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30卷CBETA T1822大于一万字 9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疏卷第四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二
「論曰今應思擇至決定俱生」,此品大文第二,有二十七頌明俱生法。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也。問:何故作此論耶?《正理論》云何緣思擇諸法俱生?為破邪宗顯正理故。謂或有執諸行無因自然而起、或復有執由一因故諸行得生、或復有執由自性等不平等因而生諸行,為對此執故作斯論。此論問意,意云:一切有為如其體相,色,心等法種種不同,此法生時亦各別起,為有諸法決定俱生。
論「有定俱生」,答也。答中有三:一即略答、二開章門、三依章別釋。此略答也。
論「謂一切法至此中不說」,第二開章門也。雖標五法,唯釋四章,無為不生此中不說。
論「今先辨色決定俱生」,已下第三依章別釋。此一頌,第一釋色定俱生。
「論曰至細於此者」,此釋頌「微聚」也。極微非聚,微是七微,聚色之中微聚最細。此文亦顯色等極微自類聚集成其微聚。又釋:同《正理》。《正理》云「色之極少更無分故,立極少名。如一剎那名時極少,更不可折為半剎那。如是眾微展轉和合定不離者,說為微聚。」准此論文,微是極微,聚是八、九微等。二釋之中後釋為善。
論「此在欲界至色香味觸」,此釋欲界無聲無根。
論「無聲有根至身為第九」,此釋無聲有身根也。
論「有餘根聚至處各別故」,釋有餘根處各別也。
論「於前諸聚至大種因起」,釋有聲也。《婆沙》九十云「身、色、聲、觸界,欲、色界定成就,無色界不成就者,問:身、色、觸界可爾,聲界云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說:大種離合必生聲界。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評曰:彼不應作是說,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說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說: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內,有相擊者便發生聲,不相擊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聲起,非諸身分皆悉發聲。又此論等云無聲八等。
」准此等文,定成聲者據一有情於一身中定成聲故,非定遍有。有聲九等,據相隣近。二文意別,互不相違。詳諸論意,有眼等根定有身根及有餘八,有身根處亦定有八。雖根四境定不相離、必定俱生,亦有內四境有定俱生、有不定者。定者如有感眼必感身等,有唯不離根非俱生滅,如有表色、聲,及造表、無表大、變化色等。此等與根雖有無不定,依總處說云定不相離。雖聲不定,然聲起時必擊色等大種方生,色與香等必定俱起,由此有聲定有八事。有餘八事非定有聲,有香味境定有色觸,有欲色觸非定有香、味。有一師說:身在色界作欲界化,不化香、味。
此非正義,此即外境決定有八。造道、定戒四大種等雖依身等,不定俱生。若取必相依有,即無四大起而無色等容有無聲。舊《毘婆沙》有二師說。第一師云: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第二師云:一切四大不必有色、聲,一切欲色不必有香、味。念法師云:「兩師竝非正義,各取少分方可為正。應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故《雜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八,謂是有香地。』」泰法師云:「念法師意,以《雜心論》不說有聲,明知此聲非恒成就。
」泰法師云:「念法師若作斯釋,此大謬也。《發智論》云『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又《雜心》云『無想眾生入十入性。』聲既恒成,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其正義。然《雜心》、《俱舍》頌不說聲者,以聲因大種相擊故生,非如香等恒時有故。其聲此論別加,《雜心》略而不說。」泰法師意說聲既恒成,明知一切四大必不離聲。
今詳念法師釋深得論意。一切四大不必有聲,與《婆沙》評家義同。一切欲、色界定成就聲者,據一身說。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同《婆沙》一百四十五評家,身在色界作欲界化,亦化香、味而不成就。泰法師解:若言定成就聲,此說即是。若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者,此即非也。只可言不離色,何得必不離聲?准《婆沙》評家義,有四大種不離聲、有四大種離聲,何得說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聲?若言大種皆遍發聲,還同婆沙評家所破,故亦非理。又言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還同念法師。
准念法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者,此同《婆沙》評家所說,擊發四大方名有聲,自餘四大不名有聲,非是一身不必有聲名為不定。若說同在一身,即合必有聲也,應定九、十等。今詳《婆沙》二說,前師欲界必不離香、味者,是色界亦化香、味如莊嚴具而不成就。後師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者,是身在色界,唯化欲界色、觸二境。泰師、光師妄解念法師意,以《雜心》不說有聲,明知此聲非恒成就。此即謬釋法師意也。念法師既講迦延,豈不知《發智》云「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又豈不知無想十入?念法師以非是一切四大恒有聲故不必有聲,非謂一身全無聲也。如此論等云「無聲八、九、十,有聲九、十、十一」等,此同《雜心》。此言無聲,豈說不成就聲耶?法師既取此文,意亦如是。
泰法師復引《發智》等論破念法師,為大謬也。又自釋云「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正義也。」此更大謬。即違《婆沙》有四大無聲,此論、《雜心》無聲八等。念法師義既順論文,泰、光二師即謬破耳。
論「若四大種至可得非餘」,此明四大體用增減。此是問也。
論「於彼聚中至與[麩-夫+少] 合味」,此以用增答也。《婆沙》一百三十一有其兩說:一云體增、二云用增。此論是後師,《正理》是前師。《正理》救前師云「豈不色法亦見用增?如酢和水、良藥和毒、鹽和水等。雖兩數同而用有異,如何言色就體說增?此不相違。以酢與水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味勝還是體增。於諸聚中有味等物體增強故,謂是用增。
良藥、毒等緣起,理門有差別故,體類如是。由此雖少而能伏多,非異體類有別用生。故執用增是為邪計。或如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說增、就體說增,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釋曰:色、心依一依多不同,用增、體增亦非一例。詳其兩說,竝是《婆沙》之文,正理論師此中不合彈斥論主為非。然詳體增、用增,未為盡理。如若干水具有六味,如有六人同食此水,先覺不同,何者體增?何者用增?故知法性隨緣不定,非體、用。
論「云何於彼知亦有餘」,問也。
論「由有攝熟長持業故」,答也。於中有二:此第一答。以業有故,知體有也。
論「有說遇緣至用有勝劣」,此第二答。以後有相,知前有體。遇火等緣,蘇、臈、鐵等物便流動。如冬水中由極冷故,有煖等相。及由先觸極冷水故,後觸次冷,覺中有煖。雖四大種體不相離,以用勝故唯一相顯,如多境相雜勝者先受,多聲同發唯聞勝者。《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云何得知此四大種恒不相離?答:自相、作業一切聚中皆可得故。謂堅聚中地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水界,金、銀、錫等應不可銷。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石等相擊火不應生。又火若無,無能成熟,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無動搖。
又若無風,應無增長。於濕聚中,水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至嚴寒位應不成水。又地若無,船等應沒。若無火界,應無煖時。又火若無,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風若無,應無增長。於煖聚中,火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燈燭等焰應不可迴。又地若無,不應持物。若無水界,應不生流。又水若無,焰不應聚。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若無風,應不增長。於動聚中,風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觸牆等障應不折迴。又地若無,應不持物。若無水界,應無冷風。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應無煖風。又火若無,彼應腐敗。
論「有餘師說至界謂種子」,此是經部也。唯有種子,無其體相。大乘不言種子,然許或有一大乃至四大,許一造色乃至五境,然同處不相離,非和雜也。經部大意亦同。
論「如何風中知有顯色」,問也。若言外境定有八微如外風中無塵埃者,長等形色共許定無,如何得知風中有顯色?若無顯色即唯有觸,孰有八微?
論「此義可信至不相離故」,答也。風中顯色但可依教信有,不可比知。或所合香現可取者,雖不可見而香可嗅,香、顯必俱定有顯也。
論「前說色界至故不別說」,類釋色界,可知。
論「此中言事至為依處說」,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是問也。
論「若爾何過」,此反問也。
論「二俱有過至有太少過」,此責依體有太少過。
論「若依處說至有太多失」,此明依處太多失也。
論「二俱無過至能依造色」,答二難也。
論「若爾大種至四大種故」,此就異類大種為難。
論「應知此中至類無別故」,此以類同合說答也。然《正理論》更有二說,故彼論云「或唯依體亦無有失,由此中說定俱生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等中則無有故。或唯依處,然為遮遣多誹謗故,別說大種。多誹謗者,謂或謗言:大種造色無別有性(謂譬喻部及覺天等) 。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體(室利邏多說許餘色) 。或復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經部諸師或有總無四大,或復謗言數不決定,別說大種此謗皆除(經部諸師同大乘說,或言定有大種不必具四) 。
論「何用分別至義應思擇」,此論主止諍也。
論「如是已辨至今次當說」,此下半頌釋餘俱生。
「論曰至餘則不起」,釋心、心所必定俱也。無有心王起時不兼心所,心所起時不兼心王,故言必俱。非謂心王而與一切種類心所俱也。
論「諸行即是至四相俱起」,言「諸行相」者,謂一切有為與四種相必定俱起。上句「必俱」二字流至下句,諸行相必俱也。
論「言或得者至是故言或」,釋頌「或得」二字。於諸行中,或與得俱起,謂有情法;或與得不俱,謂無情法,故言或也。
論「向言心所何者是耶」,此下乘便廣明心所。言心所者,是心所有。《正理論》云「四有為中廣辨色、心,如前品說。」心所等法猶未廣辨,自下有十一頌半廣明心所。文中有四:一述名體、二述俱生、三述簡濫、四述眾名。就述名體中復分為二:一開章列名、二牒章別釋。此下半頌開章列名。
「論曰至五小煩惱地法」,列五地名,可知。依《婆沙》四十二,五地法外更有大有覆無記地,謂有覆無記心、心所法。大無覆無記地法,謂即一切無覆無記。此二地法無別心所,故此不說。
論「地謂行處至為彼法地」,總釋五地名也。
論「大法地故名為大地」,別釋大法地也。謂地是心王,大法是心所。
論「此中若法至名大地法」,別釋大地法也,謂即心所。此是兩重屬主釋也。
論「謂法怛於一切心有」,示大地法體也。
論「彼法是何」,此重問也。自下別釋五大地法,即為五段。此下第一,一頌別釋大地法也。將釋名體,先釋總名,如前所述。《正理論》云「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為大地。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遍與一切品類一切心俱生,由此故心非大地法,非心俱生故。」准上論文,受等十法遍一切心故名為大。心王與大為所依故,名為大地。受等十法與心俱生,名大地法。心與心王不俱生故,非大地法。《婆沙》十六「問:大地法是何義?答大者謂心。如是十法是心起處,大之地故,名為大地。大地即法,名大地法。有說:心名為大,體、用勝故。
即大是地,故名大地,是諸心所所依處故。受等十法於諸大地遍可得故,名大地法。有說:受等十法遍諸心品故名為大,心是彼地故名大地。受等即是大地所有,名大地法。」前之二釋與二論異,後之一釋與二論同。自古諸師或以三義、或以五義簡五地別,恐煩不敘。今此論主唯以一義簡地法別,勝於三義五義簡也。即以遍於一切心簡,自餘心所皆不能遍一切心也。
「論曰至和合遍有」,先總釋遍有。謂傳婆沙師說,故言傳說。
論「此中受謂至有差別故」,准釋受蘊。言領隨觸,及於此中正理不破,故知此言即謂領順苦、樂等觸,非謂領順苦、樂等境。有人定為領納前境,非決定也。故《正理》云「於所依身能益、能損、或俱相違,領愛、非愛、俱相違觸,說名為受。」准此論文,領同時觸。
論「想謂於境取差別相」,即是取男、女等差別之相。《正理論》云「安立執取男、女等境差別相因,說名為想。」述曰:謂能為因,令心、心所安立男、女等相而執取故。
論「思謂能令心有造作」,《正理論》云「令心造作善、不善、無記,成妙、劣、中性,說名為思。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動作用,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
論「觸謂根境至能有觸對」,《正理論》云「由根、境、識和合而生,能為受因有所觸對,說名為觸。」
論「欲謂希求所作事業」,《正理論》云「希求取境說名為欲。」
論「慧謂於法能有簡擇」,《正理論》云「簡擇所緣邪、正等相、說名為慧。簡擇未決,亦得疑俱。」
論「念謂於緣明記不忘」,《正理論》「於境明記不忘失因,說名為念。」述曰:由念力故,於緣境明記顯了,能為後時不忘失因,非謂但據緣過去境。
論「作意謂能令心警覺」,《正理論》云「引心、心所,令於所緣有所警覺,說名作意,此即世間說為留意。」述曰:諸心:心所沈沒不行,由作意力警令發覺,策之令造能屬於境,即世間言留心於此。
論「勝解謂能於境印可」,《正理論》云「於境印可,說名勝解。有餘師言:勝謂增勝,解謂解脫。此能令心於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戒等。」述曰:於境分明印可,審定是事如是、非不如是殊勝之解,名為勝解。問:若然者,與疑相應,云何有勝解耶?解云:有耶無耶,於二心中一一皆能印可取相,故有勝解。言餘師者,《雜心》等師。彼說令心於境自在為勝,境不能礙故。得改易名解,解謂解脫。故舊《雜心》謂名解脫。言勝戒等,等取勝定、勝慧。如說由觸故心屬於境,由勝解故心離於境。即其義也。
論「三摩地謂心一境性」,《正理論》云「令心無亂取所緣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述曰:由定力故,當剎那中令心、心所同屬一境,至此非餘。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即平等持心於一境住。上釋諸心所,言於心者亦兼心所。諸相相違而俱起者,如理思之,恐煩不述。略舉兩論辨其體相,欲述多文,恐繁不敘。
論「諸心心所至唯覺慧取」,此難心、心所法微細難知。有部之宗十法遍行,大乘之中唯五遍行。《正理》中云「彼上坐言:但有三種,謂受、想、思。此即唯三名為遍行。亦有不立心所,唯心差別說名受等。」應錄之。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二,一頌釋大善地法。先釋大善地。彼善地法兩重屬主,如前可知。
「論曰至唯遍善心」,此釋大善法名,諸心所中有,唯是善不遍善心,謂欣、厭也。有遍善心非唯是善,謂大地法。有唯是善亦遍善心,謂信等十。有不遍善心及非唯是善,謂尋伺二、睡眠、惡作。唯染心所非善性故,善言已簡。
論「此中信者至故名為信」,《正理論》云「心濁相違,現前忍許。無倒因果各別相屬,為欲所依能資勝解,說名為信。」《入阿毘達磨》云「是能除遣心濁穢法。如水清珠置於池內,令濁穢水皆即澄淨。如是信珠在心池內,心諸濁穢皆悉除遣。」
論「不放逸者至名不放逸」,《正理論》云「專於己利,防身、語、意。放逸相違,名不放逸。」述曰:己利即是三乘涅槃及世愛果。是己所專,舉所依也。防身、語、意,舉作用。放逸相違,明所治。
論「輕安者謂心堪任性」,《正理論》云「正作意轉,身心輕利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說名輕安。」述曰:正作意轉,明所依位,即如理作意正現起時。能為身心輕利安適之因,舉作用也。心堪任性,指其體也。
論「豈無經亦說有身輕安耶」,經部問也。既有經說有身輕安,如何唯是心堪任性?
論「雖無非說至應知亦爾」,有部釋也。此如身受非是色身,即是五識相應受也。輕安亦爾。
論「如何可立此為覺支」,經部難也。若五識相應有輕安者,如何可說此為覺支?此難絕也。今詳此難非為切當。即心輕安當非皆是覺支,如何五識輕安令是覺支?
論「應知此中至身堪任性」,此文經部釋經與有部不同。經說身輕安性,即是色身有堪任性,身中輕觸。
論「復如何說此為覺支」,有部難也。覺支是心所,輕安是色法,如何可說此為覺支?
論「能順覺支至心輕安故」,經部通也。由入定時身輕安性,隨順定中心輕安故,名為覺支。
論「於餘亦見有是說耶」,有部問也。於餘亦有如是相從立名耶?
論「有如經說至得名無失」,引經例釋。亦見餘處嗔及嗔因緣名嗔恚蓋,見、思惟、及勤名為慧蘊。雖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經部亦許有心輕安,而無別體,即思差別。唯定心有,於散即無,五識相應理即非有。身輕安者即是輕觸,身輕利因。《正理論》云「有作是言:此中既說身輕安故,非唯心所說名輕安。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說故。然五識身相應諸受說名身受。有作是說:設有輕安,體非心所。然此中說心所法故,不應說彼,以能隨順覺支體亦名覺支。謂身輕安,能引覺支心輕安故。
亦見餘處,嗔及嗔因名嗔恚蓋,見、思惟、勤名為慧蘊。雖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今詳此《正理》既言有作是說敘兩師說,有人所釋似不得意。亦見餘處已下,似通述彼計,非是欲說五識輕安名覺支也。《婆沙》上下無說身輕安名覺支故。設有此說,是引證自宗,即是別有經說身輕安名覺支也。
論「心平等性至說名為捨」,《正理論》云「心平等性說名為捨。掉舉相違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為捨義。」述曰:心平等性即指其體。對治沈掉不平等性,故名平等。掉舉相違,舉所治也。掉行麁動,違捨義強,所以偏說。如理所引等者,釋捨義。謂捨是善性,是如理心引生,能調伏心令不越所作。此論「無警覺性」者,即是無掉舉也。
論「如何可說至二相應起」,難也。通中作意是有警覺,善中行捨是無警覺,如何同一剎那二相應起?
論「豈不前說至難可了知」,論主答也。
論「有雖難了至而不乖反」,外重難也。
論「此有警覺至有何乖反」,答也。作意有警覺,捨即無警覺。二體既殊,有何乖反?
論「若爾不應至皆互相應」,外重難也。一有警覺、一無警覺,二既有殊,如何同緣一境?又若有警覺與無警覺二得相應,亦應一切貪、無貪等皆互相應。
論「如是種類至應知亦爾」,答也。如是體別、用殊種類所餘諸法,此中應皆引來為例。如彼用別同一心起,今於此中捨及作意同一心起,應知亦爾。
論「慚愧二種如後當釋」,指下釋也。
論「二根者謂至大善地法」,《正理論》云「已得、未得境界,耽著希求相違,無愛染心名為無貪;於情非情無恚害意,哀愍種子說名無嗔。」
論「言不害者謂無損惱」,《正理論》云「與樂、損惱有情相違,心賢善性,說名不害。」
論「勤謂令心勇悍為性」,《正理論》云「於諸已生功德、過失,守護、棄捨。於諸未生功德、過失,令生、不生。心無墮性,說名為勤。由有此故,心於如理所作事業堅進不息。」依《正理論》,於善法中更立欣、厭,然不遍於一切善心。故彼論云「說二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善心審觀無量過患法性,此增上力所起順無貪心厭背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善心希求過患出離對治,此增上力所起順其證修心欣尚性。此於離喜未至等地亦有現行,故非喜受,與此相應名欣作意。此二行相更互相違,故一心中無容竝起,是故此中不正顯說,大善地法性不成故。
亦有喜根、厭行俱轉,定無有欣、厭行俱轉。為表此二定不俱行,說二及言,行相違故。」又《阿毘達磨論》云「欣謂欣尚。於還滅品見功德已,令心欣慕隨順修善。心有此故欣樂涅槃,與此相應名欣作意。厭謂厭患。於流轉品見過失已,令心厭離隨順離染。心有此故厭惡生死,與此相應名厭作意。」又《婆沙》二十八云「評曰:有別法名厭,非慧非無貪,是心所法,與心相應。」此說在復有所餘如是類諸心所法與心相應。然見蘊說苦、集、忍智名能厭者,由彼忍智與厭相應故名能厭,非厭自性。又《婆沙》一百九十六,評家別說有厭體。與前文同。
此厭唯善,通漏、無漏。又《婆沙》一百四十三亦別立欣、厭。然諸小論多不說者,以非恒起不遍善心,不說以為大善地法。諸心、心所有相應起,非自力起,有二十八,通中除慧,善大地十,煩惱地除無明一,不善地二,不定取二謂尋、伺。有自力起非相應起,有十六法,謂小惑十,不定中六謂貪、嗔、慢、悔、睡眠及疑。其睡眠所以是自力起者,由於睡位起貪、嗔等及諸善心。此是貪等、善等隨眠而起,非是眠睡隨貪等起。故《婆沙》五十云「睡眠、惡作雖亦獨立而不離二,不立結中。問:若爾,貪等應是亦自力起亦隨從起。
答:於睡眠中若自力起、若他力起,或皆隨眠,故相無差別,所以不說。又雖隨眠起,性不隨彼成不善等,故不別說。亦相應起亦自力起,謂有二法,謂大惑中無明及通中慧。若作五見則自力起,餘即相應無明。若與九種隨眠、十種小惑及與悔俱則是相應,不共無明則是自力。非相應起非自力起,謂有一法,即是心王。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三明大煩惱地法。兩重依主,如文可知。此有四句。有唯染非遍,謂忿、覆等,及貪、嗔等,并無慚等。有遍染非唯,謂通中十。有遍亦唯,謂大惑地。非唯非遍,謂即尋、伺、睡眠、惡作。唯善心所非染性故,染言已簡。
「論曰至無智無顯」,此釋無明相也。《正理論》云「癡謂愚癡。於所知境,障如理解、無辨了相,即是無明。無智、無顯故說名愚。」
論「逸謂放逸至所對治法」,《正理論》云「於專己利,棄捨縱情,名為放逸。」述曰:專己利者,如不放逸中釋。
論「怠謂懈怠至勤所對治」,《正理論》云「於善事業闕減勝能,於惡事業順成勇悍,無明等流名為懈怠。由此說為鄙劣勤性,勤習鄙穢故名懈怠。」
論「不信者謂至信所對治」,《正理論》云「心不澄淨、邪見等流,於諸諦寶、靜慮、等至現前輕毀,於施等因及於彼果心不現許,名為不信。」
論「惛謂惛沈至是名惛沈」,此引對法釋也。
論「此是心所如何名身」,問也。既是心所,如何對法說身重等?
論「如身受言故亦無失」,答也。如言身受,非即是身而是心所。言身惛沈,義亦應爾。《正理論》云「[夢-夕+登] 瞢不樂等所生心重性,說名惛沈。由斯覆蔽,心便惛昧無所堪任,瞢憒性故。由是說為輕安所治。」
論「掉謂掉舉令心不靜」,《正理論》云「親里尋等所生令心不寧靜性,說名掉舉。心與此合,越路而行」。
論「唯有如是至煩惱地法」,總結數也。
論「豈不根本至掉舉放逸」,此舉本論難也。本論六中不說惛沈,大地法中復取其五合成十數名大煩惱地法,今將本論難唯有六。
論「天愛汝今至不閑意旨」,總非難也。汝但知本論說十之言,而不知彼後五即是大地法也。惛沈就勝雖障等持,明其體性誰無掉舉?既同唯遍染心,如何非是煩惱地法也?
論「意旨者何」,此却問也。
論「謂失念至及邪勝解」,廣答意旨,如文可解。問:失念、不正知、邪勝解、心亂及非理作意,何故本論說此五法而許通入大煩惱地,受等五法而不入耶?答:仰測論意,由此五法於善品中所起業用順自名體;於染分中所起業用違自名體故,染位名失念、不正知、邪勝解、心亂、非理作意等相違名也。受、想、思、觸、欲,於染、淨位中所起業用不失本名,故不重說。論主將為有過,不勞廣釋。
論「故說若是至謂除前相」,廣作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有執邪等持至與此不同」,敘異說四句也。
論「又許惛沈至於誰有過」,通惛沈入大煩惱地,與本論說不同難也。共許惛沈與餘掉舉等通與一切煩惱相應,其義是同,而不說在大煩惱地,於誰有過?此即乃是不立者過,非我有過,與餘同故。
論「有作是言至非至掉舉行」,此敘異釋惛沈不入大煩惱地所以。此是《雜心》等釋。《正理論》釋本論意云「然此惛沈無明覆故,本論不說為大煩惱地法。有言:彼論說無明名唯目惛沈,相相似故,無明性是大遍行故。是此地法,不說而成。」准上論文,此云本論十煩惱地說無明者即是惛沈,惛沈相似無明。所以不說無明者,無明與一切染心相應,不說而成故。《正理》有說此名總目二義。已上論文,此說本論大煩惱地法中,說無明者名一,所目通二,謂無明、惛沈。
論「誰惛沈行至不俱行故」,論主難《雜心》等釋。誰有惛沈而無掉舉?誰有掉舉而無惛沈?此二未嘗不俱行故,何得有惛沈行順等持也?
論「雖爾應知隨增說行」,外人答論主也。雖掉舉、惛沈二常俱行,而惛沈偏增者名惛沈行。
論「雖知說行至建立地法」,此縱奪外人也。
論「故此地法至俱起非餘故」,總結成也。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已下半頌第四釋不善地法。有兩重釋,如前可知。頌云「唯遍不善心」者,此有四句。有不善非遍不善,謂忿等七及不定中嗔。有遍不善非唯不善,謂大地十,大煩惱六,不定中尋、伺。有遍不善亦唯不善,謂不善地二法。有非唯不善非遍不善,謂小惑三,不定之中睡眠、惡作、貪、慢、疑等。唯善心所,不善已簡,不勞唯、遍。
「論曰至如後當辨」,指下釋也。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五,有一頌釋小煩惱地法。有兩重釋,如前可知。謂以小分染污心俱,故名為小。
「論曰至煩惱地法」,釋小義也。一唯修所斷、二唯意識地起、三唯無明相應、四各別現行。大善地法不與一切染心相應,煩惱之名以簡此法。尋、伺雖通染心,闕四義故,不名為小煩惱地法。大煩惱地、大不善地雖復唯與無明相應,闕三義故,不得名小。慢、疑二種雖唯意地起,唯無明相應,各別頭起,非唯修斷,闕一義故,不得名小。惡作一種雖唯修斷,唯意地起,以非唯與無明相應,雖別頭起,不名為小。睡眠一種雖唯意地,闕三義故,不名為小。貪、嗔二種雖復唯與無明相應,各別頭起,闕二義故,不名為小。前之四地皆名為大,此之一地不得大名者,通大地法以遍一切心故名大,大善地法以遍一切善心名大,大煩惱地以遍一切染心名大,大不善地以遍一切不善心故名為大。又上四地法皆竝頭起,故名為大。
論「此法如後至當廣分別」,指後釋也。
論「如是已說至尋伺等法」,已下第六明不定也。言不定者,謂不定入餘五地故,故言不定。惡作、睡眠、尋、伺等法者,此舉四法等餘貪、瞋、慢、疑。《婆沙》四十五云「睡眠、惡作、怖、尋、伺心。」又七十五云「評曰:應作是說:此心所中應別說怖。所以者何?有別心所與心相應是怖自性,此即說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心所法內,非諸煩惱。復說怖唯欲界;上界言怖,於厭說怖。」又云「問:若爾厭、怖有何差別?答: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怖唯欲界,厭通三界。復作是說:怖在煩惱品,厭在善品。
復作是說:怖染污無覆無記,厭唯是善(准上,怖不通善,厭唯善性) 。」《正理論》云「類言為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准此論文,不忍等法既是小煩惱類,亦是少分染心相應,各別頭起,唯修所斷,在意識地,唯無明相應。又此忿等,大乘中說謂嗔分等,故是假法。此宗皆是實有性,故《正理論》云「如前所說一切心所,應知其性皆是實有。所以者何?非一品類所緣義中,種種行相俱時起故。一體同時,如所緣義,差別行相無容有故。
然由餘法所制伏故,見其相續變異而起。現見清油、垢、水、風等勢力制持,燈相續中便有明、昧、聲、動等故。」已上論文。然諸心所差別功能難可了知。且如睡眠、惡作,非唯不善,而取一分入十纏中。尋亦雖通無漏,而為道障。勝解、定、慧雖通三性,而立五分法身。一種五根,三是通攝,二是善地。如是等類法性難知,心所相翻義亦如是。古來相傳廢立,依此論有四十六種,謂大地法十至不定有八。於四十六中,如大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以通三性或通二性,故此十四不別翻名。
餘三十二中總有二類:一淨品有十,謂信等;二染品有二十二,謂大煩惱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煩惱地十,及貪、嗔、慢、疑。若於染中通五斷、遍六識者,即正翻入淨。若不通五斷、不遍六識者,但可傍翻。總有十法,謂大煩惱地法六,不善地法二,及與貪、嗔。大煩惱地法六中翻癡為無癡,無癡即是大地慧故,故於善中不立無癡。翻放逸為不放逸,翻懈怠為精進,翻不信為信,翻惛沈為輕安,翻掉舉為行捨。不善地法二中翻無慚為慚,翻無愧為愧。不定中翻貪為無貪,翻瞋為無瞋。
於小惑中,害雖不通五斷、非遍六識,而亦翻者,以過重故惱亂菩薩、障趣菩提。菩薩將證無上菩提,仍起欲、恚、害覺,所以別翻。餘九及與慢、疑,二義不具,但可傍翻,非正翻也。謂餘九及疑,非通五斷、非遍六識。慢雖通五斷,而不遍六識,故不翻也。此十一種但可傍翻者,就中有二:一約等流門翻、二約行相相似門翻。言等流者,謂是本惑等流果故。忿、恨、嫉是嗔等流果,翻入無嗔。惱是見等流,翻見取為正見,正見即是大地中慧,所以善中不可別立。覆或是貪等流,翻入無貪;或是癡等流,翻入無癡。無癡是慧,故於善中不別立也。
慳、誑、憍、欲貪等流,翻入無貪。諂是諸見等流,翻入正見,正見還是慧數,故善不立。約等流門但翻得九。慢、疑本惑,非等流故,二種不可翻也。害雖是嗔等流,過重別翻,已如前釋。言約行相相似翻者,如忿、恨、嫉、惱與嗔行相相似,翻入無嗔。覆若貪等流,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若是癡等流,與癡行相相似,翻入無癡,即是慧攝。慳、誑二種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諂謂諂曲,翻曲即為正直,正直是捨。《品類足》第三云「身正直,心正直。」憍之與慢,憍自傲逸,慢陵蔑他、不恭敬師。若不憍、慢,心便恭敬,敬即是慚,翻入無慚。疑謂猶豫不決行相,若能正決即是智慧,翻入慧中。害雖似瞋,過重別翻,已如前釋。
論「此中應說至決定俱生」,上來五頌辨大地法等。自下有四頌,大文第二辨心、心所決定俱生。於中有二:初三頌辨欲界俱生、後一頌明上界俱生。此三頌釋欲界俱生。
「論曰至無覆無記」,此即總分欲界心可為五類也。下釋五品,即為五數。
論「然欲界心至至二十三」,此第一釋善心起數,如文可解。
論「惡作者何」,自下便釋惡作。此問起也。
論「惡所作體名為惡作」,略釋名體。
論「應知此中至心追悔性」,廣釋體也。謂不稱情所作事業,名為惡作,非是不如理事名為惡作。如不善悔,緣善所作。能追悔心緣其惡作,從境為名。即是有惡作故名為惡作,是多財釋。准下三喻,有三義釋:一從所緣得名、二從所依得名、三從因受稱也。
論「如緣空解脫門至說為不淨」,從所緣境立此名也。
論「又見世間至說為惡作」,從其所依立此名也。
論「又於果體至名宿作業」,此是從因受其稱也。
論「若緣未作事云何名惡作」,問也。謂若有所作,此可說為從境等故名為惡作。若有追悔不作之事,何得相從名惡作耶?
論「於未作事至是我惡作」,答也。謂即不作亦名惡作。如有人言:「我於今日不施此物,是我惡作。」此即是作,此之不作亦名惡作。《婆沙》三十七云「此中惡作總有四句:一有惡作是善,於不善處起。二有惡作是不善,於善處起。三有惡作是善,於善處起。四有惡作是不善,於不善處起。」
論「何等惡作說名為善」,問也。
論「謂於善惡至二處而起」,答也。謂於善不作、於惡作中心追悔性、名之為善。於惡不作,於善作中心追悔者,不善。惡作皆悉依於善及不善二處而起,或皆依作、不作二處而起。
論「若於不善至謂尋與伺」,此第二釋不共心品。
論「何等名為不共心品」,此問不共心品法也。
論「謂此心品至貪煩惱等」,答也。謂不共心者,不與貪等煩惱相應名為不共。《婆沙》三十八有二說,云「第一師說:唯見所斷,不與貪等、忿等相應,自力而起,名為不共。以修所斷忿等相應,非自力起,不名不共。第二師云:通見、修斷。不與貪等本惑相應,皆名不共。忿等相應,非自力起,皆是不共。」准此論文,第二師釋不與隨眠相應起故名為不共。此中俱起,依前師說,唯是見道。問:此中所說不共無明,於何位起?答:若諸異生由勝解力,發起正見或起邪見,心勞倦時數數間起迷四諦理不共無明,謂緣四諦不欲、不忍、不了行相。
准《正理論》釋頌「唯」字,即不共通二十一也。《正理》釋頌中「見俱唯二十」,云「頌唯言者,是簡別義。謂唯見俱,定有二十。表不共品中容有惡作等,謂若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俱,非餘煩惱,貪、慢二種,欣行轉故。惡作然慼行相轉故。嗔外門轉,行相麁故;惡作行細,內門轉故。疑非惡作俱,疑不決定,惡作決定,故不俱起。有身見等,欣行轉故,極猛利故,惡作不爾。然此惡作依善、惡行事處轉故,諸見不爾,故不相應。邪見一分雖慼行轉,而二因故,非惡作俱。言二因者,謂極猛利、理處轉故。是故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俱。
」詳其惡作具六義:一愁慼行,違情方起故。二內門轉,審察是非故。三行相細,諦思方起故。四決定故,解知方悔故。五不猛利,追戀心昧故。六但緣事,緣善、惡行故。邪見雖有四義,無二義故,非惡作俱。《正理》但云「或惡作俱有二十一」,即是不共無明,通修所斷,故知亦取後師義也。
論「於不善見至說為見故」,釋不善見,同不共品有二十也。如文可解。
論「言不善見至或戒禁取」,釋三不善見也。
論「於四不善至貪等隨一」,此第二釋貪等俱起。
論「於前所說至加忿等隨一」,第三釋忿等也。
論「不善惡作至第二十一」,此第四釋不善惡作相應品也。
論「略說不善至有二十一」,總結上也。
論「別於無記至謂尋與伺」,第四釋有覆無記相應品也。性是染污,能有隱覆,名為有覆。體非巧便,無果記故,名為無記。
論「欲界無記至應知如前」,釋。此出有覆無記體也。
論「於餘無記至并不定尋伺」,此第五釋無覆無記。體非染污,不障聖道,無果記故,名無覆無記。
論「外方諸師至心所俱起」,敘異師說。異師意云:憂如喜根,非唯有記,由此惡作亦通三性,此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正理論云》「然此惡作通善、不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不成就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戀:我頃何為不消而食?我頃何為不畫此壁?如是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察未起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作理同憂根,故說惡作有如是相,謂令心慼惡作心品。若離憂根,誰令心慼(名省察誤) ?」
論「應知睡眠至如例應知」,此述睡眠遍前一切心品中故,皆悉無遮。睡眠無夢,性唯無記;據有夢說,故通三性。即不定中總有四例:一貪、瞋、慢、疑唯自力起;二惡作善及不共俱起通二、不善自力、善即共起。三睡眠有時亦容與一切心品俱起。四尋、伺定與欲界一切心品俱起。
論「已說欲界至當說上界」,自此已下一頌第三明上界也。
「論曰至如欲界說」,文中有三:一明初定、二明中間、三明二禪已上。此文第一明初定也。不定除瞋、惡作、睡眠,小惑除七,不善地二,餘皆同欲。以於上界無不善法眠、惡作故。
論「中間靜慮至餘皆具有」,此第二明中間禪也。此地除尋與初禪異,自餘心所皆同初定。
論「第二靜慮至如前具有」,此第三明二定已上。文中有二:一正釋、二引證。此文初也。二定已上如前所除,兼伺、諂、誑,自餘皆與中間定同。
論「經說諂誑至令還問佛」,第二引證,如文可解。梵王不知四大若無漏定,依六禪地皆容可盡、皆悉能斷,第四靜慮修煩惱故。若有漏定,唯空處近分,唯此近分能盡色故。
論「如是已說至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兩頌,大文第三簡相濫也。
「論曰至所敵對法」,此釋第一對中無慚相也。「於諸功德」,謂尸羅等。「及有德者」,謂親教等。此二是無慚境,故言「於」也。於此二境不尊敬故,名為「無敬」。不崇重故,名「無崇」也。或如次第各屬其一,於德不敬、於人不重。於諸功德無所忌難,於有德者無所隨屬,此無慚相。「即是恭敬所敵對」者,明能治也。
論「為諸善士至能生怖故」,此釋第二無愧相也。「為諸善士所訶厭法說名為罪」者,出罪體也。即不善法無愧境也。「於此罪中不見怖畏」者,明無愧行相也。「此中怖言顯非愛果能生怖故」者,釋怖名也。此之怖言,因受果名,以不善果能生怖故,故名為怖。即是無愧不見惡果,名不見怖。惡果有二:一是現果,譏毀謫罰等;二異熟果,三惡道等。
論「不見怖言至名不見怖」,外問。無愧行相名不見怖,為見怖果而不生怖名不見怖?為不見怖果名不見怖?
論「若爾何失」,反問。
論「二俱有過至應顯無明」,外出過也。「若見而不怖應顯智慧」,《正理論》意,慧是邪見,慧為體故名為智慧。邪見雖見三惡道等,而撥因果相屬之理,故無怖也。「若不見彼,怖應顯無明」者,無明無智,不了因果,名不見也。
論「此意不顯見與不見」,論主答也。不見怖言,不顯見與不見。
論「何所顯耶」,外人問也。既不離二,更何所顯?
論「此顯有法至說名無愧」,論主答也。此顯無愧別有體性,非是無明亦非邪見,與二為因,名為無愧。即是無愧與邪見無明為因,令雖見不怖、或不見彼怖。
論「有餘師說至說名無愧」,述異說也。此師意說:造罪之時,觀自無恥是無慚相,觀他無恥是無愧相。無恥是同,就自、他別。
論「若爾此二至云何俱起」,外人難。觀自即緣自,觀他即緣他,此二境別,云何俱起?
論「不說此二至說名無愧」,餘師答也。就勝而說,非是別緣。
論「慚愧差別至說名為愧」,翻第一釋,可知。
論「翻第二釋至說名為愧」,翻第二釋,可知。《正理論》云「趣向如理,自、法二種增上所生。違愛等流心自在性,說名為慚。」述曰:慚以不作惡為義。聖道、涅槃皆名如理,善心趣彼,舉所依也。自增上者,即恐自落三塗。法增上者,即恐廢傳法。二增上力所生,舉其因也。愛等流,即無慚。違無慚,即明對治。由此不為惡法所牽,名自在性,指其體也。《正理》又云「愛樂修習功德為先,違癡等流、厭惡劣法,說名為愧。有說:怖畏謫罰、惡趣、自他謗因,說名為愧。」述曰:愧以滅諸惡為義。愛樂功德為先,舉所依也。癡等流,即無愧。違無愧者,即明對治。劣法,謂諸有過失法。於中生惡,即作用也。有說已下,敘有別釋。現遭屈辱為讁罰,當來三惡為惡趣,己遭塵點為自謗,令他受謗為他謗。此四法因,謂諸煩惱。於如是因生怖畏,亦舉作用。
論「已說無慚至謂除前三相」,釋第二對愛、敬相別。與忻相應信,名之為愛,即是愛樂可忻尚法。貪染前境亦名為愛,即是染著愛也。由此愛妻子等,是染著愛;愛師長等,是信愛也。緣滅、道諦忻相應故,亦信亦愛。緣苦、集諦厭相應故,是信非愛。染愛貪故,是愛非信。
論「有說信者至謂有敬等」,述異說也。此師意說:信是忍許有德,由此為先方生愛樂,故信非愛,信因愛果故。敬謂敬重,以慚為體。
論「有慚非敬至謂緣滅道慚」,此第二師,成兩句也。於忻上境名敬名慚,於厭劣境是慚非敬,故成兩句。
論「有說敬者至故敬非慚」,此第三師釋慚、敬。此師意說:敬是有所崇重,由此為先方生慚、恥,即敬為慚因也。
論「望所緣境至謂除前三相」,四句分別,如文可知。
論「如是愛敬至無色界無」,此明界通局也。無色界中無色身故,不能緣他起敬愛也。亦不緣下佛世尊等,故無有敬。
論「豈不信慚至無色亦有」,問也。
論「愛敬有二至無色界無」,答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差別云何」,已下一頌第二明尋、伺、慢、憍別也。
「論曰至細性名伺」,此釋尋、伺二別相也。
論「云何此二一心相應」,經部問也。麁、細相違,如何許二一心俱起?
論「有作是釋至俱有作用」,有部答,如文可解。
論「若爾尋伺至體非凝釋」,此是麁、細之因,體非麁、細。第一難也。
論「又麁細性至應有尋伺」,第二難也。此即應至上地亦有,如何唯至初定有耶?
論「又麁細性至以別尋伺」,第三難也。麁、細無體,何得有實尋、伺體耶?
論「復有釋言至於理何違」,敘異釋也。
論「若有別體至俱時起故」,難也。麁、細一法上下不同,如何俱起?此經部宗不許有別體性。
論「若言體類至別相云何」,縱釋,徵也。
論「此二體類至顯其別相」,答也。
論「非由上下至有上下故」,此重難也。
論「由是應知至一心相應」,總結難也。
論「若爾云何至具足五支」,有部難經部也。
論「具五支言至故無有過」,經部答也。《正理論》云「若爾麁、細性相違故,不應尋、伺一心俱生。雖一心中二體可得,用增時別,故不相違。如水與酢等分和合,體雖平等,而用有增。麁心品中尋用增故,伺用被損有而難覺。細心品中伺用增故,尋用被損有而難覺。若謂酢用一切時增故非喻者,此言非理,我不定說以酢喻尋、伺喻於水,但有用增者即說如酢故。若心品中尋、伺二法隨用增者,即說如酢,微便喻水。由是尋、伺雖心中體俱可得,用時別故,而無一心即麁即細。如貪癡性雖竝現行,而得說心為有貪行。隨何心品有法用增,由此為門總標心品。
論「如是已說至故名為慢」,自此下釋慢、憍差別。此即慢相。《正理論》云「慢謂對他心自舉性,稱量自、他德類勝、劣,若實不實,心自舉恃陵蔑於他,故名為慢。」
論「憍謂染著至無所顧性」,釋憍相也。《正理論》云「憍謂染著自法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於自勇健、財、位、戒、慧、族等法中,先起染著心生傲逸,於諸善本無所顧盻、故名為憍。」於諸善本無所顧者,謂由心傲,於諸善業不欣修習。是謂憍、慢差別之相。
論「有餘師說至差別之相」,自此已下敘異說也,如文可解。准上論文,慢謂方他、憍唯自傲,是謂慢、憍二相差別。
論「如是已說至名義差別」,自此已下有一頌,大文第四明心、心所眾名義也。
「論曰至故名識」,就長行中有二:初唯釋心王眾名,後通釋心、心所眾名。此釋心王。以三義別,立三種名。梵云質多,此言心,是集起義,謂由心力引諸心所及諸一切所作事業,如樹界之心,集起皮膚及枝葉等。梵云末那,此言意,是思量義,以心能思量故名為意也。梵云毘(毘必反) 若南,此言識,是了別之義,謂心於境能了別故謂之為識。
論「復有釋言至而體是一」,述異說也。界是性義、因義。淨、不淨品緣境差別,作種種因差別不同,故名為心。如一樹心與大小枝葉種種不同而為界性。餘文易了。
論「如心意識至而體是一」,類釋心所。於中有二:一結前引後,二釋心、心所眾名。此即初也。
論「謂心心所至等和合故」者,第二釋眾名也。即心、心所五義。然心王三義別,故立三種名依訓詞釋。心、心所五義亦訓詞釋。以託依根故,名有所依等。又所依等三,亦可說名就多財釋。相應一種,唯訓詞釋,等和合故,名相應故。有所依、有所緣,如文可解。有行相者,即於所緣品類差別起行相故。准此論文,即是能緣心法,於所緣境品類不同,行解心上起品類相。如鏡照物,如其物類於鏡面上有種種像差別之相,與其心法不即不離,非如像色與鏡不同。問: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何故十六行相中但言唯慧?答:准《正理》有三解。
一解意云: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不同十六行相亦以慧為體,但是心、心所等於所緣品類相中有能取義名有行相。又解:諸心:心所亦是有慧行相,名有行相。若爾,慧不自有,如何得說慧有行相?答:此中行相亦以慧為體,而言諸心、心所者與行相等。行相於所緣,起必俱時,相從總名行相。猶如諸漏同時諸法,體非是漏,以同對治總得漏名。此亦如是。又解:或依無間亦說有聲,如有所依,故無有過。謂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識相應諸心所法,與所依識亦俱時生,識之所依唯無間滅,有行相理應知亦然。
泰法師云:「依《婆沙》,影像相非蘊、處、界攝,亦非所緣緣。然心、心所皆同取慧所現行相名同行相。」瑜師又云:「不同行相違諸處文。」詳泰法師云非蘊、界、處攝,恐非盡理。若非三科攝,即是無法,不得言其同、異;若是有法,不合不攝。既云是慧之相,理合攝入行蘊。若通諸心、心所,即合攝屬四蘊。如何說全不攝耶?故相應法名同行相。言行相者,行解之相名為行相。或名相應,等和合故。
論「依何義故名等和合」,問等和合義。
論「有五義故至皆平等故」,釋和合義,可知。
論「事平等者至各各亦爾」,逐難釋也。有人云:一、所依平等,謂必同所依根。意識及相應法有一種依,謂無間滅意根。五識及相應法各有二依,一同時依止根、二無間滅意根,隨應皆是所依平等。此文欲攝二種所依,故不別言同一所依。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依者,且據別依,故說六識及相應法名同一依。又解:所依平等,此顯六識及相應法各同一依。故解相應因中云「此中同言顯所依一」,雖復五識亦依意根,此文且據同時依說。二、所緣平等,謂必同所緣。於所緣中,或時緣一或復緣多,隨應皆是所緣平等。
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緣者,且據別緣一法說也。若不爾者,如無我觀,除自相應、俱有,通緣一切,此豈同一所緣?又解:所緣平等,此顯六識及相應法各同一緣。故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所緣。雖復亦有緣多境者,此文且據緣一境說。三、行相平等。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緣何境各起行相,或緣一法各一行相,或緣多法各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別,隨應皆是行相平等。以多現時各有多相,故不言同一行相。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者,且據緣一境相似義同,理實皆別。又解:行相平等,此顯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名同一行相。
故諸論說心、心所法同一行相,雖復行相各別不同,據相似同故言同一行相。雖復亦有緣多境時多行相現,各互相望而不相似,此中且約緣一境說。詳其此釋同一所依、同一所緣、同一行相,不得論意。論言同一所依者,非謂所依唯一根故名同一所依,是心、心所法雖多不同,共一所依,名同一所依。若一若二皆名同一,如何得說所依雖二且據一說?同一所緣者,謂心、心所雖復不同,若想緣青,受等亦緣青等,由此故說同一所緣。即心、心所法共緣無量百千多法雖復不同,所緣共故,皆名同一所緣。如何將無我觀難一所緣?即自解:云且據一說。同一行相者,心王起一青行相時,諸心所等亦同起此相;如心王緣多境時起多行相,心所亦爾,名同一行相。
論「已說心心所至何者是耶」,自下大文第二,有十四頌明非色非心不相應行。初一頌列不相應總別名,後十三頌一一牒釋。此文初也。
「論曰至不相應行」,「如是諸法」者,總舉不相應法。「心不相應」者,簡心、心所。「非色等性行蘊所攝者」,簡色及無為法。「是故名心不相應行」,略結名也。廣應言非色非心不相應行,今但言不相應行,亦得簡諸法盡。言不相應,簡一切心、心所;言行,行是行蘊,簡色、無為。由此諸論多存略名。有人自釋頌云:等謂等取句身、文身。類謂流類,即是得等。今案此論,心不相應但有十四。若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云「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詳光師以二說不同,廣為問答。此論雖不別說和合,亦不述無。
《正理》釋此論頌言等和合,故知不是兩論相違。若謂不說即是無者,此論頌中不說怖等,應無其怖。怖等既不定無,和合寧知非有?今詳此論只是略而不論,非是所明之外更無心所。心所既爾,和合應同。不依論文,信自胸襟問答往還,徒煩紙墨。自云《品類足論》不說非得,說有十三,同《俱舍論》。又云:彼論云「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不相應。」《法蘊足論》第十同《品類足》。彼論既言所餘如是類法,焉知唯有非得?此論不說更無,《正理》不彈《俱舍》。六足言有所餘,《正理》說有和合。餘文皆通兩解,《正理》更無異端。教既分明,理須依釋,故知十四之外更有不相應行。《婆沙》說言類者,顯是餘師所計度法。《正理》云類者,顯餘所計度法,即前種類,謂有計度離得等有蘊得等性。與《婆沙》少同也。
論「於中且辨得非得相」,自下有十三頌,別釋不相應也。前五頌明得、非得。就中,前一頌明得、非得自性,後四頌明得、非得差別。此文初也。
「論曰至與此相違」,此明得、非得相。然此得名,有總、有別。總名得者,得及成就皆名為得。非得亦爾,捨及不成皆名非得。別名得者,曾來未得及得已失,將成就法得至生相,初獲名得。二者得已不失,得至現在,名為成就。即是先不屬己,初獲屬己,名之為得。此謂生時決定屬己故名之為得,未在身故不名成就。成就謂得現在於身。捨及不成亦准於得。若望同類,即唯初剎那生相名得,最後剎那滅相名捨。爾時非得至生相故,於其中間雖後後念至其生相,然此類法恒名成就,非今獲故,此類之得現在身故。
若別望剎那三相前後者,生相定獲,此時名得,至住、異相時總名成就,至滅相位方名為捨,落謝過去名不成就。於諸論中依總類說,不約剎那。故《婆沙》、《正理》四通行等,皆約初剎那生相名得,非於後念。若就諸法,具得、成就,及捨、不成,四種差別即有不同。如非想見惑,唯有成就及捨、不成,無有得也。以無始來恒成就故,後雖容斷,必無退故。若利根無學諸無漏法,有得、成就及不成就。在凡位時名不成就,金剛心時名之為得,盡智已去名為成就。無其捨也,至無學位更無退故。涅槃捨時,無非得故。若有得、捨,定有成就、不成就。
所以最初得至生時不名成就,以彼身中成就非得故。最初非得生時不名不成,以彼身中成彼法故。於生位中正得、捨故,名為得、捨。《正理論》云「得、獲、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說差別名。得有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說名為獲。先已得得,說名成就。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說名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說異生性名不獲聖法。」今詳《正理》,文雖少異,其義亦同。先未得說名為獲者,有二種:一曾來未得,如無漏道等;二得已失,如生上地、生下地等。先未得得說名為獲者,即是於二位初得至生相時。先已得得說名成就者,有二:一無始已來恒成就者、二初得已後第二念去皆名先已得得。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者,非得有二種:一無始已來曾未得者名為不獲,通其前後名為不獲;二謂已得後捨,於初念生相名為不獲,第二念去名不成就。
論「於何法中有得非得」,自此已下明得所依。於中有二: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於自相續至決定如是」,此即答也。總明得等所依有二:一有為法,謂自相續;二無為法,謂即二滅。此即初也。若成他身即趣雜亂。若成非情,即共成有為過,及無情不定過,壞法性故。
論「無為法中至有得非得」,此釋無為得所依也。
論「一切有情至謂一切有情」,此以一切有情無始已來必有無邊闕緣,不生法故。故引對法中云「誰成無漏法?謂一切有情者」,即是非擇滅也。
論「除初剎那至皆成擇滅」,釋定成擇滅。「除初剎那」者,謂苦法忍。「具縛聖者」,簡先離染。「及餘一切具縛異生者」,簡具縛異生未成擇滅,未斷惑故。「諸餘有情」者,舉成擇滅人也,已斷惑故。
論「決定無有至相翻而立故」,此釋虛空無得、非得,非是礙法不生故,非是道力引故。
論「諸有得者至故不別釋」,准釋非得可知。
論「何緣知有別物名得」,自下經部破薩婆多得實有也。此文即是經部師問也。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有部引經答也。「十無學法」,謂八道支,及正解脫、正智。「五支」,五順上分結,成就十無學法,明有得也。已斷五支,明捨得也。
論「若爾非情至乃至廣說」,經部難也。於輪寶等無情之物,於馬寶等他相續中,應亦有得,經說成就七寶故。故知成就是假非實。
論「此中自在至隨樂轉故」,有部答也。
論「此既自在至知有別物」,經部徵。
論「許有別物有何非理」,有部反問。
論「如是非理至是為非理」,經部責無如色、聲等,為其眼、耳現量可知。如貪、瞋等他心智知,如眼、耳等比量可知,以有見、聞用故,故知別有體性。其得既無現量可知,復無用故比量可知,故無體也。既無二量,可知是為非理。
論「若謂此得至理不成立」,經部縱計為生因破。若得是法生因名為有用,無為無生,應無有得。又所得法未得,及已捨,及界地轉易,及離染,彼皆無有法前之得,如何後法得生?又縱計云:若以俱得為生因者,大生、小生復何所作?得能生故。又無情法無俱生得,應定不生。「又具縛者下、中、上惑煩惱現起差別應無。得用無別故。」若謂由餘境界同類因等有差別者,即應由彼餘因諸法得生,得復何用?故彼言得作法生因,理不成立。
論「誰言此得作法生因」,有部反拒。誰言此得作法生因?汝輒為斯難也。
論「若爾此得有何作用」,經部徵也。
論「謂於諸法至建立差別」,有部反難答也。
論「豈不煩惱至應有差別」,經部釋也。
論「若執無得至離未離故」,有部反難。
論「此由所依至未斷義成」,此經部總釋也。所依謂身。所依身中種子斷、未斷別,分其凡、聖,不由其得。
論「謂諸聖者至但假非實」,下別釋也。謂諸聖者見修道力,令所依身種子能生之力,轉變無力異本現起,乃至如是二種但假非實。如文可解。
論「善法有二至亦假非實」,經部敘自宗也。此明成就、不成就也。此當大乘,若生得善種子成就,亦名不成就。若加行善自在現行,名自在成就。竝假非實。生得善種被邪見損,善不得生,名不成就,不畢竟斷種子成就。此當大乘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就。「要由功力修得」者,即加行善。彼法已起,生彼功能自在無損,說名成就。此當大乘自在成就。餘文可解。
論「故所依中至無有別物」,總結可知。
論「此中何法名為種子」,有部問。
論「謂名與色至轉變差別」,經部答也。此即經部有二師執:一色持種、二心持種。此中合說色、心持種。
論「何名轉變」,有部問也。
論「謂相續中前後異性」,經部答也。此是將生果時前色、心上力用起也。
論「何名相續」,有部徵也。
論「謂因果性三世諸行」,經部答也。
論「何名差別」,有部徵也。
論「謂有無間生果功能」,經部答也。
論「然有處說至必不能修」,此經部通經也。經部上文云:若有種子即有隣近生果功能。又云:一切異生二道未起皆成就惑,經說若成就貪即不能修四念住故,此即聖法無由得起。故通經云:彼說耽著貪煩惱者,不能厭捨故名成就。由隨耽著貪愛時分,於四念住必不能修。此說增盛貪位名為成就,非謂但是有種子者不能修也。
論「如是成就至亦假非實」,經部結宗義也。如文可解。《正理論》破經部種子云「且執何法名為種子」,有部徵也。「謂名與色於生自果所有展轉隣近功能,此由相續轉變差別(經部答也) 。名色者何(徵也) ?謂即五蘊(答也) 。
如何執此為種子性?問也。能為善等諸法生因,答也。為總?為別?為自種類(問也。為總一身五蘊為異熟等別?為自類為種) ?若言是總,種體應假,假為實因不應正理(若合諸色、心總為種子,即是假法。假法如無,非種子也) 。
若言是別,如何可執無記色種為善、不善諸法生因(若身中別取色法為種子者,色是無記,如何與善不善為因) ?若自種類善法無間不善法生,或復相違,以何為種?」已上三義徵破。已下經部異師釋種子也。「天愛非汝解種子性。前心俱生思差別故,後心功能差別而起,即後心上功能差別說為種子。由此相續轉變差別,當來果生。」此中意說:不善心中有善所引展轉隣近功能差別以為種子,從此無間善法得生。
或善心中,不善所引展轉隣近功能差別以為種子,從此無間不善法生。已上經部異師立種子也。自下正理破也。「今汝所執功能差別種子,與彼善、不善心,為有別體?為無別體?此無別體,豈不許善為不善種,及許不善為善種耶?誰有心者,執煖與火無有別體,而復執言唯煖能燒、火不能燒?云何能感那落迦等諸異熟果?不善心中安置能感可愛異熟,善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復云何感末奴沙(人也) 等諸異熟果?淨善心中安置能感非愛異熟惡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乃至廣說。具如彼也。
論「毘婆沙師至實而非假」,結有部示宗義也。
論「如是二途至我所宗故」,評薄兩宗說也。
論「已辨自性差別云何」,自下明得、非得差別。
論「且應辨得」者,辨差別中,先明得、後明非得,故言「且」也。自此已下有兩頌半明得差別。此一頌半,五門分別。
「論曰至各有三得」,此明三世門也。言三得者,有其二義:一三世得不據在法前後,雖是法前仍名未來,雖是法後仍名過去。二法前、法後、法俱三得不據世別,雖是過去仍名法後,雖是未來仍名法前。今此中言三世各三者,是據三世分得為三,不據法前後也。過去法有三世得者,如過去世有一善心,橫望今日,已前所有得起,若在法前、法俱、法後皆名過去。即如今日現起剎那名現在得,此現在剎那後所有得名未來得,其過去世法於未來無前得。得無決定,隨起說前後故。若現世法得,即法前名過去,法俱名現在,法後名未來。
若未來世法得,法前通三得,法後、法俱唯未來。《婆沙》一百五十八明法前、法俱、法後得不同。此文明三世得。然就法辨得,即有四種,謂法前、法俱、法後,非法前法俱法後。若能得辨法,即有六種:一唯有法俱得,如異熟生等,由力劣故。二唯有法前得,謂如見道三類智邊修世俗智,畢竟不生故。三唯有法俱得及法後得,如別解脫戒等,無逆得故。四唯有俱得及法前得,如道類忍等,即此剎那時捨故。五具有法前、法俱、法後三得,如所餘善、不善等,有逆得、追成,行三世故。六有非法前、法後、法俱得,謂得二滅,所得法無三世故。必無有法唯有法後得,以可得法至現在時必有得故。如道類忍唯有法前、法俱者,以不定故。若現起者、若未來者皆容有二得,不應言各有一得及定有二得。若爾,同四行相隨從義過。若定法俱,過如後述。
論「又善等法至無記三得」,此三性分別也。三性法得與所得法雖定同性,然得起時所由即異。諸有為法由所得法,擇滅由道,非擇滅由命根、眾同分。《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何故得與所得法,性類或同或異耶?答:得有三種,一有為、二擇滅、三非擇滅得。有為法得,隨所得法性類差別,以有為法能有作用引自得故。擇滅得隨能證道性類差別,以諸擇滅自無作用,但由道力求證彼時引彼得故。非擇滅得隨自所依性類差別,以非擇滅自無作用非道所求,彼得但依命根、眾同分而現前故。由此三性之法各自性得得,雖得擇滅不由所得,得非擇滅依眾同分等。道與擇滅同性,同分與非擇滅同性,由此二種雖不由所得,而與所得必定同性,由此三性必同性得。
論「又有繫法至得有四種」,此繫、不繫門也。其所得法有其四種,謂三界繫為三,及不繫法為四。其能得得亦有四種,亦如上說。又所得法有其二種:一者有為,謂三界法及道聖諦;二者無為,謂二種滅。能得之得,唯是有為。所得之法又有二種:一有漏,謂三界繫法;二無漏,謂道聖諦、二滅。能得得亦有二種:一有漏,謂三界繫;二無漏,謂道聖諦。三界繫法是有為故,能得之得從其所得唯三界繫,不繫之法通無為故。非擇滅得從依身繫。其擇滅得從能斷道,道通有漏及無漏故。若有漏道,色無色繫;若無漏道,從道不繫。非擇滅得以隨身故通三界繫。所以有繫法得唯有三種,無繫法得通四種也。
論「又有學法至得即無學」,此明三學門也。學、無學法是有為故,能得之得從所得法是學、無學得。非學非無學通無為故,三種得得,有為有漏,及非擇滅、非學非無學得得。擇滅三種得得,若有學道引得是有學,若無學道引得是無學,若有漏道引得是非學非無學。
論「又見修所斷法至皆非所斷」,此明三斷門也。見斷、修斷法是有為故,得從所得法通二斷也。非所斷法即通三種,謂有為無漏、擇滅、非擇滅。有為無漏得從所得法,唯非所斷。擇滅得從道故,通漏及無漏,有漏修道斷,無漏得不斷。非擇滅得從眾同分、命根故,唯修道斷。餘文可解,故不牒釋。
論「前雖總釋至其中差別相」,自下有一頌就法辨得差別。
「論曰至得亦現在」,此明無覆無記勢力劣故,唯引法俱得,即在三世各自世得。
論「一切無覆至不爾云何」,重問差別。
論「除眼耳通至及俱起得」,答也。二通、變化二緣故,通前、後得。一以勢力勝故、二以加行所引起故,有三世得。
論「若工巧處至得亦許爾」,此明威儀、工巧極善數習,亦許有前、後、俱得。此說心不說色,有覆無記色當無前、後得,況無覆無記色。《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工巧處者,謂色、聲、香、味、觸五處為體。起工巧處者,謂能起彼意、法二處為體。」准《婆沙》一百五十七解欲界威儀、工巧四蘊,即云善習者三世得,解色界威儀即無簡別。復云「一切有覆無記、無覆無記,及威儀路異熟四蘊,彼得世不雜,隨在彼世即唯有彼世得。」准此故知,色界二無記心無前、後得。《識身足論》云「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皆云定成就欲界無覆無記心。」准此文,定有無覆無記心有三世得。
論「唯有無覆至法前後得」,此明有覆無記色也。如文可解。此即初禪、中間靜慮,染心所起身、語表故。自餘諸地更無此業。欲界唯身、邊二見有覆無記不能發業,上地無發業心。
論「如無記法至及後起得」,此明欲界善、不善色無法前得,唯法俱、法後,勢力不能引前得故。此色若在未來,未來得;若至現在,未來、現在得;若至過去,三世得。初無漏心及加行善最初起者,若在未來,未來得;若至現在,未來、現在得;若至過去,有三世得。餘法不同,思之可解。
論「非得如得至不爾云何」,自下有一頌半明非得差別。
「論曰至無記性攝」,第一、三性門也。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非得隨何性類差別?答:彼定不隨所不得法,以相違故。又不隨道,非道所求但依命根、眾同分轉故。隨所依性類差別。問:若諸非得、非擇滅得俱隨所依性類別者,所依或異熟、或唯等流,此二隨何性類差別?答:隨等流性,以義遍故。異熟非遍,故不隨立。問:非得若隨所不得法性類差別,有何過耶?答:斷善根者應成就善,已離欲染者應成就不善,諸無學者應成就染,異生應成三乘無漏法,退果應成果,捨向應成向,二滅非得應是無為。由此等過,非得不可隨所不得。」
論「世差別者至三世非得」,第二、三世門也。過去、未來各有三世,與前得同。現在唯二,無法俱非得,有情之法住現在時必成就故。若現在法,法前為過去、法後為未來。若過去,法前唯過去、法後通三世。若未來,法後唯未來、法前通三世。故《婆沙》一百五十八解非得云「一切非得總有三種: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後;三非彼法前、法後及俱。所不得法亦有三種:一唯有法前非得,謂未來情數等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心等;二有法通有法前、法後非得,謂餘隨所應有情數法;三有法無彼前、後、俱非得,而有非得,謂擇滅、非擇滅。
必無非得可與法俱,以法現在前時,是所得法必有得故,非所得法無非得故。亦無唯有彼法後非得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然諸非得性羸劣故,唯成現在,一一剎那得已即捨。於未得彼法及已捨位,恒有此非得應知。」今詳有部畢竟無涅槃法,以時遠故名為畢竟。若不爾,即合有一類法唯有得無非得,謂無涅槃法非想地惑。有一類法唯有非得而無有得,謂無涅槃法三乘聖人道。即違有得必有非得相翻而立。若謂無涅槃法、三乘聖道亦無非得,即應此人非是異生,無異生性故。
又世親菩薩《佛性論》釋有部無涅槃法,就位建立,非法爾定言一闡提犯重禁等無涅槃法。故〈聲聞地〉中說法爾者,寄客說本。如《唯識論》釋《攝論》云「聞熏習為無漏因,寄客說本。」又《婆沙論》簡唯法前非得云「謂未來情數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心等。」言未來者,簡過、現也。言情數者,簡非情也。言畢竟不生者,簡暫不生法也。如眼識等闕緣不生,皆亦得名畢竟不生,得非擇滅故。此論云「畢竟礙當生別得非擇滅」,即此不生眼亦是未來情數畢竟不生。如何此文即表定是唯見道邊俗智?若言此唯世俗智者,即是《婆沙》闕字。
若通取餘不生諸法,雖無所闕,即與非想過去見惑義同。今解《婆沙》,應改「竟」字為其「定」字。定者即是始、末不生,此即無過,以餘五識等法不是始、末不生法。見道俗智始、末不生,名唯法前;若得非擇已去,即俱名畢竟也。此字應是抄寫者錯耳。又准俱有因,有對造色非俱有因,而名必定俱起;得即或前、或後,不說定俱。若總說者,何不言法俱得雖定俱生,而非因也。前、後、俱得若言決定,如何論言或前、或後。亦不可言總同類說,於此類中有定俱者應須簡故。故知言有法前、後、俱皆是不定,據容有說,非得准此。
又《婆沙》釋無唯法後非得云「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准此文意,所不得法約法種類說有非得。「有頂見惑種類眾多已入過去,雖復但有法後非得在未來者,即有法前非得。」然此文是被難之後重改《婆沙》。然此不順得中六句,應云:以不定故容有二種非得。以非想地過去見道煩惱,於過去世中煩惱未起之前皆容入聖。若未起煩惱即斷見惑,即此煩惱即有法前非得。由此說過去煩惱不得名為唯法後非得。若作此釋,即順得中六句,即同自餘通二非得。由不得此意,被將過去見惑唯法後難,應成四句通難不得,遂改《婆沙》以為四句。見今長安多本流行猶作四句,於後數年重改論文云唯有三句,遂加文遮難,云非無始等一十六字通此妨難。由未得《婆沙》意故,由未盡理。
論「界差別者至是無漏者」,第三界繫門也。非得隨身繫故,故三界法各各皆有三界非得。身在下界,欲界非得,非得三界。色、無色界義亦准此。欲界繫法有三界非得,色、無色界義亦准此。非得隨身不隨法故,所以非得不通無漏。無漏非得亦通三界,三界異生皆不成故。
論「所以者何」,自此已下明異生性。《婆沙》四十五云「犢子部執,異生性是欲界見苦斷十隨眠。」《瑜伽》五十二云「復次云何異生性?謂三界見所斷法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今詳「唯未永害」言即是世第一法已前,非是無間道已後,即是害見所斷惑故。既言唯未永害量,即是不取一分害量,名異生性,唯言所遮故。今時人釋云:二障種子上建立異生性。聲聞之人斷煩惱障,名非異生;有所知障故,名為異生。若爾,二障通其見、修,唯佛能盡二障種子,即合唯佛一人名為聖人。自餘皆是亦凡亦聖,以障種有斷、不斷故。譬喻者說,其異生性無有實體。
論「由許聖道至是無漏應理」,引文證也。異生既非聖人、非無漏性,應道理也。
論「不獲何聖法名異生性」,問也。
論「謂不獲一切至應名異生」,答也。謂總不獲一切聖法也。此不獲言,表離於獲故。若隨獲少多,即應言有簡別;既無簡別,但言不獲,故知此言表離於獲。此若不表離於獲者,此即諸佛亦不成就二乘聖法,應名異生。
論「若爾彼論應說純言」,問也。彼本論中,應言純不獲聖法名異生性,隨獲一、二即非純也。
論「不要須說至食水食風」,答也。立一句言,不獲聖法,即是純義。隨獲少多,是雜非純,不名不獲。如說蟬食於風、蚊食於水,即顯蟬唯食風、蚊唯食水,不要須言純食風、水。有人云:如魚食水、如龜食風,以釋純義。不得意也,魚不純食水,龜不純食風故。
論「有說不獲至彼非得故」,敘異說也。謂不得三乘苦法智忍及俱生法,名異生性。文外伏難。難云:若爾,至道類智捨前向故,捨苦忍等,爾時亦名不得苦忍,應名異生。由遮此難故,言前已永害彼非得故。謂前不獲一切苦忍名異生性,此之非得已被永害入於過去,至道類智時更起非得,非是未曾得苦法忍,故非異生。
論「若爾此性至唐捐其功」,難也。既若同前,何須重說唐捐其功?
論「如經師所說為善」,論主意信經部,故云所說為善。
論「經部所說其義云何」,問經部宗。
論「謂曾未生至名異生性」,答經部義。
論「如是非得何時當捨」,自此已下第四明捨時。此即問也。
論「此法非得至類此應思」,答捨時也。捨有二種:一有雖不易地,得此法時捨此非得。二有雖非新得此法,由易地故,捨此地非得,得彼地非得。
論「若非得得斷至捨於非得」,釋捨非得相也。即非得上得斷,名捨非得。
論「得與非得至得與非得」,問也。
論「應言此二至得及非得」,答也。
論「若爾至有無窮過」,難也。
論「無無窮過至無無窮過」,此廣答也。雖雙問得與非得,然二不同。得有大得小得同時相得,非得不爾,以於現在無非得故,故知非得不如其得有小非得。就其別義,亦有大小非得不同。謂翻大得名大非得,即非得大得所得之法本法及大小相故。翻於小得名小非得,此唯非得大得及四相。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說者,法與生等同一得得,相與所相極親近故。由此善通色蘊、行蘊一得得等。」已上論文。得與非得相翻而立,不可不同。雖無大小非得更互非得,以得非無窮故,非得亦非無窮。故答無窮唯釋於得,即顯非得無無窮也,翻得立故。
論「如是若善至有無邊得」,釋增數也。如第一剎那善心起時,唯說善心不說相應,即此剎那本法為一、大得為二、小得為三。第二剎那有六法起,不說第二剎那所起善心,但說前剎那法後得有六法起,謂前本法、大得、小得,即此三法法後之得大小各三,故有六得。第三剎那即此六法,謂三大得,及三小得,及初剎那法大小得。此之九法,法後得起,有九大得、有九小得,合成十八。如是後後漸增,有無邊得。
論「旦一有情至況第二等」,此顯諸得極多,無對礙故,得相容受。如文可解。
俱舍論疏卷第四
保延三年十月二日朝南新屋點了。
角 樹
以黃薗古本一交了。教俊 一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