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唐 法藏撰6卷CBETA T1813大于一万字 16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六
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背正向邪戒第二十四
初、制意者,本為受行大乘名為菩薩,今若捨此何大士之有?別說亦三:一、乖大行;二、習異熏心;三、障得菩提。為失既深,故須制也。
次第者,前恃慢陵人,今背真向偽;又前即輕人,今則捨法故也。
三、釋名者,任己無知,隨諸惡友,捨大乘之珍寶,習邪小之瓦礫,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三緣:一、發背心,二、捨大法,三、習邪小,故犯也。
五、闕緣者,於三中隨闕一種,悉重方便。又雙闕後二,或雙闕初後,皆輕方便。或雙闕初二,或甚輕,或無罪,並可知。
六、輕重者,三中各有暫有永、俱暫俱永,或綺互多少悉有輕重,並準釋可知。
七、通塞者,若為眾生暫學、若為成自廣智、若同事調,彼皆不捨自行,悉應不犯,反上為犯。
釋文者,文中有五:一、學真正;二、明背捨;三、習邪小;四、辨過失;五、結成犯。初中言「佛經」等,有總舉應學之法,次別顯四種:一、正法者,是大乘教法;二、正見者,行法;三、正性者,理法;四、正法身者,果法。謂依教起行,行能證理,理圓果滿。又信果受教,修行入理。又釋初二是修生法,謂依止聞熏習法,生無分別智正見。後二是本有法,謂正纏名正性,出纏名法身。此等並是菩薩所應修學也。二、「而不能」下,明背捨。以大乘法可珍,從喻名寶,如捨七寶,反取瓦礫也。三、「反學」下,明習邪小中言「反學」者,是倒學也。
此倒學有八種:一、邪見者,見是總句,謂惡見乖理,故云邪也。二、二乘者,《十地論》七種邪見中,名異乘邪見;《楞伽》二十種外道中,名小乘外道。此等並就執著乖大,故立斯名。又《十地論》名正梵行求眾生。又《法華》云:汝等處行,是菩薩道。此等就順趣大乘故非邪等,今據前義故呵不令學。三、僧伽等論異說乖真,故云外道。四、世俗詩書習彼妨道。五、阿毘曇,此云對法,即小乘諸部,諍論相違損害大乘。六、小乘外道及以世典雜糅成論,故云「雜論」。又如世中四違陀等論,皆名雜論。七、書者,謂耽學書點以失光儀。
八、記者,謂學算數記穀聚之多少等。此上類中若精神有餘,隨分薄知故理應無失;若性非聰悟而捨真習偽,理宜正犯。維摩云:新學菩薩別。四、「是斷」下顯三失。一、「斷佛性」者,此有二義:一、由習邪法令身中佛性闕緣,故不得生於智等萬行。此則遮其功能,故云斷也。二、習此邪法令於世間大乘不行,名斷佛種姓。經云:此大乘法流行,名佛種不斷。二、「障道因緣」者,亦有二義:一、於菩提道作障礙因緣;二、障菩提道因,亦障彼緣,令因緣俱闕,道無由生。三、「非行菩薩道」者,亦二義:一、乖於菩薩所行之道;二、結止所作,非是菩薩,故云「者」也。五、「故作」等,結犯可知。
為主失儀戒第二十五
初、制意者,菩薩眾主理宜慈心,攝撫眾善守德財,而為主乖儀業道斯起,故須制也。別示違壞三聚,準釋可知。
二、次第者,前背正法,今損德財故也。
三、釋名者,從所防為因可知。
四、具緣者,三緣:一、身為眾生;二、無慈護心;三、令眾起諍及損三寶物,故成犯也。
五、闕緣者,闕初緣重方便,闕後二皆輕方便。此中據為主不護邊得輕垢罪,約處損財物皆犯夷罪。是故綱維知事非分費用三寶財物犯二戒也。
六、輕重者,主勢有強弱,慈護有堅軟,眾諍費財有多少,俱及綺互悉有輕重,準釋可知。
七、通塞者,若王等取、若強賊、若自重病、若眾極惡未能和得,並應不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文中有三:一、明為主,制其所作,三、違制結犯。初中「佛滅後」者,以遺法住持要藉眾主,故簡定時也。主義雖多,略舉五種:一、說法主者,謂慈悲撫眾,傳授無遺令法久住。二、僧房主者,謂身住綱維為眾當苦,堅守護財物。三、教化主者,謂導引檀越修治塔寺,善守彼財復不惱眾。四、坐禪主者,謂善授止觀令伏煩惱。五、行來主者,領眾遊方,令善攝諸根不毀禁戒。二、「應生」下明制其所作。於中先制令和眾,謂制上五主眾有違諍,應以慈心要令和穆。後制上五主守三寶物過於眼目,寧捨身命終不非理,謂將三寶物不依聖教任自意用,故云「如自己有」。又惡人為主慳悋自財,不惜此物不如己有,深除可悲矣。三、「而反」下違制結犯,謂靜眾令亂、和眾令諍,不思業道恣情損費,故結斯愆。餘義如前盜戒中說。
待賓乖式戒第二十六
初、制意者,菩薩見客比丘尚應賣身供養,況故違聖教輕蔑良賓,為失既深故須制也。別辨有三:一、違法律;二、乖自利;三、令客行人無依失業。亦有乖三聚,準釋可知。
二、次第者,前則為主失儀,今則待賓乖禮故也。
三、釋名者,故違其法,不待良賓,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四緣成犯:一、先住僧坊等處,二、後有客菩薩僧來,三、不供資具,四、不同利養,故犯也。
五、闕緣者,闕初緣有二義:一、雖非舊住見此非法而不制之,犯重方便;二、制御不從宜速捨去,而經宿不去應輕方便。次闕第二緣亦二義:一、聲聞僧來重方便;二、在家菩薩來輕方便。次闕後二緣各得重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住處有貧富,客僧有多少,求資有艱易,利養有厚薄,有俱及互,輕重準前。
七、通塞者,若重病不自由,若王力自在,若初發心未能賣身,理應不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文中有六:一、先住見客,二、制令供得,三、令辨難辨,四、利養齊均,五、違教得罪,六、呵嘖結犯。初中略舉五處:一、「僧房」者,是伽藍中出家菩薩所住處也。二、「舍宅」者,是在家菩薩所住處,亦是檀越家安置僧處。三、「國王宅舍」者,是王宮內等,其「城邑」字通前二位所在之處。四、「乃至夏坐安居處」者,更有多處不能具說,故云「乃至」也。謂下至暫於一夏權暫住之處。五、「大會中」者,謂在檀越設會眾中見後來者,皆須讓坐以表相敬。此復二處,舉劣況勝也。
二、「先住僧」下制令供待,於中略制六事:一、自須迎送,二、供給飲食,三、房舍止處,四、房內臥具床氈褥等,五、或常坐不臥之者須給繩床,六、或燈火水等。別說難盡,故總結云「事事給與」,令無乏短。三、「若無有」下,明令辨難辨。若無物可供,則賣己衣資;若迫無衣物,下至賣身,給無空過。如來制意,重至於此。然賣身通二位,男女唯在家,此中賣身及男女有異,釋如別說。四、「有檀越」下,明利養齊均。謂信施既說於十方,眾僧亦水乳一味,是故佛令僧次受如法得而無罪施,僧次如法施而福廣,故云「有利養分」等,並可知。五、「而先住僧」下,明違教得罪。謂違如來僧次之教,盜十方現前僧利,利縱微小,望僧利無邊,故云「得無量罪」。六、「畜生」下,呵嘖結犯。先以三事呵:一、愚癡甚,故同畜生;二、無聖果,故非沙門;三、無彼因,故非釋種。後「若故作」下,結犯,可知。
受別請戒第二十七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捨所重財物助成施會,何容曲受別請取彼普施之物?別說有三:一、壞如來僧次之法,二、損施主無限之福,三、累自身取此不應受物。《比丘應供法行經》云:「若我弟子有受別請者,是人定失一果、二果、三果、四果,不名比丘。是人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王水,有五百大鬼常遮其前。是比丘七劫不見佛,佛不授手,不得受檀越物,五千大鬼常隨其後。」後言:「佛法中大賊,諸比丘不應作。次第僧中佛化僧、四道果僧、菩薩僧、七賢僧、凡夫僧,欲使四方檀越得如是僧故,莫受別請。」又《居士請僧福田經》意亦同此,故深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為主乖儀,今則受請失則故也。
三、釋名者,乖次受請為害至深,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四緣成犯:一、身在眾中,二、私獨受於別請,三、進趣方便,四、取物,便犯。
五、闕緣者,闕初二緣各總無犯,闕後二緣各重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得物有多少,受心愧無愧等,亦有俱互,輕重準之。
七、通塞者,具論有四句:一、僧次請僧次受,二、別請僧次受,此二不犯。三、僧次請私別受,此最重。四、別請別受,此亦有二種:一、如施主設七僧供,僧次請六人,別請此一人帖僧次數,此犯輕於前。二、僧次請,七人數外別請此有緣僧,或最輕,或亦不犯。又若重病,若至彼不受物,若將護施主令彼發菩提心,若令多人發菩提心,並應不犯。
八、釋文者,有四:一、總制;二、定物;三、顯失;四、結犯。初中,總制不得受一切別請利養入己。二、「而此」下,辨定其物。謂何以不得別受此利?以此利屬十方現前僧。若非僧次,定不合受。問:如亡比丘輕物亦屬十方現前僧,豈得僧次受耶?答:雖同屬十方,然制法有異。彼以羯磨為約,此以僧次為限,各依本法,受已無互。三、「而別受」下,顯失中,略顯七種過失:一、取十方現前僧物,以是彼所應得故;二、八福田物;三、佛物;四、聖人物;五、師僧物;六、父母物;七、病人物,以此物通彼所得故也。四、故結犯,可知。
故別請僧戒第二十八
初、制意者,菩薩理宜殞命護法,何容故違聖教?別請所親,乃是俗中曲席,豈成福會?別顯亦三:一、害佛僧次之教;二、失自無限善根;三、誤常受學眾生。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為福田不受別請,今為施主不請別僧故也。
三、釋名者,隨情別曲,喚違平等施,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亦四緣成犯:一、設施會,二、有僧眾,三、故別請,四、施已,便犯。
五、闕緣。闕初二緣不犯,闕後二緣結方便。
六、輕重者,於上四緣各有多少,俱多俱少及互有等,輕重準之。
七、通塞者。若僧次已具,不為別施尊重高德,別有生善滅惡,理應無犯。及僧次外,王力通請,亦應無犯。餘有句數同前,翻取準之。
八、釋文者,文中有五:一、明設供時,二、制僧次請,三、挍量顯勝,四、違制辨失,五、結示罪名。初中在家、出家正是所制,「及一切檀越」者,兼教世人令得無限之福,謂將請僧田欲設施會求所欲時,故云也。二、「應入」下明制僧次請,謂教此施主往於僧中,問知事人僧次分齊也。言「今欲次第請者」,陳己請意簡非別請,故云也。言「得十方賢聖僧」者,顯其勝德,謂十方僧通凡及聖和同一味,若無所簡別,依教僧次請得一人,以是十方中一故連於十方,故得十方僧福也。
如於大海飲一掬水,即為已飲閻浮提中一切河水,若別飲一大江盡,猶未得名飲於河,況飲小水?僧次、別請當知亦爾。三、「而世人」下挍量顯勝,謂別請五百羅漢僧或五百菩薩僧等者,如別飲江水等也。「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者,如飲大海一掬之水。問:彼所別請僧,豈非十方僧中之人?何得非十方攝?答:別請注心在所欲之人,非是普統十方僧也。僧次不爾,請無別注心統一切,是故廣也。四、「若別請」下,明違制辨失,略顯三失:一、是僧法外,故名外道法;二、七代佛戒總無此法,是則正內所無也;三、違逆佛心,故云「不順孝道」。五、「若故」下,結示罪名,可知。
惡伎損生戒第二十九
初制意者,菩薩應大慈救物,不惜身命,何容為利?以惡法損人,別害三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背勝田今習劣伎,又前為失善今此增惡,故次制也。
三、釋名者,習惡伎術違理損害,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亦四緣成犯:一、起惡心,二、為利養,三、習惡術,四、現行用,故犯也。
五、闕緣者,次第闕四緣,皆得重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於此四中,既各有多少,俱等輕重,準前知之。又此所制十三失中,自手作食,自磨自舂,此二稍輕,餘皆重也。
七、通塞者,謂從「自手作食」至「工巧」等七種,有時或通餘六,必無開法。除聖位菩薩權形同事,是則難知也。
八、釋文者,文中有二:初、舉世惡事,二、作便結犯。前中「惡心」者,是造惡因也。「為利」者,造惡緣也。「販賣」等,明所作惡事也。惡事雖眾,略舉十三:一、賣色者,謂居婬肆賣女色與男,或賣男色與女,據教他婬邊理實犯重,今約衒賣邊更結輕垢,是故得二罪也。二、自手作食者,是惡觸非法也。三自磨舂者,是壞生及惡觸,此二亦是世所譏嫌也。四、占相男女者,占男女婚嫁相宜,又相其身中黑子文等,又解其夢有善凶等。五、是男是女者,占胎辨於男女等也。六、呪者,為呪咀等,又以惡呪呪龍等。
七、術者,[病-丙+猒] 禱等、符書等,又幻術眩惑等。八、工巧者,為匠傭作以求利等。九、調鷹法者,縫眼等,既調熟已令殺眾生。十、和百種毒藥者,以百種毒合成此藥,千毒亦爾。既數有多少,理應功能急緩。十一、蛇毒者,以五月五日蛇合和毒藥,又以毒藥飼蛇等。十二、金銀者,合假金銀以誑惑人。十三、蠱毒者,亦蛇及猫鬼等損害眾生。言「都無慈心」者,結彼惡作為無慈心故也。二、「若故作」,成犯可知。
違禁行非戒第三十
初、制意者,菩薩理宜心如金剛護持禁戒,令眾中油鉢一渧無遺,海內浮囊纖塵不毀,何容惡心婬盜殺謗?為護本戒制茲末禁,通結二罪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作惡損生,今公行毀禁戒故也。
三、釋名者,惡心熾盛,不避嚴科,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亦四緣成犯:一、起惡心,二、對惡境,三、造方便,四、作,便犯。
五、闕緣者,隨闕一緣皆重方便,亦本末二方便罪也。並準思可見。
六、輕重者,於上四緣皆各有多少、俱不俱等輕重,準前思之。又於所作中謗三寶為最重,殺盜應次,餘戒少輕可知。
七、通塞者,除癡狂等、聖示同事等,餘皆悉犯。更有開閉,如前十重處說應知。
八、釋文中三:初、「以惡心」者,明造惡因,謂不信有業果等而造諸罪。二、明所作罪業,略舉三種:一、如怨詐親,謂「詐現親附」,依三寶蔭以自活命,而實誹謗三寶未嘗信受,此亦犯第十重也。「口便說空」等者,釋顯詐親實謗之相,謂口詐說空似順佛語,行中執有謗佛所說。二、「為白衣」下明媒嫁婬穢,謂或為私通或為成妻,為其通傳巧令和合,傳著堅密送諸眾生致此罪處,亦犯初篇第三重戒,以犯教人婬故。今就媒邊犯此篇也,具如前說。三齋日毀禁,謂年三月六皆外道作罪祠祀求恩福時,今惡見不捨同彼而作,故成深三長月六等。撿《智論》云云,此明作罪時。所作罪中略辨四種:初二是犯重戒,以於此時作故亦兼犯此篇;後二是輕,謂非時飲散及毀威儀等戒。三、結示罪名可知。
上來別釋十戒訖,自下結勸指廣,謂此十戒彼大本經〈制戒品〉一一廣解,今但略舉名相耳。
見厄不救戒第三十一
初、制意者,菩薩見眾生在厄,理應殞命救濟,何容見自所尊三寶二親惡人所賣而不救贖,故須制也。別辨亦有違三聚義,可知。
二、次第者,前故犯重禁,今不濟尊厄故也。
三、釋名者,從所防為目可知。
四、具緣者,亦四緣成犯:一、是所尊,二、實在厄,三、親見知,四、捨不救,故成犯也。
五、闕緣者,闕初緣得方便罪,闕後三緣俱無罪可知。
六、輕重者,尊境有多少,苦厄有輕重,親見遠聞救拔有難易,或俱或互,輕重同前,準思可知。
七、通塞者,若癡狂,若彼索多物,此迫無求處,設自賣身亦不宛數。若彼為菩薩行故,捨身命與之,志不願贖,並應無罪。反上應結。
八、釋文者,文中有四:一、舉厄事,二、明所尊在中,三、制令救贖,四、故違結犯。初中「佛言」者,以是別品之首,故標斯語。於中先明厄時,謂以佛在世時無此事,故云「佛滅後」也。雖佛滅後,然信心性厚之世無此事,故云「惡世中」。次、明作禮人,有三:一、外道,以邪信故;二、惡人,以不信故;三、劫賊,以求物故。二、「賣佛」下明尊在厄,略舉三位:一、佛等形像,謂或但將賣,或欲融毀,皆須救贖。言「父母像」者,己父母形像為他所賣。又釋謂佛菩薩尊重如父母,非謂二親形像。二、賣經律。
三、賣僧等,有四人:一、僧,二、尼,三、在家菩薩,四、出家菩薩,故云「道人」也。言「或官」等,明所賣二處,謂或入官,或一切人作奴婢也。三、「而菩薩」下明制令救贖,謂見已生慈為救因,方便等救緣。若彼須物,應處處乞索,教以贖之。四、「若不贖」下明故違結犯,可知。
畜作非法戒第三十二
初、制意者,善薩理應慈救益生,何容畜殺害具損財命,亦違三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尊厄不救,今損害眾生故也。
三、釋名者,故畜害具侵他財命,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五緣:一、非法物,二、以惡心,三、故畜積,四、恃官勢,五、損眾生。
五、闕緣者,隨所闕一皆得重方便,準釋可知。
六、輕重者,各有多少俱等,準前可知。
七、通塞者,若癡狂、若為護法、若以調眾生令離惡住善,理應不犯。反上皆結,並準可知。
八、釋文中二:先、舉過正制,二、故違結犯。前中有六:一、「不得畜刀」等四物。此是大刀,其月刃、小刀非所犯故。杖是以器杖,非局一色。二、「販賣」等。既是在家許販賣,但不得以輕秤等侵他。計其所得,既是犯重,約用小升等以犯此戒。三、「因官」等。在俗任官以勢取物,或別恃餘官以取物等。四、恃官勢以害心繫縛,打罵眾生。五、恃官勢破壞他成功,奪他所有。六、長養猫兒等諸惡律儀。略顯四種:猪是所殺,餘三是能殺。二、「若故」下,明故違結犯,可知。
觀聽作惡戒第三十三
初、制意者,菩薩理宜處靜思道,何容隨流蕩志,失於道意?別顯有八:一、失禪定,二、增放逸,三、壞善品,四、滅法行,五、招大譏,六、誤所化,七、毀禁戒,八、成苦因。壞道之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貯畜非宜,今觀聽作惡也。
三、釋名者,觀聽非宜,作不應作,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此中有五種戒:一、觀鬪戒,二、聽樂戒,三、博戲戒,四、妓術戒,五、賊使戒。然此五戒各具四緣犯:一、有所對用,二、有心趣向,三、造趣方便,四、事成,結犯。皆準可知。
五、闕緣。初二戒中,闕初二緣,各不犯;闕後二緣,得方便罪。於後三戒中,四緣內隨闕一緣,皆得方便罪。準釋可知。
六、輕重者,於前四緣各有多少,俱不俱等準前應知。又此五中前二稍輕,後三應重,三中如次下、中、上差別可知。
七、通塞者,於前二戒中,若病、若解鬪、若以音樂供養三寶,理宜不犯。於後三中,除癡狂,餘一切皆犯。
八、釋文者,文中三:初、別制五非,二、初結同制,三、故違結犯。前中五非即為五段。初、觀鬪戒中準後應有「不得」二字,為後有總結,是故五中有有者無者。「以惡心故」者,明犯因。此有三類:一、觀相鬪用此快彼無揮解意,二、將此為戲悅己狂心,三、暢發害心。次、明所觀鬪,亦有三類:一、男等相鬪,謂相罵打等;二、軍兵列陣;三、劫相鬪,更或可軍兵與賊相鬪,更無第三也。「等」者,等餘一切所不說者。二、「亦不得」下明聽音樂戒,於中略明十種,前九別辨九種音樂聲,後一通結伎樂,並可知。三、「不得」下博戲戒,於中有九種戲。
第三、「波羅塞戲」者,是西國兵戲法,謂二人各執二十餘小玉乘象或馬,於局道所爭得要路以為勝也。四、彈碁者,謂以指彈碁子得遠為勝。五、言「六博」者,有二種釋:一云即雙六是也,一云別數六種博戲,前釋為定。六、七可知。八、捉壺者,謂捉杖於壺中,如嵇康等。九、八道行城,可知。四、「狐鏡」下,明妖術戒。於中略辨五種:一、「狐鏡」者,承聞西國術師以藥塗狐甲呪之,即於中見吉凶等事,故名狐鏡。二、用蓍草作術。三、呪楊枝。四、呪鉢。五、以人髑髏並用作筮,占知吉凶。皆是凡愚所作,豈修行所宜?故嚴制一切斷。五、「不得」下,明賊使戒。謂與賊為使,助成盜業。若據成他盜邊,犯前初篇;約作不應作,犯此罪耳。二、「一一」下,總制。三、「若故」下,結犯,可知。
堅持守心戒第三十四
初、制意者,謂大菩提心是眾行之本、成佛之因,若忘此心則匿其萬德,既壞三聚失於五位,何菩薩之有?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制令斷惡,今策令修善故。又前斷身語麁惡,今斷意中細念。
三、釋名者,謂一念異心尚立嚴制,況餘麁失,故從所防立名。又制令堅持戒、勸令守心,從所制為名。
四、具緣者,有三緣犯:一、厭自大行,二、緣彼果宗,三、捨此求彼,一念便犯。
五、闕緣者,各闕皆重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厭有深淺、緣有多少、求有暫永,故有輕重,準前知。
七、通塞者,若宿習力暫起現行,若新發心暫失念,若示同彼,若調眾生,皆應無犯。餘皆犯也。
八、釋文者,文中有四:一、制堅持戒,二、制守大信,三、制護大心,四、故違結犯。初中二:先、法說,謂制於四威儀六時誦持戒品,自撿三業無毀纖塵。二、舉喻中,一、「如金剛」者,明持心堅固無有能壞。二、「持浮囊」者,明用堅心正持戒品,若輕若重無犯纖毫,如浮囊塵許漏則溺。撿《涅槃經》(云云) 。三、「如草繫比丘」者,依《莊嚴論》,有諸比丘為賊所剝,裸形伏地,以草連根縛之,經宿不轉。國王因獵,見草中裸形,謂是外道。
傍人答云:是佛弟子。何以得知?以其右膊全黑,是褊袒之相。王即以偈問云:「看時似無病,肥壯有多力,如何為草繫,日夜不轉側?」比丘偈答:「此草甚危脆,斷時豈有難?但為佛世尊,金剛戒所制。」王發信心,解放與衣,將至宮中,為造新衣,種種供養。是故知為持小戒,不惜身命。小乘尚爾,況大乘乎?二、「常生」下,明制守大信。謂信知自是未成之佛者,信佛性定有故,行必可成,故此信因決定也。「佛是已成」者,信佛亦曾如我今修成此信果也。由此信故,行無退轉。三、「發菩提心」下,明制護大心。謂由前信故,令菩提心念念相續,無暫離心,故云也。四、「若起」下,明故違結犯。《大般若.淨戒品》中,菩薩設起無量世間心,不名犯戒;起一念二乘心,則名毀犯。菩薩淨戒,廣有狹量,具如彼說,可知。
不發大願戒第三十五
初、制意者,大願熏修令萬行增長,不立弘誓行起無由,故須制也。《華嚴》云:不發大願為魔業。
二、次第者,前防心不向二乘,今誓願趣求大行故也。
三、釋名者,從所防所制以立其名。
四、具緣者,亦三緣:一、無心起願,二、不願所願,三、設願速忘,故成犯也。
五、闕緣者,皆得方便罪可知。
六、輕重者,由不發願,廢所修行,有多有少,故有輕有重。又忘本誓,有多時少時,故有重輕可知。
七、通塞者,初心菩薩要藉大願資成大行,不發便犯。若得位已去宿願久成,設不新發理亦無犯。
八、釋文者,文中有二:初、制發大願,二、違制結犯。前中有五:一、制願孝行,二、願勝師友,三、願聞大法,四、願如說修行,五、願行堅持。初中應常發孝順,於三處孝順:一、父母是生育恩,二、師僧訓導恩,三、三寶是福田恩。皆是重恩,故成孝順之境也。二、「常願」下明制願好師友,於中亦有三類:一、好師者,教以菩薩所修正行。二、好同學者,同師同行。三、善友知識者,未必同師,但同行相資。此並是成行勝緣,故願得之。三、「常教」下願聞大法,謂所以願上勝人,希望教我大乘經律。
此總句,「十發趣」等是別句,謂是菩薩趣佛果之路,即三賢十聖之位,是所行之要,故願聞解。四、「使我」下願依解起行,謂即得解已,願一一如說修行。《華嚴》中菩薩求法已即作是念:「如說行者乃得聖法,不可但以口言而得清淨。」《涅槃經》四親近中亦如說行為終也。五、「堅持」下明願行堅持,謂堅持戒願念念相續故也。二、「若一切」下不願結犯,可知。
不起十願戒第三十六
初、制意者,謂不立大誓自要戒行,或虧損故制立誓願,防心策志令戒行先潔,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對順起願,今則對非立誓故也。
三、釋名者,同前可知。
四、具緣者,三緣同前。
五、闕緣。
六、輕重,並同前可知。
七、通塞者,若狂、若病、若暫忘、若得位,理應不犯,反上犯之。
八、釋文者,文中亦二:先、制立十誓,後、故違結犯。前中亦二:先、總標顯意,謂先發十願已方能解堅持佛戒。二、「作是願」下別,於中有十三種:前十二大誓自護戒,後一大願他成佛。前中於婬戒立十二大誓,餘戒皆準之。於中初一對所犯戒立火坑刀山誓。言「寧以此身」等者,挍量表志立誓言,謂火坑刀山但害一身,女色不爾害多少身。又人中刀火苦害非重,惡道火等苦實難量。又此苦一時、彼苦多劫。又世火燒後或生天上,破戒火燒命終入惡道。以此挍量,是故寧入火等而不犯戒。
下十一望破前婬戒受信施等立大誓願,謂初六信施四事等,後五上妙五塵等。二、對信施衣立熱鐵纏身誓。為三義故立此諸誓:一、如此信施是淨戒人受,今若犯戒則為盜受。二、諸施主等信佛語故,捨妻子糧為福施之,今毀禁受之則欺誑,既誤施主蕩累如來。三、如來大慈分毫相功德,與遺法弟子得四事,何容飡佛福而毀佛戒?經云:破戒之人無一渧水分。鬼罵言「大賊!」是故寧受熱鐵等,不破戒受施也。三、對信施食立鐵丸猛火誓。四、對信施床立臥熱鐵地誓。五、對信施藥立三百鉾刺誓。六、對信施房舍立投熱鐵地誓。七、對信施恭敬立鐵鎚碎身誓。
八、對視好色立熱鐵挑目誓。九、對聽好聲立千錐劖耳誓,謂劖於遍身鋒皆至耳,故云遍身刺耳也。十、對嗅諸香立千刃割鼻誓。十一、對食味立千刃斷舌誓。十二、對好軍立利斧斬身誓。此上五塵皆非犯戒應故對立誓。十三、常願眾生在己先成佛。二、「若不發」下,明故違結犯,可知。
故入難處戒第三十七
初、制意者,菩薩修行要資緣具,難處闕緣違教妨道,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明護戒心堅不避炎灰,今則存身長道微難皆離。
三、釋名者,亦所防所制以立其名。
四、具緣者,此中制五種行:一、頭陀,二、遊方,三、坐禪,四、安居,五、布薩。皆具四緣:一、為修行,二、知是難,三、不遠避,四、故入中,便犯也。
五、闕緣者,皆得方便,並準知之。
六、輕重者,難處有深淺,廢行有多少,譏過有厚薄,致有輕重,並準思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調心、若調眾生、若更無處暫時在中、若更無好路,理應不犯,反上犯之。
八、釋文者,文中有四:一、制所修行,二、舉諸難處,三、制不令入,四、違制結犯。初中於五行內,一、總舉三門,二、別釋四事。前中二:先標所作。「二時頭陀」者,謂春秋二時。頭陀者,此翻名「枓櫢」,謂枓櫢煩惱也。二、「冬夏坐禪」者,此二時極寒極熱,既不出遊,是以攝跡修禪也。三、「結夏安居」者,謂依教坐夏修行長道。準釋中應有四遊方、五布薩,文略故也。「常用」下明所用道具,於中三衣為三,佛菩薩像為一,故有十八也。並是隨身所須,資道有要,故制令畜也。二、「而菩薩」下別釋中,一、先頭陀及遊方時,制畜十八事物。
二、別顯頭陀時節,謂此二時非寒非熱,得入山林增修道業。三、「若布薩」下別釋布薩,布薩者此翻名淨住,以半月半月誦戒文檢三業,若有犯則令悔,無犯默然,使戒淨同住故名也。於中「新學」者制誦戒人,言「半月」等布薩時也,「誦十重」等制所誦戒也,「於諸佛」等明誦處也,「一人」等明布薩儀也,「各各」等制著持受三衣也。四、「結夏」等別釋夏安居,並令一一如法,應於聖教冬夏坐禪,略不釋也。
三、「若頭陀時」下舉諸難處,略舉十二難處:一、國難惡王者,彼國王不信三寶,頭陀不得入彼界中;二、地有高下;三、草深林密;四、黑師子噉人;五、虎;六、狠;七、水;八、火;九、風;十、賊;十一、毒蛇所行之路;十二、總結一切難處。三、「不得」下制不應往。四、「若故」下違結犯可知。
眾坐乖儀戒第三十八
初、制意者,以背俗故,不以老少為尊卑;以順道故,但以戒德為長幼。顯出世之勝範,摧我慢於世間,順成三聚之行,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令外避厄難,今使內順眾儀故也。
三、釋名者,亦所防所制以立其名。
四、具緣者,四緣成犯:一、在眾中,二、知歲數,三、造趣方便,四、坐已,便犯也。
五、闕緣者,闕初二緣不犯,闕後二緣得方便,或但行立,皆亦同犯。
六、輕重者,眾有大小,坐有上下,時有多少,俱等輕重,準前知之。
七、通塞者,癡狂、身當說法,若疑他大已便居下坐,若大眾坐定自後到來,校三五歲十四坐,並應無犯。反上皆結。
八、釋文者,文中有四:一、舉法總制,二、就人辨定,三、呵違讚順,四、故違結犯。前中用受戒前後以明長幼故如坐,餘一切皆爾。律云:見上座應起不應安坐,見下座不應起等。二、「不問」下約人辨定中,有人釋云:令四眾等雜合通坐以明長幼。今解不爾。比丘眾中自辨尊卑,餘眾皆爾。是則大小宛然,男女道俗不相和雜。三、「莫如」下簡非顯是,謂「莫如」等簡非令離,「我佛法」等顯是令修。四、「而菩薩」下而違制結犯,可知。
應講不講戒第三十九
初、制意者,制諸菩提以法救生,令免現未所有災苦,故別辨四:一、令明增福故;二、授法行故;三、除災難故;四、救先亡故。是故制也。
二、次第者,前制坐儀,今制引導故也。
三、釋名者,從所制為名可知。
四、具緣者,亦四:一、見眾生,二、知厄難,三、無慈心,四、不引導,故成犯。
五、闕緣者,闕初後無犯,中二犯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見厄有多少,引導有難易,自身有愚慧,皆俱不俱等,輕重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愚不解,若彼不受化,若無講人可請,應一切無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文中四:一、化令修福,二、制為講法,三、救其所厄,四、為制結犯。初中教化眾生令作六事:一、建立僧房,二、於山林中作禪屋等,三、為三寶立田園等,四、令作佛塔等,五、令作冬夏坐禪之處等,六、俱一切行導處所皆勸營立,令諸行人得依此修道。二、「而菩薩」下制為講法,受與大乘令修大行。三、「若疾病」下救其所厄,於中有五:一、救苦難中有四:一、若病時,二、若國有厄難時,三、若諸方賊起時,四、先亡追福時,皆應說此經等設齋求福。
二、「行來」下救災厄中有五種:一、治生不利時,二、火災,三、水災,四、風災,五、海羅剎謂怖彼諸災,皆應講此大乘。三、「乃至」下救罪報中,「一切罪報」唯大乘能救。「三報」者:一、現報,二、生報,三、後報,滅此三報之罪也。「七逆八難」可知。四、「杻械」下救牢獄難可知。五、「多婬」等救三毒等難,皆應說「等」通結上厄,皆同以說大乘而作救拔。四、「而新學」下,違制結犯。
上來別釋。「九戒」下,明結勸指廣,可知。「梵壇」者,此翻為默擯。良以非理違犯,不受調伏,故以此治之。彼之中明此義,故以為名,可知。
受戒非儀戒第四十
初、制意者,眾生設不發心,菩薩理應化令受戒,何容千里來求,而以惡心不與授戒?別乖攝生、通違三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講法引生,今受戒攝物故也。
三、釋名者,就所制為名,可知。
四、具緣者,五緣:一、自解經律,二、彼無遮難,三、彼來求戒,四、此以惡心,五、不受,便犯也。
五、闕緣者,次第闕得方便罪可知。
六、輕重者,謂解明昧,求有勤惰,惡心有多少,不受有暫永,俱不俱等,輕重準之。
七、通塞者,病若新差無力,若自闇鈍,若彼非實求,若外道詐來,若具遮難,一切不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文中有五:一、總攝戒器,二、教其衣色,三、問遮簡器,四、制不拜俗,五、違求結犯。初中有十八眾,廣如前十重。初釋可知。二、應教其衣色,於中有三:初、制袈裟色,袈裟此云不正色,謂青等五色互相和染成不正色,名為「壞色」。二、「一切染衣」下制餘衣色。三、「若一切國」下明制與俗異,並可知。三、「若欲」下制問遮簡器,於中亦三:一、問數簡器。言「現身」者有二義:一、簡於過未,故云現也。二、此七逆罪未輕懺悔,罪猶現在,故云「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若依教相應,懺悔應得。
二、「七逆者」下列名簡器,此七逆義具如別章。三、「餘一切」下無逆皆得,可知。四、「出家人」下制身不拜俗,謂心敬理無所犯。五、「但解」下明違求犯,謂既非七逆,但解師語之類。有從百里等來求而瞋不與戒,理宜結犯。言「惡心」者,為名利等、嫉妬等、瞋嫌等、計怨等。言「一切眾生戒」者,有二義:一、不與彼一切求戒眾生之戒也;二、此是戒名,謂名菩薩戒為一切眾生戒,以此是一切眾生所應得戒,故云也。餘並可知。
無德詐師戒第四十一
初、制意者,若不解大乘經律持犯輕重,而為人作師者,有四:一、令真法滅,以闕傳故;二、令非法行,以錯傳故;三、誤所化,令他不至解脫處故;四、增自惡業,以貪名利故。是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實有解來求不與,今實無德強為他作師,皆所不應故也。
三、釋名者,防彼詐失,制令實學,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具四緣成:一、實自無知,二、對彼所化,三、貪名利等,四、授戒,便犯。
五、闕緣者,隨闕皆有方便罪可知。
六、輕重者,無知有多少,所化有利鈍,貪心有輕重,授戒有具闕,亦俱不俱等,輕重可知。
七、通塞者,若學猶未成,他來逼請,不為利等,授應不犯。反上皆結。
八、釋文者,文中五:一、辨在師德位;二、制教弟子;三、實無所知;四、為利詐解;五、授戒結犯。初中既教他起信便與授戒,故云「作教戒法師者」也。二、「見欲受」下,明制教弟子。於中有四:一、教請二師。此有二義:一、謂於人中請此二師受菩薩戒,如受沙彌十戒法;二、遙請本師釋迦佛等為和上,親請傳戒師為闍梨。《善戒經》云:師有二種:一、是不可見,謂佛、菩薩、僧是;二、可見,謂戒師是。從是二師得菩薩戒。又《普賢觀經》請五師者,於不可見師中請也。《瑜伽》等中請一師者,唯望可見師說也。二、「二師應問」下,明應問七遮。
七遮即是七逆,以障受戒故名遮也。此經約遮故別問七。若據大小二義,《善戒經》約德通問十種事具者,方得受戒:一、具三戒不?謂五戒、十戒及具戒。彼經約出家菩薩,要具此三戒,方得受菩薩戒。二、發菩提心不?三、是真實菩薩不?四、能捨一切內外所有物不?五、能不惜身命不?六、能於貪處不貪不?七、能於嗔處不瞋不?八、能於癡處不癡不?九、於畏處不畏不?十、能隨我所受一切菩薩戒不?皆應答「能爾」。若具足言,應先問七遮,後問上十德,方可得受。若在家菩薩,十中除初,餘皆同問。《善生經》中更有餘問,如彼辨也。
三、「若有」下,教懺犯十重罪。謂若有犯十重者,教懺悔方法。言「三世千佛」者,謂過去莊嚴劫中,華光如來為首,下至毘舍浮如來,如是等一千諸佛。今賢劫中,俱留孫如來為首,下至樓至如來一千佛。未來星宿劫中,日光如來為首,下至須彌相如來為一千。又見好相中,既不言夢見,覺見甚難。若得此相,舊戒還全,更不須受。若不得此相,舊戒已失,故云「現身不得戒」。此是上品纏犯,故失戒也。而得更受,故云「而得增長戒」。增受是重受也。四、懺輕垢罪,謂教對首懺,如比丘懺提罪。
通法論犯此二篇,懺有四種:一、上纏犯十重,對十方佛方等懺。二、中下犯十重,對四菩薩僧懺。三、犯十重下,重方便對首懺。四、輕方便責心懺。二、輕垢中,本罪對首,方便責心,並如別集中說。五、「而教戒師」下,明於上所說,制令委解,故云「一一好解」也。三、「若不解」下,明實無所知。於中有五:一、不解戒法,謂若輕若重,是犯非犯,是持非持。二、不解理法,謂真諦平等,不違俗等。三、不解位法,謂習種是十住,長養是十行,不壞是十迴向金剛幢位。道種是十地,謂聖道治惑,故云也。正性是佛位,正果顯故。
四、不解行法,謂於上諸位多少觀行,及入定出定等分齊。言十禪支者,謂初定五支,二定一支,三定四支,四定一支。此經非本未,故須入行。五、「一一不得意」者,總結無知也。四、「而菩薩」下,明為利詐解。於中,初為四事詐現解法,謂:一、利,二、名,三、門徒,四、供養。後自欺欺他,是出過呵嘖。五、「與人」下,明作已結犯,可知。
非處說戒戒第四十二
初、制意者,戒律制於內眾,為祕密之教法,外道惡人理非所聞,故須制也。別顯有三:一、輕自戒品;二、增彼惡見;三、令他毀謗。是故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為利詐解,今則為利妄傳故也。
三、釋名者,不應說而說戒,防此失故為名。
四、具緣者,亦四緣:一、為利,二、對外人,三、心不迷,四、說戒了,便犯。
五、闕緣者,隨闕皆得方便罪可知。
六、輕重者,為利有多少,外人有善惡,心中有想疑,說戒有具闕,皆有俱不俱等,輕重可知。
七、通塞者,若對國王,若純信行人,若將為進戒,先說示問能不,皆不犯。反上,失。
八、釋文者,文中有四:一、總制,二、通塞,三、擇惡人,四、違制結犯。初中言「未受菩薩戒」者,此有三種:一、純不信菩薩道故不受,二、雖不謗亦不能受,三、信擬受未受。二結犯。二、外道者,執著異道求佛法過,聞佛所說雜碎戒相,戒當輕毀。三、惡人,聞說戒律輕毀法眾,故不應說。言「千佛」者,多也。謂一切諸佛皆同說此戒,故云「千佛大戒」,非但賢劫千佛也。二、「邪見」下明通塞中,以此戒制自內眾,理非彼聞,如人寶藏不示賊處。言「除國王」者,佛法付屬二人:一、佛弟子為內護,二、國王為外護。是佛付囑之人,故對說無犯。又以國王有力,當依戒律策勵行人,故須知也。餘非此用,一切皆斷。三、「是惡人」下釋惡人。惡人有二種:一、頑愚,謂此身無戒,雖人名畜,以無人因故,後身永不見三寶。如木石無心,豈有能見?二、惡見,謂邪見乖理,如木非情。四、「而菩薩」下違制結犯,可知。
故毀禁戒戒第四十三
初、制意者,菩薩理宜不惜身命護持淨戒,何容壞自本誓而無懼毀禁戒?故須嚴制。又為護一切戒品令堅固故,制此戒也。
二、次第者,前不應說而說,今則不應犯而犯故也。
三、釋名者,從所防為目。
四、具緣者,亦四緣:一、身有戒,二、對犯境,三、故起心,四、作,便犯。
五、闕緣者,謂一、三無犯,二、四得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謂境有強弱,心有剋謾,犯有輕重,亦有俱等,准前。
七、通塞者,此戒無別制,但起心犯餘戒,即亦犯此戒。是故通塞,皆如諸戒處說應知。
八、釋文者,文中有三:初、汎舉毀禁,二、顯過呵嘖,三、制毀結犯。前中言「信心出家」等者,舉其本誓也。「故起心」等者,明違誓結犯。二、「不得」下明顯過呵嘖,於中有八:一、供施無一毫分,二、大地無一足分,三、飲水無一渧分。問:供施破戒無分可爾,王之水土眾生同感,何故亦無分?答:白衣無戒,食王水土皆有輸稅,出家不稅良為戒行。今既二種俱無,豈有其分?無分而用,豈非是賊?四、鬼遮罵賊,是此義也。謂戒行若金剛,有戒神讚護,今既戒破神去,則有五千大鬼遮其前而罵賊,掃其後而滅路。五、世人亦罵之,謂於佛法中作偷形相賊、偷利養等賊故也。六、一切眾生不欲見者,以如怨詐親故。七、犯戒同畜生者,以是罪身同故。八、同木頭者,無所知故。三、「故毀」下制毀結犯,可知。
不敬經律戒第四十四
初、制意者,以戒是成佛,膳因彼教,理宜尊重。況是諸佛之母,如來所師,崇重之極,豈先於此?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令不毀禁戒,今制令敬法故也。
三、釋名者,防彼不敬,制令重法,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亦四緣:一、對勝法,二、無敬心,三、不求供,四、不作,便犯。
五、闕緣者,各闕皆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輕有多少,心有輕重,身有富貧,作有好惡,俱等准之。
七、通塞者,若病、若貧無得處、若常入深定、若貪救眾生、若恒說法,理應無犯。反上皆結。
八、釋文者,文中有五:一、制受持,二、制讀誦,三、制書寫。於中先舉難,謂「剝皮」等。後況易,謂「木皮」等,謂貝多葉皮為木皮也。餘可知。四、「常以」下制令供養書寫等十種法行,此中具說。五、「若不」下違制結犯,可知。
不化眾生戒第四十五
初、制意者,為菩提心是成佛因,故制諸菩薩,故化眾生,皆應令彼發此大心。經云:若以小乘化,我則墮慳貪。此事為不可,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於法不敬,今則於生不化,是故俱制也。
三、釋名者,捨化眾生違害大悲,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亦四緣:一、對眾生,二、不起悲,三、不起方便,四、捨不勸導,故成犯也。
五、闕緣者,各闕皆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眾生有難易,悲心有厚薄,方便有多少,不勸有暫永,亦有俱等,准前。
七、通塞者,若病、若無力、若未解、若彼難化,並理應無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有四:一、制化人類,於中「大悲」是能化之心也,「城邑」等是化處,「一切眾生」是所化,「唱言」等是化方便,「受三歸」等化所得益。此有二義:一、受戒,先受三歸,後說十戒相。二、有二種受戒:一、受菩薩三歸戒,二、受十戒。二、「若見」下明化畜生類,謂彼無領解,故以此言警覺成自熏修,則與彼遠作勝因。如昔有牛塔前食草,舉頭見塔後便得度等。三、「而菩薩」下立制定位,謂要化眾生令發大心方是菩薩,故云也。四、「若不」下違制結犯,可知。
說法乖儀戒第四十六
初、制意者,令彼重法增善根故,自亦重法順教命故,為成二利順彼三聚,故制斯戒。
二、次第者,前教人發心,今則教令敬法故也。
三、釋名者,所防所制以立斯名。
四、具緣者,四緣:一、對他人,二、住非儀,三、不起悲,四、發言說,故成犯也。
五、闕緣者,各闕皆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可語不可語住,非儀有深淺,無悲有暫永,發言有具闕,俱等准前可知。
七、通塞者,若他病重,若王力自在,並無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文中有三:一、制非儀,二、教正則,三、違結犯。前中「悲心」是化眾生因,故教常起也。「貴人」多慢,故偏舉之。三、非儀有三:坐己立,二、人高己下,三、人在座己在非座。此中高座具後二也,並可知。二、「若說法」下,明教正則。於中五事:一、置法師於高座;二、供之以香花;三、聽者居下坐;尊敬如父母;五、領受其教,如事火梵志。《攝論》云:「若人戒足雖羸劣,而能說法利多入,如佛世尊應供養,受彼所說故相似。」又經云:「有知法者,若老若少,皆應供養,如事火婆羅門。」三、「其說法者」下,明違制結犯。不如有三種:一、身儀,謂立等;二、念,謂求名利等;三、語業,謂非法說法,法說非法,及世俗言詞等。又《智論》中唯說諸行法及實相法,方為法施,餘皆非也。
非法立制戒第四十七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不惜身命護三寶,而反恃威損壞正法,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說法非儀,今持威滅法,為失既重,故次制之。
三、釋名者,從所防為目。
四、具緣者,亦四緣:一、信心受戒,二、恃自高威,三、非法立制,四、損壞佛法,故成犯也。
五、闕緣者,闕初緣結重罪非犯戒,闕次緣結重方便,闕後二緣皆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恃威立制,壞法各有多少,俱等准之。
七、通塞者,若制惡人不令出家,不聽造像將賣,理應不犯,餘皆犯。
八、釋文者,文中有三:一、總明滅法,二、別顯滅相,三、故作成犯。前中亦三:一、本以信心受戒,二、恃自高威,三、破滅佛法。二、「明作」下別顯中,一、障其出家修道,二、障造形像造經。此破住持三寶遺法,眾生賴藉此住持,今既損減其罪重,故總結云「破三寶罪」也。三、「而故作」下違教結犯,可知。
自壞內法戒第四十八
一、制意者,菩薩理應護持正法,先揚顯發令法久住報佛恩,何容為利自毀內眾損己正法?為失既大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恃自威,今恃他勢,各皆損法,故同制也。
三、釋名者,所防為目。
四、具緣者,亦四緣:一、為名利,二、王前說戒,三、橫作留難,四、繫縛內眾,故成犯也。
五、闕緣者,四緣各闕,皆四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四緣各有多少,並有俱不俱等,准之。
七、通塞者,若制惡比丘等不損法,理應不犯,餘皆犯耳。
八、釋文者,中有五:一、舉過令離;二、舉德制修;三、聞非勸傷;四、況自親作;五、故作結犯。前中,先舉本好心出家,次為名利於王等前說戒繫縛。「自食」下,喻顯。《蓮華面經》云:「佛告阿難:譬如師子命終,若空地、若水、若陸,所有眾生不噉食彼師子身肉,唯師子身自生諸虫,自食師子之肉。阿難!我之佛法非餘能壞,是我法中諸惡比丘破我三大阿僧祇劫積行勤苦所集佛法。」解云:佛法,外人所不能壞,故云「非外道」等。二、「若受佛戒」下,舉德制修中,制令護戒至誠,如慈母念於一子,如孝子事於父母,皆無時暫忘也。三、「而聞」下,明聞非勸傷。於中,先傷同現在苦;後「寧自」下,通入惡趣,並可知。四、況自親作中,正作及與破滅作因緣。「無孝順心」者,是破法因也。五、「若故」下,明故作結犯,可知。
上來別辨九戒竟。二、「是九戒」下,總結勸學,可知。上來別顯輕戒竟。二、「諸佛子」下,總結。此是三世同誦。上來別明輕重二篇戒竟。
三、「諸佛子諦聽」下,總結勸學。於中有四:一、舉佛同誦,謂三世佛、菩薩及我釋迦,在因在果,皆同誦故,知是要勝。二、「汝等」下,勸眾令持,謂舉彼諸眾,略勸作五事:一、受持,謂領納名受,不忘名持;二、讀;三、誦;四、解釋;五、書寫。三、「佛性」下,明流通不絕,謂「佛性常住」,明理法湛然也;「戒卷流」等,明教法傳通。又釋佛性為成佛本有之因,戒卷為外緣傳受,謂從過去傳至現在,現在向未來,展轉相受,故云「不絕」也。四、「得見」下,明傳授利益,謂於中有三:一、見佛益,謂得見此賢劫中千佛相授;二、永離惡處益;三、得生善處益,謂生人中等為道器身,攝眾生處也。上來總是正宗竟。
第三、「我今」下結勸流通分。於中四:一、結已略說,二、「汝等」下勸學令修,三、「如無相」下指彼廣文,四、「三千」下明眾聞奉持。謂彼品中一一廣說,令彼三千徒眾聞生歡喜。又釋彼三千眾聞佛誦此略本生喜受持。
釋文既了,述懷頌曰:「廣本毘尼藏,薄祐莫能見,戀彼菩薩戒,竭愚而解釋。願此摩尼燈,恒耀十方界,示導諸群生,至大菩提所。」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第六(終)
- 目录
- 分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