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唐 法藏撰6卷CBETA T1813大于一万字 16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五
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不敬請法戒第六
初、制意者,諸佛所師,謂是法菩薩,理應敬人重法,滅身求請,而反露踞傲,輕慢人法,失道之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於失者不教誨,今則於得者不敬請也。
三、釋名者,輕人慢法名「不敬請」,戒防此失,亦功能立名。
四、具緣者,四緣成犯:一、實有大乘解行之人。二、無別開緣。三、故起慢心。四、不供養不請法。
五,闕緣可知。
六、輕重者,約人者有三:一、解行過己,是軌範師,傲而不敬請,理應是重。二、解行同己,不請少輕;三、劣己,不請無犯。二、約法亦三,准人可知。
七、通塞者,《重樓戒經》云:「若菩薩憍慢心故,不諮問師、不受師教,得罪。不犯者:若病、若狂、若癡、若大聰明、多聞有智、為調眾生、若入定時」也。
八、釋文者,文中三:初、見勝人遠來,明制戒緣;二、「即起」等,明正為制戒;三、「若不爾」等,明故違結犯。初中,「大乘法師」者,總舉簡異小乘故也。下別辨,同於大法,同見解勝,同行是行勝。「入僧坊」約出家菩薩,「舍宅」約在家,「城邑」約王等。二、正制中二:初、制約敬養人;二、制啟請法。前中迎送各禮,約初後威儀也。日日三時,約時分也。謂辰旦供養小食,齋時供養正食,餘時供非時湯藥等,故為三時也。「三雨金」等下,約所用資具也。謂重法情深,於人極敬,良由末代說法之師替如來處,故令尊重,極至供養。
故《攝論》云:若人戒足雖羸劣,而能說法利多人,如佛世尊應供養,受彼所說故相似。又《謗佛經》中有人謗辨積法師即為謗佛,供養法師即為供養佛等。又如《大法炬經.法師品》中廣顯大乘法師令其敬養等。二、「常請」下,於法制請中,「三時」者,謂於一日初中後三時請法,隨彼請時皆具威儀,褊袒禮等是身業也,請法之辭語業也,不生瞋心等意業也。今辨難辦之供情無患惱,身受難忍之苦不生瞋心故也。如《賢愚經》第一卷釋迦過去作毘楞竭王,為求一偈身受千釘,又如雪山童子為求半偈高巖捨命,如是等故云「為法滅身」等。三、「若不爾」等,違犯結罪可知。
不聽經律戒第七
初、制意者,但新學菩薩觸事無知,理應執持經律,四方求學以成道行,而反有誦不聽,抱自無知不識持犯,故令戒行並皆虧失退入邪小,為過既重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通請大法,今則別聽毘尼,故須制也。
三、釋名者,化制二教別名經律,不能就師屬耳飡受,戒防此失立斯名。
四、具緣者,亦具四緣:一、是新學。二、有講法處。三、無別開緣。四、不往聽受故,便犯。
五,闕緣可知。
六、輕重者,約人、約法各三類,輕重准前可見。
七、通塞者,亦准前戒,可知。
八、釋文中三:初、舉勝緣,二、「是新學」下對緣正制,三、「若不至」下故違結犯。初中「一切處」者,通舉一切,俱是講說經律之處。「有講毘尼經律」者,舉所講法也。毘尼此云滅,謂身語意惡猛氣炎熾,戒能防止故稱名滅。謂此經律宣說毘尼,故云毘尼經律。「大宅舍」者,別顯處也。「講法」者,重顯法也。謂開釋本文名之為講。正制中二:先約法制聽,謂應持經律往彼聽受;二、「若山林」下約處制往,令其受法;三、「若不至」下故違結犯,可知。
背正向邪戒第八
初、制意者,菩薩理棄捨二乘,受持大乘真實之法,方名菩薩。而今乃棄大歸小,失其正行,乖理之極,故須制也。故《涅槃經》云:菩薩怖二乘道,如惜命者怖畏捨身。《大般若.戒品》云:若菩薩設殑伽沙劫受妙五欲,於菩薩戒猶不名犯,若起一念二乘之心即名為犯。如是等文廣如彼說。
二、次第者,前雖離慢懃學,而或心墮二乘,故次制令專習大乘也。
三、釋名者,心捨大乘故名「背正」,遵崇邪小故曰「向邪」,戒禁防此失故名為戒。
四、具緣者,一、是大乘法。二、起彼想。三、心背語非。四、捨此受彼,故結犯。
五、闕緣者,准前釋可知。
六、輕重者,約境,大乘有權教、實教;約心,背捨有疑心、決心;約事,墮愚癡。故各有輕重,並准釋可知。
七、通塞者,此戒一向不開,以諸菩薩無有暫時捨大乘故。若癡狂、若數數習對治、煩惱力強、暫起還憶,一切不犯。
八、釋文者,於中三:先、背正;二、受邪;三、結犯。初中情隔正理,故云「心背大乘」,謂所說法真理名為「常住」,能說之教故稱「經律」。又釋此大乘經律,三世諸佛同說同行更無改易,故云「常住經律」也。語越真詮,故云「言非佛說」。二、「而受持」下,受邪法中,先約人有二:或墮二乘地,或墮外道中。「惡見」下,約邪法有二:或總撥一切佛所說法,此是外道惡見;或唯撥大乘不非小教,是二乘惡見也。一切禁戒亦二:或是外道烏鷄鹿狗戒等,或小乘乖大之戒。邪見亦二:或是外道不信因果,或是小乘不信法空等。上是所詮經律,是能詮邪教。三、結犯,可知。
不瞻病苦戒第九
初、制意者,菩薩以大悲為體,拔苦為用,何容見病而不瞻救?故須制也。又若能禁心看病,令其得差,即是絕命,故須制也。又如來大聖,尚躬瞻病苦,況其餘類而不瞻救?
二、次第者,前背上勝法,今則捨下病苦,故次制也。又前則於法有背,今則於生不濟,故次制。
三、釋名者,病之與苦,隣死之厄,捨而不救,實違慈行,立禁防止,亦功能受稱。
四、具緣者:一、是病苦。二、起彼想。三、自無病等。四、嫌心捨去。故結成犯。
五、闕緣者,闕初二緣,並無犯。闕第三緣中,若自少患,即便捨去,應得小罪;若重,無犯。闕第四緣中,有起嫌心不捨去,起悲心而捨去,皆得小罪。如《四分律》云云。
六、輕重者,約境病苦有輕重,約心悲念有厚薄,約事在緣有急緩,皆犯有輕重,准釋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病、若新差、若遣人者看、若與食與藥、若彼自有人、若彼病已差,如是一切無犯。反上,一切皆犯。更有餘緣,准思可知。
八、釋文者,有二:先舉緣制行,二、「而菩薩」下故違結犯。亦是先令作持,後顯止犯。前中亦二:初、總舉令行,二、「若父母」下別辨戒行。前中亦二:初、總顯同佛,二、挍量顯勝。八福田者,有人云:一、造曠路美井,二、水路橋梁,三、平治嶮路,四、孝事父母,五、供養沙門,六、供養病人,七、救濟危厄,八、設無遮大會。未見出何聖教。有云:供養三寶為三,四、父母,五、師僧,六、貧窮,七、病人,八、畜生。亦未見教。《賢愚經》云:施五人得福無量:一、知法人,二、遠行來人,三、遠去人,四、飢餓人,五、病人。
足以三寶亦為八種。既言如佛無異,復言八中第一,明知非是後二種八,此應是初八之內方為第一也。二、別顯中「父母」等,別舉親位顯其重相,理實通一切眾生也。言「諸根不具」等,顯其病相。如病既爾,苦惱亦然,皆令差脫,乃至身命亦不悋惜。如月上女割乳房以濟產婦,如毘舍母割肱肉以供病比丘等,皆務令得濟,不顧己命,是菩薩也。二、「而菩薩」下,故違結犯中,惡心害悲,故云「嗔恨」。「不至僧房」者,約師僧弟子病處。「城邑」者,約父母等病處。「曠野」等者,通一切病苦處。「見病不救」者,正顯違行。「犯輕垢」者,結示罪名之。
畜諸殺具戒第十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廣聚法財利樂眾生,反畜殺具乖於悲濟,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防自身不能濟病,今就依報不畜非器,故次制也。
三、釋名者,殺具損命,違害悲濟,戒防此失,立斯名。
四、具緣者,一、是殺具,二、有彼想,三、無別開緣,四、故畜,成犯。
五,闕緣可知。
六、輕重者,約境所畜有多少勝劣,約心情有剋漫,約事擬用不用,單合皆輕重之義,准思可知也。
七、通塞者,義准為護佛法及調伏眾生,畜應不犯;及從惡人乞得,擬壞亦未壞,無犯。反上,一切隨畜皆犯。是故菩薩見他畜,勸令毀破;若勸不得,應乞應贖;猶亦不得,應以威逼等(檢使),要當令止。
八、釋文者,有三:初、制畜非器;二、止內怨;三、故違結犯。初中但多殺具類,略列十種:一、刀是割截義;二、杖是捶打義;三、弓是送箭義;四、箭是中害義;五、鉾是傷判義;六、斧是斫伐義;七、鬪戰具,謂甲弩等一切俱是鬪戰之具,此上通害人及以畜生;八、惡網,是捕魚捕鳥;九、殺生之器,通舉坑型等;十、總結,但是害具總不得畜,故云「一切不得畜」也。二、「而菩薩」下,止內怨,示行令修。於中但是發心行菩薩道者,有殺父母怨,理無加報,故云「菩薩」等也。經云:以怨報怨,怨終叵盡。准有無怨,怨乃息耳,是故不報。
況復菩薩觀一切眾生總無怨者,悉是悲境、俱是慈救,於曾有怨處備起重心,視如赤子。問:若爾,菩薩於自父母何成孝耶?答:怨若未害,縱碎自身,猶如微塵,經無量劫,要當孝行,以存護養。如其父母已被害訖,即是宿業,酬彼無益,更招大損,怨怨不絕,如瑠璃玉。害釋種時,如來神力無如之何,此謂也。況余眾生者,舉重況輕也。約境,舉父母重,餘眾生輕;約心,為父母酬罪得輕,為餘人酬得罪重。三、「若故畜」下,違犯結罪,可知。如是十戒,結上十種勸學令持。「下六品」等,指廣本。以彼六品之中有開有釋,如彼應知。
通國入軍戒第十一
自下第二十或之中,先明持犯,後結勸指廣。前中十戒即為十段。
就初戒中制意者,菩薩理應和諸違諍令息相害,而反通國使令相侵害,為失之甚故須制也。別說有三:一、生譏嫌故;二、乖和行故;三、成相殺故。為過既重,理宜須制。
二、次第者,前即防畜戰殺之具,今則止彼身為戰,使次辨也。
三、釋名者,為國使傳言,入軍令鬪,戒防此失,故立其名。
四、具緣者:一、二國,二、軍,二、為利養及惡心,三、傳此言至彼所,四、彼聞已來害此。若據損命犯二罪:一、望斷命邊犯殺戒,二、身為軍國使邊犯此戒。
五、闕緣者,若闕初緣,二國非怨計,得方便罪,不望殺邊。二、若不為利,但有惡心;若無惡心,但為利為名,皆犯。若總闕此緣,得重方便。三、若不傳等,總無犯。四、彼若不相害,亦犯重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約境所傳之言,有極惡劣惡;約心為名利及惡心,有單有雙;約事令他有想害不想害,皆有輕重,思之可知。
七、通塞者,若以善心為調伏彼,令其和穆,入軍入國,一切無犯。除上皆犯,更准思之。
八、釋文者,亦三:初、舉過緣,二、正制斷,三、違結犯。初中為得財利或得官位,或但有惡心酬昔怨故。「通國使命」者,身為國使通致兩頭論鬪戰事,或但在一處亦其圖策令得相害亦犯,此或示得行兵等法,或入軍傳言立期交陣令多人命斷,故云「殺無量眾生」也。二、「而菩薩」下正制斷中,先舉輕,暫入軍中猶不開許,況作國賊令茲鬪戰。三、「若故」下違結犯,可知也。
傷慈販賣戒第十二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慈濟群品,乃而反販賣人畜四具自資,內違慈行外招譏謗,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雖止為國賊,猶恐劫掠良賤,故須制也。
三、釋名者,賣盛死具所以傷慈,販人及畜復違濟救,戒防此失故立此名。
四、具緣者,一、是正境,自有四種:一、良人,二、奴婢,三、六畜,四、盛死具。二、隨起彼想。三、正買賣。四、事成,便犯。
五、闕緣者,初二隨闕各無犯,後二隨闕各得方便罪,可知。
六、輕重者,約境賣良人最重,販奴婢應次,六畜應輕,死具最輕。約心有耎、中、上分輕重,約事為求多利、賣與惡人、令極苦等理應最重,反此是輕可知也。
七、通塞者,若為三寶要藉、若為利生、若為調伏直買賣,一切無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又三:初、舉過;二、正制;三、結犯。初中四句:一、販賣良人類;二、販奴婢;三、六畜者,《周禮》云,牛馬犬羊豕鷄為六也,理實通一切畜生皆不得販賣,今但言「盛死之具」,即棺槨轜車之類,一切皆犯,以是旃多羅業故。二、「尚不」下,正制。自他俱不應作,但菩薩二利中利他為最,故舉自況他也。三、「若故作」下,違結犯。
無根謗人戒第十三
初、制意者,一、為欲護前說、謗、毀等三重戒故;二、為離惱亂諸好人故;三、為護佛法離醜惡故,實尚不說,況起謗耶?四、為離自招重業過故。
二、次第者,前於下位不輕,今於上人不謗故也。
三、釋名者,無根謗人,是違理之極,戒防此失,故立此名。
四、具緣者:一、實是好人。二、知是無事。三、故起惡心。四、發言謗黷,明了便犯。
五、闕緣者,闕初二緣犯說過戒,闕後二緣各得方便罪,可知。
六、輕重者,亦三:初、約境,有三品:一、和尚諸師;二、有德尊者;三、同位善人。二、約心,亦有三品:耎、中、上不同。三、約法,雖俱成乖,然各有輕重,准可知耳。
七、通塞者,除癡犯亂及地上菩薩逆行,餘一切皆犯也。
八、釋文者,又三:一、舉所制之過,二、明須制所由,三、違制結犯。初中以「惡心」者明起之因,謂三毒盛興違理損物,故云惡心。言「無事謗他」者,明違境成謗,謂無三根惡事。言「良人」等者,明所謗之人良善是同位人,法師及師僧是己所尊位,國王及貴人是世所尊共,是所應讚歎之位,豈容有謗?言「犯七逆十重」者,明所謗之罪理實輕垢,亦應有犯,文中就重故也。二、「父母」下明須制所由中,父母等亦是所謗數。「孝心」者,於師父等尊從人處應生孝順心,於等及下生慈悲,設不生此心猶有罪失,況起惡等?三、「而反更」下故違結犯,可知。
放火損燒戒第十四
初、制意者,誡燒山野為護殺罪,制焚屋宅為防盜戒,放火損燒譏謗極弊,理非菩薩利生所宜,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即不謗於人,今則不損依報,故次明也。
三、釋名者,執火焚燒,非理損物,戒防此失,故立斯名。
四、具緣者:一、對山等境,二、起彼想,三、以惡心,四、以火燒之故便結犯。
五、闕緣者,闕初二緣各皆無犯,闕後二緣各得方便。
六、輕重者亦三,約罪有三:若燒損生命及損他物,皆實犯重就故。以火燒山屋等物非菩薩所應,故結輕垢。約損命損財各有多少,放火招譏隨其淺深,皆有輕重。約心有耎、中、上差別。約事招譏亦三品不同,各有輕重可知。
七、通塞者。文中約山野,從四月至九月燒犯,餘時不犯,同律中露地燃火戒云云。約燒屋等,一切皆犯。《五分律》燒野不犯重,此似同彼撿。
八、釋文亦三:初、舉所離之過;二、正制不聽;三、故違結犯。初中,一、「以惡心」者,簡却慈心救物;二、「故放火」者,簡於錯誤也;三、「燒山林」等者,正明處燒成損。於中二:先「燒山」等,是損無主物;「四月」等,約時辨定,約損生命;二、若燒他人等,是有主物:一、燒他室宅;二、城邑;三、僧坊;四、田木;五、鬼神物;六、官物。第二、「一切有主物」下,正制不聽。「若故」下,故違結犯,共可知也。
法化違宗戒第十五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以菩薩乘授與眾生令得究竟饒益,反以二乘小法用以化人,違理違願故須結戒。經云:「若以小乘化,我則墮慳貪,此事為不可。」此之謂也。
二、次第者,前則遮其外損,今則護其內益,故次明也。
三、釋名者,以法化生理宜以大,違本所宗授以小乘,戒防此失故立斯號。
四、具緣者:一、對前人,二、以惡心,三、教異論,四、彼領受,即便結犯。
五、闕緣者,闕初二緣各總無犯,闕後二緣各得方便罪。
六、輕重者,約境,前人有利鈍不同,謂利根授邪法令失大益,或能謗毀大乘;鈍根反上,故有輕重。若約心,有瞋心、姤心等諸惡,亦有耎、中、上差別。若約事,損益有多少,皆有輕重,單、雙、一合可准知耳。
七、通塞者。若以好心教令廣知,不令味著,理應不犯。又若欲為破邪小執,令解知彼宗,意亦不犯。又若彼根是小乘法器,先授小法,擬後漸引令入大乘,此亦無犯。又若誤等,一切無犯,如《瑜伽戒品》。反上,一切皆犯。
八、釋文中二:先、明順理應行;二、明違教結犯。前中,先舉所教之人。雖通一切,略論四種:一、內眾,謂佛弟子;二、外眾,謂諸外道;三、俗眷,謂六親;四、法侶,謂善知識。下明所教之法,有三種:一、教教法,謂大乘經律;二、教理法,謂教解義理;三、教行法,謂使發菩提心等。即授教令解,依解起行,是其意也。於中,發心者,是位前信行法也;發十心者,是前十發趣,當十住位也;長養心者,是前十長養,當十行位;金剛心者,是前十金剛,當十迴向。略不論十地。此釋同前文。
又釋發菩提心,發十心是地前位,長養心是地上行,金剛心是十地滿等覺位中金剛心也。「一一解其法用」者,令解地位順行所依,漸次分齊,不令雜亂,擬後修行,知其趣向。不爾,云何得到佛果?菩薩之理,應以此成佛之法授與眾生,是其常業。二、「而菩薩」下,違教結犯中,「惡心、嗔心」者,是犯戒心;「教他」等者,明犯戒事。《大集經》云:勸學小乘,是魔業也,況外道邪論耳。結犯可知。
惜法規利戒第十六
初、制意者,新學求法理宜為說,如乖此躅為失至重,故須制也。略由三意:一、為護前慳法重罪,二、為欲攝護新學法器令正行有依,三、為護正法傳燈不絕,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於諸人不教為失,今於求者不施為失,故次明也。
三、釋名者,匿正法,求財利,戒防此失,故以立此名。
四、真緣者,有六緣:一、有來求人。二、自解法。三、無開緣。四、規別利。五、倒說。六、前人領受。即便結犯。
五、闕緣者,闕初緣犯前戒。次闕第二得重方便,以自不應無所知故。次闕第三緣不犯。次闕第四亦重方便,以雖不求利倒說為重。次闕第五得輕方便,以雖別求利然說不顛倒。次闕第六緣亦重方便,以前人雖不領言已彰顯。
第六、輕重者。約求法之人,情有厚薄;就所規利養,復有深淺;據所說法,倒錯多少;望於前人,為損輕重。如是此等,並有輕重,准釋可知。
第七、通塞者。《地持戒》云:「若菩薩眾生求法,往至其所,欲得聞法。若菩薩嗔恨慳嫉,不為說者,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若懶惰懈怠,犯非染污起。不犯者:外道求短;若重病;若狂;若知不說,令所彼調伏;若所修法未善通利;若知前人不能敬順,威儀不整;若彼鈍根聞深妙法,生怖畏心;若知聞已,增長邪見;若聞已,毀呰退沒;若彼聞已,向惡人說。」
八、釋文者,此戒有三:初、先制自學,二、「見後新學」下令教後進,三、「而菩薩」下正違結。初中言「應好心先學」等者,菩薩最初先學大乘中威儀法式,擬自修行及教後來新學菩薩,名為好心,簡異小乘聲聞威儀,故云「大乘威儀」。謂行住坐臥、若食若飲、若語若默、若出若入、應作不應作,皆有威儀法式,理應善解此等經律,不爾如何持菩薩戒?故制令先學。二、令教後進中有二:先明新學來求,二、「應如法為說」下明正教為說。於中亦二:先說苦行令堅其志,後說正法令增慧悟。前中亦二:初「為說一切苦行」者,總標也。
下別辨中,謂上供諸佛、下濟眾生,於此二處不惜軀命。又以上為求法荷重恩故,下愍眾生滿悲願故。又以出家重法不貴香華,要以身命而成供養,如喜見菩薩燒臂供養等,為眾生中濟餓虎等,如薩埵王子等,及餘無量諸菩薩等,並應當知。二、「後一一」下為說正法中,謂無說苦行堅其志已,然後方乃為說真空,內心觀法次第令修,勿使非分作罪所作,謂善知此是初心所行,次入信位及三賢等諸位所行,一一次第勿令倒錯,聞慧開其心,思修令意解故。三、「而菩薩」下違教結犯中,言「為利」者,明情別所求。「應答不答」者,問異答異。
「倒說經律」者,不先為說苦行持戒,即說蕩空,毀其戒軀令失正行,故云倒說。「文字無前後」者,迴前作後、迴後作前,中置前後、前後置中,令乖義理故為失也。「謗三寶說」者,云此倒說是佛所說,則為謗佛也。法實不爾,言法如是即為謗法。復云僧同此說,亦是謗僧。結罪可知。
依官強乞戒第十七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謙卑益物殞命無違,而反曲恃官威非分侵害,乖理之甚故以制之。別辨三意:一、為護盜戒故,二、恐乖自利違嫌卑行故,三、恐乖利他失所化故。此三如次為三聚戒。
二、次第者,前則順理求法倒說成謗,今則非分恃威苟求名利,故次明也。
三、釋名。假威求利,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亦六緣成犯:一、為自名利,二、故近官等,三、倚恃威勢,四、通惱他人,五、求彼處求,六、得彼處得。
五、闕緣者,闕初緣有三義:一、得重方便,以設不自為,亦不得為眾生非理求物故。二、得輕方便,以設為飢餓眾生,亦不得逼他令其瞋心賑給。三、有福無罪,以法假彼威治諸惡人為護正法。次闕第二緣有一罪,謂重方便,以雖親近非故,然用彼威以成其失。次闕第三緣亦重方便,以雖不恃威然惱他得利。次闕第四亦重方便,以雖不惱他然以威得物。次闕第五緣得輕方便,以雖無求心然以威得物。次闕第六緣得重方便,以雖不得物然有求心等故。
第六,輕重者。約得物邊,犯初篇重戒;就恃威惱他邊,犯此輕垢。於此罪中,輕重有十:一、約所窺名利,有深有淺;二、約所附之官,有尊有卑;三、約所用威勢,有厚有薄;四、約所惱之苦,有輕有重;五、約能惱之情,有剋有慢;六、所得名利,有多有少;七、合說上六,有俱輕俱重;八、或重多輕少;九、或輕多重少;十、或輕重齊等。並有輕重,准釋可知。
第七、通塞者,若以善心恃威奪賊物,以還本主三寶眾生,又若為救菩提心人命、梵行等難,又若因此令人發菩提心住菩薩戒,又若一作令無量眾生捨惡住善,准應無犯,反上犯之。
第八、釋文者,此中有四:一、自行非,二、教他作,三、無對治,四、結罪名。初中有五:一、明所為,謂自為者簡他也。以為眾生非正犯,飲食資身等,錢為受用等,財為貯畜等,此為利養總結多類。美名善譽,謂利養內資美名外振,凡愚所貪殞命難捨,害善本猶色繩等。二、明所親近,謂有四位:一、國王,二、王子,三、大臣,謂知軍國等,四、有官,謂餘官位,皆有威勢故也。若親附彼威失自正行,是故大小乘經並皆慇懃,不許行人而親近之。三、明所恃威,謂恃託彼威高舉其心陵蔑他等,故云「恃作形勢」也。
四、正成逼惱,亦有四種:一、逼惱乞索,二、打拍令苦,三、非分牽挽,四、橫取錢物,皆是侵惱眾生令其厭背,自負深愆失他善品。五、廣求所求。此有三種:一、是利皆求,名一切求;二、惱他取物,名為惡求;三、求無厭足,名曰多求。二、教他求者,非直自行乖失,亦乃教他同犯。二利俱乖,為失至甚也。三、無對治者,謂慈心益物,孝心益生,俱翻前失。然無此治,故云「都無慈心」等也。四、犯輕罪者,結示罪名也。
無知為師戒第十八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內自成德,以示眾生乖失茲躅,故須制也。別說亦有三種:一、覆自無知作為師範,欺誑失故;二、不閑文義,失善品故;三、詐為他師,無實引導,不利益故。此三如次亦為三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強威逼奪,今則詐為授法,故次明也。
三、釋名者,隱自無知,詐為師範,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具四緣成犯:一、性非闇鈍,二、惰不習學,三、隱愚詐智,四、為師授戒。故以為犯。
五、闕緣者,於此四緣次第各闕,並得輕方便罪,准釋可知。
六、輕重者,謂實無知,詐言能解,此犯初篇妄語罪也。今取乖失引導,令法犯不傳,故結此罪。於中有六:一、根有利鈍,二、學有懃情,三、覆有深淺,四、師有大小,五、四俱有輕重,六、相合互多小。並有輕重,准釋可知。
七、通塞者,若性闇鈍,懃學未成,若不隱無知,若便無人為師,如此所作,一切准應無犯。反上皆犯。
第八、釋文者,亦四:一、舉正應修,二、無知詐解,三、無解為師,四、結示罪名。初中二:先應誦文,後令解義。前中且舉大綱令六時誦持,理實一切時皆須誦,然於六時不得有闕。次解義者,謂善解持犯等義及真理等義,故云「義理」。復解成佛之因,故云「佛性」。略有三種:一、自性住佛性,二、引出佛性,三、至得果佛性。具釋如《佛性論》等,皆應具解。二、「而菩薩」下明無知詐解,辨無知。言「不解一句」等者,依梵本八字成四句,四句為一頌。制戒所由為因緣,又持犯所由亦名因緣。又受戒有因有緣,隨戒亦有因有緣,皆須善解方堪為師。
次詐言解者,隱自無知詐言能解,虛誑他人盜善聲譽。下顯其失。謂失自實利則為自欺,他無稟益復是欺他,兩利俱失情恒安忍,為患至重。三、「一一」下,明無解為師。謂於一切行法一一不解,則實無所解輒為師範,非直師資兩位欺誑自他,亦令如來法花遏絕流通,此滅法之愆為失尤重故。下第四、結示罪名,可知。
鬪謗欺賢戒第十九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稱揚讚美菩薩行人,令善譽遠彰黎元倣習,而反惡心謗黷諍毀善增惡,為失既重故制茲戒。別說亦三,謂惡不止、善不增、乖所犯,並准可知。
二、次第者,前自無知,今欺有德故也。
三、釋名者,遘謗令鬪欺蔑賢良,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具五緣:一、內有惡心,二、見戒行人,三、謗以惡言,四、傳遘兩頭,五、造惡令鬪。故成犯也。
五、闕緣者,闕初緣得輕方便,以無惡心故;餘闕皆得重方便,准釋可知。
六、輕重者,亦有十義:一、心通三性;二、境有持犯;三、謗有深淺;四、傳有達不達;五、鬪有多少;六、俱厚俱薄也;七、厚多薄少;八、薄多厚少;九、厚薄等;十、不等。皆有輕重,准釋可知。
七、通塞者,若錯誤、狂、著鬼,若治罪人,准應無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有三:初、惡見淨境,二、闕成愆,三、故為犯。初中以破壞心、誹謗心、妬勝心,故云「惡心」也。見持戒比丘是不犯輕重戒也。「手執香」等是行道威儀。二、「而鬪遘」下鬪謗成愆,謂鬪諍結遘令兩頭違諍。惡心陵彼為「欺」,妄言說過為「謗」,謗此於彼亦謗彼於此,兩謗互傳令鬪諍因茲起惡,故云「無惡不造」也。三、「若故作」下故為結罪,可知。
不能救生戒第二十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殞命救生,而反見眾生苦而無慈救,違行之甚故須制也。別說亦三,謂增惡、損善、失救生也。
二、次第者,前於賢欺謗,今則見苦不救也。
三、釋名者,內無慈心,見苦不救,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具四緣:一、內無慈心,二、見人殺生,三、捨而不救,四、令彼命斷。故以成犯。
五、闕緣者,闕初緣得重方便,以雖有慈心而不救故。闕第二緣有二義:一、總無罪,以不見人殺無可救故;二、得重方便,以見苦眾生而不救故。闕第三緣亦有二義:一、輕方便,以雖無慈心而不捨救故;二、王力自在救不得,故無罪也。闕第四緣得重方便,以命不斷非由救故。餘義准之。
六、輕重者,有六義:一、約無慈心有厚薄;二、約所救眾生有尊卑;三、約所作救行有力逮不逮;四、約所救之苦有多少;五、合說有純輕純重;六、輕多重少;七、重多輕少。並准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重病,若無勢力,徒自殞命,終無有益,准應無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於中三:先順理應行放生;二、救他殺害;三、講救先亡。初中三,謂標、釋、結。一、以慈心行放生業者,是標也。二、「一切男子」下,釋也。謂何以救生而不殺者,釋有二義:一、普親觀;二、平等觀。前中,先明一切男女皆我父母,辨定理實也。而殺食即殺我父母者,明違理不可也。問:若爾,殺生應得逆罪?答:以隔生故,非逆也。二、「亦殺我故身」下,明平等觀。謂眾生之身皆稟四大,然我故身亦曾攬此,是故彼我同一四大,故說害彼即害我故身。三、「故常行」下,總結常行也。二、「若見世人」下,救他殺害中,亦由上二種觀,理應救拔,況自慈心,法應救生也。三、「常教化」下,明講救先。於中二:先總通標。謂講說戒法,令人識罪,斷惡修善,以成救度。二、別就先亡辨。講福資熏,令亡見佛,明所成益也。上來明違行結犯。
上來略顯十戒之相,結勸修學。「如〈滅罪品〉」下,指彼品中,一一廣明,具如彼說。
無慈忍酬怨戒第二十一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忍行內宛、慈悲外溢,而反瞋罵及打,為失至甚,故以制之。別顯亦三:瞋怨不止,忍善不增,眾生皆捨。既乖三聚,制此嚴科。
二、次第者,前見苦不救,今則於怨起酬,並違正行故也。
三、釋名者,內無慈行,外起酬怨,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具四緣:一、對怨境,二、起瞋心,三、動身口,四、酬究竟。故成犯也。
五、闕緣者,闕初緣犯初篇重戒,以於非怨境起瞋等故。闕第二緣得輕方便罪,以無瞋心餘非重故。次闕第三緣得重方便,雖不起身口,瞋等重故。次闕第四緣亦重方便,以事非究竟故。
六、輕重者,怨境有深淺,起瞋有麁細,加行有增微,前人苦有多少俱輕俱重,綺互多少皆有輕重,並准應知。
七、通塞者,若為治罰令悔,若為調伏令住善行,若自雖數對治而煩惱厚重不覺而起,准應不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有五:一、舉過正制;二、犯便違行;三、舉輕況重;四、簡道異俗;五、故犯成愆。初中,先於自怨,亦二:謂瞋約意業,打據身業。語隨二起,略而不舉。若具,應言以罵報罵。又以自身被殺,自無現酬,故不言以殺報殺也。「若殺父母」下,犯君親怨,亦二:謂親約孝境,君約忠境。據孝據忠,理應酬報。但為怨怨相酬,怨終不盡,唯有無怨,怨乃息耳。是故如來慈救,制此嚴科,故云「不得加報」也。二、「殺生報生」下,明違理乖行。謂「生」猶命也,謂殺命還以命酬,故云「殺生報生」,非是以生報殺,此違理也。
「不順孝道」者,明乖行也。問:俗禮之中,君父之怨不報非孝,何故此中若報非孝耶?答:道與俗反,俗據現在,不說當來因果業報。今若重酬苦業滋多,令其君父沈淪永劫,何成孝道?況此怨等何必前生非己父母,今若殺彼豈成孝行?故云不順孝道也。三、「尚不畜」下明舉輕況重,以畜奴婢身打口罵隨起瞋惱,三業罪咎口業偏多,故云「口罪無量」。此舉輕猶無量罪。下況重,故云「況作七逆之罪」,理宜罪重無量難晚。四、「而出家」簡道異俗,於中雖在家出家二位同犯,然出家作此過失尤深,故別重舉。以捨俗親緣修慈普濟,而反為親酬報,乖行至甚故。五、「故作」下明故違結犯,可知。
慢人輕法戒第二十二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為四句而身受千釘,求半偈而高巖捨命,王身為羅剎之床,天衣作野干之坐,輕天王之勝位,敬鬼畜為尊高者,莫不皆是重法為先也。《華嚴》云:「菩薩摩訶薩為求法故、為法難得故,能施法者作如是言:若能投身七仞火坑,當與汝法。菩薩聞此歡喜無量,作是思惟:我為法故,尚於阿毘地獄諸惡趣中受無量苦,況入人間微少火坑而得聞法?奇哉!正法甚為易得,免於地獄無量楚毒,入小火坑而得聞法。汝但說法,我入火坑,如求善法王菩薩、金剛思惟菩薩等。」又云:若人為我說一句法,令我菩薩行得清淨者,捉三千大千世界滿中大火,我從梵天捉身此火不以為難。如是等,況乃故作輕人失法,為損至重故須制也。別顯亦三:一、起慢增惑;二、失法乖善;三、教他陷誤。壞三聚行,故須制也。
二、來意者,前則於怨起酬,今則於德不敬。又前於怨境增自惑業,今於有德慢失法益故也。
三、釋名者,於人起慢,捨求正法,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亦四緣犯:一、他卑有德,二、自持起慢,三、見彼生輕,四、捨不求法。
五、闕緣者,闕初緣輕方便,餘三皆重方便,准釋可知。
六、輕重者,前德有大小,自慢有厚薄,輕心有多少,捨法有深淺,如次及綺互皆有輕重,准釋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病、若無力、若彼實無德似有德、若為調伏彼、若為調伏餘眾生、若慢惑猛利對治力弱,亦應不犯。若怠惰犯輕,反上皆重。
八、釋文者,亦有五:一、自實無知,二、恃妄起慢,三、輕捨有德,四、立禁正制,結犯。初中「始出家」者,創入道淺也。「未有所解」者,於大小乘並未習學,於菩薩學處觸事無知,且舉出家理實在家,亦同斯制也。二、妄恃起慢中,妄恃十事而起十慢:一、聰明慢,謂恃自聰明散動高舉。二、世智慢,謂恃有世智輕於深法。三、高貴慢,謂恃曾任官。四、耆年慢,謂恃己年長不知虛老。五、大性慢,謂恃己剎利諸大姓等。六、高門慢,謂恃己上代簪貴非卑。七、解慢,謂恃解世法或小乘外典。八、福慢,謂恃己曾作諸大福利。
九、富慢,謂恃己富有諸財物等。十、寶慢,謂恃己家有金等七寶以生於慢。於此十中攝為六慢三對,初二及七、八是福慧一對,四及九、十是身財一對,餘三是家位一對。於此十中隨持一種以成犯緣,未必一犯要具此十,故云或也。三、「而不諮」下明輕捨有德,於中二:先總明輕捨,二、「其法師」下別釋法師。前中既新出家,恃上諸慢不諮問先學法師經律中義,致令修行觸事無知,過五歲後更結無知罪。俗中學問尚至官僚,況出俗行人本以學業為務,三祇累劫無棄寸陰,今乃起慢捨求,何行成之有也?二、別釋法師中亦二:先顯位卑,後辨德高。
前中略舉五事:一、小姓,二、年幼,三、卑門,四、貧窮,此並翻上十中四位應知。五、諸根不具,形殘醜陋。二、「而實」下,辨德高中實有德者,明行德高勝。言「一切經」等者,明智解深遠也。四、「而新學」下,明立禁正制。謂觀其所說,不得觀種姓者,於上五中略舉一位,理實五事俱不得觀,況菩薩受法於羅剎,諸天頂禮於野干,此豈可觀種族耶?五、「而不來」下,明違制結犯。謂略舉第一義,理實通問二諦。又釋佛法望世法,俱為第一義。又釋世諦易知,真諦難了,故令問也。餘文可知。
經新求學戒第二十三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入諸苦趣,開導眾生令發大心受菩薩戒。《瓔珞經》云:若化一人令發心受菩薩戒者,勝造大千世界滿中佛塔也。又《華嚴》云:「為一眾生故,阿毘地獄中,無量劫燒煮,心淨如最勝。」解云:菩薩尚應入苦獄而化眾生,何容新學來求不好為答?亦增惡乖善失於處犯,既違三聚成過非小,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慢不求法,今則慢不說法。經云:菩薩求法不懈,說法無惜。此云也。又前明輕於先學,今則悔於後進。經云:不輕未學,敬已學如佛。此謂也。
三、釋名者,於諸新學而不導引,不善傳授令法速滅,戒防此失故以為名。
四、具緣者,五緣犯:一、自解大乘,二、新學來求,三、倚恃勢,四、起輕等心,五、不如法答,故犯也。
五、闕緣者,初二隨闕皆輕方便,後三隨闕皆重方便,准釋可知。
六、輕重者,自解有深淺,求者有慇慢,恃勢有多少,起心有輕重,答問有是非。俱輕俱重,或交絡多少,並有輕重,准釋可知。
七、通塞者,若病、若無力、若不解、若彼慢法、若為調彼等,如前說皆不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文中有二:先明受戒儀式,後「若法師」下明違行結犯。前中有受菩薩戒章,如別說。此文中有三:一、自誓受,二、從師受,三、釋自誓意。前中亦三:一、初受戒時,謂佛在世時無自誓受,故云「滅後」也。「欲以」者,欲願至誠求戒心也。「好心」者,順理淨信菩提之心。此二為戒器,故舉之也。二、「於佛菩薩」下明受戒事,言「於佛菩薩像前」者,謂表如在之想也。志發於裏誠言立誓,弘願自要口陳羯磨,應教相現名為得戒。羯磨文如別說。應教之相有三種:一、心以表相,謂若我心虛妄實不能行諸菩薩所行者,願佛菩薩莫與我戒。
若實當與,以自知心實故則知得戒。二、諸方有涼風起,故知得戒也。三、「當七日」下釋得戒緣,先作七日法,謂入淨道場懺悔障戒罪。「好相」者,佛來摩頂等,具如經文。其障重之者,乃至一年,雖過一年,不得好相,終不得戒。此等懺悔儀,亦如別說。「若先受戒」下,明從師受。於中,先標不須好相,二向以故徵嘖云:所受之戒既不二,何因好相有須、不須?下釋云:以是法師從上代來,師師相授,今此戒法展轉傳來,故不須好相。自誓不爾,自誦羯磨,自既無戒,從誰而得?要從佛、菩薩。佛、菩薩處難了知故,要以好相表,方乃得戒,故須相也。
三、「是以」下,結。謂但於師生重心受,既便得戒,故不須相也。三、「若千里」下,釋自誓意。若千里內有戒師而輕彼不從受,雖自誓,亦不得戒。釋受戒竟。第二、「若法師」下,明違行結犯。於中五句:一、倚自所解;二、恃外高勢;三、新學來求;四、內起三心;五、不如法答。故結犯也。三心者:一、輕忽前人;二、嫉妬起嫌,故云「惡心」;三、憍慢陵物。於此三中,隨一成犯故也。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五(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