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尊者眾賢造 唐 玄奘譯80卷CBETA T1562大于一万字 119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七
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本事品第一之七
眼若是見,何故世尊說以為門,不言能見?如契經說:梵志當知,以眼為門唯為見色。理不應說見即是門,但可說言依門得見。非此契經定能證彼眼識是見,不說眼識以眼為門唯見色故。有餘師執:以眼為門,慧見色故。應除固執,共審思求此經意趣。我宗所釋,以諸愚夫無明所盲無真導者,或執自性極微等因、或執無因而生諸行、或謂諸行若剎那滅一切世間應俱壞斷,由此妄想計度諸行或暫時住、或畢竟常。
如果眼睛是视觉的主体,为何世尊将其称为“门”,而不是“能见”?正如契经所说:梵志应当知道,以眼睛为门,只是为了看见色相。理论上不应该说“见”即是“门”,而应该说通过“门”得以“见”。这部契经并不能确切证明眼识即是“见”,因为并没有说眼识以眼睛为门,只是为了看见色相。有些其他论师坚持认为:以眼睛为门,是为了通过智慧来看见色相。应该摒弃固执己见,共同审视和探求这部经文的意趣。我们宗派的解释是,由于所有愚痴的凡夫被无明所蒙蔽,没有真正的引导者,他们或许执着于自性、极微等因,或许执着于无因而生起诸行,或许认为诸行如果刹那灭,那么一切世间都应同时毁坏和断绝,由此产生妄想和计度,认为诸行或者暂时停留,或者终究恒常。
是故世尊為顯諸行因果展轉,無始時來雖剎那滅而不壞斷,非一切果從一因生,亦非無因而生諸行,密意為說如是契經,以眼為門唯為見色,廣說乃至以意為門唯為了法。門是緣義,緣有二種,謂種類同及種類異。此中且說種類同緣,以眼為門為見色者,謂後眼起,前眼為緣。為見色言顯起有用,如是乃至意處應知。又此契經為顯眼等各有二用,一能為門、二能取境。能為門者,且如眼根能為所依,令心心所各別行相於境而轉。能取境者,且如眼根唯為見色。若異此者,唯義相違,諸心心所唯應見故。然心心所皆眼為門,汝執見體唯心非所。
因此,世尊为了显示诸行因果的连续性,表明从无始以来,虽然刹那灭而不毁坏断绝,并非所有果都从单一因生,也非无因而生诸行,以深奥的意旨宣说这样的契经,以眼睛为门,只是为了看见色相,广泛说到以意识为门,只是为了了解法。门即是缘的意思,缘有两种,即种类相同和种类不同。这里暂且讲述种类相同的缘,以眼睛为门看见色相的人,是指后起的眼睛,以前的眼睛为缘。说“为了看见色相”显示了起用,如此乃至意识处也应知道。另外,这部契经也表明眼睛等各有两用,一是能为门,二是能取境。能为门的,比如眼根能为所依,使心和心所分别在境上行相而转。能取境的,比如眼根只是为了看见色相。如果不是这样,就只有义理相违,所有的心和心所只应该看见色相。然而,所有的心和心所都以眼睛为门,你坚持的见体只是心,不是所见。
又受想等諸心所法,領納取像造作等用各各不同,不應唯見。既言唯見,明知是眼,由此眼根唯能見故。如是眼用略有二種,一能為門、二能見色。乃至意處,如理當知。故我所宗,無違經失。又此契經更有別義,謂見方便假說為門,世於方便說門言故。如世間說:我依此門必當獲得如意財寶。即是我依此方便義。世尊亦告手居士言:當依此門如法攝眾。謂四攝事為攝方便。此說眼識為見方便,眼由識持,能見色故;識是眼根,見方便故、見依止故,假說名眼。
感受和思维等心理活动,它们在接收、取像、造作等方面的作用各不相同,不应只看到其中之一。既然说只看到,就明确知道这是眼睛的功能,因为眼根只能看。因此,眼睛的功能大致有两种,��是作为感知的门户,二是能够看到色彩。直到意识层面,都应按照合理的方式去理解。因此,我主张的观点,并没有违背经文的失误。另外,这部契经还有另外的意义,即把方便假定为门户,世间对于方便也说门户。就像世间说:我依靠这个门户必将获得如意的财宝。这就是我依靠这个方便的意思。世尊也告诉手居士说:应当依靠这个门户,依法统摄众生。指的是四摄事作为统摄的方便。这里说眼识是看方便,眼睛依靠识,能够看到色彩;识是眼根,是看方便,是看所依止的,因此假定名为眼。
此意說言,識為方便,眼能見色,如餘經中了別色位,以眼是識所依性故、隣近緣故,於眼根體假說識名。故契經言:眼所識色。此中亦爾,觀照色位以識是眼,隣近緣故、所依止故,於眼識體假說眼名,無違經失。為捨外道我任持根,令能取境顛倒執故,如是假說,令彼梵志了識持根能取自境,非我持故。若爾,應說眼識為門唯為見色,不應說識,勿彼外道執我能見,謂所執我以識名說,世聞多執識為我故。若說為眼,即知眼識眼為所依,定非是我。我體常住,定無所依;聞說有依,我想便息。又避餘過不應說識,謂經當說:以意為門唯為了法。
这里所说的意思是,意识作为一种方便,眼睛能够看见色彩,就像其他经文中识别色彩一样,因为眼睛是意识所依赖的性质,是接近的因缘,所以在眼根上假借意识的名字。因此,契经说:眼睛所识别的色彩。这里也是,观察色彩的位置以意识为眼睛,因为接近的因缘、所依赖的原因,在眼识上假借眼睛的名字,不违背经文的错误。为了放弃外道的我执持根,使能够取境颠倒执着,这样的假说,使那些梵志明白意识持根能取自己的境界,不是我执持的。如果这样,应该说眼识为门只为看色彩,不应该说意识,以免那些外道执着我能看见,认为所执着的我以意识的名字说,世人多执着意识为我。如果说是眼睛,就知道眼识以眼睛为所依,肯定不是我。我体常住,肯定无所依;听到有依,我想就停止了。同时避免其他的过错不应该说意识,比如经文应该说:以意识为门只为明了法。
若說識者,即定應說意識為門。若作是說,便不應理,以即意識能了諸法,非餘意了識為方便。豈不說意亦有斯過,謂如說眼為門,即知是眼識為見方便。如是說意為門,亦知是意識為了方便。雖復說意,而無斯過。由聞意名,唯作意解,非謂意識。所以者何?眼根有用,識俱生故。眼識與眼作見方便,故於此識可說眼名。意根無用,以過去故,意識與意不作方便,故於意識不說名意。意為意識了法方便,要依意根能了法故。由是若說以眼為門,智者應知為捨我執說識為眼。若至第六說意為門,智者應知意即是意無了用故,意為方便意識能了。
如果我们谈论識,那么应当明确指出意识是其门径。如果这样表述,就不合逻辑,因为正是意识能够识别所有事物,而不是其他意识以识别为方便。难道说意也存在同样的过失吗?比如我们说眼是门径,就知道是眼識作为看见的方便。同样,说意是门径,也意味着意识作为识别的方便。虽然提到了意,却没有这样的过失。因为听到意这个名字,只是作为意识的理解,并不是指意识本身。为什么呢?眼根有其功能,与識俱生。眼識与眼作为看见的方便,因此可以称这种識为眼。意根没有功能,因为它属于过去,意识与意不作为方便,因此不将这种識称为意。意作为意识识别事物的方便,必须依赖意根才能识别事物。因此,如果说以眼为门径,智者应当知道这是为了舍弃我執而将識称为眼。如果谈到第六意识说意为门径,智者应当知道意本身就是意,没有识别的功能,意作为方便,意识能够识别。
又此經說有二種眼,謂彼同分及同分眼。雖彼同分不能見色,而能為門引同分眼令生見色。於一生中必先獲得彼同分眼,然後引生同分眼故。如眼,乃至身亦如是。意有二種,一者無用、二者有用。雖無用意不能了法,而能為門引有用意令生了法。意識即意故,意即意識故,說意能了,無有過失。如是等義辯釋此經,是故不應引為定證,遮見是眼、成見是識。又經主言:然經說眼能見色者,是見所依故說能見。何緣經主起此執耶?由彼經言:意能識法,非意能識,以過去故。意是識依,故說能識,眼亦爾者。此不成證,意與意識種類一故。以意識相即是意故,說意能識於相無違。如契經言:由意暴惡,所作所說無非不善。不應說言由過去意,能起如是身語二業;此由現在意暴惡故,發起不善身語二業。
这部经文中提到有两种眼睛,分别是彼同分眼和同分眼。虽然彼同分眼不能直接看见色彩,但它能作为通道引导同分眼产生视觉。在人的一生中,必须先获得彼同分眼,然后才能引导出同分眼。这不仅适用于眼睛,也同样适用于其他感官,如身体。意识有两种,一种是无用的,另一种是有用的。虽然无用的意识不能理解法理,但它能作为通道引导有用的意识去理解法理。意识即是意,意即是意识,因此说意识能够理解,并没有错误。通过这样的解释来阐述经文的意义,所以不应该将其作为确凿的证据,来否定这是眼睛、这是意识的观点。经文的作者说:经文提到眼睛能看见色彩,是因为眼睛是视觉的所依,所以说它能看见。为什么经文的作者会有这样的执着呢?因为经文说:意能识别法,并不是意本身能识别,而是因为它属于过去。意是意识的所依,因此说它能识别,眼睛也是同样的道理。这不能成为证据,因为意和意识是同一种类的。由于意识的相即是意,所以说意能识别,在相上并无矛盾。正如契经所说:由于意的恶劣,所作所为、所说无不是不善。不应该说由于过去的意,能引发这样的身业和语业;这是由于现在的意恶劣,才引发不善的身业和语业。
「欲生漏不起, 由意無染濁。」
欲望生起的烦恼不会发生,因为心意没有被污染。
非無濁意定能發生無濁意識,故不應謂由所依說。又契經說:心導世間。此豈於心說心所事?是故不可引彼契說證眼見言說能依識。又此經說眼見色言,不可執為眼識能見,無處定說識能見故,處處有說眼能見故,前說餘師執慧見故。然此經說意識法言,可就所依說識無過,有處定說識能識故,無處定說意能識故,於此義中無異執故。又經主說:或就所依說能依業,如世間說床座言聲。經主何因起斯定執?餘言餘解,不可無因。若謂有因所依眼力識見色故,此不成因,識見色因非極成故。我等宗說,識能住持所依眼根令能見色,故言識見因不極成。
并非没有濁意定能产生无濁意识,因此不应说由所依而说。又如契经所说:心引导世间。这难道是在心上说心所的事吗?因此,不能引用契经的说法来证明眼见依赖识。又此经说眼见色,不可固执地认为眼识能见,因为没有确定地说识能见,而处处都说眼能见,前述其他师执慧见。然而,此经说意识法,可以就所依说识无过,有确定地说识能识,没有确定地说意能识,在此义中没有不同的执见。又经主说:或就所依说能依业,如世间说床座言声。经主为何起这样的定执?其他的说法和解释,不能无因。如果说有因,所依眼力识见色,这不是有效的因,因为识见色的因不是共同认可的。我们宗派说,识能住持所依眼根使其能见色,所以说识见因不是共同认可的。
又無餘經定說識見。豈不如說床座言聲,此說可然,以極成故。言聲床座,異處極成。故聞此言,知能依業就所依說,如有實論世間共許。於餘假說,非有識見彼此極成,是故不應起如是執。若爾,眼見亦不極成,何故但言識持眼見,不說依眼識見色耶?眼見極成,前已說故。眼耳等識無差別故,眼耳等根有差別故,非有用眼離識而生,故說眼根識持能見。識見有過,前已具論,故不應言依眼識見。然契經說眼所識色,可就所依說能依業,眼與識異俱極成故。今聞識用在於眼根,知就所依說能依業,由此即釋餘契經言眼所欣慕。
另外,无余经中明确指出是识见而非眼见。难道不能像说床座和声音一样,这种说法是可以的,因为它们是大家公认的。声音和床座在不同的地方都是大家公认的。因此听到这些话,就知道是依据业力依赖于所依而说的,就像有实论和世间共许一样。对于其他的假说,并非有识见彼此大家公认的,因此不应该有这样的执着。如果是这样,那么眼见也不是大家公认的,为什么只说识持眼见,而不说依眼识见色呢?眼见是大家公认的,前面已经说过了。眼耳等识没有差别,而眼耳等根有差别,并不是用眼离开识而能生,所以说眼根识持能见。识见有过失,前面已经详细讨论过,因此不应该说依眼识见。然而契经说眼所识色,可以就所依说能依业,眼和识不同都是大家公认的。现在听到识用在于眼根,就知道是就所依说能依业,由此就解释了其他的契经说眼所欣慕。
有餘師說:眼識眼根欣慕不成,無分別故;要有分別,欣慕可成。應知此中眼識所引分別意識,假說名眼,由眼傳生,如意近行,彼有分別,可成欣慕。是故不可引就所依說能依業證眼非見,眼能見色,具理教故。如是且辯執識見論不應正理,由此亦遮執慧見論,其過等故。又若眼識相應慧見,餘識相應慧亦應見,則一切境應成所見。又一切根見所依故,皆應成眼。復有何因唯執眼識相應慧見,非餘慧耶?又如前說盲不盲等,諸餘過難隨其所應,於慧見論皆應廣設。識慧見論既並不成,由此准成眼根能見。又契經說:見聞覺知,四相各別,無雜亂故。
有馀师说:眼识与眼根的联系并不成立,因为它们之间没有分别;如果存在分别,那么联系就可以成立。应当知道,这里所说的由眼识引发的分别意识,假借名为眼,由眼根产生,如同意近行一样,它具有分别能力,可以形成欣慕。因此,不能以所依的关系来证明能依的作用,即不能证明眼识不是视觉的主体,因为眼根能够看见色相,这是符合理教的。同样,暂且辩论执着于识见的理论不符合正理,这也遮蔽了执着于慧见的理论,因为它们的过错是相同的。如果眼识相应的慧见,其他识相应的慧也应该能见,那么一切境界都应成为所见。再者,因为一切根都是视觉的所依,它们都应该成为眼。还有什么理由只执着于眼识相应的慧见,而不是其他慧呢?如同前面所说,盲与非盲等,其他过错和难题都应根据情况广泛设立。识慧见的理论既然都不成立,因此可以推断眼根是能见的。又如契经所说:见、闻、觉、知,四者各自不同,没有混乱。
若執識等為能見者,如前已說無差別故,見聞覺知應成雜亂。然此宗說:眼識持根令有見用,非眼識見,聞等亦爾隨其所應。又眼是見,非眼識等,經論世理證分明故。經謂契經處處皆說眼見色故。又伽他言:兩眼兩耳,多見聞故。又契經說:我諸弟子同世間眼,引導世間住正法故。眼若非見,世尊弟子不應能導與世眼同。又契經說:眼等五根,各別所行、各別境界。如是等說極分明故。論謂根本阿毘達磨及毘婆沙。《發智論》言:二眼見色。《品類足論》亦作是言,謂眼已見正見當見。諸如是等所說眾多,毘婆沙中亦作是說。
如果认为识等是能见的主体,如前所述,由于没有差别,那么见闻觉知应该变得杂乱无章。然而,这个宗派说:眼识维持根的功能使其具有见的作用,并不是眼识本身在见,闻等也是如此,根据各自相应的功能。另外,眼是见的工具,而不是眼识等,经论和世间的道理都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经文指的是契经,到处都说眼能见色。还有颂说:两只眼两只耳,能多见多闻。另外,契经说:我的弟子们和世间的眼一样,引导世间众生安住在正法中。如果眼不是见的工具,世尊的弟子们就不应该能够引导众生,与世间的眼相同。还有契经说:眼等五根,各自有不同的行为和境界。这些说法都非常清楚。论指的是根本阿毘达磨和毘婆沙。《發智論》说:两只眼能见色。《品類足論》也这样说,认为眼已经见了,正见将会见。诸如此类的说法很多,在毘婆沙中也有这样的论述。
若眼所得說名所見,為顯同分眼有見能,故復說言眼識所受,即是眼識任持眼根令有所得,說名見義。世謂世間同許眼見闕 眼根者說為盲故。理謂見聞嗅嘗等用各各異故,非同識等。經論世理如是分明,證唯眼根決定能見。然隨自執,譬喻部師有於此中妄興彈斥,言何共聚摣掣虛空。眼色等緣生於眼識,此等於見孰為能所?唯法因果,實無作用。為順世情假興言說,眼名能見、識名能了。
智者於中不應執著。彼謂佛說方域言詞不應堅執,世俗名想不應固求。此言非順聖教正理,於眼見性亦不能遮。雖復有為皆從緣起,而說諸法別相用故,謂有為法雖等緣生,而不失於自定相用,故世尊說法從緣生,亦說地等有別相用。如地界等雖從緣生,而有如前堅等自相,亦有持等決定作業。如是眼色及眼識等雖從緣生,而必應有種種差別決定相用。由此差別決定相用,眼唯名眼,非色非識。色唯名色,非識非眼;識唯名識,非眼非色。此中雖無總實相用,可名能見所見能了。
而於如是無有總實相用理中,如可說有眼色等緣生於眼識,如是亦說色識等緣生於眼見。於如是等無有總實相用法中,隨逐世情似有總實相用顯現。世尊於此總實相用,勸有智者令除執著,故作是言:方域言詞不應堅執,世俗名想不應固求。謂於世間執有總實能見體相所起言詞,不應堅執,此相無故。及於世間執有總實能見作用所起名想,不應固求,此用無故。如見相用,餘類應知,不可以無總實相用便越世俗假立名言,一向依隨勝義而住,亦不可執別實用無。
是故定應不違勝義,隨順世俗假立名言,由此但遮世間所起總實相用堅執固求,非謂亦遮諸法勝義各別相用堅執固求,以一切法緣起相用各實有故,非緣一切一切果生。是故我宗雙依二諦說眼能見,兩俱無失。世尊亦許作者作用,故契經說:苾芻當知,能了能了故名為識。頗《勒具那契經》雖說我終不說有能了者,亦不全遮作者作用,少有所遣故作是言。思緣起中我當更辯。如是安住聖教正理,思求決擇眼見非餘。而彼於中妄興彈斥,撥世俗理、篾勝義宗,摣掣虛空定唯在彼。又所引教,何所證成?豈此中言眼非見體、非說眼見,便同外道許諸法有總實相用。
又彼所說因果應無,不許法有別相用故;要有諸法各別相用,方可說有因果差別。若許諸法有別相用,如是誹毀則為唐捐。若謂全無總別作用,便違世俗勝義諦理。既許因果二諦非無,應許諸法有假實用,是故眼等取境義成。謂能見聞嗅嘗覺了,如是見用總相已成。今更應思見用別相,於所見色為一眼見、為二眼見?何緣於此復更應思?豈不極成若閉一眼餘眼能見,是則二眼俱能見色,其義已成。此義雖成,而猶未了二眼見色,前後、俱時?為審了知,應更思擇。若爾,應說非二眼中隨閉一眼或一眼壞即令餘眼無見功能,故知一眼亦能見色。若彼二眼不壞俱開,則二眼根同時見色。一眼見色義顯易成,俱見難成,故應辯釋。
或二眼俱時, 見色分明故。
論曰:或時二眼俱能見色。何緣定知?見分明故。以閉一眼於色相續見不分明,開二眼時即於此色見分明故。若二眼根前後見者,雖開二眼而但一見。如一眼閉見色不明,開二眼時亦應如是;如開二眼見色分明,一眼閉時亦應如是。既不如是,定知有時二眼俱見,依性一故。眼設百千尚生一識,況唯有二?有餘部說:處隔越故,眼見色時唯一非二。又以一眼觀箭等時,能審定知曲直相故、速疾轉故,增上慢心謂我一時二眼能見。此說非理。所以者何?豈不現見全身沒在冷煖水中,支體身根俱時覺觸。如是二眼處雖隔越,俱時見色,理亦無違。
雖二眼根方處各異,種類同故而一根攝,唯一眼識依二眼生,故許同時俱見無失。然別因故,但由一眼能審定知箭等曲直。言別因者,由眼極微如香荾花傍布而住,正現前事見即分明,非正現前見便不了。於觀箭等曲直相時,二眼中間置箭等者,俱望二眼非正現前,更相眩曜見不詳審。設當一眼置箭等時,餘眼傍觀亦不審了,故閉一眼。以箭等事當一眼時,一眼正觀無相眩曜,易審曲直。又言二眼處隔越故不俱見者,此亦不然,如人二手俱觸冷煖,處雖隔越,同時發識;眼亦應然,何不俱見?又一眼中有翳隔斷,應不俱時同發一識。
又彼所言,速疾轉故起增上慢,謂我一時二眼見者,此實能見,非增上慢。雖復二眼見用速疾,若於一時一眼發識,餘眼不能助發識者,便開二眼或一眼閉,見色明昧差別應無,隨一眼中識定空故。由此亦遮上座所說,彼作是言:二眼於境前後起用見則分明。或復一眼有閉壞時,一眼雖開無相替代,彼所生識唯依一門,速疾轉故見不明了。此說亦非,所執二眼剎那展轉相替代時,一眼常空不能見色,恒唯一眼能見色故,與一眼者見色明昧差別應無,故彼所言不能令喜。
又若一眼有閉壞時,眼識常依一門轉故,於所見色不明了者,是則二眼不壞俱開,時一眼識依二門轉,由此所見明了義成。若謂二眼不壞俱開,眼識爾時一門轉者,即前所說。或復一眼有閉壞時,一眼雖開無相替代,彼所生識唯依一門,速疾轉故見不明了。言成無用,無替代言。亦不應理,剎那前後有替代故。又初剎那識應明了,又應意識恒常闇昧,是故彼說決定無有見色明昧差別因緣。又彼應說,眼識生時左右二眼眾緣皆具。何不同時俱能生識?二眼前後生識論者,眾緣具時,無有因緣令生識用,初左非右或復相違。
又彼上座論宗所許,全身沒在冷煖水中,身根極微遍能生識。以中或表身根損時,雖生身識而不明了。故知身識明了生時,定由所依寬廣遍發。幾許多百踰繕那身境遍現前,上下俱時同生一識。何緣二眼相去不遙,俱境現前,不許同時共生一識?今觀彼意,無別因緣,但欲故違阿毘達磨諸大論者所說義宗,頑嚚眾中逞己聰叡。對法者說:身根極微,理應定無一切同分。十三火聚纏逼身時,身根極微猶有無量,是彼同分不生身識;設遍生識,身應散壞。彼上座言,此應徵難。
彼所受身不散壞者,為由身識不遍發故?為由宿業力所持故?又彼身形所有損害,為由身識?為由火燒?又彼身中猛火遍逼,何緣身識不遍發耶?又發識處,身應散壞。如是徵難,皆不應理,業要待緣能持身故。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勿遍發識身便散壞。彼何不受如是義耶?又由此故,業力勝劣差別義成。生彼有情受苦輕重,業不等故。謂彼同分身根極微少者,便生猛利苦受;若彼同分身根極微多者,便生微劣苦受。若謂業力招異熟苦勝劣法爾,何用彼者?此責不然,一身前後受苦勝劣應無有故。
非一業力於一身中感苦受果前後勝劣滿業多故無斯過者,理亦不然,多業異熟,前後生起無定因故。若謂待緣合時生者,是則業力待緣義成。業雖能招異熟苦果,要緣身觸身識方生,身識俱時乃生苦受,是故業力必待緣成。有非情法亦能為緣發生苦受,然非異熟,若謂彼緣亦是業力增上果者,然增上果既非異熟,不必相續,勝劣無定。是則無業不待緣成,其理難越。故我所言,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勿遍發識身便散壞,其理極成。言彼身形所有損害,為由身識為火燒者,我說定由身識損害。
若無識了,外火何能?不見悅意境界現前,樂受不生身有攝益。諸聰叡者咸作是言:由遇外緣,覺發內境,起心心所,方於自身為損為益。若無苦受與識俱生,誰於彼身能為損害?故彼所執,理定不然。言彼身中猛火遍逼,何緣身識不遍發者,上座亦應同此,當說何緣二眼境俱現前,唯一眼根生識非二?又如先說。先何所說?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勿遍發識身便散壞。
言發識處身應壞者,何緣定知彼身不壞?如等活等捺 落迦中,隨發識處身分便壞,而不全壞。若全壞者,彼應數數命終受生。是故應知,一切身分有多同時發一識者。如是眼根雖有二處,亦可俱時同發一識。云何一眼識依二眼根轉?識無形色、無住處故。依二轉相難可定說,如何得知識無住處?一識遍依多根轉故。
謂若眼識有住處者,眼根有二、眼識唯一,識應但依一眼而轉,則應一眼見色非二,或應俱時在一相續有二眼識依二根轉。如是二事既皆不許,故心心所定無住處。若謂一識於一時中住二眼處,此亦非理,有分相雜非一過故。謂若一識於一時中住二眼者,應成有分住左眼分非住右眼,住右眼分非住左故。又應相雜,二眼中間眼識亦依身根住故,是則身識亦成眼識。又應非一,二眼中間若無眼識,有隔斷故如何成一?如是則應非一眼識於一時間各住一眼,是故不應許一眼識於一時中住二眼處。
又執眼識住眼中者,當云何住?為體相涉如油住麻?為別相依如果住器?然此二執,俱不應理。若如初者,眼與眼識其性各別,應成一故。若如後者,無方分法,別體相合,理不成故。若心心所無住處者,如何可言依止眼根了別諸色故名眼識?又若眼識不住眼中,如何眼根成所依性?此責非理,眼作眼識不共隣近生起緣故,說為依止及所依性。不可言依彼,即說住其中,亦說臣依王人依財食故。若謂眼識隨所依根有損益故住眼中者,理亦不然,現見影光鏡像等物,隨依損益而不住故。
謂影等物非住樹等,而見樹等有損益時,影等隨依亦有損益;又見大海,隨月虧盈水有增減,然大海水不住月中,故所立因有不定失。若爾,眼識何不能取眼依肉團眼藥眼籌眼瞼瞖等?設許眼識住眼根中,極相逼故可不能取。既許眼識如非住境亦不住根,豈不如色亦應能取眼肉團等?此亦不然,由能依識與所依根一境轉故。又極遠色與識所住雖不相隣而不能取。若肉團等與所住根極隣逼故識不取者,諸所有色與所住根不相隣逼皆應能取,是故眼識取境法爾。若所取境與所依根極近極遠皆不能取。若爾,眼識應有住處、非無住處,可說此識與所取色極近極遠。
此亦不然,就所依根說近遠故,或就隣近生因說故。眼是眼識隣近生因,識執眼根以為我故,即就此因說有近遠。或由眼識身內轉故,就身說有近遠無過。身由此理名有識身,以識執身為自內有,故知眼識在身內轉。有作是言:心心所法定有住處,現見諸果住因處故。謂見世間所生諸果,無不住在能生因處,如羯剌藍住精血處,芽等亦住種等因處。眼根既是生眼識因,眼識定應住眼根處。若謂如聲亦離本者,此救不然,聲必不離所依本故。此言非理,如糞土等相續有異,非如種等相續一故。
眼與眼識由體類別相續有異,如糞土等,雖芽等因體類別故住處各別,眼識亦然,不住眼處,非如芽等與種等因相續不異可言住彼。又識不住色等處故。如色明空及作意等,雖能為因發生眼識,而識生時不住彼處。眼亦應爾,雖是識因,而識生時不住彼處。豈不如眼雖與色等同為識因,而眼識生唯依止眼不依色等。如是眼根雖與色等同為識因,而眼識生,應唯住眼不住色等。汝今何緣不取是義,謂如眼根雖與色等望所生識依非依異,而與眼識同為異類相續因性。如是眼根雖與色等望所生識依非依異,而同作識,非所住因。由此故知,心心所法定無住處,其義極成。
故先所言,識無形色、無住處故,依二轉相難可定說,理必應然。如是所說,眼等諸根正取境時,為至不至?何緣於此猶復生疑?現見經中有二說故。如世尊說:有情眼根,愛非愛色之所拘礙。非不相至,拘礙義成。又世尊說:彼以天眼觀諸有情,廣說乃至或遠或近。非於至境可立遠近。由此二說,故復生疑。根境相至其義不定,若就功能,到境名至,則一切根唯取至境。若就體相,無間名至。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違。
論曰:眼根唯取非至境界,遠近二境俱時取故。眼若至境應有行動,非天授等有行動法,遠近二方一時俱至,是故眼根取非至境。若說如燈,於遠近境一時俱至,是彼性故。此說不然,因不成故。謂若有說,譬如明燈遠近二方俱至而照,眼根亦爾,遠近二境俱至而取,同彼明燈火明性故。此因不成,眼火明性非極成故。又眼不應是火明性,闇中欲見求光明故,非燈欲照瓶衣等時別求光明助方能照。若謂眼中火明小故求大光明助方見者,此亦非理,現見小明大所伏故,眼應畢竟不能見色。又明燈喻與眼不同,隣逼無間照不見故。
謂如明燈,於油炷等極隣逼物,能燒能照。眼則不然,於眼藥等極隣逼境,不能見故。又如明燈,於諸遠近所照之物無間遍照,眼則不爾,或越中間樹林等色見山等故。由茲燈喻,與眼不同。前所立因,遠近二境俱時取故,證眼唯取非至境者,理無傾動。又眼不應至境方取,以不能取隣逼境故,又亦能取頗胝迦等所障色故,又於所見有猶豫故。若取至境,因何猶豫?非於至處猶豫應理。又不審知人杌異故。既言至彼,審知竪相、不審差別,此有何因?又眼無容至遠境故。無容住此眼越多千踰繕那量至月輪境。眼有明故無斯過者,理亦不然。眼有火明,非極成故。
眼性非火,寧有火明?耳根亦唯取非至境,方維遠近可了知故,謂可了知此南北等方維遠近差別音聲。聲至耳根方得聞者,應如味等,此事皆無。豈不鼻根亦見能了方維遠近香差別耶?雖見但由順方迴轉,取香明了比知差別;眼耳見聞方維遠近,不假迴轉而能了知,故與鼻根取境非類。又近遠聲取有明了不明了故,若至乃聞並應明了。又近遠聲,取有決了、猶豫別故。若至乃聞,至無別故,如近決了,於諸遠聲應無猶豫。如遠猶豫,於諸近聲應無決了。由此等證,不至能聞。意根亦唯取非至境,不取俱有相應法故。
若言如鼻,雖不能取自俱生香而取至境,意亦爾者,理必不然。由外覺發、內俱生香,鼻方能取,義極成故,如說唯內食能作食事故,非不取時能為食事。又無色故,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非至境。設有難言,三根能取非至境者,理必不成,應皆能取一切處時所有一切不至物故。
謂若三根取非至境,非至同故;天上地下極遠障隔,已滅未生諸不至物何不能取?又彼三根未起已滅,何不能取?又面餘方,何不能見餘方境界?此難不然,譬如磁石能吸鐵故,謂如磁石雖能吸於諸不至鐵,而不能吸無量百千踰繕那等有隔障鐵,又不能吸已滅未生及不對面諸不至鐵,未起已滅亦不能吸。又如鏡等生於像故,謂如鏡等雖復能生不至物像,而不能生極遠障隔已滅未生及不對面一切物像,未起已滅亦不能生。眼等亦然,不應為難。是故彼難,不令三根退失能取非至境用。有說耳能取於至境,聲相續轉來入耳故,又自能聞耳中聲故。
此說非理,手纔執鈴聲頓息故,若聲相續來入耳中,手執鈴時依鈴聲可息,從彼傳生中間離質相續不息,此聲應可聞。然執鈴時,現見一切鈴聲頓息都不可聞,不可息餘,餘亦隨息;不聞餘故,餘亦不聞。若謂如燈滅時近遠明皆滅者,此亦不然,俱不俱時轉差別故,非一與一相續異故,謂燈與明現見俱轉,燈焰纔滅則不見明。聲即不然,彼許離質展轉相續來入耳故,彼定應許聞至聲時,初附質聲久已謝滅。若不爾者,初所起聲聞位猶存,失剎那性。故聲與彼燈明不同。又燈與明相續各異,如心心所同共緣生,緣被損時彼此俱息。
聲即不爾,相續無異,如識相續不共緣生。聲相續中,前聲雖滅、後聲猶起,何故不聞?是故依質所發音聲,即能為緣生於耳識。若異此者,聲至方聞,了近遠聲應無差別。然自能聞耳中聲者,非如香等隣鼻等根,雖在耳中仍非至境。由語逼耳字句難知,欲審聽者遮其苦逼,故耳唯能取非至境。今應思擇:何緣闇中眼不能取瓶衣等色,為體無故?為非境故?為助取因無故?為障取因有故而不取耶?且闇中色非體無故而不可取,有天眼者能現取故。又闇中色非非境故而不可取,彼因大種現可取故。設持明照應不取故,非處明中,極微等色及餘非境眼根能見。
雖有說言:此闇中色,如中有色異明色類,故不可取。而非應理。所以者何?應不取彼俱行觸故,又持明照時不見異色故。或應闇與明成滅生因故,形亦應成異類性故,現見曾受彼種類者,闇中觸時知即彼故。又於闇中赤染衣等,色至明中不見異故。由此證知非異色類。若爾,闇色何緣不取?譬喻論師作如是說:由助取因光明無故。
此中光明有何作用?謂有攝益,能取根用,如食乾[麩-夫+少] 不得味故。又言色在可見處故。若爾,光明唯應於境能為攝益,非攝益根,謂身住闇中見明處色故,又由所立乾[麩-夫+少] 喻故,復由所引阿笈摩故。
又言色在可見處者,意不說色在光明中,但言境在根力及處,彼經廣說乃至法在可知處故。又若闇中瓶衣等色,其體先有,闕 助取因故不能取,後遇光等助取因時,顯了彼色故能取者,應許空中先有風體,闕助取因故不能取,後遇扇等助取因時,顯了彼風然後能取。又亦應許二木相磨是火取因,非別生火。然不應許,有過失故。
執我論者應亦可言:我體先有,闕 能取根故不能取。是故闇色非助取因,光明無故眼不能取。若爾,何緣不取?由障取因有故。何者是耶?謂即黑闇雲烟塵等所障諸色,眼不能取,例極成故。光明違此障取因故,待彼光明方能取色,故亦說彼為識生因。又如琉璃與彼壁等,望能取者為障不同,如是闇明種類爾故,是障非障體性有別。
如前已辯,豈不亦由助因無故而不能取,見根功能作意無故,雖有實境而智不生。雖有是事,然可生疑。謂於闇中如不取色,光明亦爾。由此未知為由所見無故不取、為由光明無故不取。雲等障色不見極成,又黑闇障是所現見,故闇中色由闇障故眼不能取,此事無疑。如有說言:極遠諸色,由有遠故而不能取。復有說言:極遠諸色,由無近故而不能取。此二說中前說為勝,以有體故、不生疑故。如是應知,有闇障故、無光明故,是故闇中所有諸色,定由闇障而不能取。光明違此障取因故,待彼光明眼能取色。如是所說,其理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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