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論記

唐 遁倫集撰24卷CBETA T1828大于一万字 156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瑜伽論記卷第十三(之上)(論本第五十一)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一
攝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一者,此論一部,總有五分,前五十卷已明十七地之體義,即初本地分也。下之四分,義重辨前首皆稱攝,此分乃下四分中之初分也。
以重攝未決擇了簡故,名攝決擇分。
或有以文攝文,前分有者,今重明之以為一分。又準俱舍論名對法藏,由彼對法論中,勝義入攝此,故此得藏名。或此依彼,從彼引出,是彼所藏,故亦名藏。
彼既二義,此亦如是,由前本地分中勝義攝入此分決擇明之;或此依彼,從本地引生,即彼所含之義,此分所攝,故名攝決擇分。
此即以文攝文,故名攝也。或有以文攝義,前八雖說法體其義有未明者,今此明之以為一分,如言眼界攝眼界等自體攝自也;或有以義攝文,以此分中決擇要義,勒前分中不盡之文;或有以義攝義,以所詮決擇之智簡擇諸地不同。然簡擇義齊更收攝,即是以義攝此一分教,能詮決擇從所詮為名,故名攝也。此明攝義,則具四句。
言決擇者,決謂決斷,謂決他疑,亦可決謂決了,能自了解;擇謂簡擇,可謂簡擇是非。今此明是破非,故言決擇耶。見撥無真俗雖決非簡擇是非,疑雖簡擇是非而非決斷。言決以簡疑或,談擇以別耶見,前本地分直述義相,今重問答決疑擇要,故名決擇。舊云決定藏者,非也。彼言尼也摩,可言決定,既云毘尼生折耶?此言決擇,何得稱為決定。
論言分者,分齊也,分別區分也。本地之後攝釋之前一分齊也。
中者,簡持義,十七地中簡餘十五地,特明此二地,故言是中也。
言五識身相應地意地者,如本地分記已釋。
問:何故不言意識者?
以名濫故。此明心意識,故不置識。
問:相應之義不唯局五,何以首標不言意有?
答:據實皆有,略而不說。又舉初顯後,故意地不言相應也。又據勝法以明,五識無執持等,其境狹小,舉相應不言根塵,意中兼明,七八二識根塵等皆明,不可偏言相應,故略之。
問:前本地分既開為二地何乃此合明耶?
述有二意。一、六識各別依謂六根,通依謂本識,今此分先明第八是五六識通依故,所以合明,前分約自性業用等義,所以別開為一地。二、六識名別種子依,本地分中雖明賴耶,但明種子依,隨六識說,功能各異故,所以別開為二地。
今此分中兼明現行第八是六識通依,既是通依不可別開二地明之所以合說,從第八說故合一明,又唯約作業,作業既別,須開別明,俱依根緣塵,行相狀同,所以合說。又如顯揚第六云:問阿賴耶識何識所攝?
答:六識攝,前約種子分別。今約六識所攝,所以合明,此地決擇,合有七卷。
此為最初故言之一,就此分中有三十卷,決擇前十七地義,分為十二段:合五識身地意地為一;有尋等地為一;聲聞獨覺地為一;合有餘依無餘依地為一故。
謂初七卷合決五識身地、意地;次四卷合決有尋等三地;次一卷半決三摩呬多地;次第六十三中一紙餘決非三摩呬多地;次二紙餘決有心地;次二紙半決無心地;次第六十四一卷決聞慧地;次二卷決思慧地;次第六十七中三紙許決修慧地;從六十七卷下四卷半,合決聲聞地及獨覺地,名中唯聲聞不決獨覺地;從第七十卷下至第八十半合八即半決菩薩地;次第八十中後半即合決有餘依無餘依地。本、決相對應為四句:一、初合後離,謂有心無心地;二、初離後合,謂五識身意地並起問獨覺地及有餘依地;三、初後俱合,謂有尋等三地;四、初後俱離謂餘六地即三摩呬多地非三摩呬多地,聞思修所成地菩薩地。
就第一段中,初結前生後總辨勝利;後依地正辨。初文雖總,少故寄在五識意地首明之。
就正辨中有三:初、簡擇別明二地;次問答正辨;後結其略決。問答正辨中,初別決擇;後總分別。前中有二:一、從初,就盡第三卷後半已來略明六種善巧;第二從第三卷後半後廣明六種善巧。前中十門:一、心意識門;二、辨治身遍知;三、辨二善巧差別;四、證成道理決擇因緣;五、明不相應行義;六、明其種子;七、解業;一八、明二無心定;九、明虛空非擇滅;十、總辨不相應名義。
就第一門中有三:第一、決擇心意識義;第二、約成就四句;第三、問答辨。前中復三:初、牒前已明而興三問;次依問正答;後結。問中復三:初牒前本識為所決擇;二、開三問端為問由致;三、正設三問合興決擇。
問:前說種子依謂阿賴耶識者,此即初也。謂前本地分中已明第八是諸種子依,種子皆依有故。
而未說有,有之因緣,廣分別義者,此即第二,開三問端為問由致。
而未說有者,謂前本地雖大說有第八,然小乘經而未說有,一問也。如攝論引小乘經中云:愛樂喜習著阿賴耶,所會經中亦如是說。此言即小乘經已有,何故言未有耶?基述二義。此為無者,說薩婆多等;又然彼經雖說有,體即第六,無別所詮及餘別義謂因緣廣分別等,今未有者,無別體有,非名有也。
有之因緣者,此有第八之所以也,雖言說有,未知有之所以,既知所以,有故第八存之,其與現數受等俱轉。
廣分別義,即為第三問。
何故不說已下,第三正設三問令興決擇也。何故不說者,但問小異所以,餘文可知。景師補闕云:前本地分辨五識意地中,皆言云何自性等五問,立識所依有四:一、生依止謂種子識;二、染污依謂末那識;三、生依謂五根;四、次第滅意根謂彼六識展轉相生。今問答辨,種子生依即是分別心義,以賴耶是心末那是意六識是識,據理此中,但分別心,而下結中即通結心意識三也。
由此建立是佛世尊下,第二答答中,隨問即為三答。此即答初問也。謂賴耶微細,地前菩薩隨教生解未能了達,故於二乘不為分別,故云密記所以不說。
如世尊言下,引解深密頌,正辨不說。初之一句彰總深細;第二、第四句正明不說所以,第三句正明不說。問何以第四第二句明不說所以,答有二義故不說:一、以深細故不說,即第二正明深細之義;二、恐起煩惱不為說之,即第四句。
言阿陀那識甚深細者,景云:地前菩薩等未了名甚深,二乘不達名甚細。基言:舊言第七及八皆名阿陀那者,非也。即舊論頌曰:執持識深細。既云執持第七豈能持也。梵音云訖利瑟吒末那,此云染污意,今云阿陀那者,即第八執持之義。
問:舊論執持識深細,今何異耶?
述曰:執持之言,其義便正,然簡有異,義不同簡。所以者何?先言深細者,但簡凡夫,未簡二乘故;其凡夫藉義皆麁淺。此言深細,但簡凡夫,其二乘教皆深細此應與等,故今以甚簡別二乘,二乘經教深細非甚故,此簡具足故須異也。故下言見諦聖者方能了知餘未能知,見道之前第六識作唯識觀未見第八,入見方知,故言甚深細也。
(測云)以三義釋阿陀那名:一、以執持名執,謂能持名相等種令不失故;二、以執受名執,謂能執受色根,依處令生覺受故;三、以執取名執,謂能執受結生相續,無性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故名甚深,此如唯識說。若依世親,深細合釋,故彼論云:甚深細者,難了知故,而不配姓。若依無性言:甚深者,世聰叡者,所覺慧難窮底故。言甚細者,諸聲聞等難了知故,今尋舊譯,興今文相異也。若輕意菩薩意業論云:世尊於深密大乘經中說阿陀那心識,深細不可量,無量諸種子,其數如雨渧,我於凡夫人,不為說此法,非是愛希故,畏更分別我。
一切種子如暴流者,此一句舉第八識深細之義而不為說,即第一深細不說所以。景師云:阿楞伽云阿陀那識是如來藏者,據賴耶識有一煩惱種故,能藏彼如來法身名如來藏,又賴耶中有彼如來無染種子能藏多果名如來藏。又云八九種種識者,總就諸識,識別有九品,不欲論識有八九種。
(基云)水未風擊名曰平流;若遇風濤方成浪起,此識亦,能熏之風未鼓,但只念念平流;若能熏之風鼓時,成種遂如波浪;或種生現,由如波浪,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也。
問:先翻種子如恒流,今何異也?
述曰:雖言種子,未必是何。言恐有局,今言一切義含包,又恒流之言此是何義;若如恒水之流即乃非也,如恒常而流豈是約因熏義,今言暴流義在於此。
我於凡、愚、不開演者,此一句第三正明不說。景云:曾於增一阿含亦總為說名喜樂愛習著等,恐增分別人法二執,而不為彼子細開演。
問:佛不為二乘說賴耶識,二乘不起我見,既亦不為異生說賴耶識,異生應無分別我見?
答:異生雖無依佛言教生分別我,而有依彼外道邪教生分別我。基云:小乘有名,無有體義,此我於愚不演也,唯名故,諸在凡夫名亦未,即我於凡不開也;若小乘名己有,但不為演;若名未有亦不為開也。
問:二乘凡夫既不為開演,何故今說令凡夫聞?
答:此中皆有二人,聲聞之中有二人:一、根不熟,二、根未熟。初決定性,二不定性故不為開演:若不定性根熟,何不為演之。凡夫亦爾,一、根不熟無種姓人,二、根未熟,故不為說。今約聞者,皆根已熟故得之,今言於凡愚不開演者,義在於此。
問:先云於凡我不說,此何異也?
述曰:即非也,唯簡凡夫不簡二乘,故今言意爾。
恐彼分別執為我者,即第四句,釋第二為起煩惱不說所以,凡夫二執未斷,二我之執恐生,二乘人我雖除法我猶在,恐其起此。我有二種:一、分別,二、俱生。俱生之我任運而生,分別之我因教方起,恐凡夫因教分別二我得生,二乘因緣分別法我得起,故不為說。
問:先言彼勿執為我,此云何異?
述曰:此言總未簡任運之我其義可知。
問:第八相續似一常,恐起人我見凡不聞,本識有體相是實,慮法執大不說?
述曰:說彼第八雖生法執,若除法執要由唯識,第八既是諸法如實因緣,此乃唯識之本,故為大根得說本識云云。其此識義者,佛說法要以利物為本;若說此法始即不墮生死,終即能得涅槃者,佛即為說然此識凡夫聞之生分別二我;若二乘聞生法執故,及不能作唯識觀故,始則有損,終則無益。
問:唯識非小境,不為說第八,末那二乘觀道除,應為二乘說?
述曰:末那惑障於人觀,二乘觀道除,人執識細,二乘非種智,所以不為說第七,即如見道,雖斷三惡趣果,第八細故不為說,末那識細故,彼非一切種智,亦不為說。
問:小乘觀道緣末那不?
答:若無分別智觀斷惑時,自相觀起,觀末那理,後得智觀,非一切種智故,於事差別無知亦不得說。
復次嗢柁南曰下,答第二問,於中文二:初頌及長行標起八相,後次第解釋即為八段。
(泰云)於八相中,第二、第三因外難成,非正證也。(備云)初一相正辨賴耶識證有本識,後七相,非正辨賴耶識由緣中說證。
今釋八相文,大義取基抄。
就初段中,初問、次解、後結。解中五因不同,即為五段。
其初因意者,諸小乘等中不立本識,如經部師以六識持身,今意非此,謂從先業者能執持身,從現在緣生者不能執持。
此約長竪,不得六識於一剎那或起異熟心,破之中,應立量云:眼等轉識非能執受(宗),現緣發故(因),如聲等起(喻)
又若有執救之云:我眼識等中亦有異熟心從先業生能執持,汝何故言眼等轉識非能執持而總遮我,今應破之,如下第三因比量。若爾下第三因應不更破,此已彼救己為破故,後既有破,明知此中但長竪相續道理破之,如前解釋,此第一因也。因言所以,即宗因等之因也,從此為名,故言五因。
前總破六識訖,下因別疏牒破,且疏善不善性心破,故第二因。又六識身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者,既欲破之,且遮別法有非執受方為同喻,而能遮彼善不善等,設有計云:涅槃能持有漏依止。
今量云:二種涅槃定非執受(宗),是無為故(因),猶如虛空(喻)。此義既成轉破道諦,設有別計道諦能持。
應立量云:無漏善心不能執受有漏諸根(宗)
此言為簡順彼世間大圓鏡智能執持身,若但總言無漏善心,不能執受即有不定過,為如涅槃是無漏故,無漏善心不能執受,為如大圓鏡智是無漏故而能執受,避斯過故,故作此言:是無漏故(因),猶如涅槃(喻),此義既成,應須轉破有漏善心。
應立量云:有漏善心不應執受有漏諸根(宗),以是善故(因),如無漏善(喻),善既被破,不善須除。
別立量云:諸不善心應非執受(宗),有記性故(因),如彼善品(喻),雖破記性,無記之中有四無記,且除異熟在第三因,變化等三今應別破。
量云:三無記心應非執受(宗),以間斷故(因),猶如聲電(喻),或同喻云非異熟性故善惡心,此因亦善,前因有異熟生心為不定過。今論云:善不善性不言無記,既有等字明別有破。雖復疏牒其六識中無記報心,此中有計以為執持,應破彼計,故第三因即遮此計。
論云: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是第三因者,言六識中雖有異熟,但一念生,或諸心間,前後一類異熟之性必不可得,前後一類異熟之性無有變易,可能執持是真異熟,今六識中異熟之心但一念生非無有間,既非一類是異熟生,不得稱言能執受。
應立量云:六種轉識非真異熟生(宗),有間斷故(因),譬如風聲(喻),此量未明,應更別立:六種轉識無覆無記異熟一類既不可得不能執持身(宗),有間斷義故(因),喻等同前。
或應立量云:六轉識中,異熟之心不能執受(宗),有間斷故(因),如風聲等(喻),其論異熟類不可得者,即是此中有間斷之因言也。即彼逐難,六識中異熟心是異熟生,非真異熟不能執持者。汝宗何故言不苦不樂受從異熟生,既異熟生應非執受。
述曰:異熟生有二種:一、從異熟種子生,二、從異熟相續生。第六識中是異熟種子生,名假異熟,如眼根非真異熟,其第八識是異熟相續生,前念後念皆異熟故,今前念後念皆是異熟者能執持,非六種識,故有異也。即以此文,一師云:欲界有第六識異熟心,一師云:此乃遮計。又彼外計汝宗第七識應得,執持身何勞第八者,應立量云:我第七識不能執持身,非異熟性故,如六種轉識等。
又彼外計非一種識能持一切根,一一因識能持自根,今應破之。故第四因云:又六識身各別轉乃至是第四因。
此中有二:初依計正破,二縱計逐難,謂如眼識起時餘耳等無識之根便應爛壞(宗),無能持識故(因),以小乘宗諸識不並生故猶如死屍(喻)
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者,此牒計逐難,謂彼外計眼識起時,非但唯持眼根亦能持餘耳等之根,今設縱之,故云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今立量云:眼識必不能持耳等諸根(宗),識遠離故(因),如他人識不能持自根等如死屍等。
又有意合立量云:意識諸根應無執受(宗),識遠離故(因),猶如死屍(喻),既難無執受已,應成非情攝。
立量云:無識諸根應非情攝(宗),無執受故(因),猶如死屍(喻),如前所計自識持自根。
設爾應成數執過,故第五因云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等,此中量云:既有執受不執受時不執受時應非情攝無執受故如死屍等。
由上五因,六識執持既非道理,許第八能執身,結文可解。
第二相中,初問、次正釋。此相非正建立,但因外難,便破小執建立自宗。就問中,若準前後解,此文稍違,所以者何?且如前文,若有第八執受依止可得;若無第八依止執受不可得。今若準解,應言若有第八最初生起可得;若無第八最初生起不可得者,是言便失。但總應言小乘無第八諸識不並生,大乘理即云根境緣具,五識皆然,何緣一識最初生起,有第八識即許諸識並生,故有第八無最初起是應道理,汝既無於第八有最初生此不應理。今小乘問何故若無第八最初生起不應正理。可直按文,不可準前及後而興準解,此為問訖。
正就解中有二:初、假設外難,二、依難正解。以小乘中諸識別生,其文易了。其答中有三:初總答,次徵釋所以,文相可知。第三釋云:容有二識俱時轉者,謂大乘小乘中,識亦有別時生故,餘文易了。
此中應立量云:三緣具足眼識起時,餘三緣具諸耳等識,亦應現起(宗),三緣具故(因),如現起眼識(喻),如前所難,恐識並生不許第八是有,今成諸識並生已,應許有第八,此返釋成。
第三相中,初問等如前判文,此因亦非正立第八之因,為外釋義難時,外便返問,因為通難返立本識,謂外小計識不並生意緣色時在眼識後,今破此識緣過去色境,應不明了。應立量云:眼識等後散心意識緣次過去眼等,所引境色應不明了(宗)
此言簡彼定心及獨頭意今遠緣者,今偏破過去近意識簡遠意識(因),云不定位攝緣過去故,此言又問定心,如散心中緣過去等百千劫事此是亦簡定心(泰云:)薩婆多等意識緣次五識境界,現量所收是明了識,以緣近故。
有師彈云:既緣過去,應非現是。
問:獨頭意識為但緣過亦為現耶?
三藏兩解:一云,或緣現在而不明了以無五識故,二云;唯緣過去。
第四相中,意謂經部師等計六轉識能持於種,今以諸心別異,云何持種?應立量云:六種轉識不能持種(宗),因云展轉異故猶如皷等所發音聲,又云六種轉識,應不持種,三性間故,如身語業。(泰云)界中妙界者,謂欲、色、無色。又下善名界,中善名中,上善名妙。
漏、無漏,世、出世何別?無漏即通二智,後智名世間,本智名出世,別狀如是。言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等者,又汝若執六識持種,如入無心定意時,其六轉識長時間斷,既無能持之識,不應所持之種,而得相續長時流轉不生滅也。應立量云:入無心定種子應失(宗),無識持故(因),如入無餘涅槃界。
又應云:入滅定時,六識長時間斷,此即無識持種即種已失,不應而有出定相續而次更得長時流轉,用何種生。
又此以何為識持身,破雖破無持種子種子識門,兼此破入滅定時六識間斷不應其身而得長時流轉,得經多時,無識持故便應爛壞,相續謂身也。
若爾與下,第七破何異,既爾取第一第好。
第五相者,此亦非正立第八而破於他,亦因他難,解難之由,遂成第八。四種業用:一、了別器業,謂外器世界;二、了別依業,即內五根扶根五塵及內種子等,此二第八識之業故。勝鬘經云:自身資生具,一時頓分別,此第一業第八唯變故緣,從種生故名為唯變,是彼境故名為彼緣。其內依業具有二義:一、變故緣,二、執故緣,變故緣了。如上可知,執故緣者名眾生數;三、了別我業,即末那常計第八以為我也;四、了別境業,即餘六識各了自境。
述曰:然以道理逐之,必許有此四業及信大乘教而得成立,以理逐者。
旦立唯識比量云:色等諸法,皆不離識(宗),是所識故(因),猶如於識(喻),既色等諸法,不離於識,從識而現,無識之時,此境應無,且如入無心定或唯緣涅槃等境,爾時色等無能緣之識,眼等諸根及外器等須應斷絕。
應立量云:入無心定等位眼等識根及外器等便應斷絕(宗),以無識故(因),如所滅識(喻)
又緣涅槃等境時諸眼根等必應斷絕(宗),自能緣體無有故(因),猶如未生緣眼等識,此即成立初二種業是有,次成第三業,二乘唯云有了我之業不言一切時起了我。
今應立量云:異生所起善等心時必有我見(宗),此是有簡可須思之,是異生故(因),如起餘位我見之時(喻)
此三種業義已成立,於一切時必須恒有,若境業起時必須有四,不然唯前三,了別境業二乘共許,前三業義已成,故於一切時四業可得,於前三業總立量云:異生身中,無染心等現在前時,有前三種業(宗),異生位故(因),如二共所許三種了別現在前時(瑜)。以此義故,四業可知。以理遠立前唯識是。
又有三藏所立云: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宗),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猶如眼識(喻)
新羅曉法師決定相違云:真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智者留意,應更救立。上來雖復理破,違教如何?
攝論中廣立大乘真是佛語,信諸已有違教過,非未信前而有此過。
第六相中,謂如理思乃至定有阿賴耶識者,此中正論第八是有,謂如入定時,五識不行忽聞聲觸,即起領受,如舍利弗聞哮吼聲,既無耳識起受領聲,即第八識而起領受,若無第八此何義成,若小乘中不許定中境至起受,應立量云:入定位中,境觸身時應起領受,以有意識位境觸身故,如散心位。
若不許時,返破餘位云:散心位中,境觸身時,應不起受(宗),境觸身故(因),如入定位(喻)。三藏云:身受即輕安,觸身起受也。
言如理、不如理思等者,此中意謂六位之時,境非一種領受,非一心不並生,必緣此中隨一種境,或有塵至識不並生,若無第八起何領受,若有第八第八領受,雖入定等,無餘五識覺受仍生。(測云:)思量安立、非安立諦,名理思外道邪思惟等,名不如理,除強分別,餘任運心及無心悶絕等時,名無思慮,簡擇心名隨尋伺,即以定散相對故,名在定不在定。
景補闕云:如理不如理思者,此在散心,或正思惟,或邪思惟時。
或無思慮者,此通定散,如無心睡眠、無心悶絕,生無想天,此在散位而無思慮;若入二無心定,此在定位無有思慮。或隨尋伺者,此通定散,如是在於定散,無思盧位,若有觸外緣身,以無六識思慮心故,但有賴耶捨受於中領納,名名為身受;若在散心有思慮位,由有賴耶執持五根及五識相應身受種子;若遇外緣身受得生。
言或處定心者,處有心定五識不行,若有外緣觸身,賴耶捨受於中領納,名為身受。又由賴耶執持在定五根及五識相應身受種子,若有外緣觸身,五識身受依根而起,若無賴耶,如前所說,眾多身受生起不成。
第七相中,處無心定不應道理乃至識不離身故者,就十八部總有二類,其末經部薩婆多等,但立一種意識滅定中無,餘十七部立二種意識,今此論主正破無者,此有二義:一、違比量二違聖教,應立量云:入無心定應如捨命(宗),識離身故(因),猶如死屍(喻)。又違聖教,如文可知。
薩婆多救六識不離身者,識得不離故,名識不離身者,亦應識得不離身故,不可名滅心定。應立量云:汝立滅心定,應非滅定(宗),識得不離故(因),如有心定(喻)
又汝無心定,必定有心(宗),有識得故(因),如有心定(喻),此非薩婆多正救。彼正救云:入定雖無識,後出定時,其識必生故。
言識不離身,應立量破云:汝立滅心定,定有心(宗),言識不離故(因),如有心定,彼作決定相違。言滅心定等決定無心,以寂靜故猶如涅槃,今應與作有法自相,相違過故,令彼不成,汝立滅心定,應非是定以寂靜故,猶如涅槃,若言命根等,在各不爛壞,應破命根云:先破四相,四相定非實有,非二量知故,如兔角等以為喻,破彼命根。上來破薩婆等訖。
若立有心者,應破量云:第六意識無想定等,諸位中應無(宗),在此位中於六識內隨一攝故(因),如五識等(喻)。又若有識決定有觸,若有觸必有受想,如何乃言此定有識,此量既成,小執破訖,違經違理故成第八,又如無色界應有滅定等量,思之。
第八相中,謂臨終時乃至不應道理者,如第一卷,從上捨,從下捨,皆至心處,方後捨也。言非彼意識,有時不轉者,若第八識通執,身分捨上分時,下分未捨有,轉有不轉義,若第六識義不必然,緣餘境故,非有處不起故,非能執持。又若第八緣境微細,於臨終時緣境不可知;若第六識緣境行麁;若第六能捨命行相應,然非彼意識有時不轉,應立量云:命終時,識緣境應知,第六識故,猶如餘位,應更總作,第六意識而能捨命。量云:第六意識,非捨壽心,轉識攝故,猶如五識,故知第八義得成立。勘彼攝論第三云:爾時意識無處無有者,意識不能執持身故,於身上下無處得明,無有意識冷觸生等;阿賴耶有處無有者,阿賴耶識執持身故,得明有處,無有阿賴耶冷觸生等;以依住處變似方相顯現者,以賴耶依自身處住,住變似冷觸方處相顯現故。
上來答第二有之因緣竟。
自下答第三廣分別義,於中有二:初頌及長行開列五相,二、次第解釋。前中,初、頌列五相,二、長行屬當,上三句列其四相,總是賴耶流轉,下一句總是第二賴耶還滅。長行屬當中,初、略開為二,次、別列五相。第五建立雜染有,即當若有諸道有還滅故,即是建立及有得涅槃頌也。次第解釋中,先解所緣轉相,初問、次解、後牒結之。
解中有五,初由二種所緣轉相,言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者,基公於此問答廣釋,謂六、七二識皆起執故;所熏成種,可言妄執習氣。其五識等,自熏之種,雖非妄執習氣,亦第八緣。
此中何故不說第八緣耶?
依上下文一切有漏法,有麁重所隨,五識等種子,雖非妄執習氣,麁重所隨故,但名習氣,是第八緣。此中通含為語,即遍計執習氣真是六、七二識;習氣者,是餘五識及第八識,非妄執習氣,諸現行並為麁重所隨應並名習氣。
若爾,第八緣習氣之言,其義攝一切法,何須開二境?
述曰:習氣通二種,所謂現行及種子,此中約種子名習氣不約現行,故開二別,如何得知現行亦名習氣者,如阿羅漢齊足越坑名為習氣,此乃現行,故知通二種也。
又解:此中言遍計習氣者,三性有漏法,所有種子皆名遍計所執,以三性心等,皆為相縛所縛,名為遍計,非謂遍計皆是二執所成之種。
若爾,此中云何遍計所執之言三性心等不起所執故?
義曰:此中通論文中義含,即遍計自性習氣,遍計所執妄執自性習氣,前通善不善種,後唯二執心種。
又解:三藏云:西方二釋。一云,三性心皆有法執,雖善心起時,即此文為證,故名遍計所執習氣;第二解:一切有漏善等,心種皆名遍計所執習氣,此非三性中遍計,心等必為漏所縛故,其善等性亦名遍計所執。
問:無漏之種非妄執習氣,第八緣不,有義緣,略故此中不說。又此義非也,謂心弱境強故不得緣,如攝論聞熏習非賴耶所緣,仍依於本識,以強勝故。若爾,云何名唯識?
若約無漏見分,此義又成,未起無漏心時,此不應名唯識,如攝論依彼第八,以念念俱隨滅故,亦名唯識以第八緣境為相縛所縛,諸第八境皆是親變,若緣無漏即非相縛,故不緣也。
此中依護月菩薩釋,其見分等三分中,其種子為自證分緣,種子即見分體故。由此理故,相應五數不緣種子。由此理故,生無色界第八見分,即無所緣。故彼言第八見分,而欲色界器世界等,以是共業故,雖生無色,而得下緣。
問:何故種子不在自證分等,唯在見分耶?
義曰:以相見及第四分於自證分上差別建立,今以種子是所緣故故於見分上立,自證分為能緣故不於上建立。
又依集量唯立三分故,不在第四;設立四分者,以不離自證分故,但是第三分差別立;若在無色,亦緣下器界者。
何故此下文云:若在無色,唯有習氣執受了別?
通曰:此約自證分為論,不約見分;若約見分,即通緣器界也。故簡無色不緣但在內根等文中,不在外器等文中,故知外器亦得緣也。
若依護法,即以此文為正,在無色界不緣下地,界繫業別故,其種子即見分中為相分,見分緣之,五數託此以為本質,而於上變影像相也,此非實用,故不能生眼等實根。
若準護月義,其無色第八識與下界識等以緣境等故。
若爾,即有業無麁細妨,其義者何?
夫見分等及外器相必此業感,此業何時造等,其緣變他身五根不?
有人云:西方有諍者非也。一釋亦變為境門攝,非內根一攝故,此中總言緣器,不別疏牒,若以第八緣種子,種子何故能生識,緣他身根,此根何故不能生他識?
答:以影像故,種子親變,故不為例。
問:如五種本識相分依他之第八為影像變,其種既自第八相他亦應變?
答:根法現影像變時可為受用,則互相見等,種子微細不得緣,他無受用義,故不須之,此唯意境。中邊等中云:緣他身者,如此解問。景師云:賴耶依共相種,變作他根塵等,於他處現似根塵,實是外器,由此變故與作緣,令他緣時彼識得變,當時緣自己家共相種子,即名緣變種子也,更無別緣變他身種子。又復自身賴耶緣自作用,名緣種子,種子無別體性可緣,五數所變別有體性,思之可解。
及諸色根,根所依處者(泰云)根所依處,即四塵也,就四塵中,觸塵少分是根所依,除其三大,三大既非所執受,故四大中賴耶應唯緣地大。
又準下文,若約現行不相離者,唯有七物眼身地大及以四塵,將知聲亦所執受,若爾,聲及三大賴耶不緣耶?答:如眼根所依唯有地大是堅牢性,非三大造故非根依,又此三必不現行,故眼根攝唯有七物,如眼等淚等雖是水大,四此水大等別從緣生,非與眼根一種類起,聲亦如是,以間斷故非賴耶境,景師補闕及備師解云:根依處通於五塵,以同時大中有耳性聲故,亦言據性成四大,一切處具四,但就事相,即有不具,理實同時四塵有生聲能,皆名有聲性。
又三藏云:賴耶緣聲故,三大及聲雖非執受而是所緣,故攝論云:識為色聲香味觸之所滋長。
基云:根所依處者,即攝四大下及扶根四塵。
護月有三種五根:一、意識及相應變者;二、末那相應變者,彼以第七識緣第八相分,為我所故。
問:若爾,第七既緣第八相以為我,即第七名無漏緣耶,以緣第八相為我所故?
今解:唯緣根及所依等為所緣非種子,種子即自體上義分,即自證分緣,故非無漏緣使,第七雖緣第八起我,然迷總故迷現行,不別緣還滅上功能,故非無漏緣使。
若爾,亦緣第八所緣外器為所緣,應是上界緣使?
述曰:不然。第八雖緣上器,然有親有疎,欲界者親由業滅緣,上界者疎不由業滅緣,第七既緣第八見分為我,所緣相業所招生,親相分者即欲界器,其我所即須隨我,我既欲界繫,所亦應然,故非他界緣使。
問:意識緣上界色等時,此云即隨見分欲界繫,第八既緣上界相色等,即應欲界繫?
述曰:不然。第八含種子種子故,第六不然,故不為例。有種親變故,第八境非欲界繫,第六識等名種子影像緣故,隨見分界繫。
又解:護月第七緣第八時,無我所,通說故言其處無也;三、本識所變五根,今唯自所變實業滅一者,非餘二種五根也。此緣內時,其造聲四大一切時,有常亦其聲界義說有之,其實無有,即緣聲之種子及四大故,名為緣聲,非現行聲一切時有也。此中應有一大增時,如眼中地大,身根眼四塵,即七物可得知,餘無不可得者,彼增時亦即說緣。
其護法唯有二種五根,第八、第六二識所變,第七唯緣第八,為我家之我,即為我所故。護月難法曰:若上不緣下外器者,何故晴生天眼第八緣也,又云此非第八境,故不緣,唯意所行,若爾心無境無,意不緣此,第八次不緣,其眼應無,若爾如五識非第八境意不緣,此五識豈即應無,識是見分所取於所緣,此眼非見分何得為例,亦隨識為見分,故同五識。
述曰:緣未必要,須業所滅者,如下界長養根等,第八亦緣,如種雖非業生,第八亦不妨緣。
若爾,何故不許上地雖下地生時,亦緣外器相?
以下第八緣上界眼故,如下次自解。此於有色界等。
備云:此文即順護法解,若他身即無執受故。基師述護法云:若無色界第八不緣下器者,何故外器文前預簡云此於有色界,故知無色界緣下外器。護法云:此簡內執文,若有色界有種有根及根所依,無色唯有種子無根及扶根塵,即內執受半有半無須簡色,外執受中一切無色界無,何須致簡,故下膏炷喻,若無色有外器,無內炷外有光明故知簡別,不隨汝意,第八俱五數所變他身等眾生數非眾生數者,即眾生數。若爾,何故非異熟,說根為識依也。亦是,然是未依本生故。
了別外無分別器相者,乃至器世間相等者,補闕云:賴耶內持外共相種,生外世界無有間斷,即是依內外得成。今第二問:但了所生外器世界,故云謂能乃至器世界相,能生共種。前問已了,譬如乃至外發光明者焰喻本識,膏炷喻共相種子,外發光明諸處遍滿喻器世界。
泰云:了別者,辨賴耶識於外器相能了別,即釋章明中了別語依止緣內等者,即賴耶識一分緣內執受種義,有一分了別外器世界相,於外器界一分,了別賴耶識依止彼緣內種分之識而外變為外器之相,恒時無斷故,燈焰生時喻彼外器中能了別,膏如執受種,炷喻賴耶識,光喻外器相,是即此外器了別依止彼種子及依止賴耶而外變器相,更不別解其能了別。
言無分別器相者,有釋:一切眾生賴耶所變外器一時一處無差別相同一器故,名無分別。又解:賴耶識內共業力上感一風於所住之處,於餘世界即無受用義故,所變器相無有間斷,故名無分別;亦可非有情故,名無分別;其根塵等雖不分別而有情攝故,名有分別。
復次賴耶緣境微細,世聰慧者,亦難了故者,景云:賴耶現是知法自相,如眼識總見叢林,一念眼識差別,作解知法自相,賴耶亦爾,一念頓知內身外器無量百千差別,行解別知前事名知自相,得名頓量,故知賴耶一一念中起多行解,行解既多緣慮微細,世聰慧者亦不能了。
復次賴耶識乃至一味了別而轉故者。基云:此中護法為正文,釋護月云:若緣三界器相,此中何故唯言從初執受乃至命終?
彼通曰:此但約一內身為論而說外器,非據實義。
問:如此處業還滅此處界,如斷界死生上界,即此界業盡故生,若未盡如何生上界,若盡何故生上界猶緣下界外器,此外器若生上界猶緣,此外器界應永不盡?
義曰:若有情身及外別受用果,須業盡時果盡,有業時緣外器別果,其外共器果未必要須業,一有方便緣,以一切時任運緣彼為境界故。
問:若爾,如論諸處說第四禪外器,雖無三災壞而隨身生滅,所隨生滅器,既是共相果,如何者滅時,以一切時任運緣故,下諸界地理雖應然,且據四禪論不明故?
義曰:且約勝緣故為此說,其義者如何,一有情感得一處舍宅等緣,其此外器有情共感,雖共一業招,而此一眾生業力便增,有別受用勝緣故,若此勝緣在,餘有情隨之得變;若無勝緣,此處亦感。
問:若然此一有情,復餘有情所共緣者,亦隨勝緣說感,諸有情所及勝緣既在,而復有情亦應緣之,理既難妨,不可取之。又如地獄必惡業招,若生人天其何業感,若在色界亦得緣者,何故色界身猶起地獄諸不善業而能感果,故有大妨。
設護法菩薩此義如何?
義曰:若在上界不緣下界,其理無妨。然欲界人天何時造彼業者,此若人天所感之業,必是善感,以人天不受彼生;若惡感招必定受生,加以別惡業等,故於此中無妨。如見糞計名為美食,其理如此。
又第八若不緣上界色等者,如其天眼通者此眼根豈第八緣耶?
答:不緣。
若爾,如何名唯識?
答:種子生故名唯識,非識所緣故,六七識界為緣等。
又云:若緣爾,何故不許緣上界耶?
義曰:若往彼界,何緣不護緣,其色界繫色,非第八緣,見相別繫故,依彼為問,自變為影像故,馬勝比丘事入淨土等,皆如意往隨所見即變,屬見分繫。然色界者,色繫緣。
當言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等者,(泰云)狹小廣大不唯取身,亦取種子為執受境,以是狹廣因故亦是果故。
問:八七識種既非狹廣因果,此中攝不?
答:如論說欲界心名為小心,色界等心名為大心,既小大心種故亦名狹廣云云。
備師云:此文亦順護法義,若從護月應云:欲界賴耶緣五種境,乃至非想具緣五境。故補闕云:此一段文但明緣於內身,以文皆說緣執受故,欲界身狹小色界身廣大,空處識處已上賴耶但緣種子,而言空識二處緣無量執受境者,由作空識遍滿觀故熏成種,賴耶緣彼遍滿觀故名緣無量,從識處遍滿觀,設更復推求離識已外,更無若色非色可得,遂起無所有解熏成種子,當地賴耶緣彼種子名緣微細執受境,非想心行最細熏成種子,故彼賴耶緣自地種子時,名緣極微細執受境,外器世界。
云何得知一欲界量?云何應知一色界量?三藏云:稱第四禪量向下所蓋是一欲界一色界量,如初靜慮覆一小千世界,即有千四天下有一梵王;第二靜慮覆中千界,即覆千梵王界;第三禪慮覆大千界,即覆百萬梵王之界;第四禪覆無量界,即覆無量梵王之界,故依第四靜慮所有疆界下所覆處為一色界為一欲界。言無量者,對寬第三禪慮,故言無量;非謂出過一切數,故云無量。以禪十方得有無量諸三界故,是故傍竪有多三界。
基云:此約身為論,以身量小故名狹小。有義:以器外有大小量說,等如小千界等。基又說:以諸十八界多小說小大緣,如無色界無色無身以何為小大,故說諸界名為大小,以無色界約法處說大小故,其義未解。三藏云:彼心或廣、或略熏成種時,第八緣此種,種從現行,名廣略等,非緣現行。
若爾,即得說第八識緣三界種子境也。
答:不然。約功能如欲界名狹小行,種所生現行亦狹小故,如是乃至無色界亦然,若欲色界不說外器為論,以俱緣無量外器界故。
第二明相應轉相,云第八俱五法者,基云:此為能熏,為是所熏。
義曰:非王無力不與能熏相應,而非所熏,以無力能,不從加行心之所引生,故非能熏。夫能熏者,必從前加行心引生者,可成能熏。故此五法非是能熏。若爾六識之中,異熟捨受,應同此類非能所熏。
義曰:師然無失,此為勝義也。又此五法緣境,為緣第八識之境,為別為境緣。
問:何失?若緣本質境,云何名不同一行相。若別緣者,如五根既為本識等六法所變為六五根,而眼等識依何者根,故皆有妨,如實義者,俱緣第八識之境。
若爾,如何釋同一所緣,不同行相。雖境無別,見用各殊,受為領納想為取像等,見有別故,說不同行相。
言無記性攝者,補闕云:前已明是異熟所攝,即是無記,何須重辨?是無記性者,以次前明受數,是不苦不樂,以不苦樂受,通於三性,然未知此受,是何性攝?故今重明是無記性攝。
當知餘心所行相亦爾者,類四數分別,如受。
第三明互為緣性轉相,於中初問;次解;後牒結之。解中有二:初、明賴耶與轉識為二緣,二、明轉識與彼賴耶亦為二緣。
賴耶為二緣者,一、為種子,謂能生彼三性轉識即是因緣,當十因中生起因;二、為彼所依即增上緣,謂由賴耶執持五根方生五識。又由賴耶生,彼末那為依止故,意識得轉,即當十因之內攝受因,以攝受因中,定有三緣故。基云:由第八為境故,得起第七見分。又由第八中種子故,第七得起。具此二義,故作此說。
復次諸轉識,與阿賴耶識,作二緣性等者,景云: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故,謂依轉識熏賴耶,由此因緣善等轉識,更增長明了熾盛,熏成三性,名言種子。此則現行得為因緣,非望識體,彼種無別體,攬識為性,故總望識說作因緣,即十因中生起因。
問:現行熏識成種子時,為同時成種,為異時耶?
西方二釋:一、解熏時,即成種子,二、解能熏,住滅相時,所熏種子,起住生相。
二、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植彼種子故,謂彼熏習種賴耶,能引當來賴耶識者,能熏生彼本識有分種子,要待經生,此因方熟。又前據熏現執,後增熏生後種;又前據新熏成熟,後據引發本有生本識種。
基云:此中若熏種同時,生滅家取此文為正,若異時家於此文云:此謂現行能熏之識與第八識同生、同滅熏習第八,非現行與種同時生滅。
此中有二諍:一家云:初帙第五、種子七義中云:若生異類,即此念生;若自賴耶非,即此剎那。故知現行望種種望現行,是自類異念生。
若爾,云何釋種子六義,念念滅俱有?
義曰:此但約俱有生滅,非即此剎那中同生同滅。
一家云:諸種生現現生種必同時,如種子義及此中文等,如第五即等種子七義文。言自類者,謂自種子類,種子生種子,自類相生,故非即此剎那;若種望現行名異類,是即此剎那。又舊種望新種,亦有異類,即此剎那。
故此二釋,此處不同。
第四明俱轉轉相,先問、次解、後結。解中有二:初、明俱轉,第二、釋通疑。俱轉有三:初、明賴耶餘識俱轉,二、與三受俱轉,三、與三性識轉。前中初明根本論,後辨傍生論。
言若有心位,當與賴耶一時俱轉者,錄說雖通舉有心位、無心位皆有,未如實,但取無心位,若取有無心位,即與二識乃至識一時轉,即不得言唯與末那一識俱轉。
(泰云)略有二證,證末那識無漏觀中無。
一、後文云:或有成轉識非賴耶識,謂阿羅漢;若諸獨覺不退菩薩及諸如來住有心位,爾時雖有心而非賴耶?此文既云:阿賴耶識與一俱轉謂末那識,得知於無漏觀中,設有末那,即無賴耶可與俱轉;二、即此文云:何以故?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思量行相,明知此中所言末那於二空觀中,不得現起;若於有漏觀中設有賴耶,即無末那可與俱轉,以此二證,證賴耶末那若於無漏觀中,不得俱轉,而言有心無心位常與賴耶,一時俱轉者,謂無想定及無想異熟故。西方諸德如此文證無漏觀中有末那識,不應道理,自非比量不得成立末那。
有義:量云:無漏意識有同時根,第六攝故,如有漏意識,有漏意識應無同時根,第六根攝故,如無漏意識。
又成法執云:如羅漢有漏意識起時,有末那識為同時根,是有漏意故如凡意識,即不可言羅漢所起是人執故。
基云:此與對法第二相違。彼云:又此意遍以一切善不善無記法俱,唯除聖道現行,若處滅定及無學位故。即此文云:無心有心皆相違,即滅定無心聖道,無學有心尚行,故有相違。依此,西方二說:一云,末那唯有人我無法我,即如對法三時不現行為正。然此中言有心、無心三性位有等者,即除滅定,餘無心位,謂無心、睡眠、悶絕、入無想定、生無想天,非謂滅定中有。今無漏觀無學身中,二乘皆入人空觀,第七唯人我故,不行有漏之識,無漏之識可生;若言滅定亦俱第七,一切時論,此何意也。
問:云何滅定等三時無,而言常與第七識俱轉?
答:此據心除三位,餘一切位俱,非三位亦有名俱。下言有心定、無心定者,即無想定有漏定等,非滅定無漏定。
又第二師釋云:即此文為正,末那一切時常有,然對法三時不行。亦有義:以第七識雙起人法二我,如二乘入無漏觀等三位,人執末那不行,若菩薩入法空觀聖道等三位,即法執末那不行,此二時中無人執時法執在,二執無時無漏末那生。
今遮有漏二執故言無,非人觀中無法執,二空觀中無無漏者,若爾,何故此文或與一識俱轉?
答:此於餘六言或,非唯此一,不然,更加二三等不定故言或,非末那有時有無時無言或也。何故無漏觀中無人法執者,如佛地論對法第二說所以。
言緣阿賴耶以為境界,執我起慢;思量行相者,準此西方二釋:一、護月師,第七第八王見分為我,相分為所,種子等如前已說,故此文唯緣見分故,故唯有我無我所等。故攝論等云:我我所等或唯有我無我所,餘處文新來。護法解云:以此準知,唯緣第八見分為我,不緣別相分等為所。然言我我所等者,即計第八為我家之我,即是我所,其中緣種不緣他界,無漏緣使等,如前辨。
又復意識,染污末那以為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等者,景云:末那執人法體,名為相縛,意識依彼末那相縛不得清淨,名末那大縛。下文即據意識相見,辨於二縛。彼云:自身外為相縛所縛,內為無量縛所縛者,近取相縛即是相分,執其實相名為相縛,無量縛者即是見分,由帶煩惱不調柔性,凡所對緣不能安隱,名無量縛。末那滅已,意識於境知空無我,則於相縛而得解脫。設更有文與此相違,應依此中道理會釋。
泰云:亦今於此中決擇賴耶俱起流轉,何故後辨意相縛耶?即有二解:一云,因言長理。又解此釋前,若賴耶與意俱必與末那俱起,由意識以末那為依止故,因此即證是有漏意識依染污末那,非諸人空觀中有作執末那,亦即有無漏意識。何者此文既言意識以染污末那為依止,故知能依意識,非是法空無漏意識。
又言相了別縛,謂意識了別,若言於人空觀中,有彼執末那未滅,若為能依無漏識,有相了別縛,以無我智唯緣真如故,以此雖知所依是人執,末那能依是有漏意識,彼末那滅時八識相並得解脫非唯意識。
基云:此文為前文,由有阿賴耶故,末那得有文勢故起,如本地分中同時依止意彼未解相依起過行相。今此明之,由有末那故第六起相縛,謂由末那計第八為我故,第六於境起法執,執有等緣境起縛名為相縛,相縛體即六塵,所緣皆縛也。又由有此末那故,八識緣境皆有緣縛,即諸論云謂境界相能生縛也,此縛為由法執末那故起,為由人執故起,若法執者,二乘及大乘人聖觀應是有漏,必待所依法執故,今唯知有人執末那,故第六識等起縛,何以如此者,此人執是惑性體麁故,起他識相縛,法執不然,故不為例,此皆以自識所行境相望為縛。又他境為縛,由末那所緣順第六法識相,所以起縛,若緣無漏。第七不順相,不為縛緣自他境,文以意解縛解解非他於自境起縛,亦緣他境起縛。
言或頓不頓緣者,景云:總緣五塵名頓等。泰云:此即釋前,或於一時與三四,乃至七俱,謂若有五識,何故定有意識,解此問意,由意識亦得解他五識境故,五識起時定有意識,由此道理,故有三四乃至七俱。
次明賴耶與彼七識相應三受俱轉。言此受與轉識相應,依彼起者,景云:除彼賴耶受數,明本識別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轉。泰云:此受與轉識相應依彼轉識起。
言若那落迦等中,與純苦無雜受,俱時而轉等者,基云:此准瑜伽以三禪樂極唯在意地,地獄苦極亦唯在意地,若地獄極大地獄者唯有苦受,如舊攝論與樂相應。又云:前本地分五識身地與樂相應者,無此文。今此中文,唯者一說,約種子餘處文是,亦得成熟樂受。若約現行不然,故前第四云:四種地獄無樂受,然有多分苦受,如是等苦,此據增苦非謂有樂。又云:死為樂者,非謂樂受,苦滅故名樂,其實苦受。又約餘輕地獄,何妨逢風而為段食,必亦樂相應。今據報樂依樂無妨,又舊攝論雖有,亦翻未依本,今攝論中無此文。若本地如前會地獄言等者,以鬼畜有苦樂,前樂攝一分有福今苦攝一分無福者,故言等,如顯揚十七卷無等字,雖然唯三受,畜生等言一分,故知餘一分即是純苦。
第三明賴耶與三性心俱轉中,景云:此義小難,西國自有二釋,一云,今言賴耶與三性心俱轉者,始終得與三性心俱,非謂一時。此師即說由前六識,率爾、尋求等勢力故,一時引起六識等漏,但可一念六識得並,次第唯生意識,意識次第更生六識,六識滅已,還唯意識獨起,並是一性無餘性雜,此解與上相違。前明賴耶與七識及三受並是一時得有俱轉。
第二師說,等染位中五識相續得有三性與賴耶並,基師又云:西方為五識有次第,無次第緣家二說:一、有次第緣家義者,以率爾心唯一剎那故,相續唯在等流心,如眼識緣善起至等流心,一類自相續生,耳識復起乃至流,緣不善聲自類相續,前眼善識未滅,耳不善識遂生,故並第八無記三性並起,與五識中更取一識起無記,可知或第七即是;二、無次第緣家者,乃至等流五識亦無相續,有二說:一、無一念中三性並起,此中據事究竟語名一剎那,非一念中三性並起;二、即如前眼善識起至等流心時,耳識率爾心起,乃至耳不善等流心生,眼識亦生,故此一時善不善並。
問:若五識起善惡,必意識引,如耳識起,意引不善生,眼識無能引,應不起善?
義曰:初起善惡必由意引,若已引者,更不須引,故於後時,眼還生善。
問:若境平等,可眼耳二識要隔三剎那方起惑,或於境貪愛,何妨隔一二剎那即起?若爾,眼耳即不並生。
義曰:要須隔三剎那,五識類等故,雖於境貪愛以五識類等故,不得隔一二念即生。又義,隔一二剎那亦有起惡。若爾,無三性並。義曰:容有此義,故於平等境時,起三性心,如前說。
自下第二釋疑難,文分有四:初、明賴耶與轉識俱起而不相應,二、明與轉識俱起而不相違,三、明諸識取境總別,四、辨末那諸地恒起不與善等相違。於此四文各通疑難。
初難云:如一行故心起,起多心所而得相應,今一行者身,八識三受一時俱起,應得相應,故今為通云:雖與轉識俱轉,亦與容受容善等心法俱轉者,此約前識俱受俱性俱門為有法。然不應說與彼相應為法,即合為宗,何以故不與同緣轉故,立因,如眼識下,出同法喻,凡相應法必須四義等,今經俱起而不同依一根及不同緣,故不相應,略不辨根不同。三藏云:眼根眼識得言同境不名同緣,緣是心法有所緣慮,眼根是色但是對境不得名緣境,如雜心說,五根但是境界有對非緣有對。泰云:外人作量難汝,賴耶識應與轉識三性三受相應,俱時轉故,猶如心法。今通此難,作二過失:一、決定相違,賴耶識不與轉識三性三受得有相應,不同緣故,如眼識眼根等;二、不定過,為如心法俱時轉故,諸識相應,為如眼根眼識俱時轉故,不得相應耶?喻不可全同其法,故云依小分。若全同其法即是其法,不可為喻。
問:何故轉識不云其容受性二種而有容名?
答:轉識之名,自別賴耶受性,名濫故以容別。
問:捨受無記濫故,云容善惡苦樂,名有何濫?
答:又別三數非無此妨,總合性受故標容名,故此中云亦與容受,不云苦樂,雖三性別題準受應合,故無此過。基又云:猶以容言簡之,其轉識名中自簡,故不言容等。
第二難云:一行者身應唯一識,既有多識豈不相違,則是經部薩婆多難,為通此難,先引例證。基云:應立量云:第八及諸識依一身中俱轉方相違此宗,因云相各異故,喻云如彼心所法一身俱轉。次引二喻,景云:同喻一事,俱起無違,亦可同。昔人解:初明水與波浪不異,攬水或成波,明不離義,喻七轉識攬賴耶為體,後鏡面喻喻不即義,不攬鏡面以成影像故。泰云:外人難云:一身八識應互相違不得俱轉,以是主故,猶如一國多王不並;論主作決定相違過云:一身心識互不相違,以相異故,心法等立宗中互不相違者,即俱轉義。
基云:此據於第八識,非一異故,有種子故,得有諸識並生。今量云:第八識上容有諸識並生(宗),不一異故(因),喻云如水波鏡像。
此中因果道理,若約用別不得名一,如心所性雖無差別,然相異故,若言體殊,波浪雖多體唯一水,故六八識不得言異,因果用別不得言一,如一種子,不自成因果,終望塵等方成故,體即一性,異即不成因果,故不得言異,如水不生火是性異故,今道理亦爾,即如攝論無著等說,以六識等為別有體,又有法即是一體,此二義別,今此中依中道說,二偏俱非,二處總取並是。
第三疑云:如何諸識取境各別而不乖異,為釋此疑。初、明眼識取境總別,二、類三識,三、明身識取境,四、例意識,五、結顯不違。
泰云:大乘中,如眼識於一念時,取青黃等多色境界,有青黃等多種行解,取相各異互不相違,廣說乃至意識亦爾,當知本識與諸識俱亦不相違。
備云:婆沙第三師義當此論,謂如彼論說眼識取色有;四師解:一、解別緣;二、解不了總緣了別緣;三、解同色總緣,別色別緣,當成實義;四、解眾色聚,集多色生於一色,若不聚集,即緣一色,生於一識。
第四疑云:如何賴耶性是無記,通與定散三性識並,並不乖異,為釋此疑,故引前說為證。
末那性是隱沒散心,通與定位善等並,而無乖異,賴耶與轉識並生互不相違,何怪之有?
基云:末那以諸門分別,如諸德章可解,緣八為我我所。有二說:一、即緣五為我,緣所為我所,此非正義,各別緣故;二說、即直緣我是我見,為我家之我是我所。
問:何以得一念中起二心解耶?
義曰:第六尚起一切境解,末那何妨,此義為正,又緣見分為我,緣相分為所,諸餘二數有論文相應,或準與十九數相應等。
第三果何時斷,世間道伏不伏,如雋師末那章解,此末那又即勝前諸識俱轉中文,彼未了者,此亦重決。彼前準云:若與有心無心,不解定不定地,不違善不善故,今時云重決定,即解六識緣自他前文故,故論云又前說也。
第五明越流還滅相中,初問、次解、後結。中有三:初、明建立越流,二、明趣入通達修習作意,三、明建立轉依。
建立越流中,初略立宗,謂是一切越流。所以者何已下,問答分別,有其七句。至下牒結但牒五句,不牒第三第四。言七句者,一、有情根本,二、器世間本,三、是有情互起根本,一切有情相望互為增上緣故等故。景云:此文即順護月自身賴耶於他根塵處,亦變亦緣而不執持,若不變起他根塵等。云何名見他身生苦樂等,此用自身共相種子,於他身處變他身根塵生心自取,其實但是彼器世界攝,而相貌於有情攝也。
基云:西方二說:一云,護月第八上變為他身;二、護法不然,謂第八為二變謂根等令身見等,此是不共相業感,二亦共相感,令他見等,故名增上緣。
若護月云:亦變為他身者,其他身五根識所依者,亦從自身種子而生,即依之識何非自種生耶?應同於根。於立量云:他身眼識,應從自身種子生,他身眼根眼眼識之中隨一故,如他身眼根。若他身識所依根自不親生者與我何異,他為增上緣而第八變故。然變為他身,是即外器所攝非說變他實根識,託變彼扶根塵,第六識可計為有情等。
此中有二業,謂共不共。然共中有二:謂共中共,共中不共,如一外器世界,他共緣受用故,名共中共,如衣物等,唯自所用,他雖有用義名共,然自受用業勝名共中不共,不共中亦二,謂不共中不共,不共中共,謂如自眼根,他識不依唯自識依,名不共中不共,其扶根塵等自不共業招,然亦他第八變,即不共中共。
問:如自身中眼識所變亦非意等所見者,何況他人,如何名共中共不共中共?
敘曰:然以理唯無共者,皆自第八所變,他即不受用,今據相似,如彼唯自受用義,他無用,名不共中不共,其外器世間雖自變者非他用,然受用中有相似義,謂言共用故名共業,餘之二句準此應釋,今現亦即變他身實根等義。
又有云:二師義者,一云變,第八託他身而變;第二云:眼識依彼第八所變而更變之。若爾,何者不然,豈以眼重依之而便說異?如此等理有識詳之。四者、能持一切種子;五、於現世是苦諦體者,酬前因故;六
亦是未來苦諦生因者,持種牽當故;七、是現在集諦生因者,由迷現識起煩惱業,名現集因。
第二明趣入通達修習作意中,初明趣入通達;後明修習作意。前中又二:初趣入通達,後釋通疑難。
前中五句,初云賴耶攝解脫決擇分等善法種子,非集諦。因與流轉相違者,景云:七方便前發心求解脫,是解脫分,前三方便名隨順決擇分,煗等四正是決擇分。此二善根由厭生死趣求聖道,故非集諦,故本地分明十二支,一向是非學非無學,隨流輪故,解脫分等論名為學,與流轉相違,非是有支,故非集諦,然於餘處有說未知欲知等,知等三根一向無漏是其道諦。如見道已前七種方便及與見道是未知欲知根體,又別處文說解脫分善,通三界繫及與不繫,決擇分善色無色繫及不繫,豈不相違與有此妨。
西國有解,三乘無漏種子法爾性成發心已後八解脫分位及順決擇位,即就此位說此種子亦名順解脫分等,此二善根即是未知當知根體,故言三無漏根一向無漏道諦所攝。又言順解脫分通三界繫及不繫者,體是有漏是三界繫,由厭生死不定招感,名為不繫。順決擇分通色無色繫及不繫,義亦如前。
問:解脫分若是有漏,繫樂界地即應招感入十二支,若是有支,則十二支亦有是學,何故定言非學無學耶?
解云:若是有漏通感總別二報,入十二支,解脫分等,由厭生死不能牽總,體是有漏猶招別根,有斯進退非十二支,故十二支不得名學。
基云:今解五停心等三加行正是解脫分體,並是決擇分前故,名隨順順決擇分。其解脫分亦然,從聞慧以去名解脫分,已前據持十二部經等是生得善故,是彼解脫分加行體,非解脫分,解脫界通九地繫自有文決擇分。
三藏云:通七地四色三無色,若爾如何下說六現觀中云三依五依生,故知決擇分是色界五地繫,前三方便是決擇分故,五停心觀等,是散心即欲界繫等故,故通七地,煗等四善根,唯在色界故,三依五依亦無違也。
此中言非集諦因等者,若勝軍云:此解脫分亦善根,雖體有漏方便善攝,令福分善等種子增長感異熟果,而隨順無漏,正不能感生死總根苦果。
言非集諦,如護月等,即由無漏種力,令現行方便有漏善法,福分善根等,二法增長。
第二句云:所餘世間所有善根由此生故,轉更明盛者,景云:世間福分善根,由解勝分等所資導故,轉更明盛。
基云:以數習加行善故了達因果,故明也。若護月等亦今加行有漏善及福分等明了。
第三云:由此因緣乃至速得成立者,景云:此明福分善種,由此解脫分等資導,轉明盛緣,即能攝養自福分種增長成立。
基云:此中由解脫等為因緣故,今世間福分善等種子名言無記種轉有功能,善業等種轉有勢力,自解脫分善根種子速得成立,成立者能增勝生果也。又即令福分善等種子速成立,此中邊新熏本有二義。
第四云:復由此種子故,彼諸善法轉明盛生者,景云:此明福分種能生現行等流果勝,謂由福分自類種增長故,令現起福分轉明盛生。
基云:能由解脫分等種故,後自現行善法轉明盛生,又云即福分善現行也。
若爾,與前轉更明盛何異?
述曰:勝於前念念增故。
第五云:又次能感乃至諸異熟果者,景云:此明牽異熟果勝,謂即前福分種子非直能生現在等流果,亦感當來所受異熟果。
基云:此正明福分善業義,非解脫分等善,然非不別感報。
下通伏難。難意:論主前說賴耶為雜染因,云何復說為還滅因,於一識中障治並有,豈不相違?論主下引二經成答,初引種子經,若一識中現起解惑,兩法相違,清淨種子依一識中,理便無損,故言薄伽梵說有十八界,由於賴耶有種種界,界是種子亦是因義。又如經說惡叉,乖離故,引第二經。三藏云:西國中見惡叉子,欲似此間染靴無食子也。西國取之將染或押取油,此間無名可翻,故存惡叉。
第二明修習作意中,初標;後釋。
釋中,先明三乘未見諦人在見道前但緣轉識為境作四諦觀,修習作意,未能通達阿賴耶識道理。觀苦諦時亦總觀者,阿賴耶識以未知故,但言緣轉識為境,次明已入道即能通達阿賴耶識。言或入聲聞正性離生等者,景云:舊言聖性名為正性,凡夫性名為邪性,今入見道捨邪得正,當受無邊生死,今入見道唯除七生,餘生得滅超昇離生,今西國解念真如理,名為正性。
言離生故即見道,煩惱為生死本,猶如生食在腹不消為諸病本,將喻名法即名見惑為生,今斷見惑故名離生,此中既言菩薩達一切法真如已通達賴耶,即簡二乘,二乘見道但觀人無我所顯真如,即不得言達一切法真如法界通達賴耶,以彼菩薩通達二空真如,出觀後復心中了了見賴耶是諸法本,聲聞已見諦者觀苦集時名總通達,以彼賴耶是苦集故,泰云:此文既辨還滅,滅賴耶識名為還滅,今此中言復能通達阿賴耶者,即斷種子賴耶名為還滅,三乘俱即能斷種子賴耶故名通達,若菩薩通達二無我真已,後得智中即能通達阿賴耶識,當於爾時能總觀察自識內所有一切雜染,亦能了知自賴耶見分自身,或可轉識亦名自身了別,此中身外為相分相縛所縛,內為一切雜染種子麁重所縛,基云:此由汎解,不言入獨覺見道者,略而不論,又觀行同故,唯斷人執相似,若說聲聞已說獨覺,此中言緣轉識為境者違攝論文,彼云菩薩初學應先學如實因緣,如實因緣者,即阿賴耶識,故相違也,一解云:其實菩薩地前作阿賴耶唯識,如攝論說,然通三乘前見道行故,名唯觀轉識,轉識中有雜染,故皆緣之,非菩薩不緣第八,又皆緣第八作唯識,然入見諦已後即緣本質第八,若能作唯識觀,此約後得智,若未入見諦,緣本質不著,無後得智故,緣自第六之影,故名緣轉識,非謂本質中不緣第八,攝論約本質,此間約影像,說無過,聲聞等人影,菩薩雙觀,入見諦已去後得智起,方實緣阿賴耶,不然不緣,若前不緣第八,後如何得緣。
問:何聲聞起此觀耶?
述曰:若不定聲聞根已熟,要得入見諦已方趣大乘,即容可作此觀得有,其根未熟決定人入見道即不然。此文約根已熟不定說。
又約種子體說,三乘俱依一切苦集二諦。若有一法未達未遍知,我終不說得漏盡,得體觀已,三乘同觀。若約名隨義別,是依緣者唯雙觀菩薩有二乘,則非是攝論等約體,此亦如是,故有一切皆達。若約名中義隨者,當無二乘唯觀人我,故除一切煩惱障菩薩雙除二我,觀別如前說,觀故達阿賴耶,如前說無異。
又正解,菩薩能知第八非二乘人,二乘人此中見道,依緣轉識觀,後入見諦,了知一切雜染及諸縛等,菩薩地前實緣第八,未緣者故,名緣轉識,後入見諦緣阿賴耶,阿賴耶非二乘緣。
自下第三明建立轉依。於中有三:初明轉依:二、明轉依與彼賴耶相違;三、明已轉依相。
初云修觀,何故乃至當言已斷一切雜染者,景云:轉依有三:一、轉依了因,即十地聖道;二、是所轉,即是賴耶雜染種子;三、是轉依之體,即是斷惑所離擇滅。
此中由前通達真如法界已,故於後起出觀之位彼見斷,說是諸戲論因起根本,界是因義故,初觀有為一切諸行皆由本識因緣集起,是將言推事入理,作真如觀斷諸妄相,先於事中舉本攝末故,收果入因,一切有為皆悉是識,識外無法,是故經言三界虛妄皆一心作,故言略彼諸法於本識中總為一團一積一聚,此為遠方便,但由入習取執不捨,後見受體,有其相貌,為除此相次修空觀,觀此識聚性相皆空無我我所,由此空觀為方便問得證真如,故言為一聚已由緣真如境起修習多修習故而得轉依,此即金剛無礙道斷惑顯真如理。言轉依緣無間當言已阿賴耶者,即在佛地,是解脫道。由此斷故,當言已斷雜染者,賴耶持種,由斷賴耶,當知已斷一切緣種之根。
基云此言轉依,故有三種:一、心轉依,謂真如轉作所依也;二、道轉,即無分別智,此是能轉也;三、滅性,即擇滅無為。此之所緣即擇滅,由此緣之智緣真如所得故而建立,非作是實法。
次明相違有五句,當知轉依,由相違故,永治賴耶識者,賴耶若在轉依不顯,轉依若顯賴耶即滅,是故相違,此總句也。
下有四句,釋相違義,又賴耶有取受性等者,景云:賴耶從取所生復生於取。基云:有取受性,即取共果也。
又賴耶恒為一切麁重所隨等者,備景同云:此文似順金剛心生,賴耶隨種已住滅相以為麁重恒隨逐故。
又賴耶乃至非生因性者,景云賴耶是生煩惱因,聖道為不生因,轉依亦為不生生因,翻前可解。轉依望聖道但為增上緣及所緣緣,建立聖道非是因緣,故云應知但是建立因性非生因性。
又賴耶乃至得大自在者,景云:由有雜染障於定故,於善法及彼禪果,變化無記不得自在。基云:得轉依已,取捨三性法得自在,不然取捨不自在。
第三明已轉依相中,景云:又賴耶乃至捨二種取,是一章門。問其身雖住猶如變化,是第二章。前辨轉依正顯大乘轉依,今時所說唯小乘轉依,如阿羅漢雖斷諸取殘報仍在猶如變化,變化有相而無煩惱,無學惑盡身淨如化,大乘實受用身由染賴耶隨因已滅,則不得言其身猶住等,亦可約彼大乘化佛得順此解,化相得言十九出家三十成道,斷煩惱盡,五十年中殘報猶住猶如變化,此立宗竟。
所以者何下,問答解前二章,所以捨二種取其身猶住者何,當來後有苦因斷故便捨後有身之取者,不造現在十支因故,名捨後有之取,即捨十二支中取支。
於現法中一切煩惱因永斷故,便捨現法一切雜染所依之取者,由即現在一切惑種,便捨現法所依之所,此釋初義。
唯有命緣暫時得住者,釋第二義,下引經證可知。基云:又此約迴心向大乘語,謂以願通力令住千劫,此住命即由願通力生,如變化亦以通化力生故也,若佛即不如是。下牒結可知。上來決擇心意識義中初問次答竟。
自下第三釋已總結,謂此大乘所立道理,勝彼二乘,故言勝義,非勝義諦也。
上來大義總辨賴耶心義。然以前云末那四惑相應,若有心無心位恒行,又辨六識取境總別,故今總結云建立心意識,若有經論總三界等清淨心意識者,應隨決了,當賴耶義者入心,當末那義者入意,當六識者入識,此是勸人修學。上結別體心意識義。自下結彼一一識,上同體義說心意識義,故言餘處所顯但隨所化等,謂六識名識生,後名意,即此識意,集起名心。
上來就初心意識一有三中,第二文訖。
自下第二約成就四句通塞,景云:初句無心、睡眠、悶絕,據凡夫學人在欲界中,暫無六識;入無想定,通欲色界;滅定,通三界;入生無想天五百劫中,並無六識,此等據不起現以名不成就。
問:如無心睡眠等暫時轉識不行即說不成轉識,如前七地中或有多時入觀不起彼愛,云何不說不成賴耶?
解云:無心睡眠等雖經時少,然以不成轉識則定,故論家說,七地來實有多時不起彼愛,然轉處所時節不定,為在何地為於何時,故論家不說。
今彈此釋猶未逃難,何者入觀不起愛則定故,若以處時不定故不說者,睡眠悶絕後何有定處時耶?
今解:轉識名通諸位,故隨體不起名不成就,賴耶名有永捨位,故據捨名名不成就,據義不同,故不為例。
泰云:道理一切無漏觀中,愛既不行即非賴耶。今四句等中從多取也。備云:上辨轉依云依於金剛時始滅賴耶,故知八九十地並名賴耶。今此第二句中,羅漢等三各滅一種賴耶名,故並名不成,謂羅漢獨覺斷愛種名不成,不退菩薩永伏現以名不成,諸佛如來種習俱盡名不成。
基云:此如對法第二云:阿賴耶者,謂能攝藏諸法種子,又諸有情取為我故,即我愛之所取處,名阿賴耶。今取後義,故八地等捨,名不捨體。第一偏句中言滅定者,此謂第三果人非餘,餘成第四句故。
若生死念中,無意識家他難云:何故此中不論生死縛者,即悶絕中攝。
第二偏句中有三位,一惑現愛盡故捨,名非細法執,謂二乘人第二位謂永伏現行,入八地以去,人愛現行永伏不起非法愛,此非留惑,以趣法空故,第三變除惑細習氣入法二執,謂如來八地以去,此中名不退者,以未得不退故,念恒增進善法,初地名不退名已得不退,非不得時有起煩惱有漏心等故,轉識名通漏無漏皆得,阿賴耶名種唯聖有學二乘大乘八地,異熟識等即寬乃至大乘金剛二乘無學,若入無餘界,二乘畢竟,如來示相,此中第四句通滅定等論故言及如來等,非不退菩薩及如來實亦入無餘依涅槃,此約六轉識,不約第七識,亦菴末羅識,此云無垢識,唯在佛果,即第八異名也。
自下第三問答遣妨,如本地分說五識意識地皆云自性等五義,今因彼處六識自性以興問答,意若自性而言,即十八界皆是自性。
何因緣故,唯六識界自性建立,除之根塵,約彼六識所依所緣而建立耶?
答:中有二復次:初約六識有了別自性,以彼六識其性輕利,迅速轉變,依託根境助伴等力,無量百千不可隨緣土有多種,以同是一眼識類,乃至一定識類,故名自性建立,此由彼彼依得彼彼名,如苧火等雖復依眾緣多生起,以自性類不過六識故。然從所依立六識名,以不共故,所緣即共通生二識等故,如失眼根眼識不生,雖失一色更有餘色能生眼識故也。餘之根境自相續起更無所濫,但就六識所依所緣而建立之。
第二復次,總就一識自性建立,又一識類,藉彼彼緣,種種差別自性生起等者,此中無著師徒解,八體雖別,一識流類依緣各別隨依立名,若如攝論異無著學徒云:八種體是一識,依根別故遂立八名,其體無別,則以此文為證。
上來十門中第一心意識門竟。
自下第二辨識身遍知,初先師說;第二、正辨。
辨中,初有一問答開列三章;次依業辨;後結說勝利。
釋初相中,先問;次解;後結。
解中初解貪與離貪,第二類瞋等餘九對心,謂瞋離瞋,癡離癡,下劣非下劣,掉舉非掉舉,寂靜不寂靜,散亂非散亂,應修不應修,解脫不解脫,放逸不放逸。
第二相中,先牒前起後;第二正辨。於中先辨過患,後明由有過患故有疫等。
景云:由貪現被殺縛名現法罪,由貪墮惡道名後法罪。有疫者,現法罪。有橫者,後法罪。有災者,現後法罪。有惱者,身心憂苦。
基云:有疫等四者,此如三藏云:初三是三害,後一是心憂苦,又前三是罪,後一是心憂苦,今更別即八四相次配之,又初一是三害下三是三罪,又初三是三害後一是三罪。
第三相可解。
由此因緣已下,結其勝利。言無譬喻性者,明心速疾難可喻知。
第三辨二善巧差別,於中有四,初明二種善巧;二、明淨心修絕染心有失;第三、問答通難;第四、引經解釋。
前中,景云:以如理心了知遍計所執本來無相證彼真如,名心善巧,以如量智了知依他染淨等法從因緣轉,名知心轉善巧差別。
基云:依遍計所執無來無去自性涅槃,緣證無時證真如法性之心能如實知者名善巧,非依他起等故名差別,緣三性之心,此依他法非是無法,觀知是心依他而起,名為心轉,能實知者不生遍計之執名為善巧,異前之觀名為差別。又解:依他起法非有似有假施設有,斷此法時證得真如,名心轉善巧,轉之言滅,證真如心,滅依他起,遍計所執,性體是無,法觀唯有,心所執不可斷,不證真如但名心善巧。
次明清淨得失,一、於果安樂者,得菩提涅槃。於因自在者,令心樂已不貪放逸,又即由前熏修心故,於果時得究竟故安樂,因中制御三性自在也。
第三通難,中景云:此中難意,論主向辨善修於心善巧差別,如世尊言唯當於心深善勇猛如理觀察此言相順。又依餘經念住中說,要當於身住身修觀乃至於法住法修觀,是則通觀身受心法,與前所說豈不相違,故道此何密意?
答:為顯四念住唯觀心者,總答前經,雖通舉身受心法,然意唯觀心,下別分別,謂觀心執受者,觀彼色身能執受心,故名觀身。觀心領納者,觀彼心王能領納義,即名觀心王了別,名觀於心。觀心染淨者,觀彼心王染淨之義,即名觀法。
唯為觀察已下,結通經旨,基云此唯斷樂淨常我之心,於境法起實不淨等故,有言觀心念住得境,此中前言識身遍心,今言唯當於心深善勇猛,故有此難又四倒如前,第八云戒取是樂倒,見取是淨倒,邊見小分為常倒,我見為我倒。顯揚云:四倒皆總見倒故皆心為除此故。
第四引經解釋,即引二經。住三種住,行六正行,於大師教多有所作者,此引初經。謂住已下,解釋也。景云:住解脫住者,三乘菩提涅槃離繫名為解脫,智證得時名住解脫住。解脫門住者,即空無相無願解脫門,若約安立諦門辨三解脫,即空無我行名空解脫,苦無常二行集道各四名為無願,滅下四行名為無相。若約非安立諦立一真如具有三義,如離人法即是空門,如離十相名為無相,如離分別希求境界名為無願,一念證智證真如時,義別則名具三解脫。
基云:如顯揚第二,若言空等不空修等者,即通聞思修三慧,通漏無漏。若唯言空等三摩地者,即唯修所生慧,通漏無漏,若言空等解脫門,即唯無漏修慧。今三解脫門唯入見諦無漏者,下六正行相攝中見修二道攝此也。
及住能引解脫門法住者,即十方便見道前也。又解脫住,住涅槃滅諦,解脫門住,即道諦,涅槃依之得顯,故謂之門。能引解脫門法住者,即地前有漏三慧引生見諦等中道滅諦也。
次釋行六正行,景云:行無間行者,是聞慧,聞慧親由教起,名無間行。行善受思惟行者,是思慧行。行修所引善根生起行者,有漏修慧行也,此三慧行,即攝向前乃住能引解脫門法住,以同是三乘見道已前方便行故。行離諸愛味簡擇諦行者,謂在三乘無相及相二種見道,離諸愛味簡擇安立非安立諦故。行即於此無增上慢行者,通是習學三乘修道,前得見道,今得修道,即除未得謂得增上慢也,此之二行即攝向前住解脫門住,以其同在見修二道故。行正清淨受用行者,即是三乘無學之行,離染盡故名為清淨,證涅槃樂名為受用,即攝向前住解脫住,以同體故。
基云:初解大同。又解:無間行,即七方便中無間修,善受思惟,即見道無間修已。今得無漏,故言善受,修所引善起謂修道,依修善根起故,於修道中離三界欲,此即是離下界欲時,離色欲界名簡擇諦行,緣諦理而簡擇,離無色界欲名無增上慢如增上慢比丘得第四禪謂是羅漢果,此離無色欲得無漏不起增上慢,亦於已得離色界欲不起增上慢,此皆修道,然約一界中增勝得名,不如前解,後得無學果時名正淨行,得六恒住法故,前解脫亦可次第配,上第一是前第三,中四是前第二,約增時語,第六是前第一,或此後五總通前二。次引第二經解。
景云:一受者捨施,如大迦葉次第行乞食,福利貧窮,此即捨身為田,受他飲食,名受者施,亦可見有受者即便施與,名受者施,二施者捨施,即則施主行施可知,施果亦二,一得大財富,是初施果,捨身為田,名受者施財,則於現在得大財富,得施物故,若言見有受者即便施與,此於未來得大財富,二得此等流受用勝解者,是施者施果,由捨財故未來還得多財,名得等流,因此後能自用施他,名受用勝解。
基云:述三藏二釋。一云,如乞食者,即同景師初解。二云:受得他財而行捨施,即轉施,法施者施可知,又破自慳,故自受用財,受者自捨與己身,名受者捨施,即與自己童僕,亦是皆以施心故,此當來得財,還自受用為等流勝解果,二施與他者,得大財富,又前二施如前解,皆得大財為異熟果,於中慳還能受用名等流果。
第四證成道理決擇因緣,先總陳說;然後正辨。
正辨中,初明證成道理立過未無,後制度決擇因緣。前中有三:初明過未無;二、辨三世相;三、對難釋通。前中,初明未來無,後於過去無。
此中釋文多基抄。此破去來實有論,為欲明三世自法先破於彼因決擇前尋伺地第六答,非正決擇,此依他等決擇故。
下難中何以故,總徵,非無力處有從異方轉趣異方義者,此破第一。應立量云:未來世色應有方所,有轉異故,如現在色,又未來世法不能移轉至現在世,無方所故,如兔角等。
亦非未生未已生法等者,此破第二謂汝未生法定無有死,以無生故,如虛空等如兔角等。
若彼為緣而得生者;便異法生等者,此破第三,謂未來法自住不壞用此為緣現在別法生,此法未來無故便違宗過,如何言一切法未來本有,應立量云:此現在生法非未來見有,以離生故,如住滅等相用。
又一切法,第一義中無作用等者,此破業用師第四義,業用離體必不可得,體有方起故,如體自體。
設許異者,未來亦應有業用,依體生故,如現在在業,又此業用便應本無而今得生,即符順他宗,然違自宗,彼宗一切法未來有故,不爾。即亦應立量云:一切體相未來非有,不離業故,猶如現業等。
又與世尊,言相違下,破未來體有,應立量云:未來世體體應是常,本有今有故,如虛空等。
於一相若相異分得是有者等者,此破第五未來相未滿現在相滿。此中云:若未滿一分未來有者,此圓滿之分未來何故不有?應立量云:現在一分圓滿之相未來還有,有彼不同一一分故,如現在相。
景補闕云:未來諸法相應圓滿,以與現法同一體故,如現在相,又現在之相應不圓滿,與未來法同一體故,如未來相,又相異分本無今有者等,應破未來不圓非本。
有量云:未來一分不圓滿相應本無今有,相一分故,如現在一分圓滿相。
又離色等一切行相餘未來分等者,此破第六未來別有分不是色等現在亦爾故三世別者,應立量云:汝所言離色等外有未來分決定是無,現比二量不可得故,如兔角等。
補闕云:離色等行餘未來分必不可得,以與色等性無異故,猶如色等。
又應未來無有果相現在方有等者,此果相亦本無今有,如何言一切皆未來有?應立量云:未來世時應有果相,有世分故,如現在世。世分者即未來分等是,此中有六師,前第六本地有七計,即有兩釋。一云,彼第六七,合是此中第六,故此為六。又解:彼第七,即此第六,此中無彼第六。
次辨三世相,前本地第三,即已解有三種三世:一、神通三世;二、唯識三世;三、法相三世。
法相三世者,且如於現在種子有當曾等義說三世法,即前第三於種子建立,此同現行。然種子恒故說非現行,下第二即云現在有三相:一、是過去果相;二者、未來因相;三、現在自種,法相即是。
唯識三世者,先識上有曾當境等故,如凡夫等緣過未境,此境當心現,以識上妄有功能影像相生與識無別種似三世法生,此實現在皆託曾緣種子,當緣種子而生此影像,此由唯識妄故,名唯識故,前第三本地,若任運散亂意識名緣現在境,以境恒現在故。
問:心不孤起,託本質境識而生,此若緣過未境而生,既識無本質者,境如何生?
如極微虛空等,以教為本質,如前以種子為本質,又如緣兔角以何為本質,此皆尋名,名本質故影生,故唯識也。此兔角等不生者,由現在無生因。若如過去既非兔角果,故兔角不同過去。
神通三世者,此即禪定他心通,若凡夫及聖緣過去為境,以起有功能似若于時現,若起有強弱緣境有寬狹,此與前別,或執心非量境,若不執心比度而知,或以現過曾見比未來當此事生,或以現在為比比曾有此事比量而知,若神通及禪定此皆證解,雖心上功能而生證定,故與前別,論文過去中應有果,現在又準未來因有故,此中但論因故其相已捨,不論果故不言現有。又顯過未無體,約現法云過去,不言果有言自性故言已無,顯未來生相亦無體,未來說因現有,於現在因上有當生果義顯於現在法亦立,明知過去因相體已滅,於現在果有此因曾有非今正有,即於現法而立過去,故此顯文同。
若彼諸行已下,第三對難釋通,如文可解。
自下第二決擇因緣,即決擇意地第三卷云:又有四緣等。於中有二:初正決擇四緣;後辨緣無生心義。前中有三:初標;次釋;後對二因十因四緣相攝通塞。釋因緣中有二:初依未建立賴耶已前佛教以說因緣;後明依從賴耶教已後立因緣相。前中有三:初正辨因緣;二、明伏斷退不退義;三、明三受等位種子隨逐。前中,先正辨因緣;二、反難外人。前中,初問;次解;後結。
言諸色根根依、及識、此二略說能持一切諸法種子等者,景云:色根謂眼等五根,根依者則符根塵,大與根合一,心為第二,此中略不辨心所,但持自心所種。
言除大種色等者,此據內塵大小為論,當知外山河等下分別持種,但由內識內根持外種生。
基云:三藏言:根依者扶根塵,若爾何故下,攝一切種子中不言扶根塵,及次下文云:當知所餘色法唯自種子之所隨逐。今此理文違故釋之。
根依者,即違根之四大,故第二復次釋所以中云: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法種子隨逐者等,若爾何故論云隨遂色根有諸色根種子等,不言四大中有諸色法種子等?
解云:此略不說,又上總文言根依及所以中云自四大,以明四大造根者有諸法種子,此中解根已解造根四大,論當知所餘色法唯自種子之所隨逐者,此謂根塵,非外器色,以此唯即心所法中亦應有自種子。
此中但言識者,略而不論,又心所不同扶根塵,所以故何扶根塵根無之時容可有心所,即不然,豈得王無之時有耶?故不為例,此中如若有色別有心時種子在何處,為一一色法心法皆有一切種子,為不然有心時在心無心時在色。若聞中有,即有無量種子,又生無色界時色中種子並在何處,若有心在心等者,即如有色界有心時在何處,若在心中者,何故不在色中。
復次已下,第二返難外人不立種子在於色心,便有過失。初明色不持種過,三明心不持種過。此等論文,下云皆依未立阿賴耶聖教等者,此隨順理門經部師義。
次明伏斷退不退義,初明世間道伏;二、明出世道斷。前中有二:初略;後廣。
欲界諸法、染法者,煩惱種子。及餘諸法種子者,善無記種子。
廣明損伏有三:一、遠離損伏,謂出家受戒,遠離斷塵,捨伏煩惱,此生得慧也;二、厭患損伏。謂戒,由過患相,觀五妙欲能為自害他害俱害等,名過患相,或唯不淨觀厭伏貪斷,此通三慧;三、奢摩他損伏,謂伏欲色二界煩惱,雖亦伏除無所有處已還煩惱,以約欲界故,不言離無色也。
第二明聖道永斷中,先明入有餘時斷除染種;二、明入無餘時損伏善無記種。
言準不生互,非不種子者,喻有漏道伏而不斷。若火所損喻無漏斷,即金剛心時永害三界一切種子證無餘也。
將入無餘界時,所有一切善無記種皆被損伏者,依毘婆沙,欲界羅漢斷入無餘時,除若五、若六心外,悉得非擇滅,此文人種種解。一、解此據欲界八心次第:一、方便善心;二、生得善心;三、不善心;四、隱沒心;五、抑生心;六、威儀心;七、工巧心;八、變化心。爾時作意欲入無餘,或唯除第五抑生心,或唯除第六威儀心,此二心是命終心,除此二外悉得非擇滅。或有解云:此羅漢欲入無餘,先在第四邊際定力,唯除四靜四念心,除第五欲界善心,第六不隱沒心,是命終心,除此六心外悉得非擇滅,何意如此?爾時行者從邊際定逆入四定欲善無記至第六心方命終故,今此不爾,下文中說要入滅定滅六識心,住滅定內阿賴耶心而命終故。
言由染污法種子滅故乃至亦不復能生自類果者,由金剛心時斷染等種故,令善種子不生異熟,無記種子不生自類果。
是名第四損伏等者,染種未斷,能助善無記種子得果,由永害染種,即是永害助伴,故能損伏善無記種不能生果,故名永害助伴損伏。
言第四者,此有二釋。一云,離三界染即開為三,永害助伴名為第四。二云:前說遠離等三,今說永害助伴,即名第四,準次下卷云:問前已說損伏染法種子,善法種子損伏等何?答:若常殷熏習善相違諸染污法是初損伏,若執取耶見多習耶見如諸外道是第二損伏,若多唯習邪見誹謗如斷善根者是第三損伏,若能永害染法種子,如前已說,是第四損伏。
自下第三明於三受等位種子皆隨,初隨三受法心,次隨三性心,次隨學位心,次隨無學位,學人無漏心起亦為煩惱種子之所隨逐。
自下第二依真實理門建立因緣,分之為二:初結前生後正立因緣;後通經異說。
言當知爾時斷退故退者,伏斷故退。亦是住退者,由退起下,或有漏禪定不現前住,名為住退,即習行退。泰云:無學者下退滅定,不順此文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三(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三(之下)(論本第五十二)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二
次釋等無間緣,云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為等無間緣等者,西國有師依如此文,即立五識多念相續有次第緣。然本地分中五識身地末云:五識一念必起意識尋求意地。又云五識無二念相續亦無展轉生餘識等故,當知此據率爾墮心,故作此說,若在等流未取餘境已來,五識自類相續不斷,故得自類有無間緣。第二師識五識必無二念相續,順本地分,但須通此決擇文,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為等無間緣者,此言總也。應言意識望六識,六識望六識,六識望意識,為等無間緣,今勘唯識第四護法正義,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通此論文言總意別。
釋增上緣中,略辨六種。問:愛非愛果與異熟果,有何別異須重明耶?解云:即以善惡業別感六識中苦樂名愛非愛果,後感賴耶捨受名異熟果。上來正決四緣中標及釋訖。
自下第三對二因十因四緣相攝通塞。言因緣一種,望所生法能為生因等者,此能生因,如菩薩地第三十八云:牽引生起是因緣。第五卷復言:生起是因緣能生因攝,非牽引因十二緣生。第十卷言:此十二緣相望,俱依增上所生引發生起牽引說,故無因緣。又如菩薩地無記生起因是增上緣,故知能生因體是因緣,生起牽引皆通增上因緣。若唯生起唯是因緣,即違緣生及無記生起因,此所文中且據同第五及菩薩地等攝六因,故是因緣非餘。若不此會,行支被潤己此是因,望生老死非生起因故。
是故乃至無有頓生起義者,結答前問令重明了因緣。立十因者,如前三十八及第五說,生起牽引一分是因緣,攝受因一分是等無間所緣緣,餘一分及牽引生起各一分餘因,並是增上緣。上來三段決擇四緣訖。
自下第二辨緣無生心義。一、問;二、答;三、難;四、通。
問:如世尊云乃至何故宣說彼行為緣生意者,問意,如我宗說過未五蘊行體是有,為緣生意,今時論主大乘宗中過未是無,云何佛說過未諸行為緣生意耶?此違經過也。若意亦緣非有事境而得生者等,此第二違經過。
答:由能執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故佛世尊假說名法等者,答意,若有體法唯在現在,體是有故名真實法,若過去未來體非實有。然能持自無體令五識不行令意識轉,假說名法此豈是法,故令法處攝,前引經中但有法量而無處字,假說無為法,非謂法故便法處攝而言遂有體。應立量云:如我所言過未無法亦應名法,有所持故,如現在法,應成意緣過未等無體,無體之法意識應緣,以是法故,如有體法。梵語陀羅,唐名持義,梵語達磨,亦是持義,能持故名法。
問:何因緣故,知佛世尊有此密意者,此第三難也。難意,佛說緣法處生意,法處定有。
云何知佛說於過未能持自無體令意識轉假說名法有是密意下,第四通中。初以理正答;第二、復引廣大言論證緣無識。
前中,先舉例答。由彼意識乃至非彼境識,法處所攝者,汝前引經緣意及法意識得生,即執定有法處之法,現見意緣過未心識,豈可得言所緣識是法處攝耶?過未識雖為意所緣不可依經執為法處,亦過未法雖為意所緣不可依經執法為有。應立量云:去來二世意所緣境諸法色等法,非法處收,緣去來世識故以意識之所行故,如去來世所緣六識。
問曰:此是所緣緣不,答影像當必唯識三世攝,故是所緣緣,此本質無法非是因果,影像可成因果,今就外執破,非大乘中影像不有諸識可行。
又有性者,安立有義,能持有義等者,示其正理。若於二種已下,重難。若於有無二種,但了有法不了無者,不應說意緣一切義,以但緣有故此違道理。
設作是說,便應違害自悉彈多者,若汝說意但緣有法不緣無者,便違自宗意緣一切,此違宗失,悉彈多此云宗,一釋此云教。又不應言下,違失也。是故已下,結緣非有。新羅證法師云:法有三義。一、持差別,如此上文持識不行差別義故;二、持自性,如次文說:又有性者,安立有義能持有義。無性者安立無義能持無義故,皆法三軌生解,次文中云:由彼意識於有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以此義起識了別於無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以此義起識了別。
自下第二引廣言論證有緣無。文中有二:初舉五種言論道理證緣無識;後通經異說。
前中,第一言論者,(景云:)此我無性非為無為所攝故。菩薩地云:有為無為名為有,非我我所名無有。
言有共相觀識非不緣彼境界而轉者,明此無我義,通名共觀心緣,故知意識緣無得生此無我觀,若聞思作,即是比量。修慧心中有其二說:一解:欲入觀前,方便聞思心中作無我,是其共相正是比量,正入修慧觀無我時,是其現量,現量一一別證諸法無我而言共者從方便為名。
二解:修慧正證無我,實是別證,自相境界,但以諸法無我相似所以名共(基云:)此無我本質無,如正智,即緣彼無顯得真如,如加行智,即亦有影像,當必據本若無影像言有,今以本質破外人。
若影像是依他性,是何性攝?
答:不相應中法同分攝,此乃與心同種心之相分義,名法同分,非謂乃言依無境慧照本質更不反生即是無法攝,應同前解。
言共相觀者,此就加行道語,或真如諸法共故名共,非能緣之心依共,又後得智上作此觀故名共相。
第二言論中,(景云:)緣施設飲食軍林無性為境,一一別知自相境也(基云)言自相觀者,非自相共相中自相,此是總言共中說自,自者自體相,即飲食自相,非如五識一一境知名自相,若言無我緣苦諦苦諦即無我者,此是苦有可名我無,獨緣一切法無我此何處攝,故知緣無一一中皆應立量云:緣無色境,意識應轉,意所取故,如無我等。
第三言論中謂耶見撥無施等,實無此無,今緣無起,豈非緣無生也。言無施無愛等故(泰云:)父母與子物等名愛也。三藏述三釋。如前第七即記。
第五言論中,云於未來行非不隨觀生滅者(泰云)此亦隨觀心相分有生死相,顯無有所以之生滅故,亦是緣無生心也,若緣當有生滅者,即是緣有生心也,(基云)此中本質亦無故,今時破非大乘又心影像中自不變為生滅等相,應立量云:過去未來應無有生,現在不收故,如兔角等,去來二世必不有滅,以無生故,如龜毛等。下通經異說,有其三經。
通初經中,答意,佛說過去已起之業熏種在識,生彼能熏。言有過去業,大自在是第四定大自在,自性是數論自性也。丈夫是勝論等,神我也。
通第二經中云:不應由彼去來之性,說言是有者,其過未法體,小乘今現有,不應說去來,去來之性當曾有故,不應以去來之性說今現有也。
通第三經中,(景云:)已與果竟種子相續,與根功能雖盡,生自類功能仍相續有,取已與云根果功能已盡名過去界,當生果種子,現在續流,名未來界,與現果未竟,名未與果名現在界。(泰云:)若色與果種子相續,名過去界。若未與果當來種子相續,名未來界。若未與果現在相續,世以與自類種子盡必滅,果生故因滅,過去果生現在,則非現在種也。又釋:據隨轉理門,從與他類六七果義,因滅果生故,種若現在,亦非與果也。
大門第五明不相應行義,本地分意地中第二卷末云:略說法界若假若實有八十七法,心所有五十三,色有二種,律儀不律儀色,三摩地生色,不相應有二十四,謂得無想定等,無為有八,謂虛空等,廣八略六,平等平等,今此決擇不相應行但有二十二,除不和合及方,下待有具足,後即明二定決擇,何故不言方不和合耶?謂方多約色辨之,不和合約眾緣離散以論,非色心相不顯,故略不說。
又今略以五門分別,初辨體,並是假法無體,不但種子,不相應行蘊,法界法處攝,此是分位假。
二、釋名,具足應言非色不相應行。言非色者,即簡於色。不相應者,復簡於心,心是相應,以非心故名不相應,行簡無為,無為之法亦非相應,乃是有為故為行,則從數簡別為名,別名如文可知。
第三明心色分位建立,三唯心分上建立,謂二無心定無想異熟,心無之處種子上而施設故。若其二定入定前心熏成種子,於種子上有違心不起義邊而假建立,無想異熟,亦就彼無異熟種而建立。故對法云:於心心法分位差別建立三種。三藏云:無想報於阿賴耶上立,此當想報,第五十三云生得心心法滅,即根心心所滅。四唯就色建立,謂名句文身及方,故對法云:於言說分位建立名句文身,於十方因果遍滿假說方,當知此中唯說色法所攝因果,無色之法遍布處所無功能故,餘十七種通就色心因果分位而假建立。於中命根,若依第八識上亦是心,依顯揚云:於六處決定建立,即通色心。
問:如長短就色立體還是色,名句文就聲假立何故非聲?
解云:長短唯就色立,又是色相,體還是色,名等且依此方就聲立,通就十方非唯就色。
問:若爾,方唯就色施設何非色耶?
解云:通取方中眾生四蘊等建立方,故不是色。
第四明三性漏無漏,無想異熟體唯無記,二無心定體唯是善,異生性體通於不善及以隱沒,以見斷種子通有不善及隱沒無記故,命根名句等通善無記,方亦可然,依色立故,此據本質,餘通三性。(泰云:)依對法命根、同分名句文是自性無記。無想、異熟是生得無記。命根通有是唯果故名為自性不云生得。復次無想定及根異生性唯有漏,滅定唯無漏,餘通漏無漏。
第五明三界繫,無想定無想異熟唯色界繫,名句文三有漏者欲色界繫無漏者是不繫,異生性通三界繫,滅盡定唯不繫,命根同分通三界繫及不繫,餘十五有漏即三界繫無漏是不繫。若依基解:方唯有色界。辨五門訖。
此中略解十九法,分為十四段。初解四相,文分為三:初即辨相;二、對難釋通;三、明四相名義差別。
前中,先問;後答。
前明老,後名住者,即生時即異時故,非由有住故方異,又令生厭故先說異住,濫常法故?
答中有四:一、無未來生;二、無現在生;三、明有因無別生;四、進退徵責。第五結歸正義。
前中,總立量云:未來世法,定無所有現在無為所不攝故,如兔角等,汝言未來世生者,定無所有未來攝故,如未來色。又未來生不能生,法體無有故,如兔角等。
次明無現在生,外人云:經中說有未來色生等,故知別有生生諸法。若爾,論云:所謂若生若起、若現在乃至成現在性,此答外難云:經言:有生即別有體,經言:有現在應別在現在現在合法現在。應立量云:無別能生生諸色等,生起現在三法經中說故,如起及現在。又現在應別有能現在,現在諸法經說生起現在三中攝故,如汝之生。
次明有因無別生,如文。
次進退徵責,即法是立量云:生離色中外無別有體,色有有故,猶如色等。
不然,俱違宗過,破生因中,(泰云:)於一一行便有二生者,既有二生因,必應有二生果也,既一一行無二法生故,汝謂生相為生因能生行不應理也,(基云:)且先破小生云:小生應無有體,於大能生及所生法無為等中不可得故,或不說故等二因,如兔角等,小生既破,即破大生,汝言大生非法之生因,說是能生法故,生如小等,故彼致二生是為大過,一生尚不許有,何須二生,謂生者是小生自從緣起故,能生者是大生能生他故。
下結正義,如文。
第二對難釋通,文分有二。初通四相合為二相。言由未來生此是將生,現在正生滅中,現在將滅,過去正滅,故論生約將生,論滅約正滅,論亦互相顯,經中唯有生滅中,上座部以此證心唯有二相,色等亦有三相。
次釋通三有為相中觀生滅。言住、異、俱生所顯者,以於生相義說住異,但觀生時即觀住異。又觀生滅能起厭離等,此文分明但說生滅二相是無常相,加於住異名有為相。
第三明四相名義差別,生差別有其十一。最初入胎,名下劣生者,三時俱倒。中二入胎,名處中生者,於出入時不倒,獨覺入住不倒。最後入胎,名勝妙生者,三時不倒,所謂如來,此等生老死相,如緣起經廣說。
無常中,有生起無常,生起時,何故生中無滅壞生,謂滅相時是。此有二種:一、相無常;二、體無常。體生是無常,生法本據有法,所以滅法非生,應解有難,思之可知。又準同生無妨,變易無常謂可愛自壞,散壞無常被他侵奪等,外道但於諸行一分厭離不能究竟者,以於資緣雖生少欲,於有有具不能知足。
次明得獲成熟,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等者,(景云:)得獲成熟者,依小乘說,得據新得,成通新舊。今大乘中,義則是通。(基云:)此約種子未伏未斷有生果功能名增盛之因立得,非已伏斷種子名得。故下文若未為定伏及聖道伏如善根種邪見所伏,名成熟名得。
故即彼伏斷已去,但名種子不名為得,如對法三種成熟云:若在欲界得色無色定,欲界種子亦名成熟亦名不成熟,未永害隨眠對治所攝故。然成熟有二義:一、體成熟若已離欲,以有體故亦名成熟;二、功能成熟,如已離欲無生果功能,名不成熟。此中偏約生果功能故不成熟,據其體有亦名成熟,此據種子增勝,語如現行,亦名成熟,下云種中有自在,此文據勝。
若從先未來得此法此既無有生因之得,應常不生等者,(景云:)且如凡夫既未得彼無漏聖道,即無聖道生因之得,如此聖道應當不生,以無因故。應立量云:自身聖道應常不生,以無因故,如芽無種不生。(基云:)此難無漏種本無復就外宗,非大乘中本無種子。勝軍論師義,以此文則本無無漏種子。
若是諸法不離散因者乃至應頓現行者,(景云:)以小乘宗六識不並,一識心無三性並生,故作此難。應立量云:善心起時餘二性心相應俱起,以有因故,猶如善心,乃至無記心起餘二性心定應同起,以有因故,如無記心。此上二句即當種子成熟。
若於引發緣中勢自在等者,(景云:)加行善種及無記種一分善,唯習者遇緣引發,勢力自在,假立為得,即是自在得。
以此自在為依止已下,明現行成熟,(基云:)準此文云:引發緣中勢力自在等,即於外法之上亦假立成熟。
當知此得,略有三種等者,(景云:)若永害染種,於善無記種子亦名害。又云:昔來小乘師多唯義說,身在下地得起上地生得善心,如天眼耳通是,威儀無記從淨定心生後,則不得却入淨定,要入上地生得善心方入淨定故。又準起定順入至非想出,在生得善中方更逆入等。又準,羅漢退起無色煩惱,既無退分定從何等心而起煩惱,以此等義,準知身在下地得彼上地離欲生得善,今大乘中亦無有文。
三藏云:天眼耳通,非是威儀無記,乃是通果,又超禪時,從初靜慮順入至於非想,多時停息,或轉作餘觀,直名順入,後依本觀,後逆入下定,名為逆入,順逆逆順等句,道理皆成,未必要出在散心方成,超定羅漢退起無色煩惱,從住分定而入煩惱,若依此釋,身在下地不起上地生得善心。
(泰云)得有三種:一、種子為能得,應起三性法為所得;二、方便善變化種子為能得,應起方便善變化無記心等為所得,此皆是法前得也;三、即前諸法正現在前為所得,即前種子與所得法俱名現行得,此並是以得得諸法也。若以現起種種為所得,即以本識上攝種功用為能得,此即得後有得也,又種子現起故亦是現行得,復若以前種從後種者,亦是種子成熟,及現行成熟說也。
(基云:)未為定伏等乃至名為成熟等者,此據功能不成熟非體故。對法云:若得無漏對治道方名種子成熟得不成熟,若生色界等,欲界亦名成熟其不成熟,性是何性,如何今有別非得,非得攝一切非得盡。
然今不立有何意也,一為遮繁論,亦應立非同分及不流轉等,故略不論,又即得中攝,如不成熟起,俱必有得,得無此非得即所得,所以不說,不說小得者,大乘無過重累假故,四相亦爾,然非擇滅得,大乘亦通漏無漏,唯是無記及善,善者佛身中得,今大乘有種子不可得所依上立非擇滅得,以種子功能闕緣不生後果即名非擇,何故此得於所依立,若如來身無種子,故屬所依故樂所依及種子,種子無漏不能生有漏果故,亦是無漏擇滅之得,唯是無漏擇之得唯是無漏非擇之得,通漏無漏善及無記,善者世間道,亦是名擇滅,擇滅得即通漏無漏法,前後法俱,分別唯法俱。
自在成熟中,一分無記者,對法云:工巧處變化心等,等中等取威儀極善習者加行生故。
解命根中,先總辨相,後明差別五對。
三藏云:唯於阿賴耶上立唯是總報,違顯揚文。彼云六處住時決定故,依決擇中說命根一向是異熟無記,而對法云命根名自性無記者,即此異熟一無記,據體是無記,復名自性無記,然異熟無記狹唯在賴耶,自性即寬故。對法自性無記者,謂五根三塵命根眾同分名句文身。又對法云生得無記者,由不善善有漏法所生異熟名生得無記,即說無想生是生得無記。
(基云:)何故不立小命根與大命根為根如四相等,今大乘不立亦無妨。對法約眾同分上立,故知通總別根,先業所引言唯是異熟不得通長養等流上。若於眾同分立言亦似通長養,然亦言先業,故唯報,又不然。唯是心上立,即六識異熟生心能持心六處上亦無妨,餘如對法,又生類後報不言報,非現,然如變易潤生,及羅漢捨衣鉢延命,皆滋宿業,故非現報。
問曰:此宿業為長為短,若長應自生何須滋,若短延何故長,即現業招,應是現報。
今解:過去業之宿命,今滋舊業,故非現報,有現根何事判,文中有先業言,故非現報。
下明自勢力轉中,既云阿羅漢等,故知前三果並得延命。三藏云:大乘道理,邊際勝定,通四靜慮,故四果聖皆得延命。
眾同分中,(景云:)界趣生三,體是異熟,餘通三性,漏及無漏,唯就眾同分立,毘婆沙亦爾,後至俱舍論師,始立有法同分。(基云:)眾同分,通長養等流及異熟,又通三性。
異生性者,(景云:)具縛見斷煩惱種子假立異生性,以障初入聖故,道理見斷煩惱業及異熟,並應建立異生性體,但以種子恒相續故偏熟建立。
(泰云:)異受趣生各取異境,功由見惑,故於見惑,故於見惑種子功能假立異生性,聖人不受五趣異生,及證真不異,故見道初心已去,名捨異生性。
和合者,(景云:)以同一成事故。對法瑜伽皆不解不和合性。三藏云:但就因果離散法上假立不和合性,薩婆多宗十四不相應外,別立有一和合性,謂和合不和合者,即是不得不成熟性,此不得中普攝一切法不得性,謂異生性,退性,障根,無和,不和合性等,以觸能更和三事,偏明彼觸和合之緣。
下明差別,或有領受和合,謂六處緣觸者,謂六處與觸為緣,觸觸對前境,亦名領受名領受和合,或色等緣,或以色等六境與觸為緣。或作意等緣者,由作意等作緣生觸。或觸緣受者,次明彼觸緣及受,作緣生受,總名領受和合。領受和合謂六處緣者,觸是受緣亦名領受,今明六處是觸緣故,即就六處假立領受之和合義,餘者例知,或有清淨和合謂十二種無難集會者,對法第十五引十二暇經辨引發相,先立二句:一、自圓滿;二、他圓滿。此各二有五句,總別合數名為十二。
三藏云:出聲聞地,勘名句文身中,先辨其相,後顯差別。
自性施設,自相施設等者,(景云)非是自共門自相,似諸法自相,性離名言不可說故。今言自相者,但是諸法自性差別門中自性,即是總說諸法自體,故名自相,由遍多小為隨言說唯建立想者,由起語心,故遍分別諸法體相故起言說,起言說時即就言說假建立名,名由想生,從因稱想。
(基云)即體一物對而緣故,有自性相二別,自性者體,相者狀也,即諸法體狀義。云何句身?謂即依彼自相施設所有諸法差別等者,自證差別約法辨者,如總說識心,即說自相後說此心一切清淨所有得失皆由之生,行者於心諸惡莫作諸善奉行,顯此差別,文身是二所依等者,文者是字,字是不動楷定之義,若說為文,是顯了義,由依此字令彼名句詮法顯了。
下辨差別有三,初云於所詮義略中廣者,文非正詮,但助名句令成詮表遠有餘義漸少名略,名但詮體名中,句詮體義用盡名廣,以句起時必帶名文,故說句能詮表事廣。第二緣之生解差別。第三由依五明明種種分別起名句等,故說名等依彼五明。
流轉中,云或有自在勢力流轉;謂被損種子現行諸法者,種雖被損,自在餘勢猶起現行。
相應中,云彼諸法為等說等者,(泰云:)彼彼諸法相似名等也,相順相似故,曰相應。又等義是相應義,如善因與樂果,平等相稱而起言說。又建立為平等因果令眾生開解,名為平等開解也。
(基云:)等言說,謂能詮言說與所詮彼法相似名等,此通在一切言說,等建立謂不待言諸因緣建立果法,等開謂顯示深密法要能詮稱所詮,等從言說乃至開解,以能詮稱所詮,故曰相應。又解:同泰。又為言說者,能詮稱所因相應,等建立故,所詮自相順相應,前二並世間,為等開解者即出世,法順相故,言諸勝方便故。
次第中,云嬰孩童子等八位者,(景云)不同十時次第,別有八時,初十歲時是第一病位,十歲已下多病故,第二十歲是其色位,男女顏色正在此時,過此即亡,第三十歲名力全位,身力成故,第四十歲名有智位,凡所為作必多思量,第五十歲名為念位,憶念自身得失事故,第六十歲色力損減位,第七十歲智念損減位,第八十歲名昏亂位。
(基云)初二如第二卷,此以第三為首,彼上更有處胎業位故。
數中,云數邊際,名阿僧企耶者,案華嚴經百二十數中,第百三名阿僧祇耶。然此云邊際者,自此已去算數所不及轉故。
大門第六明其種子,文分為四:初辨種子相;二、明損伏種子;三、明種子頭數;四、明安立種子於賴耶。
前中,法喻。(景云:)初明能熏望種不即不離,謂非折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者,雖由能熏成於種子,若分折能熏諸行一一分中無實種子,此明不即。亦非餘處者,非離能熏成於種子,此則不離。然即諸行如是種姓,如是等生者,此明種子望所生果不即不離。然即諸行者,牒所生行。如是種性者,牒能生種,隨三性種子,生三性現行,故言如是等。如是安布,名為種子,亦名為果者,此明安布種子在賴耶中,如此種子能生是種又是能熏家果,不相雜亂。
何以故下,釋不雜亂。(泰云)如薩婆多苦集,是一物,因果故說二,亦不同此,此同經部師立附依止,亦熏習說名種子,然此種子與果報身不定一異,不相雜亂,如穀麥有生芽功能,然功能與麥等不相離。若依大乘真實理門,種子在賴耶識,與識不定一異。若據隨轉理門,種子附身相續中,報身不定一異,攝論亦云:種子在依止處中及本識中,二文據隨轉理門故約諸行說也。
(備云)然即諸行如是種姓如是等生等者此明六七識與種子不一果,如是安布名為種子亦名果者此明本識與種子不異。基述上三師釋已,云今解稍別,此並望現行種子為論,亦非餘處,以上釋種子與行不異。而即諸行以下,明種子與行不一,何以故下,釋成上義,譬如穀麥等物下,三藏云:此中意者,謂如一麥芽望後蘂名種,從前種生名果,即以莖為蘂種子亦為前種果。今解:從譬如以下至亦非餘處明穀麥等從芽莖以為種子生,與莖等為果不一異。
然諸大種如是種性,如是等生下,明此麥穀從水土緣力,後生莖果時不一異,此譬喻多前法同,即莖等果種子麥為緣生後芽等說名種子知法相亦復如是,此因前不相應假法不須種生外類難支,起云前因緣中云以第八為因緣此種如何,故有此文。若不爾,即此合別義,後答如何云如是不相應解滅定等後,方結此前文。
第二明損伏種子中,四句損伏,(景云)一常習染污,二通取諸見皆名邪見,如諸外道,三習邪見能斷善根,此文不言謗苦集邪見,以通四諦下邪見皆斷善根,四由金剛定時永害染種,合福分善不能牽報,名為損伏。
(基云)第一句勒而不利煩惱,第二句利而不勤,第三句斷善根者,第四前卷末云非助伴損伏即無學入無餘時善種,此第四種體無名損善種,前二令善種無勢力名損非全不生第三句現行令不生種無功力,名損得不成熟,非一切體得亦無,如前得中辨,第二句中見執著邪見者,此是見取,多習邪見,此是邪見。
第三明種子頭數中,(基云)若新熏如何?言若住本住名下品者,解云:此亦無始曾熏,然更延不起現行,此舊種名下品,後薰已後從不轉名中上等,本有種子一切三品皆舊何故方修練等已名中品者,此三品種子本皆自有,然此中約一品種子上義說熏等有三品,其體是一等,非三品種子。轉下成中,此名轉滅,一種子故又轉齊無無妨,此本有三品舊先有,後熏練已。轉下品齊中品,故佛身中一切皆等,無上中下三品種子,此中據轉齊三品名別,非一品轉或三位,新舊二師義。
第四明安立種子於本識,初解有漏種子;後解出世無漏種子。
三藏云:五事中分別是三界心之法不能證二空理故,皆是遍計自性妄執,分別所成種子名為習氣,總攝一切有漏種盡,此種子有實,實體上有多功能差別,於勝義諦無故,名世俗有,世俗有種,一望賴耶,二望所所生,三望能熏,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是實物有然與諸法定非一異,真如勝義實有,種子世俗實有,二諦雖別實有則同,望於諸法不一異義等,故引況之。
(景云)或有論云一切種子並是戲論分別熏習正同此文,將證三性心並是法執,以遍計妄執種故。(泰云)言我當略說安立種子者,前約隨轉理門種子,前云非折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也。今據真實理門,故云於阿賴耶識中也。
(基云)望遍計所執無體,此是依他性,有體故言實,不如圓成實性名世俗有,以遍計種故,名為遍行種子,漏所隨縛剛礦故,名藏熏,又然熏種子遍與諸法為因名,曰遍行。顯揚十五,此麁重是行苦,故名遍行。
次問答釋通以明出世種子,諸出世間法,從真如所緣種子等者,(景備云)若依勝軍不立本有無漏種子家消釋此文有二。一解:諸佛菩薩由證真如,展轉流出十二部經流行在世,見道已前順解脫分順決擇分,緣彼經教作所緣緣生,從本為名名從真如所緣緣生。二解:初地出世聖道,一從世第一法順決擇善為增上緣等無間緣生,二從真如所緣緣生。若依護月護法消文亦有二釋。一云,本有無漏種子為增上緣,真如為所緣緣故,順解脫分等善根得生。二云:以本有無漏種子為因緣,解脫分等為增上緣,世第一法為等無間緣,真如為所緣緣故,初地出世間法得生,論從後緣說,故云諸出世間法從真如所緣緣生。
景師更為識護法等釋此文,正答因緣當所問,答從本有種子生,若此習氣攝一切種子復名遍行麁重者,諸彼三乘見道出世間法從何種子生。若言麁重者性種子為種子生不應道理,下答諸出世間法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非彼習氣積集種子所生者,答意明三乘見道從本有種子,是緣真如無分別智正因,今從彼生,故言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非彼有漏積集種子生。(泰云)勝軍師唯立新熏習,故真如是所緣緣,無漏初起唯從正智所作種子生,初無漏不從因緣生。
護月等唯立本有熏習,本有熏習性證真如,是本有熏習所緣緣,此熏習名真如所緣緣種子,聖道初起從此生也。戒賢師立新舊二熏習,舊熏如護月等釋,雖本有舊熏習,若無新熏習,舊熏不能生聖道故,新舊和合方能生聖道新舊熏習性智緣真如,故言出世間法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也,攝大乘論聞熏習與解性和合,一切聖道皆從生。
問:若非習氣積集種子所生乃至一切皆有真如所緣緣故者,此外難也,難意,若出世法別有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者,一切有情皆是真如為所緣緣,則應皆有緣如種子,云何建立有般涅槃不般涅槃,下約有障無障顯彼身中出世種子有成不成,故五姓別。
言當知由轉依力,所任持故者,三乘見道轉凡成聖名為轉依,轉依即是真如,真如為緣任持出世諸無漏行相續隨轉。三藏云:八卷楞伽第二卷辨五種性,三乘定性,為前三人,四不定性,五一闡提,闡提有二。一、菩薩闡提,畢竟無成佛義;二、斷善闡提。若遇勝緣必得成佛,餘在西方時已者,楞伽梵本本文亦同,西方大德許此義云:楞伽不說第五無性有情,但說有佛種中二種闡提,一是斷善根遇緣還續究竟作佛,二是菩薩大悲純為眾生故不取正覺,顯此希奇故偏別說,即大集經云:菩薩發心誓度眾生,眾生未盡我法不作佛,眾生若盡我用方息須入涅槃。
又智論云:有諸菩薩因圓滿不取正覺如文殊等。
大莊嚴論第二卷云:無佛性人謂常無性,若至本國必不生信,願於所將種論之,語戒賢人欲來之,時諸大德論無性人文,呵云:彌離車人解何物而輒為彼損,(基云)勝軍既新種約障以辨三乘,即以此文為正,護月護法本種雖有,今約障說非舊種無,假設有種障不可斷名無種性,何況法爾力故有種無種為緣而障可斷不斷,今觀障說義亦無過,皆以果時所趣因中障不為者,故約障說,以無漏種隱,以法爾故不說,從障而論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三(之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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