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記
唐 普光述30卷CBETA T1821大于一万字 122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俱舍論記卷第十
沙門釋光述
分別世品第三之三
「無明何義」者,此下大文第二別明名義。就中,一別分別四、二餘指別支。就第一別分別四中,一辨無明、二辨名色、三辨觸、四辨受。此下辨無明。就中,一釋義、二立證。此下釋義,此即問也。
“无明是什么意思”这部分是接下来大段文字的第二个部分,专门解释名义。其中,首先分别解释四个方面,其次其余部分指代其他支。在第一部分分别解释四个方面中,一是解释无明,二是解释名色,三是解释触,四是解释受。接下来解释无明。其中,一是解释含义,二是建立证据。接下来解释含义,这是提出问题。
「謂體非明」者,答。體非明故,名曰無明。
“所谓‘体非明’”,这是回答。因为其本质缺乏智慧,所以称之为无明。
「若爾無明應是眼等」者,難。眼、耳、鼻等體亦非明,應是無明。
“如果是这样,无明应该是眼等”,这是质疑。眼、耳、鼻等器官的本质也不是智慧,它们也应该被称为无明。
「既爾此義應謂明無」者,釋。得難轉計,明無之處名曰無明。
“既然如此,这个意义应该称为‘明无’”,这是解释。面对质疑,改变原有的立场,将缺乏智慧的地方称为无明。
「若爾無明體應非有」者,復難。明無之處名曰無明,體應非有。
如果这样,无明的实体应该不存在。因为无明是在没有明了的地方被称为无明,所以它的实体应该是不存在的。
「為顯有體至如非親實等」者,前二有過,論主正解,為顯無明有體,無非有過。義不濫餘眼等,無眼等失。明所對治,名曰無明,如非親等。
“为了显示有实体,直到像非亲非实等”这句话,前两个观点存在过失,论主给出了正确的解释,为了显示无明有实体,没有非有的过失。意义不会泛滥到其他如眼等,没有眼等的过失。明确所对治的,称为无明,就像非亲等一样。
「論曰至非異非無」者,此釋第二句。怨敵名非親,誑語名非實,非法謂不善法,非義謂不善義,非事謂不善事。是親友等所對除法,名非親等。非異親友等,非親友等無。無明亦爾,無明是明所對除法,非異於明,非無明無。
“论说至非异非无”这句话,解释了第二句。敌人称为非亲,欺诈的话称为非实,非法指的是不善法,非义指的是不善义,非事指的是不善事。这些是亲友等所对治的法,称为非亲等。不是与亲友等不同,也不是亲友等不存在。无明也是如此,无明是明所对治的法,不是与明不同,也不是无明不存在。
「云何知然」者,此下立證徵問。
“云何知然”这句话,是提出证据并询问。
「說行緣故」者,答。說此無明為行緣故,明知有體。
“说行緣故”是回答。因为提到无明是行緣,所以明确它具有实体。
「復有誠證至說能染慧故」者,上一句正證,下三句破異計。
“复有诚证至说能染慧故”这句话,上一句是正面证明,接下来的三句是反驳其他观点。
「論曰至說名無明」者,經說無明,在九結、三縛、十隨眠、三漏、四枙、四瀑流等中,故知別有。非餘眼等及體全無,說為結等。
“论说至称为无明”的部分,经文提到无明存在于九结、三缚、十随眠、三漏、四枙、四瀑流等之中,因此可以知道它有特定的存在。并不是其他的眼等感官或其整体不存在,就被称为结等。
「如惡妻子至應名無明」者,此敘異計。如惡妻子,無妻子德,名無妻子。如是惡慧,無有明德,應名無明。
“如恶妻子至应称为无明”的部分,这里叙述了不同的见解。就像恶妻子没有妻子的德行,被称为无妻子。同样,恶慧没有明德,应被称为无明。
「彼非無明至故非無明」者,論主舉頌正破。彼諸惡慧非是無明,於惡慧中有五染慧,是見性故。見性推求猛利決斷,故非無明。
「若爾非見慧應許是無明」者,外救。若爾,貪等非五見,慧既非見性,應許無明。
「不爾無明至共相應故」者,以第三句釋。無明見俱故知非慧,無二慧體共相應故。
「又說無明至異慧能染」者,以第四句釋,證非是慧。經說無明能染於慧,故知慧體非即無明,豈慧還能染污於慧?
「如何不許至何理相違」者,經部救意。如何不許染慧種子?間雜善慧說能染慧,或現行染慧前後間雜善慧說能染慧,或染慧種子及前後現行染慧間雜善慧說能染慧。如貪染心與貪相應,理實被染。設不相應,由貪種子間雜於心說貪染心,或由前後現行貪間雜於心說貪染心,或由貪種子及前後現行貪間雜於心說貪染心。後滅貪種子,心便解脫。說無明染慧非慧相應,由無明種子間雜於慧說能染慧,或由前後現行無明間雜於慧說能染慧,或由無明種子及前後現行無明間雜於慧說能染慧。如是分別,何理相違。
「誰復能遮至此說為善」者,論主非經部師,評取說一切有部。
「有執煩惱至前理遮遣」者,有異師執一切煩惱於境不了皆謂無明。此亦應同前理遮遣。
「若諸煩惱至不說總名」者,別顯過非,同前理破。九結等中別說無明,明知無明非是總號。又若無明是諸惑者,亦不應與見等相應,非自相應故。經中應說無明染心,不應說言貪欲染心,以無明寬亦攝貪故。汝若謂此經中貪欲染心就差別說,應於染慧不說總無明名,亦應就差別說。
「既許無明至其相云何」者,外問。
「謂不了知諦寶業果」者,說一切有部答。不了四諦、三寶、善惡業、異熟果名無明。
「未測何相至如無明說」者,外人復難。若異了知,應是眼等。若了知無,應體非有。二過如前。
「此謂了知所治別法」者,答。此無明者,謂了知慧所治別法。
「此復難測其相是何」者,外人復徵。
「此類法爾至唯可辨用」者,答。眼是淨色,眼識所依,約用以辨。無明亦然,不了諦等唯可辨用。
「大德法救至恃我類性」者,此大德意,恃我謂恃我起慢,名為恃我,即是我慢。類性是無明,此無明是我慢流類性,故約我慢以顯無明。理亦是餘惑流類性,且寄我慢以顯。又此無明通與諸惑相應,似餘惑故,偏得類名。
「異於我慢類體是何」者,論主問。類性即是我慢,我慢是我見之類,故名類性。故言異於我慢類性是何。
「經言我今至異於我慢」者,大德引經答。經言我今如是知已是修道,如是見已見道。或如是知已是諸智,如是見已是諸忍。由知見故,愛等永斷。或如是知已是盡智,如是見已是無生智,以觀照故亦名為見。或如是知已是盡無生智,如是見已是無學正見智,以盡、無生非是見故。諸所有愛,愛謂貪愛,以愛是惑足,故別標名。諸所有見,謂五見中除身見,是餘四見。諸所有類性,謂無明遍與惑俱,勝故別說。無明等說,為別顯彼說類性。故《正理》云「勝煩惱中無明未說,為別顯彼說類性言。」遍與惑俱、遍往諸趣,故名類性。類是行義,是類之體得類性名。
諸我、我所執,謂有身見勝故別說。故《正理》云「我、我所執是諸見根,故於見中別顯二種。」我慢執,謂七慢中我慢,用我起故勝故別標。隨眠,謂疑恚。故《正理》云「為攝疑、恚說隨眠言。」斷遍知故,謂斷諸惑盡,得斷遍知,即有餘涅槃。無影寂滅,謂無餘涅槃。經既別說類性,故知類性異於我慢。
「寧知類性即是無明」者,論主徵大德。
「不可說為餘煩惱故」者,大德答云:不可說為餘貪等故。
「豈不可說為餘慢等」者,論主復難。此經類性,豈不可說為餘六慢。慢等,等取過慢等五。若以慢等為類性,餘惑類故,名為類性。經部諸師不信無明別有實體,論主意朋經部故作斯難。正理論釋,意同大德。
「若更於此至故應且止」者,論主止諍。
「名色何義」者,此下第二辨名色問。
「色如先辨至名無色四蘊」者,答。色如先辨,謂前〈界品〉色蘊中辨,今唯辨名。前文雖亦辨餘四蘊,未說為名,故今分別。
「論曰至何故稱名」者,問。名是不相應中名,四無色蘊何故稱名?
「隨所立名至故說為名」者,答。若名隨上古來所共立名勢力於義轉變,故說為名。若無色四蘊隨根、境勢力於義轉變。轉變同名,故說為名。以此四蘊必依根緣境,故言隨根、境勢力。
「云何隨名勢力轉變」者,問。名云何隨名勢力轉變?
「謂隨種種至色味等名」者,答。謂劫初時,隨種種法世共立名。由勢力故,後名方得於彼彼義轉變詮表,如牛等名。
「此復何緣標以名稱」者,問。此四蘊復以何緣標以名稱?
「於彼彼境轉變而緣」者,答。無色蘊於彼彼境轉變而緣,轉變如名,故標稱。餘不相應雖無轉變,同無色中有轉變故,名攝無失。如變礙名色,雖無表等而無變礙,同於色中有變礙故,色攝無失。
「又類似名」者,第二解。四蘊與名,同無色法流類似名,故標名稱。故《婆沙》十五解四蘊名名所以云「答:佛於有為總分二分,謂色、非色。色是色蘊,非色即是受等四蘊。非色聚中有能顯了一切法名,故非色聚總說為名。
「隨名顯故」者,第三解:無色四蘊相隱難知,隨名顯故,故標名稱。故《婆沙》云「有說色法麁顯,即說為色。非色微隱,由名顯故,說之為名。
「有餘師說至故標名稱」者,第四解。無色四蘊,捨此身已轉趣未來餘受生處,轉變如名,故標名稱。無漏四蘊雖不受生,是此類故,名攝無失。初解約易境名轉變,後解約易生名轉變。雖義差別,俱約轉變釋名。又《正理》二十九云「佛說無色四蘊名名。何故名名?能表召故。謂能表召種種所緣。若爾,不應全攝無色,不相應法無所緣故。不爾,表召唯在無色,如釋色名所說無過。佛說變礙故名為色。去來、無表及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得名色,以無色中無變礙故,變礙名色非不極成。如是無色中容有表召,非色中有故,理亦無違。故不相應名攝無失。更有三解,不能具述。
「觸何為義」者,此下第三辨觸。就中,一明六觸、二明二觸、三明八觸。此下明六觸,問起。
「頌曰至觸六三和生」者,答。觸,即標體。六,就依分。三和生言,舉因顯體。
「論曰至乃至意觸」者,就長行中,初釋頌、後決擇。此下釋頌,即釋六觸。
「此復是何」者,問。此觸體復是何?
「三和所生至有別觸生」者,答。釋三和生。三和合故有別觸生,說名為觸。
「且五觸生至如何和合」者,此下決擇。問:五識相應觸生,可三和合,許根、境、識同現在故。意識相應觸生,根、境、識三種容各在一世,如何和合?以法亦容在過、現故,是故言或。
「此即名和合至同順生觸故」者,答。非以同世名和合。根、境、識三雖復各居一世,此即名和合。謂因果義成,意法為因、意識為果。又根、境、識三同順生一觸果,故名和合。和合有二:一俱起名和合、二相順生果名和合。於六之中,前五具二和合,後一相順生果,名和合。故《婆沙》一百九十七云「答此問云:和合有二種,一俱起不相離名和合、二不相違同辨一事名為和合。五識相應觸,由二和合故名和合。意識相應觸,由辨一事和合故名和合。」問:凡因果相望,若因望果或俱或在前,若果望因或俱或在後。
如過去意根生現意識果,或過去意根、現在意識,生現觸果,其理可然。未來法境如何生現識及現觸果?解云:泛明得果名,略有三種:一取果、與果名為果。此果望因,若俱若後,即是有為四果。二證故名為果,即是無為擇滅果。三相隨順故,相由藉故名為果,此果望因通前、後、俱,通有為、無為。如現意識名果,於三果中望過意因有初、後果,望未法因但有後果。如現觸果於三果中,望過意根、現意識因,有初、後果;望未法因,但有後果。此果前因後名為果者,據相隨順故、相由藉故假名為果,非是五果中果。又解:現在意識及現觸果,望未來法境亦是增上果。凡增上果有二:一取果、與果增上果,此果必無在因前也;二非是取果、與果增上果,此果容在因前,我今據此說也。
「諸師於此至說名為觸」者,此下敘說不同。諸師於此觸覺慧不同。有經部師說根、境、識三和合即名為觸。經證可知。
「有說別法至故觸別有」者,說一切有部師言:根、境、識外別有觸體。經證可知。經言身者、所謂體也。又解:多念識等積集名身。故《婆沙》解六愛身云「問:何故名身?答:多愛積集故名為身,謂非一剎那。」
「說即三和至非法處攝」者,經部師通六六經。受、愛別說,然法處攝。觸雖別說,即三所攝。
「無如是失至差別而說」者,說一切有部救義,返難經部。如我所宗,離愛、受、觸有餘法處可得差別而說。汝宗離觸既無別三,如何可言觸及彼三差別而說?
「雖有根境至便成無用」者,牒外救破。外救意云:亦有根、境不能發識,是故經中別說根、境。如何難我離觸之外無別有三?故牒破云:雖有根、境不發於識,而無有識不託根、境。言三可以攝觸,更別說觸便成無用。
「有餘救言至總立為觸」者,經部師救。據彼同分根、境、識故別說為三。若據同分根、境、識三因果所收,總立為觸。
「說離三和至出現樂等」者,說一切有部釋前經部引經,一釋我誦文異;二釋設有此文,於三因上假說觸果之名,故言三法聚集和合名觸。如說諸佛出現樂等,於因立果。
「如是展轉至故應且止」者,論主止諍。
「然對法者說有別觸」者,說一切有部結歸本宗。
「即前六觸至第六俱增語」者,此下第二明二觸,約所依等分為二種。
「論曰至為所依故」者,釋初句。眼等五識相應觸說名有對,以有對根為所依故,從所依為名。有對之觸,依主釋也。若依《正理》,兼約境界,故彼論云「以有對根為所依故,唯有對法為境界故。」
「第六意觸至故名為長」者,釋第二句。第六意識相應觸說名增語。所以稱名為增語者,語是音聲而為無詮表,名有詮表增勝於語,故名增語。又解:此名以語為增上方能詮表,故名增語。又解:增謂增長,由緣名故增長語言。又解:謂由名力令語增勝,故名增語。此名是意識所緣長境,故就所緣名增語觸。增語之觸,依主釋也。所以名為長境者,如眼識但能了青、不了青名,意識了青亦了青名。意識與五識同緣境已,更緣其名,故名為長。
「故有對觸至就所緣立」者,結二觸名。
「有說意識至就相應立」者,敘異說。此說意識以差別語言為增上故方於境轉,五識不然,此且從多分說。亦有意識非由語故而能緣境,是故意識獨名增語。以語為增上,有財釋也。與此相應名增語觸,從相應立名,隣近釋也。又《正理》二十九更有解增語云「有說意識名為增語,於發語中為增上故。」此解為語增上,故名增語,依主釋也。又《婆沙》一百二十九更有兩解云「問:何故此觸名增語?答:由此觸自性語增,故名增語。
問:云何此觸自性語增?答:有對觸唯欲、色繫,此觸通三界繫及不繫(廣如彼釋) 。有說此觸所緣增語,故名增語。問:云何此觸所緣增語?答:有對觸唯以有色法為所緣,此觸通緣有色、無色(廣如彼釋) 。
「即前六觸至樂等順三受」者,此下第三明八觸,約相應不同分成八種。
「論曰至無覆無記」者,釋初兩句。
「無明觸中至共相應故」者,釋第三句。
「總攝一切至名為順受」者,釋第四句。列名可知。解順受觸,言此三觸因能引樂等受果故,此即能引順所引也。此觸或是樂等三受所領納故,受領於觸,廣如前釋。雖諸心所皆從觸生,受領強故,此即所領順能領也。或觸能為受行相所依故,以受行相必依觸起,此即所依順能依也。由斯順故,名為順受。
「如何觸為受所領行相依」者,問。如何同時觸為受所領?如何同時觸為受行相依?前三解中,初解可知,故不別問。後二稍隱,故今別徵。
「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者,答。受之行相極似觸故,所以觸為受所領。如子似父,領父媚好,答前問。此受行相依觸而生故,所以觸為受行相依,答後問。
「如是合成十六種觸」者,總結。
「受何為義」者,此下第四明受。就中,一總、二別,此即總也。頌前問起。
「頌曰至但依心故」者,答。據觸因別分成六種,約所依異復總為二,皆依主釋。
「受生與觸為後為俱」者,經部師問。
「毘婆沙師至俱有因故」者,答。觸、受俱起,俱有因故。
「云何二法至義可成立」者,經部復難。云何觸、受二法俱時而生?觸為能生、受為所生,義可成立。
「如何不立」者,毘婆沙師反徵經部。
「無功能故至餘法無能」者,經部復出理破。於已生受法,餘觸法無能,如牛兩角俱時而生,彼此相望誰為能、所?
「此與立宗至重說何用」者,毘婆沙師復非經部。前後二難文異義同,重說何用?
「若爾便有互相生失」者,經部復難。既二俱時,觸、受便有互相生失。
「許故非失至亦互為果」者,毘婆沙師答。許觸、受二互為因果。
「仁雖許爾至先意後識等」者,經部復破同時因果。經但言觸生受,不言受生觸,故知前因後果非據同時互為因果?言互相生,即有違教過也。又此同時互為因果義,非應道理,越能生法故。此觸、受二俱至現在已生同時,如何可言互為能生?故義非理,越能生法。凡言因果必前望後,若此因法世間極成能生彼果法,此因法與彼果時別極成,如先種後芽等。
「先後因果至有所造色」者,毘婆沙師許先因後果,復許同時因果,如眼識等果與眼、色等因俱,四大因俱有造色果。
「此中亦許至何理能遮」者,經部釋通。此亦前後因果,非是同時。謂前根、境緣,能發後識果。前念能造四大種因,能生後念所造色果,何能遮?
「如影與芽豈非俱有」者,毘婆沙師出同時因果。經部此中所以不破者,俱有因中前已破故。
「有說觸後至緣觸生受」者,經部中上坐解。觸前為因,後受果生。如第一剎那根、境為先,第二剎那次有識起。識起之時必依根緣境,此三和合即名為觸,無有別體。或前根、境及與後識,此三和合假名為觸。第三剎那以前念觸因為緣,生此念受果。
「若爾應識至非皆是觸」者,毘婆沙師難。若前後相生者,應第二念觸時識非皆有受,以此念觸生後念受故。第三念受同時諸識,亦應非皆是觸,以此念受從前念觸生故。
「無如是失至無非是觸」者,經部通難。無如是失,因前第一念根、境同時觸故,後第二念觸位受生,故諸觸起時必皆悉有受。此釋初難。第三念受同時所有識體無非是觸,以識起時必依於根緣境起故,此三名觸。此觸雖不能生同時受,而能生後第四念受。此釋後難。
「此不應理」者,毘婆沙師非。
「何理相違」者,經部反問。
「謂或有時至同緣一境」者,毘婆沙師出過。如一觸緣色、一觸緣聲,故言或有二觸境別。因前念緣色受位觸,生後念緣聲觸位受,如何異境受從異境觸生?或應許受與此緣聲心相應,非與此心同緣一聲境,以從異境觸生故。應與前念緣色之觸同緣色境。
「既爾若許至斯有何過」者,經部轉計。既有前過,我今復解。若許有成觸識,是觸無受,如緣聲初念觸能生後念自類受故。此識名觸,故言是觸。從異境觸後起故,所以無受。於此緣聲初位,前如緣色,末後念有識有受而體非觸,以了境故有識,從前念自類觸生故有受。前念不能生後緣聲初念受故,而體非觸,緣差故然。斯有何過?若緣聲已後更緣色,前最後念緣色識等得名為觸,以能生後同境受故。
「若爾便壞至心品恒俱」者,毘婆沙師難。若言觸、受有時不俱,便壞大地法,必心俱故。
「彼定恒俱依何教立」者,經部徵。
「依本論立」者,毘婆沙師答。依六足本論。
「我等但以至非要遍諸心」者,經部非。當依經量,論證不成。又復釋言:大地法義,非要須遍一切諸心俱時而起。
「若爾何名大地法義」者,毘婆沙師問。
「謂有三地至非本所誦」者,經部答。若法於前有尋伺等,諸地皆有,名大地法,非要與心同一剎那俱時而生名大地法。義便兼解大善地法等。所以不釋大不善地法者,有餘師說:如是大不善地法,但是後代毘婆沙師因誦大善故引不善來。是今所增益,非本論所誦,故不別釋。所以不釋少煩惱者,以非遍故。
「若於觸後至俱起受想思」者,毘婆沙師引經為難。經言觸與受、想、思俱,如何言乃觸後生受?
「但言俱起至故彼非證」者,經部釋通。經中但言俱起受、想、思,不說受等與彼觸俱,此於我宗何違須釋?復更釋言:又於前後無間生中亦有俱聲,如契經說與慈定俱行修念覺支,此言俱者,無間俱也。說觸、受俱應知亦爾,無間說俱,故彼非證。
「若爾何故至離於受等」者,毘婆沙師引經為難,證俱時起經言受等異體相雜定不相離。故無有識離於受等,證成受等是大地法,既識起時必有受等,即亦顯受與觸俱生,以識起時三和合故必生於觸。設經部宗說觸是假,亦定應許受等俱起,識即觸故。故《正理》云「執觸是假宗,亦應許受等與觸俱起,由此經說識雜受等故、識是觸分故。
「今應審思至作如是說」者,經部復引經文為不定問,今應審思相雜何義?此經復說諸所受即所思等,未了於經中前後二文,為約同一所緣前緣前後而起名為相雜,為約同一剎那俱時而起名為相雜,作如是言?
「於壽與煖至定約剎那」者,毘婆沙師釋。如契經中於壽與煖俱時起中有相雜言,例知此經說定約剎那。故《正理》釋云「前約剎那、後約所緣,其理決定。」
「又契經言至受等俱生」者,毘婆沙師引經為難,顯約剎那俱時生也。又前經言根、境、識三和合名觸,如何有識而非三和觸?或是根、境、識三和合而不名觸,故應定許一切識俱悉皆有觸,諸所有觸無不皆與受等俱生。
「傍論已終至由意近行異」者,此下第二別分別。就中,一開定數、二義分別。此即初文,結問頌答。
「論曰至乘前起後」者,身受相顯故不更釋,心受義隱所以重明。於前略說一心受中分成十八,應知頌初說此復聲,顯乘前受起後文也。
「此意近行十八云何」者,問。
「謂喜憂捨各六近行」者,答。三六即成十八。
「此復何緣至為所緣故」者,復以三問徵定十八。
「此成十八具足由三」者,答。具由三緣,故成十八。故《婆沙》一百三十九云「總以三緣故立十八,謂一意識相應近行有喜、憂、捨三種自性,各緣色等六種境起,故有十八。」
「於中十五至皆通二種」者,明雜緣、不雜緣,於中十五名不雜緣,謂色等五,喜、憂、捨三各別緣故。三法近行通雜、不雜。若唯緣法及六內處,或總或別皆名不雜。或於此七隨緣多少兼於五外隨緣多少,或唯於五外隨緣多少,皆名雜緣。此中言法,通名法也,非唯法處。
「意近行名為目何義」者,問。
「傳說喜等至數遊行故」者,答。前解喜等以意為近緣,於諸境中數遊行故,故名意近行。後解喜等與意為近緣,令意於境數行故,故名意近行。
「如何身受非意近行」者,問。
「非唯依意至故亦非行」者,答。謂此身受非依,是唯意識,故不名近。復無分別,故亦非行。故《正理》云「以意近行唯依意識,故名為近。分別三世等自相、共相境,故名為行。一切身受與此相違,故非意近亦不名行。」
「第三靜慮至何故不攝」者,問。第三靜慮意地樂根亦唯依意,意近行中何故不攝?
「傳說初界至意近行故」者,答。毘婆沙師傳說:於三界中若欲界有者上界亦立,以初欲界意識相應無樂根故,所以上界亦不別立。又無樂根所對苦根意近行故,所以不立樂意近行。《正理》二十九難此解云「若爾,應無捨意近行,無所對故。不爾,憂、喜即捨對故。第三靜慮意地樂根無自根本地捨根為對故。然無近分等,無捨等近行失,以於初界中有同地所對故。
或復容有、不容有故,謂意捨等容有同地所敵對法,意樂定無同地敵對,故無有失(解云:意地憂喜即為捨對,若爾即捨名為樂對,以於同地無捨對故。謂於三定自根本地無所對捨,若爾近分唯有捨根,自地無對應非近行。及初、二定所有喜根自地無對,應非近行。不爾,欲界捨及喜根皆有同地所對法故。或捨與喜容有自地所敵對法,謂欲界中曾無樂有自地所對故,彼不可意近行收) 。」又《正理》解云「又彼地樂凝滯於境,近行於境數有推移,不滯一緣方名行故。
「若唯意地至廣說如經」者,引經為難。經中既言眼見色已,於順喜色起喜近行,於順憂色起憂近行,於順捨色起捨近行,如是乃至意知法已起三近行。以此明知亦通五識,云何乃言唯意相應?
「依五識身至故不應難」者,會釋經文。依五識身所引意近行,如依眼識引意地不淨觀。既有已言,顯非五識,不應為難。
「若雖非見至隨明了說」者,恐執經文見色已等,便謂直緣色等非近行收。為明總攝,故有此文。色等近行非必要從五識後起有。雖非見已乃至非觸已,於色等五起喜、憂、捨,亦是意近行。若異此者,要須五引。身在欲界未離欲染,應無緣色界色、聲、觸意近行,以欲三識非緣上故。又身在色界,應無緣欲界香、味、觸三諸意近行,彼界無有鼻、舌、識故,雖有身識不緣下故。以實而論,非五識引亦是近行。契經中說見色已等言,且據一相隨明了說。
「見色等已至根境定故」者,恐執經文眼見色已於順喜色起喜近行等,便謂見色已於順喜聲起喜近行等非近行攝。為明總攝,故有此文。見色等已於聲等中起喜、憂、捨,亦是意近行。恐難違經,逆為通釋。隨無雜亂,是故經中作如是說見已等言,於中建立根、境定故。謂色等境,眼根見等及意了故。
「為有色等至一近行不」者,問。色等唯起一近行不?
「有就相續非約所緣」者,答。有,謂就一人相續身,說於喜等三唯能順生一近行故,不起餘二。非約所緣,以於所緣容有多緣故。故《婆沙》一百三十九云「問:頗有色等決定順喜乃至決定順捨耶?答:依所緣故無,依相續故有。謂色等或時可意、或不可意,或於彼可意、於此不可意、於餘非可意非不可意。有說色等於親品順喜,於怨品順憂,於中品順捨。」
「諸意近行中至為問亦爾」者,此下第二義分別。就中,一分別繫緣;二明有漏、無漏。此即初門,一問諸意近行中幾欲界繫?二問欲界意近行幾何所緣?色、無色界,二問亦爾。
「頌曰至唯一緣自境」者,初兩句明欲界,次四句明色界,後四句明無色界。
「論曰至五所緣故」者,此明欲界。欲界繫十八俱能緣欲,十二緣色,三緣無色。
「說欲界繫已至謂法近行」者,此明色界。初、二靜慮唯有十二俱緣欲界;八緣色界,除緣香、味二喜二捨;二緣無色。三、四靜慮有六捨俱緣欲界,四緣色界,一緣無色。
「說色界繫已至如後當辨」者,明無色界。空處近分有四近行俱得緣色,一緣無色。四無色本及上三邊唯一法捨,唯緣無色。空處近分二說不同,前說為正。故《婆沙》一百三十九云「若許別緣下者,則有四意近行,謂色、聲、觸、法。若許總緣下者,則唯有一法捨意近行。如是說者應說有四。」問:此意近行通三性不?解云:准下成就,通於三性。問:此意近行,自、上、下地通能緣不?解云:容緣三種。若善,通緣自、上、下地。若染污,緣自、上地;不緣下,已離故。若無記,緣自、下;非緣上,力劣故。
故《婆沙》七十二解三分別中云「善分別意識能緣一切自、上、下地。染污分別意識唯緣自、上地。無覆無記分別意識唯能緣自、下地。」問:若無記能緣下者,何故《正理》二十九解近行中,別標色善能緣欲界,不言無記?解云:以善近行身在下地,身在上地,俱能起彼地善緣下欲界,是故別說。無記近行身在下地,即不能起上地緣下,故不別說。問:身生何地能起何地意近行耶?解云:若善、染,容起自、上,非能起下善、染,以喜劣故、染已離故。若無記,容起自、上、下地。起自可知。言起上者,如身在下地,起上通果心。
言起下者,如身在上,起下通果心。問:若無記心通起上、下,何故《婆沙》解三分別中云「無覆無記分別意識唯生自地容現在前,由此必定繫屬生故。」又《正理》第八云「非生餘地能起餘地無覆無記分別現前,此亦必定繫屬生故。」解云:《婆沙》、《正理》意說五識引起意識地中三種分別,緣前過去五識所緣色等五境。夫生餘地起餘地無覆無記,所謂變化心、三識身及發業心。若化心,唯緣現事。若三識,性非分別,又唯緣現。若發業心,緣所發業。此等非是緣過去五識曾所緣境分別意識,所以《婆沙》、《正理》說無記分別唯自地能起,不能起餘地。今言無覆無記近行通起上、下,據意識中所有無覆無記諸近行說,故不相違。問:若依《正理》,又說近行欲界緣不繫境有三;色界中初、二緣不繫有二,三、四緣不繫有一;無色緣不繫亦一。此論何故不說?解云:此論且據緣繫,所以不言不繫;《正理》兼論,故說二種。
「此意近行通無漏耶」者,此下第二明有漏、無漏。此即問起。
「頌曰十八唯有漏」者,答。
「論曰至唯是有漏」者,就長行中,一釋頌、二明成就、三敘異說、四會師句經。此即釋頌。又《正理》二十九云「無有近行通無漏者。所以者何?增長有故。無漏諸法與此相違。有說近行有情皆有,無漏不然,故非近行。
「誰成就幾意近行耶」者,此下明成就。此即問。
「謂生欲界至唯染污故」者,答。謂生欲界未得色善,成欲十八。初、二定各八,謂四染喜、四染捨。三、四定,四染捨。無色界,一染捨。成上唯染,故不緣下。
「若已獲得至香味境故」者,已獲色善未離欲貪,成欲十八;初靜慮十,餘二定說皆如前。言初定十者,謂初定中成四染喜,染喜不緣下香、味故。善、染合論,捨具成六,未至善捨緣下香、味故。
「餘隨此理如應當知」者,例釋所餘離欲貪等。又《正理》二十九云「已離欲貪,若未獲得二定善心,彼成欲界、初定十二,謂除六憂;二靜慮等皆如前說。若已獲得二定善心,於初定貪未得離者,成二定十,謂喜但四,唯染污故,捨具六種,已獲得彼近分善故;餘如前說。由此道理,餘准應知。
「若生色界至謂通果心俱」者,此簡差別。准此,通果唯捨相應,捨受中庸順通果故。憂離欲捨,喜非中庸,故不說成。又《婆沙》一百三十九云若「生初靜慮,成就欲界一法捨意近行,即通果心俱,總緣色等為境起故。有說:成就三,謂色、聲、法捨意近行。此心若緣所起身表,即有緣色捨意近行;此心若緣所起語表,即有緣聲捨意近行;此心若緣所變化事,以總緣法故,即有緣法捨意近行。
有說:成就六,謂六捨意近行,即通果心俱,此心容有總、別緣故(解云:於三說中,初說為正。一同此論、《正理》;二不言有說。此初師意說縱緣身、語業,亦兼緣能造觸。或緣身業,兼緣香、味、觸。緣語業,兼緣色、香、味、觸。故但名法捨意近行) 。
」又《婆沙》云「生第二靜慮,成就初靜慮一,謂法捨意近行,以總緣故。有說:成就三,謂色、聲、法。若緣所起身表,即有緣色;若緣所起語表,即有緣聲;若緣所變事,以總緣故,即有緣法。有說:彼成就四,謂色、聲、觸、法。以生第二靜慮起初靜慮三識身時,容有彼眷屬別緣色、聲、觸,初靜慮地無覆無記意識現在前故,或通果心總別緣故。」解云:初說為正。如前解,應知緣身、語業兼緣能造觸,或緣身業兼緣觸,緣語業兼緣色、觸故。但名法捨意近行,第三師說從三識身後所引眷屬威儀意識容有別緣,或通果心總別緣故,成初定四。
「有說如是至是意近行」者,此下敘異說。或是經部師說。近行唯染,與意相牽,數行所緣。若已離染,此地近行必不現行,故唯是染,非善、無記。
「云何與意相牽數行」者,問。
「或愛或憎至故作是說」者,異說答。愛謂貪;憎謂瞋;不擇捨謂癡,此癡於法不擇而捨。由喜與愛俱,憂與憎俱,捨與癡俱。捨言與癡俱,從強多分。此三與意相牽數行所緣,名意近行。此文且據三毒。餘惑亦與喜、憂、捨俱,與意相牽數行所緣。為對治彼雜染近行,於契經中說六恒住。謂於六境見色等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非阿羅漢,無善法喜,但遮雜染,故作是言說六恒住。故知近行唯是雜染。阿羅漢染無故,知非近行。心恒住捨,捨謂行捨。
故《集異門足論》十五解六恒住中云「問:此捨何所謂耶?答: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驚覺性,任運住性,應知此中說名為捨。復次有說六識相應緣色、聲、香、味、觸、法境捨受名捨。今此義中,應知意說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驚覺性、任運住性行捨名捨(已上論文) 。」具念正知,六恒住體。故《婆沙》三十六云「問:六恒住法以何為自性?答:以念、慧為自性。若兼取相應、俱有,四蘊、五蘊為自性。
「又即喜等至謂諸善受」者,復證近行唯是雜染。又即喜、憂、捨,世尊說為三十六師句,謂為耽嗜依別有十八,此是近行此所對治;出離依有十八,此非近行是能對治。二種不同,成三十六。既二別說,故知唯染是意近行。此句差別是佛大師所說法,故名為師句。耽嗜依者,謂諸染受,受與耽嗜,煩惱為依故。出離依者,謂諸善受,受與出離,善法為依故。故《婆沙》一百九十云「此中耽嗜謂愛,耽嗜性故。若受與彼為安足處,名耽嗜依受。有說:耽嗜者,名一切煩惱,執著性故。若受與彼為安足處,名耽嗜依受。若受不為愛或一切煩惱為安足處,名出離依受。」又《婆沙》一百三十九云「問:何故不說無覆無記?答:彼亦說在此二中故。謂無覆無記受,有順染品、有順善品,順染品者耽嗜依攝,順善品者出離依攝。
「如是所說至無量差別」者,略說受支,如上分別。若約惑等,諸餘義門無量差別,如理應說。
「何緣不說所餘有支」者,此下大文第二餘指別文。問:十二支中上來說四,何緣不說所餘八支?
「頌曰至〈隨眠品〉當說」者,答。識及六處,前〈界品〉已說。行、有、愛、取,〈業〉、〈隨眠品〉當說。問:生及老死前不別說,此復不指,有何所以?解云:生、老死支即識等五。於此五中,識與六處已指前文,名色、觸、受如前別釋,故不別說。問:若爾,愛、取是無明,應不別指。解云:無明異說不同,或說惡慧、或說非明、或說明無,由此愛、取不指,無明別指下說。
「此諸緣起至如成熟飲食」者,此下大文第二略攝喻顯。初一頌喻煩惱,次兩句喻業,後二句喻事。
「論曰至種等相似」者,問。
「如從種子至應如是知」者,釋初頌,總有五喻。言惑得裹業者,謂惑及惑得俱能裹業,然惑親裹、得是疎裹。故《正理》云「煩惱裹業能感後有,非獨能感。」餘文可知。
「如米有糠至應如是知」者,釋次二句,總有三喻。如草藥為因,果熟為後邊。其果熟已不能生果。其業亦爾。既果熟已。更不招異熟。餘文可知。
「如熟飲食至應如是知」者,釋後兩句,一喻可知。
「如是緣起至今當略辨」者,此下大文第九明四有。牒前起後。四有,如前辨中有中已釋名義,今於此中辨性及繫。
「頌曰至餘三無色三」者,初句總標,次二句及餘三辨性,後無色三辨繫。
「論曰至生有唯染」者,釋初二句。
「由何煩惱」者,此下釋第三句。此即問。
「自地諸惑至猶如生有」者,答。自地,顯非他地。諸惑,顯是本惑。謂此地生、此地本惑皆容現起染污生有。引說可知。又解:不現起者,有染能故亦名能染。論文既言此地一切煩惱染污此地生有,明知皆有染能。然諸結生唯本惑力,并無慚、無愧、惛沈、掉舉,以是本惑相應纏故亦能助潤。非由自力纏、垢可能現起,性羸劣故。要由思擇方現在前。初結生位身心昧劣,故非現起。自力纏者,謂慳、嫉、忿、覆、悔。自力垢者,謂六垢。問:纏中睡眠,為是自力?為是隨從?解云:是隨從。
理實此位亦無睡眠,而不別簡者,若自力纏、垢初結生位定非現起,故此別簡。其隨從纏則非決定。若無慚、無愧、惛沈、掉舉,此位相應。若睡眠,不相應,以結生位非睡眠故。以隨從纏性不定故,文不別簡。又解,睡眠是自力纏。若作此解,即自力纏中已簡。故《婆沙》五十簡纏非結中有一復次,睡眠、惡作雖亦獨立而不離二(已上論文) 。或說自力、或說隨從,兩釋無違。并會《婆沙》,如心所中已具分別。雖生有位,心身昧劣,而由過去數起煩惱,或由過去近現行,或由二勝因引發力故,此位煩惱任運現起。應知中有初續剎那亦必染污與生有同,此即義便兼明。
「然餘三有至各善染無記」者,釋頌餘三。餘本、死、中,各通三性。
「於無色界至許具四有」者,約界分別釋頌無色三。
「有情緣起至由何而住」者,此下大文第二辨有情住。結前問起。
「頌曰至引及起如次」者,就頌答中,初句總示,次五句別釋,次二句通經,後一頌明勝用。
「論曰至由食而住」者,此下釋初句。
「何等為食」者,問。
「食有四種至四識」者,答。食總有四。
「段有二種至翻此為麁」者,此下別釋段食。此顯段食或細或麁。一以無穢為細、有穢為麁。劫初食者,謂劫初時人食地味、地皮餅、林藤無變穢故,食香稻以去方有便穢。二少軟名細、多[車*更] 名麁。細汗虫,即是蟣虱。其體細小,從汗而生。或人身中有虫食汗,名細汗虫。
「如是段食至分分受之」者,唯欲界繫香、味、觸三,一切皆是段食自體。飢、渴二觸名為食者,消宿食故、希新食故、顯無病故。所以名食,可成段別而飲噉故。謂口能飲噉。鼻能飲,如象等鼻。分分受之,故名段食。此即釋名。又解:謂口飲噉,舌根即分分受味。由鼻飲故,鼻根即分分受香。口、鼻中觸,身根分分受觸。
「光影炎涼如何成食」者,問。如日光、樹影、火炎、風涼,於此四中香、味、觸三非可飲噉,如何名食?
「傳說此語至如塗洗等」者,答。如人患寒,忽遇日光及火炎觸,即便有益。如人患熱,得遇樹影及涼風觸,即便有益。此亦名食。言段食者,毘婆沙師傳說:此飲噉言從多為論。如藥塗身及洗浴等,雖非飲噉而能持身,亦細食攝。色界雖有能攝益觸,以畢竟無分段飲噉,故非段食。
「色亦可成至何緣非食」者,問。「此不能益至而無益故」者,答。色不能益自對眼根,色不能益解脫者故。夫名食者,必先資益自所對根及所依大,後乃及餘根所依大。飲噉色時,於自眼根及所依大尚不能益,況能及餘耳等四根并所依大?由諸色根境各別故。飲噉色時,鼻、舌、身根不能取色益根及大。未離欲者有時見色生喜樂者,由緣色故。觸生喜、樂,此是觸食,非色是食。又後二果由離欲故解脫食貪,雖見種種好飲食色,無益身故。若飲噉彼香、味、觸時,能益身故。色、香、味、觸雖俱離貪,見色無益,餘三有益,以此故知色非是食。
又解:偏舉後二果者,非但正顯見色非食而無有益,兼顯見色不生喜樂而無有益。又解:色非食者,不至境故不離飢渴,食事不成,雖見不能解除飢、渴。問:於非段食何故唯簡色耶?解云:聲非相續,意法無有分段,眼等五根雖含二義,食中無故、體淨妙故、非飲噉故。此之八種非食義顯,故不別簡。唯色一種相續分段,段食中有可飲噉。故恐濫段食,是故別簡。
「觸謂三和至通三界皆有」者,釋餘三食。體唯有漏,界即通三界。於前分別十八界中,說十五界唯是有漏。已顯段食唯是有漏,故不別說。
「如何食體不通無漏」者,問。
「毘婆沙師至為滅諸有」者,答。
「又契經說至皆謂已生」者,又引經顯食唯有漏。部多、求生皆三有身,四食既能安住資益,明知有漏。無漏不然,為滅諸有,故非食體。
「復說求生為何所目」者,此下通經釋第七、第八句。此即依經起問。
「此目中有至暫時起故」者,答。經說中有,異名五種,求生是即五中一稱,明知前經所說求生即目中有。餘文可知。
「如契經說至起謂中有」者,引經轉證起是中有。如契經說:有無常可破壞自體起,有無常可破壞世間生。起謂中有、生謂生有,自體、世間是其通稱。為明中有實有,故以自體標名。生有恐執為常,故以世間顯過。又解:影略互顯。又解:中有相隱,自體標名。生有相顯,世間為稱。
「又經說有至為第四句」者,又引經證起名中有。此經言斷,斷有二種:一得永對治斷,得擇滅不退名斷;二得永不行斷,得非擇滅不行名斷。故《正理》三十一云「我今於此審諦思求,見彼契經有如是意,謂依二斷說如是言。二斷者何?一得永對治斷、二得永不行斷(已上論文) 。」於四句中,隨其所應說此二斷,潤中有惑名起結,潤生有惑名生結。又解:潤中有初念惑名起結,潤生有初念惑名生結。言四句者,第一句,已斷起結未斷生結。
謂離欲、色二界貪諸無色上流者,離二界貪不受中有,故起結已斷。未斷無色貪更受無色生有,故生結未斷。此中言斷,約永對治斷說。以無起結但得不行,而於生結得有起義。謂欲、色界生結得行,必亦兼得行於起結。若無色界生結現行,必定已得永治起結,故知此斷約永治說。第二句,已斷生結未斷起結。謂中般涅槃不受生有,故生結已斷。受中有故,起結未斷。此中言斷據不現行,以無生結得永治,而於起結未斷之理。謂斷生結即離三界,而彼必無餘起結故,故知此但約永不行。第三句,已斷起結已斷生結。謂阿羅漢斷三界貪不受中有,故起結已斷。不受生有,故生結已斷。此中言斷據永治說。雖有於此身定成無學者,約不現行生、起二結亦名為斷。此中且據永對治說。第四句,不斷起結不斷生結。謂除前相。謂除前現、中般,諸餘未永離色界貪者,受中有故起結未斷,受生有故生結未斷。此言未斷亦應通二。
「又部多者至說名求生」者,第二釋。言部多者,是無生義,謂阿羅漢不受生故。部多言含多義,故存梵音。餘凡夫、有學諸有愛者說名求生,更受生故。
「幾食能令至求生有情」者,問。
「毘婆沙師至卵即敗亡」者,答。部多求生皆具四食。諸有愛者,段食非但資益現身,亦由段食為緣資益現在惑業令招後有果。以世尊說現在四食,皆為未來眾病根本、癰瘡根本、毒箭根本、老緣死緣。病等竝是苦果異名,故知段食亦資當有。思食非但於當有資益,亦見思食安住現身,故知思食於現有益。三證可知。
「此不應然至在於觸位」者,破第三證復申正解。謂今此卵起念母思,先時在於孚煖觸位。故《婆沙》一百三十引《集異門》云「謂憶念母先孚煖時所有觸故。」
「諸有漏法至說食唯四」者,此下釋第三頌。此即問也。
「雖爾就勝至生未生故」者,答。就勝說四,故無有過。就四食中,雖四皆能益現益當,二益現勝、二益當勝。熏之言寶。思食引已從業所資識種子力故後有得起。識起取果功能,名為種子。又解:述經部釋。此解似勝。思食引已從業所熏識種子力後有得起,或從業所熏識種子力識得現行後有得起。餘文可知。
「諸所有段皆是食耶」者,此下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有段非食至皆有四句」者,答。第一句,可飲噉故名段,損根、大故非食。第二句,謂餘三食能資益故名食,非飲噉故非段。第三句,可飲噉故名段,益根、大故名食。第四句,除前相。觸等三食皆有四句。《集異門》第一云「問:諸觸皆是食耶?答:應作四句。有觸非食,謂無漏觸及有漏觸為緣損壞諸根、大種。有食非觸,謂餘三食。有觸亦食,謂有漏觸為緣資益諸根大種。有非觸非食,謂除前相。如觸食四句意,思及識應知亦爾。」
「頗有觸等至而非食耶」者,問。觸等,等取思、識。
「有謂異地無漏觸等」者,答。《正理》三十云「何緣無漏觸等非食?食謂能牽能資諸有可厭可斷愛生長處。無漏雖資他所牽有,而自無有牽有功能,非可厭斷愛生長處,故不建立在四食中。即由此因,望他界地雖有漏法亦非食體。他界地法雖亦為因能資現有,而不能作牽後有因,故不名食。諸無漏法現在前時,雖能為因資根、大種,而不能作牽後有因。雖暫為因資根、大種,而但為欲成已勝依,速趣涅槃永滅諸有。自地有漏現在前時,資現令增能招後有。由此已釋段食為因招後有義。謂觸等食牽後有時,亦牽當來內法香等。現內香等資觸等因令牽當有,亦能自取當來香等為等流果。是故段食與後有因同一果故,亦能牽有,故名為食。
「諸有食已至資根及大」者,泛明段食。初益後損、或初損後益,皆名為食。
「何趣何生各具幾食」者,問。
「五趣四生皆具四食」者,答。
「如何地獄有段食耶」者,難。
「鐵丸洋銅豈非段食」者,釋。
「若能為害至識食亦爾」者,難。若害名食,一則四句相違、二違品類。
「彼說且依至皆有四食」者,通。彼前四句及品類說,且依一向能資益者說名為食。以實而言,初益後損、或初損後益皆名為食,故不相違。熱鐵丸等初益後損,又孤地獄段食如人,故通五趣皆有四食。
「世尊所說至林中異生」者,因釋四食復明校量施食功德。依經起問。
「有作是釋至諸有腹者」者,總有四釋,此即初師。腹,謂腹肚。
「彼釋非理至校量歎勝」者,論主破初師。彼經中說一異生言,故釋非理。又於此中施多勝少,理即無疑。何足為寄校量歎勝?
「有言彼是近佛菩薩」者,第二師釋。有言異生即是百劫修相好業,近佛菩薩。
「理亦不然至阿羅漢故」者,論主破第二師。俱胝,此云百億。
「毘婆沙者至順決擇分」者,第三師釋。當《婆沙》一百三十評家義。
「此名與義至自所分別」者,論主破此贍部林中異生名順決擇分義,亦不相應,又無文證,當知彼唯毘婆沙師自所分別。問:論主何故破婆沙評家義?解云:論主以理為宗,非以婆沙評家為量。
「後身菩薩至對預流向」者,第四論主自釋。住最後身釋迦菩薩居贍部林名彼異生,此說應理,爾時菩薩同離欲仙居贍部林。又解:爾時菩薩雖未離欲,然伏煩惱同離欲仙,故對彼仙校量歎勝。雖施菩薩福勝無邊,由彼經中乘前校量百倍相對,且言菩薩勝彼百倍,理必應爾。謂彼經中作如是說,有人能施一百婆羅門食,若能施一離欲仙食其果勝彼。又說有人能施一百外道離欲仙食,若能施一贍部林中異生者食其果勝彼,故言乘前校量且言勝百。由後世尊,除彼贍部林中異生,還將外道離欲仙人對預流向校量勝劣。
若不爾者,世尊則應將彼贍部林中異生對預流向校量勝劣。彼經應言有人能施一百贍部林中異生者食,若能施一預流向食其果勝彼。然彼經中不作是說,故知乘前且言勝百。問:《婆沙》一百三十引《校量經》云「此經復言:若以飲食布施贍部林中異生,復以飲食施一預流果,此獲福果大於彼。若以飲食施百預流,有以飲食施一一來,果大於彼。」不還、羅漢、獨覺、如來、造寺、施僧展轉相對,准此應知,不能具引。准《婆沙》引經,與此論引經不同:一則異生外道不同,二則向、果差別如何會釋。解云:既有兩種不同,明知引經各異,非是一文。
問:果、向雖復不同,如何此論引經,言除異生,將彼外道對預流向,不言異生?《婆沙》引經,將彼林中異生對預流果,不言外道,豈不相違?解云:贍部林中有餘修道諸異生類,非唯菩薩名為異生。《婆沙》引經言異生者,非是菩薩,是餘異生。雖復同解一處經文,引《校量經》即有不同。又解:《婆沙》引經,將贍部林中異生對預流果者,即是林中離欲外道,以彼外道是異生故,非是菩薩異生。兩論引經雖復對向對果不同,外道異生而無差別。
「已說有情至有死生等」者,此下大文第三辨有情沒。從其大分總名為沒,義相應故兼明生等。問中有六:一問何識現前、二問何受相應、三問定心無心得死生不、四問住何性識得入涅槃、五問於命終時識何處滅、六問斷末摩者其體是何。問中等字,攝餘四問。
「頌曰至斷末摩水等」者,答中,初三句答初問,次一句答第二問,次一句答第三問,次一句答第四問,次三句答第五問,後一句答第六問。
「論曰至初結中有」者,釋初三句。於此六位,法爾唯許意識,非餘五識,無功能故。所說生言,不但攝生有初心,應知亦攝中有初心。若言生有,即不通中有。若但言生,即通中有初念,如上界沒生下界時,中有初念亦名生故。此中本意欲明有情死位何識現起,義相應故剩辨餘五。下別明生,准此應知。
「死生唯許至不順死生」者,釋第四句。死、生時心不明利故,其捨受體亦不明利,性相隨順故捨相應。餘之二受性明利故,不順死、生,故雖意識三受相應,而死生時唯捨非餘。又《正理》云「非明利識有死、生義,以死、生時必昧劣故。由此故說下三靜慮唯近分心有死、生理,以根本地無捨受故。」又《婆沙》九十八云「梵輔、梵眾依未至地心命終結生,大梵依靜慮中間心命終結生。所以者何?命終結生心唯捨受相應。捨受唯在初靜慮近分地有,非根本地故。」又准《正理》、《婆沙》,根本地中無有捨受。問:二受望捨強,不得有死、生。善、染亦望無記強,應無有死、生。解云:二受望捨強,不得有死、生。捨體通三性,善、染容死、生。
「又此二時至必非無心」者,此下釋第五句。頌言二者,謂死及生。於此二時唯散非定,要有心位必非無心。此即開章。
「非在定心至能攝益故」者,此釋初章。非在定心有死、生義:一界地別故,夫死、生心必起當地,若起異界、地有起死、生者,便是他界地死、生,非是自界地死、生。二加行生故,夫死、生心任運起故;三能攝益故,夫死、生心是微劣故,不能攝益。即由此三因,顯異地染心無死、生理。故《正理》云「異地染心亦攝益故、加行起故,無命終理。異地染心必勝地攝,何容樂往劣地受生,故彼亦無能受生理(已上論文) 。
」由此三因,亦顯異地淨無記心無死生理。又解:於三因中但由前二,界、地別故,加行生故,能顯異地淨無記心無死、生理。故《正理》云「一切異地淨無記心,加行起故無命終理,非染污故無受生理(已上論文) 。」問:如起異地通果心,及生二定已上起下初定威儀意識,可由加行起。生二定已上泛爾起下三識威儀心,非加行生,如何乃言一切異地淨無記心,加行起故?解云:《正理》且據異地通果意識、威儀意識,故言一切加行起故。
受生命終唯在意識,在意識者尚非受生命終,在五識者理在絕言,故不別說。又解:《正理》亦簡二通,以彼二通加行起故。雖在五識無有受生命終道理,以加行言,亦遮彼故。又解:《正理》亦簡泛爾起下三識威儀起異地心難,藉加行起故。文中既言一切不別簡別,應知亦攝下起下三識。雖有三解,然更勘其文,必不能起異地散善,故不別簡。或界、地別已遮遣故。
「亦非無心至無受生故」者,釋第二章。亦非無心有死、生義,以無心位由定力持他不能害,亦非自命終必無損。若所依身將欲反壞而命終者,必定還起自地之中屬所依心然後命終,更無餘理。以初生時同地心生,故後死時同地心死。此解無命終心。又無心者不能受生,以無潤生煩惱因故,離起惑因無受生故。此解無受生心。
「雖說死有至而無異熟」者,此釋第六句。雖說死有通三性心,然入涅槃唯二無記異熟、威儀,無煩惱故必無染心。雖有善心工巧、通果,以強盛故不入涅槃,故入涅槃唯二無記。若說三定已下有捨異熟,彼說欲界入涅槃心具二無記。若說三定已下無捨異熟,彼說欲界入涅槃心,但有威儀而無異熟。於二說中,初說為正。如二十心相生中,欲界異熟生心能生上二界染污心,即是欲界異熟生心。捨受相應命終,於上二界染心受生,以受生命終心定捨受故。以此明知欲界定有捨受異熟。又此論下文云「有說下亦有,由中招異熟。又許此三業,非前後熟故。」又《婆沙》異熟因中亦有文,說下地有捨異熟。不能具引。以此故知,三定已下有捨異熟為正。
「何故唯無記得入涅槃」者,問。「無記勢力微順心斷故」者,答。此二無記勢力微劣,順心斷故。餘善、無記勢力稍強,非順心斷。餘人死心雖通三性,與斷心異,不可為例。
「於命終位至識最後滅」者,此下釋第七、第八、第九句。此即問也。
「頓命終者至一處都盡」者,答。理實意識無有方所,而言與身同處滅者,於身滅位意識隨滅,非有方所。故《正理》云「眼等諸識依止色根尚無方所,況復意識。故約身根辨意識滅(已上論文) 。」餘文可知。又《婆沙》六十九云「生惡趣者識在脚滅,生人中者識在臍滅,生天上者識在頸滅,般涅槃者識在心滅。」
「又漸命終者至故得斷名」者,釋第十句。頓命終者無斷末摩,唯漸命終有斷末摩。末摩是身中死穴,其量極小,觸便致死。故《正理》引頌云「身中有別處,觸便令命終。如青蓮華鬢,微塵等所觸(已上論文) 。」又解對法藏中說:眾生身中有百處名末摩,觸便致死。此言斷者,非如斬薪令成二分說名為斷,水等增時斷此末摩。猶如有人被斷頭已無覺知故,故得斷名,非成二分說名為斷。餘文可知。
「地界何緣無斯斷用」者,問。
「以無第四至外器三災」者,答中兩解:一約內身有三災患,謂風、熱、痰,水增痰病起,火增熱病起,風增風病起。醫方中說身有三分,心已上痰分,心已下臍上熱分,臍已下風分。第二約外器亦有三災,火、水、風三似外三災。地界非災,故無斷用。
「此斷末摩至必定當死」者,顯斷末摩,天中非有,然有兩種五衰相現。又《正理論》云「五小相現,非定命終,遇勝善緣猶可轉故。大五相現,決定命終,設遇強緣亦不轉故。非此五相諸天皆有,亦非此五一一皆具,總集而說故言有五。」又《婆沙》一百九十云「問:何處有斷末摩?答:在欲界,非色、無色界。於欲界中,地獄無斷末摩,以恒斷故。傍生、餓鬼有斷末摩。
人中三洲,非北[牛*句] 盧洲。欲界諸天亦無斷末摩,彼非惱亂業果故。問:何等補特伽羅有斷末摩?答:異生、聖者皆有。於聖者中,預流、一來、不還、阿羅漢、獨覺皆有,唯除世尊。無惱亂業故,諸佛世尊無斷末摩。聲音不壞,無漸命終,以佛世尊諸根頓滅故。
「世尊於此至何謂三聚」者,此下就有情世間中大文第二明三聚別。問:世尊於此有情世間初生、次住、後沒三時中建立三聚,何謂三聚?又解:生謂生有、住謂本有、沒謂死有、中謂中有,於此四種建立三聚。聚顯眾多有情,何謂三聚?
「頌曰至三不定性聚」者,答。此即列名。
「何名正性」者,問。
「謂契經言至是名正性」者,答。此解正性。斷貪、瞋、癡及慢、疑等一切惑盡,名曰無餘。此斷即是涅槃擇滅,名為正性。
「定者謂聖至故名正定」者,此別解定。定者謂聖,聖謂已有無漏道生,能遠離諸惡不善法,故名為聖。謂若有人斷見等惑,便能獲得畢竟不退離繫得故,定盡煩惱、定得涅槃。於正性中定,故名正定。諸有漏道亦證離繫,非能定盡惑,故不名正定。
「諸已獲得至何非正定」者,問。「彼後或墮至不名正定」者,答。雖已獲得順解脫分,彼人後時或造無間業,墮邪定聚故,又得涅槃時未定故,非如預流者極七返有等。又彼得順解脫分人,未能捨三惡趣邪性故,不名正定。又解:得解脫分人至煖、頂已來容造五逆故,言彼後或墮邪定聚故。至下、中忍,雖不墮邪定聚,彼得涅槃時未定故,非如預流者極七返有等。至增上忍、世第一法,雖得涅槃時有定限,以彼未能捨異生邪所依性故,不名正定。
「何名邪性」者,問。
「謂諸地獄至是名邪性」者,答。三惡趣總名邪性。又《正理》三十云「何名邪性?謂有三種:一趣邪性、二業邪性、三見邪性。即是惡趣、五無間業、五不正見,如次為體。
「定謂無間至故名邪定」者,別解定。定謂五無間業,造此業者必墮地獄。此五逆業於邪中定故,故名邪定。若造餘業,雖亦有墮三惡趣者,而非定故。
「正邪定餘至可成二故」者,釋不定性。正、邪定餘所有諸法名不定性,彼待善緣可成正定性,彼待惡緣可成邪定,非定屬一,故名不定。諸有情類成就此三差別不同,名三聚異。故《集異門足論》第四云「云何邪性聚?答:五無間業。云何正性定聚?答:學、無學法。云何不定聚?答:除五無間業,餘有漏法及無為也。」
俱舍論記卷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