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論記
唐 遁倫集撰24卷CBETA T1828大于一万字 156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瑜伽論記卷第十五(之上) (論本第五十五)
釋遁倫集撰
上來約名色二義明蘊善巧中,初以十義分別色義已今竟。
此即初解四蘊名,先結前生後,乃至隨所應建立相。二、解釋。於中,初以十門別解四蘊之名,後就三性四蘊皆作九門解釋。
前中,初解本地分第二卷中立一心相。此中,別引二經,非本地分文。如世尊言等,是第一經,又如是言等第二經。
下釋經文,景云:如是類乃至發一心者,轉起義,於現起心相續所攝,名發一心。解初引經但發一心,及解後經由一淨心言。又依世俗相續道理,名發一語,及發身業者,此解初經及一言說,何況身語,如其心量,隨順奉行。
基云:此中據緣舉境隨多少剎那量名為一心,非唯一剎那心名一心。
第二明分別意與無分別五識同緣現境。有三因緣釋因緣:一、極明了,由彼意識與五識同得現境故意識於境得各明了;二、於彼作意故,根本作意欲取現境故,五識俱生意識同緣彼色;三、由二依資養故,謂彼意識一依意根即是末那。二依眼根亦有資養,由彼眼識依眼了色故,令彼意識取境分明,是故眼根於彼意識亦有資養,故言二依資養。
基云:如集量理門論云:五識唯現量,同時意識亦爾,今此中五識顯明了現量,不名有分別,不與尋伺等相應故。第六雖與五同緣現量名為分別,以與尋伺相應故,名同緣現在,可得明了。若彼五識後意識即不明了,緣過去故,如緣百千劫事即不明了,如第五十一卷中破。今此第一因既云極明了故,如緣現在故得有明了,非五識有緣過去故復得明了。第二因與五同時既於五境作意,故知亦緣現在。第三因二依資養者,眼識有四依根,意識有五依根,四與眼同第五加自,此謂意識依自根及眼根二依資養方能緣現在。若唯依一自依,則緣境不明了,此據散非定境內,此依眼為門取境名資養,非同眼識依根名資養。又如眼等善惡識起必由意引方得,由意資眼識故得有善惡,方知意眼同緣。
第三明煩惱相應,心王自性清淨,但由相應故隨眠逐故深。景云:小乘論中,毘婆達婆提分別部能取大乘中,此義為宗,故彼說言心性本淨,客塵障故,說為不淨,後離障時,還得清淨言。
問:謂地纏,於心二種染污因中,當言何等?
答:當言相應者,本隨二惑但是現起皆名為纏。
此中何等說各隨眠乃至不安穩性者,此文即說或說惑種名為麁重不安穩性,以彼惑種能令身心無所堪能故。瑜伽第十一云:世間靜慮但能斷捨彼品麁重不拔種子,彼文即說惑種勢力在身心中無所堪能名為麁重。
又持諸行乃至現觀為苦者,由隨眠麁重持有漏行不得自在令行不安彼行成苦故云也。
下明觀苦,如毒熱癰等者,尋伺地說如毒熱癰以熱灰塗更加其苦名苦苦觀,如毒熱癰以冷藥塗少生微樂名壞苦觀,如毒熱癰自性是行苦觀。
基云:此中說心生時自性清淨者,此據非自性染名清淨,非無漏故清淨,如勝鬘經中同。
第四三染惱。初謂不善業;二、謂憂苦準下界故,苦據果者唯苦無憂諸地是第三,故通三界。
第五明縛。景云:煩惱種子隨逐繫縛,名心煩惱縛,樂營衣鉢種種事業妨修聖道,名為業縛。
又於三處乃至謂出離心者,樂著生死障厭離心求於解脫,即障解脫分善。
於得出離喜樂者,煖等善根在於定起,喜樂相應,能得聖道出離方便,欲界惡業能障彼善三種。
於得聖道者,正障所得聖道之體。又順異熟業,亦名業纏者,謂惡趣業,欝單越業,無想天業等。
又邪願業等者,願作龍金翅鳥等,又諸外道求生天業等。別開為六,總合為四者,一、樂著事業;二、於三處為障礙業;三、順異熟業;四、邪願業,此即為四。於第二中開三,名別開有六。
泰云:一、出家心名心出離心;二、於出家生喜心樂;三、於得聖道,前二即是聖道方便,故於聖道不立於得聖道喜心樂也。
基云:出離及喜樂此是出家,若出家法即是見道加行。
第六明遍行別境,初問答標列;第二辨相;第三明作業;後辨境四。
辨相中,云施設所緣者,施設名言。假合而取者,取假像貌。言說隨眠相者,謂不能了名言等想,但有言說種子隨逐資熏,令其隨分亦起分別想。而隨領納者,隨與何境相遇即便領納。
次明作業,測云:前辨自相,此中對果辨業,作意等名因,心是果故。
基云:此中觸為何業,謂受想思所依為業,如餘處對法等唯是受,依何不言想思等,此彼別者,此據通論皆依於觸,觸次作意後生故。若據相隨轉,即惟受。受為何業?愛生所依為業者,謂境界等愛皆由受後方生。
下明別境五,由四境事生謂所愛等,謂欲依,決定謂勝解依,串習謂念依觀察為二依,如論。
第七明率爾尋求決定三心,前後同類,此中問意,謂諸心所是不相應之餘蘊也,此法為率爾心起,乃至決定心時起。答云:隨心即起,此中何故準言前三心不言第四五,一一思準亦在問中。又前心性定唯無記,遍行別境不定,四通三性或有得俱起餘善煩惱等,若起善惡心必與此法俱,此義決定,其遍行等不唯一性決定故。此中唯問此故,故唯問前三心不得後二。
第八問如經言乃至今其差別,此舉經也。何故彼法異相成熟即說和合無差別耶?
問意,諸心心法性相各別,云何而說不可分折和合無別?答:眾多和合相扶方起,於境受用領解方滿,闕一不了,名無差別。
第九心法四種異名。何故名相應?答:由事等故等者,基云:事等謂體也,體皆一故,無第二受等。
處等者,謂同一於境處轉故,又依緣處等故。時等者,同一剎那故。所作等者,同於一境行所作業故,如緣青為青也。
又善惡無記所作等,景云:何故不辨行相等耶?解云:大乘中辨行相不得言等,所以者何?行是見分,相是相分,謂心心所取前境時見分行解種種不同,依此見分所變相分眾多差別,故不得言行相應等。
泰云:或者處說,分處為二,業互體等,以四義等解相應義,此是開合不同之也。
解有行中,且如眼識心及心所同取一本質境,各於一所緣起多行解,各變相分當自心起,名無量種行相而轉。
有所依中,景云:如一眼識託三根生,一是眼根,二是次第成滅意根,三遠從末那為染污根,餘識亦爾,故言由一種類說眾所依名有所依。
問曰:若爾一切有為色等諸法皆有依託方始生起,是則色法亦有所依何直□耶?
今為通,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此中所說依義者,此中說根以為所依,諸餘色法不依根生不名有依。
基云:謂心所等同一識種類託所依,如眼識依眼根,俱時心所亦爾,餘準可知。
外人為伏難云:諸有為法誰無有依,何故心法等獨得名耶?故通云: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結依義,彼自分因皆非恒依故,又相應共有法非恒依故。唯恒為依者,為此依量中故,眼等是識等所有名有依非餘法。或言所依者,即六識類託眾所依根,能依之識得名所有依,故言恒依,此解為勝。
第十明有五種互相對法。初苦樂相對;二、以苦樂對捨;三、不苦樂對彼無明;四、明對無明;五、明對涅槃。
言答:由與諸受一切煩惱皆為助伴;互相對故者,景云:捨受通與一切諸受煩惱相應,無明亦爾通與一切煩惱相應,義齊所以相對。
基云:謂與諸受為助伴是捨受,一切煩惱為助伴是無明,受於受為助伴,煩惱於煩惱為助伴,故云互相對。又受與無明皆能為受煩惱與助伴,故二相對說,以此文證第四禪中捨受[目*夫] 正知支不立為支也。
上來十門雜決擇彼四蘊名竟。
自下第二總以三性攝四無色以之為章,歷於九門分別解釋。
於中初束四蘊以為三性,謂一切無差別者,四蘊皆通三性,無有差別有通不通者。
次舉一頌列出九門:一、依處;二、自性;三、相應;四、世俗等;五、軟等;六、事;七、差別;八、得失;九、能治所治。
下歷九門分別三性,即有三段:初歷九門分別善蘊,初明依處有其六時,下解第三相應門中自辨。
第二明自性,於大乘中,十一並為自性善,不同婆沙,唯以慚愧及三善根為自性善也。
第三相應中,依六十九云:十一善中唯除輕安,餘之十種一切善心皆有。若依初帙第三卷云:幾唯依善非一切處心生,然一切地非一切時耶?
答:信等、不害為後邊。
又五十三云:但有慚必有愧,自有愧等必有慚,雖有諸說不同。今依六十九為定,若在定必與十一俱起,若在不定地起善心時必與十數俱起除輕安。今云六時有無者,據勢用增強者說。五十三云:有愧未必有慚者亦據勢用,以慚自羞愧則羞他。但有罪自羞理必羞他,自有羞他未必自羞。若不據勢用就體論有無者,彼亦應許但有無慚必有無愧,自有無不必有無慚。
第四假實中,若依對法第一卷云:無癡者,所謂生得聞思修慧決擇為體,惡以不許為業。此文似說無癡是假,以就別境中慧出無癡體。三藏云:舉相應慧顯無癡體,以二十二根不攝無癡善根,故知別有文出,文說三法是假。
第五三品分別,不定地善根為下,世間定善為中,無漏為上。就無漏善中,初斷上惑名下,次斷中惑名中,後下惑名上。今時合說,故言下品者,諸不定地所有善根或在定地無漏善根斷上煩惱。
言中品者,世間定善及彼無漏能斷中煩惱,上品出世善根斷不煩惱。又諸善法,或由加行力等者,景云:近於此生勤修加行成上品名加行力,或曾多生數串習故成上品名串習力,無始性成名自性力,於三寶等勝田施士用力發生上善名田士用力,依彼離欲清淨身起故成上品名清淨力。
基云:上二界所有善心,又有學無學取有無漏善心。
第六善根生時依八種事,初三是福,謂施戒修,修是四無量,次三是智,即聞思修。
言餘修者,除四無量外所有餘修,即是解脫分決擇分善,第七簡擇,即入見修無學,簡擇諦理安立非安立等,八攝有情,則利他行,當知此中隨其所應依所說事者,結前善根依八事攝。
或於現法已下,明其勝利,若彼行者或於現法或於後法隨為一種貪瞋惡見於心成染,由依八事修施戒等諸對治故令與染法不復相應。
第七明善差別,或有一種,乃至十種。如本地分說者,一善總由無罪義故簡不善等名善,二謂生得加行等,三謂自性相應等起,乃至第十五有五種十善增數門,如本地第三。
又諸善法,或有對治雜染故等者,以六義辨善也。景云:對治雜染,是斷對治善。雜染靜息者,伏惑對治。攝受果者,凡夫學人有漏善。相續淨者,無學身中所起善法。供養靈廟者,通凡及聖唯修福分善。攝有情者,利他善。
基云:對治者,謂無間道。靜息者,謂解脫道,或前無漏後有漏道。相續淨者,謂律儀戒善。
第八明善無失有德中,其四對:一、離惡集善;二、捨苦得樂;三、厭有為樂彼無為;四、明現益後益。
初對對中雜惡即離二惡,令離纏及隨眠者,即是已生惡法方便令斷。令於所緣無倒者,是即未生惡法方便令不生。集善者,即生二善。令善根不退者,即是已生善法能守不失。令等流行相而轉續者,即是未生善法方便令生。
第二對中有六句,明離苦因苦果,謂不為自害等一句,明得樂果,謂能令受彼所生喜樂是。
第三對中,能盡生等是壓有為,八苦中生苦為上首,善能盡生為上首,所有八苦。又能增長下,明樂無為。
第四對中,現益有三:一、財不退;二、處眾勇猛名稱普聞;三、臨終無悔。後益有三:一、生善趣;二、善無退失;三、速證涅槃。
第九對治有十五種,厭患治者,觀苦集為厭懷所,是加行道。斷對治者,無間道。對治者,證彼無為謂解脫道。遠分者,從解脫道為首,此後所起諸道望前所斷煩惱遠有遮防,令畢竟不生,名遠分治也。此四對治攝道圍盡。下三復次,但是義別故來,更無別體。言所欲趣纏對治者,觀五世欲境為不淨,為不淨,總伏貪。非所欲趣纏對治者,觀彼怨家如親友,總伏瞋。又如下文欲是人天,非所欲是三惡。隨眠對治者,斷彼三家隨眠,是真如觀。軟、中、上品煩惱對治者,此明攝治亦盡。散亂治者,斂心在定。揀悔治者,訶諫有情令息煩惱。羸劣治者,景云:自策進修能除羸劣。基云:令惡羸劣名劣對治。制伏治者,多貪眾生不淨觀等。
上四是斷道加行,下明無間正斷,謂離繫治,總四復次辨諸對治有十五種,上來九門明善。
自下明染,初總開二章示說前後,後解二章各有九門。
本惑依處中,先約所緣境明惑依處有其六種;後屬當依處。
前中,一、是貪所緣順境;二、是瞋所緣;三、是無明所緣;四、是慢所緣。慢有七種:一、直名慢,緣下境起;二、名過慢,緣等境生;三、過過慢;四、不如慢,同緣上境起。各別五取蘊者,我慢所緣。得未得顛倒者,邪慢。功德顛倒者,增上慢,道理七中初慢,於下謂勝,於勝謂等,過過慢不如慢,唯緣上境。此中,且依一相舉七慢境;五、是見境;六、是疑境。此六煩惱,如餘論文即非此次第。
相應中,無明與一切相應疑都無等者,基師等云:如對法第六瞋不與貪慢見相應,不言瞋不與疑。又解:瞋已,云:如瞋、疑亦爾。故知彼文瞋與疑相應。此中非一切者,此據多分,彼據久疑不已生瞋,瞋與疑相應。此論約初時,彼論據後時,此論據麁相所以不相應,彼論據細相所以得相應,彼論據真實理門。此中貪瞋相返不相應,貪許慢見相應,彼論同之,此論瞋與慢見相應。對法不許,謂瞋不與慢見相應,此論據真實理門,彼論隨順理門。又彼據增恚相增語故。彼論云:若於此事起增恚即不於此生高舉及能推求,故不得相應。
然此論據細實理行相,若慢彼時推求彼時容憎恚,故得相應,然此據大乘,理得無違。又解:此文就彼會云:如貪瞋亦爾謂瞋不與慢見等相應等言亦爾,不亦其貪與慢見相應俱亦瞋不與貪相應,如貪不與瞋相應。此論云:如染愛增亦爾者,不以瞋,亦貪得與慢相應,如貪不與瞋相應,亦瞋不與貪相應,如彼論問即瞋不與慢見相應也,然前解為勝,餘文同此。如下五十八云:五見互不相應,自性不相應故,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并出所以,彼據行相麁隨轉理門亦不相應違。
三品中,安足處煩惱,謂根熟者,性多上品者,景云:二十已上者力安是諸根成熟,爾時多起上品煩惱。
泰基同云:年十五以去根熟,若起煩惱性多上品。非處加行煩惱者,謂非可起煩惱處,是不可起加行處而起煩惱也,即於三寶所所起諸煩惱。
有業煩惱,謂發業者,對法云:欲界修惑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餘是無記,即順此中發業煩惱是其上品。
事門中,即為六句貪,泰云:言貪者,未得境是無故,貪心自現境相而貪,不同過現有本性相境而貪,故名貪貪。蓋貪者,於前已所受用過去境生戀著,已受用境重故蓋覆義故名蓋貪,現境少時未來未起,不同過去不名蓋貪。有無有受,即當斷二見貪也。
瞋中,景云:一切欲界有情起瞋皆依十事,前六及第十於有情事起瞋,第七不可意境於非情事起瞋,於八九二事隨情非情上起瞋,以或於他身或於他行勝資具事嫉妬起瞋,宿習亦爾於情非情宿習起瞋。
言依前六事,立九能惱事等者,初三是總,次三約世分別為九,初聞他說有人前於昨日罵我己身及我親友讚我怨家。今日聞之,名緣過去己身怨家親所讚毀事而生三瞋,文略但云過去怨家親,亦可己身親中所攝未來現在,各三準知,下攝十為三,直瞋他見非有情,又非本情處起,故不名境界瞋但名見瞋。基云:下四種中,除嫉妬,餘若先不忍有情而於境界起瞋名有情瞋,由先不忍故亦名宿習瞋及名見瞋,其嫉妬所以不論者,以緣境界生,謂先要緣或名同利養乃至種族等事境生瞋故,非此中論。又前六丸惱害總名有情,除此以外,緣山河大地起瞋名第七境界瞋,緣第八嫉妬事生即名聞等亦有情瞋攝,此中串習競見故亦是見瞋,不然第八宿習通餘九,此十中有三位,七是有情瞋,一是境界瞋,一是見瞋。宿習通三種。測云:一攝前六及第八瞋,二攝第七瞋,三攝第十瞋也。
無明中,依於七事起七無知或復十九,其七初門起三無知,謂三世無知,第二事亦三,謂內六處我,外處我所,及俱計多我,於第三事亦三,謂於業報二及俱三種無知。景云:於所作業起作者見,於彼異熟起受者見,於業異熟雙起作者受者見,如是三見相名無明,復為三無因惡因見者,立我為作者名為惡因,謗無正因名為無因,此但重說上事不更說有別無知事。
基云:由俱故起無因惡因無智,此與第九本地別,於第四事有三,謂三寶,於第五事有四,謂四諦,於第六事有二。
景云:謂於因及因所生行不了,無知事為二。基云:謂迷離染因故計作者受者士夫等,迷果故諸行為受者等,清淨之想而起邪行,第七有一。
景云:所得世間善根謂得聖道,起增上慢,基云:謂六觸處如實通達,增上慢文,故有十九也。如文但有七無知境界等故,勘第九卷本地具有七無知十九無知相攝等,慢依六事生。如前依處門中已釋。
見依二事,初增益事有四,除邪見次第記之,謂身邊見戒取二。常無常性,謂增益者,景云:應言無常計常增益,此文倒也,亦可無常是斷,增其斷性亦名增益。
三、四增益者,景云:此執戒禁為因得生梵天名增上生方便,是戒禁取計諸染見以為涅槃,解脫之因,是其見取,若不執戒見直計梵天為眾生因,乃至執餘有漏法是道為涅槃因最為勝等,并是邪見。
基云:大乘中,計身語惡戒如計猪鷄等戒,非勝見計勝見生故名見取,不同小論。
損減事有四中,無施與等名謗因者,如對法此中有五,謂施與愛樂詞祀妙行惡行,謗果中同。
謗作用中,對法云:謂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此中三結文:一、謂謗異世往來作用,即此彼世間;二、謂任持種子作用,即父母;三、謗相續作用,即此中化生有情。故此論解士夫用有四中云:一往來,謂無此彼世間,二持胎藏用謂言無母,三謗下種用,謗言無父,四謗後有業,謂無中有化生有情從後有業,此論開父母為二,彼為一也。
依此廣略八事、二事生五見者,略為增減二,廣則為八,謂增減各四生於五見,又依六十二事生二見,有於六十二中四邊常四一分常,有相十六,無相俱非各有八,合四十見,用邊執見中常見為體,七斷滅見,用邊見中斷見為體,餘有十五,用邪見為性故也。
疑依六事生:一、聞不正法前後相違疑所說理是正非正;二、見師邪行疑彼所行是道;三、見所信受意見差別者,所信受外道從眾意見不聞,疑彼所趣非真究竟;四、性自愚魯,因此生疑;五、甚深法性未了生疑;六、於廣大法教智退故疑。
差別門中,景云:盛年起惑名散位,亦可欲界諸纏名散亂位,犯戒煩惱,名諫悔位煩惱。至老病時所起煩惱,名羸劣位煩惱,定地煩惱,名制伏位,亦可伏已退起煩惱,離下地惑起上地惑,名離繫位煩惱。
泰云:第十一是未發心受戒位;第十二是已發心受戒,所有犯戒為他談舉而自追悔,於此位中所有惑;第十三修不淨觀等伏惑羸劣,羸劣之惑時時現起;第十四已得世間六行等起制伏修惑,然有見惑;第十五已得見道離繫對治,然有修惑現起。
基云:此即如前善中十五種次第配之,皆得一增上義立,名非剋體,如內門名厭患,見道名持,修道名遠分。
次明隨惑依處有九:一、展轉共住者,共住多生忿恨;二、展轉相舉,舉自罪故而生覆惱;三、因利養者,而起嫉妬;四、依邪命,而生誑諂;五、依不敬尊師,生於憍逸;六、因不忍,生害;七、毀增上戒,起無慚愧;八、毀增上心;九、毀增上慧,故生餘十二。
問:敬以漸為體,不敬以無慚為體,今如何說不敬尊師而生憍耶?
備云:汎論論出體略有二義:一、兩法正翻以出體者,敬以慚為體不敬以無慚為體;二、能治所治相翻以出體者,不敬尊師即名憍,故無相違。
自性門中,初辨自性,後屬依處。
相應中,景云:此中說無慚愧與一切不善相應,而五十三卷明不律儀體,但云不善思願不信懈怠妄念散亂惡慧為不善根不說無慚愧,此即無慚愧未必與一切不善相應,亦可彼處以無慚愧於不善法中定有易解不說,又此中略不論尋伺與三性相應。
測云:尋伺二法,一向是毀,略而不說。
泰云:惛沈掉舉,沈舉不同,故不相應,餘隨煩惱舉時與掉相應,沈時與惛相應,妄念散亂不正知是癡分,汝說與一切染心相應。基云:此中說不信等六與一切染污心相應。
對法第六云: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五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如此論下五十八文,依今此下文更加惛沈掉舉邪欲勝解為十與一切染俱起。何以此三文相違者,且一釋云:此五十五文與對法第六及下十種不同者,今此文據信等五根及善中翻來者即說相應,所以不信等五及放逸六訓染品俱,其沈掉二法雖恒通有障定惑生麁細相違法,沈下掉高故,非善中翻來故,故此處有六,三同對法三不同之,無彼掉,其下文中邪欲勝解據別境中一分成故,所以此處不論,此所二十隨惑無欲解故。
若爾,何故言妄念散亂惡慧三法與諸心俱,此別境故?
答曰:此通別境分,亦是癡根本分,故下文云:妄念散亂惡慧是癡分故,所以亦說相應。
若爾,即下文覆誑諂眠惡作是癡分故,何故不說相應?
義曰:分別境生故,此要別緣行境生,故不說俱起,欲解亦爾有二分但,此下不論故,所以令無欲解,此中以唯六意對法五者,不信等三同此論釋,然沈掉二法麁細相相違此論不說。
對法得定慧俱起所障同時故其細能障亦體同時生,所以說共沈掉,然彼妄念散亂惡慧三法,彼論是別境分故,所以彼論不說,文無邪欲邪勝解故唯立二十隨惑,所以無欲解二法唯二十者,如前已會,此上一釋若染心俱,如後文十法為定,由前義故所以諸論或六或五,又解,下文雖云與十法俱未必即一切俱,如何等,欲緣希求未來念緣串習過去,如何二法可得并生,沈相睧下掉相舉高,下高二法相違,相違如何并生,欲解沈掉四法既不得齊生,故此據云唯六為勝,要必并生故,雜集亦爾未必并生,所障定惑同時沈掉俱時起,翻善法既并不信等三法說俱,所障所翻俱故說五法,其實未必并生,此六文為定,餘十五者各據別義,此會為勝,睡眠惡作與三性相應者,此通三性故,是癡分者纏中說故唯不善位,是說癡分,餘不相應者,如前忿恨緣共住事生言,豈不相應耶?
義曰:事境同然過現別起,乃至餘一切如所應,此等如五十八處起隨煩惱等,此文大別,勘之。
假實中,景云:沈論假實,說有二塗:一者據是根本煩惱分說為假,然各有體別從種生從種生已即別熏種,何以得知,以說隨煩惱中得有獨頭起相應起故。又說無慚無愧與一切不善心相應不信等六與一切染污心相應故。二說隨惑假者無有別體即就本惑起時義說隨惑,如彼輕瞋起時義說忿恨惱嫉害等。
又貪起時義說慳惜掉舉,隨義強者說作獨頭,弱者說作相應,若依此義隨惑起時即是本惑自熏成,雖有二釋,前釋為好,以前後說貪不與瞋俱,掉是貪分,若分別耽貪義說,云何說掉與瞋俱,掉是貪分別無別得與瞋俱,以即就貪義說掉故,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是實物有者,此四據翻善中四數,故噵是實。
若爾,害翻不害,云何名假?
答:不害是假,今翻為害豈得是實,又掉是貪分,云何得與一切煩惱相應?解云:即就貪體有躁動不止義說為掉,即是義與體相應,若爾,瞋躁動義說為掉,義與相應亦是順合,解云:此理實有,然此貪欲掉動相強,偏說掉舉是其貪分,尋伺二種至俱是假有者,據說云:若思為尋伺體今云加行分等者,即是意思起語業為前加行及慧分故,俱是假有。
義曰:如此,其別境等法通三性,此中雖有染污不善等隨煩惱,仍是別境等中不善性,其此善中信隨中耶信,善中精進及懈怠隨惑,是何者一分,故知翻善來者皆是實有,若爾,放逸如何通?
義曰:根本善中不放逸尚假,何況不善中放逸,此後五門類說,文中不論。
自下第三以九門分別無記四蘊,依處有四等者,景云:業所引生者,是異熟生依能引業。生已若行住者,是威儀路,四威儀中略舉行住,亦可出伽藍外乞求衣食有四威儀總名為行,還來本處有四威儀總名為住。若養命者,是工巧處。若三摩地者,從定起於化。基云:有異熟生心通三性,非此中收,但是初門異熟無記中收。
自性中,景云:謂熟生蘊者,此據酬業所起名別異熟生。若通名異熟,則通三性五蘊以皆從賴耶異熟法生故。若中庸加行所攝威儀工巧得是無記。若極修習即是善。若以惡心起是不善,為嬉戲加行所攝變化是無記,其為利他起變化是善。
基云:據實義四皆通三性,今據總報為論,故云異熟生蘊,下三種有相簡異故,云若中庸等言簡之。
相應中,景云:加行威儀中織絡微薄工巧之事,是則一身業中名威儀,亦名工巧,一剎那心,亦義具二種。
基云:如下假實云諸無記心於異熟生心上假施設有,何故此三無記不說與異熟心相應耶?此中六義,若威儀工巧一心發二境,若異熟等心施設三無記,則不如是,故不違也。
假實中,三藏云:四種無記,若約待名言故名假有者,皆是假有,約不待名言,並名實有,今且約待名言門,故云假有。
景云:因是善惡,果是無記,異因而熟名異熟,此名實有,雖酬業起非相續故,為有所簡名異熟生。即名世俗有者,於異熟四蘊中假立異熟生義,名世俗有。除異熟外於餘加行所生蘊中假立威儀工巧變化名世俗有,不廢餘三無記。於本識中俱有一類加行無記四蘊名言種子,從此種子生彼現行四蘊之時,隨其所作即假建立名作威儀乃工巧等名,名世俗有。是故前文但總記言一分無記種子名種子成熟,不言別有威儀工巧等種。次辨自在成熟云謂方便善種,又總言及一分加行無記種子名自在成熟於中各有實物別體。又云四無記心皆於遍行境以上假施設故,當知一切皆世俗有。
泰云:賴耶四蘊及相應蘊是異熟,故云於異熟所攝諸蘊,威儀工巧變化三法是方便心,故加行,加行三心於異熟生以上而假施設,故是假有,其四蘊色,於異熟四塵上而施設故亦是假有。
基云:於異熟所攝諸蘊者,謂同時心心所法等,即如第八同時數等,及心加行差別中而施設者,謂異熟心住運生法非別加行,若三無記加行心發,故言心加行,於異熟生心上假設故,故是假有。
問曰:若爾,即無記心非別有體有,異熟生心是任運此亦無記是加行,云何於上假施設耶?
以是一名言種子類故,所餘三假異熟名言種子外餘三無記心,無別種生,其威儀等四塵五塵於異熟五塵上施設故假,故又身業中有香等非身業體,何故威儀等中有四塵乃皆彼體耶?
義曰:若身各有表唯色可然,香等無表示色非相明和,香等闇味故非也,其威儀界中皆心利生,非如身薰俱香等非心引生,不為例也。
測云:一切無記並是異熟生,是故異熟名實物有,餘三無記於異熟上隨義假說,故名假有。
三品中,初總就彼四種無記以明三品,二別就四無記中一一有三品。景云:此文即就義差別辨三品,將知賴耶三界有麁細。
事門中,依十二事,如第十五卷末聞慧地說。
差別中,云若工巧處,十二事差別故等者,即上事門中十二,彼云工業明處有十二工業處,謂營農工業,商估工業等。變化八種者,景云:異生為一,聲聞獨覺合為一,菩薩為一,如來為一,如是四人為嬉戲起身語化,又為利他起身語化,故成八種。
泰云:一異生,二聲聞,三獨覺,四菩薩如來,各各有喜戲利他故有八。
基云:即合獨覺聲聞為一,或可合菩薩佛為一,四中各二者,如論為嬉為他故作,雖有善無記不同而皆變化故成八種,又化不為心,以非他可作故,唯身語可化,此四人皆有化身語,故分為八。若取初解者,如何異生為善本化故化心善也。若如後解者,論云:為嬉戲為利他,意欲簡善無記分為八故,不得以後解為勝。如前解異生為善化心有何妨難,所前解順其論文為勝也。若爾,如來如何有無記心,故知後身語為勝,嬉戲利他不應分別不善無記,但應言由利他等故皆有身語,身語為二。又八者聲聞獨覺菩薩各二,謂無記及善,如來唯善,異生無記,故有八。
測云:四人即為四種,遊戲利他身語為四問答。若爾,利他何故者無記?
解曰:此差別門汎辨種類故,麁三性言。
由此差別即攝餘事故不別者,景云:戲為他起化無量,不可一一廣說其相,但舉八種即攝餘事故不別說。
泰云:由變化差別,即攝如來利他事故不以別說。又異熟生一向無記者,據任運酬因果也。二、三可得者,威儀工巧通三性也。一、有二種者,謂變化唯善及以無記也。
測云:準此文異熟有三:一、異即賴耶識;二、異熟生即善惡業所感六識;三、從異熟生通於三性。即前文云:異熟所攝諸蘊及心加行差別中而施設故一切假有。次即分別威儀工巧是善及染變化是善非染所以,不論無記前已說故,生得變化通於三性,今功定果故說二性。於九門中不辨後二者,以無記法非善法故不名德,非染法故亦不名失,亦非能治所治故。
上來於蘊善巧中有三:初以六門分別,次以名色等二門分別,兩段文說。
自下第三後以諸門廣辨五蘊中,於中有五:初將諦對蘊通善惡;二、約不相應行辨蘊分位;三、以諸門分別五蘊;四、釋蘊義攝及相應,亦破外人執。
前中有三:初辨諦蘊相攝;二、因言長辨四諦之義;三、破邪辨正。
初中,滅諦作蘊總別度量不相應故,如婆沙說。
次辨四諦文分有六:初明十六行;二、明諦次第;三、明諦義;四、約四諦分別二諦;五、明知斷證修;六、明諦現觀。
初中有三:一、明十六行;二、明十行;三、明三明十六行攝三解脫門。
前中,緣彼四諦各有四行苦諦四行為治四顛倒等,景云:初一行治初一倒者,無常治常倒,次一行治次二倒者苦行治樂倒,既知是苦即知不淨,亦餘淨倒,後二行治後一倒者,空無我行,同治我倒。
基云:初一行對治初一者,謂苦除樂色也,無常治二,謂計身淨及心常也,後二行治一,謂空無我治計我也。又無常初一行治心常,苦治身樂淨及受樂倒也。餘同上此與前卷中四倒次第別,何故苦行對治二邪,以見戒取外道執為勝淨因故,於上起貪故,前第八此二俱貪,為除此故,所以合一苦行除樂淨,即見戒二取也。
集下四行,由有四愛故等者,景云:四愛是集諦體,依此四愛集諦體故集四行,此據四數總相相當立集四行因集生緣,不得說言因行行觀某愛乃至緣行觀某愛等,以彼四愛一一皆有因集生緣四種理故。
問曰:本地分文明心想見三倒之體,總見二種皆具四倒,心倒是愛唯有樂淨,今此文說由常樂我淨愛差別故建立差別,是即心倒通有我常。
云何說言唯樂淨耶?
解云:愛雖與見四種倒俱,然意耽樂淨,故本地分說彼心倒唯有樂淨。今輕重總取具明四種。
初愛為緣,立後有愛等者,由彼常愛為緣愛於來報立後有愛,由第二樂愛為緣,於現得境耽著不捨,建立喜貪俱行愛,由第三淨愛為緣,於未得境見淨追求故,立彼彼希樂愛,由最後我愛為緣建立愛,餘之三愛皆帶餘名,謂後有愛喜貪俱行愛彼彼喜樂愛,唯此愛直單名愛,故名獨愛。當知此愛,隨逐自體者,勸知我愛恒染現身,故云隨逐自體。
又愛云何?謂於自體,親眤藏護者,此明獨愛,愛現自身而起親眤,現身起藏護,總後有愛求當自體,餘之二愛著現未五塵。泰云:我愛獨立為愛體,故名獨愛。
第二明十行中,文分有四:初總舉十行略解其二;二、以十行與三苦相攝;三、明八苦與三苦相攝;四、明四苦與八行相攝。
初云如聲聞地已記壞等十行相等者,景云:如三十四云:以其十行攝苦下四行,復以四行中苦諦相,謂無常行五所攝:一、反異行;二、滅壞行;三、別離行;四、法性行;五、合會行。苦行三行所攝:一、結縛行;二、不別愛行;三、不安穩行。空行一行所攝,謂無所得行,無我行一行所攝,謂不自在行。
今此文言無所得行云何者,舉彼所明無所得行以顯空行。
謂唯有 根。唯有境界,唯有色蘊,唯有彼所生受者,唯有根立所生受蘊。
唯彼所生心者,唯有根塵所生識蘊。唯有計我我想者,唯有想蘊計我我所。唯有計我我見者,唯有行蘊能計我見。唯有我我言說戲論者,唯有妄計起我言說戲論。
次舉不自在行攝無我行,基云:唯有計我我想,及第七句言說戲論想蘊也,以想起妄計我時最能妄取像故。
第二明十行與三苦相攝中,景云:此舉結縛行、不可愛行、不安穩行,攝於苦行,由結行相及反壞增上所起憂惱當知是壞苦性者,緣壞生苦必由縛,若離欲者憂惱即除。
外人云:即樂受壞名為壞苦何須以結縛行以成壞苦今非此執故云非唯變壞等,謂不還果人離欲捨憂,雖遇樂壞不生憂惱故,由有縛,縛緣壞生憂名為壞苦。若色界諸行即壞是苦名為壞苦,以彼無有緣壞憂惱名壞苦義,由不可愛行攝苦者,苦受即用苦體為自相故云苦苦,及以能生此愛根境及相應法隨順苦受故名苦苦性,此言不可愛行者,通取苦受相應助伴名為苦苦。
由不安穩行攝行苦者,阿賴耶識捨愛及順此愛法是其行體,由帶涅槃麁重及二苦麁重,始終隨逐不得安穩行,彼是苦,名行苦故。
基云:謂樂受非唯反壞時名苦,即樂受變壞及所生愛是壞苦故,故第三果以去離愛者,雖遇彼反壞不為損壞,以無慶故,故知壞苦通於二種:一、樂受自性;二、樂變壞時,是此中意也。
測云:如遺教經云:今此眾中若未渡苦海者,見佛滅度當有非滅,已度苦海者,作如是念世尊滅度一何疾哉,以此證知有煩惱者,得有壞苦。
第三明八苦與三苦相攝中,復次初七,苦苦攝者,愛別離求不得時亦生苦苦,故前七苦皆苦苦攝。彼不勤治淨妙煩惱者,貪取淨染同時心令其變壞,變壞即苦,名為壞苦。又復由貪能變壞心令受當苦,名為壞苦。最後一苦,行苦攝者,取蘊是行,行帶麁重不安穩故。又前七苦總入第八取蘊所攝,故前七苦亦名行苦。
下引經為證有二句:一、入變壞心者,佛見眾生若起貪時,即記彼言入變壞心,即成向淨妙煩惱壞苦所攝;二、又作是言已下,證未離欲遇反壞事即生憂惱,故知煩惱成苦事。
第四明四苦與八行相攝中,景云:說八為八行,與此所列四共相攝,初行、初苦,展轉相攝者,八苦中初生苦,與四中生苦體無寬狹,故得相攝。次有三行與第二苦相攝者,老病死三行與此緣內苦相攝。次有三行,與第三苦相攝者,怨憎會愛別離求不得三行與緣外苦相攝,最後五取蘊行,與此第四麁重苦相攝。泰云:八苦生滅,即名八行。
言前說集諦四行,當為生今果差別四苦故者,景云:求後有愛生此苦,獨愛生此緣內苦,喜貪俱行愛彼彼希求愛生此緣外苦,總別四愛生麁重苦。基云:此現生非一別生,又思父隱,列生稍難。
第三明十六行攝三解脫門,初明相攝;後問答辨說次第。
初云此十六行,幾是空行等者,八門攝。如第十二卷記。
下問答辨。問意:見道已前,前要先觀無常,常常是無願門,後入見道住無我相,無我相是空,解脫門中先舉空門不舉無願門耶?
答意:見道已前,初修方便,先起無常及苦無願三昧後修無我空三昧,體即依無斷而修彼空。復從無我起無常行,即依彼空而修無願,無願與空,前後展轉更互相修,前於十六行中先說空者,據已修得空無我行,次起苦無常等,故先說空後說無願。
自下第二明諦次第,有二復次。
初復次中,先法;後喻。謂由此故苦,此最後為初等者,謂由逼迫故苦,苦諦為初,如集諦故苦,以有因方果故,由證滅故樂,如滅樂故道。
第二復次中,約喻辨法,即是修行次第。
三、明諦義中,景云:言如所說相不捨離義者,實苦不可令樂,乃至滅苦之道實是真道,此據實義名諦,則是捨義是諦義,由觀此故到清淨究竟義是諦義者,即是能生不顛倒覺名諦。
言能成三諦義者,能成知苦斷集證滅三種義利之義。測云:又諦有二義:一、一切諸法不捨自性義是諦義,故遺教經云:佛說四諦不可令異;二、能生清淨智義。
第四約四諦分別二諦,此中義意,其滅道二諦乃至勝義苦集二諦。由彼共相三受等皆是行苦一味苦故是勝義諦。若差別說,苦受是餘集等非,即由自性差別故名世俗諦。
世俗諦如七十四有四種:一、世俗世俗諦,如說床坐軍林瓶名世世事;二、道理世俗,謂蘊界處等道理世俗;三、證得世俗,謂四沙門果;四、勝義世俗,謂說人無我如等。今此中約道理世世俗,是世俗諦,以自性差別故。以此準知,西方勝義諦亦四:一、道理勝義諦,謂蘊等道理非真如也;二、證得勝義,謂四沙門果;三、勝義勝義,謂入真觀一味真如;四、世俗勝義,謂觀一切為苦行相。
此中約世俗勝義說是勝義,依毘婆沙云:四諦皆有二諦之義,如說人天男女等是世俗等苦諦,苦無常空無我是勝義諦,如說父母能生養等是世俗集諦,因集生緣是勝義諦,如說如城如園所遊觀處名世俗滅諦,說滅正妙離是勝義諦,如說如石城如花如水是世俗道諦,加行於是勝義諦,彼說世俗即當此中初門世俗,勝義即當此中第二勝義。
第五明知斷證修中,既遍知苦,即遍知集等者,景云:煩惱業種更無別體即是賴耶苦諦所攝,故遍知苦即遍知集。
測云:今依此文苦集二諦,一體義分還同薩婆多解,今云集必是苦,未是必集,但以集必是苦,故云既遍知苦即遍知集,由彼苦諦集諦故。
第六明諦現觀中,初總問答辨體及顯數;後別解釋。
初中,基云:依三藏言:於諸諦中決定智慧謂思現觀,及彼因者謂有漏見道以前信,彼相應者謂無漏信,彼共有者謂戒現觀,若作此攝攝現觀不盡。
又此中文及彼因者即於諦決定之因豈是無無漏信之因耶?
若爾,彼共有是□雜之彼耶?今別解云:決定智慧即是智諦及邊究竟現觀等三種,皆緣諦生故。及彼因者思現觀,是智諦之因故,若如勝軍即此以為苦法忍之正因等。護法、護月等合之釋,準知。
彼相應者,謂無漏信觀時是心心所法故依等故名曰相應。無漏勝者,隱有漏信而不論。
共有法者,即戒即戒現觀,此但名彼共有因故。若爾,何故先說智諦等耶?此中初問諦現觀有幾?今正答。緣諦之現觀謂智諦及邊究竟等,餘非正現觀。若是思現觀因故名現觀。信從相應得,名現觀。戒是苦有等名現觀,非正現觀。故今不次越次而答,以初正出現觀體故,如餘處說。先明思信等者,此位地分意耳故不同也。此中六現觀,如下文自當廣辨。
景云:此中邊現觀與見道邊,修世俗智體則不得,相即以見道修智體是有漏,修位方起。如十六卷云:方便地中,聞思修等所有種子。今在見道修令清淨名得此智而不現前,以見道十六心剎那無容得起世間心故。修後位中,方起在前。若邊現觀體是無漏後得智攝位在見道,即是彼說見道十六剎那等。
次別釋中,第二現觀文。景云:由於實義已決定者,修慧相應信也。及聞所成決定智慧者,彼信是入佛法初門,聞慧即居三慧之首,取信同行中間所成慧名信現觀,此依俱轉出信觀體。
基云:若據實此信通漏無漏,此中但據無漏勝者為言,何以智者?以有漏中說聞慧故,故思慧前初緣教心先聞慧故,此中隱有漏論聞慧也。若然,聞慧何不別立耶?義曰:若據初緣諦要信為導首,即信用增者以簡擇法為勝即思慧勝故,唯據信及與思聞慧即信中攝,修修慧通有漏,無漏勝者是智諦等收,有漏何如,如聞慧說,用非增故亦在信中收,此未見文。聞慧信中,將此文為證也。即以聞信二法為體,然信義初增聞從信說,此中智諦等唯約見道初得為論。然下文亦有勝道等,至無學位總名究竟觀。
第三現中,言不作律儀者,即定道共戒,由此戒力,於三惡趣,得非擇滅畢竟不生。
第四現觀中,初問;次解;後結。
解中,初出觀體;後隨義分別。
前中,景云:謂於加行道中,先集資糧極圓滿故者,此遠方便在順解脫分位,名為資糧。又善方便磨瑩心故者,謂決擇分學觀四諦漸已明利,是近方便。
從世間順決擇分邊際善根無間等已下,出根本。謂從世第一法無間,初入見道緣人空,如法起下品無分別智名法緣心生,除人執上品麁重。
次觀法空,如起中品無分別智,斷法執上品麁重。第三雙觀二空,如法起無分別智,雙斷二執下品麁重。
然此三心,解者不定。一說三心是真見道以前先於前數習方便先觀人空次觀法空後雙二空,後入見道雖無分別由數習力任運解,然先觀人空如除人執上品,次觀法空如除法執上品,後雙觀二空如斷一執下品。第二釋云:三心非真見道,但是欲入見道前方便觀,後入真見道唯一念心頓斷一切二執煩惱,出真見道,後智心中及觀所證二空所顯真如及所斷二執起彼三心,後名相見道,假設真觀有三心者,但就一味境智義說三心。
下釋異名,止觀雙修名為雙運。基述三藏云:遣有情假者,是方便道中行也。
法緣心生者,無間道心生從因為論,由無間道不別作有情假觀等故,那爛陀寺海慧論師釋此三心,非準菩薩見道,亦是二乘,所以者何?初別觀法上無我故作無我行觀,名遣有情假,次空行遣屬我法假,除我所執,名第二遣法假,第三假我及屬我法,重觀我我所下品空故,名遍遣二假。
然今取唯大乘為勝,西國諸德釋此論文,自有三說。第一解,初心正斷人執上品;次心正斷法執中品,對人名中品,人執名上品準此可解,後心斷前二品習氣。故三心中,前二名無間道,後一名解脫道。第二解,人法二執各有二品,初心斷人執初品次心斷法執初品後心雙斷二執後品。然人法相對,故初名上品次名中品,更有第四心名解脫道。第三解,見道有二,一真見道頓證二空頓斷二障,二相見道即三心十六心等是後得智重證見道所斷煩惱假名斷也,此中若等入無相見道,次出三心,二乘入見道,出十六心。
第二隨義分別中,有五句。
一、當知此諸心,唯緣非安立諦境者,即知見道三心雖復約詮言緣人假及法等,理實唯緣真如非安立境。
二云:前二心,法智相應;第三心類智相應者,對法第九言:三心皆是法智者以同觀諸法真如故,此論以第三雙觀二空所顯真如智是前二心單觀之類,故云類智。
三云:又即由此心勢力故者,景云:由真見道勢力能生第二相見道,觀下上八諦苦等智生,此相見道從真見道後起名第二。依真見道出已修起此觀,名邊現觀。緣安立諦相,名相見道。
泰云:何以見頭數不同者,即修行者別起觀不同故,如契經云:泥洹是真實寶,眾生以種種門入。
測云:由三心故十六心生,將知一人具起三心。
四云:即前三心并止觀品能詮見斷煩惱寂滅成者,現證見斷惑滅無為。
五云:能得永滅一切煩惱及所依事出世道者,景云:由見道力能引金剛最後學道永滅修惑,修惑既盡當報不生,名所依事,滅生死法盡果頓成,為出世道。
景云:此但據見道一切盡,非無學也。所依事者,謂五蘊為見道惑所招者,或此是金剛心。
第五現觀中,初正辨邊現觀體;後對第四現觀辨其差別。
前中,初問;次解;後結。
解中,有七句。
初云:謂此現觀後所得智,名現觀邊智者,此出體也。謂從真觀後邊起相見道,名邊現觀。
二云:當知此智等者,此辨分位,觀知邊觀,從真第三心無間後方現在前。
三云:緣先世智曾所觀察等者,辨緣境門,此有二說。一云,緣緣見道前煖等曾所觀察欲界下色無色上二地煩惱即苦集諦,及二謂上安立諦境即滅道諦,為二增上也。又解:緣前真見道故名曾所觀察,以放真見道故,緣下上二地及二地中所有增上安立四諦之境也。以此故知順勝友義,彼人云以前二心緣下界人法執,第三心緣上二界人法執,故名邊遣也。此相見道放立故然也。又此師釋,人執斷下品時亦斷法執下品,斷法執中品亦斷人執中品,此中影略故以人執為下品法執為中品,但約執心為論,故唯或說一也,又但如人法相望為下上也,非以一一自為上下也。何以如此者?以同一種生故,故相望為下上也。
四云:似法類智者,辨真似門,見道三心前二真法智,第三真顯智。今相觀中,四法忍四法智總緣下上八諦法體,名似法智。四類忍、四類智,緣前法忍法智,名似類智。
五云:世俗攝,通世出世者,此是對無分別智,故說後智名世俗智,體是無漏名為出世世,緣世事起復名世間。由此義故,通世出世。
六云:是出世間智後所得者,釋後得智名,亦是辨次第。
七云:如其次第,於一一諦二種智生等者,忍可智者是忍,決定智者智也。泰云:依此論文,別觀三界四諦為八諦觀,不同對法八諦觀。引證釋論云:於三心中,前二心別觀欲界人法二空,後一心總觀上界人法空,至第三心遣人法遍故約遍遣名十六諦觀,上下界別觀。故知三心,當勝友論。然對法論約自他境辨三心相,故十六觀,八緣能取八緣所取。
測述三藏云:何故二論不同者?以入涅槃路非一眾多,或有有情依對法論約觀能所取作十六觀,或有有情依止大論約觀上下行諦作十六觀。
第二對辨差別中,有三復次。
第六復次,明所執異中,云無有純世間道,永害隨眠等,景云:此為簡二乘後智一向有漏,是純世間。又云:釋所以中一是曾習故者,修道後智是相見道顯,名為曾習,不得說言見邊所所修智。今修位起名為曾得以彼唯是有漏,不名後智故。今所執修道後智通世出世二相。
執引故者,相執即是末那二執,入真觀時二執不起,今出真現相執還起,引彼後智三不能泯伏三界法相,由此三義不永害隨眠。
泰云:此簡後得智不斷所以,以緣事故名純世間道,不約無漏義名出世間。
是曾習故者,無分別智後得名曾習,又此緣事無相無分別智曾習,雖是有漏種類同故,有漏心相執之所引所以,遂令後得智亦有相,乃至廣說。又解:純世間道是有漏智無能斷煩惱。若爾,何故此中來有何意也?此中但簡後得智不斷惑所以,非有漏智也。
第六現觀中,景云:言或一向出世者,無分別智。或通世出世者,後得智,此明盡無生智通真俗二智為體。於現法中,煩惱永斷決定者,釋盡智義。於當來世,一切依事永滅決定者,當起惑業及果趣也。事一切不生,釋無生智義,此分文分別說盡無生智通於真俗,故不得言盡無生智唯緣我生盡等,不說盡等。
上來諦蘊相攝門有三段中二段已訖。
自下第三破邪辨正。於中,初破邪執;後示正義。
前中有二,初舉三章;後別辨。
三章者何?一者、婆羅門三諦;二者、住三過失;三者、墮在非梵志數。
就別辨中,即為三段。初段分三:初徵列三處;次別解;後總結。
解中有三:初養命中,先辨養命方便;後明受用過失。
前中,復開三句。謂一、呪願;二、讚美;三、命述。
呪願中,有二句;讚美,有三句;序述,有三句。
第二修福中,有三句。一、宣說殺害無量眾生興祠福;二、由祠祀獲得梵常處之果;三、因祠祀多狹利養互相後蔑。
第三安立果中,先辨;後結。
下總結三處。
第二段中,初徵列三過;後次第解釋。
於中,初辨語過。謂為養命故,發諂佞言呪願讚美及以序述,并盡妄語綺語,為修福中說廣殺害興祠祀福田,殺祠祀得常處果等,亦是綺語,故是語過。
次辨慢過,謂執前所立三處是諦是實陵他起慢。
第三勝解通別,有五句。一、於所立三處不觀德失一向信受;二、雖遇佛及弟子教誨不能正住;三、總於三藏十二部經遍分別教不能正住;四、不住正行;五、於菩薩智人立論不能正住。
第三段結依惡見非梵志數。
自下第二示正義中,初舉章;後釋。釋中,初明三處無三過失;後明墮第一義婆羅門數。
前中云:謂不應一切害眾生者,翻破第二為修福故,害生祠祀。
下辨此處無三過失。一、於所說不害生處唯實無妄無語言過;二、不自執我此語實陵他起慢;三、無勝解過中,別有四句。一、於不害審觀德失能增善法;二、由不害故能攝益身心現法樂住;三、住慈想;四、於不害非信他行要自正覺。
言一切行無常,是第二處,餘如前說者,此翻第三安立果中,天身是常無三過。
言一切法無我,是第三處,餘如前說者,此翻第一養命彼計有我,求我資具,為養我命故行呪願、讚美、序述。此中差別者,第一不害中說多住慈想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五(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五(之下) (論本第五十六)
釋遁倫集撰
自下第二約不相應行辨蘊分位。於中,初問答總標,指如本分;後一一別釋有二十問答。
解得中,云:依因自在現行分位、建立者,因即是種子成熟。依染污法生得善根法一分威儀工巧不善修者,所有種子因緣建立種子成熟。
自在者,即是加行善一分威儀工巧善修習者及以變化所有種子,要由加行因功修習方能自在生起現行,是故建立自在成熟,此中唯有漏種子。
現行者,即前二種成熟不生現行,義屬行人就彼建立現行成就。
三無心中,無想定,云:先於此,後於色界等者,景云:欲界初起者不定感報,色界後起方始感報,捨色界身方生無想,如五十三云:下品修者現法必退等,明知欲界初起遇緣退失不定得果。
基云:先要由欲界起故,後生色界後起。以攝色界一生故,欲界所入定是後報業。若色界更不入定,但於餘地一生而便受報,欲界之定可成後報。於色界中,更後入定,明知此人先於欲界已是退人。若不退者,何故於色界異地而更起定?故知以色界等更起定方受報,及欲界不退人此定當知唯是生報。
若爾,欲界退人先得之定思業在身此業等不受報耶?
答曰:若受報,即應一千劫受彼果,以色界入定,此定是生報感五百劫,之滿已前欲界業熟應復受果更五百劫,即應一千劫而受彼果耶?若即色界之定感彼生報時欲界業等一時受別報者,此欲界業便成生報,今時不受此果此業便於生未熟羸劣故。
若爾,便應是不定報此可為非大乘中生報,以後受者皆名為後,雖已曾經百千生而方於彼受報亦名後報。
若爾,後欲生彼時要方得定,得定此定滅生彼即為生報,前業何時受報耶?
義曰:即於彼受別報故名後報。
若爾,即前於欲界生入定時受別報亦名後報業耶?
三藏云:若退人後色界起者,先欲界業即是時定報不定攝。又此文云:先於此起,謂入定。後於色者,謂長讀下文謂後生色欲受彼報,非後於色界入定也。
若已建立,於一切處皆得現前者,若依隨轉理門未建立賴耶教,不還之人先在欲界斷三禪惑伏第四定已上諸惑得入滅定,後退滅定生於色界重起滅定,恐成斷滅要依色身方入定,故無色界中不起滅定,若依真實理建立賴耶教,說生無色界雖無色身及滅六識,而依賴耶亦起滅定,故於三界處皆得現前。又解:依般若等不立賴耶教,唯依色身得起滅定。若依解深密等建立賴耶教,生無色界得起滅定。
言依已生無想有情天中名滅分位等者,景云:對法二無心定及無想天,皆言謂不恒行心心所滅之所建立,故知但就彼天果報意識種子立無想天,以彼種子前後相續體是果報無記於彼建立無想天,故無想天亦名異熟。又此天中,皆云蘊名滅分位立二定及無想天。若就本識四蘊名上建立,文即應云現起四蘊名上建立,不應說名滅分位方始建立。
三藏云:就彼天中,阿賴耶識建立無想故,是無覆無記。又今說厭心思種能滅無想,故云謂能引發無想定思感彼異熟,即說無想定能滅無想。
測云:道理即無想定得滅無想,論主據所依處故,云思能感彼天果。
基云:定俱思能滅別報。
言後想生已從彼沒者,景云:此文即與下說相違,彼云無想有情眼等諸根於一切時非觸所依,又上四句云成賴耶不成六識謂無想天等,云何此文說命終時有心耶?
解云:於無想天無心時多故,不成六識及眼等非觸所依等。
三藏又云:後想生已從彼沒者,如天已來說名今來,亦如今來說名已來,此亦如是,應言從彼命終後受生時心想正生,說彼正生名為生已,以從西方語倒,先導後受生時心想已生方導無想有便從彼沒。然不及前釋,以瑜伽、對法皆說有九種命終心起自體愛今生相續。
基云:此中隨順理門,大乘彼果初生及命終皆無心,何以得知?即下文云:一期無心唯有色者,謂無想天生,故知唯有色無心也。有又初生有心此文後無心。西方皆以他業感時感無心果不感有心故彼無心。復應長讀此文云:謂若生已便從彼沒,已處中有名想生,其中有情便從彼沒,即大乘宗非小乘義。
命根中,景云:對法論說命根不名異熟無記,但名自性無記者,即此異熟於三性門自性是其無記故,但知自性無記寬通五根名句文身命根眾同分等,異熟即狹唯局賴耶。
基云:此中初文云:異熟住時決定等云顯命根似唯總報,下云三種中,復有定故、愛不愛故,即知亦通別報。又如顯揚文云:異熟六處住時決定等,即亦兼總別報,乃不於第八識上而建立故。若不爾,如雋師云:如法爾種,雖言無始法爾六入殊勝,意唯取第六處,此亦如是,雖云六處意在第六處,即唯總報於第八上假立,眾同分等亦同此。
言定不定故者,謂有中夭無中夭定壽不定壽也。受非愛非愛,善趣惡趣果也。歲劫數等所安立故者,即約壽量分齊或一劫等也。
眾同分中,景云:依諸有情相似分位,立同分者,通就三性五種立同分。種類同分者,剎帝利等四種種類相似。自性者,就一一種類中後有男女剛柔性同,直就男性中樂善修惡,皆名自性同分。工巧業處養命同分者,同養命作工作巧業,立眾同分。
基云:唯有情數上建立非非有情,何以故?趣非趣異故,此唯於有情數上。
建立生中,無今有情,各剎那生。自類相續,名相續生。羯羅藍等,名分位生。問剎那生者,從因緣一念法起即法要生。云何名假?解云:名中說生生無別,即就色心法起假立彼生,故生是假。
老中,異性老者,前後異性。轉變老者,十位變異。受用老者,受用六塵漸次衰損。
住中,立制住者,如法律等行世不絕,名立制住。
無常中,壞滅者,一念壞滅。轉變者,轉少成老。別離者,財物散失眷屬分張。
名身中,三種者,景云:若說瓶盆聚集假法,即云假設名身。若總說青等共相之法對前聚集假法,即實物名身,說於前二共所知法名為共了名身,若說前二不共知法名世不共所了名身。
測云:說白為黑等名假說名,說白為白等名實物名,劫初共立如妙高等名世共了,自餘諸名隨樂改轉,故非共了。
此中差別者乃至音所攝。字所攝者,景云:梵語闡陀那論,此翻名聲詮汎。菩薩說法有三種:謂男、女、俱非聲。於三聲中,要具兩長兩短音韻方足,此足句名音所攝。西國句法要具四字以為一句,名字攝句,此之四種,並解句義。
基云:句有二種:謂總標、別釋。台字,有二種:謂本音十四,即囊阿等。字:謂三十四字,迦劫迦等。又音所攝,即闡陀那論,有男女等各有七轉方成音,文字所攝,即謂言音字。
異生性中,景云:此中立得不立不得,但云異生性不得聖法即是,舉此不得聖法類解一切諸不得性,亦即當彼不得之義。
基云:如小乘唯有覆無記性修道斷,大乘不可爾,以無別非得性故。
舊雜心立凡夫性,一切非得無所收,以凡夫性局故。今俱舍別立非得,即異生性在非得中,非得即異生性在非得中非得寬,收一切非得盡。小乘得有法、前法、後法俱,非得唯有法、前法、後無法俱非得,以法現在前必名成就成就名得,得即有法俱得,無現成就法名法俱非得,縱非得現在必有法俱得以成就故。若在過未即有非得,今大乘唯有法俱得,以於有依建立得故,無法前後得非得,既唯於過未建立即非得想無,故以不於無法上建立故。若有法前後得可有非得,以於過未建立故,大乘無非得別立異生性,此性即於見所斷煩惱上建立,以不得見道等諸聖法故。若未得見道即於一切聖道上不得建立。若得一分餘是此種類故見道不名異生性,通三界。若離彼地染時亦名靜一分,亦可義說依種有法,亦是有覆無記性,不得一切法總義在三乘見道。若不得修道若異生性即見道應名此性,亦可說在世第一法捨見道時斷。
流轉中,念念生滅斷還謝,名剎那流轉。三界往還,名生展轉流轉。三性等法起流轉,名染淨展轉。
定異中,景云:言相定異者,如青黃等。因定異者,善惡別故。果定異者,苦樂別。
基云:相定異,謂因果中體相等。
相應中,景云:善滅於樂,惡招於苦,因緣具時,名和合相應。如謂得住後時廢妄還依昔時誦經方便,遂須歷得,名方便相應,隨作善惡,稱如舊法,所為成辨,名所作相應。
基云:方便相應,謂加行智與一切根本事名方便也。稱可道理,謂智與理相應。
勢速中,諸行勢速者,如一彈指頃經六百生滅。士用勢速者,如世間中斷根士夫三業速疾。神通勢速者,如屈申臂頃到色究竟等。
次第中,剎那流轉次第者,前念流轉次第。內身流轉次第者,如一身中十時次第。成立所作流轉次第者,如外器成立前後安布。
時中,西方三說:一、攝論云:種果俱者,此據有俱非是並俱故,金剛心時雖無其因而有本識,故圓鏡智爾時未生。第二句有五種者,於胎內前四時未生眼根,及此異生性無色界者,總是第二句也。第五時中及出胎外,雖得眼根,被他打壞,故云或生已失,或從本來不得眼根,或復生已滅入過去即無眼體名無間滅,俱無者,羅漢失眼,或本來不生眼,或彼羅漢生無色界,或從三界身入無餘,身界無先來不生身餘隨所應者,身根在下二界,亦無未生時,亦無或生已失,但有無間滅入過去。
若作四句,應云身非身界,謂阿羅漢最後身及學人從下二界命終生無色界最後捨身,有身界非身,謂下二界身根無間滅入過去,及異生生無色界,餘二句可知。於四外界隨應具說者,若下界四塵恒有,若在色界無香味,色觸恒有,四句可知。有色界,謂羅漢最後色,及學人從下二界命終生無色時最後所捨色,有色界非色,謂胎內前四時中四根相對也及無色凡夫,餘二句可知。香味觸三例爾,或有論文或復此眼無間必滅。
三藏更勘梵本論無復此必字善順道理,何者?若有必字,即是現在未滅眼故,不得非眼同為全無,有眼種名不成界,為有種子不得生眼名不成耶?
三藏述西方二說。一說,若必不生有色界時,眼種已捨,故不名眼界。
問:若爾,迴小向大,畢竟不起二乘無漏,爾時未得起發時無漏,然即舊種已捨故應異是生耶?
三藏二解。一義,此文要時入初地時前念先捨劣無漏種,次第即起菩薩無漏。一義,地前即起菩薩無漏修大乘行,二乘無漏種發大心時即捨不成。二說,但捨生現行功能。
測師問:無色不還若許無種義,何故已生眼種子未生眼種並非有耶?
答:無復生果故,始生無色便捨種子。
問:若爾,亦可八地已上菩薩所有煩惱種子以無用故不成就耶?
解云:種有二用,一生果用,二障道用,彼位惑種雖無前用,而有後用,是故不捨。
基云:如對法第二卷有二諍釋,種與現行皆名界故,所以會釋此文。
勝軍師以為證種生現行不同時文,今以現行眼為界勝故無過,亦應外塵中作得眼不得色等小四句,謂眼不變為色時是得眼不得色,無眼者唯有第八相色故得色不得眼,二俱成就,二不成等。四明同分彼同分。
三藏云:根同識取境,說根為同分,識是根所同故,法界中心所有法如心是同分,餘色等法非所同故如五塵是彼同分。又解:小乘立三世有得。
言未來不生七心界,名彼同分,現在七心界,名為同分。大乘過未無法,若別就辨同分彼同分義唯現在是有,識起現在,其必有月,則無同分彼同分異,色等六塵,但是他境無能取作用,亦不辨同分彼同分義,唯現五根不假餘緣,自類相續。就中有識未依取境用同名為同分,無識未依無取境用,名彼同分。
對法第四云:由能根與識相似義轉說名同分,由根不與識合,唯自相續生,根相相似,說名彼同分,意辨五根一起相續,若與識合與識用,名為同分,不與識合,名彼同分,色等五塵望五識無合不合,若為同分,彼六識未起之時無體,不可辨其同不同分。若已生者,則唯有用,亦不成二句。云何得辨同不同分?故唯五根得成二句,不得同小乘說未來不約,唯識道理,如緣過未有相當心似過未相,此唯心中有過未功能。今正緣時與彼相似唯識理得名過未,其唯現在,二法相道理,謂現在法當滅名過去,未滅名未來,正生名現在,即於現在法上法相立三世,三神通說三,即諸佛等通力,法爾有若對相現故,謂現在法既曾有功能名過去,當有功能名未來,即現法上亦有爾所功能義說三世也,如前說。
方中,對法亦云:唯依色法因果建立諸方,若據在方名方,四蘊亦名為方,故上文云:隨在此處或在此生,即此方攝。
數中,云依法齊量表了分位,立數者,或就意思,或就語業,表了分位假立為數。
和合中,景云:集會者,如大眾聚,假立名為集會。一義和合者,如立義支具足,亦可諸心心所同起一境,境名為義,名一義和合。圓滿和合者,如彼世間眷屬圓滿。
基云:一義和合,謂同依一所作事。圓滿和合,謂得究竟時。
不和合中,若分位、若差別者,景云:若前後分位不和合,若同若差別並立不和合。
測云:若分位者,前三分位。若差別者,三分位有差別。
自下第三以諸門分別五蘊。於中,先別釋;後總結。釋中,前以有色有見等十九問分別諸蘊;後翻有色等問以顯無色等義。
前中,三種微細,如五十四卷釋。此中麁大義,即於色蘊中,分色處麁大者,非彼微細,非是色蘊唯麁大是。
解有漏云:麁重所隨等者,為諸煩惱麁重所隨,非能對治,從煩惱生,是有漏義。有四過失:一、不寂靜,下云纏現行所作,即如論文現行煩惱體是。三藏云:由煩惱現行故惱亂根等名不寂靜;二、內外變異,下云諸煩惱事隨逐煩惱所作,即諸煩惱所依事,由起如是貪瞋等故今內外變異根塵變異也,根塵名事;三、發起惡行,下云煩惱因緣所作,由煩惱為因緣故,發起惡行,惡行是煩惱所作;四、攝受因,下云引發後有,如文可知。有諍愛味等,如顯揚論等廣明。
三藏云:有諍唯謂瞋體通一切有漏,愛味唯緣內身生,耽嗜唯緣外欲起,唯此文在欲界。
景云:愛味通三界,耽嗜唯欲界。戲論依義是世間者,能生分別虛妄取執,名戲論所依。
解三世中,云已受用因果,名過去。未受用因果,名未來。已受用因未受用果,名現在者,未來過去皆約同時因果說及果已用者等語,現在據等流因果異時者語,是過去果現在非同時因果,現在無果也。故知據別義,故與第三卷本地分說義別。
內外問中,六處並屬彼義,是內取者,內六根並取屬五色根符根四塵及內聲。又取屬意根受想行蘊並定自在色,故云也。一蘊一分,是外者,色蘊中但取非情五塵,故云一分。
三惡趣蘊名麁,人天是細。
無漏五蘊,雖復無常,非苦不淨,是妙。
處所去來時方隔越義,是遠者,景云:處所,遠如天竺震旦,彼處此據隔故遠。去來時者,過去遠現在故遠,未來至現在故遠。
測云:方釋處所,隔越重釋去來時遠,今云時隔越,釋成去來。方隔越,釋成處所。小論明四遠,謂處時性相,如善惡無遠色。雖同一身中起,以性異故,名為性遠,如四大種雖一身中,堅濕煖動相異,故名相遠。此中略不辨二也。
三界繫中,欲界,言生、未得對治者,是第一時未得無漏及色界心對治具有欲界五蘊。或得者,是第二時得無漏及色界心但有欲界色及不相應行。已出者,是第三時出無漏及色界定心具有欲界五蘊。三藏云:三時現行文中,已具收彼外器世界色。
色界,言已得色界對治,若入彼定者,身在欲界得無色定及入彼定,是第一時但成色界有漏種子也。
或復生彼未得上對治者,身在色界未得無色界心,是第二時具有色五蘊。或得已出者,身在色界得無色界心,已出現行色界繫法,是第三時,無色界。
言已得對治若入彼定者,身在下地入無漏心是第一時,但成無色繫種。
或復生彼未得治者,是第二時,身生無色未得究竟對治具起無色四蘊。
或得已出者,無色羅漢已得無色究竟對治,已出具起無色繫法,是第三時。
復有差別:謂輕安俱三摩地者,簡散三摩地。眷屬並果者,景云:同時善五蘊名眷屬,若定及眷屬所生異熟名彼果法。基云:眷屬,謂同時心心法。彼果法者,即定道俱戒及定境果色。此立色界等繫,餘者欲界繫。
屬色煩惱者,色界有漏諸法從色界煩惱而生,復生煩惱因果相別,故云屬色煩惱。與彼欲界相違,是色界繫。
離色煩惱彼所攝義者,離色煩惱,即是無色煩惱,從彼無色煩惱所生諸有漏法,果屬於因,是無色繫,故云彼所攝義是無色繫。
三性中,能感當來樂報者,是有漏善。及煩惱苦對治者,是無漏善,能感苦報,是不善業,發起惡行,是不善煩惱,離過失,是無漏善。及過失功德對治隨順者,謂過失對治功德隨順是有漏善。
三學者,如對法云:求解脫者,所有善法是有學義。從積集資糧位已去名求解脫者,十界四處諸蘊一分是有學,能諸學處已得究竟者,所有善法是無學,謂十界四處諸蘊一分是無學,謂諸異生所有善不善無記法。及諸學者,染污無記法。諸無學者無記法,並無為法。諸異生者,謂除求解脫者有學染污者,如其所應,不善隱沒無覆無記,是漏,記八界八處念及諸蘊一分。
三斷者,對法云:分別所起染污見疑見處疑處,及於見等所起隨行隨及彼見等,所起隨行共共起隨共及彼見等,所發語意業,並一切惡趣蘊界處,是見所斷義。此中見疑處者,謂見疑處者,謂見疑相應共有法及彼種子。若得見道後見斷相違諸有漏法是修所斷,見斷相違者謂除分別所起染污見等餘有漏法,有漏法攝順決擇重所隨分善麁言亦故。彼論第三云順決擇分善雖為煩惱麁重所隨,然復建立為無漏性,以皆一切有故,此復云:餘有漏法言亦攝決擇分善。彼論復云:謂諸有漏除決擇善,是非所斷。
言一切染污永斷對治義者,謂無漏道。及已斷義者,謂無學位中色等五蘊已斷隨眠,故名無斷。
下翻顯無色等義。如前所說色等相違,是無色等者,謂無色、無見、無對、無漏、無諍等。對法論於中有色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相續而說。此論後辨無色等者,以論主辨法意樂別故爾也。
下第四釋蘊義攝及相應。於中五句:一、釋蘊義。言種種所召體義者,如一色物,以色香等種種名召,將知多法積聚一處,又如一心,說受想等諸名呼召,將知心及心所多法積聚。
更互和雜轉義者,如一色物等四塵互和雜,亦如一心四蘊和雜。一類總略義者,直就一類身中五根塵總略積聚,一心類中亦有八識及諸心所於一念中俱起積聚,亦名總略。又如五十三云:謂所有色若去來今乃至遠近,如是至識亦爾,如是總略攝一切蘊積聚義是蘊義。增減義者,且據長養根塵增減不同,以釋積聚。又若善染心起同聚心多名增,無記心起數多名減。又由有增益積聚方有損減,今舉損減證有積聚。
第二釋色義,云種植增長義者,多據眼識所行色處而說。及變礙義者,此據有對礙色。故婆沙云:可變壞義定有對礙,是其色義。手等所觸壞義者,準據五根四塵除聲,方處差別種種相,即通十處。
三辨名,云順趣種種所緣境義者,如言說名順種種所詮之義,八識四蘊其義亦爾,起必順趣所緣境義,依言說名,從喻名名。
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者,如聞他說諸行名字,四蘊依名分別諸法,即從所依言說名故四蘊名名。當知偏據意識四蘊依名分別,亦可由此意識依名分別,引生五識同時四蘊分別,生五識同時四蘊分別五塵。若依此義,六識四蘊依言說名分別前境,七八二識則不得言依言說名分別境義,但有思惟名故,思惟名未必要依言說名故,思惟諸法但由自心表了前境。
俱舍釋四蘊名名自有二義:一、隨;二、求。隨是順趣境義,求是依名了境義。
四解攝義,云自性所攝,非他性者,諸有為法各持自性不失軌模,名攝自性,非如世間以指捻衣以手捉食名之為攝。
下明自性攝意,為遍了者,能遍了知種種自類,破聚積和合相因,此悟入空解脫門。
五釋相應中,云為遍了知依自性清淨心等者,心性本清與,染相應名增,不與染俱名減,亦可與貪等俱即染增善減,與信等俱善增染減。
自下第五破外人執。於中,前以長行顯三過失;後以頌收。
前中,唯心實有;非諸心法。不應理者,此總破經部唯有心王一法受想行,心非別有體。何以故者?此外人徵。
且說諸蘊有五性,不成故者,此正破也,如我大乘五蘊性別名從種生,則五蘊成就,如汝所執心實所假,假法無體故,五性不成,此為一失。
又若彼計至亦有過失等者,設計有一心前後分位別有受想等非一剎那中有受想等。今破之曰:若無皆成失也。
若言有者,由相異故,應有異體者,景云:若立想等有別用者,用不離體,想等即應有實物性。應立量云:想等心所定有實體,以不離用故,猶如彼用。
基云:文意由此心想異故,便應同時有實數,何故初剎那唯名識,第二念名受,第三念名想,一心得有想異,故知由俱時心所法所法故如此,應知緣境初念等即應名受,心知所緣故,如第二念。
若言無者,計分位別,為唐捐者,景云:若言想等無別作用,是則想等體用俱無,計前後分位有別,豈不唐捐。
基師量云:汝言第二心應不名受,作用無別故,如初念心。
又不應謂至不應理者,汝立意識隨六根緣六境即有差別,想受等法分位建立但於一根一境之處同時可得,故例不平。
若謂轉變至非於無色,有如乳酪生酥等異者,謂彼若救云:我唯一識前,後轉變以為心所故,有四心者,亦不應理,色有形質前後轉,非於無色。
又心因緣無差別故,行分別位不應理等者,景云:色蘊因緣種種轉變,心則無有差別因緣立有轉變,謂過未心無,現唯一念,起已即滅,云何能令一剎那心經停不滅因緣轉變令成更起行等諸心所耶?
基云:前計云心分位立受想行心者,其心分位別因緣不可得,如起心緣一可愛境,初念初念即應起貪,乃至一切時未離此境已來應爾,何故初念名識第二念名受第三名想,差別因緣無故。若無心所法,於一剎那心無差別因緣。
測云:能生心王種子因緣既無差別,唯是一相,以因無別,故受等行別分位三蘊不應正理,此為第二失。
又違教故已下,為第三為教失。於中,初顯違三經;後會六界經。
前中云:謂如經言乃至前已說故者,此違初經。景云:文意,會若非實。云何能得染惱心令不解脫,重問何所為。答意,若立唯心不得並,是則心起離貪,貪等起時不應依識。
外人復救,我六識先,次復轉變故起貪等諸心所法能染污心。故後破之,前已破云:色有轉變前後差別,有心因緣無差別故。
基云:外救云:何許此貪與心俱,如緣可愛境時初念名識第二名貪,後貪染初念心何妨?今破云:差別因緣不可得故,緣一可愛境故。
測述二解。一說,就彼宗破,若唯有心王無別心所,二心王不俱有故,是初貪等應不依識。一說,就自宗破,於一一識同類,二心不俱有故。
又復經言:與觸俱生受想思等者,違第二經。若心前後無心所者,云何經說觸與受等俱生。
又餘經說至是故不可離俱生說和合者,違第三經。初引法說,復引喻也。說燈明喻者,如燃眾燈甚明和合,諸心心所和合今亦爾,是故不可離彼俱生而說和合。
會釋六界經中,初釋外難;後論主舉餘不了義經返以難之。
前中,外人後自引經難。若心王外別有心所者,何故經說四大空識六界成生不言心所,故今牒末無過失也。故云雖復經言如是六界說名士夫,然密說故無過失。下徵密意,答欲顯色動心法最勝所依,謂六界中,四大是造色所依,空是動性來所依,識是心所心所依,唯說所依。
論主返難中,景云:經中說三喻,豈立外更無喻耶?或有處處兼四大種以之為我,豈可四大之外無別造耶?或有處所有色意生,即依此經豈唯色及意二耶?或有處處無色想生,如是豈唯是想生耶?如是經說六處,豈可六外無餘心所等也。
備云:此喻云羯剌藍等初三位。泰云:乳喻破界四大為我,酪喻色界有色意生,生酥喻無色界空想生,轉增勝故所以三喻。然豈三外色界等無心等耶?
故名所攝等已下結也。
下以頌收,如本地記。汎頌有三:一者、將知欲解義,是以一頌開業門,名總嗢拕喃;二者、中間解釋隨一法竟,即以一頌收結前義,名中嗢拕喃。若總解釋諸義門竟,末後復以一頌總收者,名後嗢拕喃。今此所辨是中嗢拕喃,重結前義。
五種姓不成者,此結初一過失。分位差過失、因緣無別故者,總結第二,與聖教相違,此結第三。又解:此頌結四過失,分位差為第二,因緣無別為第三,故前長行文亦分四。
上來出廣分別六善巧中蘊善巧竟。
自下第三明界善巧。於中,初結前生後;次正辨界義;後類結同有。就正辨中,初以八門略辨;後以十四門廣辨。前中,初辨八門;復以頌結。
前中,一、辨界相,若眼未斷,或斷已命根攝受者,三藏云:異生有學名眼未斷,無學眼名斷已,然為命根攝受得相續住,理實為賴耶之所攝受,命約隨轉理故,說命攝受,乃至法界一分有漏法亦皆爾。又解:未斷惑位眼,及已斷位眼,為命根體賴耶攝受,以假攝實,故名命根。
若色根增上所生者,為受用色等五塵故五根生,五根生已增上勢力引生色等。若彼於此為增上者,彼業種子於所生色等為增上。又解,五塵以五根為增上緣方得生起,彼攝於此五根為增上緣。
二明假實,或十七、或十二等者,景云:若十七為實,意界是假,離六識了別之外無別意界故。若十二為實,則六識是假,以離生後意界之外無別六識故,體但是一。今約世俗安立道理,故說六為一一為六等。基云:十七者,除意界。
下文云:六一為一故,以六識無間滅為一意。十二者,下文云:一為六故,謂意界開六識總為意界,謂初通小乘等世俗道理。若大乘自有十八,以為意界體並實有。今按攝論十一識中,受者識;身者識,名為意界,即是賴耶及末那識,身識即五根界,應受識即六塵界,正受識即六識界,是故十八界皆是實有。
三、約四句分別,景云:有眼、非界,謂羅漢最後眼者,此據臨入無餘最後念眼不能生後非種子義不名為界,亦應言學人從下二界命終生無色界時最後捨眼不為界。又略不論同本識中,為種子生彼最後眼根,以不若有種子則最後眼是眼亦有眼界,云何特言是眼非眼界。又云何言阿羅漢最後蘊名無種已生。若最後眼同時無有能生種子,云何攝論種子六義中,此時種子有即此時果生名為俱有。
解云:一釋,最後眼實從同時種子生而言非眼界者,據此種子更無生後念眼根功能故名非界,非謂後眼無同時種名非界,後蘊名無種已生亦爾,即依此義解十地最後金剛心生時,生現賴耶與能生種已住滅相,以因果法理必同時俱謝滅故。爾時即有圓鏡智相續生,故智論云:無礙道中,行名為菩薩;解脫道中。行名為佛。又釋,羅漢後眼,從前念種生,同時無種故言無種已生,又最後不生後,不名眼界。
又無眼種名非眼界而生七心界,名彼同分。大乘七心界未來無體,不可辨同分彼同分。若起必有是用無不用者,故不就辨,色等唯所取非能取,亦不就辨,故法界中有緣者如意不辨同分彼同分,無緣者如色等亦不辨也。
基云:同分彼同分,正取五根,兼取六識亦得。然大乘中第七識與意識亦應分別如五根,其法界中心所約一一自變塵如何名同分,今取共依一根,取本識塵為同分等,五明諸界取境不同,於中分三,初辨念離。
景云:言六、合能取者,鼻舌身三根及彼三識。四、不合能取者,眼耳二根二識。五、及一少分非能取者,色等五界及法界中少分無所緣法非能取。一界、若合不合二俱能取者,此中應言二界,謂意界及意識界,以意界無別體故不說。若意識界與三識並起因緣,名合能取。若與眼耳二識俱起同緣獨頭意識,名不合能取以說六識即說意義。若別說意根界者,六識生後皆名意界,如鼻舌身識及同緣意識生後名意界,則合能取,眼耳二識及同緣意識及獨頭意識生後名意界,則不合能取。
對法第三說:彼六根三不至能取謂眼耳意,三至能取所謂餘根,此據意識雖與五識俱起,不依五根,是故不同二識合取三塵,故名不至能取。應說意識說非離非合,以不依五根,是故不同二識合取三塵故名不至能取應說意識說非離非合以不依五根,故望五塵及法塵非離非合。若依薩婆多,若取境名到,六根俱到,若無間取境,則三到三不到。
基云:對法意唯不合能取者,以自塵為門故,此中以五根為門故通合不合,無相違也。法界應言一分合不合能取,此法界一分故略不論,大乘七八非合不合取。
次明能所取,五、及一少分,唯所取者,五色界及法界中無緣法唯所取。十二、及一少分,亦是能取者,謂六根六識及有緣法界。
後明助伴,能取境意識,意識心所不依五根,名獨能取,理實亦假末那為根助伴方取。
六明界繫。
問:幾唯欲色繫?
答:十一者,即五根三識三塵也,以香味及二識唯欲界故。
七明執受及非執受。景云:五、執受者,五根。五、執受非執受者,五塵。不離根者,為識執。離根則非執受。
對法云:眼等五全四一分,謂不離根色香味觸。此中云五、通受非受者,以聲起時不離根故說為執受。對法即據聲不恒有,故不說受。
所餘、非執受等者,餘七心界及以法界一向非執受。若離彼五根及不離根五塵餘之八界,別有能執心執受,於彼不可得故。
基云:若大乘真理,唯第八名能執受。若隨順理門通六識,今者下文勢云色以離於彼餘能執受不可得故,即隨順理門,其聲界不離根常有故,名為執受。聲處有不恒故,所以不論。今取其界。有云:第八不緣聲等者,如餘處分別。
測云:以離於彼五根五外境餘心法為能執受,執受於彼根境可得,故彼根境是所執受。然離於彼心心所法外,餘非心法為能執受,執受於彼心心所法不可得,故八界非執受。
問:何故不說過未根塵非執受耶?
答:以無體故,不同小論。
八明界差別,意明十八界,體類不同,彼性相異,名種種界。有情是假,界體是實,假依實住,名非一界。即總前三,謂種種界,及一界名無量界下,引說誠證。
成泰云:惡叉是果核之名,其形似此方磨石子,為聚無量,故未為喻,此方無故存本名。
頌結之中,何等、一;實有性、二;四句、三;同分、四;取、五;界、六;執受非、七;種種等非一、八。
自下第二以十四門廣辨界。
初辨界義,景云:此中六種並據阿賴耶中十八界種因緣門中,以釋於界。下釋立界為顯除三緣故,立界為顯因緣故。言因義、種子義等,或就現行眼等前生後義故是因義,乃至任持義等,如說羅漢最後眼不能牽後故非界者,將知餘時前能生後,並復名界。
因義者,是因緣義。種子義者,如世間說親能生芽名為種子。本性義者,因緣是果本性。種姓義者,果從生處名為種姓。微細義者,因緣理深名為微細。由因果住,名任持義。亦可此就現行十八界體,前能生後名為因緣。此就增上緣以說因緣,以次文說十八界為顯因緣,十二處猶除三緣。
問:若前生後是界義者,如十處亦言無間生後是其處義,羅漢後眼亦不名處,處之與界有何別耶?
解云:體雖不殊而義恒異,如前眼生後眼,有種子義邊,是其界義。令後生長邊,是其處義。說據同時根塵生識邊有二義,如眼根色塵唯生眼識,不生餘識,是則眼色望彼眼識有種子義。就增上緣說名種子,如前眼生後眼亦據增上緣中以說種子。若同時根塵生長識邊即是處義,故下論云處是何義,諸心心所生長門義。
二、辨涅槃虛空名界所以,由證涅槃眾苦皆滅,故云持苦不生。是故涅槃立在法界,虛空無礙,持身往來,運動作用。又空為勝緣,持眼見用,故云持身眼等運動用義。
三、釋立界意,為顯因緣義立十八界,界名為正取十八界種。及顯根境受用義者,根即六根,境即六境,受用即六識違順苦樂等。
四略辨界有六種,廣則無量。
問:十八界由誰分別者,約誰分別有幾種界?
答:略說、由六種等者,約其六義分別諸界,眼等十八,體性是法,故名法界。有三乘性人所有無漏種子法界少分名為淨界。亦可約有無漏種性人所有法界,以皆勝妙並名淨界,即如所說十八界種無始本有,名本性界。及住三乘種姓不住種姓亦成本有,涅槃種亦名本性界,以始熏成染淨界種於生死中得勝劣生者新熏生種,新熏無漏種名涅槃因性故名熏習界,已生界種滅入過去,名已與果。未生果種恒相續流,或滅過去,或流現在,名未與果界。其本性界熏習界中,勝軍、護月、護法分別三義,應思。
五樂有色無色等,乃至無斷,十九門分別諸界,依前蘊中隨相建立。
六、明見聞等體,景云:約勝義道理,六根六識從緣生,念念不注滅,無有作用,云何能見乃至能知?約諸有為相續理中,說有作用則眼等根。
於見聞等勝,於可於彼立見等者。何以故?若有根識定生,或有識而根不定,根闕不闕俱可得故,云根是勝立見者等,實義、唯於見等說見者等。
見聞等外,無別見聞等之者,基云:言諸法自性,眾緣生故;剎那滅故;無作用故者,初非自然生故見,次非常故得見,無作用法,作用法破吠世師等作用故,不能實見。言或有識流,非眼等根若缺不缺,俱可得者,謂根種被損不能生現行識種,不被損其識種一切時流,而根或缺不缺,故知若有根種必生現有識種,生識自有識種,根種未必生根。
又云:流者類如識具三種成就。根若缺者唯有種子成熟。其識流類,根缺不缺俱可得,故知有根識生,不由識有根有。
測云:五識有三種:一、種子成熟;二、現行成熟;三、自在成熟,故說無五根識流可得。若無現根,根唯有種,無餘。
二種中,所依即是六根,根有次第,謂眼為先等,境界即六境,云有次第?謂色聲等,俱依是識,識俱依彼根境而生,隨根彼境,立有次第。於十八界中,依六根緣六境六識得生,故生六根次說六境後說六識,故云三種。所以者何下,釋俱依義。
六種中,先長行辨;後以頌攝。
前中,先約六因辨五根次第;後總明意根在後所以。
前中,一、約所緣多少辨先後,謂眼所見多故先說,耳於所聞聲狹故次說等。
二、隨世俗事轉說彼次第。
三、約喜樂差別以辨次第,景云:謂隨諸佛菩薩喜樂,先說眼等。如經說云:耶謂眼耳鼻舌身及意。
基云:情所喜樂立此次第,又情多喜樂眼見諸色等故。
四、約嚴飾辨。安繕那,是西國樂石名,其石作青黑色,其末堪莊眉眼,此方無此石,故存本也。
五、依作業習欲次第,謂先見身業;次聞語業。受段食時,先嗅香氣;次嘗味;後覺觸等。
六、約業廣狹以辨,按俱舍有二次第:一、取境次第;二、依處次第。故彼頌云:前五境唯現,四境唯所造,餘用遠速明,或隨處次第。廣釋如彼。
下總明意根,在後如文。
頌攝云:二作果即第五六可。
八、明十八界能攝經中,異名說義。謂或說六或六十二等,皆此中攝,六十二界如多界經。
九、問答辨色界猶有鼻舌兩界,則有二因:一、為嚴身;二、於此二仍未離欲。準藏論更有一因,謂起言說。
十、明上地得起下地尋伺。言答:由有尋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伺定故,出定已,現前者,景云:五識實不與彼尋伺相應。然與五識同緣意識必與尋伺相應,非彼三識有尋伺也。是故上地欲起下地三藏時必起下地意識同取色等。故解深密經云:一塵唯一識生,爾時有分別意識與彼五識共緣境生,故知五識同時意識必與尋伺相應,名有分別故。又上辨尋伺唯與憂喜相應,不言苦樂相應,將知五識定無尋伺。
基云:此中有意識俱尋伺心為能引,引生五識,非如小乘五識亦自有尋伺方生,由彼以對治道,或厭離已,除尋伺欲故,名性離欲、名無尋伺,有種由行故,亦無有失。此中應難,尋伺初禪繫,二禪離欲由得生,苦根離欲說二禪,二禪之中由起苦,苦根逼迫不善果,二禪無苦根,尋伺發三識,所以上地有尋伺。
十一、明眼耳鼻各生二分,餘但生一,準小論有二義:一、為身端嚴;二、為識明了。此中略一。
十二、明眼耳鼻識雖依二生而識體唯一。意謂若患一眼識即不明,故知一識,依於二眼。又識非色,無方所引不成三分,此簡犢子、上座等計二眼前後得生一識。
十三、明因果義。景云:此問即同經部師難,知如牛二角俱時而有,相望非因果,眼根、眼識俱有,亦爾。此中答意,識依眼生,非如種滅芽生,何以故?眼與眼識非正生因,是故俱時因果猶如燈光。
問:大乘種子六義俱有,生法皆是同時,何以不引此理,而答乃言識依眼生非如種滅芽生等耶?
答云:彌勒且順經部宗義,因前果後。如種滅芽辨生因果義,故云眼與眼識,非正生因唯建立故,作此說。
勝軍引此處文說眼與眼識同時非正生因,即立現在有二時用。如現種子在異相時生彼生相,現行諸法以現在法生即名為住,故住與生時節不別,法將欲滅衰故名異。是故一切因果相生,皆約現在異相時為因,生相時果。
而攝論云:俱有者,因果同在現在故言俱有非同生相。西方不用此義。故彼破云:汝立異相時法與生相時法為一異,若一則無異相時,若異應有別法體。
基云:此中言建立因,是增上緣,非正生因緣,增上緣因果何妨同時生?故下文云:雖有自種無此依,故識不應生,其正生因即不定,種生種異時故。前本地分五若同類異念生,非即此剎那,生現異類,又同時生。
十四、明生三界眼等諸界,有無定不定義。先約欲界,雖聲有間斷,而約一期定有起義;次約上界,如文。
下類結頌同有。景云:言界事善巧至嗢拕喃頌者,依此結文。前辨蘊善巧竟,合有一頌總結,可知。文中何為無總結文,但頌五段中第五破執之文,謂五種姓不成等。言如界善巧至當知亦爾者,類釋大乘,文便故預類後說處善巧後總結文。
基云:善巧末後,頌攝上文,界亦爾。備云:處善巧,初應作頌文,而略不說。今準前文,蘊善巧,初嗢拕南曰:自性義差別,次第攝依止。後長行釋此六門等,如蘊善巧。當知處善巧,初亦應宣說嗢拕南頌,而略不說。
云何眼處下,第三辨處善巧。於中,有六。
一、出處體,景云:胎內第五時已去,名已得眼,未被損失未生無色,名為不捨,除羅漢眼,此已前於無間體非斷滅法,是眼處體。
問:何故要取無間生後方是處,斷滅之眼及羅漢後眼斷滅之法不名處體?
解云:如次文說生長門義是處義,前能生後無間相續,方順生長義,為此義故,羅漢後眼不名為處,餘十一處準知。
測云:眼有三義:一、眼;二、眼處;三、眼觸處。一切現眼,總名為眼。能生後眼,方名眼處。是故羅漢後眼及欲色界命終,生於無色界時,最後眼等皆不名處。論云:於無間體非斷滅法,意在於此。
二、總辨處觸處差別。答:處如前說者,已得不捨於無間體非斷滅法。言觸處者,謂與觸俱者,同時為根生長彼觸。或能無間引發諸觸等者,前念五根雖不與觸俱而能無間引後念觸,以隨順後觸亦名觸處。
三引將眼對分別四句。景云:羅漢後眼,是斷滅之法,學人生無色時,亦是無間斷滅之法。又學現身當得涅槃,身在欲界被他打破眼根。爾時最後念眼,亦是無間斷滅之法,是眼非處;耳鼻等無間牽後,是處非眼,其眼相續。又異生生下二界,命終生無色時。復有欲界異生被他打壞眼,及有學人身在欲界餘生未盡亦打壞眼,如是等諸人最後所捨眼,不名無間斷滅之法,有能生彼後時眼故並是俱句。準知界處二門攝法不盡,最後眼等非界故。
基云:所以界中眼與非界,但取羅漢最後念眼。今此處中,眼而非處,亦取生無色後念眼者,以界中取界種子故但說羅漢。今此處中,據中現行故,通說眼根滅盡後念。
四、辨處及觸處相對作句,即是順後句。
問:與前第二辨處觸處差別,何異?
解云:前者汎爾總辨,此中作句別,分別之。
然非無間斷滅之法者,簡阿羅漢最後眼等,彼第四句非觸處復非處故。
若於色界乃至必定非處者,三藏云:此應是處非觸處,而名非處者,約生色界鼻舌二根,生無想天,眼等五根於一期中必定不能生心心所,故不名處。故次文說:諸心心所生長門,名為處義。
測云:此文錯略,應言非觸處。
五釋處義。初問答辨處;後廣分別及次第指同於界。
前中,問二:一、問處義;二、問立處。答即有二:一、答前問,六義名為處,略為三例,同時處義即居住處;二者、前時,即生長門方便處;三、通二時,即和合性所依止。
言生長門義者,舊云輸門義是處義者非也,何以得知?若梵本云阿耶(名生長) 特活羅(名門) 此云生長門義。若說輸門義者,梵本應名波羅特活羅。二、答後問,為欲三義故立處義,謂十二處中,意是無間緣,五根是增上緣,六境是所緣故。
六、辨攝略名處。於中,先辨攝異名處;後餘門指界。
前中,八勝處等,十二處中,意法處攝,當時心王是意處,同時心處共起之法是法處,唯除無想處彼十處攝除香味。
下云又處依止,如界者,前界門中,明攝異名界竟。即問答辨色界鼻界,令所依端嚴故。又於此二未離欲故,又辨三根各生二為令依此端嚴故。今此處中,應辨此義,指如界說。
自下第四解緣起善巧。於中,先略辨九門;後指前本地已說,今不復現。
前中,一、辨緣生相。唯法無人,景云:謂無主宰,無有作者、受者,受此破數論師執我為受者;亦破勝論師執我為作者及為受者。今明唯因能作,唯果能受。無自作用者,破勝論師立有業句諸法起時,有實業用。今明諸法無實作用。不得自在,從因而生,託眾緣轉者,此破自然計外道,一切諸法自然而有不從因生。今明從因記緣不得自在,知非自然。本無而有,有已散滅者,此破計常。今明由此故無常。唯法所顯者,結初無主宰等。唯法能潤、所潤者,結前第二無自作用。唯由無明有行有,無實業用。墮在相續者,結前第三變。第四、基云:言無用作用者,謂自在天;或此法從緣生,無自作用。餘可解。
二釋。於中,初辨名不同。因體為緣能起於果,故云因、名緣起。由彼緣力果體得生,故云果、名緣生。
次就相生以辨緣起緣生之相。此無明隨眠不斷有故者,此釋因、名緣起。彼無明纏有者,此名果、名緣生。此無明纏生故,彼諸行轉者,此就無明緣行以釋因、名緣起,果、名緣生。如是諸行種子不斷,諸行得生者,此就行種生行以釋緣起緣生。諸行生故,得有識轉者,由行生已熏識故種,引彼識種令其增長,此文就行緣識釋緣起緣生。如是所餘等者,例知如上。
三、辨假實。景云:有、生、死,是假者,以無生法,即前行支,由愛取潤建立名有;生、老死但於來報分位,法上假立生死,故立是假。
泰、測同云:生及老死是四相中三相之名,是分位假故,亦非實也。
四、明五相立緣起。先總舉徵列;後次第別釋。
前中,一者、觀起六處是前除苦果,由迷此苦起無明等七;二者、現起受支,由貪此受生愛取有三種生因故,是生因依處;三。謂前七支;四。謂愛取有;五、謂未來二,如是十二相因而生展轉不絕。此中即說十二支為三分:一、前七為引因;二、次三為生因;三、未來二支是前二引生二因之果。對法為四,如前七中即分能引所引,後五即分能生所生。
別釋中,云:謂於現法中名色為緣六入處生起者,於依處體。不斷不知至是名無明者,迷於六處故起無明,無明為緣起行乃至觸處,此解依處義也。此中已下,結依處也。
基、測等云:此通舉一身名色六處為無明等引因依處,非時分也。無明觸受為眾苦生因依處,即約時分。觸受為愛取等生因依處也。眾苦生因依處,亦出體解義結之。
眾苦引因者乃至老死苦者,由彼福等三業行支所熏,引彼行有五支種子而得增長,能引未來餘身識等五支生老死果。是故下結。
眾苦生因者:謂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等,出生因體,即先所作下釋。
有義:謂先造行支及識等種為煩惱潤,合果將現,故名為自。
眾苦生起者:謂有緣生,生緣老死者,出眾苦之體。即識名色等乃至復得苦名者,五支種子昔在識中曾名引因,今時生果名生老死。然此種子同生死體異熟,亦受苦名。
五、料簡無明。於中,先出正義;次破邪執;後結正義。
執破執中,先總破二執,後別破二執。
前中,非謂明無,亦非邪智者,有說明無即是無明,便更別有無明之體,後說云邪智乖正即是無明,何處別有無明之體,故云也。
就別破中,何以故者,外人問意,我立明無及以邪智為無明體正是道理,何以非我並言邪。
下論主破之,先破明無;後破邪智。
前中,即顯六種過失。
一、三品不成失。景云:若彼明無是無明者,明無即是無性,無性之法無有三品,而佛結無明有上中下,故知無明非無明也。應立量云:汝立無明應無有體,無三品故,猶如兔角。
備云:此量不順文義,故今更立,汝執無明應無三品,無明性故,如兔角等。
二、現種無別失。謂若明無,明無即無有性,云何得有種及現行二種差別。由無性法,於一切時其相相似,無有現行及種隨縛故。
三、諸心皆染失。謂答離無漏慧明是無明者,凡夫身中三性心皆至離慧明,是則三性心法皆應成染,以彼無明是染法故。
四、義不攝失,謂明無即無性,無性之法,非有為非無為,不能為染不能為淨。
五、慧明不起失。謂異生三性心法並是無明,無明相續無漏慧明必不得起。
六、聖者虛言失。謂不應說無明滅故明得生起,以無生法非起滅故。
下破邪智,先徵三門;後次第別破。
先亦約俗智以破彼計。若除無漏明外凡夫所有三性智慧又是邪智。則無善惡無記性異,皆邪智故,故不應理。
次約邪執性智以破彼計。自三難。
一、與見無別難。謂若唯染邪執智名邪智者,唯應五見名染性故,佛法道理,由無明力起五邪見,行相名異名執,五見即是無明不應道理。然彼五見不離無明,無明與見行相各別,故就染智名為無明違理。
二、聖教相違難。謂若無明與相無別者,世尊不應七隨眠中,於無明外別立見隨眠。七隨眠者,如俱舍說:一、欲貪隨眠;二、瞋;三、貪;四、慢;五、無明;六、見;七、疑。
三、曾無說處難。知如文可知。
下約煩惱相應邪智以破,即有四失。
一、與見不俱失;二、非為導首失。
三、性染不成失。謂亦可得說性染慧由相應染,不可得說非無明體成無明性。
四、倒非煩惱失。謂如諸餘煩惱相應受想思等非煩惱性,不可得說由相應故今成煩惱,無明亦爾,不可得說非無明性今成云明。
六釋其行。景云:此中辨行支業,明兩種三行。初明身行有二者,出入息風,名為身行。息風有二義:一、與報身為行,三定已下由有息風身注不死。二、與身業為行,由風力故,發動身業,故知身行。若彼身業體是行支,故名身行。二者、身所作業亦名身行,由愚癡者,行殺等時,先起隨身業風已,然後方起染污身業。次明語意,尋伺是發語思,名為語行。所發語業體是行支,亦名為行,合彼二種總名語行。想行受及思,俱是心王之因,名為意行。意思正是行支體性,故名為行。
基云:此中息風名為身行,眾身色由風故得相續,如狹死者出入息風不轉通,所以名死。又有風為首,令身業等轉此中二義。又解:此但一緣。解云:入出息風名為行者,總舉風為導首。下釋所以,要由有風身業方轉故。
七、明界地。景云:如生欲界現所受身是生老死,即約此身受生者,死收前十支並欲界攝,乃至生在悲想受生老死,約果收故,因並悲想攝。既爾無明下界者,不發上界業,其異生未離欲起未至定業,但由當地無明種子而發之。今準唯識論,下地無明,能起上地行,故知彼釋違於論也。備云:此有支望當生處判,即可當生處繫,此唯有支一支,非十二緣起支起。
八、以三事攝十二支。云復次乃至皆事所攝者,此中行有二支是業心。行支中,種及現行並是行支,識支自取識中本有名言識種為識支體。
對法即說行支種子名識支者,以行支種住在識中,同彼所依亦名為識,識支自性入名色中隨論者意取捨不定。
又二業中乃至謂有者,初是引因中業,後是生因中業也。三煩惱中至謂愛取者,景、備同云:乍見此文,似如同舊。現在愛取發業,應有落謝過去名無明行,道理不然。無明發業名行,今被愛取潤故轉名為有,此即說潤名發。基又云:起之言生,能生有故,愛取亦名發起,非發業煩惱。
餘事所攝事中至觸緣受者,此據五支名言種子望未來苦一向是因。
又即五支,觸、受者,現在五支若取現行五果,即是過去十支為因感此生老死果於此現在生死中開為識差別。
又現在果所攝五支乃至因所攝緣起者,景云:現在五支名果者,即是過去十因生老死果離為五支。未來二支名果者,即是現在十因之名果。
測云:前識名色六處觸受先種子性曾得眾苦引因之名,故知非現在五支約種子說。今言現在果所攝五支及未來二支總名果所攝。故知現在五支亦現起異熟果攝總,二支說五支,即通現行種子,餘亦如是。
西方諸師云:現在五支正辨種子兼於現行,未來二支正辨現行兼說種子。
九、辨無能明生五法成五過患。於中,初明生於五法;後明五種過患。
前中,舉數列名;次第解釋。
初出三際無知生疑。言若於內疑惑此誰所有者,此殺現在內身縱我所有,我為是誰?為是誰者?此疑現在內身為繫屬誰。今此有情至當住何所者,疑現有情來往之處,當知此疑從現在中前後二際無知所生。
二、從內外等三愚生於四愛。初於現在內身生愛;次於未來內身生後有愛;次於現已得外境生喜貪俱行愛,於未來未得外境生彼彼喜樂愛。
三、業異熟俱愚能生非處住。魯達羅者,此翻暴惡。毘瑟笯舊云毘紐天,此翻約惑。能約作象馬等約惑世間,此一天皆是大自在天變化之身也。或云毘瑟,是婆籔仙人變化身也。世主天者,即大梵天,是諸眾生愚自業果之從彼天而生,故於彼天歸依敬信。
四、於三寶四諦不正通達愚達愚能竺諸見。
五、於因果及觸處愚能生增上慢。於中,初明因及果愚生世間增上慢,此於非住天謂是正因名增上慢;次明觸處愚生於世增上慢,謂由道得沙門果時要達六觸處空必盡名色方得究竟。今彼外道不達謂達,名增上慢。上來生五法,今有十九愚,即是前說合為七類,今總束生於五法即為五愚。
如是已下明五過失。先牒結所生五種染;後明五得生五過失。
一者、自疑不決從他邪教投巖赴火現受多惱。中三文顯。第五、由於自餓等非方便中起正方便增上慢故不得生天,乃至墮惡趣名為異果。由實無有通達,六處之智未得謂得生增上慢,故無無漏沙門之果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五(之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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