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30卷CBETA T1822大于一万字 9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疏卷第二
沙門法寶撰
分別界品第一之二
論「復次至幾無記」,此下大文第二,有一十九行頌,義門分別十八界也。《正理論》云「界中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約十八界辨。由斯蘊、處義類已成,此一行頌三門分別,先問、次頌答。此文問也。頌中上句有見、第二句有對、後二句三性,如文可解。
「論曰至說餘無見」,長行釋。頌三門則為三段,此第一釋有見也。《婆沙》、《正理》皆有二釋。《正理》第四云「云何說此名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俱,故名有見。由色與眼俱時起故,如有伴侶。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別故,如有所緣。有說: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不可說聲有谷嚮等,應成有見,不俱生故。」《婆沙》同也。此論但取第二,以可示現此、彼差別。由此義准,餘無見者,除色,餘十七,不可示現彼、此差別,名無見也。如《正理》即無上三義名無見也。此論略故,唯一釋也。
論「如是已說至所緣異故」,第二釋有對也。先結引標章、後依章牒釋。此文初也。
論「障礙有對至或二相礙」,第二釋也。釋中有八,此文第一釋障礙有對也。五根、五境,「自於他處被礙不生」,是障礙有對義。「如手至或二相礙」,指事釋也。准其手、石,餘一切十色法亦復如是,如瓦、木等。
論「境界有對至於色等境」,第二釋境界有對也。文中有二:一示體、二引證結成。此文初也。十二界者,謂六根、六識。「法界一分諸有境法」者,是心所法。「於色等境」者,謂六根、六識等。於色等境之中有功能故,名為境界。即於此有礙,名為有對。
論「故施設論至除前相」,第二引證也。《施設論》者,是六足論中一論也,大迦多衍尼子造也。四句可知。此礙者,是見色義。礙是對之別名,即是於所見色名之有對。「畢舍遮」,唐言食血肉鬼,舊名毘舍闍鬼。「室獸摩羅」,是傍生類,形如壁宮,小者長二丈,大者乃至長一百尺。「此等名為境界有對」者,結也。
論「所緣有對至於自所緣」,第三釋所緣有對也。心、心所法於自所緣和會被礙,名所緣有對。
論「境界所緣復有何別」,第四辨異也。一問、二答。此文問也。
論「若於彼法至名為所緣」,答也。「若於彼法此有功能」者,《正理論》云「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釋曰:有境之法,於自境上有見聞等遊履功能,名為境界。心、心所法執境而起,名為所緣。即心、心法二差別者,執境而起心,心所同,名為所緣。越彼彼境或餘境中此不轉故,名為有對。取像、印持功能差別,心、心法異,名為境界。越彼於餘境,此不轉故,名為有對。此謂差別。有人有四解。一云:境界有對,此約有能,非要起用,如彼同分眼名有對。所緣有對,執所緣境方起至現,謂起彼取果用,有緣即起、無緣不起,皆名有對。第二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取果用,名所緣有對。第三解:礙體義邊,名所緣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第四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緣境用,名所緣有對。詳此四解,竝非論意。
論「云何眼等至說名有礙」,第五釋有對名也。先問、後答。此文問也。
論「越彼於餘此不轉故」,答也。答有二:此前答也。謂明若是境界、若是所緣,色等之中若於此名為有對,即礙眼等、心等,於餘不起,是有對義。
論「或復礙者至和會轉故」,第二釋也。此是能緣、所緣。有境與境和會起時,名為有對,竝非是礙體、礙取果等。
論「應知此中至說餘無對」,第六會頌文,明無上有對,名無對也。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是第四句」,第七句數分別也。文中有二:一境界對障礙四句、二境界對所緣順後句。此第一也。第一句是境界有對非障礙、第二句是障礙非境界、第三俱句、第四俱非,竝可解。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眼等五根」,第二順後句。以寬問狹,順後句答。若是所緣有對,定是境有對故。所緣障礙,體不相關,所以不合作句。
論「此中大德至此是所許」,第八述經部計也。鳩摩羅多,此云豪童,是經部祖師。於經部中造《喻鬘論》、《癡鬘論》等,中有此頌明有對,與有部不同。「此處心欲生」者,謂心於青色等上生。「他礙令不起」者,謂被餘障,心不得於青色上起。「應知是有對」者,結。「無對此相違」,翻上也。有部計,即於青上生,名有對也。「此是所許」者,經主印許經部義也。
論「如是已說至故名無記」,第三三性分別。文中有二:一釋八界、二釋十界。此文初也。謂十色界中,除色、聲二界餘八,不可記為善、不善,故名無記。釋無記,有兩說。此第一也。
論「又說至應唯無記」,敘異說破,如文可解。
論「其餘十界至餘名無記」,第二釋十界也。文中三段:一釋七心界;二釋法界;三釋色、聲二界。此文初也。七心界與無貪等善相應名善,貪等三不善根相應名不善,非二相應名無記也。
論「法界若是至餘名無記」,第二釋法界也。「若是無貪等」,是自性善。想、受等與自性善相應,名相應善。無表色法上四相并得,是二善等起,亦名為善。擇滅無為,是勝義善故,亦名為善。即法界中,具自性、相應、等起、勝義四種善也。此四種善等,後當廣釋。
論「色界聲界至餘是無記」,第三釋色、聲。此二之中,唯有等起善、不善也。
論「已說善等至無色界繫」,第二一行頌明三界繫。文有三:先結引、次頌、後釋。此文初也。頌中初句明欲界、次兩句色界、後一句無色界。
「論曰至具足十八」,第二長行釋也。釋三界即為三段,此第一釋欲界繫也。繫謂繫屬,即被縛義。將辨法多少,先釋繫義。欲界繫法,被欲界貪等繫縛,名欲界繫。即鼻、舌、香、味四界全,餘十四界一分,是欲界繫。由此欲界具十八。
論「色界所繫至無所緣故」,第二釋色界也。文中有二:一辨法多少、二問答分別。此文初也。無段食故無香、味境,以無境故無鼻、舌識。
論「若爾至段食性故」,第二問答分別也。香、味是段食性,上界無段食,故無香、味境。觸界亦段食性,色界應無。
論「彼所有觸非段食性」,答也。色界有觸,非是段食。
論「若爾香味類亦應然」,難也。觸界段食性,上界有觸非段食。香、味段食性,上界有香、味非段食性。
論「香味離食至故觸非無」,答。香、味離食更無有用,上無段食,香、味亦無。觸離段食有用,別有能持諸根及衣服等用,故於色界雖無段食,有觸界也。
論「有餘師說至故在彼無」,迷異說也。「住此」者,謂住欲界。「依彼靜慮等至見色聞聲輕安俱起」者,謂身在欲界,得天眼、耳通見色聞聲,入定之時有輕安俱起,殊勝觸境攝益於身,因中三事俱故,果處亦相隨逐。香、味不爾,故在彼無。
論「若爾至彼無用故」,難也。在彼無段食,香、味二境無用故無。在彼無二境,鼻、舌無用,在彼應無。
論「不爾至及莊嚴身」,答也。言無用者,不爾。舌起言說、鼻莊嚴身,是有用故,彼皆有也。
論「若為嚴身至何用二根」,難也。二根依處是色觸二境,若為起言說及莊嚴身,但須色、觸二境即得言說及莊嚴身,何用二根?
論「如無男根至依處亦無」,答也。由有二根有二依處,若無二根依處亦無,取男根為例。
論「於彼可無至離根應有」,難也。男根依處,以無用故,離根非有。鼻、舌根依處,為有用故,離根應有。
論「有雖無用至定當死者」,答也。根之有無,非定由有用,無用亦生。如處六處胞胎定當死者,此眼等根雖是無用,亦有根生。鼻、舌亦爾。
論「有雖無用至得有根起」,徵起因也。既無境愛,何因得起?
論「於根有愛發殊勝業」,答因也。於此鼻、舌二根起愛,發殊勝思業,為此二因也。
論「若離境愛至男根亦生」,難也。難中有二:一難本釋、二難轉釋。此文初也。凡起根愛為有境貪,若離境貪,根貪定無。既離境貪即無根愛,既無根愛,鼻、舌無因,即應非有。若謂雖離境貪得有根愛有鼻、舌根,男根亦應如鼻、舌有。
論「若謂不生至鼻舌應無」,釋轉救也。若謂鼻、舌為嚴身故有,男根以醜陋故無者,陰藏隱密是善業招,何容醜陋?「又諸根生」已下,第二難也。若諸根生,非由有用無用、醜陋端嚴,有因即生,何論醜陋?鼻、舌、男根俱離境貪,理合齊無根愛,男根非有,鼻、舌應無。
論「若爾至不減諸根」,又引經難也。上界不減諸根,如何無其鼻、舌?
論「隨彼諸根至男根應有」,先釋彼反難也。契經所說不減諸根,隨彼地諸根多少皆悉具有,無減根者。如是釋經,何所相違?若許隨有諸根不減,即令如於欲界具有根者不減諸根。若然者,於彼上界男根應有。
論「如是說者至男根非有」,論主評也。「以六根愛依內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現起」者,即緣六根愛,即有緣自身起,不緣境生。由有因故,有鼻、舌根。其男根體即是身根一分,能觸婬境,名為男根。此之愛生必因境愛,非如鼻、舌依內根處總起身愛。由此上界有內身愛,鼻、舌非無;無婬境愛,男根非有。餘文可解。
論「無色界繫至無色界繫」,第三釋無色也。無色界中唯有後三,要離色、欲方生彼故。色者即是五根、五境。離色欲故,彼無根境。雖不離心欲,以無根、境、五識亦無。由此唯有後三界也、即是意、意識、法界三也。
論「已說界繫至幾無漏」,第三半頌明漏、無漏也。先問、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唯名有漏」,釋也。意界、意識唯有二類,道諦攝者是無漏,漏不增故;餘唯有漏,漏隨增故。法界,有為無漏,道諦所攝;無為無漏,謂三無為。擇滅無為,漏緣不增,故是無漏。虛空、非擇滅二,漏不緣故,名為無漏。非二因果,故染不緣也。餘名有漏,漏隨增故。「餘十五界唯名有漏」,漏隨增故。與大乘、諸部不同也。
論「如是已說至無尋無伺」,第四半頌釋有尋、有伺等也。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故說唯言」,釋也。文中有三:一唯有尋伺、二有無不定、三唯無尋伺。此文初也。十八界中五識唯有尋有伺,分界名也。「由與尋伺恒共相應」,釋唯有尋、伺所以也。「以行相麁外門轉」者,釋恒共尋、伺相應所以也。《正理論》云「經主釋言,以行相麁外門轉故。此因非理,現見意識內門轉時,亦常與彼共相應故。應作是釋:五識唯於尋、伺所隨地中有故,非於欲界。初靜慮中心、心所法,除尋與伺而有,不與尋、伺相應,何用外門為因簡別?」《俱舍》釋救之:一行相麁,是通因;二外門轉,是別因。
五識具二,內門意識雖無外門轉,而有行相麁,故有尋有伺。上地外門意識雖有外門轉,而無行相麁,故無尋無伺。詳曰:有無尋、伺即既但由行相,何假外門、內門?外門無尋、伺,內門有尋、伺故。故知外門非是因也。今詳:以五識唯行相麁故,恒與尋、伺相應,唯外門轉。「顯義決定故說唯言」者,顯五識唯尋、伺相應所以,故不至上地。
論「後三至皆通三品」,第二釋三界不定也。先標三界皆通三品、後釋不同。此文標也。
論「意界意識界至無尋無伺」,釋。此三界中法有四類:一除尋及伺,餘相應法;二非相應法,靜慮中間伺;三尋;四欲界初定伺。此文初也。就前文中復有三節,即一有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謂此三界除尋及伺,若在欲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靜慮中間,無尋有伺;第二靜慮已上乃至有頂,無尋無伺。
論「法界所攝至伺亦如是」,第二明非相應法及靜慮中間伺,俱是無尋無伺。此中言有尋有伺者,是相應有,非俱有有。由此四相及隨相,不名有尋伺,中間伺無第二伺故,及地法無尋故,所以伺是無尋無伺。
論「尋一切時至但伺相應故」,第三明尋也。有尋之處必有伺故,尋唯有伺。無第二尋故,不名有尋。此意說:伺聚起時無第二伺故不相應。受等亦爾,雖有二三受同聚起時,無第二受等,故不相應。《正理》不應以二受為例,應錄《正理》於前。
論「伺在欲界至但尋相應故」,第四釋伺也。伺在中間禪無尋無伺,在欲界初禪有尋無伺,餘准尋釋。此中總有四句:一有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四無伺唯尋。就地作法,故與餘處四句次第不同。十八界中有五識一句,唯有尋有伺。意界、意識界三句,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此由歷三地也。法界通四句,除尋及伺。餘相應法,歷三地有三句,謂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其尋唯有一句,謂有伺無尋。伺有兩句,謂有尋無伺、無尋無伺。餘十界唯一句,無尋無伺。
論「由此故言至謂即是伺」,結也。已上句數。有尋有伺地法有四品。四品者。除尋、伺,餘相應法名有尋有伺。尋名無尋唯伺,伺是唯尋無伺、無尋無伺。餘十色界,及不相應法、無表色、三無為,皆是無尋無伺。
論「餘十色界至不相應故」,第三釋十界無尋無伺也。
論「若五識身至無分別耶」,第五一行頌因論生論明三分別。先問、頌答,可知。
「論曰至隨念分別」,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標三分別、二正釋難、三牒分別名釋。此文初也,可解。
論「由五識身至名為無足」,第二正通難也。分別有三,五識唯一,故名無分別。如馬有四足,唯有一足亦名無足。
論「自性分別至隨念分別」,第三牒名釋也。尋是自性分別,五識恒有。《正理論》云「夫分別者,推求行相故,說尋為自性分別。簡擇、明記片似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別攝持,皆令於境明了轉異,於已了境遮簡行生,故分別名不通於想。於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別名不通勝解。」「意識相應散慧是計度分別」,定中無計度故。若定、若散念,名隨念分別。念於定、散皆能記持故。
論「如是已說有尋伺等至幾無執受」,第六一行頌明有緣無緣、執受非執受二門也。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義准成故」,釋也。文中有二:一釋有所緣、二釋有執受。此文初也。「六識意界諸心所法名有所緣」,指法體也。「能取境故」,釋所以也。以心、心所能取所緣之境,名有所緣。《正理論》云「如人有子,所緣、所行及與境界,名義差別。」「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無所緣」,指法體也。不相應法亦攝無表色及三無為,俱是不相應,以不能取境故。「義准成故」,釋所以也。《正理論》云「五識身決定不用和合為境。然必有境,故以實法為境義成。若五識身了勝義境,何緣五識不斷結耶?了自相故、外門轉故、無等引故、無分別故、一墮境故、所緣少故,雖了勝義而不斷結。
論「如是已說至皆無執受」,第二釋執受、無執受也。文中有三:一明唯無執受界、二通二界、三執受義。此文初也。謂十八界中,七心界、法界、聲界,此九界唯無執受。乘前有所緣中七心界、法界故,別釋七心界及法界名為前八。聲非有所緣法,故言「及聲」。
論「所餘九界至無執受故」,第二釋通二界也。文中有二:先標、次釋。此即標也。
論「眼等至名無執受」,此釋也。釋中有二:一釋五根、二釋色等四境。此釋五根也。此唯有二:住現在名有執受,過、未名無執受。
論「色香味觸至名無執受」,第二釋色等四境也。此有三類:過、未一向無執受;現在與五根合名執受,不與根合名無執受。
論「如在身內至而無執受」,指事釋也,如文可解。准上釋五根、四境,住現在世不離根,名有執受。故知三無心位,住現在五根、不離根四境,亦有執受。是心、心所法攝,為依處故。餘緣闕故,識雖不生,己身攝故。
論「有執受者此言何義至名無執受」,第三釋執受義也。「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名有執受」者,釋有執受義也。「損益展轉更相隨故」者,五根、四境不相離故,損益展轉更相隨也。「即諸世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苦樂」者,指事釋也。《正理論》云「有執受法略有二種:一者有愛及有身見執為己有名有執受、二者為因能生苦樂名有執受。」此當第二。
論「如是已說有執受等至幾非積集」,第七一行頌明大造、積集等二門也。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俱非二種」,釋也。文中有二:一釋大造等、二釋積集等。就釋大造等中,有二:一釋十八界中有是大造等、二敘異說。此文初也。觸中有二:七觸是所造、四大是能造。五根、四境及法界無表唯所造,餘俱非二。
論「尊者覺天至唯大種性」,第二敘異說也。先敘、後破。此文敘也。
論「彼說不然至理定不然」,破也。引二經破,此第一引經破也。「彼說不然」,總非也。「契經唯說堅等四相為大種故」者,經唯說堅相為地種、濕相為水種、煖相為火種、動相為風種,非說滑等青等相為地等種故,故知滑等相非地等種。「此四大種唯觸攝故」者,堅等四相唯是觸處,故知餘處非四大種。「非堅濕等眼等所取」者,色等是眼等所取,故知非大種。「非色聲等身根所覺」者,故知色等非是四大。「彼說理定不然」者,結也。
論「又契經說至無見有對」,第二引經破也。文中有四:一引經文、二釋經意、三外難、四通難。此文第一也。經中說五根、四境皆唯所造,觸界說有大種、造色也。證知四大種唯是能造,非色等也。
論「如是經中至皆非大種」,第二釋經意也。如文可解。
論「若爾至乃至廣說」,第三外引經難也。「經言眼肉團中若內堅性堅類」等,故知眼等是四大也。
論「彼說至無相違過」,第四通難也。文中有二:一通所引經、二會《入胎經》。此文初也。彼說眼根肉團中有堅性等,非謂堅等即是眼根,無相違失。
論「入胎經中至六觸處故」,會《入胎經》也。彼經說六界者,謂四大、空、識,為成士夫本事。士夫非唯爾許,亦更有六境及心所故。所以得知,彼經亦說色等六觸處故。
論「又諸心所至依止心故」,反難也。若以經說四大即無色等,經說識界心所亦應非有,亦不應執心所即心,以契經言想、受等心所法依止心故。若受、想等即是心者,何故經云「心所法依止心」也。
論「又經亦說有貪心等故」,又引證也。既言有貪,不可心即是貪。
論「由此如前至差別義成」,結也。
論「如是已說至非極微故」,大文第二釋積集等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幾所稱」,第七一行頌分別能斫、所斫等三門。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此法名斫」,釋也。文中有三:一釋能斫、所斫;二合釋所燒、能稱;三合釋能燒、所稱。此文初也。文有二段:一明能斫、所斫;二明俱非。此文初也。謂外四界除聲,合成斧薪,是能斫、所斫。何法名斫?由斧隔薪令成二分各別續生,名為能斫。
論「身等色根至如珠寶光」,釋五根俱非也。離身支節無根故,不成二分,非所斫也。如珠寶等光,故非能斫。
論「如能斫至不相續故」,第二合釋所燒、能稱也。外四界是所燒、能稱,五根及聲俱非也。
論「能燒所稱至所稱唯重」,第四合釋能燒、所稱也。或即四界,或火大能燒、重觸所稱也。
論「如是已說至幾一剎那」,第十四明五類門。文中有三:結引、二頌答、三釋頌。此文初也。
「頌曰至剎那唯後三」,此頌答也。
「論曰至無別性故」,此釋頌也。言「內五」者,謂眼等五根,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遮等流性,是故不說,無別性故。
論「異熟因所生至故作是說」,釋異熟生。文中有四:此第一釋。「異熟因所生」者,因名異熟。果名異熟生者,屬主釋也。異熟因所生,故名異熟生,略去因所二字,名異熟生。喻意可解。此但釋果名異熟生所以,不說因名異熟因所以。
論「或所造業至名異熟生」,第二釋也。此釋因名異熟,持業釋也。異熟即因,名異熟因。果名異熟生者,屬主釋也。
論「彼所得果至故名異熟」,第三釋也。此即果是無記,因是善、惡。與因別類,名之為異。復是所熟,名為異熟。異熟即生,名異熟生,持業釋也。
論「或於因上至昔所造業」,第四有財釋也。因有異熟果故,名異熟因。果從彼異熟因生,名異熟生,屬主釋也。《正理》有四解,三解同此論,無此論第三。「與因別類而是所熟」,釋也。加一解云:離因而熟,故名異熟。異熟體生,名異熟生。釋云:所以離因而熟等,釋異熟生名。離因,謂因已滅,經於多時方有異熟。此即熟名目果,以論云「離因而熟故名異熟」。體生,名異熟生,持業釋也。泰法師云:「其異熟眼,從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駕車名牛車,略去因所中言故,但言異熟生。此異熟因言是總,下三義是別。
二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異有力成熟,異未熟時故名異熟。果從彼異熟生,從因為名,名異熟生。三或所得果是無記,因是善惡。果與因別類,而是所熟故,果名異熟。因從果名,名異熟因。果從異熟生,名異熟生。四或於因上假立果名,故因名異熟,如於果上假立因名。第三因從果名,說因名異熟。第四因上假立果名,說因名異熟。前是相從得名,後是假立,故有異也。」今詳,相從、假立俱是多財釋,未見有異。又總、別不同,總合在最初或居最後,因何《正理》為第二釋,有人解第一云:言異熟者,異在因、熟在果,或異在果、熟在因,或異通因、果熟在果或在因。或熟通因、果,異或在因或在果,或異熟在因、或異熟在果,或異熟通因及果。如此繁雜,未成釋義。
論「飲食資助至防援內城」,釋長養也。依此論有三:一飲食、二睡眠、三等持。依《雜心》,加梵行。此論不許,破云「此唯無損,非別有蓋。」「猶如外郭防援內城」者,異熟必有長養,自有長養而無異熟。如阿那律天眼,其阿那律肉眼先失。准《正理》云「有所長養離異熟生,如修所得天眼、天耳。」准此,身在欲界修得天眼、耳等,皆是唯長養也,無同地異熟故。長小令大、養疲令肥,名為長養。又釋因養而長,故名長養。養之長故,依士釋也。問:外無情物,何故不說有長養耶?如穀麥等。答:長養對異熟說。內有異熟說有長養,外無異熟不說長養。長養力然,防異熟故。問:若有異熟即說長養,心、心所等亦有異熟,因何不說有長養耶?答:色法可說長疲令肥,心法無形如何長養?就別義說亦有長養。
論「聲有等流至隨欲轉故」,釋聲唯通二類。飲食等長養,生故有長養。離長養有等流,故有別等流。異熟色法一起相續,聲隨欲生故非異熟,是有為故。非實從同類因生,故非剎那。
論「若爾不應至梵音聲相」,外難。既離麁惡語感得梵音聲,如何非異熟也。
論「有說聲屬至緣擊發聲」,第一釋也。雖由離麁惡語感得梵音聲,而聲非異熟,屬第三傳故。
論「有說聲屬至此乃生聲」,第二釋也。
論「若爾身受至便違正理」,有人云:論主破初師者。謬也。《正理》云「何緣聲界非異熟生?數數間斷復還生故,異熟生色無如是事。非隨欲樂異熟果生,聲隨欲生,故非異熟。豈不如彼《施設論》言:善修遠離麁惡語故,感得大士梵音聲相。雖由業感,而非異熟,以聲起在第三傳故。謂從彼業生諸大種,從諸大種緣擊發聲。若爾,身受因業所生大種發故,應非異熟。此難不然。非諸身受皆因大種,及因業生大種所發,亦非一切皆是異熟。然諸身受亦因非業所生大種,及非大種而得生故。
謂身受起,要假身、解、身識等緣,由此亦緣外大種起,非要待業所感大生。於理無違,故通異熟。若執聲界是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唯因異熟大種而生,不離如前所說過失。若說聲界非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通因異熟及非異熟大種而起,於理無違,亦無如前所說過失。故應如是分別聲界。非諸身受,唯內大種是異熟者,非唯異熟大種為因。又不同彼有違理失,是故所例理極不齊。」今詳《正理》論意,異熟心等定有依、緣方得生起。既緣非異熟大種得起,異熟身受依異熟者,因何不復是異熟耶?若緣異熟亦不得起,即應總無異熟身受。
既許有者,豈不依、緣生於身受?「有餘師說:聲非異熟,如何異熟大種所生?故應許聲屬第四傳、或第五傳,故非異熟。謂從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生長養大種,此復傳生等流大種。長養大種發長養聲,等流大種發等流聲。此說非理。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違?是故彼說定為非理(已上《正理》) 。
」有人作俱舍師破云:汝若言身受從大種、非大種生,故通異熟;聲唯大種生,不通異熟者。色亦唯從大種生,應不通異熟。汝若言身受從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生,通異熟者。汝亦許聲從此三生,應通異熟。汝若言身受從異熟大種生者,亦非一切皆是異熟有通善、惡者。我亦非言一切身受從異熟大種生者,皆是異熟亦通善惡。今此中破,且據身受是異熟者,從業所生大種生者為難。汝若言聲屬第三傳故非異熟者。此第三傳非為定證,為如異熟身受屬第三傳故,聲是異熟?為如善、惡身受屬第三傳故,聲非異熟?我以不定出汝過失。
汝言身受不定故通異熟,豈不徒言?故聲非屬第三傳也。初師既破,後師還立。詳其此破未得其意。又《正理論》救第三傳云「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違?」若作俱舍師破:大種造色理實無定。此異熟大種所發之聲,既非異熟,為是何等?若是長養,理應用彼長養大造;若是等流,理應用彼等流大造。有何所以異熟大造?詳其釋意未為盡理。誰言異熟大種造長養聲作此破耶?又詳論意,《正理》破後師,《俱舍》破兩師。《正理》存前師,故於前師後救。
《俱舍》破兩師,故於第二說後破也。及身受之難,正破前師亦兼後師,欲存聲通異熟故。然《正理論》意,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皆能發聲,非唯異熟。此是擊發生聲,非是造義。諸德多將此論存後師釋,及擊發生以為造者,竝不得論意。若謂後師為正,因何異熟大種相擊不發於聲,唯等流大種擊發生聲?此即違《婆沙》一百二十七云「評曰:總說此聲一切身支大種所造、遍身大種造者,對喉及臍邊大種說遍身大種,非是以造色等遍身內大種造也。」即是遍身更有大種造聲。若此以造色等大種造聲,即是一因造多色過。
如《婆沙》說「乃至現見此等舉身掉動故」。准論文,既舉身掉動,因何異熟、長養不掉動耶?若亦掉動,因何相擊不生聲耶,要須傳生等流大種?又《婆沙》九十云「問:聲界云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說:大種合離必生聲界。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評曰:彼不應作是說。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說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說: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內有相擊者便發生聲,不相擊者即無聲起。
雖一身中必有聲界,非諸身分皆遍發聲(已上論文) 。」准此,因何異熟、長養無相擊時,要須傳生等流大種?又證緣擊發聲非是造義,故知第二師義違《婆沙》正義,由此《正理論》破而不立。第一師義不違《婆沙》,論主意不許故,兩師同破,許聲是異熟生故。又諸德多說聲屬第三傳,證異熟大種造長養、等流聲。此亦非理。若以造義名為第三者,造餘異熟色等,亦是從業生大種。大種造色等亦是第三,應非異熟。
又若異熟大種能造聲者,此造聲大種,若如餘異熟色相續在身,即聲無而有大種,即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現在大種,彼現在所造色耶?答:如是。設成就現在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答:如是。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已上論文) 。」若聲無而有大種,此即大種無其果也。若此異熟大種隨聲有無,此即如聲間斷,應非異熟。有人引《正理》第二十「成就造色不成大種,成就大種不成造色」,證有一類異熟四大在身而不造色。謬也。
此翻證無有造聲異熟大種在身而無所造聲也。彼文引造無表色大種作句,不引此類大種作句數故。問:若成就造無表業大種而不成就無表色者,豈非現在大種無果耶?答:此據無對造色說,不據有對造色說。若不爾者,即違現在大種必有果也。造色必有因,四大必有果,同世者,據有對造色說。准上道理,一切聲皆無異熟大種造也。長養大種造等流色,定共戒定長養大造故。長養四大造長養聲,等流四大造等流聲,無文證二互相造故。一切業聲皆是等流,等流大造非餘造故。
論「八無礙至非所長養」,此釋八有等流異熟生。如文可解。酬先因者是異熟性,餘是等流。「諸無礙法無積集故非所長養」者,《正理論》云「豈不此中亦有長養?謂先因力引後果生,亦令功能轉明盛故。契經亦言:信無色法,增長廣大。應有長養。」雖有此言而非長養,即說等流增長廣大。若先因力引後果生,令其功能轉明盛者,此亦即依等流性說,同類、遍行因所生故。諸有礙法極微所成,同時積集可名長養。諸無礙法非極微故,無積集義,不名長養。
論「餘謂餘四至有等流性」,此釋色、香、味、觸四界也。色有情數者,有異熟生及所長養,三性業俱唯有等流性。香、味、觸三有情數者,有異熟、長養,無記業俱者是等流性。一切外五境皆是等流。
論「實唯法者至獨名有實」,如文可解。
論「意法意識至名為法界」,此釋剎那唯後三也。「此說究竟非等流者」,自餘無漏,苦法智忍未現前時,無同類因。苦法智忍若現在前,即有同類因。唯苦法智忍,於一切時無同類因,故名究竟非等流者。《正理論》云「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剎那。此說正現行亦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唯初無漏五蘊剎那無同類因而得生起,餘有為法無如是事,等無間緣勢力強故,前因雖闕而此得生。等無間緣勢力強者,與初聖道品類同故,無量善法所長養故。與初聖道性相等故,為此廣修諸加行故。
」問:從同類因生名為等流者,利根聖人、鈍無漏道畢竟無同類因,五類之中是何法攝?若謂等流無同類因,若謂剎那非初無漏,豈非五類攝法不盡?答:五類攝法盡。所以得知?故此論云「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為剎那。此說究竟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故知除初無漏,餘有為法皆等流攝。利根聖人鈍無漏道,既是餘有為法攝,明知是等流。何者名為剎那?答:唯取現起一剎那法名曰剎那。自餘皆非,以不定故。故《正理》云「此說正現行亦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問:利根聖人鈍無漏道,亦是究竟無同類因,如何得說是等流性?答:未練根時皆容起故。容有因故,非剎那法。問:在凡位中豈無唯有利根性者?答:一切眾生法爾身中具六種性,遇緣不同成利鈍性,未遇緣前利鈍不定。
論「如是已說異熟生等」,下半頌,第十五明成就門。今應略述得與成就二名通別。准《婆沙》一百六十二云「得唯在初,成就通初後。」准此論意,先不成就,及得已捨,後獲此法。初念之得,名通二種,名得亦名成就。後念之得,唯名成就,不名得也。又《正理論》第十二云「豈不盡智於成佛時亦不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任金剛喻三摩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為得故。」《婆沙》得、捨文中,大意亦同。准此論意,先不成就,及得已捨後獲此法,不簡所得之法生與不生。但初得之得,至生相時名之為得,若至現在即名成就。
故知第一念得有其二名,名得亦名成就,後念之得但名成就。《婆沙》以初念得有其二名,後念之得唯有一名,故言得唯在初,成就通其初後。《正理》辨得時故,說唯得至生相。此論辨得門中,云「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者,即是說初念得。於生相時名之為得,至現在時名為成就,合二義說故,言今得成就。古諸師云:成通新舊,得據新論,不成通新舊,捨據新論者。此同《婆沙》得唯在初,成通初後,捨時即名不成,得時即名成者。應改一字餘義無失,應云捨體即名不成,得體即名成就,雖時不同,其體一故。
若就用明,得時非是成就時,成就時非得時,生時、現在時不同故。有人云:問得與成就何別?捨與不成就何別?解云:若法爾時創至生相,爾時名得。若流至現,方名成就。得時不名成就,成就時不名得。故《正理》第十二云「豈不乃至得體生時名為得故」。《正理》既言得體生時名得,故知法至生時名得,流至現在方名成就。若准此釋,不得論意。論既自云「得體生時名之為得」,因何妄謂法至生時。
若謂要法至生相時方名得者,三類智邊得世俗智,此法豈是至生相耶?住世第一法時,於無漏根非捨而得、非滅而起,爾時所得諸無漏根,此時皆悉說能起耶?諸不起者皆不名得耶?如何唯說法至生時名之為得?又得時雖實,不得名成就,取共當名亦得名成就。此論於得門中云「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故知即於得時取其當名亦得名為成就眼也。捨、不成就,准上以釋。此上所辨皆是別義。若據通名,自有兩類。若就體以說,一切得皆亦得名成就,一切成就皆亦名得。
若就時論,成就時亦名得,得時不名成就,以即前流至現在故。若得正在生相時,但名得不名成就,不可住世第一時成聖法故。又若然者,即有一時亦聖亦凡過也,應更思之。問:准下文「二通變化有三世得」,何故此中生上三禪中,眼識不現在前即不成就。答:泰法師引三藏釋,云:二通初禪繫,依初禪地發自地通,三世成就,如善習自地威儀、工巧有三世得。下文言二通三世得者,據初禪說。此中據身生上地起下地二通故,唯有法俱得,如汎借識說。
問:生上三定起下眼、耳二通,是何無記?解言:《雜心》論主達磨多羅造《對法藏論》中說天眼、耳通是威儀無記,工巧唯欲,不通上界異熟,非異地起。變化唯意。既非餘三,明知二通定是威儀。有人破云:此解不然。違理、教故。如下論云「色界威儀心,二十心中從五心生,謂自界五,除通果心」者。此不成證,二十心中說威儀、工巧、通果唯是意識,威儀、工巧加行亦通四識、五識,然明相生不明加行,由彼不是正緣威儀、工巧心故。如說七業道色為體性,此七加行亦通非色,明七業道不辨非色。此亦如是,此四識雖是加行,然辨相生不取加行。
然《婆沙》說四識、五識有威儀、工巧者,此就威儀、工巧加行中說為威儀、工巧。如殺加行亦名殺生,其通果心唯是意識,不通五識故。此論廣心云「欲界無覆無記分為四心,乃至威儀路等三無覆心。色、香、味、觸為所緣境,工巧處等亦緣於聲,如是三心唯是意識。」既言唯是意識,故知定遮五識。《婆沙》亦同應檢。既言工巧處亦緣於聲,故知威儀不緣聲也。威儀路、工巧處加行亦通四識、五識,故知四識是威儀加行,五識唯是工巧加行。四識、五識不通根本。有餘師說:有威儀路及工巧處所引意識具緣十二處境。此師亦唯意識。
故知廣心說威儀心相生者,說意識威儀心。雜心論師二通為威儀心者,加行類故亦名威儀。將意識正威儀相生,難五識加行類威儀,豈相關預?然廣心中工巧、威儀加行通四識、五識,其通果心定唯意識,更無異端。因何引來將破雜心師義?必欲破斥,應求異理。言異理者,《雜心》既用四識為威儀加行可說是威儀。耳識非威儀加行,如何天耳通是威儀也?非威儀加行故。又威儀意識尚不緣聲,如何耳識是加行也?若言似威儀心,以能通緣十二處境者。此亦不然,論文唯說在意地故。准此等理,《雜心》所立非為正也。應言四無記心攝心不盡,借識之類非四攝也。
耳識非威儀,上地無工巧,變化唯意識故。頌第二句云「獨得」者,初兩偏句「俱得」者,第三俱得句。「非」者,第四俱非句。「等」者,等成就門。長行中有二:先明得門、二明成就門也。得門中有將眼對識成四句,將眼對色成兩句。若得色必得眼,自有得眼不得色故。將識對色成四句,將鼻、舌對二識成四句。將鼻、舌對香、味亦成四句。將識對香、味述可句,將身對識成四句。將身對觸述可句,將觸對識成四句。成就門中准釋。然若成就眼定成就色,自有成就色不成就眼。餘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幾內幾外」,此下半頌,第十六內、外門也。
「論曰至色等六境」,長行釋中有二:初總釋頌文;後別釋內、外。此即初也。
論「我依名內,外謂此餘」,自下別釋內、外。於中有二:初正釋內、外;後問答分別。此即初也。
論「我體既無至假說心為我」,後問答分別也。
論「故契經說至假說為我」,此引兩文證心為我,如文可解。
論「眼等為此至故說名外」,此釋成內、外也。
論「若爾至非心依故」,自下問答六識為內所以。此是問也。
論「至意位時至皆通三世」,答也。答中有二:初順答、後反釋。此即初也。
論「又若未來至無改易故」,第二反釋,文相可解。《正理》云「若爾,何緣說心為我?恒於自境自在行故。我謂於自境常自在行,心曾無有時不行自境,故一切心皆名為我。非諸心所亦得我名,意為上首故、經說獨行故、彼要依心能行境故。如諸心所雖亦調伏,而但就勝說調伏心。說我亦然,唯心非所。若法與此似我之心為不共益彼名為內,與此相違餘法名外,故諸心所無成內失。又諸心所雖復與心一生住等,而心望心獨名為內非心所者,同異類心展轉相望,為所依性皆不捨故。諸心所法異類望心,必定捨離能依性故。
謂若善心望善染污及無記心,為所依性皆不捨離,染污無記心亦如是。若善心所望彼染污及無記心,捨能依性。染污無記望餘亦爾。故心望心為所依性,無相簡隔得名為內。心所望心為能依性,有相簡隔,不得內名。又諸心所望同類心,為能依性或多或少,心為所依則不如是,由此內名在心非所。若爾,大法應受內名。不爾,心所朋類壞故。如異生中不墮法者,不墮法謂不墮三惡道。雖至忍位不墮惡趣,以異生類中多墮惡趣故,經說預流名不墮惡趣。」《正理》破我執依故說心為我,云「又心少分是我執依,一切心依皆名為內。
由此不應作如是釋:我執依心故,假說心為我。又少分心貪等依故,應一切心皆成染污。又少分心尋、伺依故,一切應成有尋有伺。此既不爾,彼云何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述曰。我執是我見。依有二義:一者相應,即是與身見相應心名我執依,餘相應心非我執依。此即心通非我執依。二者我執所緣名我執依,此即我執所依,通五取蘊,非無漏蘊。即應色等四蘊亦名為我,我執依故。無漏心不名為內,非我依故。無漏之心既非我執依,不得名我所依之根。既非我依,不得名內。前所引《正理》文,就相應依破宗說一切為我,我執所依唯一分故。
《正理》又云「又彼何能遮心所等?我執依性,以有身見緣五取蘊為境界故。」述曰:此破第二所緣名所依也。此即我執所依通異品也。非是定因,以色等四蘊亦是我執依故。有人釋我執所依有三:一釋是相應依。二釋是境界依,如《正理》破。第三釋云我執有二:一者迷執,謂即我見,但緣有漏。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取前境皆名我執。二執所緣雖通諸法,心強勝故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說為我。此解依止遍通諸心,此是所緣說依,非相應依及自體依。此釋還同前不定過。有人又云:《正理》解心為我,恒於自境自在行故。
若作俱舍師破,不異我前第三解也。今詳前第三解,與正理師其意全別。如何是同?前第三解云:一迷執、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取皆名我執。二執所緣雖通諸法,心強勝故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說為我。此即說心我執境界是依止,假說為我。正理說心恒於自境自在行故名之為我,此即是自體名,非是所緣。所緣、自體義既懸別,如何是同?必欲作俱舍師救,應云:我釋依汝宗《婆沙》,汝釋違自宗義,如何是正?《婆沙》七十四「問:云何建立內、外?為依於法?為依於我?答:一說唯依法立,然非一切。
謂內六識身是染淨法所依止處,若與六識作所依者名為內處,作所緣者名為外處。故依法立內、外處名。復次,若法是根立為內處,若法是根義立為外處。復次,若法是有境立為內處,若法是境立為外處。有說:依我立內、外處。我即是心,我執所依止故。於此心上假立我名。引頌文證,與此同。乃至又云:然內、外名非圓成實,謂於我是內者,於他名外;於我是外者,於他名內故。但依一立內、外名,非不決定。
論「已說內外至幾彼同分」,下半頌第十七同分彼同分門。
「論曰至恒名同分」,長行文中有三:一明法界唯同分、二明十七通二種、三明同分等義。此即初也。言「法同分者」,牒頌文也。「謂一法界唯是同分」,釋頌意也。言「若境與識至說名同分」,釋境同分義也。若境簡六根、六識,定為所緣,簡外五境。五境雖二識緣,對其五識為定所緣,不對意識。法界對其意識為定所緣,不對餘識。故《正理》云「且如法界與彼意識為定所緣,是不共故。」准此,故知五境是共,非定所緣。然望五識為定所緣,五識於餘不能緣故。由此法界已、正、當生無邊意識,故名同分。餘十七界雖已、正、當生無邊意識,不名同分。已生謂過,現生法謂未來正生及當生也。言「無一法界至無邊意識」者,釋唯同分。言「由諸聖者至恒名同分」者,指事釋也,如文可解。
論「餘二者至應說自用」,第二明十七界通二。「餘二者」,牒頌文。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彼同分者」,釋頌意。「何名同分彼同分耶」者,問。十七界何者名同分?何者名彼同分?「謂作自業不作自業」者,引頌答。「若作自業至名彼同分」,釋頌意。「此中眼界至應說自用」,下指法釋也。
論「迦濕彌羅國至應知亦爾」,下釋彼同分。「西方師」,是揵馱國師。薩婆多師釋是正義,不許有識不與根合。同分眼有三,謂已生、正生、當生,此無異說。彼同分眼,二說不同。婆沙師說有四種,西方諸師五種,如文可解。已上釋五根同分彼同文。
論「意彼同分唯不生法」,釋意根也。意同分有三,謂已、正、當生意。彼同分有一,謂不生法。識起必託於境,緣境即有自用,故唯不生是彼同分,更無異說。問:意能緣十七皆名為同分,十七為意緣應名為同分。答:五根、五識對自境方名為同分,不約為境義。雖被意緣,非同分。問:五根、五識對自境雖被意緣非同分,五境既對於能緣,意若緣時名同分。答:五境對自根、識名同分,不對意識名同分。問:意非五自識,被緣非同分。五非意自境,意緣非同分。答:五境用有三,謂自根、自識及意識。他識雖緣,非同分。緣五意一用,但起此用即同分。
《婆沙》七十一云「問:餘十七界亦是意識所了別境,應皆同分便無彼同分,如何說有彼同分耶?答:餘十七界不依意識立為同分及彼同分,但依各別根、境相對。謂眼對色、色對眼,乃至身對觸、觸對身。問:若爾,意界及意識界唯應對法界立同分、彼同分,是即緣餘十七界者應非同分。答:理應如是。然以意界及意識界通能了別一切法故,依自作用立為同分。如眼等根有見等用,必不立為彼同分故。
論「色界至應說自用」,上明根同分、彼同分,自此下明五境同分、彼同分。於中有二:初明五境、次對根顯差別。此即初,文可解。
論「應知同分至故如色說」,此即第二對根顯差別。得同分名有二:一諸不可共用之法,若於用者名為同分,於不用者亦得說名此是同分,彼同分亦爾。二諸可共用者各於用者名為同分,於不用者不名同分,彼同分亦爾。「應知同分至乃至意界亦爾」者,此是初不共用。言「色即不然至相撲等色」者,此是第二共受用也。《正理論》云「亦有色界於一切眾生不名同分,如妙高山中色。」言「眼無是事至建立同分及彼同分」,釋共、不共得名所以。言「如說色界,聲香味觸應知亦爾」者,類釋餘四境。言「聲可如色至不應如色說」者,外難。聲離中知,可如色說。
三境合知,一取餘不取,如何是共?言「雖有是理至故如色說」者,通難。雖此三境正與根合不共覺等,未根合前可共受用。謂或與彼此根合不決定故,故如色說。眼不如是,不如眼說。《正理論》云「何緣說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色耶?容多有情同見一色,無用一眼二有情觀。聲如色說,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內界說,非共境故。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甞此味、同覺此觸。」准《正理》文,三境如眼說,此論如色說。二論各依《婆沙》一,說意各別。此論以未來香可容生二鼻根,由不定故,如色說。
《正理論》據正嗅香,不可共嗅,故如眼說。今詳二說,此論理長。所以知然?鼻根、鼻識境界必同。一切眾生鼻識既於一切香有其三定,此即香境,是其共緣。識既是共,故知於根亦共。眼即不爾,唯自識望眼有其三定,他識望眼全無依義,何得同香?如何謂其三境如眼說耶?三境雖與色不全同,然是共境,其義決定。
論「眼等六識至如意界說」,此由六識轉為意故,如釋意界,六識亦爾。
論「云何同分至名彼同分」,此第三釋同分、彼同分義。言「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為分」,《正理》云「分謂交涉,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云何交涉?謂根、境、識更相交涉,則是展轉相隨順義。」言「或復分者是己作用」,《正理》言「或復分者是己作用,更相交涉故,先說言若作自業名為同分。」言「或復分者是所生觸」,《正理論》云「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依根、境、識交涉生故。」言「同有此分故名同分」,此釋同字并結。《正理》云「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則同有用、同有觸義。」准《正理》文,更相交涉是總句,作用及觸是別句。
論「與此相違至名彼同分」,釋彼同分。《正理》云「云何與彼種類分同?謂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界,互為因故、互相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同。」准此論意,有用名同分,無用名非同分。此無用非同分,與彼有用同分,同能見相乃至互相引故,是種類分同。即是有用無用雖別,而互相似,名種類分同,同有此分故。即是無用與彼有用分同,名彼同分,是彼同分之同類故。《婆沙》七十一云「問:同分眼能見色,彼同分眼不能見色。
云何見色眼是不見色眼之同分,不見色眼是彼見色眼之同分耶?答:彼此二眼互為因故,乃至復次見色眼與不見色眼,俱一界攝、俱一處攝、俱一根攝、同一見性,故見色眼是不見色眼之同分,不見色眼復是彼見色眼之同分。如眼界,耳、鼻、舌、身界亦爾。同分、彼同分,品類差別皆相似故。問:色界云何?答:諸色為眼已、正、當見,及彼同分,是名色界。乃至或有色界一切有情眼所不見,即彼色界於一切時名彼同分,如妙高山中心之色,及大地中、大海下色,一切有情無有見者。問:彼色豈非天眼境界?答?彼色雖是天眼境界,而無用故,此不觀人。
復次非一切時天眼現起,故有彼色天眼不見。問:彼色豈非佛眼見?亦同天眼釋。又有無佛時故。」然於此義,或有欲令唯嗅甞覺各自身中諸香、味、觸。彼作是說「香、味、觸界,依世俗理,如色界說。依勝義理,如眼界說。問:若一觸界二有情身,各在一邊共所逼觸,豈非勝義如色界說?答?如是。觸界有多極微和集一處,二身逼觸各得一邊無共得者,故勝義理如眼界說。香、味二界准此應知。」復有欲令亦嗅甞覺他及非情諸香、味、觸。彼作是說「香、味、觸界若已受用及受用時,依世俗理如色界說,謂諸世間說共得故。依勝義理,如眼界說,一所受用餘不得故。若未受用香、味、觸界,依勝義理亦有得義,如色界說義。謂在未來當至現在,有多人等共得義故,乃至是故諸論皆作是說:如色,界聲、香、味、觸界亦爾,以香、味、觸可共得故。
論「已說同分至幾非所斷」,下一頌,第十八明見斷等。
「論曰至皆非所斷」,長行釋中有三:一述自宗、二敘異說、三示斷相。此初述自宗也。
論「後三界者至各通三種」,釋第二句。
論「八十八隨眠至皆非所斷」,釋後三界通三種也。謂後三界,若是八十八隨眠,及彼俱有法并隨行得,皆見斷。同時心王是意界、意識界,餘是法界。見所斷法唯是自性斷,非是所緣斷。并隨行得者,謂是隨是眠上得,并隨行心、心所法上得,非是說得為隨行也。「諸餘有漏皆修所斷」者,謂四隨眠,及俱有法并得,是自性斷。及諸有漏色、無覆無記有漏善法是所緣斷,此二總名修所斷。於中若是心王,是意界、意識界,餘是法界。後三界中所有無漏,皆非所斷。
論「豈不更有至極相違故」,第二敘異說云。此中有說:最初聖道剎那生時,諸異生性一切皆得,永不成就。是故此性亦見所斷。經說預流得不墮法,非不永斷能招惡趣身、語、意業,得盡惡趣,名不墮法。又說我已盡那落迦,乃至廣說。盡是斷義。是故染污能招惡趣身、語業等,亦見所斷。「皆與見道極相違故」,此是經部等計。
論「雖爾至親發起故」,第三示斷相也。非見斷法略有三相:一不染污、二非六生、三色。此三非是迷諦理,又非是迷諦親起故。
論「謂不染法非六生色定非見斷」,立宗。「其異生性是不染污無記性攝」者,出所以也。見所斷性是自性斷,不染污無記是所緣斷也。
論「已離欲者斷善根者猶成就故」,證是不染無記性也。已離欲者猶成就故,證非染污。斷善根者猶成就者,證非善性。若是染污,欲界異生性即合是欲界染法,離欲染時應不成就。既離欲染猶成就,故知非染污法。《正理論》云「其異生性是不染污無記性攝。此若染污,欲界異生離欲貪已應非異生。此成就得依屬生身,是故不應生餘界地成餘界地諸異生性。此若是善,斷善根者應非異生,故不染污無記性攝。既不染污,非見所斷。若見所斷,應忍所斷。若忍所斷,忍正起時猶應成就,則應聖者亦是異生。又不染法定非見斷,緣彼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論「此異生性至應是異生」,此反難經部也。若忍斷者,如無間道猶成惑得。若忍斷異生性,忍現起時應成異生,則應聖者亦是異生。
論「六謂意處至則五識等」,《正理》云「則五識等緣色等境,外門轉故,非見所斷。」
論「色謂一切身語業等」,《正理》云「又諸色法若染、不染,亦非見斷。如不染法,緣彼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論「前及此色至親發起故」,總結三種非見所斷所以。《正理》云「斷義云何?略有二種:一離縛斷、二離境斷。離縛斷者,如契經言:於無內眼結,如實了知我無內眼結。離境斷者,如契經言:汝等苾芻!若能於眼斷欲貪者,是則名為眼得永斷。」述曰:煩惱名縛,捨煩惱故名離縛也。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彼次第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緣斷。若法是結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由彼斷故,於所緣事便得離繫,不必於中得不成就,名所緣斷。此中一切,若有漏色、若不染污有漏無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見所斷及修所斷諸結所繫。
如是諸結漸次斷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繫得時,彼諸結及一果等皆名已斷。彼有漏色及不染污有漏無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繫得,爾時未起,未名為斷。由彼諸法唯隨彼地最後無間道所斷故,非諸見道能隨地別次第離染。云何能斷彼色等法?見聖諦者諸惡趣法眾緣闕故已得不生,緣彼煩惱未斷盡故,猶未名斷。若法未斷,已得不生或不成就,此與已斷有何差別?斷據治道令得離繫,非謂不生或不成就。
論「如是已說至幾非見」,自下第十九有兩頌見、非見門。
「論曰至餘皆非見」,長行釋中有五:一辨見界攝、二釋八見名體、三顯見力、四問答分別、五破異執。此則初也。
論「何等為八至諸無漏見」,釋八見名體也。如文可解。《婆沙》四十九云「以四事故名見:一徹視故、二推度故、三堅執故、四深入故。」
論「譬如夜分至明昧不同」,釋顯見力也。《正理》云「一正見言具攝三種。別開三者,為顯異生、學、無學地三見別故。又顯漸次修習生故。譬如夜分無月等明,雲霧晦冥以遊險阻,所見色像無不顛倒,五染污見觀法亦爾。世間正見,譬如夜分無雲所見色像。譬如晝分雲翳上昇,掩蔽日輪以遊平坦,所見色像漸增明淨,有學正見觀法亦爾。譬如晝分烈日舒光,雲霧廓清以遊平坦,所見色像最極明淨,無學正見觀法亦爾。如如行者漸習慧生,除自心中愚闇差別,如是如是於諸所緣,正見漸增明淨有異。非所緣境有淨不淨,由自覺慧垢障有無,故謂所緣有淨、不淨。
如是諸見總類有五:一無記類、二染污類、三善有漏類、四有學類、五無學類。無記類中,眼根是見,耳等諸根一切無覆無記慧等悉皆非見。染污類中,五見是見,餘染污慧悉皆非見,謂貪、嗔、慢、不共無明、疑俱生慧,餘染污法亦皆非見。有學類中,無慧非見,但餘非見。無學類中,盡、無生智及餘非見,餘無學慧一切是見。善有漏類中,唯意識相應善慧是見,餘皆非見。有餘師說: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亦有非見,謂五識身所引發慧、發有表慧、命終時慧。
論「何故至意識相應」,自下問答分別。此外問也。
論「以五識俱生慧不能決度故」,舉頌答也。
論「審慮為先至是故非見」,釋頌意也。餘文可解。
論「若爾眼根至云何名見」,外難。
論「以能明利至故亦名見」,論主答也。《雜心》有四義:一觀視者,慧性故;二決定者,無疑故;三堅受者,難捨故;四深入者,洞境故。通論八種見皆具上四義,此論決度名見,略舉二義,決是決定,度是自度,即堅受也。定中雖無計度,有餘義故,亦名見也。眼根雖無決、度二義,而有明利、觀照二義,故亦名見。明利則義當《雜心》深入,觀照則義當《雜心》觀視。尊者世友眼見,此是有部正義。尊者法救眼識見,尊者妙音眼識相應慧見,譬喻者眼識同時心、心所法和合見。又說犢子部心、心所和合見。問:諸論皆破識慧和合,何故此論唯破識見耶?答:《雜心》云「同分眼見色,非彼眼識見,非慧、非和合,不見障色故。」准《雜心》文,不見障色之因通破三計;今此論破其識見、餘二不立,故但破一,例亦破餘。
論「若眼見者至亦應名見」,外難。若眼能見者,耳識等起時眼應能見。
論「非一切眼至能見非餘」,眼見家答。
論「若爾至見色非眼」,識見家難。若識有則見、識無不見,此見則由能依識,應是識見。
論「不爾眼識定非能見」,立宗。
論「所以者何」,識見家徵。
論「傳說不能觀障色故」,此立因也。
論「現見壁等至欲不能觀」,引現量證。
論「若識見者至應見障色」,反難識見家。
論「於被障色至如何當見」,識見家通難也。
論「眼識於彼何故不生」,眼見家徵。識既無礙,何為不生?
論「許眼見者至何緣不起」,重責識見家也。我許眼見,識可不生;汝許識見,何為不起?
論「眼豈如身根至不見彼耶」,識見家却徵也。
論「又頗胝迦至云何得見」,識見家重難也。汝前言眼有對故不見障色,水等亦是其障,云何得見?
論「是故不由至無見功能」,識見家總結也。
論「若爾所執眼識云何」,眼見家却問識見家。於被障色有見、不見,其義云何?
論「若於是處至故不能見」,識見家答。
論「然經說眼至故說能見」,識見家通經也。
論「如彼經言至已過去故」,識見家引例也。雖有於彼說眼見,經云意能識法,是意識識,非是根能識法,已過去故。眼能見色,故知非眼。
論「何者能識」者,眼見家問也。
論「謂是意識至故說能識」,識見家答。
論「或就所依至床座言聲」,識見家重答也。如人依床,人有言聲而說床座。
論「又如經言至是眼所識」,識見家重引例證也。
論「又如經說至唯為見色」,識見家引經重證也。《正理》救云「又此契經為顯眼等各有二用:一能為門、二能取境。能為門者,且如眼根能為所依,令心、心所各別行相於境而轉。能取境者,且如眼根唯為見色,若異此者唯義相違。諸心、心所唯應見故,然心、心所皆眼為門,汝執見體唯心非所。又受、想等諸心所法,領納、取像、造作等用各各不同,不應唯見。既言唯見,明知是眼,由此眼根唯能見故。如是眼用略有二種:一能為門、二能見色,乃至意處如理當知。故我所宗無違經失。」
論「若識能見誰復了別」,眼見家難。
論「見與了別至亦能了別」,識見家釋。
論「有餘難言至誰是見用」,太法師云犢子難。
論「此言非難至是亦應爾」,眼見家答。
論「有餘復言至亦說鐘能鳴」,太法師云:「曇摩多羅部通前經說眼能見色。」
論「若爾至應名能識」,眼見家難。經說眼見色,見依名眼見;識亦依眼根,應說眼能識。
論「無如是失至不言識色」,曇摩多羅部釋。以世間共說眼見色,不言識色故。
論「毘婆沙中至名能作晝」,此是曇摩多羅部引有部《婆沙》通難。識現前時名識色,識外不別有能識。如日現前名作晝,日外無別晝。
論「經部諸師至不應固求」,此經部師傷略前諸師執。
論「然迦濕彌羅國至意能了」,論主此述有部宗也。
論「於見色時為一眼見」,下有五頌,因論生論,分別根境、識,非是諸門分別十八界義。初半頌分別一眼二眼見色之義。有部等計二眼同時而見,犢子部計兩眼互見,非同時見,處隔越故、速疾轉故,謂同時見。《婆沙》十三破云「若一眼見非二眼者,身諸分亦應不俱時覺觸。如身兩臂相去雖遠,而得俱時覺觸生一身識。兩眼亦爾,相去雖遠,何妨俱時見色生一眼識?」
「論曰至不分明故」,引古師釋二眼見也。
論「又開一眼至二眼俱見」,論主自釋二眼見也。一類師云:但被觸眼所引意識,妄謂見二,其第二月非觸眼見者。不然。兩眼同見一月,由根移動見處不同,由此意識謂為二月。若謂開一觸一見月有二,非是兩眼各見一月者,閉一觸一因何不見二月?此如兩眼互開見物雖同,而物處別。又若謂第二月非觸眼見者,論主因何證兩眼見,雖同一物兩眼見異,引意識起謂為二月。又若兩月非各一眼見者,因何障被觸眼,第二月無、第一月在;障不觸眼,第一月無、第二月在。又若以被觸之眼見月參差,即謂第二之月唯意識了。若兩眼時參差而觸,所見之月竝悉參差,豈可兩眼俱不見月?若謂不見,從何識後引意識生謂二月耶?餘文易了。
論「若此宗說至為至不至」,自下第二,半頌明取境離、合也。
論曰「至則不能聞」,明有部宗眼、耳不能取至境也。若依勝論外道,六根皆取至境。《正理論》敘「一師說云:耳取於至境,聲相續轉來入耳故。又自能聞耳中聲故。此說非理。手纔執鈴,聲頓息故。若聲相續來入耳中,手執鈴時依鈴聲可息,從彼傳生中間離質相續不息,此聲應可聞。然執鈴時,現見一切鈴聲頓息都不可聞。不可息餘,餘亦隨息;不聞餘故,餘亦不聞。云云。」此難傳來可爾,若聲頓發與光同者,即不成難。然自能聞耳中聲者,非如香等隣鼻等根,雖在耳中仍非至境。由語逼耳字句難知,欲審聽者遮其苦逼,故耳唯能取非至境。又云「意根亦唯取非至境,不取俱有相應法故。又無色故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不至境。」已上文同此論。
論「若眼耳根至如鼻根等」,反難釋也。若眼、耳不能遠見聞故,不應修生天眼、耳根。
論「若眼能見至不至諸色」,外難。如文可解。
論「如何磁石至不至鐵耶」,引喻答也。
論「執見至境至至眼諸色」,就外計以眼合知,反例釋也。
論「又如鼻等至耳根亦爾」,此以鼻等合知,例眼等釋問:如人處在密闇室中,眼見闇色以不?答:必不能見,見色必因明故。處極闇處,開閉眼同,都無所見。若能見者,必有少明,然不能見逼眼闇色。
論「意無色故非能有至」,釋意不取至所以也。
論「有執耳根至亦能聞故」,敘異執也。如前所引,《正理論》破。
論「所餘鼻等至不嗅香故」,此明三根取至境也。
論「云何名至」,問也。
論「謂無間生」,答也。非是相觸名至,但無間生名至,一切功能不離體故,不可言體不至、功能至也。三根知境雖近遠不同,俱無間生,皆名為至。
論「又諸極微為相觸不」,問也。
論「迦濕彌羅國至更無細分」,有部答也。
論「若爾何故相擊發聲」,外難。
論「但由極微無間生故」,答也。
論「若許相觸至體應相糅」,反難外人。
論「不相觸者至云何不散」,外人重難。
論「風界攝持至如劫成時」,遮外難故說有多種風,廣答也。
論「云何三根至名取至境」,問也。既不相觸,如何無間生即名為至?
論「即由無間至都無片物」,答也。
論「又和合色至同類相續」,第二師答。謂三根三境和合之色,相觸無失。
論「由許此理至義善成立」,引《婆沙》文證。論「故彼問言至同類相續」,廣引《婆沙》文。《正理》不許此義,《正理論》云「隣近生時即名為合,豈待相觸方得合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彼大種定不相觸。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觸故。諸色蘊中唯有觸界名為所觸,但有身根名為能觸。此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觸亦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便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若謂此二無雜亂失,身識所緣、所依別故。
豈不由此轉成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緣不作身識所緣?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緣不作身識所依?若諸極微定不相觸,《毘婆沙論》則不應言『非觸為因生於是觸,謂離散物正和合時。是觸為因生於非觸,謂和合物正離散時。是觸為因生於是觸,謂和合物復和合時。非觸為因生於非觸,謂向遊塵同類相續。』毘婆沙宗決定不許極微展轉更相觸義。應知彼言有別意趣,且向遊塵多極微集,而彼論說非觸為因生於非觸,故知彼言定有別意。有何別意?謂於和合說是觸言。」准此論文,和合聚色假名相觸。
豈不一切鼻、舌、身根皆取至境無差別故,則應能觸通鼻、舌根,所觸亦應兼於香、味?此亦非理。隣近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境中非無品別。鼻等亦爾,取至境同,於至境中應有品別。又滑、澁等世間共起所觸想名,對彼身根說名能觸,故無有過。准此,《正理》有其兩釋:一以近故、二以順世間故。有餘師說:雖諸極微互不相觸,而和合色相觸無過,由此撫擊得發音聲。如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和合色變礙非無。此不應理。非離極微有和合色,若觸和合應觸極微,彼即應許極微相觸。是故前說於理為善。此破與此論同。
論「尊者世友至住至後念」,第三尊者釋。若謂此極微非無間生,於現在世移處相擊,此即住一剎那應至後念。
論「然大德說至假立觸名」,此是第四大德釋。大德即是法救論師,敬其德故不序其名。
論「此大德意應可愛樂」,論主評取第四釋也。
論「若異此者至許為有對」,釋大德意可愛樂所以也,亦是兼破第三師也。《正理》破云「然大德說: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經主此中顯彼勝德作如是言:此大德意應可愛樂。若異此者,是諸極微應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今說大德如是意趣非即可樂亦非可惡,但應尋究如何無間仍不相觸。理未顯故,意趣難知。若說諸微全無間隙然不相雜,應成有分,不許處同復無間隙。既許無間,何不相觸?故彼涅間言定顯隣近義,此中涅言或顯定義,定有間隙故云定間,如定有熱故言定熱。是定有隙,理得成義。
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微,隣近生時假說為觸。若作此釋,大德所言『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深有義趣。即由障礙有對勢力能相障行,許為有對,非許住處展轉相容而可說為障礙有對。豈怖處同遮無間住,許有間隙而無趣行。非有所怖,法性應爾。諸有對者處必不同,勿彼處同或成有分,故無間住理必不然,雖於中間有少空隙,而有對力拒遏其行。間隙者何?有餘師說:是無觸色。復有說言:都無所有。無觸色者,是空界色。
論「又離極微至此亦應爾」,破第二師,與《正理》同。
論「又許極微至亦無斯過」,破初師也。《正理》救云「經主復說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應有分。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過者。此說非理。有分、方分名異義同,立無分言已遮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謂許極微若有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又遍體相觸或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如何復言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是故所言,無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微,隣近生時假說為觸。其義成就。」若作俱舍師救,應反詰言:汝立無方分極微何不相觸?若言相觸成過失者,言不相觸亦不免過,對向六方面不同故。若言極微各有勢用,更相拒遏不相觸者,此之勢用為離體不?若離體者,便同勝論業句義也。若不離體,體外無用何不相觸?故亦成過。
論「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自下第三,半頌明六根有境等不等。
「論曰至鼻等識故」,文中有三:一明諸根取境等不;二明諸根極微安布不同;三明同分、彼同分等。此文即是明根取境等不。此文先明三根取等量也。言「等量」者,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稱合生鼻等識。此之等言,境與根量非減非增名之為等,非是要與爪甲量等名之為等,隨取少多皆名等也,即此三識依緣等故。
論「眼耳不定至小大等量」,此辨眼、耳取境大小不定。此亦說所依之根與境大小不等,非是要如蒲桃果也。如半蒲桃果,眼取蒲桃境亦名取大。言「蚊雲等聲」者,隨質判也。
論「意無質礙至形量差別」,明意境也。所取之境雖有大小,能取之意無大小也。
論「云何眼等諸根極微」,已下明諸根極微安布差別。
論「云何眼等至今無分散」,釋眼微安布也。論有二釋,此初說也。
論「有說重累至不相障礙」,第二釋也。
論「耳根極微至如雙爪甲」,此釋耳、鼻二根安布別也。
論「此初三根至如冠華鬘」,此辨三根處等。
論「舌根極微至極微所遍」,此明舌根極微量也。述曰:准鼻、舌根,兩釋中後釋為善。若微傍布清徹暯覆令無分散,准此鼻、舌亦合如此。若如此師釋,三根必不取外香、味等,隔清暯故。若外香等非根所取,非執受香等恒彼同分,即不可說二識識也,亦無五識煩惱縛義,違眾多理、教。應依後釋為善。「傳說舌中如毛端量非為舌根極微所遍」者,此事難知,應竪如毛端量,非是橫也。論主不全信,故言傳說也。
論「身根極微至形如指[韋*沓] 」,如文可解。
論「眼根極微至不可見故」,此辨同分、彼同分也。言「身根極微至不可見故」,此辨身根。不得一切皆是同分,以離散故。如輪王眼得見於微,不見極微。餘即不爾,銅塵已上隨其所應見大小也。眼根既爾,身根亦然。身根既遍其身,若遍同分,積聚觸境亦須遍身。若爾,身便分散,由業力故不遍同分。經部宗說即不如是,由此論主標之傳說。《正理》云「又彼上座論宗所許,全身沒在冷煖水中,身根極微遍能生識。乃至云對法者說,身根極微,理應定無一切同分。
乃至云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勿遍發識身便散壞,如等活等奈落迦中,隨發識處身分便壞而不全壞。若全壞者,彼應數數命終受生。」問:何不由業力故,雖遍發識而命不斷。答:如念觀音,由聖力故刀不隔身、首。不可由聖力故,雖隔身、首而不命終,法無身、首相離不命終故。此亦如是,法無身散不命終故。
論「如前所說至不爾云何」,自下第四,半行頌明六識所依俱、不俱也。長行文中有二:一辨依俱、不俱;二句數分別。
「論曰至通所依性」,此明所依俱、不俱也。意識唯依無間滅意,五識通依同時依根及次第滅意,次第滅意是過去依,同時色根是現在依。又次第滅意是通所依,同時依根是別依也。經部師說五識亦緣過去境故,如《正理》第八破。
論「故如是說至心所法界」,此句數分別也。眼等五識所依性通二,同時依止根是根性,非是等無間性。次第滅意是等無間性,亦是根性。次第滅心所是等無間性,非根性。根性寬通色、狹不至心所。等無間性寬通心所、狹不通色。左右寬狹不同,故成四句。自下四句皆准此釋。意識所依性唯是心王,等無間性通其心所。若先將意識所依性問等無間緣性,此即以狹問寬,順前句答。若先將等無間緣性問所依性,即是以寬問狹,順後句答。餘文可解。自下偏句,皆准此釋。問:羅漢後心豈非是意識所依而非等無間耶?何故乃言是意識所依性,定是意識等無間緣?答:此中舉作所依性以為問答故,非舉得所依相。羅漢後心但得依相名為意界,更無後識,非作所依,是俱非句攝。又解此是舉果以問依,故不說羅漢後心。
論「何因識起至在根非境」,下半頌,第五明在根非境也。
「論曰至眼等非餘」,如文可解。《正理論》云「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等損惱身時意識即亂,身清泰時意識安靜,何緣彼意識不以身為依?隨自所依,故無此失。謂風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身識,如是身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俱落謝時,能為意根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安靜,是故意識隨自所依。豈不有漏意界無間無漏識生,如是等異,如何意識隨自所依?非據有漏、無漏等類名隨自所依,但據增損、明昧差別。如從無覆無記眼根,生善、不善有覆眼識,而名眼識隨自所依。此亦應爾,是故能依非隨一切所依法性。若不爾者,應非能依隨所依故。
論「何緣色等至乃至法識」,自下有半頌,第六明眼等六識隨根得名。
「論曰彼謂前說眼等名依」,釋頌彼字。此即彼言,彼前頌釋眼等得名也。
論「根是依故隨根說識」,謂根是依,色等非依,義如前說。由眼等根是所依故,隨眼等根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也。
論「及不共者至及麥芽等」,釋不共義,如文可解。《正理論》云「豈不意識境是不共故應名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非唯不共。別名法界,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不共餘,而非意識所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說識。」述曰:若據通法為名,即色等五境亦是法也。意識便與眼等識共,及自他共,非唯不共。若據別法名為法識,攝意不盡。緣通法意,識此不攝故,唯從根立意識名,即遍而不共。又不共法界唯有不共一義,無依義故,不同根也。
「如名鼓聲及麥芽等」者,鼓聲依鼓、鐘聲依鐘,亦依手等有鐘、鼓聲。鐘、鼓是不共依,手等是共依,故名鐘、鼓聲。又鼓等聲雖因手發聲,聲依於鼓,不依手也。麥芽依麥亦依水、土,麥別依故名麥芽,不名水、土芽也。《正理論》云「又此頌文復有餘義。彼謂眼等識所隨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故。謂有一生色發四生眼識,無一生眼根發二生識,況有能發四生識者。如是界、趣、族類、身、眼各別發識,故名不共。廣說乃至身亦如是。
豈不餘生意根亦發餘生意識(死生位也) ,非全不發,但不俱時。無一生意一時竝發二生意識可如色等,故作是言,無二況四。如是眼等識所隨故,生界趣等別生識故。由此二因,隨根非境。問:眾緣和合眼識方生,何緣契經唯舉眼、色?答:眼識所依、所緣性故。餘法雖是眼識生緣,而非所依及所緣性。又是眼識隣近緣故。問:豈不空、明能生作意,亦是眼識隣近緣耶?答:眼識生時必藉所依、所緣力故,餘法不定。
謂夜行類識不藉明生,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琉璃、頗胝迦等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明。作意通與六識作共生緣,眼、色非共。是故契經唯舉眼、色。或隨所化宜聞便說。《象跡喻》等諸契經中,作意等緣皆具說故(已上論文) 。
論「隨身所住至如是分別」,此下第七明所依身及根、識、境依地同異。就中,先指法以明、第二別顯定相。
論「隨身所住至地為同不」,問。
論「應言此四或異或同」,總答。今詳三法若與身俱名同,不與身俱名異。故《正理》云「所言同者,謂生欲界,以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靜慮,以自地眼見自地色,亦皆同地。所言異者(云云) 。餘句准此。二地四法,同地名之為同,自餘諸句皆是異也。身生欲界有一句同,餘句皆異。生初靜慮有一句同,餘句皆異。二、三、四定唯是異句,無其同句,以於上地無五識故,耳亦如是。
鼻、舌二種唯有同句,無有異句,二境二識唯欲界故,上地有根無識依故,身在下地無上根故。身根若生欲界及初靜慮唯有同句,生上三地唯有別句。意根若四蘊身,隨生何地皆有同句、異句,若初約色身,唯在五地。辨其同、異,如理應思。」言「上至餘界亦應如是分別」,是指法以明也。
論「今當略辨至用少功多」,此釋決定相。於中有二:先舉頌略說,彼長行廣釋。
「論曰身眼色三至唯在欲界初定」,此辨四所在通局也。言「此中眼根至終不居下」,釋頌眼不下於身。述曰:下容修上眼,上眼依下身;上不修下眼,故不下於身。言「色識望眼等下非上」者,舉頌第二句。言「下眼不能見上色故,上識不依下地眼故」,釋頌意也。言「色望於識通等上下」,釋頌中色於識一一切。言「色識於身如色於識」者,釋頌「二於身二然」。言「廣說耳界至廣如眼釋」,釋頌「如眼耳亦然」。言「鼻舌身三至謂之為下」,釋頌「次三皆自地,身識自下地」。言「應知意界至用少功多」,釋頌「意不定應知」也。
論「傍論已周」,下一頌有三門:一識、識多少門;二常、無常門;三根、非根門。加前二十二門。
「論曰十八界中至所緣境故」,明識、識多少門。
論「十八界中至法餘餘界」,明常、無常門。「法餘」者,法界中除三無為,餘法界也。「餘界」者,除法界外,餘十七界。
論「又經中說至有所緣故」,是根、非根門。於中有二:一引經中二十二根、二辨根界攝。此即初也。經中說二十二根,意根於身根後說,依六處次第故。諸大論師命根後說意根,於無緣根後說有緣根故。
論「如是所說至皆體非根」,第二辨界攝也。十八界中六根、六識全是根。五根即是七色根,七心界即是意根。「法界一分」者,命根。信等五根,五受根也。三無漏根一分,三無漏根中有心王即意界攝,餘心所法即法界攝。「後三」者,謂三無漏根,若以心所為體,法界攝;心為體,意、意識攝。女、男即是身根一分,身根攝。色等五境、法界一分,非是根也。
俱舍論疏卷第二
保延三年潤九月十六日向霖雨天奉點了。 覺樹
此卷少少有難通□ 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