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頌疏

唐 圓暉述30卷CBETA T1823大于一万字 45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
從此第六,明惑能繫,就中分二:一約世明能繫、二約斷明能繫。
就約世明能繫中分二:一正約世明繫、二明三世有無。
此下第一,正約世明繫。論云:「謂諸有情於此事中(所繫境事)隨眠隨增,名繫此事。應說過去、現在、未來何等隨眠?能繫何事?」頌曰:
「若於此事中, 未斷貪瞋慢,
過現若已起, 未來意遍行,
五可生自世, 不生亦遍行,
餘過未遍行, 現正緣能繫。」
釋曰:初句明所繫事,後七句明能繫惑。第二句未斷字、第八句能繫字,通在中間句也。欲曉此頌,且要先知隨眠有二:一者自相,謂貪、瞋、慢緣別法起,名為自相。二者共相,謂見、疑、癡緣多法起,名為共相,緣共相境也。若於此事中者,所繫事也。未斷貪瞋慢者,能繫惑也。於所繫事未斷貪、瞋、慢,名為能繫也。
過現若已起者,此貪、瞋、慢於所繫事過去已生未斷,現在已生能繫此事,以貪、瞋、慢是自相惑,非諸有情定遍三世諸事起故,不名遍行。現在已生,不標未斷者,體現在前,必然未斷,義必有之,故不標也。應知遍行須具二義:一者世遍,縛三世故;二者事遍,能縛一切自所緣故。過、現意識貪、瞋、慢三雖於世遍,闕於事遍,謂有緣此境、不緣餘境故。
未來意遍行者,未來意識貪、瞋、慢三遍於三世,乃至未斷,皆能繫縛。以未來意識縛三世境及一切事故,能遍繫,名遍行也。謂未來意識境流三世故,名世遍。又此意識種類無邊,於所緣事必能遍縛,亦名事遍。
五可生自世者,未來五識相應貪、瞋若未斷,可生者唯繫自世,在未來世唯繫未來,若流至現唯繫現在,若落謝過去唯於過去,謂境必俱故。
不生亦遍行者,未來五識相應貪、瞋若未斷不生,亦遍繫三世及一切自所緣事。謂所緣境或在未來、或流至現在、或謝過去,識雖未來,緣闕不生,由未斷故,性能繫彼三世境也。或有同時參差三世,如有眼識定緣青黃赤色三境而起,隨闕一境,識即不生,其所闕境或一未來、或一現在、或一過去,故說五識遍縛三世。言事遍者,謂不生五識種類無邊,於自所緣必能遍縛。
餘過未遍行者,餘謂見、疑、無明,貪等外故名之為餘。見、疑、無明若在過去、或於未來未斷,皆能遍縛三世一切事境,以共相惑定遍起故。
現正緣能繫者,見、疑、無明於現在世正緣境時,隨於何境,能繫此事。此現在惑雖具二遍,以不定故,不說遍行。此能繫字通上諸句,思而可知。
從此第二,明三世有無等,就中分二:一述宗、二正破。
就述宗中分二:一教理證、二敘說定宗。
且初教理證者,薩婆多宗說有三世,經部不許,欲將破彼,今且敘宗。論云:「應略標宗,顯其理趣。」頌曰:
「三世有由說, 二有境果故,
說三世有故, 許說一切有。」
釋曰:上兩句證,下兩句結宗。三世有由說者,三世實有,由經說故。經言:「苾芻當知:若過去色非有,不應多聞聖弟子眾勤修厭捨;以過去色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眾勤修厭捨。若未來色非有,不應多聞聖弟子眾勤斷欣求;以未來色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眾勤斷欣求。」
二有境果故者,二者,謂契經說:「識二緣生,如說眼識以眼及色為二緣,乃至意識以意根及法為二緣。意根過去,法通三世,過、未若無,能緣意識應闕二緣。過去無故,便闕意根。過、未無故,復闕法境。」已上教證也。有境者,此下有二種理證,此初理也。以識起時必有境故,有境識生,無境不生,其理決定。過、未若無,所緣無故,識亦應無。有果者,第二理也,又過去業有當果故,過去若無,其過去業體應非有;由業無故,當果應無。既業有果,故知過、未理必實有。下兩句者結宗,說三世實有故,許是一切有宗也。
從此第二,定宗。論云:「今此部中差別有幾(問數)?誰所立世最善可依(問宗差別)?」頌曰:
「此中有四種, 類相位待異,
第三約作用, 立世最為善。」
釋曰:上兩句答初問,下兩句答第二問。今此部中差別有四:一類異、二相異、三位異、四待異。尊者法救作如是說:由類不同,三世有異,謂從未來至現在時,捨未來類,得現在類。若從現在流至過去,捨現在類,得過去類。但類不同,非體有異。如破金器作餘物時,形雖有殊,金色無異。尊者妙音說:相不同,三世有異,謂法在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為離現、未相,以過去相顯但名為過去,現在正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為離過、未相,未來正與未來相合而不名為離過、現相,隨顯得名,准過去說。
尊者世友說:位不同,三世有異,未作用位名為未來,正作用位名為現在,作用謝位名為過去,至位位中作異異說。如運一籌置一位名一,置百位名百,置千位名千,歷位有別,籌體無異。尊者覺天說:待不同,三世有異,待謂觀待,前觀於後名為過去,後觀於前名為未來,觀待前後名為現在。如一女人名女、名母,觀母名女,觀女名母。論主評云:法救執法有轉變故,應置數論外道朋中,以數論執法有轉變故也。妙音所立世相雜亂,三世皆有三世相故。覺天所立世還雜亂,三世法中應有三世,謂過去世有多剎那,前後剎那應名去來,中名現在。未來、現在類亦應然。故此四中,第三世友立世最善,以約作用位立世差別故。
從此第二,經部廣破。頌曰:
「何礙用云何, 無異世便壞,
有誰未生滅, 此法性甚深。」
釋曰:前三句經部破,第四句有宗答。何礙用云何者,此用字兩度言之,一何礙用、二用云何。何礙用者,經部破云:汝說三世法體常有,應一切時能起作用,何法礙用,時有時無?用云何者,汝說法體由作用故三世有別,又此作用,云何得說為去來今?且作用中而得更立有餘作用,用上有用,便致無窮。
無異者,有宗救也。用不離體,名為無異。既用即體,體既無無窮之過故,用亦無無窮之失也。世便壞者,破也,此經部重破。若言無異,三世便壞,體既恒有,用亦應然,何得有時名為過、未?故彼所執世義破壞。
有誰未生滅者,更以理破之。若說過、未如現實有,應俱名現。誰未已生名為未來?誰復已滅名為過去?故不許法本無今有、有已還無,則三世義皆不成立。又經部云:汝薩婆多許體恒有,而說性非常,如是義言所未曾有。依如是義,故有頌曰:「許法體恒有,而說性非常,性體復無別,此真自在作(此頌經部調有宗也,言如外道說自在天自作諸世間,須作即作也)。」
此法性甚深者,薩婆多救也。如向所難,我不能通者,謂法性甚深,非尋思境,豈不能釋便撥為無?論主意朋經部,故作斯釋。
從此第二,約斷明離繫。論云:「今應思擇:諸事已斷,彼離繫耶?設事離繫,彼已斷耶(問也)?若事離繫,彼必已斷。有事已斷,而非離繫(答也)。斷非離繫,其事云何(徵起)?」頌曰:
「於見苦已斷, 餘遍行隨眠,
及前品已斷, 餘緣此猶繫。」
釋曰:上兩句明見道,第三句明修道,第四句通上兩位,應言:餘遍行隨眠緣此猶繫也,及前品已斷,餘緣此猶繫。於見苦已斷,餘遍行隨眠者,謂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苦智已生,見苦已斷,集智未生,有餘集諦遍行隨眠也。此集下遍行隨眠,緣此苦諦猶繫也,是則苦諦雖斷,而集惑猶繫,是名斷非離繫也。
及前品已斷者,於修道位九品隨眠,於前八品隨斷何品,名前品已斷。前品已斷,未斷後品。能緣此前品者,於前品猶繫,故前品雖斷而後品猶繫,是名斷非離繫。
從此大文第七,明惑隨增,就中分二:一正明惑隨增、二明有隨眠心。
且初正明隨增者,論云:「何事有幾隨眠隨增(問也)?若隨事別答,便費多言論,是故應造《略毘婆沙》,由此雖勞少少功力,而能越渡大大問流。謂法雖多,略有十六種,即三界五部(三五十五)及無漏法(足前成十六也)。能緣彼識名數亦然(識亦十六)
「見苦集修斷, 若欲界所繫,
自界三色一, 無漏識所行。
色自下各三, 上一淨識境,
無色通三界, 各三淨識境。
見滅道所斷, 皆增自識行,
無漏三界中, 後三淨識境。」
釋曰:前兩行頌明苦集修三境。後一行頌,上兩句明滅道境,下兩句明無漏境。見苦集修斷者,通標三界三部也。
若欲界所繫者,簡別前三部也。
自界三色一,無漏識所行者,此上欲界所繫苦、集、修斷各五識緣,謂自界三及色界一,並無漏識,名為五識。自界三者,即如前說苦、集、修也。及色界一者,謂修所斷,以色界修斷得緣欲界苦集修也。無漏識者,謂無漏識亦緣欲界苦集修也。
色自下各三,上一淨識境者,謂色界所繫苦、集、修斷各八識緣,謂自界三及下界三,下即欲界也,三謂前說苦集修斷,並上界一,謂無色界修所斷識能緣色界苦集修故,兼無漏淨識亦緣色界苦集修斷故,此八識一一各皆容緣色界苦集修斷也。
無色通三界,各三淨識境者,無色所繫苦集修斷各十識緣,謂通三界,各三為九,三謂苦集修也。無漏淨識為十。此之十識一一皆容緣無色界苦集修斷。
見滅道所斷,皆增自識行者,約三界說,且欲界繫見、滅道所斷為六識緣,五識如前,更增第六見滅所斷識。見道所斷亦六識緣,五識如前,更增第六見道所斷識。自諦下識,名為自識也。色界見滅、見道所斷各為九識緣,八識如前,各增自一。無色界見滅、見道各十一識,緣十事如前,各增自一,准前欲界說也。
無漏三界中,後三淨識境者,謂無漏法通十識緣,謂三界中各後三部,謂見滅、見道、修所斷識,兼無漏識以為第十,此之十識一一皆容緣無漏也。為結前義,復說頌曰:
「見苦集修斷, 欲色無色繫,
應知如次第, 五八十識緣。
(解云:欲界三部五識緣,色界三部八識緣,無色三部十識緣,義如前說)
見滅道所斷, 各增自識緣(六識等緣也)
無漏法應知, 能為十識境。」
論云:「如是了知十六種法為十六識所緣境已,今應廣辨何事、何隨眠隨增?若別疏條,恐文煩廣,故我於此略示方隅。且有問言:『所繫事內樂根有幾隨眠隨增?』
應觀樂根總有七種,謂欲界一,即修所斷(樂在五識,故唯修斷),色界五部(色有意樂,故通五部),無漏第七(謂第三禪無漏樂也),無漏樂根非諸隨眠之所隨增,如前已說。
七中前六(謂欲界一、色界五也)隨其所應,欲修所斷,及諸遍行。色界一切隨眠隨增(欲界修斷緣自部樂及苦、集遍行,隨眠能緣修斷樂。色界樂根既通五部,故一切識皆緣樂根。言一切者,五部惑也)
若有問言:『緣樂根識復有幾種隨眠隨增(前約樂根,此約樂根上識也)?』應觀此識總有十二,謂欲界四,除見滅斷(解云:欲界見苦、見集遍行及修所斷能緣樂根,欲界道諦邪見、疑、無明能緣無漏樂也。滅諦體非樂根,故滅諦所斷,不緣樂也)
色界五部、無色界二,即見道諦及修所斷(無色道諦邪見、疑、無明緣下第三禪,無漏樂故。無色道諦所斷,有緣樂識也。無色修所斷生得加行善,通緣九地類智品道,故彼修斷得有緣下第三禪無漏樂根識也)
無漏第十二皆能緣樂根(此上明緣樂識,總計有十二也,謂欲界有四、色界有五,足前成九。無色界有二,足前成十一。更加無漏識,故成十二也)
此隨所應欲界有四部,色界有為緣無色界二部,及諸遍行隨眠隨增(解云:此文正明緣樂識上隨眠隨增也。欲界有四部,除見滅斷也。色界有為緣者,取五部下緣有為惑,除滅諦下邪見、疑、無明,彼緣無為也。緣滅諦邪見等,非是緣樂根識,故須除也。無色二部謂道諦斷及修所斷,謂道諦下邪見、疑、無明是緣樂識,此下貪、瞋、癡等緣邪見等起,故道諦下貪等名樂根識上隨眠隨增也。無色修所斷識既緣樂根,故修所斷煩惱於緣樂識上隨眠隨增也。及諸遍行者,即無色界苦集下遍行隨眠,緣彼道諦所斷及修所斷樂根識也)
若復有問言:『緣緣樂根識復有幾種隨眠隨增(解云:此問緣樂根識上隨眠隨增也)?』應觀此識總有十四,於前十二更加二種,即無色界見苦集斷(取遍行也),如是十四識能緣緣樂根(能緣緣樂上識),此隨所應欲、色如上。無色四部除見滅斷隨眠隨增(此正明隨增。上來具註論文,欲令尋論者易曉其義,是故敘之矣)
從此第二,明有隨眠心。論云:「若心由彼名有隨眠,彼於此心定隨增(問也)?此不決定,或有隨增,謂與心相應及緣心未斷;相應已斷則不隨增。依此義門,故作是說。」頌曰:
「有隨眠心二, 謂有染無染,
有染心通二, 無染局隨增。」
釋曰:有隨眠心二者,標也。謂有染無染者,列數也。有隨眠心總有二種,有染、無染心差別故,與惑相應名為有染,於有漏中善無記心名為無染。
有染心通二者,有染污心名有隨眠,此有隨眠通有隨增或不隨增,故云二也。有隨增者,一謂染心,與惑相應,隨眠未斷;二謂緣此染心隨眠未斷,故名有隨增。不隨增者,此謂染心相應已斷,則不隨增,仍說有隨眠,以恒相應故,已斷縛性故不隨增,不斷伴性故恒相應也。相伴性必不可斷,有伴性故,名有隨眠。
無染局隨增者,簡不隨增,故名為局。以無染心非惑相應,不由伴性,名有隨眠。唯局隨增,名有隨眠,謂由隨眠緣無染心,隨眠未斷,名有隨眠。言未斷者,隨增義故,故唯局隨增名有隨眠也。
從此第八,明次第起,就中分二:一正明次第、二明起惑因。
且初明次第者,論云:「如上所說十種隨眠次第生時,誰前誰後?」頌曰:
「無明疑邪身, 邊見戒見取,
貪慢瞋如次, 由前引後生。」
釋曰:一無明、二疑、二邪見、四身見、五邊見、六戒禁取、七見取、八貪、九慢、十瞋,煩惱生時,先由無明,於諦不了。由不了故,次引生疑,於四聖諦生猶預故。從此疑心引生邪見,謂定撥無苦、集、滅、道。由撥無諦,引身見生,謂苦蘊中撥無苦理,便決定執此為我故。從此身見引邊見生,謂依我執斷、常邊故。從此邊見引生戒禁取,便計前執為能淨故。從戒禁取引見取生,謂計能淨已,或必執為能勝故。從此見取次引貪生,謂自見中情深愛故。從此貪後次引慢生,恃自見解,生高舉故。從此慢後次引生瞋,違已見中必憎嫌故。如是且依次第起說,越次第者,前後無准。
從此第二,明起惑因。論云:「諸煩惱起,由幾因緣?」頌曰:
「由未斷隨眠, 及隨應境現,
非理作意起, 說惑具因緣。」
釋曰:由三因緣煩惱現起:一、由未斷隨眠,即惑因也。二、隨應境現,隨應者,隨其所應也,如順境生貪、違境生瞋等,此惑境界也。三、由非理作意,即起惑加行也。由上三因,煩惱現起。
說惑具因緣者,此上三因,謂此且據具因緣說,或有唯託境界力生,如退法根阿羅漢等。
從此大文第三,雜明諸煩惱起,分三:一明漏等四門、二明結等六門、三明五蓋差別。
就明漏等四門,分二:一出體、二釋名。
此下出體。論云:「即上所說隨眠并纏,經說為漏、瀑流、軛、取。漏謂三漏:一欲漏、二有漏、三無明漏。言瀑流者,四瀑流:一欲瀑流、二有瀑流、三見瀑流、四無明瀑流。軛謂四軛,如瀑流說。取謂四取:一欲取、二見取、三戒禁取、四我語取。如是漏等其體云何?」頌曰:
「欲煩惱并纏, 除癡名欲漏,
有漏上二界, 唯煩惱除癡,
同無記內門, 定地故合一,
無明諸有本, 故別為一漏。
瀑流軛亦然, 別立見利故,
見不順住故, 非於漏獨立。
欲有軛并癡, 見分二名取,
無明不別立, 以非能取故。」
釋曰:初兩行明三漏,次一行明瀑流及軛,後一行明四取。欲煩惱并纏,除癡名欲漏者,此四十一物名欲漏體,謂欲界繫根本煩惱有三十一,并十纏成四十一。
有漏上二界,唯煩惱除癡者,此有五十二物為有漏體,謂上二界根本煩惱各二十六,五部惑中各除瞋、癡也。兩界合論,故成五十二。彼上二界雖有昏沈、掉舉二纏,不立為漏體者,以纏少故。又此二纏隨從他起,不自在故。
同無記內門,定地故合一者,明上二界合為有漏也。一同無記性、二同內門轉(緣定及身,名內門轉也)、三同是定地,由此三義,二界隨眠合為一漏。
無明諸有本,故別為一漏者,三界無明各有五種,此中十五物為無明漏,謂由無明為三有根本,別為一漏也。
瀑流軛亦然者,瀑流與軛體與漏同,故說亦然,謂前欲漏析出諸見,名欲瀑流,及名欲軛。如是有漏析出諸見,名有瀑流,及名有軛。析出諸見,名見瀑流,及名見軛。
如是已顯二十九物,名欲瀑流,謂貪、瞋、慢各有五種(十五也),疑四(四諦下疑也,足前成十九),纏十(足前成二十九)
二十八物名有瀑流,謂貪與慢各十(上二界各五,總成二十),疑八(上二界各四疑成八,足前成二十八也)。三十六物為見瀑流,謂三界中各十二見(苦下五見,集、滅各二見為四,足前成九,道諦下三見,故成十二也)。十五物為無明瀑流,謂三界無明各有五也。應知四軛如瀑流說。
別立見利故者,析出諸見,別名見瀑流及見軛者,以見推求性猛利故。
見不順住故,非於漏獨立者,令住生死,名為漏義。見性猛利,不順住義,由此於漏不獨立名,但可與餘合說為漏。
欲有軛並癡,見分二名取者,此明四取體同四軛,欲軛并癡名為欲取,有軛并癡名我語取,見軛分二:一名戒禁取、二名見取。
應知三十四物為欲取體,謂貪、瞋、慢、無明各五(四五二十),疑有四(足前成二十四),并十纏(足前成三十四)
三十八物為我語取體,謂貪、慢、無明各十,疑有八(上界合論)。六物為戒禁取體,三界各有二戒禁取,故為六也(若下一、道下一)。三十物為見取體,三界各有十種見(十二見中除二戒禁取)。上界煩惱名我語取者,我語謂內身依之說我,故上界煩惱多緣內身,名我語取。我語之取,依主釋也。於諸見中別立戒禁取者,由此獨為聖道怨故,雙誑在家、出家眾故。謂在家眾計自餓等為天道故,諸出家眾計捨可愛境為清淨道故。
無明不別立,以非能取故者,不立無明別為取者,能取諸有,故名為取。謂不了相,名為無明,非能取故,不立為取,但可與餘合說為取。此上四取依薩婆多宗說也。若依經部,四取謂以貪為體性,貪緣五欲境起,名為欲取;貪緣六十二見起,名為見取;貪緣戒禁起,名戒禁取;貪緣三界我語起,名我語取。故彼四取以貪為體。
從此第二,釋名。論云:「此隨眠等名有何義?」頌曰:
「微細二隨增, 隨逐與隨縛,
住流漂合執, 是隨眠等義。」
釋曰:微細者,釋隨眠義也。根本煩惱行相難知,故名微細,猶如眠也。二隨增已下,三義釋隨:且第一二隨增者,所緣隨增、相應隨增,能隨煩惱於所緣境,及所相應增昏滯故。隨逐者,第二釋隨義,煩惱起得,此煩惱得隨逐有情常為過患也。隨縛者,第三釋隨義,煩惱現行隨縛有情。
住流漂合執者,釋上漏等名也。住者,能令眾生久住生死。流者,能令有情三界流轉。於六根門泄過無窮故,名為漏。漂者,極漂善品,故名瀑流。合者,和合有情受種種苦,故名為軛。執者為有漏依,執取生死,故名為取。
是隨眠等義者,結上也。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