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達磨俱舍釋論

婆藪盤豆造 陳 真諦譯22卷CBETA T1559大于一万字 42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第四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真諦譯
釋論中分別根品之三
說二定已。何法為命?偈曰:壽即命。釋曰:云何如此?阿毘達磨藏中說:何者為命根?謂三界壽,此非可知。此壽是何法?偈曰:能持身暖及意識。釋曰:此偈是佛世尊所說。壽暖及意識,此三捨身時,所捨身即眠,如枯木無意,是故此法能持暖及識為相續住因,說名為壽。若爾,有何別法能持此壽、此暖及識,還持此壽?若爾,此三法互相持起故,於中何法先謝?由此法謝,餘法後謝。若執如此,應立三法恒起無謝。是義不然,此壽以業為持,如業所引相續隨生住故。若爾,是暖及識何故不許以業為持?勿執諸識從始至終皆是果報。
佛经中提到,什么是生命?诗句说:寿命即是生命。解释说:为什么这样说呢?在阿毘达磨藏中提到:什么是生命的根本?就是三界的寿命,这是不可知的。这个寿命是什么呢?诗句说:能维持身体的温暖和意识。解释说:这首诗是佛世尊所说的。寿命、温暖和意识,这三者在舍弃身体时,所舍弃的身体就像睡眠一样,如同枯木一般没有意识。因此,这法能维持温暖和意识是连续存在的因素,因此被称为寿命。那么,有没有其他法能维持这寿命、这温暖及意识,还能维持这寿命呢?如果是这样,这三种法则是相互维持的,那么在这些中哪一种法会先消失呢?由于这种法消失,其他法则后消失。如果坚持这种看法,应该认为这三种法是恒常起而不消失的。但这种理解是不对的,这寿命是由业力所维持的,因为业力引导的连续存在而生存。那么,为什么温暖和意识不能由业力来维持呢?不要坚持认为所有意识从开始到结束都是果报。
若爾,此暖應以業為持,此識應以暖為持。如此於無色界識應無持,以暖觸無故。此識於彼以業為持,君不可隨意作,或說暖為識持、或說業為識持。汝前已許。何所許?勿執諸識從始至終皆是果報。若爾,是故唯有壽於二為持。我亦說此不無,但非別實物。若爾,汝立壽是何法?是三界業所引聚同分住時。何以故?此聚同分速疾隨宿業所作,謂應住如量時,是聚同分得如此時住說名為壽。譬如稻等所引熟時。又如放箭所引住時,若有人執有別德名速疾生在箭上,由隨此德故箭行乃至墮時,於此人是德由唯一故及無礙故,於餘處急緩至時差別不應成。
如果这样,这种温暖应该以业力为依托,这种意识应该以温暖为依托。这样,在无色界中的意识应该没有依托,因为没有温暖的触感。这种意识在那里以业力为依托,你不能随意决定,或说温暖是意识的依托,或说业力是意识的依托。你之前已经同意了。同意了什么?不要坚持所有意识从开始到结束都是果报。如果这样,因此只有寿命在这两者中有依托。我也说这不是没有,但它不是另一个实体。如果这样,你认为寿命是什么法则?它是三界中业力所引导聚集在一起共同存在的时间。为什么这样说?这种聚集是因为迅速跟随宿业的作用,应该存在一定的时间,这种聚集得以在这个时间存在被称为寿命。就像稻米等成熟的时间一样。又如射出的箭停留的时间,如果有人坚持箭上有一种特别的速度属性,因为跟随这种属性,箭才能飞行直到落下,对于这个人来说,这种属性因为是唯一的并且无障碍的,所以在其他地方的急缓到达时间的差异不应该成立。
若汝說由風,此德有礙。是義不然,放時即應墮,或無墮時,風不異故。毘婆沙師強說如此,此壽有實別物。今為但由壽盡死、為別由餘法死?於《假名論》中說:有死由壽盡、死由福盡。此義有四句。第一句者感壽命報業盡故。第二句者感富樂報業盡故。第三句者二業俱盡故。第四句者由不離不平等事故。若壽命已盡、福業盡,於死有何能?於福業盡死中,壽命盡亦爾,是故於二盡死,是名俱盡死。又於《發慧論》中說:為應說壽隨相續起、為一起便住?彼答:欲界眾生不入無想定、無心定觀,應說壽隨相續起。若入二定觀,及色無色界眾生,應說壽一起便住。
如果你说是因为风的原因,这种说法有问题。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如果真是因为风,那么放风的时候就应该立刻掉落,但有时候并没有掉落,因为风的性质是一样的。毘婆沙师坚持这样的说法,认为寿命是实际存在的独立事物。现在的问题是,是仅仅因为寿命结束而死亡,还是因为其他因素导致的死亡?在《假名论》中提到:有的死亡是因为寿命结束,有的是因为福报结束。这个理论有四个方面:第一,因为寿命和命运的报应结束;第二,因为财富和快乐的报应结束;第三,因为这两种报应都结束;第四,因为不离开不平等的事情。如果寿命结束了,福报也结束了,在死亡时有什么能力呢?在福报结束导致的死亡中,寿命结束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在这两者都结束的情况下,这种死亡被称为“俱尽死”。又在《发慧论》中提到:是否应该说寿命随着连续的起起伏伏而存在,还是一旦开始就持续存在?对此的回答是:对于欲界的众生,因为他们不进入无想定和无心定观,应该说寿命是随着连续的变化而存在。如果进入这两种定观,以及色界和无色界的众生,应该说寿命一旦开始就持续存在。
此答顯何義?若由依止傷害,壽亦被傷害。此壽隨相續起,此是第一句義。若壽依止不可傷害,如起便住,此是第二句義。第一句顯有障礙,第二句顯無障礙,罽賓國師判義如此,是故有夭抂死。於經中說:眾生所得身有四種,一有眾生身,於中自害得行,他害不得行。此義有四句。唯自害得行者,於欲界中如戲忘諸天、恨污諸天,此二天由重喜恨,從此處退墮,不由餘緣。說諸佛亦爾,由自死故。唯他害得行者,如在胎卵中身。二俱害者,於欲界多。非二害者,一切中陰眾生,色界無色界欲界隨一。
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寿命依赖于受到伤害,那么寿命也会受到伤害。寿命是随着连续不断的生命过程而产生的,这是第一句的意义。如果寿命不依赖于可受伤害的因素,比如一旦开始就持续存在,这是第二句的意义。第一句表明存在障碍,第二句表明没有障碍。罽宾国师的解释是这样的,因此有早死的现象。经文中说:众生所获得的身体有四种,一是众生自身,其中自己可以伤害自己,别人则不能。这里有四句话的意义。只有自己可以伤害自己的,比如在欲界中的如戏忘诸天、恨污诸天,这两种天因为重度的喜欢和厌恶,从这种状态中退落,不是由于其他原因。佛陀也是如此,因为自身的死亡。只有别人可以伤害的,比如在胎卵中的身体。两者都可以伤害的,在欲界中很多。不属于这两种伤害的,是所有中阴众生,色界、无色界、欲界都有。
如地獄比鳩婁,在見諦道慈悲滅心定無想定觀,王仙佛便佛所記。達寐羅欝多羅強耆羅長者兒耶舍俱摩羅時婆等人,一切後生菩薩母,菩薩在胎時;轉輪王,轉輪王母,王在胎時。於此中俱非二害。復次於經中云何說此言:婆檀多!於何眾生,自害不行,他害亦不行。舍利弗!非想非非想受生眾生。諸師解於餘定及餘無色處,自害謂依自地聖道,他害謂依上地近分定,於中無此二。若爾,依餘地聖道,於彼應成他害。若不爾,其義云何?或由取後兼顯前,或由取前兼顯後。取前兼顯後者,如經言:如梵眾天是第一樂生天。
如同地獄中的比鳩婁,当观察到真理的道路时,慈悲心和定心会消失,进入无想定和观定。王、仙、佛都被佛所记载。达寐羅、欝多羅、強耆羅和长者的儿子耶舍、俱摩罗、时婆等人,以及所有未来生的菩萨之母,在菩萨还在胎中时;转轮王和转轮王的母亲,王在胎中时。在这些情况中,都没有互相伤害。再次,在经文中提到这样的话:婆檀多!对于哪些生灵,既不自伤也不伤害他人。舍利弗!在非想非非想受生的生灵中。各位师父解释说,在其他定和其他无色处,自伤是指依靠自己的圣道,他伤是指依靠更高层次的近分定,在这些状态中不存在这两种伤害。如果是这样,依靠其他层次的圣道,在那里应该会造成伤害他人。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其意义是什么?可能是通过后取来同时显示前者,或通过前取来同时显示后者。取前同时显示后者,如经文所说:如梵众天是第一乐生天。
取後兼顯前者,如經言:如光曜天是第二樂生天。於彼經如言顯譬喻義,是故於彼經此義可然,謂取前兼後、取後兼前。何以故?是譬喻法,由顯一類,所餘類例可知。此舍利弗問中無有如言,是故不可引彼經為此經證。若汝執顯譬喻是如言義,則此經中不應有如言。經言:有諸眾生,身有別異、想有別異,如人及隨一諸天。是故應知,如言唯為顯、不為譬,勿過多言。說壽命已。偈曰:復有有為相,生老住無常。釋曰:有為法唯此四相,若於法中有此四相,應知此法是有為。與前相翻則是無為。
佛经中提到,取后同时也表现了前面的内容,例如经文中说:“如光曜天是第二乐生天。”在这段经文中,通过使用比喻来明确表达某种意义,因此在这段经文里,这种表达是合理的,即包括了前后内容的表达。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是通过比喻的方式,通过明确一个类别来使其他类别也能被理解。在这里,舍利弗提出的问题并没有明确提到,所以不能用这段经文来证明那段经文的意义。如果你坚持认为通过比喻来明确意义是正确的,那么在这段经文中就不应该有直接的表述。经文中说:“有许多众生,身体和想法都有差异,如人和众天一样。”因此,应当知道,直接的表述是为了明确而不是为了比喻,不应过多赘述。经文讲述了寿命的问题。偈语说:“还有有为相,生老住无常。”释义是:有为法只有这四个特征,如果在法中存在这四个特征,应当知道这个法是有为的。如果与前面的内容相对,那么就是无为。
此中生者能生此法,住者能安立此法,老者能變異此法,無常者能滅此法,為不如此耶?如經言:有三種有為法有為相。若具言,於經中應說第四相。此經中不說。何相?謂住。若爾,此經中說何法為住異?此住異是老別名,譬如起是生別名,滅是無常別名。住異亦爾,是老別名。若諸法能起,唯為有為法行於世,此法於經中說是有為相,為起他厭怖心。何以故?生者從未來世能引有為法令入現在世,老及無常能損其力從現在世遣入過去世。譬如有人在棘稠林中,有三怨家,一能於稠林中牽令出外,二能損其力,三能斷其命。
在这段经文中,生者指的是能够产生法的存在,住者是能够稳定法的存在,老者是能够改变法的存在,无常者是能够消灭法的存在,难道不是这样吗?经文中提到,有三种有为法的特征。如果要详细说明,经中应该讲述第四种特征,但这部经文中并没有提到。那是什么特征呢?即“住”。那么,这部经文中提到了哪些法是关于“住”的变异?这种“住”的变异实际上是老的另一种说法,就像“起”是生的另一种说法,“滅”是无常的另一种说法一样。“住”的变异也是老的别称。如果所有法都能产生,那么只因为有为法在世间行走,这种法在经文中被称为有为相,是为了引起他人的厌恶和恐惧。为什么呢?因为生者能从未来世引导有为法进入现在世,而老和无常则能削弱其力量,使其从现在世进入过去世。就像有人在荆棘密布的森林中,有三个仇敌,一个能将其从森林中拉出来,第二个能削弱其力量,第三个能夺取其生命。
三相於有為亦爾,住者攝持有為法,如欲不相離,是故不立此住為有為相。復有無為法,於自相住故,住相相濫。有餘師執,此經中住與老合為一,故說三相。何用如此?此住於有為是愛著依止故,佛顯此住。如吉祥王位與災橫相應,為令他於中不生愛著。是故有為定有四相。復有生等四相有為故,更有別生等四相不?說:有。偈曰:生生等彼相。釋曰:彼言顯四本相,由諸法有本相故成有為。本相亦爾,由隨相故成有為。故立本相更有四隨相,謂生生、住住、老老、無常無常。若爾,隨一一相應更有四相,則有無窮過失,此隨相更立別相故。無有無窮過失。
有为法的三个特性也是如此,存在者通过维持有为法而存在,就像欲望不离开对象一样,因此不将这种存在定义为有为的特性。还有无为法,因为它本身的特性而存在,存在的特性因此变得混杂。有些师傅认为,这部经文中的存在与老年合为一体,因此提到三个特性。这样做有什么用呢?这种存在在有为中是因为依赖和贪爱而存在,佛陀因此揭示了这种存在。就像吉祥的王位和灾难相对应,是为了让人在其中不产生贪爱。因此,有为必然有四个特性。再有,生等四个特性的有为,是否还有其他的生等四个特性呢?答案是有的。偈语说:生生等这些特性。解释说:这些话揭示了四个基本特性,因为各种法都有基本特性,所以成为有为。基本特性也是如此,因为随从特性的存在,所以成为有为。因此,除了基本特性外,还有四个随从特性,即生生、住住、老老、无常无常。如果是这样,每一个特性相应地还有四个特性,那么就会有无穷的错误,因此随从特性又设立了不同的特性。因此,没有无穷的错误。
何以故?偈曰:諸八一法事。釋曰:如此諸相於八法有事。何法名事?功能人功。生生等諸相,唯於一法有事。云何如此?一切有為法,若生取自體為第九,共本相及隨相八。此中生者,離自體能生八法,生生者唯生本生。譬如雌雞有生多子,有生一子,二生亦爾。住者離自體能安立八法,住住者唯安立本住。如此老及無常,如前義應合之。是故無有無窮過失。經部師說:此執即是破虛空事。何以故?生等諸法非實有物故,如汝所分。云何得知非實有物?無量證故。於四相實有物中無隨一量,謂證量、比量、聖言量,譬如於色等諸法。
为什么这样说?偈颂如下:所有的事物都遵循八个基本法则。释义如下:这些现象在八个法则中都有其作用。什么是“法则”?它是指能够产生效果的原因。所有的生命现象,只在一个法则中有其作用。这是怎么回事呢?所有有为法,即所有受因果制约的事物,如果从本质上看,可以认为是第九个,而与之相关的有八个基本的和随之而来的属性。在这其中,能生出其他事物的,是脱离了自身本质而产生这八个法则的,而生生者,即连续生产的,只产生其原本的生命。比如,母鸡能生很多小鸡,也能只生一个小鸡,二者都是如此。存在者,是脱离了自身本质而能确立这八个法则的,而持续存在的,只确立其原本的存在。老化和无常也是如此,应该与前面的意义相合。因此,不存在无限的错误。经部的老师说:这种坚持就是对虚空的否定。为什么这样说?因为生等各种法则并不是实际存在的物体,正如你所分析的。怎么知道它们不是实际存在的物体?因为有无量的证据。在四个有实体的相中,没有任何一个是单独存在的,这包括证据、比较、圣言等,就像对于色彩等各种法则一样。
若爾,經中云何說:有為法者,若生可知,及滅住異可知。天愛!汝今能誦伽蘭他,不解伽蘭他義。佛世尊說,義是量,非文句。何者為義?無明所盲凡夫眾生有為法相續,執為我及我所,於中生愛著。世尊為除彼愛著心,欲顯行法相續是有為相及緣生相,故說此經。經言有三種有為法有為相,非為顯一剎那有為四相是實有物。若法不可知,不堪立為相。是故此經中說,有為法若生可知等。經說重有為名,為令他知此相顯有為性,勿如此為顯有為法類是有故立四相。譬如於水白鷺,及於好惡童女相,此中相續,初起名生,終謝名滅,此相續流名住,前後差別名住異。佛世尊顯示此義故,約難陀說:難陀!善男子!善知受生,善知受住,預善知受謝滅盡。
如果这样,经文是怎么说的呢:有为法,即是可以知道其生起的,也可以知道其消亡和存在的不同状态。天爱,你现在能够背诵伽兰他,但是不理解伽兰他的意义。佛世尊说,真正的意义在于实质,而不是文字。什么是意义呢?无明使得凡夫众生对有为法的连续性产生了执着,认为这是我和我的所属,因此在其中生起了爱恋。世尊为了消除这种爱恋之心,想要显示行法的连续性是有为的状态以及因缘生起的状态,因此讲述了这部经文。经文中说,有为法有三种状态,这些状态并不是为了显示某个瞬间的有为的四个状态是实际存在的物体。如果法不可知,则不能成立为一个状态。因此,经文中说,有为法的生起是可以知道的等等。经文重复有为的名称,是为了让他人知道这个状态显示有为的本质,不应该这样显示有为法的种类是有的,因此设立了四个状态。比如在水中的白鹭,以及对好恶的童女的状态,这其中的连续性,开始时称为生,结束时称为灭,这种连续流动称为住,前后的差异称为住异。佛世尊显示这个意义,因此对难陀说:难陀,善男子,善于知道受生,善于知道受住,预先善于知道受謝滅尽。
「生謂相續初, 斷名滅續住,
「生是指事物开始连续存在的状态,断则是指事物连续存在的终止。」
住異此相續, 是前後差別。」
復次偈曰:
「非曾有名生, 住相續無常,
相續斷住異, 相續前後異。」
復次偈言:
「若法剎那滅, 離住即便滅,
此常滅是故, 分別住非理。」
是故定以相續為住。若執如此義,是阿毘達磨藏釋言則與道理相應。阿毘達磨藏云:何者為住?已生有為法不滅。此義云何?何以故?剎那滅法,已生無不滅。《發慧論》中說:於一心中何法名生?謂初起。何法名滅?謂死。何法名住異?謂老。此論文中,但是聚同分一心,於此心中是如前。復有別釋,於剎那剎那有為法中,此義亦成離分別有別物。云何成?隨一一剎那,未有有名生,有已不有名滅,前前後後剎那相應名住,此彼不相似名住異。若爾,有法生不異,此義云何?雖復如此,不無別異。
云何得知?擲、不擲、強力擲、弱力擲金剛等物,久速落時有差別故,是彼四大變異差別則成。諸有為法不由大差別異,雖復別異顯現相似。若爾,是最後聲及光明剎那,於涅槃時是最後六入,後剎那無故,無有住異相,是故立此為相不遍有為。若不說住為有為相,何者謂住異?若法有住,此法必有住異,是故立無不遍。於此經中若略說,此經中世尊所顯有為法相,必如此經云:有為何相?若先未有今有、有已更不有,此法相續名住;此相續前後不同名住異,於中何用立生等物。
云何此法是所相即立為能相?大人相與大人不異,云何立為相?壺尾領蹄角於牛成相,與牛不異,復云何立為相?譬如堅實等,是地等大相與地不異。又如上昇為烟相,由此相故遠處知烟,此相與烟不異。於有為相道理亦爾。色等有為法,不由有故有為相可相。若人已了別自性,乃至未解先無後有相續差別相,是故由此相不可相有為性。復次諸相,於有為法非別有實物,若強執生等諸相別有實物,更何非理義而應劇此。何以故?是一法於一時正生、正住、正老、正滅。云何為正?諸相共起故。是義不然,由功能差別故,生者正在未來世得作功能。
云何知?由法已生,不可生故。若法生所生已,住等正在現世得起功能。是時法生,非是時中住、老、無常。此義應共思量:未來法為有為無?後能生不能生?此義應成。若此法有於中生作功能,此法云何成未來?應說此法未來相,功能已謝體已生。云何成現在?亦應說現在相,住等俱在功能中,於一剎那此法住老滅相俱成。何以故?是時住正安立此法,是時老變異此法,是時無常滅此法。於一時此法為是住為是老為是滅?有餘人說:住等諸相功能次第不俱,於此人則失剎那滅義。若汝說我立剎那,如此四相功能成名一剎那。
若爾,住與餘二俱起,先暫安立法老不變異無常不滅。此義云何成?由作力強故。云何住有強力?猶無常滅,住并本法住已起功能不能更起,猶如生生不更起功能。此義應理。何以故?應生法生已引至現在,無更引義,是義可然。此法住所安立,可永安立。若不能安立則非道理。何法為礙?老無常是礙。若此二有力,應在前成。若住功能已謝,此二亦不住。本法亦爾,云何作功能?何處作功能?此二更有何別事可作?何以故?由住所攝故。法唯生則不滅,若住所捨必定不住,即是此法滅,是故此二無事可作。此義假設可然。是一法已生未滅立名住,滅名無常老,於一法中一切種不可成。何以故?老謂前後不同及變異,從此法此法異類不應成。
「若如前無老, 若異非前法,
是故於一法, 老相不得成。」
有餘部說:至滅因緣無常能滅本法。於彼部此義應至,謂服下藥天來令利,何用分別無常?從此滅因自足立滅。心及心法由信剎那滅,此心及心法無常相,不觀滅因緣故,住及無常非於別時俱作功能故。一法於一時中應立住滅俱成,是故約相續,世尊說有為法相。若依此義,彼經善立。復次若生在未來能生應生法,云何一切未來法不一時俱起?由此義,偈曰:生能生應生,不離因及緣。釋曰:若離因緣和合,生不能生故,未來法不俱起。若爾,我等見此是因緣功能,若有和合生有故,若無不有故,則生不能生應生法,是故應許唯因緣能生。
若一切有,云何可知?謂此法已生,此智不應有,若生實無。復次相應言亦不應成,謂色家生。若如汝所執,應說色家色,乃至老死如理應次第說。若爾,是故汝應許無我義亦爾,數量各合離此彼有性。如此等事,外道所立言實有物,汝等亦應信受。何以故?為成一大小別聚散自他有物等智故。又成就相應言故,如說色聚。此相應言云何成是色自性?是故此生等唯假名立,為顯未有有義故假說名生,此生先未有。今有為相有多種類,為簡別種類異故,約色說生,作相應言,謂色生為令知此生但色非餘,如說旃檀香等,又如石子體。如前所論生住等,如理應知亦爾。
若法離生相得生,云何空等無為法不生?汝解不生者,未有有是名生。無為恒有,云何得生?若由法爾,汝許一切法無生,如此則一切不生。云何不執如此?如一切有為同有生,有餘因緣為生,別法無有功能。如此一切因緣為生,無為無有功能。由於生不同,是故毘婆沙師說:生等四相,實有別物。何以故?不可由有難者故棄背諸《阿含》,如為有鹿故而不種麥,又如為多蠅附故而不噉果。是故於過失中應起對治,如本悉檀隨順修行。
說八相已。何者為名聚等?偈曰:名句及字聚,號言文總集。釋曰:此中名謂所立號,如色聲等。句謂所立言,隨量能成就所欲說義,如有為皆無常如是等。若由此言事得時相應差別顯現,此言稱句,如偈言:善友一時遇。字謂無義文,如阿阿伊伊等。為不如此耶?字者書類分名,君不為顯書類分故造立字,為顯字故造立書類分。若不聞說字,此字由書方便云何應知?為令知故立書類分,是故字非非書類分名,是名等三各總集稱聚。此中名聚者,如色聲香味觸等。句聚者,如一切有為無常、一切法無我、涅槃寂靜,如是等。
字聚者,如迦佉伽伽餓等,為不如此耶?此名聚等,言說為體,即是音聲性屬色自性,云何說是心不相應法?此法不以言說為性。何以故?音聲即是言說,不由唯音聲諸義可解。云何可解?音聲起於名,名能顯示義。君不唯音聲稱言,若由此音聲義可了知,此音聲則稱言。由何音聲而義可解?若說者於義中已共立定法,譬如瞿音聲。
「言方地光牛, 金剛眼天水,
於此九種義, 智人說瞿名。」
若人作如此執,謂名能顯義,此人亦應信受此義。若名於義已定顯立,若以名顯義,由唯音聲於義定立,此用得成,何用立名實有別法?此義不可知。云何音聲起於名?為音聲生名說起、為顯名說起?若生者言語,以音聲為自性故,應生一切名,唯音聲為體。復次是音聲差別。如汝所許,能生起名,唯應此能顯義。若顯者言語,以音聲為自性故,應顯一切名,唯音聲為體。復次是音聲差別。如汝所許,能顯了名,唯應此能顯義,何用執名有別法?復次諸聲無有聚集,一法分分生。
是義不然,若執言語能生名,云何能生名?云何觀過去教色剎那?最後教色剎那能生無教色。若爾,於最後聲名生故,若人但聞最後一聲,是人便應能了知此義。若汝執如此音聲生字,以字生名,此中同前立難,字無聚集故。若說音聲顯字,此中亦同前立難,是字異音聲。聰慧人安靜心,約異相亦不能分別,是故不可執音聲能生及能顯字。復次若汝許名與義必俱相應,猶如生等。此中過去未來義,現世名不應有。云何父隨意立子名?云何名與無為法俱起?是故此執不成正術。
「依名伽他成, 工製造伽他。」
此中於義所立定法,音聲稱名,別莊飾諸名稱伽他,此莊飾即依名莊飾,是製置差別無有別物,譬如物行及心次第。復次唯於字中分別有別物,是字等總集說為名聚、句聚、字聚,此但假說無有正用。毘婆沙師說實有不相應行為性,謂名句字聚。何以故?非一切法皆是覺觀思惟所能通達。名聚等不相應行,於何界中相應?為是眾生名、為非眾生名?為果報生、為增長生、為等流生?為善、為惡、為無記?此問應答。偈曰:欲色眾生數,等流無記爾。釋曰:名等有欲界相應、有色界相應,亦有說於無色界相應,此不可言說,但思惟依止,此名等即眾生名。
若人能顯此,此人與其相應。非所顯義,此名但等流果,是無覆無記。爾言者如名聚等眾生名等流果無覆無記,如此同分亦爾。偈曰:同分亦果報,三界有。釋曰:又此亦是果報果,不但等流果。此通三界有,或欲界、或色界、或無色界有。偈曰:至二。釋曰:至得有二種,或等流果、或果報果。偈曰:諸相亦。釋曰:生等諸相亦有二種如至得。偈曰:二定非至亦,等流。釋曰:謂無想定、無心定及非至得,此三一向是等流果。於中有所餘應說所餘,謂無想有及壽命於前已明故不重說。云何說至得為眾生名?由說是眾生相應故。云何說諸相有是眾生名?有非眾生名,與一切有為法俱起故。
說一切非相應法已。於前已說偈,謂生能生應生,不離因及緣。此中何法名因?何法名緣?偈曰:隨造及俱有,同類并相應,遍行與果報,立因有六種。釋曰:因有六種,一隨造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因、六果報因。此中隨造因相云何?偈曰:除自餘隨造。釋曰:所生有為法,離自體,以一切法為隨造因,對彼生住不為障礙故。為不如此耶?若人不解諸惑,當來應生;由已知故,此惑不得生。此智於彼生中能作障礙,日光於見星能作障礙。云何一切法。離自體於有為法立為隨造因。此中應知,正欲起法不能礙生故,立為隨造因。
於他生中諸法有能為礙而不礙故,立為隨造因。此亦可然。譬如土主有強力,不為逼損土人,說言我等由此主故得安樂。若土主無力為礙,云何成隨造因?又如涅槃及定無生法,於一切法生中及地獄等陰、於無色界陰生中皆無力為礙,云何成隨造因?何以故?若彼非有、如有不能為障礙事,若土主無力亦有如前說。此中是譬,此是通說。若勝隨造因,非但不遮,亦有能生力,如眼根及色於眼識生中、飲食於身、田等於芽。若有人作如此難:一切法由不能礙故於他成因,云何一切法生不俱有於殺生中,如殺者,云何一切不共得同罪?此不成難。
何以故?由立一切法不能遮餘法生故名隨造因,不由能作故立隨造因。有餘師說:一切隨造因,於一切法有功力。譬如涅槃於眼識,云何有功力?以涅槃為境界,意識得生,或善或惡,因此次第方生眼識。由因緣傳傳,涅槃於眼識亦有因緣分,故有功力。於餘法亦應如此知,此是其方。說隨造因已。俱有因相云何?偈曰:俱有互為果。釋曰:若法此彼互為果,此法遆為俱有因。其譬類云何?偈曰:如大心心法,隨心相所相。釋曰:譬如地等四大此彼更互為因,心於隨心法、隨心法於心、有為相於有為法、有為法於有為相。若立如此義,一切有為如理皆成俱有因。
若離更互為果,謂法於隨相為俱有因,隨相於法則非應。攝如此義,何法名隨心?偈曰:心法及二護,彼法心諸相,是名隨心法。釋曰:隨心法者,一切與心相應法,定戒及無流戒,如是等法生等相,此法心家法故說隨心法。云何此法隨心生?若略說,偈曰:時果善等故。釋曰:約時有四種,謂與心俱生、俱住、俱滅,及於三世中隨同一世故。隨果者,謂同功力果、果報果、等流果故。隨善等者,若心是善惡無記,心法等隨心亦是善惡無記。如此由十種因,說名隨心法。此中若心極少,於五十八法為俱有因。五十八者,十大地、四十本相、自本相隨相八。
於此心五十四法為俱有因,除四隨相。餘師說:但有十四,十大地法、自本四相。毘婆沙師不立此義,若立如此則違《分別道理論》。論云:有法以身見為因,不為身見因。除身見及身見相應法生老住滅,若有所餘染污苦諦,以身見為因,亦作身見因,是所除法。有餘師除此文句,謂與身見相應法生等相。罽賓國師說:彼師必應讀此文句,或由義應憶此文句。若法由俱有因故,因此法必俱有;若法俱有,此法或非俱有因。謂於法中隨相,此隨相於同類。隨心法隨相於心,此隨相於同類。所造有礙色於同類所造色,於四大至得俱起於有至得,俱起於有至得。
如是等法雖復俱起非俱有因。何以故?非一果一報一流故。此至得與有得法或不俱起,謂或在前生、或在後生故。如此一切今且許之,雖然種子等餘法於因果中悉明了,未曾見如此道理,此義應說。云何俱起諸法共一時互為因果不無此理?譬如燈與光互與影,此義應共詳辯:為燈是光因、為先有聚集於燈共光生中成因?此義未可然。何以故?由此道理斯義自現。隨有無故了別因果人,說此因果相。若此法有無,彼法隨有無,此法定是因,彼法定是果。俱有諸法中,隨一無所餘皆無,隨一有所餘皆有故,因果義成。俱起因果此義可然。
互為因果,此義云何?由此義若爾,所造有礙色定不相離於同類,更互義亦然,與四大義此又應同,心隨相等於心等亦爾,如三杖互有相持力故住,俱起諸法因果義成亦爾。此執須更思量:此三杖為由俱起力故住、為由先聚集力故住?此中亦有別物,謂繩釘地能持。此等有餘因,謂同類因等故俱有因成。同類因相云何?偈曰:同類因相似。釋曰:是同類法於同類法為同類因,如善五陰於善五陰為同類因、有染污於染污、有無記於無記亦爾。色是無記,於五陰中四陰非色同類因,餘師說如此。
柯羅邏於柯羅邏等十位是同類因,頞浮陀於頞浮陀等,如此離前一一於一聚同分中為同類因。於所餘同類中,是十位於十位亦爾。於外物類亦爾,如麥於麥、舍利穀於舍利穀。如此等應廣思量:若有人不許色為色同類因,此文句即違彼人所許意,謂前四大是後四大因,亦是增上緣。一切相似法於相似中悉為同類因不?說非。何為?偈曰:自部地。釋曰:自部有五種,見苦所滅乃至修道所滅。地有九種,欲界一、四定、四無色。此中見苦所滅法,於見苦所滅法中為同類因,非於餘法,乃至修道所滅法亦爾。
若彼欲界法,於欲界法為同類因,初定地於初定地,乃至第四定地於第四定地,於所餘地亦爾。此同類因非一切法。何者?偈曰:前生。釋曰:若同類法前已生,於後法已生及未生是同類因。若未來定非同類因,此義從何來?從阿毘達磨藏來。彼藏云:何者為同類因?前已生善根,於後生善根及與彼相應法、於自部自界,由同類因成因。如此若過去於過去現在、若過去現在於未來,應說如此。此亦是阿毘達磨藏文句,彼藏云:若法於此法成因,或時是法於此法不成因不?彼答:無時非因。約俱有因、相應因、果報因故有此言,與前文句不相違。
若人執如此,未來諸法於正生位中定成同類因,是故約最後位說此言,謂無時非因。於此人前執,不成救義。由此法於正生位前未作同類因,後方成因。此問中說:是法若於此法成次第緣。有時是法於此法非次第緣,不由前分別可得說如此。無時非緣,云何說如此?若此法不生,為顯二門故說此言。如於彼,於此亦爾;如於此,於彼亦爾。若爾,得何功德?若爾,此文顯法主非聰慧人,是則此中於前救義為勝。復次若爾,云何說此文:除未來身見及身見相應苦諦,所餘染污苦諦,此以身見為因,非身見因。
是所除,此以身見為因,亦是身見因,除未來身見及身見相應苦諦。應作如此文句。若不作,由義應憶知如此文句。若爾,此《假名論》文句云何將?彼論云:一切法於四義中定,四義謂因、果、依、境。此中因謂相應因,果謂功力果及增上果,依謂眼等相,境謂色等塵。若爾,同類因先未成因,後方成因,此義自至。約位許如此,非是約物。何以故?聚集者是位果非物果。若同類因於未來世成因,如果報因,何所有?於發慧阿毘達磨中,此因應顯現。此執未可然。何以故?是同類因有功能,能取果與果。此因於阿毘達磨中顯現非餘。無如此義。
何以故?此同類因,由等流果說有聚此果。若未來,不相似,無前後故。若已生,於未生不應成等流,如過去於現世,勿以果前因後故無未來同類因。若爾,果報因於未來亦不成因。何以故?是果報果若在因前,或與因俱,非道理故,於未來中無前後故。是義不然。何以故?同類因若無前後,此法相似,於相似法成同類因,更互為因故,更互等流,此執應成更互等流義。此不應道理。果報因不爾,若離前後,亦不可立為更互因果,因果相異故。是故同類因位所成,果報因相所成。是故若於未來,不可遮於前。已說同類。謂於自地,依何法有此決?但約有流作此決。
若無流云何?偈曰:更互有九地道。釋曰:同類因義流於非至地,於中間定、四色定、三無色定,於此九地道諦更互為同類因。何以故?此道於九地為客故,不屬彼界,彼地貪愛不能取此為自境。是故若法同類,雖不同地,得作同類因。此同類因生何品果?偈曰:於等勝果。釋曰:此為等品上品果因,非下品果因。如苦法智忍為未來苦法智忍同類因,或為上品道乃至無生智同類因。若無生智,但為無生智因,無餘上品故。見修無學道,為三二一同類因。此中鈍根道亦為鈍根道利根道因,利根道但為利根道因。如信行、信解脫、時解脫道,或為六四二因。
法行、見至、非時解脫道,或為三二一因。云何下地道於上地道或等或勝?一由根、二由因增長,此中見道等下下品等,於後後由因增長勝。若於一相續中,信行、法行道不得俱有。若已生,於未生為因。為唯道於等勝果作同類因、為更有餘法世間法亦爾?偈曰:學得於二爾。釋曰:不但無流法為等勝果同類因,學得有流法於二果亦爾,或為等果同類因,或為勝果同類因,非下類因。此學得是何法?偈曰:聞思等諸法。釋曰:此法加行所得,謂聞德、思德、修德為等品勝品果因,非下品因。如欲界聞慧為欲界聞思慧因,若思慧但為思慧因,無修慧故。
色界聞慧為聞慧修慧因,無思慧故。若修慧但為修慧因。如此等有九品差別故,最下下品為一切下中等八品因,道理如此。生得善法,一切皆有九品,前為後同類因。染污法亦爾。若無覆無記有四種,謂果報生、威儀相應、工巧處、變化心。共有此四種,次第為四三二一同類因。於欲界變化心是四定果,此中是上地定果、非下地定果同類因。何以故?功力所造同類因,無道理以下類為果。譬如舍利穀麥等,勿作功力無果,是故諸師說如此言。若無流已生,可得非未生無流因不?有,如已生苦法智於未生苦法智忍,一切勝於劣非同類因。
先所得無流法,定在一相續中,於後生無流,可非因不?有,謂未來苦法智忍於苦法智。何以故?果非前故,又未來無同類因故。前已生無流法,於後已生無流法,可非因不?有,謂勝於下類,如已退上果現證下果。復次苦法智至得,於後後剎那入觀人所得苦法智忍至得下類故。說同類因已。偈曰:相應因何相?心心法。釋曰:一切心及心法共聚名相應因。若爾,有別相續生心心法,更互應成相應因。是義不然。若一相一境得成相應因。若爾,則同前過失。若同一時成相應因。若爾,於別相續生心心法應成相應因,如眾人共見新月等。是故,偈曰:同依。
釋曰:若彼互同依止,得名相應因。同者謂不異。如眼根剎那能作眼識依,亦作眼識相應受等心法依,乃至意根剎那於意識及意識相應法依義亦爾。相應因即是俱有因,何義立為俱有因?何義立為相應因?譬如同宗互相於有力故得行路。俱有因亦爾,由五種平等共同所作故立相應因。譬如同宗共同食飲資用事是故得行,於中若離一則一切不相應,是故此二因其勢有異。
說相應因已。遍行因相云何?偈曰:遍行染污因,自地前遍行。釋曰:於自地先有諸法,若遍處能行,於後生染污法,立為遍行因。此遍行法,後分別惑品中當說。由為一切染污法通因故,離同類因別立此因,能為餘部染污因故。由彼威力,別部諸惑亦得增長。聖人染污法,亦以遍行為因不?罽賓國師說:一切染污法,見諦所滅惑為因。何以故?於《分別道理論》說:何法以見諦所滅惑為因?諸染污法及見諦所滅法果報。何法以無記為因?一切無記有為法及諸惡。有法以苦為因、以身見為因,非身見因不?廣說如彼論。
乃至云除身見及諸餘法生老住滅所有別染污苦諦。若爾,云何會釋《假名論》文。彼論云:有法不善,唯不善為因不?有,若聖人退離欲,欲界染污作意初起現前,約未滅因說此言。何以故?見諦或是此因已滅,是故不說。說遍行因已。果報因相云何?偈曰:果報因非善,及以有流善。釋曰:一切惡及有流善法是果報因,果報為法故。是故無記不能造果報,由無功力故,譬如陳朽種子。若爾,云何無流不生果報?非貪愛所潤故,譬如貞實種子無濕潤故。此無流法不繫屬三界,云何能生屬三界果報。所餘諸法有二種故,能生果報,譬如貞實種子有潤濕。
此名云何可知?為是果報家因、為以果報為因?若爾,何有?若執果報家因故說果報因,果報生眼,此文不應成。若執果報為因,是業果報,此文亦不成。此二悉得成,已如前說。復次果報是何義?熟不似故名報。何以故?於欲界有時一陰果報因一果,謂至得生等。有二陰一果,謂身口業生等。有四陰一果,謂善惡心心法生等。於色界有一陰果報因一果,謂至得及無想定生等。有二陰一果,謂初定教色生等。有四陰一果,謂散善心生等。有五陰一果,謂在定心生等。於無色界有一陰果報因一果,謂至得滅心定生等。有四陰一果,謂善心心法生等。
復次有業,此業唯一法入為果報,謂壽命為果報。若業感意入果報,此業生二入為果報,謂意入法入。如此若業感觸入果報亦爾。若業感身入果報,此業生三入為果報,謂身觸及法入。如此色香味亦爾。若業感眼根果報,此業生四入為果報,謂眼身觸法入。如此耳鼻舌亦爾。有業感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入果報。何以故?業有二種,有多業一果報、有一業多果報故。譬如外種子,有多種果、有一種果。多種果者,譬如蓮石榴匿瞿陀等;一種果者,譬如穀麥等。一世業三世果報熟有是處,三世業一世果報熟無是處,勿果減因,如此一剎那業,多剎那果報。
此義不可倒,不得與業同時果報熟,亦無無間次第熟。何以故?次第剎那,次第緣所引故。果報因觀次第剎那相續終方熟。復次此六因定在何世?彼定世由義已顯,未以文說,是故應更立言釋。偈曰:遍行及同類,二世。釋曰:此二因若在過去現世則成因,若未來不成因,能證此義道理於前已說。偈曰:三世三。釋曰:俱有因、相應因、果報因,此三因各有三世,隨造因不說定世故,是故應知通三世及無世。說六因已。何法為彼果?約此彼成因。偈曰:有為擇滅果。釋曰:何者為果法?一切有為法及擇滅,阿毘達磨藏文如此。若爾,無為法由果故應有因。
若法以此為果,此法成因故,則應感果。若法有為,可立因果。偈曰:無為非因果。釋曰:無為法不可立為因果。何以故?非六因故,非五果故。云何不許聖道為擇滅隨造因?由不能遮應起法生故,立此為隨造因。無為無生,是故於無為不成因。若爾,是何法果?云何為果?是道果,由道力至得故。若爾,但至得是道果,於至得道有功能故,擇滅則非。有別義,聖道於至得有功能。有別義,道於擇滅有功能。於至得功能云何能令生?於擇滅功能云何能令至?是故聖道於擇滅非一向因,擇滅於聖道非一向果,可是增上果。云何無為成隨造因?不遮他生故成隨造因。
此法無果,解脫法無取果與果時,由無功能故。何以故?佛世尊不曾說無為為因。由別義亦說為因,經部師說如此。云何說是因是緣?能令色生皆是無常。若色依無常因緣生,此色云何得常住?乃至識亦爾。若爾,無為法不應成識所緣境,由決能生皆是無常,此義自至。是因是緣能令識生皆是無常,由此定說是識所緣亦是無常。不說如此,是故識所緣有常無常,此義自至。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