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論記
唐 遁倫集撰24卷CBETA T1828大于一万字 156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瑜伽論記卷第十六(之上) (論本第五十七)
釋遁倫集撰
上來廣辨六種善巧中已說四訖。自下第五辨處非處善巧。文中有四:初結前生後;二、開列四門;三、依門辨釋;四、指餘不現。
列四門中,一體者,了所知境因果相違不相違智,是處非處善巧之體。
二、辨顯現者,即是教起因緣,為欲顯示於染淨境正方便智無失壞故,說是處非處善巧,此二屬初,故云體顯現初門是第三,差別第四,此二屬後,故云門差別後。就依門辨釋,即為四段,前二可解。
第三解釋門中有三:初依成等四分別門義;次依四道理分別門義;第三、合結。
前中,初開四門;後依門辨。
於中,初問答總說四門之意,為欲示現遍一切種差別門故者,為欲顯示遍於諸法是處非處差別門義故,今說此第三門義。
後次第解釋四門。辨初門中云:謂依初成辨門,彼所不攝餘差別相者,景云:謂依初成辨門,彼餘三門所不攝義,即說成辨名餘差別。我今當說,且如眼根望彼聞聲嗅香等用不能成辨故名彼不攝,此返業也。
除彼已外餘見色事,我今當說者,眼根能見成辨自事,在彼不能聞聲嗅香等外,故名餘差別相。
基云:謂唯初成辨門外,所不攝者,今顯示令一切種差別皆攝盡也,即後三門是。言無處者,十方處或三界處。無位者,三世位。
問曰:經說得自在位五根互用,云何此中說眼有四根用必無是處耶?有說此中約未自在位五根辨處非處。
問:若爾得自在位四大互能作用?
答:依如郭法師解自在位大亦互用。故知論主說大悲互用者,此亦據未自在位而作是說。新羅興法師云:四大為色所依,色非明利,故雖至自在位而亦不互用,五根為心所依,心乃明利,若自在位五根承能依力,亦得互用。
今尋諸說,基識樞要云:此根互用者,有二異說。第一師云:實能緣諸境。第二師解云:一一根處遍有諸根,各自起用,非以一根得一切境,以諸根用各遍一切故名互用,不爾便成壞法相故,心王亦應有心所用而取別等。依第二說雖至自在位眼無四根用,地亦不作餘三大用。善順此文,提然無妨。
二、辨合會門。有六復次。第二云麁分水火者,簡水中熱觸細火也。如火炭質麁火,即不與水俱故也。第四、五者,無處無位同一眼識種類二心王二受二相等俱時合會。又復無一眼識俱時有善不善苦樂合會。
三、辨證得門,有七復次。偏就四五、第七標證得名。生半擇迦者,天生也。據實五種半擇迦,皆不能生男女。然據勝者,但舉天生半擇迦也。
次辨現行門,有七復次。並就現起法中,辨處非處名現行門。不斷貪等至無有是處者,謂有漏時須伏貪故方起不淨觀等故。又成就念住,無漏修也。
次約四道理辨處非處,如文。
第四辨差別門。將處非處善巧,對緣起善巧辨其差別。以此二善巧義勢相涉,故對辨之,餘則不爾。處非處善巧者,境則寬,緣起狹之。
下第六辨根善巧中,初結前生後:後開章解釋。
於中,初有半頌開列四門。義者,一、辨根義;意者,第二說根之意;建立者,第三根廢立;廣分別、為後者,第四廣辨次第。
二、依門解釋,則為四段。
第一解義增上義是根義者,婆沙亦云:雖一切有為,皆有增上。然勝者立根,如人主、天主等。
第二解說之意。為顯於彼彼事、彼彼法最勝義者,即當說根教起因緣。如婆沙說:有一婆羅門名曰生名。先學根義,聞諸異說立根者,多不能解了。往至佛所,問言:瞿曇說根者多,汝今決定立有幾根?佛言:生名,我雖有智不能於二十二根中增一減一。今釋佛經故作是說,為顯於彼彼事彼彼法最勝義,故說此二十二根。
第三辨廢立中,初八復次正建立根;後以一頌結其八門。
第一約六義建立根,如俱舍頌云:心所依此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由此量立根。心所依者,立眼等六根為六識所依故。此別者,此是第二立男女二根,由此二根故眾生別及以相別。此住者,是第三緣建立命根,於一期得住故。此雜染者,立五受根,此言受用業果增上者,其憂非果。然得果已,亦於果位中,起受用故,言受用果也。此資糧者,立信等五根,以是聖道資糧故。此淨者,立三無漏根相,此論與彼義亦相似。
第二、五義中,男女二根受隱婬境,故名受用隱境增上。
第三、五義中,六根多受用自身內,境男女二根受用他身名外門,五受通能受用外境內身,發生雜染對治雜染建立八根。
第四、六義中,能令依止隨自在轉者,景云:今身自在立一意根故。今尋俱舍云:自在隨行者,如經言:心能導世間心,能遍攝受,如是心一法,皆自在隨行。依止損益者,喜樂益身,憂苦損,捨通二。
第五、六義中,顯有情體立眼等六根,六根是有情。勝生方便,立五根者,景云:信等五根通漏無漏,有漏信等感人天勝生,無漏信等熏有漏業感五淨勝生。故今解但取有漏為感勝生,無漏信等互屬於三根,為趣證涅槃定勝方便。
第六五義中,顯有情體立眼等六,同前顯諸有情資息增長立男女二根,前釋據生,此據增長,顯了有情壽漸損減立一命根,前據住歿於興盛時有喜樂。於衰損時有憂苦,捨通二時,前據受用境界。
顯了有情功德過失義,立八根者,景云:為顯信等是功德法,能治過失,故立八根。基云:謂三無漏信等五中是解脫分是功德,信等五是福分。有漏者,是過失。又功德者,謂八根。過失者謂,八根所斷。
第七、二品中,依八施設句而建立也,依如是名為第一,謂中有體,種姓為第二,謂父母種姓即迦葉等種剎利等姓也。如是食苦樂為第三,謂依好飲食則受喜樂,依惡飲食則受憂苦等,如是壽為四。如是住為五。如是壽量為第六。以上依在家品施設,如是信乃至慧立信等五為第七。如是向果立後三無漏為第八施設,此依出家品。
第八六義中,眼等六根能生諸過,起根防護,即由能防護立所防護六法為根。由是男女堪得出家證果;由有命故住世集善;由知五受起諸雜染正智而行。餘文可知。
次有一頌結八復次。隨境界轉等結初門。由顯者,結第二。及內門者,結第三。莊嚴,結第四。二有情者,結第五、第六。假說,結第七。防護,結第八。
自下第四廣分別門。於中分二:初略以八門分別;後以六門復廣分別。前中,先辨八門;後以頌結。
前中,第一作業門六番問答。最後三根,趣證涅槃者,遠近通說,前二趣涅槃,後一正證涅槃為業。
第二假實門,男女二根即於身根假立,命根於賴耶分位立,三無漏根以九根為體,故六假有。
第三色心等分別門。文分為二:初約五法辨相攝;後舉假根以明所屬。
前中,眼等五根男女二根是色,意根及三無漏根中意是心,信等五并五受合有十全,及三無漏中除意,餘是心所,命根是不相應行,皆是有為,可知。
第二文中,後三根是九根分位,謂意信等五三受者,如對法第九十根為未知當知根,彼加憂根。此論以十五心見道為未知當知。此中無憂故九,彼以種解脫分善根以去,即名初根,故十加憂。
命根無所屬者,三藏云:故知命根不唯第八心王通同時五數上立。
基云:今解不然,違顯揚文。又根本餘勢分,如男女三無漏,皆取彼所依根一少分為體,似本色心,此依上假立不是所依相之分,故言無所屬。非謂通依五心所上立也。
景師註云:命根即依賴耶意根建立,而言無所屬者,此門通就果報色心分位假立,為此無所屬偏繫屬。今尋唯識論,但依種子假立命根,不依現行,故知此文以非現行根所攝,故言無所屬。又解:命根非色心,故無所屬。
第四善等三性門。初辨善性自有三義。一、假實,總論有八,謂信等五及三無漏;二、廢通談純,即信等五;三、就通簡取。即六少分,謂意五受憂通善不善唯取善邊名少分;四、受及意通三性唯取善邊名少分。
次辨不善即六少分,同前後辨無記有二義。一、廢雜談純,即七色命;二、就通簡取,除憂四受及意,皆通三性,唯取無記名少分。
第五有異熟等,七番問答。
一、辨有異熟,謂憂全及餘四受信等五意少分,除無記無漏者故。
二、辨無異熟,謂七有色命及三無漏全,前八無記故後三無漏故,此約見道中為初根說信等五四受及意,除不善善有漏故。
三、辨有異熟助伴,人天勝報是聖道起時,令所依身漸漸增勝,由此相假故,熏種生淨居,及以無漏邊際定力延於業報。
四、辨異熟。一;九、少分者,謂命根全,七色意捨各取少分,七色取報除長養唯取本識,意捨除七識相應意捨名少分。如對法云:命根是自性無記,無相異熟是異熟無記。三藏云:此不相違。對法即約三性分別,命根於三性中,自是其無記,故云自性無記,論體但是異熟無記。又解:對法就三性蘊法立眾同分,就眾同分住時分量立命根,故彼非唯異熟但名自性無記。今就三性五蘊立命根中,異熟法立命根強,故說命根唯是異熟,薩婆多宗立異熟色無有間斷,若異熟心許有間斷。今大乘宗無間色心但是異熟必須相續,是故意捨於異熟門唯取本識及相應捨。
五、辨有種子異熟,一切皆有者,三藏云:謂在異熟識中持故,一切名異熟。又解:今據相續者名異熟,則一切種子皆相續故,皆名異熟。
備、景師云:以一切種子同阿賴耶名為異熟故,從異熟種生二十二根,皆名異熟生。此文則說無漏種子同所依識名為異熟,以無別體,故三無漏根名異熟生。今準唯識云:無漏種子功能轉增,假名異熟。
六、辨非異熟,謂十二全,則信等五三無漏及憂喜樂苦。九、少分者,七色意捨如前所除者是,命根一向是異熟。
七、辨異熟生,一切種子皆名異熟。故所生諸根,名異熟生。
第六三界分別門中,欲界,四者,謂男、女、憂、苦。十五、少分者,謂眼等五根通欲色界,命根通三界,信等五根及意捨通三界繫及不繫,喜樂二根通欲色界及不繫。今唯取欲界者,故言十五、少分。色界,十五、少分者,前十五是。
無色界,八、少分者,謂信等五意命根捨不繫,則三無漏根全,及信等五,喜樂捨意少分,其未知根亦通有漏。今據無漏者,故總云三也。
第七諸地多少門,文分有三:一、約地;二、無漏;三、成熟多少。
初云未至地十一者,景云:謂信等五三無漏意喜捨,此乃總約欲界人作法。
問:準下問答亦有樂,何故不說?
答:假故不說。泰云:除意取樂,順唯識論。
問:若未至有喜何故不立答可動故者,問意如初靜慮有喜則立五支,未至地中既有喜受,何故不立支耶?
答:意未至有喜,猶為欲界亂風所動,故不立支,雖復立有,未知有何聖教?
是故復問何故為證?
答:中引佛說也。
言初門說未至地位者,謂離生喜樂滋潤其身是,周遍以下為後門是根本位,初唯潤其意俱,後方遍悅身等故,後勝前劣,既言喜樂明亦有樂。今取顯喜以隱顯相通舉唯取顯者,以理論之,此地亦有樂,以悅根故名樂也。
初二靜慮,有十八者,除男女憂苦,前言繫法唯漏,此中說依地法通漏無漏,所以上下不同亦非有失。三、四,如次除喜樂。景云:初定未至同根本立喜,二定亦爾,三定未至立樂,四定未至立捨。
下三無色,十一者,謂信等五意命捨三無漏根,亦據多人作法。
非想八者,謂信等五意命捨,此等但據現行。若據種子,凡聖通論一切地中,二十二根皆具可得。
景云:問:三無色地,云何得有現行未知當知根耶?如下文說依四靜慮及初未至入於見道依九依定而盡諸漏?答曰:此據見道已前依色界定起煗等善根,因此則入無色定心趣求見道,如是展轉入三空皆起此行名未知當知根,非謂三空能入根本見道名有未知根。
問:若爾者,此人亦依非想起此觀行,是則非想應有未知根,何故不說?
答:下三空地有餘二無漏根故說有彼未知當知,非想無後二無漏根設有此行論家不說,又非想心闇昧故,不同下地能起此行,故不說有初無漏根。
問:初無漏根通取前方便道有漏九根,於修位中亦許通取有漏方便道等九根為已知根不,於無學地立具知為問亦爾?
解云:對法論云:從見道十六心已去,一切學道乃至金剛喻定,則前十根為已知根體,故知通取聞思修慧相應為已知根,故已知根通漏無漏。
二乘無學有漏三慧亦立具知根,以對法說:云何非學非無學?
答:未求解脫異生身中善染無記法,學人身中染無記法,無學身中無記法并無為法,并是非學非無學,故知無學身中有漏三慧及生得善并名無學是具知根。
基云:非想約斷惑道故八,若遊觀等通十一。然以空處十一證,同對法。以解脫分善根皆名未知當知根,故十一與前違。此據遠方便。前文據見道十五心者,此根一文唯無漏一文通漏無漏,一文言色界繫及不繫。又文言唯不繫,一文九根為性一文十根為性。有文言解脫分善根通非想,故前文空處十一根性則是,其餘文當會。
今尋唯識第七云:前三無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或二乘位迴趣大者,為證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彼皆並此根攝故。
次約漏無漏等以辨諸根。此總說七地通漏、無漏非想地根中,景云:非想諸根種類,則無斷惑無漏。若約非想一身相續得有自地遊觀無漏,則有二種。言又由煩惱解脫等者,此據羅漢離非想漏諸根解脫名為無漏,此義不遮。然依非想地心入於滅定,則彼九品厭心種子建立滅定,滅定是無漏,如六十二說:將知非想亦有遊觀無漏。
泰述二義。一云,若約種類自性解脫非想唯有漏,若約在解脫相續身中,當言二種。一云:若約理觀種類非想則無故當言有漏,若約後智理觀相續當言二種。基師或云:種類謂當地無斷惑種類無漏也。又由煩惱解脫故名無漏者,謂後得智也。
測引釋論二解。一云:約正體種類非想唯有漏,約後得相續非想通無漏。一云,約出世種類正體後智,非想則無漏漏,約漏盡身相續中根,亦有無漏。
下明成就多少。文分為三。
初約欲界以辨成就多少。於中,初總辨欲界;次約五趣以辨;後就相續別辨。
初云欲界一切者,此據多人、或一人,始終容可得有二十二根。備、景師云:向下文勢,多約現行相續起者說名成就。
次云那落迦乃至亦爾等者,此有四句。
一者、現種俱成句;八者、景、基同述二解。一云,眼等五根命意及苦,此約六識為論。二云:除苦取捨,此約第八作法。
景云:三藏意存於初解。戒賢同此。基師亦言前解勝,捨受雖與第八俱,恒現行而為苦映奪,如五十一文故不取。又約六識作法故不取。今尋唯識第五說純苦處,意地慼受兩諍。一云,當名為憂;二云:唯名為苦。廣破前師引此文證,餘三定是一樂喜憂。前師若說彼文,唯說容受,即應不說定成意根,彼六客識有時無故。又如何說定成八根,若謂五識不相續故說憂為第八者,死生悶絕寧有憂根,有執苦根為第八者,亦同此破。設執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形故。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恒受苦故定成眼等,由斯第八定是七八識捨,如極樂意悅名樂。如是極苦處意迫名苦,依彼釋此捨為第八。
二者、種現定不定句,除二種三,一三無漏,二謂三受。此中泰師等云:取喜樂捨。備云:取憂喜樂。今同備師順唯識論,所餘則是信等五及男女苦。
基云:此句是種現俱不定也。謂男女二根現行有無不定。若種子亦不定,如文無根,根種亦被損,故不在現行不成種,一向有中攝信五亦爾,如邪見者損伏善種,亦名不成種。此是約三種成熟中文,故不在現行不成種。決定有中,於中不取苦者,已說在種現俱成中攝故。今則不然,信等五根及男女雖被損伏,而種體有故,名定成種。若在悶絕位,苦根間斷,故現不成而種定有。
三者、現定無種不定句,則三無漏根。泰云:以此證知初地已上所有菩薩不受地獄真實報身,以斷惡趣業無明故,唯化身往。
勝軍解般涅槃者,無重障故,無漏種子有可生義所以成就。護月云:由有法爾無漏種子故,名為成熟。戒賢等說約法爾種同第二解,據新熏同第一解。
四者、現定無種定有句,三則憂喜樂。景師等云:應言餘二。謂喜樂二,地獄不起,種子成熟。詳勘梵本,今不依此說,若鬼畜雜受苦樂處,後三亦現成,成謂憂喜樂。
準上下文,未見有說地獄雜受苦樂之處。
下就相續別辨,則有六對十六問答,一缺根具根對。
缺根除五者,謂除男女三無漏,若缺男女定缺三無漏。故此約現行不起名五種,二丈夫非丈夫對。
半擇除五者,亦除男女三無漏。景云:自有半擇迦亦成男女根,以不恒起名半擇迦。今據全無男女二根者為論,故言除五。若二形及以無形不得入聖,不成無漏根故。
泰云:前約無生男女故,除三無漏及以二形,後約生已後無二形故,與前有異。若得聖已,後有失根;若先損失不得入聖;若已得決擇分。然後失根者,亦得入聖,義同小乘。
基云:此中更無文,故知缺男女根不得入聖。又若作如小乘無妨,男女互相無。二、形無三無漏。三、斷善不斷善對, 不起後八。四異生聖者對,異生不起無漏三根,一切聖人通名見諦,故有一切。五、學無學對,有學除具知二十一,無學除初二無漏并憂,故十九。六、四向四果對,預流向有二十,除後二無漏,預流果二十,除初後二無漏,一來向及果并不還向亦容有二十。若超越中二果向,除後二無漏。若次第向,則除初後二無漏,不還果有十九。又除憂羅漢向亦爾,羅漢果有十九,除前二無漏及憂。
第二約色界辨有十八者,除男女憂苦。景云:色界聖人雖不成就無漏未知根。然有煖等有漏未知根色界繫故。
今解:色界迴心入大聖者,亦初起法空見道,故有無漏未知根,斯有何過。
第三約無色辨有十一者,謂信等五意命者捨及三無漏。
問曰:無色不入見道,云何得有未知根耶?
備云:無色聖人起有漏心,重觀入聖方便,則是觀本所作義。當未知根言有十一道理,應非如阿羅漢觀苦集等所作義。
泰云:若凡得決擇分未能入聖離欲生無色,後必起通達分,故成十一。
第八死生得捨門。於中,先明欲界死生得捨;後明上界得捨。汎論死生得捨,三界各有三種,合九也。今談四時,略不論餘。
就欲界中,初問;後答。
答中,先約有漏根以辨得捨;後明不說無漏根之所以。前中,先辨色根得捨;後辨無色根得捨。前中,先總標說;後別辨得捨。
於中,初缺具以辨四句;後約勝劣以辨四句。
前明缺根具根皆通善趣惡趣。
後明勝劣,即當善趣根勝,惡趣根為劣。若善趣死,生惡趣,捨勝得劣等。又解:前約異熟根,後約長養根。
次辨無色根得捨中,先辨異熟根,意根、命根,還約善趣是勝,惡趣是劣,以明得捨。若諸受根,人天有勝善喜樂,惡趣有劣憂苦,死此生彼,故有得捨劣取勝,隨所應。
後辨等流根。謂曾習善法信等五者,雖復經生,但有增進,無有捨勝得劣,除起斷善邪方便時,方有捨勝得劣。
下明不說無漏根之所以。與生死相違,無有命終受生得捨之義,故此不說。
上辨欲界死生得捨竟。
下明上界得捨。文分為二:初明有漏根死生得捨;後明無漏根。
前中,初辨色生;第二類解。
上地更有何根不捨,上地復有何根不得,而言容捨下地一切容得上地一切耶?
解云,凡捨捨有,若在欲界,先無男女眼耳等根。今生上則無所捨,故言容捨下地一切。凡得上地諸根,有者可得,無者不得,如生第三靜慮無喜可得生,第四定無樂可得故,言生上容得一切。
下明無漏根。文二:初辨證果方便得不由死生;後辨得二果。一者、等流轉盛;二者、助感異熟。
自下一頌結其八門。業是、第一;實有、第二;色等、第三;善等、第四;異熟、第五;若界、第六;若諸地、第七;及死生、得捨、為第八。
復有一釋,若界、若地合頌六七兩門為第六節,此釋意言前辨八門則為七段,其第六段名界地分別門。分之為二:初明界地;後明成就。
上來廣分別有二中,初以八門分別竟在於前;次約六門復廣分別。先辨六門;後以頌結。
六門者何?一、義;二、依處;三、證得;四、攝;五、食;六、諸句。
前中,有十七門。
一、有境無境門,泰、基同云:教理相對,教能詮理,理名為義,根境相對,根能取境,故境名義,二十一根各有義,除命根。
二、助伴門,景云:七色根。藉於色等非色為助伴方能取境,餘有緣根具藉,道理意識相應心及心所是根性者,但依末那不依色根,此中總說故言餘有義根。
基云:七色,獨不能於義轉,與非色為伴方能取境,餘十四根色非色為伴。今尋前明十八界中一及一少分是獨能取非助伴能取者,則是意識,意識心所不依五根故,名獨能取。今此文中,何故說餘有義根色非色為助伴,解云:言總意別。又解:前文約同境義說為助伴,故意識名獨。今此文中約相藉義說助伴,故諸有以根通藉色非色為伴。
問:七色根亦依扶根四塵,何故但說於非色助伴義轉耶?
解云:今就二十二根內以辨其義扶根塵非根所攝,何相關類?
三、別辨所取義門,有十二句。男女根義,因欲貪相應,則觸所攝者,謂由身識欲貪相應故,則觸塵為義,五受根隨眼等六根起,則以塵為境。
信根義,應得應捨者,應得善應捨惡也。精進於二種者,則應得應捨也。定根義止觀者,則取定慧所緣為義,亦可則緣定慧為義。慧根義所知真實者,景注云:緣理真實計亦緣事。今附明緣理名知真實。
未知根義乃至則五根義是此義者,此文則說發心種解脫分等一切方便,所有道分善根,總是未知根體,則緣信等五根之境,瑜伽第七亦同此說。基云:此中說未知根體通漏無漏,則三界繫及不繫。
四、有色無色門,有色為義,謂七色餘除命根,十四根以色非色為義。
問:苦根云何緣色無色耶?
景師等解,憂攝入苦,故云苦根,通緣無色。又解:苦根自證分緣自見分,說緣無色。泰同後說。
今準唯識護法正義,純苦處意地有苦,何妨苦根亦緣無色,但微劣故,不緣過未。
命根,非有色非無色,非有色非無色為義者,有釋:命根非色非心,則以非色心為自根義,分位假故。又可以非色非心為他境義,非能緣故,景云:此命根是假法故,體非有色無色,亦不以色無色為境。
五、有見無見門,一切非有見者,景云:此當小乘可見不可見門。今言有見者,眼根是見色塵為境,能有他見,故名有見。又說,塵言有顯,以諸色中色塵一種最是麁顯,故名有顯,亦名有現。色塵現影,故名有現。餘不爾,不名有現。
今就此義,故言一切非有見,以二十二根並非有見法故云也,一有色以有見為義者,眼根有色則以有見色塵為義,及餘非有色一分者,謂眼識及意識相應信等五五受根意及三無漏中亦有一分緣有見色。
基又云:此言有見者,正梵本也。言可見者,非梵本。云亦可名有現,現者則可相示現,在此彼故,如能現影,如水鏡中影像,此唯色名有現。梵本有見現二釋,然以現字俗本無玉,命故為見字。
六、有對無對門。言及餘無色無對一分者,謂五識相應根,意識一分相應諸根緣有對。此中約障礙有對而作是說。
七、漏無漏門,七色是有漏,取有漏境,信等五意喜捨未知,此十通漏無漏,亦緣漏無漏境,苦根若住,其性從漏生,生漏故與漏相應故,性是有漏。據在無學離漏身起,亦名無漏。又為無漏導,故名無漏。苦根在五識唯緣五塵,故以有漏為義,憂根不在離漏身起,故唯有漏,通緣四諦。故以漏無漏為境,後二無漏根唯無漏,通以有漏無漏為義。未知當知根,遠沙門果者,在見道已前,近者在見道十五心。
問:前三界門中苦根唯欲界繫,何故此中通無漏?
解云:前約自性,今就相續,故無違。
八、有為無為門,七色及苦取有為境性,餘十三根緣有為無為除命根。
九、有諍等門。
十、三世門。景云:若有色根及苦根在過去,非過去為義者,此據根在現在緣於過去。今流過去名過去根,以過去為義,彼有色根及以苦根在現在時不緣過去。今入過去故,不得言過去以過去為義,餘有義根能三世緣,當此所說過去現在為義。
則如所說一分者,若意根等在現在時緣彼未來當起之事,根流過去境流至現,則名過去現在為義。
當知此過去,以來為義者,在現在時緣未來事,根流過去境在未來不起,則名過去以未來為義。
言又則此在現在以過去為義者,又如現在一念意根緣過未境,根入過去當境不起,則名過去,緣過去緣未來,現在現在為義,有色苦。
并前說一分者,謂七色苦餘意根等,體在現在一分以現在為義。又此一分在未來,以過未現為義者,又一分意根等在未來,當起緣於三世。若諸色根在未來,非未為義。苦根亦爾者,色根設起現在,不緣未來,故在未來不以未來為義。
基云:苦根及有色七根在過去非過去為義者。三藏說:此八根在未來過去,皆當世有義境。然言無者,且如八根現在緣境,此根在現在境入過去,此根第二念次境後亦入過去時名過去,非過去為義。然現在同緣者同入過去,過去亦緣過去。
今解者,且如無色根在現在現在通緣三世,過未世義說各緣三世境,苦根等八現在中唯緣現在故,假說漏過去時,勢力羸故,在未來等,故不說緣當世。如前釋,何故根境同在現在,得緣根在現在境入過去耶?
述曰:現在色塵先入過去,未來眼根入現在,現在眼根入過去已,不能緣過去,又現在無識之根與色俱入過去,不能緣過去境。
十一、三界繫門,欲界繫欲界繫為義四者,男女憂苦。
問:前言苦通漏無漏,云何此言唯欲界繫耶?
解云:前約在離漏身起故名無漏,今從實義唯欲界繫。
問,前說憂根漏無緣,今云何言唯緣欲繫法耶?
景、備同云:且據一分名緣欲境,理實通緣漏無漏境。泰、基同云:從多為語,又以影像相分,從見分是欲界故。餘言通緣三界不繫者,此據本質為論無相違也。
二、欲色、欲為義者,鼻舌二根通二界繫,以香味唯欲界故。三、欲色界繫義、亦爾者,眼耳身三。二、欲色界繫及不繫、以三界繫及不繫為義者,謂喜樂。七、三界繫不繫義、亦爾者,謂信等五意捨。一、色繫不繫,一切為義者,謂未知根。
景云:前言從善法故欲已去於一切方便道悉是未知根體者,通取遠近方便。今者近取順決擇已去,故言色繫及不繫。
問曰:若爾煖等唯色界繫耶?
泰述兩釋。一云,四善根亦通無色。一云,唯色界繫。
前言初根在無色界者,據遠善法欲色也。
十二、三性門。八、唯善三性為義者,信等五三無漏。五、通三性三性為義者,除憂取四受及意。一、善不善緣三性者,是憂根。五、無記、無記為義者,男女鼻舌身。二、無記緣三性者,眼耳。基云:此據表業假者。
十三、三學門。九、通三學以三學為義者,謂信等五喜樂捨。七、俱非緣亦爾者,謂七色根。一通三種、俱非緣者,是苦根,前據本性故言唯欲繫欲繫緣。今就三位故通三種緣,彼俱非以空無漏觀所引故言通也。憂非空觀引生,故不例。一、學俱非以三為義者,是憂根。
問:前說憂根唯欲繫今言通耶?
景師會云:學義則通漏與無漏但是善法進修,并名為學。
基云:前文意未知根是九根分故憂唯欲繫。今此文意如對法,初二無漏根為體,取十根,故憂通,二緣三。初二無漏是學以三種為義,俱知是無學以三種為義。
十四、三斷門。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者,除八善根,餘十四根中七色及命。若惡趣根是見斷,善趣根是修斷,五受及意根。若是惡趣因或是惡趣果,是見斷。若是善趣因或是善趣果是修斷,十二乃至謂十四中六者五受及意,及餘六者信等五及未知根。前六中若惡趣苦根是見斷善趣苦根是修斷,無學身中苦是不斷。若不善憂根與見惑相應是見斷,與修惑相應及善憂根是修斷,喜樂捨及意根與見惑相應是見斷,與修惑相應是修斷,無漏是不斷,餘六有漏修斷,無漏是不斷故。
問云:何憂根通非斷耶?
景云:憂根,如對法說:即是未知當知根及已知根,已知根體從彼二根中無漏根生,亦名非斷。
泰師等云:有學憂根是道分故,相從非斷。
備云:五受根中四是非斷故,以小從多,說憂無斷,實非斷無斷。
基云:前六者謂四受除憂,并意命,命根在無學身如苦根故,或如來無漏故。若爾,無學身五根如何通,餘二非斷者,則後二無漏。
景云:道理已知根既有憂根為體,應通修斷及不斷,以從多故總名不斷。
基云:此中約取九根為體故唯言不斷,此文證三惡趣善法非見道斷,後六唯修及不斷故。
無色諸根,三種為義者,如何苦根緣無斷耶?
泰、基述兩解:一說,若別說者,苦根唯以修斷為境,總相說故,云緣三種。一說,據自證分亦緣無斷,故無相違。
新羅國法師云:如羅漢等,苦根相應眼識,緣佛化身般涅槃時相故,言緣無斷。
十五、染淨捨門。景云:除善性根無間染污及無記根,并於前境有所滯著,於境雜染是所捨故。言於義雜染捨所顯,善根於境而無滯著,則是清淨能捨對治故。
言於義清淨捨所顯,基云:捨謂捨根,諸善性根外,餘根能生雜染捨根,則除八善根外前五受善等一分,并是善一分則是清淨捨所顯。此約為所緣義,能生雜染捨等也。
十六、倒無倒門。景云:顛倒義六根者,謂五受及意於境生染,名顛倒義。彼境界義是苦不淨,不應貪處生貪,不應瞋生瞋等,名顛倒義。七色根與顛倒為所依根,五受及意根若染是顛倒,得與無記非倒故,名六少分。七色根生煩惱強名顛倒,依五受及意根染者是顛倒,性淨者非倒,故言六少分。
基云:六根是顛倒義,謂五受及意,何不言一分也。又言六根者,謂眼等六根。此據於境起顛倒周盡故也,倒自性六少分,則是五受及意。故知取眼根等六為顛倒義勝,信等八能治也。雖作是說,而說眼等色根為倒所依,故取意及五受為顛倒義者善。
十七、觀過門。先標三階。景師等云:或八者,信等五三無漏,此就假實通論。或五者,信等五。或一者,是意根,就實出體為此別明,并於境界起厭離觀。
備師等云:或五者,五受根亦於前境起厭。
問:苦根五識一念一續,云何於境有厭離耶?
解云:厭離段食作不淨觀者,以於意識觀行成,設人五識對境亦厭,是故五受亦能觀境過失。
基又云:或一者,謂慧能正對治也。
下對難釋通。先設難,四德者,謂常樂我淨。一、堅住德者,外道妄計百年內常,若正將護身心,或過百年。
二、勢力德者,外道計內外法能生於樂體,觀現清淨,即計樂淨。
三、轉變德者,即計我自在,我能牽引我所受用物,於中修治,治已受用,用已棄捨,顯自在義。
四、可樂德者,於種境生樂著故。
下答中,言又於老病死等至離第三德者,汝計自在牽引我所修治受用所作未成,即為老病死等損害,不隨所欲現可得故,知汝說無轉變德。
第二辨依處中有三:初明二十二根為業用依處;次引經解二十二根;後解依處之義。
前中,眼根與見色用以為依處餘根各與取自境以為依處男女二根與習欲為依處命根乃至死有為前時有之所依處者,景疏云:欲明命根,與四有為依是其業用。業有四種。一者、中有,受生方便,二者、生有,初得諸起一念蘊生;三、前時有,從初受生第二念後,除命終位,中間諸蘊,名前時有,在死有前故,亦名本有,本業所種故,長時相續故;四者、死有,臨終一念同時五蘊。論本傍注云:文中從後向前說也。
有釋:此中生有與本有為依處,本有與死有為依處,死有與中有為依處,以前時有即中有故,五受根中喜樂捨可意境愛等所依,苦憂於不可意境等所依,捨通二種。
未知欲知根證第二第三果依處者,此據超越人。
已知根乃至金剛喻定無學果證之依處者,與其修道為依及能牽無學果故。
具知根至之所依處者,景云:與彼金剛無間道斷惑滅無為作證為依,及證現法樂住所依永斷之所依處。
今解:此有三句。一、句金剛定無間涅槃滅作證為依;二、與現法樂住為依;三、與能入無餘滅為依。
次第二引經解中,先引十種經以解十九根;後辨三無漏根更無別解。
就初經中,有十二句。
辨色根。景云:此身有色,是初句說色共相。麁滓所成者,是第二句說彼自相。次有三句,說彼因相。謂四大所造者,是依因。父母不淨等者,是生因,種種飲食等,是增長因。次有三句,說轉變相。由寒所作常假覆 蔽,由勢所作常假沐浴,勞倦所作常假按摩。後有四句,說變壞相。初二句活位逼損,謂斷截破壞。後二句死後所作,謂散滅,或由打碎故散滅,或由自然散滅。注云:初二句者斷截,後二句者破壞散滅。
基云:初二者斷截破壞,後二即他故散滅自然散滅二也。又散為一,滅為二。
第二辨意根中,據遍緣前際無始時事,以釋遠行,以時遠故,境廣故。若薩婆多引此頌證現唯一意識無二并生。經部亦引此頌證一心王更無別數。今大乘中,雖許八識同一時生,於一識中無二并起,則破大眾部師在胎有二意識,故言諸心相續一一轉故。又心義屬阿賴耶,在染唯一,在淨唯一,一類相續故。言諸心相續一一轉,故名獨行。又破吠世師義,我為主宰營御於心而行境界,故云無主宰,故云獨行。
第三辨男女根中,一、身舞;二、語歌;三、面門笑;四、眼目舒悅睇,此四遊戲時縛;五、妍容美顏;六、軟滑妙觸;七、恭事祇奉;八、童分成禮,此四於受用時縛。
第四辨命根中,有五句等,餘有命者住,故名為住。由彼命根增上勢力蘊相續轉,故名為持。
第五辨五受中,景云:喜樂平隱於身無損名平正受,此即自相共相。謂能領納依止相者,謂此受能攝益依止相故,依止即身也。
基云:自相者,唯喜受,唯在意故。共相者,樂受,通在六識故。依止相者,是正能攝益依止身故。
自相共相,即出平正受體。依止相者,即顯受所攝也。今依前釋不平正,是憂苦自相等取餘二相也,俱非是捨。
第六辨信根中,舉經三句以問。淨信堅固,是初句。根生建立,第二句。一切世間至無有如法能引奪者,是第三句。
下彌勒釋經,答:依信根說者,總標說意。此顯其信、於聞思修者,謂屬前根生建立,謂淨信能與聞為根生其思,建立修慧,此釋第二句。勝解堅固義者,却釋初句。又此堅固乃至何況凡流者,釋第三句。智者,即上沙門,沙門多修學智。生者,是婆羅門生上族。主者,即上天魔為欲界主。淨謂梵,即梵王也。最後是總句,兼上諸句,謂堅固隨信解方便,顯示諸勝善法智生等不能動之,此謂約無漏信說故名不動,即不壞信也。又堅固義已下,重釋也。謂其信深固,由世間善等者,此舉加行智相應淨信,與無分別智為根本,故淨信深固。
又由出世等者,此信與無分別智相應,故名建立。總釋後二句,前釋後釋俱通漏無漏。然建立稍別,前根生建立屬聞思修,後釋根生建立謂有漏信生無漏信等。又解:淨信深固是聞慧相應信,根生建立是思相應建立修相應信,即以聞思修屬上諸句,當知最初是標句,謂淨信堅固。後二是釋句者,謂根生建立一切世間等釋初句。
第七、辨精進根。頌中,初句明被甲方便二精進,第二句明不下無動二。下之半頌,同顯無足。
第八、辨念根,有七種。一、念;二、等念;三、隨念;四、別念;五、不妄念;六、心念記無失;七、無妄念法。廣辨如第四分。
第九、辨定根差別。謂九種心住。
第十、辨慧根差別。謂四種慧行。
下辨所餘根差別義不復可得。謂後三無漏但是假名也。實體即是信等,故不別說。
下第三解其依處之義,分之有五。
初約四念住以辨依處,七色根處立身念住,此立境與智為依處住,五受根立受念住,意根立心念住,信等八及命根立法念住。
二、約四諦辨。景云:九根苦諦依者,即九根生死,依七色意與命。五受根為集諦依者,以受增煩惱故。一切根為滅諦依者,二十二中,若是染者,是所斷故為滅所依。若是淨者,是能治故為滅所依。後八為道諦依,可解。
基云:苦諦勝依九者,謂七色及命捨。集五,謂五受果雜染本故。滅諦一切染者,斷得淨者證得,道八可知。又解:苦諦取捨根,苦集諦中除捨取意,若苦諦中不取捨受取意根者,即集諦取捨根。
三、約三業辨,此中善惡相對以辨,略不說無記。景云:善思所思九者,信等五三無漏根及意,亦可取信等五根意喜樂以通無漏能善思量故。善說所記十者,於前九上加憂根,以善憂根能起說故。善作所作十六者,除五受根及命根餘十六根。
問:男女二根云何名善作所作?
答:以有男女根故,能斷惡修善,三無漏根雖在於定。然是出要法故亦名作所作。惡思所思者,唯取不善憂喜捨意,以在意地相續思量,故除苦樂。惡說所說,亦爾。惡作所作有十三根,謂七色五受意根,除命根及八善根。
泰云:惡思唯依憂苦意根,惡說通喜故依四根,四根惡作更加眼等五根及以命根故依十根。
基云:善說十者,謂信等五三無漏及意捨。善作十六者,除男女憂苦命意。惡思所思六,謂五受意,取染分故,或五除捨,說亦同取,亦翻善來故。
又解:善作十六者,謂眼等五意命信等五喜樂捨憂。或惡思者二唯依憂苦捨根。惡說,謂加喜樂根。惡作,加眼等五及命根故十也。或并取男女,即十二。
四、約惑業辨故。景云:九根最勝惑業依者,謂七色根、意根及命根。此九根是生死依故,由迷生死起諸惑業。五根起煩惱業者,五受根。
基云:九者,即七色及苦憂,依五受而起煩惱業,八斷煩惱。
五、約吉祥事辨。於中有二:初明依處;後別辨吉祥差別。
景云:除二者,除苦樂二根,以欲界苦樂在於五識不能領納一切世出世間吉祥之事,亦可除男女二根,不能領受善吉祥故。敗壞十一者,謂眼等五根五受根及意根。
基云:除二者,謂憂苦。敗壞十一者,謂七色憂苦及意命。
如世尊已下,別辨吉祥差別。於中分三:初引聖教列其五種作吉祥法;次別釋五法:後總結五力生五吉祥。
就別釋中,初解忍辱由三種行,可知。分別有十。
基等云:初三,緣三世;次二,謂愛我怨家故饒益,增我知識故損害,總前所說,為第六。怨家欲起方便成害,亦忍彼方便,是怨害因,為第七。
又解:一切怨害忍者,謂但逢怨即忍。一切因忍者,謂怨起因欲害起忍也。受教為第八,受他教忍故。自思擇能忍為第九,生修忍性。自怨害忍為第十,或有人受教成害命忍,名受教怨害忍,或他善思擇來欲害我,名擇力忍。自性者本性能為害也。
又一切因怨害忍者,謂以怨害為因。又有諸欲忍事中,皆能忍。受教以下,三如次配,聞思修慧相應忍也。
二、解柔和,此與忍何別,耐他違害,名為忍辱。不違損他,名作柔和,如文可知。
三、解觀人而捨,先辨觀人二時差別;後明捨。
前中,攝受時五,可解。處置五者,一、堪事業者,置營種等事。堪思者,令其學問。堪和業者,令和諍訟。堪護身財者,令守財物。堪處法業者,令行法施。
就明捨中,隨宜捨者,隨四時宜而行慧捨。最勝捨者,謂法施也。捨相、捨具、名捨者,三藏云:相者體也,即無貪相應思。具者,如上。列者,基云:捨相即是第五最勝捨,捨己身故,具者上四資財故。又更有解,隨宜捨名捨相,餘名捨具。
四、解賢善行,無顛倒違負者,謂詐取他物執為己有名為顛倒,今無此文也。
五、解不放逸,修諸善法有因有果,因果相屬俱名修善相,防護不善心亦有因果,因果相屬俱名防護不善心,俱應為彼因果相也。
下結前五種,總有五力生五吉祥,前四種力總能生起四種吉祥,不別配屬。第五一力,能生第五,基云:別配亦得、感得。
第三辨證得中,分為十三段。
初明為緣感得先煩惱業。感得八者,七色根及命根,名色為緣。
答:一者,謂意根,景云:意根是識與名色,互為緣故。
基云:六處第六故。觸為緣有五者,謂五受根,從觸生受故。策勵為緣八者,信等五三無漏根。
二、明防護,調上名防護。八者,景云:七色及意根,以生過故,應防護之。
基云:七色及命,應防。應調一者,謂意根。應寂止五者,五受根能增煩惱,故應寂止。自調調他八者,信等五及三無漏。
三、明捨棄斷退。捨,謂同界地根當地死生,前滅後生。棄,謂謂異地死生,餘滅餘生。斷,謂斷除上煩惱繫縛。退謂世間興盛若定退失若生退失。
四、明三乘根別,二乘俱學內明,餘不善巧,故名一分任持。悲羂索者,羂不離生死,如馬被羂。
五、明依未至得果時起初定喜,景云:此非據超越證第三果故作是說,還同小論次第人取不還果,第九解脫道為論。
問:何故不問答辨得起樂以不?
解云:初二靜慮喜樂一但是一喜,令心悅邊名喜,令身悅邊義說為樂。
然以喜是根本,論家偏說得起不起之相。泰云:剋實應說樂,但為別地故不說樂,樂在第三定故。又云:以二因故得起喜根,一、由利根;二、由多善資。利根慧脫無多善本,故不能起,鈍根俱脫雖多善本,而根鈍故。初得果時不得起喜,得果已後,別修九定。
六、明入八定。景云:八根入初靜慮者,未至地中喜捨互起為二。又加意根信等五根名八根入,以上文說依未至定取第三果。第九解脫,利人得起根本地喜,鈍人不能。若要取根本地喜名八根者,鈍人第九解脫道時不起根本地喜,應許此人七根得入初定。文說下三靜慮皆八根入,無有進退,明知八根并取方便地根,初二靜慮方便地中有喜。第三方便地中有樂除喜,亦有八根入根本。第四已上根本方便唯有一捨,七根能入亦可下三定中明八根入,喜之與樂取根本地。第九解脫雖有鈍人不起根本地喜樂,約能起者為論故說八根,後解為勝。
以下文說取預流果或一或八者,信等五意捨及未至知。若依未至地具取八根,即應取預流果亦用八根,何加未知根方有八耶?泰云:初定方便有捨,根本有喜,信等五意方便根本并有,故言八根入,雖有樂根,微故不說,後三無漏根,聖者能入凡夫不能入,故云一分能入一分不能也。
備云:大乘道理初二禪,有其喜樂受。然今為諸受別地,樂受在三禪,所以初二禪中不說樂受入也。
言第三亦八,然非即彼者,除喜樂取,樂餘者如前。後之五地,七根能入者,謂信等五根意捨。後三,不定,準前可知。
七、明得四果。得預流果或一者,謂未知根,此據總也。或八者,即信等五意捨及未知根,總別合說也。或二、或九、得一來果者,若次第人,依已知根得。若超越人,依未知根得,故言或二。二上加行信等五根及意捨,是故成九。
問:未離欲聖人常有憂根為道所依,何故不說憂根得初二果耶?
論自釋云:雖道所依非道攝故不取。
又問:未至定既有喜根,初二果體既依未至定得何以不取喜根得耶?
故論釋云:非堅住故,若通取者當增其數者,預流八根加喜九,一來加喜十。
得不還果或十一者,信等五善樂捨意并未知當知已知,此兼通超越次第論故。或二者,謂未知當知已知假根超越次第別也,合論故二。
得羅漢果或一者,唯據總根,謂已知根,即金剛心最後學道。或十者,總別合論,謂信等五喜樂捨意及已知根。此中得果據無間道,不同迦延通取解脫道,今此得果,但取無間,故知前說入定但取能入,不取所入。
又解:得果但取能得,入定通取能所,各據一義,影略互顯。
八釋經中憂根四義,先釋四義;後約聖人辨具不具。
九、明捨根義,先明捨於受根;後明捨無漏根。
依一性捨,捨種性捨者,依與定俱,捨散心捨,無所依捨為依止故捨。依一性捨者,依緣無想界之無漏捨,捨有漏定捨也。基云:無色界捨唯緣法塵,名一性捨,色界境多,名種種捨。緣無心,名無所依捨。緣有心,名一性捨。今緣空心捨,捨緣有心捨也。得初果時,捨未知根有六義。亦滅者,無常滅故。亦捨者,得果捨向故。非起者,更不現起故。而棄者,永已捨故。非斷者,非道所斷故。非退者,已證擇滅故。已知根六義,準之可知,略不說。
中二果捨,景云:此說依第十六心已知根得預流果時,捨前十五心未知根。據實得果即在真見道斷見惑盡爾時得果,以真見道無相難知。故在相見道第十六心判立初果,越證中二亦在此時。
問:得初果時捨未知根,為捨現行為捨種子?
答:有二說。一云:捨於種子;二云:但捨現行種子猶在。若定性二乘入無餘時,隨於本識一時俱捨。若不定性向大乘人劣無漏種,及十地中諸地界劣無漏種,金剛心時隨於本識一時俱捨,所有諸佛功德勝無漏種與圓鏡智一時俱生。
十、明練根證得。初明練根人;次明證得;後明轉根所以。
前中,通學無學,前五種姓皆為練根,除獨覺菩薩,以利根故,但顯揚云:堪逢唯進者,約度鈍根,故作是說。又對法說:菩薩練根者,約自乘中三品轉增為語故,不違此文。
次明證得,若預流練根,亦證一來果者,泰師等云:初果欲轉根時,作意求利根。復求一來果者,能斷六品惑時,得一來果,堪達見至,亦無間道雙斷根果事性障故。若別斷時招果別,二障別斷。
問:根障無知,為有九品為當無耶?若有九品者,性障六品根障六品無間斷其義可爾,根障後三品以何無間斷耶?若無九品者,無有有漏法唯是一品,三界九地有差別故,如何根障無九品耶?
答:應作是說,根障軟品與第六惑一時頓斷,以作意力有堪能故。
又解:一切有學練根時,一無間道斷諸根障故,前五無間唯斷果障,第六無間道一時頓斷,果障一品根障九品。
若作此解,還同小論,此解為勝,大乘無文故,小論有證故,諸共法門皆應如此。
不證不還者,泰、景等云:初果練根,何故不得不還果者,即由二因,一離欲界時,是三障中障礙處難對治故,名治難得。二所得道果定等,功德廣大故,亦可無為果眾多故。論主不說一來轉根得不還者,以度欲界是難處故,必不得果。
備云:一來練根不證不還者,即有二因,不還練根。進離欲者,謂練根時作意求進斷色惑,不證應果者,出界難故,起作事多故。轉根已後,一切皆證者,謂轉得利根已。若斷色惑及證羅漢一切皆得,或可預流等得轉根已。斷惑證果一切皆得,非獨不還。
下明轉根所以,即有五因。初因於鈍不喜足,復四,於利欣求為引勝定,故求勝根轉得利根。尋攬三藏,多聞不妄,捷疾論議,觀智真如智,名甚深法忍,如從退種求思,而須練根,從聲聞求獨覺,或迴心向大,亦須練根。
十一、明建立三根。
問:未知當知根理通地前及以見道,今者何故偏言勝解行地立未知根耶?
景述三藏言:此文總約初僧祇位未知根,是故但言勝解行地建立初根,據理合入初地及地前總立初根。
泰述戒賢二解。一說,地前十信等四位總名勝解行地,未知初地遍滿真如,欲知彼真,修習地前方便解行,故名未知欲知根,此則未單知欲單知,不同小論見道十五心未重知欲重知義,昔名淨心地,不順梵本,故今正語名淨增上意樂地,初地正知遍滿真如,故名知根,即例九地應知亦爾,十地已還障未盡故,知不明了,如來地中障既盡故,知得明了,所以名具知,舊云欲知根亦知已知根者,并遠梵語。一說,地前解行,及初地未出真觀已來皆是未知根位。
今此論文,舉前方便,故依地前立於初根,初地出觀已後屬第二根故,於淨增上意樂地等立第二根。今尋唯識論道理,初見道時亦屬初根,但以時促故略不說。
十二、明三滿。景師等云:學有三滿,與小論同,故彼論云:或有學果滿,或根或正受,或復三俱滿,無學二,亦然。無有無學果不滿者,故不說果滿,以對未滿而說滿故,雖舉八解脫,意取第八滅盡解脫名定滿。
問:果有學無學,學果三中別立不還為果滿,定有有心無心異,別立悲想,有心定中滿,根有六種別,應立第五於鈍根中滿?
解云:得不還時永不退失故,立學果滿,悲想有心定中,雖復滿,無始雖得,還復退失不定,不說滿,第五種姓亦有退滿,本種有永失義,故并不立滿。
基云:諸是學中為論,問中約學為問故也。此三并別有體性,如根滿初二果亦得。定滿要斷第三禪已下,惑種盡故得滅定方得,果滿即唯斷欲九品上地一品未斷即得,無學亦有三別體,一根滿二定滿三果滿。即一切者是,此中果滿不可例言。定通有心無心,無心得已方得定滿,果通有學無學,無學得已成果滿,以定中無心定為熏故,果障見道障為熏故。
十三釋經中根不調等五句。先問;後答。答中有三:初解諸根不調;二、明由根不調能引眾苦;三、明善調伏者引諸快樂。
前中,由心四因緣名根不調伏者,此總標也。
下別釋,先反解四調,謂乃至令不縱逸者,由聞思慧簡擇得失,於境制根,是一因緣。
若應縱者乃至令不現起者,久防護根,多生勞倦,暫縱取境,而護煩惱不令現起,是第二因緣。
斷對治力下至為性無著者,由彼修慧斷對治力,是等三緣。
為性煩惱不復現行者,是第四緣。
次順解不調。不調是總,不守等四,釋不調意。
下通結調。又解:不守等四。如次配簡擇力等四因也。
引苦、引樂。文相可知。辨證得竟。
第四辨相攝中,分六。初明三界有情攝十四根,非十四攝三。十四根者,除信等五三無漏八,餘有十四,是生死依故。毘曇但說九根為生死依,謂七色意命。十四根不攝扶根五塵,色蘊總蘊全。行蘊中,非根之法,是三聚有情非根所攝。
二、俱不攝者,外五塵非情色法。
二、明五受更互相攝。
三、明覺品攝信等五根,五根不攝覺品中,六謂八正中正語業命,七覺支中喜安捨,開或為三,謂正語業命,添喜安捨為一,足喜安捨即但有四。若爾,八正中正思惟,於信等五根何根中攝,而文不說?
答:正思是尋,尋者是假,以慧為體。基云:以此文準正思惟,雖發語言加行,不同小乘是尋,今取所依慧為體。
四、明三無漏根攝信等五,五不攝三,無漏中四。
五、明九遍知體與二十二根各不相攝,以遍知即是三界見修惑業盡擇滅無為之體,遍智者,智也。無為從因為名,舊名斷智。斷是智果,故名斷智。小論云:得無漏斷得,及闕第一有滅雙因越果故,立九遍知。
今此文中,略舉二緣。一、由通達諦理斷見惑故,立六遍知;二、由斷修惑永度界故,立三遍知,此即總明廢立。
次別辨二因,先辨初因以立遍知,略作二句。初云由相同分、界不同分故,立二遍知者,謂欲界苦集是一物,故名相同分。不與上界合立故名界不同分,是初遍知也。以其上二界苦集一物,名相同分。二界合立一斷知,故名界同分。論主略語,故云及同分,是第二遍知也。
問:大乘道理,苦未必集,如羅漢後蘊是苦非集,何故苦集體相名同分耶?
此有二解。一云,據隨轉理門作如是解,如備師說:二云,相同分者有二義。一、同有漏相;二、同有為相,故云同分。滅道二諦雖同無漏,而無第二同,故不名同分。次云,相不同分界不同分及同分故云四遍知者,謂欲界滅道其體有異,名相不同分。即於欲界滅道二諦惑盡各立遍知,名界不同分。及同分者,此言略也。具之而言相不同分及界同分,謂上二界滅道諦殊名相不同分,二界合立名界同分,即於滅道各立遍知,故云四。
次辨後因,如其次第度三界故,立三遍智。基云:此中或二,謂預流者,超越取第四果者,或三,謂超越不還人,後離色無色欲故,或四,謂預流者次第取,後離三界欲故。大乘中,見道唯一品。所以如此或五者,即預流四諦為四。大乘亦不須分,界地別時但一諦為一剎那故,或四超越取阿羅漢果故五,或六者,即見道二乘通有三心,修道有三故,或七今見道四諦修道三,故七,或九,如文。隨順理門或十,如十地諦,此中無一者八者。
六、明百四十不共佛法與二十二根相攝通塞。言諸相隨好,舌根及四根依處攝等者,如來雖有三十二相八十隨好,與二十二根相攝,但是一根所謂舌根,謂說如來得上味相,目紺青色。約彼眼根取扶根塵,馬陰藏相,即約男根取扶根塵,出舌覆面遍大千界等,取彼舌根扶根之塵,如說頂上肉髻,眉間白毫,足下安平,臆如師子,垂手過膝,七處圓滿,足踉趺高如鹿王膞,身毛上靡,一孔一毛,有千輻輪,皮膚金色等,并舉身根取扶根塵,隨好依相。是故相好雖復眾多,但是舌根及以四根依處所攝。
十力是慧根及具知根者,道理十力非唯是慧,亦取同時信等五根,以慧照境功能,故偏言慧。十力居無學位故,攝具知根,四無畏,五根及即此一具知根攝,如無畏,不護亦然,皆用信等及具知根為體。及不護、無畏,通約五根出體者,無強弱故,皆以為體,或影略門。
三種念住,非根所攝等者,如來畏中有聞佛說心生歡喜,佛心無貪,聞說生謗,佛心無瞋,或有一眾亦信亦謗,佛心二等俱無貪瞋,於此三眾平等無二故,以信等五根及具知根所引無貪無瞋二善為性,無癡或通或局唯於處中者生故。
大悲及至非根所攝者,此文即證別境五中慧數之外,別有無癡無忘失法,如力。
一切種妙智、亦爾。永斷習氣,非根所攝等者,即是擇滅無為永斷習氣。
下問答辨煩惱麁重。羅漢永斷有何未斷斷,名如來答異熟品麁重唯如來斷者,景疏云:煩惱雖斷,猶有煩惱餘勢剛強麁重,住阿賴耶異熟識中,能令二乘三業有失,雙足擲撫,林中嗢嗼等。
補闕云:諸種子異熟上有闇礦性名麁重也。
基云:法執種子,四無記中異熟品攝,品言品類,是異熟種故。此佛地論解。今由有此麁重名異熟品麁重,如來永斷。
第五辨四食中,文有九別。
初辨食類數及解食義,將欲釋文。先辨其義,對治第五云:云何食,幾是食?為何義故觀食耶?謂變壞故有變壞者,境界故有境界者,希望故有希望者,取故有取者,是食義。
初是段食,由變壞時長養根大。二、是觸食,由依可愛境觸攝益所依故。三、是思食,由繫意希望可愛事力攝益所依故。四、是識食,由阿賴耶識執持力身得住故。所以者何?若離此識所依止身便爛壞故,三蘊十一界五處一分是食。
解云:觸思通漏無漏,但取有漏。意界中,通攝無漏,賴耶即是意界中,有漏為識食,如大地獄中香味觸等皆非是食,鐵凡洋銅增苦,不能攝益,故非食,不同小論鐵丸洋銅雖復增苦,以壞飢渴,亦名為食。此論六十六云:若麁段食,五趣皆有。餘四趣中,香味觸三。若正死,食變壞。次云,養得名為食,若其不為有情所食,念念謝滅并非段食,不同小論欲界一切香味觸皆是食者,故云一分。
文中有二:初明頭數及義;後明分齊。前中,舉經以發二門。云何食者,問食體數,云何長養諸根大種者,問其食義下答二問可知。下明分齊,段食入腹不資非食,即類苦觸,及以憂苦相應思,及無漏識等亦非食。
二、辨四食資養次第,段食作事先攝益識,識強盛故能資根大亦令強盛。言觸能攝受若喜若樂若捨一分等者,景云:文意唯取有漏喜樂捨觸為食,攝三受展轉資識,識復長養根大,名為觸食,除無漏觸及苦觸,故言一分。
備云:準隨轉理,既取觸為觸貪,當知并取六識為識食體,依真實理門,六識名觸食,可引攝論。基云:觸取六識為體,此俱觸能攝受喜樂二受全及捨一分。攝益者,滋長義,憂苦違損非攝益,捨通善惡果。今取善果捨故,故言一分。或捨通欣慼未,今取喜樂未生者,故言一分。有云由此故知取觸數為觸食體,此不成解,違對法故。又此隨順理門,攝論云:觸食屬六識。今準唯識論,義同景師。
意思乃至諸根大種者,景云:起染不染希求之時不越世法,名正方便。
基云:此攝益識者,此意俱受亦通喜樂捨三。然以喜相麁,所以偏說,或唯舉欲界多分語。然上界亦通有樂故,捨下雖有小而不論。
如是三食攝益其識等者,觸食、思食,通緣現未境生。前言思食緣未來境者,據緣全未得境,故名緣未來。
三、辨識與意根為食。景云:前言三食益識識復長養根大,然則四食長養五色根及意根,故復問言云何識與意根為食?答意識食由段思觸三食資持所任持力,識體增盛能作意根,前前生後為增益因,即名識體與意為食。
基云:此言為欲與三受俱觸食思食名攝益,不欲取受觸二心所,由前二攝益第八故,觸段緣現在,意思緣未來故,識後明利長養,識後明利長養,故名識食,亦通取六識中長養者為論,由段食等初三食資持識故,令意根轉明盛生。
四、辨三法不立食,補闕云:眠夢等法,於報根大無損害故,名長養。然不能攝受別生長養根大分,故不名食。天眼雖從等至所發,乃是定中觸思食生,故食能生,長養根大,非食不能也。
五、辨命根不立食,命雖能任持,而四食為先,故不說。
六、辨食麁細,諸天所食無有漸次成於變壞,故名細。
七、釋經中四句。已生有情者,謂生有本有不取死有,死有不由食住故。求有有情者,即是中有。已生有情由食安住如前說者,如前食事中說也。言由三門故至依識而有者,謂由段思觸三食門故增長業惑,業惑依識即增長識。
由三門至攝受餘生者,謂中有之身,由三食故增長業惑,業惑全發,五支種子牽生老死故。
八、辨段食作用時節。於變壞時者,墮在熟藏乃名為食。
若受用時,建立觸食等者,初得段食,口中咀嚼,乃至入腹未墮熟藏,未名段食,但發諸識相應觸數,建立觸食,是故段食三處所攝不立色處等,以含嚼無用,至於變壞位香等有力能損益故。
或有段物已下,釋要至熟變方成食用之相。
九明廢立,初約法廢立;後別辨五趣有無。
前中,景師注云:由先業故多年得住,惑由神通亦多時住,或由業及神通離邪和合方得久住,何不立食?
答意業為正行,食為緣助緣,助中多分用者立食,通力雖助,然四食用多,故但立四,食又四食用易覺知故。又身念住觀觸,觸生受故,法念觀思,心念觀識。又一日資養故,唯此四應顯為食辨趣有無中,子注云:此據正地獄無有段食,亦邊地獄亦有段食。故六十六云:若麁段食五趣可得,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
基云:此中諸地獄有諸微細風,名段食。前本地尋伺地云無者,彼據重地獄。又難知故,所以不說,此處為正。
第六明諸句中,文別有四:一、約依身境界分別色根。或有依身轉,而不依境界等者,謂有色彼同分根,雖依大種身轉,而無識來託,不能取境等故。
二、約一多依分別諸根。或一有一依者,謂彼同分根依四大也。二依者,謂同分根依四大自分識二依也。三依者,謂意根及無色心法根在有色界有三依。一、依色;二、依意;三、依心法根乃至賴耶。亦依色及種子意根,現行心法根,無色界唯依意及心法二根也。
三約苦等分別,同意諸根,皆是苦諦一切皆是苦受相耶?設苦受相皆是苦諦耶?
四約善等分別,文相可知,上來六明廣辨。
下以半頌結前六義。上來正辨二地中,別決擇訖。
自下第二總分別。於中分四。初辨義差別。具足攝持一切行義,具足攝持一切行義是故名蘊者,總攝三諦攝義周盡,故云具足等,欲明數數攝義,故有重重言。又解:初言是體,後言是能詮,由體如此故所以立如此名,以下準知。
常能增長諸業煩惱者,此據取蘊唯攝苦集增煩惱業,是故名蘊。
常有所為及速滅壞者,有所為作速滅名蘊,此通三諦。
發起諸法,名界等者,十八界種牽引諸法,是故名界。
能生能廣等者,是能生長心心所義,故名處。
由眾緣故等者,由於四緣集起滅壞故。等起理趣等者,了知諸法平等理趣。於見等事自在相應者,如眼見等自在相應也。
二、辨建立,則以六因次第配六善巧。景子注云:因謂所以。一者、積聚是身義,知有為積聚建立於蘊;二者、知眼等種子建立於界;三者、知根塵是生識身者立處;四者、知無明等所託之緣名縛方便,立於緣起;五者、知樂從善生名勝方便,樂從不善生名劣方便,立處非處;六者、知彼眼等各有增上受用之義,故建立根。
基云:以假者為,則十二處是假者所依也。
三顯善巧離六邪執。子注云:一、知蘊無常離於常執;二、執冥性自性自在天不平等因,知由十八界種是諸法正因,故離此執;三、外道執我持根了境生識,由處善巧知但有根境生識,離我邪執;四、彼外道執前八萬劫生死有始,後八萬劫生死有終,由緣起善巧知彼生死無始無終,故除邪執;五、處非處善巧,了正因果名淨,不正因果名不淨,能除邪執;六、由根善巧,了知但有根受用境,則離外道執我受用愛非愛境所有邪執。
四、辨勝利,三藏自判。一、知無我遣一合相;二、於有體法,現有自性諦實,名住自性故,便不誹謗;三、自無疑惑,正法久住;四、悟入緣起,即無作者性;五、令慧增長了緣生故;六、於善惡緣生差別當正住念;七、有法隨法行故;八、依正住念證善定故;九、依善定故聖慧當生;十、依聖慧故斷倒漏盡。
景師子注:一、薩迦耶見於聚執一,由六善巧分拆蘊等性相各異,便除身見一合之總;二、由六善巧了知有法是諦是實,除謗有心;三、由六善巧自除疑惑,乃至信增;四、令聖教久住;五、由有緣起善巧,悟入緣起,能了釋梵等非作者無實性計我為因名士夫等;六、令慧增長如實了知;七、於善不善等住念,由有法隨法行故;八、以住念為依建立證定;九、以定為依,聖慧當生;十、依慧斷倒。
基云:一、除我執治一合之總等;二、有法諦住故,便不誹謗;三、自無疑惑;四、善答他問;五、令他信;六、令教久住。下四即四又字,是故十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六(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六(之下) (論本五十八)
釋遁倫集撰
上來攝決擇分有十二段中初有七卷,合決五識身地意地已訖。自下第二有四卷,合決有尋有伺等三地。於中,初結前生後;次正決擇;後總結。
就正決擇中,初雜決擇,二、正決擇煩惱業生三種雜染。
前中,先辨焰摩名法王所以;後辨海鹹所以。
前中,焰摩即本地分曰靜息王,靜息諸非也。
言令憶念故,遂為現彼相似身者,若有眾生殺牛,將生地獄執到法王所,焰摩作彼所殺牛告彼人言:汝先殺我所作惡業,今當受於此地獄苦,令彼追憶先世惡業生悔心,故問,執到王所為當中有為死有耶?
此有兩解。一、言中有;二云,死有。準下文云:三種人生那落迦不憶宿命,故令憶念,即知前解為勝。
問:獄卒為當有情為非情耶?
答:小乘中或許有情或非有情,正理論說:通情、非情。
今依此文自有兩解。一云,一切獄卒皆非有情,以論云如化非眾生故。二云,獄卒有二。一者、焰摩使者即有情數;二者、眾生業力所生,同在地獄令受苦者是非有情。
此文總相說,地獄有情不造新業,理實亦造三時惡業,以有惡語綺語及以瞋等故。
問:餘處說惡趣不造往惡趣業,以不起分別煩惱故,今何故說為令憶念故等耶?
答:雖復不造新總報業,而由瞋等故擊發曾造總報之業,更受惡趣總報故,此法王便令憶念而不起瞋等。
下辨海鹹,由水鹹故至不被採害者,謂由水鹹陸居眾生不得入水採害,則水居蛇難,是水居者有福。
又大海中至一分難得者,水鹹難得即陸居一分非福,輪王出世主藏大臣以手攬海,寶隨手出,餘眾生求寶難得,故曰一分難得。
次正決擇煩惱、業、生,則為三段。解煩惱中有三:初解五門;次解七門;後總釋九門。
就前五門中,初舉章列五;次依門解釋,後結。
依門中,初解自性,可知。
第二自性差別中間解結中有四:初解根本煩惱;二、解隨煩惱;三、重解根本;四、重解隨煩惱。
初中有三。初舉數列名;次別解;後總分別。
解薩迦耶見,可知。
解邊執見中,心執增益者,景云:問執常可言增益,執斷從壞事生,云何名增益耶?解云:法實無斷,故名增益,此邊執見唯分別起無有俱生者,此據見斷為言。
唯除即此先世已來串習隨逐邊執見等者,亦有俱生,多世串習是修所斷。對法文云:已見諦者於修位中從觀中出求我體相而不可得,便起斷見,今者我我為何所在。
三藏云:俱生有二。一、本來俱生;二、雖非本俱生而由串習力,故俱生。
諸見趣中者,泰、基同云:如五趣是有情歸倒處,六十二見諸見所歸到處,故云諸見趣。
景云:諸見推求各有所趣,名諸見趣。
邪見中,汎就僻執,違理名邪見,通五。
於中,前四名增益執等者,問準本地分文,謗父母等名謗作用,無妙行等名為謗因,何故此中無妙惡行名為謗用,謗父母等名壞實事?
解云:父母有二義。一、有持殖用;二、有可尊可尊之義,即真實事。善惡行有二義。一者、因體;二者、因用。化生有情亦有二義,一、有縛識用;二、因果實事,各據一義,所以不同,六十二見三見所攝。於此處文謂常見三十,斷見有七。邪見十五,廣釋諸見如本地分記。
見取,可知。
戒禁取者,謂所受持,隨順見取,見取眷屬,見取隨法者,景云:此文即說戒取依見取生,由先執見為解脫因,復後執戒為能得。
若戒禁等,於戒取境妄計已下,辨其行解。外道妄執從見取生身業語業,隨順見取見取眷屬,並是戒禁之體,是戒取境。此文即說見戒二取行解不別,但境有異。
泰云:性名戒遮名禁,亦可亦內戒名戒,外道戒是禁。
基云:此謂依見取故受持戒禁,戒禁隨彼見取眷屬見取隨法也,此緣戒禁生。
貪有四,謂著三界諸見為一,著三界餘法為三也。
瞋恚,四種者,謂損己他見為第一;損己他有情為第二;增我善友為第三;愛我怨家為第四。此舉四境取四恚也。
慢中,先標自性;後辨差別。
差別中,初舉二門慢境;次解依境生慢。
於四境慢中,略不解。初見起慢,於有情處慢者,謂三慢類等者,謂下中上,於下謂下於等謂等,直名為慢,於等謂勝於勝謂等,名為過慢。婆沙等論但言於等謂勝,不言於勝謂等,諸師以此為妨,理必須有,於上謂勝,名過過慢,於多勝謂少劣於彼,名不如慢。
於受用欲處慢者,謂由大財等者,恃大財族形財等,亦起三種慢類。
於後有處慢者至心遂高舉者,計我當有,則於常起慢不有是於斷起慢。非想非非想等則於高舉者,計我當有則於常起慢,不有上於斷起慢,非想非非想等則於非有想非無想見而生於慢,還是恃常起慢,於常起慢計有樂世名動,於斷起慢未來不續,名為無動。身在人天愛趣起慢,故云諸愛趣中轉故心舉。
或亂慢者:餘六者,謂過慢、過過慢、我慢、邪慢、不如慢也。下二復次重解亂不亂慢。
無明中,貪等相應名相應無明者,依此文判。末那無明,即相應攝。若無貪等諸煩惱纏,但於苦等諸諦境中,等名獨行攝。
疑中,猶預二分等者,謂於有無二分心不決了。略有五相等者,此有兩判。一釋,初疑過未世;二、疑因用;三、疑因所生果;四、疑四諦;五、疑。泰、基同云:一、疑無他世體;二、疑無業;三、疑無因果;四、疑無諦;五、無疑寶。
此上別解,下總分別有其五門。初明緣境差別,謂十煩惱,皆與自地一切煩惱展轉相緣等者,此文即證見戒二取不唯緣見戒事生,與見戒俱諸貪等并緣以為境,故無妨。非上地惑,能緣下地一切煩惱者,此隨順理,如下第五十九文云:上地緣下起慢也。
二、明三性門,初辨二性後明招果。景云:如對法第四云:謂欲界繫煩惱不任運起者是不善,若任運起能起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無覆無記。此卷下云:貪等一切皆能發業者,此文即說見修二斷分別俱生皆能發業,就彼修斷俱生不發業者,方是無記。
問:何者俱生不能發業?
答:俱生九品前六品麁能發身語,後三品細不能發業。
問:欲界惑分別俱生皆通九品,分別九品為皆能發,但六品耶?
解云:分別起惑同類,雖有九品若望俱生并成上品,皆是不善,故九品皆能發業,問若分別九品俱生六皆發不善業者,何不善業能往惡趣,答唯分別起業能往惡趣非任運起。又就分別所起業中上中品發業能趣惡趣,非是下品六念而起。
故下卷說:若諸煩惱猛利現行方能發起往惡趣業,非諸失念而現行者,又分別起能發此業非任運。
言具三緣往惡趣者,此據上品煩惱熏成種子,具三因緣為生報業當生惡趣,更有過去曾造後報業,雖闕三因往惡趣故云除先所作等。
基云:俱生身見唯無記數現行故等。如下九十四云:世間不伏此乃至金剛方斷。此卷下文云:世間若伏修不伏,見修中伏,若愛若恚及以隣近憍慢,及此相應無明,不論我見邊見及此俱慢愛,故此論云有隣近憍慢之言際,與貪恚隣近之慢也,如下九十四說:然唯此無記性如何成九品,欲界何品攝。
三藏云:此為後三品,若世間道伏九品時但伏前六品,以此後三能伏故。然者六品亦有九品,故言世間道伏九品。
問:前六品如何分成九品,若一品為九品即有五十四品過,若一品為三品即有十八品過,又那含不斷欲界我見等,即斷欲界九品不盡,以後三未斷故,此那含未斷唯伏惑得預流,不斷五品以下惑不障果證故?
答:不然,即亦那含隨離欲地斷,唯有第七俱生我見在,那含雖斷九品盡,則異生唯伏欲六品。
今解:此亦九品隨與何煩惱俱起增上者說故,或第九品類異生伏九品亦盡。然第九品中有餘類未盡即我見是,故世間道不能伏,以第九品中微細故。
三、約識分別,末那非共許,故略不論。
四、辨受相應,於欲界四見及慢喜捨相應者,此如對法第七卷同。此中從多麁說,深細如次下卷。
五、明境體有無分遍。景師等釋。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無事等者,以見斷中身邊見我慢所緣境無所餘惑緣身見境生,是故見斷一切煩惱皆名無事。所餘煩惱有事、無事等者,修斷惑中身邊見我慢緣無事生,餘修斷貪等緣淨不淨有事而生,名有事無事。
就於此義有三種釋。一、就諸惑緣境有無判有事無事,若依此義唯身邊二見及以我慢是無事惑,餘名有事,依此門判見修二斷皆通有事及以無事;二、據諸惑起增減執不稱前境名為無事,若無增減稱前境者名有事,四見執有邪見謗無,此執增減不稱前事名為無事,餘名有事,若依此門二斷煩惱皆通有事及以無事;三、約迷事以辨有事無事,是則見斷名為無事,以迷理生不迷事故,修斷名有事,以迷事故。次明貪慢及恚緣境不遍,餘七煩惱通取一切事名遍行。
次第二解隨煩惱,先總標;先舉後別解釋。
前中,基云:言隨順者是總句,或尋伺睡眠等體非煩惱順,故名煩惱。或謂別境中,數與煩惱煩惱俱行者,謂隨煩惱,由四相俱行故,名隨煩惱。煩惱品類者,即忿恨等,如下文是諸品類等也。
有釋:隨順如是煩惱者是總句,煩惱俱行者,謂無漸無愧等二十二法。煩惱品類者,謂尋伺悔眠。
有釋:中大二惑名煩惱俱行,小十名煩惱品類也。
今解:隨順煩惱者,總標。隨煩惱名通攝尋伺悔眠。煩惱俱行者,此隨中大隨惑等,煩惱品類者此顯小十麁,言中大也。
就別釋中文分有二:初明隨煩惱中有其四例;二、約十二處分別起處。
前中,三藏云:依此文取三性尋伺通名隨惑,然取染者是隨惑體道理安穩。
言若雜事中世尊所說諸隨煩惱等者,三藏云:依大眾部,別有雜藏名為雜事。若依薩婆多及大乘,但於毘奈耶中有非雜事品名為雜事,彼中廣明隨惑差別。
下約十二處更明起處。言此十二處以為依止至差別而轉者,此中所辨本惑及隨惑總名隨煩惱,以後依前相隨起故。又復此中所辨隨惑名字次第,皆難可識,如前論中指雜事說,愁歎擾惱等相隨煩惱隨義施名,惑於本惑隨義施名,種種非一不可得定,但可隨文屬當起以。
謂貪著、瞋恚、愚癡、依初處轉者,此文即說本惑名隨義。對法忿等乃至諂,依第二處轉者,上下說隨煩惱次第不定,未知舉忿至諂中間有幾,無慚、無愧,依犯戒處轉已下,隨文依前配屬。
第三重解本惑中,貪瞋、慢疑,互不相應等者,景云:問:前說無明與一切煩惱相應,乃至貪瞋互不相應,而貪與見慢互得相應,如貪染時或搆方高舉等,前後相違云何通耶?解云:貪慢見本地,若猛盛則不相應,若不猛盛相隨順起則得相應,各據一義,故不相違。
泰云:此就隨轉理門故不相應。今準唯識論,前約內緣俱生貪慢,故說相應,此中約外緣分別貪慢,故說不相應。
第四重解隨惑中,景云:皆是煩惱品類者,是根本惑及是隨惑後流類名為品類,或是舉分名為品類。誑諂,是邪見品類、等流者,同小論說,所謂五邪見諂依由是生等,今者大乘尋伺不并,不同薩婆多同在一心。
基云:前五十五云:誑諂是癡等流者,次邪見者癡增上故。此約別行彼約通論,故是癡分。又彼約體說故癡分,此約行相起時增故言邪見等流,此審勘諸論。
問:前言慧自性不相應,此中如何邪見俱而發語尋伺與見并耶?
述曰:此時依思尋伺非慧者,故無妨難。
下第三解染淨差別中,問;解;結。
解中有二:初明所治染;後辨能治淨。
前中,先明現種,後明繫事。
前中,云一、由纏者莫問本隨,但是現起悉名為纏。二、隨眠者,本隨種子,此名隨眠。現行已下,有二復次解隨眠,二名差別。後之復次問於藏論中上座義也。
若諸具縛補特伽羅至隨地亦爾者,此釋隨眠成熟之相,此文則說損伏種惑,不說損伏現行煩惱。又此文違前得成熟中,如對法同此文,如前會。
次解纏相,乃至若在下地,上纏成熟,非在上地,成就下纏者,景云:除命終時餘時不起下地煩惱,身在上地將命終生下地時,在明了位得起下地俱生愛等,如對法論說:九種命終心起俱生愛等,論主約多分說。今解:此文約隨轉門說,故不成熟。
下明繫事,言但於現在,由此種類煩惱隨眠說,故名繫等者,三藏云:謂中邊云:熏發種類現在故名繫。
景云:但於現在有彼過去隨眠種類名過去繫,正起現前纏與隨眠二俱名繫,未來今無故不名繫。
如此種類,當知諸餘煩惱,亦爾者,三藏云:如一類爾,餘煩惱,亦爾。
泰云:如繫約現在非過未,當知餘結縛隨眠等餘煩惱義門亦爾,非過未。不具縛者,所餘煩惱說名為繫。於九品中,隨斷何品,餘未斷者說名為繫,即是差別。
自下第二明能治淨,有三問答。
初中,云:一、了知煩惱自性過患者發苦招生,別生現後二世苦惱。二、思惟彼對治所緣境相者,學觀二空所顯真如名思境相。三、以勝善品資心相續者,修施戒忍等勝善資心。此是永斷正見前行之道者,前二在資糧位,後一在加行,此皆是無漏斷道行遠近方便也。二解三種對治并通資糧加行位。
次問答,可知。
第三問答中,云:非斷去來今;然說斷三世等者,此就依他因緣生法,猶如幻化速起速滅故不可斷,亦應說言,勝義諦中諸法皆如故無所斷。又大乘解或不俱,如明時無闇之時無明,若有說言唯能破闇無有是處,據如此故說非斷去來。今然就一身前後相續,唯聖道力令彼三時本識得離隨眠,故復說言然說斷三世故。十地云:非初非中後,前中後取故。又有隨眠離隨眠心二不和合。
是故現在亦非所斷者,景云:凡和合有二,一方所和合如斧木,二實物和合諸法因如解惑二心。一、非是方,二、是因緣所生。如幻如化故無實物和合,由如此義不可說斷。
然從已下,明相續道中能治道生所治心滅,現無隨眠過未亦無,方說斷三世。
第四解迷斷差別中,初明迷斷;後明緣境。
前中,問;解;結。
解中,初列三界十五斷門起惑多少;二、隨別解釋。
今此文云:欲界迷苦有十,迷餘三諦各有八除身邊見,上界除瞋餘如後說,下文具明欲界四諦所斷各十,上二界除瞋,欲修斷有六,上二界除瞋各五,與對法同何故相違耶?
三藏云:自有二門。一、迷諦起惑門,是故諸諦皆十種;二、諦行斷惑門,如苦諦下有空無我行為能治,即有身見為所治,既有無常行為能治,即有邊見執常為所治。是故苦下,具十煩惱,餘諦無此能治之道,故無所治身邊二見。
泰云:真實理門四諦并十,如對法說:但為苦諦有空無我行,對治我見邊依我起隨我見說。故但說迷苦有十,三諦各八,如實道理一切煩惱皆見空斷,不可說言見四諦斷,但迷四諦起諸煩惱,隨迷起處總四諦斷。
基述兩解。
問:如雜集諸諦并有身邊見者如何相貌?
答:計彼諦下惑為我,即名此諦下身邊戒取等,亦爾。
若爾,總計四諦下惑為我,此何諦斷?
答:天此,不能總緣從別緣起故。
問:若爾,即苦集下,身邊不能遍緣五門也。以此理故明,緣五門者有力增勝,迷苦義增但見苦所斷。諸三諦下,身邊力劣不能遍緣五門,但有別迷者故見苦所斷。
問:集諦下,身邊何不爾也?
答:力微劣別迷集,即唯緣集諦名見集斷,故不同苦。今尋文處自有三說,一者苦下十,集滅名七,道有八。此如薩婆多說:龍樹菩薩隨此門,故說九十八使,二者苦下有十三諦各八,此說如經部等,三者四諦各十,蓋是大乘真實道理。
就別解中,二十句我見,既迷苦生故唯見斷,修道即無。言又諸邪見,謂無施等者,撥無施等等流果及異熟果,俱名謗。撥無父母等,一分迷苦,一分迷集者,景云:父母從因父母生邊名苦,生男女是集,以謗無中有,亦謗感中有業名謗苦集。
泰云:若據父母及中陰體是苦諦,能成後身業故亦是集。
喬答摩種,舊云瞿曇,不順梵語。今云喬答摩,此云日天,或言甘蔗 ,或云牛糞,或名泥土。又妄計自在世主等,乃至如是邪見亦迷苦諦。
景云:若聞我見後起與我見同境,如是計常即有邊見,以無有計自在天等,一地之法為我,亦計彼常,但是違正道理名為邪見。
基云:問此卷初云遍常論一分常論等,皆是邊見即計梵王為常,如何此中乃言邪見?答:二說,若起我見計梵王為我後計為常,此常見我起後生故邊見收如前。又此中約非我見後生者,此非常見故邪見收,亦無違。
問:凡夫伏修不伏見,此是見惑,如何色界我見下界起耶?若是欲界我見等如何緣生色生?
答:此我見是欲界繫,緣名為境故約緣彼生,名者名字,聞彼名故而緣。又名者四蘊也,即是此心之相,離心無別體故言緣名。
問:若爾與欲見何別?
答:至下緣境中,更當知,廣釋差別二說。此遍常論皆名邪見,非我見後生,如前文言是邊見及梵網、對法等邊見攝者,似常見體是邪見,夫言邊見必我見後生故。故此中次上文云:即用如是我見為依止,於五蘊見我斷常,斷常二見即唯我後起遍常論不緣為我故非邊見,亦無此地薩迦耶見,不同經部緣壞而生,不同薩婆多緣有而起,此中以依他性為依止計有遍計所執故。
不死憍亂,亦迷苦諦者,若有依苦諦問,彼憍亂答,此迷苦諦。妄取諸見以為第一等者,既許執見為勝名為迷苦,即迷等流果苦名迷苦諦,不迷異熟果故名迷苦諦。
若有妄取隨順此見乃至此戒禁是迷苦諦者,景云:身語二業是戒禁體,有從同類因等流果義名苦。今迷此苦執戒為勝。
基云:隨順此見即見取根境,此見隨法即俱時心法等。又前為見取因,後為見取果也。
若有外道至此及所餘等者,此前外道起疑,及所餘人於苦猶預迷苦疑,於自見起貪亦名迷苦,於他見起瞋亦名迷苦。
基云:瞋中但有緣見之言,故知大乘見道之時。唯緣見起緣有情事者,是修道時。又此且約緣見而生非事中,無恃見起慢亦迷苦,當知據迷等流果苦。若有無智等者,無智是無明通相應獨行,總名迷若無癡。
迷集中,云又有沙門至所有邪見者,景云:問:非因計因何非戒取?答:戒取或彼不取,或但以妄計自在等為眾生因,違彼正因名為邪見。
又有邪見,不死矯亂至一分者,若有依集諦問,彼矯亂答,此迷集諦。次明見戒二取并據迷彼見戒,前能生後集諦之義。
迷滅八中,計邊無邊,不死矯亂諸見一分者,景云:如計欲界四禪為解脫涅槃,欲界人天為涅槃體,以量小故名有邊。計第四禪為解脫涅槃,欲界人天為涅槃體,以量小故名有邊。計第四禪為解脫,量大名無邊。計下三禪亦有邊無邊等,名迷滅諦邪見,不死矯亂。若依滅諦為問,彼矯亂答名迷滅邪見,故云一分。說現法涅槃所有邪見者,執欲人天五欲自恣為一涅槃,及執四禪為四涅槃,由執五處生死以為涅槃,不緣見戒而起迷滅邪見。
又有橫計諸邪解脫等者,景云:謂外道隨何法以為解脫,即是迷滅邪見。
泰云:計無想天等為解脫,薩婆多見取攝,故成下邪見,唯無漏緣論懷事生。
今依此文,是滅下,邪見增益見攝。今依此論,計有漏法同迷道,同滅名滅。若別緣四諦下,諸見同於滅道,此見取隨所執見取說。
基云:若總緣四諦為見取,即是苦諦下見取,餘諦但能別緣。
問:小乘如此邪見別計有邪解脫,亦是迷有漏苦,如何見滅斷?
答:迷滅執別有滅,乃至道亦爾,義增故唯見滅斷,前苦諦下別無說此見故也。
所餘貪等,如前應知至迷於滅諦等者,景云:別執邪見法以為解脫究竟出離。於中貪著或特生慢皆迷滅諦,或聞釋種所說涅槃必生增嫉恚惱,不忍瞋迷滅諦。
問:滅下八種皆迷滅耶?
答:迷寬緣狹,由不了真滅故起邪見謗無,後執邪見以為出離。於中,貪多者恃之生慢,聞說正滅不忍生瞋等,故八皆迷滅。若緣滅諦,唯邪見疑無明瞋。
基云:唯除瞋恚,謂於滅諦等者,準此文即是瞋是無漏緣便親緣滅諦起故,與小乘不同。又不言緣迷已欲見生瞋,此瞋何諦攝?答下言餘如前說,即準前瞋亦緣見起。若準貪等者前已準,故如前應勘。
迷道八中,云:若行若道能盡諸苦者,計唯苦行邪見道為正,是迷正道所有邪見。
謂欲瞋恚,三界三種名修道斷等者,此說三界合十,除身邊者此隨小乘故。又修道中,無別對治行,如見道有別行空無我故,據正道理身邊二見通俱生亦修所斷,如唯識說。
又彼乃至難可解脫者,景云:修斷四惑通有分別及以俱生。今說俱生任運而起,堅固難脫。分別起者,則易覺知故。離欲者,但伏分別。任運起者,難遮防故。
基云:但有長時任運堅固,此形見道煩惱,故有此言。於修道中,於境有分別起者。
下明緣境,見修煩惱略有五種所緣等者,景云:一者、謂於五法中名相分別體是有漏,苦集諦攝,名相皆從分別心起,亦名分別,今苦集下自界緣漏,是緣分別所起事境;二者、滅道下有漏緣惑中見取,及相應無明,一向緣見為境,貪瞋慢及相應無明,通緣見非見為境,故云見取貪等見斷諸漏除疑是緣見境,應言除疑戒取邪見,餘緣見為境,亦可見取貪等見斷,諸漏除疑是緣見境者,取四諦下見取定緣見故,餘九煩惱中除疑戒取,餘貪等七通緣見非見境,今取緣見者,以苦集邪見亦緣見起,謗道邪見亦緣無漏正見起故;三者、戒取緣戒禁境;四者、聞說滅道名字時,無漏緣煩惱但緣自心所變滅道名字為境,聞說上界法,則名他界緣煩惱,亦緣自心所變上界名字為境,以不能緣滅道上界本質,非不緣彼自心變境;五者、修斷煩惱,多是任運堅固續生緣自事境。
基云:其滅道下,十煩惱除疑一法,并戒取下自別說故不言除八,是緣見境,疑一法唯緣諦生不緣見起,如邪見及無明有緣無漏者,亦有緣有漏者,前云:五種涅槃論見是迷滅邪見,別計有道諦邪見,即有非無漏緣,邪見無明以緣見生,疑之一法無緣見生。今但總言緣見為境,此中有見取不緣見生戒取不緣戒生,故知此文等多分為論,故知前云:十煩惱展轉相緣,其無漏緣及苦集下不同分界,是緣名境,但聞彼名而起煩惱故,若見彼體即不能起惑,彼非惑境故。
問:如下二界有名可緣,無色界中如何爾耶?
答:下二界緣名,生無色前方便緣名,故彼所起無漏緣等亦名緣名,串習方便故爾,未必正緣名起文,名者四蘊名名,但相分,是己之四蘊,緣此四蘊起惑非似本質,故云緣名,此為一釋。
又解:緣見境中,但是見道對修道,皆是緣見生滅除疑一,此緣名一門總分別,見惑餘門分別故,此中云見斷諸惑,以簡修斷。
若爾滅道下,有漏緣何處門攝,亦是緣見門收,然是總門故,若如前說。
何以言見斷等者,此簡修道貪,若但言貪等,恐濫修貪等,前苦集即於所緣諦名,此滅道有漏惑,但言見斷即知簡修,而是滅道下貪等。
第五解對治差別中,先問;後答。
答中有二:初明四種對治;後對人明治差別。
前中,景云:如聲聞地說,教悟瑜伽等十三種,即是三乘解脫分善根,望彼聖道為遠方便,名資糧道。偏約聲聞地說,似當聲聞資糧道,今者舉意,即通說三乘資糧,於行者身中成就對治,名相續成就對治,大乘位在四心中,其四善根隣近見道斷,對大乘位在四十心後見道,唯斷見惑未除修惑,故名一分。修道并除修惑,二於惑盡,故名具分。今尋聲聞地辨世出世二道資糧有十四法,謂從自圓滿乃至沙門莊嚴,令云十三者以合聞思正法故也。
次對人明治中分三:初聖人斷惑;次明異生伏惑;後舉二種麁重明三無學有斷不斷。
初中復三:謂法;喻;合。
法中,三問以開三章。
一問昇見道聖者智行有何相者,問見道行相,二問由幾心故見道究竟,此問入見道時經幾心須見道究竟,三問當捨見道惑時為頓為漸,下答前二問即為三段答初問云:昇見道所有智行遠離眾相等者,景補闕云:若依二乘觀人無我所顯真如,若依大乘觀二無我所顯真如,爾時平等不見能所境智等相名離眾相,且據聲聞觀四諦平等真如,故言於苦不起分別,亦可通據三乘見道遠方便中并觀四諦為諦學,觀真如無分別觀,是故舊經論中咸言三乘同觀四諦入聖道,如於苦諦觀,餘二諦無分別觀亦復如是,此舉方便行相,先於見道前方便中,依世俗智觀於苦等種種想并名戲論,今入見道總相皆除名絕戲論。若二乘,但於人無我義所顯真如離相而轉。若依大乘,即於二無我所顯真如離相而轉。
對法亦云:於自相續苦諦中,現證彼真如出世慧生,永斷一切見苦所斷二十八隨眠,此文即說二乘觀如斷惑。
泰云:既於先世俗智所觀諦中,一切總相皆得解脫,故知入見道時總緣見道,前世俗智所觀四諦為詮證平等空,故入見道。後出空觀時重觀諦,為十六諦觀也。
次答第二問,云建立見道由二道理等者,補闕云:答意有二。
一、謂真見道無想平等汲引學人,寄相而辨九心;二、立有一心,正明真證見道,是則初依說時便有九心,後依行時,但有一心,言依初建立增上力故等者,謂一念證智總觀三界四諦真如,名法智品,有其四心,即彼無分別智自證分變緣自體,名四類智,證智相應定數奢摩他,是第九心故,亦可此就二念無分別智假立九心,初念立四法忍,第二念立四法智,若忍若智皆緣真如,故總合為四法智品,有四心,即前忍智各有自證分反照自體,總合名為類智,合品亦有四心,若開忍智有十六心,隨佛音聲如所施設,若法忍苦法智二心,剎那斷苦下惑,分別苦事畢竟說名一心,乃至施設道法忍道法智,斷道諦下惑,了別道諦究竟,經爾所時名道一心,三藏又云:此相見道十六心觀,依真見道四分而立,如真見道緣四諦真如名有相分,今相見道四法忍智緣三界四諦如緣相分,如真見道自證分別自返照,今相見道四類忍智緣法智,如自變照,如此九心中別開前八心為十六心,亦以諸類中各有忍智故,第三建立增上力故說有一心等者,謂唯一無間頓斷見惑見道究竟真如智起,同時亦有奢摩他道如相見道,對法第九亦云:又如上說十六心見道差別皆假建立,非真實爾,何以故,出世位中各別內證,絕戲論故,泰云:因定數令心生,故言所顯之心,八舍那別觀察故別說,八止奢摩他同寂靜住境令為一心。
問:依對法論相見道有十六心,此論前文亦云:上下諦一一有二心,亦是十六心,即是八忍八智,何故此文相見道但有九心。又前論云:見道名雙運道定慧并行,何故此文先說智後說八定?
答:理實而言,定慧常并,又依大乘忍亦名智,知八諦時忍者希望求觀察用增故忍名舍那,說為八智,八智即八忍也。智者希望同心寂靜定用增名奢摩他,即八智也,八智亦異十六心,但此文中八忍希望求觀察義強,名舍那說為八智,後起八智希望同心寂靜用強,說名奢摩他,寂靜義同,總說為一心,但為開合不同立名不等,論其體也,即八忍八智不異餘文。
西方師又一釋云:相見道實不斷惑,但隨機異說種種不同,或云十二緣觀斷,或云十六諦觀斷,或云九心斷,其真見道時相續證真如,名真見道究竟,亦有初智後定,如前相見道應知,既類前說智,後定之言亦得說,真見道中一法忍,二法智二心。
基云:略有二說,一云法智品等者,品言品類,品類之言,即并攝忍,即四法忍,法智一品類合名四心,類智亦爾,此是智品有八能有斷惑之功,八定品能寂靜住心故,總名為一,故言九心,以定品無斷惑之功不為智故,但總名一心,雖智時有定定時有智,功能別故,智時隱定定時隱智,不論,二說所言法智品者,不取其法智,意取法忍即法智之品故,此法忍為四,類忍為四,故八心,此能斷惑是無間道,故得智名,四法智四類智合為一心,名純奢摩他道,以不能斷惑非無間道故,總名九心,三說即法忍智為四,類忍智為四心,名八心,見道雙運故,此八俱時有定品,以不能斷惑故,總得一心,智為八心,故合有九,初解前後別故,合三十二心令為一故,總言九心,此解但十六心定慧別故,名為九心,三說之中後解為勝,初解三十二心者,論云:即爾所時故知定慧同時但有十六,何得言三十二?
第二解論云:法智品何得言取忍為四,其真見道定慧或前後或俱三同上,或無間解脫別故,或定慧思別故,或俱義說故,如前敘諸家見竟。
下答第三問,云文立二分者,景云:三藏問:何故五根上種唯觀所斷,心心法上種唯止斷耶?解云:五根色法一一極微,皆有隨眠差別眾多觀心分別,是故依觀斷色隨眠,心上隨眠隨所依心小故止心能斷,故云第一觀所斷第二止所斷,當知此據安立道理,說止觀列斷真實理中無如是相,以諸惑種集在識中皆緣真如,證智頓斷故,下破經部逐引經證,謂經中既說信法二人,入見道時行無相行,故知汝說見斷隨眠隨逐,云何得名觀品,見道縛者行無相行故不應理。
言第六者此從俱脫,慧脫身證見得信解及在見道逆數,第六人行無相,由彼第六人於真如滅諦,住寂靜想故名住無相。補闕云:此據未立阿賴耶教,前佛說見斷隨眠隨逐五根及六識心心所,若唯隨色,則無色界無所隨色,若唯隨心,即無想無二無心無定無所隨心,是故俱說隨逐色心,此言隨逐心心所者,心王即持一切色心法種,非修見斷隨眠心之上唯持自心所法三性種子及見斷隨眠,此雖總言見斷眠隨逐心心所,理實寬狹有異,具如五十一說。
此是三藏釋,泰又云:以色有眾差別觀,遂空觀用增說觀身,修定者多緣一心,一心住境故說定意名一心定,能觀定所觀空故說第二隨逐心心法隨眠上所斷,若言依前第二建立真見道初智後定,即言觀品所攝諸智已斷逐色隨眠,然有見斷逐心隨眠未斷逐生者,此則唯色空未得心空,應不得無相道對治體性,仍引佛說。
基云:清淨色中煩惱心之相分相分差別難知,微細故云觀斷,心中種子即當心之見分,一類易知,故言止斷,其實二俱觀斷止俱隨斷。
下破經部說無賴耶故六識攝種。若起觀品惑種猶遂,若不遂觀者,即種子遂有漏心在過去,過去無體種遂何生,故言遂觀在現在,今破之。
應立量云:見道等觀品應非對治體性(宗) ,煩惱種子隨遂生故(因) ,如有漏心法(喻) 。由此違量道理,故薄伽梵說乃至名住無相,此中第六住無相,與對法第九不同。
對法無相住并在十六心中,答三說。一說,隨順理門,小乘見道十五心故,此信解等即有修道,今除之故。二說,如對法十六心皆無相住,然前十五心是無間道盡斷惑義增,此中且不言取第十六心,以是解脫道故,故除信解等。三說,彼約法作論,取十六心皆無相,名為第六,此約人為論,若取信解等即無六種故,故今除之,取十五心。又信解等非定位餘果中皆有故,今取決定無相,故除信解等。
次明喻,良醫拔箭等者,行者爾時將入見道,在方便中名為良醫,已伏見惑知種可斷,故名知癰熟已,利刃先剖者喻正入聖觀。
膿雖漸出,猶未頓盡者,見惑雖斷仍未頓盡。後更廣開至膿去麁盡者,此喻聖人上品見道即盡。
未能甚淨乃至而帖塞者,此喻修道無相。
下合喻可知。
第二明異生伏惑中,景師等云:言若諸異生乃至隣近憍慢者,修斷之慢,不依見斷煩惱,而但依修斷煩惱而生,故名隣近憍慢,欲明凡作但由有漏修道伏於修惑,無有見道故不伏見惑。
若諸煩惱乃至有時現行者,簡聖人斷,行者當入定時欲界見惑不起,出定還起以來伏故。
言非生上者彼復現行起者,身生上地不起下見惑,如是異生至當亦爾者,異生伏於色界修惑但除瞋恚,伏餘貪慢無明同前所說。
自他所有至便現在前者,若依小乘異生六行見修雙斷,身在下地起上見惑,今大乘說異生六行世俗之道,但修斷,伏分別起惑,不伏俱生,以任運起難防護故,見惑微細迷理事生,亦不能伏故,異生人身在下地伏下修惑,上地修惑得起現行,下地見惑遇緣仍起,上地見惑不得現行。
三藏云:身在下地伏下修惑,上地修惑得行,下地見惑遇緣便起,上地見惑亦得現行,與自地定互相入出。
若起者,從上地散心而起見惑。若生者,據生上地,若遇生緣生上見惑亦可。今言異生離色界欲自地所有見斷諸漏。若定、起、生,遇緣便現者,據生上地,下地見惑不現起故,得起自地所有見惑言若定者,從退分定起於見惑,見惑次第還入淨定,故言若定、若非在定中得起見惑,其若在定聲聞起耳識時,但是率爾自性無記不起煩惱。若起者身在上地汎在餘散心位,遇緣得起。若生是總生,在定地於一切時,若遇生緣便起彼界同地見惑。
泰云:言若定者外道入定,過去八萬劫已前無因即起常見,與定相出入隨順定故名若定,不順定者名若起,身生彼起名若生,見惑斷諸漏,若分別不分別,二俱能起修斷諸漏唯起不分別,分別之者伏不起。
基云:以修道惑障定事任運生故,但伏修惑,見道煩惱分別而生障於理故,不伏得定。伏修之中,唯與貪瞋隨順憍慢。今能伏之,與我見等隨順憍慢,即不能伏。如六十九云:我見等不伏,有文簡彼俱慢故。
問:若爾貪恚亦爾,與見俱者即不伏?
答:以憍慢多隨順我生故論偏簡。
第三舉二麁重明三無無學人有斷不斷。景云:一漏麁重,即見修惑種,二有漏麁重,即是習氣。言漏麁重者,生無堪能性者,凡夫學人名有隨眠者,有識身中所有見修惑種羅漢已斷,有漏麁重者至皆得微薄者,由隨眠故習氣增長,由斷隨眠習氣微薄,又此已下明此習氣二乘不斷如來斷,是故說永斷習氣不共佛法。
泰云:言從漏所生者新起,漏所熏發者無始法爾。
基云:如前本地第三云:善法不名麁重,亦非隨眠,如何此中言有漏麁重,及對法說:二十四種麁重故。
義曰:一性麁重,即煩惱種等,此中言漏麁者是,二心不調柔名麁重,即一切有漏善法等,此中言有漏麁重者是,第三卷約性麁重。
論云:善法等故非,此中約不調柔麁重,有漏善法亦爾,不相違也。謂此若有煩惱者,身中善無記等法為漏,和雜不調柔故名習氣,羅漢有此善等在,雖得微薄法體仍存,諸漏永斷名斷習氣,此漏麁重氣分在身,與善法中和雜不一異,如毒在身中有氣分,此不一異隨眠斷得,此得漸薄,佛圓鏡智生故言永斷習氣。
就煩惱雜染中解五門竟。
自下第二解七門。於中,初釋;後次頌結。
七門者何?一、解貪欲;二、解貪愛為集諦相;三、解離欲;四、解計我等;五、解事欲以為苦因;六、解經說煩惱異名有其七句;七、釋貪等名不善根。
就初解欲中,初解經說煩惱之欲不說色等五塵事;次斷解八種分別能生欲貪,後解唯貪以為欲相。
就解八分別中,初列八名;二、引經解釋。
既云於諸欲中發生作意名引發分別,故知虛妄分別作意為性。又云為令了知虛妄分別亦是欲已,尋復棄捨,故知是邪欲。
就解唯貪以為欲相中,初解欲界諸煩惱中,唯貪為欲相所以者,以唯貪愛為集諦故。
次辨意識分別,但貪以為欲相,由意分別令貪現前,由意分別受用事欲,故取分別俱貪名為欲相,總相說為一妄分別貪。又有一分外道棄欲出家,仍於事欲起妄分別,為令知虛妄分別亦是欲已,尋復棄捨故,說分別亦是欲相。
第二釋欲為集諦相。答:由二因緣至遍生起故等者,景云:一、由依貪愛期願攝受現在身體,不願唯善對治之法,由此願不願故生死不絕;二、由遍起故遍起有三。一、於五受位中遍起。言喜和合故喜不離故者,此因喜樂二受生受,喜不合喜乖離故者,此因憂苦而生於愛,常隨自身而藏愛者,此隨捨受而生於愛;二者、時遍,愛能遍緣三世時故;三者、境遍,緣現內身後身生愛,亦緣已得未得外塵生愛。
新羅眆師云:言非願界者,是舉所治,即惡趣名為非願。對治善中者,此顯能治善舉所治,而此中意取能治善,如是善中非為願求。
第三解離欲中云:於諸事中,煩惱可避等者,謂煩惱藉緣可避非色等事次色等遍不可避故。
第四解我等云:又此二業有二因緣等者,業是業用,前說六十二見起身語意邪不善行名邪行因緣,隨眠種子能生苦果名生苦因緣,此二因緣名為二業,此業復有因緣,故名因緣因緣,六十二見是邪行因緣,我我所見復與六十二見為因緣,故名邪行因緣因緣。初位中我慢故,初不聞正法,後位中增上慢故,彼不修正行,此之二種能生隨眠種子,故名苦生因緣因緣。
復有差別,謂善說法毘奈耶中有四法等者,景云:此中雖舉所障能障各四意取能障。一、計我我所者,障前四中第二於已同梵行所修可樂法;二、我慢者,障前第三於異論所不生增嫉,由有我慢於諸異論多生憎嫉;三、妄執諦取者,障前第二於諦簡擇;四、不斷隨眠者,障前第四於清淨品能不退失。
泰云:三妄執諦取者,妄執已所立為諦實,餘皆妄言,故障礙前第三,於異論所不生憎嫉。
今解:後四如次配前四句。
又有二執等者,景云:執內色根為我,名為根執,執外五塵為我所,名為境執,是名根境執。三品有情彼此相望,樂起勝慢,名展轉有情執。更無別體,是我我所之行解也。以上復次,各各別解執著之言,尋之可解。
第五重解於欲為眾苦因,以於有情有欲貪眤,彼若變異便生憂苦,故說彼欲以為苦因。
第六解經中,煩惱異名有七句。一、五蓋名龜,五支相似故者,泰云:五蓋有覆藏義,除尾一種,以無用故。
基云:龜蓋有五用,名五支相似。
二、忿如母駝,母駝惡意爵草,忿亦爾為出惡意於他也。三、慳嫉似凝血,以凝血虛薄無實,利養亦爾。四、色等諸欲如屠机上肉,不定屬主於上起欲障修善法。五、無明名狼嗜。
景云:西國有虫,形大如野干極癡鈍。婆沙舊名不正,故云有蛇名慢祇,自身既盲,生子亦盲,所嚇之處亦令他盲。
泰云:浪嗜名鼠狼,鼠狼尾多,蛇欲嚇時以尾障蛇口,蛇不得囓,無明亦障於聞知,不得聞法。
泰并存二釋。又言:西國云耳毛人,耳孔有毛,障聲不聞人聲,六疑如岐路,七我慢名輪圍,以我慢障彼求出世,如輪圍山難可越度。
第七解貪瞋癡三,由能發業立不善根。
瑜伽論記卷第十六(之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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