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30卷CBETA T1822大于一万字 9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疏卷第六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四
論「如是已說至說為因緣」,此下當品大文第三明因及緣。將欲釋義,先結引也。
論「且因六種」,文中有二:一六因、二四緣。緣次後說,先釋因故,故言且因六種。
論「何等為六」,此先辨因。就中有三:一明六因、二明五果、三明法具因異。明六因中,一總列因名;二依名別釋;三定取、與;此下一頌總列因名。
「論曰至六異熟因」,牒頌釋也。《顯宗論》云「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前說。俱有因體遍諸有為,故居第二。餘同類等,於有為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便穩次第而說。」今詳六因皆廣者先說。同類因體雖除未來狹俱有因,然攝一切心、心所法、色、不相應。相應因體雖通三世,唯心、心所故狹同類,然通染污一切心及心所廣遍行因。遍行因體若於欲界,二部一分狹異熟因,異熟因體通五部故。於上八地異熟因體唯通修斷一分,遍行因體二部一分。故異熟因,遍行後說。然六因、四緣並通親疎,因名是親、緣名是疎。《顯宗論》云「法生所賴故說為因,即親順益所生果義。
論「對法諸師至如是六種」,此以四緣有經文說,六因無經文故,故言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六種。此明無增減也。《正理論》云「如是六因非佛所說,如何本論自立此名?定無大師所不說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說。經中現無,由穩沒故。自相可得,決定應有。又諸經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異門說。對法諸師由見少相,知其定有分明結集,故有說言。此六因義,說在增一、增六經中,時經久遠其文穩沒。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冥感天仙現來授與。如天授與《筏第遮經》,其理必然。如四緣義雖具列在此部經中,而餘部中有不誦者。」乃至廣說。准此論文,六因四緣是小乘義。四緣有文,六因無文,以無正經文故,故言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大乘對法論亦有六因,能作因有二十因。《中邊分別論》及《成唯識》各取其十。未知大乘十因六因及四緣義出何經文。
論「且初能作因相云何」,此下第二依名別釋。因體不同,分為六段。將釋初因,故先問也。頌答可知。
「論曰至無障住故」,長行釋也。就中有二:一釋,但無障住及有力起名能作因;二餘師釋,諸法展轉皆有力用。就初文中復分為二:一釋頌文、二問答分別。就釋頌文中,一明因體、二釋因名。此文明因體也。然出因體有二種:一總出體,即以一切法為體;二對果出體,除自餘能作。謂除自體,以餘一切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問:法若畢竟不生,除其自體,餘一切法與作因不?答:與作因。若其因法未至已生,但是性因。若至已生,是取果因。若果至生,名與果因。其不生法,無與果因。《正理論》云「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無障。
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皆不為障,於中少分有能生力。且如有一眼識生時,以所依眼為依止因,以所緣色為建立因,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為不斷因,以相應法為攝受因,以俱有法為助伴因,以耳根等為依住因。此等總說為能作因。於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所餘諸分名無力因,以但不為障礙住故。何故自體非自能作因?以能作因於自體無故。謂無障義是能作因,自於自體恒為障礙。又一切法不待自體,應有恒成損減等故。」述曰:若待即此自體,自體恒有,應恒成。若待第二自體,第二自體恒無,應恒成損減等。有餘師說:若有自體因自體者,即應無明還緣無明等。一剎那頃此即此因,是則乖違緣起法性。有餘師說:自於自體不見有用,故非因緣,猶如指端、刀刃、眼等。
論「雖餘因性至總即別名」,明得名也。《顯宗論》釋能作因名有四:一云因即能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雖餘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即別名。二云或復此因能作二義,以無障故,可名為因;可名非因,不能生故。三云又能作者是餘親因,此能助彼名能作因。四云或此令他能有所作,他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此四釋中,初二持業釋,後二屬主釋。
論「豈不未知至為能作因」,次下第二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論「應知此生至是能作因」,答也。雖智障漏生、光障覩星,漏生之時智無障住、覩星之時光無障住,若為能障即不得生。
論「若於此生至可立為因」,難也。若先能障,由今不障,可得是因。本無障力,今不為障,何得是因?
論「譬如國人至何得為因」,王喻可知。
論「且如涅槃至無能障用」,指事難也。此等諸法有,如非有,先不能障,今不為障,何得是因?
論「雖無障用至亦得如前說」,指事答也。若有力者,由今不障,得為其因。其無力者,亦由今不障故,得為其因。有力、無力障雖有別,生時無障其義即同,由此二種為因即等。《正理》釋云「由一切法展轉相望皆有障力,故得為因。謂於是處有此一法,是處無容更有第二。設復此法於餘處有,彼亦無容更有餘法。如是諸法,豈不相望皆能為障而不為障,故皆可立為能作因。無色亦有時依等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諸法內一法生時,如與欲法,餘皆無障。謂二緣故法不得生:一順因無、二違緣有。諸法生位必待勝力各別內緣,及待所餘無障而住。」
論「此即通說至於芽等」,結前無障因,起後有力因,如文可解。
論「有作是難至皆成殺業」,敘外難也。因既常有,果應頓起。既同為殺因,應齊得殺罪。
論「此難不然至有親作力」,答也。無障疎因,果不得生,非是親作不成業道。法生、不生雖賴疎因,業感、不感由親作力。
論「有餘師說至有能生力」,大文第二敘異說也。此師意說:一切諸法與一切法為能作因,展轉皆悉有其力用。如文可解。雖由能作因取增上果,而因即廣,其果即狹。《正理論》云「過去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為增上果(此有因有果也) 。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由無障故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後故,不與未來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解云:取果唯現,過去已取、未來未取。
已取果已屬已,未取果未屬已,果據所取故唯有二。謂若俱、若在後,因唯無障,不據能取,故許通三,謂若俱、若在前、若在後也。現在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中,唯未來法為現在果(已上三世相對) 。有為、無為非因非果,有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亦非果。無為不能取故,無為、無為非因、非果無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非果,非所取故。無為、有為是因非果,不障生故是因,體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由此義故說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為是增上果。
論「如是已說能作因相」,已下第二,三句明俱有因。俱有因者,與俱有法為因,名俱有因。或以俱有法為因,名俱有因。若總出體,即攝一切有為法盡。若相對出體,如下廣釋。
「論曰至為俱有因」,此釋初句,辨因相也。此與《婆沙》第十六評家,及《正理論》義不同也。《婆沙》云「同一果義是俱有因義」,《正理論》云「有為法一果是俱有因義」,不云互為果是俱有因義。
論「其相云何」,前雖總說互為果義,其互為果相狀云何?
論「如四大種至由互為果」,指事辨相狀也。故《婆沙》評家云「謂四大種若有偏增、若無偏增,地為三因,三為地因。所以者何?地不觀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觀自性,及同類體為他因故。餘大例爾。如是諸相與所相法、心與心隨轉,亦更互為因。」此舉三類互為因法,辨互為果相也。然於此中不說心隨轉法,及能相法自互為因者,《正理論》云「此中所說因相太少」,然自釋云「本論說故,此無過失。」然本論中曾不見說心隨轉色與心為因,應辨此中造論者意。《正理》敘兩師釋,皆彈有過。
自釋云「我於此中見如是意:若法與心決定俱起,遍一切心依心而轉,即說彼法與所依心展轉相望為俱有因。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多,現可得故。心所法自相對,多少不定,故論不說。身業、語業非遍諸心,不定心俱全無有故。不定心,無色定全無身、語二業。生等諸相皆依心轉,非互相依,生等皆以法為上首互相資故。由斯不說彼互為因。又於此中,為欲顯示但說異類為俱有因,同類互為因不說而成。故《顯宗論》云『一切心所、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何緣心隨相非心隨轉法?心隨相於心非俱有因故。
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為俱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豈不應如大種生等?心亦用彼為俱有因?諸如造色非生等果,生等非不與諸大種為俱有因,此亦應爾。』」(准上論意,大種生等與大種非一果,而得為俱有因。心與隨相雖非一果,何不許為俱有因耶?) 如是所例,其理不齊。
展轉果一果多,非彼果故,非諸造色。是諸大種展轉果中,一果所攝,何容造色非諸大種生等果?故例此為失。又如前說。前說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故。然諸大種與生等相展轉力生,故無此失。又云「又此俱起和合聚中,有是能轉而非隨轉,謂即心王;有唯隨轉,謂色及心不相應行;有是能轉亦是隨轉,謂心所法,隨心轉故,能轉色及心不相應行故;有二俱非,謂除前相。」准上論文,此中所明心隨轉法,與餘處說隨行隨轉義不同也。如對法中說惠為體,五蘊隨行,此即心王入隨轉攝。此中說心,唯為其轉非是隨轉,即說心王非隨轉也。然此中說,據王、臣理,心但為轉。對法中說,據對法理,惠為其轉。說雖不同,義無違也。
論「遍攝有為法如其所應」,明俱有因體也。一切有為皆有四相,能相、所相更互為因,理合遍攝一切有為。此中互為果言,謂同時因果。於中小相望其本法非互為果,本法與彼作俱有因,此即非互為果而為因也。准此,即是但互為果皆俱有因。有俱有因非互為果立互為果,因不遍宗法,此乃因狹於宗。《正理》彈云「又不應說唯互為果為俱有因,法與隨相非互為果,然為因故。此為因相彼應更辨,由此義故應辨相言。」有為法一果可為俱有因,此與《婆沙》義同。《婆沙》十六評家云「同一果義是俱有因。」今詳此因若是同時,還有其過。
自體既非自體之果,如何俱有得一果耶?又大生、小生不同一果,如何得說一果因耶?此即一果之因不遍宗法,因狹於宗,與前無異。若謂異時,此即小相與其本法同一等流、同一異熟,因何不與本法為因?此即一果之因通其異品,於異品轉,其過更重。《正理》立因不異於前,因何彈斥《俱舍》自更立耶?又《入阿毘達磨》云「諸有為法更互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因。」准此二因亦無勝劣。今詳兩論所立之因皆無有過。如說變礙名之為色,而立此因不遍無表。如說忽食、急行名之為馬,而有非馬急食、急行,亦有是馬緩食、緩行。
然此立名不違世現互為果及一果因,例亦如是。順正理師以違《婆沙》故從一果,《入阿毘達磨》將不違理遍舉二因,此論略故但舉其一。有人問答云:問:若依《婆沙》十六及一百五十竝云「一果者,離繫果。」《正理》復云「一果者,謂士用、離繫。」豈不相違?解云:《婆沙》唯說離繫果者,於此果中且據決定無濫者說;其士用果名寬不定,或是俱生、或無間等。《婆沙》亦應說士用果,而不說者,恐濫俱生展轉士用果,以自體望自體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說士用者,為攝一果中士用果盡,是故別說。各據一義,竝不相違。
今詳《正理》說士用果者,以離繫果不攝不生士用果盡,非是欲攝餘有為法無間、隔越士用果也。等無間緣、無間士用及四大造色,同時無間、隔越士用,此等皆非此中一果,非是一果俱有因義。謂彼心、心所法及四大、生等,雖俱有因,非一果故。亦非前聚色引等,春農秋實之士用果。此等雖同一果,非俱有因。故准五事,論解心所法名相應中,有一解云:復次同一時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同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是相應義。准此論文,取等無間緣士用果者,皆是相應因;是相應者,皆同取等無間緣士用果,不同俱有因。然有無等無間緣士用果得相應,如羅漢後心。今詳此論所明一果,同其《婆沙》、不同《正理》,以依《婆沙》而造頌故。若有異端,應指陳所以。有人云亦同《正理》者,謬也。
論「法與隨相至非隨相於法」,此是互為果。因不遍此法,故別舉也。
論「此中應辨何等名為」,下三句辨心隨轉法。前言心與心隨轉法亦互為因,未知何者是心隨轉法也。
「論曰至心隨轉法」,此出心隨轉法體也。言「心相應法」者,謂一切心所法。「二種律儀」,是心隨轉色也。言「彼法」者,彼三例法。言「及心之生等相」者,是上三例法及心上本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總結上也。《正理論》云「何因不說彼之隨相?不說所因,後自當辨。」
論「如何此法名心隨轉」,下一句問立隨轉名。
「論曰至名心隨轉」,略以三義答,後開十義答。略以時等、果等、性三義,說名心隨轉。
論「且由時者至及墮一世」,開時為四也。謂一生、一住、一滅及墮一世。問:何故四相之中唯說於三,不說異相?答:此說時同生顯,同在未來將入現在。滅顯用在現在,入於過去。住顯此法於現取果,即顯未來、現在、過去三世時同。異之一相無顯時能,故此不說。《正理論》云「豈不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墮一世中。雖亦即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去、未來亦不相離。或為顯示諸不生法。」述曰:雖言一生、住、滅,即同一世。
然未知彼生相之前、未來滅相之後、過去此法與心亦不相離,或諸不生不與心同一生、住、滅,恐疑彼法非俱有因,故言墮一世也。《正理論》云「若爾,但應言墮一世。不爾,應不令知定墮一世。」述曰:若直言墮一世,即不令知定墮一世,以同未來後時若生即不同世。雖先同世、後非同世,若不言同生、滅等,即不令知定墮一世。更言一生、滅等,知定一世,必無先後。
論「由果等者至及一等流」,此開果為三也。《正理論》云「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如何一果外說異熟、等流耶?實爾,此中言一果者,但攝士用及離繫果。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流、異熟?雖言亦攝,非此所明。然士用果總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此顯與因非俱有果,為遮唯執與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互為果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顯非彼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別舉等流、異熟。」准此論文,遮同時果,非彼欲取無間、隔越士用果也。
論「應知此中至其義不同」,明時、果義異也。時是顯俱,果是顯共。
論「由善等者至無記性故」,此明性等分為三也,通前為十。
論「由此十因名心隨轉」,此總結也。
論「此中心王至為心俱有因」,指法明因多小。文中有二:一述正義、二敘異說。此文初也。心王極多,謂初定心有十大地,及善地欣、厭隨一,及尋與伺,定共七支。總三十一法,并大、小相總二百七十九法,心已與一百五十八法為因。極少謂二定已上無覆無記心唯有十一法,并大、小相有九十九法,心王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有人云,心王望九十八法中,極少猶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者,謬也。若爾,九十八法中極多與幾為因?《顯宗》第九云「本相與法其力等故,同其本法為俱有因。隨於一有功能故,唯與所相為俱有因。」《正理論》云「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與彼互為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說多因,隨相不名心隨轉法。」上文指釋,即此文是。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為俱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
論「有說至并心本相」,第二敘異說也。此師授義與前不同,唯取隣近以為因也。
論「此說非善」,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問非所以。
論「違《品類足》至即所除法」,出違文也。若不廣述略意難知,前後引證句義別故。依《品類足論》第十三〈千問品〉中,將有身見對四諦為問,云「幾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等者,二非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為因,二應分別(前二滅、道,後二苦、集) ,謂苦聖諦或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或有身見為因,亦有身見因;或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此中唯有三句別也。無四句者,以身見是遍行因故。
能生一切染污法染污法中,無能生身見不從身見生,不染污法中復無能生身見者。此中據因緣作論故。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者,牒第一句偏句。此法多故,除狹取寬,有四節文。除俱句也,謂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隨眠,及彼相應、俱有等。等言謂得。此從身見有同類、遍行因生,作同類因生身見也。身見相應、俱有法,加相應、俱有因也。又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遍行隨眠,及相應、俱有苦諦,是第二節也。此以從身見遍行因生,及作遍行因生此身見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等也。又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諦,此第三節除也。
此舉身見,除相應法、不除身見。此以相應法作相應、俱有因生身見,故除也。又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餘染污苦諦,第四節除法也。此舉身見及相應法,取生、老、住、無常,以俱有因生身見,故除也。諸餘染污苦諦,即是從身見生,不與身見為因苦諦也。有身見為因亦有身見因者,謂前所除法。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者,謂不染污苦諦。集聖諦亦爾(已上論文) 。
」所以苦、集句數同者,苦、集諦同以一切有漏為體,因義名集,果義名苦。如識與意體無寬狹,然迷兩諦煩惱有別。謂若具十,集唯有七。有師異釋,皆非宗意。如彼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為因」者,以牒《品類足》初句也。言「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餘染污苦諦」者,越前三節牒第四節文也。既身見及彼相應法上四相,以是俱句故除,故知心相應法上四相亦能生心,以未來世身見相應法上四相唯有俱有因生身見,更無餘因故。言「或有苦諦至即所除法」者,牒《品類足》第二句也。證身見相應法上四相為俱句也,以此證知十四非也。
論「有餘師不誦及彼相應法」,述餘師誦異也。若除「及彼相應法」五字,即是唯除有身見上四相,相應法上四相非能生有身見故不除也,由此唯十四法與心為因。
論「迦濕彌國至知說有餘」,《婆沙》正餘師誦文也。或應准義,知說有餘者。本相與法力既是等,法既為因,故知生等亦為因也。《正理論》中復有一師,一切同聚皆互相望為俱有因。非是正義。
論「諸由俱有至彼必俱有」,成俱有因必俱有也。
論「或有俱有至因故成因」,此雖有必俱起因,而非俱有因也。有八對法。
論「謂諸隨相各於本法」,第一對也。
論「此諸隨相各互相對」,第二對也。
論「隨心轉法隨相於心」,第三對也。
論「此諸隨相展轉相對」,第四對也。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第五對也。
論「少分俱生展轉相對」,第六對也,謂散無表。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第七對也。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第八對也。
論「如是等諸法至因故成因」,上因是立名因,下因是俱有因。
論「非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此是通前七對。十隨轉中有一生、住、滅,及墮一世、善性等同,無共三義,故不成因。第五、第六、第七三對不同,一果、異熟、等流義亦可知。前四對法言無一果、異熟及等流,義極難解。詳其此意即合是共力同取是一果義,果雖是同,力不同取,非是一果。故《正理》云「聚中多分非彼果故。此釋隨相不名心隨轉法,即是此中非一果也。如兩人共證擇滅無為,果雖是同,非是一果,要相應共為能證因方名一果。若作此釋非一果等,即遍八對;若不爾者,因何前四對,士用、異熟、等流果同,闕其何因非俱有因?又論總前八對,以非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知通前四也。
論「得與所得至或俱生故」,重明得也。又加非定俱行,或前或後、或俱生故。又准論云「俱生得雖與法俱有,不由俱有因故成因。」云或前或後、或俱生故,故知即俱生得可或前或後。准此,亦合前得可後、後得可前,前後之得亦可法俱。
論「如是一切理且可然」,經部縱有部立十隨轉故成俱有因,理且可然,不全許故。後擬破故,故言且也。
論「而諸世間至有因果義」,經部先縱,今即奪也。世間種與芽等為因,世共極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見如有部計立俱有因同時因果。故今應問薩婆多部,云何俱起諸法聚中有因果義?法若未生,因未取果;因若取果,果法已生。俱時生法何成因果?
論「豈不現見至亦為因果」,有部答也。豈不現見燈焰與明為因、芽與影為因。雖是同時,有因果義。因何得說不見如是同時因果?
論「此應詳辨至用互為因」,經部對也。於中有二:一破現燈、明因不定;二破影用芽為因。焰之與明,俱由前念與生因合,有於後念焰、明俱起,非是同時之焰與明為,理如前說。二破芽為影因者,餘東邊物障於光明而西邊有影現,既障光處、別生影處殊,如何說芽與影為因?
論「理不應然至理成因果」,有部釋也。我今所說俱有因果,隨因有無,果有無故。芽、影亦爾。如善因明者說因果相,若此有彼定隨有,若此無彼定隨無者,此定為因、彼定為果。俱有法中隨一有即一切有,隨一無即一切無,以此之理故成因果。
論「俱起因果至互為因果」,經部縱奪也。縱其同時因果,而奪互為因果也。
論「即由前說此亦無違」,有部答也。即由前說一有一切有等,非直唯證同時因果,此亦證有互為因果。
論「若爾如前至應互為因」,經部難也。汝云一有一切有證互為因果者,如前所舉,不由俱有因故成因中云造色互不相離,造色、大種、隨相與本法皆不相離,應互為因。
論「若謂三杖至連持令住」,縱有部救破也。汝若說俱有因猶如三杖相依互皆有力為俱有因,有對造色等俱起相望無力故不成因者,此應思惟,如是三杖為由俱起相依力住?為由前生因緣合力令彼三杖俱起住耶?又現見彼三杖之中,亦有離三杖外別物,繩、鉤等連,地持令住。西方事火外道等,將三杖行,住即上安火灌、繩上安鉤,用繩繫三杖交立於地。經部計三杖住,由前念繩、鉤、地,令後念三杖住也。
論「此亦有餘至因義得成」,論主許有部俱有因義也。繩、鉤等如同類因等,三杖相依如俱有因也。
論「如是已說俱有因相」,下第三明同類因也。
「論曰至為同類因」,此總釋也。「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准此論文,若是與相似法為因,名同類因,即同類之因名同類因。若以相似法為因名同類因,即同類是因名同類因。義通兩釋,不及前解。
論「謂善五蘊至應知亦爾」,此別釋也。此中染言通其不善、有覆無記,以此二法互為因故。言無記者,謂唯無覆無記法也,有覆無記非唯與無記為因故,亦非唯用無記為因故。善、染之因更無異論。無記五蘊異說不同。
論「有餘師說至四非色因」,此是第二師說。前師說同善五蘊等,第二師云:五是色果,四非色因。此師意:以色性劣故與勝為因,四蘊勝色,故非色因。
論「有餘師說至色非四因」,第三釋也。此師意:以四蘊力勝能與五蘊為因,色蘊勢力劣故不為四因。
論「有餘師說至皆不為因」,第四釋也。此師意:以四蘊、色蘊雖同無記,力劣異類,不互為因。四說不同,既無評文,何為正說?答曰:應言前說為善,同善、染故。善、染性中,既色、四蘊展轉為因,因何無記業色不與四蘊展轉為因?違二性例。破第二師云:善心發善色,善色亦善四因。無記發無記,因何四蘊非色因?破第三師云:同類因法劣為勝因,因何色劣非四蘊因?破第四師云:善五蘊等色、心有異,展轉為因。無記色、心因何相望總不成因?有人誤解《婆沙》,妄斷後說為正,云:諸論皆有四說,竝無評家。今解:且以後師為正。
故《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大種與意處為幾緣?答所緣、增上。意處與大種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者一因,謂異熟因。增上者,如前說。」解云:無記四大既望意處展轉相望,不言有同類因。以此准知,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類因。今詳此釋未善其宗。言無記五蘊展轉為因者,豈說一切色蘊皆展轉為因耶?此說展轉為因者,謂無記業色與四為因,非異熟生及所長養。
論「又一身中至與餘為因」,釋同身異位也。同一身中前與後因,非後前因。
論「若對餘身至應廣思擇」,明異身十位為因也。胎中有五位,出胎有五位,總成十位。異身者,謂過、未身。同類者,謂根、境同類。「一一與十位為因」者,謂後位生法與前位不生為因。《婆沙》十八評家云「應作是說:餘身十位,一一皆與餘身十位及此身十位為同類因。此身十位,一一皆與此身十位及餘身十位為同類因。後位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亦為同類因故。」此論與《婆沙》不同者,此論此身唯據生說,《婆沙》此身兼不生說。《正理論》云「若就位說,有餘師言:羯剌藍位能與十位為同類因;頞部曇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與餘為因,後位望前但有緣義。若爾,最初羯剌藍色應無有因,最後老色應無有果,故理不然。」此師與此論前說義同,就一身中據生者說,何得輒難前位無因、後位無果?復有師言:前生十位一一皆與後生十位各自類色為同類因,由此方隅一切外分各於自類如應當說。同此論後說,既言自類,異類定不為因。
論「若不許色至因增上等」,敘異師說違本論也。《正理論》云「譬喻者說諸色決定無同類因,但由眾緣和合資助而得生長。現從井下掘出泥中有芽生故,非於地下曾有種生,芽從何起?故知色法無同類因,彼執違害本論所說。故本論言:過去大種、未來大種、因增上等(更無餘因,唯有同類因也) 。」彼言:我說於此無違。由增上緣有近有遠,如次說為因、增上故。無方逃難矯設此言,雖似順文而實違理。又非許色有同類因,於理於文有所違害。
然從井下掘出泥中有芽者,彼先有種,闕和合緣未生芽等,今緣和合芽等乃生。若彼泥中無同類因而得生者,應生一切或全不生,無定因故。《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問:同趣、同地處所差別,展轉相望為有因不?有說無因。此不應理,應有大種是剎那故。謂五淨居所有大種,無始生死曾未起故。」准此論文,生處雖異,為同類因。然左眼不與右眼為因,身根不與餘根為因。言前位與後位為因者,據同類說,非是羯剌藍時身根與後眼等為因。
論「為諸相似至為同類因」,自下五部九地分別。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不爾云何至自部自地」,重問答也。先總答、後別釋。
論「部謂五部至無色八」,開五部九地也。
論「此中見苦至非餘」,明五部各各自部為因也。
論「於中一一至皆無因義」,此明五部一一、別別九地,各別為因非餘。准此論文,但言自地、自部,不簡趣、處,故知趣、處不同,所起煩惱皆互為因,同繫縛故。故《婆沙》十七評家云「同地異處,所起煩惱展轉相縛,隨類展轉為同類因。然除異部,五部隨眠繫縛分齊有差別故。」
論「又此非一切至為同類因」,明前與後因也。「前生與後生」者,謂過去前生與過去後生,及現在、未來生法;過去後生與現在、未來生法;現在與未來生法,皆名前生與後生也。諸不生法名不生也。前生之法與後生不生法為因。
論「云何知然」,問也。
論「本論說故」,答也。
論「如《發智論》說至皆應廣說」,引本論文證也。雖未來世至生相法亦是前生,此中據已生說,雖至生相未越未來。
論「然即彼論作如是問言」,自此已下明未來世無同類因有六難也。一無時非因難、二染污苦諦難、三因果決定難、四本無今有難、五非心因法難、六染污眼識難。前四此論有文,後二《婆沙》具說。
論「然即彼論至無有過」,第一難云:若未來世無同類因,至現在世方為因者,此即有時作因、有時不作因,云何本論作是問言:若法與彼法為因,或時此法與彼非因耶?彼本論自答言:無時非因。故知未來有同類因。此中因者,四緣中因緣也,依四緣為問故。《婆沙》有七說不同。一云:彼依俱有因作論,以俱有因通有為法,親能辨果,通三世故。二云:彼依相應、俱有二因作論,以此二因俱遍三性,親能辨果,通三世故。三云:彼依相應、俱有、異熟三因作論,以此三因親能辨果,通三世故。四云:彼依相應、俱有、異熟、能作四因作論,以此四因通三世故。
五云:彼依五因作論,除能作因,遍一切法皆不遮故。六云:此中有說除遍行因,體用狹故。七云:應說彼依六因作論,因名所表通六因故。解云:此說為正。因名所表通六因者,本論問答既問因緣,因名所表通六因故。能作因中四大、造色五因是因緣故。問既通於六因,答亦兼其六因,謂已作因無時不作因故。如《正理》釋云「能為因後,無時非因。」故准下《正理》云是餘師,非是評家之義此論云「此依俱有、相應、異熟三因作論」,與《婆沙》第三說同。《正理論》云「如本論說,若法與彼法為因,無時此法非彼法因。
豈不過、現與彼為因,未來非因,便違此說。無違此過,此依俱有、相應、異熟通三世因密意說故。」有餘師釋:雖此通依六因作論,而無有失。未來既無同類、遍行,如何可說無時非因?未來雖無,而此意說能為因後無時非因。又此未來亦定應有,謂有為法於正生時定能為因,殄諸障故。依此密說,無時非因。然經主言彼非善釋,以未來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後方成故。如是過難前已釋通,謂非未來有前後故。就三世說無時非因,意顯更無第四時故。若爾,等無間緣應同此說,然本論不許故。本論言「若時此法未至已生」,非等無間,無斯過失。
所以者何?等無間緣據開避力,非正生位有開避能,要已生時有開避力,若至已滅名已開避。同類因者如種子法,於正生位住種法中,至已生時正能取果,故因非類等無間緣。准上《正理》雖有此救,未能遣難,在未來時因、緣二義俱未來故,何得獨因?「答云無時非因」,正理自釋與此論同,取《婆沙》第三說為正。問:未來正生位法在餘未生法前,如何得說無前後耶?《正理》釋云「過去諸法雖皆是前,而取果時已定前後。非未來法於正生時,作用別餘可立前後。要至現在已生位中,方簡未來令成後位,以已作用取彼為果。
論「有謂未來至無時非因」,敘《婆沙》異說也。
論「彼於所難至未至已生」,論主破也。
論「然彼釋至非善於文」,敘救破也。如文可解。
論「是故應知前釋為善」,結歸三因作論為善。
論「若爾至即所除法」,第二染污苦諦難也。此不正義家誦《品類足論》第三節文,與正義家不同。正義宗云:除未來有身見相應法。此是舉身見除相應法也。以未來身見從過去、現在身見生故,而不能更生有身見。未來既無同類、遍行二因,故知身見望於身見更無餘因,故舉身見除相應法。由此但言除未來身見相應苦諦,不言及彼。不正義宗誦第三節文,即加「及彼」二字,云除未來身見及彼相應法。既有「及彼」二字,即是兩件除法,身見亦是俱句故除。即是未來身見能生身見,身見望身見無相應、俱有、異熟因義。既言未來身見與身見為因,故知即是同類因也。
論「彼文應說至由義應知」,非此是正義通也。准未來世無前後義說除身見,應知非也。
論「復云何通至所依所緣」,第三因果決定難也。
論「應知彼文至色等六境」,此是通也。因決定者,據四因說,不據同類、遍行二因。果決定者,謂增上、士用及異熟果,非等流果。
論「若爾同類因應本無而有」,第四本無今有難也。
論「許故無過至果非體果」,答也。然位本無今有,非體本無今有。此論唯有四難。《正理》、《婆沙》皆有六難。《正理》云「又《品類足論》當云何通?如說云何非心為因法?謂彼已入正性離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然彼異生未來所有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何故唯說彼初無漏心?」解云:異生位中諸無漏皆在未來,無同類因,云何偏說初無漏心非心因也。論既唯說初無漏心無同類因,故知未來有同類因。《正理論》云「又作是釋:彼文不辨同類因義。何者?唯辨二種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涅槃法。
文雖不舉無涅槃法,義准理門顯示知有。謂彼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准上論文,有涅槃法名非心為因法;決定當入正性離生名有涅槃法故,亦名非心為因法故。有人引《婆沙》云「有餘師說:彼文不辨同類因義。何者?唯辨二種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涅槃法。文雖不舉無般涅槃法,義准理門顯示知有。謂彼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此即名為無涅槃法,即無涅槃法名非心為因。」有人解云:有般涅槃法有初無漏心與涅槃為證得了因,名心為因。
若無般涅槃法,無初無漏心與涅槃為證得了因,名非心為因。今詳此文應是抄寫者誤,應云「有涅槃法名非心為因法」,若作此解文,即與舊《婆沙》同,亦順上論文。論自問云「云何非心因法」,此問非心因法也。論自答云「謂彼已入正性離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准此論文,二種有情初無漏心是非心為因法。餘師釋云: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此即名為無涅槃法。
准此,餘師既云論雖不舉無涅槃法,及云決定當入正性離生是有般涅槃法,又決定當入正性離生是非心為因法。准此故知,非心為因是有涅槃法,如何得說無涅槃法名非心為因?故知說有涅槃法名非心為因也。問:若爾,何故說有涅槃法為非心為因?答:深法師釋云:「涅槃是非心。初無漏心與涅槃為因,名非心因法。」今詳非心為因者,不用心為因,無漏之心唯同類心與心作因緣,初無漏心無心為因。《正理論》云「有餘師釋:彼文亦辨同類因義。然彼唯說若心畢竟非心為因。雖彼未入正性離生者,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
然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初無漏心是非心為因法,餘心無不以心為因。」《正理》又云「《識身足論》當云何通?如彼論言『於過去染污眼識所有隨眠,彼於此心,或能為因非所隨增、或所隨增不能為因、或能為因亦所隨增、或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且能為因非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及此相應隨眠已斷。為所隨增不能為因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緣此未斷。能為其因亦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緣此未斷及此相應隨眠未斷。
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若所餘緣、若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如彼過去染污眼識,未來染污眼識亦爾。』過去四句其理可然,未來如何可立四句?」解云:未來眼識隨眠無前無後,如何得說有四句耶?《正理論》云「又作是釋:彼於未來應作三句,除所隨增不能為因,彼無後故。然說未來如過去者,顯正生時必入現在,望餘未起可立為前,對此可說餘名後故。有餘師釋:此說未來亦有四句。不言未來有心前後同於過去,謂有同類、遍行隨眠在未來世,於彼未來染污眼識,緣而未斷,是所隨增不為因故。」解云:此中說因者,是因緣。五因隨有,皆得是因。隨增者,通相應、所緣,隨有其一皆名隨增。此《正理》文與《婆沙》同。
論「若同類因至當有何過」,上明未來世無同類因有六難,下明未來世有同類因有二難:一本論不說難、二互為因果難。「當有何過」,問也。
論「未來若有,本論應說」,此第一難也。
論「本論唯說至故無有失」,此是不正義家,通本論中不說難也。本論唯說取、與果因,未來無取、與故,所以不說。
論「無如是義至無同類因」,論主破也。夫等流果必果後因先,未來既無前後,如何有同類因引等流果?未來當生前後不定。若未來世先是果者,若遇緣先生,即因在未來果在過、現,即是已生法為果、未生法為因,如過去法非現在果。故知無未來法過、現為果,果先因後故。故未來世無同類因。
論「若爾異熟因至無前後故」,外人引異熟因為例難也。
論「無如是失至未來非無」,論主通也。如文可解。《正理論》云「若爾,異熟因亦勿未來有,此、彼非類。所以者何?此同類因與等流果善等無別,若無先後應互為因,既互為因應互為果,互為因果與理相違。既無理能遮互為果,則應許有果在因先,亦有二心互為因義。是則違害《發智論》文。」已上即是互為因果難也。《婆沙》云「問:若未來世有同類因,即應二心互為因果。答:如四行相各有繫屬,餘法亦然,故無斯過。謂未來世無常行相,有四行相應無間生,彼是所修繫屬於此。無常行相與彼為因,彼非此因,繫屬此故,無常行相起必先故。
苦、空、無我行相亦爾,餘有為法類此應知。故無二心互為因果。若作是說:有依第四靜慮得阿羅漢果,能修未來九地無漏,所修無漏皆繫屬此,故後依餘地聖道現在前,更不能修未來無漏。無餘聖道繫屬此故,應在過、現非同類因。是則違害此中所說前生善根與後生者為同類因。乃至廣說,勿有此失。故未來世無同類因,於理為善。
論「言同類因至定依何說」,已下明無漏、有漏為因差別。此即問也。
論「定依有漏至皆互為因」,答也。前說同類因唯自地者,依有漏說。若依無漏,九地展轉為因。
論「所以者何」,問也。所以有漏異地非因,無漏異地互為因耶?
論「此於諸地至由同類故」,答所以也。一如客住故、二不墮界攝、三非諸地愛執為已有。由此三因,地雖不同,展轉為因,由同類故。
論「然唯得與至加行生故」,總釋與等、勝為因也。
論「且如已生至是名為等」,別釋等為因也。
論「又即此忍至是名為勝」,別釋勝為因也。
論「如是廣說至更無勝故」,苦法智忍已後諸無漏也。其無生智唯與等為因,更無勝故,異乘聖道無因義故。盡智已下皆與等、勝為因。《正理論》云「由是道諦雖地不同,展轉為因,同種類故。然非一切為一切因。與誰為因?謂等、勝果。加行生故,非為劣因。初定聖道有依初定,乃至有依無所有處,二定等道應知亦爾,於依自、上有,於依下地無。謂依初定初定聖道,與依九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定道為同類因,不用依上聖道為因,以性劣故。依第二定初定聖道,除依初定,與依餘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二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非依上地。乃至若依無所有處初定聖道,唯與依此無所有處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通用依九地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如依九定初定聖道,餘定聖道依於九地,隨其所應當廣思擇。
論「又諸已生至為同類因」,此明三道為因異也。
論「又於此中至為同類因」,此明利、鈍為因別也。《正理論》云「又諸已生見道、修道及無學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為同類因,展轉為因亦不違理。如何後生勝無漏道,能與前生劣無漏道為同類因而不違理?誰言後生勝為前生劣因?前生鈍根種姓修道,與自相續未來決定不生利根種姓見道為同類因,何理為礙?一切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六種種姓。無學望前應知亦爾,然有差別,謂有前生無學聖道,於自相續後生修道為同類因。無學退已,於修道中可有轉生利根義故。若爾,應與本論相違。
如說已知根與未知當知根,為所緣、增上,非因、非等無間,如是具知根於二根亦爾。此無相違,有餘意故。如次前說,有餘意文處處皆有,即是此等,故應顯示有餘意文。今此文中有何餘意?謂依後生如是根姓所攝已知根,即望前生如是根性所攝未知根密作如是,言為所緣、增上,非因等無間,劣故、後生故。此文但說已起作用依相續轉諸無漏根,如說有用世第一法。若爾,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三乘菩提。如是亦應聲聞乘道得作獨覺、佛乘道因,獨覺乘道作佛道因。無斯過失,性極遠故。若已升陟聲聞道者,無容更生餘乘道故。
若爾,已升陟隨信行道、隨法行道,無容更生。是則前生隨信行道,與未來世畢竟不生隨法行道,應不為因。問也。亦無此失,諸鈍根道可有轉成利根道故。謂即由彼隨信行根諸蘊相續,可有轉得屬隨法行蘊相續根。非由已升聲聞乘道諸蘊相續,可有轉得獨覺、佛乘蘊相續道。依如是義,故有說言:雖無是處而假分別。若見道中有出觀者,隨信行道亦有轉得隨法行根,然無出義。故根差別與乘不同。」今詳聖道略有三節:一種姓、二前後位、三所依地。就三之中,種姓最親、次前後位、後依諸地。所以得知如是次第者,同依諸地修九地道,下與上因,非上下因。就此依中,上地見道與下地修道及無學道為同類因,故知地疎於位。又依鈍無學道得與利根有學為因,故知位疎種姓。《正理論》任細而論,《俱舍論》等順其本論。
論「上諸地至或等或勝」,問也。
論「由因增長至為未來因」,答也。
論「為唯聖道至為因非劣」,問答也。
論「加行生法其體云何」,問加行生體也。
論「謂聞所成至為因非劣」,總略答也。
論「如欲界繫至以無故劣故」,此指事答也。
論「如是諸法至除前劣故」,就同地中,聞、思、修惠復分九品,與等、勝為因也。
論「生得善法至染污亦爾」,明生得善等也。《正理論》云「生得善法與加行善為因,非加行善與生得善為因,以彼劣故。又生得善亦有九品,一切相望展轉為因,容一一後皆現前故。有餘師說:定一心中得一切故。然由現行異熟九品,可施設有九品差別。染污九品准此應知。復由對治有九品故,可施設有九品差別。」
論「無覆無記至二一為因」,次明無覆無記為因差別。准義同類異熟九品展轉為因,餘二與等、勝為因,非加行生加行生故。
論「又欲界化心至而無所獲」,此明化心為因差別也。
論「因如是義故有問言」,自此已下問答分別也。
論「頗有已生至於一切劣」,此明已生法勝,不與未生劣為因也。
論「頗有一身至未來無故」,明後雖劣,非前勝因。
論「頗有前生至已彼劣故」,明前已生勝無漏法,非後已生劣無漏因。
論「如是已說同類因相」,下第四明相應因也。
「論曰至是相應因」,此出體也。即心、心所更相隨順、共相應義名相應因。即是用相應法為因,持業釋也。及是與相應法為因,屬主釋也。
論「若爾所緣至為相應因」,此釋頌中相應,有同一所緣、同一行相、同時、同依。然頌唯說同依意者,由一所依義最要故,所以偏說。
論「此中同言至應知亦爾」,此釋同依。准此釋意,同所依者,是心、心所共一所依義,所緣亦爾。有人解前同一所依、同一所緣云:依雖有二只依一說,緣雖有多且依一說者,即違此文。然此頌中但言同依義通,准長行釋同一剎那。就剎那同中復有二種:一所依定同、二現起同。所依定同者,如一剎那眼通有三性識依。就染識中,通與貪、瞋等依。然此等法雖同一依,非相應也。故知雖同依一剎那眼根,亦非相應義,必須現起同一剎那方是相應。由此長行釋中云「謂若眼識,用此剎那眼根為依,相應受等。」亦即用此眼根為依,此據剎那現起為依。由如是義應作四句:有是同一依非同時等,謂三性識,同於一根以為依定,起時不同及境不定。二起時境等雖同,而所依異,如眾人觀月等。俱句可知。
論「相應因體至義何差別」,問也。心、心所法是相應因體,亦俱有因體。既是一因應無二,必應於中有其別相。如是二因有何差別?
論「由互為果義至互為因義」,答別相也。如商侶相依共遊險道,由互相依得度險道,即是互為果義,亦是互為因義。即如商侶同受同作食等事業,其中闕一皆不相應,是故極成互為因義。問:如商侶同行,闕一如何皆不相應?此如商侶同時行者食等事業,住必同住、行必同行、食必同食。若於一人不同所作,則不住、不行、不食等也。《正理》云「若相應因則俱有因,此中二因義有何別?答云:非相應因即俱有因,由此二因義各別故。然即一法是相應因亦俱有因義。差別者,不相離義是相應因,同一果義是俱有因。又展轉力同生、住等是俱有因,若展轉力同緣一境是相應因。」准此二論辨因差別,故知六因辨異就用非體,其相攝亦用非體。
論「如是已說相應因相」,下第五釋遍行因也。
「論曰至當廣分別」,此出遍行因體。「謂前已生遍行諸法」,出因體也。「與後同地染污諸法為遍行因」,示果體也。〈隨眠品〉中遍行有三:一遍隨眠五部法故,謂十一隨眠;二遍緣五部法,謂十一相應法;三遍與五部染法為因兼四相。由遍與五部染法為因故,名遍行因。隨眠有三遍,相應法有二遍,四相有一遍。
論「此與染法至亦生長故」,釋同類因外別立所以也。「此與染法為通因」者,即是遍義。其同類因唯與自部、自地為因,遍行因與自地一切染法為因,力勢不同故別立也。「亦為餘部染法因故,由此勢力餘部煩惱及彼眷屬亦生長故」,釋通因也。《正理論》云「於自部攝諸煩惱中,同類、遍行二因何別?由有身見諸愛得生,諸愛亦能生有身見。二差別相如何可知?自部二因亦有差別,謂執我故,能令諸愛生起堅固增廣熾盛,我見遍緣諸愛境故,愛令我見生起堅固,而不能令增廣熾盛,不能遍緣我見境故。由諸遍惑展轉相望,皆能遍緣所緣境故。一一遍惑皆互能令生起堅固增廣熾盛,故此二因非無差別。一時一品能為同類、遍行,二因有何差別?雖同時取二等流果,而自部果增盛非餘,故彼二因亦有差別。何故云何自部增盛?由二因門所長養故,由此為彼近生因故,令彼增廣及熾盛故。
論「聖者身中至為遍行因」,問也。有學聖人遍惑已斷,豈亦用此已斷之法為修惑因?若亦為因,斷與不斷有何差別?
論「迦濕彌羅國至見所斷為因」,答也。一述《毘婆沙》家、二引《品類足》證。此文初也。見所斷與一切染法為因,故知不簡聖身染污。
論「《品類足》至所感異熟」,此文第二《品類足論》證。《品類足論》有三文證。此文第一,見所斷法為因證也。謂諸染法既竝皆以見斷為因,聖人身中染法亦是諸染法故,故知亦用見斷為因。
論「云何無記至及不善法」,此是第二無記為因證也。遍行之中身、邊二見是染無記,及四無記俱是無記。既言「謂諸無記有為法」,即是攝一切染、不染無記盡。又云「及不善法」,即是攝一切不善法盡。既染無記及不善法皆用無記為因,故知聖人身中諸染污法,亦用身、邊二見為遍行因。
論「或有苦諦至諸餘染污苦諦」,第三染污苦諦證也。此中取從身見生,不與身見為因而證也。謂一切染法皆從身見生,一分却與身見為因,一分不與身見為因。聖人身中染法既是諸餘染法之數,故知從身見生。
論「若爾至染污思」,外人難也。既離欲聖人退,最初起染污思是唯不善為因,故知聖人身中染法不用見道所斷身、邊二見為因。
論「依未斷因至故癈不說」,通也。
論「如是已說遍行因相」,第六明異熟因也。
「論曰至異熟法故」,出異熟因體也。異熟法者,如下廣釋。三性之中善、不善唯是異熟因也,無記唯非異熟因也。善有二種,有漏是異熟因,無漏非異熟因。
論「何緣無記至水所沃潤」,釋所以也。無記力劣,如文可知。無漏不招異熟,有二義故:一無漏以無愛水潤故、二不可能招繫地果故。不善、善有漏具其三義:一力用強、二愛水潤、三招繫地果故,是異熟因。
論「異熟因義至名異熟因」,兩關問也。
論「義兼兩釋斯有何過」,答也。
論「異熟即因至業之異熟」,雙難兩釋。言「異熟生眼」者,即是異熟即因,何得說言異熟之因?言「業之異熟」者,即不得言異熟即因。
論「兩釋俱通已如前辨」,答也。聖教中言業之異熟,即是異熟之因。聖教中言異熟生眼,即是異熟即因。由有二文,義兼兩釋。
論「所言異熟其義云何」,問也。前之所言不善、善有漏是異熟法者,所言異熟其義云何?
論「毘婆沙師至名異熟因」,引《婆沙》釋對餘五因廢立名也。准此廢立熟名,通六因所得果時皆名熟也。此異熟因,唯異類熟得異熟名。自餘之因非唯異類,不名異熟。
論「熟果不應至時有分限」,已下論主破《婆沙》也。要具二義方得熟名:一由相續轉變差別,謂異熟因經取果已,必定經停時別力用轉變方能與果,即此轉變是其熟義。二由隨因勢力時有分限,亦是熟義。隨因勢力,或百年五十年等。如世間果轉變而熟,熟已隨其勢力分限,具斯二義得其熟名。
論「非彼俱有至即與果故」,釋二因無相續、變轉、差別義也,以取果時即與果故。
論「又非能作至時無限故」,釋三因無隨因勢力分限,由一取果已窮生死際數與果故。
論「由此但應至簡別餘因」,論主述自釋也。變異而熟是異熟義,不應如婆沙師說熟通五果,但異以簡餘因。《正理》救云「然經主言毘婆沙師作如是釋:異類而熟是異熟義。謂異熟因唯異類熟,俱有等因唯同類熟。能作一因兼同、異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乃至廣說,皆不應理,毘婆沙師非決定說六因所得皆名熟故。設許爾者,是果異名,亦無有失。」《正理》自釋云「然異熟因或持業釋,如經說異熟生眼。或依主釋,故契經言業之異熟。言異熟者,或離因熟、或異因熟,此二屬果。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此一屬因。
」又云「此異熟因總說有二:一能牽引、二能圓滿。且眾同分及與命根,非不相應行獨所能牽引。」又云「要業牽引命、眾同分。」又云「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眾同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說欲、有命、眾同分,唯意業感,非身、語業。身、語表業眾多極微一心所起,於中唯一引眾同分及與命根。餘無此能,不應理故。若許同時共感一果,則應更互為俱有因。有對造色為俱有因,非宗所許。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及眾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起無異功能別引生後而無過失。非為滿業,亦有斯過。於一生中,各別能取色、香、味等圓滿果故。依此無表亦同此釋,多遠離體一心起故,不許互為俱有因故。」准此論文,於《婆沙》等論文外更立此義,引果、滿果及生前後力用別故,一心所引不令有異。同是滿果一異熟,色等雖異,力用同故。所以同一心引,感果有異。
論「於欲界中至及彼生等」,自此已下就界明為因感果蘊多少。於欲界中,唯是得一蘊感一果也,得與生等同行蘊故。
論「有時二蘊至及彼生得」,二蘊為因共感一果也。色之四相與所相法,色、行別也。
論「有時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為因共感一果,心、心所無有色蘊共一果故。
論「於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色界也。色界有二類:一蘊為因,共感一果、一得;二無想定。
論「有時二蘊至及彼生等」,明二蘊為因也。《正理論》云「非於第二靜慮已上有諸表業,無能起故。」
論「有時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為因也。
論「有時五蘊至及彼生等」,明定心也。於色界中有四類不同。
論「無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無色界一蘊為因,唯有得及滅定。
論「有時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為因也。於無色界唯有二類,於三界中無有三蘊為因共感一果,有緣極少必有四蘊,無緣極多唯二故。
論「有業唯感至即命根等」,自下明業感處多少。准《婆沙》十九云「得命根、眾同分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准此論文,命根等者,等取眾同分,此二皆容別業感故。又准《婆沙》,命根、眾同分下無等,故知得與本法同一業感。感命根、眾同分業,定不兼煖、識,引、滿果業定不同故。所以因就蘊明、果就處說者,若說共果,即有一蘊、二蘊、四蘊、五蘊別;說處共果,唯有一處、二處,無多處故;說處共因,即有二一乃至十一處故。依差別多明法相故,所以共果就蘊、共因就處。處、蘊互明其義已顯,不就界說。
論「若感意處至應知亦爾」,感二處也。意與法處,即是四相及得,心所法也。觸法處者,得、四相也。
論「若感身處至應知亦爾」,明感三處。身三處者,謂身、觸、法。觸是四大,法是四相等。色、香、味三應知亦爾。
論「若感眼處至應知亦爾」,明感四處,謂眼、身、觸、法。《婆沙》十九「復次有業唯受一處異熟,謂得命根、眾同分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有業唯受二處異熟,謂得意處業,彼業唯受意處、法處異熟。得觸處業受三處異熟,謂身處、觸處、法處。得色、香、味處業亦爾,各受自處、觸處、法處異熟。得眼處業受四處異熟,謂眼處、身處、觸處、法處。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處、觸處、法處異熟。有餘師說:一切大種皆生色、聲,欲界諸色不離香、味。彼作是說:得眼處業受七處異熟,謂眼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
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身處業受六處異熟,謂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色處業受五處異熟,謂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香、味、觸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如是所說是定得者,不定得者其數不定。然有業能受八處異熟,有業能受九處異熟,有業能受十處異熟,有業能受十一處異熟,皆除聲處。」《正理論》云「有業唯感一處異熟,謂感法處,即命根等。若感意處,定感二處,謂意與法。若感觸處,應知亦爾,謂觸與法。若感色處,定感三處,謂色、觸、法。
若感香、味,應知亦三,謂各為一,并觸與法。若感身處,定感四處,謂身、色處、觸處、法處。若感眼處,定感五處,謂眼、身、色及觸、法處。感耳、鼻、舌應知亦五,謂各為一,身、色、觸、法。」今詳諸論說不同者,取意各別。諸法相依有親有疎,一、四相、本法及相應法等,此皆處互為因,是最親也。二、有四大望造色亦是次親,雖非相望處互為因,五因生造色故,亦定相依。異熟類者,此二未曾有相離故。三、次有四根依身根,雖無五因生於眼等,然若有四根定有身根,自有身根非定有四根。四、次有五根依扶根境,謂有五根處,若在色界定有色、觸,若在欲界定有四境。五、次有八微不相離義。此論及《婆沙》初師依前三義說,《正理》依前四義說,然說色界以決定故。《婆沙》後師通五義說,然說欲界非上界也。然所錄《婆沙》初說感觸,與此論不同,應更詳撿。
論「有果能感至或十一處」,明容有業決定感五、六、七至十一也。
論「業或少果至諾瞿陀等」,明因少果多也。此中或少果者,非謂因多果也,欲顯少餘多果因也。如穀、麥等,一粒之因可得百千之果,名種果少。如蓮、石榴等,一粒之因一年之果,已得百千多年之果不可稱計。
論「有一世業至果減因故」,就大三世明也。如一世造業可三世受,無三世造業同一世受,據引說也。勿設劬勞,果少因故。
論「有一念業至如上應知」,明小三世,據滿說也。此中所以,如上應知。問:若爾,菩薩百劫修其相報業因,何唯一生受耶?答:修多加行助一業故,然正感者果多於因。
論「能異熟果至力所引故」,此明熟果必因多時轉變方得熟故。
論「又異熟因至方能辨故」,此明感異類難,必經多時。
論「如是六因至故應重辨」,自下重明因世異也。
「論曰至理如前說」,釋遍行、同類唯世二世,未來世無。如前已述,無前後故。
論「相應俱有至皆悉遍有」,明三因也。二因同時故,異熟性異故。
論「頌既不說至通三世非世」,明能作因由體寬故,通三世非世也。
論「已說六因至對彼成因」,自下大文第二明六因對五果也。
「論曰至及與擇滅」,此引本論出果體也。一切有為皆得是果,無為法中唯取擇滅。定非擇滅,非是果也。
論「若爾至此為果故」,此難無為合有因也。凡立果名對於因稱,無為是果,應合有因。
論「又此無為至此為因故」,此難無為合有果也。凡立因名對其果稱,無為是因,應名有果。
論「唯有為法至非諸無為」,此總答也。有為之法是因是果,亦有因有果。無為之法是因是果,非有因有果。
論「所以者何」,徵所以無為不同有為有因果也。
論「無六因故,無五果故」,答也。六因、五果外說證得因等,非無因也;有不取、與之果,非無果也。以無六因因,故言無因;以無五果果,故言無果。
論「何緣不許至為能作因」,難也。既無間道力得離繫果,何緣不許無為有能作因耶?
論「於生不障至道何所作」,答也。六因中能作因,於生不障,名能作因。無為不生,故無能作因也。
論「若爾誰果果義如何」,此中二問:一既無有因,是誰之果名為果耶?二夫言果者是對因義,既無有因,果義云何?
論「謂是道果道力得故」,答也。
論「若爾至非於擇滅故」,難也。得因道生,可是道果。擇滅先有,豈是果耶?
論「不爾至有差別故」,答也。道於證滅得,及於擇滅,功能別也。
論「云何於得道有功能」,問也。
論「謂能生故」,答也。
論「云何於滅道有功能」,問也。
論「能證故」,答也。
論「由此理故至擇滅為道果」,結釋也。由道不能令滅生故,無六因因也;由滅因道證故,是五果中道之果也。
論「既諸無為至能作因」,問也。夫增上果者,對能作因立。無為既許無增上果,如何可得是能作因?
論「以諸無為至與果用故」,答也。於他生位不為障故,名能作因。無為不障他生,名能作因。名有果者,據取、與義。法至現立,方名取果。無為離世,無取、與用,不名有果,故無為法無增上果。已上述有部宗。
論「經部師說至唯有為故」,論主述經部宗。經部不許無為是因,以經說故。
論「何處經說」,有部問也。
論「如有經說至識亦如是」,經部出經說也。
論「若爾至作所緣緣」,有部難也。經說無常因緣所生諸色,汝即謂因唯是有為。經中既說無常因緣生於識者,無為亦應非所緣緣。
論「唯說能生故至故不成難」,答也。經說無常能生色者,乃至能生識者皆無常,不說為識緣者皆無常也,故不成難。
論「豈不亦說至為能作因」,有部類釋。經說能生是無常,不廢常法。是何緣經說無常為能生?豈廢不障為能作?
論「有契經中至不障因性」,經部破也。無為為所緣緣,有經說故,我作此釋。不障礙因既無經說,因何得立而妄例我所緣緣也?
論「雖無經說至無經說耶」,有部救也。
論「若爾何法名為離繫」,經部問也。如經部宗擇滅無體不立為因,今汝有部既立為因,有何別法名為離繫?
論「即本論中所說擇滅」,有部引論答也。
論「豈不先問至開顯自性」,經部責也。前〈界品〉中問「云何擇滅?謂是離繫。」今此中問「云何離繫?云是擇滅。」於此自性竟不能顯。
論「此法自性至亦名離繫」,有部釋也。擇滅無為,言不可詮,但可方便說是善,簡虛空、非擇滅;是常,簡異餘有為法。顯其自性名為擇滅,亦名離繫。
論「經部師說至此所無故」,論主述經部宗。三種無為竝無有物,物無立故。
論「若爾何故名虛空等」,有部問也。法既無體,依何立名?既名虛空及擇滅,故知有體。
論「唯無所觸至此是虛空」,答。空無體,假立名也。
論「已起隨眠至說名擇滅」,釋假名擇滅也。
論「離簡擇力至中夭者餘蘊」,釋假名非擇滅。
論「餘部師說至名非擇滅」,論主敘上座部計也。彼計由慧簡擇功能,隨眠不生,名為擇滅。隨眠闕緣不生,及苦果不生,名非擇滅。
論「離簡擇力至即擇滅攝」,論主破也。隨眠及苦不生,皆由擇力故,此不生亦擇滅攝。
論「有說諸法至名非擇滅」,論主述大眾部計也。此計諸有為法生已後自然無,名非擇滅。
論「如是所執至未滅無故」,論主破也。既是無為,豈得先無後有?
論「豈不擇滅至應亦無常」,大眾部反難論主。經部擇滅亦擇故後有不生也。
論「非擇為先至亦是無常」,論主答也。擇滅本有,非擇為先方有擇滅,如何擇滅亦是無常?
論「所以者何」,此大眾部徵也。既已起隨眠,生種滅位名為擇滅,故知未滅無也。所以得說非擇為先方有擇滅。
論「非先有擇至方有不生」,論主答也。隨眠不生,非由擇有,先來自有,非新有不生。
論「何者不生本來自有」,大眾部等徵也。何者不生先來自有?
論「若無簡擇至非造不生」,論主為經部釋。隨眠種子不生義,本來自有。若為生障不生義顯,非造不生。道但為生障,非造不生也。
論「若唯不生至豈不相違」,有部難經部也。若無別實物唯法不生是涅槃者,即唯是未來有不生法。如何經說能令過去、未來、現在眾苦永斷?此永斷體即是涅槃,故知於三世隨眠等斷證得無為是涅槃也。
論「雖有此文至名眾苦斷」,經部通也。此經意說:緣過去等煩惱斷故名眾苦斷,非謂斷過去、現在煩惱名眾苦斷。
論「如世尊說至義亦應然」,引例釋也。如煩惱非色,緣色等故,名為色等。煩惱非過去等,緣過去等,故名過去等。
論「設有餘經至義亦無違」,准此通餘經也。
論「或此經中至應知亦爾者」,更別釋也。謂斷過、現所薰種故,名斷過、現。「如十八愛行過去世起」者,依過去生說,未來、現在應知亦爾。
論「如是二世至說名業盡」,舉法釋也。由過去、現在生煩惱熏成種子,由道力故彼種子斷。此過、現所薰種子斷時,名過、現生煩惱斷也。此即果斷說因斷也、如異熟盡時說名業盡。
論「未來眾苦至說名為斷」,此釋未來斷也。
論「若異此者至為令其滅」,經部更難有部。過去已滅、現在正滅,何用修道令其滅也。
論「若無為法至立為第一」,有部難也。凡稱第一,皆說有法。法既非有,如何得說為第一耶?如石女之兒,豈得說為此兒第一?
論「我亦不說至此為第一」,經部釋也。如說此聲有、先非有等,即此非有不是有故,有義得成,非是有體。一切有、非有中,此最可稱歎,故經歎說此為第一。
論「若無為法至名滅聖諦」,有部轉難。凡言稱諦,是其實義。既稱滅諦,如何非有?
論「且言聖諦至義有何違」,經部釋也。言聖諦實者,見無顛倒名之為實,謂有見其有、無見其無。聖見有、無不顛倒故名為聖諦,非是有別體性名為實也。
論「如何非有至第三聖諦」,有部轉難。凡論數物須有體性,滅既非有,何成第三?
論「第二無間至故成第三」,經部答也。聖人見第二諦,後見此滅故,說第二諦後說此滅故名為第三,非要有體方名第三。
論「若無為法至應緣無境」,有部轉難。若無為法唯是無者,如緣虛空及涅槃識,應緣無境。境既是無,如何生識?無所扶故。
論「此緣無境至當廣思擇」,指後述也。
論「若許無為至當有何失」,有部問也。
論「復有何德」,經部師反問也。
論「許便擁護至是名為德」,有部答也。
論「若有可護至是名為失」,經部彈有部德,及出有部失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所以實有朋虛妄計。
論「此非有體至如眼耳等」,經部出無現、比二量過也。一無二量失、二違彼事滅失。違二量者,謂無如色、受等現量可知。如眼、耳等以有用故,比量可知。
論「又若別有至名為滅故」,經部更以違第六轉聲彼事滅破。如說色滅,唯遮色有,非別有物。言煩惱滅,故知唯煩惱滅,無別實物。如立擇滅無為,與其煩惱非是因果,不定相屬,如何得稱煩惱之滅?故知言煩惱滅,但遮煩惱有,名言為滅。
論「滅雖別有至屬於彼事」,有部釋也。由煩惱繫縛不證擇滅,煩惱斷時方得此滅,由此可言此滅屬於此事。
論「云何因此滅定屬此得」,經部問也。何因此煩惱滅屬於得也?
論「如契經言至可言獲得」,有部答也。既經言獲得,故知屬得,體非無也。若體是無,如何非有可名獲得?
論「由得對治至名得涅槃」,經部通也。即得所依永違煩惱身故,名為獲得涅槃。
論「復有聖教至名為涅槃」,經部引經證也。所有眾苦至極美妙,是本經文。「謂捨」已下,經部釋也。「謂捨諸依」,即上所有眾苦皆無餘斷。「及一切愛盡離染滅」,釋上各別捨棄、離染、滅、靜、息、永沒、餘苦不續、不取、不生。此總釋上苦、集永斷更不生義。「此極寂靜此極美妙」,是總歎上滅功德也。即是釋經中涅槃之義。此之不生即是苦、集不生,無別實物。
論「云何不許至故言不生」,有部釋經。經說不生。云何得不知是即同別有實體擇滅名為不生?
論「我等見此至依此無生」,經部破也。經言眾苦不生,此之不生屬於眾苦,即是苦之不生,屬主之聲有其功力。經言眾苦不生,汝言不是眾苦不生,是別實體擇滅不生。此經證汝擇滅不生第七轉聲都無功力。經說不生何意?知是說滅不生,非苦不生。
論「若依此言至涅槃常故」,經部徵也。若已有擇滅故名為不生,即應一切眾生苦本不生,以擇滅、涅槃是常法故。
論「若依此言至依道之得」,若己得故名為不生,即應依道之得名為不生,非擇滅也。
論「故唯依道至汝應信受」,經部結歸二義,令有部師信受此義。由此彼苦之滅名眾苦滅。
論「由此善釋至更無所有」,引經證也。故經說喻言如燈焰,涅槃心解脫亦爾。此經意說如燈涅槃,唯燈焰謝,無別有物,如經說佛此夜滅度。
論「阿毘達磨至謂無體性」,更引對法釋也。
論「毘婆沙師不許此釋」,敘《婆沙》釋事與經部不同。
論「若爾彼釋事義云何」,徵也。
論「彼言事者至無因無果」,此述《婆沙》屬當無為名無事者,以無因故。若欲成立有部之宗,前經部難中一一應撿《正理》對經部也。
論「總論已竟至何因所得」,已下第二對因配果。
「論曰至此因所得」,釋頌上兩句也。如文可解。五果次第,一異熟、二等流、三離繫、四士用、五增上。此果次第,狹者先說、廣者後說。因即廣者先說、狹者後說。由此前因對其後果。由第三離繫非六因得,此中不論。與士用果少相濫故,次士用之前。及狹於士用果,非士用後。故於五數之中列在士用果前,不同四果廣狹次第,所以非次異熟之後。
論「增上之果名增上果」,此釋名也。准下論文,增上之果名增上果,以論說因名增上故。
論「唯無障住有何增上」,問也。能作之因唯無障住,既無力用,有何增上?
論「即由無障至如應當思」,答也。答中有二:一以無障釋、二以有用釋。以無障通與一切為能作因故,名為增上。有用增上,如文可解。
論「同類遍行至皆似因故」,釋第三句。同類、遍行因俱是相似,力用少異,分為二因。果但酬因不辨力用,但據似因,名等流果。後等前流,名為等流,等流即果,名等流果。
論「俱有相應至名士用果」,釋第四句。相應、俱有之法,有力用故,名為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果。非越出體有別士用,即此士用所得名士用果。
論「此士用名為目何法」,問也。
論「即同諸法至得士用名」,如文可解。
論「如世間說至醉象將軍」,舉喻釋也。此諸法作用名為士用,從似得名。如藥菓實非鴉足,似鴉足故,名為鴉足。將軍實非醉象,似醉象故,名為醉象。《正理論》云「名士用果,此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言俱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為因力所生起。言無間者,謂次後時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謂隔遠時展轉為因力所生起,如農夫等於穀麥等。言不生者,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可說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現見於得亦說生名,如說我財生,是我得財義。
若無間道斷諸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用果。若無間道不斷隨眠,重證本時所證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繫果,唯士用果。謂全未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斷十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用果。若全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不斷隨眠證本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繫果,先離繫故,是士用果,由此忍力更起餘得而重證故。若分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於十隨眠有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如是乃至道法智忍,若全未離、已離、分離欲界貪者,於八隨眠全斷、不斷、分斷。
不斷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及有新、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二果、一果義如前釋。」准上論文,前念因力生後法者,非唯等無間緣。世第一法生苦忍等,取前生後力用,非唯取等無間緣,離緣用外理合更有力故。若不爾者,即不應說生等亦是世第一法。《顯宗論》云「俱、士用果,定有、又勝(二義:一定有、二又勝) ,故說相應俱有因得。無間、隔越,或有或無。設有非勝,又濫餘果,是故不言餘因所得。
論「為唯此二至為餘亦然」,問也。為唯相應、俱有有士用果?為餘四因亦有士用?
論「有說至異熟不爾」,敘異說也。此說唯除異熟因,皆有士用果。此師意說:士用果唯俱生、無間,不許隔越,同類因等竝有無間士用力故。異熟即無,是故除之。士用果中亦有離繫,此中說六因得故,不說離繫。
論「有餘師說至所收果實」,第二師說。亦許隔越有士用力,由此異熟因力,亦有士用果也。《入阿毘達磨》第二釋五果名云「果不似因,故名為異。熟謂成熟,堪受用故。果即異熟,名異熟果。果似因故,說名為等。從因生故,復說為流。果即等流,名等流果。擇滅無為名離繫果,此由道得,非道所生。果即離繫,名離繫果(已上三果,持業釋也) 。」又云「由此勢力彼得生故,此名士用,彼名為果。士用因從喻得名,士用果是士用之果。」又云「由前增上,後法得生。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已上二果,屬主釋也) 。」論既此釋,無煩更解。
論「異熟等果其相云何」,自下兩頌辨五果相。
「論曰至有異熟果」,此第一異熟果相。「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者,明性唯是無覆無記。若異熟果是其善惡,即所造業無受盡期,故異熟果唯是無覆無記中攝。
論「為此亦通至及所長養」,問也。此中有三:一情、非情;二等流、非等流;三長養、非長養。
論「應知唯是有記所生」,略答三問。體是無記,從有記生故,即知非是等流及所長養,此二因果必同類故,亦證此法唯有情。
論「一切不善至故名有記」,此釋有記也。
論「從彼後時至名有記生」,釋有記生也。一因是有記、果是無記,是異義。從彼後時異熟方起,非俱、無間,表變異及熟義也。
論「如是名為異熟果相」,總結也。《正理論》云「豈不異熟亦以前位異熟果體為同類因?是前異熟等流果故。則應亦說從無記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說從有記生非等流性?無如是失。異熟果體由同類因相可雜亂、由異熟因相無雜亂,是故但說從有記生。由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與因相似有雜亂故,若異熟果與因相殊無雜亂故。」今詳此意,異熟果體雖從同類因、俱有因、能作因、異熟因所生,然同類因生是等流果義、俱有因生是士用果義、能作因生是增上果義、異熟因生是異熟果義,即此異熟果法有等流、士用、增上、異熟四果之義。異熟果義非是等流、士用、增上果義,各取一義以立名故。士用、增上義雖是總,以總義名標別法故。因亦如此,法體是一,據用因異。後更分別。
論「非有情數至何非異熟」,問也。諸增上果亦從業生,何非異熟?
論「以共有故至受異熟果」,答也。如大乘說外增上果賴耶相分各各不同,非共受也。小乘中說法體是一共業所感,若是異熟,即此造餘用,不應道理。增上果疎,許共感共用。
論「其增上果至何得共受」,難也。
論「共業生故」,答也。雖同業生,即有共業、不共業異。增上是共業故,所以共受;異熟非共業,不可共受。
論「似自因法至遍行二因」,第二釋等流果相也。言「似自因」者,謂似同類、遍行二因。
論「若遍行因至名同類因」,外難也。既果似因故總名等流,二因既等相似,何不齊名同類因也?
論「此果但由至乃名同類」,答也。言「等流果似自因」者,但麁相說,以同是染、同一地故名為相似,非是五部體類亦同名為相似。若體同名同,同類因。
論「故作此問至除前諸相」,四句可解。
論「由慧盡法至名離繫果」,第三釋離繫果相也。滅是盡義、擇是慧義,由慧盡法名為擇滅,即是擇滅名離繫果。
論「若法因彼至如是等類」,第四釋士用果相也。「如因下地加行心」等,指事釋也。
論「擇滅應言由道力得」,別釋擇滅。道士用果,前類是生,滅因道得,義不同故所以別釋。若生、若得皆對有力,名士用果。擇滅於道離繫縛義是離繫果,有力得義是士用果。
論「諸有為法至由增上果」,第五釋增上果相也。「除前已生」者,謂前已生,望後已生未生,非增上果。果據取故不在因前,因但不障故通果後。問:六因、五果一體義分。五類不同,因何體性各別?答:六因、五果就用建立,用別體同。五類義門據體以分,由斯體別。如異熟位雖即等流,從別立名不據通稱。因果不爾,即一兼餘,如一邪見是相應因亦餘五因,雖具六因而無六體。六用既別亦不相攝,即將因用開合為緣,由此因緣展轉相攝,五果亦爾。若就法體具因多少,亦得相對明其句數。如遍行因對同類因四句分別,《正理》具述,意同不錄。
論「士用增上二果何殊」,問也。
論「士用果名至唯增上果」,答也。如文可解。
論「於上所說至取果與果」,下一頌第三明六因取與果也。
「論曰至彼無用故」,明取果也。過去已取,未來無用,故唯現在能取果也。
論「亦應如是至故此不說」,別釋能作因也。現在取果與五因同,於中無為無果,所以不說。准《正理論》、《婆沙》二說,一許能作因過去取果,《正理論》唯現在取果。《正理論》云「言取果者是能引義,謂引未來令其生等。於同體類能為種子,於異體類由同一果,於非一果由同性類,於異性類而由有是自聚相續,是故一切皆名能引。如是能引名為取果,此取果用唯現在有,非於去、來,唯此可名有為作用。於六因內簡去何因而言五因唯現取果?謂六因內除能作因。此能作因何緣被簡?有餘師說:此能作因取果、與果時無決定,故取、與中俱不分別。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此因取果無非現在,又非不取而有與義,如何乃言時無決定?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現在;與通過、現,應如同類、遍行二因,但非一切有增上果可取或與,故此不說。豈不此因能取果用亦通過去?如何乃言能取果者定唯現在?故本論中作如是說:過去諸法為等無間能生二心。若出無想、滅盡定心,由入定心現在取者,則應二定永不現前。又非不取而有與義,故應取果亦通過去。無如是事,入二定心唯現在時,能取二定及出心果。然由二定是正所求必應先起,由此為障,令出定心非於入心無間即起。此義於後當更分別。故上所言此因取果無非現在,又非不取而有與義,其理極成。然《毘婆沙》有如是說:其能作因取果、與果俱通過、現。理不應然。
論「俱有相應至必俱時故」,明二因與果亦現在也。
論「同類遍行至通於過現」,二因與果通二世也。
論「過去可然至與等流果」,問也。相應、俱有,因果同時,可說取時即能與果。等流因果前後不同,如何因現取時即能與果?
論「有等流果至不應更與」,答也。無間果生,因現在故。若果已生至現在時,因便過去,名已與果,非正與也。問:俱有、相應現在取果,爾時果法至已生位,如何說與謂果生時?有說現在亦名生故。
論「善同類因至應作四句」,此就不相應法作句數分別也。
論「第一句者至最後所捨得」,此是取而非與句。「最後所捨得」者,謂斷善根時所捨得。有前者,即是無始已來生得善得。後者,即是斷善根前最後念得,名最後所捨得,即是所捨得中已生最後念得。已生之言簡未來也,最後之言簡已前也。未來之得未取果故,已前之得亦與果故。
論「第二句者至續者前得」,此釋第二句。與果而不取也「續善根時最初所得之」者,是續善根時最初剎那所起得也。爾時此得是所取故,舉所取得顯前能取與而不取,前已取故。《婆沙》十八云「有時與果非取果,謂續善根時即住過去所捨善得。」論主正云「應言爾時續者前得。」准此正文,續者前得,即是續善根者過去世生得善得,此於爾時與而不取故,舉果顯因相難顯故,所以正之。若准《正理論》彈續者前得,即是前斷善根時最後離身得,此得前時唯有取果未曾與果。今得初續,唯與不取。前位無量多剎那得,皆曾與果今更與故,所以不說。
《正理》彈云「經主於此謬作是言:應說爾時續者前得。今詳彼說,理不應然。所以者何?非唯斷位最後所捨得,與今續時初得等流果,以於斷位先已滅得,亦與續時得等流故。如何前位多剎那得為同類因皆取今得,而於今時但說最後一剎那得與今得果?是故應如本文為善。」今詳續者前得,通其兩釋:一續者次前得,即是斷時最後捨得;二續者前得,是續善根時已前諸得。此論若依後釋,論主但正其文不正其義,即《正理》謬彈。
論「第三句者至謂除前相」,第三句亦取亦與第四句可解。
論「又於不善至謂除前相」,釋不善不相應四句也。如善四句釋。
論「有覆無記至如理應說」,釋有覆無記四句也。於阿羅漢得時取而不與,退時與而不取,未得亦取亦與,自餘非取非與。
論「無覆無記至最後諸蘊」,以無覆無始已來相續不斷,但與果時皆悉取果。入涅槃時後不續故,羅漢後蘊取而不與。先問取果亦與果,後問與果亦取果。與果必取果,故言順後句也。已上皆是無緣四句。
論「約有所緣至染無記心」,已下就心、心所法作問答也。此是第一取而非與。
論「第二句者至准例應說」,義准前釋,如文可解。
論「取果與果其義云何」,問取果與果義也。
論「能為彼種至故名與果」,答也。取時為因義,成名為種子。與時正引果起,名之為與。兩用俱在其因,不在其果。舊釋為因義,成名為取果,義不失也。果起酬因名為與果,謬也,是果力故。
論「異熟與果至及無間故」,明異熟因與果。如文可解。
論「復有餘師至諸靜慮果」,敘異說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四果至增上果攝」,會異名也。如文可解。
論「說因果已至諸餘善法」,自此已下大門第四明法用因多少。束為四例,如文可知。
論「如是四法」,下一頌半明四例法用因多少。
「論曰至餘三因生」,屬當因數。如文可解,講時廣云。
論「如是四法至謂心心所」,明上所說因數多少。是就心、心所說,非色、不相應。
論「不相應行至復幾因生」,問餘四法。
論「如心心所至決定無有」,明色、不相應,四法如前。有緣四法一一各除相應因也,極少猶有二因所生。同其外道一因生法,決定無也。
俱舍論疏卷第六
一交了。
保延三年十月二十四於南新屋點了。
依維摩會并光明山
八講事日來達念。 非人角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