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達磨俱舍論
尊者世親造 唐 玄奘譯30卷CBETA T1558大于一万字 39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五
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根品第二之三
如是已辯得非得相。同分者何?頌曰:
已经讨论了得与非得的特征。那么,什么是同分呢?颂曰:
同分有情等。
所有有情众生都是平等的。
論曰:有別實物名為同分,謂諸有情展轉類等,本論說此名眾同分。此復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諸有情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有差別者,謂諸有情界地趣生種姓、男女近事苾芻學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若無實物無差別相名同分者,展轉差別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及施設不應得有。如是蘊等等無差別覺及施設,如理應知。頗有死生不捨不得有情同分?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是處死還生是處。第二句者,謂入正性離生位時,捨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第三句者,謂是趣死生餘趣等。
论述:存在一种叫做“同分”的特殊实体,指的是所有众生在某些方面是相同的,这在本论中被称为众生的“同分”。这种“同分”分为两类:一是无差别的,二是有差别的。无差别的意味着所有众生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为每个众生都具有相等的存在。有差别的则是指众生在种族、性别、社会地位、是否受过教育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某一类别中的众生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还有一种是法的“同分”,这是根据聚集、处所、界限来划分的。如果没有具体的实体,那么无差别的相似性被称为“同分”,在众生中转变的差异性,每个众生在本质上是无差别的,对于觉知和设定应当不存在。如此的聚集等无差别的觉知和设定,应当按理解知。是否有众生在死亡和生存中无法摆脱“同分”?应该用四个命题来解释。第一句是,指的是从死亡到再生的过程。第二句是,指的是在进入正常状态和离开生存状态时,放弃非圣者的“同分”,获得圣者的“同分”。第三句是,指的是在死亡和生存的其他状态中转变。
第四句者,謂除前相。若別有實物名異生同分,何用別立異生性耶?非異人同分,別有人性故。又非世間現見同分,以非色故。亦非覺慧所能了別,無別用故。世雖不了有情同分,而於有情謂無差別,故設有體亦何所用?又何因不許有無情同分?諸穀麥豆、金鐵菴羅半娜娑等,亦有自類互相似故。又諸同分展轉差別,如何於彼更無同分,而起無別覺施設耶?又應顯成勝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句義,於一切法總同言智由此發生。彼復執有同異句義,於異品類同異言智由此發生。毘婆沙師作如是說:彼執與此義類不同,以說一物於多轉故。又縱於彼若顯不顯,然此同分必有實物,契經說故。如世尊言:若還來此得人同分,乃至廣說。雖有是說,而不說言別有實物名為同分。若爾,所說同分是何?即如是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人同分等,如諸穀麥豆等同分。此非善說,違我宗故。已辯同分。
这段佛经的意思是,如果除去之前提到的相似性,那么是否还有实际的物体可以称为异生同分呢?如果不是异生同分,也没有其他的人性存在。同样,这并不是世间可见的同分,因为它不是形色。也不是智慧可以明辨的,因为没有区分的必要。虽然世人无法完全理解有情同分,但对于有情生命来说,没有差别,所以即使设定有实体也是无用的。为什么不允许无情同分存在呢?比如各种谷物、金属和植物,它们之间也有类似之处。同分之间也会有差别,那么如何在这些差别中再无同分的情况下产生无差别的认知呢?还应该明确胜论所持的观点,该宗派认为所有法都有共同的句义,从而产生智慧。他们也认为不同类别有同异的句义,从而产生智慧。毘婆沙师这样说:他们的持论与此不同,因为他们认为一个物体可以转变多次。即使在那种情况下显现或不显现,这种同分肯定存在实体,因为经文这样说。如世尊所言,如果还有来此的人得到同分,可以进一步阐述。虽然有这样的说法,但并没有说有实际的物体称为同分。那么,所说的同分是什么呢?就像是在各种行为发生时,假定有人同分等,如同谷物和豆类的同分。这种说法并不好,因为它违背了我们的宗旨。已经辩论了同分的问题。
無想無想中, 心心所法滅,
在无想的状态中,心和心所依的法则消失,
異熟居廣果。
异熟业因而产生广大的果报。
論曰: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為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所法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此法一向是異熟果。誰之異熟?謂無想定。無想有情居在何處?居在廣果,謂廣果天中有高勝處,如中間靜慮,名無想天。彼為恒無想、為亦有想耶?生死位中多時有想。言無想者,由彼有情中間長時想不起故。如契經說:彼諸有情由想起故從彼處沒,然彼有情如久睡覺還起於想,從彼沒已必生欲界非餘處所,先修定行勢力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如箭射空力盡便墮。若諸有情應生彼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應生彼北俱盧洲,必定應有生天之業。已辯無想。二定者何?謂無想定及滅盡定。
若一个生灵生在无想有情天中,存在一种法(法则或力量)能使心灵及其活动完全消失,这种状态称为无想。这实际上是一种存在的物质或力量,能够暂时阻止未来心灵活动的发生,就像堵塞江河一样。这种状态始终是异熟果(由前因后果所成的果)。这是谁的异熟果呢?是无想定(一种禅定状态)。无想有情生灵居住在哪里?居住在广果天,这里有一个高尚的地方,像是中间的静慮,称为无想天。那里的生灵是永远无想还是偶尔有想呢?在生死的轮回中,大部分时间是有想的。之所以称之为无想,是因为这些生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产生想法。正如契经所说:这些生灵因为想法的产生而从那个地方消失,然而这些生灵像长时间睡眠后醒来一样,最终还是会产生想法,从那里消失后必定会生在欲界,而不是其他地方,因为他们之前修行的力量已耗尽,无法在那里继续修行,就像射向空中的箭,力量耗尽后就会坠落。如果有生灵应该生在那里,他们必定有在欲界接受后续业力的命运。就像应该生在北俱盧洲的生灵,一定有生天的业力。已经解释了无想。那么什么是二定呢?即无想定和灭尽定。
如是無想定, 後靜慮求脫,
如是无想定,后静虑求脱,
善唯順生受, 非聖得一世。
善唯顺生受,非圣得一世。
論曰:如前所說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為無想,如是復有別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無想定。無想者定名無想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說如是聲,唯顯此定滅心心所與無想同。此在何地?謂後靜慮,即在第四靜慮非餘。修無想定為何所求?謂求解脫。彼執無想是真解脫,為求證彼修無想定。前說無想是異熟故,無記性攝,不說自成。今無想定一向是善,此是善故,能招無想有情天中五蘊異熟。既是善性,為順何受?唯順生受,非順現後及不定受。若起此定後雖退失,傳說現身必還能起,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故得此定必不能入正性離生。
论述:正如之前所说,有一种法门可以使心灵及其作用消失,这被称为“无想”。同样,还有另一种法门可以达到这一效果,称为“无想定”。所谓的无想,就是指这种状态,无想定即是指达到无想的定境。或者说,达到定境后无想,也称为无想定。这样的说法,主要是为了强调这种定境可以消除心灵及其作用,与无想的状态相同。这种状态出现在哪里?是在后静慮阶段,确切地说是在第四静慮阶段,而不是其他阶段。修习无想定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寻求解脱。有人坚持认为无想是真正的解脱,因此为了证实这一点而修习无想定。之前提到的无想是由于成熟的因素而异,属于无记性的范畴,不是自成的。现在的无想定完全是善的,因为它是善的,所以能够吸引处于有情天中的众生,使其五蘊成熟。既然是善的本性,它顺应什么样的感受?它只顺应生的感受,不顺应现在、未来或不确定的感受。如果在达到这种定境后虽然退失,据说在现世身体中仍然能够重新获得,当进入无想有情天时,因此获得这种定境的人必然不能进入正常的离生状态。
又許此定唯異生得非諸聖者,以諸聖者於無想定如見深坑不樂入故。要執無想為真解脫,起出離想而修此定;一切聖者不執有漏為真解脫及真出離故,於此定必不修行。若諸聖者修得第四靜慮定時,為如靜慮亦得去來無想定不?餘亦不得。所以者何?彼雖曾習,以無心故,要大加行方便修得,故初得時唯得一世,謂得現在,如初受得別解脫戒。得此定已,第二念等乃至未捨亦成過去,以無心故,無未來修。
这段佛经的意思是,这种定(禅定)只有非圣者(普通修行者)可以得到,而不是圣者(已经觉悟的人)。因为圣者认为无想定(一种禅定状态)像是看到一个深坑,不愿意进入。他们认为坚持无想是真正的解脱,是从有想的状态中出来并修行这种定;所有的圣者都不会把有漏(有烦恼的状态)当作真正的解脱或真正的离开,所以他们不会修行这种定。如果圣者修到了第四静慮定(一种更深层次的禅定状态),他们是否也能达到无想定呢?答案是不能。为什么呢?虽然他们以前练习过,但因为无心(没有执着或意图),他们需要通过更多的努力和方便才能修得。所以,当他们第一次得到这种定时,只能在当前的一生中得到,就像第一次接受特别的解脱戒一样。一旦得到这种定,随后的念头等,直到未放弃,也都变成了过去,因为无心,所以没有未来的修行。
滅盡定亦然, 為靜住有頂,
善二受不定, 聖由加行得,
成佛得非前, 三十四念故。
論曰:如無想定,滅定亦然。此亦然聲,為例何義?例無想定心心所滅。如說復有別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無想定,如是復有別法能令心心所滅名滅盡定。如是二定差別相者,前無想定為求解脫,以出離想作意為先;此滅盡定為求靜住,以止息想作意為先。前無想定在後靜慮;此滅盡定唯在有頂,即是非想非非想處。此同前定,性唯是善非無記染,善等起故。前無想定唯順生受;此滅盡定通順生後及不定受,謂約異熟有順生受、或順後受、或不定受、或全不受。謂若於下得般涅槃,此定所招何地幾蘊?唯招有頂四蘊異熟。
前無想定唯異生得;此滅盡定唯聖者得,非異生能起,怖畏斷滅故、唯聖道力所能起故、現法涅槃勝解入故。此亦如前,非離染得。由何而得?由加行得,要由加行方證得故。又初得時唯得現在,不得過去不修未來,要由心力方能修故。第二念等乃至未捨亦成過去。世尊亦以加行得耶?不爾。云何?成佛時得,謂佛世尊盡智時得,佛無一德由加行得,暫起欲樂現在前時,一切圓德隨樂而起,故佛眾德皆離染得。世尊曾未起滅盡定,得盡智時云何得成俱分解脫?於起滅定得自在故,如已起者成俱解脫。西方師說:菩薩學位先起此定後得菩提。
云何此中不許彼說?若許彼說,便順尊者鄔波毱多《理目足論》。如彼論說:當言如來先起滅定、後生盡智。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說:非前起滅定後方生盡智。所以者何?傳說菩薩三十四念得菩提故。諦現觀中有十六念,離有頂貪有十八念,謂斷有頂九品煩惱起九無間九解脫道,如是十八足前十六成三十四。一切菩薩決定先於無所有處已得離貪方入見道,不復須斷下地煩惱,於此中間無容得起不同類心,故諸菩薩學位不應起滅盡定。外國諸師作如是說:若中間起不同類心,斯有何過?若爾,便有越期心過。然諸菩薩不越期心。理實菩薩不越期心,然非不越無漏聖道。若爾,期心如何不越?謂我未得諸漏永盡,終不解斯結加趺坐。決定不越如是期心,唯於一坐時諸事究竟故。前說為善,我所宗故。雖已說二定有多同異相,而於其中復有同異。
二定依欲色, 滅定初人中。
論曰:言二定者,謂無想定及滅盡定。此二俱依欲色二界而得現起。若有不許亦依色界起無想定,便違此文。謂本論言:或有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謂色纏有情或生有想天,住不同類心,若入無想定、若入滅盡定。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是謂是色有,此有非五行。由此證知,如是二定俱依欲色而得現起,是名同相。言異相者,謂無想定欲色二界皆得初起,滅定初起唯在人中。此在人中初修起已,由退為先方生色界,依色界身後復修起。此滅盡定亦有退耶?應言亦有。若不爾者,即便違害《鄔陀夷經》。
經言:具壽!有諸苾芻先於此處具淨尸羅、具三摩地、具般羅若,能數入出滅受想定斯有是處。應如實知,彼於現法或臨終位,不能勤修令解滿足,從此身壞超段食天,隨受一處意成天身。於彼生已,復數入出滅受想定亦有是處。應如實知,此意成天身,佛說是色界,滅受想定唯在有頂。若得此定必無退者,如何得往色界受生?有餘部執:第四靜慮亦有滅定。依彼所執,滅定無退,此義亦成。第四靜慮有滅盡定,義必不成。所以者何?九次第定,契經說故。此若必然,如何得有超越定義?此定次第依初學說,得自在時隨樂超入。
如是二定有多種異:謂地有異,第四靜慮有頂地故;加行有異,出離止息想,作意為先故;相續有異,異生聖者相續起故;異熟有異,無想有頂異熟果故;順受有異,順定不定生二受故;初起有異,二界人中最初起故。二定總以心心所滅為其自性,何緣但說名為無想、滅受想耶?二定加行中,唯厭逆此故,如亦知受等,唯名他心智。今二定中心久時斷,如何於後心復得生?毘婆沙師許過去有前心為後等無間緣。有餘師言:如生無色,色久時斷,如何於後色復得生?彼生定應由心非色,如是出定心亦應然,由有根身非由心起。故彼先代諸軌範師,咸言二法互為種子。
二法者,謂心、有根身。尊者世友問論中說:若執滅定全無有心,可有此過。我說滅定猶有細心,故無此失。尊者妙音說此非理。所以者何?若此定中猶有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由觸為緣應有受想。如世尊說:意及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俱起受想思。則此定中受想等法亦應不滅。若謂如經說受緣愛,然阿羅漢雖有諸受而不生愛,觸亦應爾,非一切觸皆受等緣。此例不然,有差別故。經自簡言:若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有差別。由此道理,毘婆沙師說滅定中諸心皆滅。
若都無心,如何名定?此令大種平等行故說名為定,或由心力平等至此故名為定。如是二定為是實有、為是假有?應言實有,能遮礙心令不生故。有說:此證理不應然,由前定心能遮礙故。謂前定心與所餘心相違而起,由此起故,唯令餘心暫時不轉。此能引發違心所依令相續故,唯不轉位假立為定,無別實體。此唯不轉分位假定,入前出後兩位皆無,故假說此是有為攝。或即所依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立為定。應知無想亦復如是,謂由前心與所餘心相違而起,由此起故,唯令餘心暫時不轉,唯不轉位假立無想,餘說如前。此非善說,違我宗故。已辯二定。
命根體即壽, 能持煖及識。
論曰:命體即壽,故對法言:云何命根?謂三界壽。此復未了何法名壽?謂有別法能持煖識說名為壽。故世尊言:
壽煖及與識, 三法捨身時,
所捨身僵仆, 如木無思覺。
故有別法,能持煖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若爾,此壽何法能持?即煖及識還持此壽。若爾,三法更互相持,相續轉故,何法先滅?由此滅故,餘二隨滅。是則此三應常無謝,既爾此壽應業能持,隨業所引相續轉故。若爾,何緣不許唯業能持煖識而須壽耶?理不應然,勿一切識從始至終恒異熟故。既爾,應言業能持煖,煖復持識,何須此壽?如是識在無色界中應無能持,彼無煖故。應言彼識業為能持,豈得隨情數為轉計?或說此識唯煖能持,或復說言唯業持識。又前已說。前說者何?謂前說言,勿一切識從始至終皆是異熟,是故定應許有別法,能持煖識說名為壽。
今亦不言全無壽體,但說壽體非別實物。若爾,何法說名壽體?謂三界業所引同分住時勢分說為壽體。由三界業所引同分住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此勢分說為壽體。如穀種等所引乃至熟時勢分,又如放箭所引乃至住時勢分。有謂有行是德差別,依箭等生,由彼力故。乃至未墮恒行不息,彼體一故、無障礙故。往趣餘方急緩至時分位差別應不得有,又應畢竟無墮落時。若謂由風所障礙故,應初即墮或無墮時,能障礙風無差別故。有別實物能持煖識名為壽體,是說為善。為壽盡故死、為更有餘因?《施設論》說:有壽盡故死,非福盡故死。廣作四句。
第一句者,感壽異熟業力盡故。第二句者,感富樂果業力盡故。第三句者,能感二種業俱盡故。第四句者,不能避脫抂橫緣故。又亦應言捨壽行故。壽盡位中,福盡於死無復功能,故俱盡時有死,說為俱盡故死。《發智論》說:此壽當言隨相續轉、為復當言一起便住?欲纏有情不入無想定、不入滅盡定,當言此壽隨相續轉。若入無想定、若入滅盡定及色無色纏一切有情,當言此壽一起便住。彼言何義?若所依身可損害故壽隨損害,是名第一隨相續轉。若所依身不可損害如起而住,是名第二一起便住。
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言:初顯有障,後顯無障,由此決定有非時死。故契經說:有四得自體,謂有得自體唯可自害非可他害。廣作四句。唯可自害非他害者,謂生欲界戲忘念天意憤恚天,彼由發起增上喜怒,是故於彼殞沒非餘。又應說諸佛自般涅槃故。唯可他害非自害者,謂處胎卵諸有情類。俱可害者,謂餘多分欲界有情。
俱非害者,謂在中有、色無色界一切有情及在欲界一分有情,如那落迦、北俱盧洲、正住見道、慈定滅定及無想定,王仙佛使、佛所記別達弭羅嗢怛羅、殑耆羅長者子耶舍鳩磨羅時婆、最後身菩薩,及此菩薩母懷菩薩胎時,一切轉輪王及此輪王母懷輪王胎時。若爾,何故契經中言:大德!何等有情所得自體非可自害非可他害。舍利子!謂在非想非非想處受生有情。傳說所餘無色靜慮所得自體,可為自地聖道所害,亦上他地近分所害。有頂自上二害俱無,是故說為俱非可害。
豈不有頂亦為他地聖道所害,應名他害?如是應說舉後顯初,如或有處舉初顯後,或復有處舉後顯初。云何有處舉初顯後?如契經說:如梵眾天是名第一樂生天。云何有處舉後顯初?如契經說:如極光淨天是名第二樂生天。彼經如聲顯譬喻義,可作是說舉一顯餘,喻法舉一顯同類故。此無如聲,不可例彼。若顯喻義方得有,如聲是則如聲,餘經應不有。如餘經說:有色有情身異想異,如人一分,天是第一識住。故知非喻亦有如聲。傍論且止。
相謂諸有為, 生住異滅性。
論曰:由此四種是有為相,法若有此應是有為,與此相違是無為法。此於諸法能起名生,能安名住,能衰名異,能壞名滅。性是體義。豈不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於此經中應說有四,不說者何?所謂住相。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為盡。如是應知,異名住異。若法令行三世遷流,此經說為有為之相,令諸有情生厭畏故。謂彼諸行生力所遷,令從未來流入現在。異及滅相力所遷迫,令從現在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傳說如有人處稠林,有三怨敵欲為損害,一從稠林牽之令出、一衰其力、一壞命根。三相於行應知亦爾。
住於彼行攝受安立,常樂與彼不相捨離,故不立在有為相中。又無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有謂:此經說住與異總合為一名住異相。何用如是總合說為?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為令厭捨與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是故定有四有為相。此生等相既是有為,應更別有生等四相。若更有相便致無窮,彼復有餘生等相故。應言更有,然非無窮。
此有生生等, 於八一有能。
論曰:此謂前說四種本相。生生等者,謂四隨相,生生、住住、異異、滅滅。諸行有為由四本相,本相有為由四隨相,豈不本相如所相法一一應有四種隨相,此復各四展轉無窮?無斯過失,四本四隨於八於一功能別故。何謂功能?謂法作用或謂士用。四種本相一一皆於八法有用,四種隨相一一皆於一法有用。其義云何?謂法生時并其自體九法俱起,自體為一相隨相八。本相中生除其自性生餘八法,隨相生生於九法內唯生本生。謂如雌雞,有生多子有唯生一。生與生生,生八生一其力亦爾。本相中住亦除自性住餘八法,隨相住住於九法中唯住本住。
異及滅相隨應亦爾。是故生等相復有相,隨相唯四無無窮失。經部師說何緣如是分析虛空?非生等相有實法體如所分別。所以者何?無定量故。謂此諸相非如色等有定現、比或至教量證體實有。若爾,何故契經中言:有為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天愛!汝等執文迷義,薄伽梵說義是所依。何謂此經所說實義?謂愚夫類無明所盲,於行相續執我我所,長夜於中而生耽著。世尊為斷彼執著故,顯行相續體是有為及緣生性,故作是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非顯諸行一剎那中具有三相,由一剎那起等三相不可知故。
非不可知應立為相,故彼契經復作是說:有為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然經重說有為言者,令知此相表是有為,勿謂此相表有為有,如居白鷺表水非無。亦勿謂表有為善惡,如童女相表善非善。諸行相續初起名生,終盡位中說名為滅,中間相續隨轉名住,此前後別名為住異。世尊依此說難陀言:是善男子善知受生、善知受住及善知受衰異壞滅。
相續初名生, 滅謂終盡位,
中隨轉名住, 住異前後別。
復有頌言:
本無今有生, 相續隨轉住,
前後別住異, 相續斷名滅。
又有頌言:
由諸法剎那, 無住而有滅,
彼自然滅故, 執有住非理。
是故唯於相續說住,由斯對法所說理成。故彼論言:云何名住?謂一切行已生未滅,非生已不滅名剎那法性。雖《發智論》作如是說:於一心中誰起謂生?誰盡謂死?誰住異謂老?而彼論文依眾同分相續心說,非一剎那。又一一剎那諸有為法,離執實有物,四相亦成。云何得成?謂一一念本無今有名生,有已還無名滅,後後剎那嗣前前起名為住,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住異。於前後念相似生時,前後相望非無差別。彼差別相云何應知?謂金剛等有擲未擲,及強力擲與弱力擲,速遲墮落時差別故。大種轉變差別義成。
諸行相似相續生時,前後相望無多差別,故雖有異而見相似。若爾最後聲光剎那及涅槃時,最後六處無後念故應無住異,是則所立相應不遍有為。此不說住為有為相。其義云何?謂住之異。故若有住亦必有異,由此立相無不遍失。然此經中世尊所說,有為之相略顯示者,謂有為法本無今有,有已還無及相續住。
即此前後相望別異,此中何用生等別物?云何所相法即立為能相?如何大士相非異於大士?角犎[古*頁] 蹄尾牛相非異牛,又如堅等地等界相非異地等,遠見上升知是煙相非異煙體。此有為相,理亦應然。雖了有為色等自性,乃至未了先無後無相續差別,仍未知彼體是有為,故非彼性即有為相。然非離彼性,有生等實物。
若離有為色等自性有生等物,復何非理?一法一時應即生住衰異壞滅,許俱有故。此難不然,用時別故,謂生作用在於未來,現在已生不更生故。諸法生已正現在時,住等三相作用方起,非生用時有餘三用,故雖俱有而不相違。且應思擇,未來法體為有為無,然後可成生於彼位有用無用。設許未來生有作用,如何成未來?應說未來相。法現在時生用已謝,如何成現在?應說現在相。又住等三用俱現在,應一法體一剎那中即有安住衰異壞滅。若時住相能住此法,即時異滅能衰壞者,爾時此法為名安住、為名衰異、為名壞滅?諸說住等用不同時,彼說便違剎那滅義。
若言我說一法諸相用,皆究竟名一剎那。汝今應說,何緣住相與二俱生,而住先能住所住法非異非滅?若住力強能先用者,後何成劣而并本法俱遭異滅所衰壞耶?若言住相已起作用不應更起猶如生者,生應可然。夫生用者,謂引所生令入現在,已入不應復引入故。住不應爾。夫住用者,謂安所住令不衰滅,已住可令永安住故。由斯住相用應常起,不可例生令無再用。又誰障住用,令暫有還無?若言異滅能為障者,異滅力應強,何不於先用?又住用息,異滅本法自然不住,異滅二相何處如何而起作用?復有何事須二用耶?由住攝持,諸法生已暫時不滅。住用既捨,法定不住即自然滅,故異滅用更無所為。又應一法生已未壞名住,住已壞時名滅。理且可然。異於一法,進退推徵理不應有。所以者何?異謂前後性相轉變,非即此法可言異此。
即前異不成, 異前非一法,
是故於一法, 立異終不成。
雖餘部說遇滅因緣,滅相方能滅所滅法。而彼所說,應如有言:服瀉藥時天來令利。即滅因緣應滅所滅,何須別執有滅相為。又心心所許剎那滅,更不須待餘滅因緣,應滅與住用無先後。是則一法於一時中亦住亦滅不應正理,故依相續說有為相,不違正理善順契經。若生在未來生所生法,未來一切法何不俱生?頌曰:
生能生所生, 非離因緣合。
論曰:非離所餘因緣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生,故諸未來非皆頓起。若爾,我等唯見因緣有生功能,無別生相。有因緣合諸法即生,無即不生,何勞生相?故知唯有因緣力起。豈諸有法皆汝所知?法性幽微甚難知故,雖現有體而不可知。生相若無應無生覺,又第六轉言不應成,謂色之生、受之生等。如不應說色之色言。如責無生,乃至無滅皆如是責,隨其所應。若爾,為成空無我覺,法外應執空無我性。為成一二大小各別合離彼此有性等覺,應如外道法外執有數量各別合離彼此有等別性。又為成立第六轉言,應執別有色之聚性。
又如說言色之自性,此第六轉言何得成?是故生等唯假建立,無別實物,為了諸行本無今有假立為生。如是本無今有生相,依色等法種類眾多,為簡所餘說第六轉言色之生受之生等,為令他知此生唯色非餘受等。餘例亦然。如世間說栴檀之香、石子之體,此亦應爾。如是住等隨應當知。若行離生相而得生者,虛空無為等何故不生?諸行名生由本無今有,無為體常有,何得言生?又如法爾不說一切皆有生,如是應許非一切法皆可生。又如有為同有生相,而許因緣望有為法或有功能或無功能。如是應許一切有為及無為法同無生相,而諸因緣望彼二法一有生用、一無生用。毘婆沙師說生等相別有實物,其理應成。所以者何?豈容多有設難者故便棄所宗?非恐有鹿而不種麥,懼多蠅附不食美團。故於過難應懃通釋,於本宗義應順修行。如是已辯諸有為相。
名身等所謂, 想章字總說。
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應知此中名謂作想,如說色聲香味等想。句者謂章,詮義究竟,如說諸行無常等章。或能辯了業用德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文者謂字,如說[褒-保+可] 阿壹伊等字。豈不此字亦書分名?非為顯書分製造諸字,但為顯諸字製造書分。云何當令雖不聞說而亦得解,故造書分,是故諸字非書分名。云何名等身?謂想等總說。言總說者是合集義,於合集義中說嗢遮界故。
此中名身者,謂色聲香等。句身者,謂諸行無常、一切法無我、涅槃寂靜等。文身者,謂迦佉伽等。豈不此三語為性故,用聲為體,色自性攝。如何乃說為心不相應行?此三非以語為自性,語是音聲,非唯音聲即令了義。云何令了?謂語發名,名能顯義,乃能令了。非但音聲皆稱為語,要由此故義可了知,如是音聲方稱語故。何等音聲令義可了?謂能說者於諸義中已共立為能詮定量,且如古者於九義中共立一瞿聲為能詮定量。
方獸地光言, 金剛眼天水,
於斯九種義, 智者立瞿聲。
諸有執名能顯義者,亦定應許如是義名,謂共立為能詮定量。若此句義由名能顯,但由音聲顯用已辦,何須橫計別有實名?又未了此名,如何由語發,為由語顯、為由語生?若由語生,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生名。若謂生名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又諸念聲不可聚集,亦無一法分分漸生,如何名生可由語發?云何待過去諸表剎那?最後表剎那能生無表。若爾,最後位聲乃生名,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若作是執:語能生文、文復生名、名方顯義。
此中過難應同前說,以諸念文不可集故。語顯名過,應例如生。又異語文,諸明慧者注心思擇莫辯其相。又文由語若顯若生,准語於名皆不應理。又若有執:名如生等與義俱生,現在世名目去來義不應得有。又父母等隨意所欲立子等名,云何可言名如生等與義俱起?又無為法應無有名,無生義故而不應許。然世尊說頌依於名及文生者,此於諸義共立分量。聲即是名,此名安布差別為頌。由如是義,說頌依名。此頌是名安布差別,執有實物不應正理,如樹等行及心次第。或唯應執別有文體,即總集此為名等身。更執有餘便為無用。毘婆沙師說有別物為名等身,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實而非假。所以者何?非一切法皆是尋思所能了故。此名身等何界所繫?為是有情數、為非有情數?為是異熟生、為是所長養、為是等流性?為善、為不善、為無記?此皆應辯。
欲色有情攝, 等流無記性。
論曰:此名身等唯是欲色二界所繫。有說:亦通無色界繫,然不可說。又名身等有情數攝,能說者成非所顯義。又名身等唯是等流,又唯無覆無記性攝。如上所說,餘不相應所未說義今當略辯。頌曰:
同分亦如是, 并無色異熟,
得相通三類, 非得定等流。
論曰:亦如是言,為顯同分如名身等,通於欲色有情等流無覆無記。并無色言,顯非唯欲色。言并異熟,顯非唯等流。是界通三,類通二義。得及諸相類并通三,謂有剎那等流異熟,非得二定唯是等流。唯言為明非異熟等。已說如是所未說義。無想、命根如前已辯。何緣不說得等唯是有情數攝?已說有情所成等故。何緣不說相通有情非有情數?已說一切有為俱故。餘所未說,隨應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