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頌疏
唐 圓暉述30卷CBETA T1823大于一万字 45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九
從此第二,明能依功德,就中六:一明四無量、二明八解脫、三明八勝處、四明十遍處、五明得依身、六明起定緣。
且第一明四無量者,論云:「如是已說所依止定,當辨依定所生功德,諸功德中先辨無量。」頌曰:
「無量有四種, 對治瞋等故,
慈悲無瞋性, 喜喜捨無貪。
此行相如次, 與樂及拔苦,
欣慰有情等, 緣欲界有情,
喜初二靜慮, 餘六或五十,
不能斷諸惑, 人起定成三。」
釋曰:初句總標,次一句顯唯有四,次兩句出體,次三句明行相,次一句明所緣,次兩句明所依地,次一句明不斷惑,次一句明處及成。無量有四種者,一慈、二悲、三喜、四捨。言無量者,無量有情為所緣故,引無量福故,感無量果故。問:「此何緣唯有四種?」答:「頌言『對治瞋等故』(等取害等三障故也) ,此有四障:一瞋、二害、三不欣慰、四欲貪瞋。對治此四多行障故,建立慈等。」
慈悲無瞋性,喜喜捨無貪者,出體也。慈悲二種,無瞋為體。若依論主,慈用無瞋,悲是不害也,喜即喜受,捨即無貪。此慈悲等若并眷屬,五蘊為體。問:「若捨無貪性,如何能治瞋?」答:「此所治瞋,貪所引故。若依論主,捨用無貪無瞋二法為體。」
與樂及拔苦,欣慰有情等者,明行相也。與樂是慈;拔苦是悲;欣慰是喜;有情等是捨,謂怨親平等,捨怨捨親,名為捨也。願諸有情得如是樂,如是思惟,入慈等至。願諸有情離如是苦,如是思惟,入悲等至。諸有情類得樂離苦,豈不快哉,如是思惟,入喜等至。諸有情類平等平等,無有怨親,如是思惟,入捨等至。
緣欲界有情者,明所緣境,此四無量普緣欲界一切有情。不緣上界者,謂能治彼瞋等障故,上界無瞋等故,不緣上界也。
喜初二靜慮,餘六或五十者,明依地也。喜無量唯依初、二禪立。餘六者,謂餘三無量依六地也,謂四靜慮、未至、中間。或五者,或有師說唯依五地,除未至地,謂修無量是容預位,已離欲者方能修故,故除未至。或有欲令此四無量通依十地,謂欲界、四根本禪及四禪近分,并中間。此意欲令定不定地根本加行皆無量攝,故通十地。
不能斷諸惑者,此四無量不能斷惑,謂有三義:一、謂有漏根本靜慮攝故(前文已釋根本不斷惑耳也) 。第二、勝解作意相應起故,斷惑要須真實作意,此既勝解,故不能斷。三、遍緣一切有情境故,斷惑要須緣法作意,此緣有情,故不斷惑。前文說此治四障者,約加行位制伏瞋等,或此能令斷已更遠,故前說此能治四障;若依根本,四種無量實不斷惑。問:「初習業位云何修慈等?」答:「謂先思惟自所受樂,便作此念,願諸有情一切等受如是快樂。
若彼本來煩惱增盛,不能如是平等運心,應於有情分為三品:所謂親友、處中、怨讐。親復分三,謂上、中、下:上親友者,謂生法身;中親友者,謂財法交;下親友者,謂唯財交。處中為一。怨復分三:上怨讐者,謂奪名譽、命及親友;中怨讐者,謂奪己身命緣資具;下怨讐者,謂奪親友命緣資具。總成七品。分別品已,先於上親發起真誠,與樂勝解。此願成已,於中、下親亦漸次修如是勝解。於親三品得平等已,次於處中,下、中、上怨,亦漸次修如是勝解。由數習力,能於上怨起與樂願。
與上親等修此勝解既得無退,次於所緣漸修令廣,謂漸運想,思惟一邑、一國、一方、一切世界,與樂遍滿,是為修習慈無量成。修悲法者,謂觀有情沒眾苦海,便願令彼皆得解脫。修喜法者,謂想有情得樂離苦,便深喜慰實為樂哉。修捨最初從處中起,漸次乃至能於上親起平等心,與處中等。
人起定成三者,此四無量,人起非餘,隨得一時,必成三種。
從此第二,明八解脫,論云:「已辨無量,次辨解脫。」頌曰:
「解脫有八種, 前三無貪性,
二二一一定, 四無色定善,
滅受想解脫, 微微無間生,
由自地淨心, 及下無漏出。
三境欲可見, 四境類品道,
自上苦集滅, 非擇滅虛空。」
釋曰:初句總標,次兩句別明前三解脫,第四句別明次四解脫;第二行頌別明第八解脫;後一頌總明所緣。解脫有八種者,一、內有色想觀外色解脫,謂於內身有色想貪,為除此貪,觀外不淨、青瘀等色,令貪不起,故名解脫。第二、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謂於內身無色想貪,雖已除貪,為堅牢故,觀外不淨、青瘀等色,令貪不起,名為解脫。第三、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謂觀淨色,令貪不起,名淨解脫。觀淨色者,顯觀轉勝,此淨解脫身中證得,名身作證,具足圓滿,得住此定,名具足住。四無色定為次四解脫,此四解脫各能棄捨下地貪故,名為解脫。第八、滅受想定解脫身作證具足住,棄背受等,名為解脫,依《婆娑論》此云解脫者,謂棄背義也。
前三無貪性者,初三解脫無貪為體,近治貪故。三中,初二不淨相轉,作青瘀等諸行相故;第三解脫清淨相轉,作淨光鮮行相轉故。此三助伴皆五蘊性。
二二一一定者,謂二二定,一一定也,上二謂初二解脫,下二謂初二靜慮,以初二解脫依初二靜慮起,名二二定也。一一定者,一謂第三解脫,此一解脫唯依第四禪起,名一一定也。以第四禪離八災患,心澄淨故,有淨解脫。
四無色定善者,四無色解脫以善定為體,非無記染,非解脫故,亦非散善,性微劣故。無色散善者,如命終心也。
滅受想解脫,微微無間生者,滅定解脫,有解厭背受想,有釋厭背一切有所緣心,有釋解脫定障,故名解脫。微微心後此定現前。入滅定心總有三種:一者想心、二者微細心、三者微微心。前對想心已名微細,此更微細,故名微微。從微微心入滅盡定。
由自地淨心,及下無漏出者,明出滅定心也。出滅定心,或起有頂淨心,或起下無所有處無漏心,如是入心唯是有漏,通從有漏、無漏心出。
三境欲可見者,初三解脫唯以欲界色處為境。有差別者,初二境可憎,第三境可愛。
四境類品道,自上苦集滅者,四無色解脫各緣自地、上地苦、集、滅諦,及緣九地類智品道為所緣境。
非擇滅虛空者,無色解脫亦緣自地、上地苦、集諦上非擇滅,及緣九地類智品上非擇滅,及與虛空為所緣境。問:「第三靜慮寧無解脫?」答:「第三定中無眼識所引,顯色貪故;又自地妙樂,所動亂故。故無解脫。」問:「行者何緣修淨解脫?」答:「為欲令欣,修淨解脫。前不淨觀令心沈戚,今修淨觀,策發令欣。或為審知自堪能故,謂前所修不淨解脫為成不成?若觀淨相,煩惱不起,彼方成故。」問:「何故經中第三、第八解脫得身證名,非餘六耶?」答:「以於八中此二勝故,二界邊故,得身證名。第三解脫唯取淨相,令惑不起,名為殊勝。第八解脫以無心故,名為殊勝。第三解脫在色界邊,第八解脫在無色界邊。
從此第三,明八勝處,論云:「已辨解脫,次辨勝處。」頌曰:
「勝處有八種, 二如初解脫,
次二如第二, 後四如第三。」
釋曰:勝處有八種:一、內有色想觀外色少。二、內有色想觀外色多。三、內無色想觀外色少。四、內無色想觀外色多。內無色想,觀外青、黃、赤、白為四勝處,足前成八。八中,初二如初解脫,次二如第二解脫,後四如第三解脫。前修解脫,唯能棄背貪心,不能制境;後修勝處,能制所緣,隨所樂觀,惑終不起,能制伏境。心勝境處,故名勝處。
從此第四,明十遍處,論云:「已辨勝處,次辨遍處。」頌曰:
「遍處有十種, 八如淨解脫,
後二淨無色, 緣自地四蘊。」
釋曰:遍處有十,謂周遍觀地、水、火、風、青、黃、赤、白,及空與識二無邊處,於一切處周遍觀察,無有間隙,故名遍處。十中,前八如淨解脫,謂八自性皆是無貪。若并助伴,皆五蘊性,依第四靜慮,緣欲可見色。後二遍處如次空、識,善無色為其自性,各緣自地四蘊為境。應知此中修觀行者,從諸解脫入諸勝處,從諸勝處入諸遍處,以後後起勝前前故。謂修解脫,但於所緣總取淨相,未能分別青、黃、赤、白。後四勝處雖能分別青、黃、赤、白,而未能作無邊行相。前四遍處,謂觀青等一一無邊,復思青等為何所依?知依大種故。次觀地等一一無邊,復思此所覺色由何廣大?知由虛空故。次觀空無邊處,復思此能覺誰為所依?知依廣識故。觀識無邊處,此所依識無別所依故,別更不修上為遍處。
從此第五,明得依身,論云:「此解脫等三門功德,為由何得(一問) ?依何身起(二問) ?」頌曰:
「滅定如先辨, 餘皆通二得,
無色依三界, 餘唯人趣起。」
釋曰:滅定解脫,〈根品〉已釋。餘解脫等通由二得,若曾修者由離染得,未曾習者由加行得。四無色解脫,空、識二遍處,一一通依三界身起。餘唯人起,由教力故,異生及聖皆能現起。
從此第六,明起定緣,論云:「諸有生在色、無色界起靜慮無色,由何等別緣?」頌曰:
「二界由因業, 能起無色定,
色界起靜慮, 亦由法爾力。」
釋曰:生上二界總由三緣:一、由因力,謂於先時,近及數習為起因故。二、由業力,謂先曾造感上地生,順後受業,彼業異熟將起現前,勢力能令進起彼定。三、法爾力,謂器世間將欲壞時,下地有情法爾能起上地靜慮,生上二界。起無色定由因、業力,非法爾力,無雲等天無災壞故。生在色界起靜慮時,由上二緣及法爾力。若生欲界,起上定時,於前三緣,更加教力。
從此大文第二,明正法住世。若三分明義,已下是流通分。論云:「前來分別種種法門,皆為弘持世尊教法,何謂正法(一問) ?當住幾時(二問) ?」頌曰:
「佛正法有二, 謂教證為體,
有持說行者, 此便住世間。」
釋曰:上兩句答初問,下兩句答第二問。正法有二:一教、二證。教謂契經、調伏、對法。證謂三乘菩提分法。有能受持及正說者,教法住世。有能依教正修行者,佛正證法便住世間。道藉人弘,法依人住,人在法在,人亡法亡,故世親云:「故隨三人住世時量,應知世法住爾所時。」聖教總言唯住千載,有釋證法唯住千年,教法住時復過於此。
從此第三,明論宗旨,於中分二:一正明宗旨、二傷歎勸學。
且正明宗旨者,論云:「此論依攝阿毘達磨,為依何理釋對法耶?」頌曰:
「迦濕彌羅議理成, 我多依彼釋對法,
少有貶量為我失, 判法正理在牟尼。」
釋曰:迦濕彌羅毘婆沙師,議阿毘達磨理善成立,我多依彼釋對法藏。少有貶量,為我過失。判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諸如來大聖弟子。
從此第二,傷歎勸學,就中分二:一傷歎人、二勸學法。
就傷歎人中分二:一正傷歎人、二重釋傷歎。
就正歎人中分二:一傷歎有德、二傷歎起失。
且傷歎人有德者,頌曰:
「大師世眼久已閉, 堪為證者多散滅。」
釋曰:三界大師為世眼目,涅槃日久,名為已閉。舍利子等名堪證者,隨佛滅度,名多散滅。
從此第二,傷歎起失者,頌曰:
「不見真理無制人, 由鄙尋思亂聖教。」
釋曰:既失大師,又無法奘,凡厥異生便無慧眼,不見真理,無法自制,起惡尋思,亂惑聖教,其過大矣。
從此第二,重釋傷歎,分二:一重釋有德、二重釋起失。
且重釋有德者,頌曰:
「自覺已歸勝寂靜, 持彼教者多隨滅。」
釋曰:佛名自覺,無師悟故。涅槃日久,名已歸靜。舍利子等持彼教者今亦隨滅。
從此第二,重釋起失,頌曰:
「世無依怙喪眾德, 無鉤制惑隨意轉。」
釋曰:世無依怙,由喪如來及大弟子眾德者故,由此眾生無正法鉤制諸惑象,隨意起執。
從此第二,勸學法,頌曰:
「既知如來正法壽, 漸次淪亡如至喉,
是諸煩惱力增時, 應求解脫勿放逸。」
釋曰:佛滅度後九百年中,世親製諸論,正法壽命漸次淪亡,如人欲終,氣臨至喉,須臾便死。於此時中煩惱增長,諸有智人應求解脫,勿令放逸起煩惱也。
破我品
夫雲披月現,執亡空明。若不摧邪,將何顯正?此品來意良有以焉。有滯相之賓,迷方之子,法無主宰,橫生我執。身見一起,諸惑隨生,溺三有河,背八正路。其為過也,不亦悲哉!論主將愛一子情慇,止心傷而愍之,故制斯論。執我不同,總有三種:一犢子部、二數論宗、三勝論宗。破此三計,廣如長論。今唯釋頌,不可具陳,略舉綱宗,以為發起。犢子部者,十八部中之一部也。佛在世時,有一外道,厥名犢子,今此部執同斯外道,故以標名。此品破中,先破犢子,次破數論,後破勝論。良為此部是佛弟子見同外道,殊所不應,故先破之。今欲破彼,先料其計。
論云:「然犢子部執有補特伽羅,其體與五蘊不一不異。」
解云:彼計真我名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蘊剎那滅,於轉無能,但由於我能捨此蘊、能續餘蘊,數取諸趣故,執實我體名補特伽羅。計我與蘊不一不異,非斷非常。若言蘊一,蘊滅我滅,便成斷見。若言蘊異,蘊滅我在,是則常見計。皆墮其邊,故知此我與五蘊法不一不異、非斷非常。
論主破云:「汝所執我為實為假?若言是實,應與蘊異,有別性故,如色等實與受等異。又有實體,必應有因,如五蘊實從因生故。若計因生,是則無常,便違汝宗我非無常。若有實體不從因生,應是無因,同外道見。又汝計我非無為也。若非因生,又非無為,汝所執我應成無用。若我是假,便同我說,無實我故。」
又彼部法有五法藏:三世為三,無為為四,我為第五不可說藏。我在生死,不可說與三世為一為異;若入涅槃,不可說與無為亦為一為異,故立此我為不可說藏。破云:我與前四法藏若不可說為異故,即不應說為第五法藏。我與前四若不可說為一故,即不可說為非第五。非第五者,即是前四法藏。既第五、非第五俱不可說,但應建立前四法藏。
上來理破,已下教證,論云:「薄伽梵告梵志言:我說一切有,唯是十二處攝。若數取趣,非是處攝,無體理成。若是處攝,則不應言是不可說。又汝部誦契經亦言:諸所有眼,諸所有色,廣說乃至,苾芻當知,如來齊此施設一切、建立一切有實體法。此中無有補特伽羅,如何可說彼有實體?頻婆沙羅契經亦說:此中無有我、我所性,唯有一切眾苦法體將、正、已生,乃至廣說。據上理教,都無我性,如何犢子橫計執我耶?」
從此論主引頌證破,於中有二:一正破、二流通。
初有十七行頌是正破,後有三行是流通。初正破中,束成六分:一正顯真空分、第二明佛遍知分、第三置答益物分、第四因相不測分、第五果生先後分、第六業報難知分。
就正顯真空分中,初是羅漢尼說,次是世尊說。
今則是初,論云:「有阿羅漢尼名世羅(此云小山) ,為魔王說:
「『汝墮惡見趣, 於空行聚中,
妄執有有情, 智者達非有。
如即攬眾分, 假相立為車,
世俗立有情, 應知攬諸蘊。』」
釋曰:汝墮惡見趣者,摽魔過也。汝此魔王墮惡見趣,身見名惡,一障聖道、二為癡覆、三為惑因,稱之為惡。趣向生死,為流轉因。因之為趣,惡見即趣,名惡見趣。
於空行聚中,妄執有有情者,正釋惡見也。五蘊和合名為行聚,都無作者稱之為空。執實有情,為惡見也。
智者達非有者,顯真空也。有情是假,聖達非有,既除我執,故顯真空。
如即攬眾分至攬諸蘊者,舉喻釋成。初則喻顯,後則法合。攬輪輞等以成其車,車則是假。攬五蘊法以成有情,情何得實?
其次世尊於雜阿笈摩中,為婆羅門婆抱梨說(婆抱梨,此云棗,父母怜子,目此棗名也) :
「婆抱梨諦聽, 能解諸結法,
謂依心故染, 亦依心故淨,
我實無我性, 顛倒故執有,
無有情無我, 唯有有因法。
謂十二有支, 所攝蘊處界,
審思此一切, 無補特伽羅。
既觀內是空, 觀外空亦爾,
能修空觀者, 亦都不可得。」
釋曰:婆抱梨諦聽,能解諸結法者,勸聽法也。結謂結縛,解結妙法汝能聽之。
謂依心故染,亦依心故淨者,標所說法也。心染即染,心淨便淨,汝依淨心結能解矣。
我實無我性,顛倒故執有者,釋前依心染也。都無實我,橫計作者倒想起,其心成染焉。
無有情無我,唯有有因法者,標依心淨也。果由因起,名有因法,但由因力,果遂得生。果由因生,實無作者,故無我見也。因果和合,假名為人,故無有情也。達有因法,情我見滅,心便淨矣。
謂十二有支至亦都不可得者,釋前有因法也。十二有支,蘊、處、界三,此一切法唯有因果,無數取趣。但有情身無數取趣,即是內空。外非情法,亦復法空。修此空觀,亦不可得。
詳此經頌,是佛世尊於小乘經密談大乘,真空之理於是盡矣。犢子部難:若無實我,是則世尊非一切智,要因真我,非剎那滅,方頓遍知,以心、心所剎那剎那異生滅故,故心、心所非頓遍知。論主答云:「但約相續有堪能故,知一切法名一切智,非由一念能頓遍知。」
從此已下,舉頌以答,即是第二,明佛遍知分。於中有二:一舉頌正明、第二引頌證成。
今則是初,頌曰:
「由相續有能, 如火食一切,
如是一切智, 非由頓遍知。」
釋曰:火食一切,豈一念火能燒一切,但約相續說燒一切。佛智亦爾,但據相續名一切智。
從此第二,引證。犢子部問:「如何得知,約相續說知一切法非我遍知?」論主答云:「說佛世尊有三世故。」犢子部問:「於何處說?」
從此論主引頌成證,如有頌曰:
「若過去諸佛, 若未來諸佛,
及現在諸佛, 皆滅眾生憂。」
釋曰:此頌既說有三世佛,故約佛智於相續位知一切法,不由於我能頓遍知,以佛世尊三世攝故。彼此計我體是佛世尊,復說我體非三世攝。此頌既說佛在三世,故汝計我非是世尊。我既非佛,明知遍知不由於我,名頓遍知。理亦應爾。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