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頌疏

唐 圓暉述30卷CBETA T1823大于一万字 45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阿毘達磨俱舍論略釋記
正議大夫持節諸軍使晉洲刺史賈曾 撰
昔釋迦去代,過九百年,天親菩薩纂論千部,弘宣蓋遠、發起良多,至於標揭義門、訓剖名相,文約事廣、詞微理明,則此對法藏論尤稱工也。雖源出《婆娑》,本詮論藏,若能究根界之旨、窮世聖之源,辨因果於真俗、祛執滯於人我,乃十二部經思已過半、八萬法門由而可知,豈唯但趣小乘,專攻說有而已。大唐三藏玄奘法師,躬得梵本,再譯真文。其徒大乘光法師,親承密誨、初傳正釋,既盡善矣,又何加焉?然論岐則說繁、義富則辭黷,學徒始習,難以兼功。
在过去,释迦牟尼佛涅槃后大约九百年,天亲菩萨编纂了千部论著,广泛传播佛法,启发了众多人。在明确义理的分类、剖析名相的细微之处,文辞简洁而内容丰富、言辞精妙而道理清晰,这部《对法藏论》尤为出色。虽然它源自《婆娑》,本质上是对论藏的阐释,但如果能够深入探究根界的意义、穷尽世间圣人的本源,分辨真俗之间的因果、消除对人我执着的障碍,那么十二部经的思考已经过半,八万法门也因此可以了解,不仅仅是追求小乘,专注于说有而已。大唐的三藏玄奘法师亲自获得梵文原本,再次翻译出真实的教义。他的弟子大乘光法师,亲自接受秘密教诲、首次传授正确的解释,已经做得很好了,还有什么可以增加的呢?然而,由于论点分歧导致说法繁多、义理丰富导致言辞深奥,对于刚开始学习的学徒来说,很难同时掌握。
有圓暉上人者,慧炬熾然、戒珠融朗,後來之美、先達所印,幼好斯文,長而獨得,甞因暇日,見為討論。余時迫俗塵,倦於周覽,乃求略釋,先辨頌文。良願不違,欣然默受。舊德聞已,深相激讚。居諸未幾,刪削遽成,以簡則易知,有功則可久。雖允在家之請,乃為有學之資,賢人之業其不泯矣。上人自陳作意,已題別序。以余本緣所起,欲重宣揚,嘉旨再三,故疏此記。俾夫後身廣慧,遙證通方,過去眾賢,永慚偏識。云爾。
有一位名叫圓暉的上人,他的智慧如同火炬般明亮,他的戒律如同宝珠般清澈。他被后来的学者所推崇,被先达所认可。他从小就喜欢这些经文,长大后独自领悟了它们。有一次在闲暇时,他看到人们在讨论这些经文。我当时忙于世俗之事,对广泛阅读感到疲倦,于是请求他简要解释,先从颂文开始。他的愿望没有违背,愉快地默默接受了。旧德听到后,深感激励和赞赏。不久,他删减并迅速完成了这项工作,因为简洁易懂,所以能够长久流传。虽然这是为了满足在家之人的请求,但也是为了有学之人的资粮,贤人的事业将不会消失。上人自己陈述了他的意图,并已经写了别序。因为我的本緣所起,想要再次宣扬,美好的意图多次重复,所以我详细解释了这个记。希望后来的广慧之人,能够远证通方,过去的众贤,永远感到自己的偏识是可耻的。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一
中大雲寺沙門圓暉述
粵燭天下之幽者,其惟赫日乎?鼓萬物而成者,其惟颽風乎?匡大教而濟時者,其惟菩薩乎?爰有大士,厥號世親,弘道於五天、製論於千部,光我師之正躅、解外道之邪紛,功無得而詳也。千部之內,《俱舍論》是其一焉。斯乃包括六足、吞納八蘊。義雖諸部,宗唯以正。故得西域學徒號為聰明論也。至如七支無表之說,作傳律之丹青;三科蘊界之談,與弘經為潤色。光光佛日,寔在茲焉。
照亮世间幽暗的,莫非是那辉煌的太阳?使万物生长的,莫非是那和煦的风?维护佛法、救济时代的,莫非是那些菩萨?有一位伟大的菩萨,名为世亲,他在五天竺弘扬教法、撰写了千部论著,照亮了我们导师的正道、解开了外道的邪说,他的功德无法详细述说。在千部论著中,《俱舍论》是其中之一。它包含了六足论的精髓、涵盖了八识的深义。虽然它涉及了众多的教义,但其宗旨始终是正确的。因此,西域的学徒们称它为智慧的论著。至于七支无表的学说,它像画师一样传承了戒律;三科蕴界的讨论,它为广泛传播的经文增添了光彩。佛日的光辉,确实在这里显现。
有正議大夫,晉洲刺史賈曾惟公,特稟異氣、別授精靈,文蓋雲間、聲雄日下,器宇冲邈、容止清閑,蓋縉紳龜鏡之士也。公前任禮部侍郎,省司多暇,歸心正法,乃相命談義,遂請造略釋。有大聖善寺懷遠律師者,清以戒珠、涼以風儀,既勤勤於法門,亦孜孜以勸誘,志存兼濟,故有請焉。
有位正议大夫,晋州刺史贾曾惟公,他天赋异禀、独具精神,文采飞扬如云间,声名显赫如日下,气质高远、举止闲雅,堪称是士大夫中的楷模。贾公曾任礼部侍郎,公务之余,他专心于正法,于是邀请人讨论法义,并请求简要解释。有位大圣善寺的怀远律师,他以戒律的纯洁和风仪的清凉著称,既勤于修行法门,也致力于劝导他人,志在普渡众生,因此接受了邀请。
在圓暉多幸,遭茲像化,咀以真詮、狎以蘭室,喜朝聞於夕殞、荷嚴命以斯臨,課以庸虛,聊為頌釋,刪其枝葉,採以精華。文於廣本有繁,略敘關節;義於經律有要,必盡根源;頌則再牒而方釋,論乃有引而具注。木石以銷,質而不文也。冀味道君子、義學精人,披之而不惑、尋之而易悟,其猶執鸞鏡而鑒像、持龍泉以斷物,蓋述之志矣。愚見不敏,何必當乎?庶通鑑之士詳而正焉。
我圓暉有幸,遇到这样的像化时期,咀嚼着真理的解释,亲近着清净的兰室,早晨听闻法义,晚上便能舍弃身体,肩负着庄严的使命,以这样的心情来面对,用平凡的语言,尝试着解释颂文,删减了繁复的部分,提取了精华。在广泛的文本中,我略去了细节,只概述了关键点;在经律的要义中,我力求追溯到根源;颂文我再次抄写后才解释,论点则有引用并详细注释。我的文字如同木石一般,质朴而不加修饰。希望那些品味高雅的君子、精通义学的人士,阅读后不会感到困惑,探索时易于领悟,就像拿着鸾镜来照见形象、持着龙泉剑来断定事物一样,这就是我叙述的意图。我见识浅薄,怎敢妄自尊大?但愿那些通晓经典的学者能够详细地纠正我的错误。
將啟論端,六門分別:第一明論緣起、二釋論宗旨、三明藏所攝、四翻譯不同、五略解品題、六廣釋文義。
准备开始讨论,分为六个部分进行详细分析:首先阐述《明论》的缘起,其次解释《释论》的核心宗旨,第三明确《明藏》所包含的内容,第四讨论不同版本的翻译差异,第五简要解释各章节的标题,最后广泛解释文本的意义。
初明論緣起者,有二:一明本緣起、二明別造意。
首先阐述《明论》的缘起,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阐述根本的缘起,二是阐明特别创造的意图。
本緣起者,自迦葉遁形於鷄足、末田乞地於龍宮,雖大義少乖,而微言尚有。洎乎尊者鞠多,道不繼於三聖;摩訶提婆,亂真言於五緣。二部分宗,諍興於摩揭提國;五百羅漢,飛來於迦濕彌羅,一切有宗興茲國矣。
根本的缘起,从迦葉隐退于鸡足山,末田在龙宫乞求土地,虽然大义上有所偏差,但微妙的言辞仍然存在。到了尊者鞠多,他的教法未能继承三圣的道统;摩诃提婆,他在五缘中混淆了真言。两个宗派的分歧,在摩揭提国引发了争论;五百罗汉,从迦湿弥罗飞来,一切有宗在此国兴起。
佛涅槃後,四百年初,健馱羅國有王名迦膩色迦,其王敬信,尊重佛經,味道忘疲,傳燈是務。有日請僧入宮供養,王因問道,僧說莫同,王甚怪焉。問脇尊者曰:「佛教同源,理無異趣。諸德宣唱,奚有異乎?」尊者答曰:「自五夢不祥,雙林現滅,百有餘載。諸部肇興,雖復萬途,津梁一揆。是故大聖喻折金杖,況以爭衣。爭衣則衣終不破,斫金則金體無殊。是故依之修行,無不皆成聖果。」王聞此語,因為問曰:「諸部立範,孰最善乎?我欲修行,願尊者說。」尊者答曰:「諸部懿典,莫越有宗。王欲修行,宜遵此矣。」王曰:「向承嘉旨,示以有宗。此部三藏,今應結集,須召有德,共詳議之。
佛陀涅槃后,大约四百年初,健馱羅国有一位国王名叫迦膩色迦。这位国王非常敬信佛教,尊重佛经,对佛法的领悟和体验让他忘却了疲倦,致力于传承佛法。有一天,他邀请僧侣们进入王宫接受供养。国王借此机会询问佛法,但僧侣们给出的解释各不相同,这让国王感到非常奇怪。他问脇尊者:‘佛教的教义源自同一,其道理应该没有不同的方向。各位尊者所宣扬的教义,为何会有差异呢?’尊者回答说:‘自从佛陀涅槃后,不祥的五梦出现,双林显现了灭迹,已经过去了一百多年。各个佛教部派开始兴起,虽然道路万千,但渡河的桥梁是一致的。因此,大圣佛陀曾用折断金杖的比喻来说明,即使是争夺袈裟,袈裟终究不会破损,砍断金杖,金的本质也不会改变。因此,依照这些教义修行,没有不成就圣果的。’国王听到这些话,于是问道:‘各个部派所立的规范,哪一个最为优秀呢?我想要修行,希望尊者能告诉我。’尊者回答说:‘各个部派的教义,没有能超越有宗的。如果国王想要修行,应该遵循这个教义。’国王说:‘刚才听到了您的宝贵意见,指示了有宗。这个部派的三藏,现在应该进行集结,需要召集有德行的人,共同详细讨论。’
於是萬里星馳,四方雲集,英賢畢萃。凡聖極眾既多煩亂,不可總集,為遂簡凡僧,唯留聖眾。聖眾尚繁,簡去有學,唯留無學。無學復多,不可總集,於無學內,定滿六通、智圓四辯,內閑三藏、外達五明,方堪結集,故以簡留。所簡聖眾四百九十有九,王曰:「此國暑濕,不堪結集,應往王舍城中迦葉結集之處,不亦宜乎?」脇尊者曰:「王舍城中多諸外道,酬答無暇,何功造論?迦濕彌羅國林木欝茂,泉石清閑,聖賢所居,靈仙遊止。復山有四面,城唯一門,極堅固矣,可結集矣。」
于是万里星驰,四方云集,英贤毕至。凡圣极众既多烦乱,不可总集,为遂简凡僧,唯留圣众。圣众尚繁,简去有学,唯留无学。无学复多,不可总集,于无学内,定满六通、智圆四辩,内闲三藏、外达五明,方堪结集,故以简留。所简圣众四百九十九,王曰:「此国暑湿,不堪结集,应往王舍城中迦叶结集之处,不亦宜乎?」脇尊者曰:「王舍城中多诸外道,酬答无暇,何功造论?迦湿弥罗国林木郁茂,泉石清闲,圣贤所居,灵仙游止。复山有四面,城唯一门,极坚固矣,可结集矣。」
於是國王及諸聖眾,自彼而至迦濕彌羅。到彼國已,緣少一人,未滿五百,欲召世友。然世友識雖明敏,未成無學,眾欲不取。世友顧聖眾曰:「我見羅漢,視之如唾,久捨不取,汝何尊此而棄我乎?我欲證之,須臾便獲。」遂於僧眾,便立誓言:「我擲縷至空,縷下至地,願我便證阿羅漢果。」縷未下空,諸天接住,語世友曰:「大士方期佛果,次補彌勒,三界特尊、四生攸賴,一何為此小緣而欲捨斯大事?」於是聖眾聞此空言,頂禮世友,推為上座。
于是国王和众多圣者,从那里前往迦湿弥罗。到达那个国家后,因为缺少一个人,人数不足五百,想要邀请世友加入。然而世友虽然智慧敏锐,但尚未达到无学境界,众人本不想接纳他。世友对圣众说:“我看待阿罗汉就像看待唾沫一样,早已放弃不取,你们为何尊崇这个而舍弃我呢?我若要证得,片刻之间便能获得。”于是在僧众面前,他立下誓言:“我将线抛向空中,线落到地上之前,愿我即刻证得阿罗汉果。”线还未落空,天神们就接住了它,并对世友说:“大士您正期待成就佛果,即将继任弥勒佛,三界中特别尊贵、众生所依赖,为何因为这样一件小事而想要放弃这重大的事业呢?”于是圣众听到这番话后,向世友顶礼,推崇他为上座。
於是五百聖眾初集十萬頌,釋素怛纜藏。次造十萬頌,釋毘奈耶藏。後造十萬頌,釋阿毘達磨藏,即《大毘婆沙》是也。世友商確,馬鳴採翰,備釋三藏,懸諸千古。法雲重布於遐方,佛日再暉於沙界,傳燈之盛,斯之謂焉。五百羅漢既結集已,刻石立誓,唯聽自國,不許外方。勅藥叉神守護城門,不令散出。
然世親尊者,舊習有宗,後學經部,將為當理。於有宗義懷取捨心,欲定是非,恐畏彼師,情懷忌憚,潛名重往。時經四載,屢以自宗,頻破他部。時有羅漢,被詰莫通,即眾賢師悟入是也。悟入怪異,遂入定觀,知是世親。私告之曰:「此部眾中,未離欲者,知長老破,必相致害,長老可速歸還本國。」于時世親至本國已,講《毘婆沙》,若一日講便造一偈,攝一日中所講之義,刻赤銅葉,書寫此偈。如是次第,成六百頌,攝《大婆沙》,其義周盡。標頌香象,擊鼓宣令云:「誰能破者,吾當謝之。」竟無一人能破斯偈。將此偈頌,使人齎往迦濕彌羅。
時彼國王及諸僧眾,聞皆歡喜,嚴幢幡蓋,出境來迎,標頌香象,至國尋讀,謂弘己宗。悟入知非,告眾人曰:「此頌非是專弘我宗,頌置傳說之言,似相調耳。如其不信,請釋即知。」於是國王及諸僧眾發使往請,奉百斤金,以申敬請。論主受請,為釋本文凡八千頌寄往,果如悟入所言。此是第一明本緣起也。
第二、明造論意者,大意有三:一為眾生斷煩惱故、二欲令智者慧解深故、三弘持正法令久住故。
斷煩惱者,欲令眾生出三有故。有情沈淪,由惑未滅,欲求出離,須斷惑緣。斷惑正因,所謂淨慧。論正詮慧,論主因之故製斯論。故下文云:「何因說彼《阿毘達磨》?」舉頌答曰:「由惑世間飄有海,因此傳佛說對法。」故知造論為斷煩惱。
第二生慧解者,斯論乃四含幽鍵,六足玄關,法相川源,義門江海。文清清兮玉潤,理明明兮月花,啟學人之昧心,發智者之明慧。故下文云:「我於方隅已略說,為開智者慧毒門。」如身少破,著少毒藥,須臾毒氣遍滿身中。此論亦然,開少慧門,諸有智人能深悟入。如似毒門,名慧毒門。聰明論名因茲起也。
第三弘持正法者,自青蓮罷笑、白毫掩色,邪徒紛糺、正法陵遲,雨眾三德之談、米齋六句之說,殘我花苑、泊我清流。論主方欲掃彼邪雲、光斯佛日,製論之意其在茲乎。故下文云:「上來所說種種法門,皆為弘持世尊教法。」又三藏教興,皆有四意,故《婆沙》云:「說素怛纜藏,依力等流:一為眾生得增上心學論道故;二為眾生種種雜說故;三令眾生種善根故;四為眾生未入正法令入正法故。說毘奈耶藏,依悲等流:一為眾生得增上戒學論道故;二為眾生說諸學處故;三為眾生已種善根者令相續成就故;四令已入正法者受持正法故。說阿毘達磨藏,依無畏等流:一為眾生得增上慧學論道故;二為分別諸法自相、共相故;三為已成就者令得正解脫故;四為已受持學處者通達諸法真實相故。
又依《婆沙》,有七意造論:一為饒益他故。為令有情於佛聖教無倒受持,便得悟入甚深法性。譬如有人為饒益他,於黑闇處燃大明燈,令有目者見種種色。二為破無明闇故。如燈破闇,能發光明;造論亦爾,破無明闇,發智慧明。三為顯無我像故。譬如鏡面極善磨瑩,種種相現;論亦如是,分別法相,令無我像分明顯現。四為度生死河故。如牢船筏,百千眾生依之無畏,度至彼岸;論亦如是,佛及有情依之無畏,到涅槃岸。五為照契經等故。如人執炬,則見眾色而無迷亂;論亦如是,照契經等義而無迷亂故。六為觀察善等諸法故。如別寶人,識金剛等寶;論亦如是,分別善等諸法故。七為顯諸大論師不傾動故。如妙高山踞金輪上,一切猛風不能傾動;諸大論師亦復如是,輕毀邪論,不能摧伏故。
第二、明論宗旨者,自教迹區分,部成十八,所立宗旨,固非一家。如一說部、大眾部、鷄胤部、說出世部,此四奉宗一切諸法無非是假,但有言說。若經部宗,立一切法少分實有,多分是假。若薩婆多宗,一切有法為所奉宗,計有不同,總有四說:一類、二相、三位、四待。言類者,尊者法救作如是說:由類不同,三世有異。謂從未來至現在時,捨未來類,得現在類。若從現在流至過去,捨現在類,得過去類。但類不同,非體有異。如破金器作餘物時,形雖有殊,金色無異。言相者,尊者妙音說相不同,三世有異。
謂法在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為離現、未相,以過去相顯,但名過去也。現在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為離過、未相。未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名為離過、現相。隨顯得名,准過去說。言位者,尊者世友說位不同,三世有異。未作用位名為未來,正作用位名為現在,作用謝位名為過去。至位位中作異異說,如運一籌置在一位名一,置百位名百,置千位名千,歷位有別,籌體無異。言待者,尊者覺天說待不同,三世有異。待謂觀待,前觀於後名為過去,後觀於前名為未來,觀待前後名為現在。如一女人,名女名母,觀母名女,觀女名母。
論主評云:「法救執法有轉變故,應置數論外道朋中,以數論宗執法有轉變故也。妙音所立,世相雜亂,三世皆有三世相故。覺天所立,世還雜亂,一世法中應有三世,謂過去世有多剎那,前後剎那應名去來,中名現在。未來現在類亦應然。故此四中,第三世友立世最善。」依經部宗,過、未無體,唯現世有。今詳世親著論宗旨,有其兩種:一者顯宗,即一切有,故下文云:「迦濕彌羅議理成,我多依彼釋對法。」既言依彼釋對法藏,故知此論有部為宗。二者密宗,所謂經部,故下文云:「經部所說,不違理故。」此一部論,多將經部破薩婆多,故知世親密意所許,經部為宗,此上不同。第二明宗旨竟。
第三、明藏所攝者,藏有三種:一、素怛纜藏,此翻為綖,或名為經,正詮於定。二、毘奈耶藏,此稱調伏,正詮於戒。三、阿毘達磨藏,此言對法,正詮於慧。於此三中,此論即是阿毘達磨藏攝。問:「為唯一藏攝,亦通餘二?」答:「《順正理》第一云:『諸有素怛覽及毘奈耶,所有窮理問答,皆是此中阿毘達磨藏攝。』」
第四、明翻譯不同者,此論翻譯,總有兩時:初即陳朝,後居唐代。陳朝三藏真諦法師,有於嶺南譯成二十二卷。大唐三藏永徽年中,於慈恩寺譯成三十卷。翻譯不同,非無所以,由前譯主未善方言,致使論文義在差舛,至如無為是因果,前譯言非;現法無非得,昔翻云有。大唐三藏音善兩方,譯義無差,綴文不謬,由使懷疑之客得白玉於青山,佇決之賓獲玄珠於赤水。由是此論譯有兩時。
第五、略釋品題者,阿毘此云對,達磨此云法,俱舍此云藏。謂無漏慧名之為對,對有二義:一者對向,謂對向涅槃;二者對觀,謂對觀四諦。法有二種:一勝義法,謂是涅槃;二法相法,通四聖諦。釋法名者,一則軌生物解;二乃能持自性。故名為法。言對法者,謂無漏慧名之為對,四諦、涅槃名之為法。此無漏慧名對法者,法之對故,名為對法,是依主釋。依光法師,對與法俱通能所,下文當釋。藏有二義:一者包含、二者所依。言包含者,猶如籄篋。此論包含《發智論》等諸勝義言,故名為藏。
《發智論》等名為對法,《俱舍》名藏而非對法,然今此論名對法藏者,對法之藏故,名對法藏,依主釋也。言所依者,《正理》釋云:「藏或所依,猶如刀藏。」引彼義言,造此論故,以對法藏,名對法藏。光法師釋云:「鞘名刀藏,刀所依故,言刀名藏。取鞘藏名,以有藏故,名為刀藏。」彼《發智》等是此所依。所以然者,謂引彼義言,造此論故。彼《發智》等名為對法,此論所依故,亦即是藏。今《俱舍論》名對法藏者,全取本論對法藏名,有對法藏故,名對法藏,是有財釋。寶法師云:「藏或所依,猶如刀藏。」此《正理》文,但釋藏義,未辨有財。《正理》下文以對法藏故名對法藏,此文方釋有財。光法師說刀名藏,作有財釋,謬之甚矣。釋對法藏中無持業釋者,謂世親論主不欲自取其功,推能於本故也。
第六、廣釋文義者,就中有二:一別釋品名、二依文正解。
就別釋品名,復分為二:一正釋品名、二明品先後。
言正釋品名者,族義、持義、性義名界,此品廣明,故名分別。問:「此品亦明蘊、處,何故以界標名?」答:「此品廣以二十二門分別十八界故,以界標名。蘊、處不爾,故不標也。」
二明品先後者,此頌上下總有八品:一〈界品〉、二〈根品〉、三〈世間品〉、四〈業品〉、五〈隨眠品〉、六〈賢聖品〉、七〈智品〉、八〈定品〉。〈破我〉一品,無別正頌,故此不論。初二品總明有漏無漏,後六品別明有漏無漏。總是其本,所以先說;依總釋別,所以後說。就總明中,初〈界品〉明諸法體,〈根品〉明諸法用。體是其本,所以先說;依體起用,故次明根。就別明六品中,初三品別明有漏,後三品別明無漏。有漏可厭,所以先說;厭已令欣無漏,所以後說。就別明有漏中,〈世品〉明果,〈業品〉明因,〈隨眠品〉明緣。果麁易厭,所以先明;果不孤起,必藉於因,故次明業;因不孤起,必待於緣,所以後明隨眠。就別明無漏中,〈賢聖品〉明果,〈智品〉明因,〈定品〉明緣。果相易欣,所以先說;果必藉因,故次明智;智必待緣,故後明定。
從此第二,依文正解者,將釋此頌,略為三分:一序分、二正宗、三流通。夫聖人造論,必有由致,故初明序分。序分既訖,當有所陳,故次明正宗。宗義已彰,勸物修學,故後有流通。
初三行頌是序分,次有六百行頌是正宗,後四行頌是流通分。
就序分中,文分兩段:初有四句頌正明序分,後有八句隨難別解。
且初正明序分四句者,頌曰:
「諸一切種諸冥滅, 拔眾生出生死泥,
敬禮如是如理師。 對法藏論我當說。」
釋曰:此之四句正明序分。就此序分復分兩段:一歸敬序、二發起序。即前三句是歸敬序,第四句是發起序。
就前三句,初兩句明佛三德,第三句指德歸敬。
初諸字明所歸敬,次十三字明佛三德。諸者,謂諸佛,故論云:「諸言所表,謂佛世尊。」後十三字中,前有六字明自利德,後七字明利他德。一切種諸冥滅者,自利德也。冥有二種:一者一切種冥、二者諸冥。一切種冥名不染無知,諸冥是染污無知。此二無知能覆實義,及障真見,故說為冥(外境名實義,內心名真見)。一切種者,不染無知種類無邊,名一切種。障一切法,不能悟解,是不染無知,故種類多也。
不染無知,劣慧為體,三性門中,善、無記攝。體非煩惱,故名不染。於境不悟,稱曰無知。無知即不染,名不染無知,持業釋也。亦名習氣,數習煩惱,所成氣分,習之氣故,名為習氣。唯佛永斷,二乘猶有,故論云:「聲聞、獨覺雖滅諸冥,以染無智畢竟斷故,非一切種。所以者何?由於佛法極遠時處,及諸義類,無邊差別。不染無知,猶未斷故。」解云:佛法者,佛所知法,即極遠時等是也。八萬劫外名極遠時,三千界外名極遠處也。諸冥者,是染污無知,諸謂諸境,即四諦修道五部境也,五部非一,故名諸境。
冥者,即是見修所斷一切煩惱,以此煩惱覆障諸境,故說為冥。染污無知,無明為體,煩惱不淨,名為染污。於境不悟,故曰無知。無知即染污,名染污無知,持業釋也。頌言滅者,滅有二滅:一擇滅、二非擇滅。一切種冥滅,是非擇滅,由佛世尊斷一切種冥,證不生法,故名非擇滅。此言證者,是不染無知,勝緣闕位,得非擇滅,名為證也。由斷此冥,獲一切智,能知一切種類法,故智德圓滿。諸冥滅者,即是擇滅,由佛世尊斷煩惱冥,證不生法,名為擇滅,斷德圓滿故。頌滅字,通二滅也。智德是佛身中智慧為體,斷德是佛所證擇滅為體。滅名為斷,由斷顯故。
拔眾生出生死泥者,嘆利他德也。一切眾生於生死泥淪沒無救,世尊哀愍,隨授所應正法教手,拔濟令出。此是恩德,大悲為體。言眾生者,有眾多生死故也。言泥者,有漏業煩惱異熟果為體。煩惱如水,業異熟如土,由此相參,成生死泥。
敬禮如是如理師者,指德歸敬,稽首接足,故稱敬禮。諸有具前自他利德,故云如是。即如是者,指前三德也。如理師者,顯利他德,益物為勝,故別標敬。由佛世尊能方便說如理正教,拔濟眾生,名如理師。上來歸敬序竟。
對法藏論我當說者,是發起序,為發起論端故也。教誡學徒,故稱為論。教是教授,令人修善。誡是誡勗,令人斷惡。斷惡修善故名教誡。其對法藏,隣次當辨。我當說者,五蘊假者目之為我,當說之言簡已正說。
從此第二,隨難別解。此復分三:一釋對法、二釋藏、三明說意說人。且初第一釋對法者,頌曰:
「淨慧隨行名對法, 及能得此諸慧論。」
釋曰:淨慧隨行名對法者,明勝義對法也。淨慧者,謂無漏慧。離縛名淨,簡擇稱慧。淨慧眷屬,名曰隨行。慧相應心,及受、想等諸心所法,四相及得,道共無表,此等諸法是慧眷屬,隨慧行故,名曰隨行。如是淨慧及與隨行,通攝五蘊,名為勝義阿毘達磨。此五蘊中,言色蘊者,道共戒也。受、想蘊者,隨行中受想心所也。行蘊者,除受、想外諸餘心所,四相及得也。識蘊者,慧相應心也。言勝義者,無漏名勝,實體稱義,勝即是義,名為勝義。勝義即對法,名勝義對法,持業釋也。
及能得此諸慧論者,此明世俗對法。頌文諸字,通在兩處:一則諸慧、二則諸論。慧論非一,故名為諸。此諸慧論是有漏法,名為世俗。此者,無漏淨慧也。由彼諸慧諸論,方能得此無漏淨慧,名能得此也。非但淨慧隨行名為對法,及能得此諸慧論亦名對法,故云及也。言諸慧者,慧有四種:一者生得慧,生便得故;二者聞慧,聞教成故;三者思慧,因思起故;四者修慧,從定生故,定名為修,熏修於心,令成功德,無過於定,故獨名修。言諸論者,謂《六足論》等。一舍利子造《集異門足論》,二大目犍連造《法蘊足論》,三迦多演那造《施設足論》。
已上三論,佛在世造。佛涅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磨造《識身足論》。至三百年初,尊者世友造《品類足論》,又造《界身足論》。至三百年末,迦多演尼子造《發智論》。前六足論義門稍少,《發智》一論法門最廣。後代論師說六為足,《發智》為身。後代論師多宗《發智》,《大毘婆娑》依之而造。無漏淨慧是真對法,有漏慧論非真對法。言對法者,謂為無漏作資糧故,亦名對法。故論云:「此諸慧論是彼資糧故,亦得名《阿毘達磨》。」言資糧者,先因論教,次有生得,從生得後方有聞慧,從聞慧後次起思慧,從思慧後始生修慧,從修慧後起無漏慧,故諸慧論是淨慧資糧也。
釋此法名者,能持自性,故名為法。且如色法,變礙為性,能持此性,故名色法。略舉此一,餘法例然。法有二種:一勝義法、二法相法。勝義法者,謂是涅槃,是善是常,故名為勝。有實體故,復名為義,即勝名義,即勝義名法,故名勝義法,持業釋也。二法相法者,通四聖諦。相者,性也,狀也,望自體邊名性,望他緣邊名相。此四諦法是法相故,故名法相法。法相即法,持業釋也。對有二義:一則對向,謂無漏慧對向涅槃。二則對觀,謂無漏慧對觀四諦。前言對向,以因對果,因即淨慧,果即涅槃。後言對觀,以心對境,心即淨慧,境即四諦。
無漏淨慧但是其對,是能對故,而非是法,非所對故。言對法者,是法之對故,依主釋也。光法師云:「能對對勝,且與對名;理實而言,亦名為法,持自性故。所對法勝,且立法名;理實而言,亦名為對,是所對故。」由此對法俱通能所,總有六種:一自性對法,謂淨慧也。二隨行對法,謂淨慧眷屬也。三方便對法,謂有漏四慧也。四資糧對法,謂論教也。五境界對法,謂四諦也。六果對法,謂涅槃也。前四能對名對法,後二所對名對法也。此能、所對各有三釋。且能對法有三釋者,一能對名對,所對名法,法之對故,名為對法,依主釋也。二能對非對法,所對名對法。能對名對法者,有對法故,名為對法,有財釋也。三能對名對,是能對故,亦名為法;持自性故,對即是法,名為對法,持業釋也。所對法中亦有三釋,准能對說。依寶法師,唯說能對名為對法,釋對法名,唯依主釋也。此解甚佳,妙符論矣。
從此第二,釋藏名。論云:「已釋對法,何謂此論名對法藏?」頌曰:
「攝彼勝義依彼故, 此立對法俱舍名。」
釋曰:上句釋藏,下句釋名。攝彼勝義依彼故者,以二義釋藏也。一攝彼勝義故、二依彼故。攝彼勝義者,包含名藏,謂此《俱舍》攝彼對法《發智論》等諸勝義言,故名為藏。對法之藏,名對法藏,依主釋也。依彼者,所依名藏,謂此《俱舍》,依彼對法《發智論》等,從彼引生,彼是所依,故名為藏。《發智論》等是對法藏,今此《俱舍》有對法藏,故名對法藏,有財釋也。此立對法《俱舍》名者,結成也。
從此第三,明說意說人。論云:「何因說彼阿毘達磨(問說意也)?誰復先說阿毘達磨(問說人也)?」頌曰:
「若離擇法定無餘, 能滅諸惑勝方便。
由惑世間漂有海, 因此傳佛說對法。」
釋曰:從若離擇法乃至第四句因此傳說對法者,明說論意也。傳佛說對法者,明說論人也。故第四句說對法三字通兩處也。擇法者,慧也,慧能滅惑,為勝方便。若離於慧,定無有餘能滅諸惑勝方便也。由煩惱惑,令有情世間漂在三有生死海中,故說對法,以對法中詮慧故也。論雖明戒、定,兼非正也。傳佛說對法者,然佛世尊處處散說阿毘達磨,迦多演尼子等結集安置,猶如大德法救所集〈無常品〉等鄔陀南頌(已上論文也)。鄔陀南者,此言集施,或云集散。集所說義,散施有情,名鄔陀南。言法救者,以法救人故也。法救大德,佛說無常義,集為無常頌,乃至無我義,集為無我頌。上來明序分竟。
從此已下,明論正宗。就中有二:一總標綱要、二別釋體性。
且初標綱要者,論云:「何法名為彼所簡擇,因此傳佛說對法耶?」頌曰:
「有漏無漏法, 除道餘有為,
於彼漏隨增, 故說名有漏。
無漏謂道諦, 及三種無為,
謂虛空二滅。 此中空無礙,
擇滅謂離繫, 隨繫事各別,
畢竟礙當生, 別得非擇滅。」
釋曰:初一句總標,後十一句別釋。就別釋中,前三句別釋有漏法,後八句別釋無漏法。
有漏無漏法者,標也,謂一切法不過二種:一者有漏、二者無漏。
除道餘有為者,明有漏體也。除道者,除道諦也。諦有四種,苦、集、滅、道。苦、集、道三是有為法。道雖有為,是無漏法。今明有漏,故除道也。餘有為者,即苦、集諦,道諦外故,稱之為餘,故餘有為即苦、集諦。
於彼漏隨增者,解有漏義。於彼者,彼前苦、集。漏謂煩惱,泄過無窮,煩惱名漏,諸漏於彼苦、集諦中等隨順增長故。苦、集諦名為有漏,有彼漏故。故論云:「諸漏於中等隨增故(漏於苦、集相應法中,所緣法中,互相隨順,互相增長,相望力齊,故名等)。」又論云:「緣滅、道諦,諸漏雖生,而不隨增,故非有漏。」不隨增義,〈隨眠品〉中自當廣釋。
故說名有漏者,結也。
無漏謂道諦,及三種無為者,別釋無漏也。道諦者,有為無漏也。三種無為者,無為無漏也。
謂虛空二滅者,列三無為也。二滅者,擇滅,非擇滅也。
此中空無礙者,釋虛空體。此中者,於略所說三無為中,虛空但以無礙為性。由無障故,色於中行。
擇滅謂離繫者,出擇滅體,擇滅以離繫為性。繫者,縛也。縛有二種:一相應縛、二所緣縛。然此二縛,〈隨眠品〉明,此略不釋。斷此二縛,證得無為,名為擇滅。擇者,慧也,由慧簡擇四聖諦故。滅者,涅槃,不生名滅,擇力所得滅,名為擇滅。如牛所駕車名曰牛車,略去中言,故作是說。
隨繫事各別者,明擇滅數量,謂擇滅隨所繫事,體各別故。且如三界九地,地地有九品煩惱,九九八十一品。斷一品惑,證一品擇滅,乃至斷八十一品,證得八十一品擇滅,故體各別也。
又論云:「依何義說滅無同類(問也,擇滅體多,應有同類,依何義說擇滅無同類耶)?依滅自無同類因義,亦不與他,故作是說,非無同類(答也,依滅自無同類因義者,顯擇滅不從同類因生也。亦不與他者,擇滅亦不與他作同類因也。故作是說者,經依無同類因義,故作是說滅無同類也。非無同類者,顯擇滅有多體同類也)
畢竟礙當生,別得非擇滅者,釋非擇滅。言當生者,當來生法。此當生法,緣會則生,緣闕不生。於不生時,得非擇滅。此非擇滅,礙當生法,令永不起,名畢竟礙。言別得者,謂非擇滅有實體性,緣闕位中,起別得得,故非擇滅,得不因擇,但由緣闕,名非擇滅。論云:「如眼與意專一色時,餘色聲香味觸等謝。緣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
由彼不能緣過去境,緣不具故,得非擇滅(解云:如眼與意識專一色時,所餘不見聞等色聲香味觸落謝過去也。於專一色時,合有一類五識緣彼已謝五境,緣正專一色故,餘五識不得起。此未起五識畢竟不生,謂五境已謝故,五識唯緣現在,不合緣過去境故。未來五識得非擇滅,言觸等等取法界中,有與能緣同時為所緣境,謂他心智所緣心所也。五識等等取意識中,亦有緣同時境,謂他心智也。以他心智唯緣現在,緣心不緣心所、緣心所不緣心。正緣心時,緣心所他心智得非擇滅;正緣心所時,緣心他心智得非擇滅。此約同時合緣者說也)
」亦論云:「於法得滅,應作四句。或於諸法唯得擇滅,謂諸有漏過現生法,以有漏故唯得擇滅,以過現生法故不得非擇滅。或於諸法唯得非擇滅,謂不生法,無漏有為,以不生故得非擇滅,以無漏故不得擇滅。或於諸法俱得二滅,謂彼不生諸有漏法,以不生故得非擇滅,以有漏故亦得擇滅。或於諸法不得二滅,謂諸無漏過現生法,以無漏故不得擇滅,以過現生故亦不得非擇滅。
從此第二,別釋諸法體。於中有二:一辨諸法異名、二明諸法體。
就辨異名中分二:一明有為異名、二明有漏異名。
且初明有為異名者,論云:「前言除道餘有為法是名有漏,何謂有為?」頌曰:
「又諸有為法, 謂色等五蘊。
亦世路言依, 有離有事等。」
釋曰:又諸有為法,謂色等五蘊者,標有為法也。為者,作也,此有為法眾緣造作,故名為有彼為故,名為有為。問:「過、現眾緣造作故,可說名有為。未來既未造,如何名有為?」答:「是彼過、現造作類故,故名有為。如乳如薪,飲兒乳時,可名為乳,未飲名乳,飲流類故。正燒名薪,未燒名薪,燒流類故。」色等者,等取受、想、行、識,名為五蘊。
亦世路言依,有離有事等者,正辨異名。亦世路者,世謂三世,路即是法,世所依故。謂過去法是世已行,現在法是世正行,未來法是世當行,故有為法是三世路。世之路故,名為世路,依主釋也。又解:此有為法可破壞故,名之為世。無常所依,故名為路。世即是路,名為世路,是持業釋也 故論云:「或為無常所吞食故。」解云:有為被無常遷,無常是能吞食也。言謂言語,以聲為體,此言所依,即名俱義。言俱義者,取有為義。此所詮義與能詮名,俱墮三世,故名俱義。無為雖義,不墮三世,不名俱義,非言依也。有離者,離謂永離,即是涅槃。一切有為有彼離故,名為有離,如有財者名為有財。有事者,事是因義。有為有因,故名為有事。頌文等者,等取有果。有為有果,無為無果,是故有為名為有果。如是等類,是有為法差別眾名。
其次第二,明有漏異名。頌曰:
「有漏名取蘊, 亦說為有諍,
及苦集世間, 見處三有等。」
釋曰:有漏名取蘊者,煩惱名取,能執取生死故也。蘊從取生,故名取蘊,從因為名。如草糠火,火從草糠生,名草糠火。或蘊屬取,故名取蘊,從屬為名。如帝王臣,臣屬帝王,名帝王臣。或蘊生取,故名取蘊,從果為名。如華果樹,生華菓故,名華菓樹。
言有諍者,煩惱名諍。觸動善品,損害自他,故名為諍。此有漏法諍隨增故,名為有諍,有彼諍故。猶如前說有彼漏故,名為有漏。
苦者苦諦,三界有漏違聖心故,總名為苦。非是苦受逼迫之苦,以彼苦受唯欲界故。集者集諦,有漏諸法招集苦故,名之為集。世間者,是可毀壞義。有漏諸法有二種壞:一四相壞、二對治壞,故名世間。無漏道諦雖四相壞,闕第二對治壞,故不名世間。
亦名見處者,見謂五見:身見、邊見、邪見、見取、戒禁取。此有漏法見所住處,故名見處。名三有者,欲有、色有、無色有。諸有漏法有三種義,得名三有。一、三有因,因即集諦;二、三有依,依即苦諦;三、是三有攝。具此三義,故名三有。等者,等取有染。如是等類是有漏法差別眾名。
從此第二,正明體性。就中有三:一總辨體性、二別釋名義、三諸門分別。
就總辨體中分三:一正出體、二明總攝、三顯開合。
就第一正出體中分三:一明色蘊、二明三蘊、三明識蘊。
就明色蘊中分二:一正立蘊、二立處界。
就立蘊中分二:一開章、二別釋。
且初開章者,論云:「前言色等五蘊,謂有為法。色蘊者何?」頌曰:
「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無表。」
釋曰: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聲、香、味、觸;及無表色。此十一種名為色蘊。
從此已下,依章別釋。就此有三:一釋五根、二釋五境、三釋無表。
且初釋五根者,頌曰:
「彼識依淨色, 名眼等五根。」
釋曰:彼者,彼前眼等五根也。識者,即眼、耳、鼻、舌、身識也。眼識等五,依止眼等五根,從依得名,名眼識等。頌言彼識,彼能依識,故名彼識。依淨色者,彼識所依五種淨色,名眼等五根。眼等五根體清淨故,如珠寶光,故名淨色。
次下第二釋五境者,頌曰:
「色二或二十, 聲唯有八種,
味六香四種, 觸十一為性。」
釋曰:色二或二十者,色有二種:一顯、二形。或二十者,開為二十:顯色十二,形色有八,故成二十。顯色十二者,青、黃、赤、白、影、光、明、闇、雲、煙、塵、霧。形色八者,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日、焰名光。月、星、火藥、諸焰名明。障光明生,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為闇。謂形平等,名之為正。形不平等,名為不正。餘色易了,故今不釋。
聲唯有八種者,一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二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三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四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五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六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七無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八無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有情身中所發音聲,名有執受,謂言手等也。就中語業名有情名,能詮表故。拍手等聲名非有情名,不能詮表故。風、林、河等所發音聲,名無執受,大種為因。
無執受中有情名者,謂化人語聲,此化人身雖無執受,能詮表故,稱有情名。餘義易知。味六者,苦、酢、醎、辛、甘、淡別故。香四種者,好香、惡香、等香、不等香有差別故。沈檀等名好香;葱、薤等名惡香。好惡香中增益依身名為等香,損減依身名不等香,無增損者名好惡香。故好惡香中各分出等、不等香,故成四香。觸十一者,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輕、六重、七滑、八澁、九飢、十渴、十一冷。堅名地,濕名水,煖名火,動名風,可稱名重,翻此名輕,柔耎名滑,麁強名澁,食欲名飢,煖欲名冷,飲欲名渴。冷、飢、渴三是心所欲,非正目觸。因有三觸,發此三欲,故冷、飢、渴是觸家果,而非是觸。今言觸者,從果為名。故論云:「此皆於因,立果名故。
「諸佛出現樂, 演說正法樂,
僧眾和合樂, 同修勇進樂。」
(解云:佛出現等實非是樂,能生樂故,從果為名。觸亦如是。)
從此第三,明無表色。於中有二:一正明無表、二明能造大種。
且初第一,正明無表者,頌曰:
「亂心無心等, 隨流淨不淨。
大種所造性, 由此說無表。」
釋曰:亂心無心等者,明無表位。亂心者,此善無表、餘惡無記心,名為亂心,亂善無表故。善心名不亂心,同善性故。此惡無表、餘善無記心,名亂心,亂惡無表故。惡心名不亂心,同惡性故。故善、惡心通亂、不亂,無記心唯名亂,無無記無表故。故論云:「亂心者,謂此餘心。」無心者,謂無想定、滅盡定。等言顯示不亂有心。謂亂心等,等取不亂心。無心等,等取有心。亂、不亂心,散位一對。無心、有心,定位一對。故頌等字義通兩處。
隨流者,明無表相。隨謂隨順,性相似故。流謂流轉,相續起故。故論云:「相似相續,說名隨流(相似名隨,相續名流)。」淨不淨者,出無表體。無表唯善惡,不通無記性,名淨不淨。
大種所造性者,簡法也,為簡諸得。諸得者,雖復通四位,行相似相續濫無表相,然得非是大種所造,簡諸得故,是故復言大種所造,謂無表色大種所造故。造者因義,因有五因:一生因、二依因、三立、四持、五養。此後當說。
由此說無表者,結成。由此者,由此上三句得立無表名。說者,顯此是師宗言。無表雖以色業為性,同有表業,然非表示令他了知,故名無表。
此下第二明能造大種。於中有二:一實四大種、二假四大種。
且初第一明實大種者,論云:「前言無表大種所造,大種者何?」頌曰:
「大種謂四界, 即地水火風。
能成持等業, 堅濕煖動性。」
釋曰:大種謂四界者,標也。三義釋大:一、體寬廣故,謂四大種遍所造色,其體寬廣。二、增盛聚中形相大故,謂大地大山,地增盛;大江大海,水增盛;炎爐猛焰,火增盛;黑風團風,風增盛。三、能起種種大事用故,如地能持世界,火能壞初禪,水能壞二禪,風能壞三禪。一義釋種,與所造色為所依故,故名為種。大則是種,故名大種。能持自性故,名為界。
即地水火風者,舉數。
能成持等業者,明用,地能成持用。等者,等取水能成攝用,火能成熟用,風能成長用。
堅濕煖動性者,出體。地堅,水濕,火煖,風動。
從此下第二,明假四大種者,論云:「云何地等?地等界別。」頌曰:
「地謂顯形色, 隨世想立名。
水火亦復然, 風即界亦爾。」
釋曰:地謂顯形色者,釋假地也。地謂顯形色,色處為體,謂青等地依顯色立,長短等地依形色立。此非實地,實地是堅,唯身根得,非眼根見。於顯形色假立地名,是色處攝,眼所見也。
隨世想立名者,釋立假所由。謂諸世間相示地者,以顯形色,而相指示,佛隨世間想,立此假地名。
水火亦復然者,釋假水火,此假水火用顯形色以之為體,例同假地,名亦復然。
風即界亦爾者,釋假風。風即界者,此一師釋:無有假風,風即是界。界者,體也,體即是動,世間於動立風名故。立動為風,即是實風,故無假風。言亦爾者,此一師釋:許有假風,如前假地、水、火依顯形色立;風亦如此,依顯形色,故言亦然。如世間說黑風團風,黑即是顯,團即是形,此用顯形,表示風故。
問:「始自眼根,終于無表,世尊何故說為色耶?」答:「論有兩釋。第一釋云:可變壞故,名為色蘊(變者,顯剎那無常。壞者,顯眾同分無常也)。誰能變壞(問也)?謂手觸故即便變壞。廣說乃至蚊虻等觸。此變壞者即是可惱壞義(答前問也。下文引證)
「趣求諸欲人, 常起於希望。
諸欲若不遂, 惱壞如箭中。」
(此頌是釋迦菩薩為多求王說也。此王性貪,欲採海寶。魔變為臣來白於王:「我能採寶。」遂與王期。及至期日,魔不為來,其王憂苦,如箭在身。佛為彼王說此頌矣。今引意證色可惱壞也)
又論云:「有說變礙故名為色(第二師釋色義也。變謂變壞,礙謂質礙也)。」若爾,極微應不名色,無變礙故。難第二釋也。由一極微不是積集,故無變礙也。
此難不然,無一極微各處而住,眾微聚集變礙義成(答也。現在無一極微各處獨住也,以五識依緣必應積集也。依謂五根,緣謂五境。依緣極微,既必積集,變礙義成也乎)
過去、未來應不名色(難也。現在極微聚可得名為色,過未眾微散應不名為色矣)
此亦曾當有變礙故,及彼類故,如所燒薪(答也。過去曾變礙,未來生法當變礙故,故名為色。及彼類者,謂未來不生法。此不生法雖非當變礙,是變礙類故,亦名為色,猶如火薪也)
諸無表色應不名色(難也。根境積極微成變礙可名色,無表非極微,無變礙故,應非色)。有說表色有變礙故,無表隨彼,亦受色名。
如樹動時影必隨動(解云:釋無表難。總有三師,此是第一,雜心師釋也。影從樹上起,樹動影必動,無表從表生,表色無表色也)。此釋不然,無變礙故。
又表滅時,無表應滅,如樹滅時,影必隨滅(解云:此是論主破雜心師釋也。汝本以變礙釋色,無表無變礙,如何成色?故云此釋不然,無變礙故。又破喻云:影從樹上起,樹滅影亦滅,無表依表生,表滅無表滅。然表滅時無表不滅,滅既不等,色豈同乎?又《正理論》破云:隨心轉戒不從表生,應當非色也)
有釋所依大種有變礙故,無表業亦名為色(此是第二有宗釋無表難也)。若爾,所依有變礙故,眼識等五應亦名色(解云:此是論主破有宗也。無表依大種,隨大種名為色。眼識等依五根,隨根識名色也)。此難不齊,無表依止大種轉時,如影依樹、光依珠寶。
眼識等五依眼等根則不如是,唯能為作助生緣故(解云:此文有宗古師救也。彼言論主將五識依五根難無表色,此難不齊也。謂無表依大種,大種親因。如影依樹,樹為親因;光依珠寶,珠寶為親因。良由大種望無表色具生等五因,故名親依。由是親依故,大種名色,無表亦名色也。眼等五根為增上緣,助生五識,但是疎依而非親依,故眼識等不隨五根名為色也)
此影依樹,光依珠寶言,且非符順毘婆沙宗。彼宗影等,顯色極微,各自依止四大種故(解云:此是論主破古師解,言有違宗失也。汝宗影之與光各自有大種以為親依,今言影依樹、光依珠寶,豈非違宗失乎?)
設許影、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同彼依,彼許所依大種雖滅,而無表色不隨滅故(解云:此文是論主縱破古師,故言設許也。樹、寶若滅,影、光必滅。大種若滅,無表不滅,故言無表色不同彼依也。依既不同,為喻不成也)。復有別釋:彼所難言眼識等五所依不定,或有變礙,謂眼等五根;或無變礙,謂無間意。無表所依,則不如是。故前所難定為不齊。
變礙名色,理得成就(解云:此是第三,論主為正釋也。無表依大種,但是變礙依,不同五識通有二依,故無表依大種得名色也)。上來正明色蘊。
從此大文第二,正立處界者,頌曰:
「此中根與境, 許即十處界。」
釋曰:此色蘊中五根、五境,於處門中立為十處,於界門中立為十界。上來二段不同,總是明色蘊竟。
其次第二,明受等三蘊者,頌曰:
「受領納隨觸, 想取像為體,
四餘名行蘊。 如是受等三,
及無表無為, 名法處法界。」
釋曰:受領納隨觸者,釋受蘊也。受能領納,隨順觸因,故名為受。此隨觸言,為顯因義,因即是觸,能生受故。觸順於受,故名為隨。受能領納,隨順觸因,名領納隨觸。問:「何故受能領觸?」答:「受從觸生,行相似觸。領似觸邊,說受能領。如世間說子能領父,子之媚好皆似於父,故名為領。」餘心所法唯領前境,不能領觸,名境界受。唯受一箇偏能領觸,名自性受。又解:此隨觸聲為顯前境隨順觸境,故名隨觸受能領納。餘心所法雖俱領境,唯受偏強,以自性是受故,獨得受名。如有十人同一處坐,一人是賊,傍忽有一人叫喚呼賊,十人雖復俱聞賊聲,實是賊者領則偏強。心、心所法雖同領境,實是受者領亦偏強,故獨名受。此有三種:謂苦、樂、捨。
想取像為體者,明想蘊。想能執取苦樂、怨親、男女等像,故名想蘊。
四餘名行蘊者,明行蘊也。四者,謂色、受、想、識。除四蘊外,諸餘心所有四十四,及十四不相應,此五十八法是四蘊餘,總名行蘊。造作、遷流二義名行。據此義邊,色等五蘊俱合名行,謂由行蘊攝法多故,偏得行名。
如是受等三,及無表無為,名法處法界者,立處、界門。受等三者,等取想、行,名三也,并無表成四,及三種無為成七。此等七法,十二處中名為法處,十八界中名為法界。
從此已下,第三明識蘊。於中有二:一明識蘊、二釋妨。
且初第一明識蘊者,頌曰:
「識謂各了別, 此即名意處,
及七界應知, 六識轉為意。」
釋曰:識謂各了別者,明識蘊也。了別名識,此有六種。了別不同,故名為各。謂初眼識了色,乃至意識了法。
此即名意處及七界者,立處界門。此識蘊於十二處中即名意處,於十八界門名七心界。於六識外更加意界,名七心界。
應知六識轉為意者,明有意界。應知六識轉謝過去,能與後識為所依邊,名為意界。故知六識居現在世名識,在過去名意。
次下釋妨,於中有二:一別立意界妨、二十八界不成妨。
且初第一別立意界妨者,論云:「若爾六識即是意界,異此說何復為意界?」頌曰:
「由即六識身, 無間滅為意。」
釋曰:身者,體也。此六識身初謝過去,名無間滅,謂於中間無間隔故。即此六識無間滅已,為後識依,即名意界。意者,所依義故。過去識得名為意,由與現識為所依故。
從此第二,十八界不成妨者,難前問起。論云:「若爾,實界應唯十二;或應十七,六識與意更相攝故。何緣得立十八界耶?」頌曰: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應知。」
釋曰:成第六依故者,立意界所由也。眼等五識各有別依,謂眼等五根。第六意識無別所依,為成此依,故立意界。十八界應知者,結成十八界也。既立意界,由此六識各有所依,成十八界,所依、能依境界各六故,成十八界。所依六者,謂眼等六根。能依六者,謂眼等六識。境界六者,謂色等六境。
從此第二,明總攝者,頌曰:
「總攝一切法, 由一蘊處界,
攝自性非餘, 以離他性故。」
釋曰:總攝一切法,由一蘊處界者,正明相攝。攝一切法,由一色蘊、由一意處、由一法界。所以者何?且一切法不過五位:一色、二心、三心所、四心不相應、五無為法。一切色法一色蘊攝盡,一切心法一意處攝盡,一切心所及不相應并無為法一法界攝盡,故舉此三攝法總盡。
攝自性非餘,以離他性故者,明攝分齊。前言攝者,唯攝自性,不攝他性,故云非餘。法與他性恒相離故,故不相攝。自性攝者,色唯攝色,心唯攝心,且如眼處、眼界及苦、集諦是色蘊攝,同色性故。不攝意處、意界及滅諦等,非色性故。
從此大文第三,明數開合。於中有二:一明數合、二明數開。且初第一明數合者,論云:「眼、耳、鼻三處各有二,何緣界體非二十一?」頌曰:
「類境識同故, 雖二界體一。」
釋曰:類同者,同眼自性故。境同者,同以色為境故。識同者,同與眼識為所依故。由此眼界雖二立一,耳、鼻亦應如是分別。
其次第二,明數開者,論云:「若爾,何緣生依二處?」頌曰:
「然為令端嚴, 眼等各生二。」
釋曰:然為令端嚴者,論有二解。第一師解:為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此釋不然,論主破云:若本來爾,誰言醜陋?又猫鵄等有何端嚴?第二正解:為所發識明了端嚴,現見世間,閉一目等了別色等便不分明,是故三根各生二處。
從此大文第二,別釋名義。於中有六:一釋三法名、二教起因、三蘊廢立、四名次第、五名廢立、六攝異名。
初第一,釋三法名者,論云:「已說諸蘊乃處、界攝,當說其義。此蘊、處、界別義何云?」頌曰:
「聚生門種族, 是蘊處界義。」
釋曰:初句釋義,次句結成。聚謂積聚,即是蘊義。故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麁、若細,若劣、若勝,若近、若遠,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此經意者,義有五門:第一、三世門,謂無常已滅名過去,若未已生名未來,已生未謝名現在。第二、內外門,自身名內,所餘他身、非情名外。或約十二處辨,眼等五根名內,色等五境名外。第三、麁細門,色有三種:一有見有對,謂色境也;二無見有對,謂眼等五根,聲、香、味、觸也;三無見無對,謂無表色也。此三色中,有對名麁,無對名細。
或相待立,如無見有對色,望有見有對色名細,望無見無對色名麁。第四、劣勝門,染污名劣,不染名勝(色十一中,眼等五根,香、味、觸八是無記性。色、聲兩種通三性。無表唯善惡。於三性中,善、無記名不染,惡名染污也)。第五、遠近門,去來名遠,現在名近。如色蘊中有此五門,乃至識蘊亦有五門,應知亦然。唯麁細一門與色蘊有別,謂眼等五識相應四蘊,依五根名麁。第六意識相應四蘊,唯依意根名細。或約地辨,謂九地中,下地名麁,上地名細。
生門者,是處義也。謂六根六境是心、心所生長門處,由六識生,必託根境方能起故。論云:「是能生長彼作用義(依薩婆多宗,法體先有,不可言生,但生其用耳)。」
言種族者,是界義。論有兩釋。一解:族者,謂種族也,是生本義,謂十八界為同類因,各生自類等流果故,是法生本。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續,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解云:金銀等族是金銀等鑛。言一身者,一有情身。一相續者,一法相續。此一身一相續合前喻中如一山中也。問:「若爾,無為應不名界,謂無為法非同類因,不成生本故。」答:「心、心所法生之本故,謂心、心所緣無為法生,雖不為因,而得為境,是心、心所生之本故。」有說界聲表種類義,謂十八法種類自性各別不同,名十八界。此師解意,族謂族類,謂十八法各各別也。如崔、盧等姓各各不同。薩婆多宗,三科俱實。若依經部,蘊、處是假,唯界是實。若依論主,唯蘊是假,餘二並實。
從此第二,明教起因。論云:「何故世尊於所知境,由蘊等門作三種說?」頌曰:
「愚根樂三故, 說蘊處界三。」
釋曰: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為說蘊等三門。愚有三者,或愚心所總執為我,為說五蘊。以五蘊中,一蘊是色、一蘊是心,分心所法為受、想、行三蘊,故說五蘊能破彼執。或唯愚色總執為我,為說十二處。以十二處中,十處是色,唯意法非色,故說處門能破彼執。或愚色、心總執為我,為說十八界。以十八界廣說色、心,十界是色,餘八是心,故說界門能破彼執。根亦三者,謂上中下根。上根聰利,說略便解,為開五蘊;中根稍遲,說處方解;下根最鈍,要須廣說,故為談界。樂亦三者,為樂略中及廣文故,如其次第,說蘊等三。
從此第三,明蘊廢立。就中有二:一正明蘊廢立、二明蘊不攝無為。
且初正明廢立者,論云:「何緣世尊說餘心所,總置行蘊,分別受、想為二蘊耶(心所有四十六,唯除受、想。餘四十四入行蘊攝,名餘心所)?」頌曰:
「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為蘊。」
釋曰:初之兩句正舉三因,後之兩句結成別蘊。言三因者,第一、諍根因。諍根有二,謂著諸欲及著諸見,此二受、想,如其次第為最勝因。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著諸見。解云:諸欲者,是五妙境也。諸見者,是身見等五也。諸欲貪及諸見體是煩惱,煩惱名諍,即諍名根。受、想二法與諍根為因,諍根之因,依主釋也。第二、生死因者,由貪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輪迴,故受與想為生死因。生死之因,依主釋也。第三、明次第因者,隣次當辨。由上三因,於心所法,應知別立受、想為蘊。
從此第二,明無為非蘊者,論云:「何故無為說在處、界,非蘊攝耶?」頌曰:
「蘊不攝無為, 義不相應故。」
釋曰:初句正標,次句釋成。義不相應,論有三解。第一解云:三無為法與色等義不相應故,謂體非色,乃至非識。無為體非色,與色義不相應,乃至體非識,與識義不相應,故非蘊攝。問:「無為既非五蘊,何不立為第六蘊耶?」答:「亦不可說為第六蘊,彼與蘊義不相應故。聚義是蘊,無為非聚義,義不相應,不可立蘊。」第二解云:又言取蘊,為顯染依;染、淨二依,蘊言所顯。無為於此二義都無,義不相應,故不立蘊。取蘊有漏,故顯染依。無漏五蘊便是淨依,故但言蘊,便通染淨。第三解云:有說如瓶破非瓶,如是蘊息應非蘊。解云:謂瓶破非瓶,不是瓶攝。蘊息是無為,無為非蘊攝。此第三釋,論主破云:彼於處、界例應成失。解云:此意者,蘊息是無為,無為非蘊攝。處、界息處是無為,亦可無為非處、界,故將處、界為例,彼第三解成過失也。
從此第四,明名次第者,就中分二:第一蘊次第、第二處界次第。
且初第一蘊次第者,論云:「如是已說諸蘊廢立,當說次第。」頌曰:
「隨麁染器等, 界別次第立。」
釋曰:此之兩句總有四義:一隨麁次第、二隨染次第、三隨器等次第、四隨界別次第。且隨麁次第者,色有對故,諸蘊中麁。謂五蘊中,色蘊有對,餘四無對,故色最麁,先說色也。
無色中麁,唯受行相,故世說我手等痛言(無色者,受等四蘊於中最唯受行相。何以得知?故舉喻言手等也。言痛即在苦受,不言手等想,明知受於想,故先說受)
待二想麁,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解云:待者,對也。二者,行、識二蘊也。想對此二即麁,故言待二想麁,次說想蘊也。行麁過識,貪、瞋等行易了知故。此貪、瞋等是行蘊攝,既易了知,明知行蘊麁於識蘊。識最為細,總取境相,難分別故。解云:境有二相:一者總相,謂色、聲等;二者別相,謂違、順等。心所取別,識取總相,故難分別,最為細也。
第二、隨染次第者,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女於色更相愛樂,此由耽著樂受味故,耽受復因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業煩惱(煩惱是行蘊攝),故如是煩惱依識而生,由此隨染,立蘊次第。
第三、隨器等次第者,器等者,等取飲食、助味、厨人、食者也。夫欲請客,先求食器。既得其器,次求米麵以為飲食。米麵已辨,次求鹽、酢以為助味。便付厨人,使令調合。飲食既辦,進客令食。色蘊如器,如世間器飲食所依,色亦如是,受所依故。受類飲食,如世間食有損有益,受亦如是,樂受益人,苦受便損。想同助味,如世鹽、醋助生食味,想亦如是,起怨想時生苦受味,起親想時生樂受味。行似厨人,由行蘊中有業煩惱,能感異熟,如世厨人造得飲食。識喻食者,受果報故。故隨器等立蘊次第。
第四、隨界別次第者,於欲界中有諸妙欲,色相顯了,先說色蘊。於色界中有勝喜等,受相顯了,次說受蘊。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次說想蘊。第一有中思最為勝,行相顯了。解云:第一有中,非想地也,謂思是業,行蘊所攝,由非想業能感有頂八萬劫果,故思最勝,行相顯了,次說行蘊。此前四蘊,識住其中,故後說識,謂識住色中、識住受中、識住想中、識住行中,四是所住,識是能住,故識後說。由如世間,田種次第,先田後種。田喻四蘊,識喻其種。由上四義立蘊次第故,故此五蘊,無增減失。
又論云:「即由如是諸次第因,離行別立受、想二蘊,謂受與想於諸行中相麁生染,類食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蘊(前次第因鄰次當辨,是此文也。相者,受、想門。生染者,是受想生染門。類食是受也,同助是想也,此是受、想器等門。二界中強者,受色界強,想無色強,是受、想界次第門。故次第因含此四門也)
其次第二,明處、界次第者,論云:「處、界門中,應先辨說六根次第,由斯境識次第可知。」頌曰: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釋曰:前三句約境明次第,第四句約處明次第。前五境唯現者,前五根境,謂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先說。第六意根取境不定,意境有四:三世、無為。於此四中,或時取一,或二、三、四,是故後說。
四境唯所造者,初句前字流至此中,應言前四境也。謂五根中,前四根境唯是所造,是故先說。身境不定,是故後說。謂身取觸,觸有十一,四是能造,地水火風;七是所造,滑澁等。身根有時或取大種、或取所造、或二俱取,故不定也。
餘用遠速明者,餘謂前四眼、耳、鼻、舌,身、意外故,名之為餘。此四根中,先說眼、耳,取遠境故,鼻、舌不爾,是故後說。於眼、耳中,眼用遠故,在耳先說,遠見山河,不聞聲故。又眼用速,先遠見人撞擊鐘鼓,後聞聲故。鼻、舌二根用俱非遠。先說鼻者,謂由兩義:一速、二明。一速者,如對香美諸飲食時,鼻先臭香,舌後嘗味;二明者,鼻能取味中之細香,舌不能取香中之細味也。
或隨處次第者,處是六根所依之處,隨所依處有上下故,辨根次第。謂眼所依最居其上,其次耳、鼻、舌,身多居下,意無方所,有即依止諸根生者,故最後說。解云:謂六識身總名為意,眼等五識依五根生,非第六識,故言有即依止諸根生者。
從此第五,明名廢立者。論云:「何緣十處皆色蘊攝?唯於一處立色處名?又十二處體皆是法,唯於一種立法處名。」頌曰:
「為差別最勝, 攝多增上法,
故一處名色, 一名為法處。」
釋曰:為差別三字通下兩句。且初為差別故一處名色者,境有境性,種種差別,名差別也。謂色等五境為境性,是境界故。眼等五根名有境性,有境界故。於此十處若總名色,即無如此境有境性種種差別。為差別故,建立為十,唯一名色。又眼等九各有別名,唯此色處而無別名,為眼等九名所簡別,雖標總稱,即受別名。言最勝者,明色處得通名也。於十處中,色處最勝,故立通名。色有三義名為最勝:一者有對故、二有見故、三諸世間同說為色故。眼等九處唯有有對一義,無餘兩義,不名最勝。又為差別故一名為法處者,釋法處也。若總言法即無差別,謂差別故,立一法處,如色應知。
攝多增上法者,此明法處得立通名。一、攝多法,有六十四法名為多法,心所有四十六、不相應有十四、無為有三及無表色,此等諸法法處攝故。二、攝增上法,增上法者,所謂涅槃唯法處攝。由此兩義,獨名為法。
從此第六,明攝異名。於中有三:一略攝法蘊、二明類攝餘蘊等、三別明六界等。
就第一略攝法蘊,復分兩種:一攝法蘊、二明法蘊量。
且初第一攝法蘊者,論云:「諸契經中有餘種種蘊,及處、界名相可得,為即此攝?為離彼耶(經中種種蘊及處、界者,蘊者謂八萬法蘊,於戒等五蘊名種種蘊。處謂十遍處、八勝處、五解脫處、無想天處、非想天處,名種種處。界謂六十二界、地等六界,名種種界。此經中蘊,為即此論五蘊所攝?此經中處,為即此論十二處攝?此經中界,為即此論十八界攝?為離彼蘊、處、界耶)?彼皆此攝,如應當知(此論文總答前問。彼經中蘊、處、界皆此論中蘊、處、界攝,如其所應當知,下文當辨),且辨攝餘諸蘊名相。
「牟尼說法蘊, 數有八十千,
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
釋曰:論有兩釋。諸說佛教語為體者,彼說法蘊皆色蘊攝,語是音聲,故色蘊攝。諸說佛教名為體者,彼說法蘊皆行蘊攝。名是不相應行,故行蘊攝。
從此第二,明法蘊量。論云:「此諸法蘊,其量云何?」頌曰:
「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說。
或隨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
釋曰:初兩句頌約文定量,第三句約義定量,第四句約行定量。論云「有諸師言:八萬法蘊一一量等,《法蘊足論》謂彼一一有六千頌,如對法中《法蘊足論》說。」或隨蘊等言者,是第二師,約所詮義以為其量。
或者,顯第二解也。隨蘊等者,蘊者謂五蘊。等,等取十二處、十八界、十二因緣、四諦、四食、四靜慮、四無量、四無色、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三十七覺品、六神通、一無諍定、一願智、四無礙解等,一一教門名一法蘊。
如實行對治者,是第三解。就行定量,是《婆沙》中正義家釋,故云如實行,謂貪瞋癡等八萬行別。對治者,是不淨觀等能對治門,所對治貪等有八萬故,能對治教亦有八萬。言八萬者,謂貪瞋等十種隨眠,此十隨眠一一皆以九隨眠為方便,足成一百。此有前分一百、後分一百,合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分一百,一一皆以九隨眠為方便,成一千;後分一百,亦以九隨眠為方便,復成一千;兼本一百,成二千一百。已起有二千一百,未起有二千一百,足滿四千二百。約多貪、多瞋、多癡、著我、思覺此之五人,一一有四千二百,合成二萬一千。更就三毒等分四人以配,一一有二萬一千,遂成八萬四千。如彼所說,八萬法蘊皆此五中二蘊所攝,若聲為體,是色蘊所攝;若名為體,是行蘊攝。
從此大文第二,類攝餘蘊等,論云:「如是餘處諸蘊處界,類亦應然(餘處者,餘經處也。餘經所明諸蘊、處、界,皆此論中蘊、處、界攝,故言類亦應然也)。頌曰:
「如是餘蘊等, 各隨其所應,
攝在前說中, 應審觀自相。」
釋曰:初句標經,次兩句明論攝經,下一句勸觀。如是餘蘊等者,標經所說,如是餘經所明蘊等,等取處、界。蘊謂戒等五蘊,處謂十遍處等,界謂六十二界等。
各隨其所應,攝在前說中者,明論攝經。謂經所明蘊、處、界三,各隨所應,攝在此論。前所說中,謂此論五蘊攝經五蘊,此論十二處攝經十遍處等,此論十八界攝經六十二界,故言各隨其所應也。
應審觀自相者,觀知攝相。相者,性也。應審觀彼一一自相。夫言攝者,唯攝自相,色唯攝色,心唯攝心,名自相也。經中五蘊,謂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也。彼中戒蘊此色蘊攝,戒是道共,無表色也。彼餘四蘊是行蘊攝,解脫蘊以勝解為體,解脫知見蘊取盡無生智為體。此之四蘊是心所法,故行蘊攝。又諸經說十遍處等,前八遍處無貪性故,十二處中是法處攝。若兼助伴,五蘊性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此中色蘊,取定共無表色也。色等四蘊是法處攝,識蘊是意處攝。攝八勝處,應知亦爾。空、識二遍處,空無邊等四無色處,四蘊性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復有二處,謂無想有情天處,及非想非非想處,初處即此十處所攝,無香、味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四蘊性故。又《多界經》說界差別,有六十二界,隨其所應當知,皆此十八界攝。
「界有六十二,十八界為初。三六一四種(三六一十八,加一四成二十二界,足前十八界成四十),六三後二二(六三十八,二二成四,合二十二,足前成六十二)
」三六者(一六謂地、水、火、風、空、識界,二六謂苦、樂、憂、喜、捨、無明界,三六謂欲、恚、害、無恚、無害、無欲也)。一四種者(謂受、想、行、識也)
六三者(一三,欲界、色界、無色界;二三,色界、無色界、滅界;三三,過去界、現在界、未來界;四三,善界、不善界、無記界;五三,劣界、處中界、妙界;六三,學界、無學界、非學非無學界也)。後二二者(一二,有漏界、無漏界;二二,有為界、無為界也)
從此第三,別明六界。論云:「地、水、火、風四界已說,空、識二界未說其相。為即虛空名為空界?為一切識為識界耶?(問也)。不爾(答也)。云何(徵也)?」頌曰:
「空界謂竅隙, 傳說是明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釋曰:空界謂竅隙者,正明空界非虛空也。唯取門窓及口鼻等內外竅隙,名為空界。
傳說是明闇者,出空界體。應知此體不離晝夜,晝以明為體,夜以闇為體。依經部宗,空界是假。薩婆多師,空界是實,明闇為體。論主意朋經部,故曰傳說。
識界有漏識者,正明識界非無漏識也。
有情生所依者,明無漏識非識界所以也,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若無漏法破壞三有,非生所依故,無漏識非識界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