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30卷CBETA T1822大于一万字 9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疏卷第七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五
論「廣說因已緣後云何」,此下大文第二辨四緣也。於中有二:初明四緣、第二重明等無間緣。此明四緣也。
「論曰至增上緣性」,因無正文,緣有經說。如契經中說四緣性,謂因緣性乃至增上緣性。
論「此中性者是緣種類」,釋上性也。界性之名是種類別義,如十八界等。即顯四種類別立四緣也。《正理》釋云「此中緣性即是四緣,如四所居即所居性,為顯種類故說性言。意辨諸緣隨事差別有無量體,然括其義,無非攝入四種類中,謂一切緣無過此性。」
論「於六因內至是因緣性」,自此已下釋四緣體性也。此文第一釋因緣體。若依《婆沙》,能作因中四大造色五因亦因緣性。此中略也,唯說全因相攝。故《婆沙》一百七云「因緣者,如種子法。等無間緣者,如開避法。所緣緣者,如任杖法。增上緣者,如不障礙法。准此四義攝法不盡。如有力能作,非唯不障故。」《婆沙》十六云「問:為因攝緣、緣攝因耶?答:互相攝。謂前五因是因緣,能作因是餘三緣。有作是說:緣攝因,非因攝緣。謂前五因是因緣,能作因是增上緣。等無間緣及所緣緣,非因所攝。」然無評家。
今詳二說不同意者,前師兼有作用為能作因,除五因外所有作用皆能作因攝。由此開避、任杖之用亦能作因攝。後師取不障礙義為能作因,故即六因攝用不盡。由斯不障礙是增上緣義,非是開避及任杖義。今詳二說,相攝為善。問:若爾,何故《顯宗論》云「六因、四緣體雖無別而義有異。且等無間及所緣緣既非因攝,故知餘二義亦有殊。緣義等故與因皆別,故有總辨因、緣異言。因謂能生、緣能長養,猶如生、養二母差別。又緣攝助因方能生,生已相續緣力長養故。或有說因唯有一,緣乃眾多,猶如種子、糞、土等異。又因不共,共者是緣,如眼、如色。
又作自事名因,若作他事名緣,如種、糞等。又能引起名因,能任持者名緣,如花、如蔕。又近名因,遠者名緣,如珠、如日。又因能生,緣者能辨,如酪出生蘇,人鑽器能辨。又正有義名因,能助顯發名緣,如字界、字緣於義有差別。如斯等類差別眾多,是故因、緣別立名想。此總意顯因親、緣疎,故因親中親五、疎一,疎緣之中疎三、親一。已隨理、教略辨諸緣。」論既此說,何理證知相攝為善?答:總說因之與緣非無有異,因是親稱、緣是疎名,六因之中五是親故以親名同,四緣之中三是疎故以疎名同。然因中有疎,謂能作因;緣中有親,因緣也。
不可以緣義疎故因緣疎能作,不可以因義親故能作親因緣。故《顯宗》云「六因、四緣體雖無別而義有異。」又准《婆沙》云「我說作用以為因、果。諸法實體恒無轉變,非因、果故。」准此故知,因緣以作用為體。作用既一,故知無異。又《顯宗》云「且等無間及所緣緣既非因攝,故知餘二義亦有殊,緣義等故。」今詳此說,義有餘也。以一師說因不攝二緣,即謂因緣及增上緣,因亦不攝。何不以因緣、增上是因攝故,二緣亦合攝在因中。又此二緣,《婆沙》兩師同許攝在因中。
二緣,一師說攝、一說不攝,如何以一師偏義例破兩師之義?又一師說因不攝等無間緣、所緣緣者,有別意也。能作因有二義:一但不障、二兼有力。若但取不障即唯攝增上,若兼作用即攝三緣。由此二師說有差別。又《顯宗》引餘處釋因、緣別義,云「因如生母、種子等。緣如養母、糞土等」者,此說親因為因、疎因名緣。如《婆沙》問四大造色為是因義?為是緣義?此以因緣為因義,增上為緣義。豈即因義是六因,緣義是四緣耶?又能作因中,親謂四大造色,根識依等。疎謂但不障礙,等無間緣及所緣緣。
若言疎故不攝入因,豈疎但不障礙?若言親故不攝入因,豈得親於根識依等?故知說不攝者是有餘說。諸論皆言除能作因,所餘五因是因緣性。性是體義、類義,此類之法是因緣體。又《婆沙》云「增上緣如不障法」,解能作因亦云不障,故知同也。豈可因不障、緣不障二不同也。一種不障,豈得有親有疎?有人於此全不開悟,自問答云:於二說中明其相攝,為約體說?為約用說?若約體說,應能作因攝彼四緣,增上一緣攝彼六因,體皆寬故。若約用說,六因、四緣作用各別,如何相攝?解云:夫六因、四緣展轉相攝,有其二義:一約體以明、二據用相似。
《婆沙》初師約體以明,因緣攝五,能作攝三。若據能作體寬實攝四緣,增上體寬能攝六因。所以但言能作攝三、增上攝一者,此師意說六因、四緣相對明攝,且據一相攝體盡即休,故說因緣攝五、能作攝三。為能作因外有餘五因,增上緣外有餘三緣,明其相攝,故不別說能作攝四、增上攝六。問:若據體性明相攝者,體性恒有,是即六因、四緣無別,如何相攝?故《婆沙》云「我說作用以為因果。諸法實體恒無轉變,非因果故。」解云:據體無變,因與緣同。以體從用,故說差別。
若《婆沙》第二師及此論,據用相似以辨相攝,若論六因、四緣作用各別,互不相攝。然說因緣攝五因、增上攝能作因者,據用相似以明相攝也。其等無間及所緣緣,不似因故故因不攝。詳其此釋,未得論意。一何諸德總無覺者。論既皆云「五因是因緣性」,如何說是以為似也。又不障之義是能作因,亦是增上緣義,因之不障與緣不障有何差別,而言相似非即是也。又言相似故攝,及云且據一相攝體盡即休者,憑何經、論,復有何例?又能作因體即四緣體,因緣何疎能作唯三緣?又增上緣即六因體,五因何疎增上獨攝能作?准此解釋,未為當理。
問:四大造色生等五因,為是因緣?為是增上?答:准《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大種與所造色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謂生因、依因、立因、持因、養因。增上者謂不礙及唯無障。」解云:是釋《發智》文,此是約四緣作論。言因者,是因緣也。《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造是何義?為是因義?為緣義耶?設爾何失?俱見其過。若是因義,此四大種於所造色五因皆無,如何可言能造諸色?若是緣義,諸所造色各除自體,餘一切法無不皆是此增上緣,如何但言大種所造?答:應作是說,造是因義。
問:此於造色五因皆無,如何因義?答:雖同類等五因皆無,而別有餘五種因義,謂生因、依因、立因、持因、養因,由此能造。有餘師言:造是緣義。問:諸所造色各除自體,餘法皆是增上緣,如何但言大種所造?答:增上緣義有親有疎、有近有遠、有合有不合、有在此生有在餘生。諸親近等說名為因,諸疎遠等說名為緣。由此義故,說諸大種與所造色為因、增上,亦無違理。又《五事論》亦敘兩說,竝無評文。」今詳兩說,前師為正。所以知然?《發智》既約四緣問答,如何實是增上緣而答是因緣,更無此例故。
若爾,何故論說五因因緣?此非同類等五因,如何是因緣攝?答:此與同類等五因義不同故,非五因攝。生果力用分同五因,不同餘增上緣,故是因緣。由此本論說十因為因緣,一為增上。問:若爾,何不說十一因而但說六?答:生等五因因義別故。若法為因果,通三界四蘊、五蘊,此中說之。造色之因唯二界果、一蘊少分,由斯不說。又若法為因,通多蘊共果,此中說之。四大為因,唯是一蘊少分共果,此中不說。由斯俱有因等五因之外,不別建立生等五因,故入能作因攝。由此造色力用勝餘三緣,故入因緣中攝。若開出生等五因,即有十因為因緣也。諸論竝據全因相攝,故說五因為因緣也。應更思之。
論「除阿羅漢至等無間緣性」,第二釋等無間緣也。此文是出等無間緣體也。謂一切已生即是過去、現在心、心所法,唯除羅漢臨涅槃心,雖是已生,非等無間,無後心故。
論「此緣生法至等無間名」,釋等無間緣名。
論「由此色等至不等生故」,廢立緣體。謂心、心所前後體一名之為等,中無間隔名為無間,等而無間名等無間。色、不相應即不如是,雖無間生,體不一故;雜亂而生,非等無間。《正理》引《婆沙》說云「心及心所,所依、所緣、行相有礙,由斯故立等無間緣。色、不相應無如是事,故不立彼為此緣體。」下自釋云「謂一所依、所緣、行相,定無有二識等竝生,故必由前與處方起。若前為礙,後不得生,由此證知唯心、心所,前能為後等無間緣。」又云「然約開避及據牽生立此緣體。故極微等雖前避後,而非此緣。心等相生有定、不定,故知亦據有力牽生。
現見一心前後相續,雖前避後其理皆同,而生、不生有定不定。且生定者,謂世第一法心之無間生苦法智忍。乃至廣說。問曰:若前後體一中無間隔,前與後處後方得生,及後定生,此證有力能牽引者,命根相生亦前後體一,中無間隔,前與後處後方得生,亦是定生,此命即是有力牽生,何故不立等無間緣?」《正理》釋云「此例不然。命與生體俱先行力所引生故。謂此命根非無間滅命力所引,要是先位所作行業力所引生。既爾,命根應一念頃一切頓起,一切同依一念行業力所引故。先業所引心、心所法起,應不藉等無間緣。
且諸命根無頓起失,即由業力生次定故,因果法爾一剎那業引多剎那異熟令起。又無用故命不頓生,謂為任持眾同分故引命根起,一命相續足能任持,多便無用。心、心所法雖先業引,而非不待等無間緣,託諸根、境而得生故。既託根、境和合故生,設多竝生亦非無用,然無第二等無間緣,故同類中無二俱起。又心、心所非唯先業力所引生,異熟及餘雜亂起故。若不更託等無間緣,應一剎那有多俱起。謂命根體唯是異熟,唯由先業力所引生,可言同類定次而起。心、心所法無如是事,異熟滅已有等流生,等流無間有剎那起,或起異熟非定同類。
故心、心所雖有異熟生,而亦不可言與命根等,是故唯等常無間生名等無間。以此與此為緣故說。」准上論文,等無間緣總有多義以簡諸法,一有開避與處後方得生;不開避後後即不生;二有牽引後力;三體等;四有生無間隔與後作緣,簡命根等。由此唯心、心所立等無間緣也。《正理論》云「譬喻論師說諸色法如心、心所法有等無間緣,見乳、醅種、花、生酪、酢、芽、果,如心、心所前滅後生,故知諸色有此緣義。又無經說唯心、心所能為此緣故立此緣,定非色者是虛妄執。」《正理論》中廣破此執。今此論明色非等無間緣,亦是破譬喻師執。
論「謂欲界色至等無間緣」,指事釋也。「或欲界後生欲界、色界二無表色」者,謂身在欲界入有漏六禪也。「或欲界無漏二無表色」,謂無漏六禪也。道、定二戒不竝起故,無欲界後起三種無表。
論「尊者世友至等無間緣」,敘異說也。由一身中先有一長養色相續不斷,後有第二長養色生,不相違害故,不立等無間緣。此師釋意闕開避義及雜亂不等故,不立等無間緣。
論「大德復言至多所蔭映」,此大德以前後、多少不等故,非等無間緣。
論「豈不心所至三摩地等」,難也。色以前後不等非是等無間緣,心所亦前後不等,如何是等無間緣?
論「此於異類至無非等過」,釋也。言其等者,據自類說,非不同類。
論「豈唯自類至等無間緣」,難也。豈是唯自類為等無間緣?因何等義唯約自說?
論「不爾云何至以說等義」,答也。
論「唯執同類至為緣故起」,敘異執也。彼相似同類為等無間緣,非異類也。
論「彼說非善至而得生故」,破異執也。無始已來未曾起無漏心,初無漏心應闕等無間緣。
論「不相應行至俱現前故」,明不相應雜亂故,非等無間緣。
論「何緣不許至無前後故」,明未來世無等無間緣也。
論「如何世尊至此法應生」,外難。未來既無前後,如何佛知次第而生?
論「比過現法而現知故」,此有部略答也。
論「傳說世尊至而非比智」,雖比過、現而知未來,而非比知,是現證也。
論「由佛比類至故非比智」,釋也。雖比過去知其未來,是現證知。非如見烟知火而不見火,如見其烟,尋烟見火。
論「若爾世尊至應不能知」,論主破也。
論「有餘復言至靜慮通慧」,又敘異說。
論「若爾至非為現證」,論主破也。
論「故如經部至此說為善」,論主破有部二說,評取經部義也。
論「如世尊說至不可思議」,未來之法無其前後,佛知前後,不可思議。如芥子納須彌、毛孔納江海。因何?小不得容大,是不可思議、不可解釋。此亦如是,法無前後而知前後,是不可思議亦不可解釋。
論「若於未來至不生餘法」,外難。若爾,未來世無前後者,因何未來如是次第?
論「若此法生至等無間緣」,釋也。謂法雖無前後,有相繫屬。金剛喻定、盡智等法相繫屬故,次後而起。如世第一法與苦法忍位已前是事相定,非剎那定。有多苦法忍未定前後,至增上忍方剎那定。此顯世第一法定在一切苦法忍前,以至生相,世第一法決定在前故。
論「諸阿羅漢至非等無間緣」,問也。
論「無餘心等續此起故」,答也。
論「豈不如是至應不名意」,難也。
論「意是依所顯至等無間緣」,通也。
論「若法與心至心無間耶」,已下兩重四句分別。此文是四句家問。「若法與心為等無間」者,是從心等無間緣生也。「彼法亦是心無間耶」者,續心後起,中間無餘物隔也。
論「應作四句至二定剎那」,答也。此是心等無間緣生,非心無間。出二定心,隔二定故。言「第二等」,等取第三位等,乃至百千剎那。此由隔初剎那等定故,非心無間也。
論「第二句者至生住異滅」,此是心無間,非心等無間緣生也,四相不從無間緣生故。初剎那定及心位四相與心無間隔故,是心無間,非心等無間也。
論「第三句者至心心所法」,此是心等無間緣生,是心、心所故。是心無間從心生,中間無隔故。
論「第四句者至生住異滅」,此非心等無間,是不相應故。非心無間,中間隔二定故。
論「若法與心至為無間耶」,第二四句問也。
論「應作四句至第二句」,答也。准前第三句是從等無間緣生亦心無間,此第一句是從心等無間生,非定無間。初剎那定,及心位皆從心等無間生,非次定後起故。是今第一句也。前第四是不從心等無間緣生,亦非心無間。二定第二剎那及出定心上四相,此皆非心等無間,是次定後起故。是今第二句。
論「即前第一至第四句」,前第一句者,是定第二等剎那等及出定心,此從心等無間生,亦次定後起故。為今第三句。前第二句者,謂初剎那定上四相,及有心位心、心所上四相,此非心等無間生,非次定後起。故為今第四句。
論「從二定出至等無間耶」,問也。
論「中間不隔心心所故」,答也。言「無間」者,不隔心、心所故,非謂不隔二定。《婆沙》一百一十一云「問:何故不說無想異熟耶?有多答。一說云:若由心力無間引起不雜亂者,可名為心等無間法。無想異熟是異熟因力所引起任運而轉,非入彼心勢力所引,故不名心等無間法。問:若爾,異熟心、心所法,亦異熟因力所引起任運而轉,應不名心等無間法。答:自類相引有勝勢力,不同彼故。俱是相應有所依等,說名自類。問:何故二無心定是心等無間法,而非心等無間緣耶?答:彼由心加行功用勤勞所引得故,名心等無間法。
與心相違,遮斷心故,非心等無間緣。又說:彼由心勢力所引起故,名等無間法。不相應、無所依、無行相、無所緣故,非心等無間緣。問:何故二無心定,前後相似無亂續生,而前非後等無間緣?答:由入定心勢力所引,不由前念力所引生,故前非後等無間緣。問:若爾,異熟心、心所法,由異熟因勢力引起任運而轉,前應非後等無間緣。答:心、心所法,是相應、有所依、有行相、有所緣故,前念於後有勝勢力引發開避,故皆是後等無間緣。不相應行與此相違,不可為例。
」又一百九十六解等無間緣中云「此中有說:若前法未至已生位,然不與後法作等無間緣,若至便作。若爾者,有心位可爾,無心位云何可爾?答:此中說有心位,不說餘位。有說:設依無心位說,亦無有過。謂入定心現在前時,頓取諸定及出定心果,亦與最初剎那定果。後諸剎那及出定心生時,與果非取,先已取故。評曰:彼不應作是說。所以者何?無有等無間緣異時取果、異時與果。若此時取果,即此時與果故。」准此評家,入二定心過去取果。若不爾者,第二剎那二定及出定心未至正生,如何取果?若爾,即《正理》與《婆沙》相違。
《正理論》云「諸作是說:入二定心滅入過去,方能漸取第二念等定及出心,彼入定心應非過去。夫取果者是牽果名,諸牽果能是行作用,依行作用立三世別。若有作用非現在者,豈不便壞世別所依?」准此論與《婆沙》正義相違。今詳《正理》所說不及《婆沙》。處處文說等無間緣,若取果已決定果生,無能迴者。若等無間緣唯現取果者,若取果已果決定生。如有期心聞鐘聲而出定者,本期心出定唯至齋時。後遇別緣,遂不聲鐘,其定即經多時不出。當入定心現在前時,為取多時定?為取少時定?若取多時定,即不應少時出,無量剎那定不生故。若取少時定,即不應多時不出,無量剎那定先不取故。故知《婆沙》理長。取果名現在者,據因緣等說,不據等無間緣等。
論「如是已釋至隨其所應」,第三釋所緣緣。此出法體。
論「謂如眼識至為所緣緣」,指事釋也。
論「若法與彼法至其相一故」,明一切法為所緣也。
論「譬如薪等至相無異故」,舉喻顯也。
論「心心所法至如是決定耶」,此明三定。問也。於所緣有三定,於所依亦有三定耶?
論「應言亦有至與所依相離」,答也。
論「有說在過去亦親附所依」,述異釋也。《正理論》云「所緣緣性應說是何?謂心所緣,即一切法。離心、心所所緣境外,決定更無餘法可得。謂一切法是心、心所生所攀附,故曰所緣。即此所緣是心、心所發生緣故,名所緣緣。」准此論即是以所緣為緣故,名所緣緣。除心、心所,自餘生法皆不攀附所緣境生,故無所緣。今應略釋三定之義。言處定者,謂眼等識唯緣色處不緣餘處。言事定者,謂緣青、黃等別,此山、此樹等異。剎那定者,謂緣此事一一剎那心、心所法皆悉決定。五識大意同也。識處定者,謂緣十二處意識各各不同,非唯望法處也。
事定者,謂一一處中隨彼彼事各各有異。剎那定者,謂一一事中於其所緣念念各別。所依定者,謂五識身各依自根名為處定。言事定者,於一根中復有多類,謂有四性、男女、非男女等,及六趣等根,修得、生得等,各各不同。剎那定者,謂依此事之根念念各別。意根處定者,謂唯依意,不依餘根。事定者,謂世第一法唯與苦法智忍為依,金剛喻定唯與盡智為依。剎那定者,謂多剎那世第一法於忍位前無剎那定,至增上忍有剎那定。
論「如是已釋至增上緣故」,此出增上緣體。准此論云「即增上緣」,故知緣即因也。若是相似,何得言即?
論「此緣體廣至增上緣故」,此釋名也。《正理論》云「增上緣性即能作因,以能作因因義細故、無邊際故,攝一切法。若此於彼不礙令生,是能作因增上緣義。」准此論文,因、緣無別。對三緣義此類最多,所作寔繁,故名增上。豈不增上攝法普周,寧復對三?言此增上非對三體立增上名。何者?對三義用而立。諸緣義用互不相通,諸緣體性更互相雜。如增上緣,義類無量、所作繁廣,餘三不然,故此獨標增上緣稱。准上論文,能作因用即增上緣。又因緣唯據作用而立,體雖相雜、其用各別,即六因用束作四緣。緣名雖疎,非別因用。又說因、緣相攝不據體論,說用相攝亦非據似,皆言相即及說是故不障礙生名能作因,即說不障為增上緣。有人兩釋:或云因緣相攝,就體性證,但據攝盡即休。全無憑據。及云:若用相攝,據似而說。此亦非理。
論「既一切法至何獨體廣」,問也。
論「俱有諸法至為增上緣故」,答也。如文可解。
論「頗有法於法全非四緣不」,此問答分別也。
論「有謂至於無為」,答也。「自性於自性」者,此無六因、四緣用也。「於他性亦有,謂有為於無為、無為於無為」者,四緣與生法為緣。無為無生,所以有為望無為、無為望無為,非四緣也。
論「如是諸緣至而興作用」,第二四緣果至何位而能興也,不明取果。准《正理論》意,與果但是功能。此名作用者,即說功能為作用也。
「論曰至有作用故」,釋因緣中二因也。俱有、相應於現在法能與果故,現在之法名為滅時。言「令俱生法有作用故」,即是令俱生果能取與果。雖說諸因是與果時,然此二因義得兼二。尋其理趣,住、滅同時,住時取果名現在故。若住別時,滅時非取果,應非是現在。
論「所言三因至作用方興」,釋因緣中三因也。此三種因於所生果,至生相時即能興故。
論「已說因緣至方取境故」,此釋等無間緣及所緣緣作用時也。前二因於滅時,三因於生時,今等無間緣於生時,所緣緣於滅時,故言相違。生時滅時者,是果至生時、滅時也。言「作用」者,是與果也。
論「唯增上緣至一切無遮」,釋增上緣也。增上緣於果法滅時、生時皆與作用,故言一切無遮。由此頌中略而不說。或以於中有無果故,所以不說。
論「已說諸緣至由幾緣生」,此下第三一頌辨法生具緣多少也。
「論曰至餘一切法」,明心、心所四緣生也。問:所緣緣等,果至滅時方興作用,如何說有由四緣生?答:《婆沙》一百三十六說「心、心所法四緣生。此言生者,起、未已滅總名生故。」《正理論》云「豈不一緣、二因作用非於彼法生時即有?如何心等四緣故生?如何因緣具五因性?雖法滅位作用方成,而法生時非無功力,離此彼法必不生故,以心、心所必杖所緣,及託二因方得生故。若法與彼法為所緣,或因無暫時,非本論說故。」
論「滅盡無想至謂如前說」,明此二定三緣生也。《正理論》云「豈不無想亦三緣生?是心、心所等無間故,亦應說為心等無間。但非心等加行引生,故於此中廢而不說。」
論「如是二定至非等無間緣」,此明二定從心等無間生。礙心起故,不與心為等無間緣。《正理論》云「二定何緣是心等無間,而不說是心等無間緣?由心等力所引生故。如心、心所生必繫屬前滅心故,非如色法可與餘心俱時轉故,非如得等可有雜亂俱現前故,非如生等是餘伴故。然心方便加行引生故,可說為心等無間。與心等起定相違害,故非心等等無間緣。」
論「餘不相應至二緣所生」,此明餘色、不相應法。
論「一切世間至一因所起」,此結正非邪也。一切世間諸法,皆從如上所說六因、四緣所起。非如塗灰外道,執自在天是作者等能生諸法。非如勝論外道,執我是實能為作者、生者。非如數論,執自性亦名勝性為諸法因。非如是等一因所生。
論「此有何因」,問也。此有何因知諸法從前諸因緣生,非自在等一因所起?下答有二因,知諸法非一因生等。
論「若一切成至一因生」,論主答也。若一切法生許由六因、四緣,生義若成,豈不便捨一切世間由自在等一因生?
論「又諸世間至一因所起」,第二因也。所以知諸法非一因生也。若許諸法一因而生,因既是一更無異因,其所生果應一時起,非前後次第等。言次第等者,更等後過也。
論「若執自在至差別生故」,此是非一因難。
論「或差別欲至無差別故」,欲頓起難也。
論「若欲差別至一法為因」,即非一因,違宗難也。
論「或所待因至應無邊際」,致無窮難也。
論「若更不待至非次第生」,欲生非次第難。
論「若許諸因至因緣正理」,違邪順正難也。
論「若言自在至無差別故」,欲位無別難也。
論「又彼自在至得何義利」,生法無益難也。
論「若為發喜至應非自在」,發喜非自在難也。
論「於喜既爾至不可得故」,於餘例喜難也。
論「或若自在至此自在為」,生苦自在無用難也。既為發喜生諸世間,地獄等趣苦惱有情如何生喜?
論「依彼頌言至故名魯達羅」,已下引外道頌證為善說。自在苦惱有情發生自喜。「由險利能燒」者,彼外道說有三阿素洛持三國土飛行空中,於自在天下過,其天不耐火箭射之,燒三國土一時俱盡,火箭險利能燒三國。「可畏恒逼害」者,以能貫人髑髏繫其頭頂,又以龍縛臂、殺象取皮,此是可畏恒逼害也。「樂食血肉膸」者,是所食也。「故名魯達羅」者,自在天千名中一名也。此名暴惡。
論「又若信受至人功等事」,此世間相違也。
論「若言自在至不見別用故」,餘因世間見自在之力,無人見也,但是明助自在之言。
論「或彼自在至應非自在」,若待餘因能生諸法,即非自在。
論「若執初起至猶如自在」,又破轉計也。
論「我勝性等至應廣徵遣」,類破餘也。
論「故無有法至自在等因」,總結成也。
論「且止破邪至互為因緣」,結前起後。
論「前言餘法」,已下第四一行頌明大種造色為因多少也。
「論曰至同類因義」,釋第一句,明四大於異類大具其二因,若自類大唯有一因謂同類因,水望於水非俱有因故。
論「大於所造至因之差別」,此明大種與造色為因也。謂有五因,謂生、依、立、持、養。此即於能作因中分出五因,若合說唯能作因,若別說即有其五。
論「從彼起故說為生因」,《正理論》云「為生因者,從彼起故,如母生子。」
論「生已隨逐至說為依因」,《正理》意同。
論「能任持故至說為立因」,《正理論》云「言立因者,能任持故,如地持物。」
論「不斷因故說為持因」,《正理論》云「為持因者,由彼力持令不斷故,如食持命。」
論「增長因故說為養因」,《正理論》云「言養因者,能長彼故,猶如樹根水所沃潤。欲知五因力用不同,應觀五喻:生因如母生子,依因如弟子依師,立因如地持物,持因如食持命,養因如水潤樹根。」
論「如是即顯至住長因性」,總結也。母能起子,師能變弟子,地持萬物,食令命得住,水令樹得長,即是四大共為五因。《正理論》云「或生因者,一切大種生所造色,非離諸大種有造色生故。造色生已,同類相續不斷位中,火為依因,能令乾燥不爛壞故;水為立因,能為侵潤令不散故;地為持因,能任持彼令不墜故;風為養因,能引發彼令增長故。如是大種雖與所造無俱有等五種因義,而有生等五種別因,故與經、論無相違失。」
論「諸所造色至眼根等果」,明造色相望為因多少也。
論「所造於大至大種果故」,明所造與大種為因多少。
論「前已總說至云何十二」,已下重明等無間緣。於中有三:初明廣心、二明三種作意、三明得心多少。此第一明廣心。就中有二:一明十二心出入、後明二十心出入。此明十二心出入也。初一頌明總成十二,後四頌明相出入也。
「論曰至合成十二」,分三界及無漏心為十二也。
論「此十二心互相生者」,已下四一頌明十二心相出入也。三界心、心所法相生之例,略有五種:一自界、二異界、三續生、四防定、五無漏。自界相生者,自界加行善心,不從異熟、威儀、工巧心生,自餘諸心皆得相生。唯除化心,唯與色界加行善心相生故。二異界心相生者,三界無覆無記心,不從異界心後起,唯除欲化心。亦不生異界心,除欲化心及命終心。生得善心即不生異地心,除續生位。不從異地心生,唯除防定心。加行善心,向上唯生加行善,向下生欲通生得善。從生者,從下、上加行善生。三續生心者,唯生得善、不善、有覆無記、異熟無記、威儀心為命終心。唯不善有覆無記為續生心。向上生除不善、有覆無記。向下生隨界所有。四防定心者,欲界生得、加行善說色染心後生。色界防定,加行善心從無色染後生。五無漏心相生者,如下文說。
「論曰至謂出觀時」,明欲界善心也。准《正理論》,欲善生色善者,初生未曾得,後起通生離欲得。
論「染謂不善至餘無生理」,明欲界染心也。
論「餘謂欲廛至能生彼染」,明欲無覆無記心也。
論「色界善心至無覆無記」,明色界善心也。
論「有覆從八至有覆無記」,明色有覆心也。
論「無覆從三至欲無色染」,明色無覆心也。
論「無色界善至并學無學」,明無色善心也。
論「有覆無間至學無學心」,明無色界有覆心也。
論「無覆如色說至及欲色染」,明無色無覆心也。
論「學心從四至及無學一」,明學心、無學心也。
論「說十二心至為二十心」,自下兩頌分十二心為二十心。
「論曰至故成二十」,分十二為二十心也。如文可解。
論「威儀路等至亦緣於聲」,此明三心所緣境也。無記語亦是工巧心故,所以緣聲。
論「如是三心唯是意識」,准此論文,威儀、工巧、通果三心唯是意識,非是五識。《婆沙》云「是威儀、工巧者,說加行也。此說通果心唯意識,據化心說,明諸心相生亦唯意識。」
論「有餘師說至十二處境」,述異說也。《婆沙》亦有二說,與此論同。准威儀等發業心文,威儀唯緣色,工巧兼聲,如發善、惡業心。今前師言緣四境、五境者,非正發業心,是前,後近心。與後師別者,唯緣四境、五境名威儀等心。後師兼十二處也。言「威儀路工巧處」者,從所依得名,威儀多依路故,工巧多依處故。
論「如是二十至自色二心」,此明欲界八心相生,如前分別。
論「次說色界至自界二心」,此明色界六心相生。
論「次說無色至謂自界四」,明無色界四心相生也。
論「次說無漏至及學無學」,明二無漏心與諸心相生也。
論「復有何緣至生加行善」,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是問也。
論「勢力劣故至加行善心」,答也。明三心不生加行善也。一勢力劣故,總三心也。二非作功用所引發故,異熟心也。三樂作功用,引發工巧、威儀轉故。後二心也。四總結也。
論「出心不由至可能生彼」,一因釋三無記從加行善心生也。
論「若爾染污至不相順故」,難也。三心不順加行善,加行不從三心生,染污加行性相違,如何染心生加行?
論「雖爾厭倦至容起加行」,答也。加行善心違煩惱故,極厭煩惱生加行善。三心不能生極厭故,不順不能生加行善。
論「欲界生得至引生彼心」,釋欲界散地生得善心,以明利故。從二無漏心及色加行心起。色界定地生得不明利故,不從彼起,亦不生彼。
論「又欲生得至無間而起」,釋欲界生得,以明利故,能續色染後生防護彼定。色生得善定勝散劣,不明利故,不從無色染心生也。
論「作意有三至相應作意」,第二明三作意。聖道相生,自相、共相、勝解作意,如文可解。即作意相應慧名之為觀,前二從所觀為名,第三從能觀相應勝解為名,即舊名假想觀也。境隨心變,心勝境故,決定印持,名為勝解。
論「如是三種至三種作意」,明此三作意皆悉能與聖道相生。此言通其初、後。初入聖道決定唯是共相作意,如世第一等。
論「若作是說至念等覺分」,顯順教也。此言俱者,是前後無間,非同時也。不淨觀是勝解作意,而與無漏覺支前後俱行,是相續義。准此故知,勝解作意能入聖道。入難出易,但證其難。
論「有餘師說至通起三種」,述異說也。此師意說入聖難,唯共相作意;出心易故,通三作意。
論「修不淨觀至念等覺分」,餘師通經。此言俱者,依傳傳說起覺支。
論「有餘復言至共相作意」,述第三師意也。此師以聖道是共相作意,入出聖道還用共相作意。
論「若爾有依至起何作意」,難後說也。夫出聖道,於曾得心出,不於未曾得心出也。於欲界有曾得共相作意,可從彼出;於色界中無異四善別有曾得共相作意出聖道也。依未至、初定、中間靜慮,同是初定不隔遠故,可依欲生。依第二乃至第四,入見道時聖道無間起何作意?
論「非起欲界至以極遠故」,遮第一計。若說亦起欲界共相作意,此極遠故。
論「非於彼地至順決擇分」,遮第二計。亦不可說於二定等地異順決擇分有曾修得共相作意。
論「非諸聖者至加行道故」,遮第三計。恐彼計云:從聖道起,曾得順決擇分。若如此者,即是得果道後起前加行,不應道理。
論「若謂有別至違正理故」,遮第四計。違正理者,《正理論》云「此救非理。繫屬加行所修作意,非得果後可引現前,是彼類故。」前說聖道無間通三作意現前,於理為善。前兩師云:皆許三種作意出聖道也。《婆沙》十一難此師云「依未至定起欲共相作意」,不言初、中二地。此論即言三者,是縱說也。或舉《婆沙》第三說難。婆沙七十二「一說欲界與未至相生。二說未至、初定。三說至中定。四說至二定。評家評取第二說也。」或此論舉三地難者,就彼計言唯共相出,唯難第三家也。《婆沙》十一評家評取初師義者,通說一切聖道,若取初入亦唯共相。《正理論》中取第二者,出見道心故。
論「若依未至定至唯自非餘地」,明諸地出無學心也。十一地中,欲及有頂無有無漏斷欲、非想非非想惑。縱令於欲曾得自在,亦依未至。縱於有頂自在,亦依無所有處。自餘諸地,自地有無漏故。若於此地得自在者,即依此入,不依上、下,由彼出心不勤求故。出自地易,皆自地出。依非想地得自在者,即依彼出。依未至得阿羅漢,雖身在欲界,於欲界心得自在,隣次而出。又身在非想,斷有頂惑,必依下地起無漏故,出心還依非想心出,更無下地心故。身在欲界,依上未至斷欲界惑,出心容依欲界心出。雖生上地不起下定,上流生非想天,必起下無漏定。
論「於欲界中至二生所得」,總舉八種作意。可了。
論「此中五種至以明利故」,明八種中,五能入出聖道,欲生得善亦續聖道,以明利故。於三界中聖道出、入可知。《正理論》云「若生第二靜慮已上,起下三識身時,諸有未離自地染者,彼從自地善、染、無記作意無間三識現前,三識無間還生自地三種作意。諸有已離自地染者,除染作意,唯善、無記作意無間三識現前,三識無間亦唯起此二種作意。准此借識,非通果也。」
論「於前所說至幾心可得」,此下第三明十二心中得心多少也。
「論曰至今得成故」,明染心中得六心也。此言得者,謂先不成,今得成也,非謂先相續有。於三位辨得:一疑心續善;二從上界退下生位,即結生染;三起惑退。此三皆是染污心也。
論「由疑續善至爾時名得」,明得欲善心也。疑續善時及界退還,爾時染心正現在前,欲界善得已至生相,名之為得。欲界善心唯此二位。
論「由起惑退至一有覆心」,明欲二心及色心也。若無色沒生欲界時,欲二心及得色一。從離色染退起欲惑,數亦准此。若從色界下生及離欲染退時,唯得欲二。
論「由起惑退至故名得六」,學及無色染心唯由惑退,無色更無上界生故,於欲染心正現前位得此六心。疑續善位得欲界善,《婆沙》二說:一說唯得生得;二說加行,若串習者亦得。無評文也。
論「色界染心至亦由退得」,第二明色界染心得六也。從無色沒生色界時,得欲化心,得色界中無覆無記及善、染心。染心亦由退得,餘心唯由界還。
論「由起惑退至故名得六」,明無色界染心及有學心唯由退得。諸文可知。
論「無色染心至故名得二」,明無色染心也。彼無上界,故無界退還。起惑退時,起上不得下,退下必得上,由此無色染心唯得二心。
論「色界善心至由升進故」,明色善也。此善升進,得未至定得色善心,得根本定得二化心,故言得三。問:何心後退?答:《婆沙》六十一云「何等心無間起煩惱現前者?若畢竟離非想非非想處染,起彼地纏現在前故退者,即彼地善心無間起煩惱現在前。若未畢竟離非想非非想處染,起彼地纏現在前故退者,即彼或善心、或染污心無間起煩惱現在前,乃至初靜慮,應知亦爾。若畢竟離欲界染,起欲界纏故退者,即欲界或善心、或無覆無記心無間起煩惱現在前。若未畢竟離欲界染,起欲界纏故退者,即欲界或善心、或染污心、或無覆無記心無間起煩惱現在前。
此中若未得根本善靜慮、無色定現在前者,彼不能起色、無色界纏現在前故退,但能起欲界纏現在前故退。若得根本善靜慮現在前、非無色定者,彼不能起無色界纏現在前故退,但能起欲、色界纏現在前故退。若得根本善靜慮、無色定現在前者,彼能起三界纏現在前故退。」《婆沙》說欲界退時無記心無間能生染心者,一說三無記心、一說二無記心,無評家也。
論「若有學心至離欲色染」,此明學心得四心也。初入見道得於學心。以無漏道離欲染時,得二化心。離色染時,得無色善。若離二界染者,通其全分。《正理論》云「此中離言非究竟離,以於色染未全離時,無色善心已可得故。有說:全離色界染時,得無色界根本地善。若爾,應說亦得學心,離欲染時亦得色善,是則應說學心得五。」依下無漏斷上惑時,修有漏未至,唯兩解不同。如下分別。
論「餘謂前說至唯自可得」,明餘心也。十二心中,三界染心即有四心,謂欲不善及有覆心;上二界各一有覆心;色善、學心總有六心所得。如前所述。三界無覆、欲、無色善及無學心,此之六心唯自可得。問:此論等言欲界染心唯得六心。《識身足論》第十三云「若成就不善心,定成欲無覆無記心。」若爾者,界還之時續生之位,爾時成就不善心,即於爾時亦合得彼威儀、工巧,即得七心,如何言六?《顯宗》亦爾。論意異故,此類非一。有人雖多種釋,於義皆悉有餘,應更撿《識身論》。
論「有餘於此總說頌言」,已下一頌束上總為三門,謂染、善、無記得心多少。言有餘者,是《雜心》頌。
論「於善心中至說名為得」,此破《雜心》頌也。言「得七」者,如前所釋加欲善也。此中善者,通漏、無漏。《正理》亦許正見續善得欲善心。通云:若爾,何故言得六心?如經主難應言得七。然學、無學同無漏故,總說一心,言六無失。
論「餘准前釋應知其相」,准前釋者,諸染污心總得九心者,一欲善心、二欲不善、三欲有覆、四色界有覆、五無色有覆、六學心、七欲無覆心、八色善心、九色無覆心。無記心唯自得,故名無記唯無記。
論「為攝前義至非先不成故」,總前得心之義總有一頌。一由託生、二由入定、三由離染、四由退時、五由續善。「非先所成故」,總釋得義也。
俱舍論疏卷第七
一交了。        範 雅
保延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夜半於南新屋點了。           加久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