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頌疏
唐 圓暉述30卷CBETA T1823大于一万字 45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四
從此大文第二,明俱生諸法,於中有二:一正明俱起、二廣辨差別。
就初正明俱起中,一明色法俱生、二明四品同起。
且初明色法俱生者,論問起云:「今應思擇一切有為,如相不同,生亦各異,為有諸法決定俱生(此總問也) ?有定俱生(總答) 。謂一切法略有五品:一色、二心、三心所、四不相應行、五無為法。
無為無生,此中不說(此總標諸法,意取俱生,簡無為也) 。今先辨色決定俱生(別問色也) 。
「欲微聚無聲, 無根有八事,
有身根九事, 十事有餘根。」
釋曰:欲微聚無聲,無根有八事者,欲謂欲界,微是細義,非極微也。色聚極微細,立微聚名,為顯更無細極此者。此在欲界,無聲無根,八事俱生,隨一不減。言八事者,謂四大種、色、香、味、觸。
有身根九事者,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事如前,身為第九。
十事有餘根者,眼、耳、鼻、舌,名有餘根,此眼、耳、鼻、舌各十事俱生。且如眼根,必有身根,此上必有地、水、火、風、色、香、味、觸,故成十也。如眼既然,耳、鼻、舌三十事亦爾。故論云:「眼、耳、鼻、舌必不離身,展轉相望,處各別故(此上兩句顯必有身,下兩句明四根各別,不可眼上加耳等也) 。」於前諸聚,若有聲生,如次數增九、十、十一,謂前八上加聲成九,前九上加聲成十,前十上加聲成十一。又論云:「以有聲處不離根生,謂有執受,大種因起(以根上有聲,義隱故,此文別指也) 。
從此第二,明四品同起者,論云:「如是已辨色定俱生,餘定俱生今次當辨。」頌曰:
「心心所必俱, 諸行相或得。」
釋曰:心、心所必俱者,心與心所必定俱生,隨闕一時,餘則不起。
諸行相或得者,諸行即是一切有為,此即有四種:謂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相謂四相。此之諸行必與有為四相俱起,故前句「必俱」二字流至於此,應言「諸行相必俱」。或得者,得謂諸行上得也,謂諸行內,唯有情法與得俱生,不通非情,是故言或。從此上來兩段不同,總是第一正明俱起竟。
其次第二,大文廣辨差別。於中有二:一明心所有法、二明不相應行。
就明心所有,文分四段:一明五地、二明定俱生、三明相似殊、四明眾名別。
就初明五地中,一總標名數、二別釋名體。
且初總標名數者,論云:「向言心所,何者是耶?」頌曰:
「心所且有五, 大地法等異。」
釋曰:心所且有五者,標心所位也。大地法等異者,列其數也。一大地法、二大善地法、三大煩惱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五小煩惱地法。
略釋大地法名者,論云:「地謂行處,若此是彼所行處,即說此為彼法地(釋地一字義也。地是心王,是心所所行處,故言地謂行處也。言若此者,此心王也。言是彼者,彼心所也。所行處者,心是心所行處也。即說此為彼法地者,由心是行處故,即說此心為彼心所法家地也) 。
大法地故,名為大地(釋大地二字也。此言大者,目受、想等十心所也。以受、想等通三性等一切心品,故名為大。若言大地,還目心王,心但是地,而是非大。今言大地者,大法之地,名為大地,依主釋也) 。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
謂法恒於一切心有(此釋大地法三字也。此中者,此心所中也。此心所中受、想等十心所法是大地家所有,名大地法。大地之法,名大地法,依主釋也。故知唯言大者,但目心所。若言大地,便目心王。言大地法,即還目心所法也。此上有兩重依主釋,善應思之) 。
此下第二,別釋名體,正明五地。文分五段,且初大地法者,論云:「彼法是何?」頌曰:
「受想思觸欲, 慧念與作意,
勝解三摩地, 遍於一切心。」
釋曰:前三句標列,第四句釋得大地法名。受謂領納,此有三種:苦、樂、俱非,有差別故(俱非是捨受也) 。想者取像,謂於前境取差別相。思者造作,謂能令心有所造作。觸謂觸對,根、境、識三和合而生,能有觸對。欲謂希求所作事業。慧謂於法能有簡擇。念謂於緣明記不忘。作意者,動作於意,謂能令心警覺為性。勝解者,謂能於境印可,此事如此,非不如是,起殊勝解。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平等持心於一境轉,亦持心所,從強說心。
遍於一切心者,釋得地名也。此十心所遍三性等一切心品,諸餘心所即不能遍,故於此獨名大地法。
從此第二,明大善地法者,論云:「大善法地,名大善地(此釋大善地三字。信等十心所法遍一切善心,得大善名。心王名大善地者,是大善法所行處故。大善之地,依主釋也。故大善地言,唯目心王) 。
此中若法大善地所有,名大善地法,謂法恒於諸善心有(此釋大善地法四字。此中者,此心所中,謂信等十是大善地家所有法故,名大善地法。大善地之法,依主釋也) 。
「信及不放逸, 輕安捨慚愧,
二根及不害, 勤唯遍善心。」
釋曰:信者,澄淨也,如水清珠能清濁水,心有信珠,令心澄淨。有說於四諦、三寶、善惡業果,忍許名信。及不放逸者,修諸善法。論云:「離諸善法,復何名修(此難意,善法即修,離善之外何者名修,名不放逸也) ?」謂此於善,專注為性(答前難也。專注是修,名不放逸也) 。
餘部經中有如是釋:能守護心名不放逸。輕安者,輕謂輕利,安謂安適。於善法中有所堪任,名心堪任性。捨者,捨離沈、掉,令心平等,無警覺性。慚、愧二種,如後當釋。頌言二根者,謂無貪、無瞋二善根也。不說無癡者,無癡善根以慧為體,前大地法中慧已攝竟,故大善地法中不重說也。言不害者,謂無損惱。勤者,精進,謂能令心勇悍為性。頌言唯遍善心者,釋得地名也,謂唯遍善心也。由前信等具此兩義:一則唯是善性、二則遍一切善心,如大地法雖能遍善心,不是唯善。唯信等具二義,得大善地法名也。
從此第三,明大煩惱地法。論云:「如是已說大善地法。大煩惱法地,名大煩惱地(釋大煩惱地四字。唯目心王,心是大煩惱之地,名大煩惱地,依主釋也) 。
此中若法大煩惱地所有,名大煩惱地法(此釋大煩惱地法五字。此心所中,謂癡等六是大煩惱地家所有法故,名大煩惱地法。大煩惱地之法,依主釋也。故知大煩惱三字,唯目癡等。大煩惱地四字,即目心王。大煩惱地法五字,還目癡等。應善思之) ,謂法恒於染污心有(釋上大義也) 。
「癡逸怠不信, 昏掉恒唯染。」
釋曰:癡者愚癡,亦名無明,迷境起故;亦名無智,無決斷故;亦名無顯,無彰了故。逸者放逸,不修諸善,是修諸善所對治法。怠謂懈怠,心不勇悍,是前所說勤所對治。不信者,令心不澄淨,是前所說信所對治。昏者昏沈,謂身心重性,於善法中無所堪任,亦名身心之無堪任性。掉者掉舉,令心不靜。恒唯染者,釋得地名也,遍者是恒義。此上六種,一則唯染、二則遍染,具此兩義,獨得大煩惱地法名。且如受等雖是遍染,不是唯染;忿等十惑雖是唯染,不是遍染,故皆不得大煩惱地名也。
從此第四,明大不善地法者,論云:「如是已說大煩惱地法。大不善法地,名大不善地(此釋大不善地四字,目心王也。心王是大不善法之地,名大不善地也,依主釋也) 。
此中若法大不善地所有,名大不善地法,謂法恒於不善心有(此意釋大不善地法五字,目無慚等,謂無慚等是大不善地家所有法故,名大不善地法。大不善地之法,依主釋也) 。
「唯遍不善心, 無慚及無愧。」
釋曰:此遍不善心者,釋無慚、無愧,得大不善名也。謂無慚、無愧,一則唯不善性、二則遍一切不善心,具此兩義,獨得大不善名。且如受等雖是遍不善心,不是唯不善性。忿等七惑,除諂、誑、憍,此七及瞋雖唯不善性,不是遍不善心故,皆不得大不善名。此二行相,如後當釋。
從此第五,釋小煩惱地法。論云:「如是已說大不善地法。小煩惱法地,名小煩惱地(小煩惱三字,忿等是也。小煩惱地,即目心王,心王是小煩惱法之地,名小煩惱地,依主釋也) 。
此中若法小煩惱地所有,名小煩惱地法(此小煩惱地法五字,目忿等十,謂忿等是小煩惱地家所有法,故名小煩惱地法。小煩惱地之法,依主釋也) 。謂法少分,染污心俱(釋小煩惱名也,不遍一切,故言少分) 。
「忿覆慳嫉惱, 害恨諂誑憍,
如是類名為, 小煩惱地法。」
釋曰:此忿等十,名小煩惱。謂有三義:一唯修所斷、二意識地起與無明相應、三各別現行,具此三義,故獨得名小煩惱地也。且如受等十大地法,癡等六大煩惱地法,及無慚、愧二,不定中貪、瞋、尋、伺、睡眠,此等諸法三義俱關。慢、疑二種雖與意癡相應,俱闕唯修斷,慢通見修斷,疑唯見斷故。惡作雖唯修斷,闕意癡相應,通善性故,皆不名小煩惱地法也。已上五段不同,總是別釋五地名體竟。
從此第二,明定俱生,於中有二:一明欲界、二明上界。
且欲界俱生者,論問云:「此中應說於何心品?有幾心所決定俱生?」頌曰:
「欲有尋伺故, 於善心品中,
二十二心所。 有時增惡作,
於不善不共。 見俱唯二十,
四煩惱忿等。 惡作二十一。
有覆有十八。 無覆許十二。
睡眠通不違, 若有皆增一。」
釋曰:欲曉此頌,且要先知於欲界中心品有五,謂善唯一。不善有二:一、與不共無明相應,謂此心品唯有無明,更無餘惑;二、與餘貪、瞋等相應。無記有二:一有覆無記、二無覆無記。今此頌文,約此五品以明俱生。欲有尋伺故,於善心品中二十二心所者,夫欲界中必有尋、伺,故於善心品中二十二俱生,謂大地十、大善地十,及與尋、伺。
有時增惡作者,然此惡作通善、惡性,於善心中有無不定,故言有時。善心若有,於前心品更增惡作,成二十三。
言惡作者,論有三解,論云:「惡作者何(問也) ?惡所作體,名為惡作(答也。於 所作事起心厭惡,若惡若善,若作若不作,俱在其境也) 。
應知此中緣惡作法說名惡作,謂緣惡作,心追悔性。」注曰:於惡作事既不稱心,遂生追悔,即此追悔緣惡作起,名為惡作。惡作是境,非追悔也。今名追悔為惡作者,從境為名也。此下論文。「如緣空解脫門說名為空,緣不淨無貪說為不淨。」注曰:此文舉例釋成也。空解脫門以定為體,今名空者,以緣空故,從境為名。不淨觀無貪為體,今名不淨者,緣不淨故,從境為名。惡作亦爾也。「又見世間,約所依處說能依事,如言一切村邑國土皆來集會。惡作即是追悔所依,故約所依說為惡作。
」注曰:此第二釋意者,先因惡作,方起追悔,故知惡作追悔所依,今喚追悔為惡作者,於所依處顯能依事。如人依村,村是所依,若人集會即言村來,是舉所依村顯能依人也。「又於果體假立因名,如言此六觸處,應知名宿作業。」注曰:此第三釋,因是惡作,果是追悔。今喚追悔為惡作者,此於果上立因名故。如言者,如經言也。此六觸處,眼等六根也。此六觸處是果,宿作業是因,經言六觸處是業者,亦是果上立因名也。問:「何等惡作說名為善?」答:「謂於善惡作不作中,心中追悔性,謂於先時於善不作,於惡而作,後生追悔,名善惡作也。與此相違,名為不善,謂先作善而不作惡,後生追悔,名不善惡作也。故此二惡作各依善、惡二處而起。
於不善不共見,俱唯二十者,此明不善心品二十心所俱生也。不善不共者,不共無明也。見者,不善見也。俱者,謂不善心一與不共無明俱、二與不善見俱也。且於不善不共無明心品,必有二十心所俱生,謂大地十、大煩惱地六、大不善地二、及與尋、伺。第二不善見相應心品者,謂此心中或有邪見、或有見取、或有戒禁取,亦有二十心所俱生,名即如前不共品說。於五見中除身、邊見者,此二見是有覆無記見也。問:「此不善見相應心品合有二十一,二十如前,應加不善見,何故俱言二十耶?」答:「非見增故,無有二十一,以即於十大地法中慧用差別,說為見故。見以慧為體,十大地法中慧已攝竟,故不重說也。
四煩惱忿等,惡作二十一者,此有三類:一、四煩惱者,貪、瞋、疑、慢也。二、忿等者,十小隨煩惱也。三、惡作者,不善中惡作也。此三類心各有二十一心所俱生,且四煩惱相應心品二十一者,謂大地十、大煩惱地六、大不善地二,及與尋、伺。此二十上加貪等隨一,名二十一也。忿等二十一者,二十如前,加忿等一。不善惡作二十一者,二十如前,加惡作一。
有覆有十八者,此取欲界有覆無記心也,謂與身、邊二見相應,此二種見能覆聖道,或有癡覆名為有覆,不能招果故名無記。此有覆心必有十八心所俱生,謂大地十、大煩惱地六,及與尋、伺。此中見不增,應知如前釋也。
無覆許十二者,欲無覆心異熟生等也,此有十二心所俱生,謂大地十,及與尋、伺。言許者,依薩婆多宗,惡作不通無記,故於無覆無記心唯許有十二。不同經部意,惡作通無記心,無記心中更加惡作故,得有十三,非所許也。
睡眠遍不違,若有皆增一者,睡眠通三性故,於前心品遍有不違也。隨何品有,皆說此增,謂前善中二十二上,加至二十三;若前二十三,增至二十四。不善、無記准例應知。
從此第二,明上界俱生者,論云:「已說欲界心品俱生,當說上界。」頌曰:
「初定除不善, 及惡作睡眠。
中定又除尋, 上兼除伺等。」
釋曰:初定除不善及惡作睡眠者,謂初靜慮,如前欲界諸心所法,唯除不善。不善有十,謂瞋一,小煩惱中忿等七,除諂、誑、憍,及無慚、愧,此十煩惱唯不善性,色界無有。除惡作者,惡作與憂根相應,色界離憂,故無惡作。除睡眠者,色界無段食,故無睡眠也。
中定又除尋者,謂中間定除前所除,又更除尋,餘皆具有。
上兼除伺等者,上者,二禪已上,乃至非想也。此二禪已上除前所除,兼除伺等,等取諂、誑,餘皆具有。經說諂、誑極至梵天,故唯初禪得有諂、誑,以初禪地臣主相依,必行諂、誑。如經中說:「大梵天王處自梵眾,忽被馬勝苾芻問言:『此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梵王不知無餘滅位,便矯亂答:『我於此梵眾,自在作者、化者、生者、養者,是一切眾生父。』作此語已,引出眾外,諂言愧謝,令還問佛。」解云:大梵天王不知依未至中間四禪,此六地中,起無漏道斷第四禪染,及依空處近分起有漏道斷第四禪染,是四大種無餘滅位故,矯亂答也。矯亂答辭是誑語攝也。諂言愧謝,顯有諂也。作者,我能造作世間也。化者,我能化世間也。生者,我能生一切眾生也。養者,我能養一切眾生也。
從此第三,明相似殊。此有兩段:一明無慚等、二明尋伺等。
且初明無慚等者,論云:「今次當說,於前所辨諸心所中少分差別,無慚、無愧,愛之與敬,差別云何?」頌曰:
「無慚愧不重, 於罪不見怖。
愛敬謂信慚, 唯於欲色有。」
釋曰:無慚愧者,標也。不重者,釋無慚也。不重賢善,名為無慚也。謂於功德及有德人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說名無慚,即是恭敬所敵對法。言功德者,戒、定、慧功德也。有德人者,具戒、定、慧人也。無忌難者,無畏懼也。不隨屬者,不作弟子禮也。
於罪不見怖者,釋無愧也。謂諸善士所呵厭法,說名為罪。於此罪中不見能招可怖畏果,說名無愧。此中怖言,顯非愛果,能生怖故。有餘師說:「於所造罪自觀無恥,說名無慚。觀他無恥,說名無愧。慚、愧差別,翻此應知。」謂翻初釋,有敬有崇,有所忌難,有所隨屬,說名為慚。於罪見怖說名為愧。翻第二釋,於所 造罪自觀有恥,說名為慚。觀他有恥,說名為愧。
愛敬謂信慚者,釋愛敬差別也。愛即是信,敬即是慚。愛謂愛樂,體即是信。然愛有二:一有染污、二無染污。有染謂貪,如愛妻子等。無染謂信,如愛師長等。此頌言愛者,取第二愛也。有信非愛,謂緣苦、集信,忍許故有信,可厭故非愛。有愛非信,謂諸染污愛,由起貪是愛,染污非信也。有通信、愛,謂緣滅、道信,忍許故生信,可欣故有愛。有非信愛,謂除前相。敬謂敬重,體即是慚,如前解慚謂有敬等。有慚非敬,謂緣苦、集慚,生恥有慚,可厭非敬。有通慚、敬,謂緣滅、道慚,恭敬有慚,可欣有敬。
唯於欲色有者,三界分別,如是愛敬,欲色界有,無色界無。問:「豈不信、慚大善地法,無色亦有?」答:「愛敬有二,謂緣於法、補特伽羅。緣法愛敬通三界有。此中意說緣補特伽羅者,故欲、色有,無色界無。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謂數取諸趣也。」
從此第二,明尋、伺等,論云:「如是已說愛敬差別,尋、伺、慢、憍差別云何?」頌曰:
「尋伺心麁細, 慢對他心舉,
憍由染自法, 心高無所顧。」
釋曰:尋伺心麁細者,尋謂尋求,伺謂伺察。心之麁性名之為尋,心之細性名之為伺。復有別釋:尋、伺二法是諸語言行。故契經言:「要有尋伺,方有語言,非無尋伺此語言行。」麁者名尋,細者名伺。語言行者,是語言因也。
慢對他心舉者,慢謂對他,心自舉性,稱量自他德類差別,心自舉恃,陵蔑於他,故名為慢。
憍由染自法者,自法,謂自身色力等法也。謂憍染著自法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論云:「有餘師說,如因酒生欣舉差別,說名為醉。如是貪生欣舉差別,說名為憍,是謂憍、慢差別之相。」已上兩段不同,總是第三,明相似殊竟。
從此第四,明眾名別者,論云:「然心、心所於契經中隨義建立種種名相,今當辨此名義差別。」頌曰:
「心意識體一, 心心所有依,
有緣有行相, 相應義有五。」
釋曰:心意識體一者,集起名心,謂能集起三業事也。思量名意。了別名識。復有釋言:淨不淨界種種差別,故名為心(淨者善也,不淨者惡也,界者體也) 。即此為他作所依止,故名為意。即此者,即此心也。將所依義,釋意也。作能依止,故名為識,識能依意也。據上兩解,是心、意、識三名義雖異,其體一也。
心心所有依,有緣有行相,相應義有五者,此釋心、心所法更有四名,義雖有殊,體還一也。一名有所依,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託所依根故。所依根者,眼等六根也。二名有所緣,取所緣境故。所緣境者,色等六境也。三名有行相,謂同有一行相也,如緣青境心及心所,皆帶青上影像,此識上相名為行相。行謂行解,即能緣心也。相謂影像,即行上相也。行解之相,名為行相,依主釋也。心與心所皆有青相,青相雖多,同一青故,名同有一行相也。或名有行相,論云:「即於所緣品類差別等起行相故。」解云:品類差別者,境非一也。
等起者,心、心所齊等起也。四名相應,等和合故。等和合者,謂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相應。一所依、二所緣、三行相、四時、五事,皆平等故。時等者,謂心、心所同生、住、異、滅時故。事等者,事者體也,一相應中,如心體一,諸心所法各各亦爾,無兩受等共相應故。上來不同,總是第一,明心所竟。
從此大文第二,明不相應行。於中有三:一總標名數、二別牒解釋、三諸門分別。
且初總標名數者,論云:「已說心、心所廣分別義。心不相應行何者是耶?」頌曰:
「心不相應行, 得非得同分,
無想二定命, 相名身等類。」
釋曰:頌言二定者,無想定、滅盡定也。相者,四相也。名身等者,等取句、文身也。總有十四:一得、二非得、三同分、四無想果、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命根、八生、九住、十異、十一滅、十二名身、十三句身、十四文身,此十四種體非心所,不與心相應,名心不相應。五蘊門中是行蘊攝,故名心不相應行。
從此第二,別牒解釋,於中有七:一明得非得、二明同分、三明無想、四明二定、五明命根、六明四相、七明名身等。
就初第一,明得非得中,復分兩段:一明自性、二明差別。
且初明自性者,論云:「於中且辯得、非得相。」頌曰:
「得謂獲成就, 非得此相違。
得非得唯於, 自相續二滅。」
釋曰:上兩句明自性,下兩句明所依。得謂護成就者,釋得自性。得有二種:一獲、二成就也。獲中有二:一未得今獲、二已失今獲。故論云:「未得已失今獲。」解云:未得今獲者,如未得戒,今受得戒,創至生相,將成就故,名為今獲。已失今獲者,如先坐定,遇緣便捨定,名為已失。後重修得,創至生相,將成就故,名為今獲。言成就者,先未得法今時已得,先已得者今復不失。此所得法流至現在,名為成就。故論云:「得已不失,名為成就。」故知獲時不名成就,成就時不名獲也。
非得此相違者,釋非得自性也。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謂若有法先未曾失,及重得已,但今初失,此法非得,創至生相,名為不獲。流入現存,名為不成就。故知不獲時不名不成就,不成就時不名不獲。
得非得唯於自相續二滅者,釋得、非得所依也。自相續者,自即簡他也。相續是身,簡非相續。非相續者,非情是也。唯於自身有得、非得。故論云:「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言二滅者,擇滅、非擇滅也。無為法中,唯於二滅有得、非得,謂若修道證擇滅時,擇滅上有得也。不證時,擇滅上有非得也。緣闕位中得非擇滅,故非擇滅上有得也。緣會時不得非擇滅,即非擇滅上有非得也,故於二滅有得、非得。
論云:「一切有情無不成就非擇滅者(皆有緣闕) ,除初剎那,具縛聖者及餘一切具縛異生,諸餘有情皆成擇滅(初剎那聖者,苦法忍是也。煩惱未斷,名具縛聖。此聖者無擇滅也。諸餘有情者,一切聖人也) 。決定無有成就虛空,故於虛空不言有得。以得無故,非得亦無。宗明得、非得相翻而立故(已上論文) 。
又依《大毘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得有四種:一與彼法俱(此是法俱得,亦名如影隨形得) ;二在彼法前(此是法前得,亦名牛王引前得也) ;三在彼法後(此是法後得,亦名犢子隨後得) ;四非彼法前後俱(謂無為上得也) 。
其所得法則有六種:一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如異熟生等;二有所得法唯有前得,如三類智邊世俗智等,有說此等亦有俱得,應在第四類攝(解云:第四類者,是第四所得法,通俱得前得也) ;三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後得,如別解脫戒等;四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前得,如道類智忍等;五有所得法具有前後俱得,如所餘善染等;六有所得法不可說有前後及俱,而有諸得者,謂擇滅、非擇滅法。
解云:第一、異熟生等,等取威儀、工巧、非數習者,及有覆無記色等,此等諸法勢力劣故,唯法俱得。
第二、三類智邊世俗智等,等取相應心、心所也。謂入見道,至苦、集、滅三類智邊,能修未來俗智,起法前得得之。此言修者,是得修也,謂見道是無漏,俗智是有漏,故於見道俗智不起,勝緣闕故,得非擇滅(解云:勝緣者,是俗智所依身也。在見道中,唯有見道所依身,無俗智所依身,故勝緣闕耳) 。俗智既畢竟不生,故無法俱法後得也。
問:「何故三類智邊能修俗智,非道類智耶?」答:「二義故修:一、有事現觀故,謂世俗智於無始來曾知苦、斷集、證滅,今三類智亦知苦、斷集、證滅,與世俗智同為一事,故能修俗智等;二、當諦事周故,謂於三諦可遍知苦、可遍斷集、可遍證滅,當諦事周兼修俗智。於道類智不修俗智者,一俗智於道中曾無事現觀故;二無遍事現觀故,謂必無於道可能遍知、可能遍修,種性多故。」問:「何故於三諦有邊聲非道諦耶?」答:「以其能知一切苦、斷一切集、證一切滅,而無能修一切道。佛亦於道得修習修,俱不盡故,故無邊聲。
第三、別解脫戒等,等取惡律儀等也。別解脫戒是有記故,通法後得,即是戒在過去,現在起得,成就不失也。此別解脫戒不隨心、色,勢微劣故,無法前得。
第四、道類忍等,等取相應心、心所也。謂道類忍是向道攝,至道類智是果道攝,得果道中捨向道故,故道類忍無法後得。
第五、所餘善染等,等取通果等無記也,除前四類外,名所餘也。勢力強故,通三種得。
第六、擇滅、非擇滅法非三世攝故,不可說前後及俱。而有諸得者,謂證擇滅時,擇滅上有得也。於緣闕位,非擇滅上有得也。問:「現在道類忍,如何得有法前得耶?」答:「現在道類忍雖復唯有法俱得,未來道類忍即有法前得,在現在世。今言現在忍有法前得者,約忍種類說,以所得法據種類說故。」又解:此現在忍雖唯法俱,若不現前,即有法前,約容有說,言現在忍有法前得。又解:此現在忍雖唯法俱而無法前,由此現在忍有法前得在未來世,此未來得約世橫望,實在現忍後而名法前。不名法後者,謂由此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現在忍前,約容起用,說有前得。
又《婆沙》一百五十八云:「一切非得總有三種: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後、三非彼前後。所不得法亦唯三種:一、有所不得法,唯有法前非得,謂未來情數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心等(等取相應心所及無生智也) ;二、有所不得法,通彼法前法後非得,謂餘隨應有情數法;三、有所不得法,無法前後,而有非得。
謂擇滅、非擇滅法必無非得可與法俱,以法現前,是所得者必有得故,非所得者無得非得,亦無唯有法後非得,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解云:第一、未來情數畢竟不生法者,謂是三類智邊所修俗智也。此世俗智不通過、現,故言未來。不是非情,名為情數。得非擇滅,名畢竟不生。見道已前,此世俗智常有非得,名法前非得。三類智後常有得起,更無非得也。及入無餘最後心者,謂未來有一類異熟威儀心,作入涅槃心。此心未起,常有非得。非得此心,名法前非得。此心起已,必入涅槃,便同非情故,無法後非得,無所依故。
又無生智未起已前常有非得,名法前非得,此智起已必定不退故,無法後非得也。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者,此十六字為遮非想見惑難故。謂唐三藏譯《婆沙》了,有人以非想見惑難三藏言:「合唯有法後非得。」其難意者,非想見惑無始來成,無法前非得,見道斷已,畢竟不退,於過去見惑,理應合有唯法後非得,何故無耶?故三藏於《婆沙》加一十六字,為通此難。其十六字意者,謂非想見惑未斷已前,名為未捨。於未捨位,必無有人起未來非想見惑入過去盡,以未來見惑種類無邊,起不盡故。及入見道,斷見惑時,於未來非想見惑,即有法前非得故,過去非想見惑約種類說,不可唯有法後非得也。
從此第二,明差別。於中有二:一明得差別、二明非得差別。
就初明得差別中,文復分二:一正辨差別、二隨難別解。
且初明正辨差別者,論云:「已辨自性,差別云何(總問) ?且應辨得(別問) ?」頌曰:
「三世法各三, 善等唯善等。
有繫自界得, 無繫得通四。
非學無學三, 非所斷二種。」
釋曰:三世法各三者,三世門也。三世法得各有三種,謂過去法有過去得、有未來得、有現在得,如是未來及現在法各有三種得。且過去法有過去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俱,或是法後。此約能得與所得法,今時同在過去世也。然過去法唯有一得,如過去世異熟生等也。或有二得,如過去世別解脫戒等。有通三得,如過去世道共戒等也。若一得、若二得、若三得,皆名過去法中過去得也,故過去得通三種得,宜善思之。過去法家現在得者,如別解脫戒落謝過去,現在不失,起得得之。此即法在過去,得居現在,得居法後故。過去法家現在得者,唯法後得也。
過去法家未來得者,謂法過去,得在未來。此未來得名法後得,據世橫望,雖皆法後,若約起用先後,未來亦有過去法家法前得也。如過去世道共戒等,有法前得,已謝過去,其法前得種類眾多,起未盡者,仍在未來得。此未來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過去法前得,故過去法未來得者,亦有法前得也。宜善思之。現在法家過去得者,唯法前得。現在法中現在得者,唯法俱得。現在法家未來得者,名法後得。據世橫望,雖皆法後,若論起用前後,未來亦有現在法家法前得也。准過去說,宜善思之。未來法家過去、現在得者,唯法前得。未來法家未來得者,或法前、或法俱、或法後。未來雖無前後次第,約得種類別,約容起用說前後也。
善等唯善等者,三性門也。善等者,所得善法也。等,等取不善、無記法也。唯善等者,能得得也。等取不善、無記得也。謂善不善及無記法,如其次第,有善、不善、無記三得。
有繫自界得,無繫得通四者,繫不繫門也。有繫者,三界有漏法也。其有繫法,得唯自界,謂欲界法得唯欲界,若色界法得亦色界,若無色界法得亦無色界,以有漏得隨所得判,故有繫法。隨在何界,其能得得與所得同。無繫者,無漏法也。無漏法有二種:一、有為無漏,謂道諦也;二、無為無漏,擇滅、非擇滅也。得通四者,無繫法上能得得通四種也。謂三界得及無漏得,名為四種。且非擇滅得通三界繫,謂非擇滅得隨命根、眾同分別判,以命根、眾同分通三界繫故,故得通三界繫也。
如欲界緣闕,得非擇滅得,即欲界繫;若色界緣闕,得非擇滅得,即色界繫;若無色界緣闕,得非擇滅得,即無色界繫。故論云:「非擇滅得,通三界繫。若擇滅得,色無色界,及與無漏。」解云:謂擇滅得隨能證道判。若有漏道證擇滅者,其所引得,色、無色界繫。以色、無色有有漏道,為能證故,故擇滅得通彼二界。然於欲界無能斷道,故擇滅得不通欲界。若無漏道所證擇滅,其擇滅得亦唯無漏,隨能證道是無漏故。若道諦得,唯是無漏,以道諦得隨所得判,道諦是無漏,得亦無漏也。故無繫法總而言之,得通三界及與無漏四種也。
非學無學三者,三學門也。頌言「非」字,流至無學,謂非學、非無學也。三者,能得得也,謂非學、非無學法得通三種:一者是學、二者無學、三者非學非無學。又頌文窄故,唯標非學、非無學。若依論文,三學具明,故論云:「若有學法,得唯有學。」注曰:有學法者,有學身中有為無漏是也。以有學法是有為故,得隨所得判故,得亦是有學也。「若無學法,得唯無學。」注曰:無學法者,無學身中有為無漏也,以無學法是有為故,得隨所得判,故得亦無學也。「非學、非無學,得有差別,謂此法得,總說有三。」注曰:此文正釋頌也。
非學非無學法雖是一,其法上得即通三學,故言得有差別也。非學、非無學法者,謂「一切有漏及三無為」也(已上論文) 。注曰:以有漏法不可修故,故非有學、無學身中法,名非學非無學也。若無為法,不可修習令其增長故,亦是非學無學法。「且有漏法唯有非學非無學得,以有漏法隨所得判故,能得得亦是非學非無學也。非擇滅得,及非聖道所引擇滅,得亦如是。
」注曰:非擇滅得隨命根、眾同分判,非聖道得隨能證道判,故此二得亦是非學非無學也。亦如是者,意明得同前,是非學非無學也。若有學道所證擇滅,得亦有學,隨能證道是有學故。若無學道所證擇滅,得亦無學,隨能證道是無學故。故知有漏及無為法,雖是非學非無學法,其能得得通三學也,宜善思之。
非所斷二種者,三斷門也。非所斷者,謂無漏法也。二種者,非所斷法上能得得通二種也,一修所斷、二非所斷。頌文窄故,唯標非所斷得。若依論文,三斷具明。故論云:「又見修所斷法,如其次第,有見修所斷得。非所斷法得有差別,謂此法得,總說有二(此正釋頌文也。有二者,修非二斷也) 。
」「別分別者,諸無漏法名非所斷(無漏者,道諦二滅也。無漏非見修所斷,名非所斷) 。非擇滅得唯修所斷,及非聖道所證,擇滅得亦如是。」注曰:此是釋非所斷法得通修所斷也。非擇滅得隨所依判,唯修所斷。若非聖道所引得者,隨能證判,亦唯修斷,故言亦如是也。聖道所證擇滅之得及道諦得,唯非所斷(此文釋非所斷法得,通非斷也,謂聖道所引得隨能證判,若道諦得隨所得判故皆非斷也) 。
從此第二,隨難別解者,論云:「前雖總說三世法各三,今應簡別其中差別相。」頌曰:
「無記得俱起, 除二通變化,
有覆色亦俱, 欲色無前起。」
釋曰:無記得俱起者,無記者,無覆無記也。謂異熟生全,威儀、工巧少分。取非數習者,此無記法勢力劣故,唯法俱得,法若過去,得亦過去;法若未來,得亦未來;法若現在,得亦現在。
除二通變化者,此二通變化是通果無記,有三種得。前言無記得唯俱起,故須除也。二通者,天眼、耳通相應慧也。能變化心者,謂十四能變化心也。論云:「天眼、耳通慧及能變化心勢力強故,加行差別所成辨故。雖是無覆無記性收,而有前後及俱起得。」
有覆色亦俱者,此明有覆無記色亦如無覆無記,唯法俱得也。有覆色者,謂初禪有覆煩惱所發身、語二色是也。能發煩惱通三種得,所發身語唯法俱得。謂此身語雖有上品,而亦不能發無表故,勢力劣故,由此定無法前後得。
欲色無前起者,謂欲界繫善不善色,無法前得,唯法俱得及法後得,以欲界色是不隨心,勢微劣故,無法前得;是有記故,通法後得。
從此第二,明非得差別,論云:「非得如得,亦有如上品類別耶?不爾。云何?」頌曰:
「非得淨無記, 去來世各三。
三界不繫三, 許聖道非得,
說名異生性, 得法易地捨。」
釋曰:非得淨無記者,三性門也。謂非得性無覆無記,淨謂無覆也。
去來世各三者,三世門也。謂過去、未來各有三世非得。若現在法,唯有過去、未來非得,無現在非得,以法現在是所得者必成就故,定無非得。舊云現在法有非得者,此翻謬矣。且過去法有過去非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後,此據非得與所不得法今時同在過去也。若過去法現在非得者,唯法後非得。若過去法未來非得者,據世橫望雖皆法後,若論起用先後,未來亦有過去法家法前非得也,准得說之。未來法家未來非得者,或法前、或法後,未來雖無前後次第,約性類別、約容起用說前後也。未來法家過去、現在非得者,唯法前非得也。現在法中過去非得者,唯法前非得也。現在法中未來非得,據世橫望雖皆法後,若約起用先後,未來亦有現在法家法前非得也。
三界不繫三者,界繫門也。三界不繫者,是所不得法。三者,能得非得也。謂三界及不繫法各有三界非得也。且如彼欲界法有三界非得者,謂欲界有情不得欲界法,非得欲界繫;色界有情不得欲界法,非得色界繫;無色界有情不得欲界法,非得無色界繫。良由非得隨所依判,故隨所依通在三界。如欲界法有三界非得,色、無色界法有三界非得,准欲界說之。若不繫法三界非得者,欲界不得不繫法,非得欲界繫;色界不得不繫法,非得色界繫;無色不得不繫法,非得無色界繫。
許聖道非得,說名異生性者,釋非得不通無漏也。謂《發智》本論許聖道非得,說名異生性故。論引本論云:「云何異生性?謂不獲聖法。不獲即是非得異名,非說異生性是無漏應理。」注曰:已上論文。不獲即是非得異名已下者,是論主釋上兩句本論文也。既知不獲聖道名異生性,明知異生性必非無漏,此異生性即是非得,故知非得不通無漏也。又《婆沙》四十五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說:『能令有情起異類見、異類煩惱,造異類業,受異類生,故名異生。』」
得法易地捨者,捨非得門。謂捨非得不過二門:一得法捨、二易地捨。得法捨者,如聖道非得說名異生性,得聖道時捨異生性,此即以得替非得處也。易地捨者,謂從下地生上地時,若從上地生下地時,以易地故,必捨非得。如從欲界生上界時捨欲非得,以欲非得隨所依身,所依捨故,非得亦捨也。如欲界既然,餘界亦爾,故易地捨但由易地捨於非得,未必有得替非得處。然異生性通前兩捨,謂易地捨中雖不遍捨異生性盡,亦有少分捨異生性。如從下地生上地時,亦捨下地異生性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