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30卷CBETA T1822大于一万字 9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六
沙門法寶撰
分別智品第七之一
分別智品者,惠於曾見決斷名智。或求見境意樂止息,加行奢緩說名為智。智類不同不過十種,此品廣明,故名分別。智即是道,道是滅因,前賢聖明道所成人。此品明智,述人所因道,先果、後因,故此明智。
論「前品初說至為有智非見耶」,結前起後。頌答可知。自下准此,皆不述也。就此品中,大文分二:一明智差別、二明智成德。就前門中復分為七:一明忍、智、見別;二明十智相異;三明建立十智;四明法、智斷別;五明十智行相;第六義門分別;第七廣明修智。此一頌,第一明忍、智、見別。
「論曰至推度性故」,此明聖忍非智攝也。立以聖名,簡有漏忍。「自所斷疑」者,簡異部疑也。與疑得俱,故不名智。《正理論》云「或求見境意樂止息,加行奢緩說名為智。諸忍正起推度意樂,加行猛利故非智攝(已上論文)。」
論「盡與無生至不推度故」,明盡、無生非見性也。
論「所餘皆通至推度性故」,明所餘智皆通智、見。「已斷自疑」,故是智攝。「推度性故」,故名為見。非初見故,不名為忍。
論「諸有漏惠至世正見為六」,明有漏惠皆得名智,所見境中非初見故。《婆沙》四十四云「無一有情於一切境,無始時來非有漏惠數數觀之,故有漏惠皆是智攝(已上論文)。」即是通染、不染一切有漏諸惠皆名為智。雖五識緣念念不同,緣同類故亦名為智。又所取境,無始時來用有漏惠數數觀故。除五識身相應諸惠,所餘善惠皆名為見,即是世間正見攝也。諸染惠中唯五名見,一切無記皆非見也。
論「如是所說至竝惠性攝」,此明有漏及無漏惠於一切處皆得名惠,以此皆能簡擇法故。
論「智有幾種相別云何」,此下第二明十智相別。於此文中復分為四:一明十智名、體別;二明三智成九智;三明九智成十智;四明盡、無生相別。此兩行頌明十智名體別。
「論曰至性差別故」,此列智名。先束為二。
論「如是二智至分法、類別」,此開二智為三智也。
論「三中世俗至四諦為境」,此明三智境各別也。《正理》釋云「前有漏智總名世俗。瓶、衣等物性可毀壞,顯在俗情,故名世俗。此智多取世俗境故,多順世間俗事轉故,從多建立世俗智名。非無取勝義、順勝義事轉,然是愛境無勝功能息內眾惑,故非無漏。」又云「有漏、無漏二智何別?無漏於境行相明利,彼有漏惠與此相違。如竭地羅、餘木二炭,於所燒練勢用不同,及勝劣香能熏用別。炎鐵、草火熱勢有殊,二智相望差別亦爾。」
論「即於如是三種智中」,下一頌,第二開成九智也。
「論曰至滅道四智」,此明法、類就境成四,兼前法、類復成六智,若兼世俗總有七智。
論「如是六智至名盡、無生」,此明六智至無學位,成盡、無生,總成九智。
論「此二初生至為境界故」,明盡、無生初生之者,唯緣有頂四蘊為境。唯此二智通其多念,初念唯緣有頂苦、集,餘異緣也。若不爾者,何故以初簡後生也。
論「金剛喻定境同此耶」,問也。
論「緣苦集同緣滅道異」,答也。准此論文,金剛喻定唯緣非想四蘊為境,同初盡故。
論「於前所說九種智中」,下兩頌,第三開成十智。
「論曰至餘即不然」,明於法、類、道、世俗中離出他心,非苦、集、滅及盡、無生。
論「此智於境至及去來心」,此明他心三決定相。
論「勝心有三至勝位者心」,明不能知三緣心也,唯知等、劣故。《正理》云「然他心智,及所知境、根、地既殊,知亦有異。所智有漏心、心所法,曾、未曾得各有十五,謂欲、四靜慮各下、中、上根,能知但除欲界三品,曾、未曾得各有十二。所知無漏及彼能知皆除欲三,各有十二。且諸有漏曾、未曾得,下根所攝他心智生,隨其所應,能知下地三根心品;自地下根中品,亦知自地中品;上品總了自、下地三。無漏下根他心智起,唯知自地、下地下根,中亦知中,上兼知上。
何緣有漏、無漏智生,知下地心多少有異?有漏三品可一身成,無漏隨根立聖者別,尚無有一成二品根,況有成三,故有差別。如何說一補特伽羅成九品道,斷九品惑。此道差別,非根有異。由因漸長,後道轉增,如次能令多品惑斷。或諸種性各有九品,成一九品必不成餘,故前後言無相違失。故依上地起下根心,有上根心依下地起,地、根互勝必不相知。地位、位根相對亦爾。」《婆沙論》云「問:初靜慮他心智,於欲界、四靜慮通果心、心所法能知幾種?有作是說:能知四種。所以者何?一切皆是欲界攝故。復有說者,唯能知初靜慮通果,不知餘三。
所以者何?如不知因,果亦爾故。」又《婆沙》云「問:靜慮中間心、心所法,何地智能知耶?有作是說:初靜慮,上品智能知。復有說者:第二靜慮,下品智能知。評曰:應作是說,初靜慮三品智皆能知。所以者何?一地攝故(已上論文)
論「此智不知至為境界故」,明此不知去、來因也。
論「又法、類品至為所緣故」,明法、類智不相緣也。以類分智,非欲道故,法智不緣;以法分智,非上道故,類智不緣。雖滅、道法智亦治上修惑,非全分故,類智不緣。
論「此他心智至此智所緣」,明見道中無他心智,見道亦容為他心境。
論「若諸有情至見道位心」,此即總標聲聞、獨覺預修加行知見道心。
論「彼諸有情至初二念心」,此別明聲聞知法分心。
論「若為更知至非知見道」,此明聲聞加行劣故,經多剎那加行方成。雖亦能知第十六心,其第十六心非見道攝。
論「麟喻法分至下加行故」,此別明獨覺知法、類心。
論「有說知初二及第十五心」,述異師說獨覺心知。《正理論》云「有說麟喻知四剎那,謂初二心、第八、十四。此言應理。所以者何?許從知初二念心已,唯隔五念知第八心。若復更修法分加行,經五念頃加行應成,何不許知第十四念?有餘亦說:知四剎那,謂初二念心、第十一、二(已上論文)。」
論「世尊欲知至一切能知」,明佛無加行能知一切。問:何故無漏他心智體唯是道智,非餘智耶?答:《正理》云「以無漏智決定不能知他有漏心、心所故(述曰:此即苦、集智而不能知)。他身無漏心、心所法,細故、勝故,非已有漏他心智境。其理可然。何緣己身無漏他心智,不能知他有漏心、心所?於有漏境無漏智生,行相、所緣異此智故。謂無漏智緣有漏時,必是總緣厭背行相,是故決定不能別緣他心、心所成他心智。
以諸聖智緣有漏時,必於所緣深生厭背,樂總棄捨不樂別觀,緣無漏時生欣樂故。既總觀已亦樂別觀,如有見聞非所愛事,總緣便捨不樂別緣。於所愛中即不如是,總見聞已亦樂別緣,是故於他有漏心等,必無聖智一一別觀成緣有漏心。
無漏他心智以他心智決定,於他心、心所法別別知故,豈不亦有三念住攝苦、集忍智(述曰:若無漏智不能別緣,因何苦、集智是三念住攝者別緣心受心所耶)?雖有,而非但緣一法,緣多體故(述曰:他心智起緣一法,而不能緣二三心等。三念住攝緣多心等,由此緣多非別緣攝也)
論「盡無生智二智何別」,已下一行頌,第四明二智相別。
「論曰至是名盡智」,明盡智相也。「智見明覺解惠光觀」,此即總列智之異名。決斷名智,推求名見,離闇名明,悟理名覺,了達名解,擇法名惠,光謂現照,觀謂觀察。此即名雖異,其體一也。故《正理》云「豈不二智非見性攝,如何乃言智、見、明等?有作是釋:乘言便故。然實二智是於後時所起見因,故亦名見。謂離盡智後出觀時,必不現行審察見故。先不動性及後練根得不動時,離無生智後審察見亦不現行,故此見名從果而立。或如見故假立見名,如立光名現照轉故。光是色處,智體非光,照用如光,名光無失。如是二智實非見體,現照如見,立以見名(已上論文)
論「云何無生智至是名無生智」,明無生智行。盡智知已知苦、斷集、證滅、修道。若無生智,知不退也。故云已知等,不應更知等。故《正理》云「何緣論說無生智中復作是言:我已知苦等。理但應說不復更知等,二行不應俱時轉故。若次第轉,前與盡智無差別故,不應重說。應知此說意為遣疑。恐有生疑:如時解脫,先起盡智後得無生,如是應許不時解脫先起無生後得盡智,為顯一切盡智先起故。復先說已知等言,或先但言我已知等,顯時解脫唯有盡智。後復重言我已知等,顯不時解脫盡後起無生。故雖重言,而無有失。
」無生智者,何謂無生?正理師言「謂非擇滅有無生故。此智得生,智託無生,名無生智。滅雖常有,而得非常。得彼滅時,此智方轉。要由得起方名有滅,於有滅位此智方生。或無生言目彼滅得,如涅槃得亦名涅槃(已上論文)
論「如何無漏智可作如是知」,問也。諸無漏智不過十六行相,我已知苦等非十六行,如何能作如是知也。
論「迦濕彌羅至二智差別」,論主引《婆沙》釋。本論意謂從盡智出後得智中,能知我已知苦等。若從無生智後出後得智中,即能知我不復更知苦等。由此證知,二無漏智力用有別。
論「有說無漏至智亦是見」,述異釋也。
論「如是十智至六少分」,明十智相攝。俗智一全,謂俗智;一少分,謂他心智。法、類智各攝一全,謂法、類智;七少分,謂四諦、盡、無生、他心智。苦、集、滅智各攝一全,謂各自智;四少分,謂法、類、盡、無生智。道智攝一全,謂自智;五少分,加他心智。他心智一全,謂自智;四少分,謂俗、道、法、類智。盡、無生智各一全,謂自智;六少分,謂四諦、法、類智。
論「何緣二智建立為十」,下一頌,第四建立十智。
「論曰至為自性故」,第一建立世俗智。以世俗智,性可破壞、多知世諦故,就自性名世俗智。
論「二對治故至欲、上界故」,第二對治故立法、類智。對治欲界非法,故名法智。對治上界非法,亦應名法智。不可重名法智,但可名類,以是對治非法類故。
論「三行相故至體無別故」,第三建立苦、集智也。此由苦、集體一用分,不由境別,但以行相不同,分其二智。
論「四行相境故至俱有別故」,第四建立滅、道智也。滅、道二諦體行俱別,由此所緣、行相不同,分其二智。
論「五加行故至立他心智名」,第五建立他心智也。《正理論》更引脇尊者釋「引此智生,要先知心,後方知所。從初但立他心智名。引此智時修何加行?先應觀察色之顯、形。所樂言音表心差別,謂彼行者初修業時,為欲審知他心差別,先審觀察自身顯、形,所樂言音因何有別?遂知顯等差別由心。次復審觀他身顯等,亦由心異有差別生。由此後時離欲身念,調柔清淨引勝定生,依定發生有威德智,此智真實照見他心,如明珠中種種色縷差別之相了然可得,是名修世俗他心智加行。若修無漏他心智時,以觀非常等苦智為加行,此加行位通緣色、心,至成滿時緣心非色(已上論文)
論「六事辦故至最初生故」,第六建立盡智。於見苦、斷集、證滅、修道事辦身中,最初生故名為盡智。
論「七因圓故至為因生故」,明無生智。自身一切聖道與此為因,名因圓滿,因滿故別立無生智。
論「如上所言法智類智」,已下一行頌,第四明法、類治不同也。
「論曰至無能治欲」,釋頌文也。《正理論》云「何緣唯有滅、道法智兼治上界,非苦、集耶?所緣寂靜出離同故。謂欲、上滅及能治道,展轉相望相無別故。以諸擇滅皆善皆常,一切聖道皆能出離。所緣苦、集,欲、上不同。少多、細麁,上、下別故。又苦、集智緣所厭境,無容厭彼於此離貪。乃至滅、道二智不緣厭境,緣下治上亦無過失。又如不淨觀及欣涅槃欲,謂不淨觀緣欲界境,唯能令心厭背欲界。欣涅槃欲現在前時,普能令心厭背三界。如是緣欲苦、集智生,唯能令心離欲界染。緣欲界法滅、道智生,普令心離三界染。故許滅、道法智品增,乃至得成金剛喻定。由此大聖妙善了知,依全治門立法、類智。
論「於此十智中誰有何行相」,已下第五明十智行相。文中有三:一明十智行相、二明無漏行相、三明行相體緣。此兩行半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後當廣釋」,此明法、類智具十六行相,以有四法、四類智故。
論「世智有此至自共相等故」,明世智行相。「有此」者,謂此十六行相,即燸、頂、忍具十六行相。世第一,唯苦下行相。「及更有餘能緣一切法自共相等」者,謂五停心觀總別念、十二緣緣十八界無我觀等總別之相。
論「苦等四智至四種行相」,明四諦智各有自諦四種行相。
論「他心智中至十六所攝」,明他心智行相。無漏他心如道智說,有漏他心如心、心所法自相境故,行相亦爾,非十六行相所攝。
論「如是二種至不緣想等」,此明取別境也。若無漏、若有漏二種他心,皆唯但緣一法為境。
論「若爾何故至有貪心等」,難也。若唯取心不取心所,何為經說了有貪心?貪是心所,心是心王,豈非取二?
論「非俱時取至取衣及垢」,通也。心之與貪別念心取,如取衣時不即取垢。
論「有貪心者至唯貪所繫」,汎明有貪心二也。有貪相應名有貪心,斷與不斷俱名有貪心。餘有漏心為貪所繫名有貪心,若斷貪已不名有貪。此總釋也。
論「有說經言至應得離貪名」,述《婆沙》一師釋也。此師唯說貪相應心名有貪心,對治貪善心名離貪心。若不取治貪名離貪心,取貪不相應名離貪心者,瞋等相應心不與貪相應,故應名離貪心。
論「若爾有心至離癡亦爾」,論主破此師說也。若謂治貪名離貪心,不治貪不染污心。不與貪相應故,非有貪心;不治貪故,非離貪心。此二心攝心不盡。餘師所說貪所繫故名有貪心,貪不繫者名離貪心。此即攝心盡,有癡等亦爾。論主取此師為正,此即類釋瞋、癡心也。
論「毘婆沙師至相應起故」,述《婆沙》釋聚、散心。
論「西方諸師至說名為散」,述健駄羅國師釋。
論「此不應理至道智」,有部破西方師釋。一以理破、二違本論破。諸染污心與眠相應故名聚心,染污故應名散心。此則一心有二心過,此違理也。若謂聚心是眠相應,是即唯是欲界有漏心,即違本論類智、道智二智知也。類智知上界,道智知無漏道故(已上第四對)
論「沈心者至相應起故(第五對也)。」
論「少心者至所好習故」,第一釋也。
論「或由根價至故名少大」,第二釋也(已上第六對)
論「染心根少至得少大名」,已下重釋諸句。「極二相應」者,或癡相應,謂忿等;或二相應,謂貪、瞋、癡;無三相應者。餘句可解。乃至「由此染善得少大名」,總結第六對也。
論「掉心者至能治彼故」,第七對也。
論「不靜靜心應知亦爾」,此類釋也(第八對也)
論「不定心者至能治彼故(第九對也)。」
論「不修心者至容有二修故(第十對也)。」
論「不解脫心者至容解脫故(第十一對也)」,《婆沙》一百九十廣釋十一對心。略心即是此聚心也。一百八十九云「問:何故此中不說他心智?答:他心智知他相續心、心所法,此中如實智知自相續心、心所法,是故不說」,廣如彼釋。《婆沙》評家義當此中所破。
論「如是所釋至諸句別義」,論主總非前師釋也。
論「如何此釋不順契經」,有部問也。
論「經言此心至有觀無止」,答違經也。經說聚心,惛、眠俱行故。
論「豈不前說至通聚散過」,有部引前違理破也。
論「雖說非理至是散心故」,西方師通前難也。雖說眠相應染心,亦聚亦散過。我西方師不說眠相應染心為散心,但名聚心,復有何過?
論「豈不又說本論相違」,有部引前違教破也。謂本論說法、類、世俗、道智知故。
論「寧違論文不違經說」,西方師通本論不得,故云寧違論文不違經說。
論「如何不辨諸句別義」,有部問也。
論「謂依此釋至八異相故」,西方師答也。
論「依我所釋至八句別義」,有部總不許是不辨經中八句別也。
論「謂雖散等至別立八名」,有部重廣釋也。
論「既不能通至理亦不成」,西方師難。既不能通我前引經云「云何內聚?謂心若與昏、眠俱行」等文,所釋八句義別不成。
論「又若沈心至名非時修」,西方師重引破有部八句也。若沈心即掉心者,經不應說沈、掉非時修覺支別。說所為沈、掉修覺支別,明知沈、掉心異。
論「豈修覺支有散別理」,有部難也。豈修覺支有散別修引經為難。若有別修,可有修三不修三別。既無別修之理,如何有修、不修者?
論「此據作意至故無有失」,西方師答。經言修者,是欲修名修,非正修也。欲修名修,故散別無有失也。
論「豈不我說至我說體一」,有部通經。說懈怠增者,經說沈心。掉舉增者,經說掉心。沈、掉舉常相應故,我說體一。
論「隨自意語至意不如是」,西方師總非不得經意。《正理論》曰「此彼二經意各別故。此經中說有貪等心,為令知心染、淨品別。謂為如實了知諸心黑品、白品差別理趣,說有貪心、離貪心心。彼經中說聚心、散心,為令了知修神足障。由彼經說『自審己心勿太沈、勿太舉,勿內聚、勿外散。』謂彼行者修神足時,應自審察修神足障,此心懈怠、此心掉舉、此心惛眠,此於色等非理作意所引流散。此、彼經意所為既殊,不可引彼經遮釋此經相。彼經但說修神足時,心於內外太聚、散失,不欲分別心染、淨相。此經所說與彼相違。
雖諸染心皆有怠等,為顯諸染過失差別,隨其增位立沈等心、立策等心,應知翻此。故我宗釋符順契經,亦善分別諸心異相(述曰:此經者,謂明十一對心。彼經者,是西方師引難有部經也)
論「前說一切至貪繫是何義」,論主述西方部徵有部前釋。貪繫故名為有貪心,貪繫是何義?論主前依《婆沙》正義。正存貪所繫,後依經部破貪繫心。
論「若貪得隨故至貪所緣故」,已下進退徵,如文可解。
論「若不許彼至可成有漏」,遮轉計也。
論「若謂由為至癡所緣故」,又遮轉計。
論「然他心智至名有貪心」,又重破有部釋也。
論「若爾云何」,有部反問也。
論「今詳經意至名離貪等」,論主破有部,存西方師釋。
論「若爾何故至不還墮三有」,有部難也。若與貪相應名有貪心,此心即無有離貪義,恒相應故。如何經說有離貪、瞋、癡心,不還墮三有。
論「依離得說故無有過」,論主通也。
論「豈不於前至不相應故」,有部破論主也。
論「若依此意至有癡等故」,論主通也。
論「且止傍論應述本宗」,已下述其本宗義也。
論「此所明他心至能緣行相不」,問也。
論「俱不能取至能緣行相」,答也。不取所緣、能緣行相。
論「不爾他心智至能自緣失」,反難釋也。若不如上所釋,不知所緣及能緣行相,即有二失。若知他心所緣,即有他心智緣色等境,及自知過。若知他心能緣行相者,即自知失,自心是彼他心能緣行相故。故《婆沙》九十九云「又他心智但緣他心不緣他心所緣行相。若緣他心所緣行相,應緣自心,非他心智,自心是彼所緣及能緣行相故。」
論「諸他心智至如應容有」,已下明決定相也。「謂唯能取欲、色界繫」,不知上故,在四禪故。「及非所繫」,知無漏心故,他相續中不自緣故。唯知現在,簡過、未也,唯緣有情現起心故。同類法分,知法分等心、心所法,簡知色等。「一實自相為所緣境」,一簡緣二、三等。實簡緣假,不緣假故。自相簡共相,不緣共相故。無漏他心雖作四行,唯緣一法。或可唯說有漏。空無相不相應,不與苦下滅下心相應故。盡無生不相應,彼息求故。為知他心,非知盡故。「不在見道」,無異心故。不在無間道,以斷障故,他心智不斷障故。「餘所不遮」者,除上決定,餘不遮也。「如應容有」者,顯非一切。已上明他心智行相。自下明盡、無生智行相。
論「盡無生智至離空非我」,明盡、無生智各有十四行相。
論「謂由彼力至不受後有」,釋盡、無生智知俗所以。《婆沙》二十九云「我生已盡者,是緣集四行相。梵行已立者,是緣道四行相。所作已辦者,是緣滅四行相。不受後有者,是緣苦二行相,謂苦、非常。」又《婆沙》一百二云「如契經說:諸阿羅漢,如實自知,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此中我生已盡者,然諸生名顯多種義,謂或有生名顯入母胎,或有生名顯出母胎,或有生名顯分位五蘊,或有生名顯不相應行蘊少分,或有生名顯非想非非想處四蘊,或有生名顯非想非非想處四蘊者,如此中說我生已盡。
問:此盡何生?過去耶?未來耶?現在耶?若盡過去生,過去生已滅,何須盡?若盡未來生,未來生未,至何所盡?若盡現在生,現在生不住,何須盡?答:應作是說,盡三世生。所以者何?此中生名既顯非想非非想處四蘊,諸瑜伽師總觀非想非非想處三世四蘊,離彼染故,令生因果皆不得成。」廣如彼釋。「梵行已立,謂無漏行已立。問:為學梵行已立?為無學梵行已立耶?答:學梵行已立,非無學梵行。所以者何?無學梵行今始立故。言所作已辦者,一切煩惱皆已斷故,一切所作已究竟故,一切道路已遮塞故。」廣如彼釋。「言不受後有者,尊者妙音作如是說:諸阿羅漢皆無後有,故通說為不受後有。」廣如彼釋。又云「問:我生已盡乃至不受後有,一一當言是何智耶?有說:此中我生已盡是集智,梵行已立是道智,所作已辦是滅智,不受後有是苦智。」廣如彼釋。
論「為有無漏越此十六」,已下一行頌,第二明無漏行唯十六也。
「論曰至越於十六」,論主先述二宗別也。
論「云何知然」,有部問外國師也。
論「由本論故至如理所引了別」,外國師引本論文證,以不繫心了欲界法。苦、集八行相外,更有有是處,有是事行相。故知十六行相外更有行相。
論「若謂彼文至餘不說故」,遮有部通本論文。謂有是處有是事,但為顯示前八行相義決定,故作如是等言。於餘處文,亦應如此說。《正理論》云「此不成證,違論意故。論顯不繫行相眾多,於中有緣欲界繫者,依容有說,有是處言、有是事言,顯無顛倒。即由此故,餘無此言(已上論文)。」
論「謂若彼論至故釋非理」,舉餘見所,斷文不說有是處有是事文,證前不繫心文有是處有是事為別行相。我故、我所故,是有身見。斷故、常故,是邊執見。無因故、無作故、損滅故,是邪見。尊故、勝故、上故、第一故,是見取。非勝計勝故、能清淨故、能解脫故、能出離故,是戒取。非因計因故、惑故、疑故、猶預故,是疑。貪故、瞋故、慢故、癡故,可解。此上諸心皆是不如理所引,既於見所斷了欲界中,即但有不如理所引,無有是處有是事。於不繫心了欲界中,即有有是處有是事。如理所引,故知不繫心了欲界法,八行相外別有行相。《正理論》云「除此無容有餘行相,由此不說有是處言,由皆顛倒轉,不言有是事。故淨行相無越十六,理教無違,不可傾動(已上論文)
論「十六行相實事有幾」,此一行頌,第三答三問也。
「論曰至名四實一」,述不正義也。《婆沙》七十九云「問:何故緣苦有四行相,名有四種,實體亦四。緣餘三諦而不爾耶?答:緣苦諦行相,是四顛倒近對治故,如四顛倒名、體各四。緣餘三諦所起行相,非四顛倒近對治故,名雖有四實體唯一(已上論文)。」
論「如是說者實亦十六」,述正義也。
論「謂苦聖諦至能永超故出」,下有四番釋十六行相。此第一番釋,如文可了。
論「又非究竟故非常至捨一切有故出」,此第二釋,文顯可知。
論「如是古釋至更為別釋」,已下論主更別釋也。
論「生滅故非常至自非我故非我」,此釋苦諦,如文可知。
論「因集生緣至與論為異」,已下引經釋集諦也。文有三別:一明四欲不同、二明四欲位別、三結四欲行名。此第一也。言「以欲為根」者,根者是因義。言「以欲為類」者,類是緣義。此經意以愛為集諦。所言欲者,即是貪也。
論「此四體相差別云何」,此問四欲體相別也。
論「由隨位別至起造業時欲」,此第二明四欲位別。凡諸有情先於總自體起總我貪,次於當總自體起當總我貪,次後復起若天、若人等當別我貪。然復為別我故,造業貪結當生起續生我貪,或執造當業時我起造業我貪。當果取蘊是其苦體,前之四因是其集諦。此四位欲即前四欲。
論「第一於苦至如花蘂於果」,此第三結四欲行名配前四位,如文可解。
論「或如契經至亦當變異有」,更引經釋四欲別。「決定有」者,決定有我體故。「如是有」者,執我如是由婆羅門等有。「變異有」者,謂從小至大等有。「執我現有」者,計我現在有。「執我現無」者,執於現在歸斷滅故。餘文可解。雖有當別不同,竝准此釋。
論「流轉斷故至永離有故出」,釋滅、道下八行相也。已上即是第三番釋。
論「又為治常樂至行出行相」,此即論主第四番釋。
論「如是行相以惠為體」,述有部釋。《正理》釋云「謂唯諸惠於境相中簡擇而轉,名為行相。」
論「若爾惠應至不相應故」,論主破也。
論「由此應言至皆名行相」,論主述自釋。言行相者,境相品類差別不同,故言行相。或是能取境差別相,故名行相。
論「惠及諸餘至唯是所行」,就有部宗釋能所行及辨寬狹。如文可知。
論「已辨十智行相差別」,已下第六義門分別。於中有六:一明性、地、身別;二明念處分別;三明智相互為境;四明十智緣境;五明非我行相;六明成智多少。此兩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唯是善」,明三性也。
論「依地別者至及下三無色」明依、地別。「他心智唯依四根本靜慮」者,《正理》意云「此又通性故餘地,非依五通所依止、觀等故。上七近分非法智依者,以彼唯是有漏法故。亦不依無色,以不緣欲故。所餘七智總說雖同,然於此中非無差別。類智決定九地為依,餘之六智若法智攝六地為依,若類智攝通依九地。」
論「依身別者至通依三界身」,明依身也。
論「已辨性地身當辨念住攝」,已下一行頌,第二念處分別。
「論曰至皆通四」,釋也。滅智無三境故唯法。他心智不緣色故唯三。所餘八智境通色、心、心所等故,通四念住。
論「如是十智展轉相望」,已下一行頌,第三明智相互為境。
「論曰至除法智」,明法、類智。
論「道智能緣至皆緣十智」,明道等五智。
論「滅智不緣至為所緣故」,明滅智也。
論「十智所緣總有幾法」,已下兩行頌,第四明十智緣境。
「論曰至善無記別故」,明十智所緣十法,先分十法、後明緣有廣狹。言「十法」者,有為有八,謂有漏六,即三界相應、不相應;無漏二,謂相應、不相應;無為為二,謂善即擇滅,無記謂虛空、非擇滅。
論「俗智總緣十法為境」,以有一切法無我觀等故。
論「法智緣五」者,不緣上二界及虛空、非擇滅。
論「類智緣七」,緣上二界及善無為故。
論「苦集智各緣三界所繫六」,不緣無漏故。
論「滅智緣一」,謂唯緣擇滅故。
論「道智緣二」,唯緣無漏有為故。
論「他心智三」,唯緣三界及無漏相應法故。
論「盡無生智緣九」,不緣非諦法故。
論「頗有一念智緣一切法不」,已下一行頌,第五明非我行相。
「論曰至猶除自品」,明無一念知一切法。雖以世俗智觀一切法為非我,由除自品。
論「自品謂自體至非此智所緣」,釋自品也。境、有境別故,不自緣也。同一所緣故,不緣相應,若緣相應即自緣失。極相隣近故,不緣俱有法,如眼不見扶根色等。故《正理》云「何緣不以自體為境?諸對法者立此因言:諸法必無行自體故。此言意顯諸法生時,隨其所應待四緣性,隨有所闕法則不生。不闕便生,立為緣性,諸法無有闕自體時,故畢竟無闕不生義。」
論「此智唯是至聞思所成」,明依地及惠。一切法非我觀,通上地有。然緣一切法盡,唯除自體、相應、俱有法者,唯是欲、色界攝聞思所成。
論「非修所成至應頓離染」,此非有部宗。所以得知?《正理論》云「然經主說非修所成,以修所成地別緣故,若異此者應頓離染。此不應理,言修所成唯地別緣,非極成故。謂我宗許靜慮地攝修所成惠,有能總緣隨所依身自、上境故,厭下欣上方能離染。此既總緣唯欣行相,故於離染無有功能。故彼所言甚為非理。」兩說不同,由宗別也。又《正理論》云「此智唯是欲、色界攝。無色界中雖有此顯,而緣法少,非此所明。此通聞、思、修所成惠,皆能除自品,緣一切法故。
」今依《婆沙》第十,更以六門分別:一依地別、二最初起、三得差別、四得人別、五緣境通局、六問答分別。一依地別者,評家正義云「一切法無我行相在七地。若別說者,聞所成惠唯在五地,謂欲界、四靜慮;思所成惠唯在欲界;修所成惠唯在六地。四無色地亦有此行相,而不能緣一切法。謂空無邊處非我行相,緣四無色,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四無色非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并一切虛空無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盡能緣。識無邊處緣上三無色,乃至非想非非想處唯緣一切,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此非擇滅并一切虛空。
二初起者,此非我行相依欲、色界身初起。三得別者,加行得、離染得、生得者,通三種此則總說。若別說者,欲界聞思所成非我行相唯加行得,色界聞所成非我行相可言加行得、可言生得。云何可言加行得?謂若此間於自、共相善修習者生彼便得,若不爾者生彼不得。云何可言生得?謂雖此間善修習已,若不得生彼修不能得,生彼方得。彼聞所成非我行相,必依此間所修加行生彼得故。色界修所成非我行相,是加行得及離染得,亦可言是生得。
問:若欲界沒生第二靜慮,第二靜慮沒生初靜慮,彼得初靜慮非我行相不?答:若先善修習者得,不爾者不得,乃至生第四靜慮亦爾。問:若欲界沒生無色界,無色界沒生初靜慮,彼得初靜慮非我行相不?有說不得,以極遠故。如是說者,若先善修習者得,不爾者不得,乃至生第四靜慮亦爾。問:若初靜慮沒生第二靜慮,第二靜慮沒生初靜慮,彼得初靜慮非我行相不?答:若先善修習者得,不爾者不得,生餘地亦爾。四得人別者,如是說者,異生亦得,乃至如是說者,外法異生亦得此行相,然與內別。
謂內法者,亦加行得、亦生得,亦得、亦在身、亦成就、亦現在前。外法異生唯生得,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在前,以著我故。五緣境通局者,問:云何起非我行相耶?答:若生欲界起欲、色界非我行相,俱能緣一切法。若生初靜慮起初靜慮非我行相,不定者亦能緣一切法,定者唯緣。從初靜慮乃至有頂,起上三靜慮非我行相亦爾。生第二靜慮等,義准可知。問:欲、色二界非我行相,何者緣法多耶?答:色界非我行相若不定者,緣法與欲界等;若定者,則所緣法少於欲界,謂不能緣自隨轉色故。
今詳欲界及初定等散非我行相,緣法少二定已上,以不能緣自相應尋、伺及彼生等故。六問答分別。問:此非我行相,若欣作意俱,云何緣可厭法?若厭作意俱,云何緣可欣法?答:應作是說,欣作意俱。問:若爾,云何緣可厭法?答:彼瑜伽師於此可欣法生欣尚故。設於無量可厭聚中,有一可欣則生欣樂,何況多耶。如銅錢聚上置一金錢,便於此聚總生欣樂。此亦如是,故無有失。問:亦有喜、憂根能緣一切行法,何故此行相非彼相應?答:互相違故。謂此歡行相轉,彼慼行相轉,故不相應。
論「已辨所緣」,已下第六明成智多少。
「論曰至亦定成七」,明成就。有三節:一漸增位、二離欲位、三無學位。此即第一。一切凡、聖皆成俗智,未離欲凡唯成俗智,及未離欲聖人在苦忍位與異生同,雖成無漏惠不名智故。至第二剎那加苦法智,即加法智、苦智,故成三智。第四剎那又加類智,第六剎那又加集智,第十剎那又加滅智,第十四剎那又加道智。至修道位未離欲前,皆悉同前成就七智。
論「如是諸位至生無色者」,第二離欲位也。至此位中,於諸位各加他心智。謂在凡時及聖初,先一今二。乃至修位,先七今八。然異生生無色者,雖離欲染不成他心,有漏他心生上捨故。聖生上界成他心者,無漏他心智者生上不捨故。然成二種他心,諸位不同。謂異生位及十五心,唯成有漏他心智。超越那含道類智時,具成二種,得根本地無漏道諦為果體故。離欲界染餘修位中皆具成二,聖生無色便捨世俗。
論「時解脫者至謂增無生」,明第三無學位也。無學位中鈍九利十,同如常釋。
論「於何位中頓修幾智」,已下大文第七明修智也。於中有六:一明見道、二明修道、三明無學道、四明練根等、五明地通局、六明四種修。此下兩行頌,第一明見道。將欲釋修,須知修義。《正理論》云「且應思擇何謂為修?謂習善有為令圓滿自在(此是修義)。非染無記者,無勝愛果故。非善無為者,不在相續故,又無為無果故。」今助一解:無為無增減故。
「論曰至諸行念住」,明見道。八忍七智現起之時,唯修自諦念住及四行相。若緣三諦修四念住,若緣滅諦唯修法念,自分修故。
論「何緣見道唯同類修」,問也。何緣見道唯同類修,非修道等?
論「先未曾得至俱決定故」,答也。有二義:一先未得此無漏智故;二對治、所緣俱決定故。見道八忍定緣八諦斷八諦惑,不相交雜。修道不爾,斷修惑時,或緣苦諦乃至道諦,及緣非諦,交參不定。
論「唯苦集滅至未能兼修」,明修俗智。於一一諦後邊修故,名現觀邊俗智。於彼後邊觀此諦智得圓滿故,故後邊修。法智位時未圓滿故,故於此位不能修也。
論「道類智時何不修此」,問也。是道邊,何故不修?
論「俗智曾於道至可能遍修」,答也。有二釋:一據曾、不曾釋。無始已來曾知苦、斷集、證滅,以世俗智知、斷、證故,由此三邊修彼俗智;無始已來不曾修無漏道,由此不能修彼俗智。二必無於道遍事現觀故。事現觀者,謂見苦、斷集、證滅、修道。容一有情遍知苦盡、遍斷集盡、遍證滅盡,而道必無有遍修者,由此於道諦邊不能修彼世俗智。
論「雖集滅邊至種性多故」,釋違妨也。謂一有情於見道位知一切苦,未斷一切集、未證一切滅,而於無學必斷、證故。道即不爾,非唯見道不修一切道,至無學位亦不能修,以三乘六種姓其道各別,不平修故。
論「有言此是至故不能修」,述異釋也。以道類智是修道故,不修見邊。
論「理非極成不應為證」,論主破也。雖道類智有部云是修道,餘部不許是修道故,非是極成,不應為證。《正理論》云「道類智時何不修此?此智唯是見道眷屬,彼修道攝,故不能修。此意說言修七處善為種子故,見道得生。故見道生時,說彼為眷屬。乃至由此於三諦世尊說邊聲,如契經說:有身邊、有身集邊、有身滅邊。曾無經說有身道邊,無能修道至道邊際故。」問:三位所修何勝何劣?答:《正理》云「若據相續,後勝於前,因增長身起彼得故。若就界說,上皆勝下。故前所修色界繫者,界勝、身劣;後位所修欲界繫者,界劣、身勝。」此有四句,如理應思。
論「此世俗智至無容起故」,明不起也。《婆沙》三十六云「問:若爾,何故不現在前?答:此智與見道現行相違故,過見道位無容起故。設見道位中,見道須臾不現前者,此智便起。以見道無剎那斷義,是故此智無容現前。問:若不現前,云何可說此依隨信、隨法行身?答:彼身有二種,一是見道所依、二是現觀邊世俗智所依。見道於見道所依身得,亦在身成就、亦現前。現觀邊世俗智,於彼身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前。現觀邊世俗智,於現觀邊世俗智所依身得,亦在身成就、亦現前。見道於彼身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前。
設見道位,此世俗智所依身現在前者,即此智成就,亦現在前。見道唯於未來成就。然見道位必起見道所依身故,見道成就,亦現在前。此智唯於未來成就。若見道位不起見道所依身者,則無見道見聖諦義,便非聖者,是故必起見道所依。由此彼身得非擇滅,是故此智畢竟不起。」又《正理》云「此智依身定不生故。謂隨信行、隨法行身,容有為依引此智起。在見道位此無容生,故此依身住不生法,依不生故此必不生(已上論文)
論「若爾何故說名為修」,難也。
論「先未曾得今方得故」,通也。據得說修,闕緣不生。《正理論》云「謂於爾時起得自在。餘緣障故,體不現前。即由此因說名為得,以證彼得起自在故。以有諸法得即現前,如盡智等。或有諸法先得後現前,如無生智等(利根人無生智與盡智同時得也)。或有諸法得永不現前,如此智等。或有諸法不得而現前,如外色等。故雖不生而有修義。」
論「既不能起得義何依」,難也。
論「但由得故說名為得」,答也。
論「由得故得至理不成立」,結破也。
論「如古師說至不樂此義」,述經部釋。《正理》破云「如何此智不現在前,言得起依說名為得?非得此依故可名此現前,勿此所依即此體故。」乃至廣破(已上論文)
論「隨依何地至七地俗智」,述修地通局。准此上地亦修下有漏。《婆沙》三十六云「問:頗有二聖者同生一地,於現觀邊世俗智,一成就、一不成就耶?答:有。謂一依初靜慮入正性離生,一依第二靜慮入正性離生。彼命終俱生第二靜慮,依初靜慮者不成就此智,以越地捨故;依第二靜慮者成就此智,生自地不捨故。頗有二阿羅漢同在一地,於現觀邊俗智,一成就、一不成就耶?答:有。謂彼先時,一依初定入見道,一依第二定入見道。彼命終俱生第二靜慮,住中有中得阿羅果,依初定者不成就,此越地捨故。依第二定者成就此智,生自地不捨故(已上論文)
論「苦集邊修至緣此諦為境」,明念住行相緣境別也。《正理》云「謂若苦諦現觀邊修,即以緣苦四種行相,若欲界繫緣欲界苦,色界繫者緣上苦諦。集諦、滅諦邊修者皆准此。苦諦謂若欲界繫緣欲界集、滅,若色界繫緣上二界集、滅。」
論「見道力得故唯加行所得」,明二得中唯加行得,即以見道加行得故。欲界攝者是思所成,色界攝者是修所成,非聞所成,彼微劣故。《婆沙》三十六云「問:何故現觀邊世俗智非聞所成,盡智時所修善根有聞所成耶?答:彼見道眷屬一向猛利,是速疾道之所修故,非聞所成盡智眷屬。盡智息求是容預道,故能通修(已上論文)。」
論「智增故至為其自性」,辨體也。古德釋:俗智是同觀修,以苦見道同觀諦故。見道觀諦令彼觀諦智增,遂起於得,故名同觀修。准此,於見道中有同類智見道為觀諦理,而不為斷惑。又有漏智無別斷見惑。以是義故,故非同治。
論「次於修道雖染位中」,已下兩行頌,第二明修道也。
「論曰至現修二智」,明第十六修道初念也。修有二種,謂行、得二修。行謂現行,得謂未來修。修道初念行修二智,謂道及類。此體是一,名有二也。次第、超越皆同此二。若未來修,二位不同。
論「未離欲者至不修世俗」,明未來修。他心智通四根本故,若未離欲不修他心,唯修法、類。又四諦智。若已離欲,加他心智,不修盡無生,是無學故。不修俗智,非想治故。《正理論》云「先已離欲入聖道者,何緣見道中不修他心智?以他心智遊觀德攝,依容預道方有修義。見道位中為觀諦理,加行極速故不能修,無間道中義亦同此。今第十六道類智時,容預道收,故修此智(已上論文)。」已上明住果修。後向之中斷有三例:一斷欲界惑、二斷上七地、三斷非想。就三例中,斷一一惑復有四道,謂加行、無間、解脫、勝進。此等諸位行、得二修,有同有異。然同類者於一處明,由此前後故有差別。
論「斷欲修斷至隨應現修」,明三例行修別也。斷欲修斷九無間道、八解脫道,此斷欲界惑,故不用四類智,及他心、盡、無生智,斷通漏無漏道故,所以有俗智。即是總有六智,謂四諦智、法智、俗智。第九解脫道行修,亦同六智,以未來修別故,不於此明。斷上七地用類智,故四類智也。滅、道法智能斷上故,兼二法智。非有頂故,兼俗智也。問:何故欲界無間解脫道同處以明,斷上七地別處明也?答:斷欲九無間道、八解脫道未來修,同俱不修他心故,所以同處以明。斷上七地無間解脫,同行修四、類、二法及世俗智,總七智,以未來修別所以別明。無間道中不修他心,諸解脫道修他心故,所以如前。
論「斷欲加行至隨應現修」,斷欲界惑無間解脫不用類智,加行、勝進義即無違,故於此中加四類也。
論「此上未來至加他心智」,明上三例未來修也。未離欲故、無間道故,不修他心。盡、無生未得故,法、類互修者,由因力相資故修。下准此釋。斷有頂地加他心智,明有頂也。所以前八解脫與無間行修是同。不同明者,以未來修別。八解脫道修他心智,無間不修,第九解脫或九或十,所以別明。「除世俗」者,有頂治故。「加他心」者,解脫道故。
論「斷有頂地至苦集滅道六」,無間道故不修他心,有頂治故不修世俗。
論「斷欲修斷至隨應現修」,明欲等行修。文中有四:斷欲修斷第九解脫,第一例也;斷上七地諸解脫道,第二例也;斷欲修斷第九勝進斷上八地諸加行道,第三例也,此亦行修是同,故同明也;斷上七地有頂八品諸勝進道,第四例也。先修他心容現前故,加他心智。此上四例行修不同,如應可解。
論「此上未來至四諦他心」,明得修同。此上四例未來皆修八智,除盡、無生,是有學故。《正理論》云「四類不能斷欲界染,苦、集二法非上對治,何緣起彼治?此智未來修。若許兼彼非對治者,離有頂染等應兼修世俗。此難非理,唯同對治於未來修,非所許故。謂亦許有相屬故修,如見道中修世俗智,或由因力相資故修。如斷欲時兼修四類,斷上染位修苦、集法。若斷欲染不修類智,斷上不修苦、集二法。則漸次得不還果者,應無容起類智現前,阿羅漢應無起苦、集法智,先所得者皆已捨故。
先未得者非所修故,由約種類,若先已得為同類因力,引等流智生,此智由先彼智引故,於彼智類彼能為因,故此智生因力資彼,雖非同治亦未來修。」准上論文,修見道邊俗智名相屬修,然名同觀亦不違理。斷九地染加行、勝進,皆修俗智未見辨處。且即詳此相望,雖非是同類因,亦有力用互相引故,由此與無漏智互相修也。
論「次辨離染得無學位」,已下一行頌,第三明無學也。
「論曰至無生智故」,釋無生智等。盡智初心唯緣有頂四蘊,所以行修唯苦、集、類及盡智。名雖有四,定三同體,苦、集不定,類、盡決定同一念故。
論「次辨餘位修智多少」,已下三行頌,第四明練根等餘位修也。
「論曰至不修他心」,明有學練根。無間道五性非一,故言諸也。是有學故,無盡、無生;似見道故,無世俗智;無間道故,不修他心。所以唯六。
論「諸解脫道至謂加他心」,明解脫道。四法、類智修同前。解脫道中非是斷障。已離欲者修他心智,亦同前說。
論「有餘師言至亦修世俗」,述異說也。
論「諸加行道至謂加他心」,明加行道。行修與無間同。未離、離欲兩位,未來加世俗智。見道加行有世俗故,故修七、八。
論「諸勝進道至未來亦八」,明勝進道。未離、離欲行修,未來同修七、八。
論「無學練根至如治有頂故」,明無學也。無間道故不修他心,行修故不修盡也。
論「五前八至他心及盡」,五前者,時解脫中五種性也。前八解脫者,除第九以前八。行修與第九不同,故別明也。未來修八,除俗、無生。
論「四第九解脫至未來修九」,四第九者,謂前四種性。第九解脫,同盡智初,唯緣非想故,所以苦、集、類、盡隨應現修。隨應現修者,謂苦、集智隨一起不定;類、盡決定,非隨應也。「未來修九」者,加世俗智,同得應果故。
論「最後解脫至未來修十」,後解脫者,謂第五種姓練根第九解脫,行修同前。已利根故,未來修十。
論「諸加行道至未來亦十」,明加行、勝進行得修異,如文可知。
論「學位雜修至未來皆八」,明學位雜修也。無間道無漏、有漏二念心故,行修兼俗。解脫道中唯無漏一念心故,行修唯四、法、類。「加行增俗」者,加行心中多無漏心,相間雜故。「諸勝進道又加他心」者,先得他心,容現起故。未來唯八,是有學故,依根本故。
論「無學雜修至與練根同」,明無學雜修也。「無間道未來鈍八利九」者,不修他心智故。「解脫道中鈍九利十」者,修他心故。
論「學位修通至皆修八智」,明學修通也。五無間道非理觀故現修俗智,互相引故未來修七,除他心、盡、無生也。五解脫道二是無記,不名修也。宿住、神境二解脫道,五加行道,皆非理觀,故唯世俗。他心、解脫道無漏故,法、類、道、俗及他心智,隨應現起。一切勝進如他心智,更加苦、集、滅隨應現修,故言并也。學修通中除五無間,自餘未來皆修八智,除盡、無生,以未得故。
論「無學修通至與練根同」,明無學修通也。「無間現修如學」者,同緣事故,未來修異,鈍加盡智,利兼無生故。「解脫加行現修如學」者,若有學、若無學,皆不以盡、無生為解脫加行故。未來有異,鈍加盡智,利兼無生故。勝進與無學練根同。
論「天眼天耳至不名為修」,此二解脫是無記故,學、無學皆非修也。
論「聖起所餘至唯修俗故」,明一切聖修有漏功德。既是有漏,皆行修俗。未來有學,未離欲七,已離欲修八,准前可知。無學鈍九、利十,亦如前說。「除微微心,此於未來唯修俗故」者,《正理》亦同。《婆沙》一百七云「已得善法現在前時,不能修未來。」准知所言修者,皆起未曾得。《婆沙》一百五十五云「若起微微心時,若起聞、思惠等時,於無漏根非捨非得。」准《婆沙》,微微心與聞、思惠同說不修無漏,不言此三未來修有漏。此論及《正理》皆言微微心未來唯修有漏,聞、思惠心非定心故,有他力修,無自力修。准上論文,微微心唯修有漏,不修無漏,聞、思惠二總不修也。
論「若起所餘至同前有漏」,明聖修無漏功德。如文可解。
論「異生離染至唯修世俗」,明異生離染修智多少。斷欲第九解脫,得初定他心,乃至離第三染第九解脫,得第四定他心智。離第四定第九解脫,得空處定無他心故不得言修,行修亦唯世俗。總言離染通四道故。准此論文,離染四道皆唯共相作意。聖道、世俗及他心者是共相,非別相也。無漏他心雖緣一法,是共相故,異生無有無漏他心。由此離染四道行修,唯世俗智不修他心,緣有漏心必唯自相。異生修道勝進,即有他心行修,如文可知。有人更為兩解:一云或異生位,離欲勝進容起他心。此文但言俗智者,據加行、無間、解脫道,從多分說。二云或應說而不說者,略而不論。此不應理,諸論皆同故。異生唯得四根本靜慮兼修他心,自餘諸位唯修世俗。
論「修五通時至現未唯俗」,明異生修通,依根本四禪故。諸勝進道他心、俗智隨應現修。無間道起,非容預故,現、未俱俗。五加行道及神境、宿住二解脫,不唯緣心,故唯世俗。一解脫道,即他心智故,所以通二。
論「根本靜慮至近眷屬故」,明依根本地修餘功德也。非他心智故,現唯俗智。根本地故,亦修他心。唯決擇分見道眷屬,同見道故,不修他心。
論「依餘地定至現未來修」,明色四未至及無色全皆唯修俗。
論「諸未來修為修幾地」,此下兩行頌,第五明地通局。
「論曰至此地有漏」,釋修有漏法也。「諸道」者,謂有漏、無漏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四道。「依此」者,即上諸道,隨依何地現起,名為依此。「得此」者,謂有漏道,依上近分離下染時,及無漏道隨依何地離染之時,至第九品解脫道時得於上地。「修此地有漏」者,如上所說,若依此地、若得此地,即修此地有漏善法。有漏繫地堅牢,不修餘地。
故《正理論》釋此頌言「謂依此地世俗、聖道現在前時,未來唯修此地有漏,以有漏法繫地堅牢,難修餘故(已上論文,釋依此也)」。隨依何地離下地染,第九解脫現在前時,亦修未來所得上地根本、近分有漏功德,離下地縛必得上故。
論「聖為離此地至及下無漏」,釋頌「得修無漏」也。「聖為離此地」者,謂聖人隨依何地,離此地染時,修所離地及下無漏。即如依初定離二定等諸地染時,得第二定等,及下無漏。「及得此地時」者,聖人隨依何地,初得二、三定等,即修二、三定等,及下無漏。「并此地中諸聖道現起」者,謂聖人現起二、三定等聖道之時,即修二、三等定,及下無漏。
論「為離此言通二四道」,謂上為離此地染者,非唯無漏無間、解脫道二四道也。《正理論》云「謂隨何地有漏、無漏加行等道正現在前,為欲斷除此地煩惱,未來修此及下無漏,下於上染同能治故。雖下聖道斷煩惱時,諸上地邊有能同治,然由有漏繫地堅牢,未離下時未能修彼。隨依何地離下地染,第九解脫現在前時,能修未來所得上地,及諸下地無漏功德。隨起此地世俗、聖道現在前時,未來皆修此及下地無漏功德。」准此論文,〈賢聖品〉頌云「聖二離八修,各二離繫得。」長行釋云「諸有學聖用有漏道,離下八地修斷染時,能具引生二離繫得。
用無漏道,離彼亦然,由二種道同所作故」者,准《正理》文,聖定用有漏及無漏道離染,雖同修二種得,有漏道斷隨品修二,無漏道斷至第九品解脫道修。《顯宗》三十二有三釋。一云:由此有學離八修斷,世、出世道隨應現前,各未來修世、出世道。此總相說,以無漏道離上七地前八品時,不修上邊世俗道故。唯有無漏一離繫得,離第九品方可具二。第二釋云:或應許得離道而修。第三釋云:或應斷染時許依下修上。已上說修道,非見道也,見道現起亦修下俗智故。
論「唯初盡智現在前時至皆來朝貢」,明盡智修異餘位也。《正理論》云「唯初盡智現在前時,力能遍修九地有漏意地所攝聞、思、修所成不淨觀等無量勝功德。謂隨何地盡智現前,通修未來自、上、下地。何緣唯此?初盡智時,力能遍修諸有漏德,創能殄滅無始時來一切善根煩惱怨故。如有摧伏國所共怨,一切俱來慶賴稱善。又煩惱縛斷無餘故,如能縛斷,所縛氣通。又彼心王登自在位,一切善法起得來朝。」
論「然此生上至九解脫道」,明生上不修下,及練根同也。
論「諸所言修至而證得故」,明名修、不名修法異。
論「若先未得至勢力劣故」,明能修、不能修法異。
論「為唯約得說名為修」,已下一行頌,第六明四修也。
「論曰至前後二修」,明四修相。有為善法名行、得二修,行謂現行,得謂得得。現具二義,未來唯得,一切有漏名除遣修。由此有漏善法具足四修。無漏善法唯有行、得,諸有漏法加治、遣二。
論「外國諸師至乃至廣說」,述異計也。
論「迦涅彌羅國」,已下有部會釋六修同四修也。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六
保延三年九月四日於南新屋點了。
闇眼老僧覺樹
以黃薗本一交了。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