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30卷CBETA T1822大于一万字 9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疏卷第十三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一
以三義故名之為業:一者作用、二持法式、三分別果。一作用者,謂即作用說名為業。持法式者,謂能任持七眾法式。分別果者,謂能分別愛、非愛果。此品廣明,故名分別。所以次世品後者,世品明內、外果差別不同。果所賴因謂由業惑,惑總、業別,故先明業。
論「如前所說至由誰而生」,結前起後。此品大文分四:一明業體、二明律儀等、三明經中諸業、四雜明諸業。明業體中,第一四頌半明業體性,第二一頌半明能造大,第三兩頌明執受類別,第四一頌義門分別,第五一頌半明四善等,第六三頌明二等起。就明業體性中,初之一頌上一句答前問,次一句分二業,下兩句分三業,次之半頌分身、語二以成五業,次兩頌半成立表體,後之半頌明無表體。就初文中,先結前問起、後舉頌答。此文初也。
「論曰至業差別起」,釋頌初句「世別由業生」。「非由一主先覺而生」者,破外計也。但由有情業差別起,成立自宗。一主先覺而生者,有其多種,或以梵王、或大自在天以為一主,起於先覺生於世間。或計於我以為一主,起於先覺生於世間。非由一主先覺而生者,總非上計。《正理》兼破無因論等,廣破耶執,自立宗云世別由業生。云何知然?見業用故。謂世現見愛、非愛果差別生時,定由業用。如農夫類由勤正業,有稼穡等可愛果生。有諸愚夫行盜等業,便招非愛殺、縛等果。復見亦有從初處胎,不由現因有樂有苦。
既見現在,要業為先方能引得愛、非愛果。知前樂、苦必業為先,故非無因諸內外事自然而有種種差別。又世現見,造善者少、造惡者多,然於世間有情樂少、苦多,可得以現見為門,非現見成故。謂世現見造作種種淨、不淨業為因緣故,便有種種樂、苦果生。又云:然不肖者以見世聞樂施者貧苦、慳悋者富樂,便增邪見謂果無因。此由於田及思數習所得異熟、增上、等流果差別中不了達故。謂有先世於良福田暫植施因故招富樂,然不數習能捨物思,故於今生仍惟慳悋。若有先世數施非田,則於今生貧窮樂施。於如是義何致愚迷?故由有情先世業力,及現士用二種世間差別果生,理善成立。此論言但由有情業差別起,此之「但」字總非諸計。
論「若爾何故至與彼相違」,問。若由業異果有異者,且如人中內身外物俱從業生,何故業生外物欝金、旃檀等甚可愛樂,而內身形等不淨穢惡?
論「以諸有情至二事俱妙」,答。業類不同,雜業生人感內身形常流不淨,感外香等能對治彼;淨業生天,二事皆淨。
論「此所由業至謂思所作」,明二業也。一即是思、二思已業。思已業者,謂思所作,即身、語業。
論「如是二業至身語意業」,此分二為三也。
論「如何建立至為就等起」,此問建立三業所以。
論「縱爾何違」,反問違也。
論「若約所依至皆意等起故」,述違所以。
論「毘婆沙師至由上三因」,答。身業從所依,語業是自性,意業是等起。《正理論》云「謂業依身故名身業,業性即語故名語業。此業依意,復與意俱等起身、語,名為意業。」准此論文,意業即是能等起也。
論「然心所思至所等起故」,分明屬當二業為三業也。
論「身語二業自性云何」,已下半頌,第二明五業體。
「論曰至表無表性」,明身、語業皆用表、無表為體,性分五業也。
論「且身語表其相云何」,前各各開二,此釋二相,無表後釋,故言「且」也。下兩頌半,第三出身、語表體。
「論曰至名身表業」,出身表體。《正理論》云「髮、毛等聚總名為身。於此身中,有心所起四大種果,形色差別能表示心,名為身表。」
論「有餘部說至有剎那故」,破正量部執行動名身表。「以身動時由業動故」者,是正量部計也。身無剎那,由於思業動此身時,即此動身名為身表。為破此故,說非行動,對行動宗立無行動宗也。以一切法皆有剎那故,立因。有剎那法皆無行動,如燈焰鈴聲也。
論「剎那何謂」,正量問也。
論「得體無間滅至名為有杖」,答剎那也。諸法得體無間即滅,名為剎那。有剎那名有剎那,如有杖人名為有杖。《正理》彈云「彼釋非理。如杖異人,不可說故。喻不同法,非別有法異於得體無間滅性,如何可說此有剎那如人有杖?」
論「諸有為法至動名身表」,結破。諸有為法皆有剎那,即此處生即此處滅,如何得說動為身表?
論「若有為法至義可成立」,正量救也。我宗之義,覺、焰、鈴聲可有剎那,色身等物無剎那滅。若有為法皆有剎那,無行動義可得成立。我宗不許皆有剎那,此因不成,何得成立?
論「諸有為法至滅不待因」,論主意以後必盡故滅不待因,證有為法皆有剎那。
論「所以者何」,正量部徵滅不待因。
論「待因謂果至有性等故」,論主破也。待因之法必是其果,「滅無非果故不待因,既不待因纔生即滅。若初無滅後亦應然。以後與初有性等故」者,若法待因,因無未滅。既不待因,何得前時不滅後即滅耶?
論「既後有盡知前有滅」,結證。經部計生有客因、無主因。滅無主、客二因。有部計滅有主因、無客因。正量部計色等諸法滅,待主、客二因。心、心所法及焰、聲等,滅由主因、不待客因。滅相為主,餘因為客。
論「若後有異至理必不然」,破待異方滅也。此牒正量救也。正量部云:色等生已,待後異相方始有滅,非是纔生有滅也。「不應即此而名有異,即此相異理必不然」者,此即論主破異相也。前後法體若許不同,方可相異;始終是一,如何得言有相異耶?
論「豈不世間至皆不待因」,正量救也。前以比量破我,然此比量不及現量。現見薪等由待火合為因,非是法滅皆不待因。
論「如何知薪等由火合故滅」,論主反問。
論「以薪等火合後便不見故」,正量部答。
論「應共審思至無故不見」,此是論主令正量部審思。火合為是令後不生,非是令生者滅。
論「如風手合至應由比量」,論主引證。如風與燈焰合時,後焰不生,非令前滅。手與鈴合,義亦如是。現量既有兩速,未得為定。故此義成,應由比量。
論「何謂比量」,正量部問。
論「謂如前說至故不待因」,論主答也。
論「又若待因至無無因者」,釋頌第五句「應無無因故」。若薪等滅待因,焰等亦應待因,如生待因,無無因者。
論「然世現見至亦不待因」,引例順成。
論「有執覺聲前因後滅」,此是勝論異師執。前覺聲滅由後念生,以後與前性相違故,猶如後水逼前水流。彼師不立四相計故,但由後生令前念滅。
論「彼亦非理至復由誰滅」,論主破也。有三道理:一二不俱故,後念起時前念已滅,如何不俱能令滅也。猶如苦、樂及貪、嗔等,前、後不俱,如何後念滅於前念。二從明了覺、聲,如何不明了能滅明了耶?三最後覺、聲既無後念,復由誰滅耶?
論「有執燈焰滅以住無為因」,此是上坐師計。住謂住相,住相若在,法無容滅,以住無故方能滅法。故彼焰滅,以住無為因。
論「有執焰滅時由法非法力」,此是勝論異師計也。法、非法是德句義攝。於人有益名之為法,於人無益名為非法。由此二力,能生諸法、能滅諸法。如闇室中有一明燈,若望受用者,燈在有益,即是法生;燈滅無益,即非法滅。若望偷盜者,燈在無益,即非法生;燈滅有益,即是法滅。
論「彼俱非理至順違相反故」,論主破也。於中有二:一破住無為因;二破法、非法因。「彼俱非理」者,雙非二執也。「無非因」者,破住無為因。住無非因。因云以是無故猶如兔角。「非法、非法為生滅因,以剎那剎那順違相反」者,破勝論執於一剎那燈,望有用即順、無用即違。順、違相反,如何同起?《正理》破云「法與非法亦非滅因,見空窟中有焰轉故(解云:空窟中焰無人受用,即無損益;既無損益,無法、非法,唯令焰滅) 。」
論「或於一切至有剎那故」,論主重破兩家計也。住無為因及法、非法,非唯覺、焰及聲、色不相應,一切有為皆有住無及法、非法故。不待餘因纔生即滅,以有為法皆有剎那。既與我同,本諍應息不煩多解。
論「又若薪等滅至即成滅因」,前文義便破於異計,今更重破正量部計火合為因,即是頌中第六句也。應滅下之因即是生中之因,應生上因即是滅中之因。
論「所以者何」,正量部徵。
論「謂由火合至或似此非有」,論主答也。於中有二:一即、二似。謂由火合令薪熟變,生中熟因即是滅下熟因、或似滅下熟因。生上熟因,即是滅中熟因、或似滅中熟因。若爾,「則生因體應是滅因」者,破即。「或滅生因應相無別」者,破似。「不應由即此」,即生因為滅因、或似。似生因為滅因,同是一薪由火熟變,如何此由彼有、彼由此無。不應道理。
論「設於火焰至生滅因異」,此即縱破正量部也。火焰前後念念別故,容可滅下因與生中因別。正量部計,許灰、雪、酢、日、水、地無剎那滅,前後體一,能令薪等熟變。滅下中因與生中上因,如何得異?
論「若爾現見至為何所作」,正量部反問也。若薪熟變不由火合,現見火合於中為何所作?
論「由事火合至於中所作」,論主答也。事火,是鐺釜下顯、形火聚。火界,即是水中熱觸。水聚,即是顯、形水聚。事火生水中熱觸,因熱觸令彼後念水聚生漸微因,非是與已生水為滅因也。
論「故無有因至定無行動」,論主結歸自宗。滅不待客因,是壞法性故。纔生即滅,故有剎那。既剎那滅,故無行動。
論「然於無間至行增上慢」,論主釋疑也。疑曰:若無行動,如何見法從此至彼?論主釋云:如燒草焰,遠見之時,見此火焰從此至彼,然實火焰當處隨滅,然以見不明謂有行動。色等亦爾,實念念滅,慧目闇者謂有行動,非有謂有,增上慢也。
論「既由斯理至理得成立」,破異計已,結歸自宗。身表是形,理得成立,然未分別形是假、實。
論「然經部說至隨應當知」,論主述經部義破有部也。有部形色別有極微與顯不同,即此極微成彼長等。經部宗計形無別微,積於顯色以為長等,是假非實。「謂顯色聚一面多生名長色」者,謂於四面,一面偏多,如幡竿等。一面少生,名為短色,如苽藪等。餘文可解。
論「如見火[火*曹] 至別類色體」,此舉喻結經部宗也。
論「若謂實有至二根所取」,難有部也。形若實有別類色體是色處者,即眼見、身觸二根取過,由眼及身得長等故。
論「然如依觸至能取於形」,論主釋無別形。然如依觸取長等相,而詐但是多竪等積,無別長觸依顯取形,故知但是多顯色積,無別長等。《正理論》云「然經主言形非實有,乃至如是依顯能取於形。此理不然,了相別故。若一方面唯顯多生,了相於中應無差別。既有長、白二了相異,故於顯外別有形色。現見有觸,同根所取,了相異故,體有差別。如堅與冷、或煖與堅。如是白、長雖同根取,而了相異,故體應別。故知聚色分析漸漸,乃至於中可生形覺,必有少分形覺生因形色極微於中猶起。理必應爾,以色聚中有唯顯生形色不起,於中唯有顯覺非形。
如見空中光、明等色。若即顯色說名為形,無分量顯中亦應起形覺,不相離故,如火界煖。彼火[火*曹] 喻,於證無能,餘處極成可假說故。謂於餘處有長、圓等所依實因,同時無間於多方所安布差別所成色聚長等極成。
由是故於火[火*曹] 等色異時別處無間轉中,計度立為假長、圓等。未曾見有世俗、勝義俱不極成而可假立。應二根取難亦不成,長等但為意識境故。以諸假有唯是意識所緣境界,如前已辨。能成長等如種極微,如是安布說為形色,是無分別眼識所取,非身能取。如是形色,如依身根了堅、濕等,了長、短等不如是故。以非闇中了堅、濕等,即於彼位或次後時即能了知長、短等相。
要於一面多觸生中,依身根門分別觸已方能比度。知觸俱行眼識所牽、意識所受,如是相狀差別形色,如見火色及嗅花香,能憶俱行火觸花色。現見眼識隨其所應,有於一時形、顯俱了。意識分別前、後無定,以顯與形是一眼識所緣境故,意識分別時差別故、了相異故,其體不同,形亦非觸。寧有身根能取形義?故不應難應二根取。」今詳兩論互有勝劣。俱舍論主言一形色應二根取積集顯色以成長等;而言長等眼能見者,其理少疎。正理論師以了相異證有別形,亦非決定生其形覺,為是眼識相應?為是意識相應?若眼識相應,容可證有別體。
何理能證定是眼識同一剎那生白、長二覺?若意識相應,寧知不同行、輪等覺?蟻樹之外無別行、輪,如何定證別有形色?又於影等生長等覺,於中何故不許有形?又如書色,文有前後屈曲不同,生高、下覺。於中何不有高、下形?若言有者,即違自宗;若言無者,因何生覺?又云「故知聚色分折漸微,乃至於中可生形覺,必有少分形覺生因形色極微於中猶起。理必應爾。以色聚中有唯顯生形色不起,於中唯有顯覺非形,如見空中光、明等色。若即顯色說名為形,無分量顯中亦應起形覺,不相離故,如火界煖」者,此亦無理。有分量顯室中之光,生於形覺唯有顯故。
論「豈不觸形至能念花色」,有部救也。謂觸與形俱行一聚,故因取彼形俱之觸,而能憶念眼所見形,非是形色亦身根取。如見火色便憶火煖,及嗅花香能念花色。登眼見煖、鼻嗅色耶?
論「此中二法至能定憶形」,論主破救也。見火知煖、嗅花知色,是定不相離。先知相屬,見、嗅方知;若不先知,見、嗅不知火煖花色。觸之與形即不如是,若知相屬、若不先知。身若隨觸即知長等,然無長、滑定相屬故,如何闇中能憶念形?故知若有別形即合身觸。
論「若觸與形至能憶念形」,反難成宗。論主本宗:形若有實,即有二根取過。有部救云:因取觸故,能憶念形。論主反難云:觸之與形非定不相離,而取觸時能憶念形,如先不知此有如是香,於闇中嗅如是香時,知花有如是色。而實不然,故不應說因取於觸能憶念形。《正理》救云:此亦非理,現見世間諸觸聚中有形定故。謂形於觸雖無定者,而於一面多觸生中定有長色,於一切處觸遍生中定有圓色,如是等類隨應當知。故觸於形有決定者,非觸於顯有定如形可了。觸時能憶顯色,以無有觸如是安布,於如是顯決定如形。
論「或錦等中至非實有體」,同處多體難也。如方錦上有圓錦窠,即此窠中復有種種耶正文像同於一處,應有多故。理實不然,顯於同處既無多顯,形於一處豈得多形?今詳此難非有部宗,錦之文像非形色故。
論「又諸所有至假立長等」,無別形微難也。如有對青等析至極微,有別極微猶名青等。形微若實,折至極微微應名長等。形若別有,應有極微名為長等,故知長等但是安布顯色假名長等。
論「若謂即以至聚集安布」,破轉救也。若謂聚顯極微不成長等,如聚香味不名為長。別有形微安布差別方名長等,此唯朋黨有部之宗別有形微,非極成故。形微既非極成,誰許安布以成長等?有人解:朋黨者,朋黨勝論師宗。非也。《成業論》破有部別有形色云「為是一物遍於色中名為長等?為積多微名為長等?若積多微名為長等,何異顯色?若謂一物遍於色中,即同食米齋部。」今言積其長微,故知不是朋黨外道之義。
論「豈不現見至而形相異者」,有部救。如世瓦器,黃、白雖同,而有瓶、瓫相各異故,故知顯外別有形微。
論「為不已辨至理亦應然」,論主釋也。如文可解。
論「豈不闇中至安布為形」,有部救也。若言形色即是顯色安布差別積為形者,既不見顯,應不見形。既見形色不見於顯,故知顯外別有形色。
論「以闇遠中至唯知總聚」,論主釋,如文可解。《正理論》云「如何具壽許有極成顯色極微非形細分。如諸顯色,一一極微無獨起理。設有獨起,以極細故非眼所得,於積集時眼可得故,證知定有顯色極微。形色極微亦應如是,寧獨不許自相極成?諸有對色所積集處,皆決定有極微可得。既於聚色差別生中有形覺生不待於顯,如不待餘顯有餘顯覺生,是故定應別有,如種能成長等。」形色極微,今詳無理,後有分量,知前有種分量。
種者即形極微,此亦非理,後有行、輪,豈樹、蟻外而許有別行、輪細分?又云「諸顯極微有質礙故,即應積集假立長等」,此亦非理,香等極微亦應積集為長等。故以彼香等所有極微亦有質礙,唯據處所不相容納名質礙故。若謂香等所有極微,非有見故,無同彼失。則諸顯色所有極微,亦非形故,豈成長等?如何知顯微體非形?如前已說,了相異故,不待顯色形覺生故。或有顯聚不見形故,非體是形,有多積集無障有眼可不見形。是故應知異於顯色有色處攝形色極微,由此集成長等假色,故形細分非不極成。准上論文,形微是實,長等是假。
其長等微,或同、或異。如〈界品〉釋。然經部宗許長等色攬顯微成,是假非實,眼識所取,恐非應理,行、輪等假唯意境故。正理論師雖有多救,然以生覺證別有形,非為定證。無行、輪體有行、輪覺,故應顯色成長等時,此即顯色名為長等。眼見形體非見假形,此順釋宗妙扶至理。
論「既已遮遣至何為身表」,正量部、有部徵問。
論「立形為身表但假而非實」,經部答。
論「既執但用至為身業耶」,有部問。准此,經部身表非是身業。
論「若業依身至當知亦爾」,經部答。經部三業總以思為體,與大乘同。即此意、思,依身、語行,名身、語業;唯依意轉,名為意業。
論「若爾何故至此二何異」,有部難。經言思業,明知是思;經言思已業,明知非是思。如何三業以思為體?
論「謂前加行至名思已業」,經部答。思有二種:一思惟思、二作事思,前名思業、後名思已業。
論「若爾表業至便成大過」,有部難。能表示心名為表業,依其表業發無表業。二業唯是意思,思非是表,故無表業。既無表業,無表亦無,便成大過。
論「如是大過至此有何過」,經部釋也。經部宗意,身、語色聲名之為表,性是無記,與大乘同。動身、語思,名身、語表業,通於三性。由思力熏種子,名無表業。《正理論》云「此中為攝一切業盡?為攝少分差別業耶?有說:此中攝一切業。有作是說:不攝無漏(此是經部兩釋思業、思已業經) 。此釋不與經義相符,此中不應攝意業故。謂為動發身、語二種起思惟思,及正動發身語二種起作事思?此二俱依身、語門轉,竝應攝在身、語業中。
既爾,此中何名意業(已上與前二釋出過。若攝一切三業盡者,法既依身、語轉,如何攝意業) ?若依身、語二門轉思,亦許一分名意業者,是則在業有雜亂過(此縱許依身、語門轉是意業者,即應意業亦身、語業,成雜亂失) 。
縱許為欲動發身、語起思惟思是意業性,且非此中總攝諸業,以有不依身、語門轉有漏意業。其量無邊,皆此經中所不攝故(前明意業不成過失。今縱許彼有意業者,亦攝意業不盡過失) 。且必不攝依眼、觸等所起諸思,以彼諸思非前所說思惟、作事二思攝故。准此,五識相應思是意業。此五識相應思,非是起思惟思,亦非動作思故。云云。」作其轉計略而不述。
又云「又汝經部說,諸仙人意憤殺生,是何業攝?為是身業?為意業耶?然此中無前後所起思惟、作事二思差別,以思惟思即作事故,便不能離業雜亂失。」准此論文,仙人意憤無二種思,既約二思分身、語業,思無差別,二業應無。或應意業即是身、語,故成雜亂。又云「亦不應謂依身、語思名身、語表。由彼自說形為身表,假非實故,然思不應是形非實。又契經說起迎合掌恭敬禮拜是身表業,餘經又言表即是業,由此證知欲作意等展轉所起手等別形名為身表,即是身業。故對法宗立身、語業,符教順理無雜亂過。」今救經部,餘經說表即是業者,果取因名,非即是業;或從所表為名,手、足等形表作思故。
論「此應名為至心俱轉故」,有部出過。既熏於心差別功能與心俱轉,此則應同道、定共戒名心隨轉。
論「無如是過至以性鈍故」,經部釋也。此欲散無表思之差別,與定無表義意不同。欲散無表,由二思力之所引發動作思既名表業,發身、語表故。此熏於心成其種子,名為無表。定心無表即不如是,由彼同時心力起故,名心隨轉。如有部宗,從其表業發生無表,亦由發表業思之所引發,非是表色,色性鈍故。
論「毘婆沙師至如前已說」,論主述有部也。
論「經部亦說至無色相故」,論主述經部也。前說身表無有實體,無表同表亦無實體,故言此亦非實有故。所以得知?有三因證:一由先誓限唯不作故。本誓既不願別有色生,但唯誓不作此業,如何與誓不同別生於色?二所依大種體非有故。既依過去大種施設無表色,過去大種既體是無,故知無表亦無有體。三若實有體應有其色對礙之相。此相既無,故知無體。
論「毘婆沙說此亦實有」,論主述有部也。
論「云何知然」,經部問也。云何知無表色亦實有也?已下半頌第四證有無表。
「論曰至無見無對」,第一證也。有見有對即是色處,無見有對是餘九處。經既更有無見無對色,故知即是無表色也。
論「又契經中至及無漏色」,第二證也。既有對色皆是有漏,別有無漏色,故知是無表色。故第二證後結二證也。若無無表色,十有對色中何法名無見無對及無漏色?
論「又契經說至福業增長」,第三證也。「七福業事」者,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所託故名事。此有七種有依福業事,謂有所施事為依名為有依。一施羈客、二施路行人、三施有病人、四施侍病人、五施園林、六施常食、七隨時施。此七種福雖起異心作業已息,若行、悟、寐等,恒時增長。除無表色,若起餘心及無心時,依何法說福業增長?「無依亦爾」者,謂無施物以為所依,但逢隨喜思念諸佛心恭敬等,亦如有依福業增長。
論「又非自作至此性無異故」,第四證也。若無無表,但遣他為殺生等事,應不成業道。正遣他殺時,自業非殺故,自遣他表不能殺故。更作殺時,自教他業如前無異故。
論「又契經說至便成無用」,第五證也。經說法處內、外以分,謂是外處十二處分。是十一處所不攝法,若以有見無見以分,即是無見;若以有對無對以分,即是無對。色、無色以分,不言無色。若不以法處有無表色者,此言闕減便成無用,以彼簡法不周盡故。
論「又若無無表至語等無故」,第六證也。八支中有正語、正業、正命三支。在定之中無語等三,若無無表,何法名為正語、業等?
論「若爾何故至清淨鮮白」,經部難也。若謂正在定時具有八支,何為經說「八中五支修習圓滿,正命等三先時已得」,故知即是定前語等。
論「此依先時至無相違過」,有部通也。此依先時已得世間諸有漏道定共色說,非是欲說定前語等語以為道支,故無過失。
論「又若撥無至而名苾芻等」,第七證也。若無無表,唯是意思,起異緣時即應無於如何得名為苾芻等。
論「又契經說至可名堤塘」,第八證也。若無無表,何然長時相續遮防諸破戒惡?非無有體可為堤塘。
論「由此等證知實有無表色」,總結八證。
論「經部師說至然不應理」,經部非前證,別有無表實體不應理也。
論「所以然者」,問不應理所以。
論「所引證中至故名無對」,釋第一證。經言第三無見無對者,謂定境界色非眼見故名無見,不障處所名為無對,非是無表。
論「若謂既爾至與無表同」,遮有部難。《正理論》云「此釋非理。以一切法皆是意識所緣境故,住空閑者,意識即緣諸有見色為定境界。此色種類異餘色等,是從定起大種所生,無障澄清如空界色。如是理趣,辨〈本事品〉因釋夢境已具分別。應如是責:如何定境青等、長等顯、形為性,如餘色處非有見攝,然從定起大種所生極清妙故。又在定中眼識無故,非眼根境。如中有色雖具顯、形,而非生有眼所能見。或如上地色,非下地眼境。
既有現在少分色處,不與少分眼根為境,如何不許有少色處,不與一切眼根為境?又於夢中所緣色處,應無見無對,唯意識境故。是故由經說有三色,證無表色實有理成。」准上論文,定境色處非眼根境,此違色處二識所識,復同彼同分色不與識合,即違婆沙正義。夢境色者,即是餘位,可眼見色,非謂此非眼根境界。其定境色亦是可見色處所攝,如解脫色,緣青等時是可見色。
論「又經所言至即說為無漏」,釋第二證。定境色中有無漏色,即此名為無漏色也。
論「有餘師說至得無漏名」,此述譬喻師計。無學身中十色界全,及外五境皆是無漏,非漏依故。
論「何故經言至乃至廣說」,破譬喻計。若言無學身中色法,非漏依故名無漏者,何故經言有漏法者諸所有眼乃至廣說。十五界等既無簡別,故知一切眼等皆是有漏。
論「此非漏對治故得名有漏」,譬喻師救。無學身中十五界等有其二義,非漏依故名為無漏,非對治漏故名無漏。
論「是則此應言有漏亦無漏」,有部難。離過身中十五界等,應亦是有漏亦是無漏。
論「若爾何過」,譬喻師反問。
論「有相雜失」,有部與出過也。
論「若依此理至有何相雜」,譬喻師救。非漏依故名為無漏,不依此理說為有漏。非對治漏名為有漏,不依此理說為無漏。依此義說,有何相雜?
論「若色處等至聲等亦爾」,譬喻師反難也。若色處等十五界一向有漏者,何故經等不直說色處心裁覆事,簡去無漏差別而說有漏有取諸色心裁覆事。故知別有無漏色等非是心裁。裁謂裁蘗,即是與有漏心為生之本覆障事也。《正理》破云「又非眼等非漏對治得有漏名,勿有世間諸離染道成無漏故。又彼眼等非如意、法、意識說故。謂佛有漏、無漏相中作如是言:墮世間意、墮世間法、墮世間意識,是名有漏。出世間意、出世間法、出世間意識,是名無漏。非眼等中作如是說,故知彼說但述耶計。」
論「又經所說至福業續起」,破第三證。經部宗中先軌範師作如是釋:由法爾力七,有依福福業增長,如如施主乃至由諸受者受用勝劣有差別故。施主心雖異緣,而前緣施思種,後後心生,說名相續;於後後時別別而生,為轉變;能生果時功力勝前,名為差別。
論「若謂如何至無表法生」,遮有部難。與無表同,如何受者受用施財物,則有實無表色增長生耶?
論「若於無依至亦恒隨轉」,釋無依增長也。
論「無表論者至寧有無表」,反難有部。無依福業但是心念意思隨喜等事、無有表業、寧有無表?
論「有說有依至相續增長」,敘經部異說。
論「若爾經說至緣彼勝思」,論主破餘師也。
論「是故所言至定為應理」,論主評取經部前師釋也。《正理》云「應問此中何名相續?何名轉變?何名差別?彼作是答:思業為先,後後心生,說名相續。即此相續於後後時別別而生,說名轉變。即此無間能生果時功力勝前,說名差別。如有取識為命終心,於此心前雖有種種感後有業,而於此時唯有極重、或唯串習、或近作業,感果功力顯著非餘(此與對法論同。此中有難:非極重、非串習、非近作業,此時熟者豈非顯著) 。
論「又非自作至身語業道」,破第四證。由本加行使者,依能教者教所作成時,法爾能教彼者相續心上種子轉變,至生果時功能差別。由此當來能感多果,即此差別從身、語業生,果立因名故名身、語業道,實非身、語。自作究竟,當知亦爾。如無表業名為業道,亦是果取因名,非身、語業。
論「然大德說至正殺殺已」,敘異計也。此是達磨多羅計也。
論「非但由此至成無間業」,論主破云:非但由思作已殺等解即成業道,實非殺母作殺母解應成無間。此既不成,如何但由其思即成業道?
論「然於自造至非不應理」,論主容自作一分由思成業道。
論「何於無表至轉變差別」,此有部責經部情偏。
論「然此與彼至不令生喜」,此答不許無表所以。
論「若由此引至未來果故」,答許經部宗所以也。
論「又先已說」,經部引前說證。
論「先說者何」,有部問也。
論「謂表業既無,寧有無表等」,經部答也。
論「又說法處至法處攝色」,破第五證,如文可解。
論「又言道支應無八者」,此牒第六證也。
論「且彼應說至求依等不」,經部反問有部。
論「不爾」,有部答。
論「云何」,經部徵也。
論「由彼便得至立語業命名」,有部答也。
論「若爾云何至八聖道支」,經部准有部釋自宗義名正語、業、命。《正理》破云「彼釋不然,應正見等同此釋故。謂正見等亦應可為如是計度,雖在道位無正見等,而得如斯意樂依正故。出觀後,由前勢力起正見等,耶見等無。以於因中立果名故,可具安立八聖道支。然非觀中無正見等,若無正見等,道亦應無故。由如是理,對法諸師應作是例。如正見等,正在道時實有自體,亦應實有正語、業、命諸無漏戒。」
論「有餘師言至故名無漏」,述經部異師釋。
論「非一切處至此亦應然」,異師引例釋也。此師意說:由聖道力,便能獲得決定不作三耶名正語等,無別體性。此定不作,依無漏道,故名無漏,非別有法。如八世法不得衣等,此之不得,無別體性。
論「別解脫律儀至別解脫律儀」,破第七證。此亦准前由意樂力。謂由思願力,先立要期能定,遮防身、語惡業,由斯故立別解脫律儀。准此意樂,即是思願。
論「若起異緣心至憶便止故」,通有部難。
論「戒為堤塘至由心受持」,破第八證。由心受持力,遮防破戒惡法不生,非別無表。
論「若由無表至而破戒者」,反難有部。若由無表遮防惡戒由如堤塘,堤塘不斷,如何失念而有破戒?
論「且止此等至是我所宗」,止諍歸宗。破已復宗,非是實取有部義也。
論「前說無表大種所造性」,已下大文第二明能造大。於中有三:一表、無表大種同異;二明造時同異;三約地同異。此即第一。
「論曰至異大種生」,答也。
論「所以者何」,徵也。
論「從一和合至不應理故」,釋也。
論「如表與大至為有差別」,下第二明造時同異。
論「一切所造色多與大種俱時而生(謂一切有對造色及作俱無表) ,然現在未來亦有少分依過去者(作後無表) 。」
論「少分者何」,問也。下半行頌,答也。
「論曰至從過去大生」,釋頌文也。初一念是作俱無表,第二念已去是作後無表。作俱無表從現大生,後念無表從過大生。此雖云從過去大生,非是大種於過去世造現、未色。此是作俱大種住現在時,懸造未來諸念無表落過去世,現、未無表依之而起。
論「此為所依至手地為依」,明無表色依有二種:一為所依,即是能造無表大種;二但為依,即是造身餘色大種。前為轉因,如手轉輪;後為隨轉因,如地為輪依。問:表與無表大種不同,如前已釋,不勞重述。未知作俱無表與其後念作後無表,為同一大?為別大耶?又後念無表有多剎那,為同一大?為各別耶?有人釋此,三解不同。不評是非,還同未解。第一解云:造後諸無表,即用造初無表大種。乃至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現世大種,彼現在所造色耶?答:如是。設成就現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答:如是。
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亦非現在所造色無因故。自解云。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所以必成現所造色。亦非現所造色無因故,必成就大種。以此故知,現無別大造,未來無表。」今詳引此論文為證不定。此論文據有對色說,不是無對色據。生因大種非是依因,依因非是造色義故。細麁之色非一因故,不可別有依因大故。既約造大後念,無表現在成就之時,不成現造大種。能造大種現在成就之時,不成未來所造色故。如何引此論文證初念無表與後無表同一大造?此釋雖不違理,誤引論文以為過也。
第二釋云:一具四大造初念無表,即於此時別有一具四大造彼後念諸無表色。《正理》第二十解大種望所造色非俱有因中云「謂有成就所造色非四大種,或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自解云:以此文證,有成就能造非所造色,故知亦有現在大種無現在所造色懸造未來。今詳此釋違其理、教及所引文,亦非成證。言違理者,何因後念無量剎那同一大造,初念無表有何別因異大造耶?論但自云「細麁因別」,而無有文現、未別因。
言違教者,《正理》正解此文中云「謂欲界所繫初念無表,與能生大種俱時而生(准此,即造初念無表大種所造無表俱時而生) 。此大種生已,能為一切未來自相續無表生因(准此,即是此前能生初念無表大種,能為一切未來自相續無表色生因。無表生因即是造義) 。
此與初剎那無表俱滅已、第二念等無表生時,一切皆是前過去大所造。此過大種為後後念無表所依,能引發故。與後後念無表俱起身中大種但能為依。此大種若無,無表不轉故(准此,即是此前能生初念無表大種,更不說別有大種造未來色) 。」言引論文不成證者,《正理論》云「成就能造非所造者,此望未來所造色說,非成就一切所造。」望法不同,以為句數。
如何引此以為證耶?第三解云:一具四大造初無表,即於此時復起眾多大種懸造未來無表,剎那剎那四大別造。自問答云:一期無表其數極多,如何現在一剎那身容彼眾多能造四大?然自解云:異熟虛疎,相容無失。今詳此釋違其教、理,復無文證。言違教者,如前所引《正理論》文。言違理者,准俱舍師釋剎那云「如有動物度一極微名一剎那」。准此,日輪一日一夜周四天下,所度極微數無邊故,即是剎那不可勝數。若依日夜三十須臾,剎那有六百四十餘萬。以日計月、以月計年、以年計劫、剎那剎那無量無邊。
一一剎那有七具四大,一一大種復有七微,即是於一剎那有二十八微。計其根色虛疎,尚不得容造一日一夜無表四大極微,如何得容百年八萬歲等?無文證者,凡所立義須引教、理,既違教無文,何成釋義?雖釋此義三解不同,不評是非何殊不解。今詳教理,造初念無表,與後念無表同一大造,理教分明,不可違拒。如前所述,此論以轉因聲同造因也。轉之言起,此色因過去能造大起,故是轉因。依現身大種故,故是隨轉因。如輪轉時因手而轉亦依地轉。《婆沙》一百三十三云「有色現在非現在大種所造,謂現在大種若色現在,過去大種所造。
此復云何?謂現在表所起無表,過去大種所造,所以如前說。問:此無表色亦有現在所依大種,何故不說耶?答:彼是轉依,非造依故。此無表色有二種依:一是轉依,謂現在大種由彼力轉故;二是造依,謂過去大種由彼力造故。此中但說造依、不說轉依,是故不說能造五因皆過去故(解云:《婆沙》與此論及《正理》,名雖少異,其義同也) 。
論「何地身、語業,何地大所造」,自此已下第三約地明造同異。
「論曰至大種所造」,此釋有漏自地依也。有漏之色繫自地故,還用自地大種所造。亦由自地有大種故,不用他地大種所造。問:身在下地起上定時,用下地身中上地大造。上地多色,其四大種為在何處?答:《婆沙》一百三十四云「問:若生欲界,色界大種現在前時,何處現前?有說眉間、有說鼻端、有說心邊、有說臍邊、有說足指。有作是說:隨先加行安心處所是處現前。有餘師說:欲界大種麁,色界大種細,細入麁隙如油入沙。然根本靜慮現在前時,色界大種遍身內起;若近分定現在前時,色界大種唯心邊起。有說:近分定現在前,色界大種亦遍身起,然長養身不如根本。如有二人俱詣池浴,一在池側掬水浴身,一入池中浸身而洗,二人用水雖俱遍身,然長養身入池者勝。後解為勝,隨定勝劣皆遍身故。
論「若身、語業至無漏生故」,此釋無漏隨生處也。若無漏者,依五地身,隨生此地應起現前,即用此地四大所造,以無漏法不繫界故。所以不用同地大造,必無大種是無漏故。無無漏大造無漏色,由所依力無漏生故,即用彼隨身四大所造。
論「此表無表其類是何」,已下兩頌,大文第三明執受類別。
「論曰至無變礙故」,此釋無表非執受也。
論「亦等流性至謂同類因生」,釋無表五類也。亦言顯彼兼有剎那,即是若法智忍俱時道共戒也。唯善、不善故非異熟生,無極微集故非所長養。同類因生故,有等流性;與苦忍俱故,故亦剎那;是有為法故,故非實事。
論「此唯有情依內起故」,釋無表業是有情也。
論「於中欲界至大種所造」,明散無表所依大種唯是等流性,同類因生故。非所長養,因等起心不能長養能生無表諸大種故。非是異熟因所生,故非異熟。非無漏故,非剎那。是有為故,非實事。問:此大種是誰等流果?《正理論》云「如是說者,從無始來,定有能造無對造色已滅大種為同類因,能生今時等流大種。造有表業大種亦應是無始來同類大種之等流果,非從異類。」又云「何緣定心所生無表是無別異大種所生,散無表生依別異大?定生無表,七支相望展轉力生同一果故,唯從一具四大種生。散此相違,故依異大。」問:如不殺戒,對多有情各一不殺,為同四大?為別四大?答:同一大種。《正理論》云「雖對別異有情相續發多無貪所生無表,而但一具大種為因,以所生果類無別故。
論「定生無表至無差別故」,此釋二種定生。竝唯依定心所長養大種所生,以定心俱必有殊勝長養大種能作生因,造定心俱所有無表。所以定俱無執受者,《正理》云「定心果故,必無愛心執此大種以為現在內自體故。又此大種無有其餘執受相故,名無執受。」
論「應知有表至散無表同」,第二釋表業也。若屬身者是其身業,不屬身者是其語業。身業與身合故有執受也,語業是聲故無執受。既是業性,已表是情,無有非情是業性故。化人語等既無有得,故知非業。《品類足》云「諸表業是無執受者,多有是傳家錯耳。若不爾者,《婆沙》及諸論等即應合會釋也。餘義此與散無表同,謂有情數及依等流,有受別異四大種起。」
論「表業生時至為不爾耶」,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論「若爾何失」,兩關反問,各有何失?
論「若破壞者至二形量成」,兩關出過,如文可了。
論「有別新生至不破本身」,此釋兩關難也。
論「若爾隨依至如何遍生表」,此重難也。
論「身有孔隙故得相容」,答也。《婆沙》、《正理》更有一釋,謂如染支體薄故不增。《婆沙》一百三十四云「問:欲界身中先有間隙,色界大種來入中耶?答:不爾。未來欲界身自有二種,一唯欲界大種、二色界大種雜。
若時遇入色界定緣,彼唯欲界者便滅,色界雜者便生,故不可言先有間隙後來住中(解云:若未至現在,不可說言有間隙也。若現在世名間隙,復不可言來入中也。若來入中即至後念,故在未來與下地色同時生也) 。」又《婆沙》一百二十二云「然表、無表依身而起。有依一分,如彈指、舉足等,一分動轉作善、惡業。有依具分,如禮佛、逐怨等,舉身運動作善、惡業。此中隨所依身極微數量,表業亦爾。如表數量,無表亦爾。
論「已辨業門至差別云何」,自此已下一頌半,第四義門分別。
「論曰至果仍續起」,此釋無表唯通善、不善也。無記不能發無表故,所以無表唯是善、惡。
論「所言餘者至善惡無記」,此釋表業及思通三性也。謂身、語表及是意、思,皆通三性。
論「於中不善至無慚無愧故」,釋不善者唯在欲界。自性不善,謂三不善及無慚愧,思等與此相應故成不善,身、語表業由此等起故成不善。上界既無自性不善,由此亦無諸不善業。
論「善及無記至不別遮故」,釋善、無記通餘界也。頌既不遮諸地,故知遍有。由自性善及自性無記遍諸地故,相應、等起隨其所應亦通諸地。
論「欲色二界至身語律儀」,釋無色界無無表業。一以無色無大種故,二以無色無身、語轉,故無色界無無表也。
論「若爾身生至有無漏無表」,難也。若於是處有身、語轉即有無表。如於欲色起無色定,應有無表戒。如欲、色界起無漏定,有無漏無表。
論「不爾以彼至大種為依」,釋也。無漏不墮界故,無無漏大種故。身在欲、色入無漏定,依身生處大種造故,有漏繫地。不可言有漏無表別界大造,復不可言無大造也。《婆沙》十七云「無漏戒非大種力故成無漏,但由心力隨無漏心所等起故。有漏戒由大種力,繫屬界、地,故不相似。」
論「又背諸色至伏色想故」,又重釋也。無色界定背諸色故,由彼定能伏色想故,所以無色無無表色。
論「毘婆沙師至無無表色」,論主引婆沙釋,可知。
論「表色唯在至可言有表」,此釋表業唯二地。說「有伺」者,為顯中間靜慮有表業故。
論「有覆無記表至矯自歎等」,釋有覆表唯上地也。以諂、誑是有覆無記,故所發業其性亦同。
論「上地既無言,何得有聲處」,問也。
論「有外大種為因發聲」,答也。外大種為因,擊發內身處,由斯內身有於聲處。
論「有餘師言至劣故斷故」,敘異說也,下善劣故、下染斷故。此是雜心師釋。
論「前說為善」,評取前師。
論「復以何因至無記表業」,此問上地無一切表,欲界無有覆表所以。
論「以無發業至有覆無記表」,答也。言「無等起故」者,非唯釋有覆無記,通釋前上地無表業也。唯有尋伺心能發表業,上地無尋、伺故,故無一切表業。又發業心唯修所斷,欲界無有修斷有覆染心,所以欲界無有覆表業也。
論「為但由等起至由何因成」,自此已下一頌半因論生論,第五明四種善。
「論曰至猶如無病」,此釋第一勝義善也。以涅槃是諸法中最極安穩、眾苦永寂,是最勝義,故此名為勝義善也。《正理》兩釋:一釋同前,第二釋云「或真解脫是勝是義,得勝義名。勝謂最尊,無與等者。義謂別有真實體性。此顯涅槃無等實有故名勝義,如是勝義安穩名善。如是涅槃是善常故,於一切法其體最尊,是故獨標為勝義善。」
論「自性善者至猶如良藥」,此釋第二自性善也。無慚、無愧有二義故,一唯是不善、二遍不善心。三不善根具其五義:一通五部、二遍六識、三是隨眠性、四斷善根時作牢強加行、五能發麁惡身語二業。由此五種是自性不善,作用力強,同餘心所由與此相應成相應不善。善翻此故,名自性善。既自性善以喻良藥,故不待餘成善性也。
論「相應善者至如雜藥水」,此釋第三相應善也。諸心、心所成善性,要由與彼慚等相應方成善故。如雜藥水亦為藥,以雜藥故。
論「等起善者至所引生乳」,此釋第四等起善也。謂身、語表及無表業四相得等。由二善所等起,故成善性也。准《婆沙》一百四十四,三性分別二十二根。有一師說:有四種善及不善等。與此論同。《正理》三十六,亦與此論同。故知四種善與不善,是有部宗舊所稟義,非是世親菩薩新立。有人引安惠《俱舍》釋云:據實而言皆是自性善。然世親阿闍梨立四種者,隨義勝劣建立異名。善中最勝者名勝義善,次強者立自性善,次劣者立相應善,最劣者名等起善者。謬也。又此釋若唯以勝故名自性者,與名、義不相符會。
不待他成善等故名為自性,待他成故名相應,如藥及雜藥水故。問:若爾,何故《婆沙》第二云「今應問彼:若唯五根是自性善,所餘善法自性是何?若謂彼是不善、無記,雜五根故亦名善者,如是五根與彼相雜,何故不名不善、無記?然信等五與所餘法,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一起、一住、一滅、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而言五根是自性善,餘相雜故假立善名,但順妄情不應正理。勿有此過,故應說言世第一法根非根性。」准此,《婆沙》不立相應、等起善等,因何言謬?答:《婆沙》第二與此意別。彼異師說:五根是世第一法,自性是善故。
餘非世第一法,以自性非善,與善相應假立善名,由此《婆沙》云「但順妄情」。今此四善即不如是,若相應善、若等起善,皆體性是善,非假名善。其自性善不待他成善,相應、等起待他成善性故,不名自性善。問:若爾,未相應時先是何性?答:有體已來常與自性善俱恒名善性,善由他立故非自性。以無貪之義性是善故,非相應義,性善也。
論「若異類心至此義應思」,論主破有部等起善也。准此故知,不是論主新立四善。「異類心所起得」者,謂疑心續善續生心得自地生得善等。《正理論》云「因異類心亦起諸得。如因靜慮得通果心,勝無記心現在前故,得諸染法。勝染污心現在前故,得諸善法。
此等如何成善等性?以就彼法俱生得故密作是言,非異類心不作緣起,故無有失(解云:言等起者,據善等法俱起得說,不據前後。異類心起者,是法前後得,非此所說也) 。」又云「雖異類心,亦為緣起而成善等。非待彼心、或復因彼諸得等起,即待彼故成善等性。
故得由等起成善等性異(解云:雖異類心亦為緣起成就善、不善等。非待彼異類心、或因彼異類心諸得及四相起,及即待異類心、得及四相成善等。唯此得及四相,因所得法及所相法起,待所得所相法成善等性。故得等由等起成善等性異。此二解中,後解為勝) 。
論「如說善性至與此相違」,自此已下明四不善。
論「云何相違」,問。
論「勝義不善至猶如痼病」,答也。翻涅槃立生死,即生死名勝義不善。以生死中有漏之法皆是行苦、自性不安。性不安故,猶如痼疾,有此疾者,常不安穩。
論「自性不善至猶如毒藥」,翻自性善立自性不善。
論「相應不善至如雜毒水」,翻相應善立相應不善也。
論「等起不善至所引生乳」,翻等起善立等起不善也。由此故言與此相違。
論「若爾便無至皆生死攝故」,問也。一切有漏皆生死攝,皆是不善,如何於中有善、無記?
論「若據勝義至故無有過」,答也。據義不同,立名有異。若以行苦極不安穩,一切有漏皆是不善。若不招果及招愛果,別立為善及名無記。據義既別,過失便無。
論「勝義無記至更無異門」,釋無記也。《正理論》云「以非擇滅及太虛空更無異門,唯無記性,是故獨立勝義無記。無別自性、相應、等起,無一心所,唯無記性與無記心遍相應故。設方便立自性等三亦攝不盡,無記多故。由是無記唯有二種,一者勝義、二者自性。有為無記是自性攝,不待別因成無記故。無為無記是勝義攝,以性是常無異門故。」問:若唯有二,何故《婆沙》八十七云「於欲界中有五無記:一異熟生、二威儀路、三工巧處、四通果心、五自性無記。色界有四,除工巧處。無色有二,謂異熟生、自性無記。」何故不同?答:據義別也。此中《正理》據非勝義及非相應,非由等起成無記故。諸有為無記,皆名為自性;《婆沙》意據異熟生等所不攝者立自性名,非是相違。
論「於此應思至例亦應然」,難也。大種亦由思等起故,故應例彼成善、惡也。
論「以作者心至故不成例」,答也。
論「若爾定心至應設劬勞」,論主難也。應設劬勞,通斯切難。《正理論》云「又如眼等不待心生,其性便無善等差別。如是大種不待心生,故理亦無善等差別。若爾,諸得及生等相,應無等起善等差別,以非本心所欲起故,無心位中亦現起故。此難非理,由法勢力安立善等差別成故。謂得、四相依法而立,非如大種無待自成。有為法中無有一法不待心力成善不善,是故諸得及生等相,如所屬法,要由心力成善等性。其理善成。生已離心雖相續轉,亦無有過,即是前心勢力所引令其轉故。隨定、無表定等力生,理亦應成等起善性。
天眼、天耳應善性攝,以是善心所等起故。此難非理,以彼二通解脫道心,是無記故,彼二與道俱時生故。通斯似難,何費劬勞。」有人云:俱舍師破云,若天眼、耳由與無記道俱生故是無記者,既由道力,應名等起。若言非由彼道力故成無記者,道俱生言何成解釋?真難未通,劬勞還費。今詳此破似非,本文多救之中唯破一故,於此一中又非切當。論主以道是善眼根無記故以為難端。救云:道是無記,與眼根性同。
論「如上所言至何以故」,此下三頌,第六明二等起。
「論曰至第二名隨轉」,列二等起也。
論「謂因等起至名為隨轉」,釋二等起名轉隨轉。
論「隨轉於業有何功能」,問。
論「雖有先因至如死業應無」,答。轉隨若無,即無表業,如死、無心,有身無業。《正理論》云「若無隨轉,雖有先因為能引發,如無心位、或如死屍,表應不轉。隨轉於表有轉功能,無表不依隨轉而轉,無心亦有無表轉故。」
論「若爾無心如何發戒」,難。那含沙彌至羯磨時入無心定,此亦得戒。既無隨轉猶如死人,如何那含能發於戒?
論「諸有心者至於業有用」,答。諸有心者,依根本表發無表戒,業起分明。諸無心者,依加行表發無表戒,業起不明。由隨轉心有根本、無根本業業,故隨轉心於業有用。
論「見所斷識至此無有故」,釋見所斷識非剎那等起,於能起表近因等起尋、伺生中為資糧故,是遠因等。正起業時心麁散故,見所斷識爾時不起。若起見斷,其業即息。《正理論》云「見所斷識乃至定不能為剎那等起。見所斷識雖能思量,而無功能動身發語。然於動發一表業中,容有多心思量動發,唯後一念與表俱行,異此表應非剎那性。見所斷識雖能為轉發有表業,然非業表於此識後無間即生,內門轉心不能引起與身、語表俱行識故。若異此者,見所斷心亦應於表業為剎那等起,以修所斷加行意識能無間引表俱行心,亦與表俱行為剎那等起。故見所斷雖能為因引諸表業,離修所斷因等起心表俱行心無容得起,是故欲界無有有覆無記表業。然契經中但據展轉為因等起密作是言。由耶見故起耶語等,阿毘達磨據彼不能無間引生表俱行識,故密意說見所斷心內門轉故不能發表。是故經、論理不相違。
論「又見所斷至是見所斷」,第二反難釋也。
論「若許見斷斯有何失」,却問失也。
論「是即違越至不相違故」,出違教、理失。前是違教,後是違理。
論「有漏業色至應更成立」,外人令更成立。
論「若爾大種至力所起故」,反難成立。若見所斷心能發業者,其所發業可見所斷。能造大種亦由見所斷心力所引起,應說大種是見所斷。大種既非見斷,故知見所斷不能發業。
論「無如是過失如非善不善」,釋前難也。大種因心起,不成善、不善。大種見所斷心起,非見所斷。此有何失?
論「或復許爾理亦無違」,第二答也。許四大種見斷心發,是見所斷,義亦無違。
論「不應許然至不相違故」,破許大種見所斷也。大種不染污故非見所斷,是有漏故非非所斷,以四大不染污與明、無明不相違故。
論「彼經但據至故不相違」,釋通經也。見所斷心不能為近因等起,能為前因等起。據前因等起,說因耶見故起耶思惟、耶語、耶業及耶命等。論說近因,故不相違。
論「若五識身至外門起故」,釋五識唯為隨轉。無分別故不能為轉,外門起故能為隨轉。
論「修斷意識至外門起故」,釋修斷意。轉外門起故,能為隨轉。
論「修斷意識至外門起故」,釋修斷意。識有分別,故能為轉外門起,故為隨轉。
論一「切無漏至任運轉故」,釋無漏、異熟無記非二轉也,無漏唯在定故,異熟生心任運轉故。《正理》破云「然說無漏,異熟非者,此有大減及太過失。有漏定心亦俱非故(此大減失) ,諸異熟識但可非轉,能為隨轉。何理能遮(大過失也) ?然經主言:不由加行任運轉故,諸異熟識非轉、隨轉。
有餘復言:此唯先業勢力所引,餘心息位方可現前,故非二種。設此能起身、語表業,是何性類?為異熟生?為威儀路?為工巧處?且非異熟生,現加行起故。亦非餘二種,異熟心起故。如是理趣,但可能遮異熟生心為因等起,餘心為轉所發表業。異熟生心外門轉故,能為隨轉,何理相違?且若無心,表業不轉。許表業轉,用異熟識為隨轉因,斯有何過?又但應說異熟生心勢微劣故非因等起,不應說言不由加行任運轉故。勿生得善亦不為因發有表業,亦非加行任運轉故。由此經主有增減失,因復非因。智者應了。
」俱舍師云:有漏定心理同無漏非轉、隨轉,唯在定言,以遮顯故,故不別說。異熟生心雖外門轉,善、惡業感不由加行任運而生,性羸劣故,非轉、隨轉。生得善心豈同於彼?一即非從業感、二即其性是強。故亦非難,此即違理,又教相違。《婆沙》一百一十七云「問:異熟生心何故不能作二等起發身、語業耶?答:強盛心發身、語業。異熟生心其性羸劣,故不能發。」廣如彼說。
論「如是即成至異熟生心」,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轉隨轉心定同性不」,問二轉心性為同不?
論「此不決定」,答不定也。
論「其事云何」,問不同事。
論「謂前轉心至隨轉亦爾」,指事答也。
論「唯牟尼尊至無萎歇故」,明佛不同。婆沙一師二轉同性心。《婆沙》一百一十七云「此中若善心作轉,即善心作隨轉。若染污心作轉,即染污心作隨轉。若威儀路、工巧處等亦爾。問:若威儀心作轉,即彼心作隨轉者,如有行時遇見佛像等起善眼識,或見婬女等起染眼識,如是豈非善、染隨轉起彼業耶?尊者世友說曰:此由覺惠速疾迴轉起增上慢。謂於行位起此眼識,而實行時則善、染心不現在前。若善、染心現在前時,即止不行。此善、染心但如伴者,不名等起。復有說者,威儀許容善、染、無記為等起,餘如前。即以工巧畫佛像起善,畫女人起染為難。
世友通如威儀。復有說者,工巧心發起業時善、染等起,乃至工巧處心轉時,其隨轉容有三種。」問:異熟生心何故不能作二等起發身、語業耶?答:強盛心發身、語業。異熟生心其性羸劣,故不能發。復有說者,若身、語業異熟生心為二等起而發起者,此身、語業當言是何?為威儀路?為工巧處?為異熟生?若威儀路、或工巧處,異熟生心云何能發?若異熟生,此身、語業應是異熟。然身、語業定非異熟,加行起故。亦不可說為善、染性,異熟生心所等起故。由此異熟生心,不能發身、語業。
今婆沙有三師:一師自類為剎那等起;二師威儀剎那等起通三,餘同前;第三師威儀、工巧剎那等起通三,餘同前。然未見善、染剎那等起通三文,及異熟生心為剎那等起文,此二義皆《婆沙》無文。雖佛無記心後通善,剎那等起義亦不同。然《婆沙》無評文。諸小論意不同,取義各別。《雜心》云「若善轉即善隨轉,不善、無記亦爾。」取初師義。此論於轉善等隨轉通三,非婆沙師義。《正理論》云「異熟生心亦為隨轉」,亦非婆沙師義。太法師云:「《俱舍》是《婆沙》中一師義者,非也。
論「有餘部說至那伽臥在定」,敘異說也。
論「毘婆沙師至通果心起」,有部釋頌,與餘師不同。謂佛四威儀中皆能入定,非謂恒時定也。故作是說,非無記心。
論「諸有表業至為如隨轉」,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論「設爾何失」,反徵問也。
論「若如轉者至皆能為轉」,出如轉過。若如其轉,見所斷心既許為轉,身、邊二見是見所斷有覆無記,既如其轉,即欲界中應有有覆無記表業,即自違宗。或應簡別見所斷中身、邊二見不能為轉,餘見所斷能為轉也。
論「若如隨轉至應設劬勞」,出如隨轉過。若如隨轉不善,無記心得戒時,爾時表業應非善性。應設劬勞,通如是難。
論「應言如轉至為間隔故」,通也。應如修斷近轉心也。
論「若表不由至無記表業」,論主與《婆沙》通經出過,正《婆沙》文。《婆沙》百一十七「問:若見所斷心不能作剎那等起發身、語業者,契經所說當云何通,如契經說:諸耶見人所有身、語、意業,若思、若求、若所造作,一切皆得不可愛、不可樂、非悅意果。所以者何?此見暴惡,所謂耶見。答:依因等起作如是說,非依剎那等起,是故無過。」《正理論》云「又作是說:若表不由隨轉心力成善等者,則不應言彼經但據前因等起、非據剎那,故欲界中定無有覆無記表業。
彼謂此說表成善等性決定但由剎那等起力,故見所斷惑雖為因等起,而欲界定無有覆無記業。此由經主不達我宗所有言義故作是說。此說意言:若見所斷惑為剎那等起與業俱行,是則不應隔修所斷能起表業因等起心,則欲界中何緣無有有覆無記身、語表業?然見所斷惑尚不能為因,無間引生業俱行識,何能自作剎那等起?說不能作剎那等起,顯不能為近因等起。但有能作近因等起者,此必能為剎那等起故。身見、邊見雖為遠因引身、語表,而由修斷近因勢力成不善根,是故說言彼經但據前因等起、非據剎那,故欲界中定無有覆無記表業。
若不爾者,則不應言彼經但據前因等起。前言為顯隔近因故,簡近因故,說前因言。故彼此中不達言義。」《婆沙論》云「復次若此眾同分心作能轉,即此眾同分心作隨轉,斯有是處。若此眾同分心作能轉,餘眾同分心作隨轉發身、語業,無有是處。復有說者,亦有是處。謂如有人發願當作五年大會,中間命終,乘斯願力生富貴家,自憶宿命,如昔所願一切皆作。如是則名此眾同分心作能轉,餘眾同分心作隨轉發身、語業。」然無評文。今釋:前師說近因等起心,後師說遠因等起心,義不相違,故無評也。
俱舍論疏卷第十三
以黃薗本一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