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關要

清 德基輯16卷CBETA X0720大于一万字 41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毗尼關要卷第十五
清金陵寶華山律學沙門 德基 輯
●七眾學戒法。分四。初總標。二別列戒相。三結問。四勸持。
初總標。
諸大德。是眾學戒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釋 律攝云。眾多學法者。謂於廣釋所有眾多惡作惡說。咸攝在眾學法中。如苾芻不應鼓樂。以鏡照面等事。是故總言眾多學法也。
此篇有違罪。結突吉羅。
善見云。突者惡也。吉羅者作也。
聲論正音突悉吉栗多。
律云。式叉迦羅尼。義翻應當學。胡國譌云尸叉罽賴尼。胡僧翻守戒也。此罪微細。持之極難。故隨學隨守以立名。
薩婆多問曰。餘篇不言應當學。而此戒獨爾。答曰。餘戒易持而罪重。犯則成罪。或眾中悔。或對首悔。此戒難持而罪輕。脫爾有犯。心悔念學。罪即滅也。以戒難持易犯故。當慎心念學。不結罪名。
直言應當學也(此篇大小雙行。性遮齊護。浮囊不洩。乃是菩薩本心。勿輕小愆。還成最後之唱。於諸戒中。若犯小戒。乃至微細當受苦報。無有限齊)
二別列戒相。
此眾學法總為十例。一著衣服事。二入村事。三坐起事。四食噉事。五護鉢事。六便利事。七說法事。八佛塔事。九道行事。十觀望事(頌云 齊整著裙袈裟二 入村十一坐二六 噉嚼事有二十一 護鉢二事便利三 三聚說法軌二十 敬塔房像二十六 道行二事觀望一 斯皆沙門應學法 諸部每缺佛塔。准本部則十例也)。 僧祇六十七法 五分一百八法 十誦一百十三法 解脫戒本七十六法 根本四十三法 獨於本律有百法。初不齊整著內衣。乃至一百不與持葢者說法。
○第一不齊整著內衣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學。
律攝云。此等皆由法式事譏嫌煩惱。制斯學處(以後准知更不重出)
起緣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六羣著涅槃僧。或下著。或高著。或作象鼻。或作多羅葉。或時細襵。居士譏嫌。似王大臣。如似節會戲笑俳說人著衣。諸比丘聞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當齊整著涅槃僧。應當學。
釋義 涅槃僧者(涅槃譌也。應云泥縛些那。或云泥伐散那。西域記云。唐言裙。既無帶襻。其將服也。集衣為襵。束帶以絛襵。則諸部各異色。乃黃赤不同。釋名云。裙者羣也。連接羣幅也)不齊整者。
或時下著。繫在臍下(下者齊[跳-兆+華]骨下)。或時高著。謂褰齊膝。或作象鼻。垂前一角。或作多羅樹葉。
垂前二角(律攝云。謂捉裙邊細疊成襵。腰邊總擪。形若多羅葉。上聚下散者是也)。或時細襵。
謂繞腰襵皺(律攝云。齊整者。離不齊整著衣過也 僧祇云。齊整著。不得如婬女賣色法。左右顧視。為好不好。應著令如法齊整著)
定罪 此中犯者。若故作。犯應懺突吉羅。
以故作故。
犯非威儀突吉羅(言應懺吉羅者。故違佛教。則犯戒體罪也。非威儀吉羅者。威儀不整。罪由事生。故曰非威儀突吉羅。二罪同時而得。懺時但悔戒體吉羅。非威儀罪亦同滅。喻如伐樹。但伐根本。枝葉亦除也。此罪懺時亦爾。兩悔則非)若不故作。突吉羅(此謂誤犯責心突吉羅也)五分云。若不解不問。而作此著。突吉羅。
若解不慎而作此著。突吉羅。
若解輕戒輕人而作此著。波逸提(諸部俱有不恭敬戒波逸提)比丘尼亦爾律攝云。若苾芻不依佛教。不顧羞恥。欲為非法。著捉衣開張。得責心惡作。
若披著身。得對說惡作。
若苾芻有順奉心。而著不如法。或時忘念。或是無知非法著者。惟犯責心惡作。
如是於餘學處。准此應知。
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或中生瘡下著。若脚[跳-兆+專]有瘡高著。若僧伽藍內。若村外。若作時。若道行。無犯。
薩婆多云。若比丘沙彌遠行來時。應踝上二磔手上至膝下。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一切時踝上二指。正使行來不得高也。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事鈔云。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為。必以威儀為主。故此百事大乘悉皆同學。息譏生信。自護護他。倍應嚴淨。除是諸大菩薩示現逆行。在處不論。若是學地凡夫。難越準繩。
律攝云。爾時世尊作如是念。過去諸佛云何教聲聞眾著衣服耶。是時諸天前白佛言。如淨居天所著衣服。世尊即以天眼觀知。如諸天所說。無有異也。
因制苾芻披著衣法(准諸部文義。此篇制在四篇之前。為佛初成道七日。還本國住尼拘律國時。度八王子及五百釋種出家。以本是豪貴驕奢。本習氣未除。多犯威儀中事。世尊一一制斷。結集時以罪事重輕次第。故列於後。不可不知)
○第二不齊整著三衣戒(緣起處起緣人並如前戒)
所立戒相。
當齊整著三衣。應當學。
釋義 不齊整者。或高著過脚[跳-兆+專]上。或下著。下垂過肘露脇。或作象鼻者。下垂一角。或作多羅樹葉者。垂前兩角。後褰高也。或細襵者。細襵已安緣(齊整反上者是)
定罪同前。
僧祗云。若泥時作時手得抄舉。若放恣諸根。不如法被衣者。越毗尼罪。
四眾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肩臂有瘡下著。或脚[跳-兆+專]有瘡高著。若道行作時。無犯。
會詳 舍利弗問經云。修供養時應偏袒。以便作事。作福田時。應覆兩肩。現田文相。云何修供養。如見佛時。問訊師僧時。應拂牀掃地卷衣裳。乃至種種供養。云何作福田時。應請乞食。坐禪誦經。經行樹下。人見端嚴有可觀也。
○第三反抄衣戒(緣起處起緣人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反抄衣者。或左右反抄衣著肩上。
律攝云。不得偏抄一邊露現形體。
僧祗云。若乞食。若取食時。畏污衣故得抄衣。但莫令肘現。無罪。若精舍中食上。和尚阿闍黎長老比丘前坐。不得抄衣。若抄者得抄一邊。不得抄兩邊。若偏袒者抄左邊。若通肩被者得抄右邊。若見長老比丘應還下。若放恣諸根。反抄衣。坐家內者。越學法。
定罪如前。
僧祇云。若風雨時得抄一邊。若偏袒右肩得抄左邊。若通肩被衣得抄右邊。不得令肘現無罪。
四眾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脇肋有瘡。若在道行。若作時。無犯。
○第四反抄衣入家內坐戒
所立戒相。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應當學(此戒但以坐為異。如前故不出)
會詳 母經云。比丘入檀越家之所行法。不應調戲。不應自恃憍慢。不應輕躁。不應無忌難所說。不應雜亂無端緒語。不應坐處遠故低身就他共語。復不應相逼坐共談。不應偏蹲跪坐。不中大喚而坐。雖執威儀。不應示現有德相貌而坐。不應累而坐。不應累膝而坐。不應累脚而坐。不應用手左右撈摸而坐。不應動脚不住而坐。不中大甕器上而坐。不中與比丘尼及女人獨靜房內坐。不得下處坐為高坐人說法。是名入家中比丘坐法。
○第五衣纏頸入家內戒(並如前戒)
所立戒相。
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衣纏頸者。總捉衣兩角。著左右肩上。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肩臂有瘡等。
○第六衣纏頸入家內坐戒
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坐。應當學(以坐為異)
○第七覆頭入家戒(緣起處同前)
起緣人。
六羣以衣覆頭。入白衣舍。居士譏嫌如盜賊。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覆頭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覆頭者。若以樹葉。若以碎段物。若以衣覆頭行。
律攝云。以衣物覆頭。猶如新嫁女。
僧祇云。全覆頭及兩耳。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患寒。或頭上瘡生。命難。梵行難。覆頭而走。無犯。
○第八覆頭入家坐戒
不得覆頭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不得覆頭坐家內。若精舍中食上。和尚阿闍黎長老比丘前。不得覆頭坐。若風寒雨時。若病。若頭患風。不得全覆。當覆半頭。令一耳現。若見長老比丘時。當挽却。若屏處私房。覆頭無罪。若放恣諸根。覆頭坐家內者。越學法(餘有開遮同前。以坐為異)
○第九跳行戒(緣起處同前)
起緣人。
六群跳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似鳥。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跳行者。雙脚跳。
僧祇云。不得先下脚指後下脚跟。當先下脚跟後下脚指。若脚心有瘡。當側脚行。作蔽瘡物。繫之平脚行。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若為人所打。若有賊。若惡獸。若有棘刺。或渡渠。或渡坑塹。或渡泥跳過者。無犯。
會詳 五百問云。昔有優婆塞。請一比丘。欲與作一領好衣。比丘隨去。中道有一小水。比丘躑渡。優婆塞便嫌。心念。我謂是好比丘。欲與一領好衣。而便跳躑溝坑。當與半領衣。以是無著。知其心念。前行見水。復故跳躑。賢者復念。當與一張粗[疊*毛]。前行見水。復躑過。賢者復念。當與一頓食。無著復知其念。前行見水。便舉衣涉渡。賢者問。何以不躑渡。比丘言。
卿前與我一領衣。一躑過水正得半領。復一躑正得一張粗[疊*毛]。復一躑正得一頓食。我今所不躑者。恐復失食。賢者乃知是得道人。便向懺悔。將歸大供養。以此騐之。知比丘不得躑過坑水。
○第十跳行入家坐戒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如前釋)
○第十一蹲坐舍內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有居士請眾僧食。六羣蹲坐。比座以手觸之。即倒露形。居士譏嫌。似裸形婆羅門。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白衣舍內蹲坐。應當學。
釋義 蹲坐者。若在地。若在牀上。尻不至地。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不得抱膝坐交脚坐。若放恣諸根。抱膝坐家內者。越學法。
四眾同前。
開緣 不犯者。若尻邊生瘡。若有所與。若禮。若懺悔。若受教誡。無犯。
○第十二手叉腰戒(緣起處同前)
起緣人。
六羣手叉腰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如世人新婚娶。得志驕奢。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手叉腰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手叉腰者。以手叉腰匡肘(或一手叉兩手叉)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脇下生瘡。若作時。若道行。
○第十三叉腰家坐戒
不得手叉腰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釋義 手叉腰者。匡肘妨比座。
十誦云。不得掌扶頰坐。
僧祗云。若精舍中食。上二師前長老比丘前。不得叉腰坐。若老病若風動腰痛叉腰。無罪。
臀痤瘡癬。以藥塗之。畏污衣故叉腰。無罪。
若見上座來應下。若放恣諸根叉腰坐家內者。越學法(餘並同前)
○第十四搖身行戒(緣起處起緣人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搖身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搖身者。左右戾身趨行(戾身斜曲也。字從犬出戶。而身曲戾也。行而張足曰趨。釋名云。疾行曰趨。疾趨曰走)。律攝云。如衒色女。搖身而行。
定罪同前。
比丘尼搖身趨行。犯波逸提。三小眾突吉羅。
開緣 不犯者。或時為人所打。迴戾身避杖。或被賊惡獸。或逢擔棘刺人。如是戾身避。或渡坑渠泥水處。於中搖身過。或時著衣迴身。看衣齊整不。無犯。
僧祇云。若老病身振風雨寒雪搖。無罪。
○第十五搖身入家坐戒
不得搖身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第十六掉臂行戒(緣起處起緣人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掉臂者。垂臂前却也。
僧祇云。若先是王子大臣本習未除。應當教言。汝今出家。當捨此俗儀。從比丘法。
律攝云。猶如小兒及癲狂類(馬勝雍容行道。感採菽信樂出家。鶖子安詳乞食。攝外道反邪歸正。凡行路非大人相者。皆應遠離)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為人所打舉手遮。或值惡獸盜賊。或逢擔棘刺人來舉手遮。或渡河水。或跳渡坑塹泥水。或共伴行不及以手招喚。無犯。
僧祇云。若欲呼人。不得雙舉兩手。當以一手招。
○第十七掉臂行入家坐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不得動手足家內坐者。不得動手動足舞手舞足並折草坐。當安詳靜住。若問四塔者得指示。是生處。得道處。轉法輪處。般涅槃處。無罪。
檀越欲起精舍。得指地形勢。此中可起講堂。此中可起溫室。此中可起僧房得指示。無罪(餘並同前。以坐為具)
○第十八不好覆身戒(緣起處同前)
起緣人。
六羣不好覆身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似婆羅門。故制。
所立戒相。
好覆身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不好覆身者。處處露現。
僧祇云。好覆身者。應用緻物作內衣。若用疎物者。應兩重三重。若內衣疎者。多羅僧應緻物作。若多羅僧疎者。僧伽黎應用緻物。若僧伽黎疎者。
多羅僧應用緻物。坐時不得坐衣上。當一手褰衣一手按坐具。然後安詳而坐(謂生世譏嫌壞威儀故也)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被縛。若風吹衣離體。無犯。
○第十九
好覆身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第二十左右顧視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左右顧視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似盜竊人左右顧視。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左右顧視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左右顧視者。處處看。
僧祗云。諦視行時。不得如馬低頭行。當平視行。防惡象馬牛。當如擔輦人行。不得東西瞻視。若欲看時。迴身向所看處。
律攝云。不高視者。舉目視前一踰伽地。是為視量。踰伽量者長四肘也。不應傍視。亦不迴顧。端形直視。徐行而進。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仰瞻日時節。或命難。梵行難。左右處處伺求方便道欲逃走。無犯。
○第二十一
不得左右顧視白衣舍坐。應當學。
釋義 根本云。在白衣舍。他不請坐。不應輙坐。不應不善觀察而坐(因迦留陀夷坐殺小兒故制)。僧祇云。坐時不得如馬延頸低視。當平視勿令不覺。檀越持熱器。搪揬手面。若精舍中二師前長老比丘前坐時。不得左右顧視。當平視(餘者同前。以坐為異)
○第二十二寂靜入家戒(緣起處同前)
起緣人。
六羣高聲大喚。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似婆羅門眾。故制。
所立戒相。
靜默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不靜默者。高聲不喚。若囑授。若高聲施食。
僧祇云。若欲喚者應彈指。若前人不覺者。當語近邊人。若精舍中食。上二師前長老比丘前坐。不得高聲大喚。若欲語時。語比坐。如是展轉第二第三令彼知。
律攝云。不應同俗多作言說。不大呌呼。如童兒類。設有須喚。他不聞時。應請俗人為其大喚。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若聾不聞聲。須高聲喚。或高聲囑授。若高聲施食。若命難。梵行難。高聲而走。無犯。
○第二十三
靜默白衣舍坐。應當學。
○第二十四戲笑入家戒(緣起處同前)
起緣人。
六羣戲笑。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如獼猴。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戲笑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釋義 戲笑者。露齒而笑。
僧祇云。若有可笑事者。不得出齗現齒呵呵而笑。應制忍之。當起無常苦空無我想。思惟死想。若不可止。當自齧舌。若復不能止者。當以衣角遮口。除徐抑制。
定罪同前。
摩得勒伽云。欠時不遮口。突吉羅。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唇不覆齒。或念法歡喜而笑。不犯。
○第二十五
不得戲笑白衣舍坐。應當學。
○第二十六不用意受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有居士請僧食。自手斟酌種種飲食。六羣不用意受食。捐棄羮飯。居士譏嫌。云何不用意受食。貪心多受。如穀貴時。故制。
所立戒相。
用意受食。應當學。
釋義 不用意受食者。棄羮飯食。
律攝云。凡受食時。極須存念。不應寬慢。致令鉢破。
五分云。一心受食者。左手一心持鉢。右手扶緣。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一心受食時。不得兩手按鉢。在脚前當先淨洗手滌鉢。行食至。當一心受。若直月監食人後來。得索水洗手滌鉢。無罪。若放恣諸根。不一心受食者。越學法。
開緣 不犯者。或鉢小故食棄飯。或還墮案上。無犯。
○第二十七溢鉢受食戒(緣起處同前)
起緣人。
六羣溢鉢受食。捐棄羮飯。居士譏嫌。如饑餓人。故制。
所立戒相。
當平鉢受食。應當學。
釋義 不平鉢者。溢滿。
律攝云。不得滿者。受食之時。應觀其鉢。勿令流溢。所有羮菜不應多請。後安飯時。恐溢出故。行食未至。不應遙喚。隨到受之。勿生貪想。若預申鉢。表有貪心。鉢臨食上(臨者自上臨下也)。是醜惡相。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鉢小。或時還墮案上。無犯。
○第二十八
平鉢受羮。應當學(同前戒中)
○第二十九不等受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有居士請眾僧食。自手斟酌飯及羮時。下飯已。入內取羮。比取羮還。六羣食飯已盡。與羮已。復還取飯。比取飯還。食羮已盡。居士譏嫌。如饑餓人。故制。
所立戒相。
羮飯等食。應當學。
釋義 不等者。飯至羮未至飯已盡。羮至飯未至羮已盡。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不得先取羮後取飯。當先取飯案已。後取半羮。若國俗法。先行羮後行飯者。當取鍵鎡拘鉢受。若無者當作樹葉椀受。復無葉者得以鉢受羮。但受飯時。應以手遮徐徐下鉢中。莫令溢出。若比丘病。宜多須羮者。多取無罪。若放恣諸根。不羮飯等受者。越學法。
四眾同。
開緣 不犯者。或時正須羮不須飯。或時正須飯不須羮。或日時欲過。或命難。梵行難。疾疾食。無犯。
○第三十不次第食戒(緣起處同前)
起緣人。
六羣比丘不次第取食。居士譏嫌。如猪狗食。亦如牛驢烏鳥食。故制。
所立戒相。
以次食。應當學。
釋義 不次第者。鉢中處處取食食。
僧祇云。刳食者。刳四邊留中央。當先受飯案著一邊。後受羮合和而食。當次第取。若欲與人者。得截半與。十誦云。不得鉢中擇好食。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患飯熱。挑取冷處食。若日時欲過。若命難。梵行難。疾疾食。無犯。
○第三十一挑鉢中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挑鉢中而食令現空(謂現空相更欲得食)。居士譏嫌。似牛驢駱駝猪狗。如烏鳥食無異。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挑鉢中而食。應當學。
釋義 挑鉢中者。置四邊。挑中央。至鉢底。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若患飯熱。開中令冷。若日時欲過。若命難。梵行難。疾疾刮鉢中食者。無犯。
○第三十二自為索食戒
此戒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群自為己索食。如饑餓時。居士譏嫌。故制。諸病比丘皆有疑。不敢自為索食。亦不敢為他索。若他索食與。亦不敢食。佛言皆聽。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不病。不得自為己索羮飯。應當學。
定罪如前。
開緣 不犯者。若病者自索。若為他。他為己索。若不求而得。無犯。
○第三十三以飯覆羮戒
此戒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有居士請眾僧食。自手斟酌羮飯。與一六群比丘羮已。識次更取羮。比丘即以飯覆。居士還問言。羮在何處。比丘默然。居士譏嫌。似饑餓人。故制不得以飯覆羮。結戒已。諸比丘請食。羮污手污鉢污衣。疑不敢以飯覆羮。佛言。聽以飯覆羮。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以飯覆羮更望得。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若比丘迎食慮污衣者。不得盡覆。當露一邊。若一切覆者。前人問得未。應答已得。
律攝云。羮飯不得互掩者。意欲多求。長貪心故。應於飲食生厭離想。是為出家所應作事。隨得隨食。少欲為念。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若請食。或時正須羮。有時正須飯。無犯。
○第三十四視比座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群中一人得食分少。見比座分多。即語居士言。汝與食不平等有愛。居士言。我平等相與。何言有愛耶。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視比座鉢中。應當學。
釋義 視比座鉢中者。誰多誰少耶。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若比座病。若眼闇。看得食不得食。淨不淨。受未受。無犯。
僧祇云。若監食人看食何處得。何處不得。無犯。
若共行弟子。若依止弟子病。看其鉢中。是應病食不。無罪。若看上座為得食不。無罪。
○第三十五不繫鉢想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群受羮飯已。左右顧視。比座取其羮藏之。彼自看不見羮。問言。我向受羮。今在何處。比座言。汝何處來耶。答言。我在此置羮在前。左右看視。而今無爾。諸比丘白佛制戒。
所立戒相。
當繫鉢想食。應當學。
釋義 不繫鉢想者。左右顧視也。
僧祇云。不得放鉢在前共比座語。若有因緣。須共左右語者。左手撫鉢上。若行食到第三人時。當先滌鉢。豫擎待至。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比座比丘病。若眼闇為受取。瞻看淨不淨得未得。或看日時。或命難。梵行難。欲逃避左右看視者。無犯。
會詳 智度論云。思惟此食。工夫甚重。計一鉢之飯。作夫流汗。合集量之。食少汗多。此食辛苦如是。入口即成不淨。宿昔之間。變為屎尿。本是美味。惡不欲見。行者思之。如是弊食。我若貪著。當墮三塗。如是觀食。當厭五欲。
○第三十六大摶飯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群大博飯食。令口不受。居士譏嫌。似猪狗駱駝驢牛烏鳥食。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大摶飯食。應當學。
釋義 大摶者。口不容受。
僧祇云。不得大不得小。如婬女人兩粒三粒而食。當可口食。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上座當徐徐食。不得速食竟住看。令年少狼狽食不飽。
開緣 不犯者。或日時欲過。或命難。梵行難。疾疾食。無犯。
○第三十七張口待飯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群受食。食未至。先大張口。居士譏嫌。如前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大張口待飯食。應當學。
釋義 大張口者。飯摶未至。先大張口待。
僧祇云。比丘食時。當如雪山象王食法。食入口已。以鼻作後分齊。前食咽已。續內後團。不得張口而待。
律攝云。摶者。謂以手爬飯。非多非少。可口而內。非是摶令相著。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日時欲過。或命難。梵行難。疾疾食。無犯。
僧祇云。若口有瘡。得豫張口。無罪。
○第三十八含食語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群含飯語。居士如前譏嫌。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含食語。應當學。
釋義 含食語者。飯在口中。語不可了。令人不解。
僧祇云。若食上。和尚阿闍黎長老比丘喚時。咽未盡。能使聲不異者得應。若不能者。咽已然後應。若前人嫌者應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即應。
律攝云。食在口中。不應言說同白衣法。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噎而索水。或命難。梵行難。無犯。
○第三十九遙擲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摶飯。遙擲口中。居士譏嫌。如似幻師。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摶飯遙擲口中。應當學。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若被繫縛擲口中食者。無犯。
僧祇云。若酸棗。若葡萄。如是種種。乃至熬豆挑擲噉。無罪。
○第四十遺落飯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受食不如法。手把飯摶囓半食。居士譏嫌。似猪狗駱駝驢牛烏鳥。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遺落飯食。應當學。
釋義 遺落者。半入口。半在手中。
僧祇云。不得齧半還著鉢中。當段段可口食。若[麩-夫+少]團大。當手中分令可口。若餅當分作分。齊令可口。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噉薄餅燋飯。若瓜甘蔗噉菜及諸果等。不犯。
○第四十一頰食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頰食食。居士譏嫌。如獼猴。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頰食食。應當學。
釋義 頰食者。令兩頰鼓起。似獼猴狀。
僧祇云。從一頰迴至一頰。當一邊嚼。即一邊咽。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日時欲過。或命難。梵行難。疾疾食。無犯。
○第四十二嚼飯作聲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嚼飯作聲。居士譏嫌。似猪狗駱駝牛驢烏鳥。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嚼飯作聲食。應當學。
釋義 律攝云。不彈舌食者。施主設食。其食過甜。故為彈舌。詐現酸相。不[口*尃][口*集]食者。其食實酸。
[口*尃][口*集]。脣作聲而現甜相。
十誦云。啜粥不得作聲。噉根莖等勿令大作聲。
僧祇云。不得全吞食使嗗嗗作聲。若咽喉病。無罪。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嚼乾餅及燋飯甘蔗瓜果等。
○第四十三大噏飯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大噏飯食。居士如前譏嫌。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大噏飯。應當學。
釋義 大噏飯者。張口遙呼噏(氣出為吹。氣入為吸。謂引食入口也。老子曰。將欲歙之。必故張之是也)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若口痛。若食羮。若食酪酪漿蘇毗羅漿(此漿作法。先遣淨人擣大大麥器中。盛之著水。經二三日。小小酢也。淨濾飲之)。若苦酒(即醋也。因有苦味。俗呼為苦酒)。無犯。
○第四十四舌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吐舌食。居士如前譏嫌。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舌食。應當學。
釋義 舌食者。以舌飯揣食。
僧祇云。吐舌食者。吐出舌。以食著上。然後合口。
不得反覆手食。
不得手食。若酥油等著手。當就鉢緣上摡聚一處。然後取食。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被縛。或手有泥。及垢膩污手。舌取。無犯。
僧祇云。不得[口*數]指食。若蜜及鹽等著指。得[口*數]。無罪。
若直月及監食人。欲知生熟鹹淡甜酸。得著掌中。舌。無罪。
若病得置鹽掌中。無罪。
○第四十五振手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振手而食。居士譏嫌。似王大臣。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振手食。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若振手時。不得向比坐振。若食著手。當向己前振。若鉢中抖擻。
律攝云。手有食水。不振餘人。繫心而食。充軀長道。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食中有草有蟲。或有不淨。欲振去之。或有未受食。手觸而污。手振去之。無犯。
○第四十六手把散飯食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手把散飯食。居士譏嫌。似雞鳥。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手把散飯食。應當學。
釋義 散飯者。散棄飯也。
律攝云。不手散食者。不得如雞食。
定罪同前。
十誦云。食墮所受草葉上者應食。若有土者吹土却而食。或有多土著者水洗得食。
開緣 不犯者。或時食中有草有蟲。或有不淨污。或有未受食捨棄。無犯。
○第四十七污手捉飲器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以不淨膩手捉飲器。居士譏嫌。似王大臣。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污手捉飲器。應當學。
釋義 污手者。有膩飯著手。
僧祇云。比丘食時。應護左手。當以左手受飲器。拄脣而飲。不得口深含器緣。亦不得令緣觸鼻額。不得盡飲。當留少許。當口處瀉棄之。更以水滌。次行與下。若左手有病瘡者。右手就鉢緣上。淨摡去膩。淨水洗。若不淨以葉承取。飲已如上。
律攝云。凡欲食噉。皆須土屑澡豆等淨。洗手已。方捉食器飲器及淨水瓶。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草上受。葉上受。洗手受。無犯。
會詳 五百問云。昔有一執事比丘。處分作飲食。常手拄器言。取是用是。日日常爾不懺。命終墮餓鬼中。有一比丘。名無著。於夜上廁。聞喚聲。問汝是誰。答言。我是餓鬼。問本□何行墮餓鬼中。答於此寺中。為僧執事。問汝本精進。何由墮此。答不淨食與眾僧。云何不淨。答眾僧有種種甕器盛食。以指拄器。教取是用。是犯墮罪。三說戒不悔。轉至重。以是故墮餓鬼中。兩手擘胸裂。
皮肉摶喉吹[口*孫]。問何以擘胸。答蟲噉身痛故。問何以呻喚。答餓極欲死。問欲食何物。答意欲食糞。而不能得。以諸餓鬼推排。不能前。無著言。我知奈何。鬼言。願僧見為呪願。無著即還向眾具說。眾與呪願。後便得糞食。不復呻喚。以是證故。知大比丘不得手污觸僧器物。若非僧器手。受得行與僧。無犯。
○第四十八洗鉢水棄白衣舍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在居士家食已。洗鉢棄水。乃至餘食狼藉在地。居士譏嫌。多受飲食。如饑餓之人。而捐棄狼藉。如王大臣。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洗鉢水棄白衣舍內。應當學。
釋義 洗鉢水者。雜飯水。
根本云。食時當稱腹而取。不得多受。若淨人卒與多者。未噉時。應減與比座。若比座不取。應與沙彌及園民。若洗鉢時。不得一粒瀉棄地。若有者應取。著板上葉上。若細粒。若[麩-夫+少]不可聚者。無犯。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以器若澡槃承。取水持棄外。無犯。
十誦云。問主人棄。不犯。
會詳 律攝云。有諸俗人。從苾芻乞。鉢中水為吉祥故。為除病故。時鄔波難陀以所食鉢水。和殘飯持與。令生嫌賤。是故聖制授鉢水法。應先三徧淨洗鉢已。盛滿清水。誦聖伽陀。可兩三徧方授與伽陀云。以世五欲樂。或復諸天樂。若比愛盡樂。千分不及一。由集能生苦。因苦復生集。八聖道能超至妙涅槃處。所謂布施者必獲其義。若利為樂故施。後必得安樂。
○第四十九生草菜上便利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大小便涕唾生草菜上。居士譏嫌。似猪狗駱駝牛驢。故制。病比丘不堪避生草菜。疲極。佛言。病比丘無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生草菜上大小便涕唾。除病。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當在無草地。若夏月生草普茂。無空缺處。當駱駝牛馬驢羊行處。若復無是者。當在甎瓦石上。若復無是者。當在乾草葉上。若復無是者。當以木枝承。令糞先墮木上。後墮地。若比丘經行時。不得涕唾生草上。經行道頭。當著唾壺瓦石草葉。以細土。著唾壺中。然後唾上。若大小便涕唾污手脚。得拭生草。
病者。下病。冷病。風病。或足病不堪行動避生草菜等。
定罪同前。
律攝云。若青草上。好樹下。及華果樹。人所停息者。不應大小便。若棘刺叢處者。無犯。若大林中行。枝葉交茂。應離人行處。若涉生草田間無空處。應持乾葉布上便利。若無可得者。無犯。
此丘尼波逸提。三小眾突吉羅。
開緣 不犯者。或病。或在無草菜處大小便流墮。生草菜上或時風吹鳥而墮。生草菜中者。無犯。
○第五十水中便利涕唾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水中大小便涕唾。居士譏嫌。似猪狗駱駝牛驢。故制。病比丘避水疲極。佛言。病者無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應當學。
釋義 水中者(一切江河池水中)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不得大小便涕唾水中。當在陸地。若雨時水平浮滿。當在土塊上。若無是者。當於瓦石上。若竹木上。先墮木上。然後水中。若大小便涕唾污手脚。得水中洗。水中洗。大小行。無罪。
若比丘入水浴時。不得唾中。若遠岸者。當唾手中然後棄。
善見云。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水雖中用。曠遠無人用。不犯。
開緣 不犯者。或病。或於岸上大小便流墮水中。或為風吹鳥墮水中。無犯。
○第五十一立大小便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立大小便。居士譏嫌。似牛馬猪羊駱駝。故制。病比丘疲極。不堪蹲。佛言。病者無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立大小便除病。應當學。
釋義 五分云。佛言。雖是我所制。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餘方。必應行者。
皆不得不行(今此方國風男子蹲踞小便者。世所譏嫌。則宜從方為淨。無逆聖情。以順國風。得名清淨持戒也。不得妄取餘外定禁。雷同斯目。此則非制而制。是制而開。廢教之罪難免)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病。或被繫縛。或脚[跳-兆+專]有垢膩。若泥污。無犯。
○第五十二與反抄衣人說法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與不恭敬。反抄衣人說法。諸比丘嫌責。故制。諸比丘疑病。反抄衣者。不敢為說法。佛言。病者無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與反抄衣。不恭敬人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說法者。為前人開解其義。分別演說。欲令如法修行。法者佛所說。佛印可。佛所說者。如來自說。佛所印可者。聲聞所說。佛讚善哉。是名印可。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病。或為王王大臣說。無犯(以下並同)
○第五十三
不得為衣纏頸者說法。除病。應當學(同前戒中以纏頸為異)
○第五十四
不得為覆頭者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覆頭者(若衣覆。若葉覆。及餘一切物覆。皆名覆頭。西國以露頂跣足而為敬。東土以衣冠整齊而為恭。然隨國風。必以敬重為心。除冠巾外。餘物覆者。不應為說)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僧祇云。若比丘為塔為僧事詣王。若地主時。乃至邊有淨人者當立。意為彼人說。王聽。無罪。
若比丘在怖畏。險道行時。防衛人言。尊者為我說法。彼雖覆頭。為說。無罪(以下並同)
○第五十五
不得為褁頭者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褁者。謂纏褁。與覆別也。餘並同前)
○第五十六
不得為叉腰者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叉腰者(或一手叉。或兩手叉。以自慠慢輕法。故不得為說)。僧祇云。不得為抱膝。及翹脚人說法。除病。
○第五十七
不得為著革屣者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革屣者(即皮鞋也。若一重。若兩重)
開緣 不犯者。僧祇云。若王地主。及防衛人。雖著革屣。為說。無犯。
五分云。若多人著革屣。不能令脫。但因不著者。為說。不犯(餘並同前)
會詳 第三分云。佛在王舍城。時瞻波城有長者子。字守籠那。其父母唯有此一子。甚愛念之。生來習樂。未曾躡地而行。足下生毛。時摩竭國王欲見之。即勅瞻波城主。使諸長者。各將其兒來。時城主奉勅。與諸長者。將兒到已。乞王以衣敷地。守籠那詣王所。頭面作禮。王見心甚歡喜。即賜金寶。語言。我已與汝現世利益。世尊在耆闍崛山中。汝可往見禮拜。當與汝後世利益。守籠那如教。禮佛聞法。得法眼淨。受三歸五戒。為優婆塞。時守籠那求佛出家。因父母不聽。即五百不食。遂聽出家。為道精進經行血流。污地如屠殺處。佛為說琴絃之喻。故聽在寺內著一重革屣。若在邊國。多瓦石聽兩重。為護身護衣護臥具故也。
○第五十八
不得為著木屐者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屐者十四種。金屐。銀屐。摩尼屐。牙屐。木屐。多羅屐。皮屐。欽婆羅屐。綖屐。芒屐。樹皮屐。婆迦屐。草屐。如是等是名屐(餘並同前)
○第五十九
不得為騎乘者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僧祗云。乘者有八種。象乘。馬乘。牛乘。驢乘。船乘。車乘。輿乘。輦乘(餘並同前)
○第六十佛塔中止宿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止宿佛塔中。比丘白佛制戒。比丘疑不敢為守護故止宿佛塔中。佛言無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在佛塔中止宿。除為守護故。應當學。
釋義 佛塔者(梵語窣堵波。又云浮圖。或云偷婆。又曰私偷簸。皆譌也。此翻方墳。亦翻圓塚。亦翻高顯。義翻靈廟。廟者貌也。先祖形貌所在也 又梵名塔婆。徐鉉新加云。西國浮圖也。言浮圖者。此翻聚相。戒壇圖經云。塔字此方字書。乃是物聲。本非西土之號。若依梵本。瘞佛骨所。名曰塔婆)
僧祇云。有舍利名曰制底。無舍利名曰支提(文句云。支提無骨身者也。今云。佛塔者。用別餘塔也)
除為守護者(即今殿主香燈之類。常在塔中。洒掃塵穢。然燈燒香守護塔物。故聖開聽在中止宿也)
定罪同前。
根本雜事云。諸香臺殿。旛竿制底。如來形影。皆誦伽陀。然後足蹈。不爾得越法罪。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若為守護故止宿。或為強者所執。或命難。梵行難。止宿。無犯。
會詳 涅槃後分經云。佛告阿難。佛般涅槃。茶毗既訖。一切四眾收舍利。置七寶瓶(釋老志云。佛既謝往。香木焚屍。靈骨粉碎。大小如粒。擊之不壞。焚之不焦。而有光明神騐。謂之舍利)。當於拘尸那城內。四衢道中。起七寶塔。
高十三層。上有輪相(言輪相者。僧祇云。佛告迦葉。佛塔上施槃葢。長表輪相。經中多云相輪。以人仰望。而瞻相也)。辟支佛塔應十一層。阿羅漢塔成以四層。亦以眾寶而嚴餝之。其轉輪王塔亦七寶成。無復層級。何以故。未脫三界諸有苦故。十二因緣經八種塔並有露槃。佛塔八層。菩薩塔七重。辟支佛六重。四果五重。三果四重。二果三重。初果二重。輪王一重。凡僧但蕉葉火珠而已。
○第六十一藏財物佛塔中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藏財物。置佛塔中。比丘白佛制戒。比丘疑不敢為堅牢。故藏財物。著佛塔中。佛言無犯。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藏財物置佛塔中。除為堅牢。應當學。
釋義 財物者(或是供塔財物。或復供僧財物。為恐失故。為堅牢故。聖所開許藏佛塔中。若是私物。未必聽許)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為堅牢故。藏著佛塔中。或為強者所執。或命難。梵行難。無犯。
○第六十二著革屣入佛塔中戒(緣起處起緣人並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著革屣入佛塔中。應當學。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為強者所執。
○第六十三
不得手捉革屣入佛塔中。應當學。
釋義 (前戒著入踐污佛地。此以手捉入。復無敬心。故亦制斷)
○第六十四
不得著革屣遶佛塔行。應當學。
釋義 (遶有二種。一路由經過繞。二為表敬繞。此言繞佛塔行者。是由經過繞。餘並同前)
○第六十五
不得著富羅入佛塔中。應當學。
○第六十六
不得手捉富羅入佛塔中。應當學。
釋義 富羅者(是梵語。此云短靿靴)。五分云。不應深作[革*雍]。聽至踝上。不得[革*雍]。如靴應開前斂後。
○第六十七塔下坐食污地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在塔下坐食已。留草殘食。污地而去。比丘嫌責。白佛制戒時。作塔已施食。若作房。若作池并施食。若眾集坐處窄狹。疑佛未聽我等塔下坐食。佛言。聽坐食。不應留草及食污地。時有一坐食比丘。若作餘食法不食。比丘若有病比丘。不敢留殘食草污地。佛言。聽聚著脚邊。出時持棄之。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污地。應當學。
釋義 (言留草及食。污地者。謂西域受食之時。敷草為座。並無椅凳。古人席地而坐。此方亦然)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聚一處。出時持棄。無犯。
○第六十八擔死屍塔下過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擔死屍。從塔下過。護塔神瞋。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擔死屍從塔下過。應當學。
釋義 (死者盡也。氣絕神遊。謂之曰死。在牀曰屍。在棺曰柩)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從此道過。或強力者所將去。無犯。
○第六十九
不得塔下埋死屍。應當學。
會詳 根本雜事云。苾芻身死。應可焚燒。無柴可得。可棄河中。若無河者。穿地埋之。地多蟲蟻。可於叢薄深處。令其北首右脇而臥。以草稕支頭。若草若葉覆其身上送喪。苾芻可令能者誦三啟無常經。并說伽陀。為其呪願。事了歸寺。應可洗身。若觸屍者。連衣俱洗。其不觸者。但洗手足。還至寺中。應禮制底。
○第七十
不得在塔下燒死屍。應當學。
○第七十一
不得向塔下燒死屍。應當學。
○第七十二
不得佛塔四邊燒死屍使臭氣來入。應當學。
(法華經云。藥王菩薩而自念言。我以神力供養。不如以身供養。即灌香油。焚身供養淨明德佛。此求大法。情深難行能行。難捨能捨。今死屍佛塔四邊焚燒。臭烟熢[火*孛]。熏穢聖像。故爾制之)
○第七十三持死人衣及牀塔下過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六羣持死人衣。及從牀塔下過。彼所住處神瞋。故制。諸糞掃衣比丘疑不敢持如是衣從塔下過。佛言。聽浣染香熏已持入。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不得持死人衣及牀從塔下過。除浣染香熏。應當學。
釋義 除浣染香熏。毗尼母云。若得糞掃衣者。水中久漬。用純浣淨。以奚黑伽香塗上。然後得著入塔。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若浣染香熏者。無犯。
○第七十四佛塔下便利戒(緣起處起緣人並同前戒不異)
所立戒相。
不得佛塔下大小便。應當學。
罪同定前。
開緣 不犯者。或為強力所執等。
會詳 優鉢祇王經云。伽藍法。界地漫大小行者。五百世身墮拔波地獄。後經二十小劫。常遣肘手抱。此大小便處臭穢之地。乃至黃泉。
○第七十五
不得向佛塔大小便。應當學。
○第七十六
不得遶佛塔四邊大小便。使臭氣求入。應當學。
○第七十七
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處。應當學。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道由中過。或為強力所持。
○第七十八
不得在佛塔下嚼楊枝。應當學。
○第七十九
不得向佛塔嚼楊枝。應當學。
○第八十佛塔四邊嚼楊枝戒(緣起等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佛塔四邊嚼楊枝。應當學。
釋義 嚼楊枝者(律云。嚼楊枝有五利益。一口無臭氣。二能別味。三不增熱陰。四能引食。五眼明。不嚼反上五過。藥師經云。晨嚼齒木。澡潄清淨 楊枝者。此方言也。西域不局。或葛藤槐枝桃條。但有苦味者。俱可用也)
定罪同前。
十誦云。佛前。和尚阿闍黎一切上座前。佛塔前。聲聞塔前。俱不得嚼楊枝。嚼者突吉羅。同歲比丘前。不犯。
三千威儀云。不得向佛塔及和尚阿闍黎與背。
開緣 不犯者。或有病。或為強力所執。或被繫縛等。
○第八十一
不得在佛塔下洟唾。應當學。
○第八十二
不得向佛塔洟唾。應當學。
○第八十三佛塔四邊洟唾戒(緣起等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塔四邊洟唾。應當學。
釋義 洟唾者(謂從鼻出曰洟。從口出曰唾。凡洟唾須在屏處水懺云。洟唾堂房。污佛僧地。招過非輕。可不慎歎)。根本雜事云。寺中四角柱下各安唾盆。
僧祇云。以細土。著唾壺中。然後唾上。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成鳥風吹去。無犯。
○第八十四向塔舒脚坐戒(緣起等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向塔舒脚坐。應當學。
釋義 舒脚者(舒者伸也。或舒一脚。或舒兩脚。無敬信心故)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若中間隔。或為強者所持。無犯。
○第八十五安佛塔下房戒
緣起處。
佛在拘薩羅國。遊行向都子婆羅門邨(五分云。都夷婆羅門聚落。案此邨在拘薩羅國舍衛大城西北六十餘里。元是迦葉佛生處也)
起緣人。
六群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住。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住。應當學。
釋義 第四分云。六群共如來塔同室宿。佛言。不應爾。有比丘為守護堅牢故。而畏慎不敢共宿。佛言。聽安杙上。若頭邊而眠。六群安如來塔。置不好房中。己在上好房中宿。佛言。不應爾。應安如來塔置上好房中。己在不好房中宿(此以好惡為上下)。彼安如來塔置下房。己在上房宿。佛言。不應爾。應安如來塔在上房。己在下房中宿(此以高下為上下)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命難。梵行難。
○第八十六立為說法戒
二緣合結(緣起等並同前)
所立戒相。
人坐己立。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人坐己立。前人無敬法心。比丘不尊聖教。自[(白-日+田)/廾]於他非法而說也)
會詳 梵網經云。若佛子常行教化。起大悲心。入檀越貴人家一切眾中。不得立為白衣說法。應在白衣眾前高座上坐。法師比丘不得地立為四眾白衣說法。若說法時。法師高坐。香華供養。四眾聽者下坐。如孝順父母敬順師教。如事火婆羅門。其說法者。若不如法說。犯輕垢罪。
○第八十七為臥人說法戒(身心慢法故佛制斷)
人臥己坐。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除病者(時毗舍佉母道獲三果。染疾比丘往看。樂法情深。請為說法。以佛制戒。不敢為說。白佛故爾開聽)
○第八十八在非座為人說法戒
人在座。己在非座。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第八十九為高座人說法戒
所立戒相。
人在高座。己在下座。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僧祇云。卑牀有二種。一者下牀名卑。二者粗弊名卑。高有二種。一高大名高。二妙好者亦名高。
會詳 善見云。佛告諸比丘。往昔於波羅柰國。有一居士。名車波迦。其婦懷妊。
思菴羅果(菴羅果正云菴沒羅。肇法師注云。其果似桃而非桃。略疏云。柰樹定非柰也。又翻難分別。其果似桃而非桃。似柰而非柰。又生熟難分。其形似梨)。語其壻覓其。夫答言。此非菴羅果。時我云何得。
婦言。君若不得。我必當死矣。夫自念言。惟王園中有非時菴羅果。我往偷取。即夜入王園偷果。取果未得。明相已出。不得出園。於是樹上藏住。時王與婆羅門入園。欲食菴羅果。婆羅門在下。王在高座。婆羅門為王說法。偷果人在樹上。心自念言。我今偷果。事應死。因王聽婆羅門說法故。我今得脫。我無法。王亦無法。婆羅門亦無法。何以故。我為女人故。而偷王果。王由憍慢故。師在下。自在高座而聽法。婆羅門為貪利養故。自在下座。為王說法。我與王婆羅門相與無法。我今得脫。作是念已。即便下樹。往至王前而說偈言。
一人不知法。
一人不見法。
教者不依法。
聽者不解法。
為食秔米飯。
及諸餘餚饍。
為是飲食故。
我言是無法。
為以名利故。
毀碎汝家法。
我為凡夫時。
見人在上說。
法者在下。言其非法。何況我今汝諸弟子為在高。人自在下。而為說法時。偷果人者。我身是也。
○第九十為在前人說法戒
人在前行。己在後行。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開緣 僧祗云。若比丘眼患前人捉杖牽前為說。無罪(餘同前戒)
○第九十一為高經行人說法戒
人在高經行處。己在下經行處。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第九十二為在道人說法戒
人在道。己在非道。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第九十三擕手道行戒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六羣擕手在道行。或遮他男女。居士譏嫌。似王大臣豪貴長者。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擕手在道行。應當學。
釋義 擕手者(謂手手相持並行也)
定罪同前。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患眼闇須扶接等。
○第九十四上樹過人戒
二緣合結(緣起處同)
起緣人。
有一比丘。在大樹上。受夏安居。於樹上大小便。樹神瞋。伺其便。欲斷其命根。故制。有比丘向拘薩羅國。道中值惡獸。恐怖不敢上樹過人。即為惡獸所害。諸比丘白佛。佛言。若命難。梵行難。得上樹。當如是說戒。
別立戒相。
不得上樹過人。除時因緣。應當學。
開緣 不犯者。或命難。梵行難。上樹過人。無犯。
沙彌小眾等為僧取枝葉華果上樹。無罪。
第二分安居犍度云。欲取樹上乾薪。聽作鈎鈎取。作梯取。若繩羂取。若樹通身乾聽上。
○第九十五杖絡囊戒(緣起處同)
起緣人。
難陀絡囊中盛鉢。貫著杖頭肩上擔。諸居士見謂。是官人皆下道。避於屏處看之。乃知是難陀。譏嫌。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絡囊盛鉢貫杖頭著肩上而行。應當學。
開緣 不犯者。或為強力者所逼。或被縛。若命難。梵行難。無犯。
○第九十六為持杖人說法戒
二緣合結(緣起等並同前)
人持杖不恭敬。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開緣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王大臣為說。無犯。
僧祇云。若比丘在怖畏險道行時。防衛人言。尊者為我說法。彼雖捉杖。為說無罪。
○第九十七為持劍人說法戒
人持劍。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劍者(檢也。所以防檢非常也。顯無敬法心。故制)。除病者(或病人心生恐怖。以劍防身去邪。是以開聽。以下三戒。義亦同此)
○第九十八為持鉾人說法戒
人持鉾。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第九十九為持刀人說法戒
人持刀。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第一百為持葢人說法戒
人持葢。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釋義 僧祗云。葢者。樹皮葢。多羅葉葢。多黎葉葢。竹傘葢。疊傘葢。孔尾葢。如是種種能遮雨日者。皆名傘葢。
除病者(或頭上患瘡長日曬。或身因病苦畏雨畏熱。必須傘葢)
三結問。
諸大德。我已說眾學戒法。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問)
四勸持。
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毗尼關要卷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