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記
唐 普光述30卷CBETA T1821大于一万字 122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記卷第十二
沙門釋光述
分別世品第三之五
「如是已約至三極少量」者,此下大文第三明三分齊,一明三極少、二明前二量。此下第一明三極少。「如是已約踰繕那等辨器世間身、量差別」,此約色明量。「約年等辨壽量有殊」,此約時明量。色、時二量差別不同,未說應說。此二建立差別不同,無不依名。前二量及名未詳極少,「今應先辨三極少量」,結前問起。又解:二量不同未說應說,此總生下。「此二建立」下,別起頌文。
这里提到的“如是已約至三極少量”是指接下来要详细讨论的三个最小限度,即物质的最小单位、名称的最小单位和时间的最小单位。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三个最小限度。“如是已約踰繕那等辨器世間身、量差別”,这是从物质的角度来明确量度。“約年等辨壽量有殊”,这是从时间的角度来明确量度。物质和时间的量度存在差异,这是尚未讨论但需要讨论的。这两种量度的建立和差异,都离不开名称。之前提到的两个量度和名称还没有详细说明最小限度,现在应该先讨论三極少量,这是对前面问题的总结和引出下文。另外的解释是:两种量度的差异尚未讨论但需要讨论,这是总体上引出下文。“此二建立”以下,是特别引出颂文。
「頌曰至色名時極少」者,頌答。
“頌曰至色名時極少”的部分,是頌的形式回答。
「論曰至為色極少者。明色極少。如是分析至為名時極少」者,總釋名、時極少、析名至一字為名極少,析時至一剎那為時極少。
“論曰至為色極少者。明色極少。如是分析至為名時極少”的部分,总体解释了名和时的极少量。分析名至一字为名的极少量,分析时至一剎那为时的极少量。
「一字名者如說瞿名」者,此別釋名極少,約字以顯。名有多種,有一字生名、有二字生名、有多字生名。一字生名者,如說瞿名。
“一字名者如说瞿名”的部分,这是特别解释名的极少量,通过字来显示。名有多种,有一字生名、有二字生名、有多字生名。一字生名的例子,如说瞿名。
「何等名為一剎那量」者,此下別釋時極少。此即問也。
“什么是一剎那量”的意思是,接下来将特别解释时间的极微量。这是提出问题。
「眾緣和合至一剎那量」者,現緣和合法得自體頃,即便落謝更不經停,名一剎那。或有動法,行度一極微,名一剎那。諸法實無行動,相續道中假說動故。對法師說,如文可知。廣釋剎那量,如《婆沙》一百三十六。
“众多因缘聚集到一个瞬间”指的是,当各种因缘相互作用,法得到自身的瞬间,便立即消失不再停留,这称为一剎那。或者有动法,移动经过一个极微的距离,也称为一剎那。所有事物实际上并没有行动,但在因果连续的过程中,我们假定有行动。对法的解释者说,这可以从文本中得知。关于剎那量的详细解释,可以参考《婆沙》第136卷。
「已知三極少前二量云何」者,此下第二明前二量,結前問起。
“已知三种极端稀少的事物前两个量如何”的意思是,接下来第二部分将解释前两个量,总结前面的问题并引出下文。
「今且辨前至此八踰繕那」者,就答中,一明色量、二明時量。此下明色量。踰繕那等,等取俱盧舍等。
“现在暂且讨论这个到八由旬”的意思是,在回答中,首先明确物质的量度,其次明确时间的量度。接下来将明确物质的量度。由旬等,包括俱盧舍等。
「論曰至為一踰繕那」者,此微即極,名曰極微。若依《正理》三十二云「然許極微略有二種:一實、二假。其相云何?實謂極成色等自相,於和集位現量所得。假由分析比量所知,謂聚色中以慧漸析至最極位,然後於中辨色、聲等極微差別。此析所至名假極微,令慧尋思極生喜故。此微即極,故名極微。極謂色中析至究竟,微謂唯是慧眼所行,故極微言顯微極義。」准彼論文,有二種微:積七極微為一微量。微顯細聚。梵云阿菟,此名微,眼見色中最微細也。應知但為天眼、輪王眼、後有菩薩眼所見。積微至七為一金塵。金、銀、銅、鐵總名為金。
“论说至为一逾繕那”的意思是,这种微粒就是极微,称为极微。如果依据《正理》三十二卷所说:“然而承认极微略有二种:一是实,二是假。它们的特点是什么?实指的是极成色等自相,在聚合的位置通过现量所得。假则是通过分析比量所知,即在聚合的色中用智慧逐渐分析到最极限的位置,然后在此中辨别色、声等极微差别。这种分析所达到的称为假极微,使得智慧思考极端产生喜悦。这种微粒就是极端,因此称为极微。极端指的是在色中分析到最终,微指的是只有慧眼所能观察到的,因此极微一词显示了微细的极端意义。”根据那篇论文,有两种微粒:七个极微聚集成一个微量。微显示了细微的聚合。梵语称为阿菟,这个名字指的是微,是肉眼可见色中最细微的。应该知道这只是天眼、转轮王眼、最后一世菩萨眼所见的。微粒聚集到七个称为一金尘。金、银、铜、铁统称为金。
《雜心》云銅塵,舊《俱舍》云鐵塵,皆局一偏。塵於金中往來不障,故名金塵。又解:積微至七,方於金上住,故名金塵。水塵兩釋亦爾。兔毛塵量等兔毛端,名兔毛塵。又解:積水至七,方於兔毛端上住,名兔毛塵。羊、牛毛塵,兩釋亦爾。又《婆沙》有一說:七微成一水塵,七水塵成一銅塵,七銅塵成一兔毫塵。此師意說水塵細、銅塵麁。隙遊塵等,文顯可知。若依此間計一踰繕那成里數者,謂一肘有一尺六寸,四肘為一弓。一弓有六尺四寸,五百弓為一俱盧舍,計五百弓有三千二百尺。八俱盧舍為一踰繕那,計八俱盧舍有二萬五千六百尺。以五尺為一步計,有五千一百二十步。以三百六十步為一里計,有一十四里,餘八十步為一踰繕那。言阿練若者,阿之言無,練若名喧雜。
《杂心论》中提到铜尘,而旧版《俱舍论》中提到铁尘,这两种说法都有所偏颇。尘在金属中可以自由穿行而不构成障碍,因此称为金尘。另一种解释是:微粒积累到七个,才能在金属表面上停留,因此称为金尘。水尘的两种解释也是如此。兔毛尘的大小相当于兔毛的尖端,因此称为兔毛尘。另一种解释是:水滴积累到七个,才能在兔毛尖端上停留,因此称为兔毛尘。羊毛尘和牛毛尘的两种解释也相同。《婆沙论》中有一种说法:七个微粒组成一个水尘,七个水尘组成一个铜尘,七个铜尘组成一个兔毛尘。这位大师的意思是说水尘更细,铜尘更粗。隙游尘等,文中已经明显可知。如果按照这里的计算,一个逾繕那等于里数,即一肘等于一尺六寸,四肘为一弓。一弓等于六尺四寸,五百弓为一俱盧舍,计算五百弓等于三千二百尺。八俱盧舍为一逾繕那,计算八俱盧舍等于二万五千六百尺。以五尺为一步计算,有五千一百二十步。以三百六十步为一里计算,等于十四里,余八十步为一逾繕那。所谓阿練若,阿意为无,練若意为喧闹杂乱。
「如是已說至智者知夜減」者,此下第二明時量就中,一明其年量、二明諸劫量。此即明其年量。從夏至至冬至,夜增晝減。從冬至至夏至,晝增夜減。又解:時長名增,時短名減。若作此解,從秋分至春分夜增晝減,從春分至秋分晝增夜減,春分秋分晝夜停等。牟呼[口*栗] 多,此云須臾。一年之中總減六夜,此言減夜。影晝亦六減,顯一年中六月小也。分一年為三際,謂寒、熱、雨,各有四月。於此寒、熱、雨際十二月中,一月更半月已度,於餘半月應知減夜,如是乃至第六度一月更半月已度,於餘半月復減一夜。以此頌證,故減六夜。由此減夜,擬作潤月。論主所以不廣明諸曆數者,恐人耽著邪命自活。
接下来,我们讨论时间的度量,其中首先明确年的时间度量,其次讨论各个劫的时间度量。这里指的是年的时间度量。从夏至到冬至,夜晚增长而白昼缩短;从冬至到夏至,白昼增长而夜晚缩短。另一种解释是:时间的延长称为增长,时间的缩短称为减少。如果这样理解,从秋分到春分,夜晚增长而白昼缩短;从春分到秋分,白昼增长而夜晚缩短。春分和秋分时,昼夜时间相等。“牟呼慄多”指的是极短的时间,即须臾。一年中总共减少了六个夜晚,这里指的是减少的夜晚。同样,白昼也减少了六次,显示一年中有六个月时间较短。将一年分为三个阶段,即寒、热、雨,每个阶段持续四个月。在这寒、热、雨的十二个月中,每个月过去一半后,剩下的半个月应知道夜晚会减少,如此类推,直到第六次,每个月过去一半后,剩下的半个月再减少一个夜晚。通过这个颂文来证明,因此减少了六个夜晚。由于这种减少的夜晚,计划制作闰月。论主没有广泛阐述各种历法的原因,是担心人们沉溺于不正当的生计。
「如是已辨至今次當辨」者,此下第二明諸劫量。就中,一明劫大小、二明劫中人、三明劫中災。此下第一明劫大小,結前問起。
“如是已辨至今次当辨”的意思是,接下来第二部分将讨论各个劫的长度。其中,首先明确劫的大小,其次讨论劫中的人类,最后讨论劫中的灾难。现在首先明确劫的大小,总结前文并提出问题。
「頌曰至大劫三無數」者,初一句舉四劫數,第二句列四劫名,次兩句釋壞劫,次兩句釋成劫,次六句別釋中劫,次兩句類釋餘三,次一句釋大劫,後一句便釋無數劫。問:何故四劫之中不說空、住?解云:以壞攝空,約中辨住,故不別說。又解:約中辨住,空無別體,頌中類顯。又解:以壞攝空,以成攝住。故《婆沙》一百三十五云「劫有三種:一中間劫、二成壞劫、三大劫。中間劫復有三種:一減劫、二增劫、三增減劫。減者,從人壽無量歲減至十歲。增者,從人壽十歲增至八萬歲。增減者,從人壽十歲增至八萬歲,復從八萬歲減至十歲。此中一減、一增、十八增減,有二十中間劫,經二十中劫世間成,二十中劫成已住,此合名成劫。經二十中劫世間壞,二十中劫壞已空,此合名壞劫。總八十中劫,合名大劫。
「論曰至總名壞劫」者,此釋壞劫,文顯可知。《正理論》云「由此準知傍生、鬼趣、時人身內無有諸蟲,與佛身同,傍生壞故。有說:二趣於人益者,壞與人俱,餘者先壞。如是二說,前說為善。」《正理》評取前家,此論非以《正理》為量,同彼後說亦無有失。又《正理》云「北洲命盡生欲界天,由彼鈍根無離欲故,生欲天已靜慮現前,轉得勝依方能離欲。」
「所言成劫至應知已滿」者,此明成劫,可知。又《正理》三十二云「諸大梵王必異生攝,以無聖者還生下故,上二界無入見道故。」
「此後復有至成已住劫」者,此明中劫并顯住劫。准此論文,壽漸減時方名住劫,壽未減時是成劫攝。問:初劫唯減、後劫唯增,如何時等中間十八?解云:二十住劫前後相望,前有情福勝、後有情福劣,住中初劫福最勝故,應合受用上妙境界,故下時極遲。從第二劫已去,其福漸薄,上稍遲、下漸疾。以上時境勝,由薄福故,不合受用,故上時遲。以下時境劣,由薄福故,應合受用,故下時疾。如是乃至第十九劫福漸漸薄,上時極遲、下時極疾。至第二十劫福最薄故,上時極遲。故初、後劫等中十八。又解:壽未減時是成劫攝,從無量歲初減已去方名住劫。第二十劫上至八萬,多時經停,故初、後劫等中十八。
「所餘成壞至二十中劫」者,因明住劫,復顯成、壞、空三時皆准住劫。
「成中初劫至有情漸捨」者,明成、壞劫二種不同:共業易故,一劫成、壞;別業難故,十九成、壞。準此論文,梵王但受五十八劫,謂成十九、住二十、壞十九。故《大智度論》云「梵王壽命五十八劫。」前言梵王六十劫者,據大數而言。又解:初成劫時梵王即住,言十九劫成有情者,從多為論。據器成已,後壞劫時梵王亦住,火從下壞臨至梵王方生上天,數滿六十,非要具受。問:若依《立世經》十劫成器世間,十劫成有情世間,十劫壞有情世間,十劫壞器世間。如何會釋?解云:《立世經》說梵王十小劫獨住,然後梵輔等生。
彼經意說以大梵王獨一少故攝入器中,故說十劫成器世間。據梵輔已下,從多分說,故言十劫成有情世間。此論多、少通論,故說十九劫成有情世間,一劫成器世間。又《立世經》說初從壞地獄乃至壞梵輔,經十小劫眾生世界壞,然梵王未上生也。彼經意說,以大梵王獨一少故攝入器中。又據漸壞,故言十劫壞器世間。據梵輔已下,從多分說,故言十劫壞有情世間。此論多、少通論,故言十九劫壞有情世間,一劫壞器世間。前有情世間中引《婆沙》評家義。梵王二十中劫獨一而住者,通初、後說。初十劫獨一而住,梵眾生已未敢共居,復經十劫然始共居,故知有二十劫。
「如是所說至成大劫量」者,此明大劫。
「劫性是何」者,問。
「謂唯五蘊」者,答。劫謂時分,時無別體,約法以明,故以五蘊為體。故《婆沙》一百三十五云「劫體是何?有說是色。引證(云云) 。」如是說者,晝夜等位無不皆是五蘊生滅,以此成劫。劫體亦然。然劫既通三界時分,故用五蘊、四蘊為性。
「經說三劫至三無數」者,依經起問。阿之言無,僧企耶名數。
「累前大劫至三無數」者,答。累前八十大劫為十百千至三劫無數。
「既稱無數何復言三」者,難。
「非無數言至是其一數」者,解。引經證。
「云何六十」者,問。
「如彼經言至三劫無數」者,引經答。阿僧企耶,第五十二,於此六十數中其一。至論主出世,現有前五十二,諸傳誦者忘失後八。若數大劫至此六十數中,第五十二阿僧企耶名劫無數。此劫無數,復積至三,經中說為三劫無數。非諸算計不能數知,故得說為三劫無數。《婆沙》一百七十七云「總有七說。」此論當第三說,廣如彼釋。
「何緣菩薩至方期佛果」者,問。
「如何不許至發長時願」者,答。波羅,此云彼岸。蜜多,此云到。
「若餘方便至久修多苦行」者,難。若餘二乘修少方便亦得涅槃,何用為菩提久修多苦行?
「為欲利樂至求無上菩提」者,答。為益有情,長時修願,故捨二乘涅槃小道,迴求無上正等菩提。
「濟他有情於己何益」者,問。
「菩薩濟物至即為己益」者,答。
「誰信菩薩有如是事」者,難。誰信菩薩專欲利他、不自益己?
「有懷潤己至以他為己故」者,答。二乘之人有懷潤己無大慈悲,於此有情稱為濟他即為益己、此事實難信。菩薩行人無心潤己有大慈悲、於此有情稱為濟他即為益己、此事非難信。又引三證:一引無哀愍有慈悲證,二引執我愛無我愛證,三引有情修種性異證。依諸有情種姓差別故。
「有頌言」者,初兩句明異生下士,勤求自身人、天等樂。次兩句明二乘中士,求滅三苦,非求有漏樂,以此樂是當苦依故。又解:此樂,行苦依故。又解:此樂壞時苦故,名為苦依。後一頌明菩薩上士,恒時勤求自荷受眾苦,令他有情近得人、天善趣安樂,遠令他苦永滅盡故得涅槃樂。所以者何?由姓不同,以他苦樂而為己苦樂故。
「如是已辨至麟角喻百劫」者,此下第二明劫中人。就中,一明佛、獨覺;二明四輪王;三明小王出興。此即第一明佛、獨覺。上兩句明佛,下兩句明獨覺。
「論曰至諸佛出現」者,於八十劫中,二十成劫、二十壞劫、二十空劫無佛出世,唯於二十住劫中有佛出世。然於二十住劫中,十九增位無佛出世,十九減位有佛出世。就劫減位,始從八萬乃至百年,於此中間有佛出世。
故《賢劫經》第十說:[牛*句] 留孫佛人壽四萬歲時出世,[牛*句] 那含牟尼佛人壽三萬歲時出世,迦葉佛人壽二萬歲時出世,釋迦牟尼佛人壽百歲時出世。
若依《西域記》第六,[牛*句] 留孫佛人壽六萬歲時出世,[牛*句] 那含牟尼佛人壽四萬歲時出世,迦葉波佛人壽二萬歲時出世,釋迦牟尼佛人壽百歲時出世。此應部別不同。
問:此二十住劫中,釋迦牟尼佛於何劫中出世?解云:於第九住劫出世故。《立世阿毘曇》第九說住劫中云「是二十少劫中,世界起成已住者,幾多已過?幾多未過?八少劫已過,十一少劫未來,第九一劫現在未盡。」准《立世》文,故知釋迦牟尼佛當第九劫出世,彌勒佛即當第十劫出世。又泰法師云:「若依《立世經》此二十住劫中,後十住劫無佛出世,前時住劫有佛出世。就前十住劫中,前五住劫無佛出世,後五住劫有佛出世。
第六住劫減至四萬歲時,[牛*句] 留孫佛出世。第七住劫減至三萬歲時,拘那含牟尼佛出世。第八住劫減至二萬歲時,迦葉波佛出世。第九住劫減至百歲時,釋迦牟尼佛出世。第十住劫初減八萬歲時,彌勒佛出世。」撿《立世》文,但言今時當住劫中第九劫,更無餘說。又撿《起世經》亦無此說。不知泰法師何處得此文來?此論餘文可知。
「何緣增位無佛出耶」者,問。
「有情樂增難教厭故」者,答。
「何緣減百無佛出耶」者,問。
「五濁極增至及無病故」者,答。義便明五濁。壽濁,以命為體。言劫濁者,劫謂時,時無別體,約法以明,以五蘊為體。又解:若泛出劫體,以五蘊為體。此中劫濁以色為體,故論云「資具衰損」。煩惱濁,以五鈍惑為體。見濁,以五見為體。有情濁者,有情離法無有別性,以五蘊為體。又解:以惡業為體。劫減將末,壽等鄙下,如滓穢故,說名為濁。由前壽濁起故,壽命極被衰損,乃至十歲。由前劫濁起故,衣食等資具極被衰損,以此故知劫濁以色為體。由次煩惱濁、見濁起故,善品衰損。以煩惱濁耽欲樂故,起貪損善。以見濁自苦行故,起戒取損善。
或煩惱濁損在家善,見濁損出家善。由後有情濁起,衰損自身,身量短小,色白令黑,力強令劣,正念正智令邪念邪智,勤勇令懈怠,無病令有病。以此故知有情濁以五蘊為體。問:如《婆沙》一百一十三云「有情衰損者,謂劫初時此贍部洲廣博嚴淨,多諸淳善福德有情,城邑次比人民充滿,至劫末時唯餘萬人。」准彼《婆沙》損諸有情令其漸少,何故此論說損自身?解云:《婆沙》據損多令少,此論據損自身。以實而言皆通兩種,俱有情故。
「獨覺出現至二麟角喻」者,明獨覺出世,并顯二種。
「部行獨覺至轉名獨勝」者,釋部行獨覺。由眾部相隨,名為部行。離教自悟,名為獨覺。部行獨覺先是聲聞前三果人,後得第四勝果之時,離教獨證勝果,轉名獨勝。又解:先是聲聞初果,後得後三勝果時,離教獨悟勝果,轉名獨勝。前解為勝。
「有餘說彼至不應修苦行」者,敘異說。若先是聖人,不應起戒取而修苦行,以此故知先是異生。餘文可知。
「麟角喻者謂必獨居」者,釋麟角喻。如麟一角無二竝生,獨居悟道故喻麟角。故《婆沙》三十云「麟角喻者,根極勝故,樂獨出故,當知如佛,必無有二竝出世間。如舍利子尚無竝出,況麟角喻勝彼多倍。」又《婆沙》九十九云「問:佛得緣佛他心智不?有說不得。所以者何?無二如來俱出世故。復有說者,得。此說能緣,不說現起。問:獨覺得緣獨覺他心智不?答:麟角喻者,准佛應知。又一說云:有作是說,麟角喻獨覺,亦定得緣麟角喻獨覺他心智,亦說能緣,亦說現起。餘世界中有麟角喻獨覺出世,無理遮故。」雖有二說,然無評家。前既不言有說,且以前說為正。又同《婆沙》前文。
「二獨覺中至麟角喻獨覺」者,明麟角喻修行時節。
「言獨覺者至不調他故」者,釋名。
「何緣獨覺至對治道故」者,外難。何緣獨覺言不調他?非彼無能演說正法,以彼亦得四無礙解故。論主若謂雖能說法而不能投機說法故不說者,又彼獨覺得宿命智而能憶念過去所聞佛說教理,何故不能投機說法?論主若謂能雖說法亦知根機,而無慈悲故不說者,又不可說彼獨覺無慈悲,為攝有情現神通故。論主若謂雖能說法及知根機亦有慈悲,以無受法機故不調他者,又不可說無受法機,爾時有情亦有能起世間離欲有漏道故。
「雖有此理至怖諠雜故」者,答。雖有此理,由彼獨覺過去久習,少欣樂勝解,無說法希望故。於少欣樂中勝解強故,所以別舉。又知有情難受深法,以順生死流既久,難令逆生死流故。又避攝眾,不說正法,怖諠雜故。
「輪王出世至何威何相」者,此下第二明四輪王,一問時、二問種、三問俱、四問威、五問相。
「頌曰至故與佛非等」者,初句答初問,第二句第三句及第四句中「逆次」兩字答第二問,第四句中「獨如佛」三字答第三問,第五、第六句答第四問,第七、第八句答第五問。
「論曰至名轉輪王」者,釋初句。准此論文,四種輪王皆於人壽八萬已上方出世間。
「《施設足》中至應知亦爾」者,釋第二、第三及第四句中「逆次」兩字。初引論釋四王。鐵輪王一,謂贍部;銅輪王二,加勝身;銀輪王三,更加牛貨;金輪王四,更加北洲。「契經」已下,會釋經文。依論說四輪,經就勝說,但說金輪。引經證訖,論主解云「金輪既然,轉餘三輪應知亦爾。」或可總是,經文就勝偏說金輪,餘三例釋。
「輪王如佛至輪王亦爾」者,釋第四句獨如佛。輪王一界無二竝生,如佛無俱。引經可解。處謂方處,位謂時位。
「應審思擇至為約一切界」者,論主勸思。經言唯一,為據一三千?為約一切三千說?
「有說餘界至唯一如來」者,說一切有部解。於十方界,唯一如來,無二竝生。立理、引教可知。波羅門,此名梵志。喬答摩,此剎帝利中一姓。氏,謂氏族。
「若爾何緣至得自在轉」者,外人引經難。
「彼有蜜意」者,答。
「蜜意者何」者,外人徵。
「謂若世尊至例此應知」者,通釋經文。《梵王經》據不作加行,佛眼唯於一三千界觀見自在;若據發起加行,佛眼能於無邊世界觀見自在。天耳通等例此應知。
「有餘部師至定有多佛」者,有餘部說有十方佛家。可知。
「然彼所引至及決定勝道」者,立十方佛家通前《舍利子經》。此經為約一界?多界?若約多界唯有一佛,則轉輪王餘界非有,經說如佛遮俱生故。汝宗既許輪王餘界別有,如何不許別界佛耶?俱現益多,如何不許令得人天增上生,及得決定無漏勝道?
「若爾何故至俱時出現」者,說一切有部難。
「以無用故至無二佛現」者,十方佛家答,一以無用、二由願力、三令敬重、四令速行。
「如是所說至主兵臣寶」者,釋第五、第六句。
「象等五寶至生他有情」者,難。於七寶中,除輪、珠寶,餘象等五有情數攝。如何他輪王業生他有情?此約親因為難。
「非他有情至乘自業起」者,答。非他象等有情從他輪王親因業起,各自從己親因生故。然由先造互相繫屬疎增上業,於中若一乘自業生,餘亦俱時乘自業起。
「如是所說至大士相殊」者,釋後兩句。四種非一,名諸。輪王皆具三十二相,金輪具勝。餘三雖有,非如金輪。
「若爾輪王與佛何異」者,問。
「佛大士相至故有差別」者,答。《正理》釋云「言處正者,謂於佛身眾相無偏,得其所故。言明了者,謂於佛身相極分明,能奪意故。言圓滿者,謂於佛身眾相周圓,無缺減故。」
「劫初人眾至為防雇守田」者,此下第三明小王興。問及頌答。
「論曰至長壽久住」者,釋初句。劫初化生,名為意成。初未段食,以喜樂為飲食。
「有如是類至無所貯積」者,釋第二句。地味,謂地中出,猶如融餳。地皮餅,生者地味漸乾成餅,名地皮餅。林藤,此藤成林,故名林藤。食林藤已前身無便穢,食香稻已去方有便穢。餘文可知。
「後時有人至始於此時」者,釋第三句。
「為欲遮防至此時為首」者,釋第四句。三末多,此云共許,眾人共許為好人也。惡業道中隨重別說,所餘輕者略而不論。餘文可知。
「於劫減位有小三災」者,此下第三明劫中災。就中,一明小三災、二明大三災。此下明小三災。頌前標宗。
「其相云何」者,問。
「頌曰至七日月年止」者,頌答。
「論曰至飢饉災起」者,釋上三句。以此文證小三災各別於中劫末起。又《立世阿毘曇》第九亦說小三災別劫中起,如彼廣說。相續,謂身。邪法,謂諸惡法。應知此時亦起餘過,從強過重,偏說貪、瞋。場是積聚穀麥處,故名場蘊。訶梨怛雞,菓名,舊云訶梨勒,訛也。刀災死疾故日最少,疫災死遲其日稍長,飢災死最遲故時最長。餘文可知。
「此三災起至北洲總無」者,此釋第四句。
「前說火災至今當具辨」者,此下第二明大三災。牒前問起。前說火災焚燒世界,餘水、風災亦爾,如應當知。何者為餘水、風災?今當具辨此大三災。
「頌曰至七水火後風」者,前三句明三災,次三句明第四定無災,後兩句明災起次第。
「論曰至亦無餘在」者,釋初句。《婆沙》一百三十三說云「火災起時,有說:七日先隱持雙,先一照耀,後六漸出,便壞世間。有說:一日分為七日。有說:一日成七倍熱。有說:七日先藏地下,後漸出現。如是說者,諸有情類業增上力令世界成,至劫末時業力盡故,隨於近處有災火生,乃至梵宮皆被焚燎。水災起時,有說:三定邊雨熱灰水,能壞世間。有說:從下水輪涌出。如是說者,諸有情類業增上力令世界成,至劫末時業力盡故,隨於近處有災水生,由彼因緣世界便壞。風災起時,有說:從四定邊風起,能壞世間。有說:從下風輪有猛風起。如是說者,諸有情業增上力令世界成,至劫末時業力盡故,隨於近處有災風生,至遍淨天皆被散壞。」此論三災,竝非《婆沙》正義。此論非以《婆沙》評家為量,隨樂而說。
「一類外道至餘極微在」者,此下破異執。此即敘計。別有一類勝論外道執極微常,彼謂劫壞但壞麁色,爾時猶有餘常極微。
「何緣彼執猶有餘極微」者,論主徵問。
「勿後麁事果生無種子故」者,勝論答。勿後劫成麁事果生無種子故。彼執劫壞之時壞麁色事,不壞常微。此常極微散在空中各各別住,劫將成時眾生業力令常極微兩兩和合生一麁果,量等父母。所生麁果復各兩兩和合共生一麁果,故復量等父母。如是展轉兩兩和合成大地等。從二極微生果已去名為麁事。散常極微名為種子,與彼麁果為種子故。應知劫壞,壞彼麁事非壞極微。
「豈不前說至風為種子」者,述正義。豈不前說世界將成,由諸有情於虛空中業所生風能為世界種子故。故《正理》云「風中具有種種細物,為同類因引麁物起(已上論文) 。」或此下世界將欲成時,即以前災頂風為緣,引生下地風起,此風能為世界種子。如二十空劫後將成劫時,用前壞劫第二定等火災等頂風為緣故,引下地風為其種子,生諸世界。壞望後成是其前故,名前災頂。
「又化地部至飄種來此」者,述異部計。由諸世界壞非一時,此界初成風從他方飄諸種子來此世間,成諸世界生芽等果。
「雖爾不許至親所引起」者,述勝論師計。佛法雖爾,我宗不許芽等果生是種等因親所引起。
「若爾芽等從何而生」者,論主徵問。汝不許種親生芽等,未知芽等從何而生?
「從自分生至從極微生」者,勝論答。麁芽等果,各從自分細芽等生。如是芽等自分,復隨芽等自分因生。從麁向細展轉乃至最細有分,從二父母芽極微生。攬父母成有彼分故,名為有分。父母二微但名為分,二分別故不名有分。彼宗中計種、芽、莖等常微各異,唯自類相生,非生異類。
「於芽等生中種等有何力」者,論主復徵。
「除能引集至生芽等力」者,勝論答。此種子等除能引集芽等常微,種等更無有別勝力親生芽等,以此芽等各從自分芽等生故。
「何緣定作如是執耶」者,論主復徵。
「從異類生定不應理」者,勝論答。芽地大等從其異類種地大等生,定不應理。彼計芽種雖復俱以地大為體,然類各別。
「不應何理」者,論主復徵。
「應無定故」者,勝論反難論主。若從異類能生,異類應無定故。應從穀等種,生諸麥等芽。
「功能定故至從異類定生」者,論主釋難。如麥種等定能生彼麥芽等果,不能生餘穀芽等果。故言功能定,故無不定失。如聲定從手、鼓等異類而生。如燒物熟變,從薪、火等異類定生。或燒薪時從白生黃、從黃生黑等,名異類定生。又解:引勝論中聲等為喻。彼宗計德句中聲是實句中空家德,從空異類而生。又從德句中合離異類生,如手、鼓合出聲。如破竹離出聲。熟變是色,色是德句攝。此色是實句中火家德,從火異類生,亦從薪生。等謂等取餘德句義中從異類生法,即顯彼說自教相違。
「德法有殊至及縷生衣等」者,勝論救義。德句義法而有差別。如聲熟等可有從彼異類而生,實句義法而即不爾。種芽地大俱是實句攝,各自分生。又引事證,世間現見實句中法唯從同類生,如從眾藤生一總支,支謂藤圜,擬安鉢等。彼宗離藤別有支體,體俱地大竝實句收,故說此藤生同類支。亦如眾縷生一總衣,彼宗離縷別有衣體,俱是地大竝實句收,故說此縷生同類衣。此二竝是同時生也。又藤與支、縷之與衣,形狀相似,以見藤時亦即見支、見縷之時亦即見衣,故言相似。
「此非應理」者,論主非救。
「非理者何」者,勝論反徵論主。
「引不極成為能立故」者,論主出非理。凡所引喻,彼此極成。汝引不極成為能立喻故。
「今此所引何不極成」者,勝論復徵所以。
「非許藤支至如蟻行等」者,論主答。如我所宗,非許離藤別有支體,非許離縷別有衣體,即眾藤合、即眾縷合,盤屈安布差別不同,得支名、衣名。如蟻行等,離蟻之外無別行體。勝論亦許無別行體,故引極成為喻。
「云何知爾」者,勝論復徵論主。
「一縷合中至應亦得衣」者,論主以理徵破。此中且破離縷有衣,離藤有支准衣應破,故不別顯。勝論宗計有一全衣與眾縷合。論主破云:一縷與彼全衣合中,曾不得衣,唯得縷故。若言縷上別有全衣,見縷之時有誰為障令不得衣?若言有障,見縷之時何不見障?既不見障但見其縷,故知離縷無別有衣。若有別衣,如何不見?勝論計衣雖多縷合,此中且以一縷為難,餘縷准知。或一縷言顯多縷中一一縷也。若汝救言:於一縷中無全衣轉。則應一縷上但有衣家少分,無有全衣。既爾,應許此全衣體集眾縷上諸衣分成衣,是假非實,非更別有有分全衣說名實衣。
言有分者,謂此全衣有眾縷分,或此全衣有眾衣分名為有分。若許全衣攬眾縷上衣分以成,復轉徵言:又如何知縷上衣分異縷而有?若言縷上別有衣分,見縷之時何不見彼衣分?既不別見衣分,明知離縷無別衣分。汝若復謂此全衣體非一縷合能顯,此衣要待多縷為所依合體方顯者。難云:於唯多經縷和合,未著緯縷時,應亦得衣。又解:若謂全衣要待多所依縷和合衣體方顯,非一縷者。於唯多經和合,未著緯縷時,應亦得衣。上來約縷以破。
「或應畢竟至如旋火輪」者,此即約根以破。或應畢竟無得全衣理。猶如一衣,眼見身觸此一邊時,中及餘邊不對根故。以中及外非俱對根,是則非得一段全衣。豈有一衣有對、不對?故知畢竟無得衣理。或對根者可名為衣,不對根者應非衣攝。汝若謂此中及餘邊漸次皆可對治眼、身根,非頓對者。則應眼身唯得諸衣分,不應說彼眼、身二根得有分、無全衣。勝論計衣,眼、身能取。既破外訖,示正義言:是故即於諸縷分上,眼、身二識漸次了別,次後意識總起有分段衣覺。故如旋火輪,實見火色非見火輪,從眼識後意識謂輪。輪實無體,此衣亦爾。
「謂若離縷至甚為靈異」者,論主以理釋前離縷無衣。衣異色,謂青、黃等色。異類,謂絲、毛等類。異業,謂障寒等業用。謂若離此縷上異色、離此縷上異類、離此縷上異業,此衣上異色、此衣上異類、此衣上異業不可得故。此中釋意:縷上見有異色、類、業,衣上即無異色、類、業。若衣上有異色、類、業,可證有衣;衣上既無異色、類、業,明知衣體亦無。約無色、類、業以破彼衣。若汝救言:於錦衣上異色、類、業,屬衣非縷,以此錦衣異色、類、業故。汝則應許實句中衣從異類起。所以者何?於錦衣上一一縷色各是青等,無種種異色。
一一縷類各是絲等,無種種異類。一一縷業各障寒等業,別無種種異業。既無種種色、類、業縷,生種種色、類、業衣,是則縷衣相望各異。其縷生衣,異類能生。縷、衣二種俱實句攝,是則許實從異類起,如何前說實唯從同類生?此即以縷難衣,約色等三顯縷無異,非欲正聚色等為難。又解:即以一一縷上無種種色、等類、業為難。既無種種色、類、業,生種種色、類、業衣,即是此衣從異類起。又解:勝論宗衣是實句,色是德句,類是同異句,業是業句。既色、類、業能生此衣,是即許實從異類起。
於錦衣上,或於一分無異色等邊應不見衣,由彼異色等能顯錦衣故,於此一分中無異色等故。汝若固執於錦一分無異色等處亦名衣者,或即於彼無異色等錦一分中應見異色等,以執衣必有異色等相故。復調弄言:彼許有分全衣體唯是一,而有種種色、類、業殊,一異相違而得相有。審有如斯,甚為靈異。
「又於一火至不應得成」者,上來破勝論縷衣地大訖,義便復破勝論火大。彼計一火光明界中隨所至處一段光明體唯是一,依多極微上起。還以離縷別有衣體,所以次破。於彼一火光明界中隨所至處體若是一,云何於中得有遠燒觸時痛少、近燒觸時痛多,遠照色時昧劣、近照色時明顯?此等不同有異差別,應不得成。既有不同有異差別,明非一體。極微眾多即無此過。又解:體若是一,云何於彼一火界中可得辨有遠近不同?謂此名遠、此名為近?燒、照有異,謂同燒多物,黃、黑有異。謂同照多物,明、昧有異,觸、色差別,謂於其中熱、觸差別,謂於其中色有差別。此等差別皆應不成。又解:於一火界遠、近二種不同,燒、照二種有異,觸、色二種差別。若是體一,此遠、近等皆應不成。
「各別極微至理亦應爾」者,通伏難。伏難云:各別極微既越根境,故知細極微外有麁事,一火光等為眼等境。為通此難,故作是言:各別極微一一別住雖越根境,眾微共聚可現根境,證如彼外道勝論所宗火鑽等合能生火果,非獨能生。又解:二微等合能生麁果,非獨能生。或如眼、色、明、空等緣合能發識,非獨能生。又如翳目觀散髮時,相隣即見,別住不見。極微對根,理亦應爾。
「又即於色等至極微亦壞」者,論主又述己宗。約體不異,顯壞同時,以破勝論。勝論色等與極微異,劫壞之時麁色等壞,極微不壞。為破彼執,故有此文。又即於色、聲、香、味、觸立極微名,離色等外無別極微故,色等壞時極微亦壞。由體同故,壞必同時,故劫壞時無極微在。
「極微實攝至定俱時滅」者,勝論救義。六句義中,細極微體實句義攝,麁色、聲等德句義收,由體異故壞不俱時。故劫壞時但能壞彼麁色、聲等,不能壞彼常細極微。
「此二體別至寧異色觸」者,論主復破。此實德二體各別者,理必不然。以審觀時,即於色等立極微名,非離色、聲、香、味、觸外,有汝所立別實句中地、水、火、風極微體性。故非實、德二體各別。又勝論宗中自許,實句義中地等眼根所取。寧異德句中色、身根所取,寧異德句中觸?此即以理徵破勝論。一說:地、水、火、風,眼根俱能取四。一說:身根能取四種,眼根但取地、水、火三。所以者何?以身能觸冷、煖等風,故身非眼。
「又燒毛[疊*毛] 至不記識故」者,此文亦破離色等外實句義中別有地大。勝論宗執毛[疊*毛] 、紅花等以實句中地大為體。
故今復破,毛隨作何色[疊*毛] 作白色,紅花赤色。等即等取餘未說者。毛[疊*毛] 花等若未燒時知是毛等,若被燒已,彼毛等覺則無有故。故毛等覺,但緣青、黃、赤、白色等差別而起。或可等言等香、味、觸。
所以者何?毛等被燒、熟變生時同作何色?形量等故,不知何者是毛、是[疊*毛] 、是紅花等。由此故知,但緣色等差別不同作毛等解,離色等外無別地大為毛等體。又解:毛等被燒熟變生時,形量與前未燒時等。雖形量等,不識毛等,故知但緣顯色等別作毛等解。離顯色等,無別地大為毛等體,猶如地上行伍瓦器相雜而住,記識瓶、盆。非由顯色,以顯同故。但由形色,由形異故。
若不觀形差別不同,但看顯色等黃等黑,不記識故。瓶、盆等物離形等外既無別體,應知毛等離顯色等亦無實句地大為體。又解:猶如行伍形色極微為瓶、盆時,由形別故,記識瓶、盆。若不觀形,不記識故。餘解如前。又解:猶如行伍諸穀、麥等或方或圓,離方色等無別有行。若不觀形,不記識故。猶如記識瓶、盆,應知亦爾。離圓色等無別瓶、盆,若不觀形,不記識故。餘解如前。彼勝論宗行及瓶、盆皆無有體,故引極成為今所喻。
「誰當採錄至廣諍應止」者,破訖止諍。
「此三災頂為在何處」者,此下釋第二句。此即問也。
「第二靜慮至名彼災頂」者,正釋,可解。
「何緣下三定遭火水風災」者,釋第三句。此即問也。
「初二三定中至遭是外災壞」者,答。如二定喜受能為內災,與輕安俱潤身,如水相似故。欲界苦受不調柔性名為麁重,遍在身中。初定喜微,猶如未能滅。二定喜極,遍身麁重由此極喜皆除盡故,故經中說苦根麁重第二定滅。故《正理》三十二云「第二靜慮喜受為內災,與輕安俱潤澤如水,故遍身麁重由此皆除。故經說苦根第二靜慮滅,以說內心喜得身輕安故。非唯火災,尋、伺止息亦由滅苦所依識身,故說苦根二靜慮滅。雖生上地,識身容現前。隨欲不行,自在故無過。然經言滅苦據正入定時,初靜慮中猶有尋、伺,無增上喜,不言苦滅。又云於初靜慮內具三災,外亦具遭三災所壞。第二靜慮內有二災,故外亦遭二災所壞。第三靜慮內唯一災,故外但遭一災所壞。餘文可知。
「何緣不立地亦為災」者,問。
「以器世間至地還違地」者,答。又《正理》云如「先所說三斷末摩,所斷末摩即是地故,不可立地以為能斷,大種類同不相違故。
「第四靜慮何為外災」者,釋第四句。此即問。
「彼無外災至更往餘處」者,答。以此文證餘界無淨居天。故《正理》云「毘婆沙師說,第四定攝淨居,故災不能損。由彼不可生無色天,亦復不應更往餘處,由此證餘界無淨居天。若餘世界中有淨居者,應如地獄移往他方,寧說不應更往餘處?下三天處由淨居天威力攝持,故無災壞。無容一地處少不同,便有為災壞、不壞別。
「若爾彼地器應是常」者,釋第五、第六句。此即問。
「不爾至體亦非常」者,答,可解。又《婆沙》一百三十四云「問:第四靜慮地若無邊,災所不及,寧非常住?答:剎那無常,故無此失。有說:第四靜慮地中宮殿所依俱無常定,謂彼宮地隨彼諸天生時、死時俱起歿故。此說非理。所以者何?應無有情共器業故。由此如前所說者好。」《婆沙》說第四靜慮地無邊者,據積眾多別處量說言地無邊,無總地形。故《正理》二十一解無雲天云「以下空中天所居地如雲密合,故說名雲。此上諸天更無雲地,在無雲首,故說無雲。」問:何故此論同《婆沙》不正義耶?解云:《俱舍》非以《婆沙》評家為量。問:若爾,《婆沙》所難,云何釋通?解云:器未滅時,餘天可有共受用故,名共業感。
「所說三災云何次第」者,釋第七、第八句。問。
「要先無間至一風災起」者,答。可知。
「何緣如是」者,何緣初定數遭火災,二定數遭水災,三定遭一風災?
「由彼有情至六十四劫」者,答。故《正理》云「何緣七火方一水災?極光淨天壽勢力故。謂彼壽量極八大劫,故至第八方一水災。由此應知,要度七水、八七火後乃一風災。由遍淨天壽勢力故,謂彼壽量六十四劫,故第八八方一風災。如諸有情修定漸勝,所感異熟身壽漸長,由是所居亦漸久住。」
俱舍論記卷第十二
同日以書本加一交了。
弘安九年五月十六日未時許於東大寺三面僧房北室四聖房如形書寫之了。
三論兼密宗叡兼(生年二十三夏[萉-巴+(日/(句-口+匕))] 九花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