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30卷CBETA T1822大于一万字 9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疏卷第十五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三
論「此別解脫至不爾云何」,此下一頌,大文第九明三種律儀所從得處。初之「從」字通其三節,從一切、從二、從現;第三句「從」字通二節,從根本、從恒時。總有五節。
「論曰至後起而得」,釋第一節。謂別解脫律儀從一切根本、加行、後起處得,即是殺等加行、根本、後起。太法師取禮僧等加行、說重等後起。此恐非也。《婆沙》一百二十云「別解脫戒通於業道、加行、後起處得。」此是明發戒處。已發戒後方說重等,如何後起是發戒處?取殺等加行、根本、後起為勝,戒防此三位故。
論「從二得者至性罪遮罪」,釋第二節。有二種二,謂情、非情;性罪、遮罪。若唯染心發,是性罪攝,如殺生等。若通染、不染,是遮罪攝,如飲酒等。《正理論》云「於情性罪謂殺生等,遮謂女人同室宿等。非情性罪謂盜外財,遮謂掘地壞生草等。」
論「從現得者至有情處故」,釋第三節。即離七惡業根本、加行、後起,得別解脫戒。七惡業道及加行、後起,既有情所依、所止處,發戒亦合同。過去、未來,非是有情,非依處及非止處故,於現在蘊、界、處得。《正理論》云「有情處者,謂諸有情,及諸有情所依、止處。
現蘊、處、界,內者即是有情所依,外者名為有情所止,非過未故(解云:有情即是六界之總名,所依即是內蘊界。有情所止者,即是外器、草、木及財、食。此等皆是現在假聚,非過未故)。」《婆沙》一百二十云「彼別解脫戒唯於現在有情數蘊、界、處得,不於過未,墮法數故。
論「若得靜慮至況從遮罪」,釋第四節。《正理論》云「若得靜慮、無漏律儀,應知但從根本業道,以定中唯有根本業道故。非從前後近分而得,以在定位唯有根本,在不定位中無此律儀故(解云:此由六禪地中靜慮及無漏,與欲惡戒作斷治等,翻此故有二種律儀。惡戒既唯根本七支,此亦唯根本業道。散心非彼斷等對治,由斯無有此類律儀,非如別解脫從別緣制)。」
論「從恒時者至蘊處界得」,釋第五節。《正理論》云「從恒時者,謂從過去、現在、未來,蘊、處、界得,如與此戒為共有心(解云:既心緣三世,斷彼惡戒所得律儀亦於彼處發)。」太法師云:「理實而言,過去蘊、處、界自發過去定、道心俱戒;現在蘊、界、處自發現在定、道心俱戒;未來蘊、處、界自發未來定、道心俱戒。以戒從現在有情處得,故三世各別發;以定、道心通三世一時得,故戒亦三世一時得。故言從三世蘊、處、界得。故《正理論》云『從恒時者,謂從過去、未來、現在蘊、處、界得,如與此戒為俱有心。』」法師此釋誤也。若如法師此釋,即是得恒時,非是恒時得,即與共有心別。如何論云「如俱有心」,又云「以戒現在有情處得故」。
論「由此差別至加行、後起」,已下四句分別。第一句是得別解律儀非定、道;第二句是得定、道非別解;第三俱句;第四俱非。如文可解。
論「非於正得至防護過現」,正《婆沙》文云「正得三種戒時,現無七支不善。言從現根本處得者,不分明也。應言從現起業處得,處是起業道處。」《正理論》云「有言非得善律儀時可有現在惡業道等,故應別立此四句文。謂應說言:有一類法於彼唯得別解律儀非二律儀,乃至廣說。第一句者,謂於現在得前後近分及遮罪遠離,餘隨所應皆如是說(准此,加行、後起者是惡業加行、後記,非是受戒時加行、後起)。於業道等處置業道等聲,故前四句義亦無失。由如是理,亦通防護過、現業道等,非唯防未來,以業道等聲說彼依處故。若異此者,則應但說防護未來,律儀但能防未來罪令不起故;非防過、現,已滅、已生,律儀於彼無防用故。
論「諸有獲得至異相云何」,下一頌,第十明律不律儀支因多少。
「論曰至支因說不定」,總釋有情必同支,因不定。八種律儀必普緣一切有情處發,支即不定,或四、或七,因或上、中、下等。
論「支不定者至名律儀支故」,釋支不定。比丘、比丘尼具有七支,餘戒唯有身三、語一,謂五戒、八戒、十戒不同,四根本業道名律儀支故。
論「因不定者至後三因說」,釋因不定。因有二種:一無貪、無瞋、無癡三因;二上、中、下三因。若無貪等三因,若就體明別,即三因所發戒別。若就人明戒,無一住律儀者不從三因發律儀者,必俱起故。若上、中、下因,無一住律儀者發一種戒從三因發,上、中、下心不竝起故。若就別戒、別時,即容有也。頌中言「支因不定」者,就上、中、下因說。
論「或有一類至勤策戒」,句數分別,如文可解。
論「無有不遍至不全息故」,釋定遍有情無不遍也。若一切眾生中,留一有情擬行殺、盜、婬等,戒總不發,以惡意樂不全息故。
論「若人不作至別解脫律儀」,釋全息惡意樂也。若不作五種定限,則惡意樂全息。若作五種定限,隨有一定,則惡意不息。
論「謂有情支處時緣定」,列五名也。
論「有情定者至當離殺等」,釋有情定。若言家獸不殺、野獸即殺,非怨不殺、怨即殺等,是有情定。
論「言支定者至當持不犯」,釋支定也。謂若五戒、二百五十戒等,於中隨簡一戒,云不能持,即不戒發。
論「言處定者至當離殺等」,釋處定也。謂我若於自國即不殺等,若於他國即行殺等,名處定也。
論「言時定者至能離殺等」,釋時定也。唯近住限一日夜;餘戒皆從盡形,若限年月戒即不發。
論「言緣定者至能離殺等」,釋緣定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受者至相似妙行」,總結也。若作上五種定限,律儀不發,但得妙行。諸經中說得戒者,是引接言。
論「於非所能境如何得律儀」,問也。若於此有情能殺等發願不殺等,可得律儀。他方聖人及上界地所有眾生,於此一切必定不能殺,如何於彼得不殺等?此不殺等不由受心不行殺等。
論「由普於有情至故得律儀」,答也。以發起增上,於一切眾生不損命意樂故,於一切眾生得於律儀。
論「毘婆沙師至有得捨過」,敘《婆沙》釋也。《婆沙》反釋:若唯於能殺等境得律儀者,如此處羊是能殺境,上界天非是能殺境。於此生中,或有天作羊時應處得戒,羊作天時應捨於戒。非此得捨緣,如何得捨?《婆沙》一百一十七第二師釋,大同此論。
論「彼說不然至例亦應爾」,難《婆沙》釋。若能境有增、減,即戒有得、捨。如草有生、枯,戒亦應增、減。
論「彼言不爾至性不同故」,《婆沙》釋也。能、不能境同一情性,若殺、不殺,境有增、減,戒有得、捨。生草變枯其性有異,若生草枯損無罪故,戒無得、捨。
論「若爾有情至於理不然」,重破釋也。若謂生草後枯不同故戒無減者,有情般涅槃已,既無前性,如何不減?此是論主述古問答。《雜心論》中亦同此論。
論「前所說因於理為善」,斷取前解不全捨惡意樂故因。
論「若爾前佛至無減前過」,敘《婆沙》問答也。此是其問。
論「以一切佛至無減前過」,答也。《婆沙》一百二十云「問:若別解脫律儀唯於現在有情處得,非於去、來蘊、界、處者,則諸如來、應、正等覺律儀不等。所以者何、過去諸佛出現世時,無量有情為律儀境。彼有情類已入涅槃,釋迦牟尼於彼境上不得律儀。」今釋:迦佛出現世時,無量有情為律儀境。彼有情類已入涅槃,慈氏如來於彼境上不得律儀。境有寬、狹,律儀亦爾。
豈不諸佛律儀不等(此是各別發戒家難)?「答:應作是說:律儀境界雖有多、少,而律儀體前、後無異,俱從一切有情境處總發得故(此第一師,境別戒同答)。有作是說:三世如來律儀不等亦無有失。問:若爾,《施設論》說當云何通?如彼說『一切如來、應、正等覺皆悉平等』。答:由三事等故名平等。
一修行等,謂諸如來皆於過去三無數劫勤修四種波羅蜜多究竟圓滿得菩提故;二利益等,謂諸如來等於無量應化有情作利樂事此究竟故;三法身等,謂諸如來皆具十力、四無所畏、三念住、大悲、十八不共等勝功德故。由此三義故言平等,非律儀體無多、少異。又由根等故說等言,以一切如來皆住上品根故。又由戒等,一切如來皆得上品戒故。此是別別有情,戒各別也。有餘師說:一切如來、應、正等覺所有律儀,皆於一切有情處得,故說等言,非體無異。謂過去佛律儀所從諸有情境,設今猶在,釋迦牟尼從彼境上亦得律儀。
然無此理,釋迦如來、應、正等覺律儀所從諸有情境,設當在者,慈氏如來從彼境上亦得律儀。然無此理,故說等言亦無有失(此第三師意。前後佛所發戒境各別不同,如一有情前年住現在蘊,與今年住現在蘊,體各別故,前佛戒境至於後佛必無此理。假設至今亦能發戒,以力停故名之為等。今論主同第三釋也)
」又次下文云「此中有說:彼七支戒,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是一(云云。同前第一師)有說:此七支戒,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各異。如有情數量,所得戒亦爾(此師所說一一有情各得七支,三善根同。是第二師也)。有餘師說:別解脫律儀,隨因差別成二十一。
此中有說:二十一種,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不異(云云)。有說:此二十一種,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各異。如有情數量,所得戒亦爾(已上三牒說,皆無評文也)。」下文又云「問:有於外物中得律儀不?若有得者,所得律儀應有增、減。
謂生草枯時、酒味壞時應減,即彼生時、熟時應增(云云)。如是說者,於外法中亦得律儀。問:若爾,律儀應有增、減。答:無增、減、以總得故。謂此律儀總於一切生草等上得一無表、而世間無有無生草等時。總於一切蒲桃等酒、則不壞時得一無表。世間無有無諸酒時、是故律儀無有增、減。」准此評文,故知一切有情上同發七支為正。又准道理,此說為正。所以得知?且如眾生無邊,即有無邊七支無表。此等無表非俱有因,各別四大所造。一念戒體既無邊故,能造四大又多於戒、是對礙法,如何六尺之身容爾所四大?故知總發於理為善。
論「已說從彼至例此應知」,此下明不律儀支、因。如文可解。《婆沙》一百一十七云「如是說者,律儀漸得,非不律儀。所以者何?律儀難得,以難得故漸受、漸得;不律儀易得,以易得故頓得、頓受。」
論「此中何名至名不律儀者」,簡住不律儀人。謂屠羊等但起盡壽,恒有害心,名住不律儀者;若限以年月起於害心,不名住不律儀者。
論「由彼一類至名不律儀者」,此釋名也。有兩釋:一以住不律儀事業故、二成就不律儀故。
論「言屠羊者至當知亦爾」,重釋也。為活命故,要期盡壽恒欲害羊,名屠羊者。餘典刑等,亦要期盡壽恒有害意,名典刑者。
論「遍於有情至得不律儀」,敘《婆沙》問答也。於中有二:一難普於一切有情得不律儀、二難發一切支。此即初難。
論「由彼至親至有損害心」,答也。由彼作害一切羊意樂故,至親作羊亦起害心,故普於彼得不律儀。
論「既知至親至可有害心」,重難也。本欲害羊,既知至親、現不是羊,如何於彼可有害心?
論「又聖必無至得不律儀」,引聖難也。至親可為羊,於彼得惡戒;聖無作羊理,如何得惡戒。
論「若觀未來至得不律儀」,又重難也。至親有未來羊體,觀彼有害得惡戒。羊等有未來聖、親體,觀彼未來無害心,應不於羊得惡戒。
論「於羊等現身至得不律儀」,答也。既於現羊起惡心,如何不得不律儀?
論「於母等現身至應求異理」,難絕也。於羊現身有惡意,不觀當身現不發不律儀,但觀現羊發不律儀。於現至親無有惡意,應不觀當羊發不律儀。此二既等,應求異理。《正理》救云「如是等例於理不齊,無善意樂故、有惡意樂故。謂彼正受不律儀時,無正思惟調善意樂:我當不害一切有情:有邪思惟凶勃意樂:我當普害一切有情。事雖主羊,惡心寬遍,是故容有觀未來羊,於現聖、親亦發惡戒;非觀來世聖及至親,於現羊身不發惡戒。」
論「又屠羊等至具支不律儀」,第二難發一切也。
論「彼遍損善至故得具支」,答也。彼遍損七支善意樂故,得七支不律儀。
論「若爾彼人至具發七支」,重難也。如有先受二、三學處,不捨此善,後屠羊者,豈得七支?今詳此人不發惡戒,但得處中,不遍損惡意樂故。
論「毘婆沙者至不律儀人」,述有部宗也。
論「經部諸師至唯除八戒」,述經部宗。彼宗善、惡戒七支不具,於境不遍,皆容名住律儀、不律儀人;唯除八戒,彼宗八戒必具支故。
論「由隨彼量至互相遮故」,如先受五戒,發願唯殺或兼盜等,由隨彼量唯違不殺生等,得殺生等不律儀。不可亦遮不妄語等,隨所期限互相遮故。由此善、惡二戒俱得缺支,亦得名為住二戒者。如說犯戒不捨者,亦名犯戒、亦名持戒。《正理論》云「若汝意謂如善律儀有不具支,此亦應爾。謂如有受近事、近住、勤策律儀,雖不具支,而亦得彼缺支攝戒。受不律儀,亦應如是。此例非等,律儀、不律儀,用功、不用功,得有異故。謂諸善戒,要藉用功,善阿世耶方能受得,以難得故,理數必應非受一時總得一切。若諸惡戒,不藉用功,惡阿世耶便能受得,非難得故,理數必應隨受一時總得一切。以於欲界不善力強,惡阿世耶任運而起,造諸重惡不待用功,善阿世耶易毀壞故,隨受一種便總得餘。善則不然,故例非等。理見穢草不用功生,要設劬勞嘉苗方起。
論「已說從彼至未說當說」,自下有一頌,第十一明得惡戒、處中方便。
「論曰至便發惡戒」,釋由二因得諸不律儀。由二因得:一者生在不律儀家,由先現行殺等加行者;二雖復生在餘家,由初要期受殺等事便發惡戒。《婆沙》一百一十七,有三說不同。或有說者,亦由受得,謂手執殺具,誓從今日乃至命終常作此業以自活命。爾時便得此不律儀。復有說者,雖執殺具、自立誓言,然彼不得此不律儀,由二緣得:一由作業、二由受事。由作業者,謂生不律儀家,最初作彼殺生等業,爾時便得此不律儀。由受事者,謂生餘家,為活命故懷殺害心,往屠羊等不律儀所,作是誓言:我從今者乃至命終,常作汝等所作事業以自活命。爾時便得此不律儀。復有說者,此亦最初作彼事業時,方乃獲得此不律儀。此論依第二師義,《雜心》、《正理》亦同此。
論「得餘無表至諸福業事」,已下釋得餘處中無表由三因也。此是初因,謂由田也。不簡心之輕重,但初施園等即發無表。
論「二者由受至常施食等」,第二因也。等者,等施衣等及惡業等。此由受者,不簡輕、重及未作業,要期誓受即發無表。
論「三由重行至行善行惡」,第三因也。此業無依及非誓受,必須重行乃發無表。
論「由此三因起餘無表」,總結三因。
論「如是已說至未說當說」,自下第十二明捨差別。於中有五:一捨別解;二捨道、定;三捨惡戒;四捨處中;五捨非色。
論「且云何捨別解律儀」,下兩行頌,第一明捨別解脫律儀也。前一行頌明四、五緣捨戒,後一行頌敘異說也。
「論曰至根調伏故」,釋律儀總名也。
論「唯除近住至由四緣捨」,此先釋七眾有四緣,後釋近住有五緣也。
論「一由意樂至捨學處故」,「由意樂」者,簡狂亂等。「對有解人」,簡對狂亂及畜生等。「發有表業」者,謂自云:我從今已後不復能持等。此言與受戒時相違故捨。
論「二由棄捨眾同分故」,此命終捨,捨所依故。
論「三由二形俱時生故」,此是所依變故。二形非是戒所依故。
論「四由所因善根斷故」,此是所因斷故捨。戒之所因,所謂三種善根,善根既斷戒亦隨捨。
論「捨近住戒至由五緣捨」,釋近住戒等五緣捨,加過期限。
論「何緣捨戒由此五緣」,問也。
論「與受相違至過期限故」,答也。受時言能持,捨時言不能持,故是相違。餘四可解。
論「有餘部說至苾芻律儀」,述經部計。言「墮罪」者,謂四重罪,墮地獄故,名為墮也。此說犯重亦捨戒故。
論「有餘部言至皆止息故」,述法密部計。此同《婆沙》持律者計。此加法滅,戒亦捨故。
論「迦濕彌羅國至謂持犯戒」,述有部計。「非犯一邊罪,一切律儀應遍捨故」,釋所以也。「非犯餘罪有斷尸羅」者,有兩釋:一云邊罪是非邊罪之餘,非犯餘邊罪令非邊罪有斷尸羅。二云餘罪者,是不犯之餘,非犯餘罪令不犯者有斷尸羅。
論「如有財者至但名富人」,喻顯可知。
論「若爾何緣至立他勝名」,經部難也。本以有戒名苾芻、名沙門、名釋迦子。戒是苾芻體、沙門性,既佛言非苾芻等,壞滅墮落,立他勝名。犯四重禁既名他勝,如何得有成苾芻戒?
論「依勝義苾芻密意作是說。有部答也。言非苾芻等。非勝義苾芻」,勝義苾芻,謂諸聖者。
論「此言凶勃」,經部責也。
論「凶勃者何」,有部反問。
論「謂於世尊至為犯重罪緣」,經部答也。有二凶勃:一解了義經令成不了、二與多煩惱者為犯重罪緣。
論「寧知此言是了義說」,有部問也。
論「由律自釋至是了義說」,經部答也。言「名想」者,身是俗人,名號苾芻,故言名想苾芻。言「自稱」者,是具戒比丘犯重之人,實非苾芻,而自稱言我是苾芻,故言自稱苾芻。言「乞匃」者,出家之人以乞自活,故名乞匃苾芻。言「破惑」者,謂諸聖者,得無漏道真破惑故,故名破惑苾芻。破惑苾芻即勝義苾芻。律既自釋,犯重之人實非苾芻自稱苾芻,明知犯重無有戒體。此義中言非苾芻者,謂非白四羯磨苾芻,非約勝義言非苾芻。若犯重人先是勝義,後由犯重成非勝義,可得說言依勝義說言非苾芻。
非犯重人先是勝義,後由犯重成非勝義,何得釋言依勝義苾芻言非苾芻?經言犯重非苾芻者,謂非白四羯磨受具足戒苾芻。勝義苾芻謂得見道已上,此無退故,非為勝義苾芻故敘五偏七聚。五偏七聚者,是白四羯磨苾芻犯重之人。既先是白四羯磨受具足戒,今破此戒名非苾芻,故是非白四羯磨苾芻。非先是勝義今非勝義,如何言就勝義苾芻言非苾芻?故知此經是了義說。
論「然彼所說至犯重亦然」,破有部成立也。大師立喻,如多羅樹若被斷頭,必不復能生長廣大,諸苾芻等犯重亦然。大師此喻顯犯一邊,餘戒不復生長廣大。汝今言非犯一邊一切律儀應遍捨者,是徵詰大師。《正理救》云「豈斷一多羅樹頭,即餘三不能生長廣大?喻、法非等。」
論「大師此中喻顯何義」,有部問也。
論「意顯於戒至一切律儀」,經部答也。意顯犯重,捨一切戒。
論「又犯重之人至驅儐眾中」,經部又引教證(毘訶羅者,義為寺也)
論「實非苾芻至其相如何」,經部問有部也。
論「隨相是何體必應有」,有部答也。
論「以世尊說至四污道沙門」,有部引文證也。《婆沙》六十六解云「勝道謂佛,自能覺故。一切獨覺應知亦爾。示道,謂身子等。命道,謂居學位。污道者,謂犯重之人(言准陀者,舊云純陀,此云稚小)。」
論「雖有此說至火輪死人」,經部通也。此是假名苾芻,非有實也。
論「若犯重人至授學比丘」,有部難也。若犯重人非比丘者,如何佛說盡身學悔授學比丘?
論「不說犯重人至制立如是」,經部通也。梵名波羅夷,此名他勝罪。惡是善他,惡勝於善,名為他勝。若初犯重,無有一念覆藏之心,不成他勝罪,即不捨戒。若一念已上覆藏,即成他勝罪,即捨戒。
論「若犯他勝至出家受戒」,有部難也。若犯重罪,以無戒故不名比丘,何不重為受具足戒?既不許受,故知不捨。
論「由彼相續至重出家故」,經部釋也。如文可解。
論「於此無義至如是類比丘」,經部戲有部也。《正理論》云「經主釋言雖有此說,而彼唯有餘沙門相,故名沙門。如被燒材,假鸚鵡[此/束]、涸池、敗種、火輪、死人。此但有言,所引眾喻皆無能故。以諸材木少被火燒,世間說名被燒材木,非全成炭名被燒材。若謂隨燒全分、一分二種皆許名被燒材,則喻及法二俱猶豫,喻於所喻無證功能。名涸池中容有少水,但無池用,故立涸名。
設水全無亦名涸者,同前猶豫,於證無能。由此已遮死人、敗種。謂雖猶有少種功能,而諸世間亦說敗種。或雖不敗,被損功能不復生芽,亦名敗種。有同死法,亦名死人。故契經中言放逸者常死。假鸚鵡[此/束]及旋火輪二喻,皆違契經所說。沙門有四更無第五,若唯形相得名沙門,如世有人須沙門相,矯設方便作沙門形,應名沙門,說為第五。
非彼假[此/束]及旋火輪可得,說名[此/束]、輪。
餘相非實,[此/束]、輪為其先故,如是應有先非沙門作沙門形立為第五。然佛說四無第五言,為止如斯相沙門執,故引眾喻皆無證能。
論「正法滅時至無有捨義」,破異說也。如文可了。有人云:以今說戒羯磨未止息故,故知未滿千年者。非也。
論「靜慮無漏二律儀等」,自下一頌,第二明捨靜慮、無漏。
「論曰至還退失時」,明定二捨:一易地捨、二由退捨。
論「等言為顯至殊勝善根」,釋頌「等」字。煖等善根是殊勝善根,異生亦許命終捨故。然四善根雖皆殊勝,然唯前三有命終捨。世第一法及增上忍無命終捨,定入聖故。《正理》彈云「捨眾同分及離染時,亦捨煖等及退分定。為攝此故,彼說等言。經主釋中應加離染。」俱舍師救云:雖離第九品染能捨退分,離前八品即不能捨。離染名總,恐有所濫,故我不說。異生若成煖等善根,命終定捨離,雖少故說。又解:略而不論。今詳後解為勝。若總說捨色界善法,有四緣捨:一由易地、二由退失、三由命終、四由離染。《五事論》中說有二捨,謂易地及退者,略也。
論「如色界中至與色界異」,類釋無色善也。無色地中無四善根,無命終捨,與色界別。「唯無律儀與色界異」者,說其四蘊與色界同,非是欲說有四善根。
論「無漏善法至勝果道故」,明無漏三緣捨。如文可解。道、定共戒與別解脫戒捨不同者,得緣異故。別解脫戒由作法得,有作法捨;由善心得,有斷善捨;依男、女得,二形生捨;依同分得,有命終捨;依時分受,有時分捨。定、道共戒依善心得,如捨定、道,戒亦爾故。《正理論》云「經主於此應說二緣,以得果言,攝練根位必還得果,棄捨鈍果勝果道故。」又云「我於此中應少分別。若捨見道及道類智,當知但由得果非退。若不動法無學俱無,所餘無漏容有具二種。
」俱舍師救云:論主別說得果、練根二種捨者,若得果捨,據同類捨,如從預流至一來果,若是鈍根,捨前鈍道得果鈍道;若是利根,捨前利道得果利道。若練根捨,據異類捨,如捨鈍道得利道故。雖轉根位必亦得果,非同類捨,不名得果。論主別說練根捨者,意在於此。如《五事論》亦立三種,故彼論云「問:無漏律儀何緣故得?何緣故捨?答:與道俱得,無全捨者。若隨分捨,則由三緣:一由退故、二由得果故、三由轉根故。」今詳得果即是果異而性同,練根即是果同而性異。練根之時雖得果,果同故名練根;得果之時雖性同,由果異故名得果。《正理》不得此意,故妄彈也。若謂練根亦得果故,不別說練根。
論「如是已說捨諸律儀」,已下半頌,第三明捨惡戒。
「論曰至捨所依故」,第一捨也。此與捨律儀同。
論「二由得戒至勢力強故」,明第二捨。《婆沙》一百一十七開為二捨:一受別解脫律儀、二得靜慮律儀。餘二同此論,總有四緣也。此與捨別解脫不同,別解脫無得惡戒捨,受不律儀先捨戒故。入作法捨中,善法易捨,不待惡戒生,前時即捨故;惡戒難捨,至善戒生時方得捨故。
論「三由相續至所依變故」,第三捨也。與捨戒同。
論「住惡戒者至病終難愈」,釋惡戒無作法捨,必至善戒所以。善戒有斷善根捨,惡戒無斷不善根捨者,善戒、惡戒性相違故。斷善根者,非是於先定成惡戒故,至斷因時戒便斷也。若加行善發戒,斷善加行捨。若生得善發戒,隨彼斷上、中、下捨戒。斷欲不善根時,要有修慧加行道時,有定共戒。此戒與彼惡戒相違,已捨戒故,不至斷不善根,故無斷不善根捨也。
論「不律儀者至為名處中者」,問也。若有惡戒,因受近住,捨此惡戒。明相生時近住既捨,得惡戒不?若得惡戒,名不律儀者;若不得惡戒,名處中者。
論「有餘師說至赤滅青生」,此師說得惡戒。非是正義。
論「有餘師言至依表得故」,第二師不得惡戒。此是正義。《正理論》取前師為正,故論云「前說應理。先受戒時,惡阿世耶非永捨故,依前表業惡戒還起。」俱舍師救云:諸論皆說得戒捨。此既得戒,寧容不捨?後不更作,如何更起?故知後說為正。今詳離前二緣,後暫作殺等,亦是處中。然正理師所釋非理。善戒處中,皆無中捨離前得緣而重得者,如何惡戒即不如是?
論「處中無表捨復云何」,自下半頌,第四明捨處中無表。
「論曰至棄先所受」,第一捨也。《正理論》云「一由受心斷壞故捨。謂先誓受,恒於某時敬禮制多及讚歎等。今作是念,後更不為,彼阿世耶從茲便息,由彼棄捨本意樂故。或復別作勢用增強,與先現行相違事業,本意樂息,無表便斷。後說雖有相違作業,然以意息故捨。與前同俱得,名為受心斷壞。」《婆沙》名意樂息,《雜心》名悕望止,名異義同。
論「二由勢力至盡時便止」,第二緣也。《正理論》云「二由勢力斷壞故捨。謂由淨信、煩惱勢力所引無表,彼二限勢若斷壞時,無表便捨,如所放箭及陶家輪(已上同《俱舍論》)。故軌範師作如是說:由等起力所引發故,雖捨加行及阿世耶,無表或容盡壽隨轉。乃至發起極猛利纏,捶擊禽獸,應知亦爾。或先立限齊爾所時,今限勢過,無表便斷。」引軌範師釋前限勢,故知同前。無表或容盡壽隨轉等者,同文故來,意取限勢過斷也。《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大意亦同。有人不得論意,妄為會釋。
論「三由作業至後更不作」,第三緣也。《正理論》云「三由作業斷壞故捨。謂雖不捨根本受心,然更不為所受作業,唯除忘念而不作者。以此無表期加行生,絕加行時無表便捨。」解云:不捨根本受心者,不言我從今去不復作所受作業。至時不作,爾時捨也,如不捨戒而不能持。處中易捨,與戒不同,若捨受心及不作業,皆捨無表。有人於中問答似不得意。
論「四由事物至罝網等事」,第四捨也。《正理論》云「本由彼事引無表生,彼事壞時無表便斷。」《婆沙》、《雜心》其意亦同。
論「五由壽命至有轉易故」,第五捨也。諸論皆同。
論「六由善根至所引無表」,第六捨也。諸論皆同。《正理》云「六由依根斷壞故捨。謂起加行斷善、惡時,各捨彼根所引無表,非至斷善得靜慮時方捨處中善、惡無表。以羸劣故,起加行時便捨處中善、惡無表。如何經主於此義中,說第六緣名為斷善?若作是說,斷善加行,亦名斷善為第六緣,是則應言靜慮加行亦名靜慮,便成七緣。靜慮加行中捨惡無表故,應言根者通善、惡根,所說斷言是斷加行,由依根斷為第六緣。此釋頌文,於理無失。」准此論文,六緣皆通善、惡。
有人作《俱舍》釋云:理實頌中所說根斷,如《正理》說;而於長行偏言斷善,影顯斷惡。或可論主試後學徒為覺、不覺。此釋不及不釋。於六位中捨於無表,表亦同捨。有善、不善業不發無表,捨即不同。然捨處中不至斷善斷惡根本者,以易捨故,同加行善。又受戒時,於加行位亦合捨彼處中不善,以與受心正相違故。爾時願不造惡,故同受心斷壞捨。別解脫等,與處中戒捨不同者,如應可知。
論「欲非色善至捨復云何」,自下有一頌,第五明欲非色善,及餘一切非色染法捨得緣也。
「論曰至二生上界」,釋非色善法捨由二緣。加行善斷、善加行捨,亦名斷善捨也。《正理論》云「應言少分亦離染捨,如憂根等非色善法。」解云:等者,等取惡作,惡作定與憂相應故。
論「三界一切至非餘方便」,釋非色染法唯一緣也,唯有對治道能捨也。
論「善惡律儀何有情有」,自下有兩行頌,第十三明所依處。
「論曰至具二形者」,釋不律儀成就處、人。「非北洲」,辨處。「非二形等」,辨人。此善、惡心不增上故,無善、惡戒。
論「律儀亦爾至容有律儀」,釋成律儀也。三洲男、女與惡戒同,更加天趣,謂道、定戒。
論「復以何緣至非律儀依」,問也。
論「由經律中至鄔婆索迦」,引經說也。
論「毘奈耶中至非彼類有」,引律證也。
論「復由何理彼無律儀」,前雖引教,未說其理。今更重問:有何理故彼無律儀?
論「由二所依至慚愧心故」,此答理也。
論「若爾何故無不律儀」,問也。若以煩惱增上,戒正思擇無堪能故無律儀者,何故復無不律儀耶?
論「彼於惡中至相翻立故」,答也。
論「北俱盧人至善戒惡戒」,此釋北洲無所以也。
論「猛利慚愧至不律儀故」,釋惡趣無律儀、不律儀也。
論「又扇搋等至嘉苗穢草」,重釋扇搋等也。
論「若爾何故至近住齋戒」,違經難也。
論「此得妙行至唯人天有」,答也。勸進彼故,言受八支近住,理實但得處中妙行。
論「然唯人具至靜慮無漏」,釋人中具三也。
論「若生欲天至彼必非有」,釋靜慮律儀,欲、色天有,無色天無。此二天通現行、成就。
論「無漏律儀至必不現起」,釋無漏律儀。欲、色天中,除梵王及無想天,自餘天皆現起及成。無色天中唯成就,不得現起。聖人不生色界二天,無色界無色故。
論「因辨諸業性相不同」,已下大文第三明經中說業不同。已下總有十二類業,此半頌明善等三業。
「論曰至濟眾苦故」,釋善業也。
論「不安隱業至性相違故」,釋不善業。
論「非前二業至善不善故」,釋無記業。安故名善,不安故名不善,非二故名無記,不可記為安、不安故。
論「又經中說至其相云何」,如文可解。自下有一頌半,第二明福等三業。
「論曰至說名不動」,釋福業三業也。欲界善業果益有情故名福,不善業果損有情故名非福,上二界善說名不動。
論「豈不世尊至名為動故」,問也。
論「由下三定至說名不動」,答也。初禪有尋、伺等,第二禪有喜等,第三禪有樂,出、入息等,故名為動。今言不動,據感得不動異熟也。
論「如何有動定招無動異熟」,難也。
論「雖此定中至立不動名」,此釋難也。如文可解。《正理論》云「應知此中由於因果相屬愚故造非福業,以非福業純染污故,要依麁重相續無明。由此無明現在前位,不能信解因果相屬,是故發起諸非福行。由真實義愚故,造福及不動業。真實義者,謂四聖諦。若於彼愚諸異生類,於善心位亦得間起。由此勢力,令於三界不如實知其性皆苦,起福、不動行為後有因。若已見諦者即無是事,乘先行力漸離染時,如次得生欲、色、無色。」解云:異生於世俗因果相屬愚故造非福業,於真實義愚故造福及不動業。若已見諦者,不愚因果相屬故不造非福業,不愚真實義故不造福、不動業,故言若已見諦者則無是事。然乘先異生時福及不動行力,漸離染時,如次得生欲、色、無色。若准此文,聖人不造感生引異熟業,聖人亦造善、不善、不動滿業故。
論「又經中說至其相云何」,自下有三行頌,第三明順樂受等三業也。
「論曰至苦樂受故」,明順三受業處通局也。如文可解。
論「非此諸業至此中名受」,釋疑難也。此中受言,受及資糧總受聲說。《正理論》云「此業非唯感受異熟,如何總得順受業名?諸業為因,所感異熟皆似於受,得受名故。所以者何?彼皆如受,為身益、損及平等故。」
論「有餘師說至異熟果故」,敘異說也。此師意說:三禪已下亦有順不苦不樂受業,以中間定唯不苦不樂受故,彼定所招唯自地故,故知唯能招順、非二受。若異此者,此中間定應無異熟,即違不善、善有漏定是異熟因也。或應無業者,中定既有意思,不可無業,故知定有順、非二業。
論「有餘師說至樂根異熟」,又敘異說。此師中定,初禪根本地,同一地故,感根本地樂受。
論「有說此業不感受果」,此師意說:唯感色,不感心果。此二師皆說下地無順不苦不樂受業。
論「二說俱與本論相違」,論主總非後二說也。
論「故本論言至善無尋業」,引文證也。本論言「頗有業感心受異熟,非身受耶?曰:有,謂善無尋業。無尋業者,是中間定已上,感心受故,非不感受。唯感心受,故非根本地樂受。」問:此中三受作論根本地喜、樂受,總名樂受。雖不感依身樂受,感意樂受,豈違本論?答:此中意說不感身受,明知中間定業不感初定根本地果,上不感下故。若能感喜根,何為不感依身樂受?由此兩師俱違本論。
論「又本論說至俱時熟故」,此文證欲界中有順三受業,唯欲界中有此三業同時受故。《婆沙》一百一十八云「頗有順樂受等三業,非前非後受異熟果耶,答:有。此中,非前者,遮過去。非後者,遮未來。受異熟果者,謂三果同於一剎那頃受異熟果。依此立問,是以答有。謂順樂受業色者,此業能感人、天九處,除聲。惡趣四處,謂色、香、味、觸。順苦受業心、心所法者,此業能感苦受及彼相應異熟。順不苦不樂受業心不相應行者,此業能感人、天四類異熟,謂命根、眾同分、得、生住老無常。惡趣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無常。
又順樂受業心不相應行者,此業能感人、天四類異熟,謂命根、眾同分、得、生住老無常。惡趣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無常。順苦受業色者,此業能感惡趣九處,除聲。人天四處,謂色、香、味、觸。順不苦不樂受業心、心所法者,此業能感不苦不樂受及彼相應異熟。又順樂受業心、心所者,此業能感樂受及彼相應異熟。順苦受業心不相應行者,此業能感惡趣四類異熟,謂命根、眾同分、得、生住老無常。人天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無常。順不苦不樂受業色者,此業能感人、天九處,除聲。惡趣四處,謂色、香、味、觸。
」《正理》破云「此亦非證,以本論中說三界業如三受故。然非三界所繫諸業可俱時受,此亦應然。而本論言有三界業俱時熟者,為欲試驗於對法宗解、不解故,或於增上果說受異熟聲,色、無色思資下異熟令其久住,故作是言。順三受業文,亦容作此釋,故彼所引非定證因。」《婆沙》一百一十八云「頗有三界業非前非後受異熟果耶?答:有,乃至廣說。此中道理應答言無,以異熟果界地斷故。而言有者,有何理耶?有說:此中以問非理,是故隨彼作非理答。何故須作非理問耶?欲試驗他故,廣引事云云。
復有說者,依增上果為此問答,亦不違理,以三界業容有一時受此果故,廣引事云云。」又云「由此道理,今於此中依增上果作此問答,亦不違理,以增上果一切界地無隔斷故(已上)。」若作俱舍師救云:准《婆沙》第二十解傍生、鬼趣異熟因中云「心、心所法者,樂、喜、捨受及相應法。」准此論文,故知許欲界有順捨受業。三業同時受者,亦得是異熟果,非唯作增上果,及非定是為試驗他故作非理問答。
論「此業為善不善耶」,問也。
論「是善而劣」,答也。問上地捨受勝善能感,何故三定已下捨受劣善所感耶?答:勝、劣有二:一異地辨勝、劣;二當地異受辨勝、劣。若同地有三受,樂勝、捨受劣。下樂上地捨,捨勝、樂是劣。如欲界分三受,樂勝、捨是劣。欲樂對初捨,捨勝、欲樂劣。《婆沙》一百一十五云「問:何故捨根唯善業感,非不善耶?答:捨根行相漸細寂靜,智者所樂,故善業感。諸不善業性是麁動故,不能感捨受異熟。」
論「若爾便與至名為善業」,難也。
論「應知彼據多分為言」,釋也。理實善至三,有順二受業,多分順樂受故。言善至三,名順樂受業也。
論「此業與受至順樂受等」,難也。意業通與三受相應,而體是思,非是受性。身、語二業以色為體,既與受殊,如何說名順受之業?
論「業與樂受至利益樂受」,此第一通難也。業之與受體性雖殊,而能為因引樂受生,故名為順受。資助令生,名為利益。
論「或復此業是樂所受」,第二釋也。業與果力,受是其果,領業功能名樂所受。
論「彼樂如何能受於業」,徵也。業是思等,受領隨觸,如何說樂能受於業?
論「樂是此業異熟果故」,第一釋也。即是果受於因,名之為受。
論「或復彼樂至樂異熟故」,第二釋也。前釋因與果,故果受於因。後釋果為因,取名為所受。
論「如順浴散至應知亦爾」,喻顯可知。
論「總說順受至順樂受等」,已下釋第三行頌,如文可解。
論「如是三業至其相云何」,自下第四明四業也。於中有六:一明四種果業、二明四業差別、三明中有造業、四明定受果相、五明現法果業、六明業即受果。此一行頌明四果業,上兩句分業為四,下兩句敘異說也。
「論曰至立不定名」,總分三業為二,謂定、不定。
論「定復有三至總成四種」,開二為四。此中所明不定者,非三時定受,總名不定。
論「或有欲令至合成五種」,述異說也。此師分不定業為二,謂於異熟有定、不定,合為五業。於異熟定、不定者,一此業雖定,三時受不定,故名不定業,然隨於一時定受異熟。二此業非唯三時不定,受異熟果亦不定也。
論「順現法受至後次第熟」,釋三時定業也。後次第受業雖有多生,總合為一。
論「有餘師說至異熟果少」,述經部異說。此師意說:業力強故於現生受。現業既強,如何唯感現生促果?
論「毘婆沙師至麥方結實」,有部不許此師義也。
論「譬喻者說至亦有二種」,此師說:現等四業各分為二,故成四句,合為八業。五業家唯分不定為二種,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業相難知,今應廣引《毘婆沙》文。《婆沙》云「問:諸順現法受業,定於現法受耶?順生、順後為問亦爾。譬喻者說:此不決定,以一切業此可轉故,乃至無間業亦可令轉。問:若爾,何故說名順現法受業等耶?彼作是說:諸順現法受業,不定於現法中受異熟果;若受者,定於現法非餘,故名順現法受業。順生、順後所說亦爾。准此師,受時不定名不定業。
阿毘達摩諸論師言:諸順現法受業,決定順於現法中受,故名順現法受業。順生、順後所說亦爾。是故若問:何故名順現法受業乃至順後次受業?應以此答。復有餘師說五種業,謂現、生、後唯各一種,順不定受業中復有二種: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四種業中,異熟決定業此不可轉。順不定受業中,異熟不決定業,此業可轉。復有餘師說八種業,謂順現法受業有二種: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順不定受業亦各有二: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是謂八業。於中諸異熟定業此不可轉,諸異熟不定業皆可轉,為轉此故受持禁戒等,是故此中應作四句。
論「於此所說業差別中」,已下兩頌,第二明四業差別。
「論曰至四業相故」,論主評取四業為正。此中唯顯時定、不定,釋經所說四業相故。故知時定即是順現等三,不定即是第四不定業也。《正理》云「此中唯顯順樂等業於現等時有定、不定,釋經所說順現受等四業相殊。故定業中分為三種,并不定業合而為四。是說為善,理必無有異熟不定、時分定業。時定,唯是異熟定中位差別故,非離異熟別有時體,如何時定非異熟耶?此中但依異熟定業得果位差別立順現等故。若謂有業於時定者,謂熟必在此時非餘;若越此時,畢竟不受。故於時定,非於異熟。此於異熟亦應決定,義相似故。
相似者何?謂如於時有或非理,而名時分定,如是於熟有或非理,應名異熟定。或復應許二俱不定。是故若業於時分定,彼於異熟亦應決定。若於異熟名不定者,彼於時分亦應不定。由此理故,定無八業。以於諸業中有不定義者,應總立一順不定受。所以者何?義相似故。謂如熟定、時不定業,時不定故,既共許為順不定受,如是時定熟不定業,熟不定故,何不許為順不定受?故譬喻者於此義中安立八業,極為雜亂。」准上論文,五業亦非正義。又云「譬喻者說:順現受業等,於餘生中亦得受異熟。然隨初熟位立順現等名,非但如名招爾所果。
謂彼意說:諸所造業,若從此生即能為因與異熟果者,名順現法受。若從次生方能為因與異熟者,名順次生受。若越次生從第三生方與異熟者,名順後次受。何緣彼作如是說耶?勿強力業異熟少故。彼執非善。所以者何?彼業先時已生異熟,中間間斷異熟復生,理必不然,如種芽故。若謂無間而生後身,應無死生,業無異故。或身無異,應數死生。又一業招二、三生等,是諸果相為異?為同?相若異者,應如別業所感相續非一業果。或一業果,其相應同,應說何緣前後相別?若謂滿業助力使然,應唯一生前後有別。
現見引業所引一生,雖有眾多滿業果異,而引業一但名一生。此亦應然,無別因故。相若同者,應是一生,非一生中前後相等,而可見有前後生殊。此亦應然,一業果故(云云多破,略而不錄)。」又云「勿強力業異熟果少。此亦非證。所以者何?非要果多,業名強力。順現受業名強力者,能速得果,故立此名。又若執業要感多果方得名強,則感輪王異熟果業,望感佛業應說名強,感多果故。若感佛業妙故名強,是則名強業有多種,以業強理有多品故。
謂或有業果近名強,或由果多、或由果妙,然順現受果近故名強,寧以強名證感多果。」又云「又譬喻者說:一切業乃至無間皆悉可轉。若無間業不可轉者,應無有能越第一有。乃至此亦但是虛妄僻執,以無間業異熟分位二俱決定,有頂不然,故所引例無能證力。若有頂業皆不可轉,起彼定者應定招生,是則無容起彼定已證無學果及般涅槃。若一切業皆可轉者,世尊不應說有定業。
論「頗有四業至俱時究竟」,此明四業容俱造也。
論「幾業能引至先業引故」,明現不能引眾同分。《婆沙》一百一十四云「問:幾業能引眾同分:幾能滿耶:或有說者,二能引眾同分亦能滿,謂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二能滿眾同分不能引,謂順現法受業、順不定受業。復有說者,三能引眾同分亦能滿,謂除順現法受。一能滿眾同分不能引,謂順現法受。復有欲令順法現受業亦能引眾同分,若作是說,此四種業皆能引眾同分滿眾同分。」此論同《婆沙》第二說。有人以此論文證唯同分是引果者,非。此中問業幾能引眾同分,不言幾業招引果,非為定證。《正理》等云「幾是引果?謂命根、眾同分。」此文為定,如異熟因中引文。
論「何界何趣至皆容造四」,釋造處也。
論「總開如是至餘皆得造」,釋差別也。
論「不退姓名堅至可造餘二」,釋凡、聖不退,造業異也。
論「異生不退至一切處無遮」,重釋異生不造生,聖不造生、後所以也。
論「然諸聖者至如後當辨」,釋得果位利鈍同,不造生、後也。聖人已離欲染得阿那含果,離有頂染得阿羅漢果,退不經生。縱是退性,不造生、後。
論「住中有位至亦造云何」,自下一頌,第三明中有造業。
「論曰至定不定業」,釋中有中造二十二業。如文可解。
論「應知如是至業所引故」,釋中有所造十一位受名現業也。問:中有定業唯是順現法受,中有不定業於何時受?答:亦容餘身受也。《正理論》云「類同分者,謂人等類,非趣非生。以約趣、生,中有、生有同分異故。若十一種不定業,或此身十一位受,或餘身十一位受(已上論文)。」問:何故中有唯造順現受業,不造餘也?答:一解,亦能造餘,此中但欲明十一種業是順現受故,不說餘也。
二解,中有之中唯求此生有身,不求餘身故,唯造順現法業,不造生、後。色界中有既有善心,故知亦造順現受業。然無諸位,略而不論。問:此論云「中生一同分」者,是何同分?若是四生同分,中有是化、生有是胎等。若五趣同分,中有非趣。若類同分,中、生類別。今言一者,為是何耶?答:一業引故同分是一,非謂生、趣、類同分一。
論「諸定受業其相云何」,自下一頌,第四明定受業相。
「論曰至功德田起」,此釋善、惡定受業也。謂造業有三種:一重心,謂雖不恒作,及於劣境,皆得定受。二恒作,雖是劣心及非勝境,亦得定受。三於增上功德田起,雖是劣心及非恒作,亦得定受。
論「功德田者至所起諸業」,釋功德田。勝果謂羅漢等,勝定謂慈定等,僧謂通凡、聖。
論「或於父母至餘非定受」,釋唯不善定業相也。除上定業,餘非定受。
論「現法受業其相云何」,自下一頌,第五明現法果業相。
「論曰至其類非一」,釋由田也。
論「由意勝者至事亦非一」,釋由意殊勝也。
論「或生此地至招現法果」,釋不定招現果也。有位不定、定受之業,定轉此業於現法受,更不重生於此地受。
論「若有餘位至受異熟果」,釋位定之業不可轉故,障離染也。若於現受之餘,即是生、後定業。由業力故,必定無有永離染義。暫離染義,於理無違,後退容還生於此地;然非果位,不能生故。
論「若於異熟至不受異熟」,釋位熟俱不定者,由離染故總不受也。
論「何田起業定即受耶」,自下一頌,第六明即受果業。
「論曰至定即受果」,總釋由田即受果也。「於如是類功德田」者,即是頌中六種功德田也。
論「功德田者謂佛上首僧」,釋第一也。此僧眾中佛為上首。《正理論》云「佛若非僧攝,契經何故作如是言:汝等若能以少施物,如次供養佛上首僧,於僧田獲得周遍清淨福。」《正理》又云「僧有多種,謂有情人、聲聞福田及聖僧等。佛於此內非聲聞僧,可是餘僧,自然覺故(自然覺故,非聲聞也)。」
論「約補特伽羅至還復出者」,釋第一人也(以寂靜故福速也)
論「二從無諍出至相續而轉」,釋第二人也(以無量增上利益意樂隨逐故福速也)
論「三從慈定出至相續而轉」,釋第三人也(以無量安樂意樂隨逐故福速)
論「四從見道出至淨身續起」,釋第四人也(以斷見惑故得能速果也)
論「五從修道至淨身續起」,釋第五人也(以斷修惑故得福速也)
論「故說此五至能招即果」,總結上也。若於上六田有損,得非愛即果,有益得愛即果。《正理論》云「從如是五初出位中,乘前所修勝功德勢,心猶反顧專念不捨,諸根寂靜特異於常,世、出世間,定、不定福,無能勝伏映奪彼者,故說此五名功德田。」
論「若從餘定至非勝福田」,釋非即果因也。
論「異熟果中至亦有云何」,自下一頌,大文第五明身、心受業。
「論曰至尋伺俱故」,釋唯感心受。無尋伺地,無身受也,以五識定與尋、伺相應故。已上諸地無尋、伺,故無五識也。
論「諸不善業至如前已辯」,釋唯感身受業,不善唯招五識相應苦受果故。
論「有情心狂何識因處」,自下一頌,第六明心狂識因處也。
「論曰至無分別故」,此釋心狂唯意識也。分別錯亂名曰心狂,五識無分別故無心狂。
論「由五因故至能令心狂」,第一因也。由六種業果令心狂也。此由因時令他失念,得異熟果心亦失念,名曰心狂。如文可解。
論「二由驚怖至遂致心狂」,第二因也。
論「三由傷害至遂致心狂」,第三因也。
論「四由乖違至故致心狂」,第四因也。
論「五由愁憂至如婆私等」,第五因也。《婆沙》一百二十六「如契經說:婆私瑟搋婆羅門女,喪六子故心發狂亂,露形馳走。見世尊已,還得本心。」
論「若在意識至非異熟耶」,問也。前言心受非不善果,今說心狂業異熟起,豈不相違?
論「不說心狂至故說為狂」,答也。由前六種惡因,感不平等大,令心狂亂。非心狂亂故即異熟果,故不相違。
論「如是心狂至不染污心」,釋心狂心亂。寬狹不同,為四句也。亂心謂染心,通狂、不狂。狂心謂失念,通染、不染。由此不同,成其四句。如文可解。
論「除北俱盧洲至世傳有文」,釋狂處也。
論「欲界聖中至證法性故」,明欲界聖人唯除諸佛有心狂也。五因之中,唯有四大乖適,無餘四因。如文可解。
論「又經中說至其相云何」,自下半頌,第七明曲、穢、濁業。
「論曰至瞋貪所生」,總釋三業各有曲等三業。
論「謂依諂生至諂曲類故」,別釋曲也。《正理》云「實曲是見。故契經言:實曲者何?謂諸惡見,諂是彼類,故得曲名。從此所生身、語、意業,曲為因故,果受因名,是故世尊說彼為曲。」
論「若依瞋生至嗔穢類故」,別釋穢也。又《正理》云「嗔名穢者,謂嗔現前,如熱鐵丸,隨所投處便能燒害自他身、心。諸煩惱中為過最重,故薄伽梵重立穢名,是諸穢中之極穢故。從瞋所生身、語、意業,穢為因故,果受因名,是故世尊說彼為穢。」
論「若依貪生至貪濁類故」,別釋濁也。《正理論》云「貪名濁者,謂貪現前染著所緣,是染性故,從彼生等。」准前應釋,更有兩翻出曲、穢、濁業,與此論不同,恐繁不述。
俱舍論疏卷第十五
交了。
保延三年八月十九日於東南院東廊點了。
衰老法師覺樹
以黃薗古本一交了。 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