊等觸即便變壞,是故色蘊說名為色。其餘四蘊,由種種名施設勢力,由種種名施設為依,多分於其彼彼所緣流轉趣向,是故如是四無色蘊說之為名。
復次,略由五相,建立執受諸法差別。何等為五?謂初唯色說名執受。當知此言遮心心所等,彼非執受故。又於色中,所有內根根所依屬,說名執受。當知此言遮外不屬根色,彼非執受故。又心心所任持不捨,說名執受。當知此言遮依屬根髮毛爪等,及遮死後所有內身,彼非執受故。又執受色,由四因緣之所變異,故名執受。何等為四?一、由外色所逼觸故;二、由內界相違平等所引發故;三、由貪瞋等諸煩惱纏多現行故;四、由審慮所緣境故。
謂由外色能損惱者,現前逼惱,有執受色即便生苦、生悲、生惱;若有外色能饒益者,現前觸對,有執受色、即便生樂、安隱、饒益。若有內界更互相違,便生苦惱;彼若平等,安樂攝受。又若貪等煩惱所惱,即便生苦、憤發、熾然。又邪審慮所緣境故,或正審慮所緣境故,便起輕安喜樂攝受。又為損害,或為饒益,故名變異。如是若色、若內、若心心所任持不捨、若如是緣,令成變異,是名執受諸法差別。與此相違,當知是名非執受法。
復次,若四大種及彼所造,當知唯此名有色法。
問:如四大種,由自種子方得生起,造色亦爾,何故說言諸所造色大種所造?
答:若諸色根及心中,有諸大種種子隨逐,即有造色種子隨逐;若諸大種所有種子能生果時,爾時必定能隨逐彼造色種子亦生自果;故說造色,大種所造。隨逐色根大種種子,名有方所;隨無色根大種種子,名無方所。
又諸大種略有二種。一、唯界所攝,二、能作自業。唯界所攝者,謂諸大種所有種子。能作自業者,謂從自種子所生大種。
又諸大種與所造色俱時而有,互不相離,由彼種類因所成故。如一味團,更相涉入,遍一切處,非如[麩-夫+少]稻、末尼等聚。
又於一向堅色聚中,唯有地界能作業用。若於欲界,亦有色、香、味界作業。於色界中,但有色界能作業用。餘水、火、風及與聲界,唯有種子之所隨逐,更待異緣方能作業。如是於水、火、風名想聚中,如其所應,次第亦爾。內色聚中,一切地等諸界作業皆具可得。謂髮毛等種種差別,廣說如經。當知於外,得有各別地等諸聚,彼若值遇如是如是眾緣差別,即便能作如是如是果法生因。譬如善巧鑽彼乾木,即便生火;又如白鑞、鉛錫、金銀等物,融消即流。
復次,如五識身相應地說,觸處所攝澁、滑等性,當知皆是大種差別。隨諸大種如是品類分位差別,如其所應,於四大種假名施設澁、滑等性,是故當知皆是假有。
問:如世尊言:觸謂外處,若四大種,若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何密意耶?
答:此諸大種,當知能生二種造色。一、自類差別,二、異類差別。自類差別造色者,謂諸大種造澁滑等。由如是因、如是緣故,此諸大種各各差別變異而生,於彼假說澁、滑性等種種差別。異類差別造色者,謂眼、耳等五內色處,四外色處,法處一分;唯除觸處。世尊依彼自類差別所造色故,說如是言:若四大種所造。
問:世尊說有無見無對色,當言何等大種所造?
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欲界大種所造。若彼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色界大種所造。
於此大種所造色法,餘決擇文,更不復現。
復次,云何有法?謂一切世間法,說名有法。問:阿羅漢等世間善法,是世間故,則有所攝;以何因緣說名無漏?
答:墮三有故,名有所攝。諸漏隨眠永解脫故,說名無漏。
問:如世尊言:云何有漏法?謂意世間、法世間、意識世間。此何密意?
答:世尊依彼不斷應斷世間意法,及與意識,說如是言。此中世尊說多種有。謂欲有、色有、無色有。彼廣建立,如聞所成慧地佛教所應知處。
復次,云何有上法?謂除涅槃,餘一切法。由五因緣,當知涅槃是無上法。何等為五?一、集諦寂滅故;二、苦諦寂滅故;三、離怖畏災橫疾疫,大安隱故;四、無上現法樂住所緣故,謂無相住故;五、常住究竟安義、樂義,不虛誑故。如是五因,非於餘處總集可得,唯於涅槃一切可得,是故涅槃名無上法。
復次,云何應修法?謂一切善有為法。此中應知略有四修。一、得修,二、習修,三、除去修,四、對治修。此中未生善法為欲生故,作意修習,是名得修。已生善法令住不忘,乃至廣說,是名習修。已生不善法為欲斷故,作意修習,名除去修。未生不善法為不生故,於厭患等諸對治門作意修習,名對治修。當知此中,從了相作意乃至勝解作意,名厭患對治修。從遠離作意乃至方便究竟作意,名斷對治修。方便究竟果作意,名持對治修。從此已上,即此一切七種作意,墮於勝地、上地所攝,當知一切名遠分對治修。此四種修,一切總說為二種修。謂防護受持修,及作意思惟修。此中修身,名防護修。修戒,名受持修。若靜慮地作意修,若諦智地作意修,總名作意思惟修。此中初作意修,名為修心;第二作意修,名為修慧。
復次,云何過去法?謂因已受盡,自性已滅,無間為緣為生餘法,除阿羅漢最後心心所。熏習相續雖復已滅,經百千劫,猶能令彼愛非愛果異熟當熟。如所領受諸過去事,或一唯能生起憶念,或復有一不生憶念,唯滅所顯,無諸作用,是名過去諸法差別。
此過去法略由五相,當知建立其事差別。何等為五?謂或有法剎那過去。謂於剎那一切行中,剎那已後所有諸行。又或有法死沒過去。謂彼彼有情,從彼彼有情眾同分沒。廣說乃至死及作時。又或有法壞劫過去。謂器世間所攝,由火等災之所敗壞。又或有法退失過去。謂如有一,於先所得諸善功德安樂住中,隨類退失。又或有法盡滅過去。謂有餘依及無餘依涅槃界中所有盡滅。
復次,云何未來法?謂因未受、自性未受,待緣當生,將起現前,或近當生、或遠當生。亦由五相建立差別。謂剎那未來、一生未來、成劫未來、現行未來、應得未來。
復次云何現在法?謂因已受用,自性受用未盡,剎那已後決定壞滅,一切雜染所顯,一分清淨所顯。亦由五相建立差別。謂剎那現在、一生現在、成劫現在、現行現在、最後現在。謂阿羅漢最後心心所等。
復次,云何欲界繫法?謂於欲界若生、若長,未離欲界欲,心不在定,於此位中所有諸法,或生得故,或作意故,已行、正行、當行。是名欲界繫法。復次,云何色界繫法?謂生欲界,能現證入隨一靜慮,已離欲界欲,未離色界欲,未發上加行,或從彼定起,所有世間意地諸法,由作意故,已行、正行、當行,是名色界繫法。或生色界,未離彼欲,未發上加行,或生得故、或作意故,諸世間法已行、正行、當行,如是亦名色界繫法。如色界繫法,如是無色界繫法,隨其所應,當知亦爾。
復次,云何善法?謂若略說,二因緣故,一切善法說名為善。謂自性無倒,亦能對治顛倒法故;及安隱故。所以者何?一切善法,自性無倒於所緣轉,又能對治於所緣轉顛倒染法;能往善趣,證涅槃故,名為安隱。與此相違,二因緣故,當知不善。謂自性顛倒故,及不安隱。無記諸法性非顛倒,亦不能治顛倒諸法;性非安隱,非不安隱。
又由五相,當知建立善法差別。一、感當來可愛果故。二、對治雜染故。謂不淨等能治貪等,乃至八聖支道對治一切雜染諸法。三、雜染寂滅所顯故。所謂涅槃。四、清淨住所顯故。謂已離欲者,住聖等善現法樂住。五、饒益有情所顯故。謂已離欲,為哀愍他,聲聞、菩薩及與如來所有種種利他善行。
又由五相,建立不善諸法差別;與上相違,應知其相。謂感當來非愛果故,雜染對治之所治故,染不寂滅之所顯故,諸染惱住之所顯故,能損害他之所顯故。
由五因緣,善法強盛。何等為五?一、加行故;二、宿習故;三、攝受勝功德故;四、田事處故;五、自性故。
謂諸善法,無間加行、殷重加行之所造作,若無量品差別所作。謂或自作,或於是處勸他令作,以無量門慶慰讚美,見同法者深心歡喜。當知是名由加行故,善法強盛。
又諸善法,曾餘生中若修、若習、若多修習,由是因緣,彼今生中性於善法心能趣入,於諸不善違背而住。當知是名由宿習故,善法強盛。
又諸善法,下地所攝,由世間離欲者及見聖迹者,若於解脫、或於無上正等菩提深心迴向,離諸見趣。當知是名攝受勝功德故,善法強盛。
又諸善法,於大福田,以勝妙事施尊重處之所生起。當知是名田事處故,善法強盛。
又諸善法,若施所成,於戒、於修自性是劣。若戒所成,於施所成自性是勝,於修所成自性是劣。若修所成所有善法,於施、於戒自性皆勝。當知是名由自性故,善法強盛。
與此相違,五因緣故,當知是名不善強盛。
又由五相,建立無記諸法差別。何等為五?一、異熟生無記,二、威儀路無記,三、工巧處無記,四、變化無記,五、自性無記。此中自性無記,謂諸色根是長養者,及外諸有色處等,非異熟等所攝者。除善、染污色處、聲處。
復次,云何學法?謂或預流、或一來、或不還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於時時中精進修學增上戒學、增上心學、增上慧學故。云何無學法?謂阿羅漢諸漏已盡,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無學法。云何非學非無學法?謂除先所說學無學法,所餘預流乃至阿羅漢。法。若墮一切異生相續,若彼增上所有諸法,當知是名非學非無學法。
復次,云何見道所斷法?謂薩迦耶等五見,及依諸見起貪、瞋、慢,若相應無明,若於諸諦不共無明,於諦疑等,及往一切惡趣業等,是名見道所斷法。
云何修道所斷法?謂一切善有漏法,一切無覆無記法,除先所說諸染污法,餘染污法,是名修道所斷法。
云何非所斷法?謂一切有學出世間法、一切無學相續中所有諸法。此中若出世法,於一切時自性淨故,名非所斷;餘世間法,由已斷故,名非所斷。
復次,云何甚深難見法?謂一切法,當知皆是甚深難見。何以故?第一甚深難見法者,所謂自性絕諸戲論、過語言道。諸法自性皆絕戲論、過語言道,然由言說為依止故,方乃可取、可觀、可覺。是故當知,一切諸法甚深難見。
如是所說差別建立,有色、無色法,有見、無見法,有對、無對法,有漏、無漏法,有諍、無諍法,有染、無染法,依耽嗜、依出離法,世間、出世間法,墮非墮法,有為、無為法,所知、所識、所緣法,住持法,有異熟、無異熟法,有因、無因法,有果、無果法,緣生法,內法,名色所攝法,執受、非執受法,大種所造、非大種所造法,有非有法,應修法,有上、無上法,去來今法,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法,善、不善、無記法,學、無學、非學非無學法,見道所斷、修道所斷、非所斷法,甚深難見法。若有善思所應思者,應當如理精勤方便,思惟簡擇如是諸法。
於此地中餘決擇文,更不復現。
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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