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尊者眾賢造 唐 玄奘譯80卷CBETA T1562大于一万字 119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五
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五
又上座言:火界或少或不增強,即名為冷。所以者何?於彼無日或去日遠便有冷故。又如極大炎熱起時,無別少分所造觸起,同許唯有火大增多;熱減少時亦應如是,無別少分所造觸生,應許唯是火大減少。若別有冷,亦應許有別所造觸非煖非冷,是故定無冷所造觸非火界少或不增強即名為冷。現見冷觸所損害者,火界增時能攝益故。損害因增轉應損害,誰有智者作如是執,被少火害歸投大火?若謂彼由匱乏火故有損害者,理必不然,定有餘因能損害故。謂火少故有餘冷增能為損害,非即由火。
另一位上座说:火界有时微弱或不增强,就被称为冷。原因是什么?因为在那些地方没有阳光或者离阳光远,就会有冷的感觉。又比如当极度炎热出现时,并没有其他小部分的触觉产生,大家都同意只有火大在增加;当热度减少时也应该是这样,没有其他小部分的触觉产生,应该认为只有火大在减少。如果另外存在冷,也应该承认有其他的触觉,既不温暖也不寒冷,因此肯定没有冷的触觉,不是火界微弱或不增强就被称为冷。现在看到冷的触觉造成的损害,是因为火界增强时能够带来益处。如果损害因为增强而转变成损害,那么谁会有智慧去坚持,因为少量的火而受到伤害,却投入更大的火中?如果说因为缺乏火而有损害,这肯定不可能,一定有其他因素能够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因为火少,其他的冷会增加,从而造成损害,而不是火本身。
由此准說冷攝益者謂為少因,所攝益者此因若增轉應攝益,是故彼論非為應理。又彼所說,熱增減時無所造生唯即火者,亦不應理,現見二法更互相違,一法增時餘法減故。如能斷道與所斷惑,非道增時無別惑起,例道退位無別惑生。又冷生時和合異故,謂水風界增盛聚中有冷生因非由火界,不應就火增盛為難。又執火界少為冷者,彼雪聚中火微極少,不應於此冷微極多。智不應言如如火界漸漸微少。如是如是火界轉多,為應理論。彼執冷火無別體故,不可金少即為非金。故有別物異諸大種,由火界減彼物體增,是所造觸說名為冷。
根据这个标准来讨论,那些认为寒冷是攝益的少因,即所攝益的因素如果增加转变,应该攝益,因此他们的观点并不符合逻辑。另外,他们所说的,当热度增加或减少时,并没有产生新的事物,只是火本身,这也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看到两种因素相互对立,当一种因素增加时,另一种因素就会减少。比如能斷道和所斷惑,当非道增加时,并没有产生其他的惑,同样,当道退位时,也没有产生其他的惑。另外,当寒冷产生时,由于水和风的和合不同,我们可以说水和风的界增加了,而寒冷的产生并不是因为火界的增加,所以不应该以火界的增加为难题。还有,如果坚持认为火界少就是寒冷,那么在雪堆中火是非常少的,不应该在这里寒冷却非常多。智者不应该说火界逐渐减少,火界逐渐增加,这是符合理论的。他们坚持寒冷和火没有不同的实体,所以不能说金子少就不是金子。因此,有其他的物质不同于四大元素,由于火界的减少,那些物质增加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冷。
有執此宗,謂有大種增生冷觸,冷觸即是此大種者,理亦不然,冷與水風相各異故。又二物成,體應是假,便應不為身識所緣,以非冷煖無別性故。例無別冷,理亦不然,彼即冷等下等品類,分位別故。有餘師說:冷等唯用煖無為體。此亦不然,品類異故,猶如煖等不容無法有異品類。或應地等用無為性,謂亦可說唯水等無名地等界,故彼所說非破冷觸是造色因。又冷能為覺生緣故,如火界等非即煖無,應有色聚全無有火,有非有俱不應理故。諸色聚中既必有火,是則冷觸應畢竟無,故知離火別有冷觸。又諸冷觸其體實有,相狀分明,現可覺故,猶如煖等。
有人坚持这种观点,认为有四大元素能增加冷触感,冷触感就是这四大元素,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为冷与水风的性质各不相同。如果两种物质合成一体,那么它们应该是假借的,就不应该成为身体感觉的对象,因为冷和暖没有独立的属性。举例来说,没有独立的冷,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它们是冷等下等类别,只是地位不同。有其他论师说:冷等只是以暖为无为的本体。这也不成立,因为类别不同,就像暖等不允许无法有不同类别。或者应该说地等以无为为性,也可以说只有水等无名地等界,所以他们的说法不能反驳冷触是造色因。而且冷能成为感觉的因缘,如火界等不是即暖无,应该有色聚完全没有火,有和非有都不合理。所有色聚中既然一定有火,那么冷触应该是完全没有的,所以知道离开火另外有冷触。而且所有冷触其实存在,特征明显,现在可以感觉到,就像暖等一样。
又契經中如煖說故體必應有,故契經言:我於冷煖皆能堪忍,若於爾時冷煖調適,即能成熟取證成就,非於爾時極冷極煖。若極冷煖不能修業,故冷造色實有義成。又上座言:飢、渴二種非所造色,希求性故。理亦不然,此二於因說果名故。由觸差別逼切其身,生食飲欲,是飢渴因,故名飢渴。如說輕安,謂身輕性,輕安果故說名輕安。若爾,此因應煖為性,由火界煖能熟能消便能發生食飲欲故。此言非理,食飲二欲應是造色,火為因故。又非火界是二欲因,應一切時生一欲故。
在佛经中,正如对温暖的说法一样,其本质必然存在。因此,佛经中说:我能够忍受寒冷和温暖,如果那时冷热适宜,就能成熟并实现成就,而不是在极端寒冷或极端炎热的时候。如果处于极端的冷热中,就无法修行,因此寒冷所造的色法确实存在。另外,上座说:饥饿和口渴不是所造的色法,因为它们是希求的性质。这个理由也不成立,因为这两种情况是基于因来说果的名称。由于触感的不同逼迫身体,产生了对食物和饮料的欲望,这是饥饿和口渴的原因,因此被称为饥饿和口渴。就像说轻松安祥,指的是身体轻松的性质,因为轻松安祥是果,所以被称为轻松安祥。如果这样,这个原因应该是温暖的性质,因为火界的温暖能够成熟和消化,从而引发对食物和饮料的欲望。这种说法不合理,对食物和饮料的两种欲望应该是所造的色法,因为火是它们的原因。同时,火界也不是这两种欲望的原因,因为应该在任何时候只产生一种欲望。
現見二欲非恒時有,豈不自宗欲因造觸所依大種雖恒非無,而此造觸體非常有?此例不然,欲因造觸待風火界增強生故。若謂二欲亦應爾者,理亦不然,如前已說二欲應是造色性故。若謂如因所觸大種發生身識,而非身識是造色性,欲亦應然。此不相似,識不要因大種增盛方得生起,欲即不然,因增生故由彼身識不因大種。或等或增差別生起,但隨所依不由差別。身觸為緣而得生起,二欲不然,如所造色?要因大種增盛而生。
直接体验到两种欲望并非总是存在,难道根据我们自己的主张,欲望作为造触的因,依赖的大种(四大元素)虽然恒常存在,但造触本身却非常住吗?这个例子不恰当,因为欲望作为造触的因,需要依赖风和火的增强才能产生。如果说两种欲望也应当如此,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两种欲望应当是所造色的性质。如果说,就像因为所触的大种产生身识,但身识并非所造色的性质,欲望也应当这样。这是不相似的,因为识并不需要依赖大种的增强才能产生,而欲望则不是这样,因为欲望的产生依赖于大种的增强。或者,身识的产生是平等的或者有所增强,但只随所依而起,不依赖于差异。身触作为条件而产生,但两种欲望则不是这样,就像所造色一样?需要依赖大种的增强才能产生。
既隨大種差別而生,何緣所遮令非造色?風火若盛二欲便增,風火若微二欲便減,既隨大種增微不同,二欲何緣非造色性?若言二欲雖因大種而不依彼,故非造色,謂欲依心不依大種,故不應難令成造色。若爾,此欲應不要因大種增盛方得生起。不見不依大種身識,隨諸大種差別而生;唯見身識大種為緣,若等若增但觸便起。二欲若爾,應一切時不待增盛有因便起,則前所說應一切時生二欲難堅住難遣。又風火界有時雖增,而不現起食飲二欲,故知二欲因現不生。彼因爾時何緣不起?由所依身有過患故,或為餘緣所障礙故。
既然随大种的差异而产生,为何要排除它们不是所造色呢?如果风和火旺盛,两种欲望就会增强;如果风和火微弱,两种欲望就会减少。既然随大种的增减不同,两种欲望为何不是所造色的性质呢?如果说两种欲望虽然依赖大种,但不依据它们,因此不是所造色,认为欲望依赖心而不是依赖大种,所以不应该被认为能成为所造色。如果是这样,那么这种欲望应该不需要依赖大种的增强才能产生。我们没有看到不依赖大种的身识,随大种的差异而产生;只看到身识以大种为条件,如果相等或者有所增强,触感就会随之产生。如果两种欲望也是这样,那么它们应该在任何时候不需要等待增强,只要有因就能产生,那么前面所说的两种欲望在任何时候都难以保持和消除就变得困难。另外,风和火界有时虽然增强,但并不显现出对食物和饮料的欲望,因此知道两种欲望不是因为显现而产生。那时它们为何不产生?是因为所依的身体有过失,或者被其他因缘所障碍。
豈不即由此故二欲不生,何須復別計有欲因造觸?此不應然,欲與身識俱時起故,雖有障礙而識得生、欲不得生。此有何理?心所法生必定繫屬依緣識合彼三具有。又彼希求大法地攝,故與一切心品俱生。生欲勝因爾時具有而不生者,必為所餘生緣闕 故。所餘緣者,謂所造觸。故離大種實有飢渴,造色為性。又不應言造觸生障即障心心所,勿心等生障即障造觸,無異因故。
难道不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两种欲望不会同时产生,何必再另外设想有欲望的原因导致触感的产生?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欲望和身体感觉是同时产生的,即使存在障碍,意识可以产生而欲望却不能。这有什么道理呢?心所法的产生必定依赖于相应的意识和与之相合的三个条件。同时,由于对大法的渴望,它与所有心品同时产生。产生欲望的优越条件当时已经具备却没有产生,必定是因为缺少其他的产生条件。其他的条件,指的是所造的触感。因此,离开大种的实有,饥饿和渴望是其性质。也不应该说,造触感的产生障碍就会阻碍心和心所,不要因为心等的产生障碍就阻碍造触感,因为它们没有不同的原因。
且止廣諍,必應信有飢渴二體造觸為性。今應思擇:若諸大種色聚中增,為體、為用?何緣復勸如是思擇?為欲蠲除不實過故。經主自論有處說言:此是彼宗所有過失。彼宗謂彼毘婆沙師。言諸聚中一切大種,體雖等有而或有聚、作用偏增,如心心所。又如所覺團中鹽味。未審此中經主意趣,定謂誰是毘婆沙師?若謂善釋阿毘達磨諸大論師,彼無此說。彼說大種由體故增,石水焰風諸色聚內堅濕煖動體相偏增,一一聚中各了一故。若諸聚內大種體均,不應此中各唯了一。又隨世想立地等名,應全無因,空有言說,以諸色聚形顯皆同。
暂且停止广泛的辩论,必须相信存在饥饿和渴望两种性质,以触感为特性。现在应该思考选择:如果在各种大种色聚中增加,是增加实体还是增加作用?为什么要再次鼓励这样的思考选择?为了消除不实的过错。经主在自己的论述中说到:这是那个宗派所有的过错。那个宗派指的是那些毘婆沙师。说在各种聚中所有的大种,虽然实体等同存在,但有的聚作用偏多,如心和心所。又如所觉团中的盐味。不确定这里的经主意图,究竟谁是毘婆沙师?如果说是善于解释阿毘达磨的各位大论师,他们没有这样的说法。他们说大种因为实体而增加,在石、水、焰、风等色聚中,坚硬、湿润、温暖、移动的实体特征偏多,每个聚中各自识别一个。如果各种聚内大种实体均等,那么这里不应该各自只识别一个。同时,随着世俗的想法建立地等名称,应该完全没有原因,空有言论,因为各种色聚的形状表现都是相同的。
若執堅等體均無異,因何得生地等別想?若謂因用,理必不然,用與自體無差別故。用若是實,即體增成,實即體故。用若非實,亦體增成,不異體故。無非實用異體有增,由此即釋彼心心所。團中鹽喻,謂鹽受等,用即體故,即體用增。總說如是,然有差別,謂諸大種有對礙故、可積集故,方處差別分明可了。受等無對不可積集,但由用別、了增微異。是故大種體可積集,就體說增;心心所法就用差別,說增微異。
如果认为坚硬等物质的实体是完全相同的,那么为什么会产生出生地等不同的想法呢?如果说是因为它们的用途,那么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因为用途和它们自身的实体没有区别。如果用途是实际存在的,那么实体就会增加,因为实际存在即是实体。如果用途不是实际存在的,那么实体也会增加,因为它们与实体没有区别。不存在非实际用途与实体有区别而增加的情况,因此解释了心和心所的关系。就像盐在面团中的比喻,盐的感受等,用途即是实体,因此实体和用途都有所增加。总的来说是这样,但也有区别,比如各种大种有相互阻碍和可以积聚的特点,因此它们在空间位置上的差异是明显可知的。感受等没有阻碍,不能积聚,只是由于用途的不同、识别和区分功能的微小差异。因此,大种的实体可以积聚,就实体而言说是增加;心和心所法则是根据用途的差异,说是微小的差异增加。
豈不色法亦見用增?如酢和水、良藥和毒、鹽和水等,雖兩數同而用有異,如何言色就體說增?此不相違,以酢與水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味勝還由體增。於諸聚中有味等物體增強故,謂是用增。良藥毒等,緣起理門有差別故,體類如是。由此雖少而能伏多,非異體類有別用生,故執用增是為邪計。或如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說增。就體說增,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又諸大種就體說增,現可得故,教故、理故。謂大種增即體可得,非用非業,有集礙故。教者,謂如《種喻經》說:若有地界無水界者,應不聚集,無能攝故。
难道色法也见到了用途的增加吗?比如醋和水、良药和毒药、盐和水等,虽然两者的数量相同,但用途却不同,怎么能说色法是根据实体来说增加的呢?这并不矛盾,因为醋和水的接触虽然微小但味道不同,醋的味道微量多、水的味道微量少,所以醋的味道占优势还是因为实体的增加。在各种聚集物中,有味道等物质的实体增加,因此说是用途的增加。良药和毒药等,由于缘起理的不同,实体的种类就是这样。因此,虽然量少但能制服量多的,并不是因为不同种类的实体有其他用途的产生,所以坚持用途增加是错误的想法。或者像种类的分别,品级的分别也是这样,因此只有心等是根据用途来说增加的。根据实体来说增加,指的是各种色法,比如依靠多数或少数而形成。另外,各种大种根据实体来说增加,是因为现在可以得到,是教导和逻辑的原因。比如大种的增加就是实体可以得到,不是用途不是业力,因为有积聚的阻碍。教导是指,比如《种喻经》中说:如果只有地界没有水界,就不应该聚集,因为没有能力来保持。
如是一一廣說如經。此經意言,非有色聚全無水界,若全無者應不和合。然有不能攝餘色聚令和合者,以其少故。自餘諸界准釋應知。理謂大種若但用增非體聚積而說增者,應有大種或所造色一極微上亦有用增。如於受等一法體上,有時用增獨能為境,何緣極微一一別住?不能為境生五識身。又諸極微用增強者,其相麁著應非極微,故諸色法由可積聚、體有對礙,就體說增;諸無色法不可積聚、體無對礙,就用說增。此義既成,不可傾動。而經主說:毘婆沙師言諸聚中一切大種體雖等有,而或有聚用偏增者,此未識宗故作是說。
如此详细地逐一解释,正如经典所述。经典中的意言是,并非所有的有色物质都完全没有水界,如果完全没有,它们就不应该能够和合。然而,有些物质不能吸引其他色聚使其和合,因为它们的��量太少。其他各种界的情况也应以此类推。从道理上讲,如果大种只是用增而非整体积聚而说增,那么应该有大种或所造色在一极微上也有用增。就像在受等一法体上,有时用增单独能作为境界,为什么极微不能一一分别存在?不能作为境界生起五识身。另外,如果各种极微用增强烈,其相粗著应非极微,因此所有色法可以通过积聚、体有对碍来从体上说增;而无色法则不能积聚、体无对碍,所以从用上说增。这个意义既已确立,不可动摇。然而经主说:毘婆沙师说在各种聚中,所有大种的体虽然都有,但有的聚用偏增,这是没有认识到宗的核心要旨,因此这样说。
又今應說:堅等何因是色所依?非餘色等以此遍滿一切處故。謂諸聚中地等四相皆遍具有,色等不然,由此地等三義成立:一所依義、二能生義、三廣大義。又是色等所隨逐故。現見世間,瓶盆等物由火成熟,便有色等轉變可得,扣擊彈撫有差別故,聲轉變生。餘色等中無如是事。是故堅等,色等所隨,是色所依,非餘色等。又能損壞餘色物故,色等依地無能壞用。若爾,久觀雪等盛色,根不應壞。不爾,彼色所依能壞根所依故。以於闇中覺彼生苦,故知唯壞大種非根,若壞於根不應覺彼發生身識。又色不能損壞大種,非所觸故。
是故大種,獨能損壞餘色物故,是色所依,非餘色等。有說:堅等所觸性故,能為所依。此說非理,冷等應成大種性故。然冷等觸非遍滿故,不成大種。豈不煖中無有冷觸,於冷觸中亦無有煖,煖應如冷亦非大種。此難不然,冷有煖故,由被冷覆而不可知。若爾,冷觸應同煖遍。不爾,冷用煖中無故,以於冷中煖用可得,非於煖中冷用可得。冷同煖遍,此難應止。煖用者何?謂能成熟。豈不見冷亦能成熟,如有煖故物不爛壞,不爛壞因名能成熟;冷亦如是,應與煖同。
此亦不然,水風界盛暫時凝結,此中成熟即煖用故,是故不應說言堅等所觸性故能為所依,冷等應成大種性故。然彼冷觸,水風界增、四大果故,是所造色。又彼冷觸,持、攝、熟、長四決定用不可得故,體非大種。豈不由冷雪等凝結有勝用耶?此言非理,水風界盛如造冷觸生彼果故。亦由煖故,甘蔗汁等凝結可得。若言冷是大種果者,冷煖相違,不應和合,如何從煖生於冷耶?如堅與濕同一事故互不相違,水火亦然,既同一事,理無相反。如以冷水澆灌石灰,從冷生熱,此亦應爾,以諸大種同一事故,雖性相違而恒和合。冷是水風近所生果,地界與彼都不相違。
火性雖違而不為損,同一果故,何妨和合?又若見彼諸界增故,於諸聚中立異大種,即彼諸界是能生長諸造色因,名為大種。非冷增故,於諸聚中立異大種,故非大種。然煖增故,於諸聚中異大想滅、異大想生。冷即不爾,是故冷煖能依所依二性差別。豈不現見由冷增故水界凝結,世間於此亦立種種氷雪雹名?此難如前水風界盛如造冷觸生彼果釋。或氷雪雹即水異名,非草木等異名稱火,故彼所難理定不齊。是故冷觸唯所造性,由斯觸界有二義成。餘九色界唯是所造,謂五色根、色聲香味,法界一分亦唯所造。此復云何?謂無表業依大種生,故名所造。
然聲為顯定無一界唯大種性。餘七心界、法界一分除無表色,俱非二種,義准已成。譬喻論師作如是說:諸所造色非異大種。所以者何?契經說故。如說:云何名內地界?謂於眼肉團中若內各別堅性堅類隣近執受,乃至廣說。若異大種別有諸根,不應於根說大種性。又餘經說:苾芻當知,諸有士夫皆即六界。既定說六為假有情所依實事,故知眼等色等造色非異大種。若所造色異諸大種,有何意趣此經不說?彼言非理,不了契經深意趣故。前所引經,順世名想故作是說。謂諸世間眼肉團中起眼名想,此眼名想依眼所依大種等起。
眼肉團者,總說一切不離眼根大種所造。若不爾者,此經唯應說謂於眼內各別等、堅性等言。已遮慧眼,應不須說肉團中言。又於眼言是因第七,肉團中言是依第七。由此表知,總攝一切因眼所起,不離眼根大種所造是因。於眼所起肉團其中所有內各別等名內地界,此則顯示眼等生因、依因等地,由此重說二第七言,總攝一切眼及肉團所依大種。後所引經,唯說六界不言餘者,有別意趣,謂續生時眼等無故。雖於此位亦有身根,而猶未能覺冷等觸。若法有體未起作用,不應立在有用品中。又唯六界是諸有情有用本事,從續生心至命終心常有用故。
住滅定者識有何用?彼過去識能作未來等無間緣,由此當果決定現起,是彼識用。若爾,身根亦應有用,同類因用未嘗無故。此難不然,非定成就與定成就有差別故。謂有身根雖不成就,而有與果同類因用;定無彼識體不成就,能作當果等無間緣,故識與身義非均等。又身根用非同類因,為識生依是身根用。入滅定者決定當出後識生依是前識用。故唯六界是諸有情有用本事,理極成立。或舉空界表諸造色,故引此經非遮所造。空界實有,是所造色,前已成故。又執造色不異大種,則應色等皆同一相,謂堅等相。
若爾,眼等五根所行應無差別,是則違經所說眼等所行各異。如何所執色等境界皆同一相謂堅等相?然非一切境一切根所行,此不能令智者心喜。若言如說色等五境雖同一相謂造色相而無此失。如是大種與所造色雖同一相謂堅等相而無失者,此亦不然,非許造色性有別法體故。又眼等根於色等境取定別相,非定總故。所以者何?此宗不許所造色性如堅等相有別法體,故不可謂如說色等雖同所造一法自性,而眼根等境別義成。如是色等雖同堅等一法自相,而眼等根境別義立。
又眼等根於色等境取定別相非定總相,勿眼等根與色等境總相同故,亦是眼等五根所取,成大過失。又受等法與色等境亦同一相所謂行相,受等亦應眼等所取。是故決定應許色等有不共相種類差別,由此眼等雖一一根能取多相,而無五根境雜亂失,種類別故。若謂如彼眼等五根,雖同一相謂澄淨相,而能各各別取境界,如是色等雖同一相謂堅等相而是眼等各別所行。此亦不然,餘法亦有澄淨相故。若澄淨相是眼等根差別相者,是則不應許所餘法亦有此相。然澄淨相亦許信有,是故澄淨於眼等根非差別相,然堅濕等是差別相。
若執色等此相皆同,而言眼根唯取色處非觸處者,無別因證。或復眼等雖淨相同而功能異,故別取境。功能異者,由因別故。眼等雖同四大種果,而諸大種增減不同,因既不同果功能異,由斯取境差別義成。又不應言色等差別亦由大種增減不同,若爾極微有不成過。故汝此救,理定不然。又彼具壽云何安立境有境異?謂若有人自觸身分,既執身觸皆同一相,一剎那中互無差別,立誰為境?誰為有境?若有差別,性別義成。謂堅等相所觸名境,與此相違身名有境,許身觸性有差別故。若無差別,則無安立境有境異,便違理教。
若言如意雖同一相而一剎那立境有境不相違者,理亦不然,意雖為境而一切時立為有境,故無斯過。然身根境堅等大種,未嘗有時立為有境,故彼例救理極不齊。許身根境堅等大種亦是有境,復有何失?如意唯應立為一處,是則應無決定安立此為身處、此為觸處。應說此中有何定理,判此唯境、此唯有境?故彼所宗雜亂難辯。又若色等即諸大種,彼說一一青色極微,即四大種、或唯是一,二俱有過。然色處等,雖色名同,而有青雄香甘冷等性相差別,由此五境展轉不同,眼等五根無共境過。若諸大種性相各別,與青極微體無異者,豈不一故四性不成。
若青極微唯一大種,即四大種應互相離,一聚唯有一大種故。是則違害《種喻》等經,不應別異性相大種成無差別。一青色聚若言隨一增故爾者,應說何界增故為青?若謂地界,陂池河海應無青色。若謂水界,玉青石等應不極青。若謂火界,世間盛火不應極赤。若謂風界,風中不應色不可得。若說青色異諸大種,實有一體隨一界增,多四大種各生青色合成一聚,於理無違,故異大種有所造色。復有至教分明證成,如契經言:諸所有色,皆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攝故。
復有何理,知所造言異諸大種別有所目?然契經說:有諸愚夫,由六觸處諸所觸對覺樂覺苦,或有隨一,由彼所造。不可由斯所造言故,別有第七觸處可得。此非定證,有於異體亦說如是所造言故。如告具壽阿難陀言:所造我見,誰之所造?謂色所造,乃至廣說。若見餘處有所造言無別所目,謂此亦爾,應有身見以色為體,便有乖違自所宗過。又不應以餘所造言所目法體或異不異,便疑此經說大種所造言,有餘契經定證異故。如契經說:苾芻當知,眼謂內處四大種所造淨色,有色無見有對,乃至身處廣說亦爾。
苾芻當知,色謂外處四大種所造有色有見有對,聲謂外處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香味二處廣說亦爾,觸謂外處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此中分明顯諸大種唯是觸處一分所攝,餘有色處皆非大種,故定知此及所造言,如我見經所造我見別有所目,定非如彼六觸處經隨一所造無別所目。是故九色法界一分,異四大種所造義成。如是已說大種性等。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色界,是可積集,以是極微體可聚故。義准餘八非可積集,體非極微不可聚故。如是已說可積集等。十八界中,幾能斫、幾所斫?幾能燒、幾所燒?幾能稱、幾所稱?如是六門今應總答。
謂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燒能稱, 能燒所稱諍。
論曰:色香味觸成斧薪等,此即名為能斫所斫。唯者定義,意顯斫等決定是外四界非餘。及言為顯能斫所斫俱通四界。豈不有為剎那性故,都無能斫所斫義耶?理雖如是,而諸色聚相逼續生,異緣分隔令各續起,是故非無能斫所斫。此所斫義,身根等無,非諸色根異緣分隔可令成二各相續起,支分離身則無根故。又身根等亦非能斫,淨妙相故,如珠寶光。此等義言,唯言所顯如能斫所斫體唯外四界。所燒能稱其體亦爾,謂唯外四界名所燒能稱。身等色根淨妙相故,亦非二事,如珠寶光。聲非色等相續俱轉,有間斷故,六義皆無。能燒所稱,有異諍論。謂或有說:能燒所稱,體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復有說:唯有火界可名能燒,所稱唯重。如是已說能所斫等。十八界中,幾異熟生、幾所長養、幾等流性、幾有實事、幾一剎那?如是五問今應總答。
內五有熟養, 聲無異熟生,
八無礙等流, 亦異熟生性,
餘三實唯法, 剎那唯後三。
論曰:內五謂眼耳鼻舌身,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遮等流性是故不說。豈不前生眼等五界應言與後生及未生眼等諸根為因決定,如是眼等應有等流,同類因生等流果故。何緣乃說遮等流性?不說眼等全無等流,但即長養異熟生性無別等流,故應遮止。如異長養有異熟生、異異熟生有所長養,非異此二有別等流,為辯異門廢總論別。離因而熟故名異熟,異熟體生名異熟生。或是異熟因所生故名異熟生,略去中言故作是說,譬如牛車。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或於因上假立果名,如於果上假立因名。
如契經說:今六觸處應知即是昔所造業,飲食資助眠睡等持勝緣所益名所長養,飲食等緣於異熟體唯能攝護不能增益,別有增益名所長養。應知此中長養相續,常能護持異熟相續,猶如外廓防援內城。無異熟生離所長養,有所長養離異熟生,如修所得天眼天耳。既說聲界無異熟生,義准非無等流長養。何緣聲界非異熟生?數數間斷復還生故。異熟生色無如是事。非隨欲樂異熟果生,聲隨欲生故非異熟。豈不如彼《施設論》言:善修遠離麁惡語故,感得大士梵音聲相。雖由業感而非異熟,以聲起在第三傳故,謂從彼業生諸大種,從諸大種緣擊發聲。
若爾,身受因業所生,大種發故應非異熟。此難不然,非諸身受皆因大種及因業生大種所發,亦非一切皆是異熟。然諸身受亦因非業所生大種及非大種而得生故,謂身受起要假身觸、身識等緣,由此亦緣外大種起,非要待業所感大生,於理無違故通異熟。若執聲界是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唯因異熟大種而生,不離如前所說過失。若說聲界非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通因異熟及非異熟大種而起,於理無違,亦無如前所說過失。故應如是分別聲界。非諸身受唯因大種是異熟者,非唯異熟大種為因,又不同彼有違理失,是故所例理極不齊。
有餘師說:聲非異熟,如何異熟大種所生?故應許聲屬第四傳或第五傳,故非異熟。謂從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生長養大種,此復傳生等流大種,長養大種發長養聲,等流大種發等流聲。此說非理,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違?是故彼說定為非理。八無礙者,七心法界此有等流異熟生性,若非異熟同類遍行因所生者名等流性,若異熟因所生起者名異熟生,豈不此中亦有長養,謂先因力引後果生亦令功能轉明盛故。契經亦言:諸無色法增長廣大。應有長養。
雖有此言而非長養,即說等流增長廣大。若先因力引後果生令其功能轉明盛者,此亦即依等流性說,同類遍行因所生故。諸有礙法極微所成同時積集可名長養,諸無礙法非極微故無積集義不名長養。軌範諸師咸作是說。餘謂餘四色香味觸,皆通三種,謂異熟生亦所長養及等流性。實唯法者,實謂無為,以堅實故。此法界攝,故唯法界觸名有實。意、法、意識名為後三,於六三中最後說故。唯此三界有一剎那,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剎那。此說正現行亦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唯初無漏五蘊剎那,無同類因而得生起。
餘有為法無如是事,等無間緣勢力強故,前因雖闕 而此得生。等無間緣勢力強者,與初聖道品類同故,無量善法所長養故,與初聖道性相等故,為此廣修諸加行故。苦法忍相應心名意界意識界,餘俱起法名為法界。復有餘師此中異說,謂一切法皆有實事,有實相故,除無為法。皆一剎那速謝滅故,除初無漏心及助伴。餘有為法皆是等流。十色少分是所長養,十七少分是異熟生。
由此眼等五內色根各有二種,謂所長養及異熟生。雖有餘三而無別性,義雜亂故所以不說,餘皆准此。聲界有二,五識亦然,意意識三色等亦爾。法界有四,除所長養。上座此中依十二處立一切種皆異熟生,非異熟生為所長養,如所纏裹周匝護持。又一身中眼等應有二種類故,不見別有二所作故,無別長養。又彼聲處應異熟生,以許彼因是異熟故。又異熟者,因頓引發任運隨轉,不須數數重起加行方得生起。又於眼等此事應同。若言聲處若是異熟,處無心位應恒行者,意等云何?若言意等有相續者,此亦不然,非異熟生,所間絕故。
彼上座宗略述如是,而彼所說理皆不然。且十二處,非一切種皆異熟生,善染污等異熟生性不成立故。若善染污是異熟生,已斷善根及阿羅漢,如異熟意應得現行,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無漏法,是異熟生不應理故。又十二處攝一切法,若立一切皆異熟生,則應非情亦是異熟;若是異熟,與理相違。上座所宗不可依據,如憑巨石難以浮深。若立異熟生通一切種,非一切種唯是異熟生,除異熟生應說別相,便與對法義有相符。對法諸師亦無定立一處一界唯異熟生,隨其所應非異熟者,立長養等諸門差別。
又彼所說非異熟生為所長養,如所纏裹周匝護持者,此非宗所許。但許身中有所長養異熟生色,長養相續常能護持異熟相續令不間斷。豈不一切皆唯異熟勢力所引,隨力勝劣故有相續或有間斷。此非佛教,說一切果皆宿因造,同外道故。無同彼失,亦許現在眾緣功能助引生故。若爾,不應說彼一切皆唯異熟勢力所引。又異熟力一業所引,不應或時有勝有劣,不應計度一業力勢或時增勝、或時微劣。異熟勢力隨業所引,不應或時有勝有劣。又於憂喜勇怯等位,種種色相差別而生,此不可為異熟生性,以非相似相續轉故。此色與心俱起俱滅,依心轉故名所長養。
又現見身增減可得,異熟不應隨緣增減。若遇現緣而增益者,此所增益非業所生,現緣生故定非異熟。若雖有業勢力所隨,由闕 資緣而損減者,此所損減非業所生亦非異熟。由此道理,應決定知,若有增減則非異熟,若是異熟則無增減。由有此二,知所長養離異熟體別有義成。亦不應言異熟生色離極微增而有增益、離極微減而有損減。彼極微聚,繫屬現緣暫時體生、還即滅故。
用增非體,理相違故;極微用增,過如前說。若執一切唯異熟生,即一切果皆宿因造,便同宿作外道論失。又言一身眼等應有二種類者,此無所妨,事聚種類二差別故。謂異熟生與所長養,事種類別因有異故。由此眼等無別等流,離前二因無別因故,依聚種類說一無失,二事成一聚種類故。又言不見二所作者,應見為依發生眼識及相應法。是二所作,不應唯說異熟生眼,為識生依非所長養,勿彼天眼不能為依發生眼識成過失故。異熟生眼離所長養,不能為依發生眼識,故生一識是二功能。又彼應說,許一身中有二眼等總別生識。
此於法性有何傷損?但應勿如彼許二共一根,彼違聖言、謬顯法性,尚無愧怯況此順理。正顯聖言而懷慚怖,故定應許一總身中眼等五根各二種類總別生識,於理無違。又言聲處應異熟生,以許彼因是異熟者,理極麁淺,則聲處所因異熟大種應非異熟生,成過失故,由是不應定執此義。從異熟生者皆名異熟生,若如是說復有何過?聲處唯應非染觸攝,由彼所因性類爾故。又聲不應是所造色,彼因大種非所造故。又因染等所依所緣,發生意識如是意識,應唯染等成過失故。又一意識一時應成善染等過,彼所依緣一時容有善染等故。
由此等過,不應執聲異熟生故成異熟生。是故應知,初釋為善。又言異熟因頓引發任運隨轉,不須數數重起加行方得生者,此不能立聲是異熟生性,由此反能立聲非異熟生。若執聲為異熟生性,一起斷已應不更生,由異熟生一起斷已無加行因能重起故。我等皆許業感異熟不由重起加行方生,汝等何緣重述斯旨?計彼所說,無所證聲異熟生用,只應為滿己論文數致此浮詞。又彼所執別有隨界便為無用,於業所引異熟轉中彼無用故。既許業因頓引異熟不須數數加行重發,何須別執此隨界為?或應許此引業無用。又我意說,聲數間斷隨欲重生,異熟生色無如是事。
汝今何故言於眼等此事應同?豈異熟色斷已重起?又我難意,聲既是色,與異熟色起法不同,應非異熟。何預意等?而汝欻責意等云何,汝自許聲所因大種是異熟故,聲異熟生。若許意等亦如是者,從非異熟所生意等則應一向非異熟生,若從異熟所生意等亦應一向是異熟生。既不許然,如何例責?又色非色,法有異故,異熟相續亦應不同。非不生盲,異熟生眼起已斷壞終不重生,即令意等異熟生法相續間絕亦不重起。又異熟心為非異熟間。復異熟生時,即非異熟能為彼生因復能斷彼類,非聲生因即令聲斷,是故異熟色與意等相續各異,不應為例。以要言之,彼於此論異熟、長養、等流義言都不解了,致斯紛競。故應且止,鑒者當知。如是已說異熟生等。今應思擇: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識耶?若眼識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界耶?如是等問,今應略答。
眼與眼識界, 獨俱得非等。
論曰:獨得者,謂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及無色歿生二三四靜慮地時。或有眼識,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界,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起,及從彼歿生下地時。俱得者,謂或有二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謂無色歿生於欲界及梵世時。非者俱非,謂除前相。等者攝餘所未說義。此復云何?謂若成就眼界亦眼識界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不起。第二句者,謂生欲界,未得眼根或得已失。第三句者,謂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梵世,若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起。第四句者,謂除前相。如是眼界與色界、眼識與色界、得及成就,如理應思。由斯理路,例應思擇,後五種三得與成就,并互相望及捨不成。如毘婆沙廣文示現,恐詞繁雜故今不述。
- 目录
- 分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