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30卷CBETA T1822大于一万字 9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四
沙門法寶撰
分別賢聖品第六之三
論「已辨住果至一來向果」,下一頌,第二明一來向果。
「論曰至轉名家家」,釋家家也。從住預流進向後果,斷第六品無間道來,總名一來果、向。於中有二:若具緣者亦名家家,若不具緣但名為向。家家之名由三緣具,將釋三緣,先標、後釋。此文標也。
論「一由斷惑至三二生故」,釋也。斷三、四品,不言一、二、五者,以趣果心強故。若斷五必斷六,及無斷一、二品而命終者。故《婆沙》五十三云「謂瑜伽師得初果已,為斷欲界修所斷結起大加行,必無未斷一大品結有死生故。如斷五品,必無未斷第六品結有死生義。家家等三有死生故,此中偏說。」《婆沙》六十四云「生欲界聖者有三事命終:一全離染、二全退、三分離染而命終。異生但有二事命終:一全離染、二全退,無分離染而命終者。生色界聖者有二事命終:一全離染、二分離染,無有退者,色、無色界無退義故。
異生但有一事,謂全離染,彼無退故,無分離染而命終故。生無色界聖者、異生,應知亦爾。問:何故聖者有分離染而命終,異生不爾?答:以諸聖者有無漏定,任持相續令極堅固。異生但有世俗諸定,任持相續非極堅固(云云多釋)。」問:《婆沙》三十二云「預流者趣一來果時,不起定者,加行道時於欲界六生得非擇滅;若起定者,要至第六無間道時,於欲六生得非擇滅。」若斷五必斷六者,何故出定斷惑不至第五品無間道,六生得非擇滅?答:無斷五品不退於此命終為家家等,不進為一來於此位中而命終者,故出定者不至第五品得六生非擇滅者,以容退故。二由成根,謂三、四品對治道也。三由受生,更受欲有三、二生故。
論「頌中但說至故不具說」,釋頌略也。以先說住預流果,後進斷修惑。此類必定成無漏根,故頌不說。
論「然復應說至或過此故」,釋不說成根,說生數也。若唯說斷三、四品惑名為家家,不說受三、二生者,以有雖斷三、四品惑,若增進時生不定故,若至一來一間即生少也。若得現般涅槃即全無也。若作上流那含及却退者,此即復過三、二生也。若進若退,即非家家。故置生言欲簡此類,非如治根義決定也。
論「何緣此無至未越界故」,此釋難也。何緣一來向,斷五定斷六?不還向斷八不斷九耶?此未越界,彼越界故極為障礙,故容斷八不斷九也。
論「應知總有至或二或三」,釋天家家。或一天處受三、二生,或二或三天處受三生等。
論「二人家家至或二或三」,釋人家家。或一洲處受三、二生,或二或三洲處受三生等。論中既云家家總二,謂天及人。以此故知,二攝一切家家盡也。《正理論》云「應知總有二種家家。若天家家受三生者,人間受二、天上受三。受二生者,人一、天二。」今詳文意,明家家二生者,即於天上二生等,不是天一、人一合為二生。若合為二生,即與一來無別。亦證二生家家,天二人一不是天、人各二。又《婆沙》三十六云「七生天上七生人中者,此依圓滿預流而說。故人、天有等受七生。
然有預流,人、天生別,謂天七人六、或人七天六、或天六人五、或人六天五、或天五人四、或人五天四、或天四人三、或人四天三、或天三人二、或人三天二、或天二人一、或人二天一。此中且說極多生者,故說預流人天各七。」准此論文,唯說天二人一等就不同說。亦有天二人二等,義亦無違。又准有部,斷惑唯分九品,不言有斷半品惑等。又准家家,若斷三品餘有三生,若斷四品餘有二生,即是斷上三四品惑,此非唯減一生半生。《正理論》云「若有七生,不必滿七。非家家位中間涅槃,何類所攝?攝屬七生,七中極聲顯極多故。
由此已顯生未滿前得般涅槃,亦是彼攝。根最鈍者具經七生,非諸利根生定滿七。」准此故知,經生斷惑是七生攝。准上論文,家家言斷三、四品惑餘三、二者,亦據極說。此中非無滅三、二生。若斷三品經一生已,總斷餘結入涅槃者,亦是三生家家攝也。二生家家,其義亦爾。詳諸經、論說二家家,謂天家家、人家家者。若等不等生者,皆得名人天家家。若等生者,據得道及涅槃者為名;若不等生者,據生多感處為名。斷三四品餘三、二生者,據根本者說。言天一人二等,據不滿三、二生斷惑者說。
問:何故說斷上品惑減生即多,斷中下惑減生漸少?又減生對惑相對如何?答:准具惑七生,斷三餘三。斷四餘二、斷六餘一,准配可知,然非剋定。既斷七八品俱有半生,故知餘品通融亦非剋定。然預流者具九品惑受於七生,一一生中九品惑潤。具六品惑受三生者,一一生中用六品潤,不分品別,潤生不同。然此但由煩惱多少,生有增減。古今妄釋增減生義,亦煩不述。然所受生若多若少,所有牽引之業在凡時造,非聖位也。《正理論》云「此三、二生由異生位造作及增長,感三、二生業。非諸聖者於聖位中更能新作牽後有業,以背生死向涅槃故。
由此契經說:諸聖者唯受故業,更不造新。」《婆沙》五十三云「一師造,一師不造。」兩說之中然無評也。准《正理》引經,不造為正。五淨居天,若造新業、不造新業,後當分別。今應更述具緣多少。在凡位中先斷三、四,於住果位闕於治根。若次第人斷三、四品生未定者,闕三、二生。七生之人至第四生,復雖三、二生,闕三、四品惑。三生家家至第二生,非二生家家斷三品惑故。
論「即預流者至貪嗔癡故」,此釋一來向、果。如文可解。
論「已辨一來至向果差別」,下一頌,第三明不還向、果也。
「論曰至義如前釋」,釋一間也。三緣具者名為一間,若闕一、二、三皆非一間攝。頌不說治根,如前家家釋。
論「如何一品惑至異熟地故」,釋一品惑障得不還,不同一來一品不障。猶如業品三時極障,謂將入忍及得不還、阿羅漢果斷煩惱時,越彼等流異熟地故。
論「間謂間隔至說名一間」,此釋一間名也。《正理論》云「所言間者是隙異名。謂彼位中由有一隙,容一生故,未得涅槃。」「有一間者說名一間」者,此則釋人名一間也。
論「即斷修惑至不還果向」,此釋不還向也。不還向有兩種:緣不具者但名不還向,三緣具者亦名一間。
論「先斷三四至無漏根故」,釋闕緣也。若有依根本地入見道等定現般者,至此位時雖成無漏及斷惑等,由闕生故,非是家家及一間也。
論「若斷第九至生欲界故」,釋不還果。如文可知。
論「此或名曰至總集斷故」,釋異名也。雖超越者先斷二,後斷三,次第者先斷三,後斷二,兩種不同。至得果時,俱集五下分結盡無,為一味得故,故二種不還皆得名為五下分結斷。
論「依不還位諸契經中」,自此下明不還差別。於中有七:一明七種不還、二明九種不還、三明七善士趣、四明非上界、五明雜修、六明淨居、七明身證。此兩頌,第一明七不還也。
「論曰至名為上流」,不還有七,且對列五名略釋五名,如文可解。
論「言中般者至便般涅槃」,釋中般也。《正理論》云「言中般者,謂有一類補特伽羅,已於生結得非擇滅。起結不爾,彼於欲界遇逼惱緣之所逼惱,便能自勉修斷餘結殊勝加行。加行未滿,遇捨命緣,遂致命終。由起結力受色中有,厭多苦故,乘前起道進斷餘結,成阿羅漢得般涅槃。乃至唯欲界沒受色中有便般涅槃得中般名,非色界沒。何緣有學未離欲貪,無中有中般涅槃者?欲界中有依身微劣,於多事業無堪能故,住本有位於欲界法尚難越度,況中有中能越欲界至得應果。多事業者,謂越三界,及永斷除二種煩惱,并得二三沙門果證。住中有位,無如是能。
又此地中有得般涅槃,唯起此地中所有聖道。初靜慮地中有位中般涅槃者,唯起自地根本靜慮聖道現前,非未至、中間,難令現前故。在中有位依身微劣,要易起者方能現前。又唯欲界沒往色界生,有中有中般涅槃者,非色界沒生色界者,以色界中無災害故。若本有位有餘障緣不得涅槃,中有亦爾。
論「言生般者至謂有餘依」,釋生般也。中般涅槃兼無餘依,生般涅槃唯有餘依。《順正理論》言生般者,「謂有一類補特伽羅,由先具造順起生業及增長故,欲界沒已受色界生,由具勤修速進道故,生已不久成阿羅漢,盡其壽量方般涅槃。約有餘依說為生般,非纔生已便般無餘,彼捨壽中無自在故。」准此論文,於生般復作如是釋,不於中般復作是釋,故知中有般涅槃者,得有餘已即般無餘。
論「有餘師說至無自在故」,此破異師說也。
論「有行般者至無速進道故」,釋有行也。由此唯有勤修道故,名為有行。復由無有速進道故,在生般後。
論「無行般者至速進道故」,釋無行也。雖無速進與有行同,無勤修故在有行後。《正理論》云「謂若一類先欲界中依不息加行三摩地力,斷五下分結成不還果。後生色界經於多時,還能進修前種類道成阿羅漢,名有行般。無行般者,與此相違。」
論「有說此二至太過失故」,破異說也。七種不還皆悉緣彼有為、無為得涅槃故,應皆名為有行、無行。由此故言有太過失。
論「然契經中至與理相應」,此則評取經部宗也。
論「有速進道至便般涅槃」,述經部義。無行有速進道利根應先,有行無速進道鈍根應後。無行無功用得,利故應先有行多功用得,鈍故應後。生般涅槃得最速進最上品道,在無行前,此以生般證有行般合在後也。《正理論》云「然有經說無行在先,亦有經中先說有行。時既無異,隨說無違。有行可尊,故我先說。」准此論文,有行、無行在生般後,即二相望不定前後。
論「言上流者至方般涅槃」,釋上流也。於中有二:一總釋、二別釋。此文總釋。言上流者,是上行義。前生般者雖生上界,即彼生處而般涅槃更不上生,無上行義,故生般等不名上流。若生色界要轉生上,皆名上流,有上行故。
論「即此上流至為極處故」,開為二也。由因、果別分二上流,謂樂定、慧有差別故。由因別者,樂慧上流有雜修定,樂定上流無雜修定。由果別者,樂慧上流生色究竟,不生無色;樂定上流生有頂天,不生淨居。既言二天為極處故,亦容生下淨居、無色。若不爾者,下四淨居、下三無色應無羅漢是半超也。
論「謂若於靜慮至方般涅槃」,此第一釋樂慧上流。
論「即此復有至遍沒異故」,開樂慧為三也,謂全超、半超、一切處沒。
論「言全超者至是全超義」,釋第一也。與《正理》同。
論「言半超者至一導師故」,釋第二也。與《正理》同。
論「言遍沒者至故名遍沒」,釋第三也。與《正理》同。《婆沙》一百七十四云「問:如說退住初靜慮生梵眾天,作全超、半超、一切處沒上流。彼若退住第二靜慮生少光天,退住第三靜慮生少淨天,退住第四靜慮生無雲天等,彼亦得作全超、半超、一切處沒上流不耶?有說:不得。以生梵世,於上不還所應生處無缺減故,依彼建立全超、半超、一切處沒。若退生上地處,便缺減故,不依彼立全超等。有說:彼亦得名半超,以超少分中間處故。有說:亦得具名三種。彼說從欲界沒隨生何處,即於彼上所應生處,亦可施設全超、半超、一切處沒故。
問:若不還者欲界沒生無色界,亦得作全超等不?有說:不得。有說:彼亦得名半超。有說:彼亦具名三種。」此中所以,皆如前釋。雖無評文,後二說正,攝人盡故。又上不至色究竟等,亦此三攝。下不從初定,故亦此攝。即於此中復說為超,於理無失。若通生處已下,即但名半超。若唯說生處已上,亦有全超義。既有遍沒及半超者,故知先於欲界得雜修已,後生色界經六七生亦得,由先習故後起雜修。《正理論》云「言遍沒者,謂於色界愛味多故,一切處生,由彼遍於四靜慮地十六處所,一一皆有下等愛味,為感生緣。從梵眾天一一處所一生沒已,至色究竟方般涅槃,故名遍沒。」由此義准,初靜慮中大梵所居非是別處,即是第二梵輔天攝。若異此者,大梵所居僻見處故、一導師故,必無聖者於中受生,遍沒、半超應無差別。
論「無不還者至況有生於下」,釋不還義。與《婆沙》同。
論「應知此謂至般涅槃者」,結樂慧也。
論「餘於靜慮至方般涅槃」,釋樂定也。
論「二上流中至有差別故」,釋二名也。
論「二上流者至極七返生」,釋二上流未至色究竟天及有頂天,皆容中間般涅槃也。如生二、三、四天等處中間般涅槃者是半超攝,雖不隔越,以超生故亦名半超。
論「此五名為行色界者」,此即總結行色界也。
論「行無色者至有差別故」,釋樂定也。差別有四,謂生般、有行、無行、上流。准此論文,行色界中有二種別,一得雜修,生五淨居;二不得雜修,生色界已後生無色。行無色者,在欲界中離色染已生於無色,即是樂定有二種也,一生色界已生於無色、二不生色界生於無色。
論「此并前五至并前六為七」,結七數也。即是一中般、二生般、三有行般、四無行般、五行色上流、六行無色上流、七現般。若加轉生,即有八種。現般分二,即有九種。若不生色界,雖有轉生,亦名現般。或開為二。《正理》又云「或應總立九種不還。謂現涅槃分為二種,一於先位善辨聖旨、二臨終時方能善辨,總成八種。更加轉,生故成九種。言轉生者,謂於前生已得預流或一來果,於今生內方得不還。前現般言,唯目現世初得入聖至涅槃者。」
論「於行色界五不還中」,下一頌,第二明九不還也。
「論曰至有差別故」,此分那含為三別也,謂中般、生般、上流為三。
論「云何三種至對所顯故」,此分中般為三別也。
論「生般涅槃至名為生般」,此分生般為三別也。
論「於上流中至有差別故」,此分上流為三別也。
論「然諸三種至無雜亂失」,此中般中,速是纔生中有,非速是次,經久是後。生般中,初生即般是速,有行是次,無行是後。上流三,全超是速,半超是次,遍沒是遲。
論「如是三種至經久不同」,明分三九因也。
論「且總成三至根差別故」,此總分三,由三因也。唯有起業是中般,有起、生業是生般,有起,生,後業是上流。又下煩惱是中般,中煩惱是生般,上煩惱是上流。又上根是中,中根是生,下根上流。
論「此三一一至成三九別」,此明三九三也。中般分三,由根、惑別。其業是同,無生有起故。生般三種亦由根惑有三,不由業也,同有起、生、業故。後三具由惑,業,根也。根、惑可知。業有三者、全超唯有順後受業一生、半超有順後業次多、一切處沒順後受業最多、故言亦由順後受業有差別故分成三種。下結可知。
論「若爾何故諸契經中」,下一頌,第三明七善士趣。
「論曰至且立為一」,列七數也。生、中二般各三為六,更加上流足前為七。
論「何獨依此至有學聖者」,問也。何故唯不還立七善士趣,不依前果立善士趣?
論「趣是行義至餘即不然」,第一答也。趣是行義,不還之人唯行善故,名善士趣。前二向、果雖行善業,兼有不善,與凡無別,由此不得善趣之名。
論「又唯七種至立善士趣」,第二釋也。前就行善名為善趣,此就上行故名善趣。唯不還果唯向上行,不復還下。前之向果皆於欲界來往生也。雖一間人唯有一生,或上或下,非唯上生,故不名為善士趣也。二釋之中,後將為勝。若唯行善名為善趣,無學之人亦唯行善,因何不取?《婆沙》一百七十五云「問:如生、不生各有三種,上流亦爾,謂全超、半超、一切處沒。何故合說一耶?答:生、不生各是一有相續,於中分位差別難知,欲令知故各說三種。上流三種生數自辨,差別易知,是故但隨上行義勝合說一種。
復次生與不生一期時促,於差別義唯有爾所易可建立,是故分三。上流時長,差別多種、分齊難辨,故合立一。復次生與不生亦有等義,上流亦有別義,欲以二文互相顯故作如是說。復次生與不生,善士趣相現前易了,以彼速趣般涅槃故,各分為三。其上流者,善士趣相微隱難知,以彼尚經多生死故,但合說一(生謂生般等,不生謂中般)
論「若爾,何故至乃至廣說」,引經難也。准經亦取一切有學,因何唯取第三果耶?
論「諸餘有學至往上界故」,答也。諸餘有學,就於殺等五種惡中,皆獲得畢竟不作律儀,不善煩惱多分斷故。如是異門,亦得善士趣也。今此經中七善趣,然唯行善不行惡故,唯往上界;異門唯立七種,非餘有學。《婆沙》云「問:行無色不還,於行色界不還,有五事勝,謂界勝、地勝、斷煩惱勝、損減蘊勝、三摩鉢底勝,何故不立為善士趣?有說?若麁顯易了立善士趣,彼不顯了是故不說。」又云「問:何故阿羅漢非善士趣?復次趣上生者立善士趣,阿羅漢無生,是故不立。復次趣上果者立善士趣,阿羅漢即是上果,更無上果可趣,是故不立。」
論「諸在聖位曾經生者」,下一頌,第四明非生上界。
「論曰至般涅槃故」,釋。欲界經生聖人、決定不往上界處生、以先了苦受欲界生、其生短促尚難可忍、上界命長深厭不往。故得那含已、由厭不上生、必於現身般涅槃也。
論「若於色界至極有頂者」,此明色界經生聖人,以厭心劣容上生也。
論「然天帝釋至佛亦不遮」,釋疑難也。以天帝釋緣五死相極生憂苦,來歸世尊,死相纔除,便作是言為令喜故。又觀遮彼無多益故,佛不遮止。
論「即此已經至練根并退」,此釋經欲生及經上生,皆無練根及無退也。
論「何緣不許至有練根并退」,問也。
論「以必無故」,答也。
論「何緣必無」,重問。
論「經生習根至所依止故」,二義答也。《正理論》云「以曾經生、於自相續蘊積聖道極堅牢故、及得殊勝所依身故、由此彼無練根退理。」
論「何緣有學至般涅槃者」,問也。
論「以彼聖道至無如是能」,此廣答也。如文可解。
論「前說上流雜修靜慮」,下一頌,第五明雜修靜慮。
「論曰至最勝故」,此明雜修次第意也。必先修第四後方修下禪,以四禪止、觀均故名為樂行。第四靜慮樂行勝故,先修彼定。
論「如是雜修至或是不還」,此明雜修靜慮人也。
論「彼必先入至加行成滿」,此明雜修加行成也。
論「次復唯從至根本圓成」,此明雜修根本成也。
論「前二剎那至以解脫道」,此明無間、解脫別也。即二無漏、一有漏三剎那心。先從無漏入有漏,此二剎那,如無間道正斷障故。第三從有漏入無漏,一剎那已斷障故,如解脫道。從其無漏入有漏易,從其有漏入無漏難故,立二無間、一解脫道。
論「如是雜修至下三靜慮」,明先、後也。先應修彼第四成滿後,方修下三靜慮也。問:由雜修故,有往淨居不還全超、半超等。未知見至亦有此等色不?答:亦有。謂彼先住信解種姓雜修靜慮,然後退失。謂彼懼於後復有退,時便修練根成見至姓。從欲界沒生色界中,乘前後能雜修靜慮,故六種姓皆有上流,然無退生下三定者。
論「先於欲界至雜修靜慮」,明先、後起。問:此雜修定何法為體?答:五蘊為體。然於此中《婆沙》正義:諸世俗智與四法、四類八智間雜而修。
論「雜修靜慮至起煩惱退」,此明雜修所為意也。以三緣故,雜修靜慮。
論「謂不還中至起煩惱退」,明利、鈍不同。學、無學異,具緣別也。
論「雜修靜慮為生淨居」,下半頌,第六明淨居有五。
「論曰至品差別故」,分五品也。
論「此中初品至第五品十五」,明成品也。一念無漏、一念有漏、一念無漏,此之三心初成滿時名為下品,重起三心名第二品,更起三心成第三品,四遍五遍重起三心名第四品、第五品也。即是熏修力漸勝義。由此初三、二六、三九,四有十二,五十五也。
論「如是五品至令感淨居」,明由果相屬雖有多心,然唯有漏,感淨居也。
論「有餘師言至感五淨居」,敘異說。由信增故感初淨居,乃至由慧增故感後淨居。《正理論》云「感五淨居,為由業力?為雜修力?若是業力,雜修靜慮則為唐捐。若雜修力,與《品類足》所說相違,如彼論說『雜修靜慮及由業故生淨居天。諸所有處等名非異生法,乃至此中決定俱由二力,以隨闕一不生彼故。』」
論「經說不還有名身證」,下半頌,第七明身證不還。
「論曰至故名身證」,即不還果具八解脫,以身中有滅盡定得。轉名身證,由身證得似涅槃法,故名身證。
論「如何說彼但名身證」,問。如何說彼不名心證,但名身證?
論「以心無故,依身生故」,答。以心無故不名心證。以滅定得,依身生故,名為身證。《婆沙》五十三「問:何故名身證?答:以身證八解脫,未以慧盡諸漏,故名身證。問:何故名慧解脫?答:由彼以慧盡諸漏,未以身證八解脫故。」
論「理實應言至身寂靜故」,論主正前釋。理實應言:彼不還人從滅定起,初起之時得先未得,唯有識心而身寂靜,便作是思惟:此滅盡定最為寂靜,極似涅槃。如是思慧及身證得身之寂靜,故名身證。此是由起得證身寂靜,及智現前證得身寂靜故,故名身證。
論「契經說有至不說身證」,問也。《正理論》云「謂世尊告給孤獨言:『長者當知,福田有二:一者有學、二者無學。有學十八,無學唯九。何等十八?四向、三果、隨信、隨法行、信解脫、見至、家家、一間、中般、生般、有行、無行、上流。九種無學,六種姓、不退法、慧解脫、俱解脫。』」
論「依因無故至說有學差別」,答也。依因無漏法,立學及無學人。滅定有漏,非學非無學,故非是因。身證雖立別人,無依因故,佛不別說為福田。《正理論》云「以佛觀見有學、無學,由斷及根有殊勝故,能生勝果,名為福田。然諸不還所得滅定是有漏故,不可說言自性解脫,故名清淨。彼所依身猶有煩惱未永斷故,不可說言相續解脫,故名清淨。故不約成彼立有學福田。無學位中有漏功德,雖非自性解脫所收,相續解脫,故名清淨。由此亦能生殊勝果。是故約定及根差別,說九應果皆名福田(述曰:由此有學不取身證,無學取俱解脫也)
論「不還差別至數成多千」,以根、地諸德分別。
論「其義云何」,問也。
論「且如中般至五百九十二」,明乘數也。
論「云何如是」,問成二千等所以。
論「且於一處至九百六十」,已下乘成數也。五種不還總成一萬二千九百六十差別不同人也。
論「已辨第三向果差別」,已下大文第三明無學道。於中有五:一無學向果、二諸門辨道、三盡等相生、四明諸道果、五六種羅漢。此兩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阿羅漢向」,明第四向。從斷初禪惑至非想第九無間,總是第四果、向。第九無間道別明金剛定,所以但言至八品也。
論「即此所說至最為勝故」,釋定名也。此定堅銳,喻若金剛,無一隨眠不能破故。先已破故不破一切,猶如大明能破細闇,亦能破麁非唯破細。若為小明先已破故,唯破於細不破麁也。一切惑中,非想修斷第九品惑最細難斷,此無間道既斷此惑,故知一切無間道中此無間道名為最勝。問非:想見惑九地中亦是最細,見道能斷,應喻金剛。答:彼九品惑可一品斷,故知彼惑勢力微劣。見道既為劣惑喻對治,知非能破一切隨眠。若有破能,見道起時何礙不破自餘煩惱?故彼不得金剛喻名。又諸惑中無事易斷,見道治彼,知非極上,由此不立金剛喻名。
論「金剛喻定至通依九地」,明定多種。此定以四類智、滅道法智,此六智中隨一現前,及十六行中隨一現前。然緣苦、集諦,唯以非想地蘊為所緣。滅、道法智唯緣欲界滅、道。此上所說更無異論,然滅,道類智說有差別。一說諸地道唯總無別,滅唯別緣無總緣。二說諸地道及滅皆別緣。三說諸地道總緣,滅總、別緣。由此不同,成其多種。
論「故說此定至有五十二」,此初師結一地數也。
論「謂苦、集類智至相應有八」,釋苦、集智必緣有頂所以。唯緣有頂,斷有頂惑故。苦、集是厭行,不可厭下斷上惑故。
論「滅道法智至相應有八」,釋滅、道法智八行皆能斷非想惑所以。緣下滅、道斷上惑者,緣下滅、道勝上地故。
論「滅類智至合三十二」,釋滅許別緣也。緣八地滅,一一各有四行相應,合三十二。滅諸地斷故,無因果故,如〈隨眠品〉說,由此諸地唯別無總。
論「道類智至必總緣故」,釋道必總緣也。緣八地道總有四行,相應有四,以治八地,類智品道同類相因必總緣故。緣滅唯別,緣道即不爾,以類同故、互相因故。
論「如未至攝至應知亦爾」,類釋餘五地以緣境同故數亦不異。
論「空處二十八至互為因故」,釋上三地數漸減也。無色不緣下地,故無法智,除八行也。不緣四靜慮滅,又餘十六行,總除二十四行。由此唯有二十八。識處更減四行,二十四。無所有處更減識處四,所以唯二十。
論「有說此定至增二十八」,第二師釋。有八十種,此師八地道別緣故,加前二十八行,有八十也。
論「如未至應知亦爾」,類釋餘五地也。
論「空處四十至二十四」,明無色漸減。空處無二法智,及除四滅、四道,總十諦,一一有四,故除四十。識處減八,謂滅、道各四,故三十二。無所有處又更除八,故二十四也。
論「復有欲令至增百一十二」,第三師說。此師除滅與初師同,緣滅有異,許總別緣故。別緣如前。總緣者,兩兩合成七,三三合成六,四四合成五,五五合成四,六六合成三,七七合成二,八地合緣成一,總有二十八諦。諦有四行,總計一百一十二行。加初五十二,總有一百六十四。此一百六十四,必不並生,隨一現起。
論「如未至攝至應知亦然」,類釋餘五地。緣境同故,同一百六十四也。
論「空處五十二至無所有處二十四」,釋無色也。空處唯緣四地滅,總別十諦四十行,道類四行,苦、集八行,總五十二。識處緣三地滅,總別六諦二十四行,苦,集,道類十二行,合有三十六。無所有處緣二地滅,總別有三諦十二行、苦、集、道類十二行、總二十四也。總九地有一千九十六。金剛喻定不同,隨依一種皆能斷非想第九品惑。問:三說中何說為正?答:《正理論》云「彼俱非理。道必總緣,滅唯別緣,前已辨故。」道必總緣,破第二師;滅唯別緣,故破第三師。即是初說為正。《婆沙》二十八評云「如是說者,依未至定有百六十四金剛喻定。」准此,即是第三為正。即是《婆沙》許總別緣滅,《正理》唯別緣。論意各別,不可和會。
論「若就種姓至如理應思」,且就一人分別,依其後說,有一千九十六金剛喻定。若就種姓,又成六倍。如是根等分別,如理應思。
論「此定既能至盡智令起」,明金剛喻定引生盡智。
論「金剛喻定至故名盡智」,釋盡智名。由與諸盡得最初生,故名為盡智。
論「如是盡智至得無學名」,釋無學也。為得別果所應學者,名為有學。諸阿羅漢雖為得利根及諸功德,有所應學。然無為得別果所應學故,名為無學。捨其鈍果得利果者,即是得前所捨之果,非是別異得果,不名為學。
論「即此唯應至阿羅漢名」,釋應供也。阿羅漢亦名應供。即彼盡智與一切盡得俱生故,名為盡智。《正理論》云「或此盡言顯一切盡,謂第九品及前餘惑皆得擇滅故,名為盡智。即盡智已去皆不為別果學故,總名無學。即此應為他事,應受供養,故亦名阿羅漢。」
論「義准已成至皆名有學」,准無學釋有學也。
論「何緣前七得有學名」,重問。
論「為得漏盡常樂學故」,答。「為得漏盡」,以簡練根等。
論「學要有三至為三自體」,出學體。有學之人依此三種求漏盡也。
論「若爾異生應名有學」,難也。異生亦求漏盡,有戒、定、慧,應名有學。
論「不爾至失正學故」,釋也。有二因:一未如實見故者,四善根中雖見諦理,不如實見,不分明故;二忍位已前容退失故。
論「由此善逝至重說學言」,引經重說學言,顯不退也。
論「聖者住本性如何名有學」,問也。《婆沙》一百七十六云「謂學住本性,有二因緣,名住本性:一守賢善性而無退轉、二守自分德而不進修。」此中住本性是第二也。或可非是《婆沙》二釋。此住本性是有漏心,既以無漏為學,聖者住本有漏性心,既無無漏學,如何名有學?
論「學意未滿故至常隨遂故」,答也。有兩因:一雖暫無無漏學,學意未滿,名為有學。如行者暫息,不名已到,而名行者。二無漏學得常隨遂故,由得學法,名為有學。
論「學法云何」,問學法也。
論「謂有學者無漏有為法」,答學法也。
論「無學法云何」,問無學法。
論「謂無學者無漏有為法」,答無學法。
論「云何涅槃不名為學」,問。因何有學法唯取有為無漏,簡去涅槃?
論「無學異生亦成就故」,答也。擇滅無為若是有學,因何異生、無學皆得成就?若是有學?即雜亂也。
論「此復何緣不名無學」,問也。
論「有學、異生亦成就故」,答也。有學、異生皆成擇滅。若是無學,即雜亂也。
論「如是有學至阿羅漢果」,總分學、無學為八人也。由向及果各有四故。此即以所成法向,果別,故說人別也。
論「名雖有八至不離前果故」,釋。雖就所成就法分人有八,然實能成人有五種,謂初果向及第四果各有一人,第二果向及住初果同是一人,住第二果及第三向亦同一人,住第三果及第四向亦同一人也,由此實人唯有五別。
論「此依漸次至非前果攝」,釋超越與次第不同。若超越者,第二果、向非初果攝,第三果、向非第二果攝。
論「如前所說修道二種」,已下大文第二諸門辨道。就中有五:一地由道離染、二道引離繫得、三道離地通局、四近分攝道別、五世俗道緣行。此半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治自地故」,釋有頂染唯無漏斷。夫有漏道斷惑者,皆是次上地斷下地惑,自地不能治自地故。有頂無上地故,唯無漏斷。
論「自地煩惱至不治自地」,釋自地道不能斷自地惑所以。《正理論》云「何緣下地起世俗道不能對治上地隨眠?上地定非下地世俗厭行斷道所緣境故。非厭下地能離上染,上地望下極微妙故。由此證知,唯無漏力能離有頂,其理善成。」
論「離餘八地至俱能離故」,釋餘地也。
論「既通由二離八地染」,下半行頌,第二明道引二離繫得。
「論曰至同所作故」,明有學二道俱引二得。「由二種道同所作故」者,是修二道因也。同所作者,是同治也。廣如下〈智品〉釋。
論「有餘師釋至煩惱不成故」,敘異說也。此師不立修因,但證知有。謂有捨無漏得煩惱不成,故知由有漏得能持斷也。
論「謂有學聖至成彼煩惱」,指事釋也。如有學聖先以無漏道離無所有處煩惱,後依四禪練根至解脫道,捨前鈍果及向,唯得四禪已下不還果道上三無色。若無先修有漏道得無為者,無漏得捨有漏得,無煩惱應成。既不成煩惱,明知有有漏得。
論「此證非理至不成惑故」,論主破也。此因不定,亦有共許無有二得煩惱不起。
論「謂如分離至故不成證」,指事破也。非想地惑共許無有漏得,練根捨時雖無二得,煩惱不起,共許異生生上地時,下地煩惱斷得都無,下地煩惱亦不得起。故不成證。《正理論》云「此二雖無煩惱斷得,而勝進故,遮惑得生。彼亦應然,故證非理。由此但可作如是言:二道於中所作同故,隨一現起,引二得生。不可說言為成斷故。」
論「既說聖者至無漏斷得」,准釋。異生斷惑唯有漏得,聖斷見道有頂唯無漏得。言聖,簡異生。離八,簡有頂。修,簡見道。
論「由何地道離何地染」,已下一行頌,第三明道離地通局。
「論曰至已離故」,明諸無漏道唯未至定,能離自、下及上地染,自餘諸地唯離自、上地染。欲界無道,故依上未至斷。自餘諸無漏,唯在根本地中,非未至故。離下地染方得上地,由此上地不能斷下。
論「諸有漏道至已離故」,明有漏道唯近分定能斷下地,不能斷自及上地惑。自地煩惱所隨增故,不能斷自地惑。勢力劣故,不能斷上。起上地根本,已離下故,唯未至斷。
論「諸依近分離下地染」,已下一行頌,第四明近分攝道別。
「論曰至謂欲八定」,明能斷有八,即四靜慮,四無色。所離有九,謂欲界及八定。
論「初三近分至非即近分」,明初、二、三定不定,上五定入根本。
論「近分根本至必入根本」,釋所以也。下三地、未至與根本地受不同故,轉入異受少艱難故。若欣上心強即入根本,若欣劣者即不能入。第四靜慮及四無色未至、根本同一捨受,離下地染必欣上故,所以上地定入根本。
論「諸出世道無間、解脫」,已下一行頌,第五明世道俗緣、行。
「論曰至隨一行相」,明六行相,無間、解脫,上、下緣異。隨一行言,顯斷惑時無間,解脫,非定起三,隨起一行皆能斷惑。《婆沙》六十四云「問:無間道中何行相後,起解脫道何相行耶?評曰:此事不定。從麁行相無間道,後容起靜等三種行相為解脫道。苦等亦爾。以此六種有漏行相,隨離染者所樂起故。問:以世俗道離諸染時,無間、解脫各緣何地?評曰:如是諸說雖各能生弟子覺慧,而最初說於理為善。謂九無間道皆緣欲界,九解脫道皆緣初定。所以者何?以世俗道離欲染時,厭下欣上方能離故。如離欲染,離上七地染應知亦爾。
問:世俗無間、解脫道中、一一能修幾種行相?答:諸異生者離欲染時,九無間道中修苦等三行相,八解脫道中具修六行相,後解脫道中即修此六行相,亦修未來初靜慮地無邊行相。如是乃至離無所有處染,隨其所應當知亦爾。若諸聖者修六行相,如異生說,更加有漏無漏十六行相。聖者若離初定乃至無所有處,唯修無漏十六行相。餘如前說。問:何故初定近分通修有漏、無漏十六行相,上地近分唯修無漏耶?答:初定近分有聖行相,故能通修有漏、無漏十六聖行相。上地近分無聖行相,故唯能修無漏行相。
問:現在如前說,未來修者為何所緣?答:離欲染時,九無間道中所修未來麁等三行相,唯緣欲界。八解脫道中所修未來麁等三行相,緣欲界及初定,靜等三行相唯緣初定。最後解脫道中所修未來麁等三行相,通緣三界。靜等三行相,緣初定乃至非想非非想處。乃至離第四靜慮染時,乃至最後解脫道中所修未來麁等三行相,及靜等三行相,緣空無邊處,乃至非想非非想處。餘同前地。問:何故最後解脫道中所修未來靜慮所攝麁等行相通緣三界,無色所攝麁等行相唯緣無色界耶?答:靜慮地中有遍緣智,能緣自地、下地、上地。無色地中無遍緣智,唯緣自、上、不緣下地、故無色不修緣下地行相。
論「非寂靜故至翻此應釋」,明六行名義也。《正理論》云「諸下地中由多掉舉,寂靜微劣故名為麁。雖大劬勞暫令掉舉勢用微劣,仍不能引美妙樂生,故名為苦。有極多種災害拘礙,及能覆障令無功能見出離方,故名為障。諸上地中不作功用,掉舉微劣故名為靜。不設劬勞掉舉微劣,引生勝樂故名為妙。於下地中所有災害,能決定見心不生欣,及能越彼故名為離。應知此中已兼顯示無間、解脫行相,各三相翻而生,如其次第。謂無間道緣下為麁,解脫道中緣上為靜。餘相翻起,如次應知。
」然離染時起則不定,世俗無間及解脫道能離下等九品染故,應知亦有九品差別。《正理論》云「離第四靜慮八解脫道未來所修麁等三行,緣第四定及緣空處。然非合緣,以界別故。」自餘同《婆沙》。此中一類譬喻論師,為欲顯成分別論義作如是說:無有異生實斷煩惱,有退失故。與大乘同。
論「傍論已了應辨本義」,下一行頌,大文第三明盡等相生。
「論曰至無學正見生」,明先不動羅漢盡智後即生無生智,不生盡智、無學正見智。
論「除不動法至後容退故」,明除先不動盡智後,或更生盡智,或生無學正見智。准《正理論》意,若鈍根者,盡智、無學正見智俱時而得。若先不動,盡智、無生智、無學正見智俱時而得。在因位中,先所求者於先起也。
論「前不動種姓至或無學正見」,釋頌略不說無生智後起無學正見智也。《正理》、此論明無學故,說無漏智相生,不說生俗智也。理實亦容生其俗智,故《婆沙》一百二云「此中時愛心解脫阿羅漢,金剛喻定唯一剎那,盡智流注長時相續。從盡智出,或起無學正見、或起世俗心。不動心解脫阿羅漢,金剛喻定及盡智唯一剎那,無生智流注長時相續。從無生智出,或起無學正見、或起世俗心。一切阿羅漢皆修無學正見圓滿,而非一切皆現在前。」此與《正理》少異。《正理》云「無生智,或剎那、或相續,時解脫起,盡智亦爾。」述曰:《正理》剋實說,《婆沙》對前金剛喻定等說故,偏說相續不說剎那。
論「前說四果是誰果耶」,已下大文第四明諸道果。一沙門性、果、數;二立四果因緣;三明中間二果;四沙門果異名;五明沙門果依身。此中第一門也。
「論曰至故名沙門」,明沙門也。「諸無漏道是沙門性」者,出沙門體。「懷此道者名曰沙門」者,明人名沙門。「以能勤勞息煩惱故」者,釋沙門名。引經可知。
論「異生不能至非真沙門」,釋異生非沙門也。《正理論》云「由此異生雖能已斷無所有處染,而非真沙門,以諸過失尚有餘故,暫時靜息非究竟故。」
論「有為無為是沙門果」,出沙門果體。
論「契經說此至八十一解脫道」,明數也。
論「諸無間道至士用果故」,辨有為果差別。諸無間道唯是沙門性。諸解脫道亦是沙門,有為果體是彼等流、士用果故。准此論文,解脫道既言亦沙門果者,亦無為果。或可亦者,亦沙門性。所以名果者,以是沙門等流、士用二果性故。
論「一一擇滅至士用果故」,辨無為果。
論「如是合成八十九種」,總結數也。
論「若爾世尊何不具說」,已下一行頌,第二明立四果因緣。
「論曰至無常等故」,明具五因立四果也。「謂總一得得諸斷故」者,《正理》云「謂一果得,總得先來所得斷故(述曰:此說前向、果中所得無為,至今果位總一果得,得無為故,非是眾多無為同一得得)。」《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何故名沙門果?答:無倒勇勵息除染法,名曰沙門。是諸沙門所引所證,名沙門果。」
論「於四果位至故佛不說」,准此論文,唯此四位及練根者,有此五因,餘位無也,由此練根亦名得果。
論「若唯淨道是沙門性」,已下一行頌,第三明中間二果。
「論曰至斷五下分結」,明有漏斷修惑得二果時、兼用唯無漏道斷見惑無為同一果得、成一果故。由此從多、名沙門果。
論「又世俗道至沙門果體」,第二釋也。諸聖者世俗道斷惑之時,必兼無漏斷得持故,從無漏得,名沙門果體。「退不命終」者,據得果位,非是向位。
論「此沙門性有異名耶」,下兩行頌,第四明沙門果異名。
「論曰至諸煩惱故」,明真沙門性,亦名婆羅門。婆羅門名為淨行,以能遣除諸煩惱故名為淨行。
論「即此亦說至亦名清涼」,明亦名梵輪。《正理論》云「寂默冲虛蕭然名梵,佛具此德故立梵名。既自覺悟,為令他覺,轉此授彼,故名梵輪。」
論「即於此中至故名法輪」,明諸沙門性唯取見道為法輪也,以作似輪故。
論「見道如何與彼相似」,問也。
論「由速行等至似世間輪」,明有五義似輪也。《正理論》云「如聖王輪旋環不息,見道亦爾,無中歇故。如聖王輪行用速疾,見道亦爾,捨苦等境取集等故。此則顯示見四聖諦必不俱時。如聖王輪降伏未伏、鎮壓已伏,見道亦爾,能見未見、能斷未斷,已見斷者無迷退故。如聖王輪上下迴轉,見道又爾,觀上苦等已,觀下苦等故。由此見道獨名法輪。」
論「尊者妙音至故名法輪」,述異說也。
論「寧知法輪唯是見道」,問也。
論「憍陳那等至正法輪故」,答也。既憍陳那等見道生時未起修道,即名已轉正法輪故,故知唯說見道。
論「云何三轉十二行相」,問也。因明法輪,問三轉法輪。
論「此苦聖諦至十二行相」,答也。「謂此苦諦」者,是顯示轉,顯示四諦相也。「此應遍知」者,是勸發轉,動令遍知苦也。「此已遍知」,引證轉,此苦聖諦我已遍知。於集聖諦應言:此集聖諦此應永斷、此已永斷。此滅聖諦,此應作證、此已作證。此道聖諦,此應修、此已修。一一三轉合成十二。
「別別發生眼智明覺」者,《婆沙》七十九云「眼者謂法智忍,智者謂法智,明者謂類智忍,覺者謂類智(准此論文,唯見道也)復次,眼是觀見義,智是決斷義,明是照了義,覺是驚察義(准此釋亦得通修道)
論「如是三轉至七處善等」,明諦十二,故名十二行相,理實有四十八也。如眼、色為二法,乃至意、法為二,實十二。七處善,五蘊各七,總有三十五。而言二法及七處也。
論「由此三轉至所說如是」,顯三轉次第,結歸宗也。
論「若爾三轉至立法輪名」,論主破《婆沙》通三道也。
論「是故唯應至可應正理」,論主斷取餘師義也。此師說:十二行相所有教法,三周說法,名為三轉。准《正理論》,是餘師義。《正理論》云「有說:此教名為法輪,轉至他身令解義故。此但方便非真法輪,如餘雜染,無勝能故。」
論「如何三轉」,問也。既以教法為輪者,如何三轉?
論「三周轉故」,答也。
論「如何具足十二行相」,問也。
論「三周循歷四聖諦故」,總答也。
論「謂此是苦至此已修習」,重釋也。第一周顯示四諦;第二周勸知苦、斷集、證滅、修道;第三周引己為證,我已知、斷、證、修。
論「云何名轉」,重問餘師。
論「由此法門至令解義故」,答也。轉自相續十二行法,往他相續令解義故,名之為轉。
論「或諸聖道至故名已轉」,論主第二釋也。第一釋印取餘師義,此釋通取三道為法輪也。五比丘等已至轉初,故名已轉。《正理論》云「毘婆沙師本意,總說一切聖道皆名法輪,以說三轉三道攝故。於他相續見道生時,已至轉初,故名已轉。然唯見道是法輪初,故說法輪唯是見道。諸天神類即就最初言轉法輪,不依二道。然諸師多說見道名法輪,以地空天神唯依此說故,曾無說三道皆名法輪故,唯見道具前所說法輪義故。雖諸見道皆名法輪,而憍陳那身中先轉,故經說彼見道生時名轉法輪,非餘不轉。
憍陳那等見道生時,說名世尊轉法輪者,意顯彼等得轉法輪本由世尊,故推在佛,令所化者生尊重故。如是則說如來法輪轉至他身,故名為轉。若異此者,天神應說菩提樹下佛轉法輪,不應唱言世尊今在婆羅痆斯國轉無上法輪。故轉授他,此中名轉。有說:此教名為法輪,轉至他身令解義故,此但方便非真法輪,如餘雜染,無勝能故。
論「何沙門果何界得」,此下一行頌,第五明沙門果依、界。
「論曰至依三界身」,明前三果唯依欲界九依身得,謂六欲天及三天下。第四果通依三界身,謂欲九依。色界十六依。無色四。總二十九依身,得阿羅漢果。
論「前之二果至非依上得」,問也。
論「由理教故」,總答也。
論「且理云何」,問理也。
論「依上界身至不還果義」,答理也。離欲界染得第三果。若次第者,必依欲身離欲界染,先得果已方得生上。若超越者,必依見道得第三果,見道必依欲界身起,故第三果唯依欲界。
論「何緣上界必無見道」,問上界無見道所以。
論「且無色中至能得見道」,答所以也。夫見道者必因聞教,及先緣欲界苦等。無色界身不能聞教,不緣下故,不依彼身起見道也。色界異生,一著勝樂故、二無苦受,不生厭心故,不能起見道,見道必因厭心起故。
論「教復云何」,問教也。
論「由經說故至上界定無」,引經證也。經言有五補特伽羅,即五不還。「此處通達」者,通達即見道異名。此處者,是欲界。「彼處究竟」者,是上二界得涅槃也。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四
霜月二十日午上點了。
(別筆)
以興福寺慈恩院本一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