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30卷CBETA T1822大于一万字 9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九
沙門法寶撰
分別定品第八之二
論「如是已說所依止定」,大文第二明依定功德。就中,一明四無量、二明八解脫、三明八勝處、四明十遍處、五明得依身、六明起定緣。此下三行頌,第一明四無量。
「論曰至感無量果故」,第一釋無量名。「無量有情為所緣」者,從境名也。「引無量福」,因無量也。「感無量果」者,果無量也。以緣無量有情故、得無量福故,得無量果。以此四行有三無量,故名無量。《婆沙》八十一更有三釋「一云:對治無量戲論煩惱故;二云:對治無量放逸煩惱故;三云:如是四種是諸賢聖廣遊戲處,故名無量(已上論文) 。」
論「此何緣故唯有四種」,第二述無增減,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對治四種多行障故」,答也。
論「何謂四障」,問也。
論「謂諸瞋害至建立慈等」,答也。以多行障有四故,所以唯四不增不減。即是慈對嗔,悲對害,喜對不欣生,捨對欲貪、嗔。《正理論》云「嗔謂心所,欲殺有情、欲惱有情,心所名害。耽著境界,於諸善品不樂住因,名不欣慰。於妙欲境起染欣慰,情無厭足,名為欲貪(已上論文) 。」
論「不淨與捨至斯有何別」,問二別相。
論「毘婆沙師至如次能治」,引《婆沙》答。
論「理實不淨至捨能對治」,論主正解。
論「四中初二體是無嗔」,述古一師釋也。
論「理實應言悲是不害」,論主正釋。《正理論》云「有作是言:悲是不害,近治害故。理實如是,但害似瞋,以瞋名說。悲之行相亦似無嗔,立無嗔名,實是不害(已上論文) 。」
論「喜即喜受至貪所引故」,述古釋。《正理論》云「諸古師說:喜即喜受,捨即無貪。」
論「理實應用二法為體」,論主正釋,謂捨應以無貪、無嗔為體。《正理》云「是故此喜定非喜受,以忻為體。或即無貪,謂別有貪是惡心所,於有情類作是思惟:云何當令諸所有樂彼不能得,皆屬於我。喜能治彼,故是無貪,此與喜根必俱行故。三地可得,如悔憂俱,喜亦無貪。分明相者,於他盛事心不貪著,知他獲得深生欣慰,心熱對治說名為喜。
故知此喜亦無貪性(述曰:以治貪故名無貪性。如不淨觀觀雖是慧,以治貪故,無貪為性) 。」又云「且捨與慈有差別者,慈能對治嗔所引嗔,無嗔為體。捨能對治貪所引嗔,無貪為體。豈不如捨無貪為性,亦能對治貪所引嗔。如是許慈無嗔為性,亦應能治嗔所引貪。此難不然,行相違故。謂捨行相雙違貪、嗔,捨親非親差別相故。從此愛、恚俱不生故,即由此故,捨唯無貪,正能治貪兼治嗔故。
慈之行相違嗔非貪,於諸有情與樂轉故(嗔與慈與樂相違故) 。由此慈、捨雖俱違嗔,而慈順貪,捨能違害,是故此二極有差別(已上論文) 。
論「此四無量至入捨等至」,述四行相別。《正理論》云「此阿世耶有差別者,觀有情類如己謂慈,樂有情類離苦謂悲,於他興盛欣慰謂喜,於親、怨相不思謂捨。」《婆沙》八十一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授與饒益是慈相,除去衰損是悲相,慶慰得捨是喜相,忘懷平等是捨相(已上論文) 。」
論「此四無量至寧非顛倒」,問也。
論「願欲令彼至相應起故」,答也。此中有三:一善願故非倒、二意樂故非倒、三勝解故非倒。
論「設是顛倒復有何失」,縱釋也。前三解非顛倒,今解縱是顛倒復有何失。
論「若應非善至相應起故」,若以是倒應非是善者,理則不然,此與三善根相應起故。
論「若應引惡至治嗔等故」,若以是倒應引惡者,理亦不然,能治嗔、害及貪等故。
論「此緣欲界至嗔等障故」,述所緣唯欲界一切有情,以能治緣有情嗔等障故。
論「然契經說至以顯器中」,通經也。經說修慈思惟一方一切世界者,舉欲器世界取中有情。
論「第三但依至未至中間」,述依地也。
論「或有欲令至方能起故」,述異說。此師意說:未至無也,以四無量容預德故,已離欲者方能起故。未至器速多非離欲,故言無也。
論「或有欲令至皆無量攝」,又述異說。此師意說:定、不定地、根本、加行,以皆緣無量有情,授與饒益、除去衰損、慶慰得捨、忘懷平等故。
論「前雖說此至有情境故」,述不斷障有三因:一有漏根本靜慮攝故。此不斷惑,如前已說。二勝解作意相應起故。夫斷惑者共相作意,此是勝解,故不斷惑。三遍緣一切有情境故。夫斷惑者,緣於法境不緣有情,此緣有情故不斷惑。
論「此加行位至能治四障」,述說伏治四障因也。「四無量根本」者,謂根本定,在此位無嗔等障。言治四障,在加行位。或在根本亦名治障,令已斷障得更遠故。
論「謂欲未至至能斷諸惑」,釋上加行位制伏嗔等。謂在欲界聞、思心中及未至定,先修無量,為斷道加行伏嗔等,引斷道生斷嗔等惑,方生根本四無量也。說能治四障者,據加行說。
論「諸惑斷已至之所蔽伏」,釋惑。此能令已斷更遠。言「治四障」者,據令更遠說。
論「初習業位云何修慈」,問:欲修慈加行云何?
論「謂先思惟至如是快樂」,述薄煩惱者初習業也。
論「若彼本來至總成七品」,述煩惱者加行位中,先分有情為七品也。
論「分品別已至與上親等」,述勝解與樂心、上怨等與上親等也。雖能緣而未遍,非至根本。
論「修此勝解至慈無量成」,述漸能廣至成位也。
論「若於有情至現可見故」,述能修人異也。一切眾生有其二類:一樂求人德、二樂求人失。一切眾生復有二相:一者德相、二者失相。斷善者亦有德相,獨覺者亦有失相。樂求德者,見闡提德,見闡提果相知有善因故。樂求失者,見獨覺失,見其果相知惡因故。樂求德者修慈易成,非樂求失。
論「修悲喜法准此應知」者,准慈釋,有七等,先上親也。不說捨修加行,先處中故。
論「謂觀有情至實為樂哉」,廣述悲、喜二行相也。加行雖同,行相異故。
論「修捨最初至與處中等」,述修捨加行。其捨先捨處中,次捨下怨乃至上親,以貪難捨、嗔易捨故。《婆沙》八十二「評曰:應作是說,非四無量如說而生。所以者何?修觀行者隨樂生故,前後不定,如通解脫勝處遍處。問:若未起初定無量,能起第二定無量不?一說不能,一說能。如未起下地無漏,能起上地無漏亦爾。問:為下地無量後起上地無量速疾?為上地無量後起下地無量速疾耶?答:上地無量後起下地無量速疾,非下地無量後起上地無量速疾,猶如學書。問:初定無量無間即能起第二定無量不?有說不能,必修自地加行,引發方現前故。
有說亦能,已熟修者起一加行,或無加行能歷諸地,或上或下起無量故。」《婆沙》八十三云「如契經說:住慈定者,刀、毒、水、火皆不能害,必無災橫而致命終。問:何故爾耶?尊者世友作如是說:以慈是不害法故。有說:慈勢力大故。有說:慈為饒益他,諸天善神皆擁衛故。大德說曰:若住慈定,色界大種遍身分生,令所依身堅密如石,故不可害。慈定在初,故說慈定。有多說悲等不及慈,大德說曰:由二因緣捨最為勝。一由所作,謂若作捨能斷貪嗔;二由寂靜,謂於有情無分別轉故捨最勝(已上論文) 。
論「此四無量至唯不成喜故」,述人通三洲,非天等也。若於初定得一必四,若三定已上得一必三。
論「已辨無量次辨解脫」,已下三行頌,第二明解脫。
「論曰至觀外色解脫」,釋初解脫。言「內有色相觀外色」者,謂勝解作意。觀自己身被虫噉等,見內身相及見外虫,故言內有色相觀外色解脫。故《正理》云「經言有色觀諸色者,為顯何義?非未除色,能如實通此經深義。然諸先聖傳授釋言,未能伏除緣內色想,是有色義。云何知然?第二解脫差別說故。謂於第二既作是言:內無色想觀外諸色。故知初解脫未除內色想。由此論者建立最初,名內有色想觀外色解脫。謂觀行者,如害怨屍,雖已離欲貪而為令堅固,以不淨行相復觀外諸色。由於外色數觀察故,於內色中亦生厭想。
如樂淨者,頸繫狗屍極懷羞慚深生厭惡。如是觀外不淨相已,方內色身亦是不淨。觀心淨故,見內身中三十六物不淨充滿,如觀篋中眾色類物,名初解脫極成滿位。此成滿位解脫何法?謂心於色不樂、憎背、訶毀、厭惡,遮止欲貪,即解脫欲貪,是無貪性故。(已上論文) 。
論「二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釋第二解脫。言「內無色想觀外色」者,謂勝解作意,見內自身被虫食等,不見身相,唯見虫等,故言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故《正理》云「修觀行者,從此後時漸復遣除緣內色想。謂以勝解想自命終,輿載遺身置棄屍處,種種禽獸爭共食噉,須臾身盡唯見禽獸。或於是處以火焚燒,乃至遺灰風所飄鼓,須臾身盡唯見空界。或想自身如蘇、鹽等,為火、水等之所融消,乃至身無唯見火等,名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此勝解力除色想故,雖緣身起而不見身。既已遣除緣內色想,心相續轉無別事業,勝輕安樂任運現前。
於此位中數數修習,緣色處境厭背行相,是名第二解脫成滿。亦如第一解脫欲貪,雖於先時修不淨想已得解脫緣色欲貪,而無始來我愛難遣,若觀身有仍恐退生,故後復修內無色想厭惡色觀。清淨過前。行者爾時依初靜慮得此二觀,深生味著,為欲令此轉增進,故入第二靜慮復修二解脫,復修二法次第如前(已上論文) 。
論「三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釋第三解脫。故《正理》云「彼瑜伽師久觀不淨,厭惡轉故令心沈慼。為欲策發令暫生歡,或為暫解久修勞倦,或為自審驗不淨觀堪能,故彼復依第四靜慮,於欲界色起淨勝解,先取寶衣、花等淨相,由勝解力漸廣思惟,遍於所緣作淨行相。如契經說:彼於後時應取少淨相總思惟諸色。此雖策心而不掉舉,雖觀淨相而不起貪。既知善根勢力增上,次復於境略聚其心,於一所緣觀淨而住,此位名曰淨解脫滿,能究竟捨不淨想故。此淨解脫,亦如第二內無色想觀外諸色(已上論文) 。
論「四無色定至第八解脫」,列餘解脫名,義如後釋。
論「八中前三至想觀增故」,述前三體。前三以無貪為體者,以近治貪故。然契經中說內有色想觀外色者,非是以想慧為體,以於此時想觀增故。如四念住及宿住念等,實慧為體而說念也。若慧為體,應近治廢。
論「三中初二至行相轉故」,述前三解脫行相別也。
論「三并助伴皆五蘊性」,述三解脫眷屬體也。
論「初二解脫至心澄淨故」,述三解脫依地別也。欲界初定有顯色貪者,由眼識身所引起故。
論「餘地亦有至非增上故」,述欲界聞慧亦有此三。於三定中亦有三種,非增上故,不立解脫。初、二定中亦有第三,於四定中亦有初、二,以非增上,故不建立。《正理論》云「雖欲界中亦容得有,而為欲界貪所淩雜,故不建立二解脫名。三、四定中雖亦得有,去所治遠勢力微劣,又樂淨伏,故不得名(三定樂伏,四定淨伏) 。第三解脫依後靜慮離八災患,心澄淨故。第四并近分,立後靜慮名。相似善根下地雖有,非增上故,不名解脫,欲界欲貪所淩雜故。初二定中不淨伏故,第三定中樂所迷故,故皆不立淨解脫也(已上論文) 。
論「次四解脫至性微劣故」,出次四無色解脫體。於四無色唯取定善,非散善及染。
論「非散善者至亦有散善」,此述散善兩說不同。彼地散善唯生得善,無聞、思故。
論「近分解脫道至方名解脫故」,述空處近分中解脫道,緣空處故得名解脫。無間道緣下地故,不名解脫,不背下故。《正理論》中更有一釋云「諸近分地九無間道八解脫道,亦非解脫,不背下地故、緣下道雜故、又未全脫下地染故(已上論文) 。」
論「然於餘處至非全分故」,通餘處說。
論「第八解脫至得解脫名」,述第八解脫體性。如〈根品〉有二釋:一背厭受、想而起此故,名為解脫,即是餘處名想受滅;或總厭背有所緣故,即是厭一切心、心所也,由此名為滅盡定也。
論「有說由此至無漏心出」,述此定入、出心異也。
論「八中前三至為所緣境」,述解脫境異也。不淨是可憎,淨境名可愛。彼非擇滅者,即是自、上有漏法及類智品道非擇滅也。
論「第三靜慮至所動亂故」,述第三定無解脫所以也。
論「行者何緣至彼方成故」,述修淨解脫意也。
論「由二緣故至得勝自在」,述修解脫意也。等者,等勝處等。
論「故能引起至種種作用」,述得定自在即能起無諍等作用也。
論「何故經中至各在邊故」,述經中二解脫得身證名所以也。
論「已辨解脫次辨勝處」,已下一行頌,第三明八勝處。
「論曰至足前成八」,列八名也。
論「八中初二至第三解脫」,指同前也。
論「若爾八勝處至或終不起」,述與解脫體等雖同而力用異。即是勝所緣故名為勝處。解脫為因、勝處為果,因修解脫入勝處故。前三解脫於諸色中,但能總取不淨、淨相。今八勝處於諸色中,分別少多青等異相故。前解脫但於色中棄背欲貪及不淨想,今八勝處能於所緣分析制伏令隨心轉。由此證知,第三解脫總取淨相故立一名,八勝處中後四勝處差別取故分為四種。言勝處者,《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何故名勝處?答:降伏所緣、摧滅貪愛故名勝處。」《正理》云「或於是處轉變自在,不隨起惑故名勝處。勝於處故,立勝處名。或此善根即名為處,處能勝故立勝處名(已上論文) 。
論「已辨勝處次辨遍處」,下一行頌,第四明十遍處。
「論曰至故名遍處」,述名也。即是周遍緣此四大、四色及空、識等,名為遍處。《正理》云「經於此處皆言一想,上下及傍無二、無量,於一切處無間無隙周遍思惟,故名遍處。遍於處故,立遍處名。或此善根即名為處,行相遍故立遍處名。此中地等顯示所緣,所說遍言顯示行相。行相雖等而所緣別,是故遍處分為十種。經言一者,顯此等至思惟一類境相現前。想言顯是勝解作意。何故唯十得遍處名?此上更無遍行相故,唯第四定、空、識無邊可得說有無邊行相(已上論文) 。
論「十中前八至五蘊為性」,述體性也。
論「依第四靜慮緣欲可見色」,述所緣也。謂色處為所緣,緣假四大故。
論「有餘師說至風界為境」,述異說也。
論「後二遍處至蘊為境」,述所緣也。
論「應知此中至勝前前故」,述勝劣也。
論「此解脫等三門功德」,已下一行頌,第五明二得及依身也。
「論曰至滅盡定故」,指前說也,即是前不相應中釋。
論「餘解脫等至未曾習故」,述餘七解脫通二得也。言等者,等八勝處及十遍處。有曾習者是離染得,新習得者是加行得。
論「四無色解脫至由教力故」,述依身也。依下地身容起上地定故,無色定依三界身起。三解脫、八勝處、八遍處,由教力故唯欲界,以教在欲界故。
論「異生及聖皆能現起」,述起人也。第八解脫唯聖人起,如前已說;前七解脫通凡、聖起。
論「諸有生在色無色界」,已下一行頌,第六明起定緣。
「論曰至為起因故」,述因力也。此於先時近者、近曾起者,及數修者,數數修故,即是近同類因。由此二因力故,生色、無色。雖無教力,而得生起。
論「二由業力至生上地故」,述第二力也。謂先於欲界、或於色界等,造順生受及順後受業,在上地中業果時受,由此業力必令有情離下煩惱得於上定方得生彼。以若未離下地煩惱,必定無容生上地故。
論「三法爾力至皆增盛故」,述法爾力。劫將壞時,有情法爾皆生上界。欲生上界,法爾善根增勝,得上地定斷下煩惱。
論「諸有生在至之所壞故」,述生上二界起無色定,由因、業力,非法爾力,以第四定不為三災之所壞故。
論「生在色界至加由教力」,述在色界起上靜慮,由因力、業力及法爾力。若生欲界起上無色,由因力、業力、教力。起色界定,由業力、因力、法爾力、教力。故言一一應知加由教力。
論「前來分別種種法門」,自下一行頌,大文第三明法住時也。
「論曰至菩提分法」,此文有三:一述二種正法、二述能持人、三述住時分。此文第一,述二種正法也,一教、二證。教謂三藏,證謂三乘菩提分法。因教得證,故先明教法。若以昔教對今佛,即教先而佛後,佛因教證故。若今教對能說,佛先而教後,佛說教故。若以今證、今教,即教先而證後,故先證法。若以因證能弘教,即有證,教方住。
論「有能受持至住爾所時」,第二述能持人也。由能受持持法不滅,由有正說傳法不滅。若唯持不能說,即闕傳燈之義;若唯說而不持,即廢忘而不行,故兼之也。有能依教而行者,即證法便住世間。若持法而不行,即無加行善。若依教而正行,即生菩提分法。故由受持、正說二人,教住於世。由修行一人,證法住世。故隨三人住世時量,應知正法爾所時住。
論「聖教總言至復過於此」,第三述住時分。就中有兩說:一說證、教二法唯住千年;二說證法唯住千年,教法復過千年。此中但說正法,不說像法、末法。廣如《婆沙》一百八十二說。此說同《涅槃經》第二十二云「無上佛法當久近幾時滅耶?答云:若我弟子有能受持、讀誦、書寫、演說其義,為諸眾生之所恭敬、尊重、讚歎、種種供養,當知爾時佛法未滅。乃至見受持等者,輕毀、誹謗,汝是六師,非佛弟子。當知佛法將滅不久。」三階云:「法律禪師同十三種惡外道六師」,當此記也。今詳兩說,後說為正。所以得?今時有教法故。然說證法亦是從多。
又准多經文說過千歲。然諸經所說,隨機不同,就別處別人以說法滅。《迦葉經》說五百年,《阿含經》說一千年,《大集經》說一千五百年,及說五重牢固,復說諸佛與欲說說法久住。又《菩薩處胎經.法住品》,此經留住或至二千年,或至三千年。又《仁王》第二云「吾滅度後八十年、八百年、八千年中,無佛、無法、無僧、無信男、無信女時,此經三寶付屬國王、四部弟子,受持、讀誦、解說其義,為三界眾生開空慧道,修七賢行、十善行,化一切眾生。」真諦法師釋云:「八十年者,正法末後八十年。八百年者,像法後八百年。
八千年者,末法萬年後八千年。」准此文意,有末法也。又准《大乘同性經》下卷云「如來顯現從兜率下,乃至住持一切像法、一切滅法、善丈夫法。當知如是化事皆是應身。」准此經,滅法即是末法異名。又《法華經》第五〈安樂行〉中云「如來滅後末法中欲說是經,應住安樂行。」准此經文,有末法也。記聲聞中但云正法、像法者,略不說末法。《善見論》云「初一千年,若諸弟子勤行精進得阿羅漢果,第二千年得第三果,第三千年得第二果,第四千年得初果。從此已後是我末法。」准上論文,正法之時多得無學,像法之時得前三果,末法之時不得道果。
又《善見論》云「如來正法一千年,以度瞿夷出家滅五百年。以佛令行八敬,及所度五百釋女皆得阿羅漢,各增一年,所以正法還得千年。」准此論文,諸經、論中說正法五百年者是初度女人後說,一千年者是未度女人前及八敬後說。又《法住記》云「十六羅漢各將無量眷屬,於人壽漸增至七萬歲時,已本願力用其七寶為佛造窣都婆,釋迦舍利自然流入塔中。後佛舍利塔總陷入地至金剛際,時諸羅漢化火燒身入般涅槃。次有七俱胝獨覺出世化諸眾生,至人壽漸增減八萬歲時,一時各般無餘涅槃。次後彌勒佛出世也。
」又《蓮華面經》「最後佛法滅盡時,如來舍利陷入龍宮,龍宮法滅陷入金剛際。次後七日七夜天地大黑,有外道空中言:『沙門瞿曇法今滅盡。我等當得教化一切法界眾生。』發此語已,現身陷入阿鼻地獄。次後彌勒佛出世也。」已上二教但據法在,不據行、學。雖化眾生,不言欣修出世行也。如結界羯磨止息不行,非無戒律教法在世。佛法陷滅非唯一處,所說不同,由斯教異。
論「此論依攝至釋對法耶」,大文第四明論宗趣。此問也,頌答可知。
「論曰至理善成立」,歎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共議論阿毘達磨理,是善成立。
論「我多依彼釋對法宗者」,述已多依《婆沙論》釋。多言,顯示少有異途,謂形色、像色,過去、未來,有、非有等。
論「為我過失者少有貶量」,少有貶量毘婆沙義是我過,以非世尊大聖弟子輒有貶量,故成過失。論主謙也。
論「判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諸如來大聖弟子」者,唯是遮餘非佛世尊及大聖弟子。准此中意,商略《婆沙》,存其《六足》及本論也。毘婆沙師,非是世尊及大聖弟子故。《六足》、《發智》是大弟子之所造,故不商略。
自下有三頌,大文第三勸學流通分。就中有三意。論主造論之時,佛涅槃後九百年中,教、證正法並皆將滅,初一頌傷歎教法,次一頌傷歎證法,第三頌勸求證法。就第一頌中有四句,初一句明佛善說教能開世眼,名世眼也。大師涅槃向有千年,故言久閉。第二句明大弟子說教。「堪為證者多散滅」,「多」言顯有少分。第三句明世眼久閉,能為證者多散滅故,無見真理人也。無見真人,故無判教人也。第四句明不見理故鄙尋思,由鄙尋思妄制教故亂聖教,亂聖教故教法滅。第二頌有四句,第一句明無教授本師。「自覺」者,佛也。「已歸勝寂靜」者,歸涅槃也。
諸寂靜中,涅槃最勝故言勝,明教授本師也。第二句明無弟子教授。「持彼教者」,謂聖弟子。「多隨滅」者,謂大弟子多隨佛涅槃也。「多」者顯亦有少,明傳教授人亦無也。第三句「世無依怙」者,明無上兩人也。「喪眾德」者,以無師故無定慧德也。第四句「無鉤制惑」者,定慧如鉤,惑如狂象。狂象無鉤制御,隨意東西。諸惑無定慧鉤,亦隨意流轉。由斯證法將滅。第三頌,四句。初句「既知如來」者,法主也。「正法」者,教證正法也。「壽」者,一千年也。第二句「漸次淪亡」者,謂初百年漸次至九百年也。「如至喉」者,喻也。
如人將死,氣盡至喉,知死不久。正法漸次淪亡,至九百年,將滅不久。第三句「是諸煩惱力增時」者,明惡時也。二種正法將滅,眾生煩惱增時。第四句「應求解脫勿放逸」,勸學正法也。此中三頌總有十二句,第一四句傷歎教法滅,第二四句傷歎證法滅,次兩句雙傷歎二種正法滅,次一句傷歎煩惱力增,後一句勸求解脫也。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我有二種,一五蘊聚集假名為我:二或即蘊、離蘊,別執一物以為實我。五蘊假我不違理、教,論主不破。別執實我,違其理、教,障出離因,論主今破。故名〈破執我〉也。前之八品廣明自宗,真俗對法順無我理簡擇諸法,今破外執,故於後明。
論「越此於餘豈無解脫」,此品之中自有二分:一正破我、二勸學無我。准諸經例,問非序分不可分三。就正破我中,復分為三:一總破別計實我、二破異部計我、三破異道計我。就前文中復分為二:一明執我過、二正明破執實我。就前文中復有四段:一問、二答、三徵、四釋。此文問也。越上品所明無我之理,別執實我,豈無解脫耶?
論「理必無有」,答也。
論「所以者何」,徵也。所以越此無我,依有我宗不得解脫。
論「虛妄我執所迷亂故」,釋也。釋中有二,先略、後廣。此略釋也。
論「謂此法外至無容解脫」,廣釋也。一切煩惱皆因執我,生死之業由煩惱起,三有輪迴因於惑、業,所以執我無容解脫。
論「以何為證至別目我體」,第二正破實我也。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文問也。
論「於彼所計至現比量故」,答也。答中有二:一略、二廣。此略答也。
論「謂若我體至如五色根」,廣答也。文中有二:一正明二量、二重釋色根比量。此文初也。有法之中有其二類:若無障緣,或現量得,如六境意;或比量得,如五色根。若是無法,非二量得。離蘊執我非二量得,知體是無。
論「言五色根至如種生芽」,重釋五根比量也。文中有三:先喻、次法、後結。此文喻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亦見至色根比量」,次法說也,如喻可解。
論「於離蘊我至無真我體」,後總結也。
論「然犢子部至不一不異」,大文第二破異部也。文中有二:一述宗計、二問答應破。此文初也。諸部之中唯犢子部執有實我,謂所知法中有五法藏,謂有為法分為三世,無為第四,不可說法藏第五。與前有為、無為非一非異。此中且說與蘊不一不異,即執此法以為我體。此五法藏,同《大般若》五種法海,謂三世、無為及不可說。不可說者是勝義諦,犢子部不染邪智,謂勝義諦是其我體。不同外道染污邪智,執有實我是我見攝。
論「此應思擇為實為假」,此第二問答破也。此論主問也。此第一破假實也。
論「實有假有相別云何」,外反問假實相也。
論「別有事物至如乳酪等」,論主答假實相也。色等四境別有體性,是實有相。乳、酪等物四境共成,是假有相。
論「許實許假各有何失」,外問假實過也。
論「體若是實至徒執實有」,出實有過也。一有別性故,與蘊一向異過,如別別蘊。二有因過,有實體者皆有因生,如色等蘊。若謂無因而有實體,應是無為,同於外道見。若是無為,又應無用。皆違汝宗,徒執實有。
論「體若是假便同我說」,非是汝宗,出假過也。
論「非我所在至立補特伽羅」,外轉計也。
論「如是謬言至亦同此失」,自下第二破依蘊也。汝言依蘊者,為攬諸蘊為依?為因諸蘊名依?二俱有過,皆違自宗過。攬蘊即是假,因蘊即無常。
論「不如是立」,外轉計,依義不如論主所立。
論「所立云何」,論主徵也。自下第三破喻也。
論「此如世間依薪立火」,外答也。
論「如何立火可說依薪」,論主審定也。
論「謂非離薪至非一非異」,外答也。「謂非離薪可立有火」,明依義。「而薪與火非異」,明不一異也。
論「若火異薪至所燒即能燒」,反難成不一不異也。
論「如是不離蘊至體應成斷」,法合也。犢子部所立補特伽羅非常非斷。
論「仁今於此至火依薪義」,自下論主破也。先破火依薪,後破反難不一不異。將破火依薪喻,先審定也。
論「何所應說」,外反問也。
論「若說應言至名薪名火」,更重審定薪火體也。
論「且世共了至時各別故」,論主就假火,為出火、薪體別,俱是假有。火異於薪,破前不異義。
論「若汝所計至成無常性」,破。若同火依薪,其我即是無常,與蘊異也。違其前說,非無常不異之義。
論「若謂即於至因煖觸故」,就實火破也。若八微同聚,煖觸是火,餘七是薪。煖觸與七體、相各異,別因俱而生,如何可言依薪立火?已上破火體不依薪也。亦非此火名因薪而立,以立火名因煖觸故。已上破火名不依薪也。
論「若謂所說至或依止義」,破轉計。若謂即以俱生或依止義名火依薪。非因薪者,即應說補特伽羅與蘊俱生或依止蘊,違自立宗云不一異也。
論「已分明許至故釋非理」,重述破異也。汝若言火與薪俱及依薪故名火依薪。此即分明許火、薪體別,火隨薪滅。如是應許諸蘊若無,補特伽羅體亦非有。而不許然,故釋非理。
論「然彼於此至舉以為難」,第二破難也。此破前難異薪,薪應不熱。若熱謂煖觸,即煖觸異薪,即薪非熱,體相各異故。若謂煖合,則薪煖合,許薪名熱。雖薪火異,而過不成,如何此中舉以為難。
論「若謂木等至無理能遮」,即薪是火難。既薪即是火,依義謂何?即所喻法定應是一,無理能遮。
論「故彼所言至理不成立」,總結火依薪喻,進退推徵理不成立。論「又彼若許至及非第五故」,第四難轉計不可說一異也。
論「若我與蘊一異俱不可說」者,牒彼計也。彼立三世、無為非不可說,第五法藏是不可說。若汝計我不可說與蘊一異者,五種爾焰亦應不可說。以我不可說異是第五故。亦不可說不異,非第五故。爾焰者,新譯名所知,舊譯名智母。真諦法師釋云:「我若異前四,則是可言,不應立第五為不可言。若不異前四,則唯有四,無第五不可言。故不可言第五及非第五。」
論「又彼施設至為何所說」,第五破施設也,論主重審定也。
論「若言此施設至故唯託蘊」,論主進退出過也。若言依蘊,假義自成。若言依補特伽羅,即違前立依於蘊也。
論「若謂有蘊至此依蘊立」,論主又牒計。計云:由有蘊故知有補特伽羅,故前宗依蘊而立。
論「是即諸色至言依眼等」,論主破前計也。因蘊知有我,說我依於蘊。因眼知有色,應說色依眼。
論「又且應說至何識所識」,論主審識識也。
論「六識所識」,答也。
論「所以者何」,論主徵也。
論「若於一時至與法一異」,彼宗釋也。由因識色等故知有補特伽羅,故說補特伽羅六識所識。
論「若爾至與觸一異」,論主難成假也。因知四境,知有假乳。乳與四境非一非異,四境是實而乳是假。因識色等而知於我,我應是假。
論「勿乳等成四至是假非實」,結成難也。如四境成乳,乳不分四。又不可說乳非四所成,由此喻顯也。總依諸蘊施設有補特伽羅,猶如世間總依色等四境施設乳等是假非實。
論「又彼所說至亦可了」,論主重審定破了我時也。眼識識色,因茲知有補特伽羅。為因了色方了有我,為了色時亦了於我。
論「若說諸色至色異眼等」,破色為了我因。於眼等了於諸色,色與眼等條然體別。因於色等了我之時,因何我與色等而言不異?
論「若了色時至別有能了」,破了色時即了於我,兩關定也。
論「若色能了至必由分別立故」,破能了同也。文中有三重破:一體同破,若色能了即能了我,即應許我體即是色。二即色假立破,或唯於色假立於我。三無二分別破,若即能了色了於我者,或不應有如是分別如是類是色、如是類是我。若無如是二種分別,如何立有色有我?有性必由分別立故。
論「若於此中至徵難亦然」,破能了別也。若先了色、後了我者,了時別故,我應異色。如黃異青、前異後等。乃至法境兩關徵難,其義亦然。
論「若彼救言至便壞自宗」,破轉救也。我之與色不一、異故,色、我能了亦不一、異者,破云:我非有為,可言與色等不一、不異;能了是有為法,如何得說非定一異?若許非有為者,便違自宗。
論「又若實有至皆無有我」,出違教失。
論「又彼既許至為緣何起」,破眼識得我也。兩關定也。
論「若緣色起至如聲處等故」,破緣色起也。若緣色起,即不了我,如不了聲。聲非是色,了色不了聲;我非是色,了色不了我。
論「謂若有識至定非眼識所了」,又以所緣緣難。色是眼識所緣緣,眼識能了色,我非眼識所緣緣,但是因眼識知者,如何眼識能了於我?
論「若眼識起至由二緣故」,破眼識了我及色,違三經。此違二緣生識經也。經云二緣生眼識者,謂眼及色。不言三緣,眼、色、我也。
論「又契經說至皆緣眼色故」,違第二經也。經既言皆緣眼、色,如何得有緣眼、我者?即壞皆義。
論「又若爾者至皆無常性」,違第三經也。經說生識緣者,皆是無常。我若生識,應是無常。
論「若彼遂謂至便壞自宗」,破轉計也。若轉計云:我非識所緣,應非所識。若非所識,即非所知。汝既不知,如何立有?若不立有,便壞自宗。
論「又若許為六識所識至為難准此」,破六識識也。文中有二:一違理、二違經。此違理也。彼宗立與色等不一不異。若眼識識故,即異聲、香等,如色。若耳識識,即異色、香等,如聲。餘識所識為難,准此。
論「又立此為六識所識至彼依意故」,第二違經失也。若我眼見及耳聞等,即是異根亦能受用異根行處。即違經說:梵志當知,五根行處境界各別,各唯受用自所行處及自境界,非有異根亦能受用異根行處及異根境。五根唯受用自境界,故受用五根行處。及意境界,唯依意故。
論「或不應執至有違宗過」,縱轉計也。若依本宗是五根境,即違經過;若轉計此非五根境,即違宗過。
論「若爾至及自境界」,犢子部引經難也。以經說五根境各別故,不許一我兼五根取。六生喻經說六根境有別故,應意不能取五根境。經以六種眾生喻於六識,名六生喻經。廣如經說。
論「非此中說至無違前失」,論主通經也。經說六根行處、境界各有差別,各別樂求自所行處及自境界者,非此中說眼等六根,但說眼等增上勢力所引意識名眼等六根。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及所生識,無有勢力樂見等故。樂見等者,是五識後意識,獨行意識不能樂求眼等五根所行境界故,故作是說六根行處境各別也。無違前說五根各取自境界失。
論「又世尊說至境必同故」,論主更重引經證法外無我,我非所識也。達知是慧,我非達知,非慧境也。慧、識境同,證非所識也。
論「諸謂眼見至惡見深坑」,釋犢子部云見我者,即是眼根見色所有之相。所以知然?於見非我謂見我故,彼便蹎墜惡見深坑。若於我見我,何名非我謂見我也。
論「故佛經中至補特伽羅」,引經證即蘊說我也。
論「如人契經至說名為人」,重引經證也。於中後四者,謂識、受、想、思是無色。經部觸即三和,故不別說。
論「即於此中至此經了義不應異釋」,經說隨義種種名想者,皆是於蘊假立,無別我也。
論「又薄伽梵至是不可說」,又引經證十二處外更無有法也,證我無也。若非處攝,證我是無;若是處攝,非不可說。
論「彼部所誦至此有實體」,論主引犢子部所誦經。離蘊外無我實體,如文可解。
論「頻毘婆羅契經至乃至廣說」,又引經證離苦蘊外無別我也。
論「有阿羅漢比丘尼至應知諸蘊」,又引羅漢尼誦,證我假也。
論「如世尊至亦都不可得」,又引《雜阿含》證無我也。
論「經說執我至不能清淨」,又引經證執我五失也。一謂起我見,乃至越路而行;二於空性中心不悟入;三不能淨信;四不能安住;五不得解脫。由此五失,諸聖法於彼不能清淨。
論「此皆非量」,犢子部總非前所引經非聖言量也。
論「所以者何」,論主徵非量所以也。
論「於我部中曾不誦故」,犢子部答非量所以也。
論「汝宗許是量至為佛言」,論主兩關徵也。汝宗許是量,為是部故許是量?為是佛語故許是量?
論「若部是量,佛非汝師,汝非釋子」,以汝部說我,違佛說故。
論「若佛言是量者」,此所引者皆是佛言,如何非量?
論「彼謂此說至我部不誦故」,論主述彼意也。我部不誦,證非佛言,所以非量。
論「此極非理」,論主非也。
論「非理者何」,外反問也。
論「如是經文至故釋非理」,論主破。彼部不誦,證非佛言,為極非理。以犢子部不誦經,非唯上爾許,更有多經。彼雖不誦,餘部同誦,何為凶誑總非眾多佛教非真佛說?
論「又於彼部至皆無我性」,論主臆度知。彼有說一切法皆非我性經也,以佛教宗無我異外道故。
論「若彼意謂至皆非我」,論主取意破也。以我與一切法不一不異故,經言一切法皆非我性,非謂總無補特伽羅。
論「既爾至經決判故」,又引經破也。既一切法非是我故,與我不一不異故名非我者,我應非是意識所識。經說意、法二緣生識,不說我故。
論「又於餘經至想心見倒故」,論主又令會此經也。若謂有我,何故經非我計我名想心見倒。
論「計我成倒至何須會釋」,犢子部通經也。經說計我成倒者,說於非我法上計我是倒。經不言於我上計我是倒,何須會釋?
論「非我者何」,論主徵非我法也。
論「謂蘊處界」,犢子部答非我計也。
論「便違前說量不一不異」,論主難違宗也。若蘊、處、界是非我法,第五是我,我與蘊等一向非一,如何前說非一、非異?
論「又餘經說至妄分別為我」,論主引經證。計我唯於非我法上妄計為我,不於我也。
論「又餘經言至補特伽羅」,又引經證,唯於取蘊計我,不於我起,證定無我也。
論「若爾至有如是色等」,犢子部即引前經別文證有我也。既言我有色等,故知有我。
論「此經為顯至如聚如流」,論主通經也。此經文是以宿住智,緣過去生一相續身有色等事。若見過去實有我者,即應聖人起身見失。此經前文說無有我,或應誹撥言無此經。是故此經依總假我說有色等,如聚如流無別實物。
論「若爾至可能遍知」,違生滅故。犢子部述無我不能遍知,有我能遍知也。
論「補特伽羅至汝所許宗」,論主出由我遍知失。汝宗立我非斷、非常,如汝此說我即是常,違汝所許我非常也。
論「我等不言至頓遍知故」,論主通難也。經言佛有一切智者,但約相續有堪能,非於一念頓遍知也。
論「故於此中至非由頓遍知」,論主引誦證也。
論「如何得知至非我遍知」,犢子部徵也。
論「說佛世尊有三世故」,論主答也。說能知一切法者,是佛世尊說佛世尊有三世故知非是我,據相續說知於一切。
論「於何所說」,續子部問也。
論「如有頌言至皆滅眾生憂」,論主引頌答也。
論「汝宗唯許至故定應爾」,論主審定。一切智相續假說,非是我也。汝蘊有三世,我無三世。經說佛有三世故,定知我宗就相續說,非我知也。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