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30卷CBETA T1822大于一万字 9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疏卷第五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三
論「如是已辨至同分者何」,已下第二一句明同分也。同是其界、分是其因,同之分故,名為同分。故《正理》云「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論既此釋,徒煩異解。亦名眾同分。同法非一,名為眾同,與彼為因,名之為分。
「論曰至名眾同分」,就長行中有二:一述有部宗、二引經部難。就述有部宗中,先總、復別。此名總也。「有別實物」,舉其體也。「名為同分」,述其名也。「本論說此名眾同分」,會異名也。
論「此復二種至各等有故」,於中二:一有情同分、二法同分。就有情同分中復分為二:一無差別、二有差別。此文釋無差別,謂一切有情平等皆有,唯簡無情,名無差別。
論「有差別者至各等有故」,此釋差別。故《正理論》云「一趣等生諸有情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飲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轉相樂欲因,名眾同分。如鮮淨色業、心、大種皆是其因,故身形等非唯因業。現見身形是更相似業所引果,諸根業用及飲食等有差別故。若謂滿業有差別故此差別者,理不應然,或有身形唯由相似引業所起,以眾同分有差別故業用等別。若身形等唯業果者,隨其樂欲、業用等事若捨若行應不得有。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如是同分,世尊唯依諸有情說,非草木等。
故契經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就界、趣、生、處、身等別有無量種有情同分。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准上論文,差別之因非唯業力,兼同分也。品類差別種種不同,一一之類皆有同分,與無差別覺為境界。蘊、處、界同,其義亦爾。即有情類蘊、界、處同,相狀相似亦有同分。
論「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此釋法同分也。此法同分與蘊、界、處無差別覺以為其因,亦與彼法為無差別因也。
論「若無實物至如理應知」,舉同分果證有同因。
論「頗有死生至謂除前相」,此明得、捨,如文可解。
論「若別有實物至別有人性故」,自此已下經部難也。於中有六:一別立異生性難、二無量難、三無用難、四無情同分難、五同分無同分難、六同外道難。此初難也。既有異生同分,何用別立異生性耶?《正理》釋云「豈不異生性即異生同分?此不應然,所作異故。由彼身形、業用、樂欲互相似因,名為同分。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異生因,名異生性。入離生時,於眾同分亦捨亦得,於異生性捨而不得。」
論「又非世間至無別用故」,第二難也。
論「世雖不了至亦何所用」,第三難也。《正理》釋云「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用,能生無別事類?由見彼果,知有彼故。如見現在業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作業。又觀行者現證知故。」
論「又何因不許至互相似故」,第四難也。《正理》釋云「何不許有無情同分?不應如是責,有大過失故。汝亦許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不亦許菴羅等趣、綠豆等生?又佛世尊曾不說故。但應思擇,何故世尊唯於有情說有同分,非於草等。復云何知如是同分別有實物?且我於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無有展轉業用、樂欲互相似故,於彼不說別有同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於有情說有同分。又因先業及現勤勇此法得生,於彼草等二事皆無,故無同分。即由此事證有實物。又木、素、漆、雕、畫等像及彼真形,雖有色形展轉相似而言一實。由此非唯見彼相似即言是實,要於相似差別物類方起實言,故知實有此差別法。此實言說由此法生,木等無同分不得言實,人等有同分故言實也。
論「又諸同分至覺施設耶」,第五難也。《正理》釋云「如何於彼更無同分而起無別覺施設耶?由諸同分是同類事等因性故,即為同類展轉相似覺施設因。如眼、耳等由大種造方成色性,大種雖無餘大種造,而色性成。」
論「又應顯成至由此發生」,第六難也。無差別同分如總同句義,差別同分如同異句義,或唯如同異句義?
論「毘婆沙師至於多轉故」,論主引婆沙答。《正理》釋云「此應顯同勝論所執總同句義、同異句義。若勝論執此二句義,其體非一,剎那無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令同彼亦無多過,非勝論者執眼等根能行色等,即令釋子捨如是見別作餘解,故彼所難是朋黨言,求正理人不應收採。」述曰:若如勝論,一法遍於多法,其體是常,依和合諦,是為有過。若彼外道計二句義其體非一,剎那無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令同彼亦無多過。
論「又縱於彼至乃至廣說」,有部第二引經證也。
論「雖有是說至名為同分」,此經部通經也。如經部釋,此經文是假非實。
論「若爾所說同分是何」,有部徵也。
論「即如是類至違我宗故」,經部答也。餘文可解。
論「已辨同分無想者何」,自下第三明無想異熟。
「論曰至是異熟果」,此釋無想處用等也。「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明依處也。「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寄用顯體。「名為無想」,立其名也。「是實有物」,明假、實也。「能遮未來心、心所法令暫不起」,明滅世時。「如堰江河」,舉喻顯也。「此法一向是異熟果」,明五類也。
論「誰之異熟謂無想定」,辨其因也。《婆沙》一百十八有多師釋。「初師釋云:無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眾同分是彼有心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無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是彼有心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無想定感無想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若有心時亦感無心諸蘊異熟,若無心時亦感有心諸蘊異熟。評曰:應作是說。無想異熟唯無想定感。一切命根及眾同分等眼等色根,皆是業感。餘蘊俱感。」《正理論》云「此法一向是無想定所感異熟。由彼無想有情天中無想及色,唯是無想定所感異熟故。此定無力引眾同分及與命根,以眾同分及與命根唯是有心第四靜慮所感果故。彼處餘蘊是共異熟。」准《正理》文,同初師義,非評家義。此論云「誰之異熟謂無想定」,准此論文,唯與第四說別。前三師說及評家義,皆說無想是無想定果,唯第四說通有心果。
論「無想有情至名無想天」,此釋無想有情天處。
論「彼為恒無想為亦有想耶」,已下明無想天亦有想也。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生死位中至還起於想」,答也。謂初生彼天多時有想、將欲命終位亦多時有想,於其中間長時無想,以此義故名為無想,非是彼天全無想也。《婆沙》一百五十四「評家云:如是說者,此事不定。或前多後少、或前少後多,隨彼意樂有差別故。」又《婆沙》「評家云:出無想心,通生得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通五部所斷。幾隨眠隨增者,色界有漏緣,謂第四定有漏緣隨眠。問:何故無漏緣隨眠於彼無想不隨增耶?答:彼計無想為涅槃,無想定為真道。乃至生彼及從彼沒,唯如是執還復隨轉,於真滅道不謗為無,故無漏緣爾時不起。
問:彼無想位三食亦滅,云何說有食?答:食有二種,一先時能引、二現在任持。彼位雖無現任持食,而有先時能引食,故名為有食。問:入無想心為通幾性?幾部所斷?有人釋云:雖未見文,准彼出心,入心亦爾。」今詳入心多分唯是異熟生心,以順滅故、趣異熟故。前心雖非等無間緣,然《正理論》云「彼以宿業等無間緣為任持食,謂由宿業引眾同分及命根等,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心牽引資助故,彼亦有過去觸等為任持食。無心位中唯有過去觸等為食,現在都無,有心位中二種俱有。」已上論文同《婆沙》意。
論「從彼沒已至力盡便墮」,此明後報處也。彼諸外道初修定時,必有色界善心,厭生死苦求解脫處。求師及教不逢正教,遂遇邪師,先聞邪教說無想處以為涅槃,起上緣見取,執為出離;又起戒取,非因計因,執無想定能得涅槃。即於欲界造後報業,隨其勝劣生五趣異。為求無想起下諸定以為加行,自餘定果非本所求不招引果。又非定業,由無想定力生無想天,從無想出更不入定,無想定因勢力既盡便墮欲界,不生上界,無定力故。
論「若諸有情至生天之業」,第二釋也。此明生處法爾相繫。《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有說:若造無想順次生受業者,法爾亦造欲界順後受業。」又云「問:定生何處?答:有說生地獄,有說生惡趣。如是說者,定生欲界,處所不定,或生惡趣、或天、或人。」
論「已辨無想至其想云何」,已下釋二定也。先釋無想定也。
「論曰至名無想定」,類無想異熟釋無想定也。別有二十一、或二十二非色非心不相應行,能令二十二心、心所滅,名無想定。
論「無想者定至名無想定」,此釋名也。前是屬主,後是持業。無想假者,有此定故名無想定,屬主釋也。即定無想名無想定,持業釋也。
論「說如是聲至與無想同」,釋頌如是聲也。頌言「如是」者,唯顯無想定滅心、心所,與無想同,不同無想性類體數。問:何故名定?《正理論》云「由正成辨或極成辨故名為定。有餘師說:如理等行故名為定,令心、大種平等行故。」述曰:此中定言應名等至,隨言便故名之為定。言等者,有三義:一正義、二極義、二如理平等行義。前釋取前二義,餘師取後義也,即釋等至名也。成辨義是至義也。定三名中,等至唯定非散,通無心,散心無正成辨及極成辨故。
論「此在何地至靜慮非餘」,第二明依地也。
論「修無想定至修無想定」,第三明作意也。
論「前說無想至一向是善」,第四明性攝也。
論「此是善故至五蘊異熟」,第五明果通局。
論「既是善性至正性離生」,第六明順受也。今詳此定既許有退,今身還得。復云唯是決定生受,非後不定。准此故知,若先入定已能招全五百劫果,即不合退更入無想,劫數定故。或可得招餘蘊異熟,或此重入無想定等。感彼報時,或入報出果,或入果出報。
論「又許此定至必不修行」,第七明修人異也。先起見取執無想處以為涅槃,後起戒取執無想定以為真道,方能入故。聖已斷二取,所以不入。
論「若諸聖者至無想定不」,第八明成就也。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
論「餘亦不得」,此略答也。非唯聖者不成,未來餘凡夫人亦不得也。
論「所以者何」,徵不得所以也。
論「彼雖曾習至方便修得」,此廣答也。
論「故初得時至無未來修」,便釋成就世通局也。《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入出無想定心,俱是第四靜慮有漏善心。」廣如彼述。
論「次滅盡定其相云何」,第四明滅盡定也。
「論曰至滅定亦然」,如無想定例釋滅定。
論「此亦然聲為例何義」,問也。
論「例無想定至名滅盡定」,答也。此亦然者,但例滅心、心所,非同例餘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此滅盡定幾物為體?有說:此定一物為體,若滅現前即名無心故。問:云何一滅剎那現前即名無心?答:如一受剎那現前即名有受,一想剎那現前即名有想,一識剎那現前即名有識。如是一滅剎那現前即名無心,斯有何過?有說:此定十一物為體,以十大地法及心滅故。有說:此定二十一物為體,以十大地、善大地法及心滅故。如是說者,隨滅爾所心、心所法,即有爾所物現前為此定體。」此與第三師別者,評家兼取欣、厭,第三唯二十一,故不同也。
准義,無想有二十二,謂加欣;滅定有二十二,謂加厭也。二定既唯滅心、心所為數,故知無想亦唯滅心、心所,四相准同。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問:入滅定時滅何等心、心所法?為過去?為未來?為現在?若過去者,過去已滅,復何所滅。若未來者,未來未生,云何所滅。若現在者,現在不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自滅故。答:應作是說,滅於未來。問:未來未至云何可滅?答:住於現在,遮於未來心、心所法令不相續,故說為滅。如斷城路、閉門竪幢,不令人入出,故名除寇。此亦如是。有說:通滅未來、現在。
問:現必不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自滅故。答:先現在世心、心所法,令有緣法續起而滅。今現在世心、心所法,不令有緣法續起而滅。此由誰力?所謂定力。上二說中應取前釋,順餘文故。」有人云:以是有說不是正者,即違多例。又一百五十三云「評曰:應說此入定心緣未來定,而不可說緣何剎那、不緣何剎那,以未來定有多剎那,未有先後雜亂住故。」又云「評曰:應說此出定心緣過去定,而不可說緣何剎那、不緣何剎那,以過去定有多剎那相雜住故。」准上論文,既相雜住不可別說,即是總緣過、未定也。然味定即緣次前淨定,以味定是貪相應心緣別相惑,所以別緣次前定心而起。出二定心是善心故,總緣前定,不別取也。
論「如是二定至作意為先」,第一作意差別也。
論「前無想定至非非想處」,第二依地差別。《婆沙》一百五十二「問:何故下無無想定?一說云:下諸地有歡戚受,行相麁動難可除滅。第四靜慮唯有處中受,行相微細易可斷滅故。問:何故無色無此定耶?答:唯有異生計習此定,以為能證無想涅槃。無色界中無有無想異熟可計,故無想定於彼亦無。」《正理論》云「前無想定在色界邊地,今滅盡定在無色邊地。以在非想非非想處,所受生身是最上業所牽引故,說名有頂。或有邊際故名有頂,如樹邊際說名樹頂。唯此地中有滅盡定,何緣下地無此定耶?厭背一切心,及邊際心斷,方能得此勝解脫故。謂由二緣立此解脫:一者厭背一切心故、二者邊際心暫斷故。若於下地有此定者,便非厭背一切種心,以未能厭上地心故;亦不名為邊際心斷,以上地心猶未斷故。應名厭背少分諸心,亦復應名中際心斷。
論「此同前定至善等起故」,第三明性同也。
論「前無想定至四蘊異熟」,第四明招果別。文中有二:前明受別、後依地別。
論「前無想定至勝解入故」,第五明修者別。有其三因,非異生得:一怖斷滅故;二唯聖道力所能引故;三現法涅槃勝解入故,遠加行作涅槃想、近加行作止息想。
論「此亦如前至方證得故」,第六初得同也。
論「又初得時至亦成過去」,第七明成世同也。
論「世尊亦以至皆離染得」,第八明世尊唯離染得。
論「世尊曾未至俱分解脫」,已下第九對他部辨同異也。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論「於起滅定至成俱解脫」,答也。《婆沙》一百五十三云「何故世尊盡智起已名俱解脫?答:已得彼定入出心故名俱解脫,非得定體。則由此理名離染得,後時不由加行起故。」
論「西方師說至後得菩提」,述異部也。此師意說:菩薩學位已起滅定,後得菩提。
論「云何此中不許彼說」,此責有部不許所以。
論「若許彼說至後生盡智」,西方師證自義順論說也。西方師是健馱羅國師。鄔波毱多,此云近藏,佛涅槃後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門師。
論「迦濕彌羅國至後方生盡智」,此述婆沙宗也。
論「所以者何」,西方師徵。
論「傳說菩薩至成三十四」,釋。以三十四心成菩提,不入滅盡定也。
論「一切菩薩至起滅盡定」,釋三十四心成菩提所以。
論「外國諸師至斯有何過」,外國反問也。
論「若爾至不越期心」,出越期心過也。
論「理實菩薩至無漏聖道」,西方師釋不越期心,與《婆沙》異。
論「若爾期心如何不越」,毘婆沙師破西方釋。如何得是不越期心?
論「謂我未得至諸事究竟」,西方重釋不越期心。《正理論》云「豈不由斯已成違越?欲起無漏聖道期心,如何菩薩為盡諸漏,修未曾得見、修二道,欲拔有頂見斷惑根及除有頂,修惑怨敵,立誓要期結加趺坐。事未究竟,而於其中捨所要期無漏治道,貴重無始能為誑惑世間定類,為獲共有易得滅定而致稽留。如是善成三十四念得菩提故。」
論「前說為善我所宗故」,結歸本宗。
論「雖已說二定至滅定初人中」,次下有半頌,第五重明二定同異。
「論曰至而得現起」,第一明二定起處同也。故《婆沙》一百五十三云「問:何故生欲、色界能起滅定,非無色界?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二心。此定無心,斷心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時,其心雖斷而命依色轉。生無色界,色雖斷而命依心轉。若生彼起此定者,色、心俱無,命根無依故亦應斷,是應名死,非謂入定。是故生彼界不起。」
論「若有不許至是名同相」,引證明起處同也。言「若有不許至非五行」,若不許色界起二定者,即違本論。「或有是色有」者,謂色界有也。「此有非五行」者,五行謂五蘊,迦葉佛時以行名同蘊。《婆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諸蘊以行聲說。過去如來、應、正等覺說蘊名行,今釋迦如來說行為蘊。此阿毘達磨中說五行者,欲顯今佛所說五蘊則是先佛所說五行。」已上論文。非五行者,謂有色界身不具五蘊也。言「謂色纏有情至此有非五行」,引本論釋也。「或生有想天住不同類心」者,是起異界心及無漏心,此心非色界故。「若入無想定若入滅盡定」者,是有想天中入二定也。「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者,生無想天中已入無想異熟。「是謂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者,結成非五行也。此上所說唯有色、行二蘊,無餘蘊也。言「由此證知至是名同相」,結證同相。
論「言異相者至後復修起」,第二明異相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何故生色界中能初起靜慮,無色而非滅定?答:靜慮由三緣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三法爾力。無色由二緣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滅定由一緣故初起,謂由說力。唯欲界有佛說故能起現前。不由因力,以餘生中未曾起滅定故。不由業力,以此定非業性故。不由法爾力,以無色中無世界壞故。」《正理論》云「謂滅盡定初起唯在人中。有說者、釋者及有強盛加行力故。」
論「此滅盡定至斯有是處」,明滅定有退也。若不退,即不得於色界起。鄔馱夷,是阿難共住弟子。
論「應如是知至亦有是處」,正引經證退也。
論「應如是知至往色界受生」,結證所以也。若不退起色界煩惱,即不得生意成天中,已離無所有惑得此定故。既經說生彼,故知有退。
論「有餘部執至此義亦成」,述異釋無退義得成也。離第三定染得第四定,即第四定處亦名意成天,滅定不退亦得生彼。
論「第四靜慮至契經說故」,破異說也。
論「此若必然至超越定義」,異執難也。
論「此定次第至隨樂超入」,釋外難也。言次第者,據初修說。
論「如是二定至有頂地故」,自此已下述多別也。此第一依地異也。
論「加行有異至作意為先故」,第二異也。
論「相續有異至相續起故」,第三異也。
論「異熟有異至異熟果故」,第四異也。
論「順受有異至生二受故」,第五異也。
論「初起有異至最初起故」,第六異也。
論「二定總以至滅受想耶」,問定名也。
論「二定加行至名他心智」,舉喻釋也《正理論》云「何緣唯說滅受想定?厭逆彼二生此定故。謂想與受能為見、愛雜染所依,故先厭逆如是二法多諸過患,如立蘊中已廣分別,故偏厭逆入滅盡定。」
論「今二定中至心復得生」,問心重生因也。
論「毘婆沙師至等無間緣」,引《婆沙》釋,由過去世等無間緣力能生也。《正理》廣明在滅定位總無有心,故彼論云「無心有情理必應有,有命等故,異於命終有情色、心非決定有。心若定有,色亦應然;色有時無,心亦應爾。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依色、心隨一。引契經說識不離身,於定無心亦無違害。以即於此所依身中識必還生,故言不離。謂一相續眾同分中,識相續流非畢竟斷。譬如鬼病暫不發時,由未永除仍名不離。乃至然定後心復得生者,定前心作等無間緣所引發故。又加行中要期勢力所引發故。」
論「有餘師言至非由心起」,述經部宗。彼宗色、心互為因起。
論「故彼先代至心有根身」,引經部宗古師證也。
論「尊者世友至故無有失」,敘異計通難也。
論「尊者妙音至亦應不滅」,述妙音師破也。
論「若謂如經至故有差別」,反遮通難。
論「由此道理至諸心皆滅」,結歸婆沙宗也。
論「若都無心如何名定」,外難。定是心所,若都無心,如何名定?
論「此令大種至故名為定」,述有部兩釋也。定即等至異名,散無此能,故等至名唯目於定。二定無心亦有此能,故此二定亦名等至。
論「如是二定至令不生故」,述有部宗實有。若假即無有體,如何能遮礙心令不生也?
論「有說此證至無別實體」,釋經部假體也。
論「此唯不轉至是有為攝」,釋雖無體而名有為。
論「或即所依至假立為定」,第二釋也。即無心位所依色身假名為定。
論「應知無想至餘說如前」,類滅盡定釋無想定。
論「此非善說違我宗故」,可解。《正理論》云「又執滅定體唯是假,未知何法為假所依?非離假依可有假法。」述曰:如瓶等假,所依即是色等四境。若四境無,亦無瓶等。「又唯不轉。其體是無,如何可言是有為攝?此前後位及現皆無有性,恒時不可得故。而言是有,是有為攝,但有虛言都無有義。若言假定亦有所依,謂所依身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立為定。是則此定應無記攝,非無記法可說為善。」述曰:若身為所依,即是無記。已下自立宗也。「是故唯應依心、心起,非前定心力能遮礙餘心。由此故知,離前心外定有別法能遮礙心。由此法故,於無心位雖有心因而心不起,即此別法名滅盡定,體是有為,實而非假。修觀行者,由定前心要期願力所引發故,令滅盡定勢力漸微,至都盡位無遮礙用,意、法為緣還生意識。由此准釋前無想定及與無想。」述曰:亦同實有。
論「已辨二定命根者何」,自下第五,半頌述命根也。
「論曰至謂三界壽」,此引對法會二名也。
論「此復未了何法名壽」,問體性也。
論「謂有別法至說名為壽」,答壽體也。
論「故世尊說至如木無思覺」,引經證也。
論「故有別法至說名為壽」,結體用也。
論「若爾此壽何法能持」,問也。
論「即煖及識還能持壽」,答也。
論「若爾至應常無謝」,難也。既言三法更互相持,必無先滅,應常不謝。
論「既爾此壽至相續轉故」,有部被難轉計。
論「若爾至而須壽耶」,經部難也。經部宗六處住時勢分名壽,大乘本識上假立,有部別有實物。故經部言:何緣不許唯業能持煗、識,而須壽耶?
論「理不應然至恒異熟故」,有部出過。若一切識唯是異熟,可說唯業能持。有情或起善、染之心,及異地無漏諸識互起,如何得說唯業持識?
論「既爾至何須此壽」,經部轉計。
論「如是識在至彼無煖故」,有部出過。彼既無煖,誰持於識?
論「應言彼識業為能持」,經部又轉計也。
論「豈得隨情至唯業持識」,有部責經部數轉計也。
論「又前已說」,有部述前破也。
論「前說者何」,經部問也。
論「謂前說言至皆是異熟」,有部述前說也。
論「是故定應至說名為壽」,有部結自宗也。
論「今亦不言至非別實物」,經部敘自宗也。
論「若爾至說名為壽」,有部問壽體也。
論「謂三界業至說名為壽」,經部答。
論「如穀種等至住時勢分」,舉喻顯也。《正理論》云「於此但應徵經主意。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內五色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起染污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中,無業所引異熟勢分,說何為壽?若於是處有業異熟,從生剎那至命終位恒無間轉,可說是處有業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說為命根。此既無業所引異熟住時勢分恒無間轉,云何可說此有命根?其理既然,為說何法名業所引住時勢分?既無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復屬於誰?既無如是相續決定,由何義說隨應住時爾所時住說為壽體?是故經主於此義中專搆多言都無所表。
又所引喻於證無能,如種所引相續無斷,乃至熟時恒隨轉故。放箭所引相續無斷,乃至住時恒隨轉故。此二可有乃至熟時住時勢分,非業異熟於一切時相續無斷,可言業謝猶有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所引喻於證無能。」准上論文,《正理》破經部義。論主既下不存經部之義,不勞更釋。故下文云「別有實物是說為善」。有人雖作俱舍師釋,未為當理。
論「有謂有行至恒行不息」,論主因其義便兼破勝論。此敘計也。彼計德句義有二十四種,行是第二十一,故言是德差別。彼計諸法從此至彼,速疾迴轉等皆由行力。箭等乃至未墮落時,其行猶如鳥銜其果,持其箭也。
論「彼體一故至無墮落時」,論主破也。其箭之上行德持箭,初發、將墮其體是一,後無別障往趣餘方,先急、後緩至時分位不同,應不得有。又應畢竟無墮落時。初發、將墮其行一故。
論「若謂由風至無差別故」,破轉計也。若風能障,初即應墮。若初不能障,後亦應然,即應畢竟無墮落時,障風一故。
論「有別實物至是說為善」,論主結歸有部宗也。
論「為壽盡故死為更有餘因」,自此已下述傍論也。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施設論》說至捨壽行故」,引論四句答也。「第一句者感壽異熟業力盡故」者,此通二義:一任業自力盡故不能招果、二由邊際定等損其業力不能招果。捨壽行復有二義:一亦得同其外緣損壽、二亦得同其壽盡故死,與外緣損義不全同。外緣損壽,非令業力不招異熟,但緣強於業,壽隨緣損。捨壽行義轉其業力令招富果,與壽業盡亦不全同,壽業力盡非是他緣,捨壽行力是別緣令盡,各有片同。《正理》將同業盡,此論謂同橫緣。兩師各據一途,互無全是亦不全非。《正理》先彈,自招其失。此第一句壽盡故死。第二句即福盡故死;第三句是俱盡故死;第四句是俱不盡死,但由抂橫緣死。「又亦應言捨壽行故」者,以其片同第四句故引入此中。故《正理》云「不應復言捨壽行故,義已攝在初句中故者,以其片同初句義故。」廣如前釋。
論「壽盡位中至俱盡故死」,釋伏難也。能感二種業俱盡時此死,由感壽業盡死,豈由福盡令命死耶?解云:福盡於死雖無功力,以死之時二俱時盡,由斯但言俱盡故死。此俱盡言,不欲說由福盡力也。
論「《發智論》說至一起便住」,又引《發智》釋傍論也。
論「彼言何義至一起便住」,論主釋《發智論》,或是《發智》自釋。《正理論》云「若所依身可損害故壽隨損害,是名第一隨相續轉。若所依身不可損害,如起而住,是名第二一起便住。」《婆沙論》云「有說色身名為相續。若身平和壽則無夭,若身損壞壽則中夭。」
論「迦濕彌羅至有非時死」,引《婆沙》釋。隨相續轉是有障非時死也。不隨相續轉一起便住,是無障非是非時死也。
論「故契經說至輪王胎時」,已下引四得自體證前義也。前三句證隨相續轉,第四句證一起便住。「戲忘念天」,由喜增忘念便死。「意憤恚天」,由怒增故死。《婆沙》一百九十九問此二天云「如是諸天住在何處?有說住妙高層級,有說彼是三十三天。」今詳此天雖二說不同,皆可得與修羅相害。准此即合二害俱有,因何但言唯可自害?又應說諸佛自般涅槃,此亦同其自害句攝。《婆沙論》一百五十一於此句中云「復有一類或龍、妙翅,或鬼及人,或復所餘,可為自害非他害者,唯可他害及俱害者。」如文可解。俱非害者中有上二界全,勝業感故。
「那落迦」,上品惡業感故。「北俱盧洲」,壽分定故。「見道、慈定、滅定及無想定」,定力勝故。「王仙」,謂輪王或捨國習仙,或初受位時先習仙道名為王仙,此亦由勝業力,俱非害也。「佛使」,謂所使人,此由佛力。如時縛迦,此云活命,舊云耆婆、或云耆域,訛也。佛遣入火抱取殊底穡迦,此云有明,舊云樹提伽,訛也。此《涅槃經》說,外道記女、佛記為男,母死火焚,佛令活命抱取有明,俱火不燒。活命佛使、有明佛記,俱不死也。達弭,此云有法。羅,此云取。於有法神邊乞取,從所乞神為名,故名有法取。
「嗢怛羅」,此云上勝,亦是長者子。殑耆,是河神名。羅名攝受。父母憐子,與子立名殑耆攝受。女聲呼名耆,男聲呼為伽,舊云恒河,訛也。「長者子耶舍」,耶舍此云名稱。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然無損。「鳩摩羅時婆」,鳩摩羅,此云童子。時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也。「最後身菩薩」,謂是王宮所生身也。此等皆是俱非害也。問:若爾,何故與上不隨相續轉不同?答:廣略異耳,如《婆沙》四句與此不同。如上所引,論師意爾。
論「若爾至受生有情」,外人難也。若謂上所說是俱非害,何故契經唯說非想處受生有情?
論「傳說至俱非可害」,論主答也。無自地聖道及他近分道所害故,名俱非害。餘地為他近分地道及自地聖道害故,不名非自他害。
論「豈不有頂至應名他害」,外人重難。既為下地聖道所害,如何得名非自他害?不信前釋,故言傳說。此難無救。
論「如是應說至舉後顯初」,論主更引正解也。理實色、無色界一切有情俱非二害。經說非想非非想,舉後顯初引例也。
論「云何有處至第一樂生天」,第一樂生天有三,梵眾是初,舉其梵眾兼顯上二。
論「云何有處至第二樂生天」,第二樂生天有三天,極光淨天是最上天,舉極光淨以顯下二。
論「彼經如聲至不可例彼」,外人難也。前文云「謂在非想非非想」,不言如非非想也。後文言「如梵眾天」。如聲是顯譬喻義也。如梵眾天,餘天亦爾。可言舉初顯後。彼無如聲,何得言舉後顯初?
論「若顯喻義至亦有如聲」,論主破前難也。若謂要有譬喻方得有如聲者,如人一分天是第一識住,此之如聲欲喻何法?故知無喻亦有如聲。如梵眾言亦非譬喻,但是舉其梵眾兼顯上天。
論「已辨命根,諸相者何」,已下有一頌半,第六明四有為相。於中有三:初半頌明相體、次半頌明小相、後半頌明四相待因緣。
「論曰至是無為法」,總釋四相名也。《正理論》云「如是四種是有為相,顯彼性故,得彼相名。」述曰:此四種相顯諸有為性是無常,從其所顯名有為相,無此相者表是無為。《婆沙》三十八云「何故作此論?有執諸有為相皆是無為,如分別論者。或復有執三相是有為、滅相是無為,如法密部。或復有執相與所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續沙門。彼作是說:色法生、老、住、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亦爾,顯有為唯是有為,唯不相應行蘊所攝。或復有執色等五蘊出胎時名生,相續時名住,衰變時名異,命終時名滅,如經部師。
為遮彼計,顯彼唯是眾同分相,非有為相。有為相者,諸有為法一一剎那皆具四相。」《婆沙》三十九云「謂或有執三有為相非一剎那,如譬喻者。彼作是說:若一剎那有三相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然無此理,互相違故。應說諸法初起名生,後盡名滅,中熟名老。為遮彼執,顯一剎那具有三相。問若如是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答:作用時異,故不相違。謂法生時生有作用,滅時、老時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有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剎那,故無有失。或生、滅位非一剎那,然一剎那具有三體,故說三相同一剎那。
由此因緣,故作斯論。」准上兩釋,相用皆是異時。前釋三相同一剎那,後釋生、滅異剎那也。然異、滅相用同、異時,文不決定。「問:四相為是共相?為是自相?一說自相、一說共相。評曰:應作是說,此是共相。然共相有二種:一者自體共相,謂一一有為法自體各有生等四義;二者和合共相,謂一一有為法各與生等四相和合。此四但是和合共相。復作是釋:剎那住相微細難知,難可施設,故說不住。謂剎那量是佛所知,非諸聲聞、獨覺等境。
如乘神通屈申臂頃,從此處沒至色究竟,於其中間非不相續,可有從此往至彼義;亦非一法移轉至彼,又無從此越至彼義。是故決定剎那剎那生滅相續從此至彼。於其中間諸剎那量,最極微細唯佛能知。由此故言諸行有住。一說無住。評曰:既不能通,應信有住。由有住相力,諸行生已能取自果、能取所緣。由異、滅力,一剎那後無復作用。若無住相,諸行應無因果相續,心、心所法應無所緣,故必有住。
論「此中於法至能壞名滅」,釋別名也。《正理論》云「此中生者,謂有別法是行生位無障勝因,由能引攝令其生故。能引攝者,謂彼生時,此法能為彼勝緣性。雖諸行起皆得名生,然此生名但依諸行生位無障勝因而立。住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諸行引自果無障勝因。異謂前法是行相續後異前因。滅謂別法是俱生行滅壞勝因。」
論「性是體義」,此釋頌中第十字也。
論「豈不經說至之有為相」,問也。經說有三,因何說四?答中有二:一不說住相;二住、異合說。
論「於此經中至所謂住相」,此初答也。應合說四,不說住故,但說有三。
論「然經說住異至異名住異」,通伏難也。難云:若經不說住相,何故彼經云住異相?通云:經說住異,即是此中異別名也。引例可知。
論「若法令行至有為相中」,釋經不說住相所以。於中有二:一為住相不令有情怖故不說、二以住相濫無為故不說。此即初也,如文可知。
論「又無為法至故經不說」,第二答也,如文可知。
論「有謂此經至名住異相」,此下大文第二答經不說也。即是敘異說也。
論「何用如是總合說為」,問合說所以也。
論「住是有情至與吉祥俱」,答合說所以也,如文可知。
論「是故定有四有為相」,結也。
論「此生等相」,已下半頌第二明隨相也。此四小相立名不同,或名隨相,隨本相故;或名小相,對大相故;或名生生,等生本生等故。
「論曰至四種本相」,此釋頌中「此」字,即是此四本相也。《正理》釋云「此中有言兼顯定義,意顯此有唯四非餘。此謂前說四種本相。」述曰:釋此同此論,釋有、此論無。
論「生生等者至滅滅」,此釋本相所有隨相。《正理論》云「即是生之生生,乃至滅之滅滅。」
論「諸行有為至由四隨相」,此釋諸行有為。有其二義:一法體生滅由四本相、二得有為名由四本相。本相有為,亦准此釋。《正理論》云「世尊何處說隨相耶?豈不此經亦說隨相,謂生等相亦是有為故,生生等相亦起等性故。契經既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有為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如何此中不攝隨相?又於諸相皆有亦言,故此經中亦說隨相。言有為之起亦可了知者,起即本相生,亦表生生義。盡及住異亦可知言,類起亦言應如理釋。若不爾者,何用亦言?故契經中於無為法,說尚無有起等可知。此說意言:諸無為法尚無生等本相可知,況生生等隨相可得?若不爾者,應但說無起等可知,不應言尚。又薄伽梵於契經中說諸有為相復有相故。契經說色有起盡,此復應知亦有起盡。乃至廣說又契經說老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復有相。
論「豈不本相至展轉無窮」,此釋有無窮過。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無斯過失至功能別故」,答也。
論「何謂功能至或謂士用」,釋功能也。作用是業用名,士用就喻以顯。《正理論》云「為親緣用名曰功能。」
論「四種本相至一法有用」,此釋功能別也。
論「其義云何」,問也。
論「謂法生時至唯生本生」,此廣答也。
論「謂如雌鷄至其力亦爾」,此顯喻也。《正理論》云「生性既無異,功能何有別?如受領納,性雖無異而有差別損益功能。又本相、隨相境有多少,如五識、意識境有少多。」
論「本相中住至隨應亦爾」,此後三相准前釋也。
論「是故生等至無無窮失」,此總結也。
論「經部師說至如所分別」,經部師宗四相無體,與大乘同,故作此商略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
論「無定量故至證體實有」,經部出所以也。既無三量,何得言有?《正理論》云「又此諸相豈如瓶等有定現、比,或至教量證體假有?既遮實有,故彼定應許生等相體是假有。第三計有,理必無故。」
論「若爾何故至亦可了知」,有部救也。既經言有三有為之有為相,即是屬主之名。前是本法、後是其相,故知法外別有四相。
論「天愛至義是所依」,經部答也。
論「何謂此經所說實義」,有部問也。
論「謂愚夫類至之有為相」,自下經部釋也。於中有五:一明經說意、二明經不說剎那四相、三釋經重說有為相言、四敘經部所立、五引教證。此文初也。
論「非顯諸行至亦可了知」,第二明經所說非剎那也。凡言相者,表其體性令人了知,經言亦可了知,明非不可知也。一剎那中生等四相既不可知,定是非經所說。
論「然經重說至表善非善」,第三明經重說有為意也。經言有為之有為相,前言示三相體,後言表前三相是有為也。非是如有白鷺鳥處知其水有,亦非欲表有為善、惡,如童女有髮細且長、兩臂過膝等是其善相,髮麁臂煩等是惡相。
論「諸行相續至名為住異」,此即第四述經部宗。此說一期三相是假非實,非一剎那是實非假。
論「世尊依此至衰異壞滅」,已下第五引教證也。於中有五:一引佛為難陀說經、二引三頌、三引本論、四會本論、五即別立剎那四相是假非實。此即初也。佛弟難陀性重欲染,欲染之本為貪其受。佛令難陀觀受生、住、異、滅,難陀得道。佛於眾中說難陀言:「是善男子!善知受生、善知受住,及善知受衰異、壞滅。」准此經文,一類樂受初起名生、終盡名滅,非一剎那觀受之法通自他身,亦不得言現在之心不得觀現在受。
論「故說頌言至相續說住」,第二引三頌證經部義也。前二頌證一期四相非一剎那,後一頌破有住想也。
論「由斯對法至名剎那法性」,此即第三引本論證。
論「雖《發智論》至非一剎那」,此第四會本論文也。言「一心」者,非一剎那名一心也,依眾同分一相續心說一心也。
論「又一一剎那至四相亦成」,第五別立剎那四相是假非實。於中有二:一標宗、二問答。此即初也。
論「云何得成」,問也。
論「謂一一念至非無差別」,答也。「謂一一念本無今有生」,准此,生在現世,同大乘也。即是法有名生,有唯現故。「有已還無名滅」,准此,亦同大乘,法無名滅,至滅相時法已過去。「後後剎那嗣前前起名之為住」,此與大乘不同。《成唯識》云「住表此法暫有用。」嗣前前起者,以相續不斷義名為住也。「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為住異」,於前後念相似生時,前後相望非無差別。此亦與大乘不同,《成唯識》云「異表此法非凝然故。」
論「彼差別相云何應知」,有部問也。如金剛等前後異相,云何得知?
論「謂金剛等至而見相似」,經部答也。如金剛等極堅之物,前後相同而有擲、未擲異,及強力擲去速墮遲、弱力擲去遲墮速,時不同也。雖有不同,金剛本相前後相似。大種雖復前後相似,轉變差別,其義亦成。亦餘諸行例亦如是,相雖相似,轉變義成。
論「若爾至應不遍有為」,有部難也。最後聲、光及涅槃時最後六處,既無後可異,應無住、異。有部師難住、異相也。既無住、異,即汝所立住、異二相不遍有為。
論「此不說住為有為相」,經部答也。我第三言住異相者,不欲說住為有為相,但欲說異為有為相。
論「其義云何」,有部徵也。
論「謂住之異至無不遍失」,經部答也。謂住之異故,若有住必有異也。謂最後聲、光等,嗣前起故名住,此即名住最後聲、光,異其前念名為住異。即住名異,故名住異也。非是待後剎那前方名異,亦非待後剎那前方名住。理必應然。只可後異前故名之為異,不可前異於後名之為異。若異於前,異由於自;若異於後,異乃由他。
論「然此經中至生等別物」,經部述經意也。即有為法本無今有名生,有已還無名滅,相續名住。即此前念後念不同名異,已顯有為之無常相,何用離其所相別有生等?
論「云何所相法即立為能相」,有部難也。若說色等本無今有等是有為相,即是所相立為能相。云何所相法即立為能相?
論「如何大士相至理亦應然」,經部引例答也。既大士等相不異大士等,故知有為之相不異有為。
論「雖了有為至有生等實物」,經部述經生等四相,雖不離有為,然不即彼。雖了有為色等自性,而不能了先無今有生、今有後大滅、相續之住相、差別之住異,仍未知彼體是有為,故非色等即有為相,然非離彼色等生有生等實物。
論「若離有為至復何非理」,有部却問:我立生等別有體性異其所相,有何非理?
論「一法一時至許俱有故」,經部示非理也。一一法上同時具有生等四相,即法生時應即滅等,同有體故。
論「此難不然至而不相違」,有部通也。雖體俱有,用有前後。謂生作用令未生法生至現在,現在已生豈須生相?由此生時非即是住、衰異、壞滅。
論「且應思擇至有用無用」,經部難也。未來法體未得為有,即生等相體亦非有。如何得說生相有用、三相無用?
論「設許至現在相」,經部縱有未來難也。生相有用時不得是未來,生相已用時不得名現在。有部之宗約其作用辨三世故,《正理論》云「謂有為法若能為因引攝自果名為作用,若能為緣攝助異類是謂功能,如前已辨。一切現在皆能為因引攝自果,非諸現在皆能為緣攝明異類。謂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損害者,便於眼識不能為緣攝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損,定能為因引當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別。然於同類相續果生有定不定,攝引勢力名為作用亦名功能。若於異類相續果生,但能為緣攝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
」述曰:準《婆沙》問四大生等五因,為是因?為是緣?一說是因,一說是緣。准此論意,因是因緣、緣是增上。其因緣定有取果,取果作用定在現在。其增上緣攝助異類,於中有取果者、有非取果者。其取果者,即是諸有為法住現在世,於增上果皆有取果用。其未來法及生相法功能雖是攝助,而非是取、與。准《正理論》上下文,一切取果皆是現在。此中說取自類果者,據顯說也。一切法體住現在時定能取果,故無能障也。若因與果及增上緣攝助諸法,即容有被障,如因暗障眼,識不依根也。又餘一切有為住現在時,皆能取其自果名為作用,無力能遮不取果故。一切有為法住現在時,攝助異類即不決定,有法力能遮彼功能不得起故,如眼識等。此釋自類果者,即因緣所取皆是自類。
論「又住等三至為名壞滅」,經部宗難三相同時用也。
論「諸說住等至剎那滅義」,經部難也。若用前後,諸法生已經住時、異時、滅時,三時既別,應三剎那時之極少,名剎那故,即違教說剎那滅義。
論「若言至非異非滅」,經部難住先用過也。住、異、滅相同時而生,因何住相先餘二用?
論「若住力強至所衰壞耶」,又難住力若強,因何被其異滅,并其本法俱遭衰壞。
論「若言住相至令無再用」,又遮難也。若言住相同其生相不再用者,理亦不同。法生不可更生,生相無其再生;法住可令更住,如何住相不令再住?
論「又誰障住用至何不於先用」,又遮此住用暫有還無也。若異、滅為障,即力合強住,應先住用;若力弱住,故於後用,即不合能障於住也。
論「又住用息至更無所為」,又遮難也。若住不由有障暫用自息,即應法自然壞滅,何用異、滅二相?
論「又應一法至理不應有」,又縱許有滅而破其異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所以一法不許有異。
論「異謂前後至立異終不成。經部出所以也。若前一法說異不成」,無所異故。若後異前即非一法,是故一法立異不成。《正理論》云「諸對法者於法自體差別用中立有異名,非唯自體。謂有為法於自體中能引自果作用名住,即此作用衰損名異。此住及衰無容自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住、異相。於斯正理何不忍歟?」又云「非正生位立有異名,作用爾時未衰損故。即由此理立住、異名,此能衰損引果用故。由法作用被衰損時方引自果,由因被損後果生位漸劣前因,故果漸劣由因有異。此果剎那復由俱起異相為緣令衰損故,復能為後果漸劣緣。如是一切有為相續,剎那剎那令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成。此義既成應為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故,前諸剎那定有差別。若爾,相續漸增長時應無異相,不見異故,無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緣助,勢力增強摧伏異故。
論「雖餘部說」,已下破正量部。彼執色法有二緣滅:一內滅想、二外滅緣。心法唯內滅相,不待外緣剎那即滅。先破色、後破心法。
論「雖餘部說至有滅相為」,初破色法待二緣滅。既現見薪由火緣滅,如何更說別有內滅?服寫藥痢,豈是由天?
論「又心、心所至不應正理」,次破心剎那滅不待外緣。一法之上同時既有住、滅二相,應於一時亦住亦滅。相違同時,不應正理。
論「故依相續至善順契經」,經部師破他宗已,結自宗順經合理。
論「若生在未來至何不俱生」,已下半頌第三明生相待因緣合方能生法。
「論曰至非皆頓起」,就長行中有二:一釋頌文述有部義、二問答分別。此即初也。
論「若爾至因緣力起」,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經部師問。
論「豈諸有法至而不可知」,有部答也。答中有三:一以細故,雖有實體,汝不知也。二反難,若無生體,因何得有生覺?三反難,若法外無生,如何得有第六轉聲?此即初也。豈得以汝但見因緣不見生相,即謂唯有因緣、無生相也。豈諸有法皆汝所知?此之生相雖現有體而不可知,以法性幽微甚難知故。
論「生相若無應無生覺」,反難也。心法託境必不自起,生相若無應無生覺。
論「又第六轉至色之色言」,反難第六轉也。若生異色,可得說言色之生等;第六轉聲既名屬主,非即一法。若於一法有屬主言,應有說言色之色等。
論「如責無生至隨其所應」,類釋三相別有體也。
論「若爾至有等別性」,自下經部反難通也。於中有二:一破生覺、二破屬主。此即初也。就初中有二:一就內法無破、二同外道有破。為成空、無我覺法,外應有空、無我性。此就內法無破。謂無我觀時,觀一切法皆無有我,應於法外別立空、無我性。若於法外無其空、無我性,如何得有空、無我覺。既有空、無我覺,法外無空、無我性故,唯有生覺,法外無生性。言「為成一二至有等別性」,同外道有破也。既有生覺,即離法外別有生相,即應一二覺、大小覺各別,合離、彼此有性等覺,應如外道法外執有數量各別。合離、彼此有等別性,外道計如前述。
論「又為成立至言何得成」,第二反難,破第六轉。如文可知。
論「是故生等至無別實物」,結成經部宗也。
論「為了諸行至隨應當知」,經部通經,離法之外無別生等。經說第六轉聲色之生言,先法說、後喻顯。如文可知。
論「若行離生相至何故不生」,有部難經部也。有為、無為俱無生相。有為既生,無為何為不生?
論「諸行名生至何得言生」,已下經部通也。於中有三:一無為不得名生;二將有部非一切法皆有生相例;三將有部一切有為同有生相,因緣或有能、無能例。此即初也。本無今有可得名生,無為體常,如何名生?
論「又如法爾至皆可生」,此第二也。如汝有部唯有為有其生相,無為之法無其生相。我經部宗亦爾,有為可生,無為不可生也。
論「又如有為至一無生用」,第三釋也。如汝有部一切有為皆有生相,而許因緣望有為法於一有用、於一無用,即如眼根於生眼識有用、於生耳識無用。我經部有為、無為同無生相,而彼因緣望有為有用、無為無用。餘文可解。
論「如是已辨至其義云何」,已下第七有半頌明名、句、文身。
「論曰至句身文身」,釋頌等也。
論「應知此中至壹伊等字」,會異名也。「名謂作想」者,由於色等念色等名,令於色等起色等想。名是想因,名為作想。此是因取果名,說名為想。論既不言想謂作名,不可釋言從因受稱。因取果名者,即是名之異目,亦不可別為一釋。或是名之異目,亦可名如作想。詮法相狀,義與想同,故名為想。梵云那(去聲) 摩,此云名,是歸義、赴義、隨義、趣義,謂隨音聲歸赴於法趣其自相。
梵云縛迦(去何反) ,此云章,是詮辨終竟義,如說諸行無常等章。直言諸行是名非句,直言諸行義未究竟,更云無常方成究竟。故名詮義究竟,名之為章,如立蘊章詮蘊究竟。若爾,何故外典章、句義別?答:詮義究竟名之為章。詮義之中有廣有狹,極狹名句,廣名為章。即於章中分其二義:一句義、二章義。即句同章,故名為章。
「或能辨了業用德時相應差別」者,如說善能招愛果、刀能割物等,此是業用;寂滅為樂,此是德也;三無數劫,此是時也。相應,謂詮諸法相隨順也。差別,謂詮諸法義不同也。或差別是其總義,即是對其自性名差別也。如說諸行是其自性,無常是其差別。《對法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其義同也梵云便杜那,此云文,是能彰顯義。西方俗呼醬酢、鹽、扇等物為便社那,以醬、酢、鹽等能顯於味,扇能顯風,故名便社那。舊譯為味,誤也。以文顯故,與名、句為依,故《對法》云「彼二所依是文。如綾、錦文由起於絲顯異餘處,即依此顯安布以為龍、鳳。又合龍、鳳以作錦窠、根本皆依文、絲顯成。絲如其聲,文如其字,龍、鳳如名,句如其窠。壹、伊等字顯在聲上,即將此顯能目自性,別更生名目差別義,別更生句。此名、句皆依於文。
論「豈不此字至亦書分名」,此問答分別也。豈不此字即是紙上屈曲色名為字?問也。答云:非為顯書分色字,製造諸不相應字;但為顯不相應字,製造色書字。依此色字記持不相應字,及將色字傳流異方及於後代,是故不相應諸字非同書字。
論「云何名等身至迦佉伽等」,釋名等身。「云何名等身」者,問也。梵云迦耶,此云身。「謂想等總說」,已下答也。梵云三木訖底,此云總說,總說釋身義也。即是二三等名總說為身。梵云三摩婆曳,此云合集,總說即是合集。二三等名,名合集義,於合集義中說嗢遮界故。由合集義中置嗢遮字界,後字緣助成總說義,即以總說釋於身也。二名為身,三名已上名為多身也。此中名身乃至文身者謂迦佉伽等皆至三數釋者,一不名身;二單名身;三名已上皆多名身,至於多身不減三也;四、五已上皆是多故,不須至四、五也。
前釋文中即以十二音中[褒-保+可] 、阿、壹、伊釋,今釋身中即以字體迦、佉、伽釋者,欲顯此二皆得是文,故倚互明。
論「豈不此三至心不相應行」,已下問答分別。此即經部問也。
論「此三非以至即令了義」,有部答也。
論「云何令了」,經部問也。論「謂語發名至乃能令了」,有部答也。《正理論》云「此中經主作如是言:豈不此三語為性故用聲為體色自性攝,如何乃說為心不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云『語力、文力』,若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不依於文』。又說伽他因,謂闡陀文字。闡陀謂造頌分量語為體。又契經言『知法知義』,法謂名等,義謂所詮。又契經言『文義巧妙』,又言『應以善說文句讀誦正法,惡說文句讀誦正法義即難解』。又說『如來獲得希有名、句、文身』
,又說『彼彼勝解文句甚為希有』。由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加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唇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了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又見世間隱聲誦呪,故知呪字異於呪聲。又見世間有二論者,言音相似一負一勝,此勝負因必異聲有。
又法與詞二無礙解,境界別故,知字離聲。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相無差別,其中屈曲必依迦、遮、吒、多、波等。要由語聲發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顯義,由此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能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能說,文是所說,義謂非二,如是則為無亂建立。
論「非但音聲至方攝語故」,此是經部敘自宗義。
論「何等音聲令義可了」,有部問經部也。如我所釋,有名之聲方能了義。汝言即聲了義,何等音聲令義可了?
論「謂能說者至智者立瞿聲」,經部釋也。於一瞿聲詮其九事,由共定量故能了義。
論「諸有執名至能詮定量」,准聲共立定量,名亦如之。
論「若此句義至別有實名」,自此已下經部師難有別名也。但由假音聲顯用已辨,因何計有離聲實名?
論「又未了此名至為由語生」,經部定有部宗兩關進退難也。
論「若由語生至何待別名」,難語生名也。
論「若由語顯至何待別名」,難聲顯名。
論「又諸念聲至可由語發」,難無生理。一念之聲未能詮表,多念之聲乃能呼召,故知多念之聲乃有名也。前後念聲剎那已滅不可聚集,又不可說一字之名分分漸生,進退徵難無其生理,如何可說由語發耶?
論「云何待至能生無表」,有部反難經部成自義也。由多念表色念念漸生入於過去,最後表剎那無表方生,聲生於名義亦准此。
論「若爾至應能了義」,經部難也。既唯最後聲能生名者,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何須要待前念之聲?
論「若作是執至不可集故」,難異執也。若語生文,文復生名,亦同前難。前後念文不可集故。
論「語顯名過應例如生」,前難語生名,復准難語顯名也。生謂名由聲生,顯謂名先有體但由語顯。已上破有部離語有名,自下破離語有文。
論「又異語文至莫辨其相」,諸明慧者現量知無也。
論「又文由語至皆不應理」,若生若顯二關破斥,准語於名生顯之過也。《正理論》云「此難違害自所稟宗。彼說去來皆無自體,聲前後念不可頓生,如何成文、成名、成句?若前前念傳傳相資,最後剎那成文、名、句,但聞最後應了義成。又無相資,去、來無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資?既無相資前後相似,後如初念應不能詮,聞後如初應不了義。故彼所執前後相資聲即能詮,理不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無,故後待前能生名等。雖最後念名等方生,而但聞彼不能了義。由不具聞,如先共立名等契約能發聲故。然聞一聲亦有了者,由串習故。依此比餘,故經主言破彼非此。
論「又若有執至而不應許」,破異計也。若名與所詮義俱時而生,由如生相與義俱生者,即有三過:一名在現在,義在過、未;二子名與子俱生,父母不合隨意立名;三無為無生,應無有名。
論「然世尊說至安布差別」,通有部難。難云:若謂離聲無別名者,因何經說「頌依於名」?答云:即聲安布,假說為名。
論「執有實物至及心次第」,總非有部別立實名。如樹等行,離樹無行。心之次第,離心無體。名亦如是,離聲無體。
論「或唯應執至便為無用」,經部縱文,破有名也。
論「毘婆沙師至所能了故」,此迷有部宗也。《正理論》云「《毘婆沙》說名、句、文三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說一字時但可有名,說二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名身。二字生者,說二字時但可有名,說四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字生者,說三字時但可有名,說六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九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
此為門故,餘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應說。句亦多位,謂處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若八字生名處中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三十二字生於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經、論文章多依此數。若六字已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後句。若減六字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長句。且依處中句辨三種:說八字時但可有句,說十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說:說二十四字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說:說三十二字時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說一字時但可有文,說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文身。
由此理故應作是說:說一字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說二字時,有名、有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多文身。說四字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等三。說八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說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有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說三十二字時,名、句、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為門,餘如理說。」准上論文,多念聲生一文,前念聲無文。一文生一名及一字句者,即一念聲三法同起,謂文、名、句。
若二字名已去,於前念文未有名、句,至其後字成名、句位方有名、句。多文生一名、多名成一句者,非一一念聲皆有文、一一文皆有名、一一名皆有句,然有一字生名,容有一字一名、一句,或無一字句,句必須二字。其二字已上生名者,皆於第二字等方有二字名生。若二字乃至多字生名者,於前字即得生解。此由聞者串習於前解義,非謂於前位中有二字名等於先已生。如言「諸行」二字名,於中有二:一二一字名、二一二字名。餘例准此。所以如是如說二字名時,一人聞諸、一人聞行,各生一解故。若聞一兼二,即是串習。
若作此釋,善順名之極少,謂一字也。又如說「諸行無常」等句,諸行是自性、無常是差別,名詮自性、句詮差別。無常二字,或有名起、或無名起,義則未定。如說無常可厭,無常即是自性、可厭即是差別。此無常二字理合有名,若為差別即無名起。如實說者,若為自性、若為差別皆悉有名。如人說諸行無常句,有人唯聞無字、或唯聞常字、或聞無常二字、或具聞四字。若唯聞無字者,謂唯說無。若聞常字者,謂唯說常。若合聞者,謂詮無常。然此無常未屬何法,故知此上所聞皆不了句。若有聞說諸行無常,此方了句,知此無常諸行差別故。
以此准知,諸行無常四字之邊,一一皆有一字名也。於中若至二字,亦有二字名也。至第三字,有一字名及三字句。如有但聞「諸行無」三字,此即謂詮諸行無也。諸行為自性、無為差別,至第四字有一字名,及二字名,及三字名,及三、四字句也。於中加減如理應思。又釋所以四字名等有一字名,發語遠加行心多緣此故。如說「諸行」兩字,必須先緣詮諸詮行一一別名,方可合成二字名故。《正理》、《婆沙》說名、句、文各有三種:一名、二名身、三多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有一字生、有二字生、有多字生。
《婆沙》名有六位,有一字、二字、四字、八字、十六字、三十二字。准此論,據位相倍及極一頌,作如是說。然實以論非無三字、五字、七字、九字等生名之者,上引論云一字生名、二字生名、多字生名。多字生名者,或三字已上生名,皆多字名。以西方語法,說二名身有合集義故,說三已上皆名多故。或說四字已上名多字生也,倍二字故。一字生名者,說一字時但名名,說二字時有名身也。多名身有二釋,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即謂多名身。
有人云:問多名身中,一云說三字時名多名身,一云說四字時名多名身,其義云何?解云:三字生名名多名身者,第一、第二字為一身,第一、第三字復為一身,第二、第三字復為一身。依聲明法,言三已去方說為多。若四字生名名多名身者,隣次相合即為三身,名多名身。又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約多身。又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准上三釋自相牟楯,但遍說而已,不能是非。何者?准論所明,但說名、句、文三各有三位,謂一、二、多。一以名一故不成身,二以名二故成身也,第三亦合以名多故名多名身。
因何說一二之位即是名之一二?第三多位因何其數即說是身?若於此中以身多故名多名身,即是第三說其身數,於中亦合說身及身身。依第二解,四字生多隣次相對應名身身。又自引聲明說三已上方得名多,因何復說身上加身名為多身?若爾,三字生者次第相合亦有二身,是身上加身,應亦得名多名身也。雖一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既不得所由,即是如虫食木。此中所說一、二、多三皆約名說,不據身論。《婆沙》更有明文,應撿錄之。又牒文云三字生名名多名身者,謬。三字生名者,唯有一三字名故。此中兩說不同。一據成多即名多身,謂三已上。
二據位相倍,謂四名已上倍於前也。兼依二釋,義皆無違,故論雙舉。然唯有字、名、句體而無頌體者,其字、名、句,五趣諸方愚智不同,但能語者皆聲發文,依文有名,依名有句,皆能說自性、差別故,皆令解自性、差別。故其頌唯是文者能作,只是安布其文乃至名、句,更無別物。問:如說一名、一字,對諸方名各生異解,為有多名、為有一名?為有一字、為有多字?答:字唯是一,諸方通用更無差別。名即不同,若為此方語,唯有此方名,無諸方名。所以知然?若不爾者,即應唯說一字生名應有多名。論既不說多名,故知唯有一名。又當發語遠方便心唯緣一方名故。問:若爾,何故生其多解?答:此如絲竹之聲亦生名解,似而非實。
論「此名身等至此皆應辨」,已下半頌第二義門分別。
「論曰至然不可說」,第一界地門也。於中有二:一云唯欲、色界;一云通無色界,然不可說。二說之中,前說為正。就前說中,有其二說:一云唯隨語繫,謂唯二地,謂欲界、初定;二云隨身繫,謂通五地,謂欲、四禪。舊《婆沙》有四說、兩重評文。初二說,一云隨語、一云隨身,評取隨語。後兩說,一云欲色界、二云通無色,評取前說。深法師云:「一論不可有二評故。隨語繫者是後評,但說不許無色有名,非是欲許隨身繫也。」法師此釋深有理趣。准《正理論》等解名、句、文、身,皆依聲有文,依文有名。
又此論云「有情名聲謂語表業」,故知餘聲無有名也。所依語業既唯二地,如何能依之名通於五地?若謂《正理》等論雙舉二故則容兩是,亦不應理。此論亦舉無色界名而不是非,豈亦兼取?故知名隨語繫,義決定也。問:若爾,何故但法無礙解通其五地,而無論文說唯二地?答:准論所說,名繫地中即敘二說。法無礙解繫地之中即唯說通五地,故知法無礙解據能緣說。若隨語、隨身,皆容五地,心能緣故。由此無文敘二說也。法無礙解是了法慧,如何即令與所解名定同地也。詞無礙解是其能作諸方語慧,由此唯於發語地有,不通餘地。
有人自作問答云:問:發語通果心不緣三界,如何名等能詮三界?解云:雖發語通果心不緣三界,然通果加行遠能發心能緣三界,故所發名能詮三界。詳此問答,未達一切發語心也。一切近因等起發業之心,皆緣色聲為境,因何偏問通果心也。加行之中有緣其名,未必定緣所詮義也。如多人不識摩尼寶等,豈不得有此寶與名。
論「又名身等至非所顯義」,第二情、非情分別也。《婆沙》五十云「問:誰成就名等?為能說者、為所說耶?設爾何失?若能說者,則阿羅漢應成染污法等,以阿羅漢等亦說染污法故。若所說者,則外事無為亦應成就名等,以彼亦是所說法故。答:唯能說者成就名等。問:若爾,後難善通,前難云何通?答:阿羅漢等雖成就染污等名,而不成就染污等法,以染污等名皆是無覆無記法故。」十五又云「問:名等為善、不善、無記耶?答:無記,非造業者故思起故,如四大種。」已上論文。然發業時,近因等起唯緣於聲,遠因等起亦通緣名,不從遠因判性。餘處說業、心二緣名者,據遠而說。
論「又名身等唯是等流」,第三五類分別。非色法故,非是長養。隨欲生故,非是異熟。是有為故,非實。從同類因生,故非是剎那,是等流性。
論「又唯無覆無記性攝」,第四三性分別門。
論「如上所說」,已下一頌,大門第二總釋餘義。
「論曰至無覆無記」,釋頌第一句也。如文可解。
論「并無色言至類通二義」,釋頌第二句也。上句說一分同,下句說一分異。名身等,界唯欲、色,類唯等流。同分,界即通三、類通於二。是謂異也。《正理論》云「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性、族類、沙門、梵志、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說:諸同分中有先業所引生者,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
論「得及諸相至非異熟等」,釋下兩句,如文可解。
論「已說如是至隨應准知」,已下指當,如文了知。
俱舍論疏卷第五
保延三年十月十日朝點了,依維摩會□
角壽 一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