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30卷CBETA T1822大于一万字 9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疏卷第十九
沙門法寶撰
分別隨眠品第五之一
行相微細,隨縛隨增,是隨眠義。此品廣明,名〈分別隨眠品〉。雖亦明纏、垢,隨眠本故,品初先述。所以業後明隨眠者,業因惑故能招諸有。業別、惑通,故先明業,後釋隨眠。
論「前言世別至隨眠有幾」,此品文中大分為二:一明惑體用、二明斷不同。就前門中又分為四:一明隨眠、二雜明諸惑、三義門分別、四別明五蓋。明隨眠中,一明體數、二逐要例釋、三緣縛等別。體數門中,一明六隨眠、二明經說七、三分六為十、四分九十八。此一行頌有二義:一明業賴隨眠方能感有、二明六隨眠。先牒前為問起,次舉頌答,後長行釋。此即問也。問中有二:一問業賴隨眠、二問隨眠體數。頌中四句,上句答前問,下三句答後問。
「論曰至無感有能」,釋初句也。所以業離隨眠無感有能,以諸隨眠是有本故。
論「何故隨眠能為有本」,問所以也。
論「諸煩惱現起能為十事故」,總答也。
論「一堅根本」,自此已下釋十事也。《正理論》云「令得堅牢,對治遠故。」述曰:由得不捨,隨眠數起;若無其得,煩惱不生,故得為本。煩惱數起,對治遠故,令得牢固,名堅根本。
論「二立相續」,《正理論》云「能數令餘連續起故。」
論「三治自田」,《正理論》云「令所依止,順彼住故。」述曰:令所依身,順能依故。
論「四引等流」,《正理論》云「能引如自隨煩惱故。」述曰:能引相似隨煩惱故。
論「五發業有」,《正理論》云「發起能招後有業故。」
論「六攝自具」,《正理論》云「能數數攝起非理作意故。」
論「七述所緣」,《正理論》云「能害自身正覺慧故。」
論「八導識流」,《正理論》云「於後有所緣,能引發識故。」述曰:能引後有結生識也,及引染識數緣境也。
論「九越善品」,《正理論》云「令諸善法皆退失故。」
論「十廣縛義至自界地故」,《正理論》云「令不能越自界、自地,以能長養染污界故。」述曰:界是因義,煩惱現行能令染法因增長,故名長養染污界。或長養自界染污,故不能越自界也。
論「由此隨眠至有感有能」,總結答也。《正理論》云「雖離染者亦造善業,而無勢力能感後有。」述曰:上言有者,並據引果。若據發業感有,即唯異生。若據資助舊業結當生有,即通有學,由此三乘無學不受後有。
論「此略應知至無明見疑」,此釋頌下三句也。此根本煩惱,略即分六,行、部、界分即九十八。今且舉六,故言「此略,應知差別有六乃至見疑」。
論「頌說亦言至義如後辨」,別釋頌中置「亦」意也。如衣有潤,塵埃隨著。貪潤於境,嗔亦隨增。非唯於嗔,慢等亦爾,故言「亦慢」。
論「及聲顯六體各不同」,別釋頌中置「及」意也。及,是相違釋,欲顯六種隨眠體性相違各別不同,故置「及」字。
論「若諸隨眠體唯有六」,下一行頌,第二會經七也。頌中有四句:初一句答增七所以,貪分二故;第二句指所增貪;第三句釋有貪;第四句釋立有因也。緣內起故說內為有,知上二界非是解脫。
「論曰至故經說七」,釋初句也。如文可解。
論「何等為七」,問名體也。
論「一欲貪隨眠至七疑隨眠」,列七名也。
論「欲貪隨眠至徵問亦爾」,兩關徵問。經部師宗現行名纏,種名隨眠。大眾部等隨眠體是不相應行,即是欲貪之隨眠。有部欲貪即隨眠。前二屬主,有部持業。
論「若爾何失」,反問二釋也。
論「二俱有過」,難二宗也。
論「若欲貪體至并隨眠斷」,此與有部出違經言。於欲貪,經說能正遣除并隨眠斷,由體各別故有「并」言。若纏即隨眠,何須「并」字?
論「若是欲貪至三根相應」,此與經部出過失。若謂欲貪之隨眠者,即同大眾部等是心不相應。若爾,即違本論所說欲貪隨眠與喜、樂、捨三根相應。
論「毘婆沙師至即是隨眠」,述有部宗也。
論「豈不違經」,舉經難也。
論「無違經失至并隨縛故」,此通經也。《正理論》云「又即彼經言并隨眠斷者,顯欲貪纏無餘斷義。謂斷八品修所斷時,一品隨眠猶能隨縛,為顯體斷說正遣除。并隨眠斷言,顯隨縛皆盡。」述曰:雖斷前品,後品隨縛。斷前品時是正遣除,并後總斷是隨縛斷。
論「或經於得至立苦等想」,第二釋經也。火體非苦,以能生苦假立苦名。隨眠之得雖非隨眠,得隨眠故,經於彼得假立隨眠。斷貪之時名正遣除,并得斷故,云并隨眠斷。
論「阿毘達磨至是相應法」,會經從論。經就假說得為隨眠,論據實論即貪為體,由此故說隨眠即是心相應法。
論「何理為證知定相應」,重徵有部也。
論「以諸隨眠至非不相應」,述法勝論師釋也,具在《雜心論》中。《正理論》云「經主此中先敘尊者法勝所說,以諸隨眠是相應也。」文中有三:一順釋、二反成、三順結。此文初也。以三因證定是相應:一染惱心故、二覆障心故、三能違善故。此舉三因也。「謂諸隨眠能染惱心」,釋第一因。「未生善不生」,釋第二因。「由覆障心令善不起,已生善退失」,釋第三因。由能違善故令善退失,故隨眠體非不相應。結成也。
論「若不相應至恒現前故」,次反釋也。若相應法是隨眠者,起時能覆障善令不得生,若不起時善心容起。若隨眠體是不相應,即恒相續在身不斷,若能障善,善無起時,以不相應恒現前故。
論「既諸善法至是相應法」,結成也。
論「此皆非證」,總非三因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問也。
論「若許隨眠至是隨眠所為」,大眾部等釋所以也。我宗若許隨眠是不相應者,即上三事是纏所為,不許上三事是隨眠所為。
論「然經部師所說最善」,論主評取經部義也。
論「經部於此所說如何」,大眾部等問也。
論「彼說欲貪至即名纏故」,答。經部宗也。然隨眠體非心相應,異其有部。非不相應,異大眾部。
論「何名為睡」,問也。
論「謂不現行種子隨逐」,答也。
論「何名為覺」,問也。
論「謂諸煩惱現起纏心」,答也。
論「何等名為煩惱種子」,問也。
論「謂自體上至能生煩惱」,答也。謂熏在自體,能生當果差別功能,名為種子。功能不同,名為差別。
論「如念種子至功能差別」,論主引二喻破大眾部。此第一也。准《正理論》,兼破有部。大眾部許由煩惱力別有隨眠心不相應名煩惱種,念種即是所證智生,功能差別無別體性,今引共許念種例破隨眠。
論「又如芽等至功能差別」,引第二喻破。此二喻破隨眠是不相應也。
論「若執煩惱至不可得故」,此合兩喻同隨眠也。俱因薰習並是種子,一有體性是不相應,一無體性但是功能差別,差別因緣不可得也。《正理論》云「又所立喻如念種子,是證智生,能生當念功能差別。亦不相似,以我宗言念種子者,即於證智後初重緣,實念從先證智俱起念生,能生後時憶智俱念。此顯即念前後相引,為能赴感差別功能。彼自體俱生,無別實煩惱從前纏起能生後纏,可名隨眠煩惱種子。故喻於法,相去極遙(已上論文)。」二說法別,詳《順正理論》,此文二喻亦對有部。詳論主釋,前證智位總聚熏成,名別種子功能差別。種子功能差別,能生智念後聚法也。由前位智能決斷故,同時念記令後位念記憶分明,前位總立智名,後位總立念稱。親證境心名之為智,後記不忘名之為念。
論「若爾六六至有貪隨眠故」,有部違經難也。經言於樂受有貪隨眠,故知即是貪相應也。
論「經但說有至何所違害」,經部釋也。
論「於何時有」,有部問也。
論「於彼睡時至立隨眠想」,經部答也。有二釋:一是睡時、二因立果名。想即名之別稱,謂於現在位纏立隨眠稱。
論「傍論且止應辨正論」者,正釋頌文也。
論「言貪分二謂欲有貪」,正釋頌也。
論「此中有貪至二界中貪」,出有貪體也。
論「此名何因唯於彼立」,問也。三界俱名為有,何故上二界貪獨名有貪?
論「彼貪多託至立有貪名」者,釋也。於中有二:一以多於內門轉故名為有貪,二為遮彼解脫想故上二界名有。此即初也。
論「又由有人至非真解脫」,第二釋也。前以上界緣內有,故名為有貪。後以止邪執故,於上二界立有貪名。
論「此中自體至立有貪名」,釋自體名有。等至及所依身俱是自體,非是外境。有有多種,如說三有即是三界。此中言有,謂是自體。上二界貪多味自體,非味著境。離欲貪故,唯於上二立有貪名。
論「既說有貪至不別顯示」,釋頌唯說有貪,不釋欲貪所以。既多緣自體名為有貪,准知多緣外境名欲貪也。
論「即上所說」,下一頌,第三依本論分六為十。問起、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五疑」,此中見分為五,故成十也。列名可知。
論「又即所說至余等如欲說」,此下第四依本論分六為九十八也。文中有三:一開九十八、二明忍智斷、三五見別相。此為初也。問起、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成九十八」,總釋頌也。
論「謂於六中至如前已辨」,六中一見,行解不同分為五見,如前已辨。
論「即此所辨至無色三界」,此總釋部、界也。
論「且於欲界至十七七八四」,此就欲界五部惑數也。苦十,集、滅各七,道八,修四,成三十六。故云「如次十七七八四」。
論「即上五部至三十六種」,此就部辨。部,謂部類各分。餘文可解。
論「前三十二至彼方斷故」,分見、修也。纔見諦時即斷,名見所斷。由見斷不待修故,名見所斷。數數習道彼方斷故,名修所斷。要待修習方始斷故,名修所斷。
論「如是已顯至及修所斷」,此辨五部通局,如文可解。
論「此中何相至名修所斷」,辨貪等四惑五斷相也。《正理論》云「經主於此自問答言:此中何相見苦所斷,乃至何相是修所斷?若緣見此所斷為境名見此所斷,餘名修所斷。此不應理。所以者何?遍行隨眠緣五部故,則見苦、集所斷隨眠,亦應通是見集苦等所斷。又見滅道、所斷隨眠,緣非所斷法,當言何所斷?故彼非善立所斷相。應言若見緣苦為境名為見苦,即是苦法,苦類智、忍此二所斷,總說名為見苦所斷,乃至見道所斷亦然。數習名修,謂見迹者為得上義,於苦等智數數重習說名為修,此道所除名修所斷。是名為善立所斷相。
」有人敘俱舍師救云:正理論師謬解我文,謂唯緣此諦所斷為境名見此諦所斷,故以他部緣及無漏緣為難。應作此言:若緣見此諦為境,若緣見此諦所斷為境,名見此諦所斷。他部緣惑及無漏緣,應知即是若緣見此為境所攝,以緣諦故。作此解釋,非異我說。今詳此釋未為遣難。釋云謬解我文,詳其所解,正理依文,此釋加字,豈加字為是、依文為謬?又云:他部緣惑及無漏緣,應知即是若緣見此為境所攝,以緣諦故者。無漏緣惑,及苦、集下邪見、疑、無明自界緣可爾,以親緣諦故,見此諦時斷。
故苦、集下他界緣惑,為是何攝?此惑非緣見此所斷,及見此諦斷時不見彼所緣故。若謂雖不見彼所緣,見此諦斷故名見此斷者,此即應總名見此斷,見此諦時親迷、重緣皆頓斷故。何因加文?今詳《正理》妄彈斥者,《俱舍》此中辨五斷相者,欲界貪、瞋、慢,及此相應無明五斷相也。此四煩惱,若修道斷,通緣別事。若見道斷,四諦皆雖重緣惑起,即從所緣分其四斷。由此論云「若緣見此所斷為境名見此所斷,餘名修所斷。」正理論師誤解《俱舍》遂妄彈斥。
問:何以得知苦、集諦下貪、嗔、慢等,唯重緣起,不親緣諦?答:准《識身足論》第十一云「頗有色界見所斷心,決定唯緣有覆無記法耶?曰:有。謂色界繫見苦、集所斷不遍隨眠相應心,及色界繫見滅、道所斷有漏緣隨眠。」今詳隨眠見諦斷者,應有四句:有唯緣諦,謂邪見、疑、獨頭無明。有唯重緣,謂貪、嗔、慢及彼相應無明。有兼二種,謂見、戒取等。第四句可知。
論「如是六中至說九十八」,結總數。如文可解。問:九地、五部各各有異,何緣於此就界不同建立隨眠,非就地異?答:由離界貪建立遍知、沙門果故。謂立此二,由斷隨眠。此斷隨眠,界非地故,不就地建立隨眠。又釋:雖一界中諸地不同,同界隨眠性少相似,故就界分,不就地說。上界無嗔,如前已釋。
論「於此所辨至智所害故」,明九十八,見、修斷也。
論「如前所說」,此下一行頌,第二明忍所斷有定、不定,智斷唯定不同。《婆沙》五十一云「前行義,一不共、二畢竟、三最初。不共前行者,謂若諸煩惱通三界繫,唯見所斷有二句,非想一地唯見所斷、唯聖人斷。下八地通二人,聖者斷唯見斷、異生斷唯修斷。此以非想地見斷為前行(以見道不共先答)。畢竟前行者,若諸煩惱唯欲界繫,通於五部。彼修為前行有二句:或修所斷,或見、修所斷。修所斷者是決定,若聖若凡皆修所斷故。
見斷不定,聖斷是見斷、凡斷是修斷。修斷決定故先答,以五門中是最後故,名畢竟前行。最初前行者,若諸煩惱通三界繫、通五部,彼見為前行有三句:非想見所斷,唯聖人斷、唯無漏道斷、唯見斷,為第一句。已下八地,非唯見斷,故不合立。不例修道,修道下地唯修斷故。所以合立修所斷。通下八地皆修所斷,通凡聖斷,非想一地唯聖人斷、唯無漏道斷。以同唯修斷,合立為一,為第二句。不例見道,以有一定故,非第三句。以與下合,立凡、聖,漏、無漏不定故,非第一句。下八地見所斷,唯不定故,為第三句。」問:前行是何義?答先立義、先答義,是前行義。如最初前行先立見所斷,次立修所斷,後立不定。此依《婆沙》所立次第也。
「論曰至方能斷故」,釋上兩句。忍所斷者是見所斷。有頂地中唯見非修,以世俗智不能斷故。
論「餘八地攝至智所斷故」,釋第三句。下八地通二斷,若聖人纔見諦理即便斷故不容至修,凡夫不見諦理必賴數修方能斷故。
論「智所害至智所斷故」,此釋第四句。明智所斷即修所斷,此唯修斷,不通見斷。
論「有餘師說至見所斷惑」,已下敘異師執。《婆沙》九十云「或復有執:異生不能斷見所斷隨眠。有餘復執:異生不能斷諸隨眠,唯能制伏。」《婆沙》五十一云「謂譬喻者作如是說:異生不能斷諸煩惱。」
論「如大分別至諸見現行」,引兩經證,可知。
論「謂於前際至諸見未斷」者,引《梵網經》六十二見中全常、一分常等,證凡夫不斷見惑所以。為證者,六十二見中前際分別中十八,謂四遍常論、四一分常論、二無因生論、四有邊等論、四不死憍亂論。後際分別見有四十四,謂十六有想論、八無想論、八非有想非無想論、七斷滅論、五現法涅槃論。依過去起分別見名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後際,依現在世不定。或是過去後故名後,未來前故名前。四遍常論者,一由憶劫,謂由能憶一壞成劫,或二、或三,乃至八、十,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二由憶生,謂由能憶一生,或二、或三,乃至、百、千生事。
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三由見死生,謂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由斯便執我及世間俱常。四由尋、伺,謂由如是虛妄尋、伺,執我、世間俱常住。此四遍常,常見為性。四一分常者,一由大梵,謂從梵世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隨念通故,作如是執:我等皆是大梵天王化作,梵王能化在彼常住,我等所化故是無常。二由大種或心,謂聞大梵說大種或心隨一是常,便作是執:我以大梵天王為量,世間一分常住、一分無常。
三極戲忘念天,謂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通故,便作是執:諸有不極遊戲忘失念者在彼常住,我等由極遊戲忘念,從彼處沒故是無常。四由意憤天,亦同上(是四一分常,亦常見為體)。二無因論者,一從無想沒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通故,能憶出無想心及後諸位,而不能憶出心已前諸位,而作是言:我本無而起。二虛妄尋、伺,謂尋思之即身前位所受既皆能憶,前生若有彼所更事,即此身中亦應能憶;既不能憶,故知彼無。邪見攝也。等者,等取四有邊、四不死矯亂論。此上所有已離欲染,於欲界法起上見者,非色界惑緣欲界生,於欲界境已離貪故。「定是欲界諸見未斷」者,結證也。
論「毘婆沙師至提婆達多」,述有部釋。有部計離欲貪并斷見惑,起此見時暫退欲染,如提婆達多得根本定故能為變化,退色定故食闍王唾等。
論「由行有殊」,已下一行頌,第三釋五見差別也。
「論曰執我及我所是薩迦耶見」,此異名也。
論「壞故名薩至方執我故」,論主引經部釋,如文可解。《正理》破云「若爾,何用標以薩聲,但迦耶聲足遮常故,則應但立迦耶見名。無法是常而可聚集,何用身上標以壞聲?」
論「毘婆沙者至名薩迦耶」,論主引有部釋也。有部不許緣無起慮,心、心所法必託有法為所緣故。經部宗說,許緣無法亦得生心。
論「諸見但緣至五取蘊起」,釋唯我見名有身所以。先釋所以、後引文證,如文可解。然此我見,《毘婆沙論》若就蘊說,或為二十、或六十五;若就界、處,即有多種。就蘊二十者,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即有二十。言分別行緣蘊者,行謂行解、緣謂所緣,將五蘊為所緣,分其行緣。蘊各有四:一是我見、三是所見。一謂色與我作僮僕,即繫屬於我。二謂色與我作纓絡,莊嚴我也。三色與我作器,器中有我故。一一蘊有四行緣,合為二十。雖為三種行緣,不說此所起處,名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也。若分別所起處即成六十五者,謂色三種所,與受我為僮僕、瓔珞、器,乃至於識亦有三種,三四十二,并計為我,總為十三。五蘊各有十三,成六十五。就處、界作法,如理應思。
論「即於所執至斷常邊故」,執邊見也。緣邊起執,名為邊執。邊執即見,名邊執見。
論「於實有體至名為邪見」,釋邪見也。
論「一切妄見至餘增益故」,釋唯此一見名邪所以。如旃荼羅皆名執惡,於中甚者名惡執惡。《婆沙》第九云「問:何故邪見不緣虛空及非擇滅?答:若法是蘊、是蘊因、是蘊滅、是蘊對治,邪見即緣。虛空、非擇滅非蘊等故,彼不緣也。」又云「問:撥無虛空非擇滅者,為緣何法?答:即緣虛空、非擇滅名。所以者何?撥無彼者,非深重心,如謗雜染、清淨事故。問:此是何智?答:此是欲界修所斷中無覆無記邪行相智。」准此,不染無知不是染、善。
論「於劣謂勝至總名見取」,此釋見取也。有漏名劣,無漏謂勝,以其有漏同是無漏名見取也。
論「理實應立至但名見取」,《正理》一釋同此論,又云「或見勝故但舉見名,以見為初,取餘法故。」此是見為所取名見取,即是見之取義。
論「於非因道至名戒禁取」,此釋戒禁取也。
論「如大自在至妄起道執」,指事別釋。謂或有計大自在等、投水火等種種邪行為生天因,及佛法中唯受持戒,及諸外道計數相應智,并計我等非解脫道,妄起道執,皆名戒禁取。《正理論》釋生天因名增上生道,解脫因名為決定勝道。
論「理實應立至但名戒禁取」,《正理》一釋同此論文。如前除等,或戒禁勝,是故但立戒禁取名。
論「是謂五見自體應知」,結也。
論「若非於因至非見集斷」,此即問也。何故於自在等起於因見?此是迷因,何非集斷?
「頌曰至故唯見苦斷」,答也。上兩句牒,第三句釋所以,第四句結也。
「論曰至因執亦斷」,釋第三句,釋所以也。《正理》釋云「於自在等非因計因,彼必不能觀察深理,但於自在等諸蘊麁果義妄謂是常、一、我、作者,此為上首方執為因,是故此執見苦所斷。謂執我者是有身見,於苦果義妄執為我,故現觀苦,我見即除、無我智生,非於後位。若有身見,見集等斷,於相續中我見隨故,即無我智應不得生,以見唯法時我見則滅故,無我智起我見已除。然有身見於自在等相續法中計一我已,次即於彼相續法上起邊執見計度為常。由此應知,於自在等法,常我二執唯見苦所斷,由此已顯滅邊執見。乃至見苦諦時二見既滅,於自在等非因計因隨二見生,亦俱時滅,故說計因執,唯見苦所斷。然於非道計為道中,若違見道強,則見道所斷。」《正理》此文,是《婆沙論》第一百九十意,亦同不錄。
論「若爾有執至不應見苦斷」,論主難有部也。計自在等從常倒生,是見苦斷。投水火等非常倒生,如何本論說見苦斷?
論「然本論說至是見苦斷」,引本論證是見苦斷。
論「迷苦諦故」,有部答也。解云:此所迷境雖通苦、集,苦果是麁、集因是細,迷其麁果執為因道,故見苦斷。
論「有大過失至皆迷苦故」,自此已下有其四難:一太過失難、二無別相難、三即執見疑難、四集滅邪見難。此即第一大過失難。迷苦諦故是見苦斷,有太過失。五部所斷緣有漏惑,皆迷苦故,應皆見苦斷。《正理》救云「唯見苦所斷,緣牛戒等故。但計麁果為彼因故,由此已遮經主所難迷苦諦故有太過失,緣有漏惑皆迷苦故。以非一切緣有漏惑,皆以苦果為所緣故,如何得有太過失耶?」有人敘《俱舍》釋云:苦下戒禁緣有漏,即於果處生。餘有漏惑亦於有漏,寧非果處起?今詳此是重述前難,此破未得《正理論》意。且如集下邪見,尋苦因謗,雖緣有漏非迷苦果,如何例同緣牛戒等?又《正理》釋云「若違見道強,則見道所斷。」此意欲說牛戒等但迷苦果即計為道,不尋餘義。非如計迷道邪見為如理覺,此即先由執餘為清淨因。今將無道為如理覺,此雖所緣是其苦諦,迷道諦義強,非見苦斷。
論「復有何相至迷苦諦故」,此即第二無別相難。汝宗戒禁通苦、道斷,復有何相別戒禁取,可說彼為見道所斷?諸緣見道所斷法生,彼亦應名迷苦諦故,應見苦斷。《正理》救云「此難不然。以於苦諦見為無常等非彼對治故,非見苦諦無常等時能治非道計為道執,故彼道執非見苦斷。由此亦遮見集所斷,由見因等非彼治故。謂非於集見因等時,能治非道計為道執。要於道諦見道等時,方能治彼非道道執,故彼迷執應見道斷。」又云「然於非道計為道中,若違見道強,即見道所斷。」又云「非道計道有二類故,一緣戒禁等、二緣親迷道。
緣戒禁等,違悟道信,力不如緣親迷道者。緣戒禁等者,行相極麁故、不遠隨遂故、意樂不堅故,少設劬勞即便斷滅。緣親迷道與此相違。由此應知,非道計道諸戒禁取有二類別,一見苦斷、二見道斷。」光師敘俱舍釋云:「兩種戒禁俱緣有漏,俱非道計道,何故一於果處起、一非果處起?義既是齊,應俱果起。若俱果起,相還無別。違道徒言。」今詳此釋重述前難,不成斥救。《正理》救意:同緣有漏非道計道,緣戒禁等違信道力劣,行相極麁、不遠隨遂、意樂不堅,見苦諦時即便先斷。緣親迷道者,與此相違,由此見道諦時方能斷。或此釋同緣苦諦非道計道是同,一見苦斷、一見道斷。
論「又緣道諦至理亦不成」,此是第三即執見、疑難。若邪見等撥疑於道,如何即執此見、疑等以為其道?若謂執餘,即非緣邪見等。《正理》釋云「此戒禁取體非不成,以許有於謗道邪見執為能證永清淨道,由彼計為如理解故。謂彼先以餘解脫道蘊在心中,後執非謗真道邪見為如理覺。言如理者,彼謂撥疑真解脫道是不顛倒,以如理故執為淨因,由此得成戒禁取體。彼心所蘊餘解脫道非見道所斷、戒禁取所緣,以彼唯緣自部法故。道有多類,於理無失。」有人敘《俱舍》釋云:亦有戒禁即執淨因,見苦所斷。此亦即執,為何非苦斷?若不即執,彼執餘為淨因,是即應無見道所斷。今詳此釋不得上意,先蘊餘解脫道在於自心,謂執八道之外所有邪道,此非能撥八道見、疑。此應言是苦所斷,將撥疑道諦為如理覺是見道斷,不違苦等行,違道等行故,及是所緣斷故。
論「又若有緣至應更思擇」,此即第四難也。謂有先以餘解脫更蘊在心中,後執謗真解脫邪見為如理覺,以如理故執為淨因,如前道下應成戒取。《正理》釋云「無如是理。總許解脫是常是寂,執謗彼心為清淨因,理不成故。如許涅槃體實、非實,謂若希求解脫方便,彼應必定許有解脫。諸許解脫決定有者,必應許彼體是常寂。若不許爾,不應希求。如正法中於涅槃體,雖有謂實、謂非實異,而同許彼是常是寂,故於非撥俱見為過。如是若有以餘解脫蘊在心中,彼必總許涅槃常寂,由此不執謗解脫見為如理解。故見滅所斷,戒禁取定無。
又如天授雖總計有常寂涅槃,而離八支別計五法為解脫道。外道所計,理亦應然,是故有於八支聖道能謗邪見謂如理覺,無於謗滅謂如理解。以戒禁等自體行相與聖道殊,無謂涅槃常寂體相有差別者,是故無滅與道同義。」述曰:此以計能證道有多,故謗於正道,執餘邪道為清淨因,謂此邪見為如理道。內、外二道同計涅槃是常、是寂,若撥滅無,即不別計得滅之道,由此不執謗滅邪見為如理覺。集諦亦爾,內、外諸道欲斷苦因而修斷道,若謗因無,必不更計有餘斷道,由此不執謗集邪見為清淨因。由此集、滅所斷無戒取也。
有人敘《俱舍》釋云:如撥無道,應無能證。雖撥無道,計有餘道能證,何妨雖撥無集、滅,計有餘集、滅為其斷、證。今詳此救非《俱舍》釋,不應理故。撥道有二:一許有苦及有苦滅,撥於正道,別執邪道為清淨因,將撥道見為如理覺,助執邪道名清淨因,是戒取攝。二撥無道及無苦滅,此撥無道,即無能證計為苦因及有苦滅修道斷、證。若無集、滅,修道何用?無斷、證故。別計非滅以為真滅撥涅槃者,此是見取。若將邪見為如理覺,此順見取,何得名道?若將非集而名集者,此是邪智,非戒取攝不,同淨因名戒取也。何得將此名為戒取?故救無理。
論「如前所說常我倒生」,已下一行頌,大文第二逐難釋也。文中有三:一明四倒、二七九慢、三未斷不行。此文第一明四倒也。
「論曰至以為我倒」,是異師義。
論「有說我倒攝身見全」,《婆沙》正義。《正理論》云「如是所說是一師宗。然《毘婆沙》決定義者,約部分別十二見中,唯二見半是顛倒體,謂有身見苦見取全,邊執見中取計常分,斷、常二見行相互違,故可說言二體各別。諸計我論者,即執我於彼有自在力,是我所見。此即我見由二門轉。」准此論文,後說為正。
論「我倒如何攝我所見」,前師問也。既我見、我所見二見不同,如何我倒攝我所見耶?
論「如何不攝」,後師反責不攝所以。
論「由倒經故至是我所見」,釋不全攝所以。既我見、所見經釋不同,如何我倒即攝我所?
論「此即我見由二門轉」,順釋也。執色是我門名我見,色屬我門是我所見。
論「是我屬我至見亦應別」,反難也。是我名我見,是第一轉聲。屬我名我所見,是第六轉聲。即謂兩見非是異門說一,謂是條然別見。由我如此,是第三轉聲。為我如此,是第四轉聲。應由我是一見,為我是一見。
論「何故餘惑至非顛倒體」,廢立四倒體。諸煩惱中且立三因,於中取勝為顛倒體。具其三因及中勝者,諸煩惱中唯二見半具其三因,謂一向倒,推度性故、妄增養故,及體增勝。一向倒,簡戒禁取緣少淨故。《正理論》云「謂戒禁取非一向倒,所計容有能離欲染等故,少分別時得清淨故。」解云:諸外道等所計苦行,能離染等故,得別時少分淨故。及內道中計唯持戒以為其道,亦是少分別時得清淨故,非是計道諦邪見、疑等以為其道,名少分別時得清淨也。彼如理覺非淨因故。二推度性故,簡餘非見煩惱。妄增益,簡斷見、邪見。所言勝者,簡餘三諦所斷見取。《正理論》云「餘部見取非增勝故。
論「若爾何故至非我亦然」,外難。若倒四,何故經說倒有十二?常等四倒皆有想、心、見三種倒故。
論「理實應知至行相同故」,通外難云。理實唯見是其顛倒,想、心隨見亦立倒名。
論「若爾何故不說受等」,外難云:想、心、見相應,隨見亦名倒。受等見相應,隨見名受倒。
論「彼於世間至故經不說」,此是《婆沙》通外難云「世間極成想、心顛倒,不言受倒。隨世間說想、心倒,不說受也。」《正理論》云「不爾。想、心非推度故,隨見倒力亦立倒名,與見相應行相同故。然非受等亦如想、心可立倒名,有別因故。謂於無常等起常等見時,必由境中取常等相。能取相者是想非餘,故立倒名非於受等。又治倒慧亦立想名,謂無常等行中說為無常等想,由慧與想近相資故相從立名。受等不爾,由所依力有倒推、增,取境相成,故心名倒。如契經說『心引世間於惑瀑流處處漂溺。』」解云:由見依於心有倒推求及妄增益,故成顛倒。心為倒依,亦名顛倒。
論「如是諸倒至見所斷故」,釋十二倒唯見斷也。想心雖非是見,與見相應故,亦是見所斷。云預流斷,異後說也。此是有部正義。
論「有餘部說至寧起欲貪」,此敘異說。《婆沙》云「是分別論者,彼計想、心、見三皆是顛倒。有想、心倒見不相應,婆沙正義。見是顛倒,亦名為倒。想、心假名為倒,實非顛倒。想、心二倒實見相應。彼師所計十二倒中,我、常。想、心、見六倒,及樂、淨見二倒,此八唯見道斷。樂、淨、想、心四倒通見、修斷。若謂樂、淨、想、心四顛倒不通修斷唯見斷者,未離欲聖。既已斷樂、淨二倒,因何於不淨之境而取淨相,無樂之中而求於樂起貪欲也。」
論「毘婆沙師不許此義」,已下有三:一反難破異部、二順釋成自宗、三正通異部難。
論「若有樂淨至有起欲貪故」,此第一反難破異部也。
論「由契經說至是倒非餘」,此第二順釋成自宗也。
論「然聖有時至畫藥叉迷亂」,第三正通異部難。此由其境實非樂、淨,似於樂、淨。聖者率爾於境起貪,若諦觀時即知不淨,等如旋火輪、畫藥叉等,實非輪、鬼。率爾見時謂是輪、鬼,若諦觀時知非輪鬼。
論「若爾」,已下有三節:一論主引慶喜頌難、二引餘部釋、三通前引經證十二倒是見諦斷。論主不許有部十二倒唯見斷故,所以不救。
論「若爾何故至貪息心便淨」,第一引頌。云:若十二倒唯見道斷,何故阿難為辨自在說頌?由有想亂倒等辨自在。既是聖人,若無其想倒,因何言由有想亂倒故、汝心焦熱等?《正理》釋云「非我等言:欲貪映蔽想無亂倒。但作是言:非諸亂倒皆名顛倒。所以然者?見倒俱行亂倒想、心,方名倒故。若諸亂倒皆成倒者,則諸煩惱皆應成倒。諸阿羅漢遊衢路時,想亂倒力心便述謬,或想亂倒見繩謂蛇。故亂倒中少分立倒,以要最勝方立倒名。最勝因緣,如前已辨。故有染想學位現行,非得倒名。何所違害?又經不說彼辨自在定居學位,為證不成。
論說預流已斷倒者,為除疑故作如是言。勿諸世間見預流者,以花嚴體、用香薰衣、貯畜珍財、耽婬嗜味,便疑顛倒仍未全除,無知覆心故為此事。為除如是世間所疑,故說預流諸倒已斷。或預流者已斷無別,隨信、法行,有斷、未斷,顯定已斷,故說預流(已上論文)。」解云:言論說者,是本論說。或預流者已斷無別,隨信、隨法行,有斷、未斷者,聖人中說次第。謂隨信、隨法行及預流向,俱在見道十五心。於中至苦類智第四心已前未斷八倒,後十一心已斷八倒。前後同是隨信、行等,有斷、不斷別。不得言隨信、法行及預流向自已斷八倒,一切預流果皆已斷八倒無別不斷。故說預流,不說前位。餘文可解。
論「故有餘師至學未全斷」,引經部餘師釋。此師四種見倒是見所斷。想、心各四,通見、修斷。述此師釋,破有部義。
論「如是八種至不違彼經」者,第三通經十二倒唯見斷經也。謂此八倒雖通修斷,於修道中要由見諦方能斷故,名見聖諦斷。
論「為唯見隨眠」,已下第二明七、九慢也。頌中上一句明七、九慢,次一句明二斷,下兩句引例釋。長行中有三節:一釋七慢、二釋九慢、三明二斷。
「論曰至七邪慢」,此下釋七慢。由慢有七、九,先釋於七,擬後九故言「旦」也。
論「令心高舉至故分七種」,此如釋見。慧能推求總立見名,行轉不同分其多種。行謂行解,轉謂起也。令心高舉總立慢名,於有境界行解不同分為七慢。《正理論》云「有愚癡者,先於有事、非有事中,挍量自、他心生高舉,說名為慢。由行、轉異分為七種。」解云:有事謂稱境,無事謂不稱境。
論「於劣於等至總說為慢」,《正理論》云「豈不此二俱於境中如實而轉,不應成慢。方劣言勝、方等言等,稱量而知,何失名慢?於可愛事心生愛染,如實而轉,如何成貪?此既耽求諸可意事,無有顛倒,應非煩惱。然由此起能染惱心,既許成貪,是煩惱性。如是雖實勝、劣處生,而能令心高舉染惱,名慢煩惱。於理何失?故先略述慢總相中說,託有、非有二俱容起慢,如於處、非處憤恚俱名瞋。」
論「於等於勝至總名過慢」,此慢過前慢,故名為過慢。《正理論》云「於他殊勝族、明等中,謂已勝、等,名為過慢。」
論「於勝謂勝名慢過慢」,此慢過於過慢,名慢過慢。舊論云「過過慢」也。
論「於五取蘊至名為我慢」,執我起慢,名為我慢。《正理》云「於五取蘊執我、我所,心便高舉,名為我慢。由此證知,於未缺減有身見位,可言有我,想、心二倒非缺減時。」
論「於未證得至名增上慢」,《正理論》云「於未證得地道斷等殊勝得中,謂已證得,名增上慢。未得、得言,其義何別?前得、後得,義不異故。此言為顯未得德得,得後有得,宗所許故。」解云:得後有得者,即是得德上得也。
論「於多分勝至名為卑慢」,《正理論》云「諸有在家或出家者,於他工巧、尸羅等德多分勝中,謂己少劣,心生高舉,名為卑慢。此中於己心高舉者,於他多勝謂己少劣,有增己故亦說為高。」准上論文,卑慢亦有高處,其慢稱境無高處也。
論「於無德中至名為邪慢」,《正理論》云「言無德者,謂諸惡行違功德故,立無德名,猶如不善。彼於成此無德法中,謂己有斯殊勝功德,恃惡高舉,故名邪慢(已上論文)。」其增上慢所緣境者,若執此法不生為德,即緣此不生法為境。若執此劣法以為勝德,即緣此劣法為境。故《婆沙》四十三云「若起增上慢:我生已盡。此何所緣?答:乃至此即緣生,乃至我生已盡者,隨於何蘊作生想,此即緣生者。緣所盡生,即有漏蘊。
問:此增上慢亦應能緣慢者所執有漏道行,何故但說緣所盡生?答:亦應說彼而不說者,應知此中是有餘說。復次緣道行者唯修所斷,緣所盡生通五部慢,此中但說能遍緣者。復次有漏道行亦是生攝,故說緣生。有餘師說:所執道行說名為生,能生慢故,此慢但說能盡生道。彼說非理。後依梵行已立等慢不說緣生故,此慢緣所盡生,不違理故(准上論文,緣道及所盡生)。」又云「若起增上慢:我梵行已立。此即緣彼心、心所法。
」已上本論文,已下《婆沙》釋。「梵行已立者,隨於何處作梵行想,諸阿羅漢於學道名已立,於無學道名今立。此即緣彼心、心所法者,此增上慢緣彼所執有漏道行,無漏梵行非彼境故。」已上論文。又《婆沙》云「問:誰起幾種增上慢耶?有說異生起五種,謂於勝品有漏善根,及預流等四沙門果。預流起四,除第一,於預流勝根亦起增上慢。一來起三,除前二。不還起二,除前三。諸阿羅漢,無增上慢。有說:異生起九種,謂於勝品有漏善根,及於無漏四向四果。預流七,除前二。
一來向六,一來果五,不還向四,不還果三除前六,阿羅漢向起二除前七,阿羅漢果無增上慢。預流向無起增上慢義。評曰:聖者亦於勝有漏善起增上慢故。六聖者如前所起,各復增一(六聖者,謂預流果至阿羅漢向。預流向不起故,阿羅漢果無慢也)。問:得忍善根等,起增上慢謂為聖道。此慢是何界?一說是色界。
不應作是說,未離下染故,不起上染故(准此論文,未得根本禪緣未至定不起上染也)。一說欲界繫。問:若爾,欲界無順決擇分忍,此何所緣?答:欲界雖無順決擇分,而有彼相似善根,此增上慢緣彼而起。欲界具有一切功德相似法故(准此論文,未離欲染於未至定起貪等者,俱於相似善上起也。應檢〈定品〉也)
問:增上慢、邪慢,俱於未得處起,云何差別?答:復次增上慢於等功德或勝功德處起。邪慢都無功德處起。復次增上慢內、外道俱起。邪慢唯外道起。復次增上慢。異生、聖者俱起,邪慢唯異生起。是謂差別。七慢見、修所斷,諸說不同。評曰:應作是說,七慢皆通見、修所斷。問:我慢、邪慢云何通修所斷?答:有身見及邪見,於五部法執我、我所及撥為無,此後或緣見苦所斷法,起我慢及邪慢,或乃至緣修所斷法,起我慢及邪慢,故此二慢通修所斷。七慢三界,兩說不同。評曰:色、無色界亦具七慢。問:彼無校量種姓等義,寧有卑慢等?答:彼雖無有校量種等,而有比度定等功德。評曰:應作是說,非卑慢等要比度他勝劣而起,無始時來數習力故,雖生上界亦有現行,是故三界皆具七慢。
論「然本論說慢類有九」,自此已下第二釋慢類也。《正理論》云「類是品類義,即慢之差別。」
論「一我勝慢類至無劣我慢類」,列九名也。「我勝」,即是從過慢離出。「二我等」,即是慢中離出。「三我劣」,即卑慢中離出。「四有勝我」,即是卑慢中離出。「五有等我」,即是慢中離出。「六有劣我」,即是過慢中離出。「七無勝我」,慢中離出。「八無等我」,過慢中離出。「九無劣我」,是卑慢中離出。
論「如是九種至過慢卑慢」,屬當三慢。如是三慢若從我生,行解次第有殊,成三三類。今詳三慢、我慢、慢類別者,不因見生但名三慢,唯恃我陵人名為我慢。從見生慢,行解勝劣不同,名為慢類。
論「於多分勝至而自尊重」,問答分別也。《正理論》云「無劣我慢類,高舉如何成?謂有如斯於自所樂勝有情聚,雖於己身知極下劣,而自尊重,如呈瑞者或旃荼羅,彼雖自知世所共惡,然於呈瑞執所作時,尊重自身,故成高舉。」
論「如是且依至勝境別故」,解云:言我勝者,謂我勝他。此有三種:觀劣境勝是慢;觀等境勝是過慢;觀勝境勝是慢過慢。餘八准此。今詳二釋,《發智論》略,《品類足》廣。
論「如是七慢何所斷耶」,已下明二斷。
論「一切皆通見修所斷」,《正理論》云「理實應言七皆通二,故能安穩作如是言:我色等中不隨執我,然於如是五取蘊中,有我慢愛隨眠未斷。」解云:能安穩,是有學聖者。既自云已斷我執未斷我慢愛,故知我慢愛修所斷。今詳我慢五斷別者,緣五斷法起我愛慢,即隨所緣分其五斷。雖我見亦緣五斷法起,由觀苦、無我行中,行、得二修能違我見不違我慢,故我見唯苦,我慢通餘四斷。又我見頓緣共相惑故,我慢別緣自相惑故。
論「諸修所斷至而聖定不行」,明有雖未斷,而不行也。
論「如殺生纏」,已下引喻釋也。於中引三喻:一殺生纏等、二無有愛、三有愛一分,此皆是修所斷而定不行。慢亦如是,有雖修斷而定不行。聖人定不行殺、盜、婬、誑故,所以發彼業、惑雖是修斷,決定不行。
論「無有名何法至名無有愛」,《婆沙》二十七云「無有者,謂眾同分無常,緣此起愛名無有愛。是故此愛唯修所斷,以眾同分唯修斷故。」《正理論》云「豈不見所斷亦有無常無有愛,何緣唯修所斷?實亦見斷,且隨經說。謂契經中說有三愛,欲愛、有愛、無有愛三。於此經中說無有愛,取緣眾同分無常為境者,貪求異熟相續斷故。如契經言『一類苦逼,作如是念:願我死後斷壞無有,無病樂哉。』今且據斯說唯修斷,非見所斷無無有愛。」今詳《正理》,此無有愛通緣一切取蘊無有起愛,皆名無有愛。
其於煩惱愛滅不生,此是善欲,如何成愛?不求擇滅,唯愛不生。如何成善法欲?由執法斷此愛方生,此由見增。聖人不起。此論中說三界無常,通其二釋。若一切三界無常,即同《正理》。若謂三界眾同分無常,即同《婆沙》。准下文,此諸纏愛一切皆緣修所斷故,知此論同《婆沙》也。
論「有愛一分至大龍王等」,釋有愛一分也。謂愛勝畜生等身,此緣修所斷,是修所斷。聖人必不生惡趣愛,故亦不行。言即顯一切聖人不生惡處。
論「此諸纏愛至唯修所斷」,總結上義。
論「已說慢類」,下一行頌,第三釋不斷不起所以。長行牒釋,如文可解。問:一切染法皆用見所斷為因,如何獨此由斷見、疑,畢竟不起?答:此是別緣增義,不同餘遍行因等。生於果法因有遠、有近,此與見、疑連續而起,是近因故,見、疑若斷即永不行。餘染污見、疑因遠,雖斷亦行。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亦是遍行攝」,已下大文第三明緣繫等別。於中有十一:一明遍行、二九上緣、三無漏緣、四二隨增、五明二性、六明世縛、七明斷離繫、八緣識隨眠、九有隨眠心、十明起次、十一明起因。此文初也。
「論曰至立遍行名」,長行釋中有二:一明十一遍惑、二明九上緣惑。此文初也,明遍隨眠名體也。《婆沙》五十八中唯十一隨眠具其三義:一謂遍緣自界地五部、二遍隨眠五部、三遍為因生五部。相應法但有二,俱有法唯一,雖闕一、二,皆得遍名。自餘諸法皆無三義。相應無明,如所相應。不共無明,不與餘煩惱雜,不雜即是不相應義。《正理論》云「何故唯於見苦、集斷諸隨眠內有遍行耶?唯此普緣諸有漏法,意樂無別、勢力堅牢,故能為因遍生五部。見滅、見道所斷隨眠,唯有能緣有漏一分,所緣有別、勢不堅牢,不能為因遍生五部。故唯前二部有遍行隨眠。何緣得知?修斷染法以見所斷遍行為因,如何不知。世間現見,有我見者,由我見力外境貪增;我見若無,便於外境貪微薄故。又由至教,如說:云何見斷為因法?謂諸染污法。又說:云何無記為因法?謂不善法、無記有為法。
論「此中所言至或世間因」,問也。
論「不說頓說至能頓緣五部」,答也。以五部合緣,名緣一切。《正理論》云「此遍行名為目何義?且於一切有漏法中能周遍緣,是遍行義。謂上所說三十三隨眠,自界地中各能緣五部。雖有於受偏起我執,而此非唯緣自身受,以兼緣此種類法故。若起邪見,謂所修行妙行、惡行皆空無果。此亦非唯緣自身業,總撥一切業生果能。由此准知餘遍緣義,貪等煩惱唯託見、聞、所思量事方得現起。以於妻等起貪等時,緣顯非形、緣形非顯,故知貪等皆非遍緣。」已上論文。准此,戒禁取等亦得頓緣五部法也。計苦行等以為因時,爾時亦總緣身中五部法等。
論「雖爾遍行至應亦遍行」,經部難也。此意遍行非唯十一,亦以愛慢為遍行也。
論「若爾頓緣至何所斷耶」,有部反難。
論「應言修所斷至見力引故」,經部答也。
論「毘婆沙師至不說自成」,論主結宗也。《正理論》云「此難不然。雖見力起,而此二種分限緣故。謂雖是處我見等行,是處必應起我愛慢,而不可說愛慢頓緣,先已說為自相惑故。是故遍行唯此十一,餘非准此不說自成。」
論「於十一中至緣下隨眠」,自此已下第二明九上緣隨眠。《正理論》云「上言正明上界、上地,兼顯無有緣下隨眠。緣下則應遍知界壞,上境勝故。緣無此失,且欲見苦所斷邪見,謗色、無色苦果為無。見取於中執為最勝,戒取於彼非因計因,疑懷猶豫,無明不了。見集所斷,如應當說。色緣無色,例此應知。准界應思約地分別。」
論「此九雖能至准界應思」,明上緣通局,如文可解。上地、自地不合緣者,以有隨增、無隨增故。
論「生在欲界至不緣上界地」,外難也。
論「不執彼為至身見起故」,答也。《婆沙》十八云「何故此二不緣他界耶?復次此二見唯於麁法轉故。謂此二見唯於麁顯,現見諸蘊執我、我所,及計斷、常。若生欲界,於色、無色界微細諸蘊不能現見,故不執為我、我所等。」《正理論》云「身、邊見何緣不緣上界地?緣他界地執我、我所,及計斷、常,理不成故。謂非於此界此地中生他界地蘊中有計為我,執有二我理不成故。執我不成故,執我所不成,所執必依我執起故。邊見隨從有身見生,故亦無容緣他界地。由此唯九緣上理成。有餘師言:身、邊二見愛力起故,取有執受為已有故,以現見法為境界故,必不上緣。
論「若爾至是何見攝」,問。
論「對法者言至是邪智攝」,引《對法》答。
論「何緣所餘至而非見耶」,難也。
論「以宗為量故作是說」,答也。《正理》答此難云「以欲界生,不作是執:我是大梵。亦不執言:梵是我所。故非身見。身見無故,邊見亦無,邊見必隨身見起故。非有餘見作此行相,故是身見所引邪智。諸作是說:生欲界中緣梵計常,此非邊見,於劣計勝是見取攝。彼說非理,違本論故。如本論說『無常見常,是邊見中常邊見攝。』」准上論所釋,邪智即是不染污邪行相智,不與疑等煩惱相應,行相異故。又非貪等別相煩惱相應,不上緣故,無覆無記亦緣於上故。有人云:疑相應邪智,及緣梵王名者,恐非論意。
論「為遍行體至如理應辨」,如文可解。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靜淨勝性故」,已下第三明無漏緣。有三行頌,前一行頌出無漏緣體,第二一行頌明緣地通局,第三行頌明貪等非無漏緣。
「論曰至准此自成」,釋第一行頌。如文可解。
論「於此六中至諸行擇滅」,釋第二行頌上兩句也。滅諦諸地不互為因,唯緣自地。《正理論》云「謂若有法此地愛所潤,此地身見執為我、我所。彼諸法滅,還為此地見滅所斷邪見所緣。乃至彼由耽著此地行故,若聞說有此地行滅,便起此地邪見撥無。非上行中有下耽著,寧下邪見撥彼滅無?雖界地相望因果隔絕,而九地苦、集展轉相牽。又生、依、立因更互為因故。一地邪見容有緣多,滅無相牽及相因理。故謗滅邪見唯緣自地滅。乃至善智不由耽著引起,緣多地滅於理何違?然善智生,觀諸行過,審觀過已希求彼滅,故一地智緣多地境。且如煖等,以總行相觀諸行過欣求彼滅,不應執彼同於邪見。於所緣境有分限緣,迷、悟理殊不應為例。謂修觀者觀自地中過失所惱欣自地滅,由此亦能觀於他地諸行出離過失功德,故善智起悟境理通,容有頓緣多地行滅。諸邪見起於境迷謬,固執所隔不能總緣。
論「緣道諦者至以類同故」,釋第二行下兩句也。六地法智品道,雖有治欲、治餘不同,皆欲邪見所緣,以同是法智類故。九地類智品道,若治此地及有治餘,皆為八地邪見所緣,以同是類智類故。
論「何故緣滅至六九同類」,問也。
論「以諸地道互相因故」,答也。道互為因果,邪見謗果亦謗其因,謗因亦謗其果。滅非展轉為因,亦非為依生起,唯謗自地,不及上下。
論「雖法、類智至非欲三所緣」,釋伏難也。難云:若互為因,邪見即緣類智、法智亦互為因,何故欲界邪見唯緣法智,上界邪見唯緣類智?答云:雖法、類智品道亦互相因,而類智品道不治欲界故,類智品道非欲三所緣。
論「法智品既能至各三所緣」,外難也。法智品道既能治色、無色,應為彼八地各三所緣。
論「非此皆能至非彼對治故」,答也。有二道理:一以四諦中初二諦非彼對治故;二以見、修道中見道初不治故。此文第一初也。
論「亦非全能至彼非所緣」,第二初也。
論「即由此因至非能對治故」,此釋遍惑通緣諸地所以。「境互為緣因」,簡異於滅。異地雖非親因,得為緣因,唯除因緣,餘因容作。滅非互為因,故唯緣自地。苦、集互為緣因,故通緣上地。「非能對治故」,簡道諦。道以諸地互為因,邪見通緣異地道,亦對治各別故,法、類邪見緣各別。苦、集二諦非是能治,無簡別故,所以邪見通能緣上。問:法智品道有六地別,唯未至地能斷欲惑。未至地中分其四道,唯無間道能斷欲惑。如何欲界邪見能緣六地法智品道?類智准此,上不治下等。《正理論》云「如是過綱,理實皆無。法、類相望,種類別故。
法、類智品,治類同故、互相因故、互相緣故。謂法智品道,同是欲界中緣道諦惑對治種類,此同類道由互相因、互相緣故,設非對治,亦欲緣道煩惱所緣。類智品道與法智品雖互相因,由對治門種類別故,不相緣故,非欲緣道煩惱所緣。」准此,已遮色、無色界緣道煩惱,亦應能緣治色、無色法智品過。謂於此中雖有少分法智品道能治上界少分煩惱,亦互相因,而由治門種類別故,與類智品不相緣故,非上緣道煩惱所緣。於九地中類智品道,由一種類展轉相因,更互相緣治類同故,雖非對治,而可總為上八地中緣道惑境。
論「何緣貪瞋慢至非無漏緣」,問也。
論「以貪隨眠至不緣無漏」,如文可解。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相應故隨增」,已下第三明二隨增。別一行半頌明所緣隨增,後半行頌明相應隨增。
「論曰至自地法故」,釋遍行隨眠所緣隨增。
論「所餘五部至為所緣故」,除遍行所餘五部,即是苦、集,不遍滅道修道一切隨眠。
論「此據總說至無隨增義」,前是總說,無簡別故。若別說者,遍行隨眠有上緣者,無所緣隨增。不遍隨眠無漏緣者,無所緣隨增。
論「所以者何」,問也。
論「無漏上境至及相違故」,以二義故不隨增也。
論「謂若有法至非所緣隨增」,釋初義也。先喻、後法。境如其衣,濕同愛等,埃塵如惑。
論「住下地心至非謂隨眠」,遮外難也。謂有愛樂上地及無漏法,是善法欲,非是煩惱。
論「聖道涅槃至足不隨住」,釋第二義,先法、後喻。石喻其境,足喻隨眠。
論「有說隨眠至非所隨增」,敘異說也。前釋隨增謂諸隨眠於此法中隨住增長,即是隨轉增惽滯義,如有潤田,種子增長。後釋隨增是隨順義,無漏上境不順隨眠。如風病者服乾澁藥,病者於藥非所隨增。藥喻所增境,病者喻隨眠。論「已約所緣至標未斷言」,已下釋相應隨增,如文可解。《正理論》云「如何隨眠於相應法及所緣境有隨增義?先軌範師作如是說:如城邑側有雜穢聚,糞、水、土等所共合成。於此聚中由糞惡失,令水、土等亦成不淨。由水等力令糞轉增,更互相依,皆甚可惡。
如是煩惱相應聚中,由煩惱力染心、心所,煩惱由彼勢力轉增,更互相依皆成穢污。此聚相續,穢污漸增,亦令隨行生等成染。」已上明相應隨增。「如猪犬等居雜穢聚,生極耽樂眠戲其中,糞穢所塗轉增不淨,復由猪等穢聚漸增。如是所緣自地有漏,由煩惱力有漏義成,彼復有能順煩惱力,令其三品相似漸增。」已上明有漏緣隨增。犬喻境界,糞喻煩惱。「如滑淨人誤墮穢聚,雖觸糞穢,而非所增,人亦無能增彼穢聚。如是無漏、異界地法,雖亦被煩惱所緣,而彼相望互無增義。此緣無漏、異地隨眠,但由相應有隨增理。
」准上論文,又令生等成染,亦令隨增俱有。又云「去、來隨眠有隨增不?應言定有,能發得故。若異此者,諸異生類無染心位應離隨眠。然世尊言:幼稚童子、嬰孩眠病,雖無染欲,而有欲貪隨眠隨增。故說隨眠乃至未斷。若彼已斷,則無所緣相應隨增。隨眠定有,彼猶不失隨眠相故。謂由對治壞其勢力,故不隨增。然彼隨眠體相不失,故言猶有。或據曾、當有此用故,今雖無用亦號隨眠。如失國王,猶存王號。工匠停作,其名尚存。」解云:言隨眠者,是遂行者增惛滯義。隨眠雖斷亦名隨眠,一雖無用,以有體故;二以曾、當有用,名為隨眠。以曾、當名,因斷隨眠也。
論「頗有隨眠至遍行隨眠」,問答,可知。
論「九十八隨眠中」,自下一行頌,第四二性分別。
「論曰至彼定無故」,釋上二界隨眠唯無記也。解云:以上二界無苦異熟,證無不善因。他逼惱因,彼定無故,證無苦異熟。有苦果者方是不善因,彼無苦果,故無不善。
論「身邊二見至亦無記性」,已下明身邊二見及相應癡是無記也。
論「所以者何」,徵是無記所以。答中有三節:一釋我常見、二釋斷見、三雙釋二見。
論「此與施等至施戒等故」,第一節也。
論「執斷邊見至我所當不有」,是第二節。
論「又此二見至他有情故」,是第三節也。
論「若爾貪求至例亦應然」,論主破第三節釋。
論「先軌範師至是不善性」,敘經部釋。經部我見通分別起及俱生,如禽獸等無有分別。分別起者是不善,俱生者是無記,與大乘同。有部宗,我見唯有分別起,無俱生。無分別者,如禽獸等。執自、他者,是不染無知,非我見也。
論「餘欲界繫至皆不善性」,如文可解。
論「於上所說」,已下大文第三明傍論也。於中有三:一明不善根、二明無記根、三明四記論。此文初也。
「論曰至故頌不說」,謂欲界一切五部所斷貪、嗔,五部一切不善癡,不善根攝,故經說為三不善根。唯不善、煩惱、為不善法根,立不善根。餘則不爾,所餘煩惱非不善根。義准已成,故頌不說。《正理》四十九云「豈不一切已生惡法皆為後因,非唯三種(問也)。無越三理,以不善根翻對善根而建立故。何緣不建立不慢等善根?佛於法中知而建立。有餘師說:五識身中無惡慢等可翻對故。」解云:三善根通五識,翻十煩惱。
煩惱中貪、嗔、癡三通六識。五見、疑、慢不通六識,故不立根。此解略而義盡。更有五義,同《婆沙》一百一十二廢立云「此三具足五義,故立為根。一通五部;二遍六識;三是隨眠性;四能起麁惡身、語業;五作斷善根牢強加行,是故猶立為不善根。通五部,遮見、疑。遍六識,又遮慢。隨眠性,遮纏、垢等。能發麁惡身、語業,作斷善根牢強加行者,示現根義。」又隨所應總遮諸法,恐煩不述。
論「於上所說無記惑中」,已下一行半頌,第二明無記根。
「論曰至亦無記根攝」,述有部義。無記愛,謂取上二界一切愛也。無記癡,謂取上二界一切癡,及欲界身、邊二見相應癡。無記慧,取三界有覆一切無記慧為無記根。此三皆遍自地五部,及隨所有識體是無記,與無記為因故名無記根。故《正理論》云「謂諸無記愛、癡、慧三,一切應知無記根攝。慧根通攝有覆、無覆。根是因義。無覆無記慧亦能為因,故無記根攝。此三有力生諸無記。」
論「何緣疑慢非無記根」,問也。
論「疑二趣轉至故彼非根」,答也。以慢及疑雖有無記,亦能為因生無記法,無根相故不立為根。《正理論》曰「根相如是隱於土下,故名為根。是體下垂,上生苗義。此三如彼,故亦名根。餘非隨眠,或無勝用,故不立根。」解云:十隨眠中,無記五見即慧中攝,貪即是愛,無明即癡。疑、慢無根相,嗔不通無記,由此唯三立無記根。忿等非隨眠性,故不立根。問:若爾,無覆無記亦非隨眠性,何故立根?答:無記慧中有是隨眠性故,忿等不爾。
論「外方諸師至遮善惡故」,敘外方師義。此師十隨眠中,是無記者皆立為根。嗔唯不善,由斯不取。
論「何緣此四立無記根」,問立四所以。
論「以諸愚夫至為無記根」,答也。准此師意說,此四能生無記染法,故立為根。《正理論》云「彼作是言:無覆無記慧力劣故非無記根。根義必依堅牢立故。由慢力故,諸瑜伽師退失百千殊勝功德,故慢力勝,立無記根。此四能生無記染法。」已上論文。此說無覆無記力劣、慢力強者、破婆沙師也。無記愛、慢,唯上二界。無記見者,上二界五見,欲界身、邊見無記癡者,上二界全,欲界與身、邊見相應者。《婆沙》云「問:何故西方諸師立慢為無記根?答:彼說力堅強義是根義,慢力堅強,故立為根。謂瑜伽師所謂退失百千善品皆由慢力。
問:何故此國諸師不立為根耶?答:此說下義是根義。慢令心舉,於下不順,故不立根。問:何故此國諸師立無覆無記慧為無記根?答?此說為依因義是根義。無覆無記慧為依因,勝故立為根。問:何故西方諸師不立為根?答:彼說力堅強義是根義。無覆無記慧勢力微劣,故不立根。問:何故此彼國師俱不立疑為無記根?答:俱說定住義是根義。疑不定住,二門轉故,不立為根。如是說者,如善、不善根俱有三種,無記亦應爾。又如不善慢不立不善根,無記慢亦應爾。故無記根唯三者善。」《正理論》云「上座於此作如是言:無無記根,無聖教故。
善、惡猛利起必由根,無記微劣不由功用任運而起,何藉根為(已上座立二義,不立根也。一無教、二微劣)。」《正理》破云「無聖教言,且為非理,無記煩惱有極成故。謂何緣故?少分染起,籍同類根。少分不爾,無記染法有同類根,是染法故,如不善法。又何定執此無聖教?非彼上座耳所未聞,便可撥言此非聖教。無量聖教皆已滅沒,上座不聞,豈非聖教?然於古昔諸大論師皆共詳論無記根義,故知必有聖教明文。
標以總名,無別名數,由斯諍論,或四、或三。又聖教中處處說有記、無記法。又處處說記、無記法從根而生。乃至故不應言此無聖教(已上破無教也)。又微劣法轉,應計為由根力生非猛利者。是故非彼所立理趣,能遮我等立無記根(已上破理)
論「諸契經中」,下有一行頌,因論生論,明四記論。
「論曰至捨置記」,長行中有三:一敘婆沙釋、二本論諸師釋、三依經釋。就婆沙釋中有四:一舉數、二列名、三牒釋、四問答分別。此則舉數列名。
論「此四如次至謂答四問」,將欲釋記,先列問也。「此四如次」者,此四記如次對問也。如有問者,問死是一向記,問生是分別記,問勝是反詰記,我一異是捨置記。等者,等後兩句釋。《正理論》云「等言為攝有約異門(有就異門,即兩宗釋也)。記有四者,謂答四問(答問不同,名為四記)。」
論「若作是問至白黑等性」,廣牒釋也。如文可解。
論「如何捨置而立記名」,已下問答分別。先難第四記。准前三記,以答為記。既言捨置,即是不答,如何名記?
論「以記彼問言此不應記故」,答。此捨置言,非全無記,亦記彼問言不應答故。《正理》答此問云「以說此中如所應故,謂此亦說應捨置言,應置問中應言應置。若作餘語,記便不成(准此,亦有言也)。」
論「有作是說至非一切當生」,難第二也。如有問言:若死者生不?一向記言:非一切當生。此之答問,何須分別?
論「然問者言至仍未解故」,答也。答問者欲令彼解,若一向記非一切當生,仍未解故,不成記也。《正理》云「豈不如彼生聞梵志問世尊言:『喬答摩氏!我有親愛,先已命終。今欲為其施所信食,彼為得此所施食耶?』世尊告言:『此非一向。若汝親愛生於如是餓鬼族中,有得此食。』既許彼是應分別記,此中亦問:一切死者皆當生耶?於此亦應不一向記,應為分別:有煩惱者生,非無煩惱者。如何此非應分別記?」
論「又作是說至如識因果」,難第三記,但應一向記言亦勝亦劣。如問識為果為因,應一向記亦果亦因。
論「然彼問者至應反詰記」,答也。「然彼問者一向為問」者,謂問人趣為勝,或云為劣?此名一向為問。「非一向記故,應成分別」者,若有一向為問,非一向答,應分別答。「但此應詰問意所方,故此名為應反詰記」者,答此一向問,應為分別記。由不知問者所方,故先反詰,然後分別。從先得名,名為反詰。若兩向問,即應一向記。如有問言:人趣勝、劣?應一向記亦勝亦劣。問:若爾,何故前釋反詰記云:人為勝、劣,應反詰記為何所方?《正理論》云「於人趣中差別問故,應差別記。謂有問言:人趣為勝?此應反詰:汝何所方?問劣亦應如是反詰。若雙問者,應一向記亦勝亦劣。非於此中勝劣雙問,但隨問一,說一為聲,意顯別問為勝為劣,故此問成應反詰記。
論「又作是說至云何名記」,問也。
論「然彼所問至如何不名記」,答也。解云:第四記詳諸經、論,或記言不應記,亦是答第四。或全不答,亦是記第四問。今此中云「記言不可記」也。
論「對法諸師」,已下述本論等釋。
論「一向記者至契實義故」,述第一記。
論「分別記者至欲說者何」,述第二記。好心問,但如是分別,即令自解。
論「反詰記者至無便求非」,述第三記。若有諂心請問,意欲求非,應但反問不須分別,問責其源默然而住。或反問,令其自記無便求非。為兩釋,非對二人。
論「豈不二中至成問記耶」,難也。本宗釋其問記,今言請故非問,反詰故非記。如何名分別、反詰二問記耶?
論「如有請言至豈非記道」,答也。《正理論》云「如是分別至究竟時,便令問者了所問義,故此分別記相即成。由此已遮有作是難於分別後,既更無容有餘記言不應成記,以即分別說為記故。謂分別時,問者自了所欲問義。分別終時,已能影顯所記義故。由是分別記相得成。未分別時彼未能解,分別已解,故名為記。此於能記立以記名。反詰終時,已能影顯所記義故,由是亦應許此反詰即名為記,由反詰言記彼問故。有作是難:此記亦不成,記後無容有餘記言故。問俱不與問相相應,請言:願尊為我說法。此不成問,但應名請。此中所難,應准前遮。然此與前有差別者,謂若反詰令彼自然有正解生,方得名記。如契經說:我還問汝!如汝所忍,應如實答。又如經說:汝意云何?色為無常、為是常等?非佛於此自為分別,但由反詰令彼自解,豈不此中名佛為記?若能記者默無所言令他解生,名最勝記。
論「若爾應俱是反詰記」,難也。如有請言:為我說道。此名問道。由反詰記彼所問,即是記道。若爾者,前問、後問俱是反詰記,因何於中有分別記?
論「不爾問意至無分別故」,問意有記無分別,名反詰記。
論「捨置記者至不應為說」,釋捨置記,准前可解。
論「今依契經至但應捨置」,已下第三依經釋也。
論「云何有問至應反詰記」,釋第三記,如文可解。
論「云何有問至但應捨置」,釋第四記。此等皆帶我問故,所以捨置。
俱舍論疏卷第十九
保延三年九月十五日午後點了,於南新屋點之。  角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