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30卷CBETA T1822大于一万字 9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疏卷第十八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六
論「於前所辨」,已下第二別明業障。就中有六:一出業體、二別明僧破、三明成逆緣、四明加行定、五明重罪中大過、六明無間類。此一行頌第一明業障體。
「論曰至是虛誑語」,出五逆業體。天授知五法實非是道,誑無知比丘說是道,故是妄語。餘四身業,出佛身血是加行,餘三是殺根本。
論「既是虛誑語何緣名破僧」,問也。
論「因受果名或能破故」,答。因虛誑語彼僧破故。誑語是因,僧破是果,因取果名名為破僧。或能破者,以虛誑語有其力用能破僧故,名破僧也。從用為名,名為破僧。
論「若爾僧破其體是何」,此下第二明僧破體。就中有五:一僧破體及成人;二能破成時、處;三具緣成破僧;四破二種僧別;五無破法輪時。此一頌第一明僧破及成人也。
「論曰至行蘊所攝」,出破僧體。此釋破僧是不和合無覆無記,行蘊所攝。《婆沙》一百一十六「評曰:隨住六識、隨住五受皆能破僧。問:僧破以何為自性?答:以不和合無覆無記,不相應行為自性,是不相應行蘊所攝。即餘處說,復有所餘如是種類不相應行。」准此論文,不和合性即是非得,無別體也。所以得知?准《婆沙》六十「評曰:退自性者,是不成就無覆無記,即是非得,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即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心不相應中攝。退與順退法異,順退法以一切不善、有覆無記為自性。如僧破與破僧罪異,僧破以不和合為自性,無覆無記,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准此論說,退即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心不相應中攝,與僧破同。退既更無別法,即是非得。故知僧破不和合性,即是同欲、同忍非得,無別體性。
論「豈成無間」,問。既是無覆無記,豈成無間罪?
論「如是僧破至是無間果」,答。如是無覆無記僧破,因妄語生。妄語是無間罪,僧破之因。僧破不和合性,是妄語無間之果。果雖無記,因是不善,故成無間。
論「非能破者至所破僧眾所成」,明成僧破人。僧破是所破僧成也。
論「此能破人何所成就」下一頌,第二明能成無間罪等。
「論曰至語表無表業」,此釋能破體。前問云:此能破人何所成就?答云「此能破人成破僧罪,誑語為性」,明十業道中是虛誑語。「即僧破俱生語表無表業」者,明成時也。
論「此必無間至不必生於無間」,答第二、第三問。破僧果熟,何處?幾時?答云「無間大地獄中」,答處。「經一中劫」,答時。便明餘逆處不定也。《正理論》云「然此不經一大劫者,欲界無有此壽量故。一中劫時亦不滿足,經說天授人壽四萬歲時來生人中證獨覺菩提故。然不違背壽一劫言,一劫少分中立一劫名故。現有一分亦立全名,如言此日我有障礙。或如說言賊燒村等。」
論「若作多逆至同感一生」,問。五逆俱是次生受,如何一時同受五果?
論「隨彼罪增至五倍重苦」,答也。《正理論》云「若造多逆,初一已招無間獄生,餘應無果,無無果失。造多逆人唯一能引,餘助滿故,隨彼罪增苦還增劇。謂由多逆,感地獄中大柔軟身、多猛苦具,受二、三、四、五倍重苦;或無中夭,受苦多時,如何可言餘應無果?」今詳異熟因果通於三世,故知因果相屬性定。五逆果體各別不同,若感色身諸根並感平為增上,令所招果身大柔軟,所生苦受時促品增,平起相續經一劫等。若依《成實論》,若一劫受苦,乃至若造五逆五劫同受,餘後四劫從初為名生報。多同經部一業感多身、多業感一身。
若依正量部,若造乃至五逆,五劫受苦,於中初是生報、後四劫是後報,各各別感。若依大乘,《對法論》第八云「問:若造多無間業者,於無間生中云何得受其異熟?答:於一生中頓受一切所得異熟,無有過失。所以者何?若造眾多無間業者,所感身形最極柔軟,所有苦具眾多猛利,由此頓受種種大苦。」又次下文云「於此業中,從初熟位建立順現法受等名,不唯受此一位異熟。乃至若作是說,即善順《訶怨心經》。如彼經言『由無間業,於那落迦中數數死生受大苦異熟。』
(准此論文,同經部、正量部說。大乘亦許一業引多生、多業引一生也)。」問:准此《對法》,前後相違。答:有兩釋。一釋:前隨轉理門,同有部相說;後依大乘。若不爾者,前說一生以多倍受苦,如何後說經多劫耶?二釋:准此即若造多逆,於多劫中多倍受苦,由互相資成大苦故,非唯五倍一生受畢。問:若爾,何故《立世經》云「釋迦如來於第九住劫出世,天授造三逆入地獄。
至第十劫減,至四萬歲時來生人中證獨覺菩提。」天授造三逆罪,准《訶怨心經》,合受三劫罪。因何不滿一劫得獨覺耶?若謂《立世經》同有部,故是小乘經;《訶怨心經》同正量部等,因何不是小乘經也?兩文相違。《立世經》說文極分明,不可通釋。《訶怨心經》容可釋也。於地獄中數死生者,似死、生故名為生死,如等活地獄。又准《智論》,天授入地獄中猶如拍毱,如何三劫入於地獄?彼宗應思。今詳有部義宗,若造餘趣,次生定受業者,不造五逆。若造餘逆生餘地獄,不造破僧。若先造破僧、後造餘逆,皆入阿鼻。
論「誰於何處能破於誰」,已下一頌,第三明具成緣成破等。
「論曰至言無威故」,明能破人也。《正理》四十三云「要大比丘,必非在家、比丘尼等,以彼依止無威德故。唯見行人非愛行者,以惡意樂極堅深故,於染、淨品俱躁動故。」《婆沙》一百一十六大意亦同。
論「要異處破至對必無能」,明破處也。言「異處」者,謂羯闍尸梨沙山,此云象頭山,山頂如象頭故。在鷲峯山北可三四里。同一界內,天授住彼而破僧故,非對大師(師在鷲峰山,應撿文)。舊云伽耶山者,訛也。以羯闍之與伽耶聲相近故,故謬傳爾。然西方別有伽耶山,去鷲峯一百五十餘里。非同一界,非破僧處。
論「唯破異生至說愚夫言」,明所破僧也。《正理》云「唯破異生非破聖者,他不能引,得證淨故。有說:得忍亦不可破,由決定忍佛所說故。」
論「要所破僧至在如是時」,明正破時。同忍佛教名為和合。忍有異佛及別佛教,名為僧破。正忍之時是僧破時,亦是結彼破僧罪時。《婆沙》一百一十六云「齊何當言法輪僧破?有多釋。如是說者,若由意樂誓受餘師,謂彼愚癡諸比丘眾,由定意樂發如是心、作如是語:提婆達多是我大師,非佛世尊。齊此當言法輪僧壞。」
論「此夜必和不經宿住」者,明破已經幾時。真諦師云:「日將暮時破,至夜三更還復和合,故言此夜必和不經宿住。」
論「如是名曰至壞僧和合故」,總結上也。《正理》云「謂由僧壞邪道轉時,聖道被遮暫時不轉。言邪道者,提婆達多妄說五事為出離道:一者不應受用乳等(等取酪等四味);二者斷肉;三者斷鹽;四者應被不截衣服;五者應居聚落邊寺。眾若忍許彼所說時,名破法輪亦名僧破。
」《婆沙》一百一十六云「云何五法?一者盡壽著糞掃衣、二者盡壽常乞食、三者盡壽唯一坐食、四者盡壽常居逈露地、五者盡壽不食一切魚肉血味鹽蘇乳等(不同《正理》亦可相似)
論「何洲人幾」,已下一行頌,第四明破處及幾人破。
「論曰至過此無限」,明處及人數。所以極少猶須九人。四人成眾,邪、正二眾合有八人,一人為佛,故九人也。餘洲無佛,豈得言我是佛?人不信也。頌中言等,顯過九人,其數無限。
論「唯破羯磨至故亦言等」,明破羯磨僧。《正理》云「於何時分容有破僧、破羯磨僧?從結界後。迄今亦有,至法未滅。破法輪僧,除六時分。」《婆沙》云「問:破僧時佛在眾不?答:佛時住彼界內而不在眾。云何知耶?曾聞提婆達多欲破僧時,佛以慈愍故呵制之,言:『提婆達多!汝勿破僧。勿起極重惡不善業,勿趣非愛大苦果處。』佛雖如是慇懃呵制,而彼都無止息之心。爾時世尊起正智見審觀前際,勿我昔時破他眷屬。即自觀見,昔我無量無數劫前,曾破壞他仙人眷屬,彼業異熟今現在前。
觀見是已,知此僧眾定當破壞,便入靜室默然宴坐,提婆達多便破壞僧。故知世尊在於界內而不在眾。」《婆沙》一百六「問:破羯磨僧、破法輪僧,有何差別?答:破羯磨者,謂一界內有二部僧,各各別住作布灑他羯磨說戒。破法輪者,謂立異師、異道。如提婆達多言:『我是大師,非沙門喬答磨。五法是道,非喬答磨所說八支聖道。』
論「於何時分」,已下一頌,第五明無破法輪僧時。
「論曰至無破法輪」,明六位無破法輪僧。《婆沙》云「非初、後者,由此二時諸比丘眾於聖教中和合一味,不可破壞。非於二皰未出時者,謂聖教中未生戒、見二種皰時。非未和合共結界時者,要一界內有二部僧別住異忍方名破僧故。非未建立第一雙者,謂未建立第一雙時,定無能破法輪僧者。諸佛法爾皆有第一雙賢聖弟子,若有破壞法輪僧已,不經日夜,此第一雙還令和合。非於大師涅槃後者,若於大師般涅槃後作如是言:『我是大師,非如來者。』咸共責言:『大師在世,汝何不言我是大師?今涅槃後乃作是語。』是故決定於此六時法輪不壞,於所餘時法輪可壞。
論「非破法輪至有此事故」,明破僧由業。《正理論》云「於此賢劫迦葉波佛時,釋迦牟尼曾破他眾,故《婆沙》云『自觀見昔,我無量無數劫前曾破壞他仙人眷屬。』問:因何二說不同?答:有兩事,二論各引一證。又釋:《婆沙》日月劫,故云無量無數劫。」
論「且止傍論」,下一行半頌,大文第三明逆緣也。
「論曰至故成逆罪」,釋成逆緣。父母是恩田,餘三是德田。身是德依,故壞成逆。《正理》云「若有父母,子初生時為殺、棄於豺狼路等,或於胎內方便欲殺,由定業力子不命終,彼有何恩,棄之成逆?彼定由有不活等畏,於子事急起欲殺心。然棄等時,必懷悲愍數數緣子愛戀纏心。若棄此恩,下逆罪觸,為顯逆罪有下、中、上,故說棄恩皆成逆罪。或由母等田器法然。設彼無恩但害其命,必應無間生地獄中。諸聰慧人咸作是說:『世尊於法了達根源,作如是言,但應深信。』」
論「父母形轉殺成逆耶」,問也。
論「逆罪亦成至謂父轉形」,明父、母轉根,殺亦成逆,依止一故。然父、母轉作畜生,殺不成逆。
論「設有女人至能長成故」,明從生本成逆也。《正理論》云「害其養者,成無間同類。」
論「若於父母至謂餘而殺」,明誤不成逆罪。《婆沙》中云「遣使父母行時殺,若父母坐殺,不成逆罪。如是等但舉本心不同皆不成逆。」
論「若一加行至勢力強故」,明兩境同處,起一加行殺於二類,表唯從強,無表具二。
論「尊者妙音至極微成故」,此師意說,表亦有二。《正理論》云「今觀彼意,表有多微,有逆罪收、有餘罪攝。」
論「若害阿羅漢至亦成逆罪」,「無簡別心」者,定起殺意,無簡別心:此是羅漢,我即不殺。《正理論》云「有於阿羅漢無阿羅漢想,亦無決定解此非阿羅漢,無簡別故,害成逆罪。非於父母,全與此同,以易識知,而不識者雖行殺害,無棄恩心。阿羅漢人無別標相,既難識是,亦難知非,故漫心殺亦成無間,此應成下;境勝非全,不成逆罪。」
論「若有害父至依止一故」,釋依一緣異。於一身上雖有恩、德二田,依止身一故成一逆罪。應說重逆。
論「若爾喻說至謂害父殺阿羅漢」,引譬喻經難。佛在世,南印度國有一國王,以國委付太子始欠持,往室羅筏歸佛出家,得阿羅漢果。太子無道,專行非法暴亂百姓。有舊老臣至父王所具陳上事,請王還國示誨太子。父王許請,遂還本國。太子佞臣恐被誅戮,佞太子言:「父王今欲還來奪太子位,請遣一使在路殺。」太子納此佞言,遂遣使殺。父王知業因緣應合子殺,甘心受死。佛知斯事,遣弟子告彼太子始欠持言:「汝已造二逆,謂害父、殺阿羅漢。」始欠持,此言頂髻。
論「彼顯一逆至呵責彼罪」,通難也。
論「若於佛所至無間則無」,明以殺心出血方成逆罪。《正理論》云「打心出血,無間則無,無決定心壞福田故。」《婆沙》四句分別:有出血不成逆,謂以打心出血。有不出血成逆,謂以殺打佛,令血處成二分而不出皮。或俱句,如殺心出佛身血。或有俱非,除上爾所。
論「若殺加行時至無殺加行故」,明加行時非阿羅漢,無逆罪也。
論「若造無間加行不可轉」,已下半行頌,第四明加行定無離染等。
「論曰至與彼定相違故」,若作逆加行必定成者,中間決定無離染得果,定生地獄故。餘殺等加行中間,若聖道生、業道不起,轉作聖人相續,定不合成殺業等故。准此,或容彼命雖斷,業道不成;或由道力令命不斷。《正理》四十三云「然我所宗,無間加行總說有二:一近、二遠。於中近者不可轉故,本論依之而興問答。
謂有於母起害加行,纔擊無間母命未終,或母力強反害其子,或為王等捦捉而殺,或子壽盡自致命終,本論依斯作如是說(頗有未害生殺生未滅,此業異熟定生地獄耶?曰:有。如作無間業加行位命終)。於中遠者,由尚未至不可轉位,容有可轉。若不爾者,世尊應說無間加行亦無間罪。譬喻者言:五無間業尚有可轉,況彼加行。」乃至廣說。
論「於諸惡行無間業中」,下一頌,第五明重罪大果。
「論曰至障世生天解脫道故」,明破僧罪大。「了法非法」者,天授知佛是一切智、八正是真,自非一切智、五法妄也。「顛倒顯示」者,誑其愚者,顯真是妄、示妄是真等,此無間中為最大罪,一由傷毀佛法身故、二由障世生天解脫道故。出大罪所以。《正理》云「謂僧已破乃至未合,力能遮遏諸異生等,未入正定令不得入,若已入正定令不得餘果,若已得餘果令不得離染,若已得離染令不證漏盡,習定、溫誦、思等業息。」
論「謂僧已破至罪為最重」,釋是最大罪因。
論「餘無間罪至恩等少故」,明餘逆輕、重次第。「第五」,謂出佛身血。「第三」,謂殺阿羅漢。「第一」,謂殺母。「第二」,謂殺父。「恩等少故」者,釋漸輕所以。
論「若爾何故至邪見最大」,難也。若破僧罪大者,破僧語業,何故身、語、意罰入地獄名為三罰?經說意罰為最重,不說語業。
論「據五無間至說邪見重」,答。據義不同,不相違也。
論「或依大果至如次說重」,第二釋。據招大果,破僧為重。據仙人意憤,害多有情,意業為重;據能斷善根,邪見為重。
論「感第一有至說世善言」,明善中大果。有二:一世善、二出世善。世善,感第一有思。出世善,謂金剛喻定相應思也。
論「為唯無間罪定生地獄」,已下一半頌,第六明無間同類。
「論曰至是五逆同類」,《正理論》云「言同類者,是相似義。」今詳相似是得罪相似,謂此五同類得罪,與所似罪輕重相似,名為同類。如次與五無間同類。「奪僧和合緣」者,謂奪僧資具等。
論「有異熟業於三時中」,已下半頌,大文第五明三時極障。
「論曰至皆極為障」,明第一障。
論「若有將得至現法受業」,明第二障。前三惡趣業,唯是生、後,定不言順現法受。此中通二性業,除順現法受,得不還果,不越現果故。
論「若有將得至二喻如前」,明第三障。除順現受,如前釋。
論「如上所言住定菩薩」,已下大文第六明菩薩業。就中有四:一明住定位、二修相業、三供養佛數、四明六度滿。此一頌第一明住定位。
「論曰至立住定名」,此即說百劫修相報業時名為住定。住定有六:一定生善趣、二定生富貴家等、三定具根、四定為男身、五定憶宿命、六善無退屈。
論「以從此時至大婆羅家」,釋前二定也。婆羅,此云豪族。
論「於貴家中至有受扇搋等身」,釋第三、第四定。
論「生生常能至常無退屈」,釋後二定。自此已後自性恒知,非是前時全不知也。
論「謂於利樂至目彼菩薩」,重釋無退屈。苦有二種:一自行苦、二他惱苦,於此二苦皆能堪忍。「謂於利樂有情事中,眾苦逼身皆能堪忍」者,通二種苦。言「雖他種種至目彼菩薩」,重釋因他惱苦,心不退也。
論「由彼大士至皆能荷負」,釋他惡行違逆不退所以。由無退故,頌中名「堅」。《正理》云「豈不未修妙相業位菩提心不退,應立住定名,何故要修妙相業位菩薩方受住定位名?爾時人、天方共知故。先時但為諸天所知,或於爾時趣等覺定,先唯等覺決定非餘。」解云:先時唯有決定趣等覺,非有餘六定也。
論「修妙相業其相云何」,下一頌,第二明修妙相業。
「論曰至最明利故」,此中總六門:一修處、二依身、三對境、四明慧、五明時嚴、六明數。此即第一明處。
論「唯是男子至女等位故」,明依身也。《正理》云「殊妙相業必依淨身方能引起。」
論「唯現對佛至非聞修類」,明境及慧。修佛相故,對佛方成。勝故非聞及生得慧,散故非修。
論「唯餘百劫至法應如是」,明修時也。法應如是,減則不足,多則無用也。
論「唯薄伽梵至妙相業成」,明今佛以精進故超九劫也。
論「是故如來至但言九十一劫」者,引經證超九劫也。
論「宿舊師說至如前所辨」,敘經部異說。「四過失」者,謂惡趣、貧家、麁業、缺支女身。「二功德」者,謂憶宿命、今得不退。
論「一一妙相百福莊嚴」,相福數也。《正理》云「此中百思名為百福,謂將造一一妙相業時,先起五十思淨治身器,其次方起引一相業。於後復起五十善思,莊嚴引業令得圓滿。五十思者,依十業道一一業道各起五思,且依最初離殺業道有五思者,一離殺思;二勸導思;三讚美思;四隨喜思;五迴向思,謂迴所修向解脫故。乃至正見各五亦然。有餘師言:依十業道各起下等五品善思,前後各然,如熏靜慮。有餘師說。依十業道各起五思,一加行淨、二根本淨、三後起淨、四非尋害、五念攝受。復有師言:一一相業各為緣佛未曾習思,具百現前而為嚴飾。」
論「何等名為一一福量」,問也。
論「有說唯除近佛菩薩至唯佛乃知」,答也。有三答,如文可解。《正理論》云「百福一一其量云何?有說:以依三無數劫增長功德所集成身,發起如斯無數殊勝福德,量唯佛知。」同此論後釋。「有說:若由業增上力得為帝釋,王二欲天自在而轉,是一福量。」餘同此論。《婆沙》一百七十七云「評曰:如是所說,皆是淳淨意樂方便,讚美菩薩福量,然皆未得其實。如實義者,菩薩所起一一福量無量無邊,以菩薩三無數劫積集圓滿諸波羅蜜多已,所引思願極廣大故,唯佛能知非餘所測。」
論「今我大師」,已下一頌,第三明供佛數。於中有二:一明供養佛數、二明所逢佛名。此即初也。
「論曰至七萬七千佛」,釋三劫供養數量異也。
論「三無數劫」,下一行頌,第二明逢佛名。
「論曰至名為寶髻」,明逆次三無數劫最後逢佛名也。
論「最初發心至一一同彼」,明三無數劫最初佛也。《正理論》云「初無數劫首逢釋迦佛,乃至世尊為陶師子,於彼佛所起殷淨心,塗以香油、浴以香水,設供養已發弘誓願:願我當作佛,一如今世尊。」餘同此論。准此論文者,正法還得千年為定。逢釋迦佛,當大乘種解脫分善。佛滅已來今多說不同,大分一千五百年已上。廣述如別章。
論「我釋迦菩薩於何位中」,已下兩行頌,第四明菩薩六度圓滿時不同也。
「論曰至施修習圓滿」,此中圓滿有四節,此即第一節施圓滿也。
論「若時菩薩至戒忍圓滿」,第二節也。《正理論》云「忍圓滿者,於彼有情心無忿故。戒圓滿者,不起害他身、語業故。心無忿故身、語無惡,故無忿時戒、忍圓滿。」
論「若時菩薩至修習圓滿」,第三節也。《婆沙》一百七十七云「問:此相異熟業,經於幾時修習圓滿?答:多分經百大劫,唯除釋迦菩薩,以釋迦菩薩極精進故超九大劫,但經九十一劫修習圓滿,便得無上正等菩提。其事云何?如契經說:過去有佛號曰底砂、或曰補砂,彼佛有二菩薩弟子勤修梵行,一名釋迦牟尼、二名梅怛儷藥。爾時彼佛觀二弟子誰先根熟,即如實知慈氏先熟,能寂後熟。復觀二士所化有情誰根先熟,又如實知釋迦所化應先根熟。知已即念:我今云何令彼機感相會遇耶?然令一人速熟則易,非令多人。
作是念已便告釋迦:『吾欲遊山,汝可隨去。』爾時彼佛取尼師檀隨路先往,既至山上入吠瑠璃龕,敷尼師檀結跏趺坐,入火界定經七晝夜,受妙喜樂威光熾然。釋迦須臾亦往山上,處處尋佛如犢求母,展轉遇至彼龕室前,歘然見佛威儀端肅光明照曜,專誠懇發喜歎,不堪於行。無間忘下一足,瞻仰尊顏目不暫捨,經七晝夜。以一伽陀讚彼佛曰:『天、地、此界、多聞室,逝宮、天處、十方無。丈夫牛王大沙門,尋地、山、林遍無等。』如是讚已便超九劫,於慈氏前得無上覺。」問:近佛地菩薩必於名、句、文身得未曾得巧妙自在,應以別頌異門讚佛。
何故經七晝夜,唯以一頌而讚佛耶?答:菩薩爾時思願勝故不重文頌,若改文頌則思願不淳。復次菩薩爾時怖畏散亂,如頌差別心亦異故,云何而得一心流注?復次菩薩顯已心無厭倦,能於一頌新新發起勝思願故。問:何故慈氏菩薩自根先熟、所化後熟,釋迦菩薩則與此相違耶?答:慈氏菩薩多自饒益、少饒益他,釋迦菩薩多饒益他、少自饒益,是故皆與所化不並。解讚頌云:天地,總舉,謂天上、地中。此界,謂此三千大千世界。多聞,謂毘沙門天宮。此即敬信名流十方,故曰多聞。逝宮,謂梵王宮。以彼梵王計彼為常,佛為對治彼常計故,故名逝宮。
逝宮,無常義。又解:逝宮,所謂人宮。人宮速歸磨滅,故言逝宮。天處,謂除多聞室及逝宮所餘天處。十方無,謂不但此三千大千世界中無,亦十方無。乃至丈夫牛王大沙門,我亦尋地、山、林,遍無與我世尊等者。又解言:多聞室,欲界天中舉初天中一,顯餘三天及顯上五天,即六欲天。宮,色界天中舉初一天,顯餘二天及顯已上諸天。天處,謂無色界天處。餘同前解(應撿。已上是光釋也)
論「若時菩薩至修習圓滿」,第四節也。至金剛定是果滿,盡智爾時生相在故,無生智等已除障故。《婆沙》一百七十八總有三說,第三評家云:如是說者,此等所說皆依一時一行增上說為圓滿。如實義者,得盡智時,此四波羅蜜多方得圓滿。此論同《婆沙》第二師說。又《正理》云「住金剛喻定,齊此定慧波羅蜜多修習圓滿,理應此位無間方圓,得盡智時此方滿故,住金剛定即是得盡智時。復言此位無間方圓滿,得盡智時此方滿故。」准此文意,應是已得名得。應撿抄釋。若作此釋,前說住金剛喻定,即是因位。
論「能到自所往至波羅蜜多」,釋六波羅蜜名。《正理》云「別別能到圓德彼岸,故此六名波羅蜜多。」
論「契經說有三福業事」,已下明施、戒、修也。就中有二:一略、二廣。此一行頌,略明三類之體性,下文自釋。
「論曰至非業非事」,略釋頌意。舉十業道類釋福業事也。十業道中十皆是道,思所託故。前七是業亦道,是業性故,思所託故。後三唯道,思所託故,非業性故。此中大同小異,善故名福,通身、語業思及相應法。思所託名事,即唯身、語。造作名業,謂身、語及思。准此道理,身、語通三。思唯業、福。思相應法唯得名福。修類中慈唯名福事,無嗔善根相應思所託故,名之為事。體是善故,名之為福。非思及身、語性,不名為業。
論「且施類中至唯受福名」,於施類中論其施體。以身、語業及無貪相應思及俱有為體。於中身、語二業,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所依門故名為事。彼等起思,善故名福、作故名業、非思所依託門故非事。思俱有法,善故名福、非作故非業、非思依託門故非事。
論「戒類既唯至具受福業事名」,指戒釋也。戒唯七支為體,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所託故名事,更無餘句。
論「修類中慈至唯受福名」,指修類中慈釋。慈以無瞋善根為體,無嗔善根善故名福,此相應思以無嗔與樂為門轉故亦名為事,非業性故不名為業。慈俱思戒唯名福業者,善故名福、作故名業、相應之思不依戒轉不名為事。言餘俱有法唯受福名者,非作故,非思所託故。慈等准此,皆應思擇。
論「或福業名至福加行故」,述異說也。「為成彼三起福加行」者,謂為成施、戒、修,起身、語業加行名福業。即是作福之業,亦是根本非唯加行。如為殺生起殺加行,此於根本亦名加行,非唯前加行也。
論「有說至福業轉故」,此師唯取思為福業,不取身、語。第二師唯取身、語,不取思也。初釋通取思及身、語為福業也。
論「何法名施施招何果」,此下第二廣明施等。就中有三:一明布施、二明戒修、三明法施。就第一明布施中有九:一明施及果、二明施益差別、三明施果別因、四明施福最勝、五明施果無量、六明業輕重相、七明造作增長、八明施制多福、九明果由內心。此一行頌第一明施果也。
「論曰至是真施體」,此簡施物。以身、語業及等起思為施體也。
論「或由怖畏至此具名施」,此就捨有二種:一為怖畏等捨物與人、二為供養他。前不名施,為供養饒益於他方名為施。
論「具名何謂至總立以施名」,正出施體。謂正施時身、語二業及無貪俱,能起此聚,總名為施。引頌可知。就頌中言「剎那」者,是同剎那也。謂無貪俱能起此聚同一剎那善蘊,總名為施,非唯身、語。
論「應知如是至財富為果」,明施果也。當,謂生後果。現,謂現法果。理實當果亦通內身及解脫等。《正理》云「應知如是施類福業事,迴向解脫亦得離繫果。而且就近決定為言,且說能招大財富果。依何立此大財富名?以財妙廣不可奪故。角勝等施,毒刺所傷,雖施而無大財富果。」
論「言施類福者至准此應釋」,解類是體也。如葉類器以葉為體,草類舍以草為體。
論「為何所益而行施耶」,已下半頌,第二明施益差別。
「論曰至恭敬報恩」,四句差別,可知。
論「前已總明施招大富」,已下第三明施果別因。先總列三因,後別釋三。此半頌總列三因。
論「且由施主差別云何」,下一行頌,第二明施主別。
「論曰至與果有異」,明施主有德,行施果多也。《正理》云「或有施主於因果中得決定信,或有施主於因果中心懷猶豫,或有施主率爾隨欲,或有施主具淨尸羅、或少虧違、或全無戒,或有施主於佛教法具足多聞,或有少聞、或無聞等而行慧施,由施主具信、戒、聞等差別功德,故名主異。由主異故施成差別,由施差別得果有異。」
論「諸有施主至及火等壞」,明四施別故四果異。
論「由所施財差別云何」,下一頌,第二明財異故得果別也。此中財者,是資生身財,非是《集異門足》第十六說七財也。七財者,一信、二戒、三慚、四愧、五聞、六捨、七惠。此聖財資法身也,非此所明。
「論曰至妙色等果」,略釋因果相對。理實所施亦有於聲,此中財施據衣食等,故說四境略不言聲,非異熟故。衣等四境成,食三境成故。又聲非報,無相對故,略而不論。
論「謂所施財至皆有差別」,別釋也。色感好色、香感好名、味感眾愛、觸感自身,據一邊而說,理實觸亦得好、香、觸也。然業果差別,唯佛能知。
論「由所施田差別云何」,下半頌,第三明田別也。
「論曰至施果有殊」,總略釋也。
論「由趣別者至受千倍果」,別釋趣犯戒人,以是人趣故勝狗千倍,非為有德有苦。
論「由苦別者至不可取量」,別釋苦異。客、行、長病等田有苦故,施得福多。七有依者,一羇客、二行人、三病人、四侍病、五施園林、六常食、七隨時施。
論「由恩別者至億倍果等」,別釋恩、德別。如父、母、熊、鹿等恩,持戒人是德別。如《本生經》說:菩薩本生曾為一熊,在深山中。爾時有人入山採薪,遇雪飢寒。熊將收養,餘命得存。天晴路通,其人下山,遇見獵師。示彼熊處,共來加害。分取肉時,兩手便墮。《婆沙》一百十四引經說:菩薩本生曾作鹿王,角白如雪,其毛九色。昔有一人,為水漂溺或出或沒,鹿入河中救此人命,其人得活。王訪此鹿,若有知處加以重賞。此人示處,將欲殺時,其人著癩。王問所由,便不殺鹿,因乃發心。《本生經》說也。
論「於諸施福最勝者何」,已下第四半行頌明施最勝。
「論曰至此為最勝」,有三類:一離染施離染,能所德俱上故;二菩薩行施為利樂一切有情故,此由德及意樂故;三以莊嚴心施,為得涅槃最上義。此即初也。
論「若諸菩薩至亦為最勝」,此第二也。
論「除此更有至亦為最勝」,此第三也。
論「八施者何至而行慧施」,列八名便釋莊嚴心也。《正理》云「為嚴心者,謂為引發信等聖財故行慧施。資助心者,謂欲滅除諸慳悋垢而行慧施。資瑜伽者,謂求定樂展轉生因而行慧施。謂由施故便得無悔,展轉乃至心一境性。得上義者,謂得涅槃,由初捨財,乃至展轉一切生死皆能捨故。又行慧施是勝生因,依此能引發證涅槃法故。」
論「隨至施者至故不別釋」,逐難重釋。
論「如契經說施預流向其果無量」,已下一頌,第五明施果無量。
「論曰至名最後生」,明此五人雖非聖者,亦同聖得無量福。《雜心》第八云「施此五種人得大果。何以故?父母,長育生身恩故。病者,無所依怙,增悲心故。說法者,增長法身故,示人善、惡故。近佛地者,積集功德,廣攝眾生故。」
論「法師四田中是何田所攝」,問。
論「是恩田攝」,答。
論「所以者何」,徵。
論「為諸世間至便招無量果」,釋所以也。
論「欲知諸業輕重相者」,已下一行頌,第六明由六因業輕重也。
「論曰至如是如是」,釋六因也。
論「或有諸業至例此應思」,明輕重相也。或有唯由後起成重,如盜佛,得已供養,後起即輕;得已銷鑄,其罪即重根本。餘文可解。
論「若有六因至非最輕重」,明三結也。六上最重、六下最輕,隨闕少多,非極上下。
論「如契經說有二種業」,已下一頌,第七明造作增長業。由五因故業名增長:一由審思、二由圓滿、三無對治、四有伴、五招異熟。
「論曰至非率爾思作」,釋第一因。若全不思及率爾思,但名造作不名增長。若審思造者,名為增長。
論「由滿故者至亦增長名」,釋第二因。或三惡行,若一業墮惡趣、若二墮惡趣、若三墮惡趣。若十惡業,若一業道墮惡趣、若二業道墮惡趣,若乃至十業道墮惡趣。未至墮惡趣前,皆名造作,不名增長;若至墮惡,無問少多皆名增長。
論「由無惡作至無對治業」,明第三因。
論「由有伴故至定異異熟」,明第四、第五因。
論「善翻此應知」,翻上不善,即是善造作增長。
論「異此諸業唯名造作者」,若有五因名為增長,若無五因但名造作。
論「如前所明未離欲等」,已下半頌,第八明施制多福也。
「論曰至有捨類福」,釋施制多唯有捨類福。
論「彼既不受福由何生者」,問。
論「復以何因至不受不生」,反問。
論「不受於他無攝益故」者,外人答也。
論「此非定證至應不生福」,反難外人也。
論「是故應許至如修慈等」,舉頌結成。
論「謂如有一至福由自心生」,重廣釋也。
論「豈不唐捐此施敬業」,外人難。若福既由自心生者,但起心供養,其福即生。何用施財及申敬禮?有德已滅,豈不唐捐?
論「不爾發業心方勝故」者,答外人也。若不發業,唯敬養心,心即劣也。
論「謂如有一至非但起心」,舉喻也。
論「如是大師至非但起心」,合法也。
論「若於善田殖施業種」,下半頌,第九明果由內心。
「論曰至種果有倒」,舉喻也。末度迦,是果名,其形如棗,樹似皂莢樹賃婆,大小如苦練子。二果,此土無,故不譯。
論「如是施主至或果全無」,合法也。由可令果全無,非全顛倒,此舉大體。如江南為橘,江北為枳,亦由田也。此類少別,非全顛倒也。
論「施類福業事傍論已了」,已下大文第二明戒、修也。就中:一明戒、二明修、三明戒、修果。此一頌第一明戒。
「論曰至但立遮名」,釋性罪、遮罪俱名犯戒體。頌於性罪立犯戒名;遮罪名遮,不名犯戒。先釋犯戒及遮,後釋離也。
論「離性及遮俱說名戒」,此後釋離。離此二罪名為戒也。
論「此各有二至為自性故」,明戒有表、無表為體。
論「已略辨戒至亦不清淨」,明淨、不淨戒。
論「言四德者至非勝生故」,別釋四德。
論「等言為顯至五迴向寂」,釋頌「等」字顯有異說。
論「有餘師說至永離業惑垢故」,敘異說也。
論「已辨戒類修類當辨」,已下半頌,第二明修類也。
「論曰至自性俱有」,釋頌「等引善」也。
論「修名何義至獨名修」,釋修義也。
論「前辨施福」,已下半頌,第三明戒修果也。
「論曰至就勝說修」,明二果別。若兼,勝、劣二果無別。若就勝說,戒感生天,修得解脫。
論「經說四人能生梵福」,已下大文第二明梵福量。馱都,此云性,如來體性。餘文可解。「十勝行」者,即四梵福中十善業道。真諦云:「謂前四梵福更加六種:一為救父命捨自身命;二為救母命捨自身命;三為救如來命捨自身命;四於正法中出家;五教人出家;六未轉法輪請轉法輪。」《正理》四十云「已離欲者修四無量,生上界天受劫壽樂。若未離欲,建窣堵波、造寺、和僧,能勤修習慈等加行,彼亦如修無量根本,感劫天樂。豈不前說,欲界無有善業能招一劫異熟?無一善業,猶如不善。唯一剎那能招劫壽。依如是理,故作是說。然於一事發起多思,次第能招劫量天樂。謂於彼死復於中生,故劫樂言無違前失。(准上論文,欲界善業亦不招一中劫壽)
論「財施已說法施云何」,自下一頌,第三明法施。
「論曰至自他大福」,釋無倒無染成法施。《正理論》云「若能如實為諸有情,以無染心辨契經等,令生正解,名為法施。說如實言,顯法施主於契經等解無顛倒。說無染言,顯法施主不希利養恭敬、名譽。不爾,便為自他俱損。」「契經等」者,等餘十一,即顯契經乃至論議。《婆沙》二十九出法供養體云「評曰:應作是說,若說法語,若能發語心、心所法,若受者聞已生未曾有善巧覺慧,皆此自性。如是法供養,總用五蘊以為自性。
」又釋財供養體云「評曰:應作是說,若所捨財、若能捨財者身語二業,若能發彼心、心所法,若受者受已諸根大種造色增長,皆此自性。此與法供養意同。」今詳意論法施、財施,法供養、財供養,義有少別。應檢《婆沙》財、法施文。《正理論》云「言契經者,謂能總攝容納隨順世俗、勝義堅實理言。如是契經是佛所說,或佛弟子佛許故說。言應頌者,謂以勝妙緝句言詞,隨述讚前契經所說。有說亦是不了義經。言記別者,謂隨餘問酬答辨析,如波羅衍拏等中辨,或諸所有辨曾、當、現真實義言皆名記別。有說是佛諸了義經。
言諷頌者,謂以勝妙緝句言詞,非隨述前,而為讚詠,或二、三、四、五、六句等。言自說者,謂不因請,世尊欲令正法久住,覩希奇事,悅意自說、妙辨等流。如說此那伽,由彼那伽等。言緣起者,謂說一切起說所由,多是調伏相應論道,彼由緣起之所顯故。言譬喻者,為令曉悟所說義宗,廣引多門比例開示,如長喻等契經所說。有說此是除諸菩薩,說餘本行能有所證,示所化言。言本事者,謂說自昔展轉傳來,不顯說人談所說事。言本生者,謂說菩薩本所行行,或依過去事起諸言論,即由過去事言論究竟是名本事,如《曼馱多經》。
若依現在事起諸言論,要由過去事言論究竟,是名本生,如《邏剎私經》。言方廣者,謂以正理廣辨諸法,以一切法性相眾多,非廣言詞不能辨故。亦名廣破,由此廣言能破極堅無智暗故。或名無比,由此廣言理趣幽博,餘無比故。有說此廣辨大菩提資糧。言希法者,謂於此中唯說希奇出世間法,由此能正顯三乘希有故。有餘師說:辨三寶言,世所罕聞,故名希法。言論議者,謂於上說諸分義中,無倒顯示,釋難決擇。有說於經所說深義,已見真者或餘智人隨理辨釋。亦名論議,即此名曰摩怛理迦,釋餘經義時,此為本母故。
此又名為阿毘達磨,以能現對諸法相故,無倒顯示諸法相故。如是所說十二分教,略說應知三藏所攝。言三藏者,一素怛纜藏、二毘奈耶藏、三阿毘達磨藏。如是三藏差別云何?未種善根、未欣勝義,令種、欣故,為說契經。已種、已欣,令熟相續作所作故,為說調伏。已熟、已作,令悟解脫正方便故,為說對法。或以廣、略清妙文詞,綴緝雜染及清淨法,令易解了,名為契經。宣說修行尸羅軌則淨命方便,名為調伏。善能顯示諸契經中深義趣言,名為對法。或依增上心、戒、慧學所興論道,如其次第,名為契經、調伏、對法。或素怛纜藏是力等流,以諸經中所說義理,畢竟無有能屈伏故。毘奈耶藏是大悲等流,辨說尸羅濟惡趣故。阿毘達磨藏是無畏等流,真法相中能善安立,問答決擇無所畏故。」如是等類三藏不同,《毘婆沙》中已廣分別。
論「前已別釋三福業事」,已下一頌,大文第八明三分善。
「論曰至可愛果善」,釋順福分也。《正理論》云「謂感世間人、天等中愛果種子,由此力故能感世間高族、大家、大富、妙色、輪王、帝釋、魔王、梵王如是等類諸可愛果。」准上論文,福、不動業名順福分。
論「順解脫分至有涅槃法」,准世親菩薩意,種解脫分善名有涅槃法,未種者名無涅槃法。
論「若有聞說至先有種子」,明涅槃法人相。
論「順決擇分至後當廣釋」,指後〈賢聖品〉說。
論「如世間所說書印算文數」,已下一頌,大文第九明書等體。
「論曰至受想等法」,總出五法體。
論「此中書印至五蘊為體」,明書印體同。《婆沙》一百二十六云「此中書者,非所造字,但是所有能成字,故說名書(此是書分色,非不相應)。」又云「此中印者,非所造印,但是所有能造印法。此能成印,故說為印。」又《正理》云「非諸字像即名為書、所雕印文即名為印,然由業造字像、印文,應知名為此中書、印。」
論「次算及文至五蘊為體」,明算、文體。算謂稱九九八十一等,文謂善巧安布五聲等。《婆沙》云「此中算者,非謂所算一、十、百、千等,但是所有能算之法故說為算。」又云「此中詩者,非所述詠,但是所有能成詠法。此能成詠,故說為詩(詩即文也)。」
論「後數應知至能數法故」,明數也。勝論數,德句義攝。大乘所數,不相應攝。此宗所數,不別立法。
論「今應略辨諸法異名」,下一頌,大文第十明法異名。
「論曰至故頌不辨」,准此妙、劣、處中自成。《正理》云「即有漏善、無覆無記總名為中。」
論「諸有為善至義准已成」,釋善眾名。
論「何故無為不名為習」,問。
論「不可數習至此無果故」,答。
論「解脫涅槃至義准已成」,明無為異名也。
俱舍論疏卷第十八
保延三年八月晦日午上,於南家東面點了。此卷文落失等。
非言談所及。
老法師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