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關要
清 德基輯16卷CBETA X0720大于一万字 41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毗尼關要卷第十四
清金陵寶華山律學沙門 德基 輯
○第七十八瞋打比丘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若以怨報怨。以打報打。罪結輕垢。若無端起瞋。及忿恨增上。不受懺謝。犯重。
律攝云。由伴屬事不忍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六羣一人瞋打十七羣比丘。其被打人高聲大喚。比房比丘聞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瞋恚故不喜。打比丘者。波逸提。
釋義 瞋恚不喜者(瞋名九惱及非處起瞋。恚者忿恨也。學人凡夫有。乃至阿羅漢亦有。不喜心在) 。
打者(擊也。若身身分身方便。身者一切身是。身分者。若手若脚。若肘若膝。若齒若爪甲。是名身分。身方便者。若捉杖瓦石等打。若遙擲。是名身方便) 。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心生瞋恚。二身器行打。三已著彼身。
定罪 此中犯者。以手石杖打比丘者。一切波逸提。
除杖手石。若以餘戶[門@龠] 曲鈎拂柄香爐柄桎者。一切突吉羅。
菩婆多云。若打三眾。突吉羅。
若打得戒沙彌盲瞎聾瘂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悉波逸提。
若打他。或波羅夷。或僧殘。或偷蘭遮。或波逸提。或突吉羅。
若殺心打他。死者波羅夷。
不死。偷蘭遮。
若婬亂心打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白衣女人。悉僧殘。
若無殺意。但瞋心打比丘。波逸提。
打不滿。突吉羅。
摩得勒伽云。打三種人。突吉羅。謂賊住本不和合本。犯戒。若以把沙把豆等。擲眾比丘。隨所著得爾所。波逸提。
不著突吉羅。
僧祇云。打比丘尼。偷蘭遮(重於吉羅。輕於墮罪) 。若惡象馬牛羊狗來。不得打。得捉。杖木瓦石等打地。作恐怖相。
若畜生來入塔寺中。觸突形像。壞華果樹。亦得以杖木瓦石打地。恐怖令去。
五分云。打畜生。突吉羅。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有病須人椎打。若食噎須椎脊。若共語不聞。而觸令聞。若睡時以轉側妥上。若往來經行時共相觸。若掃地時。杖頭誤觸。一切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七十九瞋搏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煩惱緣起處起緣人如前不異。但此戒以手搏十七羣。故制。
所立戒相。
若比丘瞋恚不喜。以手搏比丘者。波逸提。
釋義 搏者(謂作打勢而擬其手。名之為搏。餘部名擬。擬者像也。為作打相 善見云。手不著身。名手搏也 薩婆多云。此與前戒打擬為異。餘義盡同前戒。若打波逸提。舉擬欲打便止。突吉羅。以打不滿故。此戒本意。不規打直欲掌擬令其惱怖。但擬波逸提。如本意欲女人身上出精。若遂意。僧殘。若不出精。直摩捉便止。偷蘭遮。若本心直規摩捉樂意。僧殘。此二戒亦爾) 。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心有瞋恚。二所舉手足。三欲令惱怖。
定罪 此中犯者。瞋恚以手搏比丘。波逸提。
除手已。若戶[門@龠] 拂柄香爐柄桎。一切突吉羅。
十誦云。以手掌脚掌向他。波逸提。
舉餘身分向他。突吉羅。
五分云。手擬及。波逸提。
不及。突吉羅。
律攝云。作打心而擬其手。初舉手時。便得本罪。
若一舉手向多苾芻。隨其多少。准人得罪。
僧祇云。擬比丘尼。偷蘭遮(對首輕偷蘭也) 。擬式叉摩尼沙彌沙彌尼。越毗尼。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他打舉手遮。若惡象來。若盜賊來。若惡獸來。若持刺來。舉手遮。無犯。若渡水。若欲從溝瀆泥水處過。相近舉手招喚餘比丘觸彼。若彼不聞語。手挃令聞。若眠時。若行入出觸彼。若掃地。若以杖誤觸。一切不故作。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八十無根僧殘瞋謗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即無事謗他良人善人。向同法者說結輕垢。若向外人說犯重。
律攝云。由同梵行事不忍煩惱。制斯學處。
餘並同前。不出。
所立戒相。
若比丘瞋恚故。以無根僧伽婆尸沙謗者。波逸提。
釋義 根者。見根。聞根。疑根。見根者。實見弄墮精見。與女身相觸。見粗惡語。見自歎身。或見媒嫁。若餘人見從彼聞。是謂見根。
聞疑准知。除此三根已。以餘謗者。是為無根。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心懷恚忿。二實無三根。三言說了了。
定罪 此中犯者。瞋恚故以無根僧殘謗。說而了了。波逸提。
不了了。突吉羅。
僧祇云。謗比丘尼。偷蘭遮。
謗式叉摩尼沙彌沙彌尼。越毗尼罪。
謗俗人。越毗尼心悔。
律攝云。若窣吐羅罪謗。若前人不領解語。咸得惡作。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有見聞疑根。若說其實。欲令改悔。而不誹謗。若戲笑語。疾疾語。獨語。夢中語。欲說此錯說彼。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法苑云。瞋有二種報。一者常為他人求其長短。謂因前世不能容物。稍不如意。即興嗔恨。故感今生。被人伺求長短動輒得咎也。二者常為眾人之所惱害。謂因前世瞋惱眾人。令不安隱。故感今生。常被多人之所惱害也。
○第八十一輒入王宮閾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亦同犯。大乘同制。末運尤所當慎。設令喚請。亦不應輒入。若具大神力威德任從。不犯。
律攝云。由詣王宮事。并譏染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末利夫人見佛聞法。得法眼淨。為優婆私。還至宮中。勸波斯匿王。令得信樂。聽諸比丘入出宮閤。無有障礙。
起緣人。
迦留陀夷往入王宮。時王與夫人晝日共眠。夫人遙見尊者來。即起披衣。拂座令坐。夫人失衣墮地形露。慚愧而蹲。尊者尋還。語諸比丘。波斯匿王第一寶。我今悉見。諸比丘問知。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剎利水澆頭王種。王未出。未藏寶而入。若過宮門閾者。波逸提。
釋義 剎利水澆頭王種者。取四大海水。取白牛右角。收拾一切種子。盛滿其中。置金輦上。使諸小王輿王。與第一夫人共坐輦上。大婆羅門以水灌王頂上。若是剎利種。水灌頂上。作如是立王。名為剎利王。水澆頭種。若是婆羅門種。毗舍首陀羅種。以水灌頂。作如是立王。亦名為剎利王。水澆頭種。
未出者。王未出婇女。未還本處。
未藏寶者。金銀真珠硨磲碼碯水精瑠璃貝玉。
一切眾寶瓔珞而未藏舉(薩婆多云。未藏寶者。王已出外。夫人未起。其進御時。所著寶衣。輕明照徹。內身外現。以發欲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寶 五分云。寶者所重之物。及諸女色。皆名為寶) 。若過宮門閾者(閾者門限也。門下橫木為內外之分限) 。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是王宮。二無緣輙入。三兩足過限。
定罪 此中犯者。若過宮門閾者。波逸提。
若一足在門外。一足在門內。發意欲去。若共期而不去。一切突吉羅。
除剎利種。若入餘粟散小王豪貴長者家。入過門閾者。一切突吉羅。
薩婆多云。王及夫人大臣太子勢力強將入。不犯。
入天龍鬼神宮門。突吉羅。
入空宮門。不犯。
比丘尼波逸提。三小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王已出。若婇女還本處。所有金寶瓔珞已藏舉。若有所奏白。若被請喚。或為力勢所執持去。若命難。梵行難。一切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律攝云。入王宮有十過失。一宮人有娠。便疑苾芻行不淨行。二宮中失物。三密言出外。四王子有損。五王身有損。六舉大臣。七黜國相。八國人苦害。九往征餘國。十輒聚軍師。如是等事咸疑苾芻。
○第八十二捉寶物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為眾生故。不問處所。但酌機緣。此是制罪。
律攝云。由珍寶事多貪煩惱。制斯學處。此戒三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有外道弟子道行止息。忘千兩金囊而去。
起緣人。
眾多比丘從後來。見此金囊。自相謂言。且持去。若有主識者當還。即持去。時彼居士前行數里。乃憶疾還。諸比丘遙見。必是金主。即問言。欲何所至。報言。我於某處止息。忘千兩金囊。今往取之。諸比丘即出金囊示之言。是汝物非耶。報言是。但此中物何故少。比丘言。正得爾許耳。居士即詣官了之王。波斯匿問諸比丘。比丘言。我等所得止有此耳。居士言。我所有物者乃至若干。王即勅人。如彼所說斤兩。取庫中金來著囊中。其囊不受。王言。此非汝物。汝更自求去。即治其罪。更稅家財物并此金。一切入官。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不得捉寶。
舍衛城中諸女人節會日。毗舍佉母。莊嚴瓔珞。從祇桓邊過念言。不宜著瓔珞具見佛。脫身寶衣。積置樹下見佛。佛為說法。甚大歡喜。心存於法。忘取還家。比丘見不敢取白佛。佛言。聽在僧伽藍內。見有遺物。為不失堅牢。故取舉之。更結除僧伽藍中。有眾多比丘。從拘薩羅國。至一無住處村止宿。巧師家巧師以金銀置舍內而去。比丘為守護。故竟夜不眠。還以白佛。佛言。在他家止宿時。若屋中有物。為堅牢不失。故應收舉。又開及寄宿處。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若寶及寶莊餝自捉。若教人捉。除僧伽藍中及寄宿處。波逸提。若比丘在僧伽藍中若寄宿處捉寶。若以寶莊飾自捉教人捉。當作是意。若有主識者當取。作如是因緣。非餘。
釋義 寶者。金銀。真珠。琥珀。硨磲。碼碯。瑠璃。貝玉。生像金。
寶莊餝者。銅鐵鉛鍚白鑞以諸寶莊餝也。
自捉教人捉。除僧伽藍中。及寄宿處(謂開此二處自捉教他。此為非犯。外捉不開故也 薩婆多云。若僧籬墻外。復非白衣住處不應取) 。 若比丘在僧伽藍內若舍內。若寶若寶莊餝自捉若教人捉。當識囊器相。識褁相。識繫相。應解囊器看知。幾連綴。幾未連綴。幾方幾圓。幾故幾新。若有求索者。應問言。汝物何似。若相應應還。若不相應語言。我不見如是物。若有二人俱來索。應問言。汝物其形何似。若言相應還。若不相應當語言。我不見如是物。若二人語俱相應。應持物著前語言。是汝等物。各取。
若有主識者當取。作如是因緣非餘(此謂雖開聽自他舉捉未取之間。當作是念。此非我物。有主識者當還之。為彼藏舉堅牢。作如是因緣。非為餘事也) 。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是寶物。二非伽藍及舍內。三自捉教他。
定罪 此中犯者。在僧伽藍內若舍內。若寶若寶莊餝若自捉若教人捉。若不識囊相褁相繫相。突吉羅。
若不解囊。不看幾連綴。幾未連綴。幾方幾圓。幾新幾故。一切突吉羅。
十誦云。捉偽珠。突吉羅。
人間金銀寶地牀器。比丘不應行坐。用天上金銀寶地牀器。比丘應行坐用。
根本雜事云。不應於寶器中食。或往天上。或至龍宮。無餘雜器者。設金寶器亦應取食。
律攝云。若觸輪王七寶。隨其所應。得輕重罪。一得眾教(觸女寶得僧殘) 。二得墮罪(觸珠寶及輪寶也) 。餘四無犯(謂主丘主藏馬象四寶是)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至僧伽藍內若寄宿處。若寶若寶莊餝若自捉若教人捉。識囊相褁相繫相。解看知幾連綴幾未連綴。及方圓故新。乃至來索。語相應者令持去。若是供養塔寺莊嚴具為堅牢故收舉。如是一切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會詳 根本云。時諸苾芻咸皆有疑。以何因緣毗舍佉母不失錢財。佛告諸苾芻。乃往古昔迦葉波佛涅槃之後。有一老母。奉持戒行時訖。栗王宮人遊戲園中遺瓔珞具。時彼老母得此瓔珞。繫竹竿頭上。欲求本主。時王遣人尋此瓔珞。於老母處得已奉王。王見物喜。恠其奇異。嗟歎老母。問曰。既有好心。理合嘉賞。今何所欲。老母白王。更無所欲。不求現利。願以此緣。於未來世所生之處。得不失財報。由昔淨心。今受斯果。往時老母者。即毗舍佉母是。由於往時不藏他物發願力故。於生生中。雖失珍寶。終還獲得。是故苾芻得他物時。勿盜藏舉。如是應學。
○第八十三非時入聚落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學。息世譏嫌故。
律攝云。由入村事招俗譏謗。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所立戒相。
若比丘非時入聚落。不囑比丘者。波逸提。
釋義 時者。從明相出至中。
非時者。從中後至明相未出(廣釋如非時食戒) 。囑者(薩婆多云。入聚落時。若總白入聚落。隨意所至也。若別相白。若先不白隨見異寺。比丘白不犯應云) 。大德一心念。
我某甲比丘非時入聚落。至某城邑聚落。某甲舍前人答言。可爾(此別相白) 。僧祇云。應言長老我非時入聚落。前人答言可爾(此謂總白也) 。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是非時。二有緣不囑。三已入邨門。
定罪 此中犯者。非時不囑授。動足初入邨門波逸提。
一脚在門內。一脚在門外。方便欲去而不去。一切突吉羅。
十誦云。若白已入聚落。還所住處。即以先白。復至聚落。波逸提。
若不白入聚落。隨經過大小巷。隨得爾所。突吉羅。隨入白衣家。一一波逸提。
若八難中一一難起。不犯。
僧祇云。二比丘在阿練若住。欲俱行。展轉相白。若一人說已行。後人復欲行。應白餘比丘。若無餘比丘應作是念。若道中邨門。若聚落邊見比丘當白。白已然後入。
摩得勒伽云。若無比丘。應白餘四眾。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營僧事塔寺事瞻病人事。囑授比丘道由村過。若有所啟白。若為請喚。或為力勢所執。或被繫縛將去。或命難。梵行難。無犯。
律攝云。若阿蘭若苾芻須入邨中。或路在兩村中間。若乘空入。若無苾芻囑餘俗人者。無犯。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八十四作高牀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學。
律攝云。由臥具事憍恣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迦留陀夷預知。世尊必從此道來。即於道中。敷高好牀座。佛言。當知此癡人。內懷弊惡。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繩牀木牀。足應高如來八指。除入陛孔上。截竟若過者。波逸提。
釋義 足應高如來八指(律攝云。謂中人一肘 薩婆多云。一指二寸也 八指該有一尺六寸。不得過) 。
除入陛孔上(陛孔者。即卯眼。是謂除入卯孔準頭已還。餘外牀脚有一尺六寸。為定量) 。
截竟過者(截竟即是作竟過量。犯墮。作而未竟。罪得方便 薩婆多云。所以不入捨墮者。以截斷故。截使應量。入僧中悔) 。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自為作牀。二作不應量。三過作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自作繩牀木牀。足應高八指。截竟過者。波逸提。
作而不成。突吉羅。
若為他作成不成。一切突吉羅。
十誦云。應截己悔過。若未截僧應勅令截。不勅不聽。盡突吉羅。
五分云。得高牀施。應作是念。此牀不如法。我更截。不作是念受。波逸提。
僧祇云。若自作終日坐上。一波夜提。
起已還坐。一一波夜提。
他牀而坐上者。越毗尼罪。
支牀脚亦應量。當使堅牢。若客比丘來次第付牀。得過量牀。應語知事者言。借我鋸來。問作何等。答言。此牀過量。欲截令如法。若知事者言莫截。檀越見者或能不喜。若不久住者。鑿地埋脚。齊量止。若久住。應齊埋處。木筒盛脚勿使壞。若檀越家坐牀脚高。不應懸脚坐。應索承机。或索摶木承足。若福德舍中牀高坐者。無犯。
薩婆多云。若下濕處。聽八指支脚。過八指盡犯也。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作足高八指。若減八指。若他施已成者。截而用之。若脫却脚。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八十五兜羅綿貯褥戒
總釋。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學。
律攝云。由惱他事。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六羣作兜羅綿貯繩牀木牀大小褥。居士譏嫌。無有慈心。斷眾生命。似王大臣。諸比丘聞。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兜羅綿貯繩牀木牀大小褥成者。波逸提。
釋義 兜羅綿者。白楊樹華。楊柳華。蒲臺華(名義集云。兜羅綿或云妬羅綿。妬羅是樹名。綿從樹生。因而立名。即如柳絮蘆荻等花也 薩婆多云。兜羅者。草木花綿之總稱也) 。
貯者(律攝云。謂於牀上散布其綿。便用布禪。隨時掩覆) 。大褥者為坐臥故。
小褥者為坐故(大小雙遮。俱不聽也 薩婆多云。以世人所畜故。又人所嫌故。喜生蟲故。又若臥輭煖上後得寒。及粗鞕時。不堪忍故) 。成者。波逸提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是兜羅綿。二貯牀褥。三作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若自作。教他作成者。波逸提。
不成。突吉羅。
若為他作成不成。一切突吉羅。
五分云。若坐。坐坐波逸提。
若臥。臥臥波逸提。
若他與受。波逸提。
要先棄然後悔過。若不爾。罪益深。
僧祇云。若貯枕。枕頭支足。越毗尼罪。
若病枕頭支足。無罪。
若兜羅貯皮枕得。二越毗尼罪。
若為律師法師敷尼師壇及坐具。散華著上。不得坐拂却而坐。無罪。
根本云。絮應撤去。罪應說悔。對說罪者。應問言。絮撤去未。若不問者。得惡作罪。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鳩羅草(未見翻譯) 。文若草(十誦文闍草。五分文柔草。未見翻譯) 。娑婆草(此草甚為柔輭翻云膩草) 。
若以毳(獸毛也) 劫貝(木棉花也) 碎弊物。若用作支肩物。作輿上枕。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八十六作骨牙角針筒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犯。大乘同學。
律攝云。由針筒事譏嫌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耆闍崛山。
起緣人。
有信樂工師。為比丘作骨牙角針筒。廢其家業。財物竭盡。無復衣食。世人譏嫌。求福得殃。諸比丘聞白佛。呵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骨牙角針筒刳刮。成者。波逸提。
釋義 骨者(僧祇云。象馬牛駝龍等骨及餘骨等) 。牙者(象牙魚牙摩伽羅牙猪牙及餘牙等) 。角者(牛角水牛角犀角鹿角羊角等) 。
針筒者(律攝云。有二種應畜。一葦。二鐵。又有四種針筒。應畜銅鐵鍮石及赤銅。不應用金銀瑠璃等寶作。畜針筒者。應密藏舉) 。
刳刮者(刳者剖盧其中。刮者刮削摩治。使令光澤 薩婆多云。針筒者。以是小物故。所以不入三十事中。又應破故。若還主。主不受。若與他則生惱。施僧則非法。唯毀棄貪好故。不淨故犯也) 。
犯緣 此戒具足四緣。方成本罪。一心存貪好。二用骨牙角。三是作針筒。四自作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若作骨牙角針筒。自作教他刳刮成者。波逸提。
不成。突吉羅。
若為他作成不成。一切突吉羅。
律攝云。若得先成者受用。無犯。若對苾芻說悔罪時。彼應問曰。所作針筒已打碎未。若不問。得惡作罪。
僧祇云。不破悔過者。越毗尼罪。
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鐵。若銅。若鉛錫。若白鑞。若竹。若木。若葦。若舍羅草(即是甘蔗草) 用作針筒。不犯。若作錫杖頭鏢[金*纂] 。
若作傘葢子(今時穿絨為嚴餝。作子連綴如瓔珞) 。及斗頭鏢(即傘頂也。如今時作銀頂) 。若作曲鈎。若作刮污刀。若作如意。
若作玦鈕 。若作匙。若作杓。
若作鈎衣[金*刮] (用刮衣令光直。或用刻為痕。使針行之。以直也) 。若作眼藥篦。若作刮舌刀。若作擿齒物。若作桃耳篦。
若作禪鎮(比丘坐禪。時聽作禪。鎮置額上。以自警覺 十誦云。禪鎮作孔已。以繩貫孔中。繩頭施粈。挂耳上。去額前四指。著禪鎮。禪鎮一墮聽一舒。脚二墮二舒。脚三墮應起行) 。
若作熏鼻筒(律攝云。吸烟鼻筒。此筒法長十二指。以鐵作。或一嘴雙嘴。吸烟入鼻。可治諸疾) 。如是一切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八十七過量作具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制不同。大乘同學。
律攝云。由不依量。制斯學處。此戒二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時世尊不受請檀越送食。諸佛常法若不受請。徧行諸房舍。見眾僧臥具。敷在露地。不淨所污。時天大暴雨。佛以神力。令臥具不為雨漬。諸比丘還以此因緣告言。乃至不為雨漬。當知此污。是有欲人非是無欲人。是有瞋恚人非是無瞋恚人。是癡人非是無癡人也。若外道仙人離欲者。無有此事。況阿羅漢。若比丘念不散亂而睡眠者。無有此事。況阿羅漢。自今已去。聽比丘為障身障衣障臥具故。
作尼師壇(事鈔云。為身者。恐坐地上。有所損故。為衣者。恐無所替。三衣易壞故。為臥具者。恐身不淨污僧牀榻故。不將餘用。今時持用禮佛及僧。反為恭敬。此非聖意) 。
起緣人。
六羣便多作廣長尼師壇。訶責結戒。迦留陀夷體大。尼師壇小。不得坐。知佛從此道過。便在道邊。手挽欲令廣大。世尊知而故問。答言。欲令廣大。是故挽耳。佛告諸比丘。聽更益廣長各半磔手。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尼師壇。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二磔手。廣一磔手半。更增廣長各半磔手。若過截竟。波逸提。
釋義 尼師壇者。敷下坐(根本云。尼師但那。唐言敷具。謂敷僧臥具上隨時坐臥也) 。長佛二磔手。廣一磔手半(此明本制數量) 。
更增廣長各半磔手(則橫量有三尺二寸。豎量該四尺也。義淨律師云。然其大量與自身等。頂上餘有一磔手。在斯乃與臥具相當。若其量小不堪替臥) 。律攝云。尼師但那應量重。作疊為三分。在下一分應截斷作葉。與三衣葉同(所以南山律祖錯裁坐具。天人指授。乃作如法。以垂後式) 。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為己作。二違教過量。三造作已成。
定罪 此中犯者。作尼師壇。若長過量。廣不過量。廣過量。長不過量。廣長俱過量。若自作。若教他作。成。波逸提。
不成。突吉羅。
若為他作成不成。突吉羅。
僧祇云。尼師壇是隨坐衣。不得作三衣。不得淨施。及取薪草盛巨磨。唯得敷坐。若道路行得長。疊著衣囊上肩上擔。
十誦云。應截斷已悔過。若未截。僧應勅令截。
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應量作。或減量作。若從他得。已成者裁割如量。若疊作兩重。無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犯緣定罪開緣後三戒並同) 。
會詳 戒壇經云。尼師壇如塔之有基也。汝今受戒。即五分法身基也。良以五分由戒而成。若無坐具。以坐汝身。則五分定慧無所從生。
○第八十八過量作覆瘡衣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學。
律攝云。由諸苾芻過量而作。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諸比丘患瘡疥。膿血流出。污衣污臥具。佛言。聽畜覆瘡衣。諸比丘覆瘡。衣粗。多毛著瘡。舉衣患痛。佛言。聽大價細輭衣覆瘡上。著涅槃僧。若至白衣家請坐時。應語言。我有患。若主人言。但坐。當褰上涅槃僧。以此衣覆瘡而坐。
起緣人。
六羣便多作廣長覆瘡衣。諸比丘問。佛制三衣不得過。此是何衣。六羣言。是覆瘡衣。諸比丘嫌責。白佛呵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覆瘡衣。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四磔手。廣二磔手。裁竟過者。波逸提。
釋義 覆瘡衣者。有種種瘡病。持用覆身。
長佛四磔手。廣二磔手者(長有六尺四寸。廣則三尺二寸。此為定量) 。裁竟過者(成犯) 。
犯緣 (如上過量作具戒) 。
定罪 此中犯者(如前不異) 。十誦云。乃至瘡瘥後十日若過。是畜。波逸提(應同長衣犯捨墮) 。僧祇云。若屈量縮量。水洒量欲令乾已長大作成。波夜提。
受用。越毗尼罪。
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亦如前同) 。
○第八十九過量作雨衣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學。
律攝云。由諸苾芻過量而作。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毗舍佉母作雨浴衣。遣人持詣僧伽藍中。與諸比丘。
起緣人。
六羣聞聽作雨浴衣。便多作廣大雨浴衣。諸比丘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作雨浴衣。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六磔手。廣二磔手半。過者裁竟。波逸提。
釋義 雨浴衣者。諸比丘著在雨中洗浴。長佛六磔手。廣二磔手半(長有九尺六寸。廣有四尺。是為應量。若過量裁竟。悔罪) 。
犯緣定罪開緣並如前。
會詳 薩婆多云。凡比丘浴。若露覆室。要不共白衣。及覆上身。要當著竭支(即僧祇支是掩腋衣也) 。一當有羞愧。二喜生他欲想故。昔有羅漢比丘洗浴。有一比丘見其身體鮮淨細輭。便生欲心。後不久男根墮落。即有女根。休道為俗生子。後遇見。便識知本所。因羅漢教令悔過。用心純至。還得男根故。宜不露形也。婬持戒大比丘及沙彌罪同破七寶塔。勸人令出家精進。斯福同塔也。
○第九十與佛等量作衣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學。
律攝云。由招譏過。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釋翅搜尼拘類園中。
尊者難陀短佛四指(此云歡喜。是佛親弟。姨母大愛道生。與佛身相似。有三十相。唯少白毫相千輻輪相。身長一丈五尺四寸。四月九日生。佛後度令出家。為說胎經。獲阿羅漢果。於佛聲聞弟子中。善護諸根。能防外境。最為第一) 。諸比丘遙見彼來。謂是佛來。即起奉迎。至乃知是難陀。彼此慚愧。諸比丘白佛。佛制難陀比丘著黑衣。
起緣人。
六羣與如來等量作衣。或過量作。諸比丘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與如來等量作衣。或過量作者。波逸提。是中如來衣量者。長佛十磔手。廣六磔手。是謂如來衣量。
釋義 等量過量下(明制戒法。以下明定衣量) 。
如來衣量者長佛十磔手廣六磔手(薩婆多云。佛身丈六。常人半之。衣量廣長皆應半也。佛弟難陀短佛四指。衣應減長中一尺廣中四寸。難陀先著上衣。佛著中衣。今不聽過等。聽著下衣。常人則下中下也。又佛衣如金詰。施加毛[疊*毛] 。色亦爾故。難陀衣宜當覆沙。令同比丘衣色。文覆沙者。此云壞色。准量則佛衣長一丈六尺。廣有九尺六寸。謂以長短壞色。用別如來衣之色量也) 。
犯緣定罪開緣亦如前戒。
會詳 僧祇云。作時或減量。不得過量。當隨自身量。是僧伽黎有三種。上者長五肘廣三肘。中者長五肘一不舒手。廣三肘一不舒手。下者長四肘半廣三舒一不舒手。鬱 多羅僧亦爾。安陀會上中二種亦爾。下者長四肘半。廣二肘一不舒手。
律攝云。若減此量不得罪。若過五肘已上。皆得惡作。
五分云。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
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三結問。
諸大德。我已說九十波逸提法。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問) 。
四勸持。
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六四悔過法。分四。初總標。二別列戒相。三結問。四勸持。
初總標。
諸大德。是四波羅提提舍尼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釋 波羅提提舍尼者。此無正翻。事鈔准義翻。向彼悔從對治境以立名。
律攝問曰。自餘諸罪亦聽對說。云何於此得對說名。答曰。謂於住處。現有苾芻。皆須一一別對陳說。不同餘罪。故受別名。又犯罪已。即須陳說。不得停息。
亦異餘罪(詳斯四法。事同貪惱。由生二過故佛禁之。一以飲食長自煩惱。二由無厭退他信敬。今此悔篇雖次墮章。然其罪事逾於逸提) 。
二別列戒相。分四。初從非親尼受食。乃至第四恐怖處取食也。
○第一受非親尼食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但觀可受不可受。不問親里非親里。然在末世。與尼疎絕為是。
律攝云。由苾芻尼事譏嫌煩惱。制斯學處。此戒四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時世穀貴。人民譏餓。乞求難得。
起緣人。
蓮華色比丘尼乞食。所得盡持與比丘。如是三日不得食。有長者乘車覲王。驅人避道。尼因避道。墮深泥中。面掩地而臥。長者慈愍。勅人扶起。問知其故譏嫌。比丘不知義讓。諸比丘聞。白佛訶責結戒。諸比丘不敢受親里尼食。佛言。聽受病比丘疑。不敢受非親尼食。佛言聽受。非親尼持食。置地不敢取。或使人授與。亦不敢取。佛言聽受。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入村中。從非親里比丘尼。若無病。自手取食食者。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是法名悔過法。
釋義 邨中者(必以村中成犯 薩婆多云。若天祠中多人聚中與。若沙門住處與。聚落外與。比丘尼坊舍中與。不犯 非親如前) 。
病者(僧祇云。不謂小小病。謂疥癩黃爛。瘡病癰痤。人所惡賤。是名為病) 。
自手取食食者(自手取食者。顯非置地與。使人持與。謂手從尼授受食者。必須入咽而得罪。故曰自手取食食也) 。
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此犯罪比丘應向餘清淨持戒者對說悔罪悔。過言者。即自陳首所犯事。下文乃是悔詞) 。大德。我犯可訶法(正陳罪體) 。
所不應為(世尊所遮。非比丘所應。為事自責之詞也) 。我今向大德悔過(不敢覆匿而陳露也) 。僧祇云。前人應問汝見罪不。答云見罪。語言。慎莫更作。答言。頂戴持是法。名悔過法(總結上文) 。
犯緣 此戒具足四緣。方成本罪。一是村中。二身無病。三非非親里。四自手取食食。
定罪 此中犯者。入村中從非親里比丘尼若不病自手受食。食咽咽提舍尼。
五分云。若比丘在邨外。尼在邨內。比丘在村內。尼在村外。若比丘在空。尼在地。若比丘在地。尼在空。如是受食。皆突吉羅。
僧祇云。非親里尼邊自手受飲食時。越毗尼罪。
食時。犯悔過法。
非親里非親想。
非親里疑。皆犯悔過。
非親里親里想。
親里非親里想。
親里疑。皆越毗尼罪。
親里親里想。無犯。
為餘人受。越毗尼罪。
為病人受。無罪。
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受親里尼食。若病。若置地與。使人與。若在僧伽藍中。若在村外與。若在比丘尼寺內與。無犯。
律攝云。若尼為施主施食。非乞得受取。無犯。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二不止尼指授食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學。
律攝云。由飲食事譏嫌煩惱。制斯學處。
緣起處。
佛在給孤獨園。
起緣人。
多比丘與六羣在白衣家內食。六羣尼為六羣索羮飯。與此羮。與此飯。而捨中間不與。乃越次與。六羣而食之。諸比丘嫌責。白佛訶責結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至白衣家內食。是中有比丘尼。指示與某甲羮。與某甲飯。比丘應語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姊且止。須比丘食竟。若無一比丘語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姊且止。須比丘食竟者。是比丘應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諸大德悔過。是法名悔過法。
釋義 白衣家內者。有男女者是。
指示與某甲羮與某甲飯(指示者。即指教檀越。偏與其食) 大姊且止。
須比丘食竟(大姊乃稱呼之詞。且止即遮止之語。須待比丘食竟。或言且止少時待諸比丘食竟。或言小住待諸比丘食竟。或言小却待諸比丘食竟。若止者善。不止者第二。第三語令止也) 。若無一比丘下(結成所犯) 。
犯緣 此戒具足四緣。方成本罪。一在白衣家。二大尼偏指與食。三見聞不止。四受食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若無一比丘語言。大姊小止。須比丘食竟。而食者。咽咽提舍尼。
五分云。餘二女眾教益食不語言小却者。突吉羅。
比丘教益食不平等。突吉羅。
僧祇云。若不語受者。越毗尼罪。
食者。犯悔過法。
不滿三呵而食者。越毗尼罪。
滿三訶不止食者。無罪。
一人訶已一切食。無罪。不見不聞者食。無罪。
律攝云。若在門外食。應問門內無苾芻尼指授食不。若不問者。得惡作罪。
若見有尼出入。亦應問之。若不問者。亦得惡作罪。
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語言。大姊且止。須比丘食竟。若尼自為檀越。若檀越設食。令尼處分。
若不故作偏為。與此置彼。如是一切無犯。
僧祇云。若檀越未曾請僧。不知儀法。爾時尼得。教安置形像。教益食法。然後應坐。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學家受食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學。
律攝云。由乞食事譏嫌煩惱。制斯學處。此戒四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耆闍崛山中。
起緣人。
有居士家。夫婦俱得。信樂為佛弟子。諸佛見諦。弟子常法。於諸比丘。無所愛惜。乃至身肉。若諸比丘至家者。常與飯食。及諸供養。故令貧窮。比居譏嫌。先大富饒。供養沙門釋子。反得貧弊。諸比丘聞白佛。聽僧與居士作學家。羯磨結戒。有比丘先受學家請。疑不敢往。佛言。聽先請者往。病比丘疑不敢受學家食。佛言。聽受彼置地與。若使人與。疑不敢取。佛言。聽受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先作學家羯磨。若比丘於如是學家。先不請。無病自手受食食。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是法名悔過法。
釋義 學家羯磨者(謂夫婦俱登聖果。名為。學家。有一居凡。不名學家也。學者對無學而言。若愛結斷盡。則果證無生。名曰無學。我生已盡。羅漢支佛已斷分段生死。故說我生已盡。梵行已立。得有餘果證。故說梵行已立所作已辦。凡夫人天所不能辦。七種學人先所未作。虗偽煩惱斷。故說所作已辦。不受後有。羅漢支佛所斷煩惱更不能受後有。故說不受後有。無法可學。故云無學。若初二三果俱惑未盡。有法須學。有惑須斷。故曰學也。惟此學人處在居家。故曰學家。謂剎利婆羅毗舍首陀四姓之家 羯磨者。謂佛聽僧與作遮護法。白二羯磨。一切比丘不聽至其家而受。飲食。護世譏嫌。增長道意) 無病自手受食食者(此有三開。若先受請。或病或置地與。使人與聖。咸開聽外。則成犯) 。
犯緣 此戒具足三緣。方成本罪。一作學家羯磨。二無緣輙受。三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先不請。又無病。於如是學家中。自手受食食者。咽咽提舍尼。
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先受請。若有病。若置地與。若從人受取。若學家施與。後財物還多。無犯。彼學家財物還多。從僧乞解學家羯磨。佛言。僧應與作白二羯磨解。
十誦云。若居士財物損減不增長。若乞不乞不應捨學家羯磨。若財物增長。乞不乞皆應與捨。若不增不減。乞應捨。不乞不應捨。
律云。時諸比丘皆疑不敢受。已解學家羯磨。居士食。佛言。聽諸比丘受食。無犯。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
會詳 五分云。若婦是聖。夫是凡。或夫是聖。婦是凡。皆不應與作學家羯磨。若夫婦俱是聖。無慳貪心。財物竭盡。乃與作學家羯磨。
僧祇云。若僧已作學家羯磨者。不得如烏鳥遠避射。方絕不往。應時時往看。為說法論法事。若學家欲布施者。應語。且置汝邊。我自知時。若先請後作羯磨。不得取大價重物。得取小小輕物。若學家言。尊者何故不受是施。謂我貧耶。爾時應語。汝不貧。如世尊說。須陀洹人成就四法。於聲聞中。為最大富。何等四。一者於如來應正徧知。生堅固信根。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所不能壞。二者於法生堅固信根。三者於僧中生堅固信根。四者於戒生堅固信根。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所不能壞。是為四法成就。如來聲聞中不貧。最為大富。如是說令生歡喜。
○第四恐怖處受食戒
總釋。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制。大乘同學。
律攝云。因生譏謗。由飲食事譏嫌煩惱。制斯學處。此戒四緣合結。
緣起處。
佛在釋翅搜尼拘類園中。
起緣人。
舍夷城中諸婦女俱棃諸女人(舍夷是彼姓氏。俱棃是其種姓) 。持飲食。詣僧伽藍中供養。諸盜賊於道路嬈觸。諸比丘聞白佛。佛言。諸比丘應語諸婦女莫出道路。有賊恐怖。若已出城。應語言。莫至僧伽藍。有賊恐怖。與比丘結戒。時諸檀越先知有疑恐怖。而故持食來。比丘疑不敢受。佛言。先語檀越聽受。諸病比丘亦疑不敢受。佛言聽受。時有施主。以食置地與。若教人與。亦不敢受佛言聽受。當如是說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在阿蘭若逈遠有疑恐怖處。若比丘在如是阿蘭若處住。先不語檀越。若僧伽藍外不受食。在僧伽藍內。無病自手受食。食者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是法名悔過法。
釋義 在阿蘭若迴遠有疑恐怖處(阿蘭若者。或名阿練若。大論翻遠離處。薩婆多翻閒諍處。天台云。不作眾事。名之為閒。無憒故名之為諍。或翻無諍。謂所居不與世諍。即去聚落。五里處也。肇法師云。忿兢生乎眾聚。無諍出乎空間。故佛讚住阿蘭若也 逈遠者。謂遠離城邑寂寥處是) 。
先不語檀越(比丘請檀越言。汝莫出越。道路有賊恐怖。若已出城。應語言。莫至僧伽藍中。道路有疑恐怖。是曰先語 檀越者。即施主也。常能捨施。自可越渡貧窮苦海也) 。若無病自手取食食下(結成所犯) 。
律攝云。前三學處過由村舍起。此一學處過在空林也。
犯緣 此戒具足四緣。方成本罪。一恐怖蘭若。二不語檀越。三無緣開聽。四受食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在阿蘭若逈遠處住。若先不語檀越。於僧伽藍外不受食。僧伽藍內無病自手取食。食咽咽提舍尼。
尼等四眾突吉羅。是謂為犯。
開緣 不犯者。若先語檀越。若有病。若置地與。若教人與。若來受教勅聽法時。比丘自有私食令授與。無犯。
五分云。若軍行經過與食。若賊自持食與。不犯。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三結問。
諸大德。我已說四波羅提提舍尼法。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問) 。
四勸持。
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毗尼關要卷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