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頌疏

唐 圓暉述30卷CBETA T1823大于一万字 45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
從此第三,諸門分別,總有二十二門,分別十八界。此有三門。論云:「於前所說十八界中,幾有見、無見?幾有對、無對?幾善、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接下来是第三部分,各种门类的分别,总共有二十二门,分别对应十八界。这里分为三个门类。论文中说:“在前面提到的十八界中,哪些是有见、无见?哪些是有对、无对?哪些是善、不善、无记?”颂曰: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第一种有见指的是色,十种有色有对,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这排除了色声八种,无记剩下三种。”
釋曰:一有見謂色者,十八界中,一界有見,所謂色界。由顯形色在此在彼差別不同,遂能示現此彼言說,言說名見。有彼言說故,故名有見。亦解:見謂眼根觀照色故,色有眼見,名為有見。
解释说:有一种执着于实有的错误观念称为“有见”,在十八界中,有一个界存在这种执着,即色界。由于显色和形色在不同地方表现出的差异,能够展现出不同地方的言说,言说被称为“见”。因为存在那种言说,所以称为“有见”。另一种解释是:见指的是眼根观察色相,色相能被眼根所见,因此称为“有见”。
十有色有對者,五根、五境稱之為十。體是色故,名為有色。此十色界極微所成,更相障礙,故名有對。論云:如手礙手,如石礙石,或二相礙(手石名二)。應知有對總有三種:一障礙有對、二境界有對、三所緣有對。對是礙義,礙有二種:一障礙礙、二拘礙礙。障礙礙者,謂障礙有對,十色為體,障礙即有對,持業釋也。拘礙礙者,謂境界所緣二種有對。
所说的“十有色有对”指的是五根和五境,合称为十。因为它们的本质是色,所以称为“有色”。这十种色界由极微构成,它们之间相互障碍,因此称为“有对”。论中说:比如手阻碍手,石头阻碍石头,或者两者相互阻碍(手和石头称为二)。应当知道“有对”总共有三种:一是障碍有对,二是境界有对,三是所缘有对。“对”意味着障碍,障碍有两种:一是障碍障碍,二是拘碍障碍。障碍障碍指的是障碍有对,以十色为体,障碍即是有对,这是持业释。拘碍障碍指的是境界和所缘两种有对。
境界有對,體者,論云:謂十二界(六根、六識),法界一分(於法界中唯取心所,故云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前十二界及法界一分能取境故,名諸有境法。於色等境者,即所取境也)
所谓的境界有对,其本质是,根据论著所说:指的是十二界(六根和六识),以及法界的一部分(在法界中只取心所,因此称为一部分),所有具有境界的法,在色等境界上(前述的十二界和法界的一分能够取境界,因此称为具有境界的法。所说的色等境界,即是所取的境界)。
此十二界為境所拘,名為有對。境界之有對,依主釋也。所緣有對,體者,謂七心界全(六識及意界也),法界一分(心所是也)。言所緣者,色等六境也。言有對者,七心界,法界一分也。此七心界法界名所緣有對者,為所緣境之所拘礙,名為有對。所緣之有對,依主釋也。論引《施設足論》證境界有對,作四句分別故。
这十二界被境界所限制,因此称为有对。境界有对的解释,是依主释。所缘有对的本质,是指全部的七心界(六识和意界),以及法界的一分(即心所)。所说的所缘,是指色等六境。所说的有对,是指七心界和法界的一分。这七心界和法界被称为所缘有对,是因为它们被所缘的境界所拘束,因此称为有对。所缘有对的解释,也是依主释。论著引用《施設足論》来证明境界有对,并作四句分别。
《施設足論》作如是說:此中於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於陸有礙非水,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於俱礙,如畢舍遮(唐云食血肉鬼)、室獸摩羅,及捕魚人、蝦蟆等眼(此畢舍遮等,於水陸俱能見色,故通俱礙耳)。有俱非礙,謂除前相。
《施設足論》中提到:在水中有障碍而陆地上没有,比如鱼等生物的眼睛。在陆地上有障碍而水中没有,从大多数情况来说,比如人等生物的眼睛。有在水中和陆地上都有障碍的,比如食血肉鬼、鳄鱼,以及捕鱼人、青蛙等的眼睛(这些食血肉鬼等,在水中和陆地上都能看到颜色,因此都具有障碍)。有在水中和陆地上都没有障碍的,指的是除了前面提到的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
論云:境界所緣,復有何別(問也)?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解云(答也):彼法者,色等六境也。此有功能者,此六根、六識於彼色等,有見聞等功能也。准此論文,功能所託,名為境界。如眼能見色,識能了色,喚色為境界,以眼識於色有功能故也。
论文中问道:境界和所缘有什么区别?如果对那个法,这个有功能,那么那个法就被称为这个法的境界。心和心所法执着于它而产生,那个法对于心等被称为所缘。解释如下:那个法,指的是色等六境。这个有功能,指的是这六根、六识对于色等有见闻等功能。根据这篇论文,功能所依托的,被称为境界。比如眼睛能看见颜色,意识能识别颜色,称颜色为境界,因为眼识对于颜色有功能。
心、心所法其性劣弱,執境方生,猶如羸人非杖不起,故色等境識所攀附,名為所緣也(已上注也)。准此論文,境界、所緣,二義全別。且如一色被眼所見,名為境界,眼為有功能於色故也。即此一色能引識起,名為所緣,為與識為力故也。由此道理,礙取境義邊,名境界有對。故境界有對通六根、六識,以根及識能取境故。礙緣境義邊,名所緣有對,故所緣有對唯心、心所,以心、心所杖境起故。亦光法師云:「礙體義邊,名所緣有對。
心和心所法的性质是脆弱的,只有当它们执着于境界时才会产生,就像体弱的人没有拐杖就站不起来一样。因此,色等境界是识所依附的,被称为所缘。根据这段论文,境界和所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比如,一种颜色被眼睛所见,称为境界,因为眼睛对颜色有功能。同样的这种颜色能够引发识的产生,称为所缘,因为它给予识以力量。基于这个道理,从阻碍取境的意义上讲,称为境界有对。因此,境界有对涉及六根和六识,因为根和识都能取境。从阻碍缘境的意义上讲,称为所缘有对,所以所缘有对仅限于心和心所,因为心和心所依赖境界而起。光法师也说:"从阻碍体义的意义上讲,称为所缘有对。"
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更有多釋,煩而不敘。
从阻碍用义的意义上讲,称为境界有对。还有多种解释,但因繁琐不再详述。
亦論云:云何眼等於自境界及自所緣轉時說名有礙(問礙義也。云何眼根、眼識等於自境界轉時說名有礙?問境界有對也。云何眼識等於自所緣轉時說名有礙?問所緣有對也。言自簡他,如眼見色、耳聞聲也)?越彼依餘,此不轉故(解云:答也。越彼色等,於餘聲等,此眼等不轉,故名為礙也)。或復礙者是和合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合轉故(解云:是約和合義以釋礙也)
也有人问:眼睛等感官在接触自己的境界和所缘时,为何被称为有障碍?(这是询问障碍的含义。为什么眼根、眼识等在接触自己的境界时被称为有障碍?这是询问境界有对。为什么眼识等在接触自己的所缘时被称为有障碍?这是询问所缘有对。这里的“自己”是为了区分其他,比如眼睛看颜色、耳朵听声音。)超越那些依赖其他感官的,这些感官不转变,因此被称为障碍。(解释说:这是回答。超越那些颜色等,对于其他声音等,这些眼睛等不转变,因此被称为障碍。)或者,障碍也可以理解为和合的意义,即眼睛等法,在接触自己的境界和所缘时和合转变。(解释说:这是根据和合的意义来解释障碍。)
問:「若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答:「應作四句:謂七心界,法界一分,諸相應法(四十六心所名諸相應法),是第一句。能取境故,名境界有對,非極微成,非障礙有對,色等五境,是第二句。極微成故,名障礙有對,不能取境,非境界有對眼等五根,是第三句。
问:“如果法是境界有对,那么它也是障碍有对吗?”答:“应该分为四句:所谓七心界,法界的一部分,各种相应的法(四十六心所称为各种相应的法),是第一句。因为它们能取境,所以称为境界有对,但不是极微构成的,也不是障碍有对。色等五境,是第二句。因为它们是极微构成的,所以称为障碍有对,但不能取境,不是境界有对。眼等五根,是第三句。”
極微成故,名障礙有對,能取境故,亦名境界有對,法界一分,非相應法,是第四句(於法界中,除心所外,餘得、非得等名非相應法也)。非極微成,故非障礙有對。不能取境,故非境界有對。
因为它们由极微构成,所以被称为障礙有對;因为它们能够接触和感受外界对象,所以也被称为境界有對。它们是法界的一个部分,不属于相應法,这是第四种情况(在法界中,除了心所之外,其他的得、非得等被称为非相應法)。它们不是由极微构成,因此不是障礙有對。它们不能接触和感受外界对象,因此不是境界有對。
問:「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緣有對耶?」答:「應順後句,謂所緣有對必是境界有對。以心、心所緣境起時必取境故。自有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眼等五根,以眼等根能取境故,名境界有對;不緣境故,非所緣有對。」依經部宗中,大德鳩摩羅多作如是說。鳩摩羅多,此云豪童也。「是處心欲生,他礙令不起,應知是有對,無對此相違。」此頌意者,如有色處,其心欲生,被他聲礙,心遂不起。心不起時,名為有對;心正生時,即名無對。不同有宗,於心生位說名有對。論主意朋鳩摩羅多釋故。論云:此是所許。
此除色聲八,無記餘三種者,三性分別門。此十色中,除色、聲二,所餘八種是無記性。無記二字,義屬上句。餘謂色聲,是通三性。言三性者,一善、二不善、三無記。若法可讚置白品中,名為善性;若法可毀置黑品中,名為不善性;非可讚毀,名為無記。亦解:不能記異熟果,故名無記。眼等八種不可記為善、不善性,是無記攝。若色、聲二,從善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名為善性;若從不善心力等起身語表攝,名為不善;從無記心等起身語表攝,名為無記。及不從心等起,總名無記。言色聲二者,身表是色,語表是聲。言等起者,心王、心所等能引起。由色、聲二非自性善惡,約能發心判成善惡。心若是善,所發身、語亦名為善;心若不善,所發身、語亦名不善。所以身、語名等起善。
從此第四,三界分別門。論云:「已說善等,十八界中,幾欲界繫?幾色界繫?幾無色界繫?」頌曰:
「欲界繫十八, 色界繫十四,
除香味二識, 無色繫後三。」
釋曰:欲界所繫具足十八。色界所繫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除香、味者,段食性故,色界無段食,故無香味。除鼻、舌識,無所緣故,鼻識緣香,舌識緣味,既無香、味,故無鼻舌識。
無色所繫唯後三種,所謂意界、意識界、法界。眼等五根、色等五境,此十是色,無色離色,故無此十。無此十故,五識亦無。故論云:「依緣無故,五識亦無(五根為依,五境為緣)。」故唯後三無色界繫。
從此第五,有漏、無漏分別門。論云:「已說界繫,十八界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
釋曰:意法意識通者,通有漏、無漏二也。謂意及意識,道諦攝者名為無漏,餘名有漏。法界若是道諦、無為名為無漏,餘名有漏(法界有無漏心所法名道諦也)。餘十五界唯是有漏,道諦、無為所不攝故。
從此第六,有尋有伺門。於中有二:一正分別、二釋妨難。
且正分別者,論云:「十八界中,幾有尋有伺?幾無尋唯伺?幾無尋無伺?」頌曰:
「五識唯尋伺, 後三三餘無。」
釋曰: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恒共相應。謂眼等五識有二種因,故與尋、伺恒相應也。一行相麁、二外門轉,由此二因,故眼等識與尋、伺俱,其義決定,故說唯言。
後三三餘無者,後三謂意、法、意識,根、境、識中各居後故。重言三者,明此三界皆通三品,三品名三。言三品者,一有尋有伺品、二無尋唯伺品、三無尋無伺品。故論云:「此後三界皆通三品,意界、意識界及相應法界,除尋與伺(法界中有四十六心所法,名相應法界。於四十六心所中,除却尋、伺,取餘四十四心所,謂尋、伺二種不通三品,故除之也。今此文中意明通三品也)
若在欲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若在靜慮中間,無尋唯伺。第二靜慮已上諸地,乃至有頂,無尋無伺(明意界、意識界及四十四相應法界,在諸地中通三品也)。」又論云:「法界所攝,非相應法,靜慮中間,伺亦如是。
(法界中有十四不相應及三無為,兼無表色,名非相應法。此非相應法及靜慮中間,伺同前第三無尋無伺品,故言亦如是。謂非相應法不與尋、伺相應故,名無尋無伺。其中間禪伺地法中無尋故,不與尋相應,故名無尋也。伺無第二伺共相應,故名無伺也)。又論云:「尋一切時,無尋唯伺,無第二尋故,但伺相應故。
(尋同前第二品,名無尋唯伺。尋無兩尋同一時起故,無第二尋也。由尋無第二尋故,尋不與尋相應故,尋名無尋。尋得與伺相應,尋名唯伺,請細讀看之也)
又論云:「伺在欲界初靜慮中,三品不收,應名何等?」(此問意伺非三品收者,伺不與伺相應故,不可言有尋有伺品。伺得與尋相應故,不可言第二無尋唯伺品,及第三無尋無伺品,既非三品,應名何等)。此應名曰無伺唯尋,無第二伺故,但與尋相應故。
(此文答前問也。伺無第二伺共相應故,名為無伺。與尋相應故,名唯尋也)
由此故言有尋有伺地有四品法(由此者,由有第四無伺唯尋品也。有尋有伺地者,欲界初禪是也):一、有尋有伺,謂除尋伺,餘相應法(餘相應法者,餘四十四心所法也)。二、無尋唯伺,謂即是尋。
三、無尋無伺,謂即一切非相應法(非相應法者,法界中有十四不相應,三無為法及無表色也)。四、無伺唯尋,謂即是伺,言餘無者,餘十色界無尋無伺,常與尋、伺不相應故。
從此第二,釋妨難。論問起云:「若五識身有尋有伺,如何得說無分別耶?」頌曰:
「說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
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為體。」
釋曰:上兩句釋難,下兩句出體。傳說分別,略有三種: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隨念分別,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論云:「如一足馬名為無足,是故經中說無分別。」自性分別者,體唯是尋,後心所中自當辨釋。
以意地散慧者,出計度分別體。散謂非定,簡定中慧。意識相應,簡五識心。故第六識相應散慧,名為計度分別。
意諸念為體者,出隨念分別體。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名為隨念分別(念通定、散,故名為諸)
此下第七,有所緣無所緣門;第八,有執受無執受門。論問起云:「十八界中,幾有所緣?幾無所緣?幾有執受?幾無執受?」頌曰:
「七心法界半, 有所緣餘無。
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
釋曰:初兩句者答第七問,下兩句者答第八問。七心者,六識意界也。法界半者,於法界中有四品法,今唯心所法,取非全故,名為半也。此七心界及法界半為有所緣,緣謂攀緣。心、心所法名為能緣,境名所緣。有彼所緣,名有所緣。餘無者,餘謂十色界及法界所攝非相應法,不能緣境,名無所緣。
前八界及聲無執受者,前謂取前七心界及法界全,此八及聲總成九界,名無執受。餘二者,餘謂所餘,謂眼等五根、色、香、味、觸,此之九界各通二義:一有執受、二無執受。有眼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與五根不相離者,名有執受。
若在現在不與根合,及在身外并過去、未來法,名無執受(解云:色、香、味、觸總有三類,名無執受:一不與根合,謂髮毛等;二在身外,謂非情中地水等;三過去未來者也)。論云:「有執受者,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
(由眼等五根,彼心、心所攝為所依處,若扶根四境攝為依處故。眼等九界有心、心所執受故,有彼執受名有執受。由執受故,眼等與心損益相隨,心有喜樂身亦益也,心若苦惱身亦損也)
從此第九,大種所造門;第十,積集非積集門。論問起云:「十八界中,幾大種性?幾所造性?幾可積集性?幾非可積集性?」頌曰:
「觸界中有二, 餘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
釋曰:上三句答第九問,下一句答第十問。觸界中有二者,觸謂身所覺觸,通二種:一、謂大種,地水火風。二、所造,滑澁等七。
餘九色所造者,餘謂所餘眼等五根、色等四境,唯除觸也,此九色界唯所造性。法一分亦然者,法界一分無表業色,同前九界,亦唯所造,故言亦然。法界中有四分法:一相應法、二不相應法、三無表色、四無為法。今唯取無表,故言一分也。
十色可積集者,五根五境名為十色,極微所成,名可積集。義准餘八,非可積集,非極微故。
從此已下第十一,能斫所斫門;第十二,能燒所燒門;第十三,能稱所稱門。論問起云:「十八界中幾能斫?幾所斫?幾能燒?幾所燒?幾能稱?幾所稱?」頌曰:
「謂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燒能稱, 能燒所稱諍。」
釋曰:上兩句者,色、香、味、觸名外四界,此即名為能斫所斫。四塵成斧,名為能斫。四塵成薪等,名為所斫也。問:「何法名斫?」答:「薪等色聚相逼續生,斧等分隔令各續起,此法名斫。」
亦所燒能稱者,如外四塵名能斫所斫,所燒能稱其體亦然也。
能燒所稱諍者,諍謂諍論,能燒所稱兩解不同,名為諍論。謂或有說:能燒所稱體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復有說:唯有火界可名能燒,所稱唯重,重者所造,觸中重觸也。
從此第十四,五類分別門。論問起云:「十八界中幾異熟生?幾所長養?幾等流性?幾有實事?幾一剎那?」頌曰:
「內五有熟養, 聲無異熟生。
八無礙等流, 亦異熟生性。
餘三實唯法, 剎那唯後三。」
釋曰:內五有熟養者,眼等五根唯通二類:有異熟生及所長養。業所感得名異熟生。於現在世,因飲食等長小令大,養瘦令肥,名所長養。眼等五根體非無為,不名有實;又非苦忍初心,不名一剎那。問:「眼等五根同類因生,有等流性,何故不言通等流耶?」答:「五類明義,體各不同,互不相攝。若眼等五根異熟生攝不盡者,方立長養攝;若此二類攝不盡者,方立等流。今此二類攝根總盡,其眼等五根離二類外更無別有眼等根性故,不立等流。雖眼等內亦有等流,離異熟性及所長養無別性故,所以不說。」
異熟生義,論有四解:一云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駕車名言牛車,略去中言,故作如是說。此解異熟,或屬因、或屬果。若屬因者,異熟即因,名異熟因,持業釋也。若屬果者,異熟之因,名異熟因,依主釋也。若言異熟生,唯依主釋,謂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略去因所二字,但言異熟生。如言牛車略去所駕二字也。第二解云: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謂所造業未至得果起取果用,至得果時起與果用,此與果用與前取果用異故,名之為變。變即是異,是能熟故名異熟。異即是熟,故名異熟,持業釋也。
果從彼生,名異熟生。異熟之生,依主釋也。此解意異熟在因,生屬果也。第三解云:彼所得果與因別類,而是所熟,故名異熟。此解意果是無記,因是善惡,故言與因別類名之為異。復是所熟,異熟即生,持業釋也。
第四解云:或於因上假立果名(此解意果名異熟,同第二解。因非異熟,而今因名異熟者,此於因上立果名故。因名異熟,有異熟故,是有財釋也。果從異熟因生,名異熟生。異熟之生,依主釋也)
所長養者,且能長養有其四種:一則飲食、二者資助如塗洗也、三睡眠、四等持。此四勝緣資益五根,長小令大,養瘦令肥,名所長養。能長養通三性,所長養唯無記。今五類門取所長養也。
聲無異熟生者,聲有二類:一則等流、二所長養。無異熟生者,夫異熟色任運而起,聲隨欲轉,有間斷故,無異熟生。
八無礙等流亦異熟生性者,七心法界無積集故,名八無礙。此有等流、異熟生性。若從同類遍行因生,名等流性;從異熟因所引生者,名異熟生。非積集故,無所長養。
餘三者,餘謂餘四色、香、味、觸。此四是前眼等五根及八無礙外,名之為餘。此之餘四通三類也,有異熟因、有所長養、有等流性。實唯法者,無為名實,非四相遷,體堅實故。此法界攝,故唯法界,獨名有實。
剎那唯後三者,意、法、意識名為後三,唯此三界有一剎那,謂見道初心苦法忍品,唯有此一剎那心,究竟不從同類因生,非等流故,名一剎那。餘有為法無非等流苦忍相應心,名意界、意識界也。望後名意,望前名意識也。受等俱起法,名為法界。
從此下第十五,得成就門。依薩婆多宗,若得至生相名得,若得至現在名成就,成就時不名得,得時不名成就。言生相者,在未來世也。論云:「如是已說異熟生等。今應思擇,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識耶?若眼識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界耶?如是等問,今應略答。」頌曰:
「眼與眼識界, 獨俱得非等。」
釋曰:眼與眼識,四句分別。獨俱得非等者,獨是兩單句也;俱得者,是俱句也;非者,俱非句也;等者,明成就不成就四句也。且獨中第一單句,謂得眼不得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漸得眼言,意顯胎、卵、濕生。若是化生,根頓得故。夫論眼根,是異熟無記,唯法俱得,故約漸得,但名得眼。眼識通三性,有前後俱得。先中有位,已起眼識。今此漸得眼根,是受生已後。識前成就故,故不名得。
及無色沒,生二三四靜慮時(生二三四靜慮,中有初起唯有眼根而無眼識,眼識未起故,故不名得也)。第二單句,得識不得眼。
謂已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起(現之言正。起之言生。識在生相名為現起。此所起識在生相位,正在未來,爾時名得。其眼根在現在,名成就,不名得也)。第三俱句者,根、識俱得。謂無色沒,生欲界及梵世時。欲界、梵世,中有初心根、識俱有,爾時名得。第四俱非句者,謂除前相。
頌言等者,等取成就四句。第一句者,成就眼根,不成就眼識,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不起。第二句者,成就眼識,不成就眼根,謂生欲界,未得眼根,及得已失。謂生欲界,必成就識,地法成故。未得根者,謂初受胎時也。及得已失者,謂是生後盲人也。既無眼根,故不成就。第三句者,謂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梵世。若生二三四靜慮,正見色時,根、識俱成就也。第四句者,謂除前相。
從此第十六,內外門。論云:「十八界中,幾內?幾外?」頌曰:
「內十二眼等, 色等六為外。」
釋曰:內有十二,六根、六識。此十二界心所依故,所依親近,說名為內。色等六境為心所緣,所緣疎遠,說名為外。
從此第十七,同分彼同分門。論云:「十八界中,幾同分?幾彼同分?」頌曰: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釋曰:法同分者,法謂法界。此法界中唯有同分,無彼同分。泛論六境名同分者,與能緣識定為所緣。定有二義:一、如色等五境,與識定為所緣,名之為定,謂五識名定,緣境不雜故。今此五境得名定者,謂與五識定為所緣故,五識緣時,說名同分。雖被意識緣,以非定故,故非同分。第二、法境名定,體即是定,唯意識緣,是決定故。定被意識緣,所以望意識名同分。論云:「無一法界不於其中,已、正、當生無邊意識。
」故此法界恒名同分(無邊意識,是無我觀,緣境無邊故。已正當生者,過去已生、現在正生、未來當生)。餘二者,謂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及彼同分,若作自業名為同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作自業者,業謂業用,如六根、六識約能取境,名自業用。若不能取境,名不作自業。色等五境,約為境名作自業,不為境名不作自業。此中眼根,於有見色,已見、正見、當見,名同分眼。如是廣說,乃至意根,各於自業境,應說自業用。
彼同分眼但有四種,謂不見色,已滅、正滅、當滅,及不生法。如眼有四,乃至身界亦有四種,准眼應知。意彼同分唯有一種,謂不生法,意生必同分,故唯不生名彼同分也。色界為眼已、正、當見,名同分色。彼同分色但有四種,謂非眼見,已滅、正滅、當滅,及不生法。如色既爾,乃至觸境應知亦然。同分亦三,彼同分四也。眼等六識,同分有三,已生、正生、當生。故彼同分一,唯不生法故,如意界說。
問:「何故名同分、彼同分耶?」答:「此有三解。第一解云: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為分。同有交涉分,故名同分。第二解云:或復分者是已作用。作自業者,名己作業。同有作用分,故名同分。第三解云: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三和生觸,同有生觸,故名同分。彼同分者,論云:『由非同分與彼同分種類分同,名彼同分。』解云:如不見色眼名非同分。此非同分與彼見色眼種類分同,名彼同分。言種類分同者,同眼自性故,互相引起故,又相繫屬故。」
從此第十八,三斷門。論云:「十八界中,幾見所斷?幾修所斷?幾非所斷?」頌曰:
「十五唯修斷, 後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見斷。」
釋曰:十五界者,五根、五識及與五境,唯修斷。後三界通三者,意、法、意識通三種斷。若意界、意識界,與八十八隨眠相應,及俱有法,并隨行得,皆見所斷。苦諦有十煩惱,集滅各七,除身見、邊見、戒禁取也。道諦有八,除身、邊見。四諦合成三十二,上界除瞋,有二十八,謂四諦下各除瞋故,成二十八。上二界各有二十八,合成五十六。兼欲界三十二,成八十八。此等隨眠是分別惑,迷理起故。纔見諦時,彼皆斷故,名見所斷。見謂見諦,見是能斷,惑是所斷,見之所斷,名見所斷,依主釋也。俱有法者,謂與見惑相應心所,兼四相是也。此意等三,除見斷外,諸餘有漏皆修所斷。通無漏故,名非所斷。
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見斷者,此通外難,謂經部宗許異生性及招惡趣身、語業等是見所斷,謂得見道,彼異生等永不復生。既與見道極相違故,應見所斷。為答此難,故有斯頌。雖爾,此法定非見斷。略說非見斷,總有三種:一不染法,善、無記也;二非六生,謂五識也,不從第六意生,名非六生也;三者色法。此三種法定非見斷,非迷諦理親發起故,謂不染、非六生、非迷諦理,色法非見惑親發也。然異生性是不染污無記性攝。身、語惡業是色法故,故此二種非見所斷。
從此第十九,是見非見門,於中有二:一正明、二傍論。
且初正明者,論云:「十八界中,幾是見?幾非見?」頌曰:
「眼法界一分, 八種說名見,
五識俱生慧, 非見不度故。
眼見色同分, 非彼能依識,
傳說不能觀, 被障諸色故。」
釋曰:眼全是見,觀照色故。法界一分八種名見,謂身見等五染污見。六世間正見,謂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也。七有學正見,謂有學身中諸無漏見。八無學正見,謂無學身中諸無漏見。此八是慧,推度境故,皆名為見。法界所攝,名一分也。
問:「何故世間正見唯意識相應?」答:「頌言:五識俱生慧,非見不度故。以無分別故,不能決度,是故非見。」
後四句頌破識見家,謂尊者法救許眼識見,尊者世友說眼根見。故論云:若爾,眼根不能決度,云何名見(識見家難也)?以能明了觀照諸色,故亦名見(眼見家答也)
若眼見者,餘識行時亦應名見(此難意。依此宗,六識不並起,故餘識行,眼便無識。許眼見者,何故非見?)。非一切眼皆能現見(眼見家答也)
誰能現見(徵也)?謂同分眼與識合位,能見非餘(釋第五句頌)。若爾,則應彼能依識,見色非眼(識見家難)
眼不爾,眼識定非能見(釋第六句)。所以者何(徵也)?傳說不能觀,被障諸色故。眼根有對,於障外色理不合見。若識見者,識無對故,壁等不礙,應見障色(此眼見家答,釋第七第八句也)。依經部宗,說眼根見假而非實。故論云:經部諸師作如是說,如何共聚,楂掣虛空。眼、色等緣生於眼識,此等於見,孰為能所?但順世情,假興言說眼名能見,識名能了。智者於中不應封著。
從此第二,傍論,於中有七:一兩眼見先後、二六根六境離合、三根境量大小、四六識依世攝、五眼等得依名、六識隨根立稱、七依地同異別。
且初第一,兩眼見先後者,論云:「於見色時,為一眼見?為二眼見?此無定准。」頌曰:
「或二眼俱時, 見色分明故。」
釋曰:阿毘達磨諸大論師皆咸言:「或時二眼俱見,以開二眼見色分明,閉一目時不分明故,故知有時二眼見色。」又開一眼,觸一眼時,便於現前見二月等。閉一觸一,此事即無。是故或時二眼俱見,非所依別,識成二分,住無方所,故不同礙色也。
從此第二,六根境離合。論云:「若此宗說眼見、耳聞乃至意了,彼所取境,根正取時,為至不至?」頌曰: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違。」
釋曰:眼、耳、意根取不至境,謂眼能見遠處諸色,眼中藥等則不能觀。謂耳能聞遠處聲響,逼耳根者則不能聞。意無色故,不可名至。故此三根取不至境。
三相違者,三謂鼻、舌、身。此三取至境,故與上相違也。
從此第三,根境量大小者,頌曰:
「應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釋曰:鼻等者,等取舌、身。此三唯能取等量境。言等量者,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稱合生鼻等識故。眼耳取境大小不定,謂眼有時見小如見毛端,有時見大如見山等,有時取等如見蒲桃。耳不定者,取蚊虻雲琴聲,大小等別。雲聲是雷,依雲起故,西方呼雷為雲聲也。意無質礙,不可辨其形量差別。
從此第四,六識依世攝者,論云:「如前所說,識有六種,謂眼識界乃至意識界。為如五識唯緣現在,意識通緣三世非世。如是諸識依亦爾耶?不爾云何?」頌曰:
「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俱。」
釋曰:後依唯過去者,後是第六識,於六識中最居後故。此第六識唯依過去無間滅意。
五識依或俱者,或表不定。眼等五識所依有二:一者過去,謂無間意;二者現在眼等五根,識與五根同現在故,名之為俱。或言表此亦依過去,故五識依名或俱也。
問:「如是眼識所依性者,即是眼識等無間緣耶?設是眼識等無間緣,復是眼識所依性耶?」答:「應作四句。第一句者,俱生眼根,眼根是眼識所依性,非等無間緣。等無間緣唯心、心所,眼根是色,故非此緣。第二句者,謂無間滅心所法界。無間滅言,意表過去。過去心所與現在眼識為等無間緣,非心王故,非是眼識所依性也。第三句者,謂過去意根無間滅意,與現在眼識為所依性,是心法故,復是眼識等無間緣。第四句者,謂除前相所說法,如眼既爾,乃至身識應知亦然。」
問:「若是意識所依性者,復是意識等無間緣耶?若是意識等無間緣,復是意識所依性耶?」答:「順前句答,謂是意識所依性者,定是意識等無間緣,意識所依即是意根故,故通俱句也。有是意識等無間緣,非與意識為所依性,謂無間滅心所法界,非心王故,不是所依。依《大毘婆沙》,答問法不過四種:以狹問寬,順前句答;以寬問狹,順後句答;互有寬狹,應作四句;若無寬狹,答曰如是。且如今問,若意識所依亦等無間緣,此是以狹問寬,謂意識所依唯心王故,是狹;等無間緣通心王、心所,是寬。
順前句答者,順前問答,謂若是意識所依性者,定是等無間緣也。以寬問狹順後句答者,謂即改前問云:若意識等無間緣,復是意識所依性耶?此既即是以寬問狹,謂意識等無間緣是寬,通心王、心所故;若所依性即狹,唯心王故。應作順後句答,謂若意識所依性者,必是等無間緣,順後句故。若將眼識所依性與等無間緣為問,此即互有寬狹,謂眼識所依,通色通心是寬;不通心所是狹。若等無間緣通心、心所是寬;不通色是狹。
從此第五,眼等得依名,論云:「何緣識起,俱託二緣,得所依名,在根非境(以根、境為二緣)。」頌曰:
「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
釋曰:隨根變者,識隨根變。根若轉變,識亦異故。謂根若益,其識即明;根若有損,識便昧故。非境有變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隨境故。依名唯在眼等非餘。言眼等者,眼等六界也。
從此第六,識隨根受稱者,論云:「何緣色等正是所識,而名眼識乃至意識,不名色識乃至法識?」頌曰:
「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說識。」
釋曰:彼者,彼前所說,眼等名依也。及不共因者,眼等五根與眼等識為不共因,謂眼唯與自身眼識為所依性,名不共因。若色便通自他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是共因也。如眼既爾,乃至身觸應知亦然。眼等五根,由上二義,一者所依勝、二者不共因,故識得名隨根非境。然依論文,唯依五根明不共因,五境明共因,不就意法明者,謂意能生五識,非是不共因也。法唯意識緣,却名不共因也。雖意非不共因,而是意識所依性故,故隨所依名為意識。法雖是不共因,非所依故,不名法識。今此五根,由所依勝及不共因,境無此義,是故五識從根受稱。喻如鼓聲及麥芽等。鼓聲因手及鼓,但名鼓聲,不名手聲者,鼓有二義:一所依勝,聲依鼓變故;二不共因,但生鼓聲故。手闕二義,不名手聲。鼓喻根也,聲喻識也,手喻境也,況法可知。但名麥芽,不名水等芽者,麥有二義,准鼓說之。
從此第七,依地同異別,頌曰:
「眼不下於身, 色識非上眼。
色於識一切, 二於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 意不定應知。」
釋曰:欲釋此頌,且要先知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及四靜慮。眼識唯在欲界初禪。眼不下於身者,眼根望身,或等或上,終不居下。且欲界眼見欲界色,此即眼與身等(等同地故言等)。身在欲界,獲四禪眼,是即眼有身上。決定無有身居上地,起下地眼,以生上地自有勝眼,故不須起下地劣眼,故眼於身終不居下。
色識非上眼者,色識望眼,等下非上。等謂同地,如欲界眼見欲界色,色識與眼俱同地也。若以二禪眼見初禪色,色識屬初定,眼屬第二禪,此即色識望眼俱下地也。上地色細,下眼不能見上色故,故色非眼上也。上識不依下地眼故,故識非眼上也。由此理故,色識非眼上。
色於識一切者,色望於識通等、上、下,故言一切。如欲界識了欲界色,此即色望識等也。初禪眼識了欲界色,此即色望識下也。獲二禪天眼,借初禪眼識了二地色,此即色望識上也。
二於身亦然者,二者謂色、識,此二望身通等、上、下。如色於識,故言亦然。如身生欲界,起欲界眼識,了欲色時,此即色識望身同地等也。身在欲界,發上天眼,起初禪識,了初禪色,此即色識望身上也。身生二禪,借初禪識,了下地色,此即色識望身下也。上所引義,是略舉一隅,非遍盡舉,智者應知。
如眼耳亦然者,釋耳根也。翻前頌云:耳不下於身,聲識非上耳,聲於識一切,二於身亦然。此言識者,耳識也。
次三皆自地者,次三者,謂鼻、舌、身三,眼、耳次故,名為次三。謂鼻根、鼻識、香、身四種,舌根、舌識、味、身四種,身根、身識、觸三種,此等相望,總皆自地,謂此三種取至境故。鼻、舌兩識唯欲界故。唯身識一望於身觸,通自下地,與前少別故。
頌曰「身識自下地」,自者,生欲界初禪也,謂欲界初禪,身識望於身觸皆同地故,名為自也。下者,生上三定,借初禪識,覺上地觸,此即身識望於身觸,在下地也。
意不定應知者,應知意界四事不定,謂意有時與身、識、法四皆同地。有時上下,於遊等至及受生時,隨其而應,或同或異。如後定品當廣分別。已上七段總是傍論竟,次辨正論。
從此第二十,十八界中,誰六識內,幾識所識門;第二十一,幾常、幾無常門;第二十二,幾根、幾非根門。頌曰:
「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為。
法一分是根, 並內界十二。」
釋曰:五外二所識者,色等五境名為五外,此外五境二識所識:一為五識所識、二為意識所識。除此五界,餘十三界義准應知。唯意識識、非五識身所緣境故。
常法界無為者,唯有法界一分是常,謂無為法,義准無常。法餘餘界,言法餘者,除無為外所餘法界也。言餘界者,餘十七界全也。論云:又經中說二十二根,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已上依經列數)。阿毘達磨諸大論師皆越經中六處次第,於命根後方說意根,有所緣故。解云:經依六處次第,於眼等五根後即說意根也。論依無所緣門、有所緣門次第,於命根後方說意根,謂命根等前八無所緣門,意等十四是有所緣門也。
法一分是根者,於法界中一分是根,謂命根。樂等五受根,信等五根,此十一根是法界攝。後三無漏根一分亦法界攝,由三無漏以九根為體,所謂意、喜、樂、捨、信等五根。此九根中,唯意根一非法界攝,所餘八根是法界攝。故三無漏根中,取一分名法界攝也。
并內界十二者,眼等五界及七心界,名為十二。非直法界一分為根,並內界十二為根體也。且眼等五界攝眼等五根也,七心界攝意根也。意界、意識界此二攝後三無漏根中一分也。言一分者,三無漏根,九根為體,於九根中唯攝意根,故言一分。女根、男根即是身根一分所攝,如後當辨。義准所餘色等五界,法界一分,皆體非根。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