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達磨俱舍論

尊者世親造 唐 玄奘譯30卷CBETA T1558大于一万字 39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十五
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業品第四之三
此別解脫、靜慮、無漏三種律儀,從彼得一亦餘二不?不爾。云何?頌曰:
從一切二現, 得欲界律儀,
从一切二现,得欲界律仪,意味着通过观察和理解所有的现象,可以达到对欲界(感官世界)规律的掌握。
從根本恒時, 得靜慮無漏。
从根本恒时,得静虑无漏,表示通过持续不断地从根本上修行,可以达到心静无杂念的境界,不再受到烦恼的干扰。
論曰:欲界律儀謂別解脫,此從一切根本業道及從加行後起而得。從二得者,謂從二類,即情非情、性罪遮罪。從現得者,謂從現世蘊處界得,非從去來。由此律儀有情處轉,去來非是有情處故。若得靜慮無漏律儀,應知但從根本業道。尚不從彼加行後起得此律儀,況從遮罪。從恒時者,謂從過去現在未來蘊處界得。由此差別應作四句,有蘊處界從彼唯得別解律儀非餘二等。第一句者,謂從現世加行後起及諸遮罪。第二句者,謂從去來根本業道。第三句者,謂從現世根本業道。第四句者,謂從去來加行後起。非於正得善律儀時可有現世惡業道等,是故應言從現處得。理應但說防護未來,定不應言防護過現。諸有獲得律不律儀,從一切有情支因有異不?此定有異。
讨论说:欲界的律仪指的是特别的解脱,这种解脱是从所有根本的业道和加行后起的行为中获得的。从两种来源获得,即从情与非情、性罪与遮罪两类中获得。从现世获得,意味着是在现世的蕴、处、界中获得,而不是从过去或未来获得。因此,这种律仪是在有情的状态下转变的,过去和未来不是有情的状态。如果获得了静慮无漏的律仪,应当知道这仅从根本业道中获得。尚未从加行后起的行为中获得这种律仪,更不用说从遮罪中获得。从恒常的角度看,意味着从过去、现在、未来的蕴、处、界中获得。因此,应该区分出四个句子,有蕴、处、界从中仅获得特别的解脱律仪,而不是其他两种。第一句是指从现世的加行后起和各种遮罪中获得。第二句是指从过去和未来的根本业道中获得。第三句是指从现世的根本业道中获得。第四句是指从过去和未来的加行后起中获得。在正常获得善律仪时,不应存在现世的恶业道等,因此应该说是从现世获得。理论上应该只讨论防护未来,绝不应该讨论防护过去和现在。那些获得了律仪或不律仪的人,他们从所有有情的支因中有差异吗?这当然是有差异的。
律從諸有情, 支因說不定,
所有众生中,因果关系并不确定,
不律從一切, 有情支非因。
不是所有事物都遵循因果律,众生并非所有事的原因。
論曰:律儀定從一切有情得。無少分理,支因說不定。支不定者,有從一切得,謂苾芻律儀。有從四支得,謂所餘律儀,唯根本業道名律儀支故。因不定者,謂或有義從一切因,或約餘義唯許從一。從一切者,謂從無貪瞋癡,必俱起故。唯從一者,謂從下中上心,不俱起故。此中且就後三因說。或有一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得律儀,非一切支非一切因,謂以下心或中或上受近事勤策戒。或有一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得律儀,由一切支非一切因,謂以下心或中或上受苾芻戒。
论述:律仪的确立是基于所有有情生命的共同性。没有任何小的分别,因素的成立并不固定。其中不固定的因素,有的是基于所有有情生命共有的律仪,即比丘的律仪;有的则是基于四个部分得来的律仪,即其他律仪,因为只有根本业道称为律仪的部分。因素不固定的意思是,有时候是基于所有因素的义理,有时候则仅仅基于某一个。基于所有的是指没有贪、嗔、痴的情况下必然共同出现的情况。而仅从一个因素出发,则是指从低、中、高三种心态中的任何一种,它们不会同时出现。这里主要讨论后三种因素。有一类人遵循律仪,他们在所有有情生命中获得律仪,不是基于所有部分也不是基于所有因素,这是指在低、中、高心态中接近事物时的勤奋和警觉。还有一类人遵循律仪,他们在所有有情生命中获得律仪,是基于所有部分但不是所有因素,这是指在低、中、高心态中接受比丘的戒律。
或有一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得律儀,由一切支及一切因,謂以三心受近事勤策苾芻戒。或有一類住律儀者,於一切有情得律儀,由一切因非一切支,謂以三心受近事近住勤策戒。無有不遍於諸有情得律儀者,以於一切諸有情所住善意樂方得律儀,異則不然,以惡意樂不全息故。若人不作五種定限,方可受得別解律儀,謂有情、支、處、時、緣定。有情定者,念我唯於某類有情當離殺等。言支定者,念我唯於某律儀支當持不犯。言處定者,念我唯住某類方域當離殺等。言時定者,念我唯於一月等時能離殺等。言緣定者,念我唯除鬪戰等緣能離殺等。
有一类人遵守戒律,他们对所有生灵都能遵循戒律,这是因为他们从所有的因素和条件中得到戒律,认为通过三种心态(专注、敬业、谨慎)来接近和努力实践僧侣的戒律。还有一类人遵守戒律,他们对所有生灵也能遵循戒律,但是他们只从部分因素中得到戒律,同样认为通过三种心态来接近和努力实践戒律。没有人能完全遍及所有生灵的戒律,只有当人们对所有生灵持有善意和乐观的态度时,才能得到戒律,否则就做不到,因为持恶意和不完全的放松态度是不行的。如果一个人不设定五种具体的限制,他就可以接受特别的解释戒律,这五种限制包括:对特定生灵的关注、特定戒律的遵守、特定地区的居住、特定时间的遵守、特定情况下的行为。对特定生灵的关注是指,只有在面对某类生灵时才避免杀戮等行为。特定戒律的遵守是指,只有在遵守某个戒律的某个方面时才持守不犯。特定地区的居住是指,只有在某个地区居住时才避免杀戮等行为。特定时间的遵守是指,只有在如一月等特定时间内才能避免杀戮等行为。特定情况下的行为是指,只有在除去战斗等特定情况下才能避免杀戮等行为。
如是受者不得律儀,但得律儀相似妙行。於非所能境,如何得律儀?由普於有情發起增上不損命意樂,故得律儀。毘婆沙師有作是說:若謂一向於所能境方可受得別解律儀,則此律儀應有增減,以所能境與非所能二類有情有轉易故,如是便有別解律儀離得捨緣有得捨過。彼說不然。如生草等先無後起或起已枯,於彼律儀無增無減。能不能境所得律儀,境轉易時例亦應爾。彼言不爾。所以者何?以諸有情前後性等、草等前後性不同故。若爾,有情般涅槃已,如前性類今時既無,於彼律儀如何無減?故如是釋,於理不然。前所說因於理為善。
接受者如果不符合律仪的要求,只能获得类似律仪的美好行为。在自己无法做到的领域,怎能获得真正的律仪呢?因为普遍对众生产生增进而不损害生命的意愿和快乐,所以能够获得律仪。有毘婆沙师这样说:如果认为只有在自己能做到的领域才能接受特别的解释律仪,那么这种律仪应该是有增减的,因为能做到的和不能做到的领域对众生来说是变化的,这样就有了特别解释律仪的得与失的问题。但他认为不是这样。比如生长的草,先前没有后来出现,或者出现后又枯萎,对于这种律仪是没有增减的。在能做到和不能做到的环境中获得的律仪,当环境改变时也应该是这样。他说不是这样。为什么呢?因为所有众生的本性是前后不同的,而草的前后本性是相同的。如果是这样,众生达到涅槃之后,如同之前的本性现在已不存在,在这种律仪上怎么会没有减少呢?因此这样解释,在逻辑上是不对的。之前所说的原因在逻辑上是好的。
若爾,前佛及所度生已涅槃者,後佛於彼既不發得別解律儀,如何尸羅無減前過?以一切佛別解律儀,皆從一切有情處得。設彼有情今猶在者,後佛從彼亦得律儀,故後尸羅無減前過。已說從彼得諸律儀。得不律儀定從一切有情業道,無少分境及不具支不律儀者。此定無有,由一切因下品等心無俱起故。若有一類由下品心得不律儀,後於異時由上品心斷眾生命,彼但成就下不律儀,亦成殺生上品表等。中品上品例此應知。此中何名不律儀者,謂諸屠羊屠鷄屠猪捕鳥捕魚、獵獸劫盜魁膾典獄、縛龍煮狗及罝弶等。等言類顯王典刑罰及餘聽察斷罪等人,但恒有害心。
如果这样,之前的佛和他所救度的生灵已经进入涅槃,后来的佛对于前佛的教法并没有新的解释或规定,那么后来的佛的戒律怎么可能不比前佛的差呢?因为所有佛的戒律都是从所有众生中获得的。如果那些众生现在还存在,后来的佛也可以从他们那里获得戒律,因此后来的戒律并不比前佛的差。已经说明了从众生那里获得的各种戒律。如果说没有从众生那里获得戒律,那肯定是因为所有众生的行为和道路都没有少数或不完整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所有因素和较低心境的共同起因是不存在的。如果有一种情况是由于较低心境获得的不完整戒律,后来在不同的时间,由于较高心境终止了众生的生命,那么他只是完成了较低的不完整戒律,也就完成了杀生这种较高层次的行为。中等和高等层次的情况也是如此。这里所说的不完整戒律,是指屠宰羊、鸡、猪、捕捉鸟、鱼、狩猎野兽、抢劫、盗窃、管理监狱、捆绑龙、煮狗以及设置陷阱等行为。还包括那些经常执行刑罚和审判罪犯的人,他们总是带有伤害他人的心态。
名不律儀者,由彼一類住不律儀。或有不律儀名不律儀者,言屠羊者,謂為活命要期盡壽恒欲害羊。餘隨所應當知亦爾。遍於有情界得諸律儀,其理可爾,由普欲利樂勝阿世耶而受得故,非屠羊等不律儀人於己至親有損害意,乃至為救自身命緣亦不欲殺,如何可說普於一切得不律儀?由彼至親若為羊等,於彼亦可有損害心。既知至親現非羊等,如何於彼可有害心?又聖必無作羊等理,如何於彼得不律儀?若觀未來羊等自體,於現相續得不律儀。是則羊等於未來世,亦有至親及聖自體,於彼決定無損害心。是則應觀未來自體,不於現在得不律儀。
那些名为不守规矩的人,是因为他们属于那种不守规矩的类型。有些人虽然名为不守规矩,比如说屠夫,他们屠杀羊只是为了生存,希望羊能活得长久,但总是想要害羊。其他情况也应该这样理解。在所有有情众生中,能够得到规矩的,这种理由是成立的,因为他们普遍希望得到利益和快乐,胜过世俗的束缚,因此他们接受了规矩。并不是说那些屠夫等不守规矩的人对自己的亲人有害害的意图,甚至为了救自己的生命也不愿意杀生,怎么能说他们普遍不守规矩呢?如果那些亲人是羊等动物,对他们也可能有害害的心态。既然知道亲人现在不是羊等,怎么能对他们有害害的心呢?再者,圣人肯定不会变成羊等,怎么能说他们不守规矩呢?如果考虑到未来羊等的自身,现在的行为就是不守规矩的。因此,羊等在未来世界中,也有亲人和圣人的身份,对他们肯定没有害害的心态。因此,应该考虑到未来的自己,不在现在做出不守规矩的行为。
於羊等現身既有害意,如何不於彼得不律儀?於母等現身既無害意,如何亦於彼得不律儀?於等事中應求異理。又屠羊等不律儀人,於一生中不與不取,於己妻妾住知足心,瘂不能言無語四過,如何彼亦得具支不律儀?彼遍損善阿世耶故。雖瘂不言,而身表語所欲說義,故得具支。若爾,彼人或時先受二三學處,後但受殺,於餘不損善阿世耶,如何具發七支惡戒?毘婆沙者作如是言:必無缺支及餘一分可得名住不律儀人。經部諸師作如是說:隨所期限支具不具及全分一分皆得不律儀。律儀亦然,唯除八戒,由隨彼量善惡尸羅性相相違互相遮故。已說從彼得不律儀。得不律儀及餘無表,如何方便未說當說。
諸得不律儀, 由作及誓受,
得所餘無表, 由田受重行。
論曰:諸不律儀,由二因得:一者生在不律儀家,由初現行殺等加行;二者雖復生在餘家,由初要期受殺等事,謂我當作如是事業,以求財物養活自身,當於爾時便發惡戒。得餘無表由三種因:一者由田,謂於如是諸福田所施園林等,彼善無表初施便生,如說有依諸福業事。二者由受,謂自誓言:若未禮佛不先食等。或作誓限:於齋日月半月及年常施食等。三由重行,謂起如是殷重作意行善行惡。由此三因起餘無表。如是已說得律儀等,捨律儀等未說當說。且云何捨別解律儀?頌曰:
捨別解調伏, 由故捨命終,
及二形俱生, 斷善根夜盡。
有說由犯重, 餘說由法滅,
迦濕彌羅說, 犯二如負財。
論曰:言調伏者,意顯律儀,由此能令根調伏故。唯除近住,所餘七種別解律儀,由四緣捨:一由意樂對有解人發有表業捨學處故、二由棄捨眾同分故、三由二形俱時生故、四由所因善根斷故。捨近住戒由前四緣及由夜盡,是故總說別解律儀由五緣捨。何緣捨戒由此五緣?與受相違表業生故、所依捨故、所依變故、所因斷故、過期限故。有餘部說:於四極重感墮罪中若隨犯一,亦捨勤策苾芻律儀。有餘部言:由正法滅亦能令捨別解律儀,以法滅時一切學處結界羯磨皆止息故。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言:犯根本罪時,不捨出家戒。
所以然者,非犯一邊一切律儀應遍捨故,非犯餘罪有斷尸羅。然有二名,謂持犯戒。如有財者負他債時,名為富人及負債者。若於所犯發露悔除,名具尸羅不名犯戒,如還債已但名富人。若爾,何緣薄伽梵說犯四重者不名苾芻、不名沙門非釋迦子?破苾芻體、害沙門性,壞滅墮落立他勝名。依勝義苾芻,密意作是說。此言兇勃。兇勃者何?謂於世尊了義所說,以別義釋令成不了,與多煩惱者為犯重罪緣。寧知此言是了義說。由律自釋有四苾芻:一名想苾芻、二自稱苾芻、三乞匃苾芻、四破惑苾芻。此義中言非苾芻者,謂非白四羯磨受具足戒苾芻。
非此苾芻先是勝義,後由犯重成非苾芻,故知此言是了義說。然彼所說,非犯一邊一切律儀應遍捨者,彼言便是徵詰大師。大師此中立如是喻,如多羅樹若被斷頭必不復能生長廣大,諸苾芻等犯重亦然。大師此中喻顯何義?意顯於戒隨犯一邊根本重罪,令餘所受必不復能生長廣大。謂彼毀犯諸重罪時,違越苾芻根本行故、與極猛利無慚無愧共相應故。行根既斷,理應遍捨一切律儀。又犯重人,世尊不許食僧祇食下至一摶、踐毘訶羅一足跟地,擯出一切苾芻事業。
大師依彼說如是言:應速拔除稻禾稗莠,應速簡棄腐朽棟梁,應速簸颺種中穅秕,如是應速驅擯眾中實非苾芻稱苾芻者。彼苾芻體其相如何,隨相是何體必應有。以世尊說,准陀當知有四沙門,更無第五。所言四者:一勝道沙門、二示道沙門、三命道沙門、四污道沙門。雖有此說,而彼唯有餘沙門相,故名沙門。如被燒材假鸚鵡[此/束]涸池敗種火輪死人。
若犯重人非苾芻者,則應無有授學苾芻。不說犯重人,皆成他勝罪;但成他勝罪,定說非苾芻。謂或有人相續殊勝,雖犯極重戒而非他勝罪,由彼無有一念覆心。法主世尊制立如是,若犯他勝便非苾芻。何不重令出家受戒?由彼相續已為極重無慚愧懷,無力能發出家律儀,如焦種故;非觀彼有苾芻律儀,故不重令出家受戒。所以然者,設彼後時謂是苾芻更捨所學,亦不許彼重出家故。於此無義,苦救何為?若如是人猶有苾芻性,應自歸禮如是類苾芻。正法滅時雖無一切結界羯磨及毘奈耶,未得律儀無新得理,而先得者無有捨義。
捨定生善法, 由易地退等,
捨聖由得果, 練根及退失。
論曰:諸靜慮地所繫善法,由二緣捨:一由易地,謂從下地生上地時,或上地沒來生下地;二由得退,謂從已獲勝定功德還退失時。等言為顯捨眾同分亦捨少分殊勝善根,如色界中所有善法由易地退捨,無色界亦然,唯無律儀與色界異。無漏善法由三緣捨:一由得果,謂得果時捨前向道及果道故;二由練根,謂練根位由得利道捨鈍道故;三由退失,謂得退時退失果道勝果道故。如是已說捨諸律儀。不律儀云何捨?頌曰:
捨惡戒由死, 得戒二形生。
論曰:諸不律儀,由三緣捨:一者由死捨所依故。二由得戒,謂若受得別解律儀,或由獲得靜慮律儀,惡戒便捨。由因緣力得律儀時,諸不律儀一切皆斷,以善惡戒其性相違,善戒於中勢力強故。三由相續二形俱生,以於爾時所依變故。住惡戒者,雖或有時起不作思捨刀網等,若不受得諸善律儀,諸不律儀無容棄捨。譬如雖避發病因緣,不服良藥病終難愈。不律儀者受近住戒,至夜盡位捨律儀時,為得不律儀、為名處中者?有餘師說:得不律儀,惡阿世耶非永捨故,如停熱鐵赤滅青生。有餘師言:若不更作,無緣令彼得不律儀,以不律儀依表得故。
捨中由受勢, 作事壽根斷。
論曰:處中無表,捨由六緣:一由受心斷壞故捨,謂捨所受,作是念言:我從今時棄先所受。二由勢力斷壞故捨,謂由淨信煩惱勢力所引無表,彼二限勢若斷壞時無表便捨,如所放箭及陶家輪,弦等勢力盡時便止。三由作業斷壞故捨,謂如所受後更不作。四由事物斷壞故捨。事物者何?謂所捨施寺舍敷具制多園林,及所施為罝網等事。五由壽命斷壞故捨,謂所依止有轉易故。六由善根斷壞故捨,謂起加行斷善根時,便捨善根所引無表欲非色善,及餘一切非色染法。捨復云何?頌曰:
捨欲非色善, 由根斷上生,
由對治道生, 捨諸非色染。
論曰:欲界一切非色善法,捨由二緣:一斷善根、二生上界。三界一切非色染法捨由一緣,謂彼但由對治道起。若此品類能斷道生,當捨此中所有煩惱及彼助伴,非餘方便。善惡律儀何有情有?頌曰:
惡戒人除北, 二黃門二形,
律儀亦在天, 唯人具三種。
生欲天色界, 有靜慮律儀,
無漏并無色, 除中定無想。
論曰:唯於人趣有不律儀,然除北洲唯三方有。於三洲內,復除扇搋及半擇迦具二形者。律儀亦爾,謂於人中除前所除,并天亦有,故於二趣容有律儀。復以何緣知扇搋等所有相續非律儀依?由經律中有誠證故。謂契經說,佛告大名:諸有在家白衣男子男根成就,歸佛法僧起殷淨心發誠諦語,自稱我是鄔波索迦,願尊憶持慈悲護念。齊是名曰鄔波索迦。毘奈耶中亦作是說:汝應除棄此色類人。故知律儀非彼類有。復由何理彼無律儀?由二所依所起煩惱,於一相續俱增上故、於正思擇無堪能故、無有極重慚愧心故。若爾,何故無不律儀?彼於惡中心不定故。
又若是處有善律儀,則惡律儀於彼亦有,由此二種相翻立故。北俱盧人無受及定,及無造惡勝阿世耶,是故彼無善戒惡戒。猛利慚愧惡趣中無,故律不律儀於彼亦非有。與勝慚愧相應相違,方有律儀不律儀故。又扇搋等如醎鹵田,故不能生善戒惡戒。世間現見諸醎鹵田,不能滋生嘉苗穢草。若爾,何故契經中言有卵生龍,半月八日每從宮出來至人間,求受八支近住齋戒。此得妙行,非得律儀。是故律儀唯人天有,然唯人具三種律儀,謂別解脫、靜慮、無漏。若生欲天及生色界,皆容得有靜慮律儀,生無色界彼必非有,無漏律儀亦在無色。謂若生在欲界天中及生色界中,除中定無想,皆容得有無漏律儀。生無色中唯得成就,以無色故必不現起。因辯諸業性相不同,當釋經中所摽諸業。且經中說業有三種,善、惡、無記。
安不安非業, 名善惡無記。
論曰:如是名為善等業相,謂安隱業說名為善,能得可愛異熟涅槃,暫永二時濟眾苦故。不安隱業名為不善,由此能招非愛異熟,與前安隱性相違故。非前二業立無記名,不可記為善不善故。又經中說:業有三種,福非福等。其相云何?頌曰:
福非福不動, 欲善業名福,
不善名非福, 上界善不動,
約自地處所, 業果無動故。
論曰:欲界善業說名為福,招可愛果益有情故。諸不善業說名非福,招非愛果損有情故。上二界善說名不動。豈不世尊說下三定皆名有動?聖說此中有尋伺等名為動故。由下三定有尋伺等,災患未息故立動名;不動經中據能感得不動異熟說名不動。如何有動定招無動異熟?雖此定中有災患動,而業對果非如欲界有動轉故,立不動名。謂欲界中餘趣處業,由別緣力異趣處受。以或有業能感外內財位形量色力樂等,於天等中此業應熟;由別緣力所引轉故,於人等中此業便熟。色無色界餘地處業,無容轉令異地處受,業果處定立不動名。又經中說:業有三種,順樂受等。
順樂苦非二, 善至三順樂,
諸不善順苦, 上善順非二,
餘說下亦有, 由中招異熟。
又許此三業, 非前後熟故,
順受總有五, 謂自性相應,
及所緣異熟, 現前差別故。
論曰:諸善業中始從欲界至第三靜慮名順樂受業,以諸樂受唯至此故。諸不善業名順苦受。過三靜慮上地諸善業,說名為順不苦不樂受,此上都無苦樂受故。非此諸業唯感受果,應知亦感彼受資糧,受及資糧此中名受。有餘師說:下諸地中亦有第三順非二業,由中定業招異熟故。若異此者,中間定業應無異熟;或應無業,以無苦樂異熟果故。有餘師說:此業能感根本地中樂根異熟。有說:此業不感受果。二說俱與本論相違。故本論言:頗有業感心受異熟非身耶?曰:有,謂善無尋業。
又本論說:頗有三業非前非後受異熟耶?曰:有,謂順樂受業色,順苦受業心心所法,順不苦不樂受業心不相應行,乃至廣說。由此證知,下地亦有順非二業,非離欲界有此三業俱時熟故。此業為善、為不善耶?是善而劣。若爾,便與所說相違,謂善至三名順樂受,得可愛果名為善業。應知彼據多分為言。此業與受體性既殊,如何說為順樂受等?業與樂受體性雖殊,而能為因利益樂受。或復此業是樂所受。彼樂如何能受於業?樂是此業異熟果故。或復彼樂是業所受,由此能受樂異熟故。如順浴散,此亦應然。是故名為順樂受業。順餘二業,應知亦爾。
總說順受略有五種:一自性順受,謂一切受,如契經說:受樂受時如實了知受於樂受,乃至廣說。二相應順受,謂一切觸,如契經說:順樂受觸,乃至廣說。三所緣順受,謂一切境,如契經說:眼見色已,唯受於色不受色貪,乃至廣說,由色等是受所緣故。四異熟順受,謂感異熟業,如契經說:順現受業,乃至廣說。五現前順受,謂正現行受,如契經言:受樂受時二受便滅,乃至廣說。非此樂受現在前時有餘受能受此樂受,但據樂受自體現前即說名為受於樂受。此中但說異熟順受,由業能招受異熟故。雖業與受體性有殊,而得名為順樂受等。
此有定不定, 定三順現等,
或說業有五, 餘師說四句。
論曰:此上所說順樂受等,應知各有定不定異,非定受故立不定名。定復有三:一順現法受、二順次生受、三順後次受。此三定業并前不定總成四種。或有欲令不定受業復有二種,謂於異熟有定不定,并定業三合成五種順現法受者,謂此生造即此生熟。順次生受者,謂此生造第二生熟。順後次受者,謂此生造從第三生後次第熟。有餘師說:順現法受業,餘生亦得熟。隨初熟位建立業名為順現等,勿強力業異熟果少。毘婆沙師不許此義,以或有業果近非勝或有相違。譬如外種經三半月葵便結實,要經六月麥方結實。譬喻者說業有四句:一者有業於時分定、異熟不定,謂順現等三非定得異熟。二者有業於異熟定、時分不定,謂不定業定得異熟。三者有業於二俱定,謂順現等定得異熟。四者有業於二俱不定,謂不定業非定得異熟。彼說諸業總成八種,謂順現受有定不定,乃至不定亦有二種。
四善容俱作, 引同分唯三,
諸處造四種, 地獄善除現。
堅於離染地, 異生不造生,
聖不造生後, 并欲有頂退。
論曰:順現法受等三業,唯定并不定為四。是說為善,此中唯顯時定不定,釋經所說四業相故。頗有四業俱時作耶?容有。云何?遣三使已,自行邪欲俱時究竟。幾業能引眾同分耶?能引唯三,除順現受,現身同分先業引故。何界何趣能造幾業?諸界諸趣或善或惡,隨其所應皆容造四。總開如是,若就別遮,於地獄中善除順現,無愛果故,餘皆得造。不退姓名堅,彼於離染地。若異生類,除順生受可造餘三。聖者雙除順生順後,可造餘二。異生不退,無次更生後還生下,不退聖者必無還生下諸地故。隨所生地容造順現受,造不定業一切處無遮。然諸聖者若於欲界及有頂處已得離染,雖有退墮而亦不造順生後業,從彼退者必退果故。諸退果已必不命終,如後當辯。住中有位亦造業耶?亦造。
欲中有能造, 二十二種業,
皆順現受攝, 類同分一故。
論曰:於欲界中住中有位,容有能造二十二業。謂中有位及處胎中、出胎以後各有五位。胎中五者:一羯剌藍、二頞部曇、三閉尸、四鍵南、五鉢羅奢佉。胎外五者:一嬰孩、二童子、三少年、四中年、五老年。住中有位能造中有乃至老年定不定業。應知如是中有所造十一種定業,皆順現受攝,由類同分無差別故。謂此中有位與自類十位,一眾同分一業引故。由此不別說順中有受業,即順生等業所引故。諸定受業其相云何?頌曰:
由重惑淨心, 及是恒所造,
於功德田起, 害父母業定。
論曰:若所造業,由重煩惱、或淳淨心、或常所作、或於增上功德田起。功德田者,謂佛法僧,或勝補特伽羅,謂得勝果勝定。於此田所,雖無重惑及淳淨心亦非常行,若善不善所起諸業,或於父母隨輕重心行損害事,如是一切皆定業攝,餘非定受。現法果業其相云何?頌曰:
由田意殊勝, 及定招異熟,
得永離地業, 定招現法果。
論曰:由田勝者,聞有苾芻於僧眾中作女人語,彼於現世轉作女人。此等傳聞其類非一。由意勝者,聞有黃門救脫諸牛黃門事故,彼於現世轉作丈夫。此等傳聞事亦非一。或生此地永離此地染,於此地中諸善不善業。於異熟定位不定者,此業必能招現法果。若有餘位順定受業,彼必定無永離染義,必於餘位受異熟果。若於異熟亦不定者,永離染故不受異熟。何田起業定即受耶?頌曰:
於佛上首僧, 及滅定無諍,
慈見修道出, 損益業即受。
論曰:於如是類功德田中,為善惡業定即受果。功德田者,謂佛上首僧。約補特伽羅差別有五:一從滅定出,謂此定中得心寂靜,此定寂靜似涅槃故。若從此定初起心時,如入涅槃還復出者。二從無諍出,謂此定中有緣無量有情為境,增上利益意樂隨逐。出此定時,有為無量最勝功德所熏修身相續而轉。三從慈定出,謂此定中有緣無量有情為境,增上安樂意樂隨逐。出此定時,有為無量最勝功德所熏修身相續而轉。四從見道出,謂此道中永斷一切見所斷惑得勝轉依,從此出時淨身續起。五從修道出,謂此道中永斷一切修所斷惑得勝轉依,從此出時淨身續起。故說此五名功德田。若有於中為損益業,此業必定能招即果。若從餘定餘果出時,由前所修定非殊勝,修所斷惑未畢竟盡,故彼相續非勝福田。異熟果中受最為勝,今應思擇,於諸業中頗有唯招心受異熟,或招身受非心受耶?亦有。
諸善無尋業, 許唯感心受,
惡唯感身受, 是感受業異。
論曰:善無尋業,謂從中定乃至有頂所有善業,於中能招受異熟者,應知但感心受非身,身受必與尋伺俱故。諸不善業能感受者,應知但感身受非心,以不善因苦受為果,心俱苦受。決定名憂,憂非異熟,如前已辯。有情心狂,何識因處?頌曰:
心狂唯意識, 由業異熟生,
及怖害違憂, 除北洲在欲。
論曰:有情心狂唯在意識,若在五識必無心狂,以五識身無分別故。由五因故有情心狂:一由有情業異熟起,謂由彼用藥物呪術令他心狂,或復令他飲非所欲若毒若酒,或現威嚴怖禽獸等,或放猛火焚燒山澤,或作坑穽陷墜眾生,或餘事業令他失念,由此業因,於當來世感別異熟能令心狂。二由驚怖,謂非人等現可怖形來相逼迫,有情見已遂致心狂。三由傷害,謂因事業惱非人等,由彼瞋故傷其支節遂致心狂。四由乖違,謂由身內風熱痰界互相違反,大種乖適故致心狂。五由愁憂,謂因喪失親愛等事,愁毒纏懷心遂發狂,如婆私等。
若在意識方有心狂,復許心狂業異熟起,如何心受非異熟耶?不說心狂是業異熟,但言是業異熟所生。謂惡業因感不平等異熟大種,依此大種心便失念,故說為狂。如是心狂對於心亂應作四句,謂有心狂而非心亂,乃至廣說。狂非亂者,謂諸狂者不染污心。亂非狂者,謂不狂者諸染污心。狂亦亂者,謂諸狂者諸染污心。非狂亂者,謂不狂者不染污心。除北俱盧,所餘欲界諸有情類容有心狂。謂欲天心尚有狂者,況人惡趣得離心狂?地獄恒狂,多苦逼故。謂諸地獄恒為種種異類苦具傷害末摩猛利難忍,苦受所逼尚不自識,況了是非。故地獄中怨心傷歎,猖狂馳叫世傳有文。欲界聖中唯除諸佛,大種乖適容有心狂,無異熟生。若有定業,必應先受後方得聖。若非定業,由得聖故,能令無果亦無驚怖,超五畏故。亦無傷害,以諸聖者無非人等憎嫌事故,亦無愁憂證法性故。又經中說:業有三種,謂曲、穢、濁。
說曲穢濁業, 依諂瞋貪生。
論曰:身語意三各有三種,謂曲、穢、濁。如其次第,應知依諂、瞋、貪所生。謂依諂生身語意業名為曲業,諂曲類故。若依瞋生身語意業名為穢業,瞋穢類故。若依貪生身語意業名為濁業,貪濁類故。
說一切有部俱舍論卷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