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頌疏

唐 圓暉述30卷CBETA T1823大于一万字 45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五
從此大文第五,明得三律儀別,就中:一明得處時同異、二明有情支因、三明得惡處中。
此下第一,明得處時同異,論云:「此別解脫、靜慮、無漏三種律儀,從彼得一,亦得餘二不?不爾云何?」頌曰:
「從一切二現, 得欲界律儀,
從根本恒時, 得靜慮無漏。」
釋曰:上兩句明得別解脫戒,下兩句明得定、道戒。從一切二現,得欲界律儀者,一、從一切得欲律儀;二、從二得欲界律儀;三、從現得欲律儀。從一切者,謂根本業道,加行後起,此發罪處,名為一切。謂別解脫離根本罪及加行後起罪故,於一切發惡處得別解脫戒。二、從二得者,二謂二類:一、有情類性罪、遮罪,性謂殺生等,遮謂女人同宿等;二、非情類性罪、遮罪,性謂盜外財,遮謂堀地等。今受善戒,能離性罪及與遮罪,故從二類發罪處得別解脫戒。
三、從現得者,論云:「謂從現世蘊處界得,非從去、來,謂此律儀有情處轉,去、來非是有情處故(解云:有情處者,一有情、二有情處。處有二種:一所依處、二所止處所。以離邪婬,於守護有情邊發戒。若離殺生,於有情所依處發戒。若不堀地,於有情所止處發戒也)
從根本恒時,得靜慮無漏者,一、從根本得靜慮無漏戒;二、從恒時得靜慮無漏戒。從根本者,謂從根本業道處得定、道律儀,此二律儀於定位中唯有根本,定前定後無此戒故,故無加行後起位也。由定、道戒唯根本故,故得戒時,唯於根本起惡處得別解脫戒,加行、後起皆容有故,故於三處皆發得戒。
論云:「若得靜慮、無漏律儀,應知但從根本業道,尚不從彼加行後起,況從遮罪(已上論文)?」第二、從恒時得者(恒謂三世也),謂從三世發定、道戒,由定、道戒與心俱轉,謂戒俱心能緣三世,故心俱戒亦防三世。由上差別應作四句。
論云:「第一句者,謂從現世加行後起及諸遮罪(以現世故,得別解脫戒。加行等故,不得定道戒也);第二句者,謂從去來根本業道(由根本故,得定道戒。由去來故,不得別解脫戒也);第三句者,謂從現世根本業道(以現世故,得別解脫戒。是根本故,得定、道戒也);第四句者,謂從去來加行後起(由去來故,無別解脫戒。加行等故,無定、道戒也)
」又論云:「非於正得善律儀時,可定有現世惡業道等,是故應言從現處得,理實應言防護未來,定不應言防護過現(解云:此文是論主彈前第三,第一句,謂正得善戒,豈有現世惡業道等?等取第一句中加行後起及遮罪也。彈已正言:是故應言從現處得。此意者,第一第三句應加處字,義即無妨,謂現在雖無業道等體,而有發業等處,故於業道等處發戒,義無妨也。若論發戒,有通三世。論其防罪,理應未來,遮不起故。過去已滅,現在已生,不可防也)
從此第二,明有情支因者,論云:「諸有獲得律儀不律儀,從一切有情支因有異不?此定有異。異相云何?」頌曰:
「律從諸有情, 支因說不定。
不律從一切, 有情支非因。」
釋曰:律從諸有情者,從一切有情發律儀故,以於一切有情住善意樂方發律儀,異則不然,以惡意樂不全息故。
支因說不定者,支謂七支,因謂受戒心。支不定者,有從一切支得,謂苾芻戒;有從四支得,謂勤策等戒。因不定者,謂下中上心不俱起故。或有住戒非一切因,謂或下心、或中、或上,受近住、近事、勤策戒。或有住戒由一切因,謂以下心受近事戒,復起中心受勤策戒,後起上心受苾芻戒,具此三心,名一切因。論云:「若人不作五種定限,方可受得別解脫戒。」謂有情、支、處、時、緣定。有情定者,念我唯於某類有情當離殺等。言支定者,念我唯於某律儀支能持不犯。言處定者,念我唯於其類方域。當離殺等。言時定者,念我唯於某日月等時能離殺等。言緣定者,念我唯除鬪戰等緣能離殺等。若作五種定限受者,不得律儀,但得律儀相似妙行。
不律從一切,有情支非因者,謂不律儀從一切有情得,心擬遍殺諸有情故。從一切支得,謂不律儀具一切支,身三、口四皆造惡故。非因者,非一切因,下品等心不俱起故。問:「如屠羊等不律儀人,於一生中不與不取,於己妻妾住知足心,瘂不能言,無語四過,如何於彼具一切支?」答:「彼遍損善阿世耶故(阿世耶,此云意樂也),雖瘂不言,以手指揮,而身表語所欲說義,故得具支。
」若不要期盡壽及不具支,兼不遍有情者,但得處中惡,不名不律儀。依經部宗,隨所期限支具、不具,於諸有情遍與不遍,皆得不律儀。近事戒亦然,隨受多少皆得戒也。唯除八戒,以時促故,要須具支及遍有情,方發戒也。不律儀者,謂諸屠羊、屠雞、屠猪、捕鳥、捕魚、獵獸、劫盜、魁膾、典獄、縛龍、煮狗、罝弶、惡王、典刑、罰人、聽察、斷罪等人。言縛龍者,謂以呪術繫縛龍蛇,戲樂求物,以自存活。煮狗者,西國惡旃陀羅人呼為煮狗,或可煮狗以充所食。聽察者,謂御史等。斷罪者,謂大理等。
從此第三,明得惡處中,論云:「已說從彼得不律儀,得不律儀及餘無表云何方便?未說當說(餘無表者,謂處中也)。」頌曰:
「諸得不律儀, 由作及誓受,
得所餘無表, 由田受重行。」
釋曰:上兩句得惡戒方便,下兩句得處中方便。得不律儀由二種因:一者由作、二者由誓受。由作者,謂彼生在不律儀家,初作殺等,起加行時便發惡戒。謂生屠家,少小見殺,起誓心輕,不發惡戒,要作殺等得不律儀。二由誓者,謂生餘家,為活命故,懷殺害心,便發誓言:「我從今日乃至命終,謂我當作如是事業養活自身。」起誓心時,便發惡戒。謂生餘家,少小已來未曾見殺,誓心必重,故發惡戒。
得所餘無表者,餘謂餘處中無表也。
由田受重行者,得處中因也。一者由田,謂於如是諸福田,所施園林等,彼施無表,初施便生。二者由受,謂自誓言:若未禮佛,不先食等。於其齋日誓常施食,但起誓心,便發無表。三者由作,謂起如是慇重作意,行善行惡,便發無表。由此三因,得餘無表。
此下大文第四,明捨差別,就中:一捨別解脫、二捨定道戒、三捨不律儀、四捨處中、五捨諸非色。
此下第一,明捨別解脫,論云:「如是已說得律儀等,捨律儀等未說當說。且初云何捨別解脫戒?」頌曰:
「捨別解調伏, 由故捨命終,
及二形俱生, 斷善根夜盡。
有說由犯重, 餘說由法滅,
迦濕彌羅說, 犯二如負財。」
釋曰:前四句有宗,第五句經部,第六句法密宗,後兩句有宗通難。言調伏者,意顯律儀由此能令根調伏故,除近住戒,所餘律儀由四緣捨。一、由故捨者,須具三緣:一由意樂厭戒心故;二對有解人相領解故;三發有表業,謂陳捨辭違受表故。三緣有闕,捨戒不成。非唯起心,謂在夢中捨不成故;非唯起表,癡狂心等不成捨故;非唯此二,對傍生等捨不成故。故具此三,方成故捨。二、由命終者,戒依身得,所依捨時,戒隨捨故。三、由二形俱生者,謂男女根生,由所依變,心隨變故,又二形人非戒依故。四、由斷善根者,戒依心發,善心既斷,戒亦隨捨。五、由夜盡者,戒期限過故。捨近住戒由上五緣,所餘律儀唯由四緣捨,謂除夜盡。總論別解脫由五緣捨。
有說由犯重者,經部師云:「於四重禁若隨犯一,亦捨勤策及苾芻戒。」
餘說由法滅者,法密部宗,正法滅時,捨別解脫戒,以法滅時一切學處結界羯磨皆止息故。
犯二如負財者,薩婆多宗釋犯重不捨戒也。所以然者,非犯一邊,一切律儀應遍捨故,如犯僧殘等,亦不捨戒也。然有二名,謂持、犯戒。如有財者,負他債時名為富人及負債者。犯戒亦爾,若於所犯發露悔除,名具尸羅,不名犯戒。如還債者但名富人。
今略敘兩宗,經部宗所以言犯重捨戒者,以世尊言:「若犯重者,非釋迦子,害沙門性,破苾芻體,壞滅墮落,立他勝名(波羅陀夷,此云他勝,惡法名他,他來勝己也)。」世尊既言非釋迦子等,明知捨戒也。有宗通云:「此經中言非苾芻者,謂非勝義苾芻,勝義苾芻是諸聖人,由犯重故不成聖果,故言非苾芻。
」又經部引律明四苾芻:一名相似苾芻(謂俗人假名苾芻也)、二自稱苾芻(謂犯重自稱苾芻也)、三乞丐苾芻(謂出家人以乞自活)、四破惑苾芻(謂聖人也)
律文既說犯重非是苾芻,名自稱苾芻,故知捨戒也。又有宗引經證不捨戒,如世尊說:「純陀當知,沙門有四,更無第五。
所言四者:一勝道沙門(謂佛獨覺,自然覺故)、二示道沙門(謂舍利弗,說法示道故也)、三命道沙門(阿難以戒定慧為命故也)、四污道沙門(犯重比丘也。律云摩訶羅,謂老比丘喜盜他物也)
」此經既說犯重名污道,仍號沙門,明知有戒。經部通云:相似沙門,名為沙門,非有戒體名沙門也。詳論主意,經部為正。故論主調有宗言:「若如是人猶有苾芻性,應自歸敬禮如是類苾芻。」前法密宗,論主破云:「正法滅時,雖無一切結界羯磨及毘奈耶,未得律儀,無新得理,而先得者亦無捨義。
從此第二,明捨定、道戒,論云:「靜慮、無漏二律儀等,云何當捨?」頌曰:
「捨定生善法, 由易地退等。
捨聖由得果, 練根及退失。」
釋曰:捨定生善法者,標也。
由易地退等者,明二緣捨:一、易地捨,謂從下地生上地時,捨下地法也。或上地沒生下地時,捨上地法也。二、由得退,謂獲勝定,還退失時。頌言等者,等取捨眾同分,亦捨少分殊勝善根。少分殊勝善根者,唯煖等四,名殊勝善。若異生捨,命終時捨,或生當地,或生上地,皆捨煖等。既當地捨,故非易地,以易地捨唯上下故。明捨定戒由上三緣。如色界定由易地退捨,捨無色定亦如此也。唯無律儀與色界異。
捨聖由得果,練根及退失者,明三緣捨聖也。一、由得果,若得後果,捨前果道及向道故。二、由練根,謂轉根時捨鈍根道故。三、由退失,退失果道、勝果道故,向道名勝果道,趣勝果故。此文總明捨無漏法,戒隨法故,故捨無漏戒亦同上三緣。
從此第三,捨不律儀,論云:「如是已說捨諸律儀,不律儀云何捨?」頌曰:
「捨惡戒由死, 得戒二形生。」
釋曰:捨不律儀有三種緣:一者、由死,捨所依故。二、由得戒,謂得別解脫戒,或得靜慮律儀,惡戒便捨。三、由二形生,所依變故。論云:「住惡戒者,雖或有時起不作思,捨刀劍等,若不受得諸善律儀,諸不律儀無容棄捨。譬如雖避發病因緣,不服良藥,病終難愈。」
從此第四,捨處中無表,論云:「處中無表捨復云何?」頌曰:
「捨中由受勢, 作事壽根斷。」
釋曰:處中無表,捨由六緣,上句由字,下句斷字,六度言之。一、由受斷,謂捨所受,作是念言:我從今時棄先所受。二、由勢斷,謂由淨信煩惱勢力所引無表,彼二限勢若斷壞時,無表便捨。三、由作業斷,謂如所受後更不作,如先禮佛,今不作也。四、由事物斷壞故捨,謂以所施寺舍、敷具、制多、園林及所施為罝網等事壞,無表便捨。五、由壽命斷,命斷壞時,無表便捨。六、由根斷,根謂善根,本因善根發處中無表,今起加行斷善根時,便捨善根所引無表。頌文根字,理應通不善根,謂起加行斷不善根,便捨不善根所引處中無表。論文唯言斷善根者,影取不善根也(言加行者,處中劣故,但加行時捨也)
從此第五,捨非色善染,論云:「欲非色善及餘一切非色染法,捨復云何?」頌曰:
「捨欲非色善, 由根斷上生,
由對治道生, 捨諸非色染。」
釋曰:捨欲非色善者,此有二緣,謂心等善,名非色善。一、由根斷,謂斷善根;二、由上生,謂生上界。
捨諸非色染者,諸謂三界,三界非色染者,心等法也。由一緣捨,謂由對治道生,若此品類對治道生,當捨此中所有煩惱及彼助伴(助伴者,相應俱有能得也)
從此大文第五,約處成善惡,論云:「善惡律儀何有情有?」頌曰:
「惡戒人除北, 二黃門二形。
律儀亦在天, 唯人具三種。
生欲天色界, 有靜慮律儀。
無漏并無色, 除中定無想。」
釋曰:惡戒人除北,二黃門二形者,明惡戒處,於人趣中唯三洲有,除北俱盧,彼無極重無慚愧故,故無惡戒。於三洲中,除黃門等亦無惡戒,扇搋、半擇,名二黃門。
律儀亦在天者,人、天兩趣容有律儀。於人趣中,除北俱盧,彼無受戒,無別解脫戒;不入定故,無定、道戒。二形等人亦無善戒,於一身中起男女欲,俱增上故。又無志操,於正思擇無堪能故,無有極重慚愧心故。扇搋等身如鹵鹹田,不生嘉苗惡草,故無善戒惡戒也。
唯人具三種者,謂具別解脫、靜慮、無漏三種律儀,別解脫戒,天趣無也。
生欲天色界,有靜慮律儀者,此二界中俱能入定,有靜慮戒。於無想天唯得成就,無色界無,謂無色故。
無漏并無色者,謂無漏戒欲、色界有,並在無色。於無色界雖不現行,而得成就。聖人生在無色界中,成就色界過去、未來無漏律儀,法前後得,得不失故。
除中定無想者,謂於色界中,定梵王及無想天唯是異生,無無漏戒,故須除也。餘十六天有聖人故,皆容得有無漏律儀。
從此大文第二,釋經諸業,就中有十一:一明三性業、二明福等三業、三明三受業、四明三時業、五明身心受、六明曲穢濁、七明黑黑等、八明三牟尼等、九明三惡行等、十明十業道、十一明三邪行。
從此第一,明三性業,論云:「且經中說業有三種,善、惡、無記,其相云何?」頌曰:
「安不安非業, 名善惡無記。」
釋曰:謂安穩業說名為善,得可愛果,濟眾苦故。不安穩業名為非善,招非愛果,損有情故。言非業者,非前二業,立無記名,不可記為善不善故。
從此第二,明福等三業,論云:「又經中說業有三種,福、非福等其相云何?」頌曰:
「福非福不動, 欲善業名福,
不善名非福, 上界善不動,
約自地處所, 業果無動故。」
釋曰:初句標,次下釋。福非福不動者,標也。
欲善業名福者,招可愛果,益有情故。
不善名非福者,招非愛果,損有情故。
上界善不動者,上二界善,名不動業。問:「豈不世尊說下三定皆名有動?」答:「初禪有尋伺動,二禪有喜受動,三禪有樂受動,故立動名。《不動經》中據能感得不動異熟,說名不動。」問:「如何有動定招無動異熟?」為答此問,故頌言:「約自地處所,業果無動故。」雖下三定有災患動,約處言之,業果不動。如初定業招初禪果,初禪處定無容轉令二地處受,業果處定立不動名。然欲界中有天等業,由別緣力轉人等中受,故非不動。
從此第三,明三受業,論云:「又經中說業有三種,順樂受等其相云何?」頌曰:
「順樂苦非二, 善至三順樂,
諸不善順苦, 上善順非二。
餘說下亦有, 由中招異熟,
又許此三業, 非前後熟故。
順受總有五, 謂自性相應,
及所緣異熟, 現前差別故。」
釋曰:初一頌正明三受,次一頌引證,後一頌明順受。順樂苦非二者,標也。一順樂受業、二順苦受業、三順不苦不樂受業等,即非二也。
善至三順樂者,釋順樂受,始從欲界至第三禪,所有善業名順樂受。
諸不善順苦者,釋順苦受。欲界不善業,名順苦受業。
上善順非二者,釋不苦不樂受,第三禪上,從第四禪乃至有頂,所有善業名為上善,名順不苦不樂受業。論云:「非此諸業唯感受果,應知亦感彼受資糧,受及資糧此中名受(解云:此相應俱有名資糧也)。」
餘說下亦有,由中招異熟者,有餘師說:第三禪下亦有第三順、非二業,中謂中間禪也。由中定業招中異熟故,明知下地有不苦不樂受業,謂生中間唯有捨受,故彼業感順、非二果。
又許此三業,非前後熟故者,引證。意明下地有捨異熟,此是《發智本論》說也。
彼云:「頗有三業非前非後受異熟耶(解云:同一時受,言非前非後也)?」彼論答曰:「有,謂順樂受業色,順苦受業心、心所法,順不苦不樂受業心不相應行,乃至廣說(解云:順樂色者,於人天中眼等五根、色、香、昧、觸。順苦心、心所者,謂感人天苦受及相應法。順不苦不樂受業心不相應者,於人天中命根、眾同分、得四相。)(此是第一節文,於廣說中更有一節文,《俱舍》略引,但言乃至廣說。第二節文,順樂受業心不相應行,能感人天命根等四。順苦受業色者,謂感人天中色、香、味、觸。順不苦不樂受業心、心所法,此業能感不苦不樂受及相應異熟也)
今引彼文意,取第二節文為證,以說不苦不樂受業,感不苦不樂受異熟,明知欲界有捨異熟,以本論說三業俱時受異熟果。由此證知,下地亦有順、非二業,非離欲界有此三業俱時熟故,上界無苦故,三業之言唯說欲界。問:「豈不業是善惡,受果無記,此業與樂體性既殊,如何說為順樂受等?」答:「業能為因,利益樂受,故約利益說名順受。或復此業是樂所受,謂樂是業,異熟果故,果領於因,此即所受順能受也。或復彼樂是業所受,由此能受樂異熟故,因受於果,此即能受順所受也。
順受總有五者,標也。總說順受略有五種。
謂自性相應者,已下別釋也。一、自性順受,三受為體,自性是受故,自性不違,名為順受。二、相應順受,以觸為體,謂觸與受相應,名相應順受。如契經說「順樂受觸」乃至廣說。
及所緣異熟者,第三、所緣順受,色等六境為體,謂所緣境順能緣受,名所緣順受。四、異熟順受,謂感異熟業,順異熟果,故名異熟順受。如契經所說「順現受業」乃至廣說。
現前差別故者,第五、現前順受,現謂現在,受正現行,即是受體,現前不違,名現前順受。言差別者,上說五受是差別也。此前所說順樂受等,於此五中是第四異熟順受,由業能招受異熟故,雖業與受體性有殊,而得名為順樂受等。
從此第四,明三時業,就中:一明四業、二明差別、三明中有業、四明定業、五明現法果業、六明業即受果。
此下第一,明四種業,論云:「如是三業有定、不定,其相云何?」頌曰:
「此有定不定, 定三順現等,
或說業有五, 餘師說四句。」
釋曰:此有定不定者,標也。此前三業有定不定。
定三順現等者,別釋也。定有三業:一、順現法受,謂此生造,即此生受。二、順次生法受,謂此生造,第二生受。三、順後法受,謂此生造,第三生後受。依經部說,順現受業其力最強,必受現、生、後。若順生受業,其力稍劣,必受生、後受,不受現受。順後受業其力最劣,不受現、生,唯受後受。隨初熟位名順現等,并不定業合成四種。言不定者,不定受故,謂不定受異熟故。或於三世時不定故,立不定名。
或說業有五者,或有欲令不定受業,復有二種,謂於異熟有定、不定,開為二種:一、異熟定、時不定,謂果必受,於三世時即不定也。二、異熟與時俱不定,謂果與時俱不定受也。但有果定、時不定業,無有時定、果不定者,但於時定,於果必定,以時離異熟無別性故。四業五業開合為異,其理無別。餘師說四句者,謂餘譬喻師說業分八種,故為四句。彼許時定於果不定,於不定中,時復分三,兼前五業故成八種。第一句者,於時分定、異熟不定,謂順現等三業,三世時定,於果不定。若現世受其果,即受現。若不受,永更不受。
於時必定,於果不定,順現既然,生後亦爾。此分三種:一謂順現定,果不定;二順生定,果不定;三順後定,果不定。第二句者,有業於異熟定,於時不定,謂不定業定得異熟,此但為一,謂果定時不定。第三句者,有業於二俱定,謂順現等,定得異熟。此有三種:一謂順現時果俱定;二謂順生時果俱定;三於順後時果俱定。第四句者,有業於二俱不定,謂時不定業,非定得異熟,此但為一,謂果不定、時不定。
論云:「彼說諸業總成八種,謂順現受有定、不定,乃至不定亦有二種(解云:順現等三定者,第三句是也。順現等三不定者,第一句是也。第四不定中定者,第二句是也。不定中不定者,第四句是也)
從此第二,明差別,論云:「於此所說業差別中,其相云何?」頌曰:
「四善容俱作, 引同分唯三,
諸處造四種, 地獄善除現。
堅於離染地, 異生不造生,
聖不造生後, 并欲有頂退。」
釋曰:四善者,論主評取說四業家於理為善,但於時中說定不定,釋經所說四業相故。容俱作者,今此四業容一時作,謂於一時自行婬欲、遣使行殺、或盜、或誑,業道齊成,或一感現、或一感生、或一感後、或一不定,一時造四未必皆爾,故說容言。問:「幾業能引眾同分耶?」答:「頌言引同分唯三,於四業中除順現受,現身同分先業引故。」問:「何界何趣?能造幾業?」答:「頌言諸處造四種者已下句共答此問也。總而言之,諸界諸趣,或善或惡,隨其所應,容造四種。」
地獄善除現者,此下約別論也。於地獄中,四種善業除順現受,無愛果故,惡容造四。
堅於離染地,異生不造生,聖不造生後者,不退性名堅,此通異生及聖也。彼於離染地若不退,異生不造生業,以不退性離此地染,於第二生必不生故,故無生業,容造餘三。不退聖人於離染地不造生後,以不退性必無還生下諸地故,故無生後,容造餘二。并欲有頂退者,離欲聖人及有頂聖雖有退墮,而亦不造欲界有頂生、後二業,同前不退聖故,頌致并言。夫從離欲有頂退者必是退果,諸退果者必不命終,還修得果故,於離染地永更不生,故無生後業也。
從此第三,明中有造業,論云:「住中有位亦造業耶?亦有云何?」頌曰:
「欲中有能造, 二十二種業,
皆順現受攝, 類同分一故。」
釋曰:於欲界中住中有位,容有能造二十二業。謂中有位、胎內五位、胎外五位,中有能造此十一位定不定業故,名二十二。
皆順現受攝,類同分一故者,中有所造十一種定業皆順現受攝,以中有身與生有十位,一類同分,無差別故。此一同分同一業引,故類無別。由類無別,故此定業皆順現攝。又此中有由與生有同業引故,故不說有順中有受業,此即是彼順生順後,順不定業所引生故。
從此第四,明定業相,論云:「諸定受業其相云何?」頌曰:
「由重惑淨心, 及是恒所造,
於功德田起, 害父母業定。」
釋曰:諸定業相略由四因:一、由重惑及重淨心,謂重煩惱或重善心所造業也。二、及是恒所造,雖不重心造,但恒所造也。三、於功德田起,謂佛、法、僧;或得勝果者,謂預流、無學;或得勝定者,謂慈定、滅定。於此田所雖無重惑及重淨心,亦非常行,以田勝故,必定受業。第四、於父母所,隨輕重心,行損害事,業果必定。此上四因皆定業攝。
從此第五,明現法果業,頌曰:
「由田意殊勝, 及定招異熟,
得永離地業, 定招現法果。」
釋曰:由田意殊勝者,一由田勝、二由意勝。由田勝者,聞有苾芻在僧眾中作女人語,便變為女。由意勝者,聞有黃門救脫於牛,黃門事故,轉為丈夫。此等傳聞其類非一。
得永離地業,定招現法果者,此顯報定時不定業,謂阿羅漢人、不還,隨在何地,離此地染,名得永離地業。此永離地業聖未離染時,於此地中造善惡業,及離染位所修善業,此等諸業於異熟定時不定者,此業必能招現法果。謂於此地更不受生,故招現果。若於此地有生後定業,彼必定無永離染義,必於生後受異熟果。若於異熟及時俱不定者,由永離染故,更不受異熟。
從此第六,明業即受,論云:「何田起業定即受耶?」頌曰:
「於佛上首僧, 及滅定無諍,
慈見修道出, 損益業即受。」
釋曰:於佛上首僧者,佛於僧中最為上首,名上首僧。佛雖非聲聞僧,而是聖僧攝也。
及滅定無諍者,此下有五:一、從滅定出,謂此定中得心寂靜,以無心故,極似涅槃故,初出此定是勝上依身。二、從無諍定出,謂此定中止他煩惱,謂緣無量有情為境故,初出此定,無量勝功德熏身相續轉。
慈見修道出者,三、從慈定出,謂此定中緣無量有情為境,增上安樂意樂隨逐故,初出此定,無量勝功德熏身相續轉。四、從見道出,謂此見道永斷見惑故,初出定時,淨身續起。五、從修道出,謂此道中永斷修惑,得阿羅漢,故出此道時,淨身相續起。此上五種,取初出定名功德田,若行損益,其業即受。
從此第五,明二受,就中:一明二受、二明心狂等。
今即是初,明二受,論云:「頗有唯招心受異熟,或招身受非心受耶?亦有云何?」頌曰:
「諸善無尋業, 許唯感心受,
惡唯感身受, 是感受業異。」
釋曰:諸善無尋業者,謂從中定已上乃至有頂善,此名無尋業,唯感心受。身受必與尋伺俱生,故無尋業,不感身受。
惡唯感身受者,惡唯招苦,苦在五識,故招身受。心俱苦受,決定名憂,憂非異熟,故惡不感心受異熟。
從此第二,明心狂等,論云:「有情心狂何識因處?」頌曰:
「心狂唯意識, 由業異熟生,
及怖害違憂, 除北洲在欲。」
釋曰:心狂唯意識者,以五識身無分別故,必無心狂,是故心狂唯在意識。
由業異熟生者,已下明狂總有五因:一、由業異熟,謂由彼用藥物、呪術令他心狂,或令他飲藥毒、藥酒,或現威嚴怖禽獸等,或放火燒山,或造坑阱陷損眾生,或餘事業令他失念,由此當來感別異熟,能令心狂。
及怖害違憂者,第二、由怖,非人驚怖,遂致心狂。第三、由害,謂惱非人,非人瞋故,傷害支節,能令心狂。第四、由違,大種乖違,能令心狂。第五、由憂,謂喪親愛,愁憂發狂,如婆私吒等。
除北洲在欲者,明處也。欲界五趣皆容有狂,地獄恒狂,餘趣容有。欲界聖中,佛無有狂,自餘諸聖大種乖違容有心狂。無異熟生,由得聖故。亦無驚怖,超五畏故(不活畏、惡名畏、大眾畏、死畏、惡趣畏也)。亦無傷害,非人敬故。亦無愁憂,證法性故。
從此第六,明曲穢濁,論云:「又經中說業有三種,謂曲、穢、濁,其相云何?」頌曰:
「說曲穢濁業, 依諂瞋貪生。」
釋曰:說者,經說也。依諂生三業名曲,依瞋生三業名穢,依貪生三業名濁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