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尊者眾賢造 唐 玄奘譯80卷CBETA T1562大于一万字 119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六
尊者眾賢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辯緣起品第三之六
結生識後、六處生前,中間諸位總稱名色。豈不已生身意二處,應言此在四處生前?大德邏摩率自意釋,度名色已方立處名。意體雖恒,有非意處,要是觸處方得處名。滅盡定中意處不壞,由斯亦許有意識生,然闕餘緣故無有觸,是故非識。名色位中,身意二根可得名處,故說名色在六處前。名色為緣生於六處,此唯率意妄設虛言,都無正理及正教故。謂無理教可以證成意法為緣生於意識。於中亦有不名三和,或有三和而無有觸。若謂此位有劣三和,觸亦應然,寧全非有?彼宗許觸即三和故。又彼亦許有處無觸,由彼自說滅盡定中意處不壞而無有觸。
在结生识之后、六处生之前,中间的各个阶段统称为名色。难道已经生出的身体和意识二处,应该说这在四处生之前?尊敬的大德邏摩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解释,认为名色已经生出后才确定处名。意识虽然恒常存在,但并非意处,只有触处才能得到处名。在灭尽定中,意处不坏,因此也允许有意识生出,但由于缺少其他因缘,所以没有触,因此不是识。在名色阶段,身体和意识二根可以得到处名,所以说名色在六处之前。名色作为缘生出六处,这只是随意妄设的虚言,没有正确的理论依据和正确的教义。认为没有理论教义可以证明意识作为缘生出意识法。其中也有不称为三和的情况,或者有三和但没有触。如果说这个阶段有低劣的三和,触也应该如此,难道完全没有?他们认为触就是三和。他们还认为有处没有触,因为他们自己说在灭尽定中意处不坏但没有触。
既爾,於識名色位中,何法壞心令非意處?又彼執離根境識三,有何別緣親能生觸,而言闕故識有觸無?非佛世尊曾有此說,但如童竪自室戲言。又說名色為觸緣故,如告慶喜:若有問言觸有緣耶?應答言有。彼若復問此觸何緣?應正答言所謂名色。既爾,豈不六處生前有名色故必應有觸,是則無時意非意處。若謂如是,生觸名色非六處前名色支位,如世尊告阿難陀言:識在嬰孩及童子位便斷壞者,名色必無增長廣大。如是名色豈六處前?故今觸緣即彼名色。此救亦非理,說識為緣故。
既然如此,在意识和名色阶段中,哪种法则破坏了心,使其不再是意处?另外,那些坚持根、境、识三者分离的人,有什么特别的原因能够直接产生触感,而说由于言辞的缺失,意识有触感而没有?佛世尊从未这样说过,这不过是孩童在自己房间中的戏言。又说名色是触感的因缘,正如告诉慶喜的:如果有人问触感是否有因缘,应该回答有。如果对方再问这个触感的因缘是什么,应该正确回答说是名色。既然这样,那么在六处(六根)生起之前,有名色存在,必然也应该有触感,那么就没有时刻心意不是意处。如果说是这样,那么产生触感的名色不是在六处之前的名色支位,正如世尊告诉阿難陀的:如果在婴儿和童子阶段意识就中断了,那么名色必然不会有增长和扩展。这样,名色怎么可能在六处之前呢?所以现在的触感因缘就是那个名色。这个辩解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说意识是因缘的缘故。
謂能為緣生觸名色,世尊即說彼結生識為緣,如契經言:識若不入母胎中者,此名色成羯剌藍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說。次說名色與觸為緣,非此位中可得即說為嬰孩等,故不成救。今此位中已有何色為緣生觸,而言此位名色為緣生於觸耶?有說此位唯名生觸,約位總說名色為緣。有言此約名色滿位,身觸為緣能生身識,故說名色與觸為緣。今謂此中名色緣觸,就位總說言具二緣,若別說緣或名或二。或即六處為緣生觸,故說名色與觸為緣。然名色位非無有觸,以許此中有意識故。曾無處說離根境等別有觸緣,而說此中有識無觸,有言無理。
所谓能成为触觉和名色生起的条件,世尊即说结生识是其因缘,如契经所说:如果识不进入母胎中,那么名色能否成为羯剌蓝呢?不能,世尊!乃至详细论述。接着说名色与触觉是因缘,并不是在这个时期中可以立即说成是婴儿等,因此不能成为救度。现在在这个时期中已经有什么色作为触觉的因缘,而说这个时期的名色是触觉的因缘呢?有人说这个时期只有名(心理活动)生起触觉,总体上说名色是因缘。有人说这是指名色完备的时期,身触是因缘能够生起身识,因此说名色与触觉是因缘。现在认为这里名色因缘触觉,就时期总体上说包含两种因缘,如果分别说因缘,可能是名(心理活动)或者是两者。或者即是六处作为因缘生起触觉,因此说名色与触觉是因缘。然而在名色的时期并非没有触觉,因为承认这个时期中有意识。从未有地方说离开根境等另外有触觉的因缘,而说这个时期中有识没有触觉,有人说这是没有道理的。
又彼所說,意體雖恒,有非意處。此何所表?若是處體而不施設,此何所以竟不說因?又言觸處方立處名,許是處體,此言便壞。若非處體,便違契經。一切法者謂十二處,然佛世尊處處顯示,離十二處無別有法。亦不可說於諸法中,有非處體而處所攝。雖一極微不能生觸,而無現在唯一極微。非五識身所依緣者亦是處體,得彼相故。是故所說,意體雖恒有非意處,非應理說。若爾,何故不作是言:四處生前說為名色,識名色位用減劣故。謂二位中諸內處體,用猶減劣,不立處名。若此位中處用圓勝,即於此位可立處名。或位不同,體有異故。
他们所说的,意识的本质虽然恒常,但并非意处。这表示什么?如果它本身不是处,而不被施设为处,那么为什么不说它的原因?又说触处和方处被立为处的名称,如果认为是处的本质,这种说法就破坏了。如果不是处的本质,就违背了契经。一切法指的是十二处,然而佛世尊处处显示,离开十二处没有别的法。也不能说在诸法中,有非处的本质而被处所包含。即使一个极微不能产生触,但没有现在唯一的极微。不是五识身所依赖的缘也是处的本质,因为它得到了那个相。因此,所说的意识的本质虽然恒常,但并非意处,这是不合理的。那么,为什么不这样说:四处在生前被称为名色,识名色位的作用减少和低劣。因为在两个位中,所有内处的本质作用仍然减少和低劣,不立为处的名称。如果在这个位中,处的作用圆满和优越,那么在这个位可以立为处的名称。或者位不同,本质有差异。
謂六處位所得意身,用勝體圓,非前所得。如是六處,名色為緣,故說名色緣生六處。或此位方得全分現行故,謂要支開位方得男女根,爾時諸識身乃容皆現起。故身意處六處位中,體用現行方得全分。由斯故說六處生前是名色位。此說為善。餘廣分別此名色支,於此後文當更顯示。即此名色為緣所生,具眼等根未三和合,中間諸蘊說名六處。謂名色後六處已生,乃至根境識未具和合位,下中上品次第漸增,於此位中總名六處。
所谓六处位所得意身,利用超越的本体和圆满的觉悟,不是之前所得到的。这样的六处,以名色为缘,所以说名色缘生六处。或者在这个位次才能得到完整的现行,也就是说,要等到支开位才能得到男女根,那时所有的识身才能完全显现。因此,在身意处的六处位中,体用现行才能得到完整的部分。因此,我们说六处生前是名色位。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其他的详细分别这个名色支,在后面的文中将会更加明确地展示。即此名色为缘所生的,具有眼等根未三和合,中间的诸蕴称为六处。也就是说,在名色之后六处已经生起,直到根境识未完全和合的位置,下中上品依次逐渐增加,在这个位次中统称为六处。
豈於此位諸識不生,而得說三未具和合?且無一位意識不生,名色位中身識亦起,況六處位言無三和?所餘識身亦容得起,然非恒勝,故未立三和名。於此位中唯六處勝,故約六處以標位別。既許六處緣名色生,一念名色後即應立六處,如一念識後即立名色支。此責不然,六處要待名色成熟方得生故。何法說為名色成熟?無別有法,然名色位下中品時,未能為緣引生六處,要增上位方能為緣引生六處,即名成熟。要待名色熟六處方生,如因種轉變芽方得起或非離名色六處可得生,如要依雲方得降雨。
难道在这个位次中所有的识都不生,而能说三未具和合吗?且没有一个位次中意识不生,名色位中身识也起,何况六处位说无三和?其他的识身也可能会起,但不是恒常和超越的,所以没有立三和的名。在这个位次中只有六处是超越的,因此以六处来标志位次的区别。既然允许六处缘名色生,一念名色后就应该立六处,如一念识后即立名色支。这个指责是不正确的,六处需要等待名色成熟后才能生起。什么法说是名色成熟?没有其他的法,然而在名色位的下中品时,还不能作为缘引生六处,要等到增上位才能作为缘引生六处,即名成熟。需要等待名色熟六处才能生起,如因种子转变芽才能起,或非离名色六处可得生,如要依云才能得降雨。
若爾,六處非名色生,如何可說言名色緣六處?諸為緣者,謂有助能,未必親生方成緣義。如果雖為引業所牽,滿業若無,果終不起。如是六處雖業所招,無名色緣必無起義。即先行業所招六處,要由名色緣助乃生,同一相續勢力引故。雖名色為緣亦生色等,而即初念識滋潤所生,故不說彼緣名色起。又彼色等通情非情,今此唯明有情緣起,故唯說名色為緣生六處。或先已辯,識緣名色即已總說緣生色等。今名色後,色等與前更有何殊?義用可得,而須說彼從名色生,故如本文所說無失。
如果这样,六根并非由名色所生,那么如何可以说名色是六根的因缘呢?所有作为因缘的事物,意味着它们有帮助的能力,不一定非要直接产生才能成为因缘。比如,虽然被引业所牵引,但如果满业不存在,那么果报终究不会生起。同样,六根虽然是业力所招引,但没有名色的因缘,它们也不会生起。即使是先前的业力所招引的六根,也需要名色的因缘帮助才能生起,因为它们是同一相续的力量所牵引。虽然名色也是因缘,也能生起色等,但最初一念的意识滋润所生的,所以不说它们是由名色生起。另外,那些色等既可以是情也可以是非情,但现在这里只说明有情的缘起,因此只说名色是六根的因缘。或者之前已经讨论过,意识是名色的因缘,这已经总体上说明了色等是由因缘生起。现在名色之后,色等与之前还有什么不同吗?意义和作用是可以得到的,但需要说明它们是由名色生起,因此正如本文所说的没有错误。
此中上座欲令眼等唯有世俗和合用故,作如是說:眼等五根唯世俗有,乃至廣說。如是所欲,於理匪宜。救療彼方,如初品說,有少差別,今應更辯。謂上座言:五根所發識,唯緣世俗有,無分別故,猶如明鏡照眾色像。即由此理,識不任依。如佛世尊言:依智不依識。意識通緣世俗勝義,故體兼有依及非依。此亦不然,智應同故。若眼等識緣世俗故、無分別故不任依者,智亦應然,豈唯依性?謂彼說智是思差別,依五根門亦有智起。彼緣世俗、無分別故,亦應同識不任為依。若謂智生有緣勝義及有分別,識亦應然。謂有意識能緣勝義,有分別故,亦任為依。
在这段讨论中,上座主张眼等感官只有世俗和合的作用,因此提出:眼等五根只存在于世俗之中,等等。这样的观点,在逻辑上并不恰当。为了纠正这一观点,如初品所述,存在一些细微差别,现在应该进一步讨论。上座认为:五根所发起的识,只涉及世俗有,没有分别,就像明镜映照各种色像。因此,识不应当作为依据。正如佛世尊所说:应当依据智慧,而不是识。意识能够涉及世俗和胜义,因此其本质既依赖又不依赖。这同样不成立,因为智慧应当相同。如果眼等识因为涉及世俗、没有分别而不应当作为依据,那么智慧也应当如此,怎能只依赖本性?他们认为智慧是思的差别,依赖五根门也有智慧的产生。它们涉及世俗、没有分别,也应当与识一样不作为依据。如果说智慧的产生既涉及胜义又有分别,识也应当如此。也就是说,有意识能够涉及胜义,有分别,因此也可以作为依据。
若智唯由意所引起,亦不應說唯智是依,以許意識通緣二故,及許體兼依非依故。由此如意識,智亦通非依,意識應如智,亦有任依者。又無漏智亦應非依,以於多法一行轉故、無分別故。上座意許如是法智不緣勝義,故即於此說如是言:多分有情所起諸智,於多法上一相智生,謂於多法取一合相,此智難成緣勝義起。若謂此智雖緣多法生,而不於諸法取一合相,眼等諸識應亦許然,謂彼雖緣多法為境起,無分別故,不取一合相。如是應許五識唯依意識,貫通依非依性,有取一合相,有緣勝義故。
如果智慧仅由意识所引发,也不应该说只有智慧是依赖的,因为承认意识可以涉及两种对象,并且承认其本质同时具有依赖和非依赖的特性。因此,就像意识一样,智慧也具有非依赖的特性,意识应该像智慧一样,也有能够依赖的。同时,无漏智慧也不应该是依赖的,因为它在多个法则上持续转变,并且没有分别。上座认为,法智不涉及胜义,因此在这里说这样的话:大多数有情所生起的智慧,在多个法则上产生一种智慧,即在多个法则上取一个统一的相,这种智慧难以成为涉及胜义的起因。如果说这种智慧虽然涉及多个法则的产生,但并不在所有法则上取一个统一的相,那么眼等诸识也应该被允许如此,即它们虽然以多个法则为境界而产生,因为没有分别,所以不取一个统一的相。因此,应该允许五识只依赖意识,贯穿依赖和非依赖的性质,有的取一个统一的相,有的涉及胜义。
曾無處說意識是依,上座或時說為依性,是則上座於經義中進退躊躇,不能定顯;設復定顯,便違理教,故上座意不任為依。餘處別當辯此經義,恐文煩重故應且止,但應思擇此正所明。上座此中廣為方便立無境識,此於第五隨眠品中當廣遮遣。應知如是辯六處中,亦可遍摧彼諸妄計。薄伽梵說:根境識三具和合時說名為觸。謂未能了三受因異,但具三和,彼位名觸。觸差別義後當廣辯。已了三受因差別相,未起婬貪,此位名受。謂已能了苦樂等緣,婬愛未行,說名受位。受差別義後當廣辯。貪妙資具,婬愛現行,未廣追求,此位名愛。
从未有地方说意识是依赖,上座有时说为依赖性,这是上座在经义中犹豫不决,不能明确显示;如果明确显示,就违背了理教,所以上座的意识不能作为依赖。其他地方将另外讨论这个经义,担心文字繁琐重复所以应该暂时停止,但应该思考选择这个正确的所明。上座在这里广泛地以方便建立无境识,这在第五随眠品中将广泛排除。应该知道这样辩论六处中,也可以普遍摧毁那些虚妄的计划。薄伽梵说:根、境、识三者都具备和合时称为触。也就是说,未能识别三受因的差异,但具备三者的和合,那个位置称为触。触的差异意义以后将广泛辩论。已经识别了三受因的差异,未生起贪欲,这个位置称为受。也就是说,已经能够识别苦乐等因缘,贪欲未行动,称为受的位置。受的差异意义以后将广泛辩论。贪恋美好的资源,淫欲现行,未广泛追求,这个位置称为爱。
妙資具者,謂妙資財,貪此及婬總名為愛。廣辯愛義,如隨眠品。上座於此復作是說:受望於愛,非作生因。若爾,如何說受緣愛?受為境故,說為愛緣。謂諸愛生,緣受為境。故契經說:若有於受,不如實知是集沒味過患出離,彼於受喜,即名為取。云何知此?契經中說愛緣受生。豈不所言彼於受憙,即是緣受生憙愛義?此非誠證,於因義中亦可得說第七聲故。謂因於受,憙愛得生,是依受因生憙愛義,由此故說受為愛緣。若不爾者,要愛生已方有所緣,非愛未生可能緣受,未有體故。
所谓妙资具,是指绝妙的财富,对这些财富的贪恋以及违背戒律的性行为统称为爱。关于爱的含义,有更广泛的讨论,如在随眠品中所述。上座对此进一步解释说:感受并不是爱产生的直接原因。如果是这样,那么如何解释受緣愛呢?因为感受是爱的对象,所以说感受是爱的条件。这意味着所有的爱都是以感受为条件而生起的。因此,契经中说:如果有人对感受不能如实了知其为苦的根源、无益的滋味、过失和出离之道,那么他对感受的喜爱,就被称为执取。如何知道这一点呢?契经中说爱由感受而生。难道这不意味着对感受的喜爱,就是以感受为条件而生起的爱吗?这不是确凿的证据,因为在因的意义上也可以说第七声。也就是说,因为感受,喜爱得以生起,这是依据感受作为条件而生起喜爱的含义,因此说感受是爱的条件。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只有爱生起之后才会有条件,爱未生起之前不可能以感受为条件,因为还没有实体。
既餘緣力愛體已生,如何復言受緣生愛?若餘緣力愛體已生,受為所緣亦名緣者,如是便有太過之失。謂受有時緣愛為境,亦應說受以愛為緣。又愛有時緣觸為境,亦應說觸為緣生愛。又無漏智亦緣愛為境,亦應說此愛為緣故生。設許此經約緣受境說於受憙,何緣知說受緣愛者非謂生因?上座所宗亦許一切所說緣起皆據生因,如何此中撥生因義?故彼論說:緣起為繩,繫縛有情令住生死。若能遍知受,名為斷繩。若緣受生,即名為縛。說所緣受為令遍知,為愛即能遍知於受,而言說受為令遍知?不爾。云何?謂遍知智知受集等智所知受,即愛所緣,無有定因。
證能治境,即是所治愛等所緣,故不應言愛緣受起。說所緣受為令遍知,設為令遍知說愛所緣受,許所緣受為愛生因,於理何違?因為誹撥,誹許意識,以意為所緣便撥意根為因生識義。又彼上座於自論中數處有言因受生愛,謂有無明受能為愛緣,無明觸生受,為緣生愛。又說愛是果,必以受為因,由說果名知有因故。又說無明助受,能為愛生因故。如是所說,存前違後、存後違前,前後二言互相違害。不觀理趣率爾發言,故彼所言不可依信。尊者世親作如是釋:彼於愛憙即名取者,愛攝在取中,故經不別說。上座於此妄撥言非,因果二門理應別故。
謂愛與取因果性殊,以愛為因生取果故。如彼尊者說愛為因還能生愛,有何別失?理必不然,說異相故。謂於緣起中說異相因果,為辯生死相續次第,不可言愛攝在取中。若也愛生還因於愛,如是展轉便致無窮,何所遍知令愛止息?即應生死無斷絕期。如是所言,皆不應理。自宗許觸即是觸因,和合性故,非彼許觸與觸所因有別異相,或應許觸離因而有。若彼意許觸與觸因,雖無異相而有因果,愛取亦然,何容非斥?若言假實相有異者,理亦不然,非如受等類有別故。
謂彼宗觸離觸所因,非如受等體類有別,如何可言其相有異?非諸假法離假所依別有相體,依何辯異?或如六處與觸為緣,非許為緣唯望自類,望自他類皆許為緣,然於此中非無因果。如是說愛與取為緣,亦應許非唯望自類,望自他類皆得為緣,而於此中非無因果。又如六處名色為緣,雖無相別而有因果。亦如名色用識為緣,識體即在名中所攝,前識後識雖無相異,而識名色非無因果。從愛生取類亦應然,故緣起中相雖無別亦有因果,由此說取即攝於愛亦無有失。所言因果其相定異,如是言義無理證成。為辯生死相續次第,必說因果其相有殊,非相無別。
有何因證?若謂因果相若無別,則所化生難知故者,亦不成證。所以者何?愛取義名有差別故。如識等名義與名色等別,既不說愛即為愛因。如何可言二愛因果別難知故,生死相續次第難知。分明說愛能生取果,如是因果別豈難知?如彼所宗說名色因識、六處因名色、觸因六處,非難了知。又佛世尊親演說故,謂契經說:若於受喜即名為取,取為有緣,乃至廣說。故取攝愛,其理極成。上座復言:此經非了義,或誦者失,別說對治故。彼謂此經非了義攝,世尊為令速斷滅故,於取因上假說取聲。或應誦言,若於受憙,便能生取。所以者何?餘處別說彼對治故。
以契經言:若能滅此,於諸受憙以憙滅故,取亦隨滅。悲哉東土聖教無依,如是不知了不了義,仍隨自樂決判眾經,為立己宗緣受生愛,及破他立取攝愛言,真了義經判為不了,實可依者執作非依。非了義經可名不了,勿不了義名了義經。若爾,總無可依聖教,唯有無義、不可依言,是則便成壞聖法者。
若取因愛攝在取中,如取蘊因攝在取蘊,如是取體及與取因,二種皆以取聲而說,於令速斷彌是勝緣,何所乖違判非了義?又彼不可改本誦言,於教義中無勝用故,非本所誦於聖教中義有所闕,何煩輒改?又彼所引,證此契經非了義言,亦非誠證,謂因愛滅,果愛及餘亦隨滅故。薄伽梵說:若能滅此,於諸愛憙以憙滅故,取亦隨滅。為顯一因有多果故。又何不信如是契經?由此經說憙即名取,故餘經言:以憙滅故取亦隨滅。世尊為顯取所攝憙即是取因,故作是說。若作是說,彌令速斷,以於取中攝多過故。
又若餘處分明顯說,愛之與取條然異類,可判此經憙即名取為不了義。然無是說,仍有餘經判愛即取,謂世尊說:我當為汝說順取法及諸取體,廣說乃至云何為取體?謂此中欲貪。上座自言:若薄伽梵自標自釋是了義經。不可判斯為不了義。又薄伽梵告諸苾芻:取非即五蘊,亦非離五蘊。然取即是此中欲貪,是故此經言憙即取,無容判是不了義經。又取攝愛,理定應爾,以諸煩惱皆業因故,如前際惑皆謂無明。故契經言:取緣有者,是因煩惱發諸業義。
愛於發業是最勝因,攝在取中為緣發有,於理何失而不信依?如前際緣起,說無明緣行,一切煩惱皆能發業,是業因故皆謂無明,故後際中能發業惑皆取所攝,其理極成。又彼所言:愛還因愛,如是展轉便致無窮。理實無窮,於宗何失?謂許後愛因前愛生,前愛復因前前愛起,因無始故,理實無窮,此於我宗是德非失。又彼所說何所遍知令愛息者,遍知自性故及遍知因故,能令愛息。如是愛因略有二種:一異類謂受、二同類謂愛。
有何因證令愛止息,唯由遍知異類因受,非由遍知同類因愛?縱許愛息唯由遍知,異類因受豈能違愛攝在取中?故說愛因亦取中攝,理無傾動。為得種種可意境界周遍馳求,此位名取。取有四種,謂欲及見、戒禁、我語取差別故。以能取故,說名為取,即諸煩惱作相想業。謂欲界繫煩惱隨煩惱,除見,名欲取,如馬等車。三界四見,名為見取。彼戒禁取,名戒禁取。色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唯除五見,名我語取。如是語取,隨眠品中當廣分別。唯與上座決擇相應,此中略辯不立無明為別取者,自力無明,不猛利故、非解性故;相應無明,他煩惱力令能取故。
由斯義故,不別立取。離餘見立戒禁取者,於能集業力最勝故。由斯故說一戒禁取,於集業門力齊四見,由此一見令業熾然,乖違聖道、遠離解脫,故戒禁取別立取名。以諸取名表依執義,雖煩惱類皆為依執,而此二取依執義勝,故唯此二俱得取名,以二於他最堅執故。然於此二,戒禁取強,如所蔽執熾然行故,由是離餘別立為取。四見皆以慧為性故,對餘煩惱依執義強,攝四簡餘立為見取。諸餘煩惱,定不定地有差別故、不善無記因差別故,立餘二取。我語之取名我語取,是於我語能執取義。此有我語說為我語,是於此中有我語義。
此體是何?謂有情數諸法聚集,於此我語有能執著,名我語取。若爾,一切煩惱皆應名我語取。我宗許爾,為難唐捐。何故少分說我語取?為欲成立一切煩惱皆我語取,故說別名。謂以別名說餘三取,顯我語取是立總名,如色處界及如行蘊、法念住等,於聖教中多見此例。為總攝餘所應說義,故於少分安立總名,如初力無畏及法處界等。復有異門釋我語取,謂依此故能引我言,此即我見,名為我語。色無色纏、貪慢疑等,能令我見增長堅多,朋我語故,名我語取,是令我語能堅執義。
或取能令我語盛義,非欲貪等亦得此名,唯定地惑,能於我語,極增盛中為近因故,非散地惑朋助我見令其增盛如定地惑。欲界有情多遊外境令心散動,故此地惑非令內緣我執增盛,是故不說為我語取。於此對法所立理中,寡學上座謬興彈斥,如是所說理不相應,聖教曾無如是說故。謂曾無有少聖教中以我語聲說上二界惑彼所繫我見煩惱,及以取聲說彼餘惑。又前後說自相違故,謂對法中自作是說:出家外道於長夜中執我有情命者生者及養育者。補特伽羅彼尚不能記別無我,況能施設斷我語取?上座於此畢竟無能顯對法宗違於法性,但如歌末無義餘聲。
言聖教曾無如是說故者,且問上座聖教是何?於三藏中曾未聞有佛以法印決定印言:齊爾所來名為聖教。若謂聖教是佛所言,寧知此言非佛所說?未見有一於佛所言能決定知量邊際故。謂曾未見有於佛語能達其邊,如何定言對法宗義非聖教說?上座於此乍可斥言,此所釋理違於法性,不應總撥聖教中無。世尊每言諸有所說順法性理堪為定量,如契經說:隨順契經、顯毘柰耶、不違法性,如是所說方可為依。阿毘達磨既名總攝,不違一切聖教理言,故所釋理無違法性。
然佛世尊亦嘗稱讚非契佛意符正理言,如契經言:汝等所說雖非我本意,而所說皆善符正理,故皆可受持。若聖教中現無說處言非量者,有太過失,謂聖教中何處顯了定說樹等皆無有命、定說諸行皆剎那滅、定說瓶等非別實有、定說過去非未來為因、定說有情非本無今有?又佛世尊曾於何處定釋密說殺父等言,謂有漏業名為父等?又自所執舊隨界等,佛於何處曾說此言?設為證成,引相似教,非正顯故,可作餘釋。由是所言,無經說故便非有者,非決定因。
又阿難陀尚不應說如是釋理全無說處,況彼上座於聖教中少分受持便應定判?故嗢怛羅契經中說,天帝釋白嗢怛羅言:我今遍觀贍部洲內諸佛弟子,無能受持如是法門,唯除大德,是故大德應自正勤持此法門無令忘失,世尊自說此法門故。由是比知,今亦無有於佛聖教能具受持。佛初涅槃及正住世,阿難陀等聞持海人尚不遍知佛語邊際,況今得有能遍知人?故上座說謂曾無有少聖教中以我語聲說上界等,此欲顯己知聖教邊,於自所知增益之甚。然契經說:取為有緣。一切煩惱皆能發業,故取應攝一切煩惱,應具攝理已如前說。
此與理教無片相違,故知經中定有說處。是故憎背他宗善說,苟欲成立自所宗承,如是未為順聖教理,毀他成己豈曰仁師?有智學徒皆依對法,採正理食以增慧命,飲濯如是善說清流,諸所願求無不成辦。自無淨信又闕多聞,越路而行誹毀正法,顯己有濫外道異生,豈謂自障稟賢聖法?豈不此釋違於聖教?如世尊告諸苾芻言:汝等昔時執我語取為常恒住不變易法,謂正住耶?實爾。世尊!乃至廣說。此中意說,於內法中執取為我名我語取,故對法釋違此契經。此亦不然,迷經義故。
且應審察,為依我見問諸苾芻:汝等昔時執我語取,為常恒等、為依所取我語事耶?我見且無常恒等相,亦無有執謂常恒等。如何世尊問苾芻眾:汝等昔時執我語取為常恒等,謂正住耶?苾芻云何答言實爾?故應但約所執取事為常等問。此意假說所取我語名我語取。或應誦言:汝等昔時由我語取,執常恒等謂正住耶?或復應言:汝等昔時執我語體為常恒住,乃至廣說。雖為此釋,非意所存,理實但應所取名取。若謂此釋理不應然,於能作用中多置屢吒故;如是所引理不定然,於業差別中亦有屢吒故。如是經義,證對法宗釋我語取義更明了。
謂我語者是說我言,世共於中說此為我,此有我語得我語名。我語能為取依著處,故亦得說為我語取。此體是何?謂五取蘊。世於取蘊起我有情命者等想,故契經說:諸有沙門或婆羅門,乃至廣說。此意則說,汝等昔時執五取蘊為常恒住,乃至廣說。故所引經所說取義,不能決定證彼所執,亦不能遮諸對法者如前所辯我語取相。然彼具壽引此契經,但能顯己誦文迷義。言前後說自相違者,此宗前後都不相違,於對法文不了義意,隨己謬解謂有相違。由彼出家諸外道類,不了取義,唯聞取名,但隨取名自稱我等說斷三取,唯除第四。
所以者何?彼諸外道謂我語取即所取我,然彼計我是常恒住不變易法,體不可斷。又於我斷,彼生大怖,故不施設斷我語取。此意說言,彼若真實善解取義,於我語取亦應施設能斷少分;以於取義不善了知,唯聞取名妄推實義,故除第四,言唯斷三。亦如今時一譬喻者,不應立義而強立之、應立義中而倒不立。又彼依自所執取門,施設斷三非我語取。然彼所執,取體不同。且欲取中,有言體是諸妙欲境,有謂婬貪。他宗戒禁名戒禁取,他宗諸見名為見取,於我見中執為正智,故不建立我語取名,故說斷三非我語取。
故諸外道有作是言:如彼大師可敬可愛,我師亦爾。如彼大師於法究竟,我師亦爾。如彼法侶互相敬愛,我等亦爾。如彼於戒圓滿護持,我等亦爾。如彼施設能斷諸取,我等亦爾。彼與我等有何差別?故我宗義前後無違,上座如何安立諸取?彼言欲取,於契經中世尊分明親自開示,如有請問:欲者謂何?世尊答言:謂五妙欲。然非妙欲即是欲體,此中欲貪說名為欲。又世尊勸依了義經,此了義經不應異釋。我今於此見如是意,謂由愛力,五妙欲中欲貪生故而有所取,是名欲取。經與彼義都不相應,謂此經中都不依彼所執欲取而興問答。
又經所說,亦不乖違我對法宗所說欲義,我等亦說五妙欲中所有欲貪是真欲故。又彼引此,竟何所成?世尊於此中,非辯欲取故。又此所引非了義經,復應觀察別意趣故,謂經後句世尊自遮言非妙欲即是欲體,有何密意於前句中正答問言謂五妙欲。若更有別意而名了義經,更無別意者應名不了義,則了不了義應無定建立。又何意說,五妙欲中欲貪生故而有所取是名欲取?為執欲貪、為執妙欲名為欲取?除此二種更作餘執,則無所依。且彼所宗取不攝愛,不應欲取體是欲貪,或彼前後自相違害。
若執妙欲名欲取者,豈非煩惱能為業因?又取不應緣愛而起,唯應許愛緣取而生。彼上座言:取非二種,但於妙欲欲貪生故,執而不捨,說名欲取。巧為如是響像言詞,惑亂東方愚信族類。何名為執?何名不捨?豈不於彼五妙欲中有欲貪生即名為執,耽著不棄即名不捨。故先說彼不應立義而強立之,應立義中而倒不立,言成無謬。或彼應辯執不捨相,非即前二而名欲取。彼言見取即是五見,謂愛力故執而不捨。故契經說:由有彼故,應知是諸沙門梵志成不聰叡,墮無明趣,愛廣滋長。彼謂諸見由愛勢力種種熾盛名廣滋長,如是所說前後相違不了經義,引之無益。
如何彼說前後相違?謂能執故說名為執,如是執體即是五見,彼即不棄故名不捨,是謂後言違於前說。謂彼前說,於內法中執取為我名我語取,或我語取,見取所收,無別性故,應唯三取。理不應許取體相雜,如何說彼不了經義?謂經但言愛廣滋長,如何知說是由愛力種種熾盛名廣滋長,非由見力愛滋長耶?我於此中見如是義,謂由見力愛廣滋長。由彼經言:沙門梵志依前際執說常住論,言我世間皆悉是常,於四事中而興諍論。由有彼故,應知是諸沙門梵志成不聰叡,墮無明趣,愛廣滋長。此中意說,愛由見力而廣滋長,非見由愛。
此分明說愛廣滋長,如何翻謂見滋長耶?如何此經引之無益?謂縱如彼釋,引之何所成?非由此能成彼見取,豈由此故便能證成?離彼諸見外,有執而不捨,然執不捨即是諸見,故所引經於彼無益。彼言此中戒禁取者,非五見中戒禁取攝。然即戒禁其體是何?謂有外道,由愛力故,受持牛鹿猪狗戒禁,願我由斯持戒禁力,當受快樂、或當永斷。觀察為先所起執見,是五見中戒禁取攝。希欲為先所受戒禁,是四取中戒禁取攝。故此與彼取體不同。如是立中有二種失,取體支體俱雜亂故。且無有一但希求果受持戒禁,非見為先;要見為先,方希求故。
設許彼說希欲為先,所受戒禁非五見中戒禁取攝,則定應許觀察為先所受戒禁是五見中戒禁取攝。此戒禁取於四取中,為是見取、為戒禁取?隨許是一,取應雜亂,或違先許。彼先許言:希欲為先,所受戒禁,是四取中戒禁取攝,非五見中戒禁取攝,無如是失,以能執見是四取中見取所攝,所執戒禁是四取中戒禁取攝。此救非理,四見亦應如戒禁取而建立故。謂餘四見亦應能執,是四取中見取所攝,所執境界別立餘取。又應欲貪立為欲取,所貪境界別立餘取,此彼差別無定因故,是則諸取數應不定。如對法宗,於五見內獨立一見,名戒禁取;我宗亦然,強者別立。
若爾,應唯四見立一,如戒禁取;欲貪與境應立別取,何理能遮?故彼所宗非善立取。又諸有支體應雜亂,謂取支中有有支故,以契經說,告阿難陀:能感當來後有諸業,應知即是此中有支。又業為生因,餘契經說故。所受戒禁是有是業,後有即生應如前際,則當生有應取為緣。上座救言:此後所起方名為有,用取為緣。此救不然,有業非有,即此種類有業是有,此必應遭外道所魅。又應說愛與有為緣,彼許有戒禁從希望生故。由此定知越對法理,必無於取無過安立。
今應思擇:應諸煩惱皆是取緣,展轉相因諸惑生故,何故但說愛為取緣?不可取緣說餘煩惱,夫取緣者謂能為緣,令取體生、不捨所取。愛望於取具有二能,餘惑但能令取體起,故唯說愛能為取緣。上座釋言:所以不說餘煩惱者,理無有故。謂若離愛,現在前行我語等取終不行故。未了彼言何意故說,若遮諸惑展轉力生,是則應違聖教正理。故契經說,佛告苾芻:愛由愛生,愛復生恚;恚由恚起,恚復生愛。如是亦說,取為愛緣。又契經說:愛用無明為集為因為生為類。前已成立無明是取故亦應說愛用取為緣。但由前說因,是故不說,理亦應爾。
慢起無間遇恚生緣,然恚不生反生於愛,斯有何理?愛恚生緣定有差別,由是證知愛亦緣餘惑生。故非取生但緣於愛,而偏說者由具二能。上座此中妄釋經義,謂非離愛恚得現行。未審此言欲詮何義?豈不愛恚不俱起故,必應離愛恚得現行。若謂恚行必由前愛是經義者,此但虛言,以契經言:恚由恚起,恚復生愛。故但虛言。由是所言理無有故,愛必非賴餘煩惱生,取但因愛理不成立。是故對法所說取支,總攝諸惑,其理為善。
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