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記
唐 普光述30卷CBETA T1821大于一万字 122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記卷第二十二
沙門釋光述
分別賢聖品第六之一
〈分別賢聖品〉者,賢謂賢和、聖謂聖正,此品廣明賢聖,故名〈分別賢聖品〉。所以次明〈賢聖品〉者,上三品別明有漏,次下三品別明無漏。欲令厭已生欣,故次明無漏。就明無漏三品中,〈賢聖〉明果、〈智〉明因、〈定〉明緣,果相麁顯,所以先明。
“分别贤圣品”指的是,贤指的是贤和,圣指的是圣正,这一品广泛阐述贤圣,因此称为“分别贤圣品”。之所以接着阐述“贤圣品”,是因为前三个品分别说明了有漏,接下来的三个品分别说明了无漏。为了使人们厌弃有漏而产生对无漏的向往,因此接着阐述无漏。在阐述无漏的三个品中,“贤圣”说明了果,“智”说明了因,“定”说明了缘,果相较为明显,所以先从果相开始说明。
「如是已說至修道通二種」者,就此品中大文有三:一總明道體性、二明道所證諦、三約聖道辨人。此即第一總明道體性。上兩句結前,下兩句正出道體。
在这一章节中,主要讨论了三个主题:一是总体上阐明道的本质,二是明确道所证实的真理,三是依据圣道来区分修行者。这里首先讨论的是总体上阐明道的本质。前两句是对前面内容的总结,后两句则是直接阐述道的本质。
「論曰至及修道故」者,釋上兩句。
“论曰至及修道故”这句话,是对前两句内容的解释。
「道唯無漏至故通二種」者,釋下兩句。問答可知。
“道唯无漏至故通二种”这句话,是对后两句内容的解释。问答部分的内容是可以理解的。
「如向所言至次第隨現觀」者,此下第二明道所證諦。就中,一明四諦、二明二諦。就明四諦中,一明四諦、二別顯苦諦。此即第一明四諦。上兩句顯名,第三句顯體,下一句明次第。
“如向所言至次第随现观”的部分,接下来是第二段,阐述明道所证的諦。其中,首先阐明四諦,其次阐明二諦。在阐明四諦的部分,首先总体说明四諦,然后特别显示苦諦。这就是首先阐明的四諦。前两句显示名称,第三句显示实质,下一句说明次第。
「論曰至名先已說」者,釋第一句。
“论曰至名先已说”的部分,解释了第一句。
「於何處說」者,問。
“于何处说”的部分,是在提问。
「謂初品中至無漏法處」者,答。
“谓初品中至无漏法处”的,是回答。
「彼如何說」者,徵。
“他们是如何说的”是在询问。
「謂彼頌言至此說苦集諦」者,釋。引前〈界品〉頌答。問:〈界品〉頌云無漏謂道諦,何故今引乃云聖道?解云:聖道、道諦,名異義同,依義牒文,不相違也。
“所谓颂言至此说苦集谛”的解释。引用前文《界品》中的颂回答。问:《界品》中的颂说无漏是道谛,为何现在引用时却说是圣道?解释说:圣道和道谛,名称不同但意义相同,根据意义引用文句,并无矛盾。
「四諦次第如彼說耶」者,釋第二句問。四諦次第如彼〈界品〉,先說道諦,次滅,次苦,後說集耶?
“四谛次第如彼说耶”的解释是对第二句问题的解答。四谛的次第是否如《界品》中所说,先讲述道谛,然后是灭谛,接着是苦谛,最后是集谛呢?
「不爾」者,答。
“不是的”,这是对上述问题的回答。
「云何」者,徵。
「如今所列至四道」者,釋。
「四諦自體亦有異耶」者,釋第三句。此即問也。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徵。
「如先所辨至說亦然聲」者,釋文可知。問:虛空、非擇滅何故非諦攝耶?答:如《婆沙》七十七云「答:若法是苦、是苦因、是苦盡、是苦對治者,世尊立為諦。虛空、非擇滅,非苦、非苦因、非苦盡、非苦對治,是故世尊不立為諦。」又云「復次虛空、非擇滅,無漏故非苦、集諦,無記故非滅諦,無為故非道諦。」又云「復次虛空、非擇滅,不墮世故非三諦,無記故非滅諦。」廣如彼釋。
「四諦何緣如是次第」者,釋第四句。此即問也。
「隨現觀位至先後次第」者,答。隨諦現觀,先觀先說。若異此者,應先說集、道因,後說苦、滅果。汎明次第略有三種:一或有法說次第隨生,如四念住,身念住前生前說,乃至法念住後生後說。等,謂等取諸靜慮等。二或有法說次第隨便,如四正勝,謂此中無決定理趣發勤精進起如是欲,第一先斷已生惡法、第二後遮未生惡法、第三先修未生善法、第四後增已生善法,但隨言便說四次第。此中文略且言惡法,或舉前顯後。故《婆沙》七十八云「雖四正勝俱時而有,而易說故,先說斷惡、後說修善。於斷惡中,先說斷已生惡、後說遮未生惡。
於修善中,先說起未生善、後說增已生善。若作是說,言辭輕便(已上論文) 。」等,謂等取四神足等。三或有法隨現觀次第,如說說四諦。於三次第中今說四諦,是其第三隨瑜伽師現觀位中先後次第。
「何緣現觀次第必然」者,問。
「加行位中如是觀故」者,答。於決擇分加行位中如是觀故。
「何緣加行必如是觀」者,徵。
「謂若有法至縱馬奔馳」者,答。舉法、喻顯、引證、總結,如文可知。
「此現觀名為目何義」者,問。
「應知此目現等覺義」者,答。應知此目現前等覺境義。
「何緣說此唯是無漏」者,問。
「對向涅槃至故得正名」者,答。此無漏慧對向涅槃果正覺諦境,故唯無漏。此覺真淨,故得正名。
「應知此中至物亦有殊」者,出四諦體。問:四諦若依實體應唯有三,苦、集一物故。若依因果應有五種,於道諦亦有因果。若依現觀應有八種,上、下八諦故。答:如《婆沙》云「復次依現觀故建立四諦。問:若爾,聖諦應八非四。答:諦行相同,故四非八。」廣如彼釋。
「何義經中說為聖諦」者,問。
「是聖者諦故得聖名」者,答。
「於非聖者此豈成妄」者,難。
「於一切是諦至非聖說是樂」者,釋。此四諦理,於凡及聖一切皆諦,性無倒故。然唯聖者實見,非凡,是故經中但名聖諦,非是非聖諦。凡雖觀諦,非是決定,而容後時顛倒見故。如有頌言:諸聖者說涅槃是樂,非聖者說涅槃為苦。如外道云:我見世間無一目者尚以為苦,況彼涅槃諸根總滅而得有樂?故計為苦。有漏之法聖說為苦;非聖於中妄說樂受,唯是其樂,故成顛倒。
「有餘師說至聖非聖諦」者,敘異說。有餘經部師說,或是上坐部師說。滅、道二種唯是聖諦,唯聖成就,非凡成故。凡但伏惑,不能正斷,故於滅諦不能成就。餘苦、集二通是聖諦及非聖諦,以聖及凡俱成就故。此師約得以釋。又解:滅、道二諦唯無漏故、唯聖觀故,故唯聖諦。苦、集二諦聖亦觀故,故名聖諦。唯有漏故、凡亦觀故,名非聖諦。
「唯受一分至餘有漏行法」者,此即第二別顯苦諦。問:三受之中唯苦受一分是苦自體,所餘有漏竝非苦受,如何可言諸有漏行皆是苦諦?此即問及頌答。
「論曰至亦無有失」者,釋上兩句。由三苦合,名苦無失。
「此中可意至故名為苦」者,釋下兩句。此諸有漏法中,若可意有漏行法,由與壞苦合,故總名壞苦。諸非可意有漏行法,由與苦苦合,故總名苦苦。除此二種餘有漏行,由與行苦合,故總名行苦。
「何謂為可意非可意餘」者,問。
「謂樂等三受至得可意等名」者,答。謂樂等三受如其次第,由樂受力令順樂受相應、俱有等諸有漏行得可意名。由苦受力令順苦受相應、俱有等諸有漏行得不可意名。由捨受力令順捨受相應、俱有等諸有漏行得非可意非不可意名。
「所以者何」者,徵。
「若諸樂受至壞時苦」者,此下答。明諸有漏行各由一苦,故成苦性。此顯三苦體性。若諸樂受,由壞滅位成苦性故。《正理》五十七釋經云「樂受生時住時樂者,由彼樂受性是樂故。壞時苦者,謂諸有情未離染時心恒求樂,於樂壞位起憂愁等,故說樂受為壞苦性。樂受壞時設無苦受,似苦顯現,亦名為苦(已上論文) 。」
「若諸苦受至住時苦」者,若諸苦受,由體成苦性。經言:苦受生時苦、住時苦,故名為苦,壞時樂故。《正理》釋經云「然薄伽梵契經中言:苦受生時、住時苦者,由彼苦受性是苦故。壞時樂者,苦受壞時設無樂受,由苦受息似樂顯現,故亦名樂。於相續息位立以壞名,故苦受息時名苦受壞。
「不苦不樂受至即是苦」者,不苦不樂受由生滅無常行成苦性。眾緣造故,其性不安,念念生滅。如契經言:若非常即是苦。故《正理》云「不苦不樂受,生時、住時皆非苦非樂,性是彼故。即彼壞時,苦、樂隨一容現前故,可言俱有。苦、樂壞時無容有二,故佛於此作別異說。」
「如受順受諸行亦然」者,如是三受得三苦名。順受相應、俱有等行,應知亦然說為三苦。故《正理》云「此三苦性其體是何?應定判言三受為體,由三受故。順三受法,如應亦得三苦性名。」
「有餘師釋至名行苦性」者,此釋三苦名。有餘師釋:苦即苦性,名苦苦性。壞即苦性,名壞苦性。行即苦性,名行苦性。皆據持業釋也。
「應知此中至行苦故苦」者,此明三苦寬狹。應知此中說可意為壞苦、非可意為苦苦者,由是別苦不共餘故,從別立名。理實一切諸有漏行,行苦故苦。若依此文,可意有二,謂壞苦、行苦,體非苦受不名苦苦。非可意有二,謂苦苦、行苦,壞時樂故不名壞苦。餘有漏行唯名行苦,體非苦受不名苦苦,壞容生樂不名壞苦。
「此唯聖者至於有頂蘊」者,此顯行苦微細。此行苦性,唯諸聖者所能觀見,凡夫雖觀不能深悟。故經部師鳩摩羅多有是頌言:又對凡夫顯聖厭勝。
「道諦亦應至有為性故」者,問。
「道諦非苦至唯顯有漏」者,答。道諦非苦,違逆聖心是行苦相,非緣聖道起四行相違逆聖心,由此聖道引眾苦盡。又通經言若觀諸有為涅槃寂靜者,釋云:亦由先見彼有為法是其苦性,後觀彼法上滅以為寂靜,故彼經說有為之言唯顯有漏。道諦非苦亦無涅槃,故有為之言不通道諦。
「若諸法中至苦為聖諦」者,問。
「有一類釋至計癰為樂」者,有一類說一切有部師釋。如文可知。
「有餘於此至說樂亦名苦」者,有餘經部鳩摩羅多。而於此中以頌釋言:以此樂受,能為未來,苦果因故。能集未來,眾苦果故。有苦逼迫,希彼樂故。故說樂受,亦名為苦。
「理實應言至為諦非樂」者,論主述說一切有部正釋。理實應言:聖者觀察諸三有及三有中樂,體皆是苦,以就行苦同一味故,由此立苦為諦非樂。
「如何亦觀樂受為苦」者,餘部問。
「由性非常至一如苦受」者,論主答。由性非常,簡異滅諦;違聖心故,簡異道諦,故名為苦。如以行苦相觀色等時,非彼行苦相一如苦受,顯苦受差別。
「有謂樂受至行苦何用」者,論主牒前經部頌破。苦因是集,豈關於苦?又聖生上緣彼,如何有苦名轉?非彼諸蘊為苦受因。若據苦苦名苦諦者,又經復說行苦何用?以彼部計苦名苦諦,樂、捨生苦亦名苦諦。故作此徵。
「若由非常至行相何別」者,問。
「生滅法故至能引苦行相」者,答。生滅法故觀為非常,違聖心故觀之為苦。但見有漏非常,知違聖心,故非常行相能引苦行相。
「有餘部師至受唯是苦」者,敘異計。有餘經部、大眾部等作如是執:定無實樂,一切三受皆唯是苦。此中應言:定無樂、捨,三受唯苦。為前但問樂受,故敘異宗但言無樂,不言無捨。
「云何知然」者,問。
「由教理故」者,異部答。
「云何由教」者,徵。
「如世尊言至名為顛倒」者,異部引三經答。如文可知。
「云何由理」者,徵。
「以諸樂因至其相方顯」者,異部以理答。以諸樂因皆不定故,顯無實樂。謂諸所有衣服等事,若依時用、不過量用,諸有情類許為樂因。此若非時、過量受用,便能生苦,復成苦因。如夏被胡裘、冬著生葛,飽飲食已復數飲食,寒天遂冷、熱取煖等,此等皆名非時受用,衣服、飲食、冷、煖等事便能生苦,復成苦因。其衣服等雖依時用,此若過量受用便能生苦,復成苦因。不應樂因於增盛位過量受用,或雖平等不增不減,但由非時便成苦因,能生於苦。故知衣等本是苦因,苦微不覺,苦增盛時其相方顯乃覺苦也。
「威儀易脫理亦應然」者,此類釋也。行、住、坐、臥威儀易脫,諸有情類計為樂因。此若非時、或復過量,成苦因等,准前應釋。此顯威儀樂因不定,明無實樂。
「又治苦時至樂覺乃生」者,又開二章顯無實樂:一治苦覺樂、二苦易覺樂。
「謂若未遭至能生樂因」者,釋初章。疲謂疲勞,欲謂婬欲,或疲婬欲。食對治飢,飲對治渴,溫對治寒,涼對治熱,停息坐臥對治疲欲。謂若未遭飢等苦逼,不於食等諸樂因中生於樂覺。若遭飢等苦逼迫時,方於食等諸樂因中生於樂覺。故於對治飢等重苦食等因中,愚夫妄計此輕苦因能生於樂,實無決定能生樂因。
「苦易脫中至定無實樂」者,釋第二章。苦易脫中,於其輕苦愚夫謂樂,如荷重擔暫易肩等,於初輕苦妄謂為樂,故受唯苦定無實樂。若依經部,三受皆具三苦。謂三受實是苦受,故皆是苦苦。三受相續斷位變壞故,皆是即壞即苦。三受念念生滅故,皆是即行即苦。
「對法諸師至此言應理」者,論主標顯說一切有宗於苦受外言樂實有,此言應理。
「云何知然」者,問。「且應反徵至有樂應成」者,略作三番徵責經部,顯有實樂。
「若謂可愛至非可愛故」者,此即牒經部等救。既離染時聖者厭患,可愛復成非愛故,明知樂受無實理成。
「不爾可愛至有實樂受」者,說一切有部破。如文可知。
「然世尊言至非真了義」者,此下說一切有部通經部等所引三經。此即通初經也。經言諸受無非苦者,佛言我依諸行無常有為變壞,蜜說諸受無非是苦。若依無常,說受是苦苦、是行苦。若依變壞,說受是苦苦、是壞苦。故知此經但依行苦、壞苦二種說受是苦,不依苦苦作如是說。故《正理》云「故知此經依二苦說,不依苦苦說皆苦言。」又解:無常、變壞俱是行苦,以說諸受無非苦故。若說壞苦,唯樂受故,不通苦捨。《正理》云「通壞苦者,即是行苦中變壞無常行苦,非是三苦中壞苦。」「若由」已下,顯有三受。說受皆苦,依蜜意言顯有別意,非真了義說有三受。不言蜜意,明知了義實有三受。
「又契經言至觀樂為苦」者,通第二經。經言以苦觀樂受者,此苦即是無常行苦、變壞壞苦。樂受有二:一有樂性、二有苦性。觀樂過患,佛不勸觀。觀苦利益,故佛勸觀,非無有樂。又解:無常、變壞俱是行苦。
「如何知此自相是樂」者,經部等問。如何知此樂受自相體性是樂,性非苦受、苦苦攝耶?
「如有頌言至故說受皆苦」者,說一切有部答。頌中但依非常行苦、變壞壞苦說受皆苦,不依苦苦言受皆苦,明知別有樂受自性。若樂性苦,何不亦以苦苦觀耶?又解:無常、變壞俱是行苦。
「又契經言至故成顛倒」者,通第三經,一開三章、二別牒釋。此即開章。經言於苦謂樂倒者,此別意說,以諸世間,一於諸樂受、二於諸妙欲、三於諸三有一分樂中,一向計樂故成顛倒,非計少樂名為顛倒。
「謂諸樂受至故成顛倒」者,此釋初章。謂諸樂受依自相門雖性是樂非是苦苦,若依異門亦有壞苦及行苦性。世唯觀樂,不觀為苦,故成顛倒。
「諸妙欲境至故成顛倒」者,此釋第二章。諸妙欲境順樂受少,順行、壞苦多。唯觀為樂,不觀為苦,故成顛倒。
「諸有亦然」者,釋第三章。諸三有亦然,順樂受少,順行、壞苦多,唯觀為樂,不觀為苦,故成顛倒。
「故不由此至無實理成」者,結。故不由此所引三經,能證樂受無實理成。
「若受自相至有何勝利」者,重責經部等。
「若謂世尊至無非苦故」者,牒救徵破。若謂世尊於一苦受隨順世俗說三受者,不應正理。佛蜜說受無非苦故。若蜜意說,受皆是苦;若顯了說,受即有三種。既盡理說顯說有三,明知說三非隨世俗。
「又於觀五受至乃至廣說」者,經觀五受說如實言,明知說三受非隨俗說,以彼三受攝五受故。五受如實,三受亦實。三結,謂身見、戒取、疑。永斷此三,得預流果。乃至廣說者,又斷薄貪、瞋、癡得一來果;又斷五下分,得不還果;又斷一切結,得無學果。
「又佛如何至上等樂覺」者,復重責言。又佛如何於一苦受,隨順世俗分別說三?若謂世間於下、上、中苦,如其次第於下苦起樂覺、於上苦起苦覺、於中苦起捨覺,佛隨順彼說樂等三。理亦不然。何但苦三,樂亦三故,應於下等三苦,唯起上等樂覺。謂於下苦唯起上樂覺,於中品苦唯起中樂覺,於上品苦唯起下樂覺,不應起捨覺。此中難意:苦、樂各三,應無捨覺,唯苦、樂覺。又解:樂亦三故,應於下等三苦,唯起上等樂覺,不起苦覺、捨覺。又《正理》云「又樂亦有下等三故,不應言樂唯是下苦。」
「又受殊勝至都無有故」者,復約事難。又受勝境所生樂時,有何下苦而起樂覺?汝許爾時有下苦者,如是下苦過去已滅、未來未生也,應爾時有極樂覺,此位眾苦都無有故。
「受欲樂時徵問亦爾」者,此即類釋。受婬欲樂時,徵問亦爾,准前可知。
「又下品受至樂等三受」者,約品、約地為難。下品苦受現在前時,許為樂受,明利可取。許中苦受現在前時,名為捨受,非明了取。如何應理?又於色界下三定中說有樂故,應有下苦。三受明義,喜亦名樂,故通三定。第四定等以上五地,說有捨受,應有中苦。定勝苦增,豈應正理?結破可知。
「又契經說至少分實樂」者,復引經證。如《婆沙》六十云「問:亦有是樂法器。如契經說『大名當知!色若一向是苦非樂,非樂所隨,無少分樂、喜所隨逐者,應無有情為求樂故染著於色。大名當知!以色非一向苦,亦是樂,亦是樂所隨,是少分樂、喜所隨逐故,有諸有情為求樂故染著於色。』乃至識蘊,廣說亦爾(解云:非樂所隨順增長,無少分樂喜所隨順逐者) 。」經言樂等有情貪著,故知定有少分實樂。
「如是且辨至亦不成證」者,此下顯理證亦不成。將破彼理,結前生下。
「且以諸樂因至決定理成」者,此下第一破樂因不定。夫苦、樂因,由內及外因緣和合前後不同,為因決定,非唯外境。所依,謂所依身。分位,謂前後分位。差別,謂前後不同。或為違因,謂非美熟因。餘文及喻,思之可知。
「又三靜慮中至能生苦故」者,約上地難,顯樂因定。言三靜慮,謂下三定。餘文可知。
「又彼所說至准前應說」者,此破第二治苦生樂。又彼所說要治苦時起樂覺者,准前下苦生樂文中已破。謂受勝境所生樂時,對治何苦而起樂覺?設許爾時治麁苦者,此能治細苦過去已滅、未來未生,爾時轉應生極樂覺。又於欲界可容治麁苦計細苦為樂,靜慮中樂治何苦故而得生耶?如是等破,准前下苦生樂中說。
「又彼所說至應知亦爾」者,第三破苦易脫生樂。又苦易脫樂覺乃生如易肩者,此身分位初易肩時實能生樂,乃至此身如是分位未滅已前必有樂生,滅則不爾。若異此者,此初位後時樂應轉增,苦漸微故。然久易時苦雖漸微而不生樂,故知樂受非是下苦。如是易脫身四威儀,於初易位生樂解勞,應知亦爾。
「若先無苦至生於苦覺」者,經部等問。若先無苦,於最後時何為歘然生於苦覺?良由初位苦微不覺,後漸苦增,方能覺苦。
「由身變易至甘酢味起」者,說一切有部答。由身變易前後分位差別不同,前位樂生,後時苦起。如酒等後時分位差別不同,初甘味起,後酢味生,非由先有後方生也。
「是故樂受實有理成」者,別結。是故樂受我說實有,據理亦成。
「由此定知至如應名苦」者,總結。由此上來所釋教理,顯受非皆苦,亦有少實樂,定知一切諸有漏行三苦合故,如其所應名之為苦,非唯苦受名之為苦。
「即苦行體亦名集諦」者,此下第二明集諦。說一切有部標宗,即諸有漏苦、行體性,亦名集諦,能生果故。
「此說必定至愛為集故」者,經部申難,顯說違經。
「經就勝故至亦是集諦」者,說一切有部通經。經就勝故說愛為集,理實所餘一切有漏亦是集諦。言愛勝者,潤生等勝。
「如是理趣由何證知」者,經部問諸有漏法皆是集諦,如是理趣由何證知?
「餘契經中至依法相說」者,說一切有部答。餘經亦說餘法為集,伽陀非唯說愛為因,說業、無明為因招後行。故知集諦非唯是愛。又契經說五種種子:一根、二莖、三支、四節、五子。此即別名喻有取識。取是煩惱,識有取故名有取識,如言有漏識。又彼經中說以五種種子置地界中,此即別名喻四識住。種子及田、俱生芽等,竝是其因。識及四識住竝能生果,俱名集諦。故知集諦非唯是愛。又解:五種種子,即喻五趣識。置地界中,即喻四識住。俱能生果竝是集諦。故經所說愛為集諦,是密意言,非真了義。阿毘達摩依法相說,言諸有漏皆集諦。
「然經中說至及彼因因」者,此下說一切有部會釋前經。然經蜜說愛為集者,偏說起因。伽陀中說業、愛、無明皆為因者,具說業為生因、愛為起因、無明為因因。與業因為因故名因因,或與業、愛因為因故名因因。生之與起雖復俱是所得五蘊,由業體生,故名生因。由愛助起,故名起因。故《婆沙》一百七十三引經言「如契經說:業為生因、愛為起因,生、起即是所得五蘊。」
「云何知爾」者,經部問。云何知業為生因、愛為起因、無明為因因?
「業為生因至有緒故」者,說一切有部答。業為生因、愛為起因,經所說故,所以得知。又彼《大因緣法門經》中,次第顯示後行支等皆悉有因、有緣、有緒。此三竝是無明等異名,生後行等果,以無明等能為因故、能為緣故、能為緒故。故《婆沙》二十三云「如《大因緣法門經》說。佛告阿難:『老死有如是因、有如是緣、有如是緒。』」乃至廣說。此論引經從前等後,《婆沙》引經從後等前。行既有因,因即無明,故知無明名為因因。或亦兼顯業為生因、愛為起因,隨其所應等中以攝。
「為別建立至為集諦體」者,釋第二經。彼契經中為別建立種子及田,說有取識及四識住。明知五蘊皆能為因,故非唯愛為集諦體。
「何法名生何法名起」者,經部問。何法名生?何法名起?而言業為生因、愛為起因?
「界趣生等至應知亦爾」者,說一切有部答。三界、五趣及四生等,種種不同品類差別,自體出現說名為生。若無差別但後有相續,皆名為起。業與有愛如其次第為彼二因,業為差別生因,業令界等身形種種差別生故;愛為無差別起因,但後有續不簡彼此愛皆能起。言有愛者,有之愛故,名為有愛。譬如種子與穀、麥等別種類,芽為能生因,業為差別生因,應知亦爾。水與一切無差別,芽為能起因,愛為無差別起因,應知亦爾。
「愛為起因何理為證」者,經部問。
「離愛後有至愛為起因」者,說一切有部答。以三理證愛為起因:一離愛後有必不起故、二由愛力故相續趣後、三執取後身我愛最強,由此三理愛為起因。有愛,謂凡夫學人。離愛,謂諸無學。餘文可解。
「如是世尊至異此名勝義」者,此即第二明二諦。
「論曰至衣等亦爾」者,此釋初句及第三句中如瓶世俗。若彼物覺,彼物破時彼覺便無,彼物應知名世俗諦。指事可知。
「又若有物至火等亦爾」者,釋第二句及第三句中如水世俗。又若有物,以慧分析同聚餘法,彼覺便無,亦是世俗。猶如假水四境為體,被慧析餘色、香等時,水覺則無。假火、風等應知亦爾。前〈界品〉言假地、水等是顯、形色,彼文且據一顯相說。
「即於彼物至名世俗諦」者,釋世俗諦。即於彼物瓶未破時、水未析時,以世想名施設瓶、水。假施設有故,名為世俗。依世俗理說瓶等是實,名世俗諦。
「若物異此至受等亦爾」者,釋第四句。若有物體異此瓶等,名勝義諦。謂彼物覺,彼物破時彼覺不無,及慧析餘彼覺仍有,應知彼物名勝義諦。如是色等物碎至極微,一一極微皆名色等;或以勝慧析除味等,一一極微皆名味等,彼色等覺從麁至細恒常有故。受等亦然。無色之法雖不可碎細至極微,然可以慧析至剎那,彼受等覺恒常有故。
「此真實有至名勝義諦」者,釋勝義諦。問:此言二諦通四諦不?及非諦不?解云:《婆沙》七十七評家意說:四諦皆通世俗、勝義,苦、集諦中有瓶、衣等,佛說滅諦如園、林等,佛說道諦如船筏等,皆名世俗諦。佛說四諦各有四理,皆是勝義諦。又云「由說四諦皆有世俗、勝義諦故,世俗、勝義俱攝十八界、十二處、五蘊,虛空、非擇滅亦二諦攝故。」
「先軌範師至名世俗諦」者,經部之中先軌範師作如是說:如出世智即是無漏觀智,及此出世智後得世間正智所取諸法,名勝義諦。如此餘智所取諸法,名世俗諦。
「已辨諸諦至謂名俱義境」者,此下當品大文第三約聖道辨人。就中,一明聖道加行、二約三道辨人、三明諸道差別。就明聖道加行中,一總標加行門、二廣明七加行。此即第一總標加行門。
「論曰至起修所成慧」者,釋上三句。順見諦聞,謂聞順見諦教。餘文可知。
「此三慧相差別云何」者,此下釋第四句,明三慧別。此即問也。
「毘婆沙師至三慧亦爾」者,亦緣句文,唯言緣名,舉初顯後,或影顯也。俱謂緣名及義。若據三慧成滿位時皆唯緣義,今此文言聞唯緣名,思緣名、義,據加行位辨三慧別。餘文可知。
「有言若爾至聞修所成」者,論主述諸師破《毘婆沙》義。有言:若爾,思慧不成。若緣名時應是聞慧,若緣義時應是修慧。
「今詳三相至食草所成」者,論主述已解。聞謂耳聞,思謂思量,修謂等持,此三即是能成三因。說所成言,顯三勝慧是聞、思、修三因所成。從因為名,故言聞所成慧等,如言食所成命。草所成牛,食、草是能成,命、牛是所成。界分別者,聞通欲、色,有耳聞故;非在無色,無耳聞故。就欲、色中,《婆沙》四十二云「地者,聞所成慧在五地,謂欲界、四靜慮。有說:在六地,謂前五及靜慮中間。有說:在七地,謂前六及未至地(然無評家) 。
思唯欲界是不定界,若欲修時墮思中故;非色、無色,以是定界,若欲思時墮修中故。修通色、無色,是定界故;非在欲界,不定界故。」三得分別者,《婆沙》四十二云「加行得、離染得、生得者,此三慧皆通加行得、離染得,非生得,聞、思所成離染得者,離有頂染時得故。有說:三慧雖加行得而亦可言生得,從上地沒生下地時亦有得故。有餘師說:聞所成慧在欲界者唯加行得,在色界者可言是加行得、可言是生得。可言是加行得者,謂在欲界加行修習聞所成慧,觀察諸法自相、共相極純熟者,從欲界沒生色界時乃可得故。可言是生得者,雖在欲界加行修習聞所成慧,觀察諸法自相、共相,若未生彼猶未能得,要生色界方得彼故。思所成慧唯加行得,修所成慧通三得,加行、離染、生時得故。
「諸有欲於修至暫息永除故」者,此下第二廣明七加行。就中,一明身器清淨、二明五停位、三明四念住、四明四善根。此即第一明身器清淨。就頌文中,初一句顯初因,次五句顯第二因,後六句顯第三因。第二因中,初一句標,後四句釋。就釋中,前兩句舉所治,後兩句顯能治。第三因中,前兩句顯體,後四句立意。
「論曰至三住四聖種」者,舉種列名。
「身遠離者至離不善尋」者,釋初句。
「此二易可成至無大欲」者,釋第二句。頌文應云無不喜足,略不言喜。
「所無二種差別云何」者,此下釋第三、第四句。此即問也。喜足、少欲,所無二種,差別云何?
「對法諸師至名大欲」者,答。於已得妙衣服等更多求,名不喜足,釋已得多求名所無。於未得妙衣服等多希求,名大欲,釋未得多求名所無。
「豈不更求至便應不成」者,難。豈不更求名不喜足亦緣未得,便同大欲,此二差別便應不成。
「是故此中至名為大欲」者,論主申正解。不喜足望已得,大欲望未得。
「喜足少欲至應知差別」者,釋治相違。喜足能治不喜足,少欲能治大欲。與此所治二種相違,應知差別。於所已得不妙不多,住知足心名為喜足。於所未得衣服等事,不求妙、多名為少欲。
「喜足少欲至唯欲界所繫」者,釋界三、無漏。喜足、少欲俱通三界及與無漏。所治二種,唯欲界所繫。
「喜足少欲至欲貪為性」者,釋無貪性。
「能生眾聖至亦是無貪」者,釋第七句。此四聖種能生眾聖聖之種故,故名聖種。四聖種體顯同前故,亦是無貪。
「四中前三至謂樂斷修」者,釋第八句。四聖種中,前三體性唯是喜足,一於衣服隨所得中喜足聖種、二於飲食隨所得中喜足聖種、三於臥具隨所得中喜足聖種。第四聖種於有、無,有樂斷、樂修聖種。《婆沙》一百八十一釋樂斷、樂修云「問:樂斷、樂修有何差別?答:樂斷煩惱,樂修聖道。復次無間道名樂斷,解脫道名樂修。復次見道名樂斷,修道名樂修。復次樂斷者顯諸忍,樂修者顯諸智。樂斷、樂修是謂差別。」
「如何亦用無貪為體」者,問。第四聖種樂斷、樂修,如何亦用無貪為體?
「以能棄捨有欲貪故」者,答。以能棄捨有、欲貪故。有貪謂上界貪、欲貪謂欲界貪,此貪即是有、無有愛,故此第四無貪為體。故《正理》云「由此能治有、無有貪故,此亦以無貪為性。豈不第四亦能治瞋等,則應亦以無瞋等為性。非無此義,然以前三為資糧故、前三唯是無貪性故、此亦自能對治貪故,從強偏說。」又解:有謂有、無有,欲貪謂即欲是貪,以能棄捨有、無有、欲貪故。問:少欲、喜足俱對治貪,無貪為性。何故喜足立為聖種,非少欲耶?答:《正理》云「以少欲者容於衣等物有希求故。
謂有意樂性下劣者,於未得境不敢多求,設已得多容求不歇。見喜足者少有所得尚不更求,況復多得。故唯喜足建立聖種。」廣如彼釋。又《婆沙》一百八十一云「答:少欲之名有過失、有增益,喜足不爾。有過失者,但言少欲,不言無欲故。有增益者,於實無欲而名少欲。少欲於未來處未得事轉,喜足於現在處已得事轉。不取現在一迦履沙鉢拏為難,非於未來轉輪王位。以喜足難,故立為聖種。
」廣如彼釋(解云:鉢拏,此云錢,一迦履沙當十六貝珠,八十貝珠當一鉢拏,十六鉢拏名迦履沙鉢拏。《雜心》翻迦履沙鉢拏為一錢者,謬也) 。問:於四依中何故不說藥為聖種,但說前三衣?舊大德等皆言:四依中陳棄藥是糞穢者。不然。陳久之藥他人棄之,名陳棄藥。出家少欲,取而服之。答:《正理》云「於藥喜足何非聖種?不說於彼有愛生故。為治愛生建立聖種,經唯說有四種愛生,是故於藥不立聖種。
或即攝在前三中故,謂藥有在衣服中攝、有在飲食中攝、有在臥具中攝,故藥喜足不別立聖種。」廣如彼釋。問:體雖同前,約界云何?答:如《婆沙》一百八十一云「界者,皆墮三界及不墮界。問:色界無飲食、無色界無前三,云何三界皆具四種?答:彼雖無食等,而有彼喜足功德。有說:由下界具四種故,展轉引生上界者亦具四種。尊者世友作如是說:上界雖無食等,而有彼對治。然對治有四種,謂斷對治、厭壞對治、持對治、遠分對治。色界於食等具四對治;欲界有三,除斷對治;無色界有二,謂持及遠分。」廣如彼釋。
又《正理》云「緣衣服等所生喜足,如何可說是無漏耶?誰言如是喜足是無漏?若爾聖種寧皆通無漏?由彼增上所生聖道,彼所引故從彼為名,故言聖種皆通無漏。不作是言:緣衣服等所有喜足皆通無漏。少欲無漏,准此應釋。謂彼增上所生聖道,彼所引故從彼為名,非聖道生緣衣等境。
「為顯何義立四聖種」者,釋第九句。此即問也。
「以諸弟子至解脫非久」者,答。如文可知。
「何故安立如是二事」者,釋第十句。此即問也。
「為欲對治至說四聖種」者,答。為欲對治四種愛生。經言:苾芻!愛因衣服,應生時生,初獲時也。應住時住,次受用時也。應執時執,後堅執時也。如是有愛,或因飲食,或因臥具,或因有、無有,皆如是說。有,謂有愛。無有,謂無有愛。為欲對治此四愛故,說四聖種。
「即依此義至第四聖種」者,釋後兩句。即依此中四聖種義更異門說。謂佛為欲暫息我所事欲、永除我事欲,故說四聖種。我所事者,謂衣服、飲食、臥具。我事者,謂自身,即有、無有。緣彼四貪名之為欲。為暫止息前三貪故,說前三聖種;為永滅除四種貪故,說第四聖種樂斷、樂修。
「如是已說至如次第應修」者,此下第二明五停位,七加行中五停心觀也。就中,一總標、二別釋。此即總標。
「論曰至二持息念」者,釋上兩句。正入修門雖有多種,要者有二,如文可知。
「誰於何門能正入修」者,釋下兩句。此即問也。
「如次應知至能正入修」者,答。貪增上名貪行者,尋增上名尋行者。餘文可知。
「有餘師言至治彼無能」者,敘異說。前約緣多、後約緣外,故不淨觀非能止尋。
「此中先應至名超作意位」者,此下第二別釋。就中,一明不淨觀、二明息念觀。就明不淨觀中,一明不淨相、二諸門分別。此即第一明不淨相。
「論曰至令不現行」者,釋初兩句。貪略有四,緣青瘀等修不淨觀,顯色壞故,治顯色貪。緣虫食等修不淨觀,形色壞故,治形色貪。緣虫咀等修不淨觀,妙觸壞故,治妙觸貪。緣屍不動修不淨觀,無威儀故,治供奉貪。作此四觀各治一貪。若緣骨璅修不淨觀,通治四貪,以骨璅中無四貪境,故應且辨修骨璅觀。於三作意中,此唯勝解作意攝故,是假相觀,不能斷惑但伏現行。夫能斷惑遍緣上下,此不淨觀少分緣故,不能斷惑,但伏現行。
「然瑜伽師至三超作意」者,釋後六句。此即開章。於三位中,前二作意方現在前,第三淳熟不須作意任運現前名超作意。
「謂觀行者至初習業位」者,此釋初章,釋第三、第四句。
「為令略觀至已熟修位」者,釋第二章,釋第五、第六句。
「為令略觀至超作意位」者,釋第三章,釋後兩句。
「有不淨觀至有差別故」者,明不淨觀。所緣自在少、大不同。相對四句自在之中,即有作意已熟、未熟、未熟、已熟四位差別。所緣之中,即有自身至海二種差別。第一句,所緣少非自在少,謂作意已熟位,數觀自身。第二句,自在少非所緣少,謂作意未熟位,暫觀至海,不能數觀。第三句,所緣少亦自在少,謂作意未熟位,暫觀自身,不能數觀。第四句,非自在少非所緣少,謂作意已熟位,數觀至海。問:如上頌云「除足至半頭,名為已熟修。廣至海復略,名初習業位。」案:此即作意已熟,所緣唯少。作意未熟通緣少多,如何乃言作意已熟而緣至海?解云:頌中所說據觀初成,成重觀時亦容觀廣,故無有失。
「此不淨觀至有漏通二得」者,此即第二諸門分別。無貪性,答初問。十地,答第二問。緣欲色,答第三問。人生,答第四問。不淨,答第五問。自世緣,答第六問。有漏,答第七問。通二得,答第八問。
「論曰至無貪為性」者,釋無貪性。又《婆沙》四十云「問:不淨觀以何為自性?答:以無貪善根為自性。修定者說慧為自性,如契經說眼見色已隨觀不淨,觀是慧故。有餘師說:以厭為自性,厭所緣故。評曰:此不淨觀,無貪善根以為自性,非慧非厭。所以者何?對治貪故。若并眷屬,四蘊、五蘊為其自性。」
「通依十地至中間欲界」者,釋十地。問:何故不依無色界耶?答:如《婆沙》云「以無色界無緣色法不淨觀故。」
「唯緣欲界所見色境」者,釋緣欲色。
「所見者何」者,問。
「謂顯形色至由此已成」者,答。欲界一切顯色、形色,緣義非名,由此已成。又《正理》五十九云「此不淨觀力能遍緣欲界所攝一切色處。若謂尊者阿泥律陀不能觀天以為不淨,舍利子等於佛色身亦不能觀以為不淨,如何此觀遍緣欲色?此難不然。勝無滅者能觀天色為不淨故,佛能觀佛微妙色身為不淨故。由是此觀定能遍緣欲色為境,由此已顯緣義非名。
「唯人趣生至況餘界生」者,釋人生。又《婆沙》云「問:何處起此不淨觀耶?答:唯人三洲能初現起,天中無有青瘀等相,故六欲天唯能後起。有說:初後皆唯人趣,六欲天中無青瘀等不淨相故都不現起。」《俱舍》同《婆沙》後師。若據初起,或同《婆沙》前師。《正理》同《婆沙》前師。
「既立不淨名唯不淨行相」者,釋頌不淨。又《正理》云「此觀行相唯不淨轉,是善性故體應是淨,約行相故說為不淨。」又《婆沙》云「行相者,非十六行相。」
「隨在何世至通緣三世」者,釋自世緣。又《婆沙》云「過去緣過去,現在緣現在,未來生法緣未來。若不生法,緣三世。」
「既唯勝解至唯是有漏」者,釋頌有漏。此觀既非十六行攝,但是假想,理唯有漏。
「通離染得至未曾得故」者,釋通二得。由有曾得故有離染得,由有未曾得故有加行得。此且據一相說。若細分別,曾得、未曾得俱通二種。曾得離染得者,謂離下地染得上地觀。曾得加行得者,謂非離染由加行力修得曾得者。未曾得離染得者,謂離有頂染時得。未曾得加行得者,謂非由離染,由加行力修得未曾得者。又《婆沙》云「加行得、離染得、生得者,有加行得有離染得非生得。離染得者,謂離染時而修得故。加行得者,謂作加行現在前故。佛無加行,獨覺下加行,聲聞或中加行或上加行,異生上加行現在前。曾得未曾得者,通曾得未曾得。聖者、菩薩後有異生,通曾得未曾得。餘異生唯曾得(解云:菩薩即是後有異生) 。
「說不淨觀至有六謂數等」者,此下第二明息念觀。就中,一明念差別相、二明息差別相。此即第一明念差別相,上三句辨差別,第四句辨相。差別有八,一釋名、二辨體、三依地、四所緣、五依身、六二得、七假實、八內外。
「論曰至阿波那念」者,釋息念。此即釋名。阿那,此云持來。阿波那,此云遣去。應名息慧而名念者,慧由念助力觀此息為境,名持息念。念能持息,名持息念。餘文可知。
「以慧為性至如念住故」者,釋慧,此即出體。此持息念以慧為性,而說念者,此品念勝故得念名,由念力記持入出息量故,慧於境分明所作事成故,如四念住以慧為體而言念住。
「通依五地至息無有故」者,釋五地。依地門,下三,近分、中間、欲界,此念唯與捨相應故,不在根本,欲界苦、樂能順引尋,此念治尋故不俱起。三受明義:苦即攝憂,樂即攝喜。色界喜、樂能違專注出入息境,此念唯於出入息境專注故成,亦由此相違故不俱起。有說:根本下三定中亦有捨受,更加三種,彼說依八地。此非正義。第四定等已上諸定現在前時,息無有故,雖有捨受非起此觀,故但依五或說依八。
「此定緣風」者,釋頌緣風,所緣門也。
「依欲身起至除北俱盧」者,釋依欲身,依身門也。又《正理》云「此念初唯欲界身起,唯人、天趣,除北俱盧(解云:既言初唯欲身,明知色界亦通後起,與《俱舍》不同也) 。」又《婆沙》云「所依者,唯欲界,非色、無色。有餘師說:依欲、色界,非無色界。然初起時必依欲界。」《俱舍》同前師,《正理》同後師。
「通離染得及加行得」者,釋頌二得,即二得門也。總而言之通二得也。《正理》破云「唯加行得,非離染得。未離染者定由加行現在前故,非離染得地所攝故,已說皆是近分地攝非根本故。又此念唯是勝加行引故,不應說此有離染得。」俱舍師救云:滅盡定中云佛無一德非離染得。又離非想第九品染三乘之人,盡智初心修九地中有漏功德。又中間定離染地攝。此等豈非離染得耶?
「唯與真實作意相應」者,釋頌實,假實門也。此息念觀唯與真實作意相應。又《正理》云「此唯真實作意相應。有說:亦通勝解、作意。」此論同《正理》前師。《雜心》、《婆沙》同《正理》後說。此即意各別也。又解:前師唯據根本故唯真實,後師亦據加行故通勝解。
「正法有情至微細法故」者,釋頌外無,內外門。正法有情方能修習,外道無有,無說者故,非佛、獨覺雖不藉教自能覺悟。又彼外道自不能覺微細法故,故不能起。又《正理》云「此與我執極相違故,彼我執有,故此念無。」
「此相圓滿至六淨」者,釋第四句,明相差別。此即開章。
「數謂繫心至乃至得定」者,釋初章。淳熟已去不多用功,任運憶持名不作加行。放捨身心非全放捨,若未淳熟,數修加行謹卓身、心,恐心聚故不減十、恐心散故不增十。從一至十,先從入數。故《婆沙》云「先數入息,後數出息,以生時息入、死時息出故。餘文可知。
「隨謂繫心至念恒隨遂」者,釋第二章。如文可解。
「有餘師說至或吠嵐婆」者,敘異說。吠嵐婆,是鐵圍山間風。又真諦云:「吠嵐婆,此云恒起,即是運轉日、月風也。」
「此不應理至作意俱故」者,論主破餘師。此念真實作意俱故非是假相,何能遠至風輪等耶?以此故知真實為正。《正理論》云「經主於此斥彼師言:此念真實作意俱起,不應念息至風輪等。彼言息念根本雖與實作意俱,中間有餘勝解作意相應起者,為令真實作意速成故,於中間起斯假想。雖爾,無有出息念失,為息念加行意樂不歇故。」俱舍師云:此念加行亦真實故,諸論中言通假想皆非正義。
「止謂繫念至方名淨」者,釋後四章及重頌結。如文可知。
「息相差別至等流非下緣」者,此即第二明息差別相。總有六門。
「論曰至一分攝故」者,此釋初句。身心繫門,隨身繫也。
「此入出息轉至息最後出」者,釋第二句依身心門。此入出息轉,依身差別、依心差別。身心有多種,有依此身心不依餘身心故,名依身心差別。要具四緣息方得轉:一入出息所依身,即是謂要身中。二風道通,所謂口鼻或是九孔。三毛孔開,此上二種即是有諸孔隙。孔隙有二:一風道通、二毛孔開。或風道通是孔,毛孔開是隙。四入出息地麁心現前,即是入出息地心正現前。四中前三顯身差別,第四一種顯心差別。於此四緣,隨有所闕息皆不轉。生無色界四事皆無,故息不轉。羯剌藍等,等取頞部曇、閉尸、鍵南。
於此四位雖有一事麁心現前,闕餘三事,息皆不轉。故《婆沙》云「問:何故羯剌藍位息不轉耶?答:彼稀薄故,若息轉者彼應流動。問:何故頞部曇、閉尸、鍵南諸根未滿未熟位息不轉耶?答:彼身爾時風道未通、毛孔未開,若息轉者身應散壞。然在卵[穀-禾+卵] 及母胎中,從羯剌藍乃至諸根未滿未熟,爾時未有息所依身,風道未通、毛孔未開,唯有息地麁心現前。
雖有一事而闕三事,故息不轉。」准《婆沙》文,故知鉢羅奢佉位諸根滿、熟,具四事也。又《婆沙》云「問:於胎、卵中至何分位入出息轉?答:具色根六處滿位息風方轉。」又以此證,故知至鉢羅奢佉具四事也。入無心定息不轉者,身在欲界,及初、二、三地入二無心定,雖有前三,闕麁心故,息亦不轉。故《婆沙》云「若入出息但依身轉不依心轉,則在無想定、滅盡定位入出息亦應轉,彼有入出息所依身,風道亦通、毛孔亦開,唯無入出息地麁心現前,以無心故。雖有三事而闕一事,故息不轉。
」第四定息不轉者,謂身在欲界,及初、二、三地入第四定,雖有前二而闕後二,息亦不轉。故《婆沙》云「如是若在下地入第四靜慮,唯有息所依身及風道通,然毛孔不開,亦無息地麁心現前。雖有二事而闕二事,故息不轉。」又《婆沙》云「問:何故在第四靜慮息不轉耶?答:彼心細故。謂入出息依麁心轉,第四靜慮以上諸地心極微細,故息不轉(廣如彼說) 。
」又《正理》六十云「何緣但入第四靜慮身無毛孔,非餘定耶?以彼等持極淳厚故,引第四定大種遍身。即由此緣,尊者世友說:入彼定身毛孔合。若入世俗第四靜慮,身無毛孔,其理可然。以彼定能引彼地攝微蜜大種充滿身故。若入無漏第四定時,此身如何亦無毛孔?以彼但引隨所生地大種現前造無表故。彼無漏定所引大種雖生處攝,而極微蜜與彼相似,故無有過。」泰法師云:「以此文證,故知造無漏戒四大,隨身大小遍滿身中。一具四大造七支戒,隨大多小各各別造。道戒既爾,定戒亦然。
」所言等者,等謂等取生第四定,及身在欲、初、二、三定入無色定,息皆不轉。生第四定息不轉者,四事俱無。故《婆沙》二十三云「問:第四靜慮亦有風界,以四大種不相離故,何緣生彼無息轉耶?答:第四靜慮雖有風界,而不名為入息、出息,以於彼身不入出故。有說:生彼雖有風界,而無前說四種事故,不名為息。」准此《婆沙》,故知生彼無四事也。又解:生第四定有二、闕二。言有二者,一風道通,既有口鼻能發語言,明知有風道通。
又《正理》六十云「若生彼地身無毛孔,如何生彼能發語言?非發語言要由毛孔,但由頷動亦得發聲,如機關聲豈由毛孔?」准彼論文,不遮風道通。二入出息地麁心現前,以能起下威儀、通果。言闕二者,一非入出息所依身,彼息不轉,心微細故。二毛孔不開,縱起散心,毛孔亦閉,身蜜合故。《婆沙》「有說:無四事者非是正義。言身在欲、初、二、三定入無色定息不轉者,雖有前三事,闕後一事麁心現前。出第四定等及初生時息最先入,入第四定等及後死時息最後出。
「息有情數攝有情身分故」者,釋頌情數。即第三情、非情門也。有情身分,故唯有情數。故《正理》云「此入、出息有情數收,無覺身中息無有故。是雖從外來,而繫屬內義。」
「非有執受與根相離故」者,釋非執受。即第四執受、非執受門。由離根故,非有執受。故《正理》云「此入出息非有執受,以息闕減執受相故。身中雖有有執受風,而此息風唯無執受。」
「是等流性至無如是故」者,釋頌等流,即是第五等流門。同類因生,故是等流性。非所長養,身肥大時息損減故,身瘦少時息增長故。非異熟生,斷已後時更相續故,餘異熟色無有斷已更相續故。故《正理》云「身中雖有長養、異熟風,而此息風唯是等流性。」
「唯自上地至通果心境故」者,釋非下緣,即是第六觀心緣息門。此顯息觀在自、上地,不在下地,生下地時無上息故,生上地時下地餘心不成就故。雖起下地威儀、通果,而此二心非息觀攝。又泰法師解云:「若生初定,唯起欲界通果心。然通果心唯緣自地所變化事,息隨身繫初定攝故,非下欲界通果心境。生二、三、四地起下地通果心,類同此釋。若生二定以上起初定威儀心發上地威儀業,其威儀表業隨初定繫。息雖依初定轉,然隨身上地繫故,非下地威儀心所緣,以威儀心唯緣自地身表業故,亦不緣上息。
說從威儀心後展轉緣十二處者,唯緣自地,不緣上地。」又《正理》六十云「唯自、上地心之所觀,非下地心所緣境故。謂生欲界起欲界心,彼欲界身欲界息依欲界心轉,即彼心所觀。若生欲界起初定心,彼欲界身欲界息依初定心轉,即彼心所觀。起二、三定心,皆准前應說。生初靜慮起三地心,生二生三起二起自,准生欲界如理應說。若生上地起下地心,彼上地身上地息依下地心轉,非彼心所觀。如是欲界息,四地心所觀。初、二、三定息,如其次第為三、二地、自地心所觀。有息地四,無息地五。依有息地起無息地心,息必不轉。依無息地起有息地心,息亦不轉。依有息地起有息地心,隨其所應有入出息轉。
俱舍論記卷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