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
龍樹菩薩造 梵志青目釋 姚秦 鳩摩羅什譯4卷CBETA T1564大于一万字 9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中論卷第一
釋僧叡序
《中論》有五百偈,龍樹菩薩之所造也。以中為名者,照其實也;以論為稱者,盡其言也。實非名不悟,故寄中以宣之;言非釋不盡,故假論以明之。其實既宣、其言既明,於菩薩之行、道場之照朗然懸解矣。夫滯惑生於倒見,三界以之而淪溺;偏悟起於厭智,耿介以之而致乖。故知大覺在乎曠照、小智纏乎隘心,照之不曠則不足以夷有無一道俗、知之不盡則未可以涉中途泯二際,道俗之不夷、二際之不泯,菩薩之憂也。是以龍樹大士,析之以中道,使惑趣之徒望玄指而一變;括之以即化,令玄悟之賓喪諮詢於朝徹。
《中論》这部著作共有五百偈,由龙树菩萨所创作。它之所以以“中”为名,是为了显现其真实本质;而称之为“论”,则是为了彻底阐述其言论。真实若不通过名称来理解,则难以领悟,因此借助“中”来表达;言论若不通过解释来阐述,则难以穷尽,因此借助“论”来阐明。当真实被显现、言论被阐明后,菩萨的行为和道场的光明便清晰地展现出来。迷惑和困惑往往源于错误的见解,三界因此而沉沦;片面的觉悟则源于对智慧的厌恶,这会导致固执和偏离。因此,只有大觉者才能拥有广阔的视野,而小智者则被狭隘的心灵所束缚。视野若不广阔,则不足以平息世俗与出家之间的差异,认识若不彻底,则无法在中途消除生死与涅槃的界限。世俗与出家之间的不平等、生死与涅槃界限的不消除,都是菩萨所忧虑的。因此,龙树大士通过中道来分析,使那些迷惑的人看到深奥的指引而发生转变;通过即刻的教化,让那些深刻领悟的人在清晨的洞察中丧失了咨询的必要。
蕩蕩焉,真可謂坦夷路於沖階、敞玄門於宇內,扇慧風於陳枚、流甘露於枯悴者矣。夫百樑之搆興則鄙茅茨之仄陋,覩斯論之宏曠則知偏悟之鄙倍。幸哉此區之赤縣,忽得移靈鷲以作鎮;險陂之邊情,乃蒙流光之餘惠。而今而後,談道之賢始可與論實矣。云天竺諸國敢預學者之流,無不翫味斯論以為喉衿,其染翰申釋者甚亦不少。今所出者,是天竺梵志名賓伽羅、秦言青目之所釋也。其人雖信解深法而辭不雅中,其中乖闕煩重者法師皆裁而裨之,於經通之理盡矣,文或左右未盡善也。《百論》治外以閑邪,斯文袪內以流滯,《大智釋論》之淵博,《十二門觀》之精詣,尋斯四者,真若日月入懷,無不朗然鑒徹矣。予翫之味之,不能釋手,遂復忘其鄙拙託悟懷於一序,并目品義題之於首。豈期能釋耶?蓋是欣自同之懷耳。
宽广啊,真可以说是在平坦的台阶上开辟了坦途,在宇宙内敞开了玄妙的法门,用智慧之风拂动着陈旧的尘埃,将甘露洒向枯萎的生命。当百梁的建筑兴起时,就会显得茅草屋的狭窄和简陋;看到这部论著的宏伟,就会明白片面理解的狭隘。幸运的是,这个区域的赤县,突然得到了灵鹫山的庇护;险峻的边陲,也蒙受了流光的余惠。从今往后,谈论道的贤者终于可以与论实相提并论了。在天竺等国,敢于跻身学者之列的人,无不玩味这部论著,将其视为珍宝,那些挥毫阐释的人也不在少数。现在所呈现的,是天竺的梵志,名叫賓伽羅,用秦语说是青目所解释的。虽然这个人深信并理解深奥的法门,但他的言辞并不优雅,其中有些缺陷和重复之处,法师都进行了删减和补充,使其在经文的通顺上达到了极致,但在文辞上或许还有不足之处。《百论》治理外在以消除邪见,这篇文章消除内在以流畅停滞,《大智释论》的博大精深,《十二门观》的精深造诣,探索这四者,真如同日月照耀在怀中,无不明亮透彻。我玩味这篇文章,爱不释手,于是忘记了自己的拙劣,寄托于一篇序言中,并将品目和义理题写在开头。难道期望能够解释清楚吗?这只是出于对志同道合者的欣喜之情。
中論觀因緣品第一(十六偈)
龍樹菩薩造梵志青目釋
姚秦三藏鳩摩羅什譯
不生亦不滅, 不常亦不斷,
不生也不灭,不恒常也不中断,
不一亦不異, 不來亦不出。
不是一也不是异,不从某处来也不向某处去。
能說是因緣, 善滅諸戲論,
能够解释因缘,善于消除各种无意义的议论,
我稽首禮佛, 諸說中第一。
我以最恭敬的礼节向佛致敬,在所有教义中这是最崇高的。
問曰:何故造此論?
问:为何要创作这部论典?
答曰:有人言萬物從大自在天生、有言從韋紐天生、有言從和合生、有言從時生、有言從世性生、有言從變生、有言從自然生、有言從微塵生。有如是等謬故,墮於無因、邪因、斷常等邪見,種種說我我所,不知正法。佛欲斷如是等諸邪見令知佛法故,先於聲聞法中說十二因緣,又為已習行有大心堪受深法者以大乘法說因緣相,所謂一切法不生不滅、不一不異等,畢竟空、無所有。如《般若波羅蜜》中說:佛告須菩提:「菩薩坐道場時,觀十二因緣,如虛空不可盡。
答:有些人认为万物起源于大自在天,有人说起源于毘紐天,有人说起源于各种因缘的和合,有人说起源于时间,有人说起源于世俗本性,有人说起源于变化,有人说起源于自然,有人说起源于微尘。由于这些错误的观点,他们陷入了无因、邪因、断常等邪见,错误地谈论自我和自我所拥有之物,不了解正法。佛陀为了断除这些邪见,使人们了解佛法,首先在声闻法中讲述了十二因缘,又为那些已经修行并具有大心,能够接受深奥法门的人,用大乘法讲述因缘相,即一切法不生不灭、不一不异等,最终是空无自性的,无所有。如《般若波罗蜜多经》中所说:佛陀告诉须菩提:‘菩萨坐在道场时,观察十二因缘,就像虚空一样无法穷尽。
佛滅度後,後五百歲像法中,人根轉鈍、深著諸法,求十二因緣、五陰、十二入、十八界等決定相,不知佛意但著文字,聞大乘法中說畢竟空,不知何因緣故空,即生疑見。『若都畢竟空,云何分別有罪福報應等?如是則無世諦、第一義諦。』取是空相而起貪著,於畢竟空中生種種過。龍樹菩薩為是等故,造此中論。
佛陀涅槃后,在像法时期的后五百年,人们的根性变得更加迟钝,深陷于对各种法的执着,寻求十二因缘、五阴、十二入、十八界等的确定相,不理解佛陀的真正意图,只是执着于文字。当他们听到大乘法中讲述的毕竟空,不明白为何空,便产生了疑惑。他们认为,如果一切都是毕竟空,那么如何区分罪行和福报的报应等?这样就没有世间的真理和至高无上的真理了。他们抓住空的概念,产生了贪着,在毕竟空中产生了种种错误。龙树菩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创作了这部《中论》。
「不生亦不滅, 不常亦不斷,
不生也不灭,不恒常也不中断,
不一亦不異, 不來亦不出。
不是一也不是异,不从某处来也不向某处去。
能說是因緣, 善滅諸戲論,
能够解释因缘,善于消除各种无意义的议论,
我稽首禮佛, 諸說中第一。」
我以最恭敬的礼节向佛顶礼,您的说法在所有教义中是最为卓越的。
以此二偈讚佛,則已略說第一義。
通过这两首偈颂来赞颂佛陀,已经简要地阐述了至高无上的真理。
問曰:諸法無量,何故但以此八事破?
问:一切事物都是无量的,为什么只用这八件事来破除呢?
答曰:法雖無量,略說八事則為總破一切法。不生者,諸論師種種說生相,或謂因果一、或謂因果異、或謂因中先有果、或謂因中先無果、或謂自體生、或謂從他生、或謂共生、或謂有生、或謂無生。如是等說生相皆不然,此事後當廣說。生相決定不可得,故不生。不滅者,若無生何得有滅?以無生、無滅故,餘六事亦無。
答:虽然法是无量的,但简要地说明这八件事,就足以概括破除一切法。所谓不生,是针对诸多论师关于生相的不同说法,有的认为因果是一体的,有的认为因果是不同的,有的认为果在因中先已存在,有的认为果在因中先不存在,有的认为是从自身生出,有的认为是从他处生出,有的认为是共同生出,有的认为是有生,有的认为是无生。这些关于生相的说法都不成立,这些内容后面将详细论述。生相是确定不可得的,因此是不生的。不灭,如果没有生,又怎么会有灭呢?因为既无生也无灭,其余六件事也同样不存在。
問曰:不生、不滅已總破一切法。何故復說六事?
问:既然不生不灭已经彻底破除了一切法,为何还要再提六事呢?
答曰:為成不生不滅義故。有人不受不生不滅,而信不常不斷。若深求不常不斷,即是不生不滅。何以故?法若實有則不應無,先有今無是即為斷,若先有性是則為常,是故說不常不斷,即入不生不滅義。有人雖聞四種破諸法,猶以四門成諸法。是亦不然。若一則無緣,若異則無相續,後當種種破,是故復說不一不異。有人雖聞六種破諸法,猶以來出成諸法。來者言諸法從自在天、世性、微塵等來,出者還去至本處。復次萬物無生。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劫初穀不生。何以故?離劫初穀,今穀不可得。若離劫初穀有今穀者則應有生;而實不爾,是故不生。
答:这是为了确立不生不灭的义理。有些人不接受不生不灭的观点,却相信事物不是恒常也不是断灭。如果深入探究不是恒常也不是断灭,就会发现这正是不生不灭的境界。为什么这样说呢?如果事物真的存在,就不应该消失,如果先前存在而现在不存在,那就是断灭;如果先前的性质一直存在,那就是恒常。因此,通过阐述不是恒常也不是断灭,就能理解不生不灭的义理。有些人虽然听到了四种破除一切法的论点,但仍然用四门来构建一切法。这同样是不对的。如果事物是单一的,就没有因缘;如果事物是多样的,就没有连续性。后面将详细破除这种观点,因此再次提出不是一也不是异。有些人虽然听到了六种破除一切法的论点,但仍然认为事物是由自在天、世性、微尘等产生的,或者认为事物会返回到它们的原始状态。再次强调,万物无生。为什么呢?因为在世间可以直观地看到。世间的眼睛可以看到,在世界形成之初,谷物并没有生长。为什么呢?因为如果离开了世界形成之初的谷物,现在的谷物是无法得到的。如果现在的谷物能够离开世界形成之初的谷物而存在,那么它就应该是生长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此它是无生的。
問曰:若不生則應滅。
问:如果不存在生,那么应该就会灭。
答曰:不滅。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劫初穀不滅。若滅,今不應有穀;而實有穀,是故不滅。
答:不会灭。为什么?因为世间现见。世间眼见劫初谷物不灭。如果灭了,现在就不应该存在谷物;但实际上有谷物,所以不会灭。
問曰:若不滅則應常。
问:如果不会灭,那么就应该永恒不变。
答曰:不常。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萬物不常,如穀芽時種則變壞,是故不常。
回答说:不是恒常的。为什么?因为世间的现见就是这样。世间眼所见的万物都是不恒常的,就像谷物发芽时种子就会变坏,因此不是恒常的。
問曰:若不常則應斷。
问:如果不是恒常的,那么应该就是断灭的。
答曰:不斷。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萬物不斷,如從穀有芽,是故不斷;若斷,不應相續。
回答说:不是断灭的。为什么?因为世间的现见就是这样。世间眼所见的万物不是断灭的,就像谷物发芽一样,因此不是断灭的;如果是断灭的,就不会有因果的相续。
問曰:若爾者,萬物是一。
问:如果是这样,那么万物就是一体的。
答曰:不一。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萬物不一,如穀不作芽、芽不作穀。若穀作芽、芽作穀者應是一;而實不爾,是故不一。
回答说:不是一体的。为什么呢?因为世间的直接体验就是这样。世间之眼看到万物并不是一体的,就像谷物不会变成芽,芽也不会变成谷物。如果谷物能变成芽,芽能变成谷物,那它们就应该是一体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所以它们不是一体的。
問曰:若不一則應異。
问:如果它们不是一体,那么它们应该是不同的。
答曰:不異。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萬物不異。若異者,何故分別穀芽、穀莖、穀葉?不說樹芽、樹莖、樹葉,是故不異。
答:它们不是不同的。为什么?因为世间的直接体验就是这样。世间眼所见的万物都是不二的。如果它们是不同的,为什么我们会区分谷芽、谷茎、谷叶,而不是说树芽、树茎、树叶呢?因此它们不是不同的。
問曰:若不異,應有來。
问:如果它们不是不同的,那么它们应该有所来处。
答曰:無來。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萬物不來,如穀子中芽無所從來。若來者,芽應從餘處來,如鳥來栖樹;而實不爾,是故不來。
回答说:没有来。为什么?因为世间的现见。世间眼见到万物没有来,就像谷子中的芽没有从哪里来。如果来了,芽应该从其他地方来,就像鸟来栖息在树上;但实际上不是这样,所以没有来。
問曰:若不來,應有出。
问说:如果没有来,应该有所出。
答曰:不出。何以故?世間現見故。世間眼見萬物不出。若有出,應見芽從穀出,如蛇從穴出;而實不爾,是故不出。
回答说:没有出。为什么?因为世间的现见。世间眼见到万物没有出。如果有出,应该看到芽从谷子中出来,就像蛇从洞穴中出来;但实际上不是这样,所以没有出。
問曰:汝雖釋不生不滅義,我欲聞造論者所說。
问者说:虽然你解释了不生不灭的意义,但我想听听撰写论文的人所说的。
答曰:
回答说:
「諸法不自生, 亦不從他生,
所有事物都不是从自身产生的,也不是由其他事物产生的,
不共不無因, 是故知無生。」
不是共同产生,也不是无原因地产生,因此可以知道它们是无生的。
不自生者,萬物無有從自體生,必待眾因。復次若從自體生,則一法有二體:一謂生、二謂生者。若離餘因從自體生者,則無因無緣。又生更有生,生則無窮。自無故,他亦無。何以故?有自故有他。若不從自生,亦不從他生,共生則有二過:自生、他生故。若無因而有萬物者,是則為常。是事不然。無因則無果,若無因有果者,布施持戒等應墮地獄、十惡五逆應當生天,以無因故。復次:
万物并非自生,它们不会从自身本质自动产生,而是需要依赖众多因缘条件。再者,如果事物是从自身本质产生的,那么一个法则就会有两个属性:一是生,二是生者。如果脱离其他因缘条件,仅从自身本质产生,那么就会没有原因和机会。此外,如果生的过程又产生生,那么生就会无穷无尽。自身不存在,他者也不存在。为什么?因为存在自身,所以存在他者。如果事物不是从自身产生,也不是从他者产生,共同产生就会有两个错误:自生和他生。如果万物没有原因而存在,那么它们就会是永恒不变的。这显然是不对的。没有原因就没有结果,如果无原因却有结果,那么布施持戒等善行应该会导致堕入地狱,而十恶五逆等恶行应该会导致生天,因为它们没有原因。再者:
「如諸法自性, 不在於緣中,
正如所有事物的本质,并不存在于因缘之中,
以無自性故, 他性亦復無。」
因为它们没有固定的本质,所以它们也没有其他事物的本质。
諸法自性不在眾緣中,但眾緣和合故得名字。自性即是自體,眾緣中無自性。自性無故不自生,自性無故他性亦無。何以故?因自性有他性,他性於他亦是自性。若破自性即破他性,是故不應從他性生。若破自性、他性,即破共義。無因則有大過,有因尚可破,何況無因!於四句中生不可得,是故不生。
所有事物的本质并不存在于众多因缘之中,只是因为众多因缘的聚集和相互作用,才赋予了它们名称。本质即是事物自身的属性,在众多因缘中并没有本质。由于没有本质,事物就不会从自身产生;由于没有本质,其他事物的性质也不存在。为什么这样呢?因为如果存在其他事物的性质,那么对于其他事物来说,它也成了本质。如果否定了本质,也就否定了其他事物的性质,因此事物不应该从其他事物的性质中产生。如果否定了本质和其他事物的性质,也就否定了它们共同的意义。如果没有原因,那么就会有很大的错误;即使有原因,还可以被否定,更何况没有原因呢!在四种命题中,生是不可能得到的,因此它不生。
問曰:阿毘曇人言「諸法從四緣生」,云何言不生?何謂四緣?
问:阿毘曇学者说‘所有事物从四种因缘中产生’,为什么说它们不生呢?什么是四种因缘?
「因緣次第緣, 緣緣增上緣,
因缘、次第缘、所缘缘、增上缘,
四緣生諸法, 更無第五緣。」
四缘生起一切法,没有第五种缘。
一切所有緣,皆攝在四緣,以是四緣萬物得生。因緣名一切有為法;次第緣除過去現在阿羅漢最後心心數法,餘過去現在心心數法;緣緣、增上緣一切法。
所有因缘都可以归纳为四种,正是这四种因缘使得万物得以生起。因緣指的是一切有为法;次第緣除了过去和现在的阿罗汉的最后心以及心数法之外,还包括其余的过去和现在的心数法;所緣緣和增上緣则涵盖了一切法。
答曰:
回答说:
「果為從緣生, 為從非緣生?
果是从因缘中生起的,还是从非因缘中生起的?
是緣為有果, 是緣為無果?」
这些因缘是导致有果的,还是导致无果的?
若謂有果,是果為從緣生、為從非緣生?若謂有緣,是緣為有果、為無果?二俱不然。何以故?
如果说存在果,那么这个果是从众缘中生起的,还是从非众缘中生起的?如果说存在众缘,那么这些众缘是能产生果的,还是不能产生果的?两者都不是。为什么呢?
「因是法生果, 是法名為緣;
因为某个法则产生了结果,这个法则被称为因缘;
若是果未生, 何不名非緣?」
如果结果尚未产生,为什么不称之为非因缘呢?
諸緣無決定。何以故?若果未生,是時不名為緣;但眼見從緣生果,故名之為緣。緣成由於果,以果後、緣先故。若未有果,何得名為緣?如瓶以水土和合故有瓶生,見瓶緣知水土等是瓶緣。若瓶未生時,何以不名水土等為非緣?是故果不從緣生。緣尚不生,何況非緣。復次:
一切因缘并没有固定不变的决定性。为什么呢?如果结果尚未产生,那么在那个时刻,我们不能说它叫做因缘;只有当我们看到结果从因缘中产生时,我们才称之为因缘。因缘的形成依赖于结果,因为结果是在因缘之后、因缘之前出现的。如果结果尚未存在,我们怎能称之为因缘呢?就像瓶子,因为水和泥土的结合而产生,我们看到瓶子的因缘,就知道水和泥土等是构成瓶子的因缘。但如果在瓶子尚未形成之前,我们为什么不称水和泥土等为非因缘呢?因此,结果并不是从因缘中产生的。因缘本身尚且不能产生,更何况非因缘呢。再进一步说:
「果先於緣中, 有無俱不可。
果在因缘中,既非有也非无。
先無為誰緣, 先有何用緣。」
如果没有无为,那么因缘为谁而存在;如果已经有了,又何必需要因缘呢。
緣中先非有果、非無果。若先有果,不名為緣,果先有故。若先無果,亦不名為緣,不生餘物故。
在心所緣的境界中,先前既不是已有果,也不是无果。如果先前已有果,那就不称为緣,因为果已经存在。如果先前无果,也不称为緣,因为不会生出其他事物。
問曰:已總破一切因緣,今欲聞一一破諸緣。
问:已经总体上破除了所有因缘,现在想要听到逐一破除各种因缘。
答曰:
答:
「若果非有生, 亦復非無生,
如果果实不是由生而来,也不是由不生而来,
亦非有無生, 何得言有緣?」
同样不是由有生和无生而来,又怎能说有缘分呢?
若緣能生果,應有三種:若有、若無、若有無。如先偈中說,緣中若先有果,不應言生,以先有故。若先無果,不應言生,以先無故,亦應與非緣同故。有無亦不生者,有無名為半有半無,二俱有過。又有與無相違,無與有相違,何得一法有二相?如是三種求果生相不可得故,云何言有因緣?次第緣者:
如果因缘能够产生结果,应该存在三种情况:有果、无果、或者既有又无果。正如之前偈语中所说,如果因缘中已经存在结果,就不应该称之为产生,因为结果已经存在。如果因缘中先前没有结果,也不应该称之为产生,因为先前不存在,而且这与非因缘的情况相同。既有又无果同样不能产生,因为既有又无被称为半有半无,两者都有过失。此外,有与无是相互对立的,无与有也是相互对立的,一个法则怎能同时具有两种对立的属性呢?由于这三种情况都无法找到结果产生的形态,所以怎能说存在因缘呢?至于次第缘:
「果若未生時, 則不應有滅,
如果结果尚未产生,那么它就不应该消失,
滅法何能緣? 故無次第緣。」
那么寂灭的法又怎能被心识所缘?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次第缘。
諸心心數法於三世中次第生。現在心心數法滅,與未來心作次第緣。未來法未生,與誰作次第緣?若未來法已有,即是生,何用次第緣?現在心心數法無有住時,若不住,何能為次第緣,若有住,則非有為法。何以故,一切有為法常有滅相故。若滅已,則不能與作次第緣。若言滅法猶有則是常,若常則無罪福等。若謂滅時能與作次第緣,滅時半滅半未滅,更無第三法名為滅時。又佛說:一切有為法念念滅,無一念時住。云何言現在法有欲滅未欲滅?汝謂一念中無是欲滅未欲滅,則破自法。汝阿毘曇說:有滅法、有不滅法;有欲滅法、有不欲滅法。欲滅法者,現在法將欲滅。未欲滅法者,除現在將欲滅法,餘現在法及過去未來無為法,是名不欲滅法。是故無次第緣。
各种心和心数法在三世中依次生起。现在的心和心数法消逝,成为未来心的次第缘。未来法尚未生起,它与什么作为次第缘呢?如果未来法已经存在,那就是已经生起,又何必需要次第缘呢?现在的心和心数法没有停留的时刻,如果不停留,怎能成为次第缘?如果有所停留,那就不是有为法。为什么呢?因为一切有为法总是带有消逝的状态。如果已经消逝,就不能作为次第缘。如果说消逝的法仍然存在,那就是永恒,如果是永恒,那就没有罪福等分别。如果说在消逝的时候能作为次第缘,那么消逝的时候一半消逝一半未消逝,就不存在第三种状态称为消逝的时候。再者,佛说:一切有为法在每一念中都在消逝,没有一念是停留的。怎能说现在的法有的想要消逝有的不想消逝呢?你认为在一念之中没有想要消逝和不想消逝的,那就破坏了你自己的法。你阿毘曇说:有的法会消逝,有的法不会消逝;有的法想要消逝,有的法不想要消逝。想要消逝的法,是现在的法即将消逝。不想要消逝的法,除了现在即将消逝的法之外,其余的现在的法以及过去和未来的无为法,称为不想要消逝的法。因此,没有次第缘。
「如諸佛所說, 真實微妙法,
如同所有佛陀所讲述的,真实而微妙的法门,
於此無緣法, 云何有緣緣?」
在这里没有因缘相合的法则,又怎能有依赖的缘分呢?
佛說大乘諸法,若有色無色、有形無形、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等諸法相入於法性,一切皆空無相無緣。譬如眾流入海同為一味。實法可信,隨宜所說不可為實,是故無緣緣。增上緣者:
佛陀讲述大乘佛法,包括有色无色、有形无形、有漏无漏、有为无为等一切法,它们都相互融合于法性之中,一切法都是空的,没有固定的形象和因缘。就像众多河流汇入大海,最终都成为同一种味道。真实的法是可以信赖的,而根据众生根性和条件所说的法,不能视为真实,因此没有固定的因缘。增上緣指的是:
「諸法無自性, 故無有有相;
一切事物都没有固定的本质,因此它们没有固有的形态可见。
說有是事故, 是事有不然。」
说它们存在是因为某些因缘,但这些因缘本身并不固定。
經說十二因緣,是事有故是事有。此則不然。何以故?諸法從眾緣生故自無定性,自無定性故無有有相。有相無故,何得言是事有故是事有?是故無增上緣,佛隨凡夫分別有無故說。復次:
经文提到十二因缘,认为某些事物因为某些因缘而存在。但这种观点并不正确。为什么呢?因为所有事物都是由众多因缘条件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它们本身并没有固定的本质。由于没有固定的本质,也就没有形态可见的特性。既然没有形态可见的特性,又怎能说某些事物因为某些因缘而存在呢?因此,没有所谓的增上缘。佛陀之所以这样讲,是顺应凡夫对有无的分别认知而说的。再者:
「略廣因緣中, 求果不可得;
在简略或广泛的因缘条件中,寻求结果是无法得到的;
因緣中若無, 云何從緣出?」
如果在因缘条件中不存在,又怎能从这些条件中产生呢?
略者,於和合因緣中無果。廣者,於一一緣中亦無果。若略廣因緣中無果,云何言果從因緣出?復次:
简略地说,在各种因缘的聚集中并没有果的存在。详细地说,每一个因缘中也没有果的存在。如果简略和详细地分析因缘中都没有果,那么怎能说果是从因缘中产生的呢?再进一步说:
「若謂緣無果, 而從緣中出;
如果认为因缘没有结果,而从因缘中产生;
是果何不從, 非緣中而出?」
那么这个结果为什么不从非因缘中产生呢?
若因緣中求果不可得,何故不從非緣出?如泥中無瓶,何故不從乳中出?復次:
如果在心所緣的境界中寻求果报而不可得,为何不从非緣中产生呢?就像泥中没有瓶子,为何不从乳中产生呢?再者:
「若果從緣生, 是緣無自性,
如果结果是由因缘所生,那么这些因缘本身没有固定的本质,
從無自性生, 何得從緣生?
如果因缘本身没有固定的本质,那么结果又怎能由因缘所生?
果不從緣生, 不從非緣生,
结果不是由因缘所生,也不是由非因缘所生,
以果無有故, 緣非緣亦無。」
因为结果本身不存在,所以无论是因缘还是非因缘,它们也都不存在。
果從眾緣生,是緣無自性。若無自性則無法,無法何能生?是故果不從緣生。不從非緣生者,破緣故說非緣。實無非緣法,是故不從非緣生。若不從二生,是則無果。無果故,緣非緣亦無。
果实是由众多因缘条件共同作用而产生的,而这些因缘条件本身并没有固定的本质。如果因缘条件没有本质,那么也就没有所谓的法(事物的实质)。如果没有法,又怎能产生果实呢?因此,果实并不是由因缘条件产生的。如果果实不是由因缘条件产生的,那么也就不存在非因缘条件的产生方式,这是为了反驳因缘条件的产生方式而说的。实际上,并没有非因缘条件的法,所以果实也不是由非因缘条件产生的。如果果实既不是由因缘条件产生,也不是由非因缘条件产生,那么就没有所谓的果实。既然没有果实,那么因缘条件和非因缘条件也就不存在了。
中論觀去來品第二(二十五偈)
問曰:世間眼見三時有作:已去、未去、去時。以有作故,當知有諸法。
问:世间眼在三个时段中观察到有作:已经过去、尚未过去、正在过去。因为有作,应当知道有一切法的存在。
答曰:
答:
「已去無有去, 未去亦無去,
已经离开的没有去,未离开的也没有去,
離已去未去, 去時亦無去。」
离开和未离开之外,去的时候也没有去。
已去無有去,已去故。若離去有去業,是事不然。未去亦無去,未有去法故。去時名半去半未去,不離已去、未去故。
已经离开的没有去,因为已经离开了。如果离开的行为是独立于离开本身存在的,这是不正确的。还未离开的也没有去,因为没有离开的方法。在离开的过程中,被称为半去半未去,因为不脱离已经离开和还未离开的状态。
問曰:
问曰:
「動處則有去, 此中有去時,
在运动的地方就存在离去,这里存在离去的时刻,
非已去未去, 是故去時去。」
既不是已经离去也不是尚未离去,因此,在离去的时刻离去。
隨有作業處,是中應有去。眼見去時中有作業、已去中作業已滅、未去中未有作業,是故當知去時有去。
随着有作业的地方,那里就应当有去。当眼睛看到去的时候,中有作业存在,已经去的作业已经消失,未去的作业尚未存在,因此应当知道,去的时候有去。
答曰:
回答说:
「云何於去時, 而當有去法?
为什么在离开的时候,会存在一个离开的法则呢?
若離於去法, 去時不可得。」
如果离开了离开的法则,那么在离开的时候,就无法获得离开的法则。
去時有去法,是事不然。何以故?離去法去時不可得。若離去法有去時者,應去時中有去,如器中有果。復次:
离开时存在离开的法则,这是不对的。为什么?因为离开法则之外,离开时是不可得的。如果离开法则之外存在离开时,那么离开时中应该存在离开,就像容器中有果实一样。再者:
「若言去時去, 是人則有咎;
如果说在离开时离开,那么这个人就有过错;
離去有去時, 去時獨去故。」
离开时没有离开的时刻,离开的时刻是独自一人安住的。
若謂已去未去中無去、去時實有去者,是人則有咎。若離去法有去時,則不相因待。何以故?若說去時有去,是則為二;而實不爾,是故不得言離去有去時。復次:
如果有人认为在已经离开和尚未离开的状态中不存在离开的行为,而在离开的时候却真实地存在着离开的行为,那么这个人就犯了错误。如果离开了离开的行为本身,那么离开的时候就不会存在。这是为什么呢?如果说在离开的时候存在离开的行为,那么就会形成两个独立的实体;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此不能说离开了离开的行为本身,离开的时候还存在。再者:
「若去時有去, 則有二種去:
如果离开时有离开,那么就会有两种离开:
一謂為去時, 二謂去時去。」
一种是指离开的时候,另一种是指在离开的时候离开。
若謂去時有去,是則有過,所謂有二去:一者因去有去時;二者去時中有去。
如果说在离开时存在离开的行为,那么这就存在错误,错误在于存在两种离开:一种是由于离开而有离开的时刻;另一种是在离开的时刻中还有离开。
問曰:若有二去,有何咎?
问:如果有这两种离开,有什么问题呢?
答曰:
答:
「若有二去法, 則有二去者;
如果存在两种离去的方式,那么就存在两种离去的人;
以離於去者, 去法不可得。」
因为离开了离去的人,离去的方式就不可得。
若有二去法,則有二去者。何以故?因去法有去者故。一人有二去二去者,此則不然,是故去時亦無去。
如果存在两种离开的方式,那么就存在两种离开的人。为什么呢?因为离开的方式决定了离开的人。一个人不可能有两种离开方式和两种离开的人,所以,离开的时候实际上并没有离开。
問曰:離去者無去法,可爾。今三時中定有去者。
问:如果离开的人不存在,那么离开的方式自然也就不存在,这可以理解。但现在在三个时段中,一定有离开的人。
答曰:
回答说:
「若離於去者, 去法不可得;
如果离开了行走者,行走的行为就无法找到;
以無去法故, 何得有去者?」
因为行走的行为本身是不可得的,那么又怎能说有行走者存在呢?
若離於去者,則去法不可得。今云何於無去法中言三時定有去者?復次:
如果离开了去者,那么去法就不可得。现在怎能在没有去法的情况下说三时中一定有去者呢?再者:
「去者則不去, 不去者不去;
离开的人其实没有离开,不离开的人也没有离开;
離去不去者, 無第三去者。」
既然离开了和不离开的都没有离开,那么就不存在第三种离开的方式。
無有去者。何以故?若有去者,則有二種:若去者、若不去者。若離是二,無第三去者。
没有离去的人。为什么呢?如果有离去的人,就会有两种情况:离去的人和不离去的人。如果离开了这两种情况,就没有第三种离去的人。
問曰:若去者去,有何咎?
问:如果离去的人离去,有什么问题吗?
答曰:
答:
「若言去者去, 云何有此義?
如果说去者已经去, 怎么会有这个意义?
若離於去法, 去者不可得。」
如果离开了去的行为, 去者就不可得。
若謂定有去者用去法,是事不然。何以故?離去法,去者不可得故。若離去者定有去法,則去者能用去法;而實不爾。復次:
如果说一定有离开的人使用离开的方法,这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因为离开了离开的方法,离开的人是无法得到的。如果离开了离开的人,那么离开的方法就确定存在,那么离开的人就能使用离开的方法;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再进一步说:
「若去者有去, 則有二種去:
如果离去者本身存在离去,那么就会有两种离去:
一謂去者去, 二謂去法去。」
一种是指离去者本身离去,另一种是指离去的行为离去。
若言去者用去法,則有二過,於一去者中而有二去:一以去法成去者、二以去者成去法。去者成已然後用去法,是事不然。是故先三時中謂定有去者用去法,是事不然。復次:
如果说离开的人使用离开的方法,那么就会有两个错误,在一个人离开的过程中同时存在两种离开:一种是通过离开的方法来实现离开的人,另一种是通过离开的人来实现离开的方法。离开的人在已经离开之后才使用离开的方法,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先前的三个时段中认为有确定的离开者使用离开的方法,这是不正确的。再者:
「若謂去者去, 是人則有咎,
如果说离去的人真的离去了,那么这个人就有过失,
離去有去者, 說去者有去。」
因为如果认为有离去者的存在,那么说离去者离去就是合理的。
若人說去者能用去法,是人則有咎,離去法有去者。何以故?說去者用去法,是為先有去者後有去法。是事不然,是故三時中無有去者。復次,若決定有去、有去者,應有初發。而於三時中求發不可得。何以故?
如果有人说,有能够离开的实体,并且这个实体使用离开的方法,那么这个人就犯了错误,因为他离开了法有的见解。为什么呢?因为说有离开的实体使用离开的方法,这就意味着先有离开的实体,然后才有离开的方法。这是不对的,所以在三个时段中,没有离开的实体。再者,如果确实有离开和离开的实体,那么应该有一个最初的出发点。但是在三个时段中,我们无法找到这个最初的出发点。为什么呢?
「已去中無發, 未去中無發,
已经离去的没有发生,尚未离去的也没有发生,
去時中無發, 何處當有發?」
离去时没有发生,那么在何处会有发生呢?
何以故三時中無發?
为什么在三个时段中没有发生呢?
「未發無去時, 亦無有已去,
在没有出发之前,也没有已经离开,
是二應有發, 未去何有發?
如果没有离开,那么又怎么会有出发呢?
無去無未去, 亦復無去時,
没有离开,也没有未离开,同样也没有离开的时刻,
一切無有發, 何故而分別?」
一切都没有出发,为何还要进行分别呢?
若人未發則無去時亦無已去;若有發當在二處:去時、已去中。二俱不然,未去時未有發故。未去中何有發?發無故無去,無去故無去者,何得有已去、未去、去時。
如果一个人没有出发,那么就没有离开的时刻,也没有已经离开的状态;如果已经出发,那么应该存在于两个地方:正在离开的时刻和已经离开的状态中。但这两种情况都不成立,因为在未离开的时刻,没有出发,所以没有出发的状态。在未离开的过程中,怎么会有出发呢?没有出发,就没有离开,没有离开,就没有离开的人,那么怎么会有已经离开、未离开、正在离开的时刻呢。
問曰:若無去、無去者,應有住、住者。答曰:
问:如果没有离开、没有离开的人,那么应该有停留、停留的人。答:
「去者則不住, 不去者不住,
离开的人不会停留,不离开的人也不会停留,
離去不去者, 何有第三住?」
既不是离开也不是不离开的,哪里还有第三种停留的状态呢?
若有住、有住者,應去者住、若不去者住。若離此二,應有第三住。是事不然。去者不住,去未息故,與去相違名為住。不去者亦不住。何以故?因去法滅故有住,無去則無住。離去者不去者,更無第三住者。若有第三住者,即在去者、不去者中。以是故,不得言去者住。復次:
如果存在居住的状态或居住者,那么应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离开后仍然居住,另一种是即使不离开也居住。如果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那么应该存在第三种居住状态。但事实并非如此。离开的人无法居住,因为他们的离开尚未停止,与离开相冲突的状态被称为居住。不离开的人也无法居住。为什么呢?因为居住的存在依赖于离开的行为,如果没有离开,那么也就没有居住。除了离开者和不离开者之外,没有第三种居住者。如果有第三种居住者,那么他们必然属于离开者或不离开者。因此,不能说离开者居住。再者:
「去者若當住, 云何有此義?
如果离去者应当停留,那么这又怎么可能呢?
若當離於去, 去者不可得。」
如果离去者离开了,那么离去者就不可得。
汝謂去者住。是事不然。何以故。離去法,去者不可得。若去者在去相,云何當有住?去住相違故。復次:
你认为离开的人是静止的,这是不对的。为什么?因为离开了移动的法则,离开的人是无法找到的。如果离开的人处于移动的状态,又怎能有静止呢?因为移动和静止是相互对立的。再者:
「去未去無住, 去時亦無住,
无论是离开还是未离开,都不存在停留的状态,即使在离开的过程中,也没有停留。
所有行止法, 皆同於去義。」
所有行为和法则,都与离开的含义相同。
若謂去者住,是人應在去時、已去、未去中住。三處皆無住,是故汝言去者有住,是則不然。如破去法、住法,行、止亦如是。行者,如從穀子相續至芽莖葉等。止者,穀子滅故芽莖葉滅。相續故名行,斷故名止。又如無明緣諸行乃至老死是名行,無明滅故諸行等滅是名止。
如果认为离开的人有停留,那么这个人应该在离开时、已经离开、还未离开中有所停留。但在这三个时刻都没有停留,因此你说离开的人有停留,这是不对的。就像破除离开的法则和停留的法则一样,行走和停止也是如此。行走者,就像从谷子的连续性到芽、茎、叶等。停止者,谷子消失所以芽、茎、叶也消失。因为连续性所以称为行走,因为中断所以称为停止。又比如无明作为因缘导致所有行为,直到老死,这称为行走;无明消失所以所有行为等也消失,这称为停止。
問曰:汝雖種種門破去去者、住住者,而眼見有去住。
问:尽管你用各种方式破除了离开的人和停留的人,但肉眼仍然可以看到有离开和停留。
答曰:肉眼所見不可信。若實有去去者,為以一法成?為以二法成?二俱有過。何以故?
答:肉眼所见是不可信的。如果确实有离开的行为,是通过一种法则实现的吗?还是通过两种法则实现的?两者都有过失。为什么这样问呢?
「去法即去者, 是事則不然;
离开的行为即是离开者,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去法異去者, 是事亦不然。」
离开的行为与离开者不同,这种说法同样不正确。
若去法、去者一,是則不然,異亦不然。
如果说去法和去者是一体的,这是不正确的;如果说它们是不同的,这同样不正确。
問曰:一、異有何過?
问:一体和不同有什么错误呢?
答曰:
答:
「若謂於去法, 即為是去者;
如果认为去的行为本身,就是去的人;
作者及作業, 是事則為一。
那么作者和作业,这两者就成为了一体。
若謂於去法, 有異於去者;
如果认为去的行为,与去的人有所不同;
離去者有去, 離去有去者。」
那么离开去的人有去的行为,离开去的行为有去的人。
如是二俱有過。何以故?若去法即是去者,是則錯亂,破於因緣。因去有去者,因去者有去。又去名為法,去者名為人,人常法無常。若一者,則二俱應常、二俱無常。一中有如是等過。若異者則相違。未有去法應有去者,未有去者應有去法,不相因待,一法滅應一法在。異中有如是等過。復次:
这样,两种情况都存在过失。为什么呢?如果离去的行为就是离去的人,这将导致混乱,破坏了因缘的法则。因为有了离去的行为才有离去的人,有了离去的人才有离去的行为。又离去的行为被称为法,离去的人被称为人,人是恒常的而法是无常的。如果二者是一体,那么二者都应该恒常或都应该是无常。在一体中存在这样的过失。如果二者是不同的,那么它们就会相互冲突。没有离去的行为就不应该存在离去的人,没有离去的人就不应该存在离去的行为,它们不应该相互依赖,一个法的消逝应该意味着另一个法的存在。在不同中存在这样的过失。再者:
「去去者是二, 若一異法成,
“离去的离去是两种,如果相同或不同,法成,
二門俱不成, 云何當有成?」
两种门都不成立,如何能有成立?”
若去者、去法有,若以一法成、若以異法成,二俱不可得;先已說無第三法成。若謂有成,應說因緣。無去無去者,今當更說。
如果认为有离去的行为或离去的法则存在,无论是通过单一的事物或对象来实现,还是通过不同的法则或说法来实现,这两种情况都是无法获得的;之前已经说过没有第三种法则可以实现。如果认为有实现,应该说明因緣。没有离去的行为,也没有离去的行为者,现在将再次阐述。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是去;
因为离开的人,不能用这种方式离开;
先無有去法, 故無去者去。」
原本没有离开的方法,所以没有离开的人离开。
隨以何去法知去者?是去者不能用是去法。何以故?是去法未有時無有去者,亦無去時、已去、未去。如先有人、有城邑,得有所起。去法、去者則不然,去者因去法成,去法因去者成故。復次:
我们如何通过某种方式来认识离去的人呢?这个离去的人不能使用这种方式来认识。为什么呢?在没有离去的方式时,就没有离去的人,也没有离去的时候、已经离去或将要离去。就像先有人类、有城市,才能有所建立。离去的方式和离去的人不是这样,离去的人因为离去的方式而存在,离去的方式也因为离去的人而存在。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異去,
因为离去的人,不能用不同的方式离去,
於一去者中, 不得二去故。」
在一个离去的人中,不存在两种离去的原因。
隨以何去法知去者,是去者不能用異去法。何以故?一去者中二去法不可得故。復次:
无论以何种方式去理解离去者,都不能用不同的方式去理解离去者。为什么呢?因为在同一个离去者中,两种不同的离去方式是不可得的。再者:
「決定有去者, 不能用三去;
那些确定离去的人,不能用三种离去的方式去解释。
不決定去者, 亦不用三去。
那些不决定离去的人,同样不能用三种离去的方式去解释。
去法定不定, 去者不用三,
离去的法性是不确定的,离去的人不使用三种离去的方式,
是故去去者, 所去處皆無。」
因此,无论是离去的人还是离去的行为,所去的地方都是不存在的。
決定者,名本實有,不因去法生。去法名身動。三種名未去、已去、去時。若決定有去者,離去法應有去者,不應有住,是故說決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若去者不決定,不決定名本實無,以因去法得名去者,以無去法故不能用三去。因去法故有去者,若先無去法則無去者。云何言不決定去者用三去?如去者,去法亦如是。若先離去者決定有去法,則不因去者有去法,是故去者不能用三去法。若決定無去法,去者何所用?如是思惟觀察,去法、去者、所去處,是法皆相因待。因去法有去者,因去者有去法,因是二法則有可去處,不得言定有、不得言定無,是故決定知,三法虛妄,空無所有,但有假名,如幻如化。
所谓决定,是指事物本身确实存在,而不是因为离开某种法则而产生。离开法则被称为身体的动作。三种状态被称为未离开、已经离开、正在离开。如果确实存在离开的行为,那么离开的行为应该独立于离开的法则而存在,不应该有停留,因此说决定有离开的行为不能使用三种离开的状态来描述。如果离开的行为是不确定的,不确定的状态意味着事物本身并不真实存在,因为依赖离开的法则而得名为离开的行为,由于没有离开的法则,所以不能使用三种离开的状态。因为离开的法则而有离开的行为,如果最初没有离开的法则,那么就不会有离开的行为。怎么能说不确定的离开行为使用三种离开的状态呢?就像离开的行为一样,离开的法则也是如此。如果最初离开的行为是确定的并且有离开的法则,那么就不应该因为离开的行为而有离开的法则,因此离开的行为不能使用三种离开的法则。如果确定没有离开的法则,那么离开的行为又有什么用呢?通过这样的思考和观察,离开的行为、离开的行为者、离开的地方,这些法则都是相互依赖的。因为离开的法则而有离开的行为,因为离开的行为而有离开的法则,因为这两种法则而有可以离开的地方,不能说一定有,也不能说一定没有,因此决定知道,这三种法则是虚妄的,空无一物,只有假名,如同幻象和变化。
中論觀六情品第三(八偈)
問曰:經中說有六情,所謂:
问:经文中提到有六情,所谓:
「眼耳及鼻舌、 身意等六情,
眼睛、耳朵以及鼻子、舌头,身体和意识等六种感官,
此眼等六情, 行色等六塵。」
这些眼睛等六种感官,与色、声、香、味、触、法等六种外境相互作用。
此中眼為內情、色為外塵,眼能見色,乃至意為內情、法為外塵,意能知法。
在这里,眼被视为内在的感官,色相则是外在的物质,眼能够观察色相;同样地,意识作为内在的感官,法则作为外在的物质,意识能够理解法。
答曰:無也。何以故?
回答说:没有。为什么这样呢?
「是眼則不能, 自見其己體;
这个眼睛本身,并不能自我观察其自身的结构;
若不能自見, 云何見餘物?」
如果它连自身都无法观察,又怎能观察到其他事物呢?
是眼不能見自體。何以故?如燈能自照亦能照他。眼若是見相,亦應自見亦應見他。而實不爾,是故偈中說「若眼不自見,何能見餘物?」
眼睛不能看见自己。为什么呢?就像灯能照亮自己也能照亮其他东西。如果眼睛具有能见的属性,它也应该能看见自己,也能看见其他东西。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此偈语中说:'如果眼睛不能自见,又怎能看见其他事物呢?'
問曰:眼雖不能自見,而能見他。如火能燒他,不能自燒。
问:虽然眼睛不能自见,但它能看见其他东西。就像火能燃烧其他东西,但不能燃烧自己。
答曰:
答:
「火喻則不能, 成於眼見法;
火的比喻无法成立,因为只有通过眼睛才能洞察到法的真谛。
去未去去時, 已總答是事。」
无论去或未去,去的时候,这个问题已经总体上得到了回答。
汝雖作火喻,不能成眼見法。是事〈去來品〉中已答,如已去中無去、未去中無去、去時中無去;如已燒、未燒、燒時俱無有燒,如是已見、未見、見時俱無見相。復次:
虽然你使用了火的比喻,但这并不能证明眼睛能够洞察法的真相。这个问题在《去来品》中已经回答过,就像已经离开的地方没有离开、未离开的地方没有离开、正在离开的时候也没有离开一样;同样地,已经燃烧、未燃烧、正在燃烧的时候都没有燃烧,就像已经看见、未看见、正在看的时候都没有看见的相。再者:
「見若未見時, 則不名為見;
如果在未见之前,就不能称之为见;
而言見能見, 是事則不然。」
而说见能见,这是不正确的。
眼未對色則不能見,爾時不名為見,因對色名為見。是故偈中說「未見時無見」,云何以見能見?復次二處俱無見法。何以故?
眼睛没有面对色彩时,就不能看见,那时不被称为看见,因为面对色彩才被称为看见。因此,在偈语中说'未见时无见',怎能用看见来说明能看见呢?再者,两处都没有所谓的见法。为什么呢?
「見不能有見, 非見亦不見;
眼睛不能看见有见,非见也不能被看见;
若已破於見, 則為破見者。」
如果已经破除了有见,那么就是破见的人。
見不能見,先已說過故。非見亦不見,無見相故。若無見相,云何能見?見法無故,見者亦無。何以故?若離見有見者,無眼者亦應以餘情見。若以見見,則見中有見相。見者無見相,是故偈中說「若已破於見,則為破見者。」復次:
能见的不能见,这一点之前已经说过。非能见的也不见,因为没有见相。如果没有见相,又怎能有能见呢?见法本身不存在,所以见者也不存在。为什么呢?如果离开了见有见者,那么没有眼睛的人也应该用其他方式来见。如果通过见来见,那么见中就应有见相。见者没有见相,因此偈语中说:'如果已经破除了见,那么就是破除了见者。'再进一步说:
「離見不離見, 見者不可得;
无论是离开见解还是不离开见解,观察者本身是无法找到的;
以無見者故, 何有見可見?」
既然没有观察者,那么又有什么见解可以被观察呢?
若有見,見者則不成;若無見,見者亦不成。見者無故,云何有見可見?若無見者,誰能用見法分別外色?是故偈中說「以無見者故,何有見可見?」復次:
如果存在有见,那么见者就无法成立;如果不存在有见,见者同样无法成立。既然见者不存在,又怎能有可见的有见呢?如果没有见者,那么谁能够用见法来分别外在的色相呢?因此,在偈语中说:‘因为没有见者,所以没有可见的有见。’再进一步说:
「見可見無故, 識等四法無;
由于没有可见之物,所以意识等四法也就不存在了;
四取等諸緣, 云何當得有?」
四取以及所有因缘,又怎么可能存在呢?
見、可見法無故,識、觸、受、愛四法皆無。以無愛等故,四取等十二因緣分亦無。復次:
在真言行者的修行中,如果对愿望成就的相持有无染无著的清净真实心态,深刻洞察实相并理解其真义,那么对于可见的法(即现象世界)就不会有执着。由于这种无执着的心态,意识、触感、感受和贪爱这四个方面也就不存在。因为不存在贪爱等心态,所以对于感官、法、非理戒律及自我见解的执着,也就是四取,以及由此衍生的十二因缘的各个环节也就不存在。再者:
「耳鼻舌身意, 聲及聞者等,
耳、鼻、舌、身、意,声音以及听者等,
當知如是義, 皆同於上說。」
应当理解这些意义,都与上述的解释相同。
如見、可見法空,屬眾緣故無決定。餘耳等五情聲等五塵,當知亦同見可見法,義同故不別說。
如同视觉和可见的法空,因为依赖众多因缘而没有固定不变的本质。其他如耳朵等五情和声音等五尘,也应当理解为与视觉和可见的法空相同,因为它们的意义相同,所以不再单独说明。
中論觀五陰品第四(九偈)
問曰:經說有五陰。是事云何?
问:经文提到有五陰,这是怎么回事?
答曰:
答:
「若離於色因, 色則不可得;
如果离开了色(即物质形态)的原因,那么色就无法被获得。
若當離於色, 色因不可得。」
如果离开了色本身,那么色的原因也无法被获得。
色因者,如布因縷,除縷則無布,除布則無縷。布如色,縷如因。
色因,就像布是由线构成的,没有线就没有布,没有布也就没有线。布就像有色,线就像因。
問曰:若離色因有色,有何過?
问:如果离开有色有色因,有什么过失?
答曰:
答:
「離色因有色, 是色則無因;
离开了颜色的原因而有颜色,那么这个颜色就是没有原因的;
無因而有法, 是事則不然。」
没有原因却存在具体实体和功能的事物,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
如離縷有布,布則無因。無因而有法,世間所無有。
如果布匹脱离了纱线而存在,那么布匹就没有了成因。没有成因却存在的事物,在世间是不存在的。
問曰:佛法、外道法、世間法中皆有無因法。佛法有三無為,無為常故無因。外道法中虛空、時、方、神、微塵、涅槃等。世間法虛空、時、方等。是三法無處不有故名為常,常故無因。汝何以說無因法世間所無?
问:在佛法、外道法、世间法中都存在无因法。佛法中有三种无为状态,因为无为是恒常的,所以没有成因。在外道法中,有虚空、时间、空间、神、微尘、涅槃等。在世间法中,有虚空、时间、空间等。这三种法无处不在,因此被称为恒常,因为恒常所以没有成因。你为何说无因法在世间是不存在的?
答曰:此無因法但有言說,思惟分別則皆無。若法從因緣有,不應言無因。若無因緣,則如我說。
回答说:这种无因的法则仅仅是口头上的说法,当人们深思熟虑并加以分辨时,就会发现它并不存在。如果法则是因缘而生,就不应该称之为无因。如果没有因缘,那么就像我所说的一样。
問曰:有二種因:一者作因、二者言說因。是無因法無作因,但有言說因,令人知故。
问:有两种因:一种是作为因,另一种是言说因。这种无因的法则没有作为因,只有言说因,目的是为了让人了解。
答曰:雖有言說因,是事不然。虛空如六種中破,餘事後當破。復次現事尚皆可破,何況微塵等不可見法?是故說無因法世間所無。
回答说:虽然有言说因,但这种说法并不正确。虚空就像在六种情况中被驳斥一样,其他的事情以后也会被驳斥。再者,即使是明显的事实也可以被驳斥,更何况是像微尘这样不可见的法则呢?因此,说无因的法则在世间是不存在的。
問曰:若離色有色因,有何過?
问:如果色(物质形态)之外存在色因(物质原因),有什么过失?
答曰:
答:
「若離色有因, 則是無果因;
如果离开了色有作为原因,那么这便是没有结果的原因;
若言無果因, 則無有是處。」
如果说没有结果的原因,那么这是错误的或不存在的。
若除色果但有色因者,即是無果因。
如果除去了有色之果,而只留下有色之因,那么这实际上就是没有结果的原因。
問曰:若無果有因,有何咎?
问:如果存在原因但没有结果,这有什么问题吗?
答曰:無果有因,世間所無。何以故?以果故名為因。若無果,云何名因?復次若因中無果者,物何以不從非因生?是事如〈破因緣品〉中說。是故無有無果因。復次:
答:存在原因但没有结果,在世间是不存在的。为什么?因为正是由于结果才称之为原因。如果没有结果,又怎能称之为原因呢?再者,如果原因中不包含结果,那么事物为何不从非原因中产生呢?这个问题在《破因缘品》中有讨论。因此,不存在没有结果的原因。再进一步说:
「若已有色者, 則不用色因;
如果已经存在有色,那么就不需要有色的原因;
若無有色者, 亦不用色因。」
如果没有有色,也不需要有色的原因。
二處有色因,是則不然。若先因中有色,不名為色因;若先因中無色,亦不名為色因。
在二處中存在有色之因,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如果原因中先有色,那么它就不被称为色因;如果原因中先无色,同样也不被称为色因。
問曰:若二處俱不然,但有無因色,有何咎?
问:如果二處都不成立,只有无因的色存在,那有什么问题呢?
答曰:
答:
「無因而有色, 是事終不然。
没有原因而存在有形的众生,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可能的。
是故有智者, 不應分別色。」
因此,有智慧的人,不应该对有形的众生进行分别。
若因中有果、因中無果,此事尚不可得,何況無因有色。是故言「無因而有色,是事終不然。是故有智者,不應分別色。」分別名凡夫,以無明愛染貪著色,然後以邪見生分別戲論,說因中有果、無果等。今此中求色不可得,是故智者不應分別。復次:
如果认为因中存在果或因中不存在果,这种观点本身就难以成立,更不用说主张无因却有色的存在。因此,经文说:'无因而有色,这是不可能的。因此,有智慧的人,不应该对色进行分别。'分别就是凡夫的行为,由于无明和爱染而贪着于色,然后以错误的见解产生分别和无意义的讨论,谈论因中有果或无果等。在这段经文中,寻求色的本质是不可得的,所以智者不应该进行分别。再者:
「若果似於因, 是事則不然;
如果结果似乎与原因相同,那么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
果若不似因, 是事亦不然。」
如果结果与原因不相似,那么这种情况也是不存在的。
若果與因相似,是事不然,因細果麁故。因果色力等各異,如布似縷則不名布,縷多布一故。不得言因果相似。若因果不相似,是亦不然。如麻縷不成絹,麁縷無出細布,是故不得言因果不相似。二義不然,故無色、無色因。
如果结果与原因相似,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原因细微而结果粗大。因果在颜色、力量等方面各不相同,就像布不能称为线,因为线多而布是单一的。不能说因果相似。如果因果不相似,这也是不正确的。就像麻线不能制成绸缎,粗线不能织出细布,因此不能说因果不相似。两种说法都不成立,所以没有无色、无色的原因。
「受陰及想陰、 行陰識陰等,
感受的有为法和思维的有为法,
其餘一切法, 皆同於色陰。」
其他所有的事物,都与物质的有为法相同。
四陰及一切法,亦應如是思惟破。又今造論者欲讚美空義故而說偈:
四陰以及一切法,也应该这样思考并破除。现在撰写论文的人,为了赞美空义,所以说了偈颂:
「若人有問者, 離空而欲答,
如果有人提出问题,试图在不涉及空性的情况下回答,
是則不成答, 俱同於彼疑。
那么这样的回答是不成立的,因为它与提出问题的疑惑是一致的。
若人有難問, 離空說其過,
如果有人提出挑战性的问题,试图在不涉及空性的情况下指出错误,
是不成難問, 俱同於彼疑。」
那么这样的挑战性问题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它与提出问题的疑惑是一致的。
若人論議時各有所執,離於空義而有問答者,皆不成問答,俱亦同疑。如人言:「瓶是無常。」問者言:「何以故無常?」答言:「從無常因生故。」此不名答。何以故?因緣中亦疑,不知為常、為無常?是為同彼所疑。問者若欲說其過,不依於空而說諸法無常,則不名問難。何以故?汝因無常破我常,我亦因常破汝無常。若實無常則無業報,眼耳等諸法念念滅,亦無有分別。有如是等過,皆不成問難,同彼所疑。若依空破常者,則無有過。何以故?此人不取空相故。是故若欲問答,尚應依於空法,何況欲求離苦寂滅相者。
当人们在讨论时各自坚持己见,如果他们离开了空义而进行问答,那么这些问答都是无效的,双方都陷入了同样的疑惑。比如有人说:‘瓶子是无常的。’提问者问:‘为什么它是无常的?’回答说:‘因为它是由无常的因缘所生。’这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回答。为什么?因为在因缘中也存在疑惑,不知道它是常还是无常,这与提问者的疑惑是相同的。如果提问者想要指出错误,却不依据空义而说一切法都是无常的,那么这不能称为真正的质疑。为什么?因为你用无常来反驳我的常,我也用常来反驳你的无常。如果真的是无常,那么就不存在业报,眼睛、耳朵等一切法每一刻都在消失,也就没有分别。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不能构成真正的质疑,与对方的疑惑相同。如果依据空义来破除常执,就不会有错误。为什么?因为这个人不执着于空相。因此,如果想要进行有效的问答,还应该依据空法,更何况是想要追求离苦的寂灭相。
中論觀六種品第五(八偈)
問曰:六種各有定相,有定相故則有六種。
问:六种现象各自有其永恒不变的形态,因为它们有这种永恒不变的形态,所以存在六种现象。
答曰:
答:
「空相未有時, 則無虛空法;
在空相尚未出现的时候,就没有所谓的虚空法;
若先有虛空, 即為是無相。」
如果先存在虚空,那么它就是无相的状态。
若未有虛空相先有虛空法者,虛空則無相。何以故?無色處名虛空相。色是作法無常,若色未生,未生則無滅,爾時無虛空相。因色故有無色處,無色處名虛空相。
如果虚空法先于虚空相存在,那么虚空就无相。为什么呢?因为无色处被称为虚空相。色是无常的作法,如果色尚未产生,未产生则无灭,那时就没有虚空相。因为色的存在才有无色处,无色处被称为虚空相。
問曰:若無相有虛空,有何咎?
问:如果无相存在虚空,有什么问题吗?
答曰:
答:
「是無相之法, 一切處無有;
这是无法用形象来描述的法则,它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
於無相法中, 相則無所相。」
在这个超越形象的法则中,形象本身也就没有所依附的对象。
若於常無常法中,求無相法不可得。如論者言,是有是無,云何知各有相?故生住滅是有為相,無生住滅是無為相。虛空若無相,則無虛空。若謂先無相、後相來相者,是亦不然。若先無相,則無法可相。何以故?
在永恒与变迁的法则中,寻求超越形象的法则是无法得到的。正如论者所说,存在或不存在,如何能知道它们各自具有特征呢?因此,生、住、灭是因缘所造的现象,不生、不住、不灭则是超越有为法的本质状态。如果虚空没有特征,那么就不存在虚空。如果说先前没有特征,后来特征出现,这也是不正确的。如果先前没有特征,那么就没有任何法则可以具有特征。为什么呢?
「有相無相中, 相則無所住;
在有形与无形之中,形态本身并无固定之所;
離有相無相, 餘處亦不住。」
离开有形与无形,其他的地方也无处可住。
如有峯有角、尾端有毛、頸下垂[古*頁] ,是名牛相。若離是相則無牛。若無牛,是諸相無所住。是故說於無相法中相則無所相。有相中相亦不住,先有相故。如水相中火相不住,先有自相故。復次若無相中相住者,則為無因,無因名為無法而有相。相、可相、常相,因待故。離有相無相法,更無第三處可相。是故偈中說「離有相無相,餘處亦不住。」復次:
如果一个生物具有山峰般的角、尾巴末端有毛、颈部下垂,这些特征被称为牛的相。如果这些特征不存在,那么牛也就不存在。如果没有牛,那么这些特征也就没有依附之处。因此,在无相法中,相也就没有所依附的对象。在有相中,相也不依附,因为它们已经具有自己的特征。比如,在水的特征中,火的特征不会存在,因为它们各自有自己的特征。再者,如果相在无相中存在,那么这就意味着没有原因,没有原因就被称为无法,而有相则存在。相、可相、常相,都是因为依赖而存在。离开有相和无相的法,没有第三个地方可以依附。因此,偈语中说:'离开有相和无相,其他地方也无法依附。'
「相法無有故, 可相法亦無;
因为相法本身不存在,所以可以被相的法也不存在。
可相法無故, 相法亦復無。」
由于可以被相的法不存在,相法本身也就不存在了。
相無所住故,則無可相法;可相法無故,相法亦無。何以故?因相有可相,因可相有相,共相因待故。
因为相没有固定的所在,所以也就没有可以被相所指的法;既然没有可以被相所指的法,那么相法本身也就不存在。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相的存在依赖于可以被相所指的法,而可以被相所指的法则依赖于相的存在,它们是相互依存的。
「是故今無相, 亦無有可相;
因此,现在没有无相,也没有可以成为相的;
離相可相已, 更亦無有物。」
离开了相和可以成为相的,就再也没有其他事物了。
於因緣中本末推求,相、可相決定不可得。是二不可得故,一切法皆無。一切法皆攝在相、可相二法中,或相為可相、或可相為相。如火以烟為相,烟亦復以火為相。
在因缘中,从始至终推敲,无论是相还是可相,决定性的本质都是不可得的。因为这两种都是不可得的,所以一切法都是空的。一切法都被包含在相和可相这两种法门中,有时相是可相,有时可相是相。就像火以烟为相,烟也以火为相。
問曰:若無有有,應當有無。
问:如果没有有,那么应该有无。
答曰:
答:
「若使無有有, 云何當有無?
如果没有所谓的“有”,那么“无”又从何而来?
有無既已無, 知有無者誰?」
既然“有”和“无”都不存在,那么又是谁在认识“有”和“无”呢?
凡物若自壞、若為他壞,名為無。無不自有,從有而有。是故言「若使無有有,云何當有無?」眼見耳聞尚不可得,何況無物。
所有事物,无论是自身衰败还是被他物破坏,都被称为无。无本身并不存在,它是由有而产生的。因此,如果说无中可以有有,那么又怎能说有中会有无呢?我们连眼睛所见、耳朵所听的事物都难以获得,更何况那些不存在的事物。
問曰:以無有有故無亦無,應當有知有無者。
问:因为无中不能有有,所以无也不存在,应该存在一个认知有无的知者。
答曰:若有知者,應在有中、應在無中?有無既破,知者亦同破。
答:如果存在一个知者,那么他应该存在于有中,还是存在于无中?既然有无的概念已经被驳斥,那么所谓的知者也同样被驳斥。
「是故知虛空, 非有亦非無,
因此,我们了解到虚空,既不是存在也不是不存在,
非相非可相, 餘五同虛空。」
没有特定的形态,也没有可以被识别的形态,其他五个方面也与虚空相同。
如虛空種種求相不可得,餘五種亦如是。
就像在虚空中寻求各种特征而不可得,其他五种情况也是如此。
問曰
提问说:
虛空不在初、不在後。何以先破?
虚空既不在开始也不在结束,为何首先进行破除?
答曰:地、水、火、風眾緣和合,故易破。識以苦樂因故知無常變異,故易破。虛空無如是相,但凡夫悕望為有,是故先破。復次虛空能持四大,四大因緣有識,是故先破根本,餘者自破。
回答说:地、水、火、风这些众多因缘和合,因此容易破除。意识因为苦乐的原因而知道无常变化,因此容易破除。虚空没有这样的特征,但凡夫却期望它存在,所以首先破除这个观点。再者,虚空能够承载四大元素,四大元素因缘和合而有意识,因此首先破除根本,其他的观点自然就会破除。
問曰:世間人盡見諸法是有是無,汝何以獨與世間相違,言無所見?
问说:世间人都能看见各种事物的存在或不存在,你为何与世间常识相违背,说没有所见呢?
答曰:
回答说:
「淺智見諸法, 若有若無相,
浅薄的智慧看待一切事物,认为它们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
是則不能見, 滅見安隱法。」
这样的人无法真正理解,那些超越了常见与断见的安隐之法。
若人未得道,不見諸法實相,愛見因緣故種種戲論。見法生時謂之為有,取相言有;見法滅時謂之為斷,取相言無。智者見諸法生即滅無見,見諸法滅即滅有見,是故於一切法雖有所見,皆如幻如夢,乃至無漏道見尚滅,何況餘見。是故若不見滅、見安隱法者,則見有見無。
如果一个人还没有得道,没有看到所有事物的真正本质,就会因为爱和执着于因缘而产生各种无意义的讨论。当他们看到事物出现时,就认为它是存在的,并且执着于这种存在;当他们看到事物消失时,就认为它是断绝的,并且执着于这种不存在。然而,有智慧的人在看到事物出现的同时就认识到它的消失,没有执着于存在或不存在的观念。因此,对于所有事物,即使有所认识,也应该像看待幻象和梦境一样,甚至在达到无漏道的境界时,这种认识也会消失,更不用说其他的认识。因此,如果一个人没有看到事物的消失,没有认识到安稳的法则,那么他就会陷入对存在和不存在的执着。
中論觀染染者品第六(十偈)
問曰:經說貪欲、瞋恚、愚癡是世間根本。貪欲有種種名,初名愛、次名著、次名染、次名婬欲、次名貪欲,有如是等名字。此是結使,依止眾生眾生名染者,貪欲名染法。有染法、染者故,則有貪欲。餘二亦如是,有瞋則有瞋者、有癡則有癡者。以此三毒因緣起三業,三業因緣起三界,是故有一切法。
问:经文说贪欲、瞋恚、愚痴是世间的根本。贪欲有多种名称,最初称为爱,其次是著,然后是染,接着是婬欲,最后是贪欲,有诸如此类的名字。这些都是烦恼,依赖于众生,众生被称为染者,贪欲被称为染法。因为有染法和染者,所以有贪欲。其余两种烦恼也是如此,有瞋恚就有瞋恚者,有愚痴就有愚痴者。由于这三种烦恼的因缘,产生了身、口、意三业;三业的因缘又产生了三界,因此有了一切法。
答曰:經雖說有三毒名字,求實不可得。何以故?
答:虽然经文提到了三种烦恼的名称,但实际上是无法得到的。为什么呢?
「若離於染法, 先自有染者,
如果离开了染污之法,那么先前自身就存在染污,
因是染欲者, 應生於染法;
因为是由于染污的欲望,应当产生染污之法;
若無有染者, 云何當有染?
如果没有染污者,又怎么会有染污呢?
若有若無染, 染者亦如是。」
如果存在或不存在染污,染污者的情况也是如此。
若先定有染者,則不更須染,染者先已染故。若先定無染者,亦復不應起染,要當先有染者然後起染。若先無染者,則無受染者。染法亦如是,若先離人定有染法,此則無因,云何得起?似如無薪火。若先定無染法則無有染者,是故偈中說「若有若無染,染者亦如是。」
如果先前已经确定存在有染污的状态,那么就不需要再进行染污,因为染污者已经先前被染污了。如果先前确定不存在染污的状态,也不应该产生染污,因为必须先有染污的状态然后才能产生染污。如果先前不存在染污的状态,那么就不存在被染污的对象。染污的法则也是如此,如果先前确定离开人而存在染污的法则,这就没有原因,如何能够产生呢?就像没有柴火的火焰一样。如果先前确定不存在染污的法则,那么就不存在染污者,因此偈语中说:'无论存在或不存在染污,染污者的情况也是如此。'
問曰:若染法、染者先後相待生,是事不可得者。若一時生,有何咎?答曰:
问:如果染污的法则和染污者是相互依存先后产生的,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是同时产生的,又有什么错误呢?
「染者及染法, 俱成則不然;
染污者和染污之法,如果同时成立,那就不正确;
染者染法俱, 則無有相待。」
染污者和染污之法如果同时存在,那么它们之间就没有相互依赖的关系。
若染法、染者一時成,則不相待,不因染者有染法。不因染法有染者,是二應常,已無因成故。若常則多過,無有解脫法。復次今當以一異法破染法、染者。何以故?
如果染污的法则和被染污的个体在同一时刻形成,那么它们就不需要相互依赖,没有因为个体的染污而有染污的法则,也没有因为染污的法则而有被染污的个体。这样两者都应该永恒存在,因为它们已经没有形成的原因。如果它们永恒存在,那么就会有很多问题,没有解脱的方法。再者,现在我们将用不同的法则来反驳染污的法则和被染污的个体。为什么呢?
「染者染法一, 一法云何合?
染污者与染污之法是一体的,单一的法则如何能够结合?
染者染法異, 異法云何合?」
染污者与染污之法是不同的,不同的法则又如何能够结合?
染法、染者,若以一法合、若以異法合。若一則無合。何以故?一法云何自合?如指端不能自觸。若以異法合,是亦不可。何以故?以異成故。若各成竟,不須復合,雖合猶異。復次一異俱不可。何以故?
关于染污的法则和被染污的个体,如果用单一的法则来结合,或者用不同的法则来结合。如果是单一的法则,那么就不存在结合。为什么呢?单一的法则如何能与自身结合?就像指尖不能触碰自己一样。如果用不同的法则来结合,这也是不可以的。为什么呢?因为它们各自已经形成了不同的法则。如果各自已经形成,就不需要再结合,即使结合了,它们仍然是不同的。再者,单一和不同同时存在也是不可以的。为什么呢?
「若一有合者, 離伴應有合;
如果一个事物与其它事物结合,那么在没有伙伴的情况下也应该能够结合;
若異有合者, 離伴亦應合。」
如果一个事物与其它事物不同,那么在没有伙伴的情况下也应该能够结合。
若染、染者一,強名為合者,應離餘因緣而有染、染者。復次若一,亦不應有染、染者二名,染是法、染者是人。若人法為一,是則大亂。若染、染者各異而言合者,則不須餘因緣而有合。若異而合者,雖遠亦應合。
如果染污和染污者是一体的,那么强行称之为合者,应该在没有其他因缘的情况下就存在染污和染污者。再者,如果它们是一体的,也不应该有染污和染污者两个不同的名称,因为染污是法则,染污者是人。如果人和法则是一体的,这将导致极大的混乱。如果染污和染污者各自不同,却称之为合者,那么就不需要其他因缘就能形成合。如果它们是不同的,即使相隔很远,也应该能够合在一起。
問曰:一不合,可爾;眼見異法共合。
问:如果它们不是一体,可以理解;但是眼睛看到的是不同的法则,它们是如何合在一起的呢?
答曰:
答:
「若異而有合, 染染者何事?
如果它们本质上不同,那么它们如何能够结合呢?被污染的事物又如何能够与纯净的事物结合?
是二相先異, 然後說合相。」
这两种状态原本是不同的,然后才讨论它们如何能够结合。
若染、染者先有決定異相而後合者,是則不合。何以故?是二相先已異,而後強說合。復次:
如果染污和染污者在结合之前就具有确定的不同特征,那么它们就不可能结合。为什么呢?因为这两种特征在结合之前就已经不同,而后又强行说它们是结合的。再者:
「若染及染者, 先各成異相,
如果染污和被染污者,各自先形成不同的特征,
既已成異相, 云何而言合?」
既然已经形成了不同的特征,又怎能说它们是结合的呢?
若染、染者先各成別相,汝今何以強說合相?復次:
如果染污和染污者在形成之前就各自具有不同的特征,你为何要强行将它们说成是相互关联的呢?再者:
「異相無有成, 是故汝欲合;
异相本身无法成立,因此你试图将其合并;
合相竟無成, 而復說異相。」
合并相最终也无法成立,却又再次谈论异相。
汝已染、染者異相不成故,復說合相。合相中有過,染、染者不成。汝為成合相故,復說異相。汝自已為定,而所說不定。何以故?
你已经提到了染污和染污者的不同特征,但这些特征并不成立,因此你又提出了合相的概念。然而,在合相中也存在问题,染污和染污者同样无法成立。你为了证明合相的合理性,又重新提到了异相。你自己的立场是确定的,但你所说的内容却是不确定的。这是为什么呢?
「異相不成故, 合相則不成;
由于不同的特征无法成立,所以统一的特征也无法形成;
於何異相中, 而欲說合相?」
在哪些不同的特征中,你想要描述统一的特征呢?
以此中染、染者異相不成故,合相亦不成。汝於何異相中而欲說合相?復次:
由于这里所指的染污和染污者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它们不能构成一个统一的实体。你想要在哪种不同的特征中讨论统一的实体呢?再者: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就像被污染的事物和污染者,它们既不结合也不分离;
諸法亦如是, 非合不合成。」
一切事物也是如此,既不结合也不分离。
如染,恚癡亦如是。如三毒,一切煩惱、一切法亦如是。非先非後、非合非散等,因緣所成。
就像被污染一样,愤怒和愚痴也是如此。就像三毒一样,所有的烦恼、一切法也都是这样。它们不是先于因缘存在,也不是后于因缘存在,不是结合也不是分散,都是由因缘所构成的。
中論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