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論記

唐 遁倫集撰24卷CBETA T1828大于一万字 156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瑜伽論記卷第十七(之上)(論本第五十九至第六十二)
釋遁倫集撰
論本卷第五十九
上來解煩惱雜染有三之中初二門訖。自下第三釋九門之義,於中,先別解九門;後以頌收。前中,初解九門;後結餘句門,此處不現。
前中,初明發業門。景云:若依小乘修惑發業,彼云:外門煩惱能發業等。若依瑜伽對法等,並以苦下,不共無明發業,如對法云:世俗愚故造不善業,依勝義愚故造福不動業。
此文即說迷苦無明發業,所以者何?不善感苦受,即是苦苦,說此苦苦名苦諦,世俗若了名世俗苦,愚此世俗苦故,造不善業,善業感人天中樂捨受報,是行苦體依此行苦以立苦諦,唯聖了知名勝義苦,以不了樂捨等是勝義苦造福不動業。緣起經說:不共無明能發諸業,即通四諦,不共無明皆能發業以學見迹,曾不於後有起希願纏,發生後有。
問:如修惑發業業是修斷,見惑發業業是見道斷以不?
答:如惡趣報尚說見斷,通業見斷亦有何過。今此文說:一切根本十種皆發業者,或據苦下十惑,亦可通據四諦下十惑,亦可通據見修十根本惑,由見修一切皆發,故言一切能發,雖言見修皆發,未知何相煩惱發不善業能往惡趣。故次說言猛利能發業非諸失念而現行者,即說上品猛利發惡趣業,失念下中品煩惱發業不往惡趣,但於人天受別報苦,又分別起多是上品發業惡趣業,任運所發多是中下人天受。
泰云:舊攝論云:若無若下,無明諸行不生,若無修道無明諸行不熟。今云,一切能發,若為會通。解云,見惑若未斷修惑亦發業,斷見惑已修不得發,無助伴故,以此義。故攝論主云:若無若下,無明由見惑等修亦發業故。此論主云:一切發業。又解:見道煩惱能發引滿業,攝論約此義,修惑唯得發圓滿業,如預流等加捲等,此論主約此義。若爾,何故佛性論云:由思惟故,諸業得生。由見惑故,諸行得熟。後更思之。
備云:大乘道理多分見惑發業修惑潤業,同跋摩解。
基云:此通見修作法,其見道欲界唯不善故,皆能發業。
修道中,如對法第四云:任運能發惡行者,是不善。即我見等有不能者,故見道名分別煩惱,如對法第四說:準此發三惡趣業非修道。然此據全引滿果為論,其修道中,何妨亦有發惡趣別報業者,故知今據引果不據滿果。
第二解相門。於中,初正辨相;後結前說意引生後門。
前中,初問答開列三相;後次第解。
初解自相,各住己性故。
次解共相,即不最靜名諸煩惱共相,前對淨法故說不寂靜名為自性。
第三解差別。初問二門;後解二門。
門差別相,指如本地。
轉差別中,初開列七門;後釋七門,分為四段。
初解隨眠轉相。先辨隨眠相;後因論生論乘辨廣重。
前中,十八總為八對。一、自他境對;二、損不損對;三、增不增對;四、具不具對;五、害不害對;六、增等劣對;七、覺不覺對;八、生苦多少對。
隨逐自境者,生自地自地隨眠縛也。隨逐他境者,如生上地下地隨眠所隨,又生下地上地隨眠所隨。被損者,如依初禪伏欲界隨眠。不被損者,謂已離欲或未離欲初禪自地隨眠。隨增者,謂生自地自地隨眠數熏故增。不隨增者,謂生自地他界隨眠不數熏故不增。不具分者,大乘道理無間道時即無惑種,故無聖者具縛不同小論。覺悟隨眠者,謂纏果與纏俱轉者,纏是能熏果,與能熏纏俱名覺悟。不覺悟者,謂不與現行纏俱能生。多苦等者,謂欲界具三苦,色界二苦,無色但一,八地已上名自在菩薩。
次明麁重。初問答辨煩惱品麁重望現行,五蘊當言異,以彼羅漢已斷麁重而諸行猶起。基云:此中約性麁重說此麁重亦名隨眠,是煩惱性故,故言體名隨眠,非約不安穩名麁重。
次問答辨十八麁重,前六麁重。西方三說。第一、護法云:前三約法爾種,後三約新熏種。第二、護月云:前三約種後三約現。第三、勝軍云:前三無始已來熏成,後三現種。
景云:初三,即舉一切煩惱業報麁重。次三,即唯舉三障麁重遍行麁重者,五遍行家麁重。
顯揚第九中即明二十種麁重,加所知障麁重定障麁重。此十八麁重,如前本地。
第二次四轉者,指前後說處,謂總牒第二、第三轉;下第七、第八門中如次分別之。故牒指後說,故言於其自處當廣宣說。第四品差別轉,當知如蘊巧說。第五煩惱有力無力,亦如本地分說。
第三解因果轉,景云:煩惱業生,皆以煩惱為因者,從煩惱種生現煩惱,是生起因,從現起煩惱生現起煩惱,是引發因。從現起煩惱生現起業若因性者,亦是引發因。從不善煩惱種生報,是牽引因。亦有從業種生現起,是生起因。從善不善業種生報,是牽引因。從現行不善業生因性煩惱,亦是引發因。
言果亦如是,隨應當知者,從五支名言種,生未來生老死果,即從異熟生異熟是生起因,從異熟生煩惱及生於業,是攝受因,三緣生法疎故。
基云:欲界一分不善煩惱,有異熟果等者,謂凡夫見修不善煩惱。若入聖或聖者,身中不善者,便非擇滅無異熟果者是。又無記煩惱欲界者,不超果故。
第四解迷行轉,如本地分七種已列者,如第八卷,有名無解。景云:身邊邪見三。於境計我計斷及以撥無,有別行解,不稱正理,名邪解了。無明一種是闇惑性,無別行解,名不了行。疑起有無解時名了,起邪解時即名不了,見取執諸見為勝,戒取執順諸見所有禁戒,貪著自見,瞋嫌他見,故彼皆名執邪解了。邪解了者即諸見故,苦集即是一切,若生起因緣族姓依處,今迷此起一切煩惱,故言是迷彼因緣所依處行,滅道是違或法,或於中怖,亦迷此起,故言是迷彼怖畏生行。
今解:疑,疑諦為有是了為無是不了。基云:身邊邪三於境起邪行者,此唯是見道煩惱非修道,身邊不迷諦生故。此論云:於四聖諦迷行轉故,但緣四諦生,餘貪等緣此見生。
前四門別出煩惱,不問無漏有為緣使等。第五、第六門別解四諦六煩惱,苦集即煩惱緣。相應中增故名因緣,滅道斷煩惱,故名怖畏。第七、一門唯修所斷,此任運生不迷諦起,故知前六門是見所斷。
下結前說意引生後門。景云:謂如前說,迷四諦迷修斷障治差別者,但依化宜為令眾生易解故,此則結前。今當總辨等者,指下第六,八問答斷煩惱相中,當細分別。
今解:如前所說,顯示麁相。今當巨細分別有事無事等門,非直指於第六門中。
第三解事門,此有三類。一、五見及慢名無事,謂身見所緣我體無故名無事,餘四見及慢依身見而生起故名無事;二、貪與瞋緣少淨不淨起名有事;三、無明疑,若見等俱名為無事,與貪等俱名有事,道理貪等亦通無事。故對法云:我見慢愛名無事境,今約多分故說三類。
景云:七慢中,除慢、卑慢,所餘五慢緣無事境,以不稱實故。所餘二慢,緣有事境。然從多分而說,慢是無事。
昉云:且約我慢說無事境,就實亦通有事。文言實無有我,而分別轉故者,此言總釋上說,見與慢是無事義,據實我慢亦是緣有事境。然今偏說慢名為無事,貪名有事者,以影略互顯故,二取等境雖復有體,而以我見為根本而起故。
又增益行解,故名無事,但明有事、無事,文處不同。如對法云:見慢無事,餘是有事。雜集一處云:見慢愛無事。一處文云:見及相應無事,見者薩迦耶見邊執見。
此論五十八云:見所斷無事,所餘共有事無事。五十九云:見慢無事,貪恚有事,疑及無明通二。此等諸文云何會釋?
三藏云:准正理論文會釋。謂彼論云:如經曰:見所斷惑無事所緣,修所斷惑有事所緣。釋此經文,有其三說。一云,薩迦耶見名為無事無實我故,餘見斷惑以彼我見為根本故亦說無事,若修所斷非以我見為根本,故說為有事;二云:四見無中增益,一見有中損減。然其正理無增減事故,言見惑名為無事,修所斷惑非增減執故言有事。三云:四諦理中無麁顯事,故迷彼惑名為無事,修所斷惑緣麁顯事,故言有事。
大乘宗中,且五十八云:見所斷惑名無事者,隨根本說。若修所斷薩婆多宗無見性故,唯說有實,我亦有見故,說亦無事,故言通二。餘文準此解其理也。
第四解根相應門。景云:若任運生,皆於三受可得者,任運唯意地得與憂喜捨三根相應。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者,謂貪瞋無明與受相應也。不任運生至我今當說者,此則總舉許說分別起惑根相應義。
下別解相應。言貪於一時樂喜相應等者,泰云:此文總就六識貪,說悉於一時憂喜相應等者。
問:任運起瞋與捨相應,何故分別起中不說捨相應耶?
泰云:理實說略而不說,樂但行蘊者人天報中樂俱行蘊,苦俱行蘊者即三惡道捨通五趣。斷見與常相違者,於樂俱行蘊計我斷滅與憂相應。於苦俱蘊計我斷滅與喜樂相應,二取取彼見故隨應如彼相應者,見取如所取見諸根相應,戒取如所取戒隨順何根相應之見戒取亦爾,邪見理實亦與捨根相應,略故不說。
慢中,道理卑下亦有三種。略而不說以易了故,疑於有利養等決定事中他人語之言,此非有故猶豫生憂,於利養乃至惡趣他語言無猶豫故喜。
問:上來貪等與憂苦俱為欣為戚,未見正文?
義有三解。一云,將根從惑,憂苦隨貪,故欣性攝。二云:將惑從根貪依憂苦故戚性攝。三云:隨辨體性,於一剎那有多用,是故憂苦緣違境生,戚性所攝,貪緣順境故名欣性。所餘相應引事指斥文不復現者,謂餘隨煩惱五根相應,文更不說,亦可此諸煩惱法識相應,別境相應等文不復現。
先辨麁相今約巨細等者,謂問準前論文,欲界四見及慢喜捨相應,貪與樂喜捨相應悉與苦憂捨相應,邪見與喜憂捨相應,疑與憂捨相應,無明一切五根相應,與此不同耶?故為釋通,先辨根相應義,約麁道理引初行者,今細分別引久行者。
第五解不善等門。於中,先釋;後以頌收。
前中,初總約三界以辨二性及有異熟等;復問答辨多少。
一、於中,略舉十對。一、多性少性對,以欲界煩惱通不善隱沒,又有慳嫉等名多性,上界唯無記無慳嫉等,故名少性。又欲界煩惱緣於六塵,故名多性。上界煩惱緣於四塵及緣一塵,故名少性。餘門準於多性少性說,其義可知。
言非一種相生決定性等者,以欲界或有忻戚等非一種相,於緣定執上界所行。又解,欲界煩惱非定所伏,故非相決定,上界煩惱定所伏故,一相決定。
下以頌收中,廢總取別,但頌十對。
第六解斷煩惱門。先為八問:一、問集何善根證入何地能斷煩惱;二、問齊何位地名已斷惑;三、問於相應縛及緣縛中從何說斷;四、問斷之頓漸;五、問斷障次第;六、問所斷頭數;七、問已斷惑竟所有行相;八、斷惑所有勝利。
答中有七。以初二問總答,餘六問別答故。
說初總答二問中,有六復次。初云善法資糧等,是解脫分。已得證入等,是決擇分,此二伏道,見道修道,此二斷道能斷煩惱,此答初問。當言已斷一切煩惱,已斷位四瑜伽者,謂欲念精進方便,如前說。相續成就,仍是資糧道,得隨順教等,是四善根方便道也。對治道生等是見修二道,此答初問。
修對治道已到究竟等答第二門。了知煩惱事者所知迷境,是故不淨等。了知煩惱自性者,知諸煩惱性是虛妄,知過患者知因煩惱生眾過患。生已不堅著者,因知此等,設更起惑不多堅著是加行道。攝受對治下,正證斷道,相縛者謂六塵名相,眾生於此執著名縛,緣相起縛名為相縛,麁重縛者謂煩惱種子,此二種縛已得解脫,當言已斷仍引證,其第六復次者了知煩惱所緣故捨而不觀。喜樂所緣者樂觀真如,能斷煩惱所依,已滅已得轉依故。言已斷者,種是所依所依滅故名得轉依,上來答初二問竟。
次答第三問中。言從相應所緣故可斷等者,明於相應及緣轉中二俱可斷,依小論說:但斷緣縛,不繫前境名為斷惑,煩惱與心於三世中伴性相隨不可相離,故不斷相應。今大乘中過未法無,現在繫有,由聖道生煩惱相應心法不起,名斷相應,斷已不復緣境者,名緣縛斷,又昔曾起二縛之時熏成種子名為二縛,今斷種時名斷二縛。
答第四問中,云見惑頓斷由智諦現觀三心頓斷迷苦諦等者,景云:於真見道辨雙觀二空所顯真如頓斷二障。約斷二障,義說三心,實唯一心,以智諦現觀壞緣四諦真如理故。
言與壞緣作意相應,測云:以文證證非二說,一證,說三心是相應見道者非理說,說能斷故;二證,說菩薩見道三心斷惑,二乘見道作十六心者,非是正義。
又準成實論說:聞思地觀苦無常斷假名,或四現忍中觀苦無常斷實法惑法,見道位中雙斷假實細品二惑。今此論文又順彼義,三心道中初心斷緣自他身中假名惑,第二心斷緣自他身中實法惑。然對法云:自相續者,緣他身境所變影像是自心相,故名緣自,第三心即是解脫道。準唯識論義順前解。修斷漸次等者,測云:菩薩前十地中不斷煩惱修道障種,故知此文意說二乘見修二道斷惑。今解:菩薩十地雖無斷種,而漸次斷麁重,及道有數數修。故知此文通約三乘而作是說。
答第五問以辨斷障次第,景云:初斷異生在家障,已得出家,次欲修定,應離彼定障,即眷屬尋伺等。次離近障障,未得未至定中六種作意故,須臾斷得作意障身麁重等,上來已離聖道方便障。次明聖人斷障次第,先斷見惑次除修惑,見修惑盡即除無漏定家性障,次除事障,即屬五受不調柔性,障於勝定,此之定障是所知障一分。
故下論云:八解脫除所知障,已除定障,求大乘人次應除斷所知障品所有諸障,所言次復有一補特伽羅等。
基云:言樂遠離品身諸麁重者,謂坐禪人身疲倦性。次復應斷若憂乃至諸捨定障品者,謂修道中不動無為等障,如應準配,初四是三乘通障,見道已前凡夫障,見道已去聖人障,亦通二乘,定障唯在聲聞,所知障,唯菩薩,此定障之生是異熟類所知障類攝。
有釋:此中但辨二乘斷惑次第,準智度論利根二乘亦斷法執,故云有一。此釋未盡。
答第六問以明斷惑頭數中,略為二斷。謂纏及隨眠,纏有九。一、五鈍斷;二、五利斷;三、除五斷;四、除三界;五、除散亂,即除睡眠所起煩惱;六、曉悟斷,即除悟時起猛利惑;七、羸劣斷,即羸劣心起下品惑,今斷此惑名羸劣斷;八、制伏斷即六行伏惑;九、離繫斷即是隨眠斷。
答第七問以明已斷惑者相。又眼見諸色、不喜不憂等者,此是六恒住法。又性少欲下,此是八大人覺。一、少欲;二、知足;三、遠離;四、猛進;五、不忘念;六、禪定;七、智慧;八、無戲論。與遺教經同。
答第八問以明斷惑勝利中,云謂隨證得超越憂者,斷欲界修惑,超越苦者斷初定修惑,斷第二定修惑超喜,斷第三修超樂,斷第四修,超借眼識色想,又超借彼眼耳身識有對之想,又超第四禪遍緣於自地十處之想,及超緣下十二處想。由斷見惑超惡趣苦,及超女人身,第八有業,北洲無想天業,又超生等八苦。
言又證安穩及清涼者,證彼滅法涅槃。又得第一現法樂住等者,證彼道諦菩提之樂。又得八定利通凡及聖,前之三果超惡趣苦,無學超八苦。安穩者,謂有餘滅,於中斷見惑故名安穩,斷修惑故名第一安穩。清涼者,謂無餘滅,息七苦故名清涼,息蘊苦故名第一清涼。又得第一現法樂住故,於四威儀無復退失所證之法,自利圓究更無希望。上辨聲聞勝利。或復已下,明菩薩勝利。上來七段答其八間,辨第六問訖。
第七解緣境門。略有十五總為七對。一、具分一分對,即遍緣或名具分,不遍緣或名一分;二、有事無事對;三、內緣外緣對,謂內緣六處通定不定地,或外緣妙五欲;四、現見不現見對;五、自類他類對,謂如貪緣貪名自類緣,如貪緣瞋及緣五蘊名他類緣,如是等;六、有無有緣對,謂後有愛俱名為有緣,無有愛俱名無有緣;七、自境他境及無對,謂欲界於欲行煩惱等名為自境,色界為境,欲行煩惱上緣,無色為境,色行煩惱上緣,行是行列,如市廛行列而住。又復下地為境,上或下緣。
所以者何已下,釋下緣之相。景云:此文即說上地慢緣於下地,或邪見下撥餘無下緣相。基云:即大乘中上地得緣下地起煩惱。
問:此是何惑?
答:有解此是見慢如餘處,更有但言我此勝彼不如等,設起我慢非一切煩惱皆起,又解:如是一切煩惱貪等並然,以常恒是常見清勝是取見等,故雖有是緣不似本質,緣名為境。餘處言上不緣下者,此是隨順理文。
問:下地貪慢不得緣上,上界之慢如何緣下?
答:下地劣故不於彼起慢,上勝故可起。
言無境,謂緣分別所計滅道等者,滅道及真如非是取想,共心境故,緣滅道及真如共,皆名無境,但緣名而起。
第八解現行門。先總標;後別釋。
釋中,初解二十人;次解二十煩惱現行;後解二十煩惱現行緣。
此三種二十次第相屬。
謂一、在家人著樂緣故,隨所欲纏現行;二、出家人勤煩惱緣故,不隨所欲纏現行也;三、住惡說法者,不依佛法勤苦行,不依在家著五欲樂,以不苦不樂緣故,有無所了知煩惱現行;四、住善說法人,以五欲緣故,起有所了知煩惱現行;五、偏增煩惱人,以尋伺緣故,麁惑現行;六、等分行人,以苦觸樂觸等緣故,等分煩惱現行;七、薄塵行人,以隨眠緣故,微細煩惱現行;八、世間離欲人,以宿習緣故,上界內門煩惱現行;九、未離欲人,親近惡友惡緣故,欲界外門煩惱現行;十、見聖迹人,聞不正法緣心生嫌故,遂起失念煩惱現行;十一、未見聖迹人,不正作意緣故,猛利煩惱現行;十二、執著人,不信緣故,分別所起煩惱現行;十三、不執著人,懈怠緣故,任運煩惱而起現行;十四、觀察人,失念緣故,尋思煩惱現行;十五、睡眠人,散亂緣故,不自在煩惱現行,眠時起或羸劣,名不自在;十六、覺悟人,惡慧緣故,自在強盛煩惱現行;十七、幼少人,放逸緣故非所依位故共現行,嬰孩童子十五六來起或未成,故名非所依;十八、行根成熟人,煩惱緣故,所依位煩惱現行,即二十以上煩惱猛利追求緣故,名所依位;十九、般涅槃法人,未離欲故,起可救療煩惱現行;二十、不般槃法人,異生性緣故,不可救療煩惱現行。
第九解結生中,初明當地煩惱一切結生;後明結生相續或七或九。
前中,補闕云:汎說結生自有兩時。一、潤中有;二、潤生有。潤中有生,即在死前明了位中,未離欲人先起當地一切煩惱,皆助潤生,次唯起愛,是正潤生。故經云:唯愛能令諸有相續,下文及對法並云:九種命終心自體愛潤生,若未離欲將死位中現自體愛,即四愛,初愛名自體愛,以將死時多遍自體起此愛時,潤異趣業牽中有起。若已離欲當生上地,起上地愛則四愛中後有之愛,求後有亦自體愛,二潤生有,即在中有末心起愛。爾時若如前文起愛,謂將受用,若男於母起愛,即四愛中喜貪行愛,此潤同起已熟之業生有,令續諸趣中有性復不定,然捨前起後後起中有,望彼生有終定趣向,若其未至中有末心已前,具起當地一切煩惱,皆助潤生。
言未離欲於自生處方得受生者,此據現纏潤生,諸煩惱品所有麁重隨縛自身亦能為彼異身生因者,此據種子潤生。
基云:當言全非不全者,此約潤生已非發業,發業雖十煩惱道無記,上界煩惱貪等即不發業。故今據潤生,我愛為正潤餘為助潤,如下自出,為破小乘唯貪潤生故也。對法據正潤故,唯言我愛,不相違也。
次明結生略有七種,景疏云:大乘潤生中,有末心起愛潤於生有,生有無染,初入胎時仍得中有。
言中有末心起愛潤生,後時住胎及出胎時中有已滅,雖復起愛結生,若住出位生有已起,非結生時。
云何論說入住出位皆言結生相續?
解云:此文總說入住出位結生相續有倒無倒,若起愛能生唯中有心中有住停多在入住,在入住中攬父母遺體,生生有時中有即滅,故於入住結生相續,不在餘時。今言凡夫入住出胎時顛倒者,通說中有生有本有皆起顛倒,若彼中有則於父母起會合顛倒,若生有本有,薄福德者即見風飄雨雨草室葉窟身依得住,若多福德者見殿堂薗林樓觀,名為顛倒,是故在胎之時顛倒者,通說中有生有本有。
補闕云:二唯隨眠結生相續,謂見聖迹者,對法即云:初之二果纏及隨眠潤生,若不還果唯隨眠潤生,何故相違?
三藏云:聖人潤生隨眠則定如此中說,一切諸學見迹,皆言隨眠潤生,纏起不定或有或無。對法據起故。言二果纏及隨眠二種皆潤,備云:不還果者,從欲界死生色界時,唯以隨眠結生相續,以離欲道所依身中不起煩惱故。若從初定死,生彼異地時亦以現行結生相續,非離欲道所依身故。
測云:異生具二,聖者唯種結生相續,此解應問,初二果既未離欲應以現潤,何故此中唯種潤耶?答:應作是說,初二果人雖起現行而智所伏,勢用鈍故相從名種,理實通現。
基云:此中言菩薩以智力受生者,謂同對法以願力受生故,此果雖有漏亦有漏善業招,然隨願生故。言或七或九者,測云:後無義等二種受生,不離前七故,合即有七,業智既別開即有九。今解:引無義利即是第六,能引義利即是第七,故云先辨七種,更說後二種,故或九。解九門訖,下結餘句門此處不現,以狹問寬順前句答,以寬問狹順後句答,互有長短作四句答等,其義可知。
上來釋共離染九門義訖。下以頌收,初句四門,次之二句各頌二門,後句一門,上下論文,或有先總標舉,次隨門釋,末後結之,或有總標次釋,而無結文,或有先解後結無總標文,或多舉門立解,無總標結,此現種種解義法門故作此法。
上來決擇煩惱雜染訖。
自下第二決擇業雜染中,初結前生後;二、正決擇。於中,初以九門隨義分別;後舉一頌總以結之。
前中,初釋九門;後結餘不現。
就初解自相門中,先總舉根本前後方便為業道相。言亦由五相建立差別等者,景云:即是下說五緣成殺等,名為五相。
次簡取根本,故言如先所說不善業道,名根本業道所攝不善三業,基云:五相者謂根本業道身語意業三,及方便四後起五,此等如前本地第八廣解,其貪瞋等小乘無有加行俱是根本,今大乘亦有加行。
次明根本業道五緣而成。初列五緣。一、染污心者,此簡菩薩悲心行殺;二、起欲樂者,雖有染心若無欲樂亦不成業道;三、即於是處明殺等境境差不成;四、彼業現行運動身手,雖具前三若不動身手業道不成;五、得究竟。
前四但是方便,若無第五業道不成,以相殺事不究竟故。
下別解釋中,景云:言設有染心不起欲樂,而得究竟,非是圓滿者,既無欲樂,云何究竟成根本業?解云:如人殺時運手動足誤殺蟲,雖行殺非本意樂,不成業道。
言設有染心,起欲樂而倒心設於餘彼業現行,而得究竟等者,緣差,設殺不成業道。
言設有染心起欲樂。即於是處業不現行而得究竟等者,此人發心欲殺彼人,人聞怖或自刑死,雖業不行而得究竟,故非業道。
泰云:如遣使殺生自業不現行而得究竟,唯有無作,故非圓滿。
測云:就非圓滿中,或解亦是業道而非圓滿,或解脫非圓滿故非業道。
自下第二廣辨。於中,初總舉互相為門;後將十業道歷五門辨。
初云五相但加其想,餘四即與前同,合彼方便究竟總為一故。事,通情、非情者,殺生、邪行、妄語、離間語於有情處起,偷盜麁語綺語及意三行通情非情處起。想有四種。一、於彼非彼相,謂於彼張人起王人想等,餘三准知。欲樂,或倒、無倒想,樂所作欲者,即於前四相中因前二想起倒欲樂,因後二想無倒欲生煩惱,即是七毒。
問:若貪瞋起時必與無明,但此中如何說或貪或瞋等耶?
解云:對彼單癡故說或貪等,雖與癡俱而貪增故言或貪等。
問:貪瞋不俱云何言或貪瞋癡?
解云:雖不俱起而前後蔽,故言或二。
下歷五緣建立十種業道,即為十段。
殺生中,云若害無間,彼便命終等者,所死住死有時猶有氣,云何熏成根本業道?
三藏云:小乘說要死已方成根本業,大乘無文。准依此義,死已能令方便業種轉成根本業道。
測云:此文既若害生無間,彼便命終,即此方便等如無礙道,正現在時共至於滅相,雖非一時而斷用成,殺生亦爾,雖已命終業道得成,當於此時方相動震,故有根本表業成就。
言若於後時彼方捨命等者,如刃斫人當時未死,後經一日方死,既無現行根本業道,云何熏成根本業種?解云:由彼所殺命終增上勢力,塗染此人方便熏種,令其增上成根本業。
盜中,如遣人作方行盜,何時熏成根本業道?
解云:前人行盜物離本處,增上勢力能令此人先方便種轉成增上根本業道。
言離本處者,依如首律師說離處,處有十例。一、文書成,如下手疏,如善見畫地作字,一頭時輕盡兩頭時重;二、言教立離處者,見云:若盜心唱定是我地,地主生疑蘭,決心失重,若來向僧各同者重,若共諍薗田違理判與違理得判,乃至口斷多端,辨說偷夏唱大亦如是;三、移標相者,見云:舉一標時蘭,舉二犯重,乃至一髮一違犯重,地深無價故繩彈亦如是。
四者、取籌,隨籌以辨離處,如四分律部說:五異色辨離處,如十誦云:稱蓐氍氀樹枝葉花皆共名異色;六、轉轉齒辨離處,如十云:樗蒲移旗子等;七、離處辨不離,如殺盜他牛馬,主心未斷自心未作得想;八、不離處辨離處,如善見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動即成重;九、無離處辨離處,盜田宅政繫村,燒埋壞色等;十、汎明離處,除上九種所不攝者,即是空中吹物盜鳥,回材斷流水,注埋盛遺盛宅院等,眾多不可具論。
欲邪行中,事有七種。一女所不應行,如三種護等,如前說;二、護所應行而非支;三、非處;四、非時;五、量,並如後說;六、界;七、不界,想,有四種,今取第三句。准藏論說:有二解。一云,欲行他婦作餘他婦想,境雖有違而同他婦故成業道,如於彼張婦作彼王婦想等;二云:不成業道,境想誤故。
今依此論,亦有二解。測云:良恐前解不得正義。兩兩交會者,准攝論有二解。一云,纔始形交,便成業道;二云:暢勢惱已方成業道。律宗評取前解。
妄語,究竟謂時眾及對論者領解。准小論義,謂如有一欲誑他故。言城外見狼,前人若聞城外二字即領解者,聞第二字正成業道,若聞三字始領解者,至第三字始成業道,四具聞方領成業道。
問:若正聞時成業道者,了識未解義,如何業道生耶?
答:有二解。一云,能生決定領解意,故名領解,從果得名;二云:領解有二。一者、取詮用故名領解者,唯在意識;二者、明解音聲故名領解者,耳識亦名領解,安順正理前解為勝。今依大乘既有同時意識,緣聲及詮用,耳識但取聲故無妨。又解:同緣意識不取名等。准彼小乘,復作兩解。
問:對外國人行誑後方領解,若為熏成根本業道?
解云:由彼領解增上力故塗染彼人,方便所熏令成增上妄語業道。
離間語事,或和不和者,謂已和合處及當和合處,麁惡語。方便究竟者,謂訶罵彼,不言彼領解言者,何故爾耶?
解云:麁語但欲暢心未必前人解。
綺語,究竟謂纔發言者,何故不結前人領解,如作綺語調[口*(上/下)]前人等?
解云:綺語有二。一、相應綺語,即前三語非義非時,名為綺語,方便究竟時,如前三語。二、獨頭綺語,若為他說外道邪論,若為調[口*(上/下)]前人而作歌詠,亦便他解方成究竟,若私屏自有歌詠哭泣悲歎,纔發言詞即成業道。
問:即前三語名為綺語者,為即三語無表名為綺語,為別有耶?
答:准小乘說或云無別無表,或云有別無表。光云:後說為勝,貪瞋邪見。文相可解。
自下第三略辨。於中,先解殺生三種;後解意三業道五相。
前中,一、有罪增長,具三緣故三根所起,二能生他苦,三殺歡喜悕望滿足,煩惱所起欲生他苦,故有罪,作己歡喜故令有罪增長。二、有罪不增長者,但有二緣,作已能悔無悕望滿。三、無罪者,或誤殺或慈悲故殺,非煩惱起故無罪無罪,本殺心無悕望滿,前生斷命故生他苦,一緣其設殺者,後還愛苦,但無故殺之罪,故言無罪。
次解意三業道。欲有五相,隨闕一種,即非圓滿貪欲之相者,即依此文,不具五相非貪業道。
增惡心,謂於能損害相隨法分別者,於能損我或身或語,隨如是分別起瞋。
三、越流行心者,如理分別是常流心,不如理分別越常流而行,名越流行心。
第四解方便中,文勢雖復兼明根本。然意明方便,還辨十惡業道。
方便殺中,云尸半等者,泰云:有人欲殺他,呪令死身長,令殺怨家故名尸。呪無頭尸,不作語言令殺他人故名半尸。
測云:有人欲殺他以呪呪鬼令鬼殺他尸將令尸殺眾生,故名為尸。或將尸手足等殺有情,故名半尸。
有師云:案新翻薩婆多律,呪尸令乘隻輪,一手執劍往殺彼人名為半尸。若乘兩輪兩手執劍,而往殺人名尸,更勘彼律。
欲邪行中,非時等,與前文復本地第八,對法等不同可知。
言若自行欲,若媒令他等者,薩婆多必由自身方成欲行,成實自作令他作並成邪行。今依此論,同成實解。
麁惡語中有十七句,總為八對。一、對面不面對;二、大眾幽處對;三、實過不實對;四、書表現相對;五、自說他說對;六、掉舉不靜對;七、族身作業對;八、自發他發對。
貪欲中,七攝受事十資身事,如第二卷。
景云:魯達羅世界者,大自在天住處。毘瑟笯世界者,毘紐天處。既是外道計執,不得依二十八天求其處所。
測云:魯達羅者,名暴惡耻化。毘瑟笯者,名為幻惑,並他化已下諸天是也。
邪見中,先辨差別;後明癈立。
卷第六十
九門業中,第五解輕重門。於中,初明殺生輕重;後明餘九業道輕重。
前中,初總標列五種因緣;二、別解釋。
釋中,初就意樂以辨輕重;後辨餘四。於中,初別明重;後總明輕。
事猶是境。或有殺害人或人相者,泰、基同云:謂羯剌藍等位墮胎亦名重殺生,此大乘亦犯波羅夷,諸部小乘除薩婆多,餘皆不成波羅夷,以未人相故。
基又云:人相謂非人變為人,意欲殺人,故殺此名重。
次明餘九業道輕重,分二:初總標當說九業由事輕重;餘四重輕指同於殺,故不更說二次第別解。於中,先別明重;後總翻顯其輕。
言僧祇者,僧伽言眾。今言僧祇,即名眾物,聲囀如此。如言達磨,名法;若言達彌,即名有法。
第六解增減門中,初明殺生增減四句。於中,增長非作,亦作亦增長,二句名增,作不增長,不作不增長,二句名減。
次類餘九業增減四句。於意三業道中,無有第二增長非作句者,以貪瞋邪見對緣增長時即是作故,於彼初句作不增長時無有不思而作者,以貪瞋等與思相應要思方作,亦無他逼方起貪瞋諦法邪見。
第七解瑜伽門,因果相應是瑜伽義,一一業道皆引三果。於中,初辨殺生三果不同;後就九業但辨增上果,餘之二果類同殺生。
問:此三果為一業果為別業果乎?
解云:若薩婆多以方便業資根本業招異熟果,正以根本業招人等流果,以後起業資根本業得增上果,雖復相資有果而同根本業,得此三果故一業果。
若經部解,由方便時正苦有情故,還於地獄受苦受果,由根本業正斷他命故,得人中短命之果,由後起業壞他光澤故,得增上果,所以三業各得一果,但以前後業從根本業,故云一業得三種。
今依大乘一業道種中各有三種用別生一果故,一業道能生三果。
下辨九業,可引對法。
第八解引果生,即從三不善根引業道起名引果生。於中,初問;後答。
答中,有其八段,以合三語故。或有妄計,以其父母等擲置火中等者,西有一國共制法。或父母眷屬老年將死,將安火坑或置曠野,如是等類是癡所起。祠支者,祠法取然。具者,祠具,須即以為調度等。或憎彼故,以彼妻妾令他毀辱等者,即名似欲行,不名身為究竟,亦發無作故。
或復為牛或為祠具者,外道計劫初時眾生所食自然,至劫減時地味減,眾生餓飢,諸天憐哀,化作牛身,與眾生耕,眾生得活,天恩既重,為妄語無罪。今西方以牛屎尿為淨,以是天故,如此妄語,是故癡生。或為祠天求諸祠具故妄語無罪,亦從癡生。
第九明決擇,文中有八。
初明究竟。瞋恚業道瞋為究竟,及貪業貪為究竟者,若薩婆多一剎那貪有二種。一、根;二、業。根能生業故,由貪根貪業究竟。若成實思前貪非業,思後貪通根業故,由思前貪思後貪令究。
今依大乘,景述兩解。一云,即一念中義說根道,能生是根暢思名道根究竟,義同薩婆多。二云:用後方便究竟,於前令究竟義似成實。測同初說,備同後說。
二、明所起之處,景云:殺生等六業有情處起者,從強處說,實麁語瞋恚通於非情處起。綺語,名身處起者,通取情非情法名字而發綺語,此獨頭綺語依名身發,若取即前三語相應綺語,亦依情非情處起。
基云:不與取貪欲,資財處起者,謂縱盜他有情亦名資財。邪見,諸行處起者,謂一解,云唯緣苦集諦者,通行五門,故增上者名諸行處,不取滅道。
又解:唯立三諦除滅諦,以從多故,或可四諦並名諸行,心之相分變故。
三、明圓滿,先總舉徵列;後別解。
別解中,初解自性過。於中,就思辨前七業道體故;後三業道暢同時思名業道,是不善名自性過。
次解因緣過,即前果業道之體,由增上貪等所生名因緣過。
下解塗染過。於中,初立宗,二徵釋所以。釋中有二:初約觸罪;後明轉變。前中有二:一、法;二、喻。
法中,意謂如殺前生對究竟時,彼雖無念令他得罪。然由所殺受苦威力令彼能殺思果成其增上根本業道,故名塗染。
喻中,如有火珠待日光照即出火,故名為日珠。
下明轉變義,先法;後喻。
法中,意謂如遣一使外國人殺殺究竟時,彼此雖不相知,然由彼處受苦究竟命終威力,令此能遣思成極重增上業道,更不增別法體,此義大好,大却妨難。舊來漢僧斟酌,有云:要得報知方熏成種名為得罪等,皆不稱理。
喻中,所說如四大種,由過去果威勢之力,令四大種堅濕煖動增上成,離地等外更不別增堅濕等事,如是離思無別殺等,即發業加行思種為他苦生故,此種轉變剎那剎那新生惡戒無表,由彼威力法爾發起名為塗染。
娑梨藥迦者,景云:此處無名可翻,故存梵音。
泰、基同云:此翻族村。
測云:梵語梨迦,云族性,如是塗染不在小乘大乘始有。
四、明定不定。言如先所說作及增長業者,前第六門四句中,唯彼俱句作亦增長是其定業,餘之三句是不定業,故今偏牒彼俱句來。
若先所說至名定受業等者,牒前第五門。一、由故意;二、由方便;三、由無治;四、由邪執;五、由其事。
與此相違,名不定受,復有四業等者,景云:此當譬喻師八業,不同薩婆多五業等,決定受業有二。一者、報定就位不定,如是之業在凡時造,或在凡身聖或無學身,隨於何身緣合必受;二者、受時位定報則不定,凡時造業,或二定時經,或時入聖有學身受,若得無學轉依之後畢不受。
今言羅漢不善決定受業,皆輕苦所逼名報熟者,即是報定位不定業,由此羅漢猶受別報苦受。言若已轉依等者,即是報不定位定之業,羅漢不受。
基云:明大乘但說四業也,此中多說。一云,謂先生此生凡位作不善業,此是決定業故,得羅漢時受少輕苦,故名果報已熟,已得轉依有餘涅槃故,一切不善決定業受,異熟果皆不受,唯受少輕便酬,此是前不善勢分麁重令報受起,非不善業現在故。問:此是決定業何故羅漢轉輕受耶?答:佛依未解脫身凡夫建立定業,非得解脫者身建立定業,此可轉輕受故。二云:轉依者謂入無餘涅槃,種子無故,一切不受,依未入無餘涅槃建立定業,入無餘涅槃名解脫相續,然阿羅漢入有餘涅槃亦名未解脫,故受輕業,又解:得有餘涅槃已。今有勢分故,現在受小輕苦,其果報種子永斷故,於未來一切不受,此意如此。
又解:勝業猶在凡,或有學位少報苦逼故,便名已熟,從果為名,故言羅漢以於今身得無學故。若得金剛道後一切不受報果種子無故。羅漢身中,有蛇哳等者,此是施報與等流果非今異熟果,得第三果已去已盡故,圓滿處故言轉依。
五、明一時牽搦,當言二業,謂如人言盜牽取一鷄,欲牽盜取是第一盜思,即於牽時更起一思我當搦殺,是第二思殺。若時起牽盜思,爾時不起搦思,若時起搦彼殺思,爾時不牽,以速疾轉故,生增上慢非一時,謂一時實有二時思別,當言二業道別。
六、明三時報業。於中,初明三緣成現法受;後明業力有多少。
前中,先善;後惡。
前中,景云:由廣大,謂慈無諍滅定見道無學,五因之外更加及佛為首大苾蒭僧,此舉佛為首取其佛眾,前之四因據各別為因,第五佛眾總取為因。然外道眾有九十五種,各言我師第一眾最清淨,今舉佛取眾為簡餘也;二、思廣大,謂於前五種用淨心行施;三、相續清淨,謂於前生三業清淨不障他施。今時行施無有施障,三因具足彼果定現受,即此現受之業,亦感生後二報。
測云:具前三因,即成三時報業。
下明翻前明不善現業,即於前由行不善,思障行施成就不善,為現報業。
次明業力有多少,先法;後喻。
法中,有唯得現,有得現生,有現生及後三時之報,有業雖得生報,有得生後有唯招後,文略不論。
次舉三喻況之可解,然此所明不同小論。謂若薩婆多業唯受一眾同分,故作五逆人。於一劫中但受無間果,於中重業招於總報餘得別報,正量部解具作五逆。於五劫中次第各受一劫,依成實論具五無間共招五劫,異熟非別別感,雖招五劫從初得名,故名生報。今大乘一剎那業具三功能,若起現報名現受業,若感生報名生受業,後業受亦爾,雖感三時從初熟位判三業不亂。
七、明感果多少,及以斷除惡趣業,預流已斷者,據實亦斷招善趣業,如北洲等,今約全斷故略不說。
問:若諸異生遣他行殺,未殺之時能遣之人望已後正殺,所殺成業道不?
答:准於藏論不成業道,今依大乘雖復入聖而有業種,故得業道,或可已入聖故,雖殺生已不成業道。
三藏判云:後解為勝,言若已證入清意樂地菩薩一切不善業皆畢竟斷等者,初地已見斷惡業一切皆斷,若修所斷上中惡業,於見道時永伏不起,七地已來下品修惑相應思業,為利他故要知方起故。又解:七地已前以不繫業往於惡趣利益有情,論主偏就繫業,故云皆斷。
八、明業業道相,思是業,非業道等者,備云:前云思上假說三業,然即思可亦業道,何故此中業非道耶?解云:前約真實理,謂善不善能得可愛不可愛等道果,故彼業即道也。今約世俗門故說非業道。
基云:遊履名道思即非道,能得果故名為果,道思亦是道故前言,意表業,即體是思,思於此中,如何非道。
下結不現。
上來決擇九門業訖。
下以頌結。一、自性相;二、廣;三、略;四、方便;五、輕重;六、增減;七、瑜伽;八、引果生;九、決擇。
自下第三解生雜染。於中,先結前生後;正決擇分之為四;初明十一種生;二、舉經解釋;三、約十二緣起明生雜染;四、重舉經解釋。
初段文云:十一生者,景云:一、一向樂者,謂下三禪。二、一向苦者,地獄。三、雜苦樂者,謂六天人鬼畜生。四、不苦樂者,四禪已上。五者、欲界異生。六者、八地已上,七者、謂上界異生,已離欲染名為清淨體,是凡夫名不清淨。八者、生在欲界名不清淨,以有涅槃法有暇處生便名清淨。九者、清淨不清淨處生,前第七就體,此第九約處以明以此為異。第十、第十一,可知。
泰云:欲界有一分諸天及色無色界三地,名一向樂生,欲界一分天及人鬼畜生具受若樂報名雜生。
基云:前七約生自體,後九約處為言。同景。
又解:七者、離染故名清淨,異生故名不清淨,約生對涅槃等為句故。第九者、體離染故名清淨,此處不得見諦故名不清淨處生對有暇處為句故。
第二舉經釋中,有四。
初明攝受苦集,增羯吒斯、恒受血滴者,猶當攝論汝等長夜增益貪愛恒受血滴。若爾,直言貪愛,自得何須言羯吒斯耶?
解云:羯吒斯者,是梵語。此間無名可翻,故存梵本。貪愛者此間名,梵語自別。今言羯吒斯,謂貪愛者,據體同相即名異相,顯貪愛是此間名,梵語亦是羯吒斯。別有梵語,此言顯示攝受集諦者貪愛也。
二、明五種非狂似狂,解支節者,西國欲燒死屍,要須雇人解其支節,以易燒故。下言補羯娑者此即人也。
三、明流轉,有十二頌。於中,初有七頌明果流轉;次有一頌明流轉因;次有三頌半明流轉過患以歎其惑;後有二句總結勸知。
四、明鬪諍劫中有其四過八不相數。
第三約十二緣起明生雜染中,有三:初約五相明十二支;次通經異說;後明緣起有四次第。
初舉五相分別無明;餘十一支總類不解。
解相門中,有八種相,並舉果以顯之,自性總相如前已說者,取說前際無智等十九無智。
差別有九。一、種子;二、現行;三、相應;四、不共;五、蔽伏心性,即前相應不共等四障蔽善心;六、發業則不共無明;七、不染則是法執無明;八、離恥羞即前種子等離羞恥發起惡行;九、堅固謂無性有情。
就解業中有三;初約十一義辨無明業;次約十種人辨無明業;後辨無明於五處障礙。
初中,十一則為五對。一者、不現見現見對,過未名不現見,現在名現見;二者、劣中勝劣對,謂欲色無色界;三者、利益不利益對,謂無罪有罪;四者、真邪對,三寶名真,計自在天等名為邪;五者、因果對,謂苦集是生死因果,滅道是涅槃因果。
有釋:此為十義,即下十癡所緣之境也。謂缺減者境名不現見,乃至第十現見者境名因果義。
次約十人辨無明業,尋文可解。
下辨無明於五處障礙以為其業,五處雖別略判為二,前三障聖後二障凡。一、能障礙真實智喜者,障初見道,以二乘之人初證聖時雖有勝劣,同生歡喜故。二、能障礙煩惱滅得者,此障斷德。三、障聖道成滿者,謂障修道無學道二障於世間勝利。
無明法中,初約四義以辨;後約三界以辨。
前中,一、墮無明趣無餘三,謂無明種子;二、有前二義,謂無明趣及所嬈,謂現在起無明,不發身語而生羞恥三能發業,於前二上如無明所垢,第四發業又不羞恥,即名所媚。由前三種墮無明趣不名癡人,由後一種說名癡人。
因果中,因如本地分已說,謂不正思惟。果,謂一切後有支者,行等十支並是無明之果。又於真如及諸諦,不能解了者,謂於真如及安立諦不能解了,正釋無明是其因體。
下明生果,或復猶預者,由無明不了生疑惑,即於此生耶?決定等老次從無明生見慢等,相應是果相。自輕蔑者,根也。
第二通經異說中,初舉經為難,經有三支。後釋通中,一、熟俱有依攝引發因以釋;二、就助伴因以釋通。
第三明其次第有四。一、牽引次第,謂無明行體是業惑性能招引;二、生起次第,識生名色,名色生六處,直據現起前後相生;三、受用境界次第,謂六處生觸,觸生受,現用境界;四、受用苦次第,謂愛等五支,前三苦因,後二苦果,總明受用苦次第,如前第十本地云五支胎藏苦者是也。
卷第六十一
上來決擇生雜染,文有四段之中,前三已訖。
自下第四重舉佛經解釋。於中有四:初解出愛王經;二、解八苦經;三、解三士經;四、解十有情等雜之經文。
就初經中,先舉王問;後佛為解。
問中,先敘問意。第二、正問。出愛王者,即舊言優填王也。正本音言嗢陀演那,此云出。伐蹉,此云愛。褐賴闍,此云王。優填者訛也。
佛答之中,初開六章;次依章解;後結勸修學。
解過失中,先列十門,後次第解。
言不相似子者,謂是下賤生與王不相似故也。若王真子與王相似,以形儀等與父相似,人皆愛之無詈害言,名相似子也。王功德翻前十過。
衰損中,初開五門次第解;後結彰其失。
方便翻前衰損。
可愛法中,可愛是總也。可樂可欣可意者,如次配未過現也。亦可名異義同也。
解能引可愛法中,有三。初標列五名;次第解法彰其利,解其第五勤修法行云:具足淨信戒聞捨慧此舉數也;後文次第解此五法。
第二解八苦經中,初引經總標;後次第別解。
云何眾苦所隨故苦?謂生那落迦一向若餓鬼趣中乃至名眾苦所隨故苦者,此中應言傍生一分受苦亦是,上來數有此文。而此中據多分受苦者,謂傍生受苦少於鬼故。
言云何麁重所隨故者?謂三界諸行為煩惱品麁重所隨等者,此門約行苦而說生苦相。
餘所處說前七是苦苦者,以就餘門說,故無者妨此生老病死苦,勘前本地第十及緣起經廣解。
五取蘊苦,亦由五相。謂生苦器故等者,景云:謂作所緣能生眾苦,名生苦器,作所依能生眾苦,名依生苦器。
基云:謂依此故生苦得生,是生苦之器故。言生苦器故依生餘六苦,謂老苦等總名生苦器故,依此器而生苦。言依生苦器,或此是生苦之器,餘六苦依生苦器,餘六依生苦器而有此即生苦為器,合而言之名生苦器故,或初是生苦,第二是生一切苦器,合而並名依生苦器故。
第三解三士經中,有二十四種,三合為十一番。
初約行以辨三品,有二復次;二、生之所重;二、事;四、圓滿;五、臣;六、四語;七、受欲;八、食;九、約施以辨,分之有三:一、約物;二、約田有,二復次;三、約心;十、約戒辨,有七復次。
言有唯能成就受具足支無餘三等者,景等云:謂受戒已後不行四依等,名無受隨法諸學處支,不持譏謙戒名無隨護他心支,不待隨中諸學處戒名無隨護如先所受諸學處支,此即前三是受戒,第四句是隨戒。今勘前來聲聞地明六支尸羅,至五十三卷中,明苾芻四支戒,與此同。即攝前六為四也。
十一、約修以辨,有四復次。初云唯得勵力運轉思惟等者,此約定方便以辨二種思惟,如作意中解。
第四雜解經文,有八復次。十種有情眾,於十種法愛樂喜悅者,次第配之可知,義顯易解。
三發業中,基云:一、相應發剎那等起也;二、親生發近因等起也;三、增上發謂遠因等起,更引餘煩惱而發業也。或前已攝盡第四增上,更多起煩惱方發。今勘論既標言三種,故前解為勝,亦可無明與業俱起名相應,前念無明引發後業,故名親生更引餘助,或無明發故名增上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七(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七(之下)(論本第六十二六十三)
釋遁倫集撰
論本卷第六十二
上來攝決擇分有十二段之中,初二段訖,自下第三有一卷半文決擇三摩呬多地。於中,初結前生後;次正決擇,後餘下復現。
就正決中文分有五:初以十一門雜決擇;二、引四經解釋;三、以六門重決擇;四、以九門解釋;五、以六門還雜決擇。
初中,先明三摩呬多地障,於中有三:初列標隨煩惱有十八;次一一別釋;後辨其所依。
景云:就此十八隨煩惱中,或就根本或上隨義假立,或別有體俱稟貪氣分而生,如前已說。
基云:此中名隨煩惱者,隨惱於心名隨煩惱,亦隨煩惱而生名隨煩惱。此中兩釋,若染污心所隨他煩惱而生,如俱舍隨眠品說:行蘊心所並此,是中准前,如離事中一切皆是。然據勝者,此論唯言二十二等,此中二十二外所有,不出二十二體,以相收攝,尋之可知。
就別釋中有十七段,合無慚愧故。
言謂由諂誑增上力故者,景、基等云:矯無別體,但於諂誑增上力施設矯。
誑中,略無此語。
趣向前行者,謂受利養他請等時在前而行也。
云何捨遠離軛?謂於遠離邊際臥具等者,景云:阿蘭若處為遠離彼故,臥具最是下品,故名邊際。若住此處遠離眾惡,遠離人所習近,雖住空林似寂靜室,何者住此遠離之中,如牛被軛不得縱逸。今時遠棄捨之,不生欲樂故捨遠離軛。
泰云:謂差善軛最勝臥具極處名邊際,惡人近靜室,謂可作婬處似定室。若能離邊際臥具及惡人靜室,即是善軛也,此捨名捨離善軛。
基述兩釋。前解同景;後解同泰。
下辨依處中有二:初前十一隨惑違四處起;次明後七隨惑依前建立。
言最初四隨煩惱者,所謂諂誑矯詐,依戒違犯無慚愧者,犯戒之人必無慚愧。
依心及慧發起不信乃至惡慧者,明違定慧起不信等五。
此文是總,下別分別,如文可知。下明依前起後,文相可見。
下次第二明三種人依三處引隨煩惱。一、依正法出家,由放逸故起隨煩惱;二、是在家,由耽欲處故起隨煩惱;三、是外道,依邪行處引隨煩惱有三:一者、隨逐遠離,謂住行苦行顛倒遠離起隨煩惱。此復有三:一、住染污;二、住苦惱;三、無有對治。二者隨逐憒鬧,謂各別執異見異欲相違言論者,或立我常或立我斷十六論等。三者、隨逐學處,此即有三:一、毀戒;二、恃定慢;三、少有聽聞不能觀察。
第三明修十遍處有五勝利。景云:一、由修地水火風青黃赤白八種色觀,能廣能略得自在故,便能現化無而忽有,或復現變轉換物形質;二、由假修空,初觀色法是空,後觀空處四蘊五空無邊,空處觀成已,後能於山石往還無礙;三、由數觀識廣略自在,若細心故便能引發無諍等;四、即由此識遍處成滿,便能成無所有處及非想解脫;五、即由得非想解脫,能入彼滅盡解脫。又由識無遍處故無遍無量遍滿行轉,以無邊觀遍滿已,十遍觀成,是故已上更復不立遍處觀也。
言遍處、是諸解脫能清淨道者,解脫有二。一、如量智中作入解脫觀,謂內有色外觀色等;二、如理智中作解脫觀,觀前七種解脫所觀之境平等真如。若依如量智中作解脫觀,即解脫而為初,次修勝處後修遍處在上有文。毘曇取此次第說三功德,若依如理智中作解脫觀,即先修遍處,次修勝後修解脫。今依此義,故言勝處遍處是諸解能清淨道,不同成實遍處唯因,解脫唯果勝處通因果也。
言又諸解脫至心得解脫者,若分三障各別,此八解脫障,即是定障所收,謂障禪定不得自在,即是事中無知異熟生心之類,若攝三為二,但立煩惱及所知障,此之定障但是所知障攝,以非染污故依此文即說,聲聞獨覺等於所知障心得解脫。
問:若爾何故說云所知障唯菩薩斷?
解云:二乘分斷不得斷名,菩薩究竟故得斷名。
備云:五事謂由前八遍所故,能引發三事,謂化事一,變事二,諸聖神通三,此有神通也。空一切處故引發往還無礙諸聖神通四,識一切處故引發無諍等諸勝功德為第五,以下文是解第五識一切處功能。
基彈云:若準此文勢言,前八引發中言諸聖神通即別為一者,空引發中言往還無礙諸聖,諸聖神通通之言應別有體為一也。
今解云:前八引發一事,化事變事但是一物本無本有為異,空一切處引發往還無礙神通為第二,識處引發中有三故五,謂無礙解等功德是一,成辨無所有解脫非想解脫滅盡解脫為二,無邊無量遍滿行轉為三。
問:何故滅盡解脫別有又字,合無所有等為一?
答:文勢如此故,唯識處有三,上中下皆言由此識無邊處故。言此滅盡解脫中即無,但言由此成滿因故即是由此成滿無所有等因,故知合為一,以是解脫類故。大義曰:識處有三,一引發無諍智等,二無所有非想地解脫,三滅盡解脫。
言無邊無量邊滿行轉者,此總結前識處成辨,故得諸功德以下並大義,此諸功德顯揚第二十四說。
問:何以成前八遍處故引發化事變事耶?
答:以前遍處於境色中得自在故,故能引發化事變事,此處有礙神通未得空處定,但依第四禪得故,豈不得化事耶?約勝用語,諸凡夫不得前八遍。
問:何為得空遍處,故引發往還無礙神通?
答:以空定故,故能引往還無礙,故對法第十三言,以得無定伏除色想無能除故。若得往還無礙未得空處亦得,然障未盡,今約定障盡處語,要得空處能除此障。
問:何故修習識遍處故,引發無諍願智等諸勝功德?
答:諸功德法皆依心識,功德皆是心所法故,由識處得自在故,即如識為境,得自在後依第四靜慮引發此無諍智等,前往還無礙神通亦依四禪,要依空處除礙色障故,却入四靜慮往還無礙,雖有不得空遍處等而得往還無礙,非是增勝者語,以定色礙障未盡,故有處有礙,今據勝者一切處無礙。
又無量遍滿行轉者,行此識處作無量無邊觀故,無量邊行此處究竟故,更不立遍處。
勝處、遍處是諸解脫能清淨道者,謂以解脫為果,以勝處為前方便。故對法第十三末云:依解脫故造修,勝處故起加行,遍處故成滿,成滿故即於解脫究竟,不同薩婆多,解脫唯自初修惡,先依解脫一分取斷障,遍處唯果末後修故,勝處通因果,在解脫遍處前修故,即如對法文,此中以解脫為果,勝處遍處為因,不同成實論,彼云遍處為因解脫為果,勝處通為因果,後修若已如是次第,故同此論。
又對法云:解脫究竟道,薩婆多約初時,謂初修習時以解脫為初故。對法言依解脫故造修,依解脫斷障故,成實論約後,謂究竟時要成勝處遍處故,解脫方滿,以解脫為果故,此言勝處為解脫能清淨道。對法亦云:若遍處成滿解脫即究竟,此中據究竟時語此,如是和會大當道理,檢文亦盡。
言又諸解脫,由所知障解脫所顯等者,此是變易不變易異熟生受,即是白清無記法,障所知故是所知障類。又通染受但障所知,故得所知障名,二乘斷此名斷所知障。
第四明愛味等至。於中,先明味定三相;後明上下地法起通局。
前中,景云:言或證得等至,出已計為清淨等者,此愛過去。或未證得者,此全未得,故於未來生愛。或已證得,未來愛味者,已得定者、於未起者生愛,亦緣未來生愛未來。言現行愛味者,此愛現在。
下問答釋。問:意正障治不並,云何於現在定而生現愛味耶?
答:意總言愛味三世定,非謂現愛愛現在定,故云愛味者,謂於是中遍生貪著。
基云:一者、得定出已,方愛過去等住;二者、或未證得未來愛味,愛味未來定,或已得近分,愛味未來根本,或已得下品。愛味上品者,由愛味增上力,追求未來定等而生愛味;三者、已得近分及根本等,隨一與定心相入出,似定心不住散亂位而起愛味。
下明上下法起通局中,景云:言生上下地諸法不現在前者,除上地命終將生下時起下地愛。又生上地起下四識見聞觸等,未離欲者於上地愛或染不染,染者是貪,不染是欲界已有此愛不上緣。同小論說。然輕微愛,亦得上緣。
基云:言若生下地於上起愛,未得離欲不定心者,當言此愛是欲界繫者,謂前三相愛味中第一未得定愛味即欲界貪,緣上界生貪為他界緣,或不同小乘緣求上定,皆名善法欲,以彼心中染不染故。如文相狀,即同前五十九,上地下緣下等,互得相緣,此亦云我當得時如是愛味即是緣上,名自心之相分。
第五明三種斷法。以大乘宗中無有諸共事,是初斷滅者,色等事法但斷緣縛,名為斷滅也。若生上地棄下地諸行,入無餘涅槃捨一切行,棄捨斷滅。
第六明三退。未得退者,未得法不能起得故名退。已得退者,即已得法,退已起煩惱。習行退者,現所得法不起名退。
問:後二退若為差別?
解云:聖人已斷惑種,退起現前失諸功德,名已得退,若諸聖人所有功德不得並生,名習行退,以不起煩惱故,不同已得退也。
第七明近分定四道。初明四道境;後明與七作意相攝。
前中,景云:復依世間諸近分定至觀上寂靜者,謂世間諸近分定方便道若無間道隨伏一品,或亦名無間。若解脫道或為伏,或為證得,定中神通等德而修習者,彼於所緣境觀下失觀上靜,此六行道伏修惑時亦有四道。言若勝進道至或無漏緣者,勝進道中通緣上下,通欣厭二心名遍滿所緣,聖人若起世俗六行,勝進道中通起無漏,此文退證。
基云:謂依四禪近分方便無間解脫三道,觀下六地為過失觀上諸地為靜寂,唯第四勝進道,或依一切法無我遍滿所緣是有漏,或作諦現觀無漏緣於上地者,此遊觀無漏。若欲斷惑觀,隨是何地無漏皆為之。
下明與七作意攝,第三作意斷上三品,第六作意斷下三品,並是無間道,攝樂作意斷中三品,亦是無間道,故通四道。第七作意在根本地,故略不說之。
第八、明靜慮境不可思議,以久修習所作成辨,法爾難思。
第九明三種修定互相障礙。景師但云:有二種修靜慮者,得定相似同於一事變水火異,一心相續所作事成,一心異緣便有障礙。
泰云:有三種修定者,於一事中俱欲發轉變事,此二人勝解神通皆得自在,一欲作火,二欲作水,此二通非互相障礙,皆成此通,偏無勝者,故不相映奪。若有偏勝者相映奪者,即便一成一不成也,以無偏勝不相映奪,初皆不成,為作退不已,彼後無間,一於此事神通無礙如其所欲皆能轉變,第二神通便被障礙,何故初時二皆不成,後時一成一不成,此中所以云何應知。
下釋,由彼二人神通勢力平等,然其所作不相似,故此一地事上水火神通互相障礙皆不得成,以威德相似不能相奪故也,彼後無間,爾時有一作是思,將無我定有退失耶?以起此餘心故通不得成。第二定者即於此所緣變事如如專住心無散亂,故所發皆無礙。若二通威德不等,隨其勝者成辨,映奪劣者不得成。若二通威德相似,先作意者成,後作意者不成。若二通相似同時作意於一事中所變各別,互相妨礙共不成。
第十、明四種修靜慮者,一者、依未至定修六作意,若修根本定六作意者,了相勝解,唯加行道是有漏,遠離作意加行究竟,唯無間道是其無漏,攝樂作意通於四道通漏無漏,觀察作意唯是有漏;二者、由得愛上靜慮等,故名唯起上愛;三者、依根本世間靜慮,能引現樂發神通等;四者、依煖等善根修得見道。
言決擇所攝受三解脫等者,決擇分是有漏,空等解脫門是見道無漏,由決擇分故得有空等,故言所攝受,決擇分中雖有空等不名解脫門,何以知者?如顯揚第二云:言解脫門唯是無漏之修,故知舉決擇分能引發,取所攝受無漏者也,即為依得彼故修決擇分也,依者求即為求彼,以所求為依也,乃至第一為得近分故修等。又即決擇分中空等作出世間解行,故言第四出世間空,從果行解為名,故言解脫門,此中初是大義,後為汎解。
第十一、分別二定。景云:言無想定有漏滅定無漏,由煩惱不相應,即於相應中生長諸漏,今既不與煩惱相應,即非生漏名為無漏。下展轉釋,以此滅定非相應法故,非所緣故。是故不與諸漏相應,生漏名漏。
言非諸煩惱之所生故,是出間者,前明不能生漏,今明不從漏生,故非有漏,略不釋言非漏住處故名無漏。
一切異生能行故,唯除已入遠地菩薩者,向下文說,六地入滅定,七地菩薩念念入滅盡定,道理初地以上皆得滅定,以得地相初二三地相同世間,四地預流五地一來,故前五地未得滅定,六地當不還,七地當阿羅漢,故論偏說得滅盡定。
言菩薩雖能起出世法等乃至似涅槃故者,凡論學無學義自有三種。一、就身說,如說學人身中所成憂苦亦名為學,無學身中所成苦根說無學;二、就漏無漏辨,若彼學人所成無漏五蘊總名為學,無學亦爾;三者、就無漏中,若有行解作意修學方名為學,學滿足時說名無學。今滅盡定以無行解作意修學,故不名學。由非是無學,若依第二門說體是無漏,不還人得得名為學,阿羅漢得得名無學。
泰云:八地已上名入遠地。又釋,初地已上名入遠地,遠地菩薩能入此定。若漸悟菩薩地前亦入,若頓悟者地前是凡故不入,初地已上菩薩雖起出世無漏法令現在前。然由方便善巧化生力故,不捨修道煩惱,留惑助業受生故也。
測述三藏言:三地菩薩得入滅定。
基云:又大義曰:遠地者,即入十解心人亦得滅定,滅定是相似無漏故體是有漏。今言非異生及有漏,非一切異生及凡爾有漏也。或是入位異生作涅槃相心方得故。若菩薩得伏定障亦得惑,是有漏或是無漏,二乘一向無漏,不能伏定障故。
上來於五段中,第一以十一門雜決擇三摩呬多地竟。
自下第二引四經解釋。一、解隨身念住經。於中,初標所釋之經;次正釋經文。後就正釋經中,文分有二:初舉所治四煩惱;後明能治。
能治中,先釋;後結。
釋中,即釋五句,初辨不定地清淨。於中,兩番。初解者,謂為治初犯戒障修正知作意知犯為失,為除第二散亂三種過失修三作意,治緣過去不知無常令知無常,修攝順所緣作意,治於現五欲境不知是苦耶?尋思故生惡見聞掉舉流散,令了彼相故修了彼相,治彼尋思作意,治於前二種長時串習散亂難除,修彼所依心調練作意也。為除第三保著內身起積聚執,修分折積聚作意,為除第四保著外境是清淨修不淨作意。
第二番解,又初作意能斷妄念者,謂正知作意治緣過去隨念散亂,第二作意,能斷保著內身外境二貪著者,謂積順彼所緣作意治隨煩惱中第三第四也。第三作意,斷惡見等所有散亂者,謂了別彼相能對治彼尋思作意,能治依掉舉流散惡見。第四作意斷,先串習所持散亂者,謂彼所依止調練作意所治可知。第五作意能斷於身清有情想者,謂應修分折積聚作意。第六作意能斷四貪者,謂不清作意,能斷色觸形及承事四食。
依小乘解作青瘀觀能治色貪,貪紅白等色,骨鎖觀除去觸貪,作骨節分離觀除去形容貪,作死屍觀除去承事貪,此第二番中不論犯戒,將初正知作意,除彼第二於過去境隨念散亂,將第二隨順彼所緣作意,越治後保著內身保著外境貪,了知內身外境是無常法,不應保著此治於欲界身生著,第三了別彼相作意,還除向前惡見惡聞掉舉流散。第四調練作意,還除向前先所串習勢力住持所有散亂,第五應修分折積聚作意,別斷於身清有情想,此治於色界身生著。第六不清作意,能斷四貪去來威儀承事等貪。
第二、辨定地清淨,復有兩番,初云如是作意修習為依至根本勝定者,明作意所成,又能證得有喜離喜清淨安樂者,得下三定。又解:初二定名有喜,第三定名離喜,第四定名安樂清淨。又解:第三定名離喜安樂,四定已上乃至非想名為清淨。又解:四定已上乃至非想名安樂清淨。又解:第三定已上總名離喜。
第二番云:又依如是正定心故至諸行無常性等者,得天眼通見諸眾生此死彼生,了知諸行二世流轉,謂過去十支復招未來生及老死名行無常。
第三、辨攝清淨,云依於三處等者,一、依增上心;二、依增上慧;三、依慧增上初修業地。依增上心慧學處為斷餘結,修念住等菩提分法之所依止故名攝清淨。
第四、辨不共清淨,由三因緣,不與外道共者,即是次下三處故字也。
第五、辨不共果清淨中,文有三節。謂依前三緣不共故,四果五果及以九果清淨。四果清淨者,處聚落世法所生煩惱不染一,處練若生惱不染二,總合前二復為第三。於二處所不能堪忍淋漏等苦煩不染為第四果。
言二處苦者聚落中舍破雨水淋漏等,若於空閑處蚊虻嚙血淋漏等,若以資糧圓滿故難忍能忍煩惱不染。
五果清淨中,景云:即指四空總為第五寂靜解脫。
基云:謂四禪寂靜解脫得無色定入滅定,滅定是寂靜解脫。九果者,即四沙門果中初三及六神通,不取第四果者即漏盡通故。已下結上所明有五清淨,如次屬當,初明六作意是欲界心故,名不定地清淨,餘四可知。
下釋經中隨身念名,又隨逐身轉故者,起隨逐身境界而轉。彼所攝受故者,身念住是慧,為同時念助伴攝受方得作用,故復名念,是故彼得身念住名。
二、解摩訶俱瑟恥羅經。於中,初標所釋之經,摩訶俱瑟恥羅者,即舊云摩訶俱稀羅也。摩訶云大,俱瑟恥此云肚羅,此云持,即大肚持也。大肚是大藏義,即是舍利弗舅長爪梵志也。
次正釋經文。於中,先標二種解脫名。一、慧解脫,下文通取漏無漏慧學無學慧皆名慧解脫,道理應取彼慧相應勝解之數為總解脫體,文中直舉彼慧為慧解脫;二、心解脫,正取滅定為心解脫。
然下文中兼取出滅盡定時,漏無漏學心學無學心為心解脫,道理亦全取彼諸心相應解脫五數為心解脫體,大意如此,文相槃雜難可了知。
此中已下,別釋其義。於中有四;初辨解脫果;次辨解脫心住;第三、辨果差別;第四、辨住差別。
初中,先別辨漏無漏解脫果相;後明說為正見果相。
前中,先明有漏慧心解脫;次明無漏慧解脫。從此中依慧解脫下乃至即慧心解脫增上力故以上來,明有漏慧心解脫。從即慧解脫增上力故。出世間慧之所行者下,明無漏慧心解脫。
就初明有漏中,此中依慧解脫至下,又依心解脫以上,明慧。又依心解脫下,明心。就明慧中,初明慧境。彼體性下,明慧體。初云:此中依慧解脫,謂世間慧之所行者,牒經。
當知即是建立惡行善行,並彼因緣者,景云:世間正見能了善惡趣體及彼因緣名為建立。
泰云:謂善惡二行及起行因緣是世慧所行。次云彼體性者,牒經。當知乃至如實正知者,出能知體,能了善惡因緣體性差別如實正知,是慧解脫體。
就明心解脫中,復二,初明所染淨心;二、明心解脫果,初云:又依心解脫,謂心染淨之所依者,牒經。當知至能取了別者,景云:謂彼心王是彼染淨所依止處,謂於色等能取了別,是彼心體。基又云:此明所染淨心,即是色等境界能所之心。次云彼世間慧心解脫果等者,景云:由世間慧了知心王是染淨依,斷除染法,後起心王不與染俱名心解脫,心解脫體由慧故成,故是慧果,故云彼世間慧心解脫果。
下釋心解脫於何解脫。當知即是於彼相應相雜下類雜染出故者,淨心從相應雜染下類中出名心解脫,即由慧力心得雜染,如六十四云:煩惱障者,謂由彼故說慧解脫心得解脫,定障者,謂由彼故說諸如來心得解脫者,即前定障是所知障,如來離此所知障故心得解脫,故云即慧解脫增上力故。
基師又云:乃至即慧解脫增上力故,明心解脫果,謂由前世間慧力故。其心於相應縛及緣縛中出,謂相應想想縛也。相雜者,緣縛也。又相應者,俱時起或,相雜前後雜生。此是世間心解脫果,唯能不染相應及間生,非離緣縛等,若離者即是無漏心解脫果也。
今解:及至下類雜染出故明心解脫果,與前二師判文不同。然未見所釋經本不知何正。
下明無漏慧心解脫中,復二;一、境;二、果相。
初云:即慧解脫增上力故,出世間慧之所行者此牒經文。當知即是至一切境界者,景云:由世間慧及以心解脫故,能引起出世間慧了一切境。
泰云:由前世間慧解脫增上力故及得出世無漏慧之所行者,即是前心慧二解脫增上力故,了知一切境皆空。
次云即出世慧心解脫果等者,即出世慧斷染種盡,能令彼心究竟離染,故心解脫,又出世慧果故。言當知是一切種類雜染中出故。
已下次第二明正見果相。於中,有二;初明世間出世間慧,總略為一說名正見;二、又出世間等已下,別明出世正見果相。
於中,景云:當知即是前後常故,無所對故者,明彼二空所顯真如,即是正見所了之果,即凡名前聖名後。雖經前後體常不變,不同學道待有所餘煩惱故生,所除若無即滅不起,待所治或有生有滅,故名有對。此句立宗。
下釋有二,先及、後順。言若法所治若有,生已無滅者,謂學道法故言若法,由有所治若無漏學道相續無滅。
言所治若無,滅已有生者,或種斷惡名所治,若學道隨漏故,滅已無學道起故言有生。
彼法,名有所對者,結彼道諦名為有對。
下順結。真如是無對法,雖復解或有無生不生異,而彼真如體常是有故名無對。
又即此果乃至得清淨者,牒經。當知乃至及令諸根順清淨故者,染心已滅淨心起時於境不染令報順清。
基云:此明為是正見果故言為常,若法所治下簡有為非常。一解云:若法者即一切通名法也,所治若有生已無滅者,謂所治之惑若有,無間道生已與惑俱不滅,已所治若無滅已有生者,謂所治之惑若無,無間道與惑俱滅已有解脫道生,此所治能治有滅有生故,當知有所對故非常。
又解:若法者道諦法也,所治若有者,謂金剛心前乃至見道已來或猶有故所治有,金剛心已前道等名生已無滅,數數起故現能起故,後金剛心時一切惑無,名所治若無,前所得道滅已,後圓滿果道生,故言滅已有生,此道諦有生滅故名非常,無為非此故常,此唯簡道諦,若不作金剛心已前解,大乘或得不俱,如何所治有生已無滅道惑俱。此後釋大義同景。
第二、辨住。云又解脫心住者至相屬而住者,心解脫人由壽煖識展轉相持,故得安住也。
第三辨果差別中,(景師補闕云:)又此世間及出世間二種解脫果差別者,牒經。當知乃至後有不生者,若出世解脫一向無後有,若世間解脫體是有漏,若學人猶有癡愛後有當生,無學無癡愛後有不生。
又彼相雜而相應故等者,謂彼染心與諸煩惱相雜相應而不解脫,若染心斷淨心生時能依心所亦得清淨,故彼淨心不為現緣所染領受前境。
基云:言於諸受中及因緣中者,觸是受因緣,緣之起愛取等故後有生。言又彼相雜而相應故等者,此解正見果無別義。
第四辨住差別中,(補闕云:)言即二解脫住差別者:當知即是六寂靜等者,初離沈掉是一寂靜。言由清淨識,沒平等故者,沒者是況於定不況不沒平等。言非由彼所依平等者,由依掉故心多浮動,今離彼掉名依平等;二、明入定不由加行名入寂靜;三、明出定不由加行名出寂靜;四、在滅定三行不行名為寂靜;五、於遠離出心寂靜等者,滅定名遠離出心恒寂靜;六、於親近出心靜寂故等者,從滅定出入彼三心訖,彼三心名為親近,親近滅定故。
一、色界勝定;二、無色勝定;三、是出世無漏定,心從滅定出入色界定者,此據展轉初入無色定中後入色界定心,亦可此據諸佛菩薩從滅定出即入色界定中。若出滅定入無色定時近入非想,次入無處有所,遠入識處或入空處,若出滅定入無漏心,於下三空隨入一處,從滅定出先起無色定。次起色界定,或出滅定入無漏定,如此三心由出滅定方起,名於親近出心寂靜。
言又此識諸定非唯滅定出已方得。亦先已得,亦起現前者,此據曾得種類故言先得,亦有未曾得心出定方起,故云亦先已得。
言此中乃至後一不由次第定故等者,從滅定出有漏淨定,先入無色後入色界故。明次第無漏,但入無所有處,或入識處空處,無漏現行故言後一不由次第定入於此無漏之定,然由通達無相真如界時故起此定。
言又有相定乃至當知出定者,又後得智之有相定,由分別有相作意入住出定,若無分別智無想定,由無想作意入住,當知出有相分別心中,基云:六寂靜故者即是下遠離出心三時,親近出心寂靜三時。由清淨識,沒平等故。非由彼所依平等故等者,此解滅定中勝用,謂滅定但無漏清淨識沒平等,不由前方便有心定,與滅定所依身平等故名滅定也。三行不行者,若出定先起心行,次起身行後起語行,今定無此不同有心定中有身行等。
三、解法因緣經。於中,初標所釋之經;次正解釋。
之中,初總牒經文。補闕云:謂於三藏中,善巧苾芻或近事男,欲依解了而請問者,依八相問。
泰云:對法毘尼者,未涉餘二。
次論主釋,先徵列八相;後次第別釋。
初明解了事,即解了五蘊。
二、解了所治。所治有二。一、由諸在家愛染故,於後有滅不生欣,由諸外道見染故雖欣不證。
三、解了果者,即是愛見二雜染斷。
四、解了自性。言對治三種雜染故,建立三蘊者,即戒定慧三名為三蘊,謂正語業命為戒蘊對治惡行,正念正定合名定蘊對治諸欲,正見正思惟正精三合名慧蘊對治諸見。
五、解了果差別者,謂諸惑斷,滅無為所攝。前約增上以辨解了果,今約離繫以辨果差別。又解:前約自性,後約差別。
六、解了所依。此復四種者,(景補闕云:)一、由種性者即定種子即是因緣;二、由相者即是定體;三、由所緣者定境界;四、由成辨等者,即次第緣及威勢緣,助前二緣方有成辨。
基云:成辨因緣者,即得定因緣也。餘三同景。亦言:定是成辨諸功德因緣故。
測云:一、因緣;二、靜慮體相;三、起定緣;四、成辨無諍等勝功德。
七、解了功德。此復五種:一、謂滅事故者即是定體,以不相應厭心種子功能為滅事體;二、寂相似影像故者,基云:即知定是假有非實有體,但是相似影像故。又解:此定欲入緣涅槃,是真寂靜法,定與涅槃相似,寂靜之影像,此即滅定雖有為似涅槃故名影像。
有釋:亦可與影心相似故,名相似影像。
三、四入出因緣者,有恐命難故入滅定,以彼定力無加害故,或為飲食大小便利眾病大等事故出定;五、出定功德故者,謂出定時所起功德,即身心安適離諸麁重,若施之人即得報。
八、解了證得。補闕云:四諦名證得,上論已明,即婆沙中七種善法也,加重觀集謂業為受集,加此一種故成八也。觀察自性者,觀受體苦。觀現法轉因緣者,謂轉為受集集諦。觀現法轉滅因緣者,此觀受滅。當來轉因緣者,觀業為未來受集,轉之與業並能生受名轉因緣。觀彼二轉滅因緣者,道諦能滅前二種觀。轉因緣因緣者,觀受愛味,復與轉業作其因緣,是故名轉因緣因緣。觀還因緣因緣者,還是滅諦,前說道諦滅轉及業與滅為因。今重觀受以為過患,能滅愛味助道顯滅,名觀察因緣因緣。及觀察還者,重觀滅諦。
樂俱行下,亦舉經釋。樂俱行對治者,牒經也。謂於最勝根本靜慮者,釋依第三靜慮起對治名為樂道行,下依未至定修起觀,治定慧不均作用顯故,名為苦道者,第四靜慮所起對治名非苦樂。言為欲顯示至皆悉苦者,為欲令受愛味及業因緣得斷滅故,佛說諸受皆是苦。言由彼三受,約第一義皆是苦故者,皆是行苦,行苦是其理若名第一義。
言相對者,牒經也。謂有此故,施設於彼,名相對等者,待苦說樂待憂說喜施設五受,然由行苦一切皆苦,故云此中諸受展轉相對。
由彼一切苦所攝故。又由有此第一義苦、施設無智者,行苦唯聖乃知,異生不了名為無智。由有此故,施設治彼出世之慧者,由有如此行苦苦因,施設治彼出世之慧,故俱舍云:譬如一睫毛在掌人不覺,此若落眼中若損及不安,凡夫如手掌不覺行苦睫毛,聖人如眼精由此生厭怖。
由有此故,施設彼果寂靜涅槃者,由有苦集道諦,施設彼滅寂靜涅槃。其故彼彼諸法,說與彼彼諸治相對者,然由相對立有諸受,據第一義皆是行苦。
基云:八相觀,即如本地第八末。亦如五十三末說:此中言相對者即對苦受言樂受,非樂受非是苦,此有三相對。如五十六說,相對勘之。
曰解眠經,基云:謂明因眠入定,故曰眠經。
有釋:辨除眠得定故名眠經。五種對治相者,遠離闇相一,至加行道理二,害諸見三,諸見功用四,諸見所依功用五也。
第一離闇相修光明,第二正發起舉加行。言於能隨順舉歡喜法者,闇相順沈歡喜順舉,故於歡喜法發舉加行。第三損諸見不起見取等,第四見功用,謂能生惡行能生六十二見等,今治之也。第五損諸見種子名損所依,五種任持定法者,基云:一者、遠離也,是定遠離處也;二者、遠離處,謂修定處及順定言教;三、順無染心資具,即邊際臥具;四、從有智者下;五、於諸世下。又解:諸遠離遠離處所為第一,順無染心下二種,從有智下三,於諸等持下四前第五中分為二,無漏行為第五故。今復解云:遠離一,處所二,順定言說三,順無染心資生眾具四,從有智者已下乃至如理作意,為第五。
自下第三以六門重決擇三摩呬多地。初明有三因緣遠離尋伺,一、遠離所尋思事,二、厭患尋伺自性,三、由先起厭今正遠離故,名遠離自性。由三因緣離尋思根,一、上根頓離;二、中根漸離;三者、下根於諸尋思深見過患。
二、明六順出離界,景云:謂三人有三緣定即名為六,若三人若三定皆順涅槃出離界體。一、增上心修者,於四有情有眾生緣定,即是內法異生;二、勤修習趣究竟,者有法緣定。位在修道通於無學;三、勤修習諦現觀者,有法緣定。位在見道已前求諦現觀作意,欲令有情同我,同見安立非安立諦法名法緣定。
基云:謂三人各修一行相,人法合說故有六,義同前釋。又解:三人行六行六行為出離,謂初人修四行餘二各修一行,謂於怨行修慈,於惡行起悲,於淨行起喜,於恩行起捨,皆名眾生緣定,此即為四也。總合為一,眾生緣定同故;第二、法緣定者是解脫分善根人;第三、修諦觀者是決擇分善根人,以法為順涅槃界,故有六也。雖舉三人以法三行故緣境有六,別故有六順法。
三、明大性及遠離。言所緣大性者,謂緣真如故也。二、精進大性,於多劫中恒策礪故;三、方便大性,謂般若大悲不偏住故。
卷第六十三
上來第三重決擇有六門,前卷中釋三門竟。
自下第四定相違法有五,如文。
第五有三遠離,如文。
第六明定障中,初明五種;後明八種。
前中,先標列能所障;後別釋。
初文,即以忿等五失為能障,有其五種厚重等持相,由彼忿等五種,如其次第於此五種等持之相障礙而住,說名五種厚重過失。
就別釋中,初列解五失;後對定以配之。
前中,言不淨有三相等者,景云:糞穢相者,觀在胎時住處不淨,謂在生藏之下熟藏之上。彼等流相者,父母遺體是種子不淨,從彼而生彼等流相。能依所依差別相者,則是三十六物互相依託自體不淨。
泰云:色身是糞穢資故見穢等流等,觀自身不淨是能依,觀山河大地不淨是所依。
基云:第一、則體是糞穢也;第二、是糞穢等流;第三、但有四大及造色所依能依也。
解身見中,有六復次。一、由身為欣戚塗染,設欲棄捨欣戚塗染,便為身見相違而住,如廣論說:諸異生類世八法中,遇得等四便為高欣,遇失等四便為下戚,如其次第生愛生恚。
言恒常執著世法所依無常諸取等者,依蘊界處無常法立身見,取彼世法所依無常諸法,見變壞時為憂悲等所逼惱。
下明八種棄捨近住弟子因緣。測云:前約聖者辨不堪忍,此約異生辨不堪忍。今解:不爾。判文如初。
言八種者,泰師判,一、於弟子有增惡心;二、唯自身受恭敬利養;三、以自身不如法故,便令弟子破戒行惡;四、於眾弟子有受增上戒,教弟子時諸不堪忍勤苦;五、於增上戒教授折伏不堪;六、於定;七、於慧;八、於營眾務所有擾惱不能堪忍。
基判憎惡弟子欲自身受恭敬一;利養二;毀戒須棄捨之三。
有饒益師者,須損減師者不須四,戒五,定六,慧七,於弟子大眾事毀僧事不能堪忍,雖善大眾為是弟子故不忍八。又解:同泰。
自下第四復以九門解釋。初舉一頌列其九門;後次第釋。
釋初數門中,答意,立四靜慮為超苦樂,初禪超憂,二禪離苦,三禪離喜,四禪離樂。若不至四離苦樂不盡,若其過四,是則無用,為是義故,但立於四不增不減。
第二辨所對治中,初定治五。一、欲貪者,謂五欲貪貪通三界以欲簡之,故云欲貪。三、憂苦者,問初禪除憂苦,何故二定復言除苦,初定斷苦自性及二縛,然其麁重不堪任性二定方斷。若依毘曇初禪三識是苦所依據斷所依說,言二禪斷苦。言踊躍者,此有二釋,一解則是增上之喜也,前是體後是增上用,一解,與喜相應作意支動於喜故名踊躍。
定下劣性者,泰云:第二定體,為不巧便慧麁重所隨,故性下劣障第三定。
基云:定下劣性為此喜隨不巧便慧,第二禪有今無故言除定下劣性,初二禪中有此喜,不可言除下劣。然分分亦得除下劣性。
測云:以此文知定障通善,第四定治入出息者,彼定細身毛孔合,故出入息斷,於樂支悟者。
景云:一解則樂取境發動,故名發悟;二解,相應作意策支於樂,故云也。
基云:則緣樂作意也,樂極故作意緣之名發悟,則雜心云於緣發悟也。
顯揚云:於樂作意也。
第三辨支分,將欲釋文,先作三門分別。第一、列名出體;第二、釋名;第三、廢立。
初列名中,禪支多小,說處不同。若廣論餘師云:四禪四空,根本近分各別立支,總有六十八,謂根本靜慮有十八支,初二等五,後二齊四故,四近分定亦有十八,數同根本,但近分定彼約捨受建立支分,四無色定根本近分各有四支,名同第四定,故總積數有六十八。
若身子對法解四靜慮中,若根本定若近分定各有十八,中間定有四,一觀二喜三樂四一心,四無色定不立支分,上座正量二部並立十一支,初定有五,名同此論,二定有三除尋伺,三有二,一樂二定,四定有一則一心支,故有十一。大集經明十七支,本業經云:有三十八支,四禪十八,同此論解。四無色中各有五支,一想二淡三念四止觀五一心,此中捨根名淡,慧名止觀,依止發慧,總約自體及所依定作支名故,有三十八支。
薩婆多說:唯有十八,初二等五,後二齊四,合依此論數同薩婆多,名既十八,體有幾種。
若依薩婆多即十一,謂初禪有五支,名五體亦五,二禪加內淨,淨是信為六,三禪加四,念捨正智及樂足前為十,第四定中加不苦不樂,此為十一,若剋性論唯有九法,以喜樂捨同是受故,尋伺是地外二法為體,初二定喜,三定樂,第四定中不苦不樂,總是通地受數為體,初二定樂,即用善地輕安數為體,內等淨是善地中信數為體,但雜心說用念正智捨為體者,是薩婆多不正義也,三四定中捨,亦是善地捨數為體,念定及正智,亦是通地中三數為體,於此九中四是通地,謂念定慧受,三是善地,謂輕安捨信,二是地外,所謂尋伺,今依大乘名有十八體有十種,謂初定名五,體但有四,喜樂一故,第二定中加內等淨為五,第三定中加四,謂念捨正智樂,第四定中加不苦不樂,如此十法剋性唯七,以喜樂捨同是受故,彼內等淨無別有法,則念正智捨以為體故,但對法說:內等淨為信者,是隨轉理門,體即初定尋伺為二,四定之中喜樂捨總是受,足前為三,四地一心總是定體,足前為四,第三定中加正智此為第五,三四地中加念及捨,足前為七,如此七種從何位來,尋伺二法是不定中來,受是遍行中來,念定正智三種別境中來,捨從善位中來。
問:初二定喜樂同體,云何分二?
解云:此喜樂二種一體義說,若令意識心悅適邊名喜,若令賴耶及色身適悅邊名樂,此依對法文,若依瑜伽直言令所依賴耶適悅名樂,賴耶雖知恒是捨受,然在地獄等苦處亦令所依賴耶不多安適,若在人天樂處,則令賴耶悅適安穩,初二定中雖明喜樂,但喜受性以明功德及煩惱與受相應門,但言初二定與喜根相應,不言與樂相應。
次釋其名。靜心思慮,故名靜慮,支是分義,相隨順義,亦是因義,名靜慮支。薩婆多說:定是靜慮支,餘是靜慮支攝非靜慮。如實義者如四支軍,各對治故,捨念正智三依於定位,因能除障名內等淨,淨諸障故,餘名可解。
下明廢立,略有七重。初約百法以明廢立。何故色法及不相應法不立禪支?答隨順義是禪支義也,不隨順故不立支。又相應緣境有勢用義則立禪支,不相應法不爾故不立支。
問:若相應緣境有其勢用立禪支者,心王何故不立禪支?
答:不隨順故佛不立支。
有何義故而不隨順?
答:同為欲治障建立禪支,所治障中唯是心所,禪支能治不立心王,又復禪支是出要法,心王通與漏為依,不順出要,故不立支。
問:諸心所中遍行有五,別境有五,善中十一,不定中二所謂尋伺,如此二十三數,據善義邊並順出要,何故唯立七法為支?
答:隨順是支義,以是不隨順支不立禪支。
問:何故無為不立為支?
答:支是有為行,無為非行故不立支。
第二、直就七法癈立。
問:七法之中加彼定數,通四禪地皆立一心,是則無妨,受通四地,立喜立樂立不苦不樂,亦無有妨,尋伺唯至初定,上地不立亦無有妨,如念捨慧三,諸地皆有,何故初定不立為支?
答:初定念捨慧三,由彼尋伺之所擾亂,不得明顯故不立支,故下論云:由尋伺門之所引發雖有不說,第二靜慮雖離尋伺,猶有彼喜,隨煩惱之所纏縛,是故總立念捨慧三為內等淨,三定已離尋伺與喜,故並建立念捨正智。
問:何故三立智為支,四定不立?
答:三定自地於生死中有最勝樂,恐退沒故,立正智而防護之,四定但有他地留難,無自地難,是故不立正智為支,又正智如明,捨受如無明,明無明相違,故不立支。
第三、就於四定立支多少以明廢立。如婆沙八十。
問:何故初及第三定俱立五支,第二第四定俱立四支耶?
答:欲界諸惡難斷難破難可越度,故初定建立五支為牢強對治,第二定重地極喜難破難可越度,故第三立五為強對治,初及第三俱無如是難斷等法,是故二四唯立四支,復次為對治欲界增上五欲境貪故,及為治第二定五部重地愛故,初三各五,復次為欲隨順超定法故,其義云何,如從初禪超入第三,從五入第二禪超入第四,從四入四,是故初三立五,二四立四間若爾如從三禪超入空處處處亦應立有五支,從第四禪超入識處,識處亦應立有四支。
答初超難故從五入五從四入四,後成時易無發亦人如造金時,用多方便始乃能成如穬麥許,即自念言我造金畢,從是已後若化金山不多功力,此亦如是。
第四、次就三定癈立,三藏云:除味定餘二定中皆具立支,若有漏淨定中,尋伺二種與修慧俱,隨何功德時於前方便得有尋伺,若至根本即無尋伺,若在有漏八正道中,則立尋體為正思惟,就無漏八正支中,若後智俱則於尋數立正思惟,起言說故,無分別智同時八正,就一慧體義說為二,離邪見故名正見,離邪思惟故名正思惟,以正證智非言說故,不得就彼尋體立正思惟,云何得知後智起說與尋相應。十地經云何淨覺人等於染定中。俱舍二十八云:初染定無離生喜樂,非離煩惱而得生故,第二染中無內等淨,彼為煩惱所擾濁故,第三染中無無正念智,彼為勝樂所迷亂故,第四染中無捨念淨,彼為煩惱所染污故,此亦可然。
第五、諸邊無色癈立。
問:諸邊無色何故不立支耶?答支所攝禪是其樂道,諸邊無色是苦道,故不立支,小論云咸及難得故當知是說苦。
又解,唯依根本定慧均故,對法論說,諸無色中不立支,此奢摩他一味性故。
第六、對治利益彼二依止三種癈立。
問:何故初禪尋伺為對治,喜樂為利益,二禪但言內淨為對治,喜樂為利益,三禪即立念及行捨正智三支,為對治樂為利益,四禪即立淨念行捨,為對治不苦不樂為利益等,同是禪地,何故對治利益多少不同耶?
答:初禪治於欲界,欲界非法最多,故須尋伺二法為治,創離亂始故立喜樂二為利益,初禪過少故二禪中立內等淨一法為治,創離定地煩惱,故立喜樂二為利益,第三禪中有自地種種留難,故立三治,為防下喜立念行捨,防自地樂故立正智,於生死中此樂最勝,故立一支樂為利益,瑜伽有說念捨正智,唯防下喜,第四禪中但有他地留難,謂三禪樂故立念捨為治,既離苦樂變法畢竟,是故唯立不苦不樂以為利樂。
第七、禪支道品對辨通塞癈立。如此二法體相流入有其同異,是故對論中,先定二法寬狹四句,後就四句以明癈立,禪支名有十八,體有其十,謂尋伺喜樂心一內等淨念捨正知不苦不樂,道品名有三十七,體但有十,謂信進念定慧喜安捨思戒,於中或有禪支非道支有其三法,謂伺與樂及不苦樂,或有道支非禪支有其四法,謂信精進輕安與戒,亦禪支亦道支者有其六法,所謂尋喜一心念捨正知,俱非除上說,既識四句是非。
下辨癈立。
問:伺樂及不苦樂,何故但立禪支不立道支耶?
解云:正見是道支體,隨順彼道即立道支。
彼伺等三不隨順道,故不立道支,有何不順耶?
解云:伺為尋勢所覆,樂為輕安所覆,不苦不樂為行捨所覆,故立禪支不立道支。
問:何故信進輕安戒等四不立禪支?
答:禪支據已入法,信是入法初方便門,故信在道品不立禪支,禪支順住,精進策發故不順住,故在道品不在禪支,又禪支是樂道精進策勤苦而非樂,故在道品不順禪支,輕安在道品,由離惡故身心止息故立輕安,禪有受樂覆彼輕安,不立輕安。
問:何故戒在道品不立禪支?
解云:相應緣境有勢用義,故立禪支,戒體非緣不立禪支,但戒八正道中道輪為轂,故立道支。
次下隨文解釋。言內等淨念正知捨為自性者,謂二定念正知捨不緣外境,於內門中離沈浮,三法平等令心清淨名內等淨,第四靜慮捨念皆言清淨者,以離尋伺四受及出入息八上煩惱,故名清淨。言第二靜慮由彼自性能有作業者,於第二定中有捨念正知,對除尋伺實有作業,然由當地踊躍心隨煩惱所亂總立內等淨名,第三靜慮已遠離故顯彼自性者,第三定離喜相應隨煩惱,顯彼念慧捨三有其自性。
第四明建立,先問。問意於四靜慮建立如是四支五支有何意耶?
不論等意明一一定中為欲建立對治利益,彼二依三昧三種義故,是以便立四五支。於此文中,有六復次。
初云:住所依等者,即是十地論說對治利益安樂也。住者以定住一境故名為住,由對治支能斷定障,令定生起與定為依,名住所依饒益者,是利益支,內有喜樂入定圓滿名饒益。自性者是其定體,即是彼二依止三昧。
第二復次,云思惟所緣者,觀所治障而生厭離,是對治支。受用所緣者,喜樂對緣而有受用,是利益支,於緣不散,是心一支。
第三復次,云饒益所依者,由對治障為所依故饒益於定,增上心所依者,謂喜樂等與增上定為依。增上慧所依者,定為慧所依,此則前為後依也。
第四復次,為治三雜染住所對治。一、染污住者,對治支所除。二、苦惱住者,利益支所除。三、愚癡住者,由定發慧斷彼愚癡。
第五復次,約喻以辨。正求財者,譬對治支。正受用者,譬利益支,於彼自在譬一心支。
第六復次,為治自苦行,建立靜慮支者,謂苦行煩惱能令聖道缺減,名此煩惱為對治缺減,尋伺能治此,故名對治缺減對治也。喜樂為身心逼惱對治,心一境性為於外境流散對治。
第五解遠離中,先問。何故經中於彼初禪說離欲已復說遠離惡不善法。
答中,有五復次。
初離五欲自相說名離欲,離於惡行名離不善。
第二、斷煩惱欲,斷先業染以別於二。
第三、斷彼在家受用事欲,及斷出家三惡尋伺以別於二。
第四、斷欲尋思斷悉尋思以別於二。
第五復次中,景云:亦同外道說名離彼退已行呪詛等,名離惡不善。
泰云:外道初能離欲得五通相,及為顯示離彼退已行呪詛,名離惡不善法。
第六解其苦門,先問,道理憂苦唯在欲界初禪已斷,云何得知初禪有苦二禪方斷。
下答文之中,景云:苦受雖無猶有苦麁重,麁重則是苦根不調柔性不安隱性,二禪方斷,如癰腫就斷膿血盡,於其身中猶有不安穩不調柔性名為麁重。次則反難,若於初禪苦根已斷,與二禪相應無差別。是故下結。
泰云:於初定中喜未滿故苦根種子有,餘定中等種子不調柔性名彼品麁重,是苦根所引麁重性未滅,故初禪不說苦根斷,入第二定時喜滿足故,一切種子並皆適悅,苦根所引不調柔性無,故說二定滅苦根。若據苦根種子,乃至無學亦不斷其苦根麁重,猶如黑鐵入火便成赤色出還生黑赤色滅,故其苦麁重亦爾,入二定時滅喜增成故,出二定入初定時還生成喜滅故。
基云:麁重者則隨所依無堪任性,但以初禪三識尚有喜未滿,麁重未盡,三識苦根相隨順故,喜與苦根正相違故。此是斷者,斷苦根上麁重漏依附性等,非謂斷種及識相應前已斷故。若不善種者,可言初禪已斷與識俱故。若善無記者,羅漢猶起,其若有漏二禪,伏苦麁重有漏故,無漏二禪斷若麁重無漏喜故。非不退者等有此,入初禪麁重生。
第七解散動門,景云:然者此文尋伺則在根本地中,故論問言若尋伺等於初禪慮等中皆能攝益勝三摩地。又能攝受自地靜慮皆令清淨,何故世尊說名為動。然西方相傳,唯在方便地中有尋伺也。
第八解上支分。問意何故二禪四支勝初禪五支,乃至第四四支勝第三五耶?
答:有三因。一、所治能治,初禪尋伺為能治,欲惡為所治,第二定中內等淨為能治,尋伺為所治。第三定中以捨念正知為能治喜所治等,故知上勝,初禪尋伺為對治,望第二禪為所治,乃至三禪樂為利益,望第四禪即為所治,以此故知上勝下劣。證得勝利者,諸地利益亦上勝下劣,所證得者,明一心體亦下劣上勝。
言五支所攝,隨應者,舉多兼少故,但言五支也。
第九解差別門中,說第二定體圓滿勝初定;第三則約利益支滿勝於第二;第四則約離染清淨故勝第三。
上來正決擇三摩呬多地有五大段中,前四已訖。
自下第五以六門還雜決釋。初明四種修定;先舉數列名;後約人建立。
於中,初明依人四立四修定;後隨難重辨。
景師等云:此修定四,諸論並明。然辨所修,非無小異。今此文中,復舉四種行人別四修,餘所無文,唯瑜伽有。初苦速通,已見諦者,此利根人更不求利根,但未得根本現樂,依未來禪得初二畢竟,但求根本禪現樂而修習定,若遲鈍根貪求勝根,以無求彼根本現法之樂,是故不說。二、異生,未得行迹,已得有情緣無量已離欲者,此人雖復可求現法樂,而樂求未來生處,故修天眼見未來事,是故偏說。三、樂遲通,已得行迹已見諦者,鈍根羅漢諸事已滿,但求轉根故修第三分別慧者,即是世間聞思修證。四、樂速通,已得行迹,已見諦者,此利根那含人,已得根本四禪更無所作,唯求漏盡羅漢果。
隨下難重辨,於四人中,初、後易解;中二,少難論家重辨。
此中乃至智見清淨,此凡夫人已伏欲界修惑,得根本禪現法樂,修四無量修生死智通,遍觀察未來故。
言若已證得生死智通是名知見。言若樂遲通行迹轉時乃至當起正智者,景云:此明羅漢欲求轉根修分別慧定。爾時尋伺受想起於愛見,愛見為本,發業招生,即觀苦集,欲求離出即觀於滅,如是數數起聞慧修修分別慧,轉得利根數觀四諦,修分別慧住當正念,是無間道。當起正知是解脫,無學轉根有九無礙九解脫,方轉成利。此準小乘故作此說。
泰云:由軟根故,復於欲界起善根法欲受想尋思聞慧等,名利根分別慧。
基云:此鈍根故,於欲界善法受想尋思,住正念正知分別慧也,即求利根而恐退法,受謂受數領納義,增受欲法樂等,謂取像諸法境界,尋思者即受想俱尋伺也。於此中起正念想變失念故,當起正知生分別慧。
第二明靜慮離欲有六。如對法第六有十種,開合不同。
第三、解靜慮四種異名。何故名三摩地乃至任持心故者,泰云:梵音三摩地,此云等持。於本識所現事前後相似名同分為同分,為定心本境所緣所知,定心相分有一切影像境起,緣此境時離沈浮住平等持。心住一境,名等持。
景云:定緣相分影像似彼本質,名為同分。
第四明退緣有十。馬勝者,則舊俱舍云:黑齒比丘名阿輪,實應言阿濕縛,此云馬,伐多此云勝,與梵王論義比丘也。獲敬養故退,如提婆達多者,天授利根,何故退耶?
泰云:見行未必利愛行未必鈍,是故不可以見愛行判利鈍,何以得知有此道理。
準廣論云:若利根人依空三昧得入見道,若鈍根人依無願三昧入於見道。而發慧論云:愛行人入見道中,或有成就過去空三昧,見行入見道中,於過去世或有成就無願三昧,以此將證愛行見行有六種。
測、光等云:以約聖人說不動不退,若約異生,雖是利根而有退者,是故天授雖是利根而有退者,是故天授雖不動性而有退定,或有壽盡至退沒下生者,如生梵天,有不動業牽引本識名言種子,二十劫中功能增長假合命根,二十劫滿名為壽盡,能引業勢亦盡,名為業盡。又有感彼宮殿衣服等業名福,二十劫滿即名福盡,由三種盡退生欲界。
第五明進退速遲,即有四人。初人以煩惱下品故多念艱辛,方乃退定。善法下品,故多念艱辛方乃入定,中二可知。第四人者,如廣論說:天授速退速入。
第六、明定間雜不間雜。景云:言已離欲至而轉者,散心與定心間雜而轉。或於一時不間雜。若遇聲緣,從定而起者,初念耳識在定聞聲,當時意識仍未出定。言與定相應至能取此聲者,在定聞聲自是耳識,意識在定,若緣定境不取此聲。若不爾者已下反難外人,若言在定耳識不能聞聲,故言若不爾者。言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者,在定耳識若不領受於聲,不應由聲而出於定住,由聞聲故出於定,非彼耳識取聲之時則出於定,非彼耳識取聲之時則出於定,故言非取聲時,則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者,在定耳識領受聲已。若有尋求此是何聲有此希望方名出定。若其在定,雖聞外聲意不出定,如佛菩薩,是則耳識一念聞聲則滅,但有率爾,無尋求及與決定。
問:意識相續雖聞聲而不出定,儻其外聲相續而至,在定耳識相續生耶?若相續者云何論云五識一念不相續耶?
為有斯妨,直言法爾五識率爾之心,一念則滅,設有外聲相續而至,耳識不得相續而生。
問:在定聞聲,意識出定尋求彼聲,必是無記,何從定出,欲界但許方便善心及善得善心為出定心?
答:三藏云:大乘宗中,許有此義,不可持小論,以為妨難。
泰云:有人已得九無礙九解脫道離欲,從定起已,住勝進道定中,或於一時彼定與散心作意而轉,或於一時唯定相續不與散心相雜起,則於定中遇聲緣故從定起,此總舉大宗,不言則出定在定時與定相應,意識同時餘耳識生,獨一耳識緣於外聲,非則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以此文證意識不必與五識同取五塵。餘部小乘云:定中耳識不生,由聲導故,即便出定起耳識聞聲,今破云:若不在定耳識聞聲,若爾者,於音聲不領受故,不應為聲逼故出定。餘部又言:耳意二識不並故,耳識聞聲時意識已出定。故今破云:非取聲時則便出定,則於定中耳識領之。
基云:謂通凡夫及聖者,得九無間解脫道已,住勝進道中,或於一時其勝進道心與散心相雜而起,此散心或色界繫,聞慧等攝故。不然是欲界聞思慧等,或於一時以純定心住勝進道,非無間解脫道住勝進道中,若遇外強盛聲緣,從定起耳識緣之,與定心第六識俱時轉,此是唯耳識緣,無第六識與耳識同緣一境,故論云: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此義意言,定中聞聲從定起耳緣,與意識俱轉,然意不與耳識同緣一境,故言非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
問:如解深密經云:若眼識等隨一識起時必與意識俱轉,此如何耳識獨起意不同緣?
釋曰:彼經據散心中五識一起時恒常俱語必有意識故。
問:若爾,對法第七如何言以在定中五識無?
故釋曰:彼論據無五識定語,又據若任運境定中五識則不起故,若增上新境現在前故,如此文定中有耳識,大義但有此一解。又言:定中一向無五識者非也。
問:如散心準定心二有五識者與意識同緣不?
答:不也。以取明了境必現量故。若有別緣者則違集量論等五識同時意識是現量過量過,以散心位識不堅,五識不起則已。若起必同時,不同定中聞強盛境故耳識能緣,意識堅住一境故不與同緣。
備等述西方二解。一云,爾時耳識無同緣意識,意識不移前定境故,但由耳識聞聲引彼意識次念出定,一云,爾時意識正緣定境,兼亦緣聲,今謂五識亦與意識同緣一境。
非三摩呬多地
決擇分有十二大段之中是第四段。於中,初結前生後,次正決擇;後餘不復現。
就正決擇中,初明十二種名不定地;後明十二種修為能對除。
初中,景云:前六體是不定,後六隨義以明不定,或未圓滿故名不定地。謂未證得方便究竟作意者,已得未至定中,前五作意未得第六,名不定。或雜染故,名不定地至多生愛味者,謂根本地四分定中,退分淨定與愛相出入故名不定地。或不清淨故,名不定地。謂未永害煩惱隨眠者,凡夫伏結得定,以不清淨故名不定也。
泰云:言或闕輕安,名不定地。謂欲心心法者,輕安唯與定心相應,欲界散善心無輕安,唯十善俱轉,色無色界散心亦應爾。今解:以本決俱云:在欲界諸心心法,故不可例言上界,亦爾。
下明十二種修以為能治,如次治前十二所治。
有心地
是大段之第五也。初結上生下,次正決擇;後餘不復現。
就正決擇中,先開五門;後依門解釋。
於中分二:初辨世俗道理,指如意地。謂未立賴耶已前,但五六識名依世俗,具立八識名依勝義,或依世俗門施設八識,名有體性,依勝義門八識一體,不相離故。
二、辨勝義理。於中,初牒章許說;後徵問別釋。
別釋之中,約勝義理以辨三門。初辨所依能依,先舉法喻以辨;後總結之。
前中,泰云:七識次第者如第一末那意為第六依,依意起識名意識,識為第七為皆轉識者,以緣境起滅漏縛不定故也。
今解:亦可此據末那名意識。
水浪喻者,如楞伽及馬鳴論等。鏡像喻者,如深密等。然此二喻如五十一說,以勝義諦故八識一體,如浪不離水,亦俗諦故八識各別,浪用殊故,如攝論師義,以此文為證。
次辨俱有門。於中,初辨心意識;次辨俱有相;後釋已還結。
初言:此中諸識,皆名心意識者,此就通門,八識皆有集起之義故得名心,思量名意了別名識,不解別名心意識。
言不可知一類器境者,泰云:有二義。一、理實而言,念念隨本識起滅,而一類相續相似,不同同內抑起滅可知;二、眾人本識所現各別由如眾燈現明各別同在一處,一類差別難知,不同內報本識現前差別,可知。
末那、名意,執我我所等者,景云:末那但計於我,無別行解計於我所,但計我時謂此之我是我家我義,名為我我,所亦可末那總計賴耶心王數以之為我,計心王邊義說計我,計數法邊義說我所。識論曰解第四、護法正義,言我我所無別所執。
就辨俱有相中,初明識俱轉;次問答辨末那名義;後明受俱轉相。
初云如是三種至八識俱轉者,此正辨俱轉多少。又一意識至不可思議者,偏約意識,辨取境相,測云:不可定判五識俱起意識所緣必是六境,是故前云定中耳識緣聲,意識不緣聲,今準唯識此說非理。
次辨末那名義,問:若彼末那至云何建立者,問意,向前解意言與四惑相應思量我相是其意者,出世末那既無四惑,以無分別又不思量於我,云何名意?
答:名假施設,不必如義者,景云:答意,諸法立名但假施設,未必如名則有其義,由是義故出世末那雖非思量而得名意。又染末那有染思量,清淨末那有清淨思量。
泰云:以能生意識假施設名意,不必如義有思量名意也。
又對治彼,遠離顛倒正思量故等者,景云:此復重釋出世末那離顛倒故,正思量故亦得名意。
言即此末那,任持意識,令分別轉。是故說為意識所依者,此偏解染末那意義。
泰云:對治起時對治彼末那遠離我見等顛倒故,與二十一法相應正思量為性,雖非思量我能思量無我,故亦得名意,任持無染意識今分別轉,若人空對治起遠離非理顛倒,既人空智未起時,人執末那常相續,故知初地法空對治未起時,法執末那常相續,以此證理,人無我無漏觀中遠離人執四惑,然與法執四惑相應,思量法我無人我染故亦名無染,然有法執所染,是有染,於二乘非染污無明,於菩薩是染無明,以與無明惑俱故,人空無漏,作人無我解故,是無漏,雖未證法空然不別思量諸法有定性,故非法執。
下明受俱轉相。言又諸轉識至俱有而轉者,或有六轉識並同生樂受,以三受解義竟,地喜受亦名為樂。
言所餘三受,思惟引發,非是俱生者,六識三受多分待於作意引發,非任運生。
下明染淨建立。景云:此中廣辨末那有眾多義,餘處分別不及此中,顯揚錄此處文總作一頌,彼處分別。一、明與四煩惱任運恒行,不共無明者,不與餘識相應,故名不共,如十八不共法不與二乘共故名為不共,又以恒行不同餘識所起無明,故名不共。二、明末那四惑與餘三性六識並起而不相違。三、唯隱沒無記。四、唯任運起。言當知諸餘,分別所起,隨眾緣力差別而轉者,五識久習起不用功名為任運,若由意識方便引生名不任運,意識通二,若對末那皆名分別,以彼別根境作意方生起故,末那唯從自種子,不待別根別境作別意故。五、明世間治道不能損伏,已離欲者猶現行故。六、明末那隨自生處則此地繫,已離欲者此地煩惱現行不絕。
下釋所以,以末那共唯種子所引故任運恒生。言非所對治至差別轉故者,明末那識不同所治六識,要待根境作意緣力方生,亦不同彼能治聖道要待見真如境解力方起,由此道理世間治道若起不起此惑恒行。
七、明聖道起時相違不起,有學聖道起此惑不起,出聖道已此惑還起者,對法亦言末那三處不行,謂一起聖道,二入滅定,三在無學。
問:文中但說離非想欲一時頓斷,非如餘惑漸漸而斷,云何定判與非想第九品惑一時頓斷?
解云:彼設與非想初一品惑一時頓斷不至第九品者,餘之八品則無染污根生之過,此人斷悲想初品惑竟便出聖道,爾時末那即不現行,何故但言無學不行,末那應有四處不行,上言末那若有心位若無識恒行者,則據法執末那為論,善通達故者,釋不行所以,良由聖道通無我真如,是故末那我執不起未來永斷者,釋還起義,由未斷種出聖道時此惑還起,無學不行已斷種故。
八明斷處此惑微細,金剛治道一時頓斷,泰云:言不共無明者,護月釋云:六識緣外境明了故,見愛等明了便強,無明力弱隨見愛起,具相應無明,末那內緣不明了境,無明力強見愛慢弱,無明力用勝餘三惑,名不共,理實而言,見愛慢等應名相應,但以小乘無明中立相應不共二無明,故無明中說不共,見愛慢中不說相應名。戒賢師解云:末那無明與三性心,六識則不爾,不與六識共故名不共。
釋論中引十八不共法釋,不與二乘故名不共六識無明亦不與末那無明,應得不共名也,十八不共法不與二乘共。然與同類德俱行,末那無明亦爾,不與六識無明共名不共,然自類見愛使等俱行,不同小乘釋不與便共行名不共。
依釋論引十八不共法釋,但可名不共無明,不應得獨行無明名,末那見愛慢等亦不與六識共,應名不共,亦不違,小乘中立相應不共二名故,今無明中說不共,見愛中不說。
基云:言若諸無學,此一切種皆不現行等者,此中人執、法執二釋。
護月云:末那唯有人執故,二乘無漏觀唯第八識,第七一向無。
戒賢論師云:法執亦有,此據所障法則唯人執故言不行,非法執亦滅,如佛地論,此一類無麁細故一時頓斷,不障有學對治道故,所以金剛心斷。
無心地
是段之第六也。初結前生後,次正決擇;後結不現。
就正決擇中,辨心不生因有七種;後明翻此七因諸心得生。
前中,先問答標列,後次第解釋。
緣闕中,問:意根云何名壞?
答:如遭病者,意根羸劣不能生識。
解由未得故心不生中,初以欲界對初定辨:次後七地相對以辨;後生死涅槃相對以辨。
前二復次,義通小論,後一復次局在大乘,餘文可解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七(之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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