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30卷CBETA T1822大于一万字 9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疏卷第十六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四
論「又經中說至其相云何」,自此已下有四頌半,第八明經中黑黑等四業。文中有三:一明業體、二明斷異、三述異說。此一頌半明四業體,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曰至說黑黑等四」,此釋建立四業意也。「業果性不同」者,謂黑黑等三業。「所治能治殊」者,有漏業為所治,無漏為能治。性是體性,類是種類,性、類不同分為四業。
論「諸不善業至不可意故」,釋黑黑業。因染污故名黑,果不可意名黑。
論「色界善業至是可意故」,因離惡故名白,果可意故名白。
論「何故不言至則說非餘」,釋無色善雖因、果俱白,不說所以也。
論「然契經中至非愛果雜故」,釋黑白業也。因以惡所雜故,果以非愛雜故。
論「此黑白名至互相違故」,釋雜名也。言「黑白」者,就相續立,非一業亦黑亦白,非異熟亦可意亦不可意。善、惡,可意、不可意,互相違故。然由相續與黑雜故,即欲界業名為黑白。
論「豈不惡業果至名為白黑」,難也。善為惡業雜,善名為黑白;惡為善業雜,惡應名白黑。
論「不善業果至惡勝善故」,答也。於地獄中不善業果,不為善業果之所雜也。欲界善果,定為不善業果所雜,六欲天中有不善果故。以欲界散地惡勝善故,惡必雜善,善不雜惡。《正理論》云「此難非理。以欲界中不善數行力能伏善,故彼苦果雜樂異熟。欲界善劣,無有功能陵伏不善,故彼樂果亦無功能雜苦異熟,故惡業果得純黑名。」
論「諸無漏業至白異熟故」,釋第四業,如文可了。
論「此非白言至性相違故」,釋疑難也。非黑言是了義說,非白言是密意說,以不能招白異熟故,經密意說名非白業。准經及本論,是純白法也。
論「諸無漏業至不爾云何」,自下兩頌,第二明斷異也。
「論曰至唯盡純黑」,釋斷黑黑業也。四法智忍斷欲四諦所斷不善業故。斷欲修斷前八品思,唯斷不善業故。此上十二皆自性斷,非所緣斷也。
論「離欲界染至不善業故」,此一品思斷二業也。斷黑一分斷雜業全,斷黑是自性及所緣斷,斷白唯所緣斷。自性斷品品斷,所緣斷第九品斷。
論「離四靜慮至純白業盡」,釋斷白白業也。此唯所緣斷故,唯於自地第九品斷。斷雖通相應、俱有,此中辨業故,故說思也。
論「何緣諸地至能斷非餘」,問也。
論「以諸善法至未離繫故」,答也。自性斷者,謂結法及結一果法并得,斷彼得時名之為斷,斷已不復能起現前。所緣斷者,斷能緣盡名之為斷,斷已容得起現在前。由斯黑黑業品品別斷,雜、白二業第九品斷,唯所緣斷。
「頌曰」,已下有一行頌,第三述異說也。
「論曰至名黑白業」,此師意:以地獄唯不善感故,順彼受業,名為純黑。欲界餘趣通二異熟故,順彼善、惡諸業,名雜業也。此二業以因從果,名黑、雜也。
論「有餘師說至故名俱業」,此師意:以欲見道所斷,無善雜故,名純黑業。欲修所斷,善不善雜,總名雜業。《婆沙》一百一十四云「如是說者,一切不善業皆名黑黑異熟業,由欲界中不善強盛,不為善法之所陵雜,以不善法能伏能斷自地善故。善業羸劣而為不善之所陵雜,以欲界善不能斷不善故。」《正理》破前師云「如是所說前已遮遣,謂善無能雜不善故。」破後師云「此亦非理。二所斷中俱有業不能感異熟果故(見道中身、邊見相應思,修道中無記業,不能感異熟果)
論「又經中說有三牟尼」,已下一頌,第九明三牟尼、三清淨也。
「論曰至二業比知」,釋立三牟尼所以也。牟尼,此云寂默。無學身、語二業,名身、語牟尼。意牟尼,是無學意,非意業也。以真實牟尼唯是意故,身、語二業比知心故,能比、所比總名牟尼。《正理論》云「由身、語業離眾惡故,可以比知。意業於中無能比用,唯能所比合立牟尼?」
論「又身語業至故名牟尼」,第二釋也。身、語二業有無表故,名為遠離。意業非遠離故,不名牟尼。
論「何故牟尼唯在無學」,問也。
論「以阿羅漢至永寂靜故」,答也。煩惱言,無學總無,非有學故。
論「諸身語意至名為清淨」,此釋第二三清淨也,即三妙行。若無漏者,永離一切惡行煩惱垢故;若有漏者,暫離一切惡行煩惱垢故,名為清淨。《婆沙》一百一十七云「問:妙行、清淨、寂默有何差別?復有說者,義亦差別,謂善巧作義是妙行義,體潔白義是清淨義,離癡亂義是寂默義。復有說者,能感愛果故名妙行,不雜煩惱故名清淨,究竟靜息故名寂默。」《正理》第二釋云「或此力能引起無漏勝義清淨,故立淨名。若謂此亦能引煩惱垢故,謂作煩惱等無間緣,是即不應名清淨者。此亦非理。善心起時,非為染心起加行故。染心無間,無漏不生。有漏善心能引無漏,故有漏善得清淨名,順無漏心能除穢故。
論「說此二者至耶清淨故」,述教意也。
論「又經中說有三惡行」,已下一頌,第十明三惡行、三妙行也。
「論曰至別有體故」,釋三惡行體也。「一切不善身、語意業」者,即是通取飲酒等業,及前、後近分,故言一切。身語意業者,簡諸非業。復有三種非意業。「貪、瞋、邪見」者,顯非業中唯取貪、瞋、邪見也。
論「譬喻者言至為意業故」,述異說也。彼師引《故思經》證貪、瞋、邪見是意業也。
論「若爾則應至合成一體」,有部難也。貪、瞋、邪見,兩宗共許是煩惱故。此若是業,業與煩惱合成一體,無明應即行,愛、取即有,業障應即是煩惱障。
論「許有煩惱至斯有何失」,譬喻反問有部師也。
論「毘婆沙師說至成大過失」,引婆沙師出過失也。《正理論》云「正理者何?謂若煩惱即是業者,十二緣起及三障等差別應無。由此證知貪等非業。」
論「然契經說至為門轉故」,通《故思經》,文易可了。《正理》通云「是業資糧故亦名業,如漏資糧亦名漏等。」
論「由此能感至故名惡行」,此釋名也。此持業釋。
論「三妙行者至無瞋正見」,釋三妙行。翻三惡行為三妙行。即「一切善業」者,謂不飲酒等及禮讚等,離前、後近分及根本業。《婆沙》一百一十七云「問:為三妙行攝三寂默?三寂默攝三妙行耶?答:應作四句。有妙行非寂默,謂除無學身、語妙行,餘身、語妙行及一切意妙行。有寂默非妙行,謂無學心。有妙行亦寂默,謂無學身、語妙行。有非妙行非寂默,謂除前相。為三妙行攝三清淨?三清淨攝三妙行耶?答:隨其事展轉相攝。為三清淨攝三寂默?三寂默攝三清淨耶?答:應作四句。有清淨非寂默,謂除無學身、語清淨,餘身、語清淨及一切意清淨。此復云何?謂學、非學非無學,身、語清淨及三種意清淨,以意寂默唯無學心故。有寂默非清淨,謂無學心非業性故。有清淨亦寂默,謂無學身、語清淨。有非清淨非寂默,除前相。
論「正見耶見至如何成善惡」,問也。
論「能與損益為根本故」,答也。由正見故,後益眾生。由邪見故,後損眾生。
論「又經中說有十業道」,已下一頌,第十一明十業道也。一明業體、二釋業名、三義便明斷善、四明業道俱轉、五就處成業、六明業道三果。就明業體中,一正明業道體、二明業道差別。此一頌明業道體也。
「論曰至攝前惡行」,此出十業道體。「麁易知」者,謂根本業道也。
論「不攝何等惡妙行耶」,此即問也。
論「且不善中至令遠離故」,說不攝身業也。
論「語惡業道至後起及輕」,說不攝語業也。輕者,輪王、北洲、染心歌等,於無人處麁惡語等,及闕緣不成等。
論「意惡業道至及輕貪等」,釋意業道。思是其業,非思道故。「輕貪等」者,謂輪王時,及北洲人貪等,非麁顯故,不名業道。
論「善業道中至施供養等」,明十善業道體。身善業道中於身妙行不攝一分,謂加行、後起,及餘善身業,即離飲酒、斷生草等、施供養等。
論「語善業道至謂愛語等」,釋語業也。
論「意善業道至謂諸善思」,釋意業道。《婆沙》一百一十二,引《集異門》及《施設論》「問:為身三惡行攝一切身惡行?為一切身惡行攝身三惡行耶?答:一切攝三,非三攝一切。不攝者何?謂非斷命,以手杖等捶擊有情,及非耶行,於所應行作不淨行,起飲酒等諸放逸業,由不正知、失念受用諸飲食等,及不能避諸犯戒者。諸如是等所起身業,非三所攝。問:諸犯戒者無量,云何能避?雖復捨此,還近彼故。答:所在皆有,欲離實難,能不隨染是為真避。故有說言:身雖在遠而隨彼習即名親近,身雖在近不隨彼習即名遠離。
問:為語四惡行攝一切語惡行?為一切攝四?答:一切攝四,非四攝一切。謂如有一獨處空閑,作如是說:無有惠施、無有親愛、無有祠祀如是等語惡行;世間有情不生領解,非四所攝。問:為意三惡行攝一切意惡行?為一切意惡行攝意三惡行耶?乃至不攝者何?謂貪欲、瞋恚、邪見俱生受、想、行、識、非三所攝。」彼論中意惡行攝四蘊自性,如是施設五蘊自性為諸惡行。問:何故名惡行?惡行有何義?答:可厭毀故名惡,遊履依處故名行,可厭毀故名惡者。如有說言惡妻子、惡衣食等。遊履依處故名行者,謂如斷生命、麁惡語、瞋恚行有情處等。意善業道於意妙行不攝一分,謂諸善思,即無彰無貪等。應更檢文。有人三解未有一當。
論「十業道中前七業道」,下第二明業道差別。於中有五:一就表、無表明;二就三根明;三明業道依處;四問答分別;五明業道相。就初有二:前一頌明根本有表、無表;後三句明加行、後起有表、無表。此一行頌即初文也。
「論曰至自表無故」,明六惡業道也。若遣他作,唯有無表。
論「若有自作至彼便死等」,明自作定有表、無表也。
論「後方死等至唯無表故」,明後死唯無表,以加行是方便故。
論「唯欲耶行至如自生喜」,明欲邪行必具二也。
論「七善業道至必依表故」,明善業中若從受生定有表、無表也。言「受生」者,簡非受生及道、定色。受生有二:一者處中,謂別受遠離,定有表及無表;二受律儀,即容平發。然定依自身表業而發,自身定有表及無表。
論「靜慮無漏至而得生故」,明定、道生唯無表也。
論「加行後起如根本耶」,自下三句明加行、後起表、無表也。
「論曰至異此即無」,釋加行中重心即有無表,異此則無無表。其表定有,若無表業非加行故。
論「後起翻前至異此便無」,釋後起中定有無表。以根本業道無簡輕、重發無表故。表業不定,若起隨前屠割等事即有表業,若不起者表業即無。
論「於此義中至後起位耶」,因其義便問加行、後起位也。
論「且不善中至殺生加行」,明殺加行位也。
論「隨此表業至二由果滿」,明根本業道。言「彼正命終此剎那頃表無表業是謂殺生根本業道」者,一由加行,謂運手足等;二由果滿,謂所殺命斷。
論「此剎那後至殺生後起」,明後起也。
論「餘六業道至准例應說」,類釋餘六,准例可知。
論「貪瞋邪見至後起差別」,明意三業道無加行、後起。《正理論》云「有餘師說貪、瞋、邪見若現在前,即名業道,故無加行、後起差別。如是說者亦具三分,有不善思於貪、瞋等能為前、後助伴事故。」
論「此中應說至為死後耶」,進退問也。
論「若爾何失」,反徵問也。若死有成,若死後成,進退何失?
論「二俱有過」,兩關出過也。
論「若所殺生至彼業道成」,出住死有,成業道過,何為此時不成業道?以所殺者住死有時命猶在故。
論「若所殺生至根本業道」,此出後成業道過也。於中有二:一違前說過、二違《婆沙》釋。此即第一過也。《正理》通云「決定死後業道方成。而前所言正命終者,於已往事却說現聲。如有大王自遠已至,而問今者從何所來?或此於因假說為果,謂所殺者正命終時,能殺有情加行表業於殺有用,非業道表。此業道表續加行生,彼所引故,名加行果。然因於殺有勝功能,是故於因假說為果,實非業道說業道聲。豈不此時表業有用,即應立此為業道耶?非要有能方成業道,勿無表業失業道名。此於殺中有何功用?如無表業,表亦應然。
又理不應立加行表即為業道,所殺有情於命終位命猶有故。要加行表與所殺生命俱時滅,彼死有後無同類命,一剎那中表、無表業可成業道。此後念表於殺無能,尚非殺生,何況是罪?但應無表得業道名,雖無殺能是殺果故。豈不後表理亦應然?殺表為因所引起故。謂由加行果圓滿時,此二俱成根本業道。雖於他命斷此二無能,而有取當來非愛果用,暢殺思故名殺業道。
論「又應違害至根本未息故」,第二過也。若命終以後能殺生者業道方成,即違《婆沙》釋本論也。《婆沙》既言於後起以加行聲說,故知前時已成根本。若謂前時未成根本,即於此位成根本者,《婆沙》應言於根本以加行聲說。
論。「如無有過至說加行聲」,論主正《婆沙》,釋文可知。《正理論》云「如本論說:頗有已害生,殺生未滅耶?曰:有。如已斷生命,彼加行未息。此言何義?此中義者,以殺生時,起殺加行總有三種:一唯由內,謂拳擊等;二唯由外,謂擲石等;三俱由二,謂揮刀等。於此三種殺加行中,有所殺生命雖已斷,而能殺者生想未除,故於殺生不捨加行。由此本論作如是言:如已斷生命,彼加行未息,於殺加行說殺生聲,故得說為殺生未滅。此亦業道後,如何名加行?毘婆沙師作如是釋:此於後起說加行聲。
所以者何?以能殺者殺加行想猶未息故,於所殺生已命終想猶未生故,立加行名。如何但言此於後起?應作是說:及於根本。所以者何?以所殺者次死有後一剎那時,及此後時多剎那頃,能殺加行皆容未息。是故應言:此於後起及於根本說加行聲。無勞復說及於根本,以於後分聲亦攝根本故。要於所殺死有後時,能殺方成殺生根本。豈不根本及真後分,皆於所殺死有後生俱可名為殺生後分?是故應信毘婆沙師於本論言極為善釋。
論「若爾于時至根本業道」,問也。
論「何為不成」,此反問也。
論「以無用故」,答也。
論。無表於此至根本業道。引例答也。
論「又諸業道至為殺加行」,明十業道為殺生加行也。
論「殺怨敵已至殺生後起」,明十業道為殺生後起也。
論「所餘業道如應當知」,類釋餘也。
論「貪等不應至未作事故」,釋意三業道非加行也。《正理論》云「有餘師說:貪等不應能為加行,非唯心起加行即成,未作事故。如是說者,貪等雖非所作業性,然彼貪等緣境生時非無力用,由有力用得加行名,方便引生諸業道故。」准《正理論》,貪等亦作加行為正。
論「又經中說至問餘亦爾」,問。三根生十業道也。
論「非諸業道至云何不同」,問也。自下有三句,第二明三根生。
「論曰至故作是說」,總明不善業道,一一三根生也。
論「殺生加行至皆從癡起」,明殺三根生也。
論「偷盜加行至起盜加行」,明盜三根生也。
論「耶婬加行至從癡所生」,此明耶婬三根為加行也。
論「虛誑語等至類前應說」,明語四業。貪、瞋類前。「從癡所生」下,別釋也。
論「然虛誑語至起虛誑語」,明虛誑語從癡生也。
論「離間語等至加行從癡生」,明餘三語從癡生也。
論「貪瞋等三至從三亦爾」,明貪等三從三根生。
論「已說不善從三根生」,已下半頌,第二明善業道三善根生也。
「論曰至共相應故」,明善業道加行、根本、後起皆從三善根生,皆是善心所等起故。從因等起心名之為善,善心與三善根相應故,由此諸善業道皆從三根生也。
論「此善三位其相云何」,問也。
論「謂遠離前至即善後起」,答也。此有兩意:一離惡加行者,即是離殺生加行名善加行,根本、後起亦爾。二離惡加行者,謂離惡前方便,如欲受戒離惡前方便,來入戒壇周匝禮僧等,根本、後起亦爾。
論「且如勤策至皆名從起」,指事釋也。親教,梵名和上。羯磨,此云辨事。四依,謂常乞食、樹下坐、著糞掃衣、食塵棄藥。及餘依前根本隨轉起作、持等表業及無表業,皆名後起。
論「如先所說非諸業道」,已下一頌半,明三根究竟不善業道。
「論曰至此三成故」,明瞋、貪究竟三業道也。
論「耶見究竟至現前成故」,明癡究竟耶見業道。
論「虛誑離間至此三成故」,明語三業道三根究竟。有人三解:一云近因等起、二云剎那等起、三云通二等起。自評云:三解中初解非理,後之二解俱可為正。今詳論意,是剎那等起,不通餘解。所以知然?思俱轉中云二俱轉者,謂瞋心時究竟殺業,若起貪位成不與取、或欲邪行。三俱轉者,謂以瞋心於屬他生俱時殺、盜。若爾,所說偷盜業道由貪究竟,理應不成。依不異心所作究竟故作是說,決制應知。准上論文,究竟即是俱轉時也。又《正理》云「貪、瞋等三一一皆由癡根究竟,非無癡者此三起故。有餘於此作是釋言:即說此法由此究竟,自體生時即業道故。
彼理窮故作如是釋,然實貪等正現前時,幸有癡根能為究竟。何緣不許執自體耶?餘業道中他究竟故。」准上論文,與業同時名究竟也。此等皆取自作不異心,非謂遣他及自作後便成不異心等。准上論文,剎那等起名為究竟。此等皆頌中云「瞋由瞋究竟,貪由貪究竟。」與《正理論》初師不同,同第二師。
論「諸惡業道何處起耶」,自下半頌,第三明業道起處。
「論曰至四處而生」,總釋頌也。謂前三根究竟中四節業道三、三、一、三,隨其次第,有情、眾具、名色、名身等處起也。
論「謂殺等三至名身等處起」,此別釋也。殺必於有情想成殺業道,緣假有情非名色等。麁惡語但緣有情發語,叱吒等欲令切其心腐。嗔謂有情相違損害之心成其業道,非於無情成業道也。由此三種業道有情處起。盜謂他財竊取,即是於他眾具起他物想。邪行謂於妻、妾等,亦是眾具。貪謂他物屬己想,亦是眾具。故三業道眾具處起。邪見業道撥無因果,不緣假有情亦非眾具,但緣五蘊、四諦、因果,故言名色處起。虛誑語等皆緣異名、句、文令他異解,故言名身等處起。此等皆是從多,非不少分亦緣餘法。
論「有起加行至業道罪耶」,此下第四問答分別。
「論曰至俱死前死」,釋不成業道也。
論「何緣如是至理不應然」,釋不成業道,如文可解。
論「若有多人至殺生業道」,已下第二半頌明他殺成自業道。
「論曰至亦成殺罪」,釋他殺生自成業也。
論「唯除若有至故無殺罪」,明他殺生自不成也。如文可解。
論「今次應辨至殺生相者」,自下有四半頌明成不善業相。此半行頌明成殺業道相。具三緣成殺生:一由故思、二由他想、三不誤殺。或開為四,殺生為一緣也。《雜心論》云「有欲殺生心」,當此論故思。「眾生想」,當此論他想。「第三緣殺生」,與此論不同。此論云「不誤殺」。直言殺生,若不簡誤,但斷前命,兼上二緣即成殺罪。此據無簡別心。不誤殺者,如有欲殺強人,誤殺尫人,不成業道。此據有簡別殺。據義不同,義不相違。
「論曰至殺生業道」,此據簡別心殺不誤方成業道。
論「有猶豫殺亦成業道」,此無簡別心殺,但殺眾生即成業道。《雜心》據此,但言殺生。
論「於剎那滅蘊如何成殺生」,正量部問也。問意云:如有部宗云,有為蘊剎那自滅,不待客因。如何成殺?謂過去已滅、現在自滅、未來未至。
論「息風名生至鈴聲名殺」,答也。息風名生,令息後念不續名為殺,非是令前念滅名之為殺。如滅燈光鈴聲名殺者,正量部同許燈焰、鈴聲剎那自滅不待客因,吹燈令滅、執鈴斷聲,但令後念不生,非令前滅,故引共許為喻。
論「或復生者至殺罪所觸」,第二釋也。命根為生,後解為正,與正量等同故。《婆沙》一百一十八云「問:殺何蘊名殺生?過去耶?未來耶?現在耶?過去已滅、未來未至、現在不住,悉無殺義,云何名殺?答:殺未來蘊,非過去、現在。問:未來未至,云何可殺?答:彼住現在,遮未來世諸蘊和合,說名為殺。由遮他蘊和合生緣,故得殺罪。有說:殺現在、未來蘊,但非過去。問:未來可爾。現在不住,設彼不殺亦自然滅,云何殺耶?答:斷彼勢用說名為殺。所以者何?先現在蘊雖不住而滅,然不能令後蘊不續。
今現在蘊不住而滅,則能令其後蘊不續,故於現蘊亦得殺罪。」既無評文,義亦兼通。又《婆沙》云「問:諸蘊中何蘊可殺,於彼得罪?有說:色蘊。所以者何?唯色可為杖等所觸故。有說:五蘊。問:四蘊無觸,云何可殺?答:彼依色轉,色蘊壞時彼便不轉,故亦名殺。如瓶破時,乳等亦失。又都於五蘊起惡心而殺,故於彼得殺罪。」又《婆沙》云「問:殺壽盡者,得殺罪不?答:若此剎那壽應盡,即爾時加害者,不得殺罪。若由加害,乃至一剎那壽住不生法,皆得殺罪,況多剎那。
論「此所斷命為屬於誰」,執我宗問。
論「謂命若無彼便死者」,無我者答。《正理》云「謂命若無彼便死者,即是此命所依附身。」
論「既標第六非我而誰」,執我宗難。第六轉聲必有所屬;若非屬我,所屬者誰?
論「破我論中當廣思擇」,指下釋也。
論「故薄伽梵至其理決然」,引經證命所屬是身,非是我也。
論「離繫者言至亦被燒害」,敘外道計破也。
論「若爾汝等至有苦他罪」,引例破也。所引例者,皆是無心欲苦他者。
論「又所殺者至能殺得罪」,汝引火為例,無心觸火而被火燒。亦應同火燒其所合,所殺得罪,非能殺人。
論「又遣他殺至教觸火者」,例火教他無罪難也。
論「又諸木等至亦害生故」,同人無心得罪難也。
論「又非但喻立義可成」,夫立義法須有宗、因,非唯立喻義可成也。《婆沙》一百一十九云「頗有故思害眾生命,後不受遠離,而於一切有情得防護耶?答:有。如起殺加行,中間證見法性。此顯不因受諸學處,但由入正性離生時得不作律儀。昔有釋種名掣迦,先是世尊祖父僮僕。乃至佛應彼機為說法要,諸子聞已亦證離生,得預流果、生淨法眼,深心歡喜瞻仰世尊。時林野中無量蟲鹿衝諸機阱死傷非一,由聖道力,令諸子等殺生業道無表不生。問:殺何等生於加行位可入聖道?有作是說:殺傍生等,但非殺人。
有作是說:亦通殺人,唯除已起無間加行,故作是說。如應殺加行,而於中間證見法性。」一百一十八云「頗有未害生殺生未滅,此業異熟定生地獄耶?答:有。如作無間業加行時命終。其事云何?謂如有人欲害其母,適起加行,或為官司所獲、或母有力反害其子、或母福德天神為殺,其子墮地獄而母猶存。或起加行致母必死,而便中悔自害其命,亦生地獄。如害母,如是造餘無間應知亦爾。
論「已分別殺生當辨不與取」,自下半頌,第二述成盜相。
「論曰至不與取罪」,辨盜相也。有分別、無分別應如殺說;不誤、故思,流至後門。一發盜故思、二於他物中、三起他物想、四起盜加行、五不誤而取令屬己身。若他物己物想,欲盜四、誤盜五等,皆非業道。
論「若有盜取至望守護者」,此兩釋中前解為勝。《正理論》云「有說:此罪於能護人,則彼自盜應無有罪。是故前說於理為勝。」《婆沙》一百一十三多解,評取佛處得罪。
論「若有掘取至餘例應思」,迴轉物者,即云比丘物等。《正理》云「若盜他人及象、馬等出所住處,業道方成。」《婆沙論》云「若取兩國中間伏藏。若轉輪王出現世時輪王處得,若無輪王都無處得(今詳應於兩國王處得,地兩國共故也)。」
論「已辨不與取當辨欲邪行」,自下半頌,第三述成欲邪行。
「論曰至亦犯邪行」,總開四種行、不應行,如文可解。
論「有說若夫至方謂非時」,敘異說。無評文也。
論「既不誤言至而非業道」,非道等者,等取非處、非時等誤,皆不成業道也。
論「若於此他婦至成業道耶」,問也。
論「有說亦成至於餘究竟故」,兩說無評。《正理》亦同。
論「於苾芻尼至得業道耶」,問也。
論「此從國王至況出家者」,答也。此論引自妻、妾為例,而釋從國王得,更無異解。《正理論》云「苾芻尼等如有戒妻,若有侵淩亦成業道。有說:此罪於所住王,以能護持及不許故。若王自犯,業道亦成。故前所說於理為勝。」
論「若於童女至得業道耶」,問也。
論「若已許他至皆於王得」,答也。「此」謂童女,「餘」謂他妻等,雖於別人得罪,一切并於王處得罪,不忍許故。此與《正理》不違。通說於王,別即不定。《正理》據別,此中說通。《婆沙》一百一十三云「問:於寄客女人行不淨行,彼於誰得罪?如是說者,於王處得。問:於貨女行不淨行,於誰得罪?答:若有與價,都無處得。若不與價,於王處得。」
論「已辨欲耶行當辨虛誑語」,自下第四明虛誑語。於中有二:前半頌正明成虛誑語相;後一頌非見、聞、覺、知。
「論曰至成虛誑語」,正釋具緣成業道也。一於所說義異想發言、二及所誑者解所說義、三染心、四不誤,具此四緣成虛誑語。
論「若所誑者至此言是何」,問也。
論「是雜穢語」,答也。雜穢語寬,餘所不攝即雜穢語攝。
論「既虛誑語至何時成業道」,問也。
論「與最後字至皆此加行」,答也。有二時成:一最後字俱生表聲及無表業;二隨何時所誑解義表、無表業,成此業道。後解為勝,解不定故。
論「所言解義至能解名解」,兩關問也。
論「若爾何失」,問兩關失也。
論「若據已聞至可名能解」,出兩關失也。
論「善言義者至名為能解」,釋兩關難也。取正聞時故,通表、無表難。善言義者無迷亂緣故,通然未了知難也。
論「如無有失應取為宗」,論主評取正聞能解成業道也。
論「經說諸言至名為聖言」,經中有十六言,八非聖言、八是聖言。八非聖言是虛誑語,謂定見等言不見等。八聖言是實語,謂見等言見等。依《集異門論》第十二,加有實已見等,起不見等想,言我已見等。如是雖名非聖言,而不名不見言見等,彼實已見等故。又云「有實不見等,而起見等想,言我不見等。如是雖名非聖言,而不名見言不見等,彼實不見等故。」又云「有實已見等,起不見等想,而言我不見等。如是雖名聖言,而不名不見言不見等,彼實已見等故。」又云「有實不見,起見等想,言我見等。雖名聖言,而不名見言見等,實不見故。
」准此論文,違想順境非聖言攝,違境順想是聖言攝。若想說於一見中有四:一實見,見想、言見;二實不見,見想、言見;三實不見,不見想、言不見;四實見,不見想、言不見。此四皆是聖言所攝,翻此四種名非聖言。聞、覺、知境,應知亦爾。若想說四境,有十六聖言、十六非聖言。所以順境、違想是非聖言,有誑心故。所以順想、違境是聖言,無誑心故。《婆沙》一百七十云「問:何故此語名非聖耶?答:以不善故名非聖。復次於非聖相續中現前,故名非聖。復次非聖所成,故名非聖。復次非聖所說,故名非聖。復次非聖由此得非聖名,故名非聖。」聖言翻上。諸釋可知。
論「何等名為所見等相」,自下一頌因八義便明見、聞、覺、知。
「論曰至偏立覺名」,述《婆沙》釋義也。《婆沙》一百二十一云「見、聞、覺、知是根非識。然舉識者,顯眼等根必由識助方能取境,以同分根能有作用,非彼同分故。問:何故眼等三識所受各立一種,而鼻、舌、身三識所受合立一種名為覺耶?尊者世友說曰:三識所緣皆唯無記,境無記故根立覺名。又以三根唯取至境,與境合故立以覺名。大德說言:唯此三根境界鈍昧猶如死尸,故能發識說名為覺。」此論言「無記性」,是世友義。「如死無覺」,是大德義。此論說識,意欲取根,如《婆沙》釋。
論「何證知然」,問。如何理教證知眼見、耳聞、意知三識覺耶?
論「由經理證」,略答也。
論「言由經者至不爾大德」,引經證眼見也。欲等七句,此是貪之異名。「阿賴耶」者,此云執藏。「尼延底」者。此云執取,或云趣入、或云沈滯。「大母答言不爾大德」者,貪是別相煩惱,必不於不曾見色不當見色等起貪等,故言不爾。
論「諸所有聲至不爾大德」,重引經證耳聞、意知。廣說乃至同前眼見。
論「復告大母至何名所覺」,此證能覺是三識也。前告鬘母云:眼見、耳聞、意知。雖不言三識能覺。復告鬘母:所見、所聞、所知、所覺。既離所見、聞、知外別立所覺,故知三境是其所覺,能覺即是鼻、舌、身三。若不許三是所覺者,色、聲、法境定非所覺,是所見、所聞、所知境故。汝將何境為所覺耶?
論「又香、味、觸在所見等外」,既非所覺。
論「於彼三境應不起言」,是名為理。前是經文,後是理也。
論「此證不成」,論主總非經、理。
論「且經非證至愛非愛相」,釋經非證。佛告鬘母經不欲決判此是眼唯見、耳唯聞、意唯知等四所言相。此經欲令鬘母於六境中,及於見等四言事中,知但有所見等言,不應於境上增益愛、非愛相。愛、非愛相但是自心妄增益也。
論「若爾何故名所見等」,有部問也。
論「有餘師說至名為所知」,此引經部餘師釋也。
論「於五境中至亦為無理」,五根證五境,總名所見。若他傳說五境等,名為所聞。若內心以種種理比度所許,名所覺。若意現證,名為所知(准此,意識比知名覺,證知名知,由此五境皆容具四)。第六法境非五根現證故,不得名所見。有餘三也,可傳聞、比知、證知故。由此覺名目意比知,非無所目。香、味等三既許有四言說,非無言說。經有別意,經非證也。覺名有所目、三境有言說,理非證也。
論「先軌範師至名為所知」,論主敘經部師義也。《正理論》云「今謂經主唯申自執,非我許此經判所言相故。但言經證三根所取名為所覺,起所覺言(告大母經,色名所見、聲名所聞、法名所知復言所覺,故知即是三根)。故我師宗隨此經立所見等相,於理無違(依大母經立所見等相,於理無違也)
雖說為遮於彼增益愛、非愛相,非不應理;言六四別,於理不然,前經、後經義相似故(前經者,佛告大母:汝意云何?諸有色非汝眼見等。後經是復告大母:汝等四中,應知所見唯有所見等。經部釋云:前是六境、後是見等四境。《正理》不許,由經別意)。我見此經所說義者,謂教大母,如於三時色等境中,若不見等、不希求故,欲等不生。
如是若知所見等境唯有所見等,欲等亦不生,欲等但由自分別故。我隨經義解此經文,非如經主隨自分別(准經有兩種不生欲等,一不見色等;二知所見色等但有色相,無愛、非愛相。前經明不見故無欲等;後經知所見等無愛、非愛相,故不生欲。兩經前後同明不生欲等,非是前經明六境、後經明四所見等境。廣引大母領解頌證)
」又云「又何意趣朋彼二師違理教釋,而偏憎背毘婆沙者?順理教言,且彼二師所釋違教。所見等相,佛於經中於色等境分明別說,而彼棄捨,異建立故。亦與隨教正理相違(經分明說色名所見、聲名所聞、法名所知,隨教理唯香、味、觸是所覺。二師所立違大母經,無別教證。翻明為正也)。說五境中各具有四,第六境上唯有三等。然法最可立所見名,非聲等中可名所見。
如言佛見去、來世等,此皆意識不共境故。曾無聖教言耳見聲、鼻見香等,如何五境皆名所見,唯非第六?又彼自說:若意現證名為所知。法既所知,應名所見,現所證故,猶如色等。此有何理唯五所證立所見名?聲、香、味、觸名為所見,無經妄立。法不名所見,違經說無。又立比量。法定是所見,現所證故,猶如色等。就他宗比量。前師云:五根現所證境名為所見。既許法亦是現所證,如何非見?又後師釋:自內所受及自所證名為所知。若爾,眼見何緣非是自內所受?是則所見應即所知。又所覺、知應無差別,俱是意識自所證故。又諸比量,現量為先,達正理人皆所共許。若比量境方名所覺,不應所覺在所知先,故彼二師義無端緒。
論「且止傍言至布灑他時」,三重問答,如文可解。
論「若不動身至應設劬勞」,論主難。欲無無表,離表而生。若不動身亦不發語,既無表業,無表從何可得?於此切難應設劬勞。《正理論》云「經主於此作如是難:若不動身亦不發語,欲無無表離表而生,此二如何得成業道?於如是難應設劬勞。彼謂實無表無表業。豈容不立此二業道?彼亦應辨觸二罪因,非但起惡思有大過失故。若要依身、語二門轉,思起欲殺、誑心,即應成逆。彼不成者,仙等應同,既不動身亦不發語,如何成業道?及依身、語門應設劬勞。釋如是難。然我且釋布灑他時,如由動身能表語義,生語業道。若身不動能表語義,業道亦生。
然說戒時,彼有所犯,默然表淨令眾減知。如何不生妄語業道?仙人意憤,義等教他。彼於有情心無所顧,非人敬彼,知有惡心動身為殺,彼生業道。仙以何表令鬼知心?彼由意憤,身、語必變。或由呪咀,必動身、語。有餘師說:非於欲界一切無表悉依表生,如得果時,五苾芻等得別解脫戒。不善亦應然,然彼先時決定有表。餘亦應爾。」仙如前說。「布灑他時得妄語」者,謂不清淨,詐入僧中坐現威儀。或有所說,此謂先表。餘應思之。
論「已辨虛誑語當辨餘三語」,自下有一頌半明餘三語成道業相。
「論曰至流至此中」,釋壞他語相。一染心欲壞他、二解義、三不誤。若他壞、不壞,俱成壞他語。若他不壞不成壞他語,應無壞聖。正領解時,壞與不壞此成業道。
論「若以染心至業道方成」,釋麁惡語。一以染心、二發非愛語毀呰於他、三前人解義、四不誤,所罵解時,成其業道。
論「一切染心至流至此中」,釋雜穢語。於中有二釋:一切染心所發諸語名雜穢語,染心所發皆是雜穢。唯前「語」字流至此中。解義、不誤與前不同,前人不解、誤亦成故。此則前之三語通有二名,離前三語唯名雜穢。
論「有餘師說至及耶論等」,第二釋也。前之三語從別得名。離前三語,染心所發,名雜穢語。
論「佞謂諂佞至所執言詞」,此重釋也。如文可解。
論「等謂染心至雜穢語收」,釋頌「等」字,如文可解。
論「輪王現時至雜穢語收」,問也。
論「由彼語從至非預染心」,答也。有二:一以非染故、二以輕故。此初也。
論「有餘師言至不成業道故」,第二釋也。《正理論》云「薄塵類故不引無表,非無無表可業道攝。」
論「已辨語三當辨意三」,明意三業道具緣成也。
「論曰至名貪業道」,釋成第一業道相也。惡欲他財名貪業道,自餘貪心不成業道。
論「有餘師言至總說欲愛」,餘師引《五蓋經》證一切貪。此貪業道。
論「有說欲愛至成貪業道」,此師以麁品為業道,不簡貪財及貪餘事。《正理論》云「此世間貪雖皆名貪,非皆業道,由前已說諸惡行中攝取麁品為業道故。唯於他物起惡欲貪名貪業道。若異此者,貪著己物業道應成。輪王、北洲,為難亦爾。」准《正理》文,第一、第三二說為正。
論「於有情類至名嗔業道」,釋成第二業道相也。要於有情為傷害事,如是瞋恚方成業道,自餘嗔者皆非業道。
論「於善惡等至邪見業道」,釋成第三業道相也。
論「如經說至阿羅漢」,已下引經廣釋頌中「等」字攝也。總有十一不同:一無施與、二無愛樂、三無祠祀。《婆沙》九十八解此三云「一解:無差別同顯一義故。二解云:外論者言,無施與者,謂無施三類福。無愛樂者,謂無施別婆羅門福。無祠祀者,謂無施眾婆羅門福(外論更有多說,如彼廣說)。內論者言,無施與者,謂無過去福。無愛樂者,謂無未來福。無祠祀者,謂無現在福。復次無施與者,謂無身業福。無愛樂者,謂無語業福。
無祠祀者,謂無意業福(云云多解)。」四無妙行無惡行者,總撥妙行惡行也(已上四是謗因邪見,見集所斷)。五無妙行惡行業所感果異熟,此謗果邪見見苦所斷。六無此世間。七無彼世間(此通謗因果,見苦、集斷)
《婆沙》釋云「問:他世是不現見,謗無可爾。此世現見,何故言無?答:彼諸外道無明所盲,於現見事亦復非撥,不應責無明者愚、盲者墮坑。復有說者,彼諸外道但謗因果、不謗法體。無此世者,謂無此世為他世因,或無此世為他世果。無他世者,謂無他世為此世因,或無他世為此世果。」八無母、九無父(此二是謗因耶見)。《婆沙》釋云「問:世間父母皆所現見,彼如何見謗言無耶?答:一解同前。
一解:有說彼諸外道謗無父母感子之業,不謗其體。或有說者,彼諸外道謗父母義,不謗其體(若尋苦因而謗,是見集斷。今謗因,不尋苦因而謗,是見苦斷,如戒取等)。」十無化生有情。《婆沙》釋云「有諸外道作如是說:諸有情生,因現在精血等事,無有無緣忽然生者。譬如芽生必因種子、水、火、時節,無有無緣而得生者,故定無有化生有情。或有說者,化生有情所謂中有,無此世他世者,謗無生有。無化生有情者,謗無中有(云云多解。此亦可通謗因果也)。」十一世間無有沙門、或婆羅門、或阿羅漢。此是謗聖邪見,見道所斷。
論「彼經具顯至等言攝後」,總結可知。《婆沙》等言,更說謗滅邪見,廣如彼說。
俱舍論疏卷第十六
保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午後於東廊禪公舊居點了。
目暗貧僧覺樹
以黃薗本一交了。義證
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