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論記

唐 遁倫集撰24卷CBETA T1828大于一万字 156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瑜伽論記卷第八(之上)(論本第三十三至三十四)
釋遁倫集撰
論本卷第三十三
第四瑜伽處
文中,初、有二頌列其二門;後、依門辨。言二門者,一、趣世間;二、趣出世間。
世間,即是伏惑得定修世五通等有漏功德。出世,即是十六聖行乃至得果無漏功德,今明修習此二功德,即是第四瑜伽之體。
景師判云:前頌列世間瑜伽,後頌列出世間瑜伽,就初瑜伽曲有六門:一、明伏惑七種作意;二、廣辨八定;三、明無想滅定;四、辨五通;五、明有漏功德減生差別;六、明離欲者相。
就辨後頌出世行中,觀察於諸諦,是即見道已前猶起了相勝解作意,了相作意在五停總別念處,勝解作意在四善根竝觀四諦。
如實而通達者,即在見道修遠離作意通達四諦真如永斷見惑。
廣分別於修者,即是觀察作意、觀察見修二惑已斷未斷,復起攝樂作意進斷修惑修斷中二果乃至進斷非想八品已還修惑,更復起加行究竟作意即是非想第九無間道金剛喻定。
究竟、為其後者,即是加行究竟果,位居無學盡無生智。基云:初一頌明述一時有七;第二、一行明初問中七作意。初明七門者:一、作意;二、離欲;三、廣辨諸定;四、二定;五、五通;六、主差別;七、諸相出。第四持以此為體,前三十一二等中明第四障淨。今解,第五修作意,即第三十中之大文也。今依前判。
依門辨中,初、略解二門;二、問:此中幾種已下,廣辨。
前中,已得作意諸瑜伽師,已入如是少分樂斷者,此即結前所明初修業者已得定地所攝少分七作意樂斷煩惱樂證涅槃,從此已後初修業人唯有二趣。
就廣辨中大文分二:初、盡此卷辨趣出世間;後卷中,明趣出世間。前中,初、略辨六門;第二、廣辨六門。
前中,略有四種往超世間發起加行,其第四人謂一切菩薩樂當來世終大菩提非於現法。基云:此意明菩薩當來佛果非現在法,世間道雖現法加行,但於生死中成就眾生於世間道加行故,女人若其心趣當佛果即出世道發加行。今約前義復有二種:一者、具縛謂諸異生;二、不具縛謂諸有學者。
問:云何有學樂趣世間發起加行耶?
解云:四中第二第四發心已去盡名為學,分伏修惑名不具縛,謂先於欲界觀為麁性等,即是略辨七作意離欲及諸定。
又依靜慮等下,略辨後四門。泰云:有四種人六行伏惑,一、諸外道;二、內法中久修定行唯以六行伏諸現纏;三、本性雖利煖等不熱煖等不就故不能起諦觀離欲還起六行伏惑起定或生上地;四、大菩薩留惑未盡故起六行伏諸煩惱而發神通。又謂有學已斷欲等四地惑已,以世俗道伏五地惑能起滅定故,不還者亦起六行故,此論主舉無心定,答前云何有學諸初二果不能伏惑得根本定,若得根本定應得滅定故,雖作此釋不順文相。此中雖明聲聞行法,而總結現法樂住世間起加行者,故辨明大菩薩。
為離欲界欲已下,第二廣辨六門,即為六段:初、解七作意離欲,初、明七種作意離欲界欲;二、明七種作意離初慮已上乃至無所有處欲。
前中,先總標列;後、別解釋。於中有四:一、次第別釋七作意;二、明作意轉時喜樂漸增乃至充滿住對治修果;三、重釋作意作用差別;四、明與四作意相攝。
就初段中,初釋了相作意,謂能了欲界麁相、初靜慮靜相,基云:小乘中解六行皆須作,今大乘唯一行即得,不要具六行,於六行中隨作意一種也。
順樂受處,是貪依處,是想倒心倒依處者,景師等云:大乘就貪義說想倒及以心倒,故貪依處即是想倒,心倒依處也。
順不苦樂受處是愚癡依處乃至是見倒依處者,因癡起見,故癡依處即是見倒依處,此中能緣名煩惱欲,所緣名事欲。
尋伺欲共相中,云一切欲,謂生等苦乃至求不得苦不言第八行苦者,基云:此中據世共知者說,世俗共知苦說不約勝義苦說,此勝義苦一切欲及諸事皆雖有,難知故不說也。今解,廢總就別,故略不言。
尋思諸欲麁品中,云猶如骨鎖乃至如樹端果者,此約八喻以明過。泰、基等云:此中,如骨鎖可惡,如凝血肉,無血凝為肉不實可惡,如草炬須臾滅,如一分炭火能燒山澤少分諸欲能滅眾多善根,餘之如前。又解:以身觸火便成重病,不觸得中還成其樂,欲亦如之。又云:如炭一分有火一分無火可厭惡也。此義不然。
尋思欲麁理中,景判由大資糧,大追求等,是觀待道理,食能對治諸飢渴苦下,明作用道理。又彼諸欲有至教量現量比量,明證成道理。又彼諸欲從無始來下,明法爾道理。今判第二作用道理,從又彼諸欲雖善生起雖善增長乃至為除病故,服雜穢藥文,是也。餘如前判。泰云:欲界內處有色根身麁重,不同色界細輕,養以段食,著以衣裳。或為他壞斷,或又死亡自然離散消滅性法。或復自身隨所生起種種苦惱常須對治。
解遠離作意云:最初生起斷煩惱道者,基師釋:二作意不言斷惑,第三遠離能斷煩惱,故言最初斷道生。
問曰:如秤兩頭低昇時等,何故得了相色界心猶有欲界惑未殄?
述曰:了相已前欲界聞思雖作厭欲未能隨順斷下界惑,其了相勝解能順遠離斷下界欲,故了相勝解雖不斷惑而惑不生,如初果人未離欲修而得未至,今時了相亦爾,未離下品惑等即得了相,了相起時雖惑不生,如善心生時惡心不起,非斷故不起,遠離作意斷故不起,初二作意猶故未斷於初二位中,若有間起欲惡。
解後二作意中,基又釋云:解加行究竟作意云:由是因緣從欲界繫乃至名加行究竟作意者,此中,解六行伏惑不得上無間道證,故言暫時伏斷,此伏斷者若伏上心若伏種子二俱須伏,何以故得知。解初二作意中云:第二作意不為聞思間,惑雖不生以未伏上心未名無間道,至第三作意中伏種子上生現行果功能方名無間道,此有漏行為之,若無漏行要斷種子方名無間道,雖上心不生仍為方便道,今此亦然,伏上心為方便道伏種子為無間道。
第七作意依此無間,由是因緣證入根本初靜慮定等者,此中論意第九解脫道居根本靜慮,前九無間道八解脫道皆在近分定中。此中二釋:一釋、始從初靜慮乃至第三禪九無間九解脫或在近分中第九解脫或在根本定中,若四禪以上第九解脫道定在根本定中前八解脫九無間在近分中,所以者何?三靜慮以下根本有喜樂故,近分地中有捨故,根本地中,若遊觀若斷惑皆無捨受以闇法故決定無有,喜樂明利故有,其近分中若斷惑若遊觀皆有捨明唯遊觀得有喜樂喜樂非斷惑時有,三靜慮以下有利鈍二人起無間解脫道。
若利根人第九無間道居近分與捨相應,第九解脫道居根本定與喜樂相應。若鈍根人第九無間道居近分與捨相應,心鈍不能速疾入根本定與喜樂相應,其第九解脫道即居近分定與捨相應,今言第七作意入根本定者,即約利根人速疾能入根本與樂等相應,此第七作意取三靜慮,若居近分為解脫道即與捨受相應,若有根本定為解脫道與樂等相應,其第四靜慮以上前八解脫九無間皆在近分中。
若第九解脫中必在根本定中非居近分,此為勝義,又云:若不如是分別前九無間道八解脫居近分中,第九解脫道居根本定中,始從初靜慮乃至非想亦然,前義以何為證,若總解處不分別前六作意是近分第七是根本,但云無間解脫道處,且為證也,未見文以分別為妙,故後義即以此文為證,前處會此文如前利鈍人釋,至下空處中當廣釋。
又於遠離攝樂作意現在轉時下,第二明四作意轉時喜樂充滿住對治果。
問曰:七作意中何故但明此四有其適悅?
解云:遠離攝樂加行究竟此三作意是無間道親除麁重故增適樂,加行究竟果作意雖非無間道正能斷惑,而是解脫初離欲究竟增適悅多,是故偏說,餘三作意中,前二是加行道,觀察作意是勝進道,不同前四,所以不論。
又了相作意於所應斷下,第三重釋作意作用差別。了相作意了知欲惡應斷靜慮應得,觀察作意於知分齊離增上慢,餘五如文。泰云:小乘共許於未至定無喜樂受,今唯此論辨喜樂受,遠離攝樂斷初二品在未至定喜樂俱行,然捨所問故時時起,加行究竟俱行喜樂未遍身分亦興捨間,果時喜樂常相續起故不言時時。基云:如二十八云:前二皆加行道,今此唯以勝解為正加行者,今據勝上處及隣近無間道處及不為聞思間處說,故唯說勝解為正加行,前二十八約實為論,勝了相亦是加行。又解:此正發加行未必簡了相非加行道,以勝解隣近分勝故,說定正發加行,且說勝解為正加行不遮了相,據實無違,又何故斷上品說不言離增上慢,又不於第三品斷後說離增上慢,而於中下斷後說離增上慢。
義曰:前六品惑麁易知,後三品惑細難了,斷前上中品惑說不知下品惑在,乃起增上慢謂九品竝盡已修證得根本定,今離此慢,故於斷中品惑後說離增上慢非上品復說離。
又若了相作意下,第四將六作意與四作意及厭斷二治相攝。基法師解,今此中意與三十作意攝及四對治相攝,四十作意,如前第十一卷釋,今云了相作意,若勝解作意,總名隨順作意,厭壞對治俱行者,隨順作意於四十中當二十五所作意,隨順作意厭壞所緣順斷煩惱故,前二作意是隨順故又若遠離作意加行究竟作意名對治作意斷對治俱行者,對治作意當二十六,對治作意者,謂由此故正捨諸惑,為此二無間道故,故對治作意收。
又攝樂作意名對治作意及順清淨作意者,順清淨作意者,當二十七。順清淨作意者,謂修六隨念即念佛等,若攝樂作意斷中品惑故名對治作意,以明緣六念修別樂觀清淨涅槃佛等亦名清淨,別緣此故不共遠離等一處明,又前遠離等不收順清淨作意故,此同收。
問曰:何故此中不收四對治?
義曰:影顯故,此說斷惑唯遠離應知是對治,若爾何故不言俱行?
義曰:對治是慧作意是意,前文又收對治,意與慧俱行名俱行,今此中唯明作意不明對治,無慧故不言俱行。
又若觀察作意,名順觀察作意者,當二十八作意。順觀察作意者,謂觀諸煩惱斷與未斷惑觀先所證諸法道理,此望前亦是遠分持對治等。今略不言,望前遠離是彼進道故名遠分對治,望攝樂作意是解脫道故是持對治,今以從攝樂後明故不言對治相收,前已不相收故。
又云:如是其餘四種作意當知攝入六作意中謂隨順作意等者?
義曰:四作意是七作意外故名餘,此四作意是四十作意中作意,今收入七作意中六故,故言攝入六作意中。
問曰:何故此中不明第七作意相收等?
答曰:第七作意是果,此四作意及前六皆因,因可相攝非果,故不收第七作意,此中以七攝四十,故唯但攝四。彼第十一下文以四十攝七,即七中有四十作意攝盡義。今以七攝四十非四十攝七,故不盡不收有不同,勘之。
自下第二明七作意離初靜慮已上乃至無所有處欲,於中分三:一、舉初定總類上地皆有七作意;二、若於有尋有伺已下,別解依上離下有七作意;三、又彼麁相下,明以六事尋思二種麁相。
就別解中,已證入已得者,此有兩解:一云,身在欲界入初定故名已證入,生彼地故名已得;二云,正在定故名證入,雖不入而得故名已得。
若在定地乃至是名為伺者,景云:此尋伺行既有麁細不得俱生,八正道中正思惟是尋,尋以思及慧為性,正見亦是慧,一念中無二慧並,俱可義說為二,亦可正思惟以思為性,正見以慧為性,別體並生。
泰云:名言能詮法,意能分別法,尋俱麁意亦能分別法,分別法義似若名言故名意言。又解:言是思惟言非是語言,意興思性名言俱行故名意言。
基云:名自言法名,體是麁,意尋能思諸法似於名言,故言意言性也。又言說名是言名,思惟名意名,尋是思惟名故,故名意言也。小乘尋伺與根本相應。有人云:今大乘不爾,尋伺唯在方便者,不然,餘處又云定中無尋伺,無發語言尋伺,非無細尋伺,又無五支根本靜慮立支故也。
又正了知如是尋伺,是心法性等者,但解尋伺是心所性與心並生,不解尋伺自得相應。依內而生,外處所攝者,依內根而生體是法塵,外處所攝。又正了知如是尋伺三世所攝從因緣生乃至隨逐諸欲等者,觀初靜慮尋伺散動不靜隨逐諸欲及離生喜樂少分攝。
第三文中云:苦住增上者,泰云:下地有情所住五蘊及以四蘊苦增上故名為苦住。基云:謂下地住於苦增上也。
復次此中離欲者下第二廣辨八定,於中,初解八定,後約靜慮及與無色相對辨異。
前中,初釋,初靜慮中離欲惡不善法有尋有伺離生喜樂入靜慮具足安住。二欲、二離者,貪名煩惱欲,五塵名事欲,對治起時與不貪俱名相應離,厭背五塵名境界離。所言離者:謂已獲得加行究竟作意故者,得第九無間故,能離諸不善法,故名為離。所言生者:由此為因緣,無間所生故言離生者,由得第九無間道離欲惡盡,從此無間得彼加行究竟果作意,俱時有喜樂生。
言喜樂者,謂已獲得所希求義故等者,景云:樂是喜受非倚數也,謂此喜受令身適悅名樂。基云:此據利根第九解脫道,是入根本靜慮人,故言生喜樂,若鈍根人第九解脫道居近分定已後,方能入根本起生喜樂。
乃至七日七夜能正安住者,基云:明入定能至七日夜安住也。
何故不言多時唯言七日等者,謂欲界中段食絕七日故,若過七日出定已其身即壞,故不得經多時。又且得爾所而方入滅定不廢多年月也,若過七日已出定其身即壞,若七日內出定其身不壞,今約不壞時為論但言七日。
問曰:過七日已入滅定,若爾出定應死?
義曰,不然,多時入定定力持故不死,今亦出定即入有心定故亦不死。
問曰,亦出滅定,滅定不持力故身為壞不壞耶?
答曰:壞。
次解第二靜慮中,內等淨者,小論是信,得第二定時信知定地一切煩惱悉皆可離,故信明顯。今大乘中用捨念正知離尋伺亂名內等淨,又以喜心動踊不靜不得捨念正知之名,二十七中有文,定生者,此與初靜慮異,彼名離生此名定生,彼得初離欲界繫名離生,此約先已得定故故言定生。言喜樂者:謂已獲得所希求義等者,本初二定樂俱是喜受,義分為二,若令賴耶適悅邊名樂,令意識適悅邊名喜,先求喜樂修第二定,今時獲得所希求義。
泰云:詳此論旨尋伺唯在方便定,故初定根本與未至定尋伺間起,今得第二定時方便亦無尋伺,故言超過,從初根本定無間而生二定方便故名定生。
解第三靜慮中,捨念正知皆治於喜,不同小論正知防當地樂,泰云:初二定中並無離喜樂及令意識聚無分別樂,雖有捨受而與喜尋伺間起非無間捨。基云:第三靜慮已下,無如此樂及無間捨者,已下有樂,體是喜,適悅身心為異。今第三靜慮中適悅心亦名樂,以樂極故,故言下地無是樂,下地內中雖有捨不別顯名,又有間故非無間捨,故言無,非有間捨亦無名無捨也。
解第四靜慮中,云復次此中對治種類勢相似故乃至令不出離第三靜慮地中勝樂等者,此釋經中解下三靜慮悉有分別能對治支,於彼第四靜慮地但解對治作用能離苦樂不出對治之體,以與第三靜慮對治種類勢相似故略不說,下出相似對治之相。所謂捨念正知,此是第三靜慮地勝進分中捨念正知,厭自地樂求第四不苦不樂定,是故通有捨念正知。若正出彼第四定中對治體者,但是捨念正知,除下樂故,云此中對治,勢相似故;略不宣說樂斷對治,但說對治所作樂斷等。泰云:何等名為此第四定對治種類,謂第三定中捨念正知,由即於此第三定中數修習故入第四定,便能棄捨第三定中勝樂,第三定中勝樂能令行者不出第三定故,以棄捨其方便中但說所治不說能治。
以此義故契經中云:由樂斷故,修第四定者,即於爾時所有苦樂皆得超越,由第四定樂定樂斷因緣故,若先二定苦斷若今四定樂斷,總集而云第四定時樂斷苦斷先喜愛沒,彼經先字向上向下,向上而言苦斷先向下而言先憂喜沒。基云:此中捨念正知名能對治,第三禪樂名所對治,經中唯說所斷之樂不言能斷捨正知者,以第三禪已明捨念等能對治法,與此第四禪能對治法相似,故名種類名體相似故言種類,俱能斷惑二處相似故言勢相似略不宣說,此解經中不明第四能治所以。言由即於此數修習故便能棄捨令不出離第三靜慮,第三靜慮地中勝樂是故說言由樂斷故者,此中第三靜慮繫樂,繫縛行者令不出離第三靜慮不能得彼中上第四定,今數修習捨念等能棄捨此定樂也。
言由是因緣,若先所斷,若今所斷,總集說言樂斷苦斷;先憂喜沒者,樂斷名今斷,餘受根名先所斷,故下中覆治云乃至入初靜慮時憂受沒故。此中,如前第十一卷云:何故苦根初靜慮中說未斷耶?彼品麁重猶未斷故,若身在下界可爾,何緣在初靜慮者苦根未斷而未現行,由其助伴相對憂根所攝諸苦彼已斷故但彼麁重而未能斷,若初禪中苦根斷者是則行者入初二靜慮受所作住差別應無,由二俱有喜及樂故應無差別,但以麁重而未斷故說有差別,而經中說由出諸受定有差別。
問曰:但以尋伺斷不斷豈不得差別,何故要須斷苦根而說有差別?
義曰:尋伺望喜樂非相障故,不得為斷尋伺說喜差別,其初禪喜有苦根故未說勝利,第二禪喜已斷苦故其喜淨勝,若以有無尋伺而說差別,有無之法無量不同其禪何別,今反難樂喜受應無差別,以苦根同喜樂等是受故相障,若不以斷苦根為初二禪喜別,初二禪喜樂等處有差別,前初禪時已斷苦故此斷麁重,其種子不說斷,阿羅漢由有。
解空處中,(景師解云:)以於虛空起勝解故,初、過青黃等眼識相應想;次、過耳識身識反緣五根意識等有對想;三、過第四靜慮下,緣欲界飲食瓶衣等種種相,乃至下云當知此中依近分定未入根本唯緣虛空等者,此文分明說空處定名從方便也。又近分中亦緣下地所有諸蘊者,下緣第四靜慮等中顯色亦作青黃等觀,依此故有定自在色。
(泰云:)約顯色辨出超,約現色說有對想,約形聚差別說種種想。
(基云:)於彼種種聚中乃至不作意轉等,此據身在下欲依虛空此處遣色想時,於欲界色境亦遣,故說舍軍[同-(一/口)+((烈-列+土)/土)]等,非身生色界欲入虛空而有此遣。
當知此中下文者,述曰:第四靜慮以上其中九解脫道第七作意唯在根本定中,其初得解脫道此一剎那時唯緣自地諸蘊,第二剎那心者得緣上下地蘊。
今約最初一剎那解脫道說故言亦緣自地諸蘊,若近分定前九無間道但緣下地,生厭故故言亦緣下地所有諸蘊,其前八解脫道亦緣上下地諸蘊,今約無間道說故言亦緣下地諸蘊,而唯不遮近分根本但緣上下及自地諸蘊,於近分定八解脫道不說論九無間故言緣下蘊,於根本定說初一剎那隱第二剎那以去故言亦緣自地蘊,故論文中不言唯緣自地蘊等而言亦緣,此無間解脫道如前初禪中解,若與顯揚、對法第二卷相違,如彼有大師解。備述三藏解:起空定者有其三人:一、聖者,得入根本定通緣自上及以虛空;二、內異生,入根本定時先聞熏力故緣上地及以虛空;三者、外道入彼本定,雖緣虛空自他四蘊不緣上地計虛空定為極果故。今就外道故作是說,對法論主亦作是解。
解識處中,謂欲作識無邊觀,先依識處近分定觀於空處,所觀虛空既無邊故,能緣空識亦復無邊,因此即觀識當地識亦無邊。若入根本識處是即通觀當地四蘊及四識等。
解無所有處中,謂無所有處實有四蘊及定自在色等而假作彼都無餘境勝解,故有假想勝解假想作意,離識之外更無少許所有境界,故云無少所有。(泰云:)作無境解故,有無相當心顯現,依他起攝故,佛地論云:真實理無圓成實攝,心所現無依他性攝。
解有頂中,依景師釋超過二想,名非有想。一、有所有想;二、無所有想。超識處已下,有所有想故云或有所有想,復超無所有處想故云或無所有想,無彼二想,名非有想,以有細想非如二無心定諸想皆無,名非無想。
言緣無想境轉者,謂非想心所緣境界無麁相貌名緣無相,非謂唯緣滅諦名緣無相故。基師解:此中有三,初正明欲起上定厭無所有處而為麁相,即始從復乃至便能棄捨無所有處想以來是。
第二、釋非想非非想名,就中有二:初、解非有想;二、解非無想。始從由是因緣先入無所有處定時以下至謂或有所有想或無所有想以來明非有想,識處以下是有所有想,無所有處是無所有想,是故說言非有想即非有所有想及無所有想也。今有頂中,非有前二想也,非有想中有二有想訖,今非無想中亦非二無想,故就第二大段中第二次明非無想,無想有二:一、無想定;二、滅盡定。此二定心皆滅盡,今有頂不然,故言非無想,即非二無想定也。其有頂中有微細想在故。
第三明其有頂時超下無所有處等及自處近分而入根本謂即於此處起勝解時以下是。
第三解二無心定中,景師判釋云:初屬當二人入二定異。如是二定,由二作意下,明修二定方便時異,謂無想定唯厭於想作出離想修漸斷次能入。若滅盡定從悲想心求上進,心上進時求上所緣竟無所得,無所得故便作暫時止息受想作意思惟從麁至細九品漸滅滅而不轉。
此二定中,滅盡定者,欲界身中初起,以欲界有教依教修行故得初起,後住四定及生四空皆得後起。
無想定者,六十三云: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起現前。俱舍云:二界初起滅定通於生後定不定業,大乘業門明三時業及不定業皆通定與不定。依下決釋文,一切羅漢欲入無餘時要入滅盡定,滅六識心唯住賴耶而命終也。(基云:)如是有學已離無所有處貪等者,此據斷惑得證。餘處文云:唯欲界初起滅定者,此約緣教,若初學時必依欲界,後初起時色界亦得,如第三果人,先欲界時未得此定,生色界已方得此定,即得初起,然由先於欲界初聞此教後於色界方生。
第四辨五通中,初、略辨要,先、已得根本靜慮;後、依修通正法聽聞受持。初、依聞思作意思惟;次、依定地作意了知義法。
由了法義修治其心發生修果。(泰云:)有時有分者,分少時之言,應云有時分中發生修果。
又即如是了知於義於法已下,第二廣釋,於中,初、總舉十二想,次、別釋,後總結修想引五通等。
就別釋中,判十二為五類:依初五想修神境通,依第六想修宿住通,依第七想修天耳通,依第八光明想修死生智通,依第九想修心差別通,依後解脫勝處通處三想修能引諸聖神通及能引發無諍願智四無礙解種種功德。
如妬羅綿者,謂野蠶繭名妬羅綿,又西國法多地敷草以擬為座。
或如熟練者,欲作稱毛時練毛之相名如熟練。
身心符順者,(基云)即身俱可變化也,若變即身業,若化即變化心。
勝解想者,即當小論意解遠作近解等。(基云:)遠作解者,謂促長為短,近作遠解者,延短令長麁細相解,是變形質,地水相作,是變四大,此中但說色聲二變化,不論餘塵,如佛地論廣解。
或由一身,示現多身。謂由現化勝解想故者,本唯一身更從化心化現現多身,化心通是神境通攝。
或從多身示現一身謂由隱化勝解故者,向者化現多身,今由隱化勝解隱多化身唯留一身,此二由勝解想成。
或以其身於諸牆壁直過無礙乃至履上如地者,此由空界想成,或如飛鳥等,此由輕舉柔軟想成。
於梵世諸四大種,一分造色自在迴轉者,(景云:)造色通十,今但轉換色塵,或同彼類或不同類,故云一分造色。(泰云:)二種迴轉者,一、神通人身往來自在;二、能轉變梵世一分造色,或青或黃自在迴轉非轉一切言一分。(基云:)一分造色謂色聲二種故言一分,不迴轉觸及五根等故,唯外境故言一分,又隨定所變唯二反一分,不能轉變梵世一切故言一分。
第六想中,云謂由此想從童子位迄至于今隨憶念轉者,如小論說宿住通先從現身老時却推中年少年童子嬰孩,乃至前身死有宿住成,今此乃云從童子位迄至于今者,據遠方便故云也。若後念成,則從現身向前漸推,乃至知死蘊,宿住方成乃至先所受行次第無越憶念了知者,據初修時要須次第從後向前,若重知,或次或越一切皆知,第七想中,要期門眾成所策處,名邑義眾。
或廣長眾者,(泰云:)西有二說:一、市買處;二、戲兒處。基亦同之。復解:又處廣長大故,眾亦無量,意取眾多。
第八想中,謂若壁山障若極遠處,作光明想照所知處分明見想,又取善惡得苦樂引修生死智通,見彼有情彼彼處死生彼彼方便從境為名。
第九想中,謂解了有貪等有情色相變異,於此多修習故發生修果心差別智從境為名,亦是功能為名。(泰云:)於眾生事義理皆有闇昧,故云事義闇昧。言出自口非世所尚,恒設陋語而無所承,故名下俚。
後三想中文分為二:初、辨修三想故引聖神通等;後、辨聖非聖通相對有異。
前中,解脫勝處遍處想者,謂內有色觀外色想,內無色觀外色想,內無色觀青黃等淨色想,或勝處中觀內無色觀外色少等想,或遍處中觀青黃等遍滿想,由於此想親近修習多修習故,能除通擁所有障礙,能引最勝諸聖神通。
若變事通、若化事通、若勝解通者,變是通體,化是通果,亦名神通。
勝解通者,遠作近解,屈伸臂項至色究竟,及想地為水等,名為勝解。無諍願智、四無礙解,亦因修習解脫等想,除境界愚方能成辨,亦可有物轉狀名反,無而忽有名化,勝如前釋。
下對辨異,智論亦爾,或有別義凡化事不過七日,聖者又過,可引彼論。
自下總結,準決擇說五通皆是世智,亦可學人所得是有漏,以未盡漏故,無學離漏身中得故,亦名無漏。
第五明修世淨定生處差別中,景云:解云初定三天,從離欲染為名,皆名為梵,第二三天,從身光強弱為名,第三三天,從所得淨樂遍身不遍身為名,第四靜慮,天星列居皆無雲地,初得其名,名無雲天,第二從福田最勝為名,第三從所得果為名。次五淨居,以有無漏雜熏修業生五淨處,空處定隨三人別修下中上善,當生空處別受三果,乃至非想亦爾,彼名隨行天者,由彼諸天無有形色亦無處所。
然住所有,其差別者,四定得報隨所修行上中下品而生彼天,得報勝劣名隨行天。
基法師云:初禪天名梵者梵是淨義,初離欲故故得淨名,第二禪名光者,初離尋伺故得光名,第三禪得淨名者,以得勝樂故,勝樂名淨也,第四禪凡聖共居三天,初無雲得名,餘隨福增為名,五耶含天名云云:解無色界中,云隨行天眾同分中者,無色界天無別受報處,隨行三品即受此報,故言隨行天。
然住所作,有其差別者,謂住三品所作之業有其別也。今此文相還同婆沙,初定四空修三品業,受無別果,後三靜慮隨修三品業,受有別異果。
第六明離欲者,相中有十三相,可引智論辨同或異也。
第三十四卷
自下第二明趣出世間,於中,初結前生後,次辨七作意,後總結之。
前中,言漸次生起七種作意乃至證得阿羅漢果者,前三方便修了相作意。
自了四諦十六行等種種相狀,四善根中修勝解作意以見道近於勝解心中修諦行故,於見道中修遠離作意,能盡見惑,於修位中修攝樂作意,進斷修惑取中二果及斷色無色惑,乃至非想八無間來是攝樂作意所作之位,觀察作意於修位中已斷未斷之處能觀察知,斷非想惑,第九無間道金剛喻定是加行究竟作意,盡無生智是加行究竟果位,文中寄相作分別,論實處處有七作意。
就第二辨七作意修起次第中,若依頌中四句以判應分四。
今據此文明七作意次第修起故,即為七段:初解了相作意,於中有二:初略辨依教修習以十六行了四諦相名為了相;二、廣辨十六行了四諦相。前中,諦別各有表釋,表釋具足名善說故。又解:三法輪中四諦法輪名為略表。第二以去名為廣辨。
言或於作意已善修習等者,謂於未至定中作意已善修習或得根本靜慮無色。
就第二廣辨分二:初、別解十六行了四諦相;後、顯位地。前中有三:初、明觀察欲界四諦;二、明觀上界四諦;三、當知此中下,總結二智,即是能生法類智種依處。初中,先、別解;後、總結。
前中分四:初、解苦諦,分之為三:初、標十行悟入四行;次、別釋十行入四行;後、總結十行攝於四行。就別釋中,初、總結十行依三量觀;然後別釋。釋中,分四:初之五行悟入無常行;次有三行即是樂受苦受捨受三苦之行悟入苦行;無所得行悟入空行;不自在行悟入無我。初中、分四以合辨初二行;後三行次第別釋故。
初中,以三量觀無常性。就初明依至教量中,云如七日經廣說者即劫經是,以說七日事故名七日經。
次明現量依教生信,於無常行獲得決定,由如是信增上力故數數尋伺觀察一切現見不皆無常之性。謂先安立內外二事,內謂六處等,外事有十六,如文所列。此中內事有十五種所作變異,亦如文列,復有八種變異因緣,亦如文列。
下解釋中,從後向前解八種變異因緣,次解內事十五變異,後解外事十六種變異。
解八變異因緣中,云風所鼓者:謂大風飄扇、濕衣等者,謂有濕衣,或時濕地,或稼穡等為大風扇水令乾曝枯槁也。
[韅-革+目](初點反急)如世言此極即乾[韅-革+目]之也。
下結,一切有色無色內外諸法變異皆由如是八種因緣。
解十五內事中,云乾語者,泰、基同云:謂熱故言語時乾,如世人云乾語、濕笑、踡跼、屈曲,謂由觸對順樂受觸領樂觸緣。
所生樂時自能了別樂受分位者,基云:今且舉樂觸未舉苦等故,故言謂由觸對順樂受觸,即簡苦苦等受也。領樂觸緣所生樂時者,樂觸緣即境能生樂觸者是,今意言領順樂觸境,所生樂時能自了知是樂受分位也。
十六外事中,景云:前之六種是所攝受事,後之十種是身資具事。
六種是所攝受事者,謂一、地事;二、圍事;三、山事;四、水事;五、業事;六、庫藏事。
十種身資具事者,一、飲事;二、食事;三、乘事;四、衣事;五、嚴具事;六、舞歌樂等事;七、香鬘事;八、資具事;九、明闇事;十、男女事。若依前列名中,飲食各是一事。今解,中飲食合作一解,以合一解種。
第三以比量觀無常中,云即由如是現見增上作意力故;觀察變異無常性也,此牒結前。
乃至應正比度等以來,明諸色等法大滅壞等易知,剎那生滅難知,以微細故,今將欲辨先發論端。
云何比度以下,正辨細無常,於中有二:一、以麁比細;二、以現所受果比知過去不現見因。
前中,依基公釋:乃至是故諸行,必定應有剎那生滅以來,明由有小微細生滅故得有大變易生滅,非凝住法得有變異,非見小生滅等而知有大生滅等義。
從彼彼眾緣和合有故下至生已不待滅壞因緣自然滅壞已來,明釋伏難。云滅有因緣,謂伏難云:不知生滅俱有因緣已不?今通云:此法由眾緣和合故有生,生即有因緣,不得因緣而自然滅壞,即滅法無因緣也。
從如是所有變異因緣乃至令不生起以來,明釋伏難。伏難云:如是日灸青葉令黃,此青葉豈不由日故令青不現,即日為青壞緣也。今釋云:日能變青為黃,如是汝何言日為變異因緣者乎,此日即後黃色生之因緣,非前青色壞之因緣,所以者何?由世人前青色滅已現見有黃色生,此黃與青不相似,可得是黃生是有,故知日與黃生為緣非青滅為緣,若日灸青壞已後黃不生可日與青滅為緣,滅有緣生後黃即有生,明知日與後黃生為緣,非青壞為緣,非彼一切令不可得若青滅已一切後法全不可得,即日與青壞為緣也。下反解云:或有諸行既滅壞已乃至亦不可得已來。是外人難:若此滅已有餘法生可如前解,若此法滅已無餘法生,是即如何,煎水,悉盡無為將後緣等,故知滅法得有因緣。
言彼亦因緣後後展轉乃至作如是事以來,論主解云:此同前解,煎水水火俱有與後後生法為緣,末後無水時不由火令無水,水勢自無令火於後生法無緣故,故今滅法亦無因緣。
景云:由火力故,助前前增水,生後後減水,故火乃增水望後減水以為生因,前前增水生已自滅更不待因,乃至最後念水不能為因更生後水自然而滅,是故後水應生不生,名水消盡,器壞亦爾。意同基釋。
基復助難曰:即日與後黃生為緣,亦與前青滅為緣豈不得耶?
答曰:不然,若一因緣能生滅,生滅相違故,相違之緣云何是一,若能生緣是一,所生之法應不相違亦應是一。
又若滅法有因緣者,因緣能有法所有即是滅,滅為因緣有因緣即能生,是則因緣生生,何關生滅,故知滅法任運而滅。
第二以現所受果比知過去不現見因中,云若唯用彼自在為緣,是則諸行與彼自在,俱應本有,何須更生者,此難意,若自在是本有,亦有自在時即有諸行,諸行既與自在同時,故知諸行亦是本有,若是本有即是常住不應名行,以彼義中行非本有故,他既見是難已,便更立云:自在是本有,諸行在後方生。故次論云:若言先有自在等。論主見此轉宗,便更逐難云:若行自在後方生,是則諸行非唯自在生更用別緣故,故次論云:是則諸行不唯自在為緣生起,若用自在為緣,自在有時有諸行故即俱應本有,若後諸行方生,是則由祈願故次後諸行方發。若諸行用欲祈願為因,何故唯論自在為因?故次論云:若言自在隨其所欲功用祈願等,既縱以欲為因,更須徵破,故次論云若爾此欲有因耶等。
假設欲有因即用自在為因者,自在本有故欲亦應本有,有自在時即有欲故,如前諸行破,故次論云:若言有因即用自在等,欲用自在為因既破已,後更有餘因非用自在為因。
若爾欲若有因者,如前諸行別用欲功用祈願為因,今言復用欲功用祈願離自在外別法為因,是則諸行別有因生,何須妄計無用自在,故論次云:若言此欲更有餘因等。如是略由三種增上作意力故等者,結上三量作意也。
次明別離行中,初牒前起後;次釋;後結。
前中,云於前所舉五行等者,卷初云由十種悟入苦諦苦下四行中,前五種行中悟入無常。
此五行中,初變異行,即前所明八種因緣十五種十六種等變異是。第二滅壞行,即前所明比度有剎那生滅等是也,故言已辨二行,今第三云何復由別離行故觀無常性。
釋中,云非愛者,是怨。及共財等者,同財。或由惡行加行失壞者,為作失利名為惡作。
法性行中,云謂即所有變異無常等者,此中意如現在樂受正受樂時未變異無常,以變異等前三種無常行故,觀今樂受於當來世必當無常故,如是通達如是樂受於當來世必定無常,故名法性無常。
令會行故觀無常者,即以前三種無常觀現在法與此三種無常和會故,名合會無常,即前樂受於現在世流入此三無常也。
第二明三行悟入苦行中,云如是由證成道理,及修增上故至趣入苦行者,結前起後。謂前所明信至教量及以現見比度,此三即是此中證成道理。
及修增上故者,即解至教等道理次下云依教行者淨信增上作意力故,或由現見增上力故,或由如是是比度增上力故等,是此中及修增上故,彼解至教量等下一一別觀,此作意即修增上也。
次釋,後結。釋,先解第二不可愛行,劫解第一由結縛行與列名中次第不同,第三解不安隱行。
初中,作是思惟:如是諸行皆是無常乃至如是由不可愛行趣入苦行等者,基公解云:準下文云:於能隨順苦受諸行及苦受中,由不可愛行趣入苦苦,即以此行趣入三中苦苦也。此不可愛行中攝前七苦,七苦皆是苦苦。
若準對法及餘處文七苦中前五是苦苦,次二是壞苦,與此文相違者,且釋云前七苦俱不可愛行,七不可愛中前五是苦苦。
今以不可愛行結縛不安隱行此三行與三三苦相從收故即相從收不可愛中唯雖有二苦皆是苦苦行攝,少從多故二苦俱五苦也。
又以此順生苦受等,故雖七皆是苦苦,所以者何?以次第二明結縛行中,由結縛行趣入壞苦。即於貧愛等結更生貪愛等,招生老病死等說大苦蘊,即七苦順生樂受者是壞苦,故知順生苦受者,是苦苦;以順非苦樂受生捨受,是行苦。
下結趣入三苦論文前後不同者,以性相求隨義便解,又釋攝義門別,彼論約三苦攝八苦故知五是苦苦,此論以三行攝八苦故不可愛行是前七行,今以苦攝三行故苦苦攝不可愛行是苦苦,不以苦苦攝不可愛行所攝七苦為苦苦也。故不相違,攝義門別。
言有漏有取者,景公云:漏是煩惱,取唯是愛,除滅道外諸餘苦集皆能生漏,又從緣生名為有漏,從取而生又結生取故名有取。
於順非苦樂蘊中,由不安隱行趣入苦行者,通論行體,即取一切順於三受有漏諸蘊,文中為簡順於苦苦壞苦諸蘊,是故但說順非苦樂有漏諸蘊以為行苦,此中以說賴耶名順捨蘊,以有苦樂種隨逐故,然文中說順非苦樂一切諸蘊苦樂種子之所隨逐,不唯取彼賴耶,故知此據末之立賴耶為論,是故通說諸蘊苦樂種子所隨逐。
如是由結縛行及至諸所有受皆悉是苦者,將此所明三行會經中說三愛皆苦之意。
第三明無所得行趣入空行,景云:觀心相續離第二法唯有其心,心外無我故名為空,即蘊我無名為無我。
第四明不自在行入無我行,基云:空無我二行何別,空者定於體,無我定於用,即計有體名有,以空遣之,執有用名我,以無我遣之。
第二解集諦中,有三復次。
初復次中,解因集起緣,云謂了知愛能引苦故說名為因者,景云:但有其愛必能引苦故愛望苦總說為因。基云:且如現在逢一順樂受境於中起愛,當知即熏愛等成種,此成種時復令當來生等種子於中增長,此愛望此生等種子能引生故故名為因,既引苦已復招集令其生故說名為集者,景云:愛引苦已復招集業令當苦生說名為集,基云:即前愛能潤行支等成有集能生當果,此愛能集他義名集,既生苦已令彼起故說名為起者,景云:既集彼業當苦生已,今令苦起說愛名起,基云:即愛既熏種已能令苦種生生等苦現行,愛能令生等種起現行故名起。
復於當來諸苦種子,能攝受故,次第招引諸苦集故,說名為緣者,景云:此愛非直能引現起之苦及當起苦,復能招引當來識等苦種令其增長故說為緣。基云:即愛既於當來苦種能攝受熏增故,能令未來生等苦次第生起諸苦集生說名為緣。
此初復次稍與對法第六卷同,勘之,又約總別不同,其目義者諸愛能愛未來自體名引苦是總,餘三是別,既引苦已由愛能令三界五趣果現在前未來果集故名集,既引業五趣已愛能隨令一人趣等生現前名生,既一人趣等生現前已愛能令此人身中生等諸位次第生現在前名緣,此三即次第別生也,勘彼第六卷同此。
第二復次,意即愛支望取支為因,愛支望有支為集能集諸業故,即愛支令生支現在前名起,即愛支能遂引老死支現在前名遠緣,景解第二復次云:於十二支中知愛是取因故名因,此愛非直是其取因復能招集取所生有,恐濫三有故,今舉取為因之有,故云即以其取為因有故,又愛能起當來生支,生支從有支起,舉有取生,故云有為上首,當來生此愛,又能引發老病死等,故名為緣,舉生為緣意望所生老病死等以為緣義。
第三復次中,景云:謂正了知至後有生因者,了相作意,又正了知賴耶依中愛隨眠等是後有因。又正了知彼所生纏隨其所應是集起緣者,總釋隨眠所生起纏為集起緣。下別釋,謂求後有愛招集後有名集,此後有愛復能發於現自身喜貪俱行愛故名起,喜貪俱行愛復與多種資具彼彼喜愛為緣即名為緣。
基云:第三復次解意,了知諸惑種子附屬所依本識知愛隨眠等是當來世後有生因名因,即知愛種子能生當果義名知因,此一種種子後三種現行名愛,愛復招集後有故名集,此後有愛為緣復能發起於現在境起喜貪俱行愛名起,即以此俱行愛為緣於未來境起彼彼喜樂愛名緣,此中於四種愛中不說今愛愛著自身也。又此即四愛,第一單名愛,此愛是總愛,相狀難知,今以種子名說其實通現行,論文雖言總煩惱意取於愛,此愛能引生未來果故,餘三為三愛。
言此後有愛,復能發起喜貪俱行愛,喜貪俱行愛者是緣現境起,俱由此愛緣未來自體愛未來身故,於現在境亦能生愛故名俱行愛,由後有愛為因,又以現在與妙境相應起愛故於未來妙境亦起彼彼喜愛,故彼彼喜愛亦由俱行愛為緣也。
第三解滅諦四行中,集諦無餘名滅苦諦無餘名靜,即前二種是,第一最勝無上名妙,即前二種是,常住出離名離。
第四解道四行中,於所知滅境能為作道路通尋求義名道,道路通所尋求法故,所尋求既通虛妄真實,是所通尋求是真實非虛妄名如,簡虛妄故,非但能於滅諦真實尋求,亦於四諦門能如實知皆能隨轉名行,歷四諦故,行歷四諦欲何為,能出生死一向能趣涅槃義故名出,出諸歷勞故。
第二明觀上界四諦中,初結前生後,第二正釋。
謂彼所有乃至皆有如是性等者,景云:此明上二界有為有漏苦諦之體,遍上界一切生處,愛等集體遍五門種,於三世時皆有如是苦集有法,皆隨如是集諦道理,皆有如是苦諦之性。下明上界滅道可知。
基云:此中意以四諦理觀,現此界所見諸蘊有無常等已於他方不同分界不現見蘊皆能以理比度觀察,謂彼他方界等所有有為有漏通三界等處,於一切諸蘊種於一切三世時,皆有如是集能生果法,苦難和合法,生老等苦諦,皆隨如是苦無常理者業煩惱以集諦皆有同集生緣性,若性等行有滅法寂滅安樂是滅諦,彼所有道能斷諸惑究竟出離生死也,是道諦是。
此段文意勸行者以此方現見類他方界不現見蘊等也。
自下第三總結三智即是能生法類智種依處,景云:上來所明前三方便,依未至定修,起了相作意,上下諦觀,即能熏發本有相見道中法智類智種子令其增長,名與種以為依處。
泰云:自見道前法類之觀,遠望道後真法類觀作種為依,還同離心定解脫種。
基云:此中意由五停總別念處作是四諦行故,即是後無漏類智種子依處,一有漏為緣能引無漏故名種子依處即新熏義,二即五停時亦能熏增無始無漏種,此種居五停位中亦名了相作意位收,能辨生初見道法類智故,名法類智種子依處。
下顯位地,謂上所明十六種行了相作意,猶為欲界聞思聞思間雜,位在五停總別念處。
第二解勝解作意中,初結前略標,第二廣解。
前中謂從了相作意次起勝解作意,復於四諦差別事法盡所有性發起勝解,四諦平等一真如性如所有性發起勝解名勝解作意,位在煖等四善根位。
就廣解中,辨四善根即為四段。初解煖法,文分為二:初、辨緣諦盡所有性修作意相;二、如是勤修瑜伽行者已下,明緣如所有性作四諦現觀。
前中,如是作意,唯緣諦境,一向在定者,基云:依此作意中欲斷我慢處下文云:麁品我慢間無間轉,此勝解作意由為我慢間無間轉,何故言一向在定,豈不相違?
義曰:前明了相作意一善心緣一境時,由為聞思間雜同緣,令勝解起時一向是善,緣一一境時不為聞思間雜一向在定,簡彼了相故言一向,據多時在善心一觀語,非無出觀起我慢及退生餘惑等,不欲明伏我慢,論實得我慢,故言間無間轉,今以勝解簡了相故據長時在觀,非如了相為聞思間不得長時入觀,言一向,非相違也。
謂生死流轉。如是諸法無邊等者,此一段具明四諦無邊,思文準知。泰云:生死諸法無依無獲不可以為所依,起無依行,皆無所希唯有過患,故起無願行。景云:雖厭苦集欣樂涅槃,然猶未能深心趣入,何以故,以彼猶有能障現觀麁品我慢。
隨入作意間無間轉者,思惟生死流轉等時心帶我解名為我慢,說帶我心名麁我慢隨入作意與勝解作意四諦觀心間無間轉,作是思惟乃至如是諸法是我所有等,出麁品我慢之相。
彼既了知如是我慢是障礙已乃至隨作意行專精無間等者,恐更起彼我慢為障,作為制伏所知境趣入涅槃專精無間,後心起時,觀察前心為邪為正,專精守護無有間斷,令彼我慢無容得生。泰云:彼不能起入故,但起修任運作意,彼既了知我慢障已便能速疾專精無間,捨前所修任運作意,如是乃至以後觀心緣前觀心故離所緣相。
基云:彼既了知乃至趣入作意等者,此隨轉作意即前我慢,以是內我隨法能入名隨入作意,趣入作意者,即於生死曾久流轉當復流轉,乃至無相真是無相緣外境而生名趣入作意,彼行者隨此作意專精無間觀察聖諦,此觀察心既時滅已後生無間觀察方便流注,前觀察心沒後觀察心生,以後心緣前心專精無替,以此義故麁品我慢無容得生,是此中文意。
自下第二明緣如所有性作四諦觀,如是行者觀心相續展轉別異新新而生或增或減等者,基云:行者作觀行時念念增勝名為或增,若不減增勝名為或減,暫時有率爾生前後既有增減變易明知無常,即此觀心既入取蘊明知是苦,無如實計真是法但是苦法名為空觀性心是苦實所計法是苦,觀離第二法故,無常實第二妄計實法名空,無自在用名無我行也,是此中意,計即緣道諦為無常等,約似觀心是道諦故,若據實觀心是苦諦,以有漏故,今約順出世義,又此位中有無漏義故,說為道諦,若約此義亦緣道諦為無常等,今約實義故是苦諦。
景云:知唯有心無有第二我法名空,苦集滅道諦正悟入者轉近見道,觀行漸增明名正悟入,非是現觀名為悟入,觀行漸增離於分別,故言能緣所緣平等平等正智得生。
次明頂及忍,景云:彼四善根安受諦理皆名為忍,但以三品立煖頂忍。泰云:學作人空無我觀故,平等平等亦印諦理,故並名忍。
第四解世第一法中,彼既如是乃至住無加行無分別心者,彼從前來已多修習,故離加行住無分別心。
其心似滅,而非實滅,似無所緣,而非無緣等者,基云:無分別智寂靜微細名之為滅,今此似彼非實彼智,故名為似滅,又無分別智滅觀分別心名為滅,今此似彼名為似滅,又滅定名滅,心細故似彼滅定,名為似滅。無分別智無影像所緣,今此無相狀似於彼,而有影像,故言似無所緣,又此所有境現在前故非無所緣,心細似無緣而非無緣,又無分別智離有分別遠離諸相遠離諸惑,今此似彼故言雖似遠離而非真遠離。
景云:雖似遠離而非遠離者,煖等善根隨分寂靜似真無漏遠離之心,體是有漏而非遠離,泰云:無心名遠離,又於爾時非美睡眠之所覆蓋至此不如是者,景公釋云:此云舉非顯是住煖等中無如是相。今解,住世第一法無如是相。
即於如是寂靜心住至名為世第一法者,謂於四善根寂靜心住最後一念於諸諦理起內作意,名世第一法,此有兩解,一云,以此文證世第一法通緣四諦作無我觀,論既云諸聖諦理故知非一諦也,此文順涅槃經說世第一法亦緣四諦,不同小論唯緣苦諦,二云:世第一法唯緣一諦同小論說,今此文相舉總取別,謂於前煖等所觀諸聖諦理中之一起內作意也。
然涅槃經說緣四諦者,遠公釋言:觀諦有其二種,一者得修現在所起,二者得修未來所成,世第一法現在所修雖觀一諦一行,未來像於總四諦增明,今就得修名緣四諦。
今解,彼經亦舉總取別,雖總舉四諦而意取苦諦故也。
第三解遠離作意中,從此無間乃至現見智生等者,景云:從此世第一法無間,於世第一法已前所觀諸聖諦理起內作意,作意無間隨前次第所觀諸諦,若欲界四諦是現見,若上二界四諦名非現見,如其世第一法次第有見道無分別決定智現見智生,由此智生故三界見惑一切麁重皆永斷。泰云:從此真見道無間,後在相見道中於前所說諸諦重觀,以上論云出世心生即真見故,備述三義。言辨相見道前方便既有法類智,於真觀中應知亦有,然法類智雖有多種,而此文意觀欲名法,觀上名類。又解:就真見道唯一念時隨方便分四諦智,故云如次。其鈍根者別觀四諦。故云如次,前解為勝。
基云:從前世第一法無間,從前第一法所觀諸聖諦理今於真見道間起內作意,此真見道作意無間,於相見道中隨前第一法時所觀諸諦,若此亦現見,他方不同分界等不現見諸聖諦中,如苦集等之次第有無漏無漏無分別決定,不由他引自生疑智現前,以現量證智生,非如見道前即有分別疑可比度而生,是此中意,又證世第一法無間名從此無間,今意欲解真見道難知,越說相見道,却解所從無間所即世第一法,今却成前,謂前所觀諸聖諦理起內作意即乃世第一法時,此作意無間隨前次第所觀諸諦於相見道中若現見不現見決定智現見智生,亦是此中意,論此永斷故若先已離欲界貪者乃至不復還來生此世間者,此中據先用世間道伏離欲界欲,今入見道時成不還果,即是超越不還之人,今且據離欲界不還,不論乃至先離無所有處人,前卷未說世間離欲者相,威儀寂靜言語敦肅而無[跳-兆+巢]動等,今此與彼相似,故言當知無異等,又雖相似少有差別,謂不還人不還生欲界,即於彼入涅槃,世間離欲者不然,故有差別也。
由能知智與所知境和合無乖,現前察,故名現觀乃至婆羅門等,當知亦爾者,入見道證如時,境如無相,故其智亦無相,二無相和合,能緣所緣無相乖違,現前觀察,故名現觀,釋現觀名義,如一剎帝利與剎帝利和會一處無有乖意,以種性同故而是一類,亦名現觀,婆羅門等當知亦爾。
此亦成就眾多相狀等者,明入見道者有十二相狀:一、證理觀獲得四智:一、唯法智,謂在凡夫時妄計實我,今入見道除遣實我但有於法故;二、非斷智;三、非學智,謂於凡夫時妄計斷常,今入見道離計斷常,即非斷智非常智,此據分別斷見不論修斷見也,四緣生如幻事智,謂於凡夫時妄起邪見見取戒取,今入見道善推求故觀見諸法,此由如幻事,無如彼三見等所計,此即第一相狀。
二、於境界失念起猛利纏,作意即遣。三、畢竟不墮惡趣,惡趣亦得對治道故。四、不故思犯戒。五、不退轉棄捨所學。景云:已斷惑種故,無退轉棄捨學果。基云:得決定智故,於所學中必不退轉棄捨所學也。
六、不造五無間業。七、定知苦樂非自作等。景云:定知樂非自神我所作,亦非彼他自在天作,亦非前二共作,亦非非彼假名自他而作及無因作。基云:悟諸從緣生法故遣因中自作等妄計也。
八、終不請外道為師起福田相,九於他沙門婆羅門等終不觀瞻口及顏面乃至得無所畏者,謂不信他道出家受學,唯以法智見法類智得法於大師教生決定信,故於諸法中得無可畏。
此如下第九供中廣解,對法第九卷亦解:十終不妄計世瑞吉祥以為清淨者,唯知佛為清淨也,世瑞吉祥者,謂世人妄計世瑞相,如欲行時見淨水香華,是少時瑞相,又計吉祥即隨見此瑞法號為吉祥,今不如是。十一終不更受第八有生,唯七生等也。十二證得四不壞淨也。
第四解觀察作意中,初略辨,後廣釋。前中復二:初、明斷修惑得二果相;後、明捨中觀察。
初復從此後乃至當知亦爾者,有十二相同於初果。然少差別乃至速疾遣者,與初果人第二相別也。唯一度來由此世間等者,此與初果人第十一相別也,合初二果有二相差別得不還果及不還相,如前超越入見道時不還相。
辨觀察,云當知此中至而正修習者,觀察作意通能觀察三界修惑已斷未斷是勝進道,然於修道正斷無間道是攝樂作意,從斷欲界九品乃至非想入無間道是其住非想第九無間道,是其住非想第九無間道,是加行究竟道,此中但舉所斷欲界修惑得中二果,不辨能治攝樂作意,攝樂作意後文當說。
第二廣釋中,復分為二:初問答廣辨修道體用品類差別;二、如是名修下,明於中觀察。
前中,云謂由定地作意通世定慧二法,無間慇重二修定自性。泰云:定地作意是修自性,由二修故證彼自性,又可會彼所證境。
八種修業中,基師等解:由修故得者,即修也。由修故習者,即習修也。若先已得未令現前但由修習彼種類法當令現前令轉清淨鮮白生起名修故淨者,此即法智時其類智種子亦成就故名先已得,由修習彼法智種子時即資類智種,至類智時此種子能生類智令轉清淨鮮白生起名修故淨,即法智時修類智種子令清淨後生類智故也。又如見道前重增無漏種入見道生法智等是,又種子成就是由修故得,現行成熟名由修故習,自在成就名由修故淨,是三成熟也,若已生或能滅斷名由修故遣,未生諸惑能令不生了知如病等名由修故知。
下明修品類有十二種,基云:此解無間道能斷不言加行道者,對法明金剛喻定并取加行道者非真實義,若斷種子唯無間道若制伏種子,加行道亦有此義,彼論約制伏種子義故金剛喻定亦取加行道,此論據斷種子難故唯無間道,勝進道修者,謂由此故乃至或復未超越究竟位者,泰云:勝進有二:一、未起趣後地加行來皆名勝進道,論云乃至,意在於此;二、約斷惑第八品未盡未盡第九加行道心趣無學位,並名勝進。
基云:此義未起後下煩惱對治加行以來諸所有漸觀修習發心等是前對治道勝進道。又得初果以來趣求第二三果起樂趣入無學究竟位以來可有發心修行等是前勝進道。
問曰:起後品加行何故不是前勝進?
義曰:今別作法後加行緣後品故,隨此義故不取,其實亦是謂又已斷非想第八品以來惑未斷第九品成究竟位所謂有諸道,是欲界初品對治道之勝進道。又是斷欲界惑第三果人之勝進道。若至非想第九無間道亦是勝進道。若第九解脫道且不名勝進,以得解脫果是解脫增勝名解脫道。今此中並得義非真作法。
於時時間於可厭法乃至名攝樂作意法者,第五解攝樂作意也。前卷攝樂以後明觀察,此卷先明觀察,後明攝樂者,前約世道離欲界欲入初靜慮七種作意順次而說,今此總據離修惑證中二果,以明於彼觀察斷與未斷然後略辨攝樂通於四道也。
彼即於此下,第六解加行究竟,謂從斷欲界修惑乃至非想八無間未盡,是攝樂作意之力,若具縛人修得此定即能永斷一切煩惱,然要由斷非想八品修惑方得此定,得此定時斷修惑盡。
從此金剛喻定三摩地、無間已下,第七明究竟果。於中有三:初、辨有為無為果體,以其標位;二、又於爾時,至極究竟已下,重明羅漢勝德;第三、當知此中金剛喻定所攝作意已下,對因立果。
前中,云諸漏已盡者,以三漏盡故生亦已盡,即是我生已盡智,所作已辦無復所作者,所作已辦智也。證得自義者,以於聖道究竟修故證自果義利,即是梵行已立智。盡諸有結者,以有結盡故不受有,即不受後有智也。
三住中,基公解云:聖住謂空、無願、無相滅定者,諸論中唯有三解脫門為聖住,今取滅定,以無相故即多住亦在住中,諸論約三解脫作法,此通實為論無違。又會正為聖,能證聖正法名聖住,唯,三解脫門,若聖人之中成就名聖住,即滅定亦是,餘四聖等不離道諦有心會正是住義,今滅定無心無會正義故諸論無,此論據成就故有。天住中,諸論唯四靜慮今此論通無色者,以定慧均義,據標天名者,唯說四禪,即諸論如對法第十卷說,若有無漏義復有亦名天者,無色亦然,故此中通無色不違。又約有定光淨故名天,無色亦有定光淨故名天,即亦是天住,如此文實作法,彼約一義。
就第二重明勝德中,有三十二法。
至極究竟者,以到無學果故,此即第一勝。畢竟無垢者是第二,羅漢斷三界惑盡也。畢竟證得梵行邊際者是第三。謂超有學行梵行者猶未到極,今無學到邊也。離諸開鍵者,三界煩惱留住有情不令出離猶如開鍵,無學離之即第四也。
已出深垢坑,即第五離四暴流也。已度深塹,即第六離四軛也。已能摧伏彼伊師迦是為真聖者即第七。西方有山名伊師迦高而且峻,景云:此譬我慢自舉,基云:譬有頂煩惱亦高而最勝,無學離有頂惑如摧伊師迦也。
摧滅高幢者,基云:言摧我慢,即第八也。已斷五支者,第九也。基云:已斷五上分結,并五下分結。景云:但斷五上分結,成就六支者,即第十也。景云:成六常住支。(基云:)成就六念,又成軌則所行等六支。今若依阿含經釋此文者,應云已斷五蓋獲六恒住,故彼經辨羅漢果云摧五蓋護六住摧一身念降魔。但下文說成六恒住何須重辨一向守護四所依止。
第十一、守護四依依法不依人等,又常乞食糞掃衣等四依止。又守護四念住名四依止。最極遠離者第十二、有學已離諸惡趣等,今無學勝彼名最極遠離,又或離邪行或離殺生等勝有學,獨一諦實者。十三、明無虛誑。又離妄語名為諦實。棄捨希求者十四、至極位故更無希求。又無不與取故名不希求。
無濁思惟者十五、唯善無記思惟,無不善染污濁思惟故。又無邪行濁思惟故。又無殺生濁思惟故,此上四即十惡業道中前四種亦得。身行猗息者十六、居有學位身有極澁,今無學常得輕安故,身行猗息,猗即猗樂也。心善解脫慧善解脫十七、得俱解脫或唯慧解脫也。獨一無侶也者,最勝故名為獨一,非餘有學等侶名為無侶即十八也。正行已立十九、謂入涅槃行已立也。名已親近無上丈夫二十、明與佛同證人空,親近於佛佛是丈夫無上也。具足成就六恒住法乃至意正念正知二十一、明常住六恒住法,六恒住法以捨念正知三法為體。
彼於爾時領受貪欲等乃至愚癡無餘永盡者二十二、離三界不善根,彼貪瞋癡皆永盡故不造諸惡習。近諸善者二十三、明斷惡修善。其心猶如虛空淨水二十四、其心如虛空無染,如淨水無濁,又如空無礙,如水明淨,如水無塵。如妙香檀香為一切天帝天王恭敬養者是二十五也。景云:如世間中上香檀木香為天帝天王敬重,基云:如天帝宮中有妙香檀樹天帝天王常生恭敬,又羅漢身如一帝香檀木。言無惑自在故常為天帝等恭敬。住有餘依般涅槃界二十六、明得有餘涅槃。度生死海乃至亦名住持最後有身二十七、明此身得涅槃但住持一身。
先業煩惱所引諸蘊乃至永滅涅槃二十八、明得無餘涅槃。當知此中有如是相乃至五者不能貯畜受用諸欲資具二十九、明不習近五種處所。如是不能妄計苦樂等乃至無因而生三十、明處諸法從緣而生不生妄計。又亦不能怖畏一切不應記事三十一、明已知佛法,故他問無不能知,十四不應記事中不生怖畏。亦又不能於雲等三十二、明無我故無怖,此為三十二種羅漢功德也。
如是一切,名聲聞地已下文,總結一地,而文少故寄在第四瑜伽處中。言猶如一切名句文身,是所制造文章呪術異論根本者,基云:文章異論如依名句等方成,今聲聞行如依此,應教法,教法為依彼根本如名句等。今解,此略辨聲聞地為彼聲聞相應廣教根本也。
獨覺地,若依梵語名鉢剌翳迦佛陀,舊云辟支訛也。此云獨覺,初發心時亦值佛世間法思惟,後得道身出無佛世,性樂寂靜不欲雜居修加行滿無師友教自然獨悟,永出世間中行中果,故名獨覺,或觀待緣而悟聖果,亦名緣覺,如是獨覺種性發心修行得果,一切總說為獨覺地。文中初結前問後,後開五門以釋之。
解種性中,(景云:)三種獨覺皆煩惱輕微名薄塵,於諸有情慈悲劣薄名薄悲,願求獨覺出無師無敵之世名慢行類。
(泰云:)前薄塵性煩惱薄,故易不斷徐,薄煩惱中慢惑少重,由是慢性故希願無師。
(基云:)種性有三種人,或一人具三,一人具三中隨增性說故有三種,或一人約三義故說三種。
道中,(景云:)此正明修習入聖,前方便道初人百劫修蘊等善巧,百劫滿已於最後身伏無所有以還修惑,依第四靜慮起不淨觀乃至究竟,此人取後二果,第三亦是本性獨覺,遇佛發心多生修道,乃至能起因乘旨三善根不能入聖,但修蘊等善巧即便命終,於後生身惑伏無所有以還修斷煩惱,於五地中隨依何地入諦現觀,越證那含斷煩惱方取羅漢,或時此人住前三善根命終受身,於後身上更起忍等入諦現觀,得初果已總斷九地修惑超證羅漢,第三亦是本性獨覺,遇佛發心修方便道乃至入聖證法現觀,得初學果或證第二未能盡漏而便命終,或作七生或作一來,當無佛世依二果身不取那含越證羅漢,此後二人竝是部行,極少不減四生,極多不滿百劫,以不及初人故,此第二門意明三種獨覺初殆發心修方便道。
(基云:)第一初發心時值佛修百劫已成果麟角,今論別說經百劫已值佛世。又解:百劫中雖修行未修蘊等善巧,經百劫已值佛世方修蘊善巧,在後身方成道麟角。第二道先值佛為說法,不滿百劫修,或九十劫,乃至一劫修習已。於煖等位中修習蘊等善巧,於此身不能證極果,或證初果或家家七生一往來一間等,於後身得獨覺果等。第三道值佛修習已於此身得初果,或七生家家一間一往來等果,後修蘊等善巧於當來世證獨覺無學果。
若依智論二十六卷云:辟支佛有二種義,一、名獨覺;二、名因緣覺。如上說獨覺者,是人今世成道,自覺不從他聞,是名獨覺辟支迦佛。獨覺辟支迦佛有二種:一種本是覺人,在學人中生,是時無佛,佛法滅,是須陀洹已滿七生,不應第八生,自得成道,是人不名佛不名阿羅漢名為小辟支迦佛,與阿羅漢無異,或有不如舍利弗等大阿羅漢者,大辟支佛百劫中作功德增長智慧,得三十二相分,或有三十一相,或三十二十九相乃至一相於九種阿羅漢中智慧利勝。於諸深法中總相別相,能入久修習定,常樂獨處如是相,名為大辟支迦佛。又若準十地論以一行一果為勝說也。
習中,三藏云:前第二人身具聲聞獨覺二種,故種聲聞解脫分善已,經於三生更值佛世,轉根得成獨覺種姓,能引獨覺決擇分善令得現起,其第三人,初之三果值佛出世轉成獨覺,非是異生,故不還果名至極處。
(景云)方便道成,更復修習入諦觀修習三相,前門已辨,但知第三獨覺發心入聖不能盡滿而復經生者,是初二果非是不還,若是不退不能盡漏住果,命終則生上界,無有獨覺生上界者故知第三獨覺遇佛發心修道入聖,不能盡漏而命終者,是初二果。次文自判,初名麟角,後二名部行。
(基云:)習有三種:第一、如文;第二、即用前道有二,故習亦有二。
解住如文。
行中,總舉一切辨其行相,但現神通不說法等乃至本來一向趣寂。
(景云)依對法第十三云:獨覺乘補特伽羅者,謂作獨覺法性,若定不定是中根性,自求解脫,發弘正願,修厭離貪解脫意樂,及修獨證菩提意樂,即聲聞藏為所緣境,精進修行法隨法行,或先未起順決擇分,或先已起順決擇分,或先未得果或先已得果,出無佛世唯內思惟聖道現前,或如麟角獨覺住,或復獨勝部行得盡苦際。
若先未起順決擇分亦不得果如是方成麟角獨住,所餘成獨覺勝部行者,此義大同瑜伽,或先未起順決擇分則是瑜伽初人,或先已起順決擇分即當瑜伽後之二人,或先未得果即當瑜伽前二人,或先已得果即當瑜伽第三人,初人成麟角,後二成部行,亦同瑜伽。言若定不定者,初人於百劫中修解脫分於最後身方起煖等即得盡漏與聲聞異名定,第二第三遇佛發心或但起煖等或亦得入聖證預流果相同聲聞名為不定,亦可獨覺乘中若唯成熟獨覺種姓此則名定。若并成熟餘乘種姓此名不定,文中解釋同彼瑜伽但舉定者略不分別不定獨覺。
對法又云:如說預流人有二種,一漸出離如前說,二頓出離謂入諦現觀已依未至定發出世間道頓斷三界一切煩惱,品品別斷,唯立二果謂預流果阿羅漢果,由此二果如其次第永斷三界見修煩惱,無餘所顯故不立中間二果,以唯斷欲界修惑有餘無餘所顯故又依如是頓出離人於經中說預流無間即立羅漢,是人於現法或臨終時善辨聖旨,設不能辦由願力故還生欲界出無佛世成獨勝果,設不辦者未能無餘離諸欲故,即以願力生欲界者,彼能速證般涅槃故者此後段文,即說本性是不定聲聞,得預流已欲越取羅漢而不能辦,即以願力出無佛世成獨勝果,由此願故迴求獨覺即住初果,或七生已於最後身盡於餘結證於獨覺,此則名為聲聞獨覺。言一切本來一向趣寂者,性樂寂靜故名趣寂,非謂皆是決定性趣寂。
瑜伽論記卷第八(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八(之下)(論本第三十五卷)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三十五
菩薩地
悕求大覺,悲愍有情,或求菩提,志願堅猛,長時修證,永出世間,大行大果故名菩薩,如是菩薩種姓發心修行得果,一切總說為菩薩地。於中有四瑜伽處,舊地持云方便處,今云瑜伽,正翻相應,義如前說。
言四瑜伽者,一、持瑜伽,出彼菩薩所覺之法,若因若果總名第一持瑜伽處;二、持隨法瑜伽,謂隨前法而起修起故名隨法;三、持究竟瑜伽,由修成滿故名究竟;四、持次第瑜伽,重明前義,謂品次第,故言次第。
皆言持者,是任持也。此有三義:一者、以因持果;二者、景云:任持自體。基云:堪任名持,有種性者有堪任故。三者、前能持後,如初瑜伽,後有三持,初種姓持,持於發心持行方便持,發心持行方便持生佛果。測云:持有三義,謂以因持果,以總持別,以文持義,故名為持,總論合初有十八品。
種姓在初,故云第一,若依梵本,初字在下,今順此方初字在上,故云初持瑜伽乃至第一。
問曰:前三種持明諸萬行,三處明何別,遂三周明耶?
錄曰:如瑜伽釋家最勝子,釋初持明十二住,唯所行之行法;第二隨法明十三住,兼解如來住,明能行之法,第二究竟合十三住為其七地,七地者何,始從種姓乃至究竟,此時明學成滿,重明因果,雖三周明義,其意不同。
就此地文,總判為二:初、結前生後;二、正解釋,泰云:依西國經本,初尊寫經人,將寫經時,或先歸依三寶,或先歸依大自在天。然舊翻此地,謬置經主歸依之頌,乃至漏結前生後及嗢拕喃,謬良深也。若論主先歸三世佛方造論者,應在論初五識身地前歸依之語,又准梵本,諸地之初並有結前生後及以總頌,何於地不例於前闕無此耶?是知乃是經主歸三世諸佛,非論主也。
就正釋中,先解前三瑜伽二十七品,即是解釋三持十法;三解第四瑜伽,即序二十七品前後次第,此第四持舊論無文。前中,復三:初、舉十法略標綱要;第二、依問廣辨;第三、釋已總結。前中,先舉一頌列十法名;二、長行屬當。
有十法具攝大乘菩薩道及果等者,依梵本語遠絕繼達磨,唐云有十法,薩破羅及果薩埵(有情)末伽(道)菩提(覺)摩訶(大)般那(乘)僧伽羅訶(攝)三試刺且羯(能具)然今隨此語,顯此十法具收大乘因果法盡,云具攝大乘,大乘是何,謂道及果,舊滿薩破羅,故不說及果,解中還有,又約梵本有七轉聲,有十法具攝初轉聲,便是能攝大乘菩薩道及道果,第六聲故是所攝,然舊翻譯家不解轉聲,故大乘為能攝,十法為所攝,此亦訛也。
次列十法:一、持,即三種持。二、相,即菩薩五相。三、分,梵云持仡,又此云品,又分或翼,三十七法中亦有此名,故亦翻為分,又譯為品,舊翻名翼訛也,此中不說多翼之義,但明菩薩在家出家二品不同,故舊名品,若爾題品名時,即名品品,有此相妨,故云分也。
四、梵云何地(增上)阿世邪(意樂)總名增上意樂(即十五意樂)。梵云質多,此云淨心,梵本十法中,亦無此語。五、住,即十三住。六、生,即菩薩五生化物。七、攝受,梵云何如迦羅訶,梵十法中亦無此名。八、地,即六地。九、行,即菩薩四種行。十、建立,梵云鉢剌底風侘,建立如來百四十德故,又云毘波薩地,此云安立,梵本中無如是。
十法,隨義分別,有六門。
一者、總別,舊云初持是總,餘九是別,今三藏云:此論以十法為體,十法中攝法盡者名之為總,攝不盡者名之為別,住及與地遍攝因果故名總,餘之八種不遍因果故名為別。
二者、因果分別,舊人義章種種解釋。今解,初持一種唯因非果,第十一種唯果非因,住之與地,通因及果,餘之六種,若據文相說唯因非果,就實而言皆通因果。
三者、行位差別分別者,持住地建立此四是位,餘六是行,若通而言之,皆通行位。
四者、自利利他,舊云初五是自利,次三是利他,後二是自他利,若通而言之,修十法皆名自利,十種益物皆名利他,今依下論文相,初五是自利,次三通自他,後二唯利他。
五者、自分勝進,古解云:前八自分,後二勝進,若通十法成就皆是自分,仰習皆是勝進。今解,不然。論文無相貌,初一種姓唯自分,餘九是通自分勝進,望前為勝進望後為自分。
六者、三持分別,三持有二種:一、初次畢竟三持者,依新論具有四持,今且除第四次第持,就實為論,此三種持通含十法,然十中初十八品修行力劣,起字之初名為初持,隨法瑜伽以去,相等四品,造修功強,行用漸勝,名為次持,究竟瑜伽已去,生等五品,修行漸滿,得果漸近,名究竟持,遠法師亦當此釋。
二、種姓發心及加行三持分別,初一持法,義當種姓,次相等四義,當發心,後生等五義,當加行持,若就通論,則十法皆通三持,如種姓內住持之義,說名為持,表彰之義即名為相,趣向之義即此翼法,分證離染,即名淨心,就德成位,亦即是住,託報隨物說名為生,攝化眾生即是攝法,利物位成說之為地,勝修上進說名為行,隨文覺實名為安立,種姓既然,發心方便類釋皆爾。上來已解總標綱要。
自下第二依門廣辨,文有三別:初、解第一持義,於中,廣開為十八品,是初瑜伽;次解相分、增上意樂及住四法,即為四品,是其第二隨法瑜伽;次解生、攝、地、行、建立則為五品,是其第三究竟瑜伽。此三瑜伽即是初持次持及畢竟持,第四瑜伽更無別法。
問:此持中何故初得持名?
於此持中,明三持故:一者、種姓;二者、堪任;三者、菩提分法。三義名持,廣釋如此,故得持名。然此三持略以三門分別:一、辨體,謂初種姓持;二、種姓為體,發心持以大願為體,願是希求,則取勝解欲信及思竝有希求,而攝論云:後四波羅蜜是後智者,約智引導總判是智,豈無別體,如說前六度是無分別智攝,豈可無別施戒等體,菩提分別法持以六度三十七菩提分法為體。二、辨名,得有通有別,通名云三持者。三、是數名持是義名,持有三義,如上釋。別名者,二種姓為種姓,乃至以菩提分法為第三持,是故皆以當體得名,或可皆從義用得名。
三、明位地差別。(測云:)有二義,一、剋實為論,十信已前唯有種姓,十信已去乃至金剛皆具三種持;二、寄位論三。西國三說不同,一解十信已前名為種姓持,十信為發心持,十解以去為菩提分法持。第二云從無始來乃至十信為種姓持,所以爾者,性習二種為種姓持故,十解已上乃至回向為發心持,初地以上乃至金剛為菩提分法持,第三云分三劫即為三持,謂十信已上初僧祇為初持,初地已上乃至七地為第二持,八地以上第三僧祇為第三持。
基云:西方有二,一說,種姓持,如護月菩薩取無始法爾種即十信前,發心持即十信已去所有發心,菩提分法持即十住已去所行之法。
護法菩薩義勢同之。
勝軍論師義中少別,別別者何,謂種姓持即無始來有所知障性可斷邊義說為種姓,即義可斷處有無漏種也,發心持取十信時有漏聞思慧等,菩提分法義同於前,又有別異說,種姓持即法爾種謂十信前,二發心持即十信已去,三菩提分法持即十解已去,又說,種姓持謂十信心,二發菩提心持謂十解位,菩提分法持謂十行位,雖有此釋,未有逗留,典詰不馮,如何依據,又種姓持謂法爾種姓,發心持十信前十力萬劫初發心亦得,取初地真發菩提心亦得,此中若總科判初瑜伽,又初十七品正解菩薩地相,末後一品舉受持功德勸人修學,不爾,直判初瑜伽中有其三持,解此三持。
文則有二,初略辨三持。第二、云何種姓已下,廣辨。前中,云何名持等者,此略問答出三持體。謂諸菩薩自乘種姓者,是種姓持,為簡二乘故云菩薩,菩薩之人亦有成就二乘種子,唯取大乘種子為種姓持故云自乘,最初發心者即是第二發心持。然雖知發心通於終始,今據勝說,故云最初。
言及以一切菩提分法者,即是第三行方便持。
何以故下,辨其持義。以諸菩薩自乘種姓為所依故,為建立故,有所堪能、有大勢等者。(景云:)明二種姓為依止等能得菩提,由為依止故能建立,由建立故有所堪能,由堪能故有大勢力,具如是等故得菩提,亦可有所堪任釋前依止,有大勢力釋前建立。
(基云)今解,此文且為二說,一者依止種姓故有堪任勢力得成就菩提,即以種姓有堪任勢力能建立大菩提,二者以自乘種姓為依止故有所堪任成正等覺,自乘種姓為能建立故有大勢力證大菩提,種姓為此二釋。
下解發心菩提分法中,亦為此二說。言以諸菩薩乃至為所圓滿大菩提持者,(景云)若圓滿屬因即能圓滿,圓滿屬果即所圓滿,既言為所圓滿當知屬果。
問曰:種姓等三,一種為持,何故種姓即懸持佛果,發心即持行方便,行方便持佛果耶?
解云:此是影略,欲以種種文莊嚴於義則易解,如彼種姓懸持佛果,當知發心亦持佛果,發心既持次後行之方便,當知種姓亦持次後發心持也,行方便持持於佛果,義勢隣接,不勞分別。
問曰:一種影略,何故不言發心持於佛果,種姓持發心耶?
解云:定有難者,不須解釋,必須通者亦有道理,以種姓故,無滿是種子即是正因,故望佛果,發心初起經一僧祇是其有漏,入地已去設是無漏,以非種子故不望佛果,近望加行有相生義以辨持也。
(泰云:)初性種為菩提心之所依止其習種姓建立菩提心,性種性為所依止故有堪任,以習種姓為建立故有大勢力,故種姓持持菩提心遠證菩提,菩提之心能得菩提故有堪任性,二種種姓能為菩提堪任性,故從果為名名堪任性。
第二、發心由二姓起,從性種生義望行方便為所依止,從習種生義望行方便為建立因,然施戒等在十信前名為施等,在十信上名波羅蜜,初地已上名二資糧,四地已去名菩提分,由此義故論主重舉,亦可就於同時義說別名,近治六故,欲昇彼岸故,能資福智故,引生菩提故。
第三、加行從性種生,義望大菩提為所依止,從習種生義望大菩提為建立因故,能圓滿無上大覺,然彼所依菩提分法能持菩提故,從果為名,所圓滿大菩提持,任無種姓補特伽羅乃至定不堪任圓滿無上正等菩提等者,舉劣類勝也。
景問曰:既無種姓,云何能有發心行、加行等者?
一解:此假設言也,無種姓人設遇善友發心修行亦不能證無上菩提,何況不能發心行等。第二解云:無種姓人設從福分善種發心修行,以是有漏,終不能得無上菩提。第三解云:此據二乘無大乘種姓,雖從二乘無漏種姓發二乘心勤修二乘加行,終不能得無上菩提。
(泰云:)據無種姓人及二乘定性說。(基云:)旦有三釋,假設為論,是第一說。決定二乘種姓亦名無大乘種姓,雖復隨緣發菩提心亦不堪任故,故說雖發心等,是第二釋。即法爾無性人實雖發心究竟退不能得彼無上菩提,此第三說。
問:發菩提心非求世間果,此現行心從何種生?
釋曰:從福分善種生,非無無漏種,無方便無漏慧故,故論云:唯以人天善根而成就之等,又此種姓已說名持等者,謂亦名種姓助發心助加行助,乃至種姓舍宅,發心舍宅加行舍宅。(泰云:)准釋論有二解:一、解助等六名,並是持別名,更無別義;一、解義亦有別,能持果故名持。令果續住故名助,能生果故名因,與果作依故名依,果隨持故名階級,在果前行故名前導,果所居處故名舍宅。
基云:助成果故,能生果故,依得果故,隨從位故,導生智故,攝藏果故,如其次第配助因等。
問曰:所行加行是何別,明發心持名加行,今此復名所行加行?
釋曰,所行能行兩種各異,所行之行謂菩提分法,能行之行謂彼發心,故前發心名行加行,今此准文中菩提分法,是所行加行兩種別也。上來略辨三持竟。
自下廣辨,如是種姓品之初首,於中種姓一品,即解種姓持,第二發心品,即解發心持,後三品已,後有十六品,總是行方便持。
就種姓品中有二:初、正辨種姓相;第二、從種姓菩薩,乃至未為自法相違四隨煩惱下,隨義分別,舊科此文初是自分後是勝進。前中復三:初、明種性體;二、明種姓相;三、由諸菩薩所有種姓與如是等功德相應下,總結姓相。前中復四:初、明二種種姓體;二、釋其名;第三、對果辨麁細;第四、辨勝進過劣。
略明二種姓義,有其五門:一、辨體,西方三說。若依勝軍所說:無別姓種姓體,但彼身中二種障有可斷義,云立本姓住種姓。後時值善知識聞法、發心、求菩提等,地前熏成有四聞熏,初從福分有漏善,漸修成道分;道分漸修增長,熏成無漏種子,名習種姓。即生無分別智等。
若依護月立有本有法爾無漏種子為姓種姓,後對十信聞法發心,從現行心資發本種令其增勝,即名習種姓。據本有義邊,名姓種姓,由修增長名習種姓,明於後時更不新熏成種,於舊種一體義說地前即有二種種姓。
若依護法,地前雖彼有漏聞熏資導本種增多,如薑芽等體,是本有種類,總屬本姓住種姓,是則地前無有無漏習種姓體,但從姓種姓生,於初地初念無分別智,此智起已,即熏成種,方是無漏習種姓體。若論有漏習種,地前即有。
二、得名,舊名性種姓,今名本性住種姓;舊名習種姓,今名習所成種姓。此中通名二種種姓者,從數就義為名,別名性習者,性種當體得名,習種姓從方便得名。
三、約位前後,景云:若依護月,性種本有義即居前十信初心,資熏姓種令其增長,即名習種,無別習體,從十信已去二姓恒俱,設入初地已去亦不熏種。論云熏者,但熏發舊種名為熏種。
若依護法云:始從十信已前及在地前四十心位,是姓種,在地前時雖為有漏聞熏資發本種功能增長,猶是本有種類,是故判入姓種所收,以經地前未有現行無漏別熏成種,故無無漏習種姓,故種姓居前但有有漏聞熏種子名習種姓,入地已去無漏現行熏成種子即有無漏習姓體,義在於後。基解別之,入文當述。
測法師解有三義:一者、本末為論,性種姓為前,習種為後;第二、資成分別,更互相資,故前後不定,謂由法爾故有習姓,由習姓故得增長;第三、剋實為論,無前後,謂十信已上乃至金剛齊有二姓故。四、為緣通塞,護法菩薩云:二姓相望唯有增上緣,不同性故無因緣,種子法不緣境故無緣緣,亦無次第緣,是種子故,性望初地初生無分別智,有因緣增長緣,無緣緣次第緣,二姓望後得智,有三緣無次第緣,以二姓望佛果現行,具三緣,除次第緣。
護月論師云:二姓相望同體故無四緣,性種性望初地正體智有二緣,望後得有三緣,可知。
勝軍云:性種性無體,是故不論。習種望初地,無分別智有兩解:一云,有因緣,何以故,同是道諦故:一云,唯有增上緣,如小乘苦忍無自分因,五對佛果分別。
依護法義性種姓望受用身正因緣,望餘二身非正因緣。若望八識四智是正因緣,習種姓望三身具二緣,謂因增上,望八識四智有二解:一云,初地已上有平第性智妙觀察智,熏成習種故生佛果,望二智望六七識,得作三緣除次第,望圓鏡智及成所智唯有二緣,謂緣緣增上;一云,平等性智妙觀察智種子望四智八識具有三緣,除次第緣。
護月云:二姓同體義分,以望受用身八識四智,皆具三緣,除次第緣。
勝軍云:平等性智妙觀察智熏成種子故,能生佛果八識四智,文云:謂諸菩薩六處殊勝有如是相從無始世展轉傳來法爾所得等者。
景云:謂諸菩薩者,舉有種姓大乘人也。六處殊勝者,若依舊解,謂自性住佛性,即如來藏,有不離、不脫、不異、不思議過恒沙功德,今時具六入功德,故言六入殊勝。今則不然。六處者,還是眼等六處。言殊勝者,即阿賴耶識是其意處,於六處中,最為殊勝,殊勝意處,是性種姓所依。言有如是相者,總出能依性種之體,此大乘性種本來是有故,言從無始世,體是有為,依阿賴耶相續至今故,導展轉傳來,不由熏成故,言法爾所得。
又解:性種姓體,總依菩薩內六處身,故言六處,雖爾,亦依於外六處身,然非有情,是非不定故,但言六內處。
言殊勝者,正出性種之體。有如是相下,重復分別,分別如前。此依三藏作此二解。又有人解:雖復通依內外六處不過六故,但言六處,餘義如前。
習種姓者,若依勝軍,初從福分善根漸漸修習成於道分,展轉修之乃至熏成無漏種子,名習種性。
若依護月,性種本有,後入十信聞法發心資熏本有性種令其增長,名習種性。
若依護法,性種彼資流類增多,但名性種,現行無漏別熏成種性,故名習種,噵謂先串習善根所得。
泰云:六處殊勝,述西方六說:一云,附於六處,有無漏種子殊勝功能為六處所攝故;二云:有二障種子附在六處為六處所攝,此二障種子必應可斷故名殊勝,此上二說,依隨轉理門,若約真實理門,唯第六處中有無漏種子,或二障可斷義,約大數為論總言六處也;三云:於六處中有殊勝處,所謂意處,意處中殊勝者,謂第六意,第六意中殊勝者,謂無漏種子,或二障種子可斷,此舉體取用也;四云:第八識有相見分,眼等五處是相分,阿賴耶見分是中第六處,此六處總是本識相見分,此相見分所依自體分中,有無漏種子殊勝功能,或二障種子可斷功能,此舉相顯體中所有殊勝功能;五云:於第八識中具有無漏眼等六處種子殊勝功能,亦有有色等六處無漏種子,此就強說,但云六處,不云十二處;六云:實有無漏十二處種子,不過六故但云六,如七葉樹,西方諸師然多存異,本有無漏種子為殊勝也。
基云:本種姓習種姓,如新舊三義隨所應立之。有人言:護法菩薩取地上名習不然,地前十信即生無漏種故,生彼種時名習種姓,隨增說生。護月論師義別,唯勝軍師本種姓於所知障可斷義用立之,習姓即十信時,取有漏聞思等種是。
問曰:生見道云何?
釋云:有二義,一世第一法,與苦法智忍為增上緣生苦法智忍,於有為中唯此一無漏,不從因緣生,二或用世第一法為因緣生,串習多時所知障可斷,有漏善最勝,最勝義故得為因緣,發生苦法忍,此論師意用為因緣,即如後解,先師所立義增上緣生,即古所傳故,欲別一義故,故作是立,其意欲上者唯護法義。
有人云:護法十信時未別種者不然,如仁王經說有差別,地前有三心,一信心,二住心,三堅心,信位中名習種姓,住者即十解十行二十心合為住心,堅心即十回向心,西方尋訪彼經未聞有本,雖爾今且會之,如彼經意總說種姓為眾多姓,即彼經云習種姓者,謂在信心即十信位也。性種姓者,謂在住心,住心彼經即十解十行,十解十行名性種姓。
問曰:何故彼經先明種姓後明本姓?
釋云:初修習時名為習姓,後習已成性名性種姓,故此先後非如此論義。
問:何故彼合二十心為十住,華嚴等開二十心耶?
釋曰:簡前後故,前初發生增上信故,故簡異前,既不隣近初見道故,故合二十心但名一住,故十迴向彼經說為道種姓,隣近見道無漏道故,見道已去名行種姓,是彼經意今此論意理必不然,姓各異故,此中義意二種皆取者,若依舊地持無此文。
今三藏依梵本具說此文,今總收二性為種姓持,故云二種皆取,釋異名中,二種種姓能生果故名種子,能持果故名界,恒沙功德性種類故名姓,辨麁細中,舊地持言:又不習者果細果遠,習者果麁果近,古人有云:性種無為非修習法,故言不習,離名絕相,故言果細,非近情測,故言果遠,習種有為可修之法故名為習,有名有相故導果麁,情慮可擬故言果近,有說先有習種能證名麁名近,後有所證性種名細名遠,今所翻譯與舊全別,文意但就性種姓解。
三藏云:又此種姓未習成果說名為細者,謂未習種姓果說名為細,若成習種姓果即為麁,所以爾者,發心已去由習種姓故漸增轉明故名為麁。
基云:勝軍等解,未發菩提心未習種姓果說名為細,未有習種姓果故,發心已去既有習果,與習種姓果俱行故說名為麁。
護月義中亦有二說,一解,本性種姓未有習成,地前有漏現行果時名細,成有漏果時名麁,與現心俱故,是即本有無漏增上緣故,發菩提心果,第二說,地前姓習二種未有習成,登地已上無漏心果說名為細,若成無漏心方名為麁,與無漏心果俱故。
護法義亦有二說,一說,習種性未習成,新生種子果時名細,若已習成新種子果時名麁,與新種果俱故,一解,義同護月後解,基云:此取十信初熏無漏種增倍故說麁細,非是餘位,云何名俱,如護法義,更別成種,新生之種與舊種,俱可如此釋,如護月義,但令舊增即當念中新增之種義說為果,舊來之種義說為因,故言俱也。又前念望後念,雖異剎邪因滅果生,由因有故能生其果,故說為俱,如勝軍義,無始有漏善法種名因,十信初時因緣無漏教熏成新種,此種是果,無始種為因,因果同時故說為俱也。
辨勝過劣中,先略;後廣。
言若諸菩薩乃至無上最勝者,景云:但成大乘種姓之因,已過二乘之果,何況無性一切有情。
若依起信論師說:云一切眾生煩惱起時即帶無漏解性一切熏成大乘種姓者,則無三乘勝劣,亦無有性無性差別,云何得順此文,未發心前但成種姓尚過二乘,況餘一切無種姓人。
基云:十信已前成就菩薩姓,尚過二乘有學無學,何況其餘一切異生,何者?一切有情皆有二障,然無始來七方便前成二乘種,煩惱障有可斷故,唯當能證煩惱障淨,所知障竟不可斷故,不得當證所知障淨,然煩惱障有重有輕,根有利鈍故,二乘有異,若成菩薩種,無始已來十信已前,二障必定當可斷故,望彼四種,是無上勝,即與擇分真如境中有障無障故立五種姓,義無差別,如彼當解。
今釋景公所疑,起信據不思議熏習真如受熏之義,瑜伽據可思議熏習賴耶受熏之義,法門各異,不可一准。
何以故下,問答廣辨。問意者,三乘同坐解脫床,何故菩薩種姓在異生勝於二乘。答中有二:初約二障俱盡以明過小;二、約四事以明過小,二障者,略辨其體有其四重:一、約五重辨體,亦四住地是煩惱障,無明住地是所知障;二、約人法二執,三藏云:但以我見為人執,以外諸惑皆非人執,若人執類故通名人執,義亦無失,若以法執望所知障有兩解,一云,所知障寬法執狹,所以爾者,以事中無知非法執故,一云,法執與所知障等無寬狹,三藏意以後解為勝。
三、約七識分別,五識但起煩惱障是現量故非所知障,意識俱起二障,末那不定,一解末那但有惑障。
三藏云:末那若無法執所知障者,即大有妨難,如瑜伽說賴耶極少必與一識俱行,如彼二乘學無學人入於滅定無末那者,爾時賴耶唯獨一識不得說言極少二識俱行。又第七十八云:八地已去一切煩惱皆不現行,唯有所知障為所依止,此八地已上意識入人空觀時,末那即起法執名有所知障,是故六七二識皆起二障。
四、約三性分別,煩惱障者,唯是不善及隱沒無記。所知障者,西國三解不同,一云,唯染污,一云,通二性,一云,通三性,三藏意存二性除善,佛地論說多存法執,是無記性,唯識第九說通二性,次明治斷煩惱障中,若見斷者,初地中斷,修所斷者有其三品,上中二品初地已伏,畢竟不行,下品煩惱七地已來猶起故。
佛地論云:五六七地若無末那識,應不得起六識煩惱,八地已去下品亦伏,下住品云二障三處過,一惡道煩惱麁重初地時斷,二障一向無生法忍煩惱麁重第八地斷,三一切煩惱習氣隨眠麁重第十地斷者,道理修斷煩惱至金剛心一時頓斷,而言八地斷者,據至八地永伏不行,說伏為斷。
所知障中,若見斷者,初地斷,若修斷,二地已去念念漸斷至金剛方盡,然住品中說煩惱障第三過者,謂最上成滿菩薩住斷者據無間道為論,所知障中,第三過者,謂如來住斷者據解脫道為論,即影略法門。
言一切聲聞獨覺種姓唯能當證煩惱障淨等者,問:何故前立宗中云菩薩種姓尚過一切聲聞獨覺等,下釋中即云聲聞等種姓唯證煩惱障淨,菩薩種姓當證二障淨等,此文則說過二乘因,何故前後相違?解云:此影略互顯亦無妨也,亦可舉種姓明果,不欲明種姓。
四事勝中,行勝者菩薩有二利行別,令得世間善因名利益,令得世善果名為安樂,又令得未來樂果名為利益,令得現樂名安樂。攝論云:令得出世樂名為利益,令得世間樂名為安樂,今此總明世間利樂,此通五趣。哀愍已下,令彼人天護得勝義等者,人天道器堪受出世無漏勝義故也。
善巧勝中,此中但明五種,餘處惑亦加諦或處,明七加根等,二乘但於蘊界處緣起處非處中分別善巧,不能於五明處等通達善巧,善薩不爾,於一切處俱得善巧,對彼二乘故於善巧中勝。
第二明種姓相中,文分為三:初略標綱要,次隨別解釋,後總結。
前中,景云:法爾本有無漏種子是種姓體,依此種子修行六度,表示菩薩有種姓體名為種姓相。六度體性者,法施財施即用無貪善根相應思業及所發身語共起五蘊為體。無畏施者,即用無瞋善根相應思等五蘊為體,若據檀義攝於六,則用三善根所發三業一切善法以為體,施戒有三聚,則用一切善法為體。忍中,他不饒益忍以無瞋為體,安受苦忍。
三藏云精進為性,亦可以智推業故能安忍即智為性,法忍思惟解忍智慧為性,同時共起亦五蘊為體,精進剋性用靜慮精進數為體,若取俱生三業是則五蘊並是精進,靜慮用別境中定數為體,因定所生功德法門並名靜慮,慧用別境中慧數為體,十波羅蜜中後之四度是緣俗智,第六般若是緣理智,若唯立六度,則第六中通真俗也。泰云:無始已來所作施等雖非蜜多,而是蜜多相由此相故令他比知,身中實有菩薩種姓。
隨別釋中,文即為六。
就辨施中有三:初、徵問發起;次、正解釋;第三、總結。正解文中,初辨三施,第二、六句分別。前中又二:初、明菩薩本性樂施;第二、對境能行。能行又三:初、明財施;次、辨法施;後、無畏。
財施文中,前明悲田行施,後明敬田行施。悲施中,初明有財施,後明無財施。就有財中,前明多財施,財物雖少下,明少財施。多財施中三時心淨,施前心喜,正施歡喜,施後無悔,物多普惠物少濟貧。言無所惠施深懷慚恥為他讚施等,是無財施,敬田可解。
次明法施,其彼彼此世他世等者,於彼三世離惡行善事中作不請之友慈心恒說。
下明無畏施,若諸有情怖於王賊,有情難也。水火等者,無情難也。
自下六句分別,受他物未甞差違等者,第一有信也。於共財所下第二有義也。
於其種種末尼下,第三明其正直,舊地持文明不貪也,文相全別,基云:此中意謂人有種種珍財其心迷倒故,不能收拾不能防守,先寄施他心迷倒故不能記憶,菩薩能正開悟未尚令他欺網於彼,況當自為。
其性好樂廣大財位已下,第四明性廣大。基云:謂菩薩心廣大故,心好受用,非少財位,其性好樂廣大財位,以事業廣大而非狹小故,又前已明施物雖少而能均布,慧施廣大而非狹小,今明性好樂大財位施能均布,事業廣大而非狹小,即與前文小物多物好樂為異也。
於諸世間酒色下第五明於五欲能速厭捨。得大財寶下,第六明不貪著。
辨戒中,初問;次解;後結。
解中,景云:分二,初明有種姓者,設起惡業但成軟品而不暴惡;二、明對緣行戒。戒有三聚,文中略明三聚:初、明十善業道,是律儀戒;次、明四攝,是攝眾生戒。
測云:此明攝善法戒,中有二:初、明性戒;二、若見若聞已下,現行善。前中有二,初種成,二於己下舉他況己。
今解,大判文勢依如景師。然於其中亦明攝善法戒,即修十善四攝等一切善法名攝善法戒故。言於諸有情不極損惱乃至不生歡喜,於殺業中,是其果離亦名自性離。言不以刀杖手塊等惱害有情者,是其因離。十地經言:不以殺心受畜刀杖。言於諸眾生性常慈愛者,此對治離慈能治愛,上來三句是不殺業也。於所應敬特起奉迎乃至非為愚鈍者,是其不盜,由敬尊長乃至修和敬業,故離偷盜,此果離也。景云:此文身三業中,略無離邪婬也。今解,由敬尊長修和敬業故,離偷盜及邪婬也。
言善順他心乃至先言問訊者,總是離口四過,即四善語。言於恩有情下,明不貪業,初報恩施。二於來求下,是來求施,乃至如法求財,不以非法者,總是不貪業道。不以卒暴者,不瞋業道。性常喜樂修諸福業下,明正見業道。若見若聞乃至過於自受者,為性仁慈。重於法受者即四法受明怖現惡因。及重後世者,明畏當苦。四法受者,受謂苦樂報受,受即是法,故云法受,如下文說:如富貴人廣造諸惡現樂後苦,如貧賤人持戒現苦後樂;富貴人修施戒等現樂後樂,貧賤人破戒等現苦後苦,雖有多句總明正見。
次明攝眾生戒,景云:言於他種種所應作事者,明同事,於中如法之事,菩薩則同,不如法事,菩薩不同。善能制止已下乃至隨生隨捨,明其利行。
下明愛語通四善業,起賢善心。尊重實語下明不妄語。不離他親,明不兩舌。亦不好樂已下,明不綺語。言常柔軟,明不惡口,餘文可知。
測云:問後施品云:不以媒行,以此據彼今,此何意婚如法。答彼據出家,此就在家。今解,此略不辨布施攝者,前辨施度中義已顯故。
忍中,但有耐怨害忍。
精進中,初問;次解;後結。
解中,景判,初、明性自翹勤;後、辨對緣行於精進。於中,初、明俗事所為堅固;二、於真理心無怯弱。前中,初、明作事方便;二、凡所施為下,明根本業。於諸廣大已下,第二於理無怯中,先明理觀無怯,次戒入眾下,明擊論等事心無畏憚由精進成,後能引已下,明以大事況小。
基云:此具明三種,始從謂諸菩薩以下至思擇方便,要令究竟,明加行精進,次凡所施為下至懈癈退屈,明被甲精進。於諸廣大事業乃至何況小事,來明無怯弱精進。
靜慮中,景判,初、為性審詳無多散亂;次、明能修禪定。就中有二:前、明修禪;後、明依禪起福慧果。前中又二:初、有三句修禪方便;次、後一句正辨待禪方便。三句中,初明見聞修善勝處,謂山巖林藪乃至隨順晏默。第二便生是念下,心欲從就深生戀慕。第三性薄煩惱下,正處山巖至遠離處,自下得禪,所謂思量自義。心不極為尋思所擾下,明禪定果,初明福果,謂修慈悲,即四無量,後明智果,於其怨品等是慈。若見聞下,修悲。
問曰:大乘所說菩薩修悲一向名大,為亦有悲而非大耶?
解云:如辨功德之中云:悲者即共,大悲不共,即知悲與大悲二種具有。若爾應四無量外別有大悲,何故下文修四無量中云:若問何等名為菩薩?應正答言:住大悲者是。
解云:菩薩初學為止煩惱假相修者,但名慈悲喜捨,不得名大,若修成濟物,方得大名,所謂大悲大慈大喜大捨。
於彼眾生隨力已下,重辨修悲。於諸眾生,性自樂施利益安樂者,重辨修慈。
上來福果,下明慧果。謂親屬衰亡乃至思能安忍等,由其慧也。其性聰敏,於法能受者,聞持也。能持能思者,義持也。成就念力,於久所作自憶亦令他憶等者,宿念通也。由菩薩加被令他記憶,他既能憶又能令他展轉記憶,由本勢力故得如是。
基云:此三種始從謂諸菩薩乃至及遠離所深生戀慕,明方便靜慮。性薄煩惱下乃至況於親品及中庸品,明饒益有情靜慮,若見若聞下,明引發神通靜慮,此解第三中論云:於法能受能持能思,如十地論云:世親釋以聞思修三慧配之,聞謂受,記憶思不忘名思,即此思能生修,從因為名,修慧名思,此別一意,更勘十地論。
慧中,景云:言成俱生慧者,是生得慧。能入一切明處下,明於境觀達,初違明處等事境。遍於彼彼下,能違理也。基云:此中看意無別明,三種且配之,性不頑鈍性不微昧性不愚癡,此三句三慧次第配之。以上諸句論菩薩但能成就俱生慧即生得善,亦能入一切明處境界即方便善,此二句意總也,配三慧下文亦總明,三慧離過,能有力思擇,又性不頑癡,當加行慧,論此慧能入一切明處境界,復成就生得善,其後得慧起言說故,遍於彼彼離放逸處有力思擇,其無分別慧異前後智,此中不重論。又釋:此總論菩薩慧,未必別明三慧。
結云:應知是名能比菩薩姓麁相等者,泰云:彌勒自言我是菩薩,但可以此事事麁相比知有情身中種姓,至如決定證知,唯佛世尊究竟現見,我之慈氏不能現見。基云:以菩薩細種姓相難知,今以行比知種姓故。言能比菩薩種姓麁相故,此段初文云:由此相故令他了知真是菩薩,其細相決定實義唯佛能知,此中且推於佛,不言我亦不知,古人云彌勒不知者謬也。以善戒經云:種姓麁相我已略說,諸餘實義唯佛能知者,當釋迦亦不知也。且知推佛,非彌勒不知但言佛究竟知我亦知不究竟,由諸菩薩乃至餘不應理者,第三總結性相也,景云:由諸菩薩所有種姓者,種姓體也。
如是功德相應者,與種姓相相應也,成就賢善諸白淨法者,總結姓相名白淨法,三藏解云:由諸菩薩所有種姓與如是功德相應者,總是種姓體也,種姓之中有過恒沙功德種子,性類集聚故言相應。言成就賢善諸白淨法者,種姓相也。唯次下文順三藏解,有人復言:所有種姓雖舉種姓而未取之,性與如是功德相應種性相也。成就賢善諸白淨法者,諸種姓體也。是故能與等者,結成持業,結二種姓為佛果因,因是持義。舊地持師云:此文嘆其種姓最勝不可思議等者,不然,今舉種姓所生佛果名最勝等。泰云:微細種姓,與麁六度相因極故能與難得等五命果為證得因,應正道理。若說菩薩種與餘二乘果為證因,不應正理。
自下第二隨義分別,於中有四:初、明種姓處相所有白法起時不定;二、明種姓菩薩受生不定;三、辨白法相違四隨煩惱;第四、明證菩提有其遲速。
初云:種姓菩薩乃至性與如是白法相應者,景云:十信已前性種菩薩若不起於四隨煩惱,即起有漏施戒等行名為白法,亦可已入十信習種菩薩,如是白法或起不起。
泰云:無始已來本有種姓人乃至未為四隨煩惱惑,不具四之所染污,可以相表與白法俱。若被染污白法不顯,即不可以麁比知細有性種。
基云:此中白法謂前六度,四隨煩惱如次下自列,其無始種性菩薩未具為四種惑,不具四種染污,種姓與如是六度相應,若被四隨之所染污故白法不現。
受生不定中,所謂十信已前姓種菩薩遇緣造惡生於惡道,雖生惡道與餘二乘及無種姓生惡道有大差別,謂有三別:一、暫生速脫;二、不定猛利苦受;三、觸微苦增上厭離悲餘苦者。此中既言久處,將知位在十信已前姓種之位。
問曰:十信已前菩薩有遇惡友得造五逆五劫受苦,云何得言暫生速離等?
三藏解云:若有大乘種姓本性賢善,於父母等深生戀慕不造五逆,由餘惡業生地獄中,以種姓力能速解脫,亦有新業生彼,不同云舊微塵故業,亦可此據十信已上初地已還習種菩薩不造五逆,由餘惡業生惡道中,能速解脫,若十信已前雖有種姓不癈遇緣造五逆業多時受苦。
言如是等事,皆由種姓佛大悲因之所熏發者,由彼身中有當作佛大悲種子熏發之力,雖生惡道與餘差別。泰云:無始已來有菩薩種者由造惡業故生惡道,與餘二乘決定性人及無性者有大差別,差別雖多。
今略四事以顯不同,二因前判,第三受性生厭,第四悲餘受苦,此文四事並由無始而有菩薩種姓力之所作辨。四隨煩惱中,此論多說十種煩惱名根本,纏垢名隨。對法說:一切煩惱皆名為隨,以展轉相因而生,並名為隨,今此所明業之與報因煩惱起,並名隨煩惱也。第一、唯是煩惱體性;第二、通有業惑名隨煩惱,以近外道起諸邪行;第三、由身繫屬夫主王賊,不能自在修道,此即說報名隨煩惱;第四、資具貪乏顧戀身命,貪及報名隨煩惱。
明證菩提有遲速中二,初、明種姓人證有遲速;二、明無種姓人決定不證。
前中,由四因緣不能速證。一、未值佛說無倒道此未發心;二、雖聞說發心顛倒修學;三、雖說無倒而方便慢緩,此三並在十信已前;第四、已入地前四位,善根未熟,初地資糧未得圓滿,因緣闕故不能速證初地菩提,如小乘中下種成就,若成就者必入見道,此中亦爾,既言善根未熟,將知此人未入初地。
若無種姓雖有一切一切種當知決定不證菩提者,景云:謂定性二乘及無三乘種姓之人假設雖有初緣值一切佛;二、雖聞法修習一切無顛倒行;三、一切勤修方便而無慢緩,以無種姓必定不證初地菩提,若飜此四,應云:第一、值一切佛聞法發心;二、由發心無倒修學;三、勇猛精進;四、善根成就資糧圓滿必入初地。
基云:一切有三種者,初、一切謂佛;第二、一切謂學行;第三、一切謂三世。言無性人雖有佛及所學行,三世中決定不證菩提。又釋:初一切者謂佛;第二、一切者於所學法無顛倒執;第三、一切謂方便急速。翻前三因緣,但除根未熟無種姓者亦得值佛學行急發願等,無第四根熟,當知決定不證菩提。
泰云:無始已來雖有種姓,由闕四緣不能速證,四緣若具唯經三劫便能速證,資糧圓滿即在初劫定得成佛,故無姓人必闕第四,前三得有。
發心品
上來已辨種姓持,因種姓故,便能發心願求佛果及利他事,是故發心以願為性,如彼初地真證發心真願為體,今此發心亦願為體。
問:已知發心以願為體,未知此願以何為體?
答曰:薩婆多一處云:法界有二,謂相應、不相應。相應者,思願等。不相應,謂得等。故知以思為願。一處云:希求。希求與願相順,故知是欲。一處云:愛有二種,一、染愛是貪;二、不染愛是信。謂愛佛菩提等,故知是信。成實云:願謂思願。大乘中,依無相論,思欲為體,智是助伴。瑜伽四十九卷解願度云:希求後智殊勝性,當知名願波羅蜜多,此文說欲是願。唯識第九有兩說:初、擇法為性;第二、有義云:以欲勝解及信為性。
景云:道理發心求彼菩提及利他事,同時心聚一切皆此思等三最勝偏為願體,是故發願即是發心,發心不退入僧祇,始在十信初。論中據智為前導故,故言方便等四後智為體,施戒等六無分別智為體。
測述三藏言:於三法上假立願故,以三法為體,雖攝論等明十度中願是後智,不應以慧為體,所以爾者?是通體故。以對法云:一切功德皆以定慧為體,此則通體,不可則依彼文云:慈悲喜捨等以慧為體,此亦如是。基云:若剋法即欲信為體。
此發心品即發心持,於此品中文相有三:初、有五句釋發心體;次有四句釋發心異名;第三、隨義分別。前中,先別解;後總結。
解即有五。初辨自性,昔遠公云:願與發心有何異耶?解云:要菩提果自屬名願,作意趣向名為發心。若作此解,願與發心二法令別,違此論說最初發心以願為體。又餘經論皆云發四弘願名為發心。
二、明行相,希求菩提。
三、明所緣,即緣彼菩提及利生事。
四、明功德,景云:善極善即身業是,賢即語業是,妙即意業。泰述兩釋:能得愛果,故善極善;伏現纏故是賢,斷隨眠故是妙。
五、明最勝菩薩下,作輪王等化他生死之身,亦為第一。於出世法願成佛果勝彼二乘,亦名第一。
問曰:第二希求菩提及利他事以為行相,行相即是心之相分是所緣境,與第三所緣之境何異?
解云:第三所緣即據本質,第二行相是其影像。
問:文中既求菩提復為有情而發心者,何故但名發菩提心不說發薩埵心耶?
解云:本為救他而求菩提,但云發菩提心,即是發救薩埵心也。又復發心令生同我俱證菩提,故但云菩提心,不得說言發薩埵心。基云:初云最初發心乃至普能攝受其餘正願。下又云:最初發心能攝一切菩提分法殊勝善根為上首故等者,此中以最初正願發心皆猛利故,能攝餘願心。又此初願心為上首先起,餘願心等皆是此種類,故是初願心攝。
第二釋異名中,初解;後結。
解中四句。初名趣入,三藏云:真證發心所謂初地,如是發心即名趣入無上菩提。
菩提數等者,此據世俗言說道理,此之發心亦名趣入,基解意同泰云:登地已上得真法空無漏智故,是勝義諦大菩提數,地前菩薩但發求心未得法空,故依世俗假名說為大菩提數,意亦大同。
第三句云大悲等流者,泰云:以大悲為發起菩提心果,故菩提心是悲等流果,悲是菩提心同類因也。
第三隨義分別有四:初、明發心有退不退;二、明發心因緣;三、就緣因力等分別有退不退;第四、最初初發心堅固菩薩下,明不退菩薩攝善離過所得勝利。
初中有二:先辨退不退;後遍亦約退辨究竟不究竟。
前中,泰云:已入十信定無退還,未入十信發而還退,如彼本業經云:十千劫後不退發心,起信論一萬劫前發心有退。
辨究不究中,景云:舊解,據今一身不發故名究竟,後身還有發義。今解,此據無大乘種姓之人雖遇勝緣相似發心,一退已後畢竟不熏發,退已熏發者,不定姓為遇惡緣故退,由有種姓故能熏發。
泰云:菩薩種姓及不定人雖退不久更發菩提心,故不究竟。
自下第二明發心因緣,景云:四緣是疎,四因是親,即此因緣和合有勢用故名四力。基又云:緣疎因親力為助伴,通明因緣二種故有三別。
四緣之中,初緣即由見佛僧神變增盛所以發心。於中有四:一、見聞佛僧希有神變;二、由見聞故便即興念;三、於大菩提深生信解;四、由信解是故發心。言安住者,即是其佛。修行者,謂諸菩薩。
第二緣由聞依菩提故所說正法深信發心,即復有四:一、聞正法;二、聞已於教生信;三、由前二故於佛智慧深生信解;四、為得佛智是故發心。
第三緣由見正法將滅所以發心,即復有四:初、見菩薩法藏將滅;二、因見興念起護法心;三、於佛智深生信解;四、為得佛智所以發心。
第四緣由覩眾生為五濁所逼,於中導引令他學我所以發心。即復有四,初、明於劫末時見諸眾生煩惱纏逼:二因事興念起引導心;三、於菩提深生信解;四因信解是故發心。
十隨煩惱者,即下十種多字是也。若依舊論,第四名苦惱,第五名穢行,餘之八名新舊無異。其中初一是無明,第四是受,第五者,景云:但是無堪能不調柔性。測云:依此瑜伽上下文,多以煩惱種子為體,或可上來諸惑皆有無堪任性義,即是麁重,第七惡業,餘有六種,是煩惱,彼餘九種根本煩惱餘隨煩惱並在多諸煩惱中攝。
基云:憂苦惡行等是隨煩惱者,以隨他煩惱生故名隨煩惱,非體是煩惱,又從多為名名隨煩惱,體非是也,在隨煩惱門收,名隨煩惱。
次明四因,初問;次答,中先列;後解。
前中,第一種姓具足;第二、善友攝受;第三、多起悲心,上云發心是悲等流;第四於苦無怯。
問曰:前四緣中第一見佛菩薩神變為緣,今明第二善友攝受即說為因,何差別耶?
景解:前者直覩神變所以為緣,今者為佛攝受發生聞慧為發心因。基云:彼緣中但見作神通未攝受教誨,今教誨是親故是因也。見作神變是疎不教誨故是緣也,故二有別。又云:因中第三於諸眾生多起悲心,與緣中第四末劫時等救度眾生何異者,緣中但自創發心令他發心,因中代他受苦等是親故因也。
就解中,釋初因,云六處殊勝等,如前解釋。
釋第二因由四種相善支具足。於中,第二放逸,直於五欲境中,放逸不必行於殺等。第三惡行,明是殺等。第一、第四可解釋。
第三多悲心,亦有四因,依四境處,雖不串習而能發起下中上悲,無有斷絕者,景云:四中,但取三境除自,非悲境故。基云:四境謂前列他自受苦等;若見自、若見他,隨遇一苦起下悲;若見自他,隨遭一苦起中悲;若見自他,受無間大苦起上悲拔濟。又或於四境一一皆能起上中下悲。測云:准此文判,既云雖未串習故知初地已上為名發心持者,此非分別世間。
釋第四於苦無怯。亦有四因,有思擇力,能知我從昔來無利益苦尚能忍,況今有益設苦何畏。
下明四力。初一自力,自力勢多假外緣少。
第二、他力,多假外緣自力微少,此之二種由現在力未曾宿習。
第三、因力,宿習大乘善法者,由宿習力暫見佛等即能發心,名為因力。
第四、由於現法長時修習種種善法發菩提心,名加行力。
第三、就前緣因力等辨退不退中二:初就緣因力辨退不退,後就四因令退。
言若諸菩薩依上總別四緣四因等乃至亦非無動者,基公解云:此中意明若前四因四緣中,若別依一因、一緣,或總由四因緣二發心者,於四力中,但依二力,謂自因力。此二力中,或別依一力、或總依此二力而發心者,此皆堅固不動,差別依他力及加行或總二力而發心者,此不堅固亦非無動。
若勘四緣中,初緣是遇佛菩薩等,今此文者別依總依皆堅固不動,他力亦是謂佛菩薩,他即在不堅固非無動中收,此何相違?
述曰:不然。他力者,謂王及有力者逼令發心,非如見佛菩薩,見佛菩薩,是自發心。此自發心在緣中收,故不動。為他逼發心,是他力故,動中收。
又加行力是不堅固,非無動收,如因中第二因善友攝受,是堅固不動收,此何意也?
述曰:非也。善友攝受,是見菩薩教行行等所遇之緣勝。釋加行中,小雖遇友乃世間之善士非如菩薩,故有別也,又義且約一義此中判為堅固不動等,如實者,緣因中有動不堅固者,他加行中有不動等者,且約一義別為此論也。
次明四因緣能令退菩提心,與前四因相違,勘翻即之。
第四明不退菩薩勝利中,總有八雙十六利,但景公云:有六種二者,以法門聚藏體一故,合為一。今以義別故開為三,若開、若合,於義無傷。
第一雙中,第二、攝眷屬過所不能染過,有二種謂於眷屬饒益損減、染污違順等者,基云:謂於違起損減染污,於順起增益染污,故名二事。今解,以染污心順於饒益己者,違於損減己者也。
第二雙中,景云:利益者與他因利,安樂者與他果樂,世出世等亦得別二。
今解,利益者拔苦,安樂者與樂也。
第三有二加行,一、意樂加行者,即是自利利他方便意樂。二、正行加行者,正行二利加行業也。
第八雙中,初一、由發求菩提心,即是世間尊重福田,由生養眾生法身故,是眾生之父母也。
第二、無害利中,初解九句;後總結之。
前中,初、明現身得護非他所嬈,景云:如一輪王,即有五百青衣鬼護,發心菩薩得無惱逼故,得於輪王一倍所護即有千鬼所護。
測云:舊論云:成就淨福者,二、轉輪王福德所護者,有兩解,一云,勝福堅固,菩薩功德,敵二輪王,故稱為二,謂古言二輪王義意相似,護二輪王,許兵眾及鬼神等,護此發心菩薩。又解:菩薩福德殊勝,非彼輪王倍能敵之,但彼出世俗過世福故。言二輪王福德護,一輪王有千善福之所衛護,發心菩薩有二千故言二護。
第二、轉受餘生身無重病,景云:汎辨受生有三:一者、繫業三界,謂十信已前受三界生為業所繫,受命長短不得自在;二者、不繫業三界,謂十信已去頓悟菩薩至七地已來所受分段,取捨自在,名不繫業;三者、變化三界,若頓悟菩薩以無漏智為緣,願留此身三祇不滅名變易身,漸悟菩薩如羅漢迴心入大,十信已去乃至十地但受變易,若欲化生但起化身同類化物。
第三利他無倦。第四身心麁重轉復輕微。第五所用明呪皆有神驗,景云:汎爾呪誦詞句分明即名明句。基云:誦呪句汎爾,明句即呪有明辨,或此呪有明力,威神大者名明句。
第六、柔和忍辱。第七、摧諸煩惱。第八、隨所居處災橫不起。第九、或生惡趣速脫愍他。
基公判釋:由此菩薩乃至得倍轉輪王護所守護者,似輪王福等,謂諸惡魍魎所不能近福,餘身無病福,勇猛作義利福,無倦說法福,麁重轉輕福,用呪多驗福,悲惱有情柔和忍辱福,隨惑微薄福,居國無恐福,速脫惡趣福,能厭諸苦福。
下結文,如是一切等別結上所說九句,最初發心已下通結九句,及餘勝利皆因攝受無惱害福之所得也。
自他利品
從此向下訖功德品,有十六品,總是第三行方便持。於中,先結前問後;第二對問解釋。
解釋有二:初、開三章;第二、依章廣辨。
依舊遠法師云:自下方便持有二:初之五品明所學法,次十一品明其學行。今曰不然。依此論云:有三種所學處,即前五品所學之處,第六一品明如是學指學法也,餘有十品明能學人行。故言略說菩薩若所學處,若如是學,若能修學也。
就廣辨中,先解五品七法以為所學。於中有二:初總開列五品七法,云何自利利他下隨別解釋。
前中,先問答發起,次舉偈頌,後長行屬當,開五為七:初品之內,自利利他即分為二:成就品亦開為二:一、成就有情;二、成就佛法;三、依舊之自下解中還束七處以為五品,自利利他合解在此,但為向前總標綱要,無多論文,故將品自貫在首題。基云:此開七法應別處彰,今於自他利品首開者,以從菩提分法持首列也,菩提分法持從最後品持得為名。
測云:七法相生次第者,菩薩觀行以自利利他為本,故先明自他利,自不住善令他修者無有是處,故先自後他,行必依理,故自他品後明真實義,依證起通,令物生信,故實義後明威力品,力用既成,理須有所成就,故威力後明成就品,菩薩起行以利物為先,故先辨利物後明自,就勝進因圓得果必爾,故成就後明無上菩提。
釋初品中,初開列十門,次依門辨,後結勸修學。
十門之中,遠法師攝為五對:初二一對所利差別;次二一對利體不同;次二一對明利時節,因利現在果利未來;次二一對此世他世交賒有異;末後一對真妄別也。
依門辨中還有五段:初、解純共。先總問,後別解。解中,先純;後共。純中,初開二章;解即為四。言二章者,一、於純自利利他有過應斷;二、無過應修。
解中,開二為四:一、辨純自利。於中,景云:有其十句:一、為樂求財;二、為希求法;三、為生天樂修戒進定慧,戒生欲界定慧生上二,精進通生三界,餘七句可知。基云:有八,隨義應知。
二、明自利共他,景云:上來第一解純自利;次即合解純利他行。以乘前辨自利行中故,即辨共中,自利共他之行,兩番解釋,第二番云:又除如前所說諸相等者,除前所說施忍,其餘戒進定慧等行當知,皆名自利共他。
基云:此中意由起智悲擬利他故求菩提,為利他故生天,亦利物教他眾生,非如前應斷中執天為勝樂求生天,令他福生即以悲為首,故修施忍等求菩提樂生天,皆樂利他故,名自利兼他。
言又除如前所說諸相其餘一切等乃至菩薩於此應勤修學以來,此中翻前自利障應唯名自利,今論云翻前名自利共他者,若獨翻自利障唯行自利行應唯是自利,以自利是障菩薩不為,今為明唯兼物故,雖翻自利亦有利他義,障中亦爾,若唯望自利行即唯自利障,若意欲兼物亦有他利障故下解他利故下共自中云又除如前諸說諸相其餘一切與彼相違所有利他諸菩薩行當知皆名利他共自,即翻前以邪見修施,以無因果見犯戒離正行為人說法,二法唯利他障為利他兼自,此亦應是翻純利他障為純利行。
今解,意有兼物之義欲雖翻障行通自利他,上下二文相似也。菩薩以利他為本故,唯利他及共自他利非障,若自利者是障。
三、明純利他,於中有二句有過應斷:一、邪見財施;二、不信因果毀戒法施;後有三句無過應修:一、諸菩薩已超欲界由悲願力為利他故捨諸靜慮還生欲界,二、諸菩薩已得自在起於變化十方利物;三、者諸佛自事已滿依力無畏於十方界行利他事。如是所說已下簡別是非應斷應修之相可知,二種即初二句也。
四、明利他共自,云又除如前所說諸相等者,景云:除前為他捨諸靜慮還生欲界等三句,更有其餘利他共自勸諸菩薩應勤修學。准基公言:除前邪見修施等二法唯利他障餘與彼相違利他行名利他共自也。
第二、解利益安樂中,又分為三:先別解利樂二相;次總約二種明與不與;後總結之。
前中,先解利益相,基云:利益種類自他者,謂一法自行令他行自他一種行一法故名種類,四法受謂此他世樂苦共為四句名曰法受。如下決擇約彼富貴貧賤持戒毀戒以明四句。
問:此中明自他利種類,何故第四法受此他世俱非利益皆是苦受此中明耶?
基云:菩薩不以第四法受為利益自他,若此行無利益自他故菩薩不為之意也,又以四法受信自利知可行不可行故,亦授與人亦知可行不可行,自他俱知可行者行不可行者不行,故俱為利益也,第五相中所有涅槃及得涅槃世出世間等者,即取涅槃及得涅槃世出世道俱名寂滅。
基云:此舉前第二第三事乃汎明第一第四不取意也。測云:此五相中無罪自利利他三業十善為體,攝受以無染污所攝無記異熟等樂及善喜樂捨三受為體,何以得知捨受無罪名樂者,下文云:有漏受樂通三界繫,故知捨受亦名為樂,或眾具所攝五塵及諸定喜樂捨受是也。言此世他世樂者,四法四法文中此世苦後世樂中一分,全取二世樂,二句為二業體,何故不取此世樂後世苦者,此世樂中取後世苦因即是不善,是故不取,或可汎明此世樂者其中亦有善無記樂,是故亦取小分,寂滅樂者,以涅槃及能得涅槃資糧等五種道。
問:無罪樂即是攝受樂耶?
解云:四句分別,或有無罪非攝受,謂憂苦相應善,或有攝受非無罪,謂無記罪所攝無染污樂等,或有具二句,可知。或非二樂,除上爾所事,對餘諸句,准此可知。
次解安樂相,略出五樂體性者,一者、因樂,基云:以三法為體,謂順樂果業及根塵二法能生順樂受觸者,此三是因果體即通五蘊性,以通取順樂果業故,相應若有皆因樂體通五蘊為體。
測云:因果體以順樂受五根六塵六觸及感現法當來二世可愛果業。又釋:現當者舉因也。
二者、受樂,基云:即喜樂受通漏無漏為受體。測云:三受自性為體,謂喜樂捨,何以得知。下文云:三界繫,故知亦以捨喜為體。
三者、苦對治樂,基云:如文,謂寒熱等苦息所生起樂覺,即以慧為苦對治樂體,又苦無之處義說為此樂,非實有體,以下文中自當簡擇,即隨所應或通五蘊是此受體。
測云:古說猗樂為體,是故論云即於如是苦息滅時生起樂覺,是則名為苦對治樂,一云,以能息苦衣食等物以為體性。三藏意存後解。
四者、受斷樂,即以想受滅定為樂體,即是厭心種上立滅定,滅定位中。所有厭心種子皆此樂體。論云:以定為樂體故。
五者、無惱害樂有四種:一、出離樂,景云:謂出家信戒為體,基云:即出家人,下結文云:能隨順故,即隨菩提樂也。
二、遠離樂,謂初禪中得離所生喜樂。景云:五支並是。基云:即以受數為體也。
三、寂靜樂,文言二禪已上諸尋伺息名寂靜樂。景云:四支五支並是。基云:即以第二禪以上定為此樂體,以除尋伺故,亦以慧為樂體。
四、三菩提樂。基云:即正覺,謂無分別智樂,或通取後得智為此樂體,以斷惑得此智,以所得無為涅槃樂是此樂收,為證寂滅故說寂滅,從心心所收故此乃五樂體性也。又此五樂皆是有為不明無為,故不取涅槃寂滅樂也。測云:無惱害樂有四種中,初一以戒為體,次二是定,後一是慧及斷,故攝論及此論云:二斷二智名為菩提。
此中若約因果分別者,測云:以麁相分別苦對治樂唯因非果,餘之四種皆通因果,其果四無惱害樂中前三皆因後一是果,據細分別苦對治樂亦通因果,以化身受大魚等身息眾生飢苦等惱即是對治等,故通佛果,前三無惱害樂就實亦通因果。
又若就漏無漏分別者,以麁相分別苦對治樂一向有漏,受斷樂一向無漏,餘三通漏無漏,若細分別者,苦對治樂亦通無漏通佛果故。
文中言因樂者,謂二樂品等者,景云:有無漏二義,或身心二樂,下出樂因,諸根境界若此為因順樂受觸及可愛樂果業,四法為因。
基云:此言因樂者,即與樂為因即為因樂,謂根境二法能生樂受,故名為二法,是樂因也。又根境亦能生順苦受觸,今取生順樂觸之根境,根境在樂受位中者是有品言。又釋:二樂品者,即樂自性中有漏無漏樂為二也。又身心樂為二也,今文中言根境為因能生漏無漏身心二種樂也。不以根境為二但以為因,意舉所生之果,謂漏無漏樂取能生之因根境為樂因也。又二樂品取如前漏無漏身心等果二並取因根境二為二樂品也,雖舉果樂意取因樂。
言受樂者:謂待苦息,由前所說因樂所攝三因緣故等者,基云:三因緣即根境二及順樂果之業為三也,更別解取如前別義。論簡諸樂是自性非自性中,景云:三界繫者,欲界喜樂總名為樂,初二靜慮四支五支中通有喜樂者同是喜受,據令意識適悅邊名喜,令阿賴耶適悅或令所依五根適悅名樂,今明樂受喜亦名樂,又初靜慮有三識身樂,第三靜慮有意識樂,第四定已上唯捨無樂,而言欲色無色三界繫樂者,彼捨受攝益身心通名樂。
苦對治樂者乃至即於如是寒熱飢渴等苦息滅時生起樂覺者,景云:問曰:如寒得火如飢得食湯漿名苦對治,為當取火及飲食等名苦對治樂,為當取彼火等所生樂受名苦對治樂,若取火等則不異前因樂,謂根塵等能生樂受名為因樂,若取火等所生樂受為體,則不異受樂,下結中云:苦對治樂息苦名樂非樂因故非樂自性?答曰:即取火等所生樂受同時慧數覺眾苦滅名苦對治,亦可如為極飢渴苦所逼惱時得惡飲食除飢渴之苦亦不生樂但生捨受,捨受相應慧數覺無飢渴等苦名苦對治樂。
滅想受定,名受斷樂者,景云:以依勝義行苦道理意識捨受是勝義行苦,住滅定時此勝義行苦暫時寂靜故名為樂,實無意識覺受斷樂。
問曰:滅非想遊觀無漏入於滅定,滅定無漏,是則但滅無漏受體,無漏受體雖復生滅而非行苦,云何而言住滅定時滅勝義苦?
解云:住滅定時近滅無漏心及心所,遠滅非想有漏捨受,今據遠滅名滅有漏,以悲想捨受微細要在觀中觀苦諦時方覺非想捨受是其行苦名勝義苦。又云:如彼無為,其實無間道已得想受滅無為,後久時方得彼定,於得定時却說前無間道時所得故名想受無為,今此亦爾,定是無漏加行非有漏,從遠所厭為名名為厭苦,雖遠心亦是有漏善,以勝義理故亦是苦。
諸餘所有無惱害樂等者,謂出離樂遠離樂寂靜樂,是隨順菩提樂故,是菩提樂分故,能引菩提樂故,名無惱害樂也。
自下第二總約二種明與不與。於中,有二:初、明念與眾生有利益樂不與眾生無利益樂;二、明菩薩亦自隨力受學修行。前中復二:先總;後別。別中復二;初明苦樂隨益授與不隨樂欲;二、就五樂明與不與。前中,復三:初、明菩薩以慧了知勸彼眾生捨無益樂;二、明有共利益雖無樂欲應捨與之;三、明有樂無益應削奪之。
何以故下,重釋與奪之義。是故菩薩於諸眾生若樂利益,當知義意即樂安樂者,樂是樂欲,樂欲與他利益,即帶樂欲與他安樂,此是與他利樂前方便心。
言於諸眾生若與利益當知義意,即與安樂已下,辨正與利益安樂之事下,就五樂明與不與。當知所有現法當來可愛果業所攝因樂乃至是所宜者於諸眾生即應授與者,景云:三樂一分一向授與,以無罪故,於彼受樂及根塵觸所攝因果樂或不與,如文可知。
基云:此中釋前五樂應思擇可與不可與眾生義,若第一因樂中取順樂業,第三第四第五之樂應一向與眾生不應思擇,其因樂中根境二品及第二受樂應觀可與不可與方與眾生,此中有妨,如第三苦息除樂,有一眾生先為貧苦不獲造罪,菩薩為息除苦授與財寶,現獲財寶乃至放逸造諸罪等,豈不授與此樂時能生諸罪能生諸染,又無惱害樂中出離樂寂靜樂是色界定亦通有漏是有為法,若授與眾生眾生得之不癈,雖生色界起貪定味不學內法計為涅槃,復還生惡趣,眾生得之非無有罪非無有染,何故不同受樂觀彼眾生可與不可與乃言於諸眾生一向授與耶?又樂受自性中通漏無漏,何故不言有漏者簡擇思惟無漏者一向授與,如彼因樂順樂果之業一向授與根塵因樂即不授與,彼因樂有二種有與不與,受樂既有二種亦應與不與。
遠師云:順樂之業攝彼決定應與者故說之決定饒益,即有眾生起順苦業菩薩不授,若起順樂業決定應與,故彼受樂中無漏受者攝決定應利益者不能盡故,不得偏說,所化無量故,如四禪決定應與者之,無漏受不然。
問曰:若有根熟欲入見諦堪與無漏者亦是決定,何故不與,前解非也?
義曰:若約實理,受自性中亦得如因樂分別,但以有性無性別故無漏受不應一向與,又可入地不可入地別故不應一向決授與,設令入地人一向應授,以與不令入相對故云不為例,若爾斷受樂無惱害樂如何通,答思惟漏無漏不受性故,不同因樂體有三種得作分別,又斷受樂等一向授與,唯約令得入即知已顯無漏受亦令授與,以文影顯故不說受樂。
瑜伽論記卷第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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