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

唐 澄觀述90卷CBETA T1736大于一万字 198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第十二
唐清涼山大華嚴寺沙門澄觀述
第四法性融通門者,謂真如既具過恒沙德,如所起事亦具德無盡,以真法性融通諸事故無礙也。文中二:先總、後別。總中二:一揀非中,謂理事抗行,不得事事無礙故。是知有言「須彌元不有,芥子舊來空,將空納不有,何處不相容」者,斯言未當耳。
第四法性融通门是说,真如本身已经具备无量无边的德性,因此由真如所生的一切事物也都具有无尽的德性。由于真实的法性能够融通一切事物,所以没有任何阻碍。文中首先总结,然后分别讨论。在总结部分,首先排除了理与事相抗的情况,说明事物之间并不是完全没有阻碍的。因此,有人说“须弥山本不存在,芥子从来就是空的,将空纳入不存在,哪里不相容”,这种说法是不恰当的。
疏「今則理事」下,第二顯正。於中亦二:先標舉、後「謂不異理之一事」下,別示其相。於中四:一順明。以一切諸法皆依於理,無離理者。今一事全攝於理,故帶一切事入一事中。二「若一中攝理不盡」下,反立。謂若攝理不盡,則真理可分,則有一理二理乃至多理之失。今真理湛然,故不可分,一味平等,故無二理。若遮此過云攝理盡,而其多事不入一事者,則不入之事在於理外,便令理離於事,而自入一事之中;事離於理,不來一事之內。然離理有事,事成定性;離事有理,理同斷滅,過尤深矣。三「今既一事之中」下,三結成正義。既離可分之過,故全攝理盡。又無事理相離之過,故事隨理而頓現一事之中。四「華藏」下,引證,可知。
在解释“现在则理事”之后,第二部分明确指出。其中也分为两部分:首先是标举,然后是“所谓不异理之一事”下,分别展示其特征。其中分为四点:第一点顺序说明,所有法都依赖于理,没有脱离理的。现在一事完全包含于理,因此把所有事都包含在这一事中。第二点反驳,如果说包含理不完全,则真理可以被分割,就会出现一个理、两个理甚至多个理的错误。现在真理是完整的,因此不可分割,是平等一致的,所以没有多个理。如果说包含理完全,但其他多个事物不包含在这一事中,那么不包含的事物就在理之外,这就使得理脱离了事物,而自己包含在这一事中;事物脱离了理,就不包含在这一事中。但是脱离理的事物,事物就成为固定的本质;脱离事物的理,理就等同于消灭,这个错误更为严重。第三点,既然避免了可分割的错误,因此完全包含了理。同时也没有事与理相分离的错误,因此事物随着理立刻显现在这一事中。第四点引用证据,可以知道。
疏「斯即總意,別亦具十玄門」者,第二別明也。於中二:先結前生後、後「一既真理與一切法」下,正顯別相十門之義。「皆依真如別德而立」下,第八迴向,明真如具百門之德。今略舉十四種德,成十玄門。一譬如真如與一切法而共相應不相捨離德,成第一同時具足相應門。二譬如真如性常平等故廣,及譬如真如普攝諸法故狹二德,成廣狹門。三無所不在德,成相入門。四譬如真如不離諸法,及與一切法同其體性二德,成相即門。五譬如真如無有分限,及恒守本性二德,成隱顯門。六譬如真如普攝諸法德,成微細門。七畢竟無盡德,成帝網門。
这段佛经的总体意思是,接下来将详细说明十种深奥的教义。这里分为两部分:首先是总结前面的内容并引出后面的内容,然后是详细解释这十种教义的意义。文中提到“皆依真如別德而立”,意指这些教义都是基于真如的不同特征而建立的。这里简要列举了十四种特征,形成了十种深奥的教义。第一种是真如与一切法则总是相应且不相离的特征,形成了第一种教义——同时具足相应门。第二种是真如本性总是平等的特征,以及真如普遍涵盖所有法则的特征,形成了广狭门。第三种是无所不在的特征,形成了相入门。第四种是真如不离开所有法则的特征,以及与所有法则有相同的本质的特征,形成了相即门。第五种是真如没有界限的特征,以及始终保持本性的特征,形成了隐显门。第六种是真如普遍涵盖所有法则的特征,形成了微细门。第七种是终极无尽的特征,形成了帝网门。
八譬如真如與一切法同其體性德,成託事門。九遍在晝夜,及遍在年劫二德,成十世門。十性常隨順,及與一切法恒共相應二德,成主伴門。疏中密用經意,以經文對疏一無差失。設有不具經文,意亦有之。文中先別明十門,後一理融通。「十門具矣」者,結也。文並可知。五如幻夢中二:先幻、後夢。前中,先喻、後合。前中,先正釋、後「經云」下引證。此晉經〈賢首品〉等取下句云「幻力自在悅世間」。今經云「譬如幻師知幻法,能現種種無量事,須臾示作日月歲,城邑豐饒大安樂」等。
真如与一切法本质、性德相同,这构成了依托事物的门类。
〈普賢行品〉云「譬如工幻師,示現種種事,其來無所從,去亦無所至。幻性非有量,亦復非無量,於彼大眾中,示現量無量」等。四十二云「佛子!譬如幻師持呪得成,能現種種差別形相。」呪與幻別而能作幻,呪唯是聲,而能幻作眼識所知種種諸色等。〈十忍品〉云「譬如幻,非象非馬、非車非步、非男非女、非童男非童女,乃至云非一非異、非廣非狹、非多非少、非量非無量、非麁非細、非是一切種種眾物。種種非幻,幻非種種。然由幻故,示現種種差別之事。」如是等文,其處非一。疏「一切諸法業幻所作故一異無礙」者,合也。
〈普贤行品〉中说:“就像一个幻术师,展示各种各样的事物,这些事物既没有从哪里来,也没有到哪里去。幻术的本质既不是有限的,也不是无限的,在众人面前,他展示了无量的幻象。”等。四十二说:“佛子!就像一个会念咒语的幻术师,能够展示各种不同的形态。”咒语和幻术虽然不同,但能通过咒语创造幻象,咒语只是声音,却能创造出眼睛所能看到的各种颜色等。
〈華藏品〉云「如幻師呪術,能現種種事。眾生業力故,國土不思議。」明知業即喻幻師。又如《中論》偈云「譬如幻化人,復作幻化人。如初幻化人,是則名為業。幻化人所作,是名為業果」等。又〈十忍品〉云「佛子!此菩薩摩訶薩,知一切法皆悉如幻,從因緣起,於一法中解多法、於多法中解一法」等。偈中云「眾生及國土,種種業所造,入於如幻際,於彼無依著。」又偈云「諸業從心生,故說心如幻。若離此分別,普滅諸有趣。」斯則顯業自如幻矣。又云「度脫諸眾生,令知法如幻。眾生不異幻,了幻無眾生」等。其文非一。
《华藏品》中说:“如幻术师施展魔法,能够显现各种各样的事物。因为众生的业力,所以国土变得不可思议。”这说明业力就像幻术师一样。又如《中论》中的偈语说:“比如一个幻化出来的人,再创造出另一个幻化的人。像最初那个幻化的人一样,这就是所谓的业。幻化的人所做的事,就是所谓的业果。”等等。再如《十忍品》中说:“佛子!这位菩萨摩诃萨,知道一切法都像幻象一样,因为因缘而生,能在一个法中解释多个法,也能在多个法中解释一个法。”等等。偈语中说:“众生和国土,都是由各种业力所造,进入如幻的境界,在那里没有依附。”又有偈语说:“所有的业都是从心中生出,因此说心如幻。如果离开这种分别,普遍灭绝所有的有趣。”这样就明显显示了业力本身就像幻象一样。还说:“度脱所有众生,使他们知道法如幻。众生不异于幻,了解幻象就没有众生。”等等。这些文本内容丰富多样。
疏「言如夢」等者,疏文分二:先喻;後引論證,便當於合。初中言「所見廣大未離枕上」者,六十經,夢遊天宮喻云「譬如有人於大會中昏睡安寢,忽然夢見須彌山頂帝釋所住善見大城。」乃至云「其人自見著天衣服,普於其處住止周旋。其大會中一切諸人雖同一處,不知不見。何以故?夢中所見,非彼大眾所能見故。」釋曰:天宮廣大,豈離枕上?餘類此知。昔人云:「枕上片時春夢中,行盡江南數千里」等,亦時非離須臾也。
这段佛经的意思是,我们在梦中所见的广阔天宫,实际上并没有离开我们的枕头。就像有人在大会中睡着了,突然梦见自己在须弥山顶的帝释天所住的大城里,穿着天衣,四处走动,尽管在大会中的所有人都在同一个地方,但他们却互相看不见对方。这说明梦中所见的景象,是现实中其他人无法看见的。这就像古人所说,虽然只是枕头上的一瞬间的春梦,却仿佛走遍了江南数千里,实际上并没有离开原地。
〈普賢行品〉云「了達諸世間,假名無有實。眾生及世間,如夢如光影,於諸世間法,不生分別見。若離分別者,亦不見分別。無量無數劫,解之即一念,知念亦無念,如是見世間。無量諸國土,一念悉超越,經於無量劫,不離於本處」等。如是自在,皆由如夢。故〈十忍品〉「譬如夢中見,種種諸異相。世間亦如是,與夢無差別。」又云「譬如夢中見,長短等諸色。」如是等文其處非一,皆以如夢長短即無長短,故不礙長短也。
〈普贤行品〉中说:“了解所有世界,所谓的名字并无实质。众生和世界,如同梦境、如同光影,对于世间的法则,不产生分别的见解。如果离开了分别,也就不会看到分别。无量无数的劫,理解它就是一念之间,知道这念头也没有念头,这样看待世界。无量的国土,一念之间就超越,经过无量劫,不离开原来的地方。”等等。这种自在,全因为如梦。因此〈十忍品〉中说:“比如在梦中看到,各种各样的异相。世界也是这样,与梦无差别。”还说:“比如在梦中看到,长短等各种色彩。”这样的文段不止一个地方有,都是用梦来说明,长短即没有长短,因此不妨碍长短。
疏「故論云處夢謂經年,覺乃須臾頃」等者,二引證,便當合文。即無性《攝論》第六所引,但言如有頌云,斯即引經耳。案《西域傳》云「昔有隱士結廬併跡,博習伎術、究極神理,能使瓦礫為寶、人畜易形,但未能禦風雲陪仙駕,閱圖考古更求仙術。聞其方曰:『夫神仙者,長生之術也。將欲求學,先定其志。築建壇場,命一烈士執長刃立壇隅,屏息絕言,自昏達曙。求者中壇而坐,手按長劍,口誦神呪,收視反聽,達明登仙。』是人既得仙方,而訪烈士,營求曠歲未諧心願。後得烈士,先與人傭力艱辛五年,一旦違失遂被笞撻,又無所得,悲號巡路。
疏解中说:“因此论述说在梦中可以经历一年,醒来只是一瞬间”等等,这两个例子应当结合文本理解。《摄论》第六章引用的,只是说有这样的诗句,这其实就是引用经文。《西域传》中说:“从前有个隐士建造小屋并隐藏自己的足迹,广泛学习技艺、深入探究神的道理,能够把瓦砾变为宝物、人畜变形,但未能驾驭风云与仙人同行,查阅图书考古进一步寻求仙术。听说这个方法说:‘神仙,就是长生不老的技术。如果想要学习,首先要定下决心。建立祭坛,命令一位勇士持长刀站在角落,屏息不言,从昏暗到黎明。求学者坐在坛中,手按长剑,口念神咒,闭眼倾听,达到明悟登仙。’这个人既得到了仙法,又寻找勇士,经过多年未能实现心愿。后来找到了勇士,先是与人合作劳作五年,一旦出错就被鞭打,最终一无所获,悲叹徘徊。”
隱士既見,命以同遊。來至茅廬,以術力故化具餚膳。已而令入池浴,服以新衣。又以五百金錢遺之曰:『盡當來求,幸勿外也。』自時厥後數加重賂。潛行陰德感激其心,烈士囑求効命,以報知己。隱士曰:『我求烈士彌歷歲時幸而會遇,奇貌應圖非有他故,願一夕不聲耳。』烈士曰:『死尚不辭,豈徒屏息。』於是設壇場,受仙法方行其事,坐待日昏。昏暮之後各司其務,隱士誦神呪,烈士案銛刃。始將曉矣,忽發聲大叫。是時空中火下煙焰雲蒸,隱士疾行,引此人入池避難。已而問曰:『戒子無聲。何以驚叫?』
一位隐士见到了某人后,邀请他一起游玩。他们来到了一间茅屋,隐士利用法术变出了一桌饭菜。之后,他让这个人进入池塘洗澡,并给他新衣服穿。隐士还给了他五百金钱,并告诉他:“将来需要的时候都可以来找我,希望你不要拒绝。”从那以后,隐士多次给予他更多的财物。这种秘密的恩惠深深打动了那人的心,使他感激不尽,并承诺要以实际行动来报答隐士。隐士说:“我寻找你已经很多年了,幸运地遇见了你,这并非偶然,我只希望你今晚保持安静。”烈士回答说:“我连死都不怕,怎么会怕屏住呼吸。”于是他们设立了一个祭坛,接受仙法并开始行动,坐着等待天黑。天黑后,他们各自忙碌起来,隐士念着咒语,烈士则准备刀剑。天快亮时,烈士突然大声叫喊。那时,天空中火光四射,烟雾和云气蒸腾,隐士迅速行动,带领那人跳进池塘避难。之后,隐士问他:“我叫你保持安静,你为什么突然尖叫?”
烈士曰:『受命後至夜分惛然若夢,變事更起。見昔事主人躬來慰謝,感荷厚恩忍不報語。彼人震怒,遂見殺害。更受中陰身,自顧歎息,猶願歷世不言以報厚德。遂見託生南印度大婆羅門家,乃至受胎,備經苦厄,荷恩荷德忍而不言。暨乎受業、冠婚、喪親、生子,每念前恩忍而不語,家中親戚眷屬咸見怪異。年過六十而有一男,妻謂曰:「汝可言矣。若不語者,當殺汝子。」我時惟念:已隔生世,自顧衰老,唯此穉子。因止其妻令無殺害,遂發叫耳。』隱士曰:『我之過也。此魔嬈耳。』烈士感歎,悲事不成,憤恚而死。」此即未經半宵已歷二生,況年月耶?此類甚多,故知時處等皆如夢自在。
这位烈士说:“接受任务后到了夜里,我感到昏昏欲睡,仿佛在做梦,突然事情又发生了变化。我看到以前的主人亲自来安慰和感谢我,我因为感激他的恩情而忍住没有回话。那个人因此非常愤怒,最终我被杀害。之后我获得了中阴身,自己感到悲叹,仍然希望能够穿越世代而不说话来报答他的恩德。后来我转生到南印度一个大婆罗门家庭,从受孕开始就经历了许多苦难,我忍受着恩情和责任而不发一言。直到经历了工作、结婚、丧亲、生子,每次想到以前的恩情我都忍住不说话,家里的亲戚和眷属都觉得这很奇怪。当我年过六十,有了一个儿子,我的妻子对我说:‘你现在可以说话了。如果你不说话,我就要杀了你的儿子。’那时我只想到已经是另一个生世,我自己也衰老了,只剩下这个小孩。因此我阻止我的妻子不要伤害他,最终我发出了呼喊。”隐士说:“这是我的过错。这只是魔鬼的诱惑。”烈士感叹,悲伤的事情没有完成,愤怒而死。”这仅仅是半夜的时间就经历了两世,何况是年月呢?这样的例子很多,因此知道时间和地点等都像梦一样随意。
疏「六如影像」等者,文亦有二:先正釋、後引證。前中然約鏡像喻,鏡不是像、像不是鏡,故無鏡之能。此但取像,以況性空虛無之義。今取即入自在,故明一切具於鏡像二義。故疏結云「如鏡互照」,則一一法上有鏡有像也。疏「下經云」下,即〈十忍品〉。彼云「然諸眾生知於此處有是影現,亦知彼處無如是影。遠物近物雖皆影現,影不隨物而有遠近。菩薩摩訶薩亦復如是,能知自身及以他身一切皆是智之境界,不作二解,謂自他身別,而於自國土、於他國土各各差別一時普現。」釋曰:若不如影,何得諸處一時頓現?故引遠近之言,意取自在。
这段佛经的意思是:首先对“六如影像”等词进行解释,文中分为两部分:先是直接解释,后是引用证据。在前面的部分,主要是通过镜子和影像的比喻来说明,镜子本身不是影像,影像也不是镜子,因此镜子没有创造影像的能力。这里只是用影像来说明本性是空虚无的意义。现在则是直接进入自在的状态,因此明确了镜子和影像两者的意义都具备。所以最后总结说“如镜互照”,意味着每一个法则上都有镜子和影像的存在。接下来引用的是《十忍品》,其中说到“所有众生知道在这里有影像出现,也知道在那里没有这样的影像。远处的物体和近处的物体虽然都有影像出现,但影像并不随物体的远近而改变。菩萨摩诃萨也是如此,能够知道自己的身体和他人的身体都是智慧的境界,不会有二元的理解,即不会把自己的身体和他人的身体看作是不同的,而是在自己的国土和他人的国土中,各自不同的同时普遍显现。”解释说,如果不是如影,怎能在各处同时突然显现呢?因此,引用了远近的话,意在表达自在的状态。
偈中「譬如水中影,非內亦非外。菩薩求菩提,了世非世間,不於世住出,如影現世間。入此甚深義,離垢者明徹,不捨本誓心,普照智慧燈,世間無邊際,智入悉齊等,普化諸群生,令其捨眾著。」釋曰:不了如影,安能普入無邊之世?七因無限者,謂因多德遠,因果相稱故。但修一緣起之因,則果中尚如緣起無礙。況有無限之因,無邊行海皆備修耶?況一一行自復無盡,如一慈門即有佛剎塵數,況於餘門。疏「無性等觀」者,一近等上四,謂唯心所現觀、法性融通觀、如幻夢觀、如影像觀,兼能等緣起無性觀,故總收前六。
这段佛经的意思是:比喻说,就像水中的影子,既不在内部也不在外部。菩萨追求菩提,了解世界但不属于世界,不在世界中停留而超脱,就像影子显现在世界中。理解这一深奥的道理,那些离开污染的人能够清晰明了,不放弃他们最初的誓言之心,普遍照亮智慧之灯,世界是无边无际的,智慧能够平等地洞察一切,普遍化育所有众生,使他们放弃各种执着。释义部分说明,如果不理解如影子般的存在,怎能广泛进入无边的世界?因为因缘多而远大,因果相称,修行一个因缘起的因,其果仍如因缘起般无碍。何况有无限的因,无边的行为海洋都已备修?每一行为本身也是无尽的,比如一门慈悲就有无数的佛土,何况其他门类。关于“无性等观”,它是近似于最高的四种观:唯心所现观、法性融通观、如幻梦观、如影像观,还包括能等同地看待因缘起的无性观,因此总结前六种观。
菩薩因中皆為此觀,觀法唯心乃至觀法如影像,故用此六觀該一切法。謂若染若淨、若依若正、若因若果、同類異類,是法所攝,皆用六觀貫之,故令成果,如於六觀自在無礙。二者等餘諸因,齊佛所知、普賢所行,十方三世無盡無盡所有因門皆此門攝,故云「及餘無量殊勝因」耳。其大願迴向稱法界修,亦該通法界諸因。「今如所起果」者,如於昔因所得果故。八佛證窮者,文中二:先正釋。但得成佛,法爾能爾。「經云」下引證。無比功德,即佛德也。〈普賢行品〉云「世間及如來,種種諸名號,經於無量劫,說之不可盡。
何況最勝智,三世諸佛法,從於法界生,充滿如來地。」明佛地德用不可說也。又下偈云「其中人師子,修佛種種行,成於等正覺,示現諸自在。」此亦明因圓果滿,故有大用耳。前即德相,此即業用。九深定用中,先正釋。言「海印定等」者,如下第六十一經,略說一百門三昧,及《智論》五百三昧等。「賢首品」下,引證。而云等者,有二義:一只等此偈餘文,文云「於一普現難思剎,彼一塵內眾多剎,或有有佛或無佛,或有雜染或清淨,或有廣大或狹小」等,即是三昧所現自在也。二等餘經,即彼次前偈云「眾生形相各不同,行業音聲亦無量,如是一切皆能現,海印三昧威神力。」如是等文,其處非一。疏「由上十因」下,第三總結所屬,正結周遍含容,以是事事無礙故。該取前三,故皆別教一乘分齊。
第四教所被機中二:先總、後別。前中,初躡前起後、後「若明」下約法揀定。
疏「今直彰」下,第二別也。於中,先標二門、後「前中」下別釋其相。
疏「隨聲取義有五過失」者,即《十地論》釋示說分齊中文。論云「一不正信,隨言生解,不稱實故。二退勇猛,不能亡相趣實理故。三者誑他,以己謬解為人說故。四者謗佛,指己謬解是佛說故。五者輕法,以淺近解解深旨故。」下文具釋。疏「下經云設有菩薩」等者,即〈出現品〉,如前已引。「地獄天子」,即〈隨好品〉。「大海劫火」,即〈十地品〉。故彼偈云「雖住海水劫火中,堪受此法必得聞。」是也。疏「約未悟入故名為兼」者,通外難也。恐有難云:既有頓超之益,即是當機,何名兼為?通意可知。
疏「權教極果無實事故」者,如有五教,唯圓教中因果俱有實事;前四因中則有,至果皆無,由修權因,若入地後即入實故。猶如百川浩蕩千里,亦無究竟歸處,究竟歸處即是海故。
疏「或在法會而聾盲」等者,釋其示相。略有二類:上即五百在本會中或示在道,下即末會初六千比丘也。
第五遠為中,疏文有四:一立理正明、二「出現品」下引證、三「前三非器」下會釋、四「又彼品」下明惡是所為。初一可知。二即彼品見聞利益中文。疏云「前三非器者」下,三會釋也。一不信、二違真、三乖實。然初一正是邪見,二三非是邪見而皆配入邪見中者,然邪見有二:一輕、二重。初一深重邪見,二三即淺近邪見,謂但違真乖實皆邪見故。又以經中但揀二處,欲配前非器令盡,故合入邪見之中。第四非器,即前狹劣二乘。今四及五者,即所為中,四是權為、五即遠為,此二即曾無厭捨。
疏「又彼品中」下,第四明惡是所為。於中二:初正明為惡、後況出圓融。前中亦二:先引二經明其為惡、後引二經明等有性。前中,初云「彼品」,即當第十見聞利益中文。經云「佛子!我今告汝。設有眾生見聞於佛,業障纏覆不生信樂,亦種善根無空過者,乃至究竟入於涅槃。」疏「謂謗雖墮惡」下,釋成上義。謗既有益,應可謗耶?釋云:為遠益故,非無罪也。故地獄天子,或由謗故墮於地獄。《法華》謗常不輕菩薩,千劫於阿鼻地獄受大苦惱,畢是罪已方受常不輕教化故。願諸後學勿見謗益便生誹謗。
又《大般若》中廣說謗法之罪,謂此方墮阿鼻地獄,此方劫壞罪猶未畢,移置他方阿鼻地獄中。他方劫壞罪亦未盡,復移他方。如是巡歷十方阿鼻,各經劫盡,還生此土阿鼻獄中,千佛出世救之猶難。若欲說其所受之身,聞者當吐血而死。故善現請說所受之身,佛竟不說,是知謗方等大經非可輕也。又《入大乘論》第一偈云「誹謗大乘法,決定趣惡道。此人受業報,實智之所說。生墮地獄中,大火熾然身,焚燒甚苦痛,業報罪令爾。熾然大鐵犁,具滿五百數,而耕其舌上,遍碎身苦惱。」故疏云「謗雖墮惡道」。
疏「由聞歷耳」者,謂惡道罪畢,由昔謗時經目歷耳熏成其種,故得益耳。言「終自醒悟」者,即五十八經云「但以曾發菩提心故,終自醒悟。」疏「又云如日亦與」等者,〈出現〉身業中長行文廣,今當引偈。偈云「譬如生盲不見日,日光亦為作饒益,令知時節受飲食,永離眾患身安隱。無信眾生不見佛,而佛亦為興義利,聞名及以觸光明,因此乃至證菩提」是也。
疏「又如大海水潛流」下,引二經明性等有,初明具有、後明皆見。二經皆是〈出現〉意業之中,前亦已引。
疏「此皆明有自性住性」等者,二正立理顯被圓融相。舉況以釋,然有二意:一舉前況後明其普度。謂但依生等有佛性尚皆普為,況事事無礙,何有非所被耶?二者舉後況前,謂約圓融一即一切,則無情之境亦是所被,況前等有佛性而揀之耶?言被非情者,以所被情即非情故。一即一切,無情豈非情耶?況色性智性本無二體,無有情外之非情故。思之。
第五教體淺深中,疏文分三:初總、次別、後結。總中亦三:初摽舉。言「淺深」者,十體之中,前前淺、後後深,故下釋云「從淺至深」。雖有淺深,融通並為無盡教體。二「一音聲」下,列名,至文自顯。
疏「十中前五」下,三料揀。總有四重:一體性料揀。相舉於外、性主於內,體者性相之通稱故。若言體者,通其事理。若云性者,唯約於理。由後五中攝境唯心,若約真心即通性故。七所入實體即是性故、八中理是性故、九中必有理融事故、十中無不具故,是則約性亦體亦性,約事但可稱體。二「又前四」下,大小乘料揀,可知。三「前七」下,三乘一乘料揀。以會緣入實歸一實理,即一乘故。下三皆是一乘,於義可知。四「前八約同教」下,同教別教相對料揀。謂七八雖是一乘,第七多明頓教中義,第八乃是終教中義,故屬同教。前八皆同,於義可知。同教皆有,故事事無礙、海印炳現。若非別教一乘,無此義也。於後三重料揀,則前前無後後、後後兼前前,可知。
疏「就前三中」下,第二別釋。於中二:先合釋前三、後別釋後七。今初。以大小共同,故合釋之。於中三:初雙摽、次雙釋、後雙會。
疏「小乘三者」下,第二雙釋。先釋小乘,中二:先總徵;疏「一云」下,後別釋,三釋即為三別。今初。「語業為體」,是標,語即聲也。「謂佛語言」下,別顯其相。謂唱號言詞評量論說。言「語音」者,謂如宮商角徵羽等,亦如西方十四音,即阿上聲也,阿去聲等也。言「語路」者,言所行處。《瑜伽》九十三云「有情增語,即是語路。」然《瑜伽》釋增語,有二義:一云增語是名,名能詮表,增勝於語。二云有說意識名為增語。今小乘不取於名,正用意識是語行處,亦是脣舌等。言「語業」者,即有業用。如惡言既為惡業用,佛之善言即善業用。
故〈梵行品〉云「若語是梵行者,梵行則是音聲風息、脣舌喉吻吐納、抑縱高低清濁。」此即語音語路。又云「若語業是梵行者,當知梵行則是起居問訊、略說廣說、喻說直說、讚說毀說、隨俗說、安立說、顯了說。」斯即語業。言「語表」者,表亦是業,然業有表無表別,故今但云表者。《婆沙》一百二十六亦云「但言語表而非無表者,令他生正解故、耳識所取故。又二識所取,無表唯一故。又三無數劫求此表故。」疏「是謂佛教」者,結也,正出其意。今知教體而云佛教者,一依根本故、二依相似故、三依隨順故。佛依如是名句文身四法而說,今亦隨之故。
疏「其名句」下,揀法。亦通妨難。故彼論中自有難云:若爾,如次所說,當云何通?謂如說佛教名為何法?謂名句文身,次第行列、次第安布、次第連合等。為答此難,故論有此通。此難但牒後段之文,故疏略耳。
疏「二名等為體」等者,此句摽。「謂名身」下,列名。「次第」下,釋相。次第釋上三名,謂行列於名,安布成句,文為二所依故云連合。名等別相,次下當釋。
疏「聲但」下,揀法。亦通妨難。謂論有問言:若爾,此文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佛教云何答?謂佛語,言唱詞評論、語音語路、語業語表,是謂佛教。為答此難,故論有此通爾。亦以此難但牒前文,故疏略耳。「聲但依於展轉因故」下,論有喻云:如世子孫,展轉生法。意云:從父生子,言是某父之子。雖語父名,意在子體。又子生孫,孫是某孫。雖舉其翁,意在孫子。孫如於義,子如於名,父如於聲,則有三重,中是教體,故下合云「謂語起名,名能詮義」,是即名為展轉因也。
疏「評家意取語業為體」者,評論家釋云:如是說者,語業為體,佛音所說,他所聞故。言評家者,《婆沙》是諸羅漢同集,而有四大羅漢為評家正義:一世友、二妙音、三法救、四覺天。
疏「雜心論同俱舍」者,以彼論第一有此偈,而文小異耳。論偈云「廣說諸法蘊,其數有八萬。戒等及餘蘊,悉是五蘊攝。」長行釋云「八萬法陰皆色陰攝,以佛語是語業性故。」有說名性者,行陰攝故。又戒陰色陰攝,定慧等行陰攝,故與《俱舍》同也。疏「俱舍論云」下,引《俱舍》文。何以當於名等教中而引此證?以其《俱舍》情無去取,二義隨用故。於此處引,雙證前二,既許俱通故。下第三取為四法之體,在文易了。
疏「正理論中意符名等」者,正成第二義也。故彼論第三釋前頌竟者,以《正理論》總釋《俱舍》六百行頌文,但義順《婆沙》正理,故立順正理名。然正釋上頌,無異《俱舍》。《俱舍》則情無去取,《正理》則斷屬於名,此中疏略。彼有問曰:語教異名,教容是語。名教別體,教何是名?注中釋問意云:教是言教,語為教體,則異汝名別有其體。若以名為體,名是不相應行,非言教體,何得以名等為教體耶?論自答云「彼作是釋,要由於名,乃說為教。是故佛教體即是名。所以者何?詮義如實,故名佛教。」下與疏全同。此答意云:雖名聲教,若無名等詮其自性差別,獨用於聲豈成於教?故定用名等。疏家存略,但申正意足顯論旨。
疏「故正理十四破彼師云:汝不應立名句文身即聲為體」者,引此為成上來《經部》立聲為體。論文繁廣,今當略引,令知其源。論云「此中經主作如是言,豈不此三語為性故,用聲為體?色自性攝,如何乃說為心不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言語身文身,若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不依於文。」釋曰下,廣引教證,大意則同。故論結云「由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語聲實而非假,理為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
現見有人粗聞他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脣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已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下文廣說,大意同也)。」論下又云「隨思發語,因語發字,字復發名,名方顯義。由依如是展轉理門,說語發名,名能顯義。如斯安立,其理必然。」又次下云「或如樹等大造合成,非不緣斯別生於影。影由假發,而體非假。如是諸文,亦應總集別生名句。而彼名句雖由假發,而體非假。此為善說,理極成故。」又下結云「故知離聲別有名等。」又下云「故不應立名句文身即聲為體。是故於我所說,離聲有名等三,能顯義理。」今疏但引後結文,已顯正義耳。
疏「大乘有三」下,疏文分三:初標、次釋、後「以餘」下料揀。疏「一云攝假從實以聲為體」下,第二釋也。大乘通意以聲為實,名句文但聲上假立。經部師義,參預大乘故,亦謂名等依聲假立。疏「一契經等」者,此引稍略,具引應云「佛告曼殊室利菩薩曰:善男子!如來言音略有三種:一者契經、二者調伏、三者本母。」下廣釋其相。今疏所引,但意在言音兩字耳。疏「雜集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所說」者,亦證唯聲為教體也。既言聖說是聲,明非名等為教體也。即彼論第一釋外六界聲塵界云「聲者四大種所造,耳根所取義,若可意、若不可意、若俱相違。
若因執受大種、若因不執受大種、若因俱大種,若世所共成、若成所引、若遍計所執,若聖言所攝、若非聖言所攝,如是十一種聲,由五種因之所建立,謂相故、損益故、因差別故、說差別故、言差別故。相者,謂耳根所取義。說差別者,謂世所共成等三。餘如其所應。因執受大種者,謂語等聲。因不執受大種者,謂樹等聲。因俱者,謂手鼓等餘聲。世所共成者,謂世俗語。所攝成所引者,謂諸聖所說。遍計所執者,謂外道所說。聖言非聖言所攝者,謂依見等八種言說。」今疏但引成所引聲,以證聲為教體。然上五因攝十一者,初一是總、餘四是別。
損益攝初三,可意是益、不可意是損、俱相違通二。因差別攝次三,說差別攝次三,言差別攝後二,思之可知。言八種言說者,即八種聖語:一見言見、二不見言不見、三聞言聞、四不聞言不聞、五覺言覺、六不覺言不覺、七知言知、八不知言不知,斯即為聖言所攝。若見言不見等,則非聖言。疏「二云以體從用名等為體」者,義引論文。然《唯識》第二破於小乘名等實有。故彼論云「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論主問也)?契經說故。
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外人答也)。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論主總非)。」下廣破竟,便結云「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受非餘。」下申正義云「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由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界處攝亦各有異。」上即論文。準彼論疏,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論主取生破顯,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故上論文廣破異聲實有名等。故彼疏破竟,結云「故知但由無始慣習,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謝,意識於中詮解究竟名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次假外問云:既聲體即是能詮,何有名等三種差別?故論下申正義云「然依語聲分位差別等,於中有四:一從初至假建立名句文身,顯假差別。
」此論主解依聲建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此翻為眼。若但言斫、或唯言芻,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詮法體,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剎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分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故。外人難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論從「名詮自性至為二所依」,述曰:二顯二用殊,名詮諸法自性,句詮諸法差別。文即是字,為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者彰義,與二為依,彰表二故。又名為顯,與二為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者,無改轉義,是其字體。
文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為初首,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為所依。次能成名,詮諸法體。多名已後,方成句身,詮法差別。即《雜集》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如是三法,總攝一切。」此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說之為言。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論》云「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又《顯揚》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說。」此下廣論自共相義,略不錄之。疏「無性論」下,可知。
疏「成唯識下至法詞無礙境應無別」者,述曰: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詞二無礙解境有何別?答曰:即緣此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詞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詞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句。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為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為無教,故是色處攝。
問曰:聲上有屈曲,即得以為教。色上有屈曲,即亦應得為教。故論復云「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述曰:四會相違,釋義可知,所引即《淨名經》。而言等者,等取觸思數等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以眾生機欲對待故假。又梵云便善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故。味即是文。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為便善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故古德說名為味。《對法》云「此文名顯,能顯彼義,故為名句所依,能顯義故。惡剎那是字,無改轉義。
」如《對法》說「鉢陀是迹,如尋象迹以覓象等,此名為句。理應名迹,義之迹故,尋此知義也。」順古所翻,稱之為句。今疏總略,以疏對論於義分明。疏「唯識論云此三離聲至亦不即聲」,述曰:三明不即聲不離聲,論主答難。謂先有問言: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耶,故此答曰: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所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不即聲。
疏「深密第四至而能宣說故」者,彼無「故」字,其「說」字下云「是故我依般若波羅蜜多,能取諸法無自性性。」意云:由文字般若能顯實相般若。既雙牒言說文字,明知通用四法。下引《淨名》,亦是第三〈香積品〉文。《十地論》中音聲即聲,音字即名句文,故下引風畫二喻。風喻音聲,畫喻名句文,義如下釋。疏「以余之意」下,第三料揀雙會。於中二:先雙會大小四法、後會大小不同。今初,分二:初直出正意,意在雙取;二「若就」下,會通前二。於中五:一正明去取。二「良以」下,出所以。三「書雖是色」下,遮妨難。
恐有難云:疏不善相書之竹帛,非名句文。名句文身是不相應,翰墨簡牘但是色法,何得為體?故此救云:色與名等亦為所依,何異聲為名等所依?聲是色蘊所攝,書字之色豈非色攝耶?故前《唯識》之中例於餘方,亦依色等有名句文,亦同諸法顯義之體。顯無方理故,不取常規。四「前淨名」下,會通前文。「但言所用」者,用此四法,何必要四?問曰:若四中隨取,但取名等,豈不違於《唯識》之文離聲別有非正義耶?答:彼不離聲假實合說,今不離色假實亦存,未爽通理。疏「仁王云」下,五引證成立。既然但言名句味,不云音聲,明唯取名等。此即《仁王.觀空品》,而文少略。具云「大王!是經名句味,百佛千佛百千萬佛說名句味。於恒河沙三千大千國中,盛無量七寶,施三千大千國土中眾生,皆得涅槃四果,不如於此經起一念淨信,何況解一句者,句非句非非句故。」今但意在有名句味無聲之言,故不全引。
疏「然大小諸宗」下,第二會通四法大小不同。「或有四皆非實」者,即初教義名等假有,聲是心變故。「或有四皆如空」者,然有二意:一空為初門,即屬初教;二頓寂諸相,即屬頓教。今正當頓,而引三經皆成頓義。初引《淨名》,即〈弟子品〉須菩提章。以其被呵,便置鉢欲出其舍。維摩詰言:「唯須菩提!取鉢勿懼。於意云何?如來所作化人,若以是事詰,寧有懼不?」我言不也。
維摩詰言:「一切諸法如幻化相,汝今不應有所懼也。所以者何?一切言說不離是相,至於智者不著文字,故無所懼。何以故?文字性離,無有文字是則解脫。解脫相者,即諸法也。」此明即言亡言,通圓頓意。二引《十地經論》,以風畫合空皆不可取。以此言教,皆與證智而相應故。不同風在樹葉、畫存於壁,但就教道則可見聞。三引《佛藏經》,亦證頓義。即彼經第一〈念佛品〉中取意引耳。經云「舍利弗!諸法若有決定體性,如析毛髮百分中一分者,是則諸佛不出於世,亦終不說諸法性空。舍利弗!諸法實空無性、一相所謂無相,如來悉知見。
如來以是說有念處。舍利弗!念處名為無處非處、無念無念業、無想無分別、無意無意業、無思無思業、無法無法相,皆無合散,是故賢聖名無分別者,是名念處。」上顯無念,承便故來。下又云「諸法畢竟空」等者,亦是取意。引彼經云「何以名為諸法實相?所謂諸法畢竟空無所有,以是畢竟空無所有法念佛。復次如是法中,乃至少念尚不可得,是名念佛。」即其義也。疏「有說四皆事理無礙」,即終教意。下即圓教意。
第四通攝所詮體。疏「依於六文以顯十義」者,《瑜伽》云「六文者,謂一名、二句、三字、四語、五行相、六機請。十義者,一地義、二相、三作意、四依處、五過患、六勝劣、七所對、八能治、九略、十廣。」可知。上證辯通所詮。疏「此門」下,出通所詮所以。疏「又瑜伽」下,後又通收能所。則有三重能所:一以佛為能說人,則聲等皆所說。二唯語為能說,則名等為所說,以依語顯屈曲故。三四法皆能詮,則前義為所詮,故皆通取。下對前揀別。此中有二義:第一通所詮則向下取、第二通說者則向上取。故說皆通,不同前義。剋取名等,故云所說。疏「第五諸法顯義體」,中三:初標、二引證、三結釋。今初,摽舉略釋。聲名能顯義,聲名皆為教體;六塵能顯義,六塵皆教體。
疏「淨名第三」下,二引證。略引二經,《淨名》即第三卷〈菩薩行品〉。因阿難聞香,自昔未有,便問世尊,世尊為說,是淨名取於香積佛飯。因問久如當銷,佛為廣說,乃至滅除一切諸煩惱毒然後乃銷。因即致問,阿難白佛言:「未曾有也。世尊!如此香飯能作佛事。」佛言:「如是如是。阿難!或有佛土,以佛光明而作佛事,有以諸菩薩而作佛事,有以佛所化人而作佛事,有以菩提樹而作佛事,有以佛衣服臥具而作佛事,有以飲食而作佛事,有以園林臺觀而作佛事,有以三十二相、八十隨形好而作佛事。
有以佛身而作佛事,有以虛空而作佛事,眾生應以此緣得入律行。有以夢幻影響、鏡中像、水中月、熱時炎如是等喻而作佛事,有以音聲語言文字而作佛事,或有清淨佛土寂寞無言無說、無示無識、無作無為而作佛事。如是阿難!諸佛威儀進止諸所施為,無非佛事。阿難!有此四魔八萬四千諸煩惱門,而諸眾生為之疲勞,諸佛即以此法而作佛事,是名入一切諸佛法門。菩薩入此門者,若見一切淨好佛土,不以為喜,不貪不高。若見一切不淨佛土,不以為憂,不礙不沒。」今疏但撮略引耳。然生公云:「若投藥失所,則藥反為毒矣。苟得其會,毒為藥也。是以大聖為心病之醫王,觸事皆是法之良藥也。苟達其會,眾事皆畢矣。菩薩既入此門,便知佛土本是就應之義。好惡在彼,於我豈有異哉?所貴唯應但欲應生之寄耳。
疏「又十卷楞伽」者,文言稍博,大意無殊四卷中義。若四卷經,當其第二。大慧白佛言:「世尊!非言說有性,有一切法耶?世尊!若無性者,言說不生。世尊!是故言說有性,有一切法。」佛告大慧:「無性而作言說,謂兔角龜毛等,世間現言說。」又云「大慧!非一切剎土有言說。言說者,是化故耳。或有佛剎瞻視聽法,或有作相,或有揚眉,或有動睛,或噓或吹或謦咳,或念剎土,或動搖。大慧!如瞻視及香積世界、普賢如來國土,但以瞻視令諸菩薩得無生法忍及諸勝三昧。是故非言說有性,有一切法。
大慧!見此世界故,蚊蚋蟲蟻是等眾生無有言說,而各辦自事。」釋曰:以上所引,證知皆教。然《楞伽》意兼,又遣言及遣諸法。思之可知。十卷經中,大同於此。疏「又香積」下,第三結釋大意。於中有三:初引例總收、次結成說聽、後況出此經。今初,含有內外典據。「香積世界飡香飯而三昧顯」者,亦是《淨名經》意。而是〈香積品〉中,又與前文影略,前說色觸等,今辯香之與味,欲令六塵皆作佛事。故經云「爾時維摩詰問香積菩薩:『彼土如來以何說法?』彼菩薩曰:『我土如來無文字說,但以眾香令諸天人得入律行。
菩薩各各坐香樹下,聞斯妙香,即獲一切德藏三昧。得三昧者,菩薩所有功德皆悉具足。』」釋曰:此即以香顯三昧也。又前文云「與諸菩薩方共坐食,有諸天子皆號香嚴,悉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即食味之益也。又下〈菩薩品〉中,明飯久如當消,云「未入正位食此飯者,得入正位然後乃消。」又云「已發大乘意食此飯者,得無生忍然後乃消。」釋曰:此即味為佛事,故疏統收經意,含於二處經文也。疏「極樂國土聽風柯而正念成」者,即《彌陀經》云「舍利弗!極樂國土,微風吹動諸寶行樹及寶羅網,出微妙音,譬如百千種樂同時俱作。
聞是音者,自然皆生念佛念法念僧之心。舍利弗!極樂國土成就如是功德莊嚴。」以經對疏,文義可知。疏「絲竹可以傳心」者,即《史記》中事。含其多事,謂漏月傳意於秦主,果脫荊軻之手;相如寄聲於卓氏,終獲文君之隨。帝釋有法樂之臣,馬鳴有和羅之伎。皆絲竹傳心也。疏「目擊以之存道」者,即《莊子》中事。「夫子欲見溫伯雪子,久而不見。及見,寂無一言。及出,子路怪而問曰:『夫子欲見溫伯雪子久矣。何以相見,寂無一言?』夫子曰:『若斯人者,目擊而道存,亦不可以容聲者矣。』
疏「既語默」下,第二結成說聽。「語默視瞬皆說」,結前文也。「見聞覺知盡聽」,顯後義也。覺收鼻舌身之三根。上既六塵皆說,今則六根皆聽。疏「苟能」下,釋其聽義。上則但能顯法為說,此則但能得法為聽也。
疏「況華嚴」下,第三況出一乘。上通三乘內外二教,皆有此理。況復華嚴一乘圓宗,何法非教?於中四節:一明事物說法。「雲臺寶網」者,即《十地經》「爾時世尊從眉間出清淨光明,乃至云又亦照此娑婆世界,佛及大眾并金剛藏菩薩身師子座已,於上虛空中成大光明雲網臺。時光明臺中以諸佛威神力故,而說頌言:『佛無等等如虛空,十力無量勝功德,人間最勝世中上,釋師子法加於彼』」等,即其文也。又寶網者,即第一經云「其師子座,摩尼為臺、蓮華為網。」下云「復以諸佛威力所持,演說如來廣大境界。」亦其文也。又言雲者,第六經初,於一切供養具雲中自然出聲說法等。
疏「毛孔光明皆能說法」者,即上《十地經》亦光明說。又第九地云「或時心欲放大光明演說法門,或時心欲於其身上一一毛孔皆演法音。」又〈現相品〉云「爾時諸菩薩光明中,同時發聲說此頌言:『諸光明中出妙音,普遍十方一切國,演說佛子諸功德,能入菩提之妙道』」等。又〈法界品〉初「諸來菩薩、下方菩薩,名破一切障勇猛智幢王,與世界海微塵數菩薩俱來詣佛所,於一切毛孔中,出說一切眾生語言海音聲雲,出說一切三世菩薩修行方便海音聲雲」等。其文非一。
疏「華香雲樹即法界之法門」者,第二明即事是法,更何論說?以有託事顯法生解門故。
疏「剎土眾生本十身之正體」者,第三明即事是能說人,何但顯法。剎土即國土身,眾生即眾生身,十身略舉其二,以二是劣尚即十身,況餘勝者。「于何非教」者,正結成也。尚即能說,況非教體。
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