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論記

唐 遁倫集撰24卷CBETA T1828大于一万字 156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瑜伽論記卷第二(之上)(論本第四至第六卷)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四
《瑜伽論記》的第四部分
九地境中分之為三,上之二地明境體竟,此有尋有伺等三地是境相,下上麁細境相異故,是謂來意。尋謂尋求,伺謂伺察;或思或慧於境推求麁位名尋,即此二種於境察審細位名伺,非一剎那二法相應,一類麁細前後異故,今依彼法有無此二建立三地,是謂釋名。
在九地的境界中,将其分为三个部分。前两个部分已经阐述了境界的本质,现在讨论的是有尋有伺等三地,它们属于境界的相。由于上下境界的粗细不同,这是讨论的出发点。尋指的是寻求,伺指的是观察;或者用思或慧在境界中进行粗略的推求称为尋,同样的两种在境界中进行细致的审查称为伺。不是在一瞬间两种法则相应,因为粗略和细致是前后不同的,现在根据那些法则有无这两种状态来建立三地,这就是解释名称的含义。
建立地體者,釋論三說:初說云:此之三地就二前後相應建立無心地,說初之二地名有心地,故知下地諸色等法,皆名無尋無伺地。第二師云:此三就二離欲建立故,此卷中既以離尋伺染,名無尋無伺地。故知隨應有彼染,故名初二地。第三、正義。此三但就界地建立,此卷中說,欲界及初靜慮,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等,故知但依界地建立,徵破前師皆為非正,會釋彼文竝如彼說。
建立地体的方法,釋論中有三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这三地根据前后两个境界相应建立无心的状态,称前两个地为有心的境界,因此知道下地的各种色法等,都被称为无尋无伺地。第二种说法是,这三地是根据两个境界的离欲来建立的,既然这卷中已经用离开尋伺的染污来命名无尋无伺地,因此知道相应地有那些染污,所以称为前两个地。第三种,是正确的解释。这三地仅仅是根据界地来建立的,这卷中说,欲界和初静慮,无论是定还是生名,都称为有尋有伺地等,因此知道仅仅是根据界地来建立,对前两种说法的质疑都是不正确的,会釋那些文段也像那样解释。
問:唯識第七卷護法約離欲而立三地,與釋論所破第二師義相似,如何會釋?
问:在《唯识》第七卷中,護法根据离欲的境界设立了三地,这与《释论》中所反驳的第二师的观点相似,应如何理解并解释?
謂釋論破第二師云:已離欲者,下地諸法名無尋伺等;未離欲者,上地諸法應名有尋有伺等,由此應成雜亂過去。測法師云:又助難,若依離欲立三地者,中間根本同縛同離應成一地,有雜亂過。
《釋論》中反驳第二師的观点说:已经超脱欲界修惑的人,下地的一切事物被称为无尋伺等;而未超脱欲界修惑的人,上地的一切事物应该被称为有尋有伺等,因此这会导致对过去的混乱理解。測法師提出疑问:如果依据超脱欲界来建立三地,那么中间的根本束缚和解脱应该是相同的,这会导致混乱。
解云:論意自有兩釋:
解释说:《論》本身有两种解释方式:
一云,護法用第二說以為正義,而無兩失,下劣從上勝,離染名無伺等,上勝皆下劣,未離非伺等,故無前失。又說離欲有其二時,謂加行及正離時。今依加行說離欲言,故先離尋後離伺欲,故無後失。
一种说法是,護法采用第二种解释作为正确的观点,并且没有两种过失。下劣者从上胜者那里学习,超脱烦恼被称为无伺等,上胜者都是下劣者,未超脱者不是伺等,因此没有前面的过失。另外,超脱欲界有两个时刻,即加行时刻和真正超脱的时刻。现在依据加行时刻来谈论超脱欲界,所以先超脱尋后超脱伺,因此没有后面的过失。
二云:識論說離欲言,與釋論異,所以者何?欲有二種:一、煩惱欲,謂貪瞋等;二、自性欲,謂九地法,隨其自地性,不相厭義說為欲,隨應上地,所有諸法性厭下地義說離欲。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离欲的论述在《识论》中与《释论》有所不同,其原因是什么呢?欲有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烦恼欲,指的是贪欲和怒恨等;第二种是自性欲,指的是九地法,根据其自身的性质,不产生厌恶,称之为欲,而根据上地的法性,对下地产生厌恶,称之为离欲。
五十六云:由彼有情於諸尋伺以性離欲而離欲彼地,雖名無尋無伺,此後現行,亦無過失。
第五十六段提到,由于有情众生在各种寻求和观察中,本质上已经远离了欲望,因此他们离开了那个境界,虽然被称为无寻无伺,但在此之后,他们的现行行为也没有过失。
釋論第二師依離煩惱欲有前二過失,識論正義依離自性欲說故無兩失。
《释论》中提到的第二位老师依据远离烦恼欲的观点存在前两种过失,而《识论》中的正确观点是依据远离自性欲来论述的,因此没有这两种过失。
就此地中,大文分三:初問,次略答。復云何界施設建立下,別釋前標。
在这篇经文中,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提问,其次是简要回答。接着详细解释了如何建立界限设施,并对之前提到的内容进行了分别解释。
然尋上下文勢有三種頌:一、是總頌,總別大章故;二、是中頌,牒前章門後細標列故,又說標列釋已,即以一頌重收前義,亦名中頌;三、是後頌,釋諸門義,總以一頌重收結故。
在探索经文的上下文时,可以发现有三种頌:第一种是总頌,它总结了整个章节的总体和个别内容;第二种是中頌,它在前一章节的门类之后,列出了更细致的标记,并且在解释了这些标记之后,用一首頌再次总结前面的内容,因此也称为中頌;第三种是后頌,它解释了各个门类的意义,并用一首頌来总结和结束。
別釋五門中,解初界門有三:初問,次答八門,後隨別釋。
在分别解释五门中,首先解释的是界门,它也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提问,其次是回答关于八门的内容,最后是跟随个别的解释。
第一數建立中分二:初標墮界非墮界,後此中欲界下別釋三地。
非墮攝界者乃至無漏界者,景師釋,謂方便道、資糧道、見修究竟,如是等道能趣涅槃,道諦所攝,故名方便。薩迦耶見者,名虛偽身,即染五蘊得對除斷,是其擇滅及真如理滅。言無戲論界者,無漏種子不同名言戲論種子,名無戲論。基師又解:無戲論無漏界者,謂真如性離分別,無漏體故。
若定若生者,若得彼定,若生其中。
此中由離尋伺欲道理故,說名無尋無伺地等者,釋論第二師引此為證,未離尋伺染欲界;初定諸法假者,名有尋伺地;靜慮中間諸法假者,已離尋染未離伺染名無尋唯伺地;二定已上諸法假者,俱已離染竝,名無尋無伺地,即顯欲界教導等差別。若已離欲,亦名無尋無伺地等。實義不然,此三但依界地建立。謂欲界初定有漏無漏諸法聚中,尋伺可得,已離欲未離欲法,皆名彼地等引。次上文為證,不由有染名為彼地,若已離染名非彼地。若作此解,便大雜亂。故論云: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慮,亦名有尋有伺地等,若就相應及離欲立三地別。此等諸文皆有過失,廣如釋論。此言由離尋伺欲,故名無尋無伺地者。然唯說彼二定已上,無尋無伺,一地有漏無漏,皆彼定離尋伺染故,下地不然,不得以有染為彼地故,無染便非,故唯說彼二定已上。由此不說下之二地,隨離彼染即非彼地。
教導作意者,謂在欲界住心無相無尋伺故。
出彼定者,身在欲界已,離初定欲入無尋伺定,後出之時還起尋伺生彼者,若生二定等亦起下尋伺故。
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等者,如依初定起無分別智緣真如境,亦名有尋有伺地智;以依尋伺地起此智故,不由尋伺相應分別現行名有尋伺;以十地云:證時離覺觀思惟分別故,是故此位不可言說;若依初定起後,得智為眾說法,即與尋伺相應;若無尋伺,即不能起風起語說法。
故顯揚第一卷云:薄伽梵說,由依尋伺故發言說,非無尋伺。
又十地論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於諸上妙地有力不解釋。長行釋云:淨覺即是起言說因也。
言餘如前說者,上來分別離尋伺欲,故說名無尋無伺地,不由不行有尋有伺地心名無尋伺,即知未離尋伺欲,故名有尋有伺地,不由不行無尋無伺等心,故說名有尋有伺地。
第二處所中,言從此下三萬二千踰繕那至等活等者,基法師解:此文意說,地平之下三萬二千踰繕那方至等活,等活廣十千踰繕那;次下過四千踰繕那方至黑繩,黑繩下二千至眾合,如是八那落迦皆廣十千,下六地獄相去皆二千,無間地獄底去地平計一十二萬八千踰繕那,蘇迷盧山入水八萬,此乃過彼四萬八千,以此準知。八熱地獄深於俱舍,彼說無間底去地平四萬踰繕那,彼說水輪雖深八億,依風輪上,金輪復厚三億二萬在水輪上,故妙高山據彼金輪。今者大乘金在水下,次據金輪,水在金上,雖不言深數,無間之底既計一十二萬八千踰繕那,妙高入水但言八萬,明知妙高不據金輪,半上半下水中浮住。
備公解云:今依此論,上八地獄高之由旬各有四千,故從此洲至等活地獄上有三萬二千由旬,下自據之量四千由旬,餘七地獄向下而住各據四千,凡八箇四千合三萬二千由旬,等活向上復有三萬二千由旬,合有六萬四千由旬,猶有一萬六千由旬不至金地。
上文但云:諸地獄廣十千由旬不言竪量又各四千,是故八獄竪各四千廣十千,八獄上下重疊而住。
又解:論師既立廣量十千,即知高量亦各十千由旬,依此而言,從此平地向下而入過三萬二千量至等活地獄,等活地獄縱廣十千,十千已下復隔四千有餘七獄橫布而住,不得上下比次安布,何者?以從平地向金地輪但深八萬,從上向下既除三萬二千之外方有八獄,唯有四萬八千由旬地,如何上下得受八獄各高萬由旬故。
如等活至亦爾者,泰云:依薩婆多,此八地獄即立熱八大地獄邊,無有別處。
正量部云:在鐵輪山臨風水輪,無日月光冷氣所衝。備云:還從平地向下過三萬三千量有初寒獄,從此復隔二千由旬,七地獄高各二千上下如重。又解:八寒地獄高廣各十千,從此入地過三萬二千量有初寒獄,向下復隔二千由旬有七寒獄周圍傍住,燒然等三,少分多分全分別也,一聚者不見形容,但見一聚火相故。
辨色界處中,凡論修禪有三:一、唯有漏熏下四定,二、唯無漏八地以上變易生死,三、有漏無漏,如五淨居業雖凡位而造,由今無漏資有漏定,更助故業令勝上生。
言復有超過淨宮至得生其中者,景云:如他化自在天上,復有摩羅天宮,即言處所高勝。然即他化自在天攝,今五淨居天上,直言復有超過淨居宮大自在住處,十地菩薩得生其中,不言即色究竟天攝,明知非地所攝。基云:即凡夫位所造廣果天處業,將入第八地生廣果天,無漏極熏資彼先時後報業,至第十地滿心方生於彼。華嚴經云:現報利益受佛位故,後報利益魔醯首羅智處生故。此言生者,以練麁果轉勝得妙,故名為生,非無漏心,有命終受生之理。
無色界有四處所者,有四蘊根,四空壽命長短不同故。或無處所者,無別宮宅,上下參差故。
第三有情量中,西北身量,轉復高大者,俱舍頌云:
贍部洲人量,三肘半四肘。
東西北洲人,倍倍增如次。
彼說:此洲或三肘半四肘,東洲八肘,西洲十六肘,北洲三十二肘。今說博大不言倍增,以不定故,三十天增一足,謂分一俱盧舍為四分之中一分,復分為四分,增此一分,故言一足,基又云:更有一釋,言一足者,即俱盧舍分為四分,一分中復分為三,是此二中之一分故言一足。即顯知足天身半俱盧舍餘半分,樂化天一俱盧舍中三分,他化天身三分餘半減一俱盧舍也,與俱舍不同。彼云:欲天俱盧舍四分一一增,然時分天地空之際業果,難勝故,同帝釋。今解,帝釋住地居之頂,感報殊勝能及時分。
問:何故欲天壽量倍增身不爾耶?
答:人壽為之所極悕望,身則不然故。
又解:身量以外,亦有麁妙等多差別,互有得失,壽量以外,更無餘能,故一向倍增也。
色天身量,同難心。大梵身量,不倍前益者,以尋有無際業果,難勝故。無雲減三者,以離變異受定難修故,三惡趣身大小不定,隨業增微身大小,則知無間身量未必八萬。然有經論說,遍獄量,據最大說。
第四壽建立中,無色壽命,有倍不倍者,如婆沙八十四卷云:問:何故無色壽量有倍增者有增半者有增少分者耶?答:如異熟因有爾所力還受爾所異熟果故,復次空識無邊處有無邊行相亦有異行相,謂空無邊處無邊行相招萬劫壽,餘行行相亦招萬劫壽,識無邊處無邊行相招二萬劫壽,餘行相亦招二萬劫壽,此上更無無邊行相,唯有異行相,故彼壽量不倍增下。然無所有處別有摧伏我我所等勝善觀行,異於異地,由彼善招二萬劫壽故,餘行相所招壽量亦倍倍增。復次空識無邊處有奢摩他毘鉢舍那,謂空處奢摩他招萬劫壽,毘鉢舍那亦招萬劫壽,識處二行各招二萬壽,此上無勝慧唯有定,故彼壽量不倍增下,餘如前說。
復次四無色地皆無多種功德故,二等有二萬劫壽,上三無色離下地染有少故倍倍增壽,謂識處已離下一無色地染招二萬劫壽,并本二萬為四萬劫,無所有處已離下二無色地染招四萬劫壽,并本二萬為六萬劫,非想處已離下三無色地染招六萬劫壽,并本二萬為八萬劫,除北俱盧洲餘一切處悉有中夭者,若小乘說云:一切三界皆有中夭,唯除欝單越、無想天最後身菩薩。今此文雖不說最後身菩薩無中夭事,理必應有。故下文云:非自害非他害者一切那落迦乃至住最後身菩薩,然位大乘,最後身菩薩多據化相非實後身。若據實者,初地已上即無中夭,何須遠說後菩薩無中夭耶?故知下文說,彼後身菩薩無中夭者,是權非實,故此不論。
無想天者,依決擇說有其三種,若下因感必定中夭,若中業感或有中夭或無中夭,若上業感無中夭,有斯進退故此不論,以北拘盧一切皆修無我所業得果決定無中夭,故此中偏說。
第五、受用中分二:初標三門,後隨別釋。
別釋中,先明受用苦樂,文分為四:一、明四受苦;二、又於四種那落迦中無有樂受下,明受樂;三、又由六種殊勝故苦樂殊勝下,總明苦樂勝劣差別;四、復次三界有情所依依身下,勸厭三界欣求無漏。
受苦之中,復分為二:初、明三界苦,後明無漏非苦。
前中復二;初、明欲界苦,後、辨色無色苦。
欲界中分二:初、略明五趣苦;後、又於等活下,廣明五趣苦。
就廣明中,先明地獄苦,文分為四:一、解大那落迦,二、近邊,三、寒,四、孤獨。
近邊中,孃短吒者,此云糞尿蟲,觜如鍼,故名鍼口出,身長一尺,身白頭黑,此蟲及狗鳥獄卒等,諸宗不同,薩婆多師經部大乘說是非情,然少差別,上座部師說為情類。設拉末梨,狀如皂莢樹形,多諸刺故,地獄唯在此洲下,若餘二洲斷善作無間業來此受苦。婆沙說:三洲皆有邊地獄及獨一地獄。有說言:二洲有此二地獄,非北洲,淨樂處故。
吉祥者,諸漫殊室利也。
蘇陀味者,天中有樹,出四食味,名云蘇陀,所謂青黃赤白色。
無色界有煩惱故,有障故等者,基師解:由有煩惱故,死不自在尚有死,由有障即長壽天難故於住,正法不自在。今解,約惑業報,以顯無堪任義也。
自下第二明受樂中分三:三界別故,初在此卷,後二在第五,八熱八寒獨一近邊四地獄中。
無有樂受者,無異熟樂及等流樂。三種餓鬼亦爾者,次上各說由外障礙飲食等,決擇此中無樂,唯言三鬼,決擇即言一分傍生,亦名純苦者,傍生雖實,爾無別相可標,略而不說。世親攝論說:有等流樂者,唯識第五會云:應知彼依隨轉理說,隨薩婆多等說,或彼通說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七寶中輪珠非情,餘五是情,輪珠二寶天帝所有。
下應輪王,象寶,即前非天脇中,善住龍王五百子之一子。馬寶,亦是天帝龍馬。女及二臣,亦皆天帝之臣妾也。輪王化息,還死歸天,餘王王雖皆輪應,銀銅鐵別,亦無餘寶。北洲決定勝進者,彼洲定有生天後報業,無我觀前,修十善業故。「有處」說:彼有後報,業定墮鬼中。
論卷第五
次辨色界樂,初靜慮受離生喜樂者,顯揚第二云:離者,謂由修習對治斷所治障所得轉依,生者,謂從此所生故,喜者,謂已轉依者依於轉識心悅心踊心適心調安適受受所攝,樂者,謂已轉依者,依於藏識,能攝受所依身,令身怡悅安適受受所攝。
第二靜慮受定生喜樂者,定謂已轉依者,心住一境,即前得定,生者,謂從定所生,喜如前,非如初定創初得離,故言定生,初定之先未有定,故但言離生,不言定生。
第三靜慮受離喜妙樂者,謂或緣離第二欲增上教法,或緣彼教授為境界已見第二靜慮喜相過失而厭離之。妙樂者,謂已轉依者,離喜離踴安適受受所攝,此中不言定生妙樂者,創離喜故。
第四靜慮受捨念清淨寂靜無動之樂者,離下二定麁染八動法故,謂初定離憂,二、定離尋伺苦,三、定離喜,四、定離樂及入出息,故名寂靜不動。捨清淨者,謂超過尋伺喜樂等,下三定中一切動故,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動轉而安住性,念清淨者,謂超過彼一切動故,心不忘失而明了性,此二最勝所以偏說。
下辨無色界受,極寂靜解脫之樂者,空處離色想滅有對想息種種相,識處離空想緣彼空處無邊之識,無所有處離識無邊想,推求識處上境界無少所得除無所有,非想非非想處超無所有想緣無所有處上境界,唯得無所有極細心心所,由此想故名極寂靜,隨離下障名解脫樂,對法亦言:寂靜異熟,由彼界中有滅定故;心行細故;無業色故;果長時故,名為寂靜解脫之樂。此及第四定受彼身心安適名樂,體非樂受。
自下第二總明苦樂勝劣差別中分三:初明六處殊勝,次明聖非聖財,後又外有欲者下,明受欲差別苦。
六處殊勝中,意顯地獄從上至下苦轉殊勝,言無簡擇者,不知己業翻瞋獄卒,展轉癡故。苦器漸增者,景云:惡業是苦報依處,名為苦器,由業增減苦亦增減。今解,所依者,處所也。樂翻苦中,有簡擇者,能知先業獲今善果,而更修善樂果乃增。若言由我自然得樂,不由先業,善既漸微樂便速滅,故非殊勝。
聖非聖財異中,無尋思輪石等者,謂無推求尋思之心,以輪轉石槌打築蹹其身令身滋長,此是西國按摩之法。
吉祥草等者,西國道人行時,以吉祥草或以頻果或貝,或滿充盛物以贈行人,以此吉物以表吉祥相,名清淨資具,頻果者頻婆果也。景云:其形似枳,其中蘘,內如欝金色,七聖財體,隨其所應,通有漏無漏,戒聞多有漏,捨即慧,施或通捨數。此七勝故,偏立聖財,非聖多起相違七故。
下差別中,以三界樂及不繫樂為聖財故,由此準知。諸善所感三界,異熟不順出世,名非聖財,順出世善三界一切及不繫法皆名聖財。十五種差別者,初十又字各一,一、起善惡行;二、生有無罪,罪謂當惡果;三、遍不遍身;四、時節長短,外緣謂資具,內緣謂聖道正法;五、地寬狹;六、引長短;七、有無盡;八、奪不奪,奪即五家侵損也;九、持不持;十、足不足,足謂三乘無學道滿;第十一、又字下有五:一、有怖畏,二、有怨對,三、有交橫,四、有燒惱,五、不能斷後世大苦。
有燒惱中,如疥癩病者,如患疥時悶極生樂,似樂實苦,妄生樂想,世樂亦然,癩為蟲鑽妄生樂覺,富貴亦爾。
受欲差別中,文分為二:初標五德以彰慧命與染欲別;二、此中已下,別顯五失以簡慧命。
於中,五失如次翻前五德:一、染行,言無簡擇捨者癡也;二、非畢竟,以無常故;三、非一向定,一起喜愛一起憂恚等故;四、非不失,邪慧命者雖已離欲復還退起;五、非真實,後二又字之所顯也。
於中,初又字者,真顯非真實,後又字者舉未制魔,而重明非實也。
言魔軍者,如智論說欲等十軍。魔事者,謂作不善業也。
自下第四勸厭三界欣求無漏,又說有有愛味喜乃至墮二界攝者,此有二說:一云,有愛味喜是欲界喜,離愛味喜者,是初二定退分住分淨定相應喜,有勝離愛味喜者,即是勝分決定分相應喜,此二但是色界,名墮二界攝;一云,多界中說三界,謂色界無色界斷界,欲色兩界俱名色界,此中有愛味喜是欲界初二靜慮貪相應喜,離愛味喜是欲界初二定非染喜,勝離愛味喜是無漏斷界攝,初二墮色界,後一墮在斷界,故云墮二界攝。此依住樂非謂受樂者,入滅定時,身凝不動,名為住樂。
上明苦樂受用。
第二飲食受用,將生者中有,已生即是五趣有,顯出三界不假四食。
唯識第四說:食有四種: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謂欲界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食事,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等能為食事,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能麁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捨資養勝故;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希可愛境能為食事,此思雖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意識於境希望勝故;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能為食事,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此中段食或有唯香說之為食,如中有之所食也。或有唯觸說之為食,如那落迦府藏中風等,未必具三。
又於那落迦至彼得久住者,諸大地獄皆有此食,六十六說無麁食。今說細者,其細物小地獄亦有,由諸段食於變壞時,方能起用資諸根等,由此因緣彼得久住,非如小乘吞鐵丸時,暫除飢渴說之為食,今大乘義意飢渴苦輕,鐵丸洋銅生苦則重,以重脫輕不覺飢渴,非謂鐵丸等有其食用。
第三婬欲受用中,那落迦無婬事者,四種地獄皆無,或有說者,八寒熱無,獨一等有。
問:上之二天既無攝受,云何有彼不與取欲邪行業道耶?
答:於化無攝受業果者,有之故有二業道,或彼無此,亦復何爽?景云:論實彼之二天,所有實女還有屬者,如維摩詰室,有萬二千天女,隨魔還宮,其中天女若化、若實、若無屬著,云何隨魔還彼天宮。
第六生建立中,言不動者,以第四靜慮離變異受故,云也。
第七自體,遊戲妄念及意憤天者,景師等解:此即欲界空居四天,下之二天俱句中攝,以非天殺故。
後補闕問:帝釋與修羅戰時,上之四天各遣天眾來助帝釋,防守蘇迷盧山四面。云何不與非天戰耶?解云:但助守城非共戰也,若爾上之四天不自害天,不殺修羅即無殺業。
云何欲天有十惡業?解云:總說欲天造十惡業,何必六天皆遍造。
問:若以此文,即證遊戲妄念,意相憤怨遍,在空居四天者,何故對法第三明二十四已生中說,清淨已生者,謂遊戲妄念意相憤怨,樂變化天、他化、自在天、色無色界諸天多放逸,故隨其所應於所受用境及所住定自在而轉;不清淨已生者,謂彼所餘。
此文即說夜魔天名遊戲妄念,都史多天名意相憤怨,次即別明樂變化天他化天故。奘法師解:為欲階別空居四天,故作是說,以他化自在天唯屬第六,樂變化天唯屬第五,故說意相憤怨屬第四天,遊戲妄念屬第三天,道理遊戲妄念意相憤怨通空居四天,以地居二天行欲與人相似,是故不名清淨已生。空居四天但有相抱執手相笑相視,行欲事輕,是故得名清淨已生。準彼智論,妄念意憤皆通六欲,俱句中謂彼眾生處已生位等者,縱非處羯邏藍位,至已生位時濕化生等,皆是此句。
今順前文,且言彼生處已生位,俱非中如來使者者,如涅槃經說:樹提長者。母懷樹提時,佛記是男,後未生位母便命終,外道譏訶佛記無驗,焚燒母日,佛令使者入火取兒,母雖喪亡,其兒不死,由佛力故火不燒使,佛但記兒不記母,故言不虛妄。
問:上二界天亦有中夭,何故不名自害耶?
答:一切眾生不定業多自由福盡,故有中夭,不同欲天食數起增上現行,但損天報得名自害。
第八因緣果中有二:初標四門,後隨別釋。辨相中復二:初總標舉五種因緣果相,所謂生、得及成、辨、用;後依此五問答別解。
生中,初門以誰為先者,問因也。誰為建立誰和合者,問緣也。何法生者,問果也。已下諸問,例同此也。為自種子為先者,為言熏習,以為因緣。
得中,內分力有七德,事業障者,由多思覺,發諸事業,嬈攘其心,廢修善品,名事業障,無此事障也。外分力有五德,教法猶在者,佛雖滅度,而法猶住故。
成中,所知勝解愛樂為先者,夫欲立義,須解自他宗,故言所知勝解。又隨自樂,為所成立法,此為因也。
辨中,又愛為先等者,此意說言,由過去愛為先,現在身為建立等,假有情安住也。
用中,名言種子為先因,法體生起為能建立,生時眾緣為和合,立法作用為果,顯揚十八云:即彼前生為建立,前生緣為和合等。
辨建立中分三,初因緣果依依處立,次釋因緣果義,後有三復次,重顯建立因。
初中,即三依依處,施設因者,體是依處,義稱為因。義依體立故說十因,依十五處。依處名者,語因即依處,乃至無障礙則依處,皆持業,既依依處即建立因,隨說即因,乃至不相違即因,亦皆持業。
初依處者,體唯是語,此語名因,顯義果故,而文中云名為先故想等者,起說由漸次,先於三界繫不繫法,共立假名,隨見聞等欲說法特尋名想,想故起說故云也。領受依處以所觀待能所受為性,能受則受數,所受則一切法。今此論文以觀待而為因。
又但明染淨,略無無記也。習氣依處,以有漏無漏內外,所有實種、假種、未成熟位,而為自性,此文唯依雜染種說之,淨不淨業引內外異故,不依無記清淨因說。唯識寬通,有潤種依體同習氣,但成就位與前不同,此亦唯說染。
染中,唯說業,不說名言種,乘前以說故。攝受因中無間滅,境界依處即是二緣,根則六根。作用依謂除因緣餘疎助現緣作具作用。士用依謂除因緣外親作現緣作者作用,此五攝受辨有漏法。
總談雖爾而差別者,若欲界中心心數法即藉,如是五種依處攝受因生,若是色不相應行,唯藉作用士用攝受因生,又作用寬通情非情,士用即狹唯在生數,如欲界上二界亦爾,真見依處以無漏見為性,除引自種,於相應法能助,於後無漏能引,於無為能證,唯識論云:具攝受六辨無漏。此云或者不定之辭,意顯非但攝受真見,辨無漏也。隨順處以三性、有為漏與無漏種,現能順後,有為、自界、他界及無為果,能引為性。
文中勝品之言,簡同品下品,非如同類因,若生得善及染污法九品相望得為因,若方便善與等勝因。然此引發因望他法故亦得為因,同類因但以自他為果,故二因用互有廣狹。
言欲界繫善法能引色無色繫及不繫法者,此依波羅蜜多、聲聞獨覺諸大菩薩起禪之位,得相引生。然第十二唯云:第三劫菩薩及如來能起一切地者,據不由功用任運超位,而起說故云也。言無記法能引三性,隨順依處者,謂諸種子攝用歸性,可言無記,將因屬果性乃通三。今約攝用歸性與識同性義,說無記引三性。
除斯以外,諸現望現諸種望種更無別性,成隨順因差別功能,依以一切有為,各於自果有為能起無為,能證而為自性,前隨順依論性即狹,居自性故,談界則寬,引三界故,此差別依論性即寬,招異熟故,談界即狹,唯各自界各定別故,前隨順依望劣非依。此差別依一切皆得,和合依即以第二領受,依乃至差別功能依處為體。
測師問:前六因顯義已足,何須別立同事因耶?
答:前六是別,同事是總,總別異故。
問:緣中何也?
答:亦有總別。所謂三緣是別增上是總。然因中自有二種:一、略謂同事因攝前六因;二、廣謂不相違攝前八因,除相違因。若唯識說生住成得四果,成有二種:一、立二辨,攝此成辨無此作用,住謂水輪依風輪等,此論所無,何故二論取捨不同者;二、論意趣所望別故,彼作用離體無故,所以不論。此無住者疎故不論,障礙依處謂,一切有為無為,能違生等皆是其體。
問:諸無為法如何能礙?
解云:且如依空造宮室等不得成等者,即是無為障礙因義。
問:此相違以何為果?
解云:由障礙力,令法不生及不住等即是彼果,此即未來將生法,由障礙現前便不得生,非是已起現在之法自然滅故,無障礙依謂於生等事中,不障礙法通用一切有為無為諸法為體。
依種子緣依處設施因緣等,唯識有兩說:一云,第三習氣,第四有潤,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此六依處中諸因緣種竝名種子緣依處,依之立因緣,除第三、四外餘四依處,所有現行多斷故不說,或彼能辨果,故亦名種。無間滅境界依處者,應知總顯二緣處依,非唯第五無間滅,第六境界緣依處中,亦有中間二緣義故,除此餘處皆增上緣;二云,種子唯屬第四有潤種子依處,依之立因緣,親能生果顯故偏說,餘名等疎隱故,略而不論。無間唯第五,境界唯第六,如名自餘顯依處中,雖有此二隱故不說,此已顯初之三緣故,餘十二處皆增上攝,非唯增上。
辨五果體者,異熟果以一切業所招無記五蘊為體,別報縱總總名異熟。
等流果以一切有為漏無漏三性自類同品劣法前聚生後同品勝法後果為性,瑜伽唯識皆又說言,或似先業後果隨轉,如由殺生得短命,此實增上假名等流,命短同故。
離繫果以斷煩惱障及得果所證擇滅真如為性,斷所知障所得擇滅等但是增上果,所斷障體非繫法故,六行所得亦增上攝,不斷種故。
士用果有二義:一云,五蘊假者,作用所得四塵為性,三十八云:占卜稼穡為自性故,二云,通以一切有為無為為性,別別諸法名士夫故,此能招得俱生無間隔越不生四種果故。
增上果以一切有為無為為性,性寬通故。文云;依習氣隨順因緣依處,施設異熟果及等流果等者,唯識別配此中文云:習氣依處得異熟果,隨順依處得等流果,各別得果,有勝功能故離別說,非習氣處不得等流。唯識釋:此得五果中有二說:一云,習氣處者,即顯第三、第四、十二、十三、十五。此五依處得異熟果,隨順處者,即顯第三、第四、第九、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或取第八作用,如是或八、或九。此諸依處得等流果,真見處者,即顯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或第八、第九,如是或五、或七。
此諸依處得離繫果,士用依處復有兩義:一、五蘊假者,二、別別法。如前果中說,若依初義,即顯第二、第九、十三、十五。此四依處得士用果,若依後義,即顯第二、第三、第四、第八、第九、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此十依處得士用果,所餘處者,即顯第一、第五、第六、十四。此四依全餘十一中,隨應少分得增上果,得前四果之所餘故,不爾便應太寬太狹;二云,習氣唯第三得異熟果,隨順唯第十一,得等流果;真見唯第十,得離繫果;士用唯第九,得士用果;所餘十一,得增上果。各隨義增其名得顯,獨說得果非餘不得,委曲如論,次釋義中。
問曰:若順益是因義者,云何立相違因耶?
僧云:解相違法,於障礙作順益故,亦得言順益義是因義。
三復次重顯建立因中,初復次明因親疎,次復次明因染淨,後復次明因七相。
初復次中,能生方便,攝十因盡,餘之三因,但於前二因上,隨義建立,唯識二說:一云,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此六因中若現若種是因緣者皆名能生,親辨果故,所餘四因及六少分皆方便因,疎助起故;二云,唯生起因名能生因,餘之九因名方便因,生起去果親近偏說,非唯因緣,餘多疎助,故作偏說,非無因緣。然菩薩地說:牽引生起,此二種子名能生因,餘方便攝,彼亦兩說,恐繁且止。
第二復次中,流轉即生死因,此有可愛不可愛及增長還滅,謂出世亦有可愛及增長,可愛不可愛是有支因,增長者名言有支增長故,或先未有今有名可愛不可愛,先有今逢潤名增長因。
第三復次中七相者,此與攝論及唯識六義相攝云何?謂第一無常即當剎那滅,開第二相與他性為因即當俱有,與後自性為因即當恒隨逐,第三已生未滅成前俱有隨逐二義,第四得餘緣即當彼第五待眾緣義,第五成變異相重顯第五待眾緣義,第六功能相應即當彼第四性決定,第七相稱相順即當彼第六引自果。
上來解此地初界門訖。
第二解相中,尋伺體性者,謂不深推度所緣,思為體性。若深推度所緣,慧為體性者,與對法相違,故彼論云:尋伺者。若思、若慧、若推度、若不推度,如其次第。
三藏云:依瑜伽為正,會彼對法應逆次屬當,若不推度是思,推度是慧,是則尋伺,不推度時但思為性,若推度時俱慧為性。
緣名身等義為境者,唯識二說:一云,五識亦俱;二云,唯意識俱。此文為證,但言緣名等義不說緣色等故。
尋伺差別者:有七種差別等者,文備釋云:若依此中文,說尋伺差別者有七種,如前分別說,即知前第二卷說,七種分皆在意地,七中任運分別,即取五識同緣意識故,七分別相應思慧並是尋伺差別。
奘法師前判自性分別是五識同緣意識,後判瑜伽所說任運分別是五識同緣意識,不同對法是其五識是三分別中自性分別,還是尋伺為體。
諸尋伺必是分別者,唯識第七有兩師:一云,分別唯有漏,五法之中第三分別也,故尋伺體不通無漏也;二云,分別通無漏,後得智謂有分別故,即尋伺體亦通無漏,此分別言必非五法中之分別也。
那落迦尋伺,引發於苦與憂相應者,唯識二說:一云,五識有尋伺,意戚受名憂,此言引發苦者,意俱尋伺能引發苦,不說五識無尋伺俱,但言尋伺意識者,勝多相續故,與憂相應,不遮苦俱,亦無過失;二云,五識無尋伺,此文為證,如文可知。不說捨者,一切心所定與俱故,意逼迫受實是苦根,似憂名憂,或隨他宗意,戚受名憂,不相違也。
大文第三如理作意中文分有二:初開八相次第別釋,後釋前事中難義。
其六依處五十五說,決定時有信,止息染時有慚愧,起作善業時有精進三善根,世間道時有輕安,出世道時有不放逸捨,攝眾生時有不害。唯識第六有兩說:一云,諸善非必俱起,以此為證;二云,除輕安,餘善必俱。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通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八種事中第三修四無量也,第六修除無量外餘一切修。此八事中,初三施戒修三福業事外世俗修,次三三慧內勝義修,第七、第八智德恩德二利圓滿,故唯八事。
問:若依此文尋伺可通定位,如何說言唯在三地?
三藏兩解:一云,此文約方便故有尋伺,正在定位即無尋;一云,未至定中有,根本定中無。
受用中,不染者不生煩惱。不住者不住中。不耽者,不非分愛樂,不縛者不為繫縛捨諸善業。不悶者不憂苦生,不著者不貪愛生。亦不堅執為勝妙等。
第二釋難義中分三:一、釋外世俗學施戒修三福業者相;二、又受施者下,釋內勝義學三慧者應受彼施;三、復有六種攝益下,釋前七八智德恩德。
除匱乏者,正除他乏不為望報。結橋梁者,出生死河因。不現行者,雖行尸羅而不現相。欲解清淨者,於出世法欲於世間厭解。引攝清淨者,神通等引攝眾生。勝解清淨者,印持勝解修四無量等。智清淨者,定心無染發智清淨。
第二文中,受學者,受學三學時應受施。活命者,不營餘事但為活命而受於施。貧匱者,種種乏少,是故受施。棄捨者,須物棄捨,是故受施。羈遊者,離本處故無物受施。耽著者,自不少財以耽著故從他受施。
下明受施人,復有八種六種損惱,有覆障損惱者,謂牢獄等被他覆障不得自在。俱生者,從生至老性多憂惱。逼切者,被苦纏身。時節變異者,寒暑不知。流漏者,屋宇破壞。事業休廢者,營農商估事業休廢,故生損惱。
第三釋前七八智德恩德中分七:一、六攝益中,任持者,即是四食,勇健無損者,四大均等又威勢引接,覆護者,謂屋宇等或覆護徒眾,共住攝益者,不惱同居。
二、善惡友相中,引彼不愛者,引攝怨家,遮彼所愛者,隔彼知友,引非所宜者,與毒藥等。
三、三引攝。四、四隨轉,供事於彼而隨彼轉。五、由此供事依四處得五果,無攝受處即非知舊者先非攝受故,無侵惱處即諸親友,應供養處即所尊重。同分隨轉處即福慧者,由具福慧,是眾多人所共歸趣處,既歸趣已,悕學福慧,與彼分同名同分隨轉,得五果者由於四處供事隨轉行施等故,總獲五果,非各別招。
六、聰慧者相中,於善決定信而無疑,於善堅固勇而無退。七、三學相也。
論卷第六
自下大文第四不如理作意中,先問後答。答中有三:初頌長行總列十六異論,次因中有果論者下,別牒歷破,後如是十六種異論下,結成前破。
初中,問:十六異論中,幾是薩迦耶見乃至幾是邪見?
解云:如計我論依我見起,斷見論常論依邊見起,計最勝論計清淨論通依見取戒取起,亦可最勝論雖計最勝,而不取於見故非見取,是邪見攝,餘論皆依邪見起,但合四見不攝者皆是邪見,邪見最寬,非唯謗無,不同小論。
第二廣破中,文即十六。
就破因中,有果論中,文分為二:初敘邪執,應審問彼下,以理破之。前中,初略舉邪執,次問答辨起執所由。
常常時恒恒時者,謂從前際來因中常有果性故云常常時,向後際去亦恒有故云恒恒時也。雨眾外道者,謂數論師之大弟子十八部主,雨時生故名雨,彼之徒黨名眾。
彼計法略為三,中為四,廣為二十五諦,除神我諦中間二十三諦名果,自性名因,果住因中仍無別體,如金為璫,雖因果相殊更無別體,名因有果。
為性尋思者志多思慮。為性觀察者志多推構,初體是思後體是慧,住尋思地,住自辨地者,地謂所依,依內尋伺外起言辨,并在異生位在思度位,故作是執。
彼作是思至非餘者,彼敘四理,是其一也,謂從彼彼乳此酪得生,世間共知乳為酪因非餘為因。
又求果者,唯取此因,非餘者,如求酪取乳,求瓶取泥,不取餘因,當知乳中,先有酪性,泥中先有瓶果之性,是二理也。
又即於彼至非餘者,即於彼乳加功營構所求酪事不於餘處,是三理也。
又若彼果至因中已有者,又若彼果酪即從彼乳生不從餘生,是故彼果因中已有,是四理也。
上敘四理,下反申四難。
若不爾者,應立一切,是一切因者,若言乳中先無酪性酪得生者,如是水等一切法中,皆無酪性,應從水等彼酪得生;若言水等一切法中,本無酪性酪得生者,應立一切諸法皆是一切諸法生因,此舉第一理為難也。為求一果,應取一切者,為求一酪果應取一切法為因,以諸因中俱無酪果性故,此舉第二理為難也。應於一切,加功營構者,若彼乳中無酪性者,求酪之人,應一切法中,加功營構,此舉第三理為難也。應從一切,一切果生者,若彼乳中,本無酪性酪得生者,則彼乳中無餘法性應生餘法,是則餘法,本無酪性,亦應生酪,此舉第四理為難也。
下結略義,四故如次。
下以理破文分為三:初、總徵,二、別難,後、結成。別難中分二:初以難破,二、然要有因下,示其正理。
若無異相等者,若言乳因有於酪果,而復說言因果無異,以無異故,則無因果,故汝所執因中有果,不應道理。應立量言:汝之果體,應非決定,果相即因故,猶如因相,因相亦然,彼執體一相有異故。若有異相等者,乳中之酪,若乳相異者,如是酪果,為未生相為已生相,若是未生,未生則無而言有者,不應理,應立量云:因中無果,以未生故,猶如兔角,若言已生,即酪果已生。云何復言乳生酪?故不應理,應立量云:一切果法不從因生,是已生故,猶如因相。
示正理中,明五種相,三、即由自相可得,如因自體不由比度者,如因自相,有能生果功能可得非果體,此因自體現所可見不由比度。四、即由自作業可得者,了別色業以顯眼識等。五、由因及緣變異故,果成變異者,如世麥等,生因盡故枯喪,此由因變異故,果成變異;若遇火等所損,此由緣變異故果成變異,如是麥等非因,無變而獨變果;然彼外道,說自性不變。餘諦變成,應立量云:汝之自性亦應變異,果變異故,如穀麥等。
四故結上,文易可知。
從緣顯了,先敘執,然後破。
言謂即因中有果論者及聲相論者作如是計者,景云:因中有果論中,有二師:第一師立因中有果從緣而生,如上所說。故先難云:果先是有復從緣生,不應正理;第二師立因中有果但從緣顯,及聲顯論師立諸法上皆有常住之聲,與所詮法合從緣顯之,今之所破。基破云:此義不然,以論云:謂即因中有果者,計故非兩師,因明亦言: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名能別不成。數論師計有生者,生必滅故,如何說有能別不成,故知前後同一師計。前言生者,表是有義,或設遮故,彼如是思,果先是有復從因生,不應道理者,非他所計。然非不用功為成於果等者,自申己見也。
破中分三:初破數執,次示正義,後例破聲論。初中分二:初列難,後結成。列難中分三:一、有障無障,二、有性果性,三、為異不異。
有障無障者,謂果不顯時,為有障體生故;為障而果不顯,為無障體而為障彼,故果不顯。難無障體云:無體應不能為障,以無體故,如石女;果法應本已顯,無障緣故,如汝因法。若有障緣,屬果之因,何故不障?同是有故者,謂果體有有障能障,因體不無障亦應有,俱是有故。量云:汝有體因亦應被障,以體有故,如所障果,如水為果,闇能障之,盆是水因闇亦能障。翻覆此量,準之可知。設若救言障緣亦能障於因者,亦應顯因,何故但言從緣顯果?量云:汝宗之因,應從緣顯,許所障故,猶如果法,或汝果法,不從緣顯,許有障故,猶如因法。
有性者,有性謂有體性,果性謂因所有,即體名有,義名果性。此中間為有體作障緣,為果義作障緣。若有體是障緣,體性常有,是則性永不得顯,顯如未顯,常有體故,因亦是有,何不為障而獨果有能為障耶?
量云:汝宗之果,應永不顯,常有性故,猶如未顯,汝宗因體,亦應為障,體常有故,猶如於果。
若言果性是障緣者,如第一法亦因亦果,望種果性是障緣,被障不顯,望莖因性非障緣邊,既不被障則應顯,是則一法亦顯不顯,故不應理。
應立量云:汝宗果體,亦應不顯,即因體故,如自性因。然彼宗果,體一向顯,故為此難,或汝自性,體亦應顯,果之因故,如後果因,猶彼執芽,是因必顯,故成斯難,或應果性非障,體即因故,如因,因亦應障,即果體故如果,故言一法亦因果。
為異不異者,謂因中有果性,法與遇緣顯果為異不異。若不異者,法應常顯,以本法先常有故,先顯今顯,不應道理。量云:汝宗果法,先來應顯,即本法比量,翻此可知。
若言異者,彼顯為無因耶等者,問果顯時,有因無因,若言無因,汝言本有果性,從緣而顯,顯則有因,而言此顯無因,不應理也。量云:果法先來應顯,顯無因故,如後顯時,或今應不顯,無顯因故,如未顯時。
若言有因果,顯既有因,此因亦可顯,然果性可顯,因不可顯,以不顯因,能顯於果,不應道理。量云:今因應不能顯,果自不顯故,如果未顯時。
結牒彼言:性若是無,不可顯了等者,有相法中,若無彼性,不可顯了,如角中乳、水中酪等,若有彼性,方可顯了,如乳中酪、鑛中金,不遮有無性,但遮果住因。
示正義有六:一、處遠離難取;二、四障難取,如前第三卷說:一覆蔽障等;三、微細難取,如極微等;四、心亂難取,如神通境等;五、根壞難取,如老昧病等;六、無智難取,如無他心智,故不取他心等,如此諸法雖有,而不可取故,汝不應說有性法皆是有、皆可顯了。
例破聲論,如文可知。上來二計,皆是增益,邪見所收。
去來實有中,先敘執。外宗量云:去來定有,世所攝故,猶如現在。
在此法者;依三種教計過未有:一、依十二處經,二、依過去業經,三、依三世五蘊經。依理起執中,外道小乘一處總釋。彼如是思乃至性相實有者,謂若未來先無現在方有者,是則未來先受色心等相,後有色心,若爾亦應,兔角先無,後時亦有,若過去無應失自相,如是自相,應不成熟,由此道理,執過去未來有。
次正破中分四:一、申三難;二、如是說已下,他返詰;三、我今問汝下,還徵破;四、又不應說下,示正義。
初中有二:初、申三難,後如是自相故下,總結文。三難者,一、一異自相難;二、常等共相難;三、來等七義難。
若言相一,立三世相,不應道理者,量云:世應無三,相是一故,猶如現在。
若相異者,性相實有,不應道理者,量云:去來性相,應非實有,異現在故,猶如兔角,大乘真如,非定異現在,故無不定過。
常、無常相者,三世共有故共相。若常相者,量云:汝宗五蘊,應不墮三世,許常相故,如無為等。若無常相,量云:汝宗五蘊,非於三世,恒是實有,無常相故,如空花等。
七義難中,初敘七徵,後牒別破。
此七徵中,三藏云:徵小乘諸部異計,不可定判是其部義。景師云:初一、通徵四薩婆多計:次二、徵定外宗未必有計;第四徵業異薩婆多計;第五、徵轉變薩婆多計,第六徵、相異薩婆多計,第七徵、待異薩婆多計。
基師解云:初、徵難法救類異,第四、徵難世友業用,第六、徵難覺天相待,第七、徵難妙音相異,餘三設遮非本部計。
五十一卷亦為六難,意大同也。此第六、七合,是彼第六,故彼為六。有說:無此第六,彼第六者,即此第七。
來至現在者,法體不遷轉向現在。於此生者,未來死滅現在方生。為緣生現者,法住未來為因緣故生現在法。今有業者,未來無用,現在用生。今相圓者,本相不圓至現方滿。今異相者,本體雖同合相不同。有現在分者,謂於未來有未來分及現在過去分,義顯現在,亦有現在分及未來過去分過去亦然,今此但舉二世分,餘類可知。
四薩婆多計者,俱舍第二十卷頌曰:
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
第三約作用,立世最為善,謂法救說:世由類不同,法行世時類別非體,如金作器形別類同,如乳成酪味捨色在,法從未來流至現在,現入過去,唯捨得類非捨得體。
妙音說:世由相不同,法行世時,過去正與過去相合,而不名為離現未相,未來與未來相合,而不名為離過現相,現在與現在相合,而不名為離過未相,如染一妻,於餘姬媵不名離染。
世友說:世由位不同,法行世時,體同位別,如運一籌置一名一,置百名百,置千名千。
覺天說:世由待不同,法行世時後,前相待世名有異,如一女人名母名女。
世親說:言此四說中,第一、執法有轉變故,應置數論外道朋中;第二、所立世相雜亂,三世皆有三世相故,人於妻愛貪現行時,於餘境貪唯有成就,現無貪起,何義為同;第四、所立前後,相待一世法中,應有三世,謂過去世前後剎那,應名去來中為現在,未來現在類亦應然,故此四中第三最善,以約作用位有差別,彼謂諸法作用未有名為未來,有作用時名為現在,作用已滅名為過去,非體有殊。
別破分二:初約未來向現在以破七義,後別破往過去。
前中,雖破七義,而合為五段,以後三合例業用破故。
初難有三:一、有方所,量云:未來應有方所,有來至故,猶如現在;二、與現在無別,量云:未來與現無別,有來至故有方所故,猶如現在;三、應是常,量云:未來應是常,本自有故,如虛空等。
第二難有二:一、未來不生,於今現在本無今生,量云:未來世法應非實有,無為不攝本不生故,如兔角等;二、未來未生而言死沒,量云:未來諸法應無死沒,本未生故,如虛空等。
第三難亦二:一、破應是常,量云:住未來世與現在為緣之法應是常住,不遷流故,如無為法;二、應本無今生、非未來法生,謂若彼為緣,而得生者,便異法生,非未來生,此於未來便為未有,量云:現在應非未來法生,未來中無故,猶如過去。
第四難有三:一、本無業用,今有業用,是則本有今有等者,謂本有其體,今方有用,便有同前,緣生之中,第二過失,現在業用,非未來生,此於未來,便為未有,為量同前;二云,業用與法有異相,設有異者,未來現在,同實有相,唯說現在。獨有業用,理不可得,量云:汝宗未來應有業用,無為不攝體實有故,猶如現在;三云、業與本法無異相,難云:業用則體體本有,本無業用今方有者,不應正理。量云:業應本有,即體故,如體;體應本無,即業故,如業,餘三例破中。
復有自性雜亂過失者,此顯第七,有現在分雜亂之過,兼通餘二有此過失,未來既有現在之分,應即現在,有現分故,猶如現在,故成雜亂,其相圓滿,應立量云:未來相應滿,有餘一分相故,如現在;或現在相應不圓滿,有餘一分相故,猶如未來,異相之難,為量同此。
言異相者,因異分相也。
總結前文中,有九故字,自相者,結前三世自相一異;共相者,結前三世常無常,餘七即前七難。
第二他返詰中,如說:一切有,謂十二處者,言意顯十二處通三世,意識所緣法境,三世俱是有,若去來無便違此教。
第三還徵破中分二:初以理徵破;二、又雖說一切有者,謂十二處下,釋通三經。
初中,彼宗緣無不生心,緣兔角等時,曾別見其兔,曾別見其角,合之一處,非今緣無。若爾,便與佛教相違,說無知無故;不爾,唯應有知其有。下難緣無覺者,是設遮計。
釋三經中,初釋十二處經,言於無法密意說有無相者,意顯無法能自持無相,亦曾當有故,密意說之為有說之為法,其有法者體亦非實,彼說為持故亦名密意,以有有義有無義故俱名為法,俱名為有。言應非無間知者,謂知有之者不即知無故云也。
第二釋過去業經,意謂業現行為緣,今習氣行勝異相續與起,由此習氣,故愛不愛果生,依今習氣,假說為有過去業。
第三釋三世五蘊經,因相者,謂今有可生未來法之因,故依此因假說有未來。自相者,今似有自體也。果相者,先業之果,今有故也。
第四示正義中,三世各有十二相,未來中,可生法者,緣未差故。不可生法者,緣差不生也。應可求者示果。不應求者,苦果也。正行應觀察,邪行不應觀察也。
計我論中,分之為二:初敘執,二、我今問汝下,隨執別。
前中初略敘,二、問答辨起執所由。有我、薩埵等者,此唯有六,八十三卷有八名,般若十三名等,薩埵翻名有情。
辨所由中,先問後答,有教及理。
理中,初總敘二因,後別顯二因。
先不思覺等者,先不思量我有情覺,卒爾而起有情之覺。明知有我,先已思等者,由先已思我當作等而有作業明知有我。
別顯中,先不思覺,起薩埵覺,彼如是思,若無我者,見於五事,不應起於五有我覺,而於五蘊起有我覺,不起色覺等,明知有我。勝劣者,謂受樂者,勝受苦人劣;若先思覺,得有作中,彼如是思;若無我者,不應於諸行中,先起思覺得有所作,謂我以眼當見諸色,正見已見等乃至造作止息善惡諸業,而此等事皆由思覺為先方得作用,非如佛法中,唯諸行用無我之義,故知有我。
破中分三:一、徵破外執;二、又我今當說第一義我相下,示正義;三、是故下,結非。
前中有二:初、別申十難,二、如是不覺為先,而起彼覺故下,總結之。
十難者,準下結句中,十故字故云也。一、不覺為先難;二、世間所作為以覺為因下,思覺為先難;三、為即於蘊施設有我下,於蘊假設難;四、為即見者等相下,於彼立有難;五、為與染淨相應下,建立染淨難;六、為與流轉相相應下,流轉止息難;七、為由境界所生若苦樂下,作受解脫難;八、又汝今應說自所欲?為唯於我說為作者下,施設作者難:九、又汝應說自意所欲?為準於我建立於我下,施設言說難;十、計我之見為善不善下,施設眾見難。
此十難中,前之二難,如次破前敘計中二因,後八番難乘義廣破。
初難文中,即分為四。
初徵云:為即於所見事起薩埵覺等者,此師本計離蘊有我,故計所見色等為我覺,是顛倒覺,遮即蘊計此違教失,無別比量。若彼異蘊計有我者,我有形量等,不應道理。彼離蘊我,或如指量,或如芥子,故有形量,此難我有色不成。有勝劣者受用,剎帝利等者想用,愚智者行用,能取境界識用,故離蘊外無別此能,總立量云:離蘊之我應無形量等五,許離蘊故,如兔角等。
第二徵云:為唯由此法自體起此覺耶等者,此意問:於所覺境自體,起我覺為於餘處,若於所覺法自體起我覺者,汝如何說即蘊計我,名為顛倒?量云:汝執色我心應非顛倒,許順所緣故,如他心智等。
若由餘體起此覺者,即由於心等亦起形量覺,非唯緣色,亦緣色得有我勝劣等覺,非唯緣受等起於彼覺,境心二種便成雜亂,一色等境亦是受想行等覺因,量云:汝宗色等應是受等,起勝等覺故,如受等。
第三徵難,若起者,是即無情應是有等,量云:見色等起,我覺應非如實見,此起餘覺故,如見杌為人覺等。
言若不起者,則非撥現量等者,現量現見遠杌為人,便於無情起有情覺故,為不起者名非現量。此中,亦有世間相違,略故不說。
第四徵難云:若取現義者,唯色等蘊是現量義,我非現量義故不應理者,義者境也。彼宗計我。非現量境。今言現境,是設遮破,唯五蘊是現量義,彼此共成,我非現義汝宗自述。今言現境乃是違宗,唯廣百論數論計,我非現量境,若勝論師執我是現量境也。此覺若取比量境者,此我之覺童稚亦起,彼未能思不能比度,不應卒爾我覺得生。量云:嬰孩我覺應不得生,無思度故,如石女兒。
第二、思覺為先難中有五,又字即五為段,數論我體唯受者,勝論執我通作受者,下破作用,隨義應悉。
初徵破中,若以我為因者,汝我應不自在,要待思覺方能造作故。
第二徵破無常者,此所作因,體是變異;執我有作,不應理等者,所作者生義,所作之因體,是變異無常之法,我是作者,仍言有常而有所作,不應道理。量云:我應非常,有所作故,如麁地等,若是常者,我應無所作,以是常故,如虛空等。
第三破中,有動作我等者,數論勝論我無動作,遍虛空故,離繫等執我有動作,不遍空故,作義雖同動義別故。有動作我,有所作者,是則常作,不應復作,我常有故,恒動常作,非今始作,不應復作。量云:汝動我未,作先應作,恒動作故,如今所作。若無動作我而有所作,不應道理。量云:汝我應無所作,許無動作故,如虛空等。
第四徵破,若有因作而言我作,便違自宗;若無因作,我應恒作,我體恒有不待因故,如今作時。
第五徵破意,若依自者,汝等既言此我自在,何須老病死等耶?若依他者,我不自在,以依他故。量云:汝我應不自在,繫屬他故,如僕使等。
第三於蘊假設難中,初徵四計,然後別破。四計者,初即蘊計,後三異蘊。異蘊中,初我異蘊住在蘊中;次我異蘊住於蘊外而仍屬蘊,謂計是色我乃至識我;後住蘊外而不屬蘊。
破中,言若不生起法及非法,應諸蘊身,畢竟不起者,我若不造法及非法,後蘊應無,以無因故。量云:汝宗應後蘊,畢竟不生,執我不起法非法故,猶如兔角。
又應不由功用,我常解脫者,以不生起法非法故。量云:汝我在生死,不由功用應成解脫,不造法非法故,如涅槃位,彼說我得涅槃之時,離眾縛故,名為解脫,在生死中便有縛縛。
又於此滅壞,後於餘處不作而得,有大過失等者,我無常滅業亦隨無,後餘果生無因而有,是謂不作而得過也。量云:汝我滅已後,有果應不生,以無因故,如兔角等。
若蘊外餘處者,汝所計我,應應是無為等者,彼宗計我,為無為所不攝故。量云:汝我應是。無為,許異蘊故,如虛空無為。
應無染污者,六十五云:若無有蘊,便無有色,與身相應,廣說乃至如是此我應無所依,無受無想無思慮等亦無分別,是則此我不由功用究竟解脫即無有染污,是故此計不應道理。量云:我應無染污,任運解脫,許不屬蘊故,如虛空等。又應不言我有色等,許不屬蘊故,如兔角等。不應相屬者,是我有色等義非攝屬義。
第四於彼立有難中分二:初、兩門總徵,後隨別破。此難思覺有我中,已正當見知有我者等計。
別破中,初難即見者等相,後難離見者等相。
前中先標兩門徵,後隨別難。
別難中,初難可知,後中,則復雙徵二門,而後釋二門者:一、我所成業,二、我所執具。
業中有五:一、如種子難,觀所生故,應無常。
二、如陶師難,假於能作故,應無常假立。
三、如神通難,假於自在故,亦無常假立。
四、如地難,觀所持故,應無常。又無如地作,所依顯了業故。
五、如空難,色無假立,無業用故。
具中有二:一、如鎌難,謂離鎌之外忽有刀等能斷於物,離見等外無有餘物有見用等,法喻不等故。
二、如火難,如世間火離能燒者亦自能燒等者,人為能燒者火為能燒之物,然火離於人自能燒,故見離於見者自能見物,何假我耶?
量云:見等見物等時應不要待餘者,自有業用故,如火燒物。
自下第二難離見者等相,乖一切量者,謂汝我非是見者等,一切諸法之所攝故,亦應邪量所量,故云乖一切量。
第五建立染淨難中,此意說言,如於外物雖無有我,而有災橫損緣藥等順益名為染淨,內身亦爾,雖無有我染淨義成,故汝計不應理。
第六、流轉止息難中,有因等五相者,此有兩釋。一云,如次屬身等五;一云,通明非別屬也。
如於身芽河燈乘等者,基云:如於身行中流轉可得,其外法芽河燈乘者雖無有我亦得流轉故,身流轉何須有我。量云:內身流轉定無有我,有流轉故,如芽河等。景云:大地山等積集所成故名為身也。
第七作受解脫難中,設是我者,我應無常者,彼受者、作者等,不是諸行,即是我者,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無變異,應非受者等,無變異故,如虛空等。
第八、第九難,文相可解。
第十施設眾見難中有三:一、難我見善不善;二、難無我見善不善;三、難我見及我計為我耶。我見有二:一、執我見彼說顛倒;二、緣我慧彼說非倒。
今雙問之,初難善者,問緣我慧,量云:緣我之慧亦應顛倒,計有我故,如執我見。或設難執我見,若是善者,如文可知。若不善者,不應說正及非顛倒者,見既不善,則應顛倒,如何所計,名為實有耶?法執之我,說非顛倒,唯識敘彼云: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聖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等,乃至廣說故。
次無我見,若言是善者,外道亦讚,無我見故,唯廣百論文,有外道宗,明聞思位說有我,修慧證於無我。若言不善而一切智等者,此從彼師名一切智讚無我見速證涅槃,今說為不善故不應道理,若說佛為一切智讚無我見他不信故。有釋:此說佛為一切智者,非外道師也。此中所破意通佛法之內,犢子部等計我,故云也。
計常論中,初序外執,二、此中下正破。前中復二:初、略序執,二、明起執因緣。
我及世間,皆實常住等者,世間有二:一、五蘊世間,二、國土世間。數論師計二皆常住,或隨所應餘師所計,我者自我,世間者他我。下諸常論皆依此計,作者有二:一、自作,謂宿作因;二、他作,謂空時方我本際等作,此非二作者,作名非作所作,亦非自在天及梵王等諸變化者之所變化名非化所化,此依八十七卷釋:由性常故不可損害,如山地等積集而住。伊師迦者,西方二釋:一、近王舍城有伊師迦山,大而且固,譬我高大常住堅固;或復有草名伊師迦,其性貞實,曾無衰落,譬我常恒。按涅槃經云:七法不可毀害,如伊師迦草。六十二見中,四十見是常見,謂四一切常,四一分常,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諸論并計極微體性常住,勝論順世皆有此計。
起因緣中,初敘四十常見所因,後敘極微常所以。
六十二見,如此卷及後卷五十八、八十七、顯揚第九十對法第一唯識第六等釋,其梵網、六十二見經及舍利弗阿毘曇是正量部義,長阿含經梵動品是大眾部義,大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是一切有部義,非此所宗;其大品經第十五、大智度論說身邊見以為根本,五蘊各四我所見三世,各成二十句見,并本合有六十二見等,隨機別說,非此所明,恐繁不述。
依下中上靜慮等者,此四一切常論。八十七云:謂計前際三常論中,由下中上清淨差別,名宿住隨念俱行,意顯依下品定,起宿住念知過去二十成劫;依中品定憶四十成劫;依上品定憶八十成劫,皆悉是常。由執世間空劫為隱,有劫為顯非生滅故,四依天眼見現在世不知生滅,或見諸識此滅彼生,無斷絕故,見麁非細遂執為常,天眼為先方見生死現在故,是未來前際。此中前三憶過去世,後一見現在,未來前故合名前際,此諸見中,過去名前際,未來名後際,現在通二,待望別故。
或見梵王隨意成立者,一分常見,梵王立言:我常子無常,有事彼者,隨彼意立,此無常彼常,是初一分常見。或見四大種變異等者,聞梵王立大種無常心常,或大種常心無常,同彼忍可名第二分常見。三戲忘天沒來生此間,意憤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二俱憶言,在彼諸天無此二事故是常住,我有來此故無常,故名第三第四一分常見。
此中說依定得宿住念憶色界法勝計者見故,略說初二,不說後二。後際見中,於想及受雖見差別等者,雖見受及想二體我所差別,不見此二自相差別,執為我所,計我有想等三十二見生,若見自相,不執我所,或不見自相者,顯揚第九云:不見我自相差別,謂不見我都無自體,執此想受為我有之,遂便發起三十二見,有想十六,謂有色等四、有邊等四、一想等四、苦樂等四、無想俱非各有八者,謂但有色等、四有邊等四,而無一想等四、苦樂等四,其有色等、四有邊等四、小想等四,合各為想,有樂等四、合各為受。至下當知,有想者除無想天及非非想餘一切地,無想者謂無想天,俱非者謂非想非非想處。
次敘極微常所以中,計有為先,有果集起,離散為先,有果壞滅等者,謂彼計執實有體性,空劫時為先,至成劫時,有果集起,散常極微,集成麁故;於壞劫時,麁聚眾色離散為先,有四大壞滅,還唯極微,住在空劫,時彼由宿住隨念,見壞劫末麁色散成微;成劫之初,散微成聚色,或見空劫逈色諸極微,遂執為常,此勝論師等執細常麁無常。
自下破中有二,初破邪執,後示正義。前中復二:初破,後結。前中,初破四十見,二破極微。前中,初總指,同前我論中,破計我為常,則是我論差別相攝,已破我論。當知常論亦已破訖。後別破復二:初破前際常論,後破後際常論。前中初破計過去,後破計現在。
言若取我者,憶念過去如是名等諸有情類等,諸得宿住隨念有情憶念我昔如是名姓,名姓既非我體,如何言念取我而生。
次破計現在,緣彼現前和合色境眼識起時等者,此中問意眼識現在緣色之時,往昔曾起耳等識為滅為轉。若言轉者,於曾所起百千境識,由今現在一色境界依一切時位彼諸識皆起,便違正理。
下破後際常論,言所執之我,由想所作及受所作等者,此中意顯想受二法,俱為我所,由此二種擊作於我,我或有時有一想等,故想受二名為能作,我為所作如世財物擊作有情,有情或時緣少財等生貪瞋等,此亦如是,非我先無為想受作方始有義。若言無者有一想已復種種想等者,此下合難想受,作我無變異義,以有想十六見為難,十二見想作,四見受作。一想者,八十七云:在空無邊處識無處。種種想者,謂在下地。狹小想即種種想。無量想即是一想。無所有處亦是一想,非無量想略故不說。
又執少色為我,一想行與彼合名為少想,瑜伽故指在種種想地,執無量色為我想為我所等名無量想,瑜伽故指在於一想。然八十七云:如其次第前二有後二,然逆次第非順次第,義理推故,此難前想所作無變異我,純有樂等。若八十七云:有樂在下三靜慮,有苦在捺落迦,有苦有樂在鬼傍生人欲界天,不苦不樂在第四靜慮已上諸地,此難前受所作無變異,有想論中八句。
又若計命即是身者下,因難想作便明有想論中,我有色等死後有想等餘八句,以前敘執中於想及受皆起執故,命者我也。執我有色死後,生有想地,執我非色死後,生有想地,若執我俱遍色非色無二無缺,彼計我亦色亦非色死後生有想地;若準此第三句說,第四我非色非非色死後生有想地。
又若見少色少非色者,彼計我有邊,計色非色俱是我,但見少故名為有邊,見彼二無量,便起第二計我無邊,見色我少非色我無量者,或翻見此,便計第三我亦有邊亦無邊,第四句翻此可知,文別義同,更無別理,或離第三別有自體,謂得涅槃解脫之我遠離二種名非有邊非無邊,此四為先死後皆生諸有想地,故十六論合難想受所作我體無變異義,若無變異,云何有此變異不同唯難想受,二所變異無想俱非故略不說,後二四句與無想八及俱非八,初執我同,但是死後如前所說,生地有異無多別,故略而不說。
第二破極微中,有五徵難。
初中若已觀察違諸量故者,現比二量所不得故,猶如兔角,定非實有,彼宗雖計現量所得,此宗說非量知,逈色但有阿拏以上麁色現量可得,非極微故。
第二難云:轉復羸劣而言是常不應道理者,量云:微轉劣應非是常,損減羸劣故,如拏色拏色,彼計此麁色損減無常故。若由異相,是則極微超過地水等相,不同類相故,應不能生彼類果,量云:極微應非地水等相,許異地水等相故,如心心所;又亦不能生地等果,非種類故,如心心所;又彼極微離地等外更無異相可得定非地等,非彼類故,如虛空等,此中難皆是本宗。
第三難中,若不異相者,由與彼因無差別故,亦應常是等者,彼本計云:所生麁色不越因量故,難果亦應常無異相故,如因故,無決定。若從離散,應一切時一切果生等者,成劫之時聚色,若從散別極微生,則空劫時所有極微皆能生果,因恒有故,如劫成時,非但成時為因有果,故成因果無決定義。上已設遮,下破本計。
若言不過彼形質量等者,因果二量大小既同,云何極微名質分麁形有分,成唯識云:所生果色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麁色為量。如彼,顯揚第十四云:若不過者,麁質礙物應如極微,不可執取,不見質礙。不明淨物同在一處故非道理,彼說量德合故非麁似麁等救,皆如彼破,若言過者,諸極微體無細分故,不可分折,所生麁物,亦應常是常者,顯揚十四云:若過彼量者,過量之處麁質礙物非極微成,應是常住。此意難言,極微無細分不可折稱常,諸所生麁物過量之處,餘之細分不可分折,亦應是常,且難初二合所生名極微,非難餘有分。若轉計言,過量之處,餘之細分,一分極微,本無今起者,是則汝計極微為常,不應道理,許新生故。顯揚云:若復許有餘極微生,是則極微應非常住,或許麁物是細極微而得新生,本無今起者,應一切極微體皆非常。此應難前不過量義,過量義是轉計,不過量是本宗。
上來合是第三段破,有三轉遮,尋文可解。
第四難,顯揚有三:一、如種子辨體生應是無常;二、若如乳即體生極微應變異;三、如陶師別體生極微劬勞則此思慮。成唯識難有二:一、難極微,二、難麁色。極微有三難:一、實,二、常,三、能生。麁色有二難:一、不越因量,二、是實有。皆廣如彼。
第五難中,誰復於彼制其功能者,誰於極微制有情功力不令生之,比量可知,若言不因有情是則無用而外物生者,用謂由也,於有情無用,不由有情故而外物生,不應道理,量云:汝等外物應不得生,於有情無用故,如龜毛等。
結中有八故字,初三結破四十常見,後五結破極微是常。於中,共相故者,常與無常,是共相故,自相故者,異不異相,是自相故。
第二申正義中,基云:一切時者於三世時,一切種者於一切有為差別種類中,自然者本性,由他者為他物壞,無生者無起作,於此五中無變無動乃名為常,彼前所計,即乖此五,明知無常不應妄執。今更釋者,初二句對變異而說無變異相,一切時一切種者,同基師釋,後三句當相說無變異,自然者虛空相,由他者擇滅相,無生者非擇滅相也。
瑜伽論記卷第二(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二(之下)(至第八卷論本第七)
釋遁倫集撰
論本卷第七
宿作因中,初敘邪執,第二微破。前中,先略敘執,二、辨起執因緣。
廣說如經者,謂如經言,凡諸世間,所有士夫補特伽羅所受,皆由宿作為因,由勤精進吐舊業故,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故,如是於後不復有漏,由無漏故業盡,由業盡故苦盡,由苦盡故得證苦邊,此等並是佛經本文,然敘彼宗,今此論中,合為八句而散牒釋,應尋此文,以知論意。
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故者,謂宿惡業苦行便吐,現新惡業由不作因之所害令不起,二業既盡後無有漏。無繫外道者,則尼健陀弗怛羅,成唯識云:無慚外道離繫子也。露形苦行離諸繫縛,外形既爾表內亦然。
起執緣理中,具正方便,而招於苦,具邪方便,而致於樂知,由宿作者,若爾,云何前說現法方便所招之苦?復云:由勤精進吐舊業等,解云:彼人但據感報正因必是宿業,故名宿作。復說由現苦行能吐宿惡,由此後句被論家破。
第二徵破中,初止破外計,後示正義以顯彼邪。
若用宿作為因者,汝先所說,由勤精進吐舊業故者,此中意說一切惡因皆是宿作,何故說言現在新業由不作因之所害等,新亦作惡,非唯宿作,量云:現在惡因於此身有,能招苦惡因攝故,如宿惡因。
示正義中,或復有苦雜因所生等者,因先善業得事王君,邪事為因而遍招苦,二業異熟故名雜因,非是二業苦招一果,或復故業應招苦惱,邪事王故故業便熟名為雜業。
如事於王如是,因諸言說商賈等業等者,先造善業應獲富財,誑語諂逗遂獲珍寶,二業俱熟,是名雜因。如是由先獲財善業,今者應熟,假現農業或假劫盜或假屠害便獲富樂名雜業。有雖商買等乃至屠害不獲財富者,先無善福可獲果故,如新所造引餘有業者,則是一切順現受業,養父母等乃至工巧業處現獲珍財,皆純現業。
自在等作者中,初敘後破。
丈夫是神我也,自在等者,自在即大自在天。有外道計以為作者,彼計自在天有三身:一、法身遍於虛空;二者、應身唯在彼天;三者、化身隨六道起等,謂唯識所云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
破中初有一頌,頌四道理,次長行中,依四道理進退徵責,三破已牒結。
頌中,功能無體性者,難彼功能,理不成就名無體性,顯揚十四更有轉計,恐繁不述。
長行徵責中,若有用者,則於彼用無有自在,而於世間有自在者,不應理者,若所變世間,於自在天,有用故變起者,唯應變起人天善法,云何須變三墮苦法,於彼所用無有自在,而言於世自在,不應道理。亦可須用生世間者,即大自在常為所用之所驅馳不得自在,而言自在,則不應道理。若無用者於自在天都無所須而生世間,是即自在乃有癡狂之過,故非道理。
若唯用大自在為因等者,大自在天無始已有,於所生法亦無始成,故非自在能生諸法,如牛兩角俱時出生,一果一因便違正理,故顯揚十四云:如自在體本來常有,世間亦爾,不應更生,以俱有故無用新生。
若言亦取餘為因者此不可得故者,大自在樂欲,亦取餘人為因,不應道理。
害為正法中,先敘後破。破中先執,後示正義。
若是法自體者,離彼殺生,不能感得自所愛果等者,汝說呪方體是善者,善法則應自感愛果,何顯待殺生後待呪力轉殺非法,以為正法方感樂果,不應道理。下結文中有五故字,因故者結前非法,後果因故,譬喻故者結前喻伏毒呪,不決定故者結遍行,餘二可知。
示正義中,若業、自所不欲者,自不欲樂為他使作,不信與作故名非法。自性無記業者,非順理故名為非法。
邊無邊中,先敘後破。皆依靜慮宿住通後,方起此見。
若依斷邊際求世邊時等者,此視壞劫開斷之時,不見後成便起邊相,非我後生故非邊見,若見成劫不見壞時起無邊想,若依十方周廣求時,於上下處所見極邊際起亦有邊想,傍運神通至一二千界不至三千,謂其無邊起亦無邊想,由異生類神境智通不越三千故也,八十七說與此不同。彼云:若時憶念成劫分位,爾時便生三種妄想,若一向憶上下邊際住有邊想,若一向憶傍無邊際住無邊想,若下上及傍二俱雙憶起亦有邊亦無邊,若時憶念壞劫分位起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各舉一執,亦不相違。
破中,非世間住,念世間邊,不應理者,謂從前壞更無世間便言邊者,則汝外道,不住世間,不知今時,有世間故,住念世間,故非道理。
不死矯亂中有三:一、敘執,二、指經,三、結過。
敘執中有三:初標,次釋不死矯亂義,後敘四計。
不死矯亂者,外道自言:我師所事天常名為不死,已見諦理得無漏定名為不死,故一不字以通二處,又雖自謂不死無亂而實未得,若人問不死法時,以不解故,於不死法,假託餘事矯亂避之,故名矯亂。八十七云:有二淨天:一、唯能入世間靜慮未了諦理心未解脫名不善清淨;二、能證入內諸勝定已見諦理心善解脫名善清淨,又得無相無分別定名無亂即善清淨天,有相有分別無亂即不善清淨天。
最勝生道者,人天勝因,決定勝道涅槃勝因,四諦是此勝因之境,有依之問。自稱言:不死亂者,我之所事不死淨天教命於我;若有來問不應正答,答則生過,但應隨問而生異答;若依長阿含,一、不知善惡有報無報,故隨問矯亂而答,謂此事如是此事實,此事異,此事不異,此事非異非不異;二、不知他世有無;三、不知何者是善何者不善;四、愚冥闇鈍。此云:依最勝生道,問善不善者,則當阿含第一,他問善惡為有報為無報,亦當第三何者是善何者不善?
言依決定勝道問苦集滅道者,當彼第二問云:為有後世為無後世,若未見諦理乃有後世;若見諦理則無後世,斷生死故。又苦集牽後名有後世,滅道斷生死名無後世。
敘計有二,初略敘,後重釋。
一、覺未開悟者,覺知善惡,而未開悟有報無報;二、於所證法,起增上慢者,雖未證四諦,而謂我已證,無有後世;三、覺已開悟而未決定者,雖覺善惡開悟有報,而於善惡仍未決定,我今不知善與不善決定之相;四、羸劣愚鈍者,謂性劣鈍,不能正答。
復第一怖畏妄語下,重釋前四,怖妄語者,自未開悟答他稱解故成妄語,若不稱解他知我無智。第二、於自所證未得無畏等者,彼作是思,我於所證未得無畏,若他詰問;若說為有或為異記則成妄語;若撥實有若許非有則成邪見,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故不分明說有所證。第三、雖悟而未決定,怖邪見妄語,准此應知,上之三種假事矯亂。第四、無知順言而答,反問問者汝何所欲,順言矯亂,此皆散位非依定心。
結中,即以諂曲者,由順彼天諂相隨答故。
無因見中,先敘後破。
此見有二:一、依靜慮者,基云:謂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憶彼出心不憶前位,不知彼故便執無因。景云:依靜慮及宿住隨念,過去空劫一切皆無,後忽然有,起無因見。二、依尋伺,如文自明。
破中,初破依定計,二、又汝何所欲下,破依尋伺計。
若念自我,計我先無,後然生,不應理者,執我常,若念自我我出過去,則先來是有,計我先無後欻然生,不應道理。
斷見論中,欲界人天為二,色天合為一,四空為四,故有七種。言若我死後復有身者,應不作業而得果者,彼計今自死滅之時業隨身滅,後若有身應不作因得果起,果若起者,便有不作而得果失。
若我體性一切永無,是則應無受業果者,不可以未來無故現在亦無,現在既有不可我一切永無,故我體性在,現在有在,未來世一切永無,是則應無受業異熟,故成斷滅。
若言蘊斷滅者等者,彼許蘊無常故既故許無常,展轉生起明非斷滅,量云:未得阿羅漢諸死後蘊皆不斷滅,許無常故,如前生位。若言我斷,汝先所說麁色四大等者,既是我斷,先說麁色大造之身有病癰等,死後斷滅乃成相違。
空見論中,先敘後破。敘中,初略敘內外道計,後廣辨內外道起執因緣。於中,先敘外道,後敘佛法。
敘外道中,有六:一、無施與愛養祠祀;二、無妙行及果異熟;三、無彼世間無此世間;四、無母無父;五、無化生有情;六、無世間真阿羅漢。無施、無愛、無祠者,奘法師云:如布施經說,無施與者汎明布施,無愛養者對悲田,無祠祀者對教田。二、解云:無施與者謂敬田,無愛養者悲田,無祠祀者不現前境。三、解云:無施與者對非親,無愛養者對已親,無祠祀者不現前境。諸離欲者生下地者,若已離欲不應下生。今既下生,明知無從彼世來生此世,無化生有情中。
或生無想,或生無色等者,此少分邪見,不見當來此三生處撥化生無,不撥一切見下地故,如無世間亦無少分不撥一切,後第八卷等說中有為化生有情,定散二心觀之有異。此定心觀不撥中有,彼散心觀故撥中有,五十八說:無施等三名謗因,無妙慧行名謗用,無二業及異熟名謗果,無父母無化生有情無真阿羅漢名壞實事。五十五說:無施與乃至無妙行名謗因,無妙行惡行業果異熟名謗果,無此世間乃至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無阿羅漢名謗實事。
下敘佛法內計,無有一切諸法體性者,前外道邪見別空所無,今內道空見總撥一切,故總問答。相似甚深離言說法者,即般若等密說空教,似都無而非一向空,不能解故將為顯了撥一切空,又於法相不如理思故,便撥諸法。
破中有二:初、別破、後結之。別破有二:初、四重破外道空見,後破內道空見。四重破外道空見者,前敘執有六:初三執合為一問破,後三各一破故。
若俱有者,汝先所說,無有施與等者,彼師本計不撥全無因之與果,但依靜慮故見世行施生財貧家,謂施無能便謗少分故,今問彼生彼後二業為俱不俱。若彼全撥無一切者,此難不成,離想欲者者,離諸想之欲,即無想天是,餘二如次離色界欲界,及入涅槃。
若有此三人者,非化生是誰耶?為有阿羅漢性,而於彼起增上慢等者,此意問言,為世間有真阿羅漢耶為無耶?若言有者,汝言世間無真阿羅漢不應理;若言無者,起顛倒執,自謂羅漢是即應名為真羅漢,更無餘故。
破內空見中,顛倒所執也,染依他也,淨圓成也。
結中有五故字,初四結破外道,後一結破內道。
妄計最勝中,先敘、後破。
婆羅門是白淨色類者,善勝種非白色也。得清淨者,修行潔戒可得淨故。腹所生者,彼執大梵腹臍臍中生蓮華,華生梵天,梵天口生婆羅門,臂生剎利,髀生吠舍,跟生首陀,故婆羅門是最勝姓。
餘三下劣,以見世間婆羅門性具戒故者,見內出家真淨梵行諸律師等真婆羅門,彼貪名利及恭敬,方便自顯故作是計。
破中有十:准下結中有十故,故一產生同,何獨彼勝;二、作業一切同餘,唯婆羅門獨勝深乖正理;第三、受生故中,若三處現前,是彼是此等者,前第一卷云:一、俱起愛染,二、調遍值時,三、中有現前。
今是彼是此,即前父母俱有染心,由彼者即母調值時,由此者即健達縛正現在前,諸婆羅門與餘同此寧獨勝餘;第四、若工巧業處,若作業、若善不善者,作世生業或善不善一切皆同寧勝餘類;第五、增上故,若王、若臣、若機揵、增進滿足者,或為王、或為臣、若機辨揵速、若道位增進與餘皆同故;第六、若為王顧錄;第七、若修梵住已等,梵住者四無量;第八、若修菩提分;第九、若悟聲聞菩提等;第十、又汝何所欲下,戒聞勝故。若由從勝種類生者,汝論中說:於祠祀中,若戒聞等勝,取之為量等者,彼論中說:祭祀之時讀祭祀文,若持戒多聞取之為量,令讀祭文是非取則,若取勝類,便違此言不假具戒等而讀祠祀文故。
妄計清淨中,初敘外計,後以理徵破。前中復二:初敘所計,後辨起執因緣。初敘有三:一、五現法涅槃,二、別敘水等清淨,三、轉敘戒等清淨。
五現涅槃中,初一受天欲塵,後四現法樂住,名五涅槃。引定在身,離欲惡法,得定怡樂,故名現法涅槃,人等欲劣,故不建立,前來所說四有邊四不死亂二無因五現涅槃,合十五並邪見攝,常見四十,斷見七,名六十二見,邪邊見攝我見為本,見戒二取為助伴生故,對法云:六十二見,於五見中或二或一切,彼謂得諸縱任自在,此是總,何者諸自在,一欲自在即前心自在,即天妙欲故境隨意用故。觀行自在者,即前觀自在,謂四靜慮自在,今名五現法涅槃。
又如有一計由自苦身故自惡解脫者,即前第二入諸河中沐浴清淨。或造過惡解脫者,即前第三持狗戒等,食糞飲尿行諸惡事罪惡消滅等。
破中,初破、後結。
前中,有四復次,分三:初、破五涅槃,次、破水淨計,後二、復次破狗等戒。
初文有二:受天妙欲四定現前,分為二故。
妄計吉祥中,餉佉者,即前所說貝也。但見世間,日月薄蝕乃至眾生,淨不淨業,法果成熟等者,外道無知,忽見眾生苦樂報熟,遇當如是日月薄蝕星度,如此行時,則言日月等作,上來破計皆有比量,恐繁不立,諸有學者一一應作。下第三結成。
前破中,景師解云:由二種門發起觀察,由正道理是一門,推逐觀察是第二門。僧玄師云:由二種門發起觀察者,謂由敘計中,教理二門,而致觀察彼計起因緣,由正道理推逐觀察者。破中,以理推徵觀察,彼計皆不應理也。
論卷第八
地中五門,前四門訖。自下第五雜染等起中分二:初、明三雜染,後明斷三雜染修六現觀。前中復二:初開三章,謂煩惱業生三種雜染;二、依章釋,煩惱中初列九門,次依門釋。
自性者煩惱體,對法第六說:不寂靜是諸煩惱共相。今云:自者二法體不寂靜相,對非煩惱名自性,彼以遍煩惱故名共相,所望義別,亦不相違。
不寂靜行相續轉者,基云:前是現行此種子。今解,由煩惱起故,於相續惡業而轉,彼論釋之。由此生故,身心相續,不寂靜轉,是煩惱相。此復有六:謂散亂、顛倒、掉、惛沈、放逸、無恥不寂靜性。七隨眠中,貪開二門,餘各一種,合成七者,准對法論。
未離欲等者,由欲愛瞋恚二所隨增,依欲求門二增長故。未離有求者,有愛隨增。未離邪梵行求者,由慢無明見疑隨增,彼得少對治便生憍慢,愚於聖諦計邪解脫解脫方便,於佛法中猶豫疑惑,隨其次第四所隨增,邪解脫見取也,解脫方便餘四見也,餘各自門,由此義故貪開二門,備云:上二界愛一向緣內有身,故云有貪,八種中,見外離二取者取見別故,二取離者見戒別故。
九結者,八十九說依九事生廣說如彼,恚嫉慳三唯欲界繫通見修斷,餘六通三界故,對法云:愛結者,謂三界貪等取見兩門,重單別故所計別故,故各別說。嫉妬他榮不重正法,慳悋資具不遵遠離,為過特甚偏立結名。
十二諦中,苦與集滅與道類類說者,有漏無漏果因別故,欲界增上彼遍智果。彼遍智所顯滅諦道諦者,景師釋:為厭苦集故求滅道,是則苦集與彼滅道為增上緣,則十因中觀待因也。亦可滅道勝於苦集名為增上,智果是滅諦,遍智是道諦,由遍緣智為了因,顯證滅諦即是無分別智,緣遍滿理斷惑得滅,故云:彼遍智果。此就實說,若就相說,由遍智苦智斷惑得滅名遍智果,故云彼遍智果。
彼遍智果所顯下,出所顯滅諦道諦,基又解云:遍智所顯即道諦體,由自遍智顯是道故。
欲界增上者,已有因義名為增上,即由已起修因所得故名增上;體即滅諦,或已有果義名為增上;謂即道諦有滅果故,一增上言貫通彼果及彼所顯。今此文中,欲界四諦下,各有十便修道有六,上二界四諦下除瞋各九。修道下除瞋有五,對法亦同,決擇分云:欲界苦下具十,餘三諦下除身見邊見各具八,上二界中除顯故苦下有九,餘三下各七,成唯識云: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
云四各十,別空非我屬苦諦故,餘三各八,苦諦具十,或有別釋,四各十者,非一一行相各別迷障諦,但煩惱生時皆有能迷能障諦理,故約總行云各迷四,非身邊見別迷餘三,行難知故,或身邊見聞說滅道而生怖畏,恐我斷故名迷滅道,理實但緣苦集諦起,總言迷四,理實非三各具十行相,如唯識疏說,如迷執障礙亦爾者,煩惱亦名迷執,亦名障礙體一義殊。
薩迦耶見者,景云:名身見,緣身起見故名身見,從境得名亦名我見。行解為目,如正量部名偽身見,以所計身虛偽不實故,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名有身見,以所緣身是其有漏故。若偏名偽身見失於有義,若言有身見失於偽義,欲在兩義名薩迦耶?薩迦耶名含二義故,由親近等起見遠緣,不如理作意者,起分別見緣。
及任運失念者,起俱生見緣,等隨觀執者明見行相,恭云:此二我見平等隨境觀,執五蘊故名等隨。備云:於五蘊中,隨何等蘊計為實我,故云等隨。基云:五蘊中,若自若共,平等觀察隨彼所觀即執為我見,邊見之中。若分別若不分別者,唯識第六有二說:一云,唯斷見通此二門;一云,亦常見,引教及理,廣如彼說。
見取中,以薩迦耶見、邊執見等者,此明見取之境。所依者根,所緣者境,所因者種子,總執為勝,及與能淨二義,具足方名見取行相,戒取亦然。所執見戒有差別故分成二取,此中見取,但言為勝,不說能淨,戒取但說能淨解脫不說為勝,唯識會云:是影略說或隨轉門,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是邪見非二取攝。
為最為上勝妙第一者,執三界法如次別故。
戒取中,即於彼見,彼見隨行者,景云:即彼取戒禁之見,彼見所緣名為隨行,此見亦取諸見。然多緣戒禁名戒禁取,戒禁何別?或佛法所受名戒,外道所受名禁;或根本名戒方便名禁;或性戒名戒遮戒名禁。備云:防非名戒制惡名禁,義別體一。基云:由諸戒取,依前見取妄執戒禁,為勝能淨,故言於彼見。於者依義,非執彼見為戒取也,執隨順彼見所受,戒禁相應蘊等為勝能淨,故言彼見隨行;或於彼見即前見體,彼見隨行則見相應,於者依義,依見及隨行所受戒禁執之為勝淨,名戒禁取。
為清淨、為解脫、為出離者,執三界法如次為戒取,如次為出離三界之因。
慢中,於外及內高下勝劣者,景云:內是內身外世資緣,方他比等亦起自高名慢。備又解云:高下勝劣有何別耶?謂高與下望他為論,勝與劣約自為言,論體無異。基云:於外下者謂卑慢;於外高者謂慢、過慢、慢過慢也。增上慢、邪慢、我慢,不緣外故。於內勝者謂六慢,執我高舉無德謂有,少德謂多等,皆內勝故,卑慢一種名內劣不如他故。
疑中,唯用分別異覺為體者,唯識二說:一云,疑體即慧,猶豫簡擇說為疑故,毘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二云,不然。別有自性令慧不決非即慧故。瑜伽說:六煩惱中,見世俗有即慧分故,餘是實有別有性故,毘助末底執慧為疑,毘助若南智應為識,界由助力義便轉變,是故此疑非慧為體。景云:疑分別異覺為體者,疑亦求覓通名為覺,簡別於慧故云異覺,亦可疑作二解,不一決定,故名異覺,一由種子隨逐故。
二、由彼增上事故者,景云:一、由種子隨轉行者,名隨不起稱眠;二、則彼種子事用增上名增上事。基又解云:由惑種發業潤生招多生果故,名由彼種子增上事故。
又由七門,一切煩惱於見及修能為障礙等者,前六見道障,後一修道障業,五十九云:身邊邪見名邪解了,迷四諦故無明名不解了,疑是解了不解了。二取及貪瞋慢見所斷者,一切皆是邪了迷執。
上來四門總攝一切見斷惑盡。此等迷苦集諦者,是迷彼因依處行;迷滅道者,是迷彼怖畏生行;若修斷煩惱名任運現行。
煩惱上品中,猛利相及應重相者,即舊所言利與勸也。謂緣尊重田者,於父母處起。若緣功德田者,於三寶境起。若緣不應行田而起者,於持戒者及有德者、究竟者,最初聖道究竟所害。
七倒中,想倒即於四境所起妄想想數為體,五十三云:謂諸愚夫無所知曉,隨逐無明起非理作意,於所緣境無常等計常等取相而轉,是名想倒,故以想為體。
見倒,即以妄想境中,忍可欲樂建立,執著三見一少分為性,謂身見、常見、見戒取,如文自說。
心倒,即以除前諸見,所餘貪等煩惱為性,能染惱心故名心倒。此云心倒者,謂即於彼所執著中貪等煩惱。有說:心倒體,唯是貪染心勝故。
言貪等者,等有二種:一、向外等,二、向內等。今言貪等貪有眾多,盡是心倒即向內等。五十三云:諸在家者能發心倒,一分出家者能發見倒,想體非倒由妄取相以為總門,在家出家依之方起心倒見倒,故與倒名,論解根本自體等流,分解見心二倒之體,想體非倒故不重釋。
俱舍論說四顛倒自體,謂從於三見,唯倒推增故,想心隨見力,彼說常見為常倒,計淨計樂俱為見取,有我見為我倒,要具三因者成倒,一、一向倒故,簡戒禁取緣少淨故;二、推度性故簡非見性;三、妄增益故簡斷見邪見,非妄增益無門轉故,所餘受等非世極成,世間但說想心見倒不說貪等,故餘非倒。今此不然,一、倒依,二、倒體。所依想勝受等非倒,顯出家者增益見名倒故,斷邪非倒,諸在家者煩惱亂心,或多由貪難可解脫,故說一切惑貪為倒,故倒體中唯分心見,顯揚論說,由四因緣起四顛故餘非倒,此中心倒通緣四貪。
下文但言貪通二種,不說常我亦起貪者,從勝說故,我常見俱亦有貪故,諸文皆說於四境,貪名心倒故,世間多於樂淨偏起,非實唯二,不爾,如何於彼前四倒見所執著中貪等為性,見取是不淨淨倒戒取是於苦樂倒者,隨其所應緣見緣戒,及相應法為勝能淨故,是二取,不爾便成邪見所攝,想心見三皆通四種,四無別體。
問:此四倒對何所斷?
備云:通在五部,此文不簡見修斷故。基云:常我通見修斷,樂淨一向見道所斷,其想心二倒隨應通二。
問:貪通五部,論名心倒在何部耶?
三藏云:通在五部,而非五識貪名心倒,以現量故。又解:在見苦所斷。三藏亦云:俱生身邊二見俱貪,亦名樂倒亦名淨倒。
煩惱差別文有三:初列二十六門煩惱,次釋名義,後出體相。
對法但有二十四門,無不善根及火。此中加二為二十六,於中十五唯約貪瞋癡說,餘十一通辨煩惱差別,增上種子之所隨逐名隨眠者,不但本惑微細隨增,亦增勝種子之所隨逐,又即七種與餘為因,故名種子。常逐行者七方隨眠。邪行方便故名為軌者,如世車軛,以軛出牛為車方便,導引出車,今此亦然,三業邪行如車之體,四軛能引以為方便,軛造惡者不越邪路,能導惡生名邪行方便。
能攝依事,故名所有者,對法論云:由多積集所有資具恒與怖怨等共相應故。彼說有外,此言依事,能攝有內所依身及外資具事,狹寬義別亦不相違,此等釋名,如九十八及對法第七,或有不同,恐繁故止。
自下出體,結是九結,謂愛、恚、慢、無明、見結、取結、疑、嫉慳,三見為見結,同是女聲,二取為取結,同是男聲,諸經中慳嫉過多故偏立結,謂能招貧賤鬪亂二趣等。
七隨眠者,謂欲貪瞋恚有貪慢無明見疑,唯七名隨眠者,根本煩惱隨增義勝故,此即現起貪等,從彼種子名作隨眠,亦可此中但說惑種名七隨眠。
隨煩惱唯三者,據勝說故。纏有八者,八十九說:一切煩惱,由現行者悉名為纏。然有八種,於四時中數數現行,故偏建立,於修戒學數起無慚無愧為障,於修定學數起惛沈睡眠為障,於修慧時數起掉舉惡作為障。若同法者,展轉受用財法之時,嫉妬慳悋為障,忿覆於四事不能為障,不立為纏。
暴流四中,欲暴流,以欲界除外道所起見及俱無明,所餘一切煩惱為性。有暴流,以色無色界除外道所起見及俱無明所餘一切煩惱為性。見暴流,以三界外道所起見為性。無明暴流以三界外道所起見相應無明為性,對法論說:初是習欲求者,第二是習有求者,後二是邪梵行求者,能依所依相應道理故。八十九同。意取三毒偏增行者,煩惱以立四流,不取三毒等分及薄塵行者身中煩惱。
如暴流軛,亦爾者,則前四流三毒偏增煩惱,及等分行者煩惱並入四軛,唯除薄塵行者煩惱非軛。
四取是貪,約境分四,故第十卷云:謂緣諸欲四:見、戒、禁、薩迦耶見,而起四貪,我語則是我見,明彼我見所計之我都無有體但有語言故名我語,緣我語貪名我語取。對法中說欲見戒我語為四取者,舉境取貪為四取體。八十九說依二品立二取:一、在家立欲取,二、出家外道等立餘三取。若所取、若能取、若所為取,如是一切總說為取。四取名所取,取此四貪名能取。為得諸欲及受用起初取;貪利養恭敬故,為詰責他免脫他難起第二取;取諸禪定為所依止起第三取;為欲分別作受果者及為隨說流轉還滅士夫之相起我語取。如是合名為取,此中初一唯欲繫,後三通餘。
四繫中,此實執取,即是見取執法以為真實,八十九云:當知四繫,唯依外道差別建立。所繫有二:一、者在家定意生身貪嗔為繫;二者、出家定意生身戒見二取之所繫也。此能障定心自性之身故名身繫,非障色身。初二唯欲界,後二種通;或俱欲界,不善增故。
五蓋者,八十九說:違背五處立此五蓋:一、在家位欲境所漂違背聖教立貪欲蓋;二、不堪忍同法可諫違可愛法立嗔恚蓋;三、違奢摩他故立惛沈睡眠蓋;四、違毘鉢舍耶立掉舉惡作蓋;五、違論義無倒決擇等立於疑蓋。對法論說障五位,謂樂出家位,覺邪行位,止,舉,捨位,廣如彼解。
三不善根,唯識說具二義:一、根本煩惱性;二、遍六識故。餘非不善根,生惡勝故,唯立此三。
三漏,對法論說:依外門流注立欲漏,依內門流注立有漏,依彼二所依門流注立無明漏。彼論意顯欲界一切煩惱除無明名欲漏,色無色界一切煩惱除無明名有漏,三界無明名無明漏。然欲界四諦各十煩惱修斷有六,色無色界五門並除嗔,隨其所應并諸隨惑為漏體,五門種數不同小乘。六十四說:欲界一切煩惱,除諸外道妄見為依所生無明,餘名欲漏。色無色界一切煩惱,除諸外道妄見為依所生無明,餘名有漏。三界外道妄見為依所生無明,名邪解脫欲無明漏。八十九說:文雖少異與對法同。對法意說:一切無明名無明漏,獨起相應勝多餘故,餘能依惑立餘二漏,上下異故。六十四說:分別所起妄見為依所生無明,名邪解脫,欲無明漏餘立餘二漏。不說一切癡為無明漏,據義各別亦不相違。
拘礙亦三,謂貪瞋癡,由此三種起五拘礙,與對法同,依此五境生貪等三,拘礙於心故,對法說名心拘礙。三藏云:初三、名貪,第四、名嗔,亦名為貪,無明通五。景法師云:初三、貪性,第四、妄念為性,第五、懈怠為性。有說:初二以貪為性,第三以貪及散亂為性,第四、諂等為性,第五、懈怠為性。
辨過患有二十二,有本名過失。
第二業雜染中,初列九門,後依門釋。
初釋自性中,若法生時造作相起等者,此中景有兩解:一云、造作相起者方便業,及由彼生故身行語行於彼後時造作而轉者是根本業;二云,前文者是表業,後文是無表業,無表業能造集當果亦名造作,不同表業動作名造。備泰同云:前是思業,後是身語,帖成三釋。基後述此三釋云:一云,前是加行業後是根本業者,初通三業或唯意業,後據重者故唯身語;二云,前是表業後是無表業者,初通三業。五十三說:身語意三皆有表故,後是無表。此中有說:唯身語二有無表業故。此但言由彼生故身行語行於彼後時造作而轉,意業輕微五識非色皆不發無表。
有說:三業皆有無表。五十三說:十善業道百行所攝,皆名律儀故。三罰業中,意罰重故,意三業道重前七故,亦有無表,於理何違,意業無表隨業道故,但有三支,此依三業通有無表,但說身語非遮意無:三云、前是發身語思,後是身語業者,謂身語業發身語思之所生故,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動發勝思發身語故,名身語業。其獨行思亦名意業,合十名業道。於五境中色聲稱業,三非業者無表示故,成唯識成業等云:有三種思,十種業道皆思為性,釋身語意,業表無表,名思業、思已業,業道定散無表大種造等,發業時節大小不同,如理應思。
下五十九、六十卷中當廣分別,身語二表以相表見,意表業者見自語分證自證分互各自表,復如理思之。
第二業分別中有三:初標二二種,次別顯二二種差別,後結成三業。
初二者,欲明起業之人故,云由補特伽羅差別,正辨業體不同故,云由法差別。
復二者明前人法,皆通十惡十善業道。
別顯二中,初補特伽羅,後法差別。
初中復二:初不善道十補特伽羅,後善業道。
殺生有三:一、總指經,二、別牒釋,後、結略義。別牒釋經九句,除總句故。
殺生成業道究竟者,所殺者命斷已方成,非正死、有俱死、前死及自殺非業道故,不爾便應皆成業道,第三句害極害執者,次有三故。
別釋此三,斷彼命故,謂害,解支節故謂極害,計活命故謂執,計執殺生而活命故。
有出家外道名曰無繫等者,即尼健子,計隨所住處百由旬內,所有眾生於彼,作不殺成律儀,作殺成不律儀,百由旬外彼皆不成,經為除此說如是言一切有情所,非唯百由旬內。
即彼外道復作是說等者,彼計草木皆悉有命殺成業道,佛為除此說如是言真實眾生所,殺草木非業道。
此顯示真實福德遠離對治等者,景云:此顯大於一切眾生起救護心名真實福德,是能對治真實福德遠離對治,及顯示不真實福德對除彼執名遠離對治。
非遠離對治者,於百由旬內眾生起救護心非實福德,是所對治,外物無命眾生有命名真實福等,外道但於百由旬內成律儀等,及明外物有命等,名不實福德等。基又解云:此言意顯由殺有情是性罪故,亦以性戒真福德為遠離對治故。對法云:殺生事者謂有情數,此前言一切有情所,殺草木等是遮罪故,亦以遮戒不實福德為遠離對治,故此後言真實眾生所。
如是所說諸句,顯示加行殺害者,最極暴惡下七句,由起惡心加行勵力猛勇行殺故名如是加行殺害,非是加行業道也。
乃至極下捃多蟻等者,此文舊云:殺折脚蟻子無有悔心,當知此人能斷善根。三藏云:此含兩義,若名折脚蟻不得蟻卵;若翻為蟻卵不得折脚蟻子。欲具收二義,故存梵音。
此之一句別顯無擇殺害,逢生即殺不簡擇故,最後一句名殺生時。
結略義中有三重:初攝九為四,於中景云:殺生相貌者,血塗其手等;殺生作用者,謂害極害執等;殺生因緣及與殺生事用差別者,謂前無差恥等多句。基云:相貌者,是第二句血塗其手;作用者,則第三句害極害執;因緣者,則第一句最極暴惡殺害之心,正現在前。
事用差別者,謂後六句:一、無差恥;二、無哀愍;三、一切有情所;四、真實眾生所,五乃至極下捃多蟻等諸眾生所;六、於殺生事若未遠離。又解:相貌則第一句;作用則第二、第三句;因緣則第四、第五句;事用差別則餘四句。今復解言,初三如次配九句中,初三句第四事用差別配後六句。
第二復次中,景云:殺生如實,殺生差別者,殺草木等宜名生非真實殺;若殺有情名真實殺也。殺所殺殺生,名殺生者者,要殺有命眾生名殺生者,則顯殺草木等不名殺生者。基云:此則攝九為三,言殺生如實者則第一句;殺生差別者則次七句;殺所殺生名殺生者則第九句,未受戒等起善已來行殺生者常;名殺生者,受戒等後不得彼名。今復解言,殺生如實者第六第七句,謂一切有情所及真實眾生所;殺生差別者是前五句;殺所殺生者是第八句;名殺生者者最後一句。第三復次攝九為一,合名殺生補特伽羅。
不與取中有二:初釋經文,後略義結成。前中初標總句,次別釋十四句。
若積集、若移轉者,錢穀等物名積集,牛羊等名移轉,於閑靜處若生者禾苗等。若集者集轉如前。若彼物主非先所與如酬債法者,財主不先作酬債意故名不與。
次句不捨者,不起施心名不捨,不棄可知。饕餮者,貪財為饕,貪食為餮,於論時中他理得勝不自清雪名不清取,雖復競諍而得彼財,財非己物而諍取之名不淨取。
略義有二:前中,基述兩解:一云,結十四句為三:一、由盜此故成不與取,則前初句於他所有;二、若於是處如其差別如實劫盜者謂次十一句;三、由劫盜故得此過失者則第十三十四兩句。二云,為五結:一、由盜此故結第五第六句;二、若於是處結初四句;三、如其差別結第八句已下乃至第十三句;四、如實劫盜結第七句;五、由劫盜故得此過失結第十四句。今復解云:一、由盜此故成不與取則初四句;二、若於是處如其差別如實劫盜者謂次八句。
由劫盜故得此過失者則最後二句為一結,如文。不與取業道究竟者,如對法云:謂取為己有。
欲邪行中,初散釋經文,後結略義。前中先標總句,後別釋十句。
一、於諸父母等所守護;二、有治罰;三、有障礙,此明處女三種守護;四、他妻妾;五、他所攝而未適他三護同前;六、若由凶作;七、若由強力;八、若由隱伏;九、而行欲行,此四句則顯侵他護;十、則於此事非理欲心與行欲行,此則於自妻妾而為罪失。
非道者此有三義:一、非所行路謂支分等非產門;二、非道數過極五量;三、非理謂如常法及一切男及不男故。五十九云:非處非量非時及不應理男及不男。非處者,謂安佛法僧處,父母床席,地不平處等,僧伽藍等是。非時者,有病懷孕與兒乳等,三明六闇等,廣如五十九自解欲邪行業道,究竟者謂交會事成。
略義中攝之為三,景云:若彼所行者,結前處女他妻三種守護,他守護境是彼所行,故云若彼所行。行差別者,結前凶詐強力隱伏行邪差別。若欲邪行者,結於自妻非道時處而為罪失。基云:若彼所行攝前六句,雖所行處亦成罪故;二、若行差別攝次三句,非理行故;三、若欲邪行攝後兩句,成業道故。此師別取自護為第二句,故合成十一句也,或述為十句,如上釋。
妄語中,別句有十,若已知者,謂隨前三所經語言者,景云:隨前三處有所見聞而起妄語,第一王及執理家,二別人謂長者等,第三是眾及大集處,隨彼三處聞覺知而起妄語。基云:謂隨聞覺知三所經語言而行妄語,若已見下自別起說,故三必結知合名知,非四中知,彼知局故此知寬故,妄語業道究竟。對法論說:時眾及對言者領解。
略義中有四:一、依處故結初五句;二、異說故結次二句;三、因緣故結次二句,因自因他;四、壞想故結後一句。
離間語中,別句有七,破壞和合等四句者,景云:破壞和合者下,他聞說教歡喜別離;隨印別離者,謂恐更和合對彼重印別離為好;喜壞和合者,謂彼人已離散意心喜染污;樂印別離者,謂能破壞人於他乖離喜已後,喜樂印別離以之為好。泰云:喜別離者,明破壞前人語方便時能生破語者,令他別離喜;隨印別離者,辨他別離時喜更重生。基又解云:第三四句雖喜生未生煩惱,第五於第三句第六於第四此二句方煩惱生,第七句說能離間語者謂或不聞或他方便故者。
景云:正說離間語時或彼不聞而不破壞,或他雖聞以智方便觀察其言如相破壞而不離隔,故云或他不聞或他方便並成離間。十地云:彼雖不離而名兩舌,如彼不惱亦名惡口。備述兩解:一云,所破之人或在遠故不聞離語,或雖在遠而遣他人令領解故作方便遣人傳語;一云,對前人不聞,別有傍人傳語前人,非唯破人成業道,傍傳語人亦名間語,他方便言意在於此。基又解云:謂說語時他令不聞,或他雖聞而以方便不受其離間,此釋經中說離間語,非正釋業道。
對法論說:究竟者,謂所破領解此中方便他領解故可是業道,他不聞者但是業道加行故,此因通釋經亦無失。他方便者,令他說離間方便語他未領解及他不聞此二並是業道加行,因釋經文亦非正釋業道。或有義言:但說離間言,若他不聞及他聞已方便不受皆是業道,此違決擇第六十說:此究竟謂所破領,故前說善。
結中有五句:一、離間意樂結初句;二、未壞方便結第二句;三、已壞方便結第三第四句;四、染污心結第五第六句;五、他方便結第七句。
麁惡語中,散釋經文,初十二句廣明妙語,未後翻前妙語明麁惡語。
十二句者,謂無擾動語,悅耳語,稱心語,可愛語,先首語,美妙語,分明語,易可解了語,可施功勞語,無所依止語,非可厭逆語,無邊無盡語。
次攝十二為三:一、尸羅語謂初一;二、等歡喜語謂次三語;三、說法語謂後八語。
即此最後,又有三種:一、所趣圓滿語,謂初一者即先首語;二、文詞圓滿語,次二者謂美妙語分明語;三、方便圓滿語,謂餘五種。
又於未來世下,即上十二種語,約世分別復為三種:謂未來諸佛當說十二妙語名可愛語;過去諸佛曾說名可樂語;現在諸佛今說及正領受生他愛樂名可欣語可意語。應知即等歡喜語,名無量眾生可愛可樂欣可意語者,即前三語中,第二等歡喜語是,彼經中名無量眾生可愛等語。
言即說法語,名三摩呬多語者,即前三語中第三說法語是,彼經中名三摩呬多語。即尸羅支所攝語,名由無悔等漸次能引三摩地語者,三中第一尸羅律儀所攝語即是,經中由無悔等漸次能引三摩地語。上來明妙語,下明麁惡語。
言此中毒螫語麁橫語者,此麁惡語中亦有眾多,謂毒螫語麁橫語。所餘麁惡語翻前白品應知者,次第翻前名擾動語不悅耳語等。然則麁語有十四句,由辨所翻妙語,皆有曲結,故無略義。
綺語中別句十二,初五句名邪舉罪語,則是翻律所辨舉罪五德,可知;次六句名邪說法語,後一句名放逸語故。
略結,言三時綺語,前麁惡語及後綺語,究竟者謂發彼語。
貪欲中,即此二種總名物者,謂財及具。此究竟者,謂凡彼所有定當屬我,以汎貪自物等,雖有貪染非增上故非貪道。
略義中,自性謂初句,所緣謂次二,行相最後一。
嗔恚中,景解:別句三,初句是嗔自性,當殺、當害者,是嗔所緣,當為衰損,彼當自獲種種憂惱者,是嗔行相。
略義如貪,基解:別句有五,初句嗔自性,餘四句嗔所緣。略無行相,然所貪多分同,故云略義如前。要於有情方成業道,非情則輕,究竟者謂決定當害。
邪見中有二,初釋經文,後結略義,前中先標總句,次顯十七別句。
謂由三種意樂撥施故等者,一、由著財意樂言無施;二、由見取取彼斷見邪見,邪見為淨意樂故起邪見慢無愛養布施;三、執祠火天以為究竟意樂,謗無自餘祠祀布施,無妙惡行中能治者謂福業事,慳悋犯戒散亂等三名所對除。
非撥流轉依處緣者,前代剎帝利等四姓與此世剎帝利等流轉為緣,此世復與後代流轉為緣,謗無此世他世他世四姓等為流轉依處緣,故言無此世。撥父母中,母是所託緣,父是種子緣。
已趣各別煩惱最靜故名正至者,謂涅槃。正行者謂道諦,在有學因中名此世間,在無學果時名彼世間,自士夫力之所作故,名自然者,謂阿羅漢由自士夫功力而得此無學果,故名自然。通慧者,謂第六者,謂漏盡通也。此上撥無真阿羅漢法,下復明撥無見修無學道。
略義有二:第一中不結。初二句、謗因者,謂無施與等及無妙行惡行,謗果可知。
謗功用中,有四:一、殖種體謂無父;二、任持謂無母;三、往來謂無此世;四、感生業,景云:謂謗無無想無色感生業功用。基云:謂無化生有情即中有也。前第七卷無化生有情,謂不能得見生死相,或生無色或入涅槃,便撥為無名無化生,彼據生有此據中有,所望別故亦不相違。業謂功用中,有能傳識往當生有故名感生業,阿羅漢下皆是實事。
第二略義中,流轉緣者,謂無此彼世無母無父。流轉士夫者,謂無化生有情。此中基解:中有生有合名士夫,無阿羅漢等,名謗對治還滅。又誹謗流轉者,應知謗因不謗自相者,釋第二結中流轉,言不謗無世間父母自體,但謗無從此往彼因義,父母等能任持因義,謗還滅亦謗滅道功德不謗行此人,此究竟者謂決定非謗。
十善業道中,先總標,翻前十惡可知,但明差別,然別顯離邪欲、離妄語二業道。
翻欲邪行中,盡壽行故久遠行故者,初是聲聞戒後是菩薩戒。諍處雪故名清等者,於欲邪行中濫招誹謗於理得雪名清,實無違犯名淨。
下雖舉四句,但取俱句亦清亦淨名他信清淨,不以愛染已下,四句釋正行清淨,當知略義則在此中者,在三清淨中。
翻妄語中,應可建立,謂於彼彼違諍事中,應可建立為正證者,謂無伴儻深可信故應可建立為證理人。
三攝受中,欲解則前可信、可妄,決定意樂故,二、保任則應建立可妄信故;三、作用則無有虛誑則起實語之作用也。
法相差別中,初標、後釋。釋中,初不善、後善。
景云:文中於他眾生者,他者,則簡自殺不成業道;眾生者,簡殺草木不成業道;欲樂者,故起殺心簡誤殺也;起染心者,簡菩薩大悲行殺,非是染心,亦非業道等;乃至已下皆言起染心者,悉簡菩薩,菩薩為利眾生具示行十惡等行,但非染污。基又解云:五十九說:十惡業道,有五相差別,一、事;二、想,對法說為加行;三、欲樂;四、煩惱;五、究竟。
如此殺生等於他眾生者,名事,自殺及殺非情非業道故,起殺欲樂者,名想,起害眾生想故,能生欲樂想從果名;起染污心者,名欲樂,依此想故作如是心,我當害生起欲樂故;起殺方便者,名煩惱,貪嗔癡等為方便故;殺究竟中云:所有身業者名究竟;或無間、或後時死,或可此中,一、事;二、欲樂;三、煩惱;四、方便,則想,對法論說:為加行故,五究竟。或方便者,加行業道,略無其想,因便說方便,方便非業道,餘九業准此應知。
妄語中,偽證者,謂所見聞覺知中偽證為不見等。
麁惡語業道中,謂於他有情者,此據增上殊勝者語,對法等說但發惡言則成業道故,或對有情方成業道,非情不對並非業道,第六十說,麁語業道有情處起,此文亦說於有情故,然五十九及對法中說麁惡語染方發毀訾,故說發言名為究竟,非皆業道。
綺語之中,不說境者,獨頭綺語但發則成業道所攝,與餘合者亦有境故。
後三業道不同小論說,無方便若起現前則是根本。第六十說:殺生麁語瞋恚三種,貪瞋癡為加行瞋癡為究竟,不與取欲邪行貪欲三種三為加行貪為究竟,妄語離間綺語三三為加行三為究竟,邪見一種三為加行癡為究竟。
又殺生、邪行、妄語、離間、麁語、瞋恚,此六業道有情處起;不與取及貪欲,資財處起,有情及物皆資財故;綺語業道,名身處起;邪見業道,諸行處起,設謗無為,不親著故。
十善業道中一一皆有五緣,如理應知。
下結成三業,如文。
大段第三業因十二種相中,初三、是不善相;四、由自力;五、由他力;六、由王等之所驅迴;七、已得自物而生貪欲等,前貪他物此愛自財等故成差別;八、有所怖畏行殺等業,如畏他而行殺等;九、為有所損害,如鼠損物等;十、為戲樂故行殺等;十一、法想將為道理,如執害生以為正法等;十二、邪見撥無因果故,既明惡業因,善業因反此可解。
第四業位中,由軟不善故,生傍生中等者,十地經說:中品生畜生,下品生餓鬼。與此不同,鬼有二種:一、福德;二、薄福。此據薄福故中品,彼據福德故下品,亦不相違。現在所起名生位業;過去曾造之業,已生已滅但有業種,名習氣位業。
瑜伽論記卷第二(之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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