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30卷CBETA T1822大于一万字 9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疏卷第三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明根等義立名有異。此論名〈根品〉,《雜心》名〈行品〉,《正理》名〈差別品〉。然《雜心》合此論〈根品〉、〈世品〉總名〈行品〉,以行有二義:一緣、二所作。緣行是因行,所作是果行,由此《雜心》合為〈行品〉。因行即是勝用義故,此論與根合為〈根品〉。又以先明根故,故名〈根品〉。如本論中說世第一品等作用,即是法差別。故《正理論》名〈辨差別品〉。名雖有異,義不相違。問:何故〈根品〉,〈界品〉後明?答:以界是自性及是本事、是所依故。所以先明。根是作用、及是差別,是能依故,所以後說。釋品名者,最勝、自在、光顯名根,此品初明,故名〈分別根品〉。
論「如是因界至根是何義」,此品總有七十四頌,分為三節:初二十二頌正分別根、次二十七頌分別俱生、後二十五頌分別因緣。就初節中復有三段:初六頌建立根、次兩頌釋根體相、後十四頌義門分別。就初六頌中,初之一頌述婆沙師建立、第二三頌述曇無德建立、第三一頌述曇無德重說根相、第四一頌述餘師建立。就初文中有五:一結前問後、二答根義、三重問、舉頌略答、五長行釋。此初文也。真諦師云:「根義云何者,前已開十八界為二十二根,未解根義。根有二義:一名義、二法門義。名義是立名義,法門義是流、無流等義。
論「最勝自在至根增上義」,第二答根義也。《正理論》云「此增上義,界義顯成。界謂伊地、或謂忍地,最勝自在是伊地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義。」今詳字界有其多義。《正理論》意:最勝自在是伊地界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界義。熾盛光顯是字緣,助其伊地、忍地二字界名。最勝自在照灼明了之義轉名增上,增上即是根義。此論最勝自在是伊地字界之義,光顯是字緣,助其伊地最勝自在之義轉名增上義,增上義名根也。故《正理》云「此增上義界義顯成」,此意總顯二十二根於諸聚中作用增上。問:諸法相望各各別有增上用故,應竝名根。答:此極增上,別說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長等,於獸、村邑極增上故。
論「此增義誰望於誰」者,此第三重問。
「頌曰至各別為增上」,第四重答。
「論曰至四不共事」,第五釋頌文也。於中有三:初釋五根有四增上、次釋四根各二增上、後釋十三根各一增上。此即列四增上用也。
論「且眼耳根至聞聲別故」,此釋眼、耳二增上也。
論「鼻舌身根至香味觸故」,釋後三根增上用也。
論「女男命意至能為增上」,次釋四根各二增上。
論「且女男根至乳房等別」,此釋女、男二根增上。《正理論》云「且女、男根二增上者,一有情異、二分別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皆等,二根生已便有男、女形類差別。分別異者,進止、言音、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說勇、怯有差別故名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別故名分別異。」
論「有說此於至諸清淨法」,敘異說也。「扇搋」,謂無根、損根。「半擇」謂無勢、損勢。「二形」,謂具足二根。初以無根或被損故,於染、淨中無增上用。次以無勢或被損故,於染、淨中亦無增上。後具二根,具二煩惱,故染、淨中亦不增上。扇搋、半擇皆悉通有本性、損壞,由此故言本性、損壞扇搋、半擇。扇搋中有全無根、有分無根,半擇中有全無勢、有分無勢。諸經論中有說扇搋是無根者,全無、少無同名無故。《婆沙》九十解離欲名為丈夫四句中,云「或成就男根而不名丈夫,如扇搋、半擇迦等。」此意即說分無根也。有人多解,未能釋難。然此後釋,不及前師。所以然者?二根之者雖於染、淨無增上用,而得名根。故知有染、淨言非為定證。
論「命根二者至能續及能持」,此釋命根二增上。《正理論》云「命根於二有增上者,謂由此故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此有彼有、此無彼無故。或於眾同分能續及能持。於無色界要有命根方有所生,處決定故。彼起自地善、染心等,或起餘心,非命終故。」舊《俱舍》云「於眾同分相應,及執持中增上。」真諦釋云:「如生人道,得在人類,故言相應。命若壞時,則生異道,非復人類。又此身何以得相續住?要由有命執持住故。」
論「意根二者至皆自在隨行」,此釋意根二增上。《正理論》云「有說意根於染、淨品有增上力,故言於二。如契經言: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
論「樂等五受至喜及憂捨」,後釋十三根各一增上。樂、喜,貪隨增;苦、憂,瞋隨增;捨受癡隨增。信等八根皆能生長清淨法也。「樂等於淨亦為增上」者,顯有二義,故致「亦」言。謂能令染亦能令淨。染義如上,淨義云何?如契經說:樂故心定,苦為信依,六出離依喜及憂、捨者,定、信、出離皆是淨品,樂受與定為增上,苦受與信為增上,喜及憂、捨與於六境出離之義為增上也。
論「毘婆沙師傳說如是」,第四結上所說,是毘婆沙師也。《正理論》云「初傳說言,顯樂後說。謂或有說能導養身等。」述曰:顯世親師樂後說也。
論「有餘師說至受段食故」,已下第二述曇無德建立根也。真諦云:「經部。於中有三:一破婆沙師建立二十二根、二以三頌建立二十二根、三長行釋。此破五根導養身也,云此是識非根用也。」
論「見色等用至別增上用」,此破眼等,以見色等為不共事,見色等用是識非根。
論「故非由此眼等成根」,總結破。餘義大同少異,故不破也。
論「若爾云何」,婆沙師問。若不許我以眼導養及不共事等故名增上用,汝經部師說,其義云何?
「頌曰至涅槃等增上」,第二頌答建立根也。
「論曰至各立為根」,釋頌文也。謂眼等根與眼等識為依故,於眼等識有增上用,故立為根。
論「豈不色等至應立為根」,外難。
論「境於識中至於法亦爾」,通難。夫增上用謂勝自在,眼於眼識之中最勝自在故名增上。有其二義:一與了青等眾多色識為通依故、二能依之識隨所依根有明昧故,以此二義根於識有最勝自在增上之義。「色則不然二相違故」者,一、青色唯為了青色為所緣,不為了黃等色為所緣。二、色有變壞,識不隨變壞。色之二事與根二事,以相違故不立為根。乃至意根亦具二也,聲等亦爾。
論「從身復立至有增上故」,釋頌第三、第四句。
論「女男根體至別立為二」,此文釋女男根所以。謂即以身一分為體,此二少異餘處身根。謂能於女、男有增上用,故身根外別立二根。
論「女身形類至於二性增上」,釋女、男性及顯二根與此二性為增上也。
論「於眾同分至各能為根」,釋第二頌。言「於眾同分住中命根有增上用」者,釋命根也。言「於雜染中至無明隨增故」,釋五受根增上用也。言「於清淨中至引聖道故」,釋信等五根有增上用。言「言應知者至各能為根」,此釋頌中「應知」字也。
論「三無漏根至有增上用」,釋第三頌。
論「言亦爾者至各能為根」,此釋頌中「亦爾」字。
論「謂未知當知根至能般涅槃故」,此釋頌中於得後後道涅槃等增上。
論「等言為顯至解脫喜樂故」,釋頌「等」字。「等言為顯更有異門」,釋增上也。《正理論》云「此說非理。彼同分根應非根故(以非識依,應非根故) 。
豈不斯過汝亦有耶(經部却難:汝不共事等以見、聞等為增上,彼同分眼更不見色,應非是根) ?我無此失,說於嚴身有增上故(彼同分眼雖無餘三增上,有嚴身等增上用也) 。又非一切與能了別一切色識為通因性,以諸眼根剎那滅故,了諸色識不俱生故。若言眼類無差別者,色亦應同,類無異故。
若謂青、黃種類別者,眼亦應爾,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類不同故(准此見青、黃色眼根不別) 。識但隨根有明昧者,此亦非因,識體生已方可得有隨根明昧(未生不可說隨根也) 。
未生令生增上力等,隨闕一種即不生故(未生令生,若色若根隨闕一種識即不生。此說根與境等) 。」若作俱舍師彈:只由未生令生之根有明昧故,識隨眼根有明昧生,誰言識獨至現已方說隨耶?又現在世唯一剎那,如何得有轉明作昧、移昧作明耶?或識隨根有明昧故,導養身義應許在根。眼用若增,隨發勝識,能避險難導養於身。眼用若微,隨發劣識,不了險難令身顛墜。故導養身在根非識。彈曰:避險導身親由識濟,今既廢親立遠,一何誤耶?《正理》又云「又於此中有何少異?前門已顯眼等諸根發眼等識及相應法,今此門中略彼一分,非己所見何足生欣?既無別義,不應重說。」即是於我前說中減却一分,所不略者還說我說,何足生喜?已下諸根言同我說。
論「若增上故至增上用故」,論主假立賓、主釋難。於中有二:一假設難、二正通難。就難之中,先舉自宗難、次舉數論難。此即先舉自宗難也。《正理論》云「若增上故立為根者,於愛、見品諸煩惱中,受、想二法有增上用,想應如受亦立為根。又諸煩惱於能損壞善品等中有增上用應成根體。又最勝故建立諸根一切法中涅槃最勝何緣不立涅槃為根?」
論「又語具等至有增上用」,此即次舉數論難也。彼論有二十五諦義,言二十五者,一、我,彼計常我思為體,性但是受者而非作者。餘二十四諦是我之所受用。二、自性,以薩埵,剌闍,答摩為體,亦名苦、樂、癡,亦名憂、喜、暗。此三種如我之臣佐,我若欲得受用境時即為我變,未變之時各住自性,故名自性。三、從自性生大,謂我思量欲得受用諸境界時,三法即知。動轉之時其體大故,名之為大。四、從大生我執,謂緣彼我,故名我執。五、從我執生五唯量,謂色、聲、香、味、觸,足前為九。六、從五唯量生五大,謂地、水、火、風、空,足前為十四。
謂色能生火,以火赤色故。聲能生空,以空中有聲故。香能生地,地中多香故。味能生水,以水中多味故。觸能生風,能觸身故。七、從五大生十一根,謂眼、耳、鼻、舌、身、意、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即是肉舌,足前為二十五諦。謂火能生眼還能見色,空能生耳還能聞聲,地能生鼻還能嗅香,水能生舌還能嘗味,風能生身還能覺觸。五大竝能生意、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彼計肉心名意。彼宗所執諸法是常,如轉變金成環玔等,金色不改、環等相異。
若我欲得受用境時,從自性生大,從大生我執,從我執生五唯量,從五唯量生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若我不受用境時,從十一根却入五大,從五大却入五唯量,從五唯量却入我執,從我執却入大,從大却入自性。今約彼宗十一根中五作業根為難。語具謂肉舌於語有增上用,手於執有增上,足於行有增上,大便處於棄捨便穢增上,小便處於婬欲樂事增上。此等竝有增上,應立為根。
論「如是等事至有如是相」,下一頌,第三論主為曇無德建立根也。以語具等自餘諸法無根相故,不立為根。
「論曰至是有情本」,釋所依也。內六處是有情本故是心所依,外六處非有情本故非心所依。有情本者,內六處中全是有情,外六處中一分是情,由內六處故,有扶根四境等故,根是其本。
論「此相差別」,已下釋餘根作用。此者,此上六根也。不可此有情,有情無體故,即以六處為其體故。不可言此心、心所法,男女相別多是色故。真諦等云:此六處也。相別、令住,如文可解。「此成雜染由五受根」,雜染有二:一與煩惱相應故名雜染,此即意根;二以被煩惱緣縛故,故名雜染,此通六根。
論「此淨資糧由信等五」者,眼等清淨資糧謂信等五。
論「此成清淨由後三根」,此有三種:若體無漏故名清淨,即唯意根;若離自煩惱縛及還滅故名清淨者,即通眼等六根。
論「由此立根事皆究竟」,結上成根。
論「是故不應至增上用故」,此顯餘法非根攝也。《正理論》云「不應更立想等為根,諸煩惱中愛過最重,故唯立受與彼為根。愛過重者,以契經說愛與六處為生因故。又想非見煩惱生因,餘因發生顛倒見已,妄分別想持令相續,離正對治不可斷壞,故說此想與彼為因。受為愛因俱通二種,受為過重煩惱因故、通二因故,獨立為根。」
論「復有餘師別說根相」,下一頌,第三述餘師建立二十二根。二十二根是經說故,諸師皆無增減。其數建立是論師意,所以諸說不同。
「論曰至二十二根」,釋頌「或」字顯餘師執。約生死流轉、還滅最勝所依,生、住受用有增上故,建立諸根。生死相續是流轉義,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滅。《正理論》云「生死相續是流轉義,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滅。」《婆沙》一百云「流轉者謂更受生,還滅者謂趣涅槃。」
論「流轉所依謂眼等六」,此說六根為流轉依。
論「生由女男從彼生故」,此意偏說欲界胎、卵生也。此中有難:行、執有用於口、腹,由茲不定,手、足不立根。生中亦有不依男、女根,此亦不定,應非根。
論「由命根住杖彼住故」,此說眼等六根杖命住故。
論「受用由五受因彼領納故」,此意顯受有增上。
論「約此建立前十四根」,結也。
論「還滅位中至立後八根」,亦約四義以立後八。
論「還滅所依謂信等五」,《正理》釋云「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滅。此得所依謂信等五(此得者是擇滅得。或是六處不生,即非擇滅得也) 。以是一切善根生長最勝因故。」
論「於三無漏至由後受用」,《正理》釋云「初無漏根能生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無漏根令此得住,由彼長時相續起故。後無漏根令得受用現法樂住,彼所顯故。」
論「根量由此無減無增」,總結數決定也。
論「即由此緣經立次第」,此明經中先說內六處;次說男、女;次說命根;次說五受;次說信等五根;次說三無漏根。不言論說次第者,以論意根於命根後說,不依此次第也。
論「不應語具」,已下彈斥外道立十一根,有與釋同、有與釋別,與前同者不破、與異者即破之。言「不應語具至語方成故」,者,如能見色不待學成,若舌於語有增上用,應自能語不待學成。《正理》云「又語具等亦不名根,不定、雜亂太過失故。不定失者,何等語具立為語根?能發言音名為語具,此即是舌。若爾,則應尋、伺等法及能引起語業諸風亦立為根,能發語故。又尋、伺等於發言音是勝因故。若謂了色亦由言故,不應獨立眼為根者。理必不然。諸生盲人雖聞說色,不了青等差別相故。」
論「手、足不應至建立為根」,破手、足也。「異處」,謂運動。「異相」,謂申、屈。餘文可了。已上不定、雜亂失也。
論「出大便處至起此樂故」,前難有雜亂失,後難無別增上。
論「又諸喉齒至不應立根」,此是太過失也。《正理》云「太過失者,彼所立根應無限量等。」問:七十五法何故色唯五根、心王全,通中唯取受、念、定、慧四,善中唯取信、勤二法,不相應中唯取命根不取餘法。答:若依餘師,此十三法於流轉、還滅有勝用故建立為根,餘用非勝不立根也。若依曇無德,即此十三法是心所依,此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故立為根,餘法不爾不立為根。《正理》「問云:諸法相望各各別有增上用故,應竝名根。答云:此極增上,別說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主。」如前已引此文。
論「此中眼等至亦當廣辨」,上來六頌建立二十二根,下兩頌第二釋根體相。於中有二:先指當餘根、後釋五受及三無漏。此即初也。
論「樂等五受至依九立三根」,者,後釋五受及三無漏根。受有三種:一攝益、二損惱、三非損非益。又有二種:一身受,謂五識相應;二心受,謂意識相應。身受攝益及第三禪心受攝益名樂受,身受損惱名苦受。心受第二禪已下攝益名喜受,損惱名憂受。通在身、心非損非益名捨受。
「論曰至名為苦根」,釋苦受也。
論「所言悅者至心悅名樂」,釋樂受也。
論「即此心悅至名為喜根」,釋喜受也。
論「第三靜慮至唯名喜根」,此釋三禪名樂,下地名喜所以。
論「意識相應至名曰憂根」,釋憂受也。
論「中謂非悅至應言通二」,釋捨受也。
論「何因此二總立一根」,問也。何因悅與不悅,在身在心受名各別?非悅非不悅,在心在身合為捨受?
論「此受在身心至身心合一」,釋妨難也。
論「又苦樂受至故總立根」,更重釋也。
論「意樂喜捨至立具知根」,此釋三無漏根。於中有二:先以九根於其三道立為三根,後釋三根得名所由。此即初也。
論「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自此已下釋三根名,先問、後答。問云:因何名未知當知根等。
論「謂在見道至名未知當知」,此釋初無漏根名也。智名為知,忍非知故。在見道中苦法智忍位,有八諦未知當知行轉,至苦法智位有七未知當知行,乃至道類忍位有色、無色道諦未知當知行故,故十五心皆名未知當知根也。
論「若在修道至名為已知」,此釋第二無漏根名也。至道類智已知諦周盡,無未曾知聖諦之境為求知故起於聖道,但為斷除修道惑故於四諦境復數數了,是故說彼名為已知。《婆沙》一百四十三云「第十六心頃應如七智,何故獨說為已知根,非已知而知故。答:此亦從多分說,謂初剎那雖與七智相似,後諸剎那皆與彼異。從多分說悉名已知根,一類性故。」准此論文,前七智唯一剎那。「道類智二乘必有多念,或聲聞眾出必有多念。」准此,重知名已知也。有說:此後更無未已知,道所陵所覆,不以下著上令不得自在,必當爾故。
於知言已知,如去時名已去,彼亦如是。准此論文,未已知道為下、已知道為上,忍為其下、智為其上,前為其下、後為其上。雖前七即於知說已知,亦得名為已知。後道類忍名為未知,故名以下著上。八智雖皆得名已知,七智上有下故不名已知,第八上無下故名為已知。雖道類智不能自知,至第二念方被智知,如須彌一塵、大海一渧。又就諦作法,非就剎那。問:修道中觀諦為斷煩惱,及為練根法樂等,因何但言為斷煩惱?答?初果道後必起勝果道,其勝果道即是斷惑之加行也。又練根等恐煩惱退,為現法樂,亦是斷惑之勝進道故。但言斷惑義即攝餘,由斯論師唯說斷惑。
論「在無學道至乃至廣說」,此釋具知根名。「知己已知」者,唯說盡智,即是鈍根。謂得盡智,知我已知苦、知集等。或得盡智,知我已知苦、斷集等。「或習此知已成性者」,謂得盡智、無生智也,此即利根得其二智。我已知苦是盡,不復更知是無生智。「乃至廣說」者,謂我已斷集,不復更斷等。《正理論》云「第三具知根體知己已知,故名為知,習知成性故,或能護知故。」《抄》釋云「謂無學道云:苦我已知等,名知己已知。此名知。習已成性是初得,謂盡智。或能護知,是後位,即無生智。成而能護,故名為具。
《俱舍》亦云『以初為有知,後為習成性。』此能有、能習者名為具知。具知家根,名具知根。」案此二論意有差別,若此論以三道慧名未知欲知等,即彼是根,就同依釋。是即彼是根義,但唯是慧。若《俱舍》意,彼之三名目能成行者,就依士釋。彼所有根,名為彼根,即具攝九法。《正理論》云「九根相應合成此事,故意等八亦得此名。」《婆沙》歷七十五法廢立,恐煩不述,然不過此前建立門。無前義者,不立為根。
論「彼所有根至當知根等」,總結前三根名。
論「如是已釋至幾無漏」,下第三有十四頌諸門分別。於中有二:初六頌有六門分別、後八頌別約諸義分別。初一頌漏、無漏分別,於中有三:一唯無漏;二唯有漏;三通有漏、無漏。
「論曰至名異體同」,此明唯無漏。
論「七有色根至色蘊攝故」,此明有漏。詳此釋義不盡。無漏無表亦色蘊攝,是無漏故。
論「意樂喜捨至有漏無漏」,第三漏、無漏也。
論「有餘師說至外異生品」,此敘化地部計。則是應婆沙毘婆闍婆提,此云分別論師。彼引經證信等五根唯是無漏,以契經唯說聖所有故。謂說阿羅漢乃至預流,向有此信等五根,故知無漏。「又世尊說: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生品」者,又下文全無五根住外異生品,故知無漏。雖引重文,其義是一,聖有凡無。
論「此非成證至外異生品」,自下論主破,有二:一通化地部引文證成無漏、二自引經文證通有漏。此即初也。「此非成證」,總非。「依無漏根說此言故」,釋所以信等五根通其二種,謂有漏、無漏。彼說聖有凡無,依無漏根說,不依有漏信等五根。云何知然者?化地部徵:云何知依無漏根說?言「先依無漏至說此言故」,釋。論主釋依無漏信等五根所以也。夫建立聖人唯有為無漏、非無為有漏。彼經既以信等五根建立聖人,故知唯依無漏根說。前說聖有,依無漏根。既言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故知唯說無漏。「或諸異生至外異生品」,論主第二釋,如文可解。
論「又契經說至亦通有漏」,論主引經證信等五根通有漏也。佛未轉法輪時未有聖人,此時已說有情根上、中、下,故知說有漏信等五根。
論「又世尊說至品類觀察」,論主引第二經證通有漏。信等五根若唯無漏,如何實知是集沒、味、過患,此之四行觀有漏故。集能招苦,沒沈沒處,味愛味處,過患是苦,出離是在滅。餘文可解。
論「故信等五根通有漏無漏」,總結證也。
論「如是已說至成非異熟」,下一頌第二明是異熟、非異熟門。
「論曰唯一命根定是異熟」,此定宗也。二十二根中,唯一命根定是異熟。「唯」,遮更通餘根。「定」,遮通非異熟。
論「若如是者至誰之異熟」,外難。難云:若定是異熟者,留多壽行。既由第四定等延此命根,即此命根是誰異熟?
論「如本論說至壽異熟果」,此有二意:一引本論證有留壽行、二引本論答前問也。言「留壽行誰之異熟」者,引本論證,即是先感富等業之異熟。「云何苾芻留多壽行」者,問留法。「謂阿羅漢」,簡有學。「成就神通」,簡慧解脫。「得心自在」,簡時解脫。「若於僧眾若於別人」,簡餘田。「以諸命緣至隨分布施」,簡餘物。「施已發願」,簡無願。「即入第四定」等,簡餘定。「從定起已至則皆轉招壽異熟果」者,由施、定力,能轉招也。由施、定轉先不定富異熟業,令招今時壽異熟果。或由此施、定,願令延不定業也。
問:何以得知非是由今布施現招壽果?答:有多文證。《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問:理無富異熟果可成壽異熟果,何故乃說富異熟業則轉能招壽異熟果?答:無轉果體,有轉業力。謂由布施、邊際定力,轉富異熟業,招壽異熟果。雖俱可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准此文,施為能轉,不言正感。「有餘師說:有業先感壽異熟果,然有災障。由今布施,邊際定力,彼災障滅,壽異熟起。雖俱可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准此論文,施為能感。「有作是說: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不決定。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招壽業決定與果。
」准此論文,施為能決定也。「復有欲令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殘壽異熟。謂阿羅漢有餘生中殘壽異熟,由今布施、邊際定力引令現前。定力不思議,令久斷還續。」准此論文,亦由施、定引也。准上四解,第一解云:由布施、邊際定力轉富異熟業,招壽異熟果。准此論文,於僧眾等施,為轉業因,非自招命。然此初解即與本論相扶,言轉富業招壽果故。第二師云: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有障故等。此亦容是不定業也。第三師云: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不決定。第四師云: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殘壽異熟。上三師釋,皆與本論相違。本論云「時彼能感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異熟果。」此後三師皆不言轉富業,但言壽業有障、不定、殘果,故知非與本論相扶。
論「復有欲令至引取受用」,此是《婆沙》第四家也。
論「云何苾芻至富異熟果」,此釋捨壽行。准捨壽行,欲捨壽行皆行施等,定知不是轉現施業招壽之力令招富也。本欲轉捨壽業令招富果,欲令壽短,今更造壽業轉令招富,於捨壽行有何用耶?故知留壽行中所有布施但為轉力,不招現果。問:若爾,何故布施?答:《婆沙》云「問:所留壽行正由誰引?為由布施?為定力耶?若由施力,不應入定;若由定力,不應行施。有說由施,有說由定,如是說者俱由二種。雖多行施,若不入定,彼終不能引壽果故。雖數入定,若不行施,彼終不能引壽果故。然施力能引,定令決定,由此故言俱由二種。
」准上論文,由施命緣能引過去招富之業感壽果也。《婆沙》釋捨壽行有六師釋。問:理無壽異熟果可成富異熟果,何故乃說壽異熟業即轉能招富異熟果?答:有三師如前留壽,唯改壽、富有異,皆言由施、定力。第四師云:有業先招富異熟果麁而非妙,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滅麁業轉招妙果。謂彼先引長時麁果,今由布施、定、願力故,令彼轉招促時妙果。第五釋云:復有欲令引殘富異熟業,如留壽第四釋。《婆沙論》云「問:若諸有情壽果富果不決定者,可有留捨;若俱決定,如何留捨?答:但作分限,無留捨事。譬如良醫所記分限無能過者,此亦應然。
」准此論文,留壽行者,富、壽二業俱不定者可有留捨;若決定者,但為分限不能增減。又准此文,增壽行者,非是現施能感,文極分明。第六尊者妙音釋,如此論。《正理論》云「且無分別。此諸根中唯一命根定是異熟,如何此命可無分別?定果命根非異熟故。如是命根亦是異熟,得邊際定應果苾芻,於僧眾中或別人所施思果故,諸我能感富異熟業,願皆轉招壽異熟果,本論說故。」此當《婆沙》初解。准《婆沙》四釋中,初釋及後立由施能引、定能決定,即是現施之思,引舊業起故,名施思果也。若作此釋,即與《婆沙》初釋相扶。
《婆沙》復三師釋,皆違本論,不可依也。若不爾者,即與婆沙所解相違,又違本論捨壽行文。《正理》第二解同《婆沙》第三解,第三解同《婆沙》第四解。瑜師《正理抄》中云「《俱舍》所釋并非薩婆多正義,應以此引不定業為正。由不許命根是現業果。引無邊胄造《婆沙決擇》云『如說一法是業果非現業果,謂命根。又不許一業感多身。』」瑜師自云「然未詳其深趣,應更思之。」今詳有部命根定非現果,不許造一引業引多生果,亦不許造多引業共感一生。今此留壽,若為通釋,若准留壽,定願即轉前富果令續今命,即有多業感一生過。
若言令感命不定業延,即有與願不同過。今即以此二義以為兩釋。一解:以定、願及施思力,延不定業留壽得長。問:若爾,豈不與願不同?答:由願富業感壽果故,此願方能延不定業,如以命緣施等方能延等。二釋:即轉富業令招壽果。問:若爾,豈不一生多業引,及非取而與果耶?答:不許二引業共一生受。由施、定力資不思議故轉,其非取滿業令招壽果,然不是一生多引業果。如色是礙,通力不思議故,而能令無礙。若不爾者,因何本論云「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異熟果」。
若言施思為引招現果者,此即有多過失,違《婆沙》增、捨文故,一生多業引故,違捨壽行文。違無邊胄《決擇》云「一法是業果非現業果,謂命根。又不許一業感多身。」若引感富業感此身者,此非多引感一生過。然兩釋中,應取後釋,順本論故,尊者法勝說此命根亦非異熟故。彼論說「有十三根皆通二種」,此違本論一根非業是異熟,九根非業非異熟,十二不定。有人釋論第一引本論意云:此家意說,以布施時無貪相應思,正能感現異熟命根。以邊際定等為緣,轉富業令感壽果。此即現業能感現命果,此釋為定。
問:同分亦現感不?命與同分誰總、誰別?第一解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分非現感,命根容現感。由有總、別不同,現、非現異故。有同分長、命根短者可延,若同分亦短者命不可延。此論既云轉招壽果,以此故知現容感命。又下論云「四業容俱作」,引同分唯三等(云云) 。
又引《婆沙》一百十四三說(云云) ,通《婆沙》三十一云「命根、眾同分是牽引果。」解云:引業非唯感總同分,亦能兼感別命根故。彈曰:舊翻名總、今譯為引,舊翻為別、今譯為滿。引滿總別眼目異名,如何引業兼感別命,豈非引、滿雜亂過耶?第二解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言差別者,俱容現感,由業力故。引《婆沙》第三師四業容感眾同分證。第三解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俱容現感,同第二解。
言差別者,雖總、別不同,由彼俱容現業感故,長即齊長、短即齊短,延即同延、促則同促。第四解云:同分非現感,命根容現感,同第一解。言差別者,二俱是總。引《婆沙》三十一證。第五解云:俱容現感,同第二解。二俱是總,同第四解。言差別者,或延同分、或延命根。第六解云:俱容現感,同第二解。二俱是總,同第四解。云差別者,既俱容現感又同是總,長即齊長、短即同短,延即同延、促則同促。雖作六解,初解稍勝,非但順多論文,亦乃於理為善。今詳光師所引。論云「時彼能感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異熟果。
」謂是轉現施思之業為所轉業招現命根,違《婆沙》四釋及能轉所轉義也。及違捨壽行文,如前已述。亦違自釋。施思既已招命,何更用定、願轉?言命是滿,復違《婆沙》三十一文,及《正理》十六文,如後當述。又云命根及同分俱能令六處住時長、短。不得論意,如前已述。問:命及同分誰是引果?答:《婆沙》三十一云「復次命根、眾同分是牽引果。」又《正理》十六云「要意業牽引命、眾同分。」又云「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眾同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說欲有命、眾同分。
又云: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及眾同分,一心起故。」《正理》此文與《婆沙》三十一同。既有正文說命是引、無文說命是滿,不可准義云命滿而違正文。問:若爾,何故《婆沙》一百一十四解四業三說,一云:生、後二業感眾同分及滿,現及不定感滿,非眾同分。二云:三感眾同分及滿除現,現能感滿,非眾同分。三云:四能感眾同分及滿。《婆沙》既對滿說眾同分,不言命根,故知命唯是滿。答:彼文明四業感果引、滿差別,引中舉眾同分,命可例同。《婆沙》三十一正明眾同分、命根是何果故,具說二種牽引果也。
四業中是准義,三十一及《正理》是正文,不可釋正文從准義也。此論云「引同分唯三」,即是第二師義,由引有命及同分故。言引同分,欲簡命根。若唯同分是引,但應言引,何用同分之言?問?命及同分俱是引果,何故唯說留捨命行,不說留捨同分?答:二用別故。故論云「一趣生等諸有情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飲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轉相樂欲因,名眾同分。故有別法能轉煖、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又命根增上用、謂能令眾同分相續住等。」准此故知延、促是命,非是眾同分也。
論「尊者妙音至捨壽行」,如文可解。
論「應如是說至皆是異熟」,此述論主釋也,如文可解。《正理》破云「而經主言由勝定力引取未曾諸根大種住時勢分,如此命根非是異熟,餘是異熟。」此言非理。所以者何?且彼唯說諸根大種住時勢分名為命根,如後當破。設許如是,隨執彼為長養等性,皆不應理。且不應執是長養性,彼能訪護異熟果故,所防異熟已轉盡故。不應異熟相續斷已獨有長養,太過失故。亦不應執是等流性,眼等無別等流性故,無記非善等流果故,又界應成雜亂過故。亦不應執是異熟性,定非欲界異熟因故,又彼自許如是事故。然其所說迷謬難詳,任更指陳。
論「因論生論至二種堪能」者,釋留壽行所以,可知。
論「復何因緣至猶如捨眾病」,釋捨壽行所以,如文可解。
論「此中應知至無煩惱故」,釋留捨壽處、人等也。處唯三洲;趣唯是人;依唯男、女;根唯不時解脫,慧、俱解脫者唯俱解脫,得邊際定諸阿羅漢。辨位,由彼身中有自在定,簡鈍根;無煩惱故,簡有學。
論「經說世尊至由此暫住名為命行」,此釋經中壽行、命行二名差別,如文可解。
論「多言為顯至不應言行」,釋多命壽。然有三解。第一解云:此顯命壽留捨多念,非一剎那有留捨義故。《婆沙》云「多言顯示所留所捨非一剎那,行言為顯示所留所捨是無常法。」第二有部解云:有說此多言者,為遮正量部計有一命壽實體經多時住,初起名生、終盡名滅、中間名住異。行言為顯留捨多念,命行、壽行念念體別,非一命壽經多時住。第三經部師說:多言為顯無一實命壽體,但於五蘊眾多行上假立如是命、壽二名,故說多行。若謂不然,不應言行,但可應言留多命、捨多壽,以此行是有為通名,非唯命、壽。
論「世尊何故至煩惱魔故」,此明世尊留捨,如文可解。《婆沙》百二十六云「經說世尊留多命行、捨多壽行。其義云何?有作是說:諸佛世尊捨第三分壽。有作是說:諸佛世尊捨第五分壽。若說諸佛捨第三分壽者,彼說世尊釋迦牟尼壽量應住一百二十,捨後四十但受八十。問:佛出世時,此洲人壽不過百歲,何故世尊釋迦牟尼壽百二十?答:如佛色、力、種姓、富貴、徒眾、智見勝餘有情,壽量亦應過眾人故。若說諸佛捨第五分壽者,彼說世尊釋迦牟尼所感壽量應住百年,捨後二十但受八十。問:諸佛色、力、種姓、富貴、徒眾、智見勝餘有情,何故壽量與眾人等?答:生在爾所壽量時故。由此經言捨壽行者,謂捨四十或二十歲。」《正理》二十二同《婆沙》。
論「傍論已竟至皆通二類」,釋憂根及信等八根是有記故唯非異熟。七色根、意根、除憂四受,十二通異熟,非異熟。
論「七有色根至餘皆異熟」,重釋,如文可解。
論「若說憂根至順捨受業」,外難。既有三順受業,喜、捨即是異熟,故順受業亦是順憂異熟業也。
論「依受相應至名順樂受觸」,有部通難。此是相應名順,非順異熟果也。
論「若爾至亦應如是」,外將喜、捨受例,亦應唯據相應名順。
論「一經說故至理皆無失」,有部通也。言順異熟於我無違,相應名順亦是於我無違。
論「無逃難處至憂非異熟」,外重徵也。
論「以憂分別至異熟不爾」,有部釋也。
論「若爾喜根至生及止息故」,外人將喜根例難也。
論「若許憂根至名果已熟」,有部反難外人。
論「亦應如是至名果已熟」,外引喜根例釋。
論「毘婆沙師至故非異熟」,有部引《婆沙》釋。《正理論》云「何緣定謂憂非異熟?此是異熟不應理故。云何不應?離欲貪者不隨轉故,異熟不然。設計隨轉,應如苦根,阿羅漢等亦可知有;而實非有,經所遮故。如契經說:設見大師般涅槃位,亦無愁等。又無用故,善亦不行,非能攝益如喜根故。」
論「若爾至何相知有」,外人徵喜根有相也。
論「隨彼有相至定非異熟」,此有部釋有喜無憂相也。
論「眼等八根至是惡異熟」,此釋異熟諸根於善、惡趣異熟不同。
論「於善趣中至善業引故」,此釋伏難,如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異熟」,下一頌第三明有異熟、無異熟門。
「論曰至定有異熟」,釋頌第一句也。
論「依唯越義頌說定聲」,釋頌「定」字。
論「謂顯憂根至故越次說」,釋越次第。先說憂根定有異熟所以。一以唯有異熟、二以兼具二義,由此二故越次先說憂根定有異熟。
論「具二義者至唯散地故」,釋二義也。唯有異熟有其二義,一非無記、二非無漏,憂根具有,故先說也。
論「由此越次至定有異熟」,此結先說憂根定有異熟所以。
論「眼等前八至三無漏故」,釋十一根定無異熟。無異熟有二義:一無記故、二無漏故。眼等八根唯有一義,謂無記故,無無漏也。三無漏根唯有一義,謂無漏故,無無記也。雖有定無異熟之義,不兼二故,不越次說,於第二說定無異熟。
論「餘皆通二至皆通二類」,准唯有記有漏有異熟,唯無記無漏無異熟,釋餘十根通二種也。先略、後廣。此即略也。
論「意樂喜捨至無異熟」,此釋四根通有漏無漏、通三性。若非無漏非無記者,一向有異熟;若無記無漏者,無異熟。
論「苦根至無異熟」,此釋苦根唯有漏通三性,唯無記性無異熟。
論「信等五根至無異熟」,此釋五根通漏、無漏唯是善性,若有漏者即有異熟。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記」,下一頌第四三性分別門也。
「論曰至故先說」,此釋信等八根先說所以。二十二根信等是後,次前門中復明信等,故乘前便說信等根。
論「憂根唯通至無記性」,釋餘十四根,如文可解。憂根唯通善、不善性不通無記者,《婆沙》一百四十四釋憂非無記云「憂根且非有覆無記,由與欲界有身見、邊執見不相應故。所以者何?行相異故。彼二見歡行相轉、憂根戚行相轉,互相違法不相應故。憂根亦非無覆無記,非威儀、工巧處、異熟生所攝故。問:何故憂根非威儀路所攝?答:憂根分別轉,威儀路無分別轉。若威儀路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今應作如是威儀如佛世尊、或如馬勝,即分別時便應已住如是威儀。然威儀路無此分別,故威儀路無有憂根。
問,何故憂根非工巧處?答:憂根分別轉,工巧處無分別轉。若工巧處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今應作如是工巧如佛世尊、或如妙業天子,即分別時已應成辨如是工巧。然工巧處無此分別,故工巧處無有憂根。問:何故憂根非異熟生?答:憂根分別轉,異熟生無分別轉。若異熟生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今應受如是異熟如佛世尊、或如轉輪聖王,即分別時便應現受如是異熟。然異熟生無此分別,故異熟生無有憂根。」廣如彼釋。問:何故受通三性,念、定、慧不通三性?答:受全中建立二十二根故,所以說四受通三性;念、定、慧唯善入二十二根故,所以不通三性,如建立二十二根中說。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色界繫」,下一頌第五明界繫門。
「論曰至十九根」,此明欲界唯有十九根,除後三無漏根故。
論「色界如前至亦通色界繫」,明十五根通色界繫。「通」言欲顯色界亦有,兼除女、男、憂、苦。
論「除女男者至身醜陋故」,此釋色界無男、女根所以。一以離婬欲法故。若爾,因何有其鼻、舌?為釋伏難故言醜陋,不同鼻舌有嚴身用。
論「若爾何故說彼為男」,難也。男、女二名由二根得;彼無男根,何故名男?
論「於何處說」,反問也。
論「契經中說至男身為梵」,引經說也。
論「別有男相至男身所有」者,此通經。雖無男根,而有男身眾相,故名男也。非如欲界無男根即無男相。
論「無苦根者至不善法故」,釋無苦所以。身淨妙故,無等流苦;無不善法故,無異熟苦也。
論「無憂根者至惱害事故」,釋無憂所以也。一以所依身定潤故無憂,二以無憂境故無憂也。
論「無色如前至信等五根」,明無色界唯八根也。言「通」者,顯下界亦有。
論「如是已說至幾非所斷」,下一頌第六三斷分別門也。
「論曰至非無漏故」,明四根通三也。與見、修煩惱相應故見、修斷,通無漏故亦非所斷。憂根不通無漏故,唯見、修所斷。但與見、修惑相應故,不通非斷。
論「七色命苦至皆有漏故」,此明九根唯修所斷,不染污故不與見、修煩惱相應,及非第六意識所生故非見斷,皆有漏故是修所斷,不通非斷。
論「信等五根至及無漏故」,釋信等五根,非染污故不通見斷,通有漏故是修所斷,通無漏故亦非所斷。
論「最後三根至是所斷故」,釋後三根唯不斷也。
上來六頌六門分別義類差別,自下八頌就得等不同六門分別。
論「已說諸門義類差別」,結前。「何界」已下生後。此下一頌第一明三界四生初得異熟根多少也。
「論曰至定染污故」,此明欲界三生。初生唯得二異熟根,爾時雖有意、捨二根,唯染污故非異熟根,異熟意根無法前得。漸具根者無眼等四及女、男也。
論「化生初位至初得八根」,明化生也。准此,化生必具諸根。
論「豈有二形至二形化生」,釋通妨也。准此,善趣無有二形化生。此上所說唯異熟根。若兼染污,竝加意、捨。
論「說欲界中至色無色界」,結引。
論「欲界欲勝至過色無色」,釋頌但言欲、色,不言界也。然詳此釋,似當煩長。
論「色界初得至無形者說」,釋色界也。
論「上唯命者至唯命非餘」,釋無色界。頌中上言,以定勝生勝故,非是在欲、色界之上,無別處故。餘文可解。《正理論》云「由此證知命根實有。此若非有,為得何根名生無色?非善、染污名業果生,未受彼生容現起故。又異熟心無續生理,唯許染心能續生故。過去未來非有論者,爾時三世異熟皆無。異熟既無,生依何說?必應許有生依實法(大乘有賴耶即無過。經部有過) 。
」《婆沙》一百四十七云「問:餘無色根爾時亦得,謂意、五受、信等五根,此中何故不說,答:有說。爾時一切得者,此中即說。餘無色根雖有得者,而非一切,是故不說。謂上地沒生下地時,雖得彼根;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彼皆不得,是故不說。」述曰:此說先不成就,今之得者名得。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先成就故不名為得。從下地沒生上地時,爾時善、染亦先成就,唯異熟根無法前得。彼彼生處初獲名得。
問:若言雖同欲界,以報別故,此無記根名初得者,何故得識不得眼?云「如從二、三、四定沒生初靜慮及欲界時,但得其識不得其眼,而於前身已得眼故。」答:前文據十八界作論。彼於眼界總說,不簡異界、異地及業果別。此中辨異熟根,就業果說。雖於同地先成眼,業果不同名之為得。又說:此中但問初得業所生者。初受生位,餘無色根雖有得者,而非業生,故此不說。後位所得雖業所生,而非初得,故此不說。此論意與後文同也。
論「說異熟根至幾根後滅」,下一頌第二明最後滅諸根多少。
「論曰在無色界至於最後滅」,此釋無色界。前先欲後無色,此文先無色後欲者,乘前義便。《正理論》云「又無色言遮彼有色,有餘師說彼有色故。若不說有實物命根,何異熟斷名無色死?若言異熟四蘊斷故彼名死者,善染污心現在前位應亦名死。若言彼地所受異熟猶未盡者,如何不受而有盡期?善染污心現在前位,當言彼受何業異熟?非不現前可名為受。若謂於彼異熟習氣恒隨轉故名為受者,理亦不然,所執習氣非極成故,太過失故。異熟雖盡習氣隨故,如業習氣,應無死期。若異熟盡無習氣者,業亦不應有餘習氣。若言習氣望現異熟如我得者,應如我得異熟不起習氣則無。又非異熟習氣隨轉名受,異熟非彼性故。又汝所執習氣理無。」後當廣辨。《抄》釋云「我宗異熟法上得,異熟若滅得亦隨滅,不同業得。
論「若在色界至而生死故」,此釋色界,如文可解。
論「若在欲界至唯有前八」,此釋欲界,如文可解。
論「如是所說依頓命終」,總結上滅依頓終。
論「若漸命終至前後滅義」,釋漸命終滅根多少,如文可解。
論「如是所說至而命終者」,結上頓、漸二種命終。但依染無記心而命終者,染無記心滅根數同,所以合說。
論「若在三界至如理應知」,次釋善心命終,隨其所應於前所說捨根位中加信等五。
論「分別根中至何沙門果」,下一頌第三明得果用根多少。此中明得,通無間道、解脫道。與得果前為引因,後轉為依因。由此前後二果,定用二無漏根得也。此中言得,初證名得,不說後位及練根也。若說練根,初後二果應八根得。又此中言得,是與果道為其近因名之為得。
「論曰至在中間故」,總釋邊中果名。
論「初預流果至依因性故」,釋初果也。《正理論》云「雖解脫道於沙門果非同類因而是相應,俱有因故,名得彼果亦無有失。以沙門體更互相依而得生故,展轉相望為士用果,誰復能遮?若言加行、無間、勝進應亦爾者,許亦無失。或已知根亦為同類因,能得預流果,謂轉根時,如阿羅漢就容有說,亦無有過。」
論「阿羅漢果至依因性故」,釋後果也。二道相資,如初果釋。雖樂、喜、捨三根容得,正得果時唯一受故,不越九根。雖無間、解脫道不同時,而等流、士用果同時故,亦無有過。
論「中間二果至九根所得」,自此已下釋中二果,先總釋根數、後一一別釋。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至由九根得」,釋第二果。於中有三:一依世道由七根得、二依出世道由八根得、三依超越由九根得。
論「若不還果至得一來果」,自此已下釋第三果。於中有四,三如一來果說。
論「總說雖然而有差別」,已下重釋不還果也。與其前果根數雖同而受根有別,謂前超越唯用捨受,依未至故;此果超越,通樂、喜、捨,容依六地證三果故。依未至、中間及第四禪,即是捨受。前二禪喜、第三禪樂根。若次第者亦與前殊,第九解脫或入根本地、或在未至,若入根本地加其喜根,若不入者還同前果。《婆沙》一百四十八云「問:離欲界染第九解脫道,誰即入靜慮?誰不入耶?答:有說欣多者入、厭多者不入;有說為求靜慮而離染者入、為求解脫而離染者不入;有說利根者入、鈍根者不入。」已上論文。又三釋俱通,所以無評。
問:因何次第證有入根本地,超越證者即無斯理?答:離修道惑多種不同,或有欣上厭下而斷於惑,若是利根欣心多者得入根本。或有為求解脫、或有為求靜慮而斷於迷惑,若是利根為求靜慮得入根本。道類智雖是修道,容預多念,亦有利根然為現觀諦理,若依未至入於見道,不為欣上地、不為求靜慮入見道故,不入根本。又解:先得根本靜慮,若意樂根本即依根本,若意樂未至即依未至,由此無間、解脫必同一地。斷非想惑無其上地可欣求故,依其未至得第四果,解脫道中不入根本。
論「豈不根本至由九根得」,問。
論「實得第四至定由九根」,答。
論「於不還果中何不如是說」,重難。
論「以無樂根至極堅牢故」,通也。如文可解。依《發智論》第十五云「幾根永斷、滅、起,得預流果?答:無根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預流果。」述曰:言永斷者,謂於諸根永斷繫縛,得離繫義。言起滅者,無間道滅,解脫道起。言滅不起者,無間道滅,解脫道不起。言起不滅者,無間道無故不滅,解脫道新起故言起也。得預流果時,無有一根得永離繫縛,故言無根永斷。言七根起滅者,謂信等五及意、捨也。無間道滅解脫道起,一滅不起者,謂未知根,第十五心滅後更不起。一起不滅者,謂知根,第十六心起,第十五心無,故不滅。
「幾根永斷、滅、起,得一來果?答:若倍離欲染,入正性離生者,如證預流果說。若從預流果以世俗道證一來果,無根永斷,七根滅起,得一來果。」述曰:無根永斷者,同預流說。七根起滅者,亦同預流。「若從預流果以無漏道證一來果,無根永斷,八根起滅,得一來果。」述曰:八根起滅者,於七根上加已知根。俱無間道滅,解脫道起故。「幾根永斷、滅、起,得不還果?答:若已離欲染入正性離生,無根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不還果。」述曰:無根永斷者,見道第十五、六心中不滅根故。
七根滅起者,若依未至、中間及第四靜慮,即是信等五及意、捨根。「若依初、二禪,即信等五及意、喜根。若依第三禪,除喜加樂。若從一來果以世俗道證不還果,不入靜慮,四根永斷。七根滅起,得不還果。」述曰:四根永斷者,謂憂、苦、女、男,離欲斷故。七根滅起,如預流說。「若入靜慮,四根永斷,六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不還果。」述曰:六根滅起、謂信等五及喜意根。一滅不起,謂捨根。一起不滅,謂喜根。「若從一來果以無漏道證不還果,不入靜慮,四根永斷,八根滅起,得不還果。」述曰:八根滅起者,謂七根上加知根。
「若入靜慮,四根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不還果。」述曰:七滅起者,謂信等五及意、知根。一滅不起者,捨根。一起不滅,謂喜根。「幾根永斷、滅、起,得阿羅漢果?答:若依未至證阿羅漢果,一根永斷,七根永斷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阿羅漢果。如依未至,依靜慮中間、第四靜慮、三無色定亦爾。」述曰:一根永斷者,謂命根。七根永斷滅起者,信等五根及意、捨,一滅不起,知根。一起不滅,謂具知根。「若依初靜慮證阿羅漢果,二根永斷,六根永斷滅起,一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阿羅漢果。如依初靜慮,依第二、第三靜慮亦爾。」述曰:二根永斷者,謂命、捨根。六根永斷滅起,謂信等五及意根。一根起滅者,若初、二靜慮喜根,第三靜慮樂根。一滅不起,知根。一起不滅,謂具知根。
論「今應思擇」,下有三行頌第四明隨成就一根定成根多少也。於中,有定成三、四、五、七、八、十一、十三,無定成一、二、六、九、十、十二、十四。
「論曰命意捨中至皆定成就」者,釋定成三也。於中有二:初明三根定成、後明餘根非定。
言「命意捨中至所餘根」者,此明三根定成。此三於一切處、時、位等皆定成也。一切眾生必有命故;及通大地故;定有於受,五受之中捨遍一切故。言「除此三根至或不成就」,已下釋餘根不定,先總、後別。此總釋也。言「此中眼耳鼻舌四根」,已下別釋也。總有十九根不定類同即合釋也,眼等四根類同故合釋。有二處不成:一生無色界、二未得已失。身根唯一處不成,謂生無色界。男、女二根二處不成,謂上二界及未得、已失。喜、樂根一處定不成就,謂異生生三定已上。言異生者,簡於聖人。聖人生上,成下無漏喜、樂根故。苦根一處定不成就,謂生上二界。憂根一種不定不成,謂一切離欲貪者。此二根唯有漏,故不簡凡、聖。餘文可解。言「於非遮位至皆定成就」者,一切處非遮者,即是前三命、意、捨根。
論「若成就樂至及此身根」,第二釋定成四。若成就樂及身根定成意、命、捨故。聖生無色,成就樂不成身根;異生生第四定,成就身根不成樂根。此身、樂二根不互定成。
論「若成眼根至捨樂喜根」,釋定成五。成眼等必依身故,成喜必成樂故,所以定成五根。
論「第二靜慮至此成何樂根」,外難。未得第三靜慮捨欲界、初定樂根,未得第三靜慮定成何樂根?
論「當言成就至餘未得故」,答。餘淨無漏樂猶未得故,若成樂根喜即不定。謂異生生第三定,成就樂根、不成喜故,若成喜根即定成樂。聖人生上成無漏,必成無漏樂;異生生第二定,必成染污樂故。
論「若成苦根至四受除憂」,釋定成七。成苦根定身在欲界,身及四受必定成就憂離欲捨。所以有苦之者,容得無憂。
論「若成女根至信等五根」,此釋定成八根。若成就女、男、憂根,定身在欲界,所以七如苦說。第八即是女、男、憂根。有女、男根容離欲,憂非定成。有憂根容無形故,女、男二根非定成就。若成信等五根,定成八根。意、命、捨三一切有故,定成三根。異生生無色界,無七色根及四受故;是異生故,不成三無漏根。由此唯八根定。十四不定。
論「若成就具知根至及已知根」,若那含生無色界得羅漢果,即不成就七色、憂、苦,三無漏根不竝成故,眼等十一不定成也。若成就已知根,義亦如上。
論「若成就未知根至及未知根」,釋定成十三根。以見道定依欲界故,如前有身、苦。已離欲者容入見道,憂非定成。無眼等四根容入見道,眼等不定。女、男二根漸捨命者,容不成就,故非定成。《正理論》云「若成未知根,定成就十三,謂身、命、意、苦、樂、喜、捨、信等五根及未知根。漸命終位傳說深心厭生死故能入見道,漸捨命無男女根亦容入聖故。不可釋云以男、女互成不定故不說,則男、女互無數終十四。因何論文但說十三?若言男、女互無,以不定不說十四,即是西方師義。迦濕彌羅國師云:此中說數不說名也。
故《婆沙》一百五十云『若成就女、男二根,定成就過去、未來九,三世二,現在四。過、未九者,謂四受、信等五根。三世二者,謂意、一受。現在四者,謂男、女、身、命。餘不定如前說。西方師云:應過、未定成十,謂五受、信等五。三世定成一,謂意。受名不定。故迦濕彌羅國諸師云:名雖不定而數即定,必有一受現在前故。此中說數不說名也。又云:若成就未知當知根,定成就三世七,過去、未來三,未來、現在一,現在二,三世七者,謂意、一受、信等五根。過、未三者,謂三受。未現一者,謂未知當知根。現二者,謂身、命。此二說如前。』
」准上論文,故知女、男二根非互有不定,故不說也。問:若爾,何故《正理》九云「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得聖法故。」答:此說本性無形,及除去無形,不能得聖,非是漸捨命者。准《婆沙》文,不容異解。既無形以志性不定不得入聖,漸捨命者以深厭生死能入聖故,義不同也。問:漸命終者無形得戒以不?答:亦得戒無失。無形不得戒,不據漸命終者。無形不得戒,據本性、損壞,以多煩惱等。漸命終者性猶未轉,何不得戒?又漸捨命眾同分,本男、女根依,漸捨故無,非是無根所依眾同分,如何即令不得戒耶?漸命終者如入無心亦得於戒,受緣具故。非不律儀有漸捨命得,漸捨命時無作及受事故,不同律儀。
論「諸極少者」,下一行頌第五明成根極少。
「論曰至及身命意」者,釋頌初二句。「極少成八無八」者,唯於二位極少成八,謂一斷善根,定成五受及身、意、命,定不成八信等五及三無漏根。六根不定,謂眼等四根及女、男根容有不成。
論「受謂至立圓滿名」,便釋受。
論「如斷善根至愚生無色界故」,釋頌後二句。言成八根,信等五及命、意、捨。十四定不定,謂七色根及苦、憂、喜、樂、三無漏根。斷善者極少成八,極多十四。愚生無色唯成八根,更無增理。《婆沙》一百五十,隨信行極多十九、極少十三。十九者,除一形、二無漏根,即未離欲染住見道者。十三者,身、命、意、四受、信等五、一無漏根,即已離欲染漸命終位入見道者。問:何故此位能入見道?答:是愛行者一期生中恒厭生死,臨命終時苦受所觸厭心轉增能入見道。如隨信行,隨法行亦爾。
論「諸極多者」,下一行頌第六明極多門。極多成就十九根,有其二位:一是凡位、二聖位。凡謂二形,唯除三無漏。聖謂未離欲貪,除二無漏及除一形。此論釋頌第四句,云「除二無漏及除一形,乃至女、男二根隨除一種,以諸聖者無二形故。」此文既是明極多,文言一形但遮其有二,不是遮無形,若有無者非極多故。此論此釋不違定成十三根也。《正理》釋第四句云「除二無漏及除一形,乃至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得聖法故。」述曰:此無形者,謂是本性除去者,非漸命終,與前意別。
俱舍論疏卷第三
保延三年潤九月二十三日初夜於南新屋點了。 老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