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30卷CBETA T1822大于一万字 97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疏卷第十
沙門法寶撰
分別世品第三之三
論「無明何義」,自此已下大門第二釋十二支名義。就中有四:一釋無明、二釋名色、三釋觸支、四釋受支。自餘八支,指餘文釋。就初有二:一正釋其名、二別證有體。就前文中,先問、後答。此則問也。
論「謂體非明」,此則答也。答中有三:前二不正答、後一舉頌正答。就不正中有二:一以非明故名曰無明、二以明無故名曰無明。此是前答。所以名無明者,以非明故。
論「若爾無明應是眼等」,難也。若體非明名曰無明,眼等六根、色等六境,除無漏明,竝體非明,應名無明。
論「既爾此義應謂明無」,第二轉釋。以明無故,名曰無明。
論「若爾無明體應非有。破也。若明無故名曰無明。無明即應明無為性」,無明若以明無為性,無明即應體非有也。
論「為顯有體義不濫餘」,已下第三頌正釋也。為顯有體,異明無也。義不濫餘,異非明也。
「論曰至非親友無」,舉喻顯也。就中有三:一舉親、非親喻;二舉實、非實喻;三舉等言等餘非法等喻。此即是初親、非親也。此非親友,唯取所對怨敵名非親友,非是體非親友,異親友故名非親友,不是親友無故名非親友。
論「諦語名實至亦非實無」,舉第二也。
論「等言為顯至非異非無」,舉第三也。「非法」,謂不善法。「非義」,謂不善義。「非事」,謂不善事等。是彼法、義、事敵對,故不是異法等法無等也。
論「如是無明至非異非無」,此合釋無明也。
論「云何知然」,問也。自此已下第二別證有體所以。知體非異於明及是明無。
論「說行緣故」,答也。答中有二:一略答、二廣答。此略答也,說行緣故。既是行緣,明知非是異明餘一切法,亦非無體,是明無也。
論「復有誠證」,此下一行頌廣釋也。
「論曰至說名無明」,釋頌文也。就中有三:一證非是異明無、二證非是惡慧攝、三證不是非見慧。此文初也。無明既是九結中一結,三縛中一縛,十隨眠中一隨眠攝,三漏中一漏,四軛、四瀑流等中是一軛、一瀑流,故知非是異明眼等餘法,亦非全無猶如菟角。而可說為結等事故,故有別法說名無明。
論「如惡妻子至應名無明」,此第二證非惡慧也。先問、後答。此則問也。
論「彼非無明至故非無明」,答也。惡慧之中有一分慧,是五見故。既非九結等有見結、無明結等別,故知是見不是無明。
論「若爾非見慧應許是無明」,此第三也。就中,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不爾無明至共相應故」,答也。答中有二:一以無明見相應故、二以無明能染慧故。此是初也。
論「又說無明至異慧能染」,此第二也。貪能染心,貪既非心,故知無明染慧非即慧也。
論「如何不許至何理相違」,經部救也。經言「無明染慧非定相應諸染污慧間雜善慧令不清淨名之為染」,何理相違?如貪染心令不能解脫,豈必現起與心相應方說能染?貪既不定,故知無明亦非相應間雜善慧故名染慧也。
論「雖復能遮至此說為善」,論主評取有部義也。准此,論主不定執一宗,理長即取。
論「又執煩惱皆是無明」,述異計也。此師意說:一切煩惱皆不了境竝是無明。
論「此亦應同至無明染心」,准前遮遣者,若諸煩惱皆是無明者,一結、縛、隨眠、漏、軛等中,不應別說無明結等;二亦不應與見、貪、嗔等相應,見等即是無明,不應自相應故;三或亦應說無明染心。
論「若謂此中就差別說」,牒外救也。外救一切煩惱總名無明,別名為貪、嗔、慢等。經說貪染心不說無明能染心者,說差別名,不說總也。
論「應於染慧不說總名」,反難也。難云:若貪染心說差別名云貪染心,因何染慧即說總名云無明染慧?
論「既許無明至其相云何」,外人問也。
論「謂不了知諦寶業果」,論主答也。
論「未測何相至如無明說」,外人出過。
論「此謂了知所治別法」,論主答也。
論「此復難測其相是何」,外人未了,問也。
論「此類法爾至唯可辨用」,論主重釋。
論「大德法救至恃我類性」,述異說也。此大德說無明,既即是餘經所說恃我類性。
論「異於我慢類體是何」,論主問大德也。恃我慢類即是九慢類,此即我慢之差別也。異於我慢,類性是何?
論「經言我今至異於我慢」,引經例釋。如是知已、如是見已,此是佛自說言,如是知四諦已、如是見四諦已,即是三無漏中已知根也,或具知根。
諸所有愛(謂一切貪也) 、諸所有見(謂五見也) 、諸所有類性(謂無明也) 、諸我我所執(《正理論》云「以過重故,故重說也」) 、我慢執(《正理論》云「攝一切慢」) 、隨眠(《正理論》云「此攝疑、嗔二隨眠」) ,斷遍知故(得一切結盡遍知) ,無影(謂無煩惱得也,如空行影故) 、寂滅(得有餘涅槃也,佛未無餘涅槃故也) 。故知類性異於我慢(已與我慢別說故也) 。
論「寧知類性即是無明」,論主徵也。雖知別說不是我慢,寧知類性即是無明也?
論「不可說為餘煩惱故」,貪、慢、見等經雖已別說,疑、恚、惑等復非是類,已說在彼隨眠之中。十隨眠中唯有無明未說,只可說為無明,不可說為餘煩惱故。
論「豈不可說至故應且止」,論主難也。貪、見、我慢以經別說,不可說為貪、見、我慢,餘慢、疑、恚經既不說,寧知不是餘慢等也?等謂等取疑、恚二惑。此是異師意也。論主敘而為難。所以得知?正《理論》云「有說餘慢是類性攝。彼說不然,諸言流至我慢中故。
我慢執言攝諸慢盡(此意諸言流至我慢,即言諸慢。既言諸慢,故知攝盡) ,應如愛等各盡無遺(諸言流至愛等中故) 。
然於此中勝者別說,我、我所執是諸見根,故於見中別顯二種(此諸言流至見中,理合攝一切見盡。以我、我所見,諸見根本,勝故重說之) 。為攝疑、恚說隨眠言(疑、恚雖不名顯隨眠中攝) ,勝煩惱中無明未說,為別顯彼說類性言。
遍與惑俱(隨種種惑相不同故名之為類) ,遍往諸趣故名類性。類是行義,是類之體得類性名。」今評《正理》此釋,自是一家之別,無決定證。如說隨眠,如何即知定攝疑、恚,不攝無明?言諸遍流,即謂我慢攝餘六慢。若謂我慢攝餘慢者,應但言慢,經不應以我慢標別,如說其愛。若謂以我慢勝利標別我名,故知說我不攝餘慢。如我、我所見,此見言下不攝四見。進退推尋,不能通釋論主之難。
論「名色何義至今應辨名」,已下一句第二釋名。行、識二支如別處說,故今越次釋名色也。
「論曰至何故稱名」,問也。何故四蘊實非是名而稱名也。
論「隨所立名至故說為名」,答也。答中有二:先總答、後別釋。此總答也。「隨所立名於義轉變故說為名」者,正舉名也。「隨根、境勢力於義轉變故說為名」者,四蘊似名,故稱名也。《正理論》云「佛說無色四蘊名名。何故名名?能表召故,謂能表召種種所緣。若爾不,應全攝無色,不相應法無所緣故。不爾,表召唯在無色,如釋色名,所說無過。佛說變礙故名為色,去、來、無表及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得名色。以無色中無變礙故,變礙名色,非不極成。」准《正理論》,亦以四蘊表召同名,故標名稱。此論以四蘊轉變而緣,同名轉變詮表,故標名稱。
論「云何隨名至色味等名」,別釋名也。
論「此復何緣至轉變而緣」,此釋無色四蘊轉變同故,標名稱也。
論「又類似名」,與名同無色聚故。《婆沙》十五云「所以四蘊名名。答:佛於有為總分二分,謂色、非色。色是色蘊,非色即是受等四蘊。非色聚中有能顯了一切法名,故非色聚總說為名。」
論「隨名顯故」,四蘊微細難知,隨名顯也。《婆沙》云「色法麁顯,即說名色;非色微隱,由名顯故,說之為名。」
論「有餘師說至故標名稱」,述異釋也。《正理論》云「又於一切界、地、趣、生能遍趣求故立名稱,非無漏無色不得名名。雖非此所明,而似此故。又於無色隨說者情總說為名,不勞徵詰。」
論「觸何為義」,此下第三明觸支也。六處如前已說,故此不明,越次明觸。此中有三:一明六觸、二明二觸、三明八觸。此下第一明六觸也。
「論曰至乃至意觸」,此就所依根分六觸也。
論「此復是何」,問也。此觸是何為體?
論「三和所生至有別觸生」,答也。觸體難辨,寄因以說。
論「且五觸生至如何和合」,難也。俱在現在,可說和合。三世各異,如何和合?
論「此即名和合至同順生觸故」,答也。即意在過去、法在未來、識現在緣,此名和合,一以因果義故、二以同一果故。謂根、境、識三同順生一觸,此是因果義,成同一果也。此因果義成同一果義,名為和合。《婆沙》一百九十七云「答:此和合有二種,一俱起不相離名和合、二不相違同辨一事名為和合。五識相應觸由二和合,故名和合(已上論文) 。」言不相離者,即以同世為不相離,非謂同聚,以眼、耳等見色聞聲不同處故。
論「諸師於此覺慧不同」,維經部師說,即三和合名觸。薩婆多部別有觸生。
論「有說三和至說名為觸」,述經部計。彼以經說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不說別生,故知三外無別觸也。
論「有說別法至故觸別有」,述有部計。彼以六六經中說六根、六境外別說六觸,故知六觸不是根、境,別有觸也。
論「說即三和至非法處攝」,述經部師通有部引六六經也。勿以說六根、境已更別說六觸,即謂六觸別有實體。勿受及愛說法處已,更別說有六愛、六處,即謂受、愛非法處攝別有體也。
論「無如是失至差別而說」,有部救也。無有如是重說法處之失,法處有多種故。有是受、愛及觸,復更有餘不相應等眾多法處。經說六外處者,說餘法處。經說六受說受、經說六愛說愛、經說六觸說觸,由此說法處已更說六受、六愛、六觸。汝宗離觸無別有三,可觸及三差別而說。
論「雖有根境至便成無用」,此破外救也。經部救云:根之與境若發識時名為三和,不發識時名為六根、六境。遮彼云:雖有根、境不發於識,可三和外別說根、境。識若起時,定託根、境,若有識起即是三和,如何說三和外更說六觸?
論「有餘救言至總立為觸」,有餘經部救也。此師意說:根、境有不生識即非識因。識有不託根、境,非根、境果。今詳此釋,若未來實有,此義可然;若法現在,即無斯理。雖復有處無識,無有識不依處,識生必託根、境起故。此以是未來、彼同分不生,與根合識也。是不正義。
論「說離三和至出現樂等」,此有部通經也。有兩釋。第一釋云:我部所誦經文異此,不言三法聚集和合名為觸也。第二云:三法聚集和合是生觸因,令說此名觸,是因取果名,如說諸佛出世能生樂故名樂。
論「如是展轉至說有別觸」,結前有部也。
論「即前六觸復合為二」,已下第二明二觸也。
「論曰至就所緣立」,此釋二觸也。有對觸名從所依立,以所依根是有對故。增語觸名從所緣立,所緣境中異於五識不唯緣義,意兼緣名故名為增語。增語謂名,五不緣名,意增名故,名為長境,此從所緣長境為名。了是青者,了青名也,即是意識遍緣名、義。
論「有說意識至就相應立」,述異說也。此師說:意識緣境因,語為增上故,方能緣境。此即意識名為增語,觸與增語相應故名增語,此從相應名增語觸。
論「即前六觸至復成八種」,已下第三明八觸也。就中有三:一明等相應觸;二愛、恚相應觸;三受相應觸。
「論曰至無覆無記」,此明第一明、無明非二相應三觸也。
論「無明觸中至共相應故」,此明第二愛、恚觸也。一切染觸名無明觸,一切染中愛、恚數行,故於染中別標此二。
論「總攝一切至不樂受觸」,此明第三順受觸。
論「此三能引至名為順受」,釋順受也。此有三釋:一能引受故,因於觸境若違、順故;二以是樂等受所領故;三以能為受行相依故,受起行相依於觸故。
論「如何觸為受所領行相依」,重問後二。
論「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答也。行相極似觸,釋上樂等受所領故。依觸而生故,釋上能為受行相依。
論「如是合成十六種觸」,總結上也。
論「受何為義」,已下第四釋受支也。於中有三:一正釋受支、二明意近行、三義門分別。此下第一正釋受也。
「論曰至但依心故」,此從六觸分六受也。復就所依合其六受為二受也。
論「受生與觸為後為俱」,經部問也。
論「毘婆沙師至俱有因故」,有部答也。
論「云何二法至義可成立」,經部責也。生既同時,於俱有法如何有力?受若未生,觸亦未有,如何生受?觸若已生,受亦已生,已生之法有何功能觸生於受?
論「如何不立」,有部反問經部師也。
論「無功能故」,經部師出不立因也。
論「於已生法至重說何用」,有部責經部因與宗同也。如說聲是無常,以生滅故。生滅、無常,義意無別,如何非因證無常宗?汝言二法俱時而生,宗即是二法相望無功能義。我今問汝不立所因,還重答言無功能故。與前何別?重說無用。
論「若爾便有互相生失」,經部轉破也。二法同時而生,如何互為因果?因即是果、果即是因,不應道理。
論「許故非失至亦互為果」,有部答也。我宗許二互為因果。今詳此答與本文不順,本諍觸生受義,此即不是二互相生,與俱有因義意有別。何因有部作此釋耶?今釋此疑。雖本問觸生受義,而今我便別諍同時因果。有部許有,經部不許,故有部以俱有因答。
論「仁雖許爾至受所生觸」,自此已下經部出過:一違教失、二違理失。此即是初違教失也。
論「又此義非理至先意後識等」,此第二出違理失也。
論「先後因果至有所造色」,有部救也。因果有二,有同時、有異時。如所引教理,即是異時因果。我宗亦許有極成同時因果,如眼根、色境與識同時,而根、境生識,非識生根、境。四大、造色,如影與芽,豈非俱有?而芽、大種生影、造色,非影、造色生芽、大種。此亦有教理也。今詳此釋與本文相順也。
論「此中亦許至何理能遮」,經部通也。四大造色,五識依根,亦許前後,何理能遮?
論「如影與芽豈非俱有」,有部不能遮前教理引出同時因果法也。
論「有說觸後至緣觸生受」,述經部宗上坐釋也。此師意說:後念識依前念根、境生。第一念根、境第二念識生,即於此時三和合觸。此觸即用三和為體,更無別法。至第三念方生受也。
論「若爾應識至非皆是觸」,有部出過。若爾,應識非皆有受者,三和時識未生受故。諸識亦應非皆是觸者,受位中識非是觸故。
論「無如是失至無非是觸」,經部救也。觸時之識有前位受,故非無受也。受位時識是後位觸,故無非是觸。
論「此不應理」,有部非也。
論「何理相違」,經部問也。
論「謂或有時至同緣一境」,有部出違理也。謂或有時違、順二觸不同,前後復色、聲境別。因前違境,受位緣色觸;生後順境,緣聲觸位受。此即違順不同,色、聲境別。欣、戚性殊,如何相生?「或應許受此心相應非與此心同緣一境」者,從前違境及緣色境觸,生後順境及緣聲境觸位受時,心既三和名後位觸,應同後念受境不與前念受同一境。若許此理,壞相應義。
論「既爾若許至斯有何過」,經部轉計。若境別者許成觸識不與受俱,許受俱識而體非觸,緣差故然。斯有何過?
論「若爾便壞至心品恒俱」,有部出過。觸之與受是大地法,彼定一切心品恒俱,如何說言有心無觸、有心無受?
論「彼定恒俱依何教立」,經部問也。
論「依本論立」,有部答也。
論「我等但以至當依經量」,經部救也。就中有二:一不信本論、二釋本論文。此即初也。
論「或大地法義非要遍諸心」,此第二釋本論文。本論中言受等諸法大地法者,非謂要遍一切心也。
論「若爾何名大地法義」,有部責也。如我所釋,遍一切心名大地法。若不要遍一切心者,何得名為大地法也。
論「謂有三地至名大地法」,經部答也。有三種三地,若法遍此三種三地名大地法,非是要遍一切心品。
論「若法唯於至非本所誦」,乘便明善大地等。大不善地是今所增,非本論先有。
論「若於觸後至俱起受想思」,有部以經部不信本論,與出違經過也。經言三和俱起受、想、思,如何說觸、受時別也?
論「但言俱起至何違須釋」,經部通經。就中有二:一總非言不違經、二為通釋。此即初也。經但言俱起受、想、思,不言觸俱,此即通前念觸俱時起後念受、想、思也。故經非證。
論「又於無間至故彼非證」,第二通釋經也。縱汝觸起受、想、思,是觸與受等俱義者,俱有二種,有同時俱、有無間起亦名為俱,如經說慈俱行修念覺支。慈是有漏心,覺支是無漏心,慈覺支俱,故知前後非同時也。觸、受說俱,義亦如是。
論「若爾何故至離於受等」,有部重引經證。既言相雜,明知同時。
論「今應審思至作如是說」,經部不定問也。經通二釋:同一剎那、同緣一境,竝得言雜。此云相雜,為是何雜?
論「於壽與煖至定約剎那」,有部引例證是剎那。於中有二:一引例證、二責違經。此即初也。壽與煖俱既說相雜,故知此雜亦是剎那。
論「又契經言至而不名觸」,此是第二責違經也。經言三和,如何觸、受位識非三和合?受位三和而不名觸?
論「故應定許至受等俱生」,總結有部宗也。
論「傍論已終應辨正義」,已下半頌第二分一心受以為十八意近行也。
「論曰至顯乘前起後」,頌云「此復成十八」者,乘前分為六受及分二受,此復分成十八,故是乘前起後。
論「此意近行十八云何」,問也。
論「謂喜憂捨各六近行」,答。此三受各緣六境分為六近行,合為十八也。
論「此復何緣至為所緣故」,此責分成十八所以。就此之中有三問也。若由自性但應有三,若由相應應唯有一,若由所緣應唯有六。
論「此成十八具足由三」,答也。由自性故,分為三受;由唯意相應故,唯取喜、憂、捨三,不取苦、樂;由所緣故,各分六種。由此十八不增減也。
論「於中十五至皆通二種」,明雜、不雜緣也。喜等各別緣境,故名不雜緣。若別緣法境,亦名不雜緣法意近行。若兩合緣乃至五六合緣,皆名雜緣法意近行。
論「意近行名為目何義」,問也。
論「傳說喜等至數遊行故」,答也。「傳說喜等意為近緣於諸境中數遊行故」者,即是意與喜等以為近緣,喜等於境數遊行故,喜等名為意近行也。
論「有說喜等至數遊行故」,述異說也。此是喜等與意為近緣故,令意於境數遊行故,名意近行也。《婆娑》一百四十九有三釋,二釋同此論,第三釋云「又依意故近境而行,名意近行。」又云「於境捷利,樂數分別,故名為行。」《正理論》云「喜等有力能為近緣,令意於境數遊行故。若說喜等意為近緣,於境數行名意近行,則應想等亦得此名,與意相應由意行故。」
論「如何身受非意近行」,問也。
論「非唯依意至故亦非行」,答也。准此答文,以依意故名近,分別故名行也。
論「第三靜慮至何故不攝」,問。第三定樂唯依意故應名為近,在意分別應名為行,何故不名意近行也?
論「傳說初界至意近行故」,答也。有兩釋也,一以初界無故、二以無對苦根意近行故。
論「若唯意地至廣說如經」,此作違經難也。
論「依五識身至唯意地攝」,已下通經。於中有三。此第一釋,如文可解。
論「又彼經言至故不應難」,第二經自簡也。經言眼見色已,故知在意,不應為難。
論「若雖非見至隨明了說」,第三明經說有餘也。於中有二:一據明了也。總不見、聞等亦起色等近行;二見色已亦容起聲等近行。此是初也。隨明了說言見色已起緣色意近行,非謂起緣色等意近行皆因見、聞等也。若不爾,要須見、聞等後起者,在欲界中不見色界色、不聞色界聲、不觸色界觸,應無緣彼三意近行。在色界中無鼻、舌、識,雖有身識,不能緣下觸,應無緣欲界香、味、觸等意近行也。
論「見已等言至根境定故」,此是第二據不雜亂。
論「為有色等至一近行不」,問也。有唯一色,唯生喜受、或唯生憂、或唯捨不?
論「有就相續非約所緣」,答也。就人有異,謂人於境違、順不同,於此起喜不起憂等,若約所緣即通三也。《婆沙》四十九云「問:頗有色等決定順喜,乃至決定順捨耶?答:依所緣故無,依相續故有。謂有色等或時可意、或不可意,或於彼可意、於此不可意、於餘非可意非不可意。有說:色等於親品順喜,於怨品順憂,於中品順捨。」《正理論》云「續生、命終唯捨近行,非憂與喜,捨任運得故,及順彼位故(順命終也) 。
唯有雜緣諸捨近行能正離染,以意近行但有漏故(若通無漏即有緣滅不雜緣法念住斷惑也) ,唯捨非餘(有漏無閒及前八解脫在未至定故也) 。諸加行道中亦有喜近行,非無閒、解脫、根本定攝故。最後解脫道容有喜近行(入根本者有喜意近行也) 。
論「諸意近行中幾欲界繫」,已下第三義門分別。於中有二:一界地體緣門;二有漏、無漏門。此兩行半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五所緣故」,釋欲界意近行及緣三界多少。欲界具三受故,具有十八意近行也。具有六境,緣欲界境亦具十八也。欲界意識三受俱能別緣色界四境,故具十二也。以色界中無香、味故,無香、味各三也。欲界三受俱容得緣無色法處,所以有三,以無色界無五境,故闕十五也。
論「說欲界繫至謂法近行」,述色界初二定體、緣。此地有喜、捨二受故,欲界具六境故,緣欲界境具十二也。色界無香、味故,緣色唯八也。無色界中唯法處故,唯有喜、捨二法近行。
論「三四靜慮至謂法近行」,述三四定。於此定此地意唯捨受,容緣欲界,故唯六也。若緣色界,即唯有四,謂除香、味。無色界唯有一,捨法近行也。
論「說色界繫至唯一謂法」,述無色界空處近分意近行也。此有二說:一許別緣下、二不許別緣。若許別緣,通有四捨意近行也;若不別緣,唯一雜法捨近行也。
論「四根本地至如後當辨」,述四無色根本及上三邊同也。
論「此意近行通無漏耶」,此下第二半頌漏、無漏門。於長行中便明成就多少門也。
「論曰至唯是有漏」,此述唯有漏也。《正理》釋云「所以者何?長養有故。無漏諸法與此相違。有說:近行有情皆有,無漏不然,故非近行。有說:聖道任運而轉故、順無相界故,非近行體,近行與此體相違故。」
論「誰成就幾意近行耶」,已下明成就也。於中有三:一問、二答、三破有部。此即初也。
論「謂生欲界至唯染污故」,答也。此明生欲界者未得色界善心,即是未得未至定等。此於欲界具成十八,具成善、染。若成上者唯是染污,成上惑故。染不緣下,由此初、二定唯八,喜、捨緣自地四境故。三、四定四,唯捨緣四境故。四無色一,唯捨緣一法故。「皆不緣下唯染污故」,釋所以也。
論「若已獲得至如應當知」,謂已獲得色界善心,初定有十,謂捨六、喜四。未離欲貪,具憂根故,欲成一切。上地多少,數如前說。《正理》欲界等中皆得緣不繫也。
論「若生色界至謂通果心俱」,明色界成欲一也。生無色界定不成下,故略不論。成色多少,准前可知,故不重述。
論「有說如是至經義有殊」,第三論主假為異說破有部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更問。
論「非於此地至是意近行」,論主答也。唯染污受可意相牽數行境界,名意近行。善、無記者不能引意相牽數行境故,非意近行。
論「云何與意相牽數行」,問也。
論「或愛或憎或不擇捨」,答也。
論「為對治彼至知法亦爾」,此引證也。既六恒住對彼喜、憂、捨三,故知此三唯染污,與意相牽數行境故,治彼名住。
論「非阿羅漢至故作是說」,證唯染也。既說羅漢有六恒住、無數行境,故知羅漢善喜、捨非意近行也。
論「又即喜等至謂諸善受」,重引經證。言「喜等」者,等取憂、捨。此三若染污者,緣色等六成十八耽嗜。此三若善,緣色等六為十八出離。合為三十六也。此是大師所說,非餘能說,故言大師句也。善受既非耽嗜,明非與意相牽數行境也。《婆娑》四十六明六恒住,一百二十九、一百九十明耽嗜受。
《正理》救云「如何定知於諸境界或愛或憎或不擇捨方是近行?非如先說諸離欲者或阿羅漢,於有漏事雖全分斷而有有漏喜等現行不名近行,此有何理?又以何緣唯六恒住遠分所治貪等相應雜染喜等方名近行,非餘有漏善喜等受?又彼自說差別言故,非染近行定有極成。謂彼自言但為遮止雜染近行故作是說,即以許有非染近行非六恒住正所遮遣故。《毘婆沙》所說近行非與正理契經相違。又諸有漏皆名雜染,既許雜染皆名近行。與此宗義有何相違?」《婆沙》一百三十九云「若生初定成就欲界一法捨意近行,即通果俱,總緣色等為境故。
有說成就三,謂色、聲、法捨意近行。此心若緣所起身表、即有緣色捨意近行。此心若緣所起語表、即有緣聲捨意近行。此心若緣所變化事、以總緣故、即有緣法捨意近行。有說:成就六捨意近行,即通果心俱,此心容有總別緣故。」今詳三解據義各別,不相違也。第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行,此心不唯緣一境故。第二師說據化事心及發身、語業心,唯緣色、聲故。第三師說通六近行,通取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亦容別緣六境界故。有人云:初師為正,初師意發業心亦兼緣能造觸故者。非也。若能造觸亦心緣,起善、惡二業,例亦應然,應同所造通其善、惡。
論「如是所說至無量差別」,略說受支如上所說,若廣分別無量不同。
論「何緣不說所餘有支」,自此已下餘指別文。
「論曰至〈隨眠品〉當說」,指餘文也。
論「此諸緣起略立為三」,自此已下有兩行頌舉喻顯也。
「論曰至煩惱業事」,此中煩惱總有五喻。此文即是第一喻也。
論「如龍鎮池至相續無窮」,第二喻也。
論「如草根未拔至趣滅滅還起」,第三喻也。
論「如從樹莖至數起惑業事」,第四喻。
論「如糠裹米至應如是知」,第五喻也。
論「如米有糠至能感異熟」,此中明業總有三喻。此所舉文第一喻也。
論「如諸草藥至更不招異熟」,第二喻也。
論「如花於果至應如是知」,第三喻也。
論「如熟飲食至應如是知」,喻異熟果也。竝如文可解。
論「如是緣起煩惱業事」,已下一頌大文第九明四有餘義。
「論曰至無潤功能」,此明生有唯染污也。然通一切,若生欲界即三十六,色、無色界各三十一,皆能結生,不簡上緣、無漏緣等。
論「然諸結生至現起纏垢」,明除隨眠,餘纏、垢等不能結生。
論「雖此位中至煩惱現起」,明結生位心雖昧劣,由數習力邪見等惑皆能現起。
論「應知中有至猶如生有」,此明中有結生剎那同生有也。
論「然餘三有至善染無記」,明餘三有通三性也。
論「於無色界至可立中有」,明無色界無中有所以也。
論「頌中不說至許具四有」,釋頌意也。
論「有情緣起已廣分別」,已下三行頌大文第二明四食也。
「論曰至由食而住」,此明四食是佛說也。
論「何等為食」,問。
論「食有四種至四識」,列四名也。
論「段有二種至翻此為麁」,此釋段食。於中有三:一問細麁、二明界繫、三明體性兼釋名。此文初也。「污蟲」者,謂因津污濕氣而生,即細濕生蟲。餘文可解。
論「如是段食至生上界故」,此文第二界繫分別。《正理論》云「非上界身依外緣住,色界雖有能益大種,而非段食,如非妙欲。如色界中雖有微妙色、聲、觸境,而不引生增上貪故,不名妙欲。如是雖有最勝微妙能攝益觸,而畢竟無分段吞噉,故非段食。雖非段食攝,而非無食義。如喜雖非四食中攝,而經說為食,以有食義故。如契經言『我食喜食,由喜食久住,如極光淨天。』若爾,欲界亦應唯口分段吞噉方名段食。不爾,欲界吞噉為門,餘可相從立此名故。非於色界小有吞噉,可令餘觸從彼為名,是故二界無相類失。若人生在北俱盧洲,離段吞噉壽豈斷壞?雖不斷壞,而所依身形色疲損,苦為存活。若爾,何故彼由食住?香等為食,非要吞噉。彼定常嗅如意妙香,或觸可愛風等妙觸。又彼身中有能益煖。或非欲界皆資段食,亦非段食定唯欲界,從多就勝故作是言。下有、上無,不應為難。
論「唯欲界繫至分分受之」,第三出體兼釋名也。
論「光影炎涼如何成食」,問。若欲界繫香、味、觸三皆是段食,復言口、鼻分分受之。光、影、炎、涼既無口、鼻分分受義,如何成食言不簡也?
論「傳說此語至如塗洗等」,有兩釋,如文可解。《正理論》云「然段食體事別十三,以處總收唯有三種,謂唯欲界香、味、觸三。一切皆為段食自體,可成段別而吞噉故。乃至又諸飲等亦名段食,皆可段別而受用故,豈不求食為除飢、渴。如何飢、渴亦名為食?由此二種亦於根、大能增益故,如按摩等。又於飲食無希欲心,身便疲損,故二名食。又有飢、渴方名無病。故為食事,此二勝餘(十三事者,十一種觸,香、味二境也) 。」
論「色亦可成至何緣非食」,此問色非食所以。
論「此不能益至境各別故」,答也。聞香等時能益自根,見色時不能益眼,故非是食。先益自根,後及餘身,可名為食。當不能益自根、大種,況能及餘。言「解脫故」者,謂已離欲者。
論「有時見色至而無益故」,通釋伏難。《正理論》云「色處何緣不名為食?是不至取根所行故。以契經說:段食非在手中、器中可成食事,要入鼻、口,牙齒咀嚼、津液浸潤,進度喉咽墮生藏中,漸漸消化味勢熟德,流諸脈中攝益諸蟲,乃名為食。爾時方得成食事故。若在手、器,以當為名,如天授名那落迦等。雖彼分段總得食名,而成食時唯香,味,觸,爾時唯此為根境故。若總分段皆名食者,聲、不相應亦應是食,非聲等物在彼段中可如香等亦名為食,以不相續無形段故,非無形段不相續物能住持身可成食事。
又如何知色處非食?身內攝益根、大功能,如香、味、觸不別見故,爾時不生彼境、識故。云云乃至若爾何故於契經中稱讚段食具色、香、味?為令欣樂兼讚助緣,如亦讚言恭敬施與,豈即恭敬亦名段食?具正、助緣,如有讚花林具花、果、影、水,豈影與水亦即是林?云云乃至又舉色相表香、味、觸亦妙可欣故作是說。經何不讚食具觸耶?讚具色等已說觸故。非有惡觸具妙色等,故有妙觸不說自成。又唯觸處是真食體,讚此食體有色、香、味,故經說食體無缺減。
論「觸謂三和至通三界皆有」,明後三食體及界繫等。
論「如何食體不通無漏」,問所以也。
論「毘婆沙師至為滅諸有」,舉婆沙師答。
論「又契經說至故非食體」,舉體答也。
論「言部多者至為何所目」,問。
論「此目中有至說中有故」,答也。求生,是中有五名中一名。
論「何等為五」,問五名也。
論「一者意成至暫時起故」,答五名也。
論「如契經說至起謂中有」,此引經說中有名起。「有壞自體起」者,謂死有壞本有自體,中有起也。「有壞世間生」者,謂無情法因滅果生。
論「又經說有至為第四句」,重引經證。此之二經皆證中有名為起也。《正理論》云「如是四食體,總有十六事。十六事者,觸為十一,香、味為二,觸、思、識三。」又《正理》說思食唯與意識相應,唯後三食說有漏言,顯香等三不濫無漏。何緣無漏觸等非食?食謂能牽能資諸有,可厭可斷愛生長處,無漏雖資他所牽有,而自無有牽有功能,非可厭斷愛生長處,故不建立在四食中。即由此因望他界、地,雖有漏法亦非食體。他界地法雖亦為因能資現有,而不能作牽後有因,故不名食。諸無漏法現在前時,雖能為因資根、大種,而不能作牽後有因。
雖暫為因資根、大種,而但為欲成已勝依速趣涅槃永滅諸有。自地有漏現在前時,資現令增能招後有,由此已釋段食為因招後有義。謂觸等食牽後有時,亦牽當來內法香等。現內香等資觸等因令牽當有,亦能自取當來香等為等流果。是故段食與後有因同一果故,亦能牽有,故名為食。然香、味、觸體類有三,謂異熟生、等流、長養。由外香等覺,發身中內香、味、觸令成食事,故所說食其理定成。
論「又部多者至說名求生」,述異釋也。
論「幾食能令至求生有情」,問。此四食中幾食能令阿羅漢增長?幾食能令餘有情增長?
論「毘婆沙師說至老死緣故」,已下明二種皆因四食住,諸有愛者亦由段食資當有故。引世尊說,四食皆為老死緣故。此中意證段食亦引當有,如前引《正理》釋,此明段食資現亦資當也。
論「亦見思食至望絕便死」,已下明思食正牽當有亦兼資現。已下引兩事證,如文可解。
論「《集異門足》至卵即敗亡」,引《集異門》證其思食於現有資。
論「此不應然至忘則命終」,此是論主正本文也。今詳此文若證思食,義則不應;若各別論不思議力用,義即無違。
論「起念母思在於觸位」,述起思時,謂十二支觸支時也。
論「諸有漏法至說食唯四」,問廢立所以。
論「雖爾就勝至能起當有」,此略答也。段食、觸食能益現勝,思、識二食引當勝故,故唯說四。
論「言所依者至業為勝」,釋前二食也。
論「言當有者至最為勝故」,釋後二食也。
論「故雖有漏至唯說四食」,總結上也。
論「前二如養母至生未生故」,舉喻顯也。
論「諸所有段皆是食耶」,問。能資身者有食用。無能資身,無食用故,不名食也。
論「有段非食至皆有四句」,此答。唯其段食,餘三亦有四句。可知。
論「頗有觸等至無漏觸等」,此明資益而非食。前說有食而非益也,且就不益不名為食,理實不益亦是食攝。
論「諸有食已至資根及大」,此明有損亦名食也,但於二時隨有一益即名為食。
論「何趣何生至皆具四食」,明四生、五趣皆具四食。
論「如何地獄有段食耶」,問。
論「鐵丸洋銅豈非段食」,答也。
論「若能為害至識食亦爾」,難也。就中有二:一違前四句、二違《品類足》,此二皆說為緣資益方名食故。如何乃言洋銅、鐵丸亦是食耶?
論「彼說且依至皆有四食」,答也。前四句中及《品類足》且說資身,《毘婆沙》說據得食相,由斯故說鐵丸、洋銅得食相故亦名為食。孤獨地獄亦有唯益無損段食,如人中食,故說五趣皆具四食。准此論文,八地獄中無益身食。
論「世尊所說至林中異生」,因明四食,問施食得果不同人也。
論「有作是釋至諸有腹者」,述異釋也。
論「彼釋非理至挍量難勝」,論主破。就中有二:一違文故,謂經說施贍部林中一異生故,今言所有一切住贍部洲,非是一故;二一切贍部異生,理勝一百外道仙,何足為奇挍量歎勝。
論「有言彼是近佛菩薩」,述第二異釋。
論「理亦不然至阿羅漢故」,論主破也。施近佛地菩薩得福勝施俱胝阿羅漢,如何此中對外道仙挍量勝劣也?
論「毘婆沙者至順決釋分」,此述《婆沙》一百三十評家釋也。
論「此名與義至自所分別」,論主破。得順決擇分名贍部異生,無所憑據。既無文證,即是《婆沙》自所分別。《婆沙》一百三十引經與此有少異,引經雖別大意皆同,然釋贍部洲異生有異。
論「後身菩薩至此說應理」,論主自評取此釋。與第二釋近佛菩薩有何別者,近佛菩薩非決定在贍部洲中,後身菩薩決定即在贍部洲中。然前有難,彼獲施福勝施俱胝阿羅漢故。
論「爾時菩薩至且言勝百」,通前難也。
論「理必應然至對預流向」,重審定也。所以得知理決定爾?以彼經中先將外仙對彼異生挍量勝劣,後重將彼離欲外仙對預流向挍量勝劣,故知異生勝預流向,失挍量法,先多後少故。若謂異生是順決擇分等者,即應將彼異生對預流向挍量勝劣,云施異生劣預流也。
論「已說有情至有死生等」,自此已下兩行半頌大文第三明死生受識等。《正理論》云「今應思擇,於前所說中等四有,死、生二有唯一剎那,於此時中何識現起?此識復與何受相應?定心、無心得死生不?住何性識得入涅槃?於命終時識何處滅?斷末摩者其體是何?」此論略故,舉前二問等後問也。
「論曰至初結中有」,答第一問。舉其六位唯有意識,以釋死、生唯意識也。所說生言,應知亦攝初結中有。此位亦唯是意識等,故與生有同亦名生。中有初心亦名中有,不名生有。既是中有,憑何文證亦得名生?《正理論》云「本論亦有以生聲說結中有位。有欲界繫見、修所斷二部諸結一時獲者,謂上界沒欲界生時,此等生言說中有始,由此頌說生言兼攝中有。」
論「死生唯許至不順死生」,答第二問。《正理論》云「以死、生時必昧劣故,由此故說下三靜慮唯近分心有死生理,以根本地無捨受故。」
論「又此二時至必非無心」,略答第三、第四問也。謂死、生位非是在定亦非無心。
論「非在定心至能攝益故」,別以三因證在定心無死、生也。「地界別」者,謂身在欲界,等入上界、地定等,不可異地心而命終受生。縱令界、地同者,定是加行起故,亦不可說命終等也。又定亦是能攝益故。《正理論》云「而非在定心有死、生理,非界、地別有死、生故,設界、地同極明利故,由勝加行所引發故。又在定心能攝益故,必由損害方得命終。諸在定心非染污故,必由染污方得受生。異地染心亦攝益故。加行起故無命終理。異地染心必勝地攝,何容樂往劣地受生?故彼亦無能受生理。一切異地淨無記心,加行起故,無命終理。非染污故,無受生理。
論「亦非無心至無受生故」,別明無心無死、生也。《正理論》云「又非無心有命終義,理相違故。死有二種,或他所害、或任運終。無心位中他不能害,有殊勝法住持身故。處無心位不任運終,入心定能引出心故。謂入心作等無間緣,取依此身心等果法,必無有別法能礙令不生。若所依身將欲變壞,必定還起屬此身心方得命終,更無餘理。又有契經證無心不命終。故契經說:無想有情由想起已從彼處沒。非無心位可得受生(云云多釋) 。」
論「雖說死有至而無異熟」,唯無記涅槃。答第五問也。
論「何故唯無記得入涅槃」,問所以。
論「無記勢力微順心斷故」,答所以也。《正理論》云「劣善何故不入涅槃?以彼善心有異熟故。諸阿羅漢厭背未來諸異熟果,入涅槃故。若爾,住異熟應不入涅槃。不爾,已簡言厭背未來故。何不厭背現在異熟?知依現異熟,永斷諸有故。依現異熟證無學果,知彼有恩不深厭患。諸阿羅漢深厭當生,故命終時避彼因善,唯二無記,勢力劣故。順於昧劣相續斷心,故入涅槃唯二無記。」
論「於命終位至識最後滅」,答第六問,寄問起也。
論「頓命終者至亦心處滅」,答也。阿羅漢人無所往後有,故於心處滅。
論「有餘師說彼滅在頂」,述異師說。此師意說,涅槃最勝,故於頂滅。
論「正命終時至一處都盡」,釋上識滅處也。識無方所不可辨處,隨身根滅處言識滅處也。
論「有漸命終者至是謂末摩」,答第七問。即以身中有異支節名為末摩,無異物也。《正理論》云「謂於身中有別處所,風、熱、淡盛所逼切時,極苦受生,即便致死,得末摩稱。」
論「若水火風至故得斷名」,釋斷名也。風、水、火等能觸便命斷,名斷末摩。非謂如斬薪等分為二分名之為斷。《正理論》云「好發語言譏刺於彼,隨實、不實傷切人心,由此當招斷末摩苦。」
論「地界何緣至隨所應起」,釋地不能為斷末摩所以。
論「有說此似外器三災」,述意說也。
論「此斷末摩天中非有」,明斷末摩有、無處也。
論「然諸天子至非定當死」,此明天中小衰相也。
論「復有五種至必定當死」,此明天中有大衰相。《正理論》云「此五相現決定命終,設遇強緣亦不轉故。非此五相諸天皆有,亦非此五一一皆具,總集而說故言有五。如何得知非一切有?由教、理故。教謂經言:三十三天有時集坐善法堂上共受法樂,中有天子福壽俱終,即天眾中不起于坐俄然殞沒,都不覺知。經說諸天五衰相現,經五晝夜然後命終,寧不覺知不起于坐?理謂衰相皆是不善圓滿業果,非一切天皆同集此不善業故。」
論「世尊於此至何謂三聚」,自此已下大文第四明三聚眾生也。
「論曰至三不定性聚」,列三聚名也。
論「何名正性」,問。
論「謂契經言至是名正性」,答正性也。此無餘斷,即是有餘、無餘涅槃,即此涅槃名為正性。《正理論》云「何故唯斷說名正性?謂此永盡邪偽法故。又體是善常,智者定愛,故世尊亦說聖道名正性,經說趣入正性離生故。」
論「定者謂聖至故名正定」,釋正定也。此謂得無漏斷,得不越七生得涅槃故。
論「諸已獲得至何非正定」,問也。若以定得涅槃名正定者,得順解脫分善定得涅槃,何不從此名為正定,唯取聖人?
論「彼後或隨至不名正定」,答也。此有四釋:一或後時墮邪定故、二得涅槃時未定故、三非如預流極七返有等、四彼未能捨邪性故。
論「何名邪性」,問也。
論「謂諸地獄至是名邪性」,答也。謂三惡趣名為邪性。《正理論》云「何名邪性?謂有三種:一趣邪性、二業邪性、三見邪性,即是惡趣、五無間業、五不正見如次為體。」
論「定謂無間至故名邪定」,釋邪性也。即是定墮地獄,故名邪定。
論「正邪定餘至可成二故」,此釋第三不定聚也。非定屬,一得不定名。住增上忍及第一時,時少不說,及未捨見邪性故。
俱舍論疏卷第十
霜月七日夜半點了。
闇眼彌疲燈下。
覺樹記
以興福寺慈恩院本一交了。乘忍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