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尊者眾賢造 唐 玄奘譯80卷CBETA T1562大于一万字 119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八
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八
已說三根取非至境。餘三鼻等與上相違,謂鼻舌身唯取至境。如何知鼻唯取至香?有說:斷息時則不嗅香故。此因於義未足證成。設有息時能嗅香氣,何能證鼻唯取至香?以諸極微不相觸故。何不相觸?若諸極微遍體相觸,即有實物體相雜過;若觸一分,成有分失。是故此因,於鼻唯取至根香義未足證成。實有息時能取香氣,然不相觸,至義豈成?彼難既然,此因何解?今觀至義,謂境與根隣近而生方能取故。由此道理,說鼻舌身唯取至境,如言眼瞼籌等至色眼不能見。非眼瞼等要觸眼根方得名至,但眼瞼等隣近根生即名為至。
已经讨论了三根对于非至境的取用。剩下的三根,如鼻、舌、身,与上述情况相反,它们只取至境。如何知道鼻根只取至香呢?有人说:在断息时就无法嗅闻香气,因此。这个理由在意义上不足以证明。即使有气息时能嗅闻香气,又怎能证明鼻根只取至香呢?因为所有极微物质并不相互接触。为何不相互接触?如果所有极微物质全面接触,就会有实体物质相互混杂的过失;如果只接触一部分,就会形成有分的过失。因此,这个理由对于鼻根只取至香的意义上不足以证明。实际上,在有气息时能够取香气,但不接触,至境的意义怎能成立?对方既然提出这样的难题,这个理由如何解释?现在观察至境的意义,是指境界与根相近而产生功能才能取用。因此,我们说鼻、舌、身只取至境,就像说眼睫、筹等至色,眼睛不能看见一样。并不是眼睫等必须接触眼根才能称为至境,只要眼睫等与根相近即称为至境。
由不能見如是至色,故說眼根取非至境。如眼等根取非至境,然不能取極遠境界。鼻等亦然,雖取至境,而不能取極近境界,但由香等隣近根生,故說三根取至無過。非鼻香等根境極微展轉相觸,非所觸故。又是障礙有對性故,觸即有失。為顯此義,復應研究。設有難言:若諸極微互不相觸,如何拊擊得發音聲?今此豈同鵂鶹子等,要由合德方乃生聲?而為此難。然物合時理不成故,不應許有合德生聲。若爾,云何得有聲發?於此真實聖教理中,離合擊名唯依大種,謂有殊勝二四大種,離合生時得彼名故,此位大種是聲生因,此俱生聲是耳根境。
由于无法看到如此接近的颜色,因此说眼根只能获取非至境。就像眼等根只能获取非至境,却不能获取极远的境界一样。鼻等感官也是如此,虽然能获取至境,却不能获取极近的境界,只是由于香等邻近根生,因此说三根获取至境无过。并不是鼻香等根境的极微相互接触,因为它们并未接触。而且,由于它们具有障碍和对立的性质,接触就会有失误。为了阐明这一意义,应该进一步研究。假设有人质疑:如果所有极微不相互接触,那么拍打时如何能发出声音?这难道与鵂鶹子等一样,需要合德才能发声吗?这是对此的质疑。然而,物体合时并没有形成声音的道理,因此不应该认为有合德发声。如果是这样,那么声音是如何产生的呢?在真实的圣教理中,声音的产生不依赖于合击,而是只依赖于大种,即存在两种殊胜的四大种,在它们分离和结合时得到声音的名称,这个位置的大种是声音产生的因,同时产生的声音是耳根的境界。
此有何失?彼不忍受,我不忍受。亦有因緣,謂諸極微既不相觸,彼此大種合義豈成?隣近生時即名為合,豈待相觸方得合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彼大種定不相觸。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觸故。諸色蘊中,唯有觸界名為所觸,但有身根名為能觸,此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觸亦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便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
这有什么错误呢?它不能承受,我也不能承受。也存在因缘,比如所有极微不相互接触,那么彼此的大种合义怎能成立?临近生时就称为合,难道非要相互接触才能称为合吗?你也不应犹豫这个意义,这些大种肯定不相互接触。为什么呢?因为是被触的,不是能触的。在所有色蕴中,只有触界被称为被触,只有身根被称为能触,除此之外的触义不应再思考。如果说被触的也能触,应该允许身根也是被触,那么境与有境就会混乱。但实际上没有混乱,境与有境是成立的。
若謂此二無雜亂失,身識所緣所依別故,豈不由此轉成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緣不作身識所緣?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緣不作身識所依?若諸極微定不相觸,《毘婆沙論》則不應言:非觸為因生於是觸,謂離散物正和合時;是觸為因生於非觸,謂和合物正離散時;是觸為因生於是觸,謂和合物復和合時;非觸為因生於非觸,謂向遊塵同類相續。毘婆沙宗決定不許極微展轉更相觸義,應知彼言有別意趣,且向遊塵多極微集,而彼論說非觸為因生於非觸,故知彼言定有別意。有何別意?謂於和合說是觸言。
如果说这两者没有混乱的错误,是因为身识所缘和所依是不同的,难道不因此变得混乱吗?如果说身根也是被触的,为什么不构成身识所缘?如果允许触界也能触,为什么不构成身识所依?如果所有极微肯定不相互接触,《毘婆沙论》就不应该这样说:非触为因生于是触,指分散物正和合时;是触为因生于非触,指和合物正离散时;是触为因生于是触,指和合物再和合时;非触为因生于非触,指向游尘同类相续。毘婆沙宗决定不允许极微相互接触的意义,应知他们的话有别的意义,且向游尘多极微聚集,而该论说非触为因生于非触,所以知道他们的话一定有别的意义。有什么别的意义?是指在和合中说是触。
毘婆沙師咸作是說:但由風界力所攝持,令諸極微和合不散。眾緣合故聚色生時,說非觸因生於是觸,即離散因生聚集義。豈不無有不集極微待緣方集,則應一切是觸為因生於是觸。有作是說:亦有極微不聚集者,故無此失。有說:待麁和合色故,於細和合立非觸名。故非觸因生是觸者,是細聚因生麁聚義,故彼所言於義無失。眾緣合故攝持聚色,風界滅時與此相違,離散色起,即於此位說是觸因生於非觸,是麁聚因生細聚義。眾緣合故攝持聚色,風界不滅諸麁色聚,或生自類、或轉生麁,說是觸因生於是觸,是麁聚因生麁聚義。
毘婆沙師一致认为:仅因为風界的力量而维持,使得所有極微不分散且和合。当众多条件聚合时,物质的聚集产生,我们说这不是由觸因而产生觸,而是由于分散的原因产生了聚集的意义。难道不存在不聚集的極微等待条件聚合吗?那么一切就都应该是觸的原因,从而产生觸。有人这样说:也有不聚集的極微,因此没有这个错误。有人说:等待粗大物质的聚合,对于细微的聚合则不称为觸。因此,不是由觸的原因产生觸,而是细微聚合的原因产生粗大聚合的意义,所以他们的话在意义上没有错误。由于众多条件的聚合维持着物质的聚集,当風界消失时,与此相反,分散的物质产生,即在这个状态下我们说是由觸的原因产生非觸,这是粗大聚合的原因产生细微聚合的意义。由于众多条件的聚合维持着物质的聚集,如果風界不消失,所有的粗大物质聚集,或者产生同类,或者转生为粗大,我们说是由觸的原因产生觸,这是粗大聚合的原因产生粗大聚合的意义。
由此道理,諸向遊塵能攝持麁,風界不起,細聚相續不轉成麁,名非觸因生於非觸,是細聚因生細聚義。此謂彼言所有別意。又於非色亦說觸言,如契經說:出滅定時,當觸幾觸?當觸三觸,謂不動觸、無所有觸及無相觸,然非此中可計實有互相觸義,是故所言此彼大種定不相觸,其理極成。若許相觸,復有何過?豈不前說,若諸極微遍體相觸,即有實物體相雜過;若觸一分,成有分失。然彼上座於此復言:諸極微體即是方分。如何有體,言無方分?此言非理,若許極微更無細分,有自體故是方分者,諸無色法既有自體,無差別故應是方分。
根据这个佛法的根本原理,所有向游尘能够保持粗糙状态,风界不起作用,细微的聚集连续不会转变为粗糙,称为非触因产生非触,这是细微聚集因产生细微聚集的意义。这就是他们所说的有特别的含义。在非色法中也提到触,如契经所说:从灭定中出来时,会接触到哪些触?会接触到三种触,即不动触、无所有触和无相触,然而这里并不是说实际存在相互接触的意义,因此所说的这些大种之间不会相互接触,这个理论是完全成立的。如果允许相互接触,会有什么过失?难道不正如前面所说,如果所有极微粒子全面接触,就会有实际物质体相互混合的过失;如果只接触一部分,就会有部分缺失的问题。然而,那位上座在这里又说:所有极微粒子的实体就是方分。如何有实体,却说没有方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如果允许极微粒子没有更细微的分割,有自身的实体,因此就是方分,那么所有无色法既然有自身的实体,没有差别,也应该有方分。
若謂無色無和合義是故不應名方分者,此亦非理,諸無色法有處亦說有和合故。又彼所宗色有和合,亦不應理,應成一故,不應一體可名和合。又上座說:二類極微俱無分故住處無別。此亦非理,彼論自言:有說極微處不相障。是宗有失,違聖教中有對言故,何緣復說二類極微俱無分故住處無別。又彼所言,即由此故許依同處說不相離,又言極少許五極微同在一處不相妨礙。此皆非理。若容五微同一處者,何物為障百千俱胝不許同處?如是便應一極微處包容一切所有極微,是則世間總一微量。
如果认为无色没有和合的意义,因此不应称为方分,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无色法在有处也说有和合。而且他们所主张的色有和合,也是不合理的,应该成为一体,不应该一体可以称为和合。还有上座说:两类极微都没有分,所以住处没有区别。这也是不合理的,他们自己的论说:有说极微处不相障碍。这是宗派有过失,违背了圣教中的有对说法,为什么还要说两类极微都没有分,所以住处没有区别。还有他们所说的,即由此原因允许依同处说不相离,又说极少允许五极微同在一处不相妨碍。这些都是不合理的。如果允许五微同在一处,那么有什么障碍百千俱胝不允许同处?这样就应该一个极微处包容所有极微,那么世间就总共只有一个微量。
或應不許極少五微同在一處不相妨礙,多微聚集處寬廣故,是故應許極微有分。或許諸微互不相觸不相離義,異此可成無一極微現在獨住而不聚集。如前已辯,是故一切和合聚中,隨其所應皆有一切,由此故說不相離言,非約處同名不相離,然無分故不觸義成。若爾,身根及與觸界,如何能觸所觸得成?已成極微互不相觸,能所觸義今應共思。若謂我宗由能所觸已許相觸,更何所思?唯汝自應思量是義。此不應理,許觸論宗於是義中應同思故。謂若鼻舌與自境微亦相觸者,何緣不許此根境微是能所觸?若不許二觸自境微,而同身根名取至境,如彼理趣,此亦同然。
或许不应该认为极少的五个微粒可以在同一位置而不相互妨碍,因为许多微粒聚集的地方较为宽广,因此应该认为极微有部分。或者可以认为所有微粒互不接触且互不分离,与此不同的观点可以认为没有任何一个极微单独存在而不聚集。如前所述,因此所有和合聚集中,根据情况都包含一切,因此说不分离的话,并不是指在同一位置的不分离,然而因为没有部分,所以不触义成立。如果这样,身根和触界如何能够成为能触和所触?既然已经认为极微互不接触,能触和所触的意义现在应该共同思考。如果说我的宗派因为能触和所触已经允许接触,还有什么需要思考的?只有你自己应该思考这个问题。这是不合理的,允许触论宗在此问题上应该共同思考。如果说鼻和舌与自己的微境也接触,为什么不认为这些根境微是能触和所触?如果不认为两者接触自己的微境,而同样以身根的名义达到境地,按照那种理趣,这也同样是这样。
或非色中應有相觸,如前所引觸三觸故。是故此中應共思擇,契經所說觸義意趣。然我先說,謂境與根隣近而生方能取故名取至境,今能所觸准彼應成,極隣近故。豈不一切鼻舌身根皆取至境,無差別故,則應能觸通鼻舌根,所觸亦應兼於香味。此亦非理,隣近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故。如眼瞼等,雖至名同,而於其中非無品別。非眼瞼等同得至名,即令一切至無差別,瞼籌藥瞖於彼眼根漸隣近中品類別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境中非無品別。鼻等亦爾,取至境同,於至境中應有品別。又滑澁等,世間共起所觸想名,對彼身根說名能觸,故無有過。
或许在非色中应该存在有相触,正如之前所引用的触三触故。因此,这里应该共同思考和分辨,契经所说的触义和意趣。然而我先前说过,所谓境与根接近才能取故名为取至境,现在能触和所触按照那个标准应该成立,因为极其接近。难道所有的鼻舌身根都能取至境,无差别故,那么应该能触通鼻舌根,所触也应该包括香味。这也是不合理的,虽然接近相同,但在其中却有品级差别。比如眼睫等,虽然至名相同,但在其中并非没有品级差别。并不是眼睫等同得至名,就使得一切至无差别,睫筹药翳在眼根逐渐接近中的品类差别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境中并非无品级差别。鼻等也是如此,取至境相同,在至境中应该有品级差别。又如滑涩等,世间共起所触想名为能触,对彼身根说名为能触,因此没有过错。
有說:實無能觸所觸,然似有故假立觸名。或任於中更求餘理,且不應許境與身根實更相觸。如前已說,境與有境應雜亂故,是故應隨此順正理,說能所觸名起因緣。有餘師說:雖諸極微互不相觸,而和合色相觸無過,由此拊擊得發音聲,如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和合色變礙非無。此不應理,非離極微有和合色;若觸和合應觸極微,彼即應許極微相觸。是故前說於理為勝。又上座言:此若觸彼,彼定觸此。既成所觸,餘觸所觸理不相違;若異此者,極微展轉無相攝持,應不和合。
有人说:实际上没有能触和所触,但似乎存在,因此假借“触”这个名字。或者在其中寻求其他理由,也不应该承认境界和身根实际相互接触。如前所述,境界和有境界应该混乱,因此应该遵循这个正确的理论,说能触和所触的名称因条件而起。有其他论师说:虽然所有极微互不接触,但和合的色相接触无过失,由此拍打能发出声音,如所有极微虽无障碍,但和合的色有障碍并非没有。这不合理,并非离开极微有和合色;如果触和合应触极微,他们就应承认极微相接触。因此前述理论在逻辑上更胜一筹。另外,上座说:如果这个接触那个,那个一定接触这个。既然成为所触,其余的能触和所触在理论上并不矛盾;如果不是这样,极微辗转无法相互维持,应不和合。
若謂攝持是風界力,風界豈似手所捧持,攝持諸微令不散墜?此難非理,且如水輪,風輪攝持令不散墜,風輪豈似手所捧持?如彼攝持,此亦應爾。若言我許極微相觸,由相觸故相攝持者,似手捧難則為唐捐。如汝所言極微相觸次第安布能相攝持,我亦說言由風界力隣近安布能相攝持,故不應言若異此者極微展轉無相攝持應不和合;異汝所言,極微展轉有相攝持,和合成故,又不相觸亦能攝持,譬如身根不觸身識能攝持識令起現前。又彼所言:此若觸彼,彼定觸此,既成所觸,餘觸所觸理無違者。彼不審思而作是說。
如果认为攝持是風界的力量,那么風界怎能像手一样捧持物体,使它们不散不坠呢?这种质疑是不合理的。就像水輪被風輪攝持而不散不坠,風輪也不是像手一样捧持物体。按照这种攝持的方式,这里也应该是这样。如果说我同意極微相互接触,因为接触而相互攝持,那么像手捧的难题就是无谓的。正如你所说,極微相互接触并依次排列,能够相互攝持,我也说由于風界的力量,它们相邻排列,能够相互攝持,因此不应该说如果不同于这样,極微辗转无法相互攝持,就不应该和合;不同于你的说法,極微辗转有相互攝持,和合的缘故,即使不接触也能攝持,比如身根不接触身識,也能攝持識使其出现在当前。另外,他们所说的:如果这个接触那个,那么那个一定接触这个,既然成为所接触的,其他的接触和被接触的道理就没有矛盾。他们没有仔细思考就这么说。
如前已說,境與身根實不相觸,應境有境相雜過故,遍體一分觸違理故,諸有對法體是障礙有對攝故。處所展轉互不相容,不應相觸,無細分故。非觸一分各別性故,非觸全體同處多微,過如前說。如何可言,此若觸彼,彼定觸此,乃至廣說。又准此說,應亦可言:此若見彼,彼定見此,既成所見,餘見所見理不相違。此若聞彼,彼定聞此,既成所聞,餘聞所聞理無違等。彼既不然,此云何爾?若所觸界亦不相觸,如何大種展轉相望,互為攝益或相損害?豈要相觸方能損益,異此云何?若必爾者,觀雪日等眼云何損?觀月輪等眼云何益?眼不應至日等大種。
汝又不許有彼光明俱行大種,汝許光明依日月輪大種生故。由彼上座自說是言:大種造色多不相離。亦有少分得相離者,謂諸日月燈寶光明,及離諸花孤遊香等。因論生論,身根既唯取至境故,日光中熱身現得故,汝云何知日光但依日輪大種,不依隣近身根大種?若於是處身覺日熱即近是處,眼見日光應知此光非離大種,故唯隣近大種為緣能損能益。隣近大種非彼極遠亦非相觸,此義已成。且如所觸不觸身根,然能為因令身損益。
若謂所觸觸著身根所依大種為損益者,雪日光等於眼云何?設許所觸觸著身根所依大種能為損益,然不許身所依大種能觸身根仍為損益,豈不大種展轉相望雖不相觸由相隣近能為因故損益義成。故不應言,若所觸界亦不相觸,如何大種展轉相望,互為攝益或相損害。然大德說: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經主此中顯彼勝德作如是言,此大德意應可愛樂。若異此者,是諸極微應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今說大德如是意趣,非即可樂亦非可惡,但應尋究如何無間仍不相觸?理未顯故,意趣難知。
若說諸微全無間隙然不相雜,應成有分,不許處同復無間隙。既許無間,何不相觸?故彼但間言定顯隣近義。此中但言或顯定義,定有間隙故名定間,如定有熱故名定熱,是定有隙理得成義。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微隣近生時假說為觸。若作此釋,大德所言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深有義趣。即由障礙有對勢力能相障行許為有對,非許住處展轉相容而可說為障礙有對。豈怖處同,遮無間住許有間隙而無趣行?非有所怖,法性應爾。諸有對者處必不同,勿彼處同或成有分,故無間住理必不然。
雖於中間少有空隙,而有對力拒遏其行。間隙者何?有餘師說:是無觸色。復有說言:都無所有。經主復說: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應有分;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過者,此說非理。有分、方分,名異義同。立無分言,已遮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謂許極微若有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又遍體觸或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如何復言: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是故所言無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微隣近生時假說為觸,其義成就,非住處同或無間住可許有對無分義成。
應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論曰:前說至境鼻等三根,應知唯能取等量境。如鼻舌身根極微量,香味觸境極微亦然,相稱合生鼻等識故。豈不鼻等三根極微有時不能遍取香等,何故乃言唯取等量?以非鼻等三根極微於香等微能取過量,故說唯能取等量境;非無少分三根極微亦能取於少分三境,隨境微量至根少多。爾所根微,能起功用,眼耳不定。謂眼於色有時取小,如見毛端;有時取大,如暫開目見大山等;有時取等,如見蒲桃野棗果等。耳根亦取蚊雷琴聲小大等量。意無質礙,不可辯其形量差別。頌中應知言兼勸知此義。
今乘義便復應觀察,云何眼等諸根極微安布差別?不可見故雖難建立,而有對故、住方處故、和集生故,定應說其安布差別。眼根極微居眼星上,對向自境傍布而住,如香荾花清徹膜覆令無分散。有說重累如丸而住,體清徹故,如秋泉池不相障礙。耳根極微居耳穴內,旋環而住如捲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內,背上面下如雙爪甲。此初三根,橫作行度無有高下,如冠花鬘。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當舌形中,如毛端量非為舌根極微所遍。身根極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
女根極微,形如鼓[壴*桑] 。男根極微,形如指[韋*沓] 。眼根極微,有時一切皆是同分,有時一切皆彼同分,有時一分是彼同分、餘是同分,乃至舌根極微亦爾。
身根極微,定無一切皆是同分,乃至極熱[木*奈] 落迦中猛焰纏身,猶有無量身根極微是彼同分。故如是說:設遍發識身應散壞,以無根境各一極微為所依緣能發身識,五識決定積集多微方成所依所緣性故。云何建立六識所依?為如五識唯緣現在,意識通緣三世非世,如是諸識依亦爾耶?不爾。
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俱。
論曰:由六識身無間滅已皆名為意,此與意識作所依根,是故意識唯依過去,眼等五識所依或俱。或言表此亦依過去,謂眼等五是俱所依,過去所依即是意界。如是五識所依各二,第六意識所依唯一。為顯頌中依義差別,故復應問:若是眼識所依性者,即是眼識等無間緣耶?設是眼識等無間緣者,復是眼識所依性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謂俱生眼根。第二句,謂無間滅心所法界。第三句,謂過去意根。第四句,謂除所說法,乃至身識亦爾,各各應說自根。意識應作順前句答,謂是意識所依性者,定是意識等無間緣。
有是意識等無間緣非與意識為所依性,謂無間滅心所法界。又五識界,如所依根,定有過現。彼所緣境,為亦如是、為有別耶?定有差別,已滅未生非五識境。所以者何?由與所依一境轉故,於非現境依不轉故。有執五識境唯過去,應告彼言:若如是者,豈不但以前生為緣,與識俱生皆非緣性?又已滅色彼執體無,但分別心取為境起;又定應許彼所依根亦在過去能生現識。如是彼言皆不應理。且置所依及餘識境。如何眼識境唯過去,不緣一切過去色耶?無間百年滅無異故。若謂無失,取自因故。無間滅色是現識因,百年滅色無因義者,此亦不然,無異因故。
唯無間滅是現識因,非百年滅。有何因證?如彼百年已滅諸色,與現眼識都不相關,無間滅色應亦如是。既無差別,何獨為因?此望百年亦有差別,眼識將生時此色為緣故。若爾,眼識境應非過去,識在未來緣現在境故。亦不可說異時為緣異時為境,此與眼識除為境用,復作何緣?眼識生時,久已滅色、近滅無異,何不為緣?汝執久滅與近滅者俱非實體,無差別故。又久近滅能為緣用,理俱不成,非現境界相續各異,非一果性無差別故。又汝應說,鼻舌身三云何名為取近至境?過去未來說為遠故。
又若五識唯緣過去,如何於彼有現量覺?如於自身受有現量覺,謂我曾領納如是苦樂。此救不然,於自身受領納覺了時分異故。謂於自身曾所生受,餘時領納、餘時覺了,領納時者謂為損益時,爾時此受未為覺了境。謂了餘境識俱生受正現前時能為損益,此損益位名領納時。即自性受領所隨觸,自體生故;識等領彼損益行相,自體起故。此滅過去方能為境,生現憶念,此憶念位名覺了時。由斯理趣,唯於現量。曾所受事有現量覺,故現量覺於自身受有義得成。現量有三:依根、領納、覺了,現量性差別故。
過去色等既許未曾現量所受,云何可言如自身受有現量覺,如於他身受非自領納?現量所受則無現量覺,言我曾受如是苦樂。緣彼受智既非現量覺,如是現色等非自依根現量所受,應無現量覺謂我曾受如是色等,緣彼境智應非現量覺。又若現在色等五境非現量得,如緣未來受所起智,緣非曾領納現量所得故,必無自謂我曾領受如是苦樂,例緣過去色等起智緣非曾依根現量所得故,應無自謂我曾領受如是色等。如苦受等,必為領納現量受已,方有緣彼現量覺生。如是色等,必為依根現量受已,方有緣彼現量覺生。現所逼故,定應信受。
若領納受時非緣受為境,緣受為境時非領納受者,世尊何故作如是言:受樂受時如實了知受於樂受,乃至廣說。此無違失。如是所說,是觀察時非領納時,顯觀行者於曾領納現量所得樂等受中無迷謬故,作如是說。是故不應於諸現量曾未受境有現量覺。由此五識唯緣現境,必以俱生為所緣故。契經既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乃至廣說。
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
論曰:眼等即是眼等六界,由眼等根有轉變故,諸識轉異。隨根增損有明昧故,非色等變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隨境故,依名唯在眼等非餘。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等損惱身時意識即亂,身清泰時意識安靜,何緣彼意識不以身為依?隨自所依,故無此失。謂風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身識,如是身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俱落謝時,能為意根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安靜,是故意識隨自所依。豈不有漏意界無間無漏識生,如是等異,如何意識隨自所依?非據有漏無漏等類名隨自依,但據增損明昧差別,如從無覆無記眼根生善不善有覆眼識,而名眼識隨自所依。此亦應爾,是故能依非隨一切所依法性。若不爾者,應非能依隨所依故。
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說識。
論曰:彼謂前說眼等名依,故立識名隨根非境,依是勝故。及不共者,謂眼唯自眼識所依,色亦通為他身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乃至身觸應知亦然。豈不意識境不共故應名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非唯不共別名法界,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不共餘,而非意識所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說識;色等不然,故不隨彼說色等識,如鳴鼓聲及麥芽等。又此頌文復有餘義,彼謂眼等識所隨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故。謂有一生色發四生眼識,無一生眼根發二生眼識,況有能發四生識者。
如是界趣族類,身眼各別發識,故名不共,廣說乃至身亦如是。豈不餘生意根亦發餘生意識,非全不發,但不俱時。無一生意一時並發二生意識可如色等,故作是言,無二況四。如是眼等,識所隨故、生界趣等別生識故,由此二因隨根非境。有言:根識俱是內性,境唯是外,故隨根說。有言:根識俱有情數,色等不定,故隨根說。眾緣和合眼識方生,何故契經唯舉眼色?眼識所依所緣性故,餘法雖是眼識生緣,而非所依及所緣性。又是眼識隣近緣故,豈不空明能生作意亦是眼識隣近緣耶?眼色二緣於生眼識極隣近故,異空明等。
又眼識生必藉所依所緣力故及不共故。眼識生時必藉眼色為所依緣,餘法不定,謂夜行類識不藉明生,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瑠璃頗胝迦等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明。若謂眼識生必藉明,近明近色,主明客明,定一為緣方見色故。又眼識發必藉於空,以空遍滿一切處故。此皆非理,眼藉明者,要藉大明照色方見。非猫狸等眼有大明,如何能見?復有人等眼雖無明而夜見色,甚違汝義,如說有人於闇中色亦能覩見,不待光明。若空遍滿一切處者,無障礙故,亦應能取壁等障色,能生作意。通與六識作共生緣,眼色非共。是故契經唯舉眼色。
或隨所化宜聞便說,《象跡喻》等諸契經中,作意等緣皆具說故。隨身所住,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為同不?應言此四或異或同。所言同者,謂生欲界,以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靜慮,以自地眼見自地色,亦皆同地,非生餘地有四事同。所言異者,謂生欲界,若以初靜慮眼見欲界色,身色欲界、眼識初定;見初定色,身屬欲界、三屬初定。若以二靜慮眼見欲界色,身色欲界、眼屬二定、識屬初定。見初定色,身屬欲界、眼屬二定、色識初定。見二定色,身屬欲界、眼色二定、識屬初定。如是若以三四靜慮地眼,見下地色或自地色,如理應知。如是若生四靜慮地,四事有異,如理應思。餘界亦應如是分別。今當略辯此決定相。
眼不下於身, 色識非上眼,
色於識一切, 二於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 意不定應知。
論曰: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四靜慮中,眼識唯在欲界初定,此中眼根望身生地,或等或上,終不居下;色識望眼,等下非上。下地眼根串見麁色,於上細色無見功能。又下眼根無有勝用。上地自有殊勝眼根,於下地中自有眼識,故下地眼非上識依。色望於識,通等上下。色識於身,如色於識,謂通自地或上或下。識望於身,通自地者,唯生欲界初靜慮中,或上地者唯生欲界,或下地者唯生二三四靜慮地。色望於身,自下地者自上眼見,若上地者唯上眼見。又以自地眼,唯見自下色,若以上地眼,見自上下色。廣說耳界,應知如眼。
謂耳不下於身,聲識非上耳。聲於識一切二,於身亦然。隨其所應,廣如眼釋。鼻舌身三,總皆自地,多分同故。香味二識,唯欲界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於中別者,謂身與觸其地必同,取至境故。識望觸身,或自或下。自謂若生欲界初定,生上三定謂之為下。應知意界四事不定,謂意有時與身識法同在一地、有時上下,身唯五地,三通一切,唯生五地。自意自識緣自地法,名意與三同在一地。意界有時在上地者,謂遊定時。若生欲界,從初靜慮無間起欲界識,了欲界法,意屬上地、三屬下地。
或二三四靜慮等無間起初二三靜慮等地識,了初二三靜慮等地法,意屬上地、三屬下地。如是若生初靜慮等,從上起下,如理應知。於受生時,無上地意依下地身,必無下地身根不滅受上生故,又定無有住異地心而命終故。如是應知,無下地意依上地身。依上地意受下地身則不違理,謂從上地意界無間於欲色界初結生時,意屬上地、身識下地,彼所了法,或自地、或上地、或不繫。如是應知,依下地意受上地身亦不違理。於遊定時,有下地意依上地身亦不違理,謂生上地,先起下地識身化心。如是識法,亦應廣說。
復應思擇:若欲界眼見欲界色,或色界眼見二界色,爾時彼色可為幾種眼識所識?於此復起幾種分別?為令於宗不迷亂故,先總料簡,後當別釋。應知此中且辯計度及與不定隨念分別,遍諸地故,約此二種,一切眼識皆無分別。又善分別,能緣一切自上下地;染污分別,緣自上地;無記分別,緣自下地。隨所生地,未離彼貪,具有此地三種分別;若離彼貪,唯有此地二種分別,謂除染污。非生餘地有初靜慮善眼識現在前,由此必定繫屬生故。生初靜慮,亦不得依餘地眼根起善眼識。非生餘地能起餘地無覆無記分別現前,此亦必定繫屬生故。
非此中意唯說一生所起分別,若說一生則生上地應定無有下地分別,即此生中彼三分別無容得有現在前故。又上地分別應唯善非無記,前已說因故。通說餘生皆得具有。已總料簡,次當別釋。斷善根者,眼見色時,此色染污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三種分別,謂善、染污、無覆無記。不斷善根、未離貪者眼見色時,此色三種眼識所識,於此復起三種分別。若諸異生生在欲界,已離欲界貪、未離初定貪,以欲界眼見諸色時,此色是善無覆無記眼識所識。
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具有三種,不退法者唯有二種,謂除染污,以初靜慮眼見欲界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如前應知。於此復起初靜慮地二種分別,謂除染污,以初靜慮眼見彼地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除無記;不退法者則唯有善。於此復起初靜慮地三種分別,已離初定貪、未離二定貪,以二靜慮眼見欲界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具有三種;不退法者唯有二種,謂除染污。
於此復起初定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除染污;不退法者則唯有善。於此復起二靜慮地二種分別,謂除染污,以二靜慮眼見初定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除無記;不退法者則唯是善。於此復起初定分別,若退法者具有三種,不退法者則唯是善。於此復起二靜慮地二種分別,謂除染污。以二靜慮眼見二定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識所識。於此復起欲界分別,若退法者則有二種,謂除無記;不退法者則唯有善。初靜慮地所起分別亦如是知。於此復起二靜慮地三種分別,隨此所說別釋理趣。
已離二定貪、未離三定貪,已離三定貪、未離四定貪,已離四定貪,如理應思擇。如說異生生在欲界,如是生在四靜慮地,及諸聖者生五地中,隨其所應亦當廣說。然有差別,謂諸聖者若退不退,皆無緣上染污分別,異地遍行皆已斷故,見道功德必無退故。由此方隅,例應推究耳聞聲等識及分別。傍論已了,應辯正論。
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為,
法一分是根, 并內界十二。
論曰:十八界中,色等五界如其次第,眼等五識各一所識,又總皆是意識所識。如是五界,各六識中二識所識。由此准知,餘十三界,一切唯是意識所識,非五識身所緣境故。十八界中,無有一界全是常者,唯法一分無為是常,義准無常法餘餘界。十八界中,法界一分并內十二是根非餘,謂五受根、信等五根及命根全、三無漏根各有少分,是法界攝。眼等五根,如自名攝。女根男根,即是身界一分所攝,如後當辯。意根通是七心界攝,後三一分意意識攝。義准所餘色等五界、法界一分皆體非根。
二十二根,如契經說,所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經中建立六處次第,故身根後即說意根。阿毘達磨諸大論師,迴此意根置命根後,無所有緣次第說故、諸門分別易顯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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