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尊者眾賢造 唐 玄奘譯80卷CBETA T1562大于一万字 119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三
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業品第四之一
此中一類隨順造惡怯難論者,作如是言:如上所陳諸內外事多種差別,非業為因;現見世間果石等物眾多差別,無異因故。謂從一種有多果生,無種為先有石等異,棘鋒銛利豆皮黑等,眾相差別,是誰所為?若必情欣有因論者,應言精血為內法因,種等為因生外芽等,見由彼差別,此有差別故。如果等異,無現異因,不現見因亦應非有。為對彼執,故立宗言。頌曰:
在这里,有一种人倾向于顺从恶行,他们提出这样的观点:正如上面所陈述的,众多内在和外在的事物存在多种差异,这些差异并非由业力所导致;我们可以看到世间的果实、石头等物体存在众多差异,却没有不同的原因。他们认为从一种因中可以产生多种果,没有先前的种子就存在石头等的差异,如荆棘的尖刺、豆子的皮色和黑豆等,这些众多的差异是谁造成的呢?如果有人坚持认为有因论,那么他们应该说精子和血液是内在法的因,种子等是外在芽等的因,由于它们的不同,这里也存在差异。如果果实等的差异没有明显的原因,那么没有明显的原因也应该不存在。为了反驳这种执着,因此提出立论说。颂曰:
世別由業生, 思及思所作,
世俗的差异由业力产生,包括思想和思想所引发的行为。
思即是意業, 所作謂身語。
思想即是心意的行为,所引发的行为指的是身体和语言的行为。
論曰:定由有情淨不淨業,諸內外事種種不同。云何知然?見業用故。謂世現見,愛非愛果差別生時,定由業用。如農夫類,由勤正業,有稼穡等可愛果生。有諸愚夫行盜等業,便招非愛殺縛等果。復見亦有從初處胎,不由現因有樂有苦。既見現在要業為先,方能引得愛非愛果,知前樂苦必業為先,故非無因諸內外事自然而有種種差別。又世現見,造善者少、造惡者多,然於世間有情樂少苦多。可得以現見為門,非現見成故,謂世現見造作種種淨不淨業為因緣故,便有種種樂苦果生。又見勤修如法行者,諸根怡悅、心寂安泰。
论文说:由于众生的清净与不清净行为,内在和外在的事物表现出种种不同。怎么知道是这样呢?因为可以看到行为的作用。比如在世间,我们可以看到因爱与非爱的结果产生差异,这一定是由行为的作用引起的。就像农民一样,通过勤奋的正当职业,可以收获庄稼等可爱的结果。而有些愚昧的人从事盗窃等不正当行为,就会招致非爱的结果,如被杀害或束缚。还看到有些人从出生起,不由当前的原因,就有快乐和痛苦。既然现在需要行为作为前提,才能引出爱与非爱的结果,那么之前的快乐和痛苦一定是以行为作为前提的,因此不是无因的,所有内在和外在的事物自然存在种种差异。另外,在世间可以看到,做善事的人少,做恶事的人多,然而在世间众生中,快乐少而痛苦多。这可以用现在所见作为入门,不是现在所见所成就的,而是说世间现在所见,由于种种清净与不清净行为作为因缘,便有种种快乐和痛苦的结果产生。还看到那些勤奋修行如法的人,他们的感官愉悦,心灵平静安宁。
若為貪等猛焰纏逼,行非法行,與上相違。又見世間如法行者,便得供養恭敬附託;非法行者,與此相違。由所現見法非法因果,足可比度不現見果因,亦見世間與上相違者。此不違理,以有餘因故。謂見世間有造眾惡而似感得心歡悅者,是先善業果、或現加行生。或有由斯招他敬養等,應知亦是現不現因生,如有智人為湯所瀹,便能了痛因火非水。如是智者應當審思,諸樂果生由善非惡。又世現見,久習貪等貪等便增,慧等亦爾。然復見有不由久習而貪慧等自性猛利,智者應知是先業果。若他敬等因惡行生,應諸行惡行皆招他敬等。
如果被贪婪等强烈的烦恼所逼迫,就会做出不正当的行为,这与正确的行为相违背。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世间那些遵循正法的人,会得到供养、尊敬和信任;而不遵循正法的人则与此相反。通过观察世间显而易见的合法与非法的因果关系,我们足以推断那些不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也可以看到世间与此相反的情况。这并不违背逻辑,因为还有其他原因。比如,看到世间有人做了众多恶行却似乎感到心情愉悦,这是因为他们之前的善业成熟,或者是当前的努力所致。或者有人因此受到他人的敬养等,应该知道这也是当前和不当前因素的结果,就像有智慧的人被热水烫伤,就能明白痛苦的原因是火而不是水。因此,有智慧的人应该深思,所有的快乐都是由善行而非恶行产生的。在世间,长时间沉溺于贪婪等烦恼,这些烦恼就会增长,智慧也是如此。然而,也有人不经过长时间的沉溺,贪婪、智慧等自性就非常强烈,有智慧的人应该知道这是之前业力的结果。如果他人的尊敬等是因为恶行而产生的,那么所有的恶行都应该能招致他人的尊敬等。
故有許可善巧親密諸現因緣得敬養者,應知以此助餘善業,令其有力能與自果。行獵獸等諸惡行時,由不正思便生歡悅,妄自慶慰謂為樂者,是造業時,非受果位。有業皆受,現在雖樂,而感當來苦異熟果。是故智者應善觀察,勿耽小樂而招大苦。又見戰等,殺害為因,便蒙賞賴勝財位者,此亦為緣助先善業;若異此者應俱蒙賴,或害己朋亦應獲賞。又同事業所獲有殊,由此應知,現士用等但能緣助不現見因,令彼能招敬財位等。又見有造淨不淨業,而現獲得毀讚衰利,與所造因相違果者,應知此為餘業所伏,未得自果、但為他緣,非例無因世間生起。
因此,那些得到认可、善巧、亲密和因緣而受到敬养的人,应当明白这些因素可以帮助其他善業,使它们有能力带来自身的果报。当进行狩猎等恶行时,由于不正当的思考而产生喜悦,错误地自我安慰认为这是快乐,实际上这是在造业的时候,并非在承受果报。所有的业都会受到果报,即使现在感到快乐,也可能在未来感受到苦的異熟果。因此,智者应当善于观察,不要沉溺于短暂的快乐而招致巨大的痛苦。又如在战争中,由于杀害生命而获得奖赏和高地位的人,这也是因为外部因素帮助了先前的善業;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伤害自己的朋友也应该得到奖赏。同时,做相同事业的人所获得的结果却有所不同,由此可知,现在的努力只能帮助不直接显现的因緣,使它们能够吸引敬养、财富和地位等。又见到有人造作清净和不清净的业,而当前却遭受诋毁、称赞、衰败和利益,与他们所造的因相违背的果报,应当知道这是被其他业力所压制,尚未获得自身的果报,只是受到外部因素影响,并不是没有因緣的世间生起的例子。
又彼既許世所現見,種等為因能生芽等,故無因論理自不成。又不可言有情身等但由現在加行力生,如芽等生唯從種等,以外種等生芽等時非離有情業增上故。又若諸法無因生者,則應一切由一切物、於一切時一切生起,何須計度種等別因?諸芽等生可由業力,毒刺等物應非業生,以非有情所須用故。此難非理,現不現見麁細有情所須用故。又所須用種種不同,謂令有情眾同分等生位增長,皆名須用;設非所食,須用義成。若諸世間內外差別,皆有情業增上所生,何緣鉢特摩、嗢鉢羅花等色香美妙?非有情身,由諸有情共不共業,所生諸果有差別故。
他们既然承认世俗中直接可见的现象,种子等作为原因能够产生芽等,因此无因论的逻辑自然不成立。也不能说有情众生的身体等仅由现在的努力产生,就像芽等的产生只依赖于种子等,因为外种子等产生芽等时并非脱离有情众生的业力影响。如果一切事物都是无因而生,那么一切事物都应该由一切物质、在任何时刻任何地方产生,何必去考虑种子等特别的原因?芽等的产生可以由业力导致,而毒刺等物质不应由业力产生,因为它们不是有情众生所需用的。这种质疑是不合理的,因为现在和不可见的、粗犷和微细的有情众生所需用的东西是不同的。比如让有情众生获得相似果报、增长生命体验等,都称为所需用;即使不是食物,所需用的意义也成立。如果世间的一切内外差异都是由有情众生的共业和不共业所产生,那么为什么鉢特摩、嗢鉢羅花等的颜色和香气如此美妙?并非有情众生的身体,是由有情众生的共业和不共业所生的果实有差异的缘故。
謂諸有情造共淨業,生蓮花等美妙色香;共不淨業,生毒刺等。由不共業感有情身,雜思業生故有淨穢,與蓮花等不可例同,理必應然。以諸天等純淨業感,故彼內身及外資緣皆同美妙。然不肖者,以見世間樂施者貧苦、慳悋者富樂,便增邪見謂果無因。此由於田及思數習所得異熟、增上、等流果差別中不了達故。謂有先世於良福田暫植施因,故招富樂,然不數習能捨物思,故於今生仍懷慳悋。若有先世數施非田,則於今生貧窮樂施。於如是義何致愚迷?故由有情先世業力及現士用,二種世間差別果生,理善成立。
所谓众生共同造作清净的业力,便能生于莲花等美丽且香气四溢的环境中;共同造作不清净的业力,则生于毒刺等恶劣环境中。由于各自不同的业力感受有情的身体,杂乱的思业产生,因此有净有秽,与莲花等不可相提并论,这是必然的道理。由于天界众生等由纯净的业力所感,因此他们的内在身体和外在条件都同样美妙。然而,不肖之人看到世间乐善好施的人遭遇贫苦、而吝啬的人却富裕快乐,便增长了邪见,认为果报没有原因。这是因为他们不了解由于福田和思业的不同,所得到的异熟果、增上果、等流果之间的差异。他们认为有些人前世在良福田中短暂种植了布施的因,因此招致了富裕和快乐,但由于不经常修习能舍的心念,所以今生仍然吝啬。如果有人在前世多次布施但不是良福田,那么在今生就会贫穷但乐于施舍。对于这样的道理,为何会有人陷入愚昧和迷惑?因此,由于众生的前世业力和现世行为,两种世间的差异果报产生,这是合理且成立的。
惡因論者作是詰言:如何定知害得非愛果、不害得愛果?非此相違,應從二因各生二果,此如前釋。前釋者何?謂世現見造善者少、造惡者多,然於世間有情樂少苦多,可得如是世間諸有情類多行殺害、少持不殺。如其愛果殺害所招,則應世間樂多苦少。既見不爾,是故定知非殺害因能招愛果。又見甘苦種子為因,如次能生甘苦二果,非相違故。如是若造苦樂他業,如次應招自苦樂果,非此相違。
恶因论者提出这样的质疑:我们如何确定伤害他人不会得到爱果,不伤害他人却能得到爱果?如果不是这样相互对立,那么应该从两个因各自产生两个果,这正如前面解释的。前面解释的是什么��就是说在世间,我们可以看到行善的人少,作恶的人多,然而在世间的有情众生中,快乐少而痛苦多,可以发现世间的众生大多行杀生,少有持守不杀生戒的。如果爱果是由杀生所招引的,那么世间应该快乐多而痛苦少。既然事实并非如此,因此我们可以确定,杀生不是招引爱果的原因。又看到甘苦种子作为因,依次能生出甘苦两种果,并非相互对立。同样,如果造作苦乐他人的业,也应该依次招引自己的苦乐果,并非相互对立。
豈不世間毛蒲角[竺-二+韋],雖別體類而見相生,如是亦應苦樂他業如次能得自樂苦果。此喻不成,非所許故,見穀麥等果似因故。謂許蒲[竺-二+韋]從自種生,毛角但能為其緣助。
难道世间的毛、蒲、角,虽然属于不同的种类,却能相互生成,那么苦乐他人的业也应该依次能获得自己的乐苦果。这个比喻是不成立的,因为它不被认可,就像谷物等果实看似有因。也就是说,我们认为蒲是从自己的种子生长的,而毛和角只能作为辅助条件。
如穀麥等雖自種生,而現見從水土等起,故彼所引同喻不成。又見世間求富樂者,必勤利樂有德者故。若如蒲[竺-二+韋]從異類生,應彼為求當來樂者,於有德者令苦非樂;既為求樂勤利樂他,故殺害因不招樂果。又彼所說應從二因各生二果,理不成立,因無差別而能別招愛非愛果,曾不見故。
就像谷物和麦子虽然是由自己的种子生长,但人们亲眼看到它们依赖水土等条件才能生长,因此它们所引发的比喻不成立。又看到世间追求财富和快乐的人,必定会勤奋地帮助那些有德行、能带来利益和快乐的人。如果像蒲草一样从不同种类中生长,那么那些追求未来快乐的人,应该对有德行的人造成痛苦而非快乐;既然是为了追求快乐而勤奋地帮助他人,那么杀害生命的行为就不会带来快乐的果报。另外,他们所说的应该从两个原因各自产生两个结果,这个理论不成立,因为原因没有差别而能够区分招致爱与非爱的结果,这是从未见过的。
謂曾不見無差別因而能別招愛非愛果,但見無別從無別生,是故不應作如是計:淨不淨業各招二果。若必爾者,不見有餘異熟因故,淨不淨業所感之果無差別故,則應一切有情業果皆無差別;然無是事。若許爾者,持戒破戒無差別故,精勤修學即為唐捐;然不應許。又若爾者,應殺生故,於善趣中同時俱受長壽短壽二種異熟,離殺生者為難亦然,如是行盜及離盜等,並應俱時受富貧等。亦不應執雖不俱時有二果生,而更代受,非因無別生別果故。又曾未見有異熟因生異熟已,猶有功力能招別類異熟果故。
又見有處愛非愛果壽長短等有決定故,若攝二因各生二果而更代受,是則應無愛及非愛、壽定長短、受苦樂等決定差別。然現可得,或定長壽或定短壽、或定多樂或定多苦,是故無容二因更代各生二果。豈不有情皆愛自命,應在地獄亦愛命長,如是便成因果翻對。無如是失,以造業時能辦多事,故受果位亦有種種差別果生。謂造業時,諸殺生者令他受苦,隔斷他命、令他怖畏、失壞威光,故受果時有三相似,謂苦他故,於地獄中受極重苦,為異熟果;斷他命故,於善趣中,受命極促,為等流果;壞他威故,感外藥物皆少精光,為增上果。故無因果成翻對失。
若爾,便應許殺生業感善趣果。不爾,不許感善趣中異熟果故。謂善趣壽,淨業所招;然彼殺生,為其災害,令其不遂全與自果,故說殺生能招短壽。設有惡業感善趣中異熟果者,非愛果攝,是故亦非因果翻對。有執祠祀明呪為先,害諸有情能招愛果,非泛爾害故無前失。若爾呪術或以[病-丙+猒]禱,令遭熱病乃至命終,應許此殺能招愛果。
此呪術等,非欲利樂所害有情,祠祀明呪意欲利樂所害羊等,故能害者雖害有情,猶如良醫不招苦果。脫生死者,亦以利樂蟲蟻等心害蟲蟻等,應招愛果。非以明呪或以刀杖,同為利樂殺害有情果容有異。如能殺者,要依自心善惡有殊,得福非福。如是所殺羊等蟻等,應由自心得福非福,非由強殺令彼福生,以之為因當招愛果。如脫生死者害他有情,不為善果因,但招惡果。如是祠祀明呪為先,亦應唯招非所愛果。良醫於彼,非同法喻。以諸良醫為欲利樂諸有病者,勤加救療令他安樂,現非後生醫及傍人知功驗果,雖令病者暫苦觸身,而彼良醫不生非福。
然彼自許羊等愚癡,不能了知福與非福。既被殺害現苦難任,雖說未來當招愛果,而能殺者及彼傍人俱不現知,亦無理證,故所引喻非與法同。殺者傍人雖不現證,而由明論定量故知。祠祀害生不生非福,寧知明論是定量耶?以明呪聲體是常故。謂諸明論無製作者,於中呪詞自然有故,能為定量唯此非餘。為明論聲獨是常性、為許一切聲皆是常?若明論聲獨是常者,無定量證,理必不成。現見餘聲,耳根所取,是無常性;諸吠陀論亦耳根得,應是無常。若一切聲皆是常者,應非定量,唯明論聲,以許常聲為定量故,許皆定量便失本宗,唯明論聲是定量攝。
又非覺慧所發音聲,唯可耳聞無定詮表,既許明論非覺為先,是則亦應非定量攝。又若明論聲體是常,誰障彼聲令不恒得?胸胭等處互相擊動顯明論聲,此聲雖常,顯緣闕故而不恒得。此聲不應為緣所顯,能覆障法不可得故。現見瓶等被闇或餘所覆障時,要假明等除其覆障瓶等方顯。未得聲前,能障聲法都不可得,寧容可說聲不恒得由障未除?故彼所言唯憑妄計。又世現見顯因雖別,而所顯物相無改轉。然明論聲隨緣聞異,謂隨幼壯老胸胭等擊動發聲,聞各有異,故不可說聲由彼顯。又聲離能顯,異處可取故。
謂離能顯處,別處聲可得,非所顯物離能顯因別處可取,故胸胭等於吠陀論非能顯因。又此中無同法喻故,謂如何物先隱誰顯?此如瓶等明等顯發,理不應然,非極成故。謂且應審:為即闇瓶先被闇障,今為明顯?為在闇瓶無間滅位,有別瓶體與明合生?故此中無極成同喻。設許明論被顯如瓶,則應如瓶是無常性,以彼自說瓶是所顯及無常性,此亦應然。又應樂等同此執故,謂此聲發現從自因,然執此聲非生唯顯;樂等發起亦從自因,何故不執非生唯顯?故一切聲從自因發,應如樂等非顯唯生。是故彼言明論中呪無製作者,故體是常、能為定量,有言無實。
若爾,應說諸明論聲至教所收,故為定量。謂明論說可愛果等,是諸大仙至聖所見,彼傳說故、至教所攝,若順便獲諸可愛果,違便現遭不可愛報。不爾,汝等所敬諸仙,所證至聖非現量得,亦不可以比量准知,故彼傳說非至教攝。謂汝所敬大仙所見、明論所說可愛果等,汝等曾無能少現見,可以准驗所說非虛,由此比知彼證至聖,驗所傳教是至教攝。故汝所說是愚敬言,詎能了知真至教相?且如仁等所敬大師所證至聖,亦非仁等現量所得,而許至聖彼所說教是至教攝。
餘亦應然,何獨不許?此例非理,我等大師有至聖相,現可證得,准相比度知證至聖,驗所說教是至教攝。何等名為至聖之相?與此相合至聖性成,證彼所言是至教攝。夫虛誑語,因貪瞋癡。我等大師圓滿證得,貪瞋等過皆畢竟盡,由得此盡故成至聖,所以發言皆至教攝。師過永盡,何理證知?能圓滿說永盡道故。謂我大師能圓滿說永盡過道,由是比知貪等諸過皆畢竟盡。如何知此道,能畢竟盡過?能障解脫得因,由此暫永離故。若法能障眾苦盡,得由所說道能暫永離,離此法故便能證得,貪瞋癡等諸過永盡。此能障法,其體是何?謂能執我,即是我見。
諸外道輩皆許有我,故彼不能解脫我執,以諸我執離無我見畢竟無能令止息者。然正法外所有諸仙,皆無有能正說無我,無此教故不離我執。以於我執不能離故,便不能證貪等永盡。不證永盡,容有虛言,成就彼因貪瞋癡故。由是汝等所敬諸仙,實非大仙亦非至聖。非至聖故,彼所傳說明論等聲非至教量。以彼非量,故我先辯於祠祀中明呪殺害非得愛果,其理極成。由是彼言,祠祀明呪為利羊等,雖害有情,猶如良醫,不招苦果。如是所說,理定不成。彼既不成,唯此所說世間差別由業理成。然此頌中言世別者,依第六轉,謂世之別;或第七轉,謂世中別。
此所由業,其體是何?謂心所思,及思所作。故契經說:有二種業,一者思業、二思已業。思已業者,謂思所作,即是由思所等起義。應知思者即是意業,思所作者即身語業。如是二業,於契經中世尊說為三,謂身語意業。如是三業,隨其次第,由所依、自性、等起故建立。謂業依身故名身業,業性即語故名語業,此業依意復與意俱,等起身語故名意業。此中已說意業自性,謂即是思。
此身語二業, 俱表無表性。
論曰:應知如是所說諸業中,身語二業俱表無表性。故本論言:云何身業?謂身所有表及無表。云何語業?謂語所有表及無表。復有何緣,唯身語業表無表性,意業不然?以意業中無彼相故。謂能表示故名為表,表示自心令他知故;思無是事,故不名表。由此但言身語二業能表非意。何故經言諸愛者表即是意業?此有餘義,為顯意業雖體非色,由愛成麁。謂愛俱思,雖體非色,相麁顯故,如身語表能表自心令他知故,實非表性,假說為表,故經但言:諸愛者表即是意業。即是由愛所逼迫者,明了動心法,即是意業義。
若此經言愛者意業體即是表,可舉此經以顯意業用表為性。如是且辯意業非表。亦非無表,以無表業初起必依生因大種,此後無表生因雖滅,定有同類大種為依,故後後時無表續起。諸意業起必依於心,非後後時定有同類心相續起可意無表依止彼心多念相續,以心善等念念有殊。設無表思同類續起,如何依止前心意業可隨後念異類心轉?非有意業心不相應,故意業中亦無無表。是故唯有身語二業表無表性,其理善成。上座此中作如是說:如何可說剎那滅身有動運轉名為身業?以若有法此時此處生,無動運轉,即此時處滅。若不許如是,無剎那滅義。如是語業為難亦然。非對法宗許動運轉名身語表。
身表許別形, 非行動為體,
以諸有為法, 有剎那盡故。
應無無因故, 生因應能滅,
形亦非實有, 應二根取故,
無別極微故, 語表許言聲。
論曰:髮毛等聚總名為身,於此身中有心所起四大種果形色差別,能表示心,名為身表。如思自體雖剎那滅,而立意業,於理無違;如是身形立為身業,故彼所難非預此宗。復以何緣不立顯色及大種等為身表耶?此等皆唯無記性故。豈不此等如能生心,亦應得成善等性別?此責非理,此等不隨作者樂欲而得生故。又設離心亦得生故,表必待心方得生故。若大種等一心所生,如體有差別,法亦應爾故,然不可謂一心所生有差別體成差別性。復云何知身語二業有善不善?契經說故。如契經言:諸有染污眼耳所識法,彼具壽為非;諸有清淨眼耳所識法,說亦如是。
復云何知四大種等唯無記性?亦由經說。如契經言:或有一類身住十年,乃至廣說,說心意識異滅異生。有設難言:諸有表業善等性別。理不應成,自類有殊,理不成故。謂等是身業,待能起心,便成無記性或成不善,如子或餘執觸母乳。是故身業自類相望差別不成,唯無記性但由心故。此有差別即能差別,可成善等。此難非理,彼此極相似故,別相難知,如菴沒羅種等。如菴沒羅種,所有顯形與竭樹羅種相極相似,雖極相似而非無別,以見彼果有差別故。身語表業,理亦應然。
若待能起心說表差別,然不可說表有善等異,則應思業亦無善等,以思亦與信貪等俱方得名為善不善故。若一果故善等成者,理亦不然,待他同故。如思雖與信等相應同一果性,而待信等勢力方成善等性別。如是表業,是善等心所等起故、心等流故,成善等別與思義同。若身語業體是善等,應同外道離繫者論,彼說善惡其性如火,思與不思俱能燒故。無同彼失,以善惡表離心不生,如眼等識。如眼等識雖有差別,若離眼等終不得生。如是表業雖有善惡,若離於心無容得起,故無同彼離繫論失。
又古諸師已破離繫所立火喻,說如是言:縛喝國人意懷忿恚、有諸離繫起善淨心,俱以其手拔離繫髮,此二罪福豈容平等?如是身語業相雖同,而於其中有善惡異,故非如火業無差別。由此彼說不應正理,是故我宗無同彼失。彼上座所立身語業云何?彼作是言:餘緣力故,令大造聚異方生時,後果前因無間而轉,能為攝益或為損害,即如是聚名身表業。即以世俗補特伽羅,如是語言從緣而起、生如是果,名語表業。以約勝義,法無主宰,故多實界合立表名,一物不能獨表示故;又無餘物名為表故。
今謂彼宗所立表業,於聖教外妄述己情,以契經中唯說眼耳二識所識色之與聲有染淨雜,非香等故。彼宗亦許諸大造聚皆唯無記,離身語業不見別有染淨色聲。又諸大種非眼所得,五識緣假前已具遮,故彼所言述己情計。若謂如是所立總聚亦無一向成無記失,隨別等起成差別故,又見彼果有差別故,理亦不然,但有言故。彼宗自許等起雖殊,而大造聚無有差別,故等起心雖有善等,而所等起唯無記性。設許大造聚有善等差別,是不思擇、凶亂發言,以諸聚體不可得故,無體不應善等別故。
亦不應立聚所依中一一皆有善等差別,以諸大種非眼境故,經唯說色聲有染有淨故。已遮顯色等有善等差別,故不應執隨別等起令大造聚有善等別。設許顯色是身表性,則許身表實有義成,於實有中須興諍論。諸對法者,身表謂形,彼許顯色名為身表,是則彼此非甚相違。然顯不隨等起心轉,故非身表,如前已說。又果差別,雖有益損,而亦但應是無記性,以果差別雖有益損,而不可言諸大種聚有善不善無記差別,有香等物同此過故。而經但言二有善等,雖無主宰,如有能生,故亦可言有能表性。是故上座所立身業,於聖教外妄述己情。
由此己遮所立語業,謂即世俗如是語言有善有染,不應理故。又世俗不應說從緣而起,以世俗法非實有故。法若實有可從緣生,異此緣生應無自體。若爾,便順壞法者宗,故不應說即以世俗如是語言從緣而起。若依文次第作如是釋,世俗言但屬補特伽羅,是則不應能通二難。謂先他論有作難言:如何世俗法,能生勝義果?如何有實表,便為壞勝義?先舉世俗從緣而起,故能生果,以通初難。次舉勝義法無主宰,合方能表,以通後難。若謂世俗不屬語言,如何先文能通初難?又唯許世俗屬補特伽羅,則為許有勝義語業,此即語表,何理能遮?既許業成,亦應許表。
又彼上座自立誠言:非我撥無語實有性,然但不許別有一物獨能表示名為語表。我亦不許離實語聲別有一物名為語表,上座於此何不生欣?豈不先說,一物不能獨表示故,又無餘物名為表故。此無深理,如語體實,表亦應然。如無一語可獨宣唱,亦無獨能生耳識理。然語實有不壞勝義,集從緣生,名為語業。如是雖無一實有界獨能表示,而有實表不壞勝義集從緣生,名為語表。我如是立,豈同汝宗於聖教外擅立業理。非由和集顯色可見,不和集時其體雖有,細故不見,便非顯色;表亦應然,故是實有。
又彼自許觸法界中各有多物,如一一物別得界名,總亦是界,色界亦爾。總聚如別俱得色名,表亦應爾。故對法者立業理成。有餘部言:動是身表。動名何法?謂諸行行。行如何行?謂餘方起。或時諸行即於本方能為生因,生所生果。或時緣合,令於餘方隣續前因有果法起。故即諸行餘方生時,得身業名,亦名身表。雖有此理,但唯世俗,而身表業必是勝義。然非諸行實有行動,以有為法有剎那故。理雖如是,然不應言身有表業非實物有,以說諸行生滅為業,諸行生滅即諸行故,有何別理要餘方生乃名為業?非即因處。
若即因處,若於餘方隨有法生,即於是處無間必滅,不往餘方。行動既無,何有實表?又已遮遣顯等是業,故先所立於理為勝。大德邏摩作如是說:以諸行法即所得體,於是處生,即於是處此體還滅,故無行動。雖有此理,然有體行可是處滅;既執未來法體未有,如何可說即所得體於是處生?又若得體,不應復生;既復須生,非已得體。故彼所說自宗相違。若謂據當作如是說,此亦非理,以於世間不見無法據當說故。但見於有後可改變,容據當說。
如世間言,磨[麩-夫+少]煮飯織綾絹等,非於無體可作是言,故彼所說定非應理。剎那何謂?謂極少時,此更無容前後分析。時復何謂?謂有過去未來現在分位不同,由此數知諸行差別。於中極少諸行分位,名為剎那,故如是說時之極促故名剎那。此中剎那,但取諸法有作用位,謂唯現在。即現在法有住分量名有剎那,如有月子。或能滅壞故名剎那,是能為因,滅諸法義。
謂無常相能滅諸法,此俱行法名有剎那。或世間言有剎那者,是有空義,謂現在位無有能持令不滅者,必不住故,名有剎那。或世間言無剎那者,是無暇義,謂著餘事無暇專己,名無剎那。唯現在時必有少暇,取自果故,名有剎那。然諸有為相續分位,有臘縛等諸差別時,於諸時中剎那最促,法定有此,名有剎那。而經主言:剎那何謂?得體無間滅,有此剎那法,名有剎那,如有杖人名為有杖。彼釋非理,如杖異人,不可說故。喻不同法,非別有法異於得體無間滅性,如何可說此有剎那?如人有杖。亦不可謂約相續說,無體不應有得體故。
或應無法名有剎那,非於有體便成大過。亦不應謂於似異說,引有杖人為同喻故。或應假說言有剎那,於似說門理應爾故。然不應許假說有剎那,以無極成實有剎那故。謂若許有實有剎那,可許有餘依似假說;既無所似實,能似假不成。故對法宗說有為法有剎那理,獨無有過。不應定言:得體無間滅,有此剎那法,名有剎那。復如何知,諸有為法皆剎那滅,必不久住?以諸有為後必盡故。經主於此作如是釋:謂有為法滅不待因。所以者何?待因謂果滅,無非果故,不待因滅。既不待因,纔生已即滅。若初不滅,後亦應然,以後與初有性等故。
彼釋非理,盡即是滅,佛說盡滅是有為相,說有為相是所有法。故契經說:諸行無常,有生滅法。又契經說:有為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若謂無法猶如色等,亦能為因生識等者,則亦應許無法是果,此差別因不可得故。何理無法是因非果?又見有法以有為先,世所極成有因是果。汝宗滅盡亦有為先,必有為先後方無故,如何不許是果有因。又法無因,許必是常故,滅若常者,法應永不生。若謂滅無既非有體,如何成果?若非有體,如何為因發生識等?又不應許是有為相,如許彼成,此亦應許。
又譬喻者能起異端、曾所未聞解釋道理,執有為相是起及無,如是則應不成三數。謂有為法得體名起,盡及異相皆是體無,非後剎那與前有異,少有所因,如前已辯。亦不可說有為法然起亦應同,成大過故。謂諸行起亦應無因,以執有為法皆然故。是故彼異無體理成,則應以無為有為相,然不應許故,非滅不待因。故我此中作如是釋:現有法滅,不待客因。既不待客因,纔生已即滅。若初不滅,後亦應然,以後與初主因等故。既見後有盡,知前念念滅。若謂不然,世現見故。謂世現見薪等先有,由後與火客因合時,便致滅無,不復見故。
定無餘量,過現量者,故非諸法滅皆不待客因。豈不應如鈴聲燈焰。如彼聲焰,雖離手風,剎那剎那由主因滅,而手風合餘不更生,後聲焰無不復可取。如是薪等由主滅因令念念滅,後與火合,便於滅位不為餘因,以後不生不復可取。是故此義,由比量成,非現量得。何謂比量?謂應如生,無無因故。以有為法不見不待客主二因而得生者,謂羯剌藍、牙牆識等,必待精血水土根等外緣資助然後得生。若待客因薪等滅者,則有為法應並如生,要待客因然後得滅。而世現見覺焰音聲,不待客因由主因滅,故一切行滅皆不待客因。
是故諸有為,纔生已即滅,滅因常合故,剎那滅義成。有執覺聲前因後滅,有執燈焰滅亦住無為因,有執焰滅時由法非法力,彼皆非理。所以者何?法未已生,無功能故。然不應說二不俱故,以如是難招他責言:雖二不並,而許前法為後生因;雖二不俱,如何不許前因後滅?唯現有論理應答言:前為後生因,以現有體故。未來體未有,寧為前滅因?故彼立因,應如此說。又最後滅,復由何因?住無為因。亦不應理,以無體法不成因故。法與非法亦非滅因,見空窟中有焰轉故。又於一切有為法中皆可計度有此因故,應不更待火等滅因,是故不應執此因義。
又若薪等滅,火合為因,於熟變生中有下中上,應生因體即成滅因。所以者何?謂由火合能令薪等有熟變生,中上熟生、下中熟滅,即生因體應成滅因。然理不應因彼此有,即復因彼此法成無。若謂焰生不停住故無斯過者,理亦不然,體類不殊,無決定理能為生滅二種因故。且於火焰差別生中,容計能生能滅因異;於灰雪酢日地水合,能令薪等熟變生中,如何計度生滅因異?若爾,現見煎水減盡,火合於中為何所作?由客火合,主火界增,如如火界漸漸增長,如是如是能令水聚漸為後位微劣水因,以火與水性相違故。乃至最後位,更不能生後,是名火合於中所作。故諸法滅不待客因,但由主因令諸法滅。由如是理證,剎那滅義成,是故知身定無行動。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