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30卷CBETA T1822大于一万字 9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疏卷第十四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二
論「傍論已了至表無表相」,上來已明二、三、五業及傍論了,自此已下大文第二明律儀等三,先總標三別、後依章別釋。此半頌,第一總標三也。
「論曰至非不律儀」,列三名也。
論「能遮能滅至差別有幾」,自此第二依章別釋。將釋律儀,先釋名、問數。此三律儀能遮未來惡戒不相續起,能滅已起惡戒,得相續故,故名律儀。非律儀翻此,俱非雙翻。問數,可知。此下半頌列三種律儀也。
「論曰至謂無漏戒」,指三名體。言欲等纏者,如纏市。別解脫戒繫屬欲界,名欲纏戒;靜慮律儀繫屬色界,名色纏戒;道生律儀不繫三界,名無漏戒。
論「初律儀相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十三段:一明別解脫相、二安立四律儀、三明律儀眾名、四明成就、五明得三律儀、六明善惡戒邊際、七明近住、事、九明所得處、十明支因、十一明惡戒處中、十二明捨、十三明處。此第一明別解脫相也。
「論曰至別解脫律儀」,列八種名結歸初一。梵云苾芻,唐名乞士等,舊云比丘,訛。苾芻尼,尼是女聲。梵云式叉摩那,唐言正學,謂學六法。六法者:一不婬、二不盜、三不殺、四不虛誑語、五不飲酒、六不非時食。梵名室羅摩拏路迦,唐名勤策,舊云沙彌者,訛略也。勤策女,同舊名。沙彌尼,是女聲,訛也。梵云鄔波索迦,唐言近事,舊名優婆塞者,訛也。言近事者,《婆沙》一百二十三云「問:何故名為近事?答:親近修事諸善法故。謂彼身心狎習善法,故名近事。問:若爾,諸不斷善皆名近事,以彼身心皆修善故。
答:不爾,此依律儀所攝妙行善法以立名故。問:若爾,諸律儀皆名近事耶?以彼皆能修律儀善故。答:此以在初得名,餘律儀更以餘緣建立故。有餘師說:親近、承事諸善士故。復有說者,親近、承事諸佛法故。」梵云鄔波斯迦,唐言近事女,斯是女聲,舊云優婆夷者,訛也。梵云鄔波婆沙,唐言近住。《婆沙》一百二十四云「近阿羅漢住,受此律儀隨學彼故。有說:此近盡受戒住故。有說:此戒近時而住,故名近住。於此八中,前五出家戒、後三在家戒,前七盡形受、第八一晝夜。問:何故此依別解脫律儀建立,不依靜慮、無漏律儀而建立耶?答:此八種戒受心多少不同,故戒緣差別分為八種。受學人別。言定、道律儀但為得彼定七支頓得,不由受心戒緣差別分近事等。然有四禪諸果差別,義各不同,不可一例。
論「雖有八名至相各別故」,釋八律儀體唯有四。八者,從苾芻、苾芻尼乃至近住。四者,苾芻、苾芻尼合,正學、沙彌、沙彌尼合,鄔波斯迦、鄔婆索迦合,近住獨一。此四律儀,體各別也。
論「所以者何」,問合所以。
論「離苾芻律儀至近事女律儀」,釋由同故唯有四也。
論「云何知然」,問同所以。
論「由形改轉至非異三體」,答同所以。既轉根位,唯得捨名,不得捨體,故知是一。
論「若從近事至具足頓生」,問近事、勤策、苾芻律儀支體同異。為先四支,後加三支,如隻、雙金錢。五十、二十,即隻上加一,名之為雙。二十上加三十,名五十。為先受四支,復受七支,具足七支後更頓生,非足前四。
論「三種律儀至隨其所應」,答三各體別。若是苾芻身中具有三種四支,其體各別。
論「其事云何」,問其事。
論「如如求受至遠離有異」,答其事也。以三種律儀受緣不同,戒體各別。
論「若無此事至故三各別」,此反難也。既捨一時餘二猶在,故知體別。
論「然此三種至便非近事等」,前明緣別戒異,此明不相違故。受後不捨前,「勿捨苾芻戒便非近事等」,反難答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問:若先不受近事律儀便受勤策律儀,得勤策律儀不?有說:不得,以近事律儀與此律儀為門、為依、為加行故。有說:不定。若不了知先受近事律儀,後方受得勤策律儀,信戒師故受此律儀,彼得律儀,戒師得罪。若彼解了先受近事律儀,後受勤策律儀是正儀式,但憍慢故不欲受學近事律儀,作如是言:『何用受此近事劣戒?』彼憍慢纏心,雖受不得。如說不受近事律儀而受勤策,如是不受勤策而受苾芻律儀。廣說亦爾。
」《正理論》云「若有勤策受近事律儀,或有苾芻受前二種戒,為受得不?有作是言:此不應責。若前已有,無更受得理,先已得故。若前未有,則非勤策亦非苾芻,以先不受近事律儀,必無受得勤策戒理。若先不受勤策律儀,亦無受得苾芻戒理,是則不可立彼二名。以此推尋,受應不得。有餘師說:不受前律儀,亦有即能受得後戒理。故持律者作是誦言:雖於先時不受勤策戒,而今但受具足律儀者,亦名善受具足律儀。由此勤策容有受得近事律儀,苾芻容有受得勤策、近事戒理。豈不勤策不應自稱:唯願證知,我是近事。
苾芻亦爾,不應自稱:唯願證知,我是前二。非離如是自稱號言有得近事、勤策戒理。此難非理,俱可稱故。謂可稱言我是勤策亦是近事,唯願證知。苾芻亦應如是而說。然就勝戒顯彼二名,亦無有失。若爾,勤策及苾芻等,亦應受得近住律儀。如得近事,許亦何過?然由下劣無欣受者(解云:前說同婆沙前師,後說同婆沙後師。無評文。詳正理意,取後師義) 。
論「近事近住至云何安立」,已下頌,第二安立四律儀也。
「論曰至五飲諸酒」,安立近事。
論「若受離八至八食非時食」,安立近住也。
論「若受離十至以為第十」,立勤策也。
論「若受離一切至苾芻律儀」,安立苾芻也。《婆沙》云「離塗飾香鬘、歌舞倡伎,二種同於莊嚴處轉,故離二種合立一支。」又《正理》云「為引怯怖眾多學處在家有情,顯易受持,故於八戒合二為一。
如為佛栗氏子略說學處有三(述曰:准此,出家根熟不怖多學處,故開為二也。又在家者覺事生業,亦可令彼畜金銀等。不可此一日夜戒,即捨金等、後時重畜。出家之人以乞自活,不畜金等易,及是盡形。故制不畜金銀等也) 。
論「別解律儀名差別者」,自此已下有一頌,第三明別解律儀差別名也。
「論曰至故名尸羅」,第一正名也。《正理論》云「以清涼故名曰尸羅。此中尸羅是平治義,故字相處作是釋言:平治義中置尸羅戒,能平險業故得尸羅名(解云:險業是惡戒也。平治熱恨惡戒,故名清淨) 。」此有六名:一名尸羅、二名妙行、三名為業、四名律儀、五名別解、六名業道。
論「智者稱揚故名妙行」,釋第二名。
論「所作自體故名為業」,第三名也。
論「豈不無表至所作自體」,問也。以契經說無表律儀名為不造亦名不作,既名不作,如何是業?
論「有慚恥者至得所作名」,答也。以有無表不造惡故,名為不作。表思所作故,故無表戒得所作名。
論「有餘釋言至名作無失」,敘異說也。從作生故,是作果;生後作故,是作因。因取果名、果取因名,名作無失。太法師釋云:「為求無作發起作業是作因,正起作時發起無作是作果。」
論「能防身語故名律儀」,第四名也。由此戒力防惡身、語,依法儀式,故名律儀。
論「如是應知至無差別名」,此釋頌中「俱得」二字。應知尸羅、妙行、業、律儀此四種名,通初、後位。
論「唯初剎那至及業道名」,釋唯初剎那立二種名也。
論「謂受戒時至立別解脫名」,釋別解也。《正理論》云「或初所應修,故名別解脫。或彼初起最能超過如獄險惡趣,故名別解脫。」
論「即於爾時至立業道名」,釋業道也。《正理論》云「亦得名為根本業道。初防身語,暢思業故(解云:由如於人遊履於道易暢,諸身、語業道亦爾。思業遊暢義,同名為業道) 。」
論「故初剎那至根本業道」,結名也。
論「從第二念至名為後起」,釋第二念已去不名業道、不名別解脫也。
論「誰成就何律儀」,已下第四明成就也。文中有四:一明成三律儀人、二文便明斷律儀、三因論生論明意根律儀、四明成就時分。此下一頌明成就三律儀人也。
「論曰至乃至近住」,此明成就別解脫人。
論「外道無有所受戒耶」,問也。
論「雖有不名至依著有故」,答也。外道受戒求三有故,不名別解脫也。
論「靜慮生者至此亦應然」,明成靜慮律儀人也。一切得靜慮及未至者皆得此律儀。
論「道生律儀至謂學、無學」,明成道生律儀人也。
論「於前分別至其二者何」,問隨心轉戒也。
論「謂靜慮生至非別解脫」,答:二是、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徵別解脫非隨心轉所以。
論「異心無心亦恒轉故」,答也。異心,謂不善、無記心。無心,謂滅定。
論「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已下半頌,第二明斷律儀。
「論曰至名斷律儀」,此釋律儀。以能永斷欲纏惡戒及起彼煩惱,名斷律儀。此律儀即斷,名斷律儀。《婆沙》一百一十七云「有四種律儀:一別解脫、二靜慮、三無漏、四斷律儀。謂於靜慮、無漏二律儀中,各取少分離欲界染九無間道中隨轉戒,乃至問:何故唯此名斷律儀?答:能與破戒及起破戒煩惱作斷對治故。謂前八無間道中二隨轉戒,唯與起破戒煩惱作斷對治。第九無間道中二隨轉戒,通與破戒及起破戒煩惱作斷對治。」依婆沙十七,對治有五:一捨、二斷、三持、四遠分、五厭患。未至定初方便道與破戒惡作捨對治,初入定時捨破戒惡成就得故。前八無間道與起破戒惡煩惱作斷等對治,第九無間道與破戒惡及起彼煩惱為斷對治。上五禪地與破戒惡及煩惱為厭患及持、遠分對治。無色界與破戒惡及煩惱為遠分對治。
論「由此或有至如應當知」,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若爾世尊所說略戒」,下半頌,第三因論生論明意、根律儀。若律儀唯是無表,何故略戒乃至云意律儀善哉,又契經說眼根律儀。「此意及根律儀以何為自性」,問。
論「此二自性非無表色」,答。
論「若爾是何」,問也。下半行頌,答也。
「論曰至顯勿如次」,釋頌文也。言正知、正念合者,合此念、惠為意律儀。合此惠、念為根律儀。合言顯非如次。正知為意律儀、正念為根律儀,正知、正念能防惡故,名為律儀。
論「今應思擇表及無表」,已下第四明時分也。文中有六:一明成善、惡戒時分;二明成中時分;三明住二戒兼處中時分;四明表時分;五便明惡戒眾名;六四句分別。此文初也。
「論曰至恒成現在」,釋成現也。「住別解脫補特伽羅」,明成別解脫人也。「未捨已來恒成現世」,明定成現世也。
論「此別解脫至遍流至後」,釋遍成過去也。住別解脫人未捨已來,初剎那時唯成現在,第二剎那後遍成過去。
論「無散無表至勢微劣故」,此釋不成未來所以。《正理論》云「前生所得別解脫戒,於今受戒最初剎那,如靜慮律儀何不成過去?此責非理,此戒與心非同果故。離染心等皆同一果,故彼戒如心得過去生者。又別解脫未曾得故,應如勝品靜慮律儀,非初剎那中得過去生者(解云:離染心等者,等取一切有戒定心,皆與戒同一果故。勝品靜慮者,謂無始曾未起者) 。」
論「如說安住至亦成過去」,釋惡戒也。同善律儀成現在世及過去也。
論「諸有獲得至必還得彼故」,此釋靜慮律儀成過、未也。《正理論》云「此中應作簡別而說。以順決擇分所攝定律儀,初剎那中不成過去。餘生所得命終時捨,今生無容重得彼故。
又非一切有情曾起,有涅槃法者方可有彼故(准此,有涅槃者是有解脫分善已去,解脫分前無容有煖等戒故,應分別說。若煖等俱,戒不定成過去,捨已不重得故。若餘定戒,成過去故。此應簡別說) 。
論「一切聖者至先未起故」,釋道戒也。唯除最初苦法智忍一剎那中不成過去,爾時未有過去道故。自餘聖者乃至未入無餘,依前皆成過、未。
論「若有現住至有成現在」,釋定、道戒成現在也。《正理論》云「理應但說在定、道時成現在世。定、道無表不應言住,如住果言唯說果成,非果現起。今但云住,云何得知定、道現前非但成就。是故彼說猶令生疑,不能定證成現無表。故應但言在定、道言,雖說住言勞而無用。」今詳彼意,前文已說成就去、來,此句正明成就中世,故知說住顯起非成。以非唯成證成現故,定、道無表隨心轉故,散心現前必無彼故。
論「已辨安住善惡律儀」,下半頌,第二成處中無表。
「論曰至種類所攝」,此釋處中多無無表,若有無表是善、惡類。
論「彼初剎那至說成現在」,釋成現在並頌中字。
論「初剎那後至二世無表」,釋成二世,如文可解。
論「若有安住律不律儀」,自下第三一頌明住律儀、不律儀人成處中善、不善無表。
「論曰至不善無表」,此釋住律儀成不善無表,如文可解。
論「住不律儀至諸善無表」,釋惡戒成善無表。
論「乃至此二心至通成過現」,釋成兩世。此二心未斷者,《雜心》云「至彼纏所纏、盡已盡,當知此即二心止已,無表即斷。與彼不住律、不律儀有少不同。」
論「已辨無表成表云何」,自下第四一頌明成表也。
「論曰至恒成現表」,此釋表業正作之時恒成現表。
論「初剎那後至如無表釋」,釋成過去不成未來。
論「有覆無覆至逆追成者」,釋二無記無成過、未,法力劣故。逆謂未來,追謂過去。
論「此法力劣誰之所為」,問也。
論「是心所為」,答也。
論「若爾有覆至勿成過未」,難也。能發之心既成過、未,因何所發之表唯成現在?
論「此責非理至成有差別」,答也。表是色法,昧鈍心故,表色依心起故。心等不然,無記表業從劣心起,其力倍劣彼能起心,故心成三世,表唯成現在。
論「如前所說住不律儀」,已下半頌,第五明不律儀眾名。
「論曰至名不律儀」,釋眾名也。以五義不同,故立五名也。
論「然業道名至立餘四名」,釋名通局,如文可解。
論「或成表業非無表等」,下一頌,第六明成表非無表等四句分別。
「論曰至所發表業」,明成表業,非無表也。不住善、惡戒,起下劣思造善、惡業及無記業,皆唯成表,不成無表。
論「除有依福及成業道」,除有依福及成業道,雖下劣思亦發無表。此第一句。
論「唯成無表至或生已捨」,釋成無表非成表也。此第二句。《正理論》云,「豈不已得靜慮異生,今表未生,先生已失,亦成無表非表業耶?何故頌中但標於聖?非易生者理亦可然,何故釋中標易生者?」
論「俱成非句如應當知」,第三、四句,如文可知。《婆沙》一百二十二廣,即煩不錄。
論「說住律儀至由何而得」,自下一頌大文第五明得三律儀也。
「論曰至亦心俱故」,此釋得彼心時即得彼戒。
論「彼聲為顯至簡取無漏」,釋頌「彼聖」兩字。彼謂前靜慮,靜慮通漏、無漏故。聖唯簡取無漏,有漏非聖體故。
論「六靜慮地至如後當辨」,四根本及中間、初未至無漏定,非上三未至,如後當辨。
論「別解脫律儀至由他教得」,釋得別解脫也。從他教者,謂能教者他,非一切,然十眾別人皆是他也。等者,等取自然得戒等也。
論「此復二種至餘五種戒二種他」,謂別人及眾。四人已上,名曰僧伽。戒八眾中,苾芻等三從眾得也。補特伽羅是別人,謂餘五種從此得故。若勤策、勤策女,從二人得。若近事、近事女、近住,從一人得。
論「諸毘奈耶至復說等言」,別釋等字。
論「何者為十」,問也。
論「一由自然至共集受具戒」,已下答也。《正理論》云「自然謂智,以不從師證,此智時得具足戒。」即是佛及獨覺至盡智時得此戒也。「二由入正性離生,謂五苾芻。」《正理論》云「由證見道得具足戒。」此即憍陳那等五苾芻也。「三由佛命善來苾芻爾時俱戒,謂耶舍等。」耶舍,此云名譽。《正理論》云「由本願力,佛威加故。」「四信受佛為大師爾時得戒,謂大迦葉等。五由善巧酬答,謂蘇陀夷。」蘇陀夷,此云善施。年始七歲,善答佛問稱可佛心,雖年未滿二十,佛令眾僧羯磨受具足戒。善巧酬答別開一緣,非酬答時即發也。
言酬答者,佛問彼言:「汝家在何處?」蘇陀夷答言:「三界無家。」「六由敬受八尊重法爾時得戒,謂大生主。」舊云大愛道者,訛也。梵云摩訶波闍波提,摩訶此云大,波闍此云生,波提此云主,是大梵王千名中一名也,眾生多故名曰大生。梵王能生一切眾生,與大生為主,名大生主。從所乞處天神為名。大生主是佛姨母,佛遣阿難為說八尊重法,彼即敬受,爾時得戒。此八是尊大苾芻法,故名八尊重法。舊云八敬,於尼眾中最初出家,廣如律說。「七由遣使得戒,謂法授尼。」尼名法授,此尼端政,欲往僧中恐路有難。
受具戒時不對大僧,大僧遣尼受法轉與受戒,故名由遣使得具戒也。為護難故,別開此緣。「八由持律為第五人,謂於邊國。」以無僧故,極少猶須五人。以和上不入眾數,餘四成眾,減不成眾。於五人中必信一人持律羯磨,故言持律第五,減五不成,多即不遮。「九由十眾,謂於中國。」僧多之處,極少猶須十人,多亦不遮。「十由三說歸佛法僧,謂六十賢部眾。」佛遣阿羅漢為說三歸,受得具戒。
論「如是所得至表業而發」,論主制上得戒非定依表發無表也。《婆沙》一百二十二云「若住別解脫律儀及住不律儀,現無身表。有二說。一云:第二剎那以後,彼初剎那必有表故。二云:彼初剎那亦是所說,有現無身表受不律儀故,滅定中得具戒故。」解云:現無身表受不律儀者,謂受事得不律儀。在滅定中得具戒者,謂那舍沙彌第三羯磨入滅定等。又亦容是上法見諦得戒等也。此兩說中,後說為正,入無心定時無表業故。《婆沙》云「若住別解脫律儀及不律儀現無身表」者,此據現無身表。依過去加行表發者,亦得是現無身表,不得定是欲界無表離表而發。
《正理》四十二云「有餘師說:非於欲界一切無表悉依表生,如得果時五苾芻等。」准後師釋,前必應云欲界無表定從表生。《正理》通餘師引證云「然彼先時決定有表。」准此論文,《正理》斷取欲界無表定從表生,若無根本從加行生。然此兩說與《婆沙》不同。《婆沙》云「若住別解律儀現無身表」,一說據後剎那、一說初容無有,不說從加行生亦得是住律儀無身表業,即不得是離表而生。有人誤釋謂為同也。此論中云「如是所得別解脫律儀,非必定依表業而發。」又論云「七善業道若從受生,必皆具表、無表,受生尸羅必依表故。
佛及五苾芻別解脫戒,不從受生,故不依表。」論主存也,故言非必定依表業而發。正理論師不許此義,故云:然彼五苾芻等,先時決定有表相續不斷,至得果時從彼而發。又論主亦言非欲界無表離表而生,故知論主說佛及五苾芻得別解脫時身亦有表。論師此釋前後自違,待重撿文會釋,不可一論同自相牟楯。
論「又此所說至要期而受」,自下大文第六明二邊際。文中有二:一明別解脫戒、二明惡戒。此文初也。
「論曰至晝夜邊際」,明別解脫戒唯有二邊際。
論「重說晝夜為半月等」,此通伏難。難云:若唯有二分齊,何故經中云「或半月或一月受近住戒」?通云:說半月等者,此說重受日夜戒,滿半月等名半月等,非是一受經半月等也。如《無量壽經》云「日日如是受王八戒」,即是日日受,經半月等也。
論「時名是何法」,問時體也。
論「謂諸行增語至立晝夜名」,答也。增語是名,即是有為法光位闇位立晝夜名。
論「二邊際中至非亦得起」,經部難也。盡壽分齊有三道理戒後不生:一依身別故、二別依身中無加行故、三無憶念當受時所遮防故。一晝夜復,或五或十晝夜等時,何法為障令戒斷訖。
論「必應有法至一晝夜故」,有部答也。法性微細唯佛能知。經中既說唯一晝夜,用應有法能為障礙。
論「於如是義至一晝夜戒」,經部令有部等尋思經意。經說唯一晝夜者,以所化根難調伏故,且說一晝夜,非謂越一晝夜戒不得生。
論「依何教理作如是言」,有部反問經部。
論「過此戒生不違理故」,經部答理。
論「毘婆沙者至不許斯義」,有部以無教故不許。《正理》破云「復減於此,何理相違,謂所化根有難調者,已許為說晝夜律儀,何不為調漸難調者說唯一夜一晝須史,以難調根有多品故。」由此知有近住定時,若減若增便不發戒,世尊觀見故唯說此。是故經部與正理師無諍理中橫興諍論。
論「依何邊際得不律儀」,已下半頌,第二明惡戒邊際。
論曰「至智人所訶厭業故」,明惡戒唯有盡壽,無晝夜也,以無對師要期受故。
論「若爾亦無至得不律儀」,難。若以無對師受一日夜,即無晝夜;亦無對師要期盡壽,應無盡壽。
論「雖無對師至故不立有」,通難。由起畢竟壞善意樂,故得盡壽不律儀;雖起暫時壞善意樂,不對師故不得日夜不律儀也。雖暫時壞惡意樂心,以對師受得近住戒;若有對師受不律儀,亦令得惡戒,然無受者故不立有。
論「經部師說至阿世耶故」,述經部宗。經部說:如善律儀無別實物名為無表也。但於現思上差別防惡功能,所熏習種子功能,假立無表。此不律儀亦應非實。即欲造惡不善意樂相應意思,熏身、語七差別功能熏成種子,假名惡戒。由此熏習七思種子,後時善心雖起,名為成就不律儀者,以不捨此惡意樂故。惡意樂者,如意樂一生以殺自活,中間雖行施等起其善業,此殺意樂而不息也。阿世耶,此云意樂。《攝大乘論》以欲及勝解為意樂體,亦是思願,願體亦同。
論「說一晝夜近住律儀」,大文第七明近住戒。於中有三:一明受戒儀式、二明八支所以、三明受人不同。此文初也。
「論曰至齋竟亦得受」,釋受時也。准此論文,先無要期者,齋後受戒不得。又准此,齋前總名晨旦。《正理論》云「受此律儀必須晝夜,謂至明旦日初出時。」《婆沙》一百二十四云「一晝一夜不增不減,謂清旦時從師受得,至明清旦律儀便捨。乃至時分定故,光、闇往來易了知故。」
論「言下座者至不發律儀」,釋受律儀也。若不在下床等即不恭敬,有慢心故不得律儀。病者雖不曲躬等,無慢心故亦得戒也。
論「此必從師至能不違犯」,釋此律儀無自誓受,必從師也。
論「受此戒者至二俱不成」,釋從師儀式也。
論「具足受八支至近住不成」,釋具支闕不成也。《正理論》云「具受八支方成近住,隨有所闕近住不成,諸遠離支互相屬故。由是四種離殺等支,於一身中可俱時起,以諸遠離相繫屬中或少或多相差別故。」
論「受此律儀至如新異故」,釋律儀嚴飾異也。富貴者常嚴身具雖復精花,不生憍逸故亦得戒。
論「受此律儀至日初出時」,釋戒捨時也。
論「若不如斯至不得律儀」,總釋也。一若不且受、二若不在師下床、三若不從師受、四若不隨師教受、五若不具八支、六若不離嚴飾、七不盡晝夜,七中隨闕一緣不得律儀,但得處中妙行。《正理論》云「然為令招可愛果故,亦應為受。」廣如《婆沙》二十三說。
論「又若如斯至深成有用」,明近住利益。
論「言近住者至近盡壽戒住」,釋名也。兩釋無評。《正理論》中兩說如前,又云「有說此戒近時而住(解云:此時促名為近住。以是《婆沙》第三家釋也) 。」
論「如是律儀至說此名長養」,釋異名也。
論「何緣受此必具八支」,自下第二有一頌明八支所以。
「論曰至厭離心故」,明八戒有三種支:一尸羅支、二不放逸支、三禁約支,如文可解。《正理論》云「厭離能證律儀果故。」
論「何緣具受如是三支」,問。何緣要須具受尸羅等支?
論「若不具支至諸惡業故」,答受尸羅支所以。若不受尸羅支,不能離性罪。
論「次離飲酒至諸事業故」,答。若不受不放逸支,不能離失念故。若失念忘失應作、不應作事,心樂故遂犯尸羅。
論「後離三種至心便離憍」,答。若不受禁約支,心便憍舉,尋即毀戒。《正理論》云「謂香鬘等若恒受用,尚順憍慢為犯戒緣,況受新奇曾未受者,故一切種皆應捨離。」
論「若有能持至心縱逸故」,受齋有二事:一自憶受近住戒、二於世間深生厭離。若非時食,二事俱無。
論「有餘師說至分為二故」,敘異說也。太法師云:「是龍樹說。此法師意說:既云齋戒,故以不非時食以為體性。除齋,餘有八種,說名齋支。果塗飾香鬘為一,舞歌觀聽為一。食節有八支。」齋,梵名鄔波婆婆,此翻為齋,或名近住。
論「若作此執至隨行隨作」,論主與餘師出違經過。若謂餘戒有八,齋為第九以為齋體,何故經說離非時食已便作是說此第八支。既言第八,明餘唯七。又言支故,明非別立離非時食以為齋體不是齋支。
論「若爾至名齋支」,餘師反問。既齋等八事總是齋支,別立何法以為齋體?
論「總標齋號至應知亦爾」,論主答也。如文可解。
論「毘婆沙師至支非靜慮」,敘有部宗。准上有如聲故知道支等喻釋文也。
論「如是所說至即正見等支」,總責非理。如何自體與自體為支?
論「若謂前生至不具有八支等」,破轉計也。正見等若三摩地等,不可即此正見等為道等體,即用此正見為道等支。亦不可說前生正見等,與後生正見等為支,最初念時應無八支故。《正理》救云「經主於此謬作是責,不可正見等即正見等支。若謂前生正見等為後生正見等支,則初剎那聖道等應不具有八支等。非《毘婆沙》說正見等其體即是正見等支,亦非前生正見等為後生正見等支,然於俱生正見等八,唯一正見有能尋求諸法相力說名為道。以能尋求是道義故,即此正見復能隨順正思惟等,故名為支。所餘七支望俱生法能隨順故說名為支,非能尋求不名為道。實義如是。若就假名,餘七皆能長養正見,故思惟等亦得道名。見名道支亦不違理。由此類釋齋戒八支,經主於中何憑說過?」俱舍師破云。若就實義,正見但應言是道,是正思惟等支,不應言亦道支。既言亦道支,還望於道。
論「為唯近事得受近住」,下半行頌,第三明受近住人別。
「論曰至除不知者」,釋餘亦有。謂受近事及但受三歸等,皆得戒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問:誰應受此近住律儀?如是說者,亦聖、亦異生,亦近事、亦非近事。未受近事一日夜歸依三寶等者,即是《婆沙》非近事也。若不受三歸,受近住戒不得,除不知者。」《正理論》云「除不知者,由意業力亦發戒故。」《婆沙》三十四云「有說亦得。謂若不知三歸、律儀受之先後;或復忘誤不受三歸但受律儀,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受三歸但受律儀,必不發戒。」
論「如契經說至鄔波索迦」,准《正理》文乘前起也。《正理論》云「豈不三歸即成近事?」「如契經說,乃至名曰鄔波索迦」,此是乘前問也。若有非是近事唯受三歸得近住戒者,豈不受三歸時即名近事?外國師說:但受三歸即名近事。《薩婆多》說:自稱我是鄔波索迦方名近事。准經所說,先歸三寶,後稱近事。
論「為但受三歸即成近事」,問。為前受三歸即成近事?為至自稱我是鄔波索迦時方名近事?
論「外國諸師說唯此即成」,外國師者是迦濕彌羅國外健駄羅國經部諸師說,唯受三歸即成三歸鄔波索迦,說戒相時方得五戒近事名。
論「迦濕彌羅國至則非近事」,此是有部宗也。近事唯一要得五戒方名近事,無唯三歸成近事也。《四分律》云「佛為價客受二歸即名近事,及為婆羅門婦受二歸時名近事女。」其宗別也。
論「若爾應與此經相違」,經部難。若無唯受三歸名近事者,即與《大名經》相違。經說受三歸已自稱云我是鄔波索迦,未說戒相,未發戒故。
論「此不相違己發戒故」,有部答。既已發戒,非是唯三歸即名鄔波索迦。
論「何時發戒」,經部問。已下大文第八明近事。文中有五:一明發戒時、二明支具闕、三近事等成三品因、四便明三歸、五明立支所以。此文初也。
「論曰至便發律儀故」,釋發戒時也。說三歸時未得戒,自稱近事便發戒也。
論「以經復說至令識堅持」,重引餘經證。以經自稱我是近事,後復說我從今時乃至命終捨生言故,故知前時已得五戒。彼雖已得,令了知故,為說捨生等五種戒相令識堅持。
論「如得苾芻至此亦應爾」,引喻釋也。如苾芻等於羯磨時已得具戒,後說戒相。
論「是故近事必具律儀」,結有部也。若別說戒相時得,容有不能持者不發戒。既總受三歸自總稱我是近事即發戒故,支必具五。
論「頌曰至謂約能持說」,自下有三句,第二明支具闕。上兩句問,下一句答。
「論曰至能學滿分」,引經難也。
論「謂約能持至說能學言」,有部通經。言「一分等」者,先已具得五戒,後持一分、少分、多分、滿分不同,故分為四。若不爾者,不應言學一分等,應言受一分等。《婆沙》一百廿三云「答:此說持位,非說受位。謂於五中,持一不持四名一分,持二不持三名少分,持三持四名多分,具持五名滿。」
論「不爾應言受一分等」,反難釋也。既言學一分,不言受一分,故知就能持說。
論「理實約受至故名近事」,有部定自宗為理實也。
論「如是所執違越契經」,經部責有部違經。
論「如何違經」,有部反問。
論「謂無經說至捨生言故」,經部答違經也。《大名經》中不說自稱我是近事等言便發五戒,此《大名經》不說我從今者乃至命終捨生言故,豈得別將餘經不釋近事相經釋近事耶?
論「經如何說」,有部問。
論「如《大名經》至故違越經」,解云:經不說故,名違越經。如《大名經》中說近事相,於此經中不說自稱我是近事時得戒。從今捨生言,又不是《大名經》說,故是違越。
論「然餘經說至捨生等言」,通有部引經也。餘經中說我從今等,是其別事,非近事相。
論「設說亦非至已發五戒」,縱有部餘經說近事相,亦不明了。誰能准此不明了文,便信前時已發五戒?此破有部先時發戒。
論「又約持犯至乃至廣說」,破有部通經也。《正理論》敘廣牒破已,乃至且經所說我從今時乃至命終捨生等者,何理唯說得證淨人,非諸異生亦立此誓?諸異生類將受律儀?亦有如斯堅固意樂?乃至為救自生命緣?終不虧違所受學處。如斯誓受世現可得。然此文句《大名經》中現有受持,不違正理,故不應捨所誦正文(准此,經部《大名經》無此文,有部大名經有此文) 。設《大名經》無此文句,於我宗義亦無所違。
非我宗言說此文句究竟方發近事律儀,由說自稱我是近事,憶持護念便發律儀。以自發言表為弟子,如大迦葉得具足戒。世尊既說鄔波索迦應具受持五種學處,彼說我是鄔波索迦,必具律儀,何勞致惑?如稱我是國大軍師,彼必具閑兵將事業。依如是喻,智者應思。又經主言約持犯戒說,乃至具牒《俱舍論》文,此全無理。唯對法宗所說理中應問答故。雖知近事必具律儀,而未了知隨犯一種為越一切?為一非餘?由有此疑,故應請問。
諸部若有未見此文,於此義中迄今猶諍(諸部有諍,為犯一時捨一切、為犯一時捨一也) 。若異此者,佛經數言鄔波索迦具五學處,誰有於此已善了知,而復懷疑問受多少;設許爾者,疑問相違。謂彼本疑受量多少,而問有幾能學學處。答學一分等,豈除本所疑,故彼義中不應問答。經主於此不正尋思,於諍理中懷朋黨執,翻言對法所說義中問不應問,況應為答。
論「若闕律儀至此亦應爾」,有部以苾芻等戒為例難也。
論「何緣近事至支量定爾」,經部反問有部戒支不同。
論「由佛教力施設故然」,有部答也。
論「若爾何緣至非苾芻等」,經部引文不同,例釋具支、不具支異。
論「迦濕彌羅國至得成近事」,述有部宗也。
論「此近事等一切律儀」,已下一句,第三明成三品。
「論曰至或成上品」,明戒由受心成下、上品,不由依身。凡或有上,無學有下。
論「為有但受至成近事不」,問。
論「不成近事,除有不知」,答。若知應受三歸,慢心不受不得律儀。若不知須受三歸而受者,受者得戒,戒師得罪。《婆沙》三十四云「歸依有二種:一與律儀俱、二不與律儀俱。與律儀俱者,唯在人趣三洲非餘。不與律儀俱者,通餘趣處。問:若不受三歸而受律儀,彼得律儀不?有說:不得。以受律儀必依三歸,以三歸為門得律儀故。有說:亦得。謂若不知三歸、律儀受之先後,或復忘誤不受三歸者,受得律儀,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受三歸但受律儀,彼必不得。問:有在母胎或嬰孩位,母等為受三歸,律儀,彼為得不?答:彼無心故不得律儀。
然與後受為其因故,有此益故先應為受。問:彼前生中修何善業,今在母腹或嬰孩位,他便為受三歸、律儀?答:彼前生恒樂讚歎三歸、淨戒,亦勸無量百千有情歸依三寶及受淨戒,或復施他受持三歸、律儀資具,今身獲得如是善利。如契經說:歸依佛者不墮惡趣,生人、天中受諸快樂。問:現見世間歸依佛者,亦墮惡趣或受眾苦。何故世尊作如是說?答:若增上心不顧命身歸依佛者得此善利,不說一切,故不相違。有餘師說:此依已得證淨者說,不說一切。
論「諸有歸依」,已下一頌,第四便明三歸。此明所歸三寶體性。
「論曰至能覺一切」,釋所歸依體。佛有無記色身,及有漏功德、無漏功德等。此三種中唯歸成佛無學法,即是唯歸無漏法也。
論「何等名為佛無學法」,問。
論「謂盡智等至前後等故」,答。此唯取盡智、無生智。無學正見智、色身等法,與前未成佛時等故,隨行可知。
論「為歸一佛、一切佛耶」,問。為歸釋迦一佛,為歸一切諸佛?
論「理實應言至相無異故」,答。一切諸佛無學道相更是平等,理合總歸。《婆沙》三十四云「若歸依一切佛者,如說我是勝觀弟子云何通?答:隨依彼佛出家見諦,即說我為彼佛弟子。此說依止,不說歸依。」又云「佛依法生,法勝於佛,何故先說歸依佛耶?答:佛為教主。若佛不說,法不顯現,故先歸佛。復次。如有病者,先訪良醫、次求妙藥、後覓看者。佛如良醫、法如妙藥、僧如善巧看執藥人,故說三歸依如是次第。」
論「歸依僧者至不可破故」,明歸僧。唯歸學、無學法,此亦唯無漏。
論「為歸一佛僧、一切佛僧耶」,問通局也。
論「理實通歸至相無異故」,答通歸也。
論「然契經說至現見僧寶」,釋通經也。佛初成道未有僧寶,為商人受三歸法,佛法現歸、僧指當成。《四分律》云「受二歸。若歸一切僧者,爾時亦有七生預流、不還果等,何不說歸指當來僧令歸依耶?」
論「彼經但為至現見僧寶」,通也。當來五俱隣等是現見僧,餘七生及過、未等非現見僧,故不相違。《顯宗》二十云「僧有多種,謂有情人、聲聞、福田及聖僧等。佛於此內非聲聞僧,可是餘僧,自然覺故。今所歸者是聲聞僧中除異生,聖僧除佛,福田僧除異生、佛。」准此論文,福田僧通三,聲聞兼凡,聖僧竝佛。佛非聲聞,僧是福田及聖僧攝。
論「歸依法者至故通歸依」,明歸依法。此論文,《毘婆沙》意也。三十四云「問:歸依法者,為歸依自相續諸蘊滅?為歸依他相續諸蘊滅?為歸依無情數諸蘊滅耶?設爾何失?若但歸依自相續諸蘊滅者,如何不是少分歸依?若亦歸依他相續等諸蘊滅者,如何但言我歸依法,不言一切?又如何說救護義是歸依義?他相續等諸蘊滅,於我無救護義故。答:應作是說,歸依自、他相續及無情數等一切蘊滅。問:他相續等諸蘊滅,於我無救護義,如何歸依?答:彼雖於我無救護義,而彼於他有救護義。救護相等,故亦歸依,此依得說。若依自性,隨有漏法有爾所故。自、他所得滅無有異,我於一切有漏蘊中得離繫故,一切滅於我皆有救護義。
論「若唯無學法至成無間罪」,外人難有部也。
論「毘婆沙者至彼隨壞故」,引《婆沙》通難。以破所依,能依無漏法壞故。所以損生身,望無漏法得罪。
論「然尋本論至不容前難」,論主不信《婆沙》通自通難也。本論但言無學法能成於佛,不言生身非佛身。既是佛出血,於佛得罪,故不容前難。
論「若異此者至非憎非佛」,反難有部。若佛、僧身非僧非佛,唯無漏法是佛、僧者,若佛及僧住世俗心,爾時無無漏法,應非僧非佛。
論「又應唯執至成佛無學法」,重反難也。現見飲食等供養比丘身,歸禮生身佛。若謂生身非僧、佛者,飲食等應供養苾芻戒,歸禮佛應唯歸禮佛無學法,不應歸禮佛生身也。《正理論》云「今詳經主於本論義未甚研尋,能成佛言已遮佛體攝依身故。謂佛名言依佛義立,唯此所目是真佛體。若佛名言就依身立,於未證得無學法時已有依身應亦名佛,故知佛號不目依身。由此依身非能成佛,故本論說能成佛言,已遮依身亦是佛體,已顯佛體唯無學法。乃至毘婆沙者作是釋言:壞彼所,依彼隨壞故。如是釋難,深為應理。
」《正理》又云「經主乃至爾時學、無學法不現前故。此難不然,非所許故。謂我不許學、無學法唯現在位方成佛、僧。唯言佛、僧得彼法故,得於諸位曾無間斷,寧住世俗心,便非僧非佛。設許現在方成佛、僧,亦無有過,以許彼得其體亦是學、無學故,得一切時常現前故。經主復言:又應唯執成苾芻戒即是苾芻。是我所宗,豈成過失?以得戒故,假說依身亦名苾芻,與前義等。是故經主於對法宗不善了知所說文義。婆雌子部作如是言:補特伽羅是所歸佛。此非應理。所以者何?彼無差別,不成歸故。謂歸離繫補特伽羅,與歸世尊,有何差別?」准上,經部歸生身,有部歸無學法,婆雌子部歸補特伽羅。
論「有餘部說至不共法」,敘異說也。此意歸佛身中有漏、無漏有為功德,與上三說不同。大眾部等佛無有漏,與大乘同。上明所歸三寶體也。《正理論》云「所歸依者謂滅諦全、道諦一分,除獨覺乘菩薩學位無漏功德。何緣彼法非所歸依?彼不能救生死怖故。謂諸獨覺不能說法教誡諸有情令離生死怖,菩薩學位不起期心,故亦無能教誡他義。故彼身中學、無學法不能救護,非所歸依。有餘師言:不和合故、不顯了故,如其次第,獨覺、菩薩非所歸依。」
論「此能歸依何法為體」,問也。
論「語表為體」,答也。此出能歸依體。《正理論》云「此中能歸語表為體,自立誓限為自性故。若并眷屬,五蘊為體。以能歸依所有言說,由心等起非離於心。」《婆沙》三十四云「能歸依者,有說名等,有說是語業,有說亦身業,有說是信。應作是說,謂是身、語業,及能起心、心所法,并諸隨行。如是善五蘊是能歸依體。」《俱舍》同第二師,《正理》不同婆沙諸師,諸師中無取語業及心等為體者。應作是說是正義,因何兩論皆不同《婆沙》正義?有人云:論主故述《婆沙》不正義,試後學徒為覺不覺。眾賢尊者不覺斯文還依此釋。
若依正解同《婆沙》評家,此釋非理。論主大有與《婆沙》不同義,豈皆試後學耶,又但讀《婆沙》者即覺,何為眾賢不覺?又眾賢兼有隨行能起,與《俱舍》異,如何是同?今詳三論不同。所以者,有別意也。《婆沙》通說能歸,所以取身、語等。《俱舍》言此能歸依者,即此律儀中能歸體也。《正理》言此中能歸者,亦是律儀中能歸也。皆有別意。此由論乘明受律儀後釋三歸故,此中受律儀三歸,能歸以語表為體,以能教先稱、受者隨教稱故,若身禮亦不成隨教歸依之法。由此兩論唯取語表業。《俱舍》據顯,略不說心等。《正理》具述兼明心等。若謂意別合有是非,既無是非,大意是同,據義別也。《婆沙》通明歸依通身、語等。
論「如是歸依至一切苦故」,釋歸依義。歸依,救濟為義,由此三寶為依,能永解脫一切苦故,以餘不能永解脫一切苦故。
論「如是世尊言至能解脫眾苦」,下引五行頌證。前兩頌證耶不脫眾苦,後三行證正歸依能脫眾苦。「制多」者,外道塔廟。
論「是故歸依至為方便門」,結也。八眾受律儀,必以三歸為門。《正理論》云「如是歸依,救濟為義。他身聖法及善無為,如何能為自身救濟?以歸依彼,能息無邊生死苦輪大怖畏故,非如牧竪防護諸牛。提婆達多守餘人等,但令不散,非所歸依,不能令息生死畏故。雖復亦有歸佛、法、僧,然彼不蒙現救濟者,以彼違越佛教理故。如有依王,為違王勅,王不救濟。此亦應然。有餘師說:彼亦能與後邊善根為種子故。歸依但作正行種子,非即由此能息苦輪,故有歸依未蒙救者。有餘師說:彼雖歸依,未能奉行歸所為故。歸依所為其體是何?謂見四諦,故伽他說。
」伽他,即《俱舍》五行頌中後三行頌「諸有歸依佛」等。又云「又佛譬如能示導者,法如安隱所趣方域,僧如同涉正道伴侶。」又云「三所歸依有差別者,佛唯無學,法二俱非。二俱非者,非學非無學也。僧體貫通學與無學。又佛體是十根少分(謂信等五根、喜、樂、捨、意、具知根也) 。僧通十二(加未知當知根及已知根也) 。
法體非根,擇滅、涅槃非根攝故。又歸依佛,謂但歸依一有為沙門果(佛亦名羅漢故) 。歸依法者,謂通歸依四無為沙門果。歸依僧者,謂通歸依四有為沙門果及四果能趣向。
論「何緣世尊於律儀處」,已下第四明立支所以。文中有三:一明離耶行所以、二明離虛誑語所以、三明離飲酒所以。半頌即初文也。
「論曰至非非梵行」,此有三因。此即初文。准此,非梵行不感惡趣。
論「又欲耶行至離非梵行」,第二因也。
論「又諸聖者至謂定不作」,第三因也。《正理論》云「經生聖者亦不行故,離非梵行則不如是。若異此者,經生有學應不能持近事性戒(非梵行應是性罪,應不能持性罪,理實亦能持遮罪,謂不飲酒,況性罪也。又解:以是性戒名性罪,非五種不作皆是性罪) 。於欲邪行,一切聖人定得不作,名為律儀,此不作律儀無有別體,前戒已捨、今生未受故。但是前身曾受五戒,雖復經生更不受戒,欲邪行等必定不作。
非梵行即不如是,雖有學曾受具戒,經生捨戒更未受戒,即犯非梵行也。」《正理論》云「若諸近事,後復從師要期更受離非梵行:得未曾得此律儀不?有餘師說得此律儀。有說不得未得律儀,然獲最勝杜多功德,名獲最勝遠離法者,謂能遠離婬欲法故。」今詳後解為勝。不得律儀,應得別遠離無表。所以者何?離非梵行律儀無獨受者,必以五、十、二百五十、五百等同受得故,此等闕支不發律儀故。
論「諸有先受至得律儀不」,問。
論「理實應得至得別解律儀」,答。
論「若爾云何後非犯戒」,難。自下半頌答也。
「論曰至非毀犯前戒」,釋頌,如文可解。
論「何緣但制至近事律儀」,下半頌,第二明離虛誑語所以。
論「亦由前說至得不作故」,答。
論「復有別因」,此重問也。
「論曰至能防後犯」,釋頌文也。如文可解。《婆沙》一百二十三云「有作是說:離虛誑語易可訪護,非離餘三。謂處在家御僮僕等,難可遠離離間等三。復有說者,作虛誑語業道最重,餘三少輕,是故不立。有餘師說:唯虛誑語能破壞僧,故立學處,餘三不爾。有餘復說:若諸聖者經生不犯,立近事戒。聖者經生必定遠離虛誑語業,非餘語業。所以者何?餘語有三,謂從貪、嗔、癡生。經生聖者雖不犯從癡所生,癡見品攝故,聖者已斷;而犯貪、嗔所生,是故不立。」更釋,如此論。
論「復以何緣至近事律儀」,立餘飲酒為性罪家問。
論「誰言此中不離遮罪」,立飲酒為遮罪家答。
論「離何遮罪」,重問。
論「謂離飲酒」,重答也。
論「何緣於彼至唯遮飲酒、縱是遮罪」,重問。自下半頌,第三明離飲酒所以。
「論曰至令離飲酒」,釋所以也。
論「寧知飲酒遮罪攝耶」,問。
論「由此中無至能無染心」,答。夫性罪者,必染心行。為療病時分限飲酒,無染心故,非是性罪。
論「豈不先知至即是染心」,難也。
論「此非染心至故非染心」,答。自知性多飲,自節力飲,豈非知量,染心寧有?
論「諸持律者言至彼飲酒故」,敘異說也。佛既唯除性罪,皆開供病比丘。既復有病,佛不開酒,故知飲酒是性罪攝。第一證也。
論「又契經說至是性罪攝」,第二證也。
論「又諸聖者至如殺生等」,第三證也。既殺生聖不犯,殺等是性罪。飲酒聖不犯,故亦是性罪。
論「又經說是身惡行故」,第四證也。
論「對法諸師言非性罪」,立對法宗。
論「然為病者至犯性罪故」,通第一證。
論「又令醉亂至所霑量」,通第二證。不能飲者,乃至茅端所霑量酒亦醉亂故。若開能者,此類亂故,所以總遮。
論「又一切聖至量無定故」,通第三證。
論「又經說是至皆是性罪故」,通第四證。五戒唯此一戒言放逸處,餘四不言放逸處者,是性罪故。《正理》云「何緣此皆性罪?乃至如為除病,知量服毒能令無損,豈是罪耶?故非飲酒皆惡行攝。若為憍逸、或為歡娛、或知醉亂而貪故飲,此等皆託染污心生,約此經中說身惡行,應知此是性罪所攝。」准此論文,若染心飲酒是性罪。又准此,染心斷草等亦是性罪,不染心方是遮罪。
論「然說數習墮惡趣者」,牒別文也。
論「顯數飲酒至轉增盛故」,通別文。有三因,如文可解。
論「如契經說至依何義說」,此問。經中依何義名窣羅酒、迷麗耶酒,復皆言末陀及是放逸處耶?
論「醞食成酒至所依處故」,已下釋也。「醞餘物成」者,蒲桃等。所以經說三名。酒是放逸處,言窣羅、迷麗耶,簡檳榔等亦能令醉,不制飲也。言「末陀」者,簡醞食為酒,及醞餘成。變壞、不能醉人者亦不制。飲醞食及餘物酒末陀者,無問多少,是放逸所依處,故制令不飲也。
俱舍論疏卷第十四
興福寺慈恩院本交了。永賢
保延三年八月十四日夕於東南院點了。
今日依中宮御惱於大佛殿有千僧御讀經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