憨山老人夢遊集
(侍者)福善日錄 (門人)通炯編輯52卷CBETA X1456大于一万字 100 h 白话文由 GPT-4 翻译
憨山老人夢遊集卷第五十
菩薩戒弟子 僧本昂 馮昌歷 僧知融 日錄
宰官弟子 王安舜 劉起相 纂輯
長春社弟子
陳迪祥 梁四相 仝較
曹溪中興錄上
中興因緣
師曰。曹溪者。乃昔曹叔良為魏武之裔。避地於此。因以名焉。其道場自梁神僧智藥三藏從西天汎海而來。攜 菩提樹於五羊之法性寺。讖云。百六十年。有肉身菩薩。於此出家。度人無量。將入嶺。過曹溪水口。掬水飲 之。
而甘且香。乃曰。此我西天水也。原上必有聖地。因溯 流而上。至觀其山。似象形。曰。此山宛似我西天賓林山也。乃謂居人曹叔良曰。此山宜建梵剎。百六十年後。當有肉身菩薩。於此說法。叔良即白州牧某具奏。梁武帝遂命建寺額曰寶林。乃開山之始也。至唐龍朔間。有新州盧道者。
得黃梅衣缽 。號為六祖。回至曹溪。時寶林已廢。有尼僧名無盡者。見六祖。問涅槃經義。知是異人。乃白其父兄。重修寶林。延祖居之。未幾有害祖者。祖遂避難於懷會。隱獵隊中。一十五年。後至五羊法性寺。露穎而出。遂於菩提樹下剃髮。即回曹溪。開法於寶林。時山已易主為陳氏矣。祖說法多年。雲集者眾。以其山如生象。齒鼻完具。先寺於左頷大牙之內。其鼻在右。業為陳氏祖墓。
故其寺址甚迫隘。祖一日謂居人陳亞仙乞一坐具地。亞仙許之。祖以坐具一展。盡罩 四山之嶺。時四天王出現四隅。亞仙即許之曰。也知和尚法力廣大。當盡捨之。但先祖墓在寺右。他日修建。望乞存留。又曰。此山形乃生龍白象來脈。他日興造。只可平天。不可平地。
於是亞仙遂攜 家隱去。不知所之。故此山自六祖開創已來。四天王內。周環數十里。為一蘭若。並無民居。其山形風氣完密。即少林已下。諸祖道場。未有如此之勝者。向僧皆以為藏修地。至我 國初開阡陌。而環山之內。皆為田疇。收入版籍。則僧以務農為本業。樹藝孳畜。不異俗人。然從來未有民居。及弘正間。四方流棍。漸集於山中。始以傭賃。久則經營借資於僧。而僧不察。
以山門通滃源。入府孔道。而漸成窟穴。羅於道側。開張市肆。豈特鳩居鵲巢。將使狼據師窟。僧亦捨寺而住莊菴。則山門日空。流棍日集。旤害日作。而僧徒竟為此累。以至幾不可保矣。丙申春。予蒙 恩放嶺外。初入山禮祖。見其凋弊不堪之甚。未幾而旤患果作。僧至流離。於是一時當道。汲汲拯救之。初制府大司馬陳公。欲予迬救正之。未既而觀詧海門周公。甚留心祖道。方從事於此。頃即入賀去。
當道護法。神力冥加。八年之中。略有頭緒。雖未究竟卒業。而心膂俱竭。其所建者。皆可為恒規。僧徒苟能自此謹守勿失。亦可保此道場。世世無虞矣。時師命昌歷等在寺。訓諸沙彌。凡所作事。皆目擊之。及所發言。即日錄之。久而成帙。題曰。中興實錄。彷通志 十品之例。列為十則。其示眾法語。清規。手札。雜著。並次第於後云。
培祖龍以完風氣
師初入山。因見祖庭破壞。乃集諸弟子曰。佛說大地山河。唯一真心之所融結。雖形家之說。未必盡信。而至理存焉。亞仙初捨地。即云此山乃生龍白象來脈。他日興造。只可平天。不可平地。此葢言地形之不可傷也。觀此曹溪主山。儼然象形。而四足六牙。鼻口俱備。其寶林初開時。山勢完密。故寺坐頷中。左太牙包裹。與右牙連合。脣內為龍潭。即如象口。其寶林右壁。儼然象鼻。而陳亞仙之祖墓。先葬其上。六祖存日。其寶林牆外。即其墓也。故乞其地而擴之。其口為龍潭。滀水於內。有龍居之。及祖降其龍。乃鑿二牙交關處。放水填潭。以葢佛殿。
然龍既蛻。水既竭。而靈氣已泄。故佛殿雖備。其潭未填完。而祖師化去。至今殿前猶為深窟。乃前未竟之功也。故丹墀剛半。師詧知其故。乃填平之。前羅漢樓。乃初鑿嶺之缺。後人因而為山門。既久。建樓於上。師欲改補而未及。以象之食賴鼻。而命即在鼻。其鼻當有數節。而陳墓正當中。故 六祖入滅。所存肉身。初即建木墖於墓前以安供。墓後建信具樓。以藏衣鉢。至我明成化間。有僧某者。去木墖。易之以甎。其中陰溼。未幾祖現夢於郡守。乞一安居。守命改信具樓為祖殿。其空墖在前。返為胸中壘凷矣。其祖殿後為程蘇閣。乃嘉靖丙午間。
郡守陳豹谷所建。師至。則見殿左為方丈。當中開一路。入後山。斬斷象鼻。其殿後低窪。為北風所劫。來脈有傷。故道場頹敗。職此之由也。師因詧象鼻之形。則殿後當有一高阜。時一老僧為師言。初為沙彌時。見殿後一堆如壘土。比陳公修閣時。令僧削去。某時為沙彌。亦在擔土列。師知其信然。乃令所選三學教授僧。率肄業沙彌百餘人。每日各擔土十回以培之。三月而成一山。如固有。於是改中路於曹溪邊。為迴廊。右繞祖庭。而行入後山。由是風氣始完。其於山門之內。凡有凶煞者盡除之。而眾僧遂安。其祖殿後一澗。為蜚錫橋。過橋為卓錫泉。即象咽喉。師引其泉入香積廚。泉右一小嶺。如舌狀。右一窩鉗。即右頷。古為無盡尼所居之菴。乃重興寶林之主。故師中興。必首新之。此最初入山開創之始也。
新祖庭以尊瞻仰
祖庭初以改信具樓為之。殊為卑陋。入門不見眉目。禮拜不能重列。且前有拜殿接檐。殊為幽暗。墓前一墖屹立。墖前又有諸天殿重疊。破碎壘砌。當襟無一隙地。近殿左有僧房。如拳拄頤。右下角有戶長廚屋。糞穢垢積。兩腋僧居。郎當敗椽。如荊棘林。然外望屋宇。參差[山*叉] 岈。略無一綫通透。此祖道所以壅塞而不暢有由矣。師深見開闢之難。日夜以思。竟無規畫。不能成局。
每每登墖眺望。諦觀全寺大勢。其左方丈。法堂。禪堂。前即鐘鼓兩樓。翼峙成一局。師云。此必寶林開山初創之制也。而右為佛殿。乃祖師存日。填龍潭而為之者。後有經閣。前羅漢樓。及寶林山門。通為一局。後人不善增修。故祖殿居中。僧房雜居。塞其神路。全無瞻仰氣象耳。今欲分條析理。以就規模。非巨靈之手。何能劈之耶。因是見羅漢樓之西山。如虎頭回望。師買其山。取土填大殿之潭窟。出地以移祖師殿左之僧居。仍別買房屋。以易經閣後之僧房。為戶長公廨。以除祖殿西角之穢污。其兩廊之僧。各別置安居。拆其前後諸天拜殿。
則目前地平如掌矣。遂極力經營。一一如畫。故得重修 祖殿。高廠可觀。前設兩配殿。欲奉南岳青原五宗諸像。其大門房。周圍一十五間。將奉傳燈諸祖兒孫。如七十子之從祀於孔子也。但前路壅塞。乃買空地。移有礙僧房三主。乃大闢神路。直與寶林門齊。中與羅漢樓並。起華嚴樓三間。為祖庭頭門。其上為禪堂諸僧書華嚴經所。如此天然。成一勝概矣。今之觀者。但見一目了然。而不知開闢之難為力也。
選僧行以養人才
本寺僧徒。向以便安莊居。種藝畜養。與俗無異。寺中百房。皆扄其戶。入門絕無人迹。唯祖殿侍奉香火數僧及住持方丈數輩而已。以是山門任流棍縱橫。僧徒出入。皆避影潛蹤。可恨也。師初至。首以作養人才為急。即選合寺僧眾。四十已上者。聽其自便。若四十已下者。二十已上者。每房一二人。在寺安居。日日登殿。逐日四時功課諷誦。祝延聖壽。誤者各罰有差。於是集者得百餘僧。俱為授戒。從此晨昏鐘皷。經聲相續不斷。儼然一勝道場。僧徒亦知有本業。而外侮亦漸知警矣。但諸僧徒。習俗成風。凡幼童出家。祇見師長務農。不異俗人。
竟不知出家為何業。而畜其徒者。止利其得力於[田*(巢-果)] 畝。而無一言及出世事。其來久矣。欲望其成人。安可得乎。師至寺之初。即選眾中。有通問學堪為師範者。本昂等三人。乃勸合寺僧眾。凡有行童。二十已下。八歲已上者。盡行報名到住持。拘集在寺。立三學館。分三教授。教習經典。一年之中。有通二時功課者。乃延請儒師。孝廉馮生昌歷。茂才龍生璋。梁生四相。
教習四書。講貫義理。其束脩供餽。師自備之。如是三年有成者。乃為披剃為僧。總入禪堂。以習出家規矩。令知修行讀誦書寫經典。各有執業。即今禪堂諸僧。皆吾師作養之人才也。又謂佛法所貴。熏聞成種。嶺南久無佛法熏習。以乏種子。故信心難生。先教諸得度沙彌。書寫華嚴大經。一以法緣廣大。為最勝種子。二以借書寫攝持之力。資初心觀行。以助入道資糧。初則二三人。已而人人相望發心。不十年間。書此經者。已成十餘部矣。此吾師作人之功。灼然者也。
驅流棍以洗腥穢
師見曹溪道場破壞。葢因四方流棍。聚集山中。百有餘年。牢不可破。而俗人墳墓。皆盈山谷。視為己業矣。始也起於傭賃。久則經營。借資於僧。當山門外起造屋廬。開張舖戶。屠沽賭婬。日滋其害。而愚僧不察。與之親狎夤緣。交相為利。故僧之所畜多歸之。噬嚙日深。則謀為不法。於是多方誘引。以酒色為坑穽。盲者一墮其中。則任其食啖。膏脂盡竭。以故僧之田地山場房屋。因是而準折者多矣。頃則附近豪強。亦垂涎其間。乃通同衙棍。互相架搆。以包姦為詞。訐告道府。借為口實。以張騙局。聳動上司。駭心驚聽。遂以為實。乃具申軍門。令下。
將莊居盡行折毀。僧不如法者驅逐。時奉令者無良。信其耳目。以為奇貨。乃親入山蹋勘。每至一莊居。備估其值。輸半乃免。由是寺僧盡入網羅。業已失其半。而禍方滋蔓。不遑一息安堵。當師度嶺之二年。為丁酉歲。初謁 制府大司馬陳公。因得概申眾僧之情狀。乃寢其令。幸得免。即欲以師往整之。師以方在席稾。未敢奉命。明年戊戌。屯鹽道周公。署南韶事。欲拯之。屬師修通誌。未幾入賀去。己亥。南韶道祝公蒞事。自號曹溪行脚僧。痛惜其弊。力致師以整頓之。庚子歲。公亦以入賀去。瀕行面囑。且令寺僧懇請師應命。於是九月入山。見此輩縱橫。
乃祖庭心腹之疾也。不瘳則六祖慧命終難救矣。於是椉改風水。將山門大路東西填塞。移置溪邊。直出水口為通途。如是則向之市店。皆圍於山門之內。而往來者。不便於食宿矣。然終無術以去之也。居三月。歲暮往謁 制府大司馬戴公。備陳為害之狀。公曰。此護法之責也。但出一令。責守土者嚴督之。此一尉吏之任耳。歲旦。行該縣。坐守驅逐。不留一人。舖店盡拆。不存片瓦。於是山門百餘年來。所集腥穢。一旦洗之。而眾僧之禍害永絕矣。舖店既拆。市街一空。師即於西街向之屠肆。修旦過堂。以接待十方之禮祖者。東街修公館。以為滃源官長入郡之停驂處。其山門道路。初則一綫。而左則列肆。直抵當心。因盡拆之。石坊先在上。今則移置溪邊。開闢壅塞。相望如引繩。遂成一大觀矣。為害之源。不能盡述。而根深難拔。一旦盡絕。概錄於此。以示來者為龜鑒云。
復產業以安僧眾
師以流棍既驅。向之所騙。田地。山場。房屋。皆執其左券。此輩戀戀。終無究竟。思非善後長策 。因設齋於 祖殿。盡邀其賓主。各出券相對。查原有本而子息未及者。補償之。息過其半者。已之。其有本已得過。而以息重累者。及口腹虗花者。罷之。於是盡焚其券。而以田地。山場。房屋。盡歸其故主。自此外患方絕。而貧累之僧。得以安居無擾矣。時人或慮師任怨者。師曰。不然。凡人雖不善。必有本心之良。苟開曉分明。人各自知其非。無有不心服者。於是諸棍漸引去。然亦竟無他虞。
嚴齋戒以勵清修
先是寺僧多不守齋戒。畜養孳牲。以恣宰殺。故凡上司府縣入山。當里甲供應者。必責寺僧。而差役恃此。以利其口腹。即上用其一。而下十倍之。故所傷生命。及所費資財。歲不勝紀。而本寺之累。亦無底止。且來者以禮祖為心。而腥葷羅列於前。殊非清供。亦非仁者本心也。積弊已久。思革為難。初幸觀察海門周公。開禁革之端。准其呈狀。及署篆觀察余公。乃嚴禁宰殺。案載志書。故凡供應官長。例以蔬齋清供。自師入山始。但慮兩院威嚴。難以必行。值直指顧公入山。為二親祈福。本縣急督如故事。公行齋戒令。自此一定為恒規矣。此事既行。不唯保護生命。雅肅清規。即省費資財。歲計不貲。而常住亦免苦累。即僧持戒者。日益增進。叢林清肅。亦此一舉矣。復蒙祝親詣山中。教諭僧徒。戒養孳牲宰殺。變魚塘為蓮池。自此山門頓改觀矣。
清租課以裨常住
師初入山。於祖殿閱常住歲計記籍。見券帖數紙。皆祖師貸約中。載七八分之利息者。師扣之。主僧應云。此常住供應缺乏。乃借貸以支給者。師為之痛心。及詢常住。舊有香燈莊田。租稅何所歸耶。即聚眾備查 祖師香燈。有黃巢滃源補鉢。及本山續置各項莊田。每歲總計。約租有四百餘金。何所支銷而言不足。眾曰。各莊逐年。但聽十房管事僧。輪流徵收。即聽彼銷繳。及察其故。乃管事與佃戶通同作弊。故致拖欠不完。徒有虗名。而無實惠。所以常住日見其匱乏耳。師即選眾。舉公正廉能者十僧管事。令對祖發誓。刺血書盟。不私一毫。喚集各莊佃戶。
立定規則。歲期以限約。赴寺交納。仍設庫司。立管常住監寺四人。執掌收支。於是總計各莊。每歲徵足若干兩。計其所入。將本寺各項應用。派有定規。著為章程。纖細不遺。除支尚有剩餘。從此不唯常住豐贍。而 祖師法利。如一雨普霑。且不為泥犂種子矣。其清規條例。別列如左。敕賜曹溪南華禪寺。設立常住。重興長生庫。註記出納錢糧清規定格題辭。
夫惟吾 佛世尊住世之時。初但領眾持鉢。行乞食法。本無畜積。何有常住。次因老病比丘。不能行乞。命同住比丘。就所乞食。以其一半持歸供給。名曰分衛。謂分其所食。衛護道業。律部載之詳矣。及佛滅後。西域之法。與 佛在時無異。及教法東流。自漢永平。以至唐代。累朝帝王。名臣。宰官。長者。各捨資財。建寺贍僧。以為福田。往往寺主。濫為己有。貪饕壞法。侵漁眾僧。不愳因果者多。至我 六祖大師之孫。馬祖弟子。百丈禪師。始創清規。立為常住。凡在伽藍之內。所有施利。及莊田錢穀。俱有典守。故寺有主者。稱為住持。以說法為主。
總領大綱。其輔弼 叢林。助揚法化者。則設有兩序執事。若都監寺。監寺以掌管常住。副二住持。其歲計錢糓。各有庫藏出內。所司謂之庫司。就監寺內。取其公廉出眾者司之。恐力所不及。又設副寺以佐之。其莊田則有莊主。及徵收租稅。又有監收。此就眾中。擇其公正廉能寬厚仁恕者充之。其經手支給者。則又有執歲執月料理山門事務。以應官長檀越。凡有支取所需。必稟明住持。
准驗票帖。明註庫記。以備稽查。故常住之物。毫髮無差。是則叢林如一身。住持如頭首。執事如手足耳目。相須為用。而不可缺一者。故凡山門事務。一有所作。則上下同心。小大一力。如目視耳聽。手捉足奔。無不從其令者。所以叢林興盛。法化昌隆。外侮不侵。內障不起。此 佛祖度世之楷模。自古叢林之典刑也。夫何近代以來。祖道衰替。叢林凋弊。先聖垂訓。蔑然無知。如我 六祖曹溪。為禪宗之源。叢林為天下冠。香火供養。不減在昔。而常住破壞至極。僧徒愚迷癡蠢。不知其為何物也。余因弘法罹難。蒙 恩遣嶺外。於萬歷丙申春二月。
謁六祖大師。睹其道骨儼然如生。而山門寥落之甚。殆不堪看。為之徘徊泣下者久之。且僧徒被害。官司勾牽。急如星火。日夜追逼。傾家賣產者過半。以致 祖庭廢墜。幾如埽地矣。幸荷 制府大司馬陳公。稍寬恤之。次蒙屯鹽道周公署南韶。略革應官酒肉之弊。次蒙南韶祝公。痛懲僧徒之非。戒殺孳牲力救之。乃命合山眾僧。再三請余入山料理。於萬歷二十七年己亥冬。公面力囑余。明年庚子春正月。復命寺僧。真權。行裕。淨泰。慧珊。願識等。持書走五羊。促余入山。余以方在行間。未遑應命。四月。公以入賀北上。余送別靈洲。辱公再三面叮嚀之。
余於是歲秋九月。方杖策 入山。至則先選僧若干。為授具戒。同集殿堂二時。轉法華經。次選行童可教者若干名。習讀經書。分為三學。擇其眾中學行稍優者為教師。次觀山門風水大概。有冲傷刑剋者。去之。破壞者。補之。塞靈源門。培象鼻以厚 祖庭。闢山門路。移石坊以受元氣。不三月內。翕然改觀。而山門內。向為流棍潛住。霸占寺基。開張舖店。酒肆屠沽。巧設婬賭。勾結土宄。
騙害寺僧。橫如豺虎。習久成風。牢不可破。甚為大蠱。竊為隱憂。余於是年十二月。復走端州。謁 制臺大司馬戴公。請令以驅逐之。尋即令下曲江。勒限三日內。盡逐出境。不許容留一人一店。於是羣兇屏跡。將前所占寺基街市。盡歸常住。余乃因而塞其東西穿心。大路左。立公館。以為滃源及諸過客停驂之所。額曰三生來。右立十方旦過寮。以延四來衲子為挂錫之所。額曰。一宿覺。將通衢改於溪畔。往來行止。各得其宜。無復混溷。叢林自此潔清。眾僧自此安枕矣。余於明年辛丑春正月朔之三日。奉 制臺檄。以為地方之務走青鸚。
且乞 採監李公作中興檀越。七月。公入山禮 祖。喜施三百金。為重修山門之資。於是余治寺僧。備查 六祖供奉香燈莊租。每歲所獲。從來未有毫釐 入常住者。皆為典守侵漁。沿為故習。乃先料理太平莊租。業已將萬歷二十九年分課銀。歸入常住。立定春秋冬三期。以聽當年支銷外。今將黃巢萬善補鉢。及續置本寺諸莊。一並歸之。俱係先收。以聽下年支銷。
除將諸莊二十九年分租課先完外。自三十年起。以為定規。再查本寺。舊有長生庫。今復舉設。凡一應常住租稅。及施主錢糧。盡入庫內收貯。仍照清規事例。設定執事。以監寺四人。掌管收支。選眾中老成公廉者。充之。本寺十房。舊有都管一人。都寺九人。原應差役。迎接官長。供應府縣。取辦椒茶椶櫚果筍之物。而向之常住租課。盡為此輩乾沒。極可痛恨。今擇精練曉事僧十名。充之。其一應所須該用之物。俱照人頭派定。每僧量攢少許。預取入庫。以待上司不時之需。庶省煩擾。其各莊收入在庫租課。查照田糧差徭常法。照數支領完納。不致拖欠冐破。
其上司官長。入山應接所費。設有定規。亦不致偏累執事。其 佛祖殿堂香燈之用。各有定例。庶不失焚修供奉報本之意。其執事諸僧。終歲奔走辛苦。亦有酬勞。務使勞逸均平。不致嗟怨。仍勘收租全缺。量為盈縮。以彰勤惰。已上四則。俱在庫內支銷。獨教授行童束修之資。除儒師乃予自備。其僧師則出於塔下減損 祖師衣鉢。訓育沙彌。以增後生慚愧。亦有定則。如此則常住錢糧。無浪費之條。典守執事。無自盜之罅。眾僧無煩優之科。常住可為長久之計矣。仍將合寺大小僧徒。盡行受戒。以免玷辱 祖庭之呵。且省酒肉之費。以為衣食之資。
斯則衣食足而禮義興。即穢邦 可轉清淨佛土矣。曹溪祖庭中興。叢林紀綱再振。在此一舉。大關法運。所係非輕。除前壞法弊端。一切置之不論外。其一切事宜。自今萬歷三十年更始。永為定式。諸執事者。宜各勉力。務要奉行。不許日久因循。無賴僧徒。妄起希圖生心壞法。擅改成規。如有此等。則上稟 祖師 靈通 護法伽藍。神目鑒察。必罪不宥。明彰報應。即使姦盜壞法之徒。
生遭王法。死墮阿鼻。因果昭然。毫髮不爽。今後凡頭首司其事者。各宜時時痛自省心。不致誤招苦報。自取罪咎。立庫之初。當年租課。俱係下年徵收致庫。而現年預支無出。余先備銀三百二十五兩在庫抵墊。陸續支銷。以為常住張本。待後租課節年補還。今將應行條例。開列於後。永為定規。以便遵守。
計開 一設職事
監寺四名。顓掌庫司。收支常住錢糓。置辦什物。主張山門大事。以副住持。凡事務同心議處。內以一人顓管鎻鑰。經理收貯一應錢糧什物。庶有責成。內以一人監收租課。舉劾弊竇不使濫觴。為眾紀綱。
設庫司書記一名。專管收支登記帳簿。以備稽查。
不致疎漏。
戶長一名。此乃舊規。專管里甲。差徭糧稅。仍照常
規。此即古副寺。
都管一名。此職即古規都知事。乃知事首領。今即
以此職。統充莊主。率領都寺。徵收各莊租課。催辦合
寺糧差。以副戶長。亦名直歲。
都寺九品。此即古知事。以佐都管徵收糧差。輪流
直月。以應接官長。幹辦山門大小事務。此十執事。今
照本寺十房舊規。輪流各房挨當。歲終一換。故前此
已
往。皆無賴者。多不能料理大事。今特選擇才力出
眾者。充之。如遇年終更代之期。住持監寺。仍察賢勞
出眾者。照舊留用。不堪者。或有他緣。不能應者。即選
公廉老成者代之。如有不守清規。抗法循私。或與佃
戶通同。破壞常住。拖欠租課。或貪圖小利。掊尅佃民。
剝削眾僧。有傷大體者。都管監寺。不許容隱。即時舉
白住持。鳴鐘集眾。對 祖師前。明證其罪。輕則量懲
革黜。別選能者代之。不待歲終。重則呈首到官。以法
治之。以警其餘。住持亦不許姑息循情。以養成大害。
慎之。慎之。
一明收支 收有五欵
祖殿每年施利。及銀帽器物。
常住各莊。每年
租課。
官長入山。及施主隨喜布施。一一募化修
造。及齋僧錢糧。
罸過犯僧人。入常住錢糓香油。
及應入官房產業田地銀兩等物。並就庫中回買物
料價值。及亡僧應入常住之物。及常住置買田地房
屋什物契書。各有項下。一一條陳。登記簿籍。以備稽
查。每欵各置收簿二扇。住持與庫司。各執一扇。凡有
應收者。當 祖殿。對眾收之。
凡各莊。每歲租課。各有上下限期。預期。都管督率
都寺。同催各佃總責田甲。收銀完足。親到 祖殿。當
住持監寺交兌。監收執平持衡。勘兌明白。書記登簿。
住持僉封。即於庫內。取庫收印票一張。合住持收簿。
將銀數上。鈐合縫印。仍各僉花押於執事名目之下。
方給田甲。以為準的。執事之人。不許私給。若查出租。
無印票者。即係通同。侵欺住持。頭首定舉送官。如律
治罪。
凡春秋二季。十方施主。至 祖師前進香。供養銀
帽花器。及銀兩袈裟衣物等項。塔主零收。住持登簿。
年終代期總類若干。見數明白勘校。應存。留者照舊
貯積。 祖殿應用者。交割庫內。照式收支。臨期務要
集眾耆舊。眼同勘驗。塔主不許隱匿。與執事通同黨
護。查出。定以侵尅官物罸治。
凡官長布施。及募化修造錢糓齋僧稻糧。並一應
但係常住之物。俱照式立簿。一一條欵。如法收之。不
得隱漏。但有應收之物。而不登簿者。即坐書記監寺
通同作弊之罪。
凡應用支銷銀糓物件等項。直月都寺。照式寫支
票一紙。先到住持處請稟。住持許支。將票抄落支簿。
仍將票填次第號數。並所支銀數二處。合縫。鈐一私
記圖書。仍於空處寫准支二字。直月管事。執票到庫
支取。司庫書記。將票抄落支簿。監寺方敢照數發銀。
如無圖書號票。即係昌支。少則對祖集眾量罸。多則
送官治罪如律。若不當公用。而住持循私。與執月及
典守者。通用妄發一票。支出錢物。不論多寡。查出。即
以監收自盜論。
設長生庫。顓
𫎓
儲積。監寺掌理錢糧之所。多人不
得混入。故又設監寺寮。為會議之所。凡遇直月。管事
僧定要專住寮一月。照管常住內外大小事務。支過
錢糓物件。月終結算明白。具造月報小冊一本。送住
持處。對查明白。批不差二字。發送庫司。以便年終類
結。庶不混錯。
凡年終。於十月朔日更代之期。預先住持會眾。結
算一年收支帳目。是日。監寺。書記。十房都管。各執簿
籍。同集 祖殿。請能算數耆舊。一人掌算。一人唱數。
對眾眼同摸算明白。總付書記。具造文冊。內開。今將
某年分。本寺常住。共收租課錢糓若干。布施若干。某
物若干。今某項及雜項支用過若干。見存若干。或有
租稅未完若干。一一條列。備造總冊。一樣四本。其一
送祖師殿。收
𫎓
圅中。其一送中興常住。其一落庫司。
以為永遠規格。其椒茶椶果之類。一一如之。今將歲
支額定項下。開列於後。
計開 有十五欵
辦納糧差。隨田照例。每歲大約銀一百兩有餘
若有新增田土。及遇閏月差徭。有增無減。若遇免稅。
則有少無多。
佛殿香燈。每歲設銀十兩。
祖殿供養香燈。每歲設銀五十兩。
護法伽藍。月月朔望齋供。每歲共銀十二兩。閏月
無。
住持接待上司。往來官長。每歲舊例十一兩。新增
四兩。
戶長接待官長。每歲舊例十兩。新增二兩。
監寺四人。司庫書記一人。每人每歲。齋食銀三兩
六錢。共銀一十八兩。
都管都寺十人。每歲齋食銀三兩六錢。共銀三十
六兩。
新設山長一人。看守祖山樹木。修理栽培。每歲量
給食米銀。一兩五錢。
藏主維
𨚗
六人。逐日領眾。各殿念誦。每人給布二
疋。折銀五錢。共銀三兩。
老郎二人。伴僕一人。看守公館。打鐘鼓報客。以聽
常住差使供役。每人每歲工食銀。一兩二錢。共銀三
兩六錢。
中興祖庭。重建無盡菴。每歲設供贍香火銀三十
兩。此乃額外。係 祖師自受施利所置。又非他人布
施者比。後之主者。用者。及執掌者。勿得輕視。自取重
愆。慎之。慎之。此項銀兩。自三十四年。修起禪堂。即將
此銀入堂。作十方常住供眾之用。與菴無干。
凡遇
撫按
兩院入山。除塔主。住持。戶長。三處。迎接上
司外。其餘府。縣。參。遊。守府。賞功。中軍。把總。衛所。巡捕。
等官。及尋常上司。差使人役。仍照舊規。分派十房。公
同接待。不許常住支銷。
正堂。每飯一餐。銀一錢 佐貳。每飯一餐。銀七分。
儒學。每飯一餐。銀五分 相公。每飯一餐。銀三分。
以上四則。管事迎接過後。即具支票。到住持處。僉印到庫支取。若不係本縣。仍照舊規。
祖師衣鉢內取。當年塔主備之。外每人鞵一雙。折銀二錢。此在常住庫內。支給此項。儻祖殿無出。即在長生庫。照監寺例。節年支給。不必零星。其供應飯食。隨禪堂眾數 以上條例。仍照祖師香燈田祖均攃公用。永為一定規格。後來住持頭首執事之人。不許生心。饕餮常住。循私任情。妄自增減。即每年祖課完足。除上支銷。尚有餘剩者。執事之人。亦不許巧設事端。別立名色。妄擅支取。除當修補山門。及執事出入盤費。併係常住公用。必不得已者。方許動支。但可省各人。當以厚實常住為念。切不可起希圖小利之心。自取地獄。古德云。常住之物。
住持人。與司其出入者。善能撙節浮費。則錢穀不可勝用矣。自此歲歲。儲積有餘。經營得法。而日增月盛。叢林未有不興。法輪未有不轉者。余稟 祖命。整捄傾危。扶植頹綱。非為細事。諸執事者。務必遵之。纖毫毋忽。嗚呼。念哉。常住之物。絲毫為重。葢是施主福田種子。信心膏血。豈可輕心欺盜。古德云。常住之物。幾如鴆毒。纔霑一粒。則裂肝碎首。通身潰爛。故凡司執掌者。能知因果。即此便是造就天宮淨土。不知因果者。便是造就無量地獄。鐵牀銅柱。焦熱鐵丸。萬劫苦楚。不止披毛戴角。銜鐵負鞍。酬償宿債而已也。況王法森嚴。 神明司察。可不畏哉。凡我執事。各宜痛省。思之。念之。
萬歷三十年歲在壬寅春正月上元日立。
免虗糧以蘇賠累
初本寺翁源一莊。乃鄉民謝氏所施。
六祖為供贍香燈者。歲入祖課銀一百二十兩。萬歷六年間遊學林渙。乃本府王郡丞之親友。送寓本寺。意有所欲於寺僧。未遂。因譖於郡丞。謂此莊厚利。皆歸於僧。丞誤聽。值署府事。遂將本莊祖銀。分六十兩。以抵曲江蛋戶虗糧。具申兩院司道。立為章程。其存寺六十兩。又因佃戶姦頑拖欠。累及寺僧無已。屢告上司。甚至費千餘金。竟不能免。後遇 軍門劉。下議。本府申詳。將浛洸廠稅課。乃 軍門兵饟內。扣羨餘抵補。以免僧累。一向無異。至萬歷庚子搉稅使者出。即以廠稅入內監。比告軍門戴。蒙准仍照前行。嗣稅監自行差官徵。收則無羨餘可扣。
師知之。親詣 軍門陳白。蒙行本縣。查無礙抵補。不得仍累寺僧。本縣再三挨查無出。因議各山通江小河。出穀小艇設稅。計得二十六兩。未足。續查濛[泳-永+裏] 對面山鄉。舊有蠱毒田一所。向未起科。遂將此田設租三十四兩取足。具申准議。自此永杜山門之害。皆 制臺護法之力也。既免此累。而本莊佃民姦頑。又以隔縣難制。向以此田。致累僧區內。追田為費。因與眾議。
將前莊田變賣。得價收贖寺內近田為便。具告軍門。准批本道。行府縣議。以為便。比眾佃從祖已來。世耕即同己業。不捨別賣。情願重丈增祖。永守寺業無替。曲江二尹徐公。署翁源事。拘集眾佃丈量。委實田地有餘。遂於正課之外。量加新增租銀。一十四兩有零。具申上司。詳允。乃與眾佃。每歲約期。交納到庫。時寺住持眾僧。議新增租課。係師之力。當歸中興常住師。遂併前無盡菴香燈。一並歸於禪堂。以為供贍。永為定規。惟此一事。實山門無已之害。前幸 制臺劉公。權宜於前。竟蒙 戴公。永絕其累。且為後福。是知佛法。付囑王臣。非仗大力外護。何以能保永永哉。此卷案。具在府縣。
復祖山以杜侵占
曹溪祖山。宛若象形。前後首尾分明。今山後一帶。乃全體也。其紫筍莊。乃 祖師存日。所遊花果園十二之一。向有僧七主。名小南華。其來久矣。成化元年。韶州始開阡陌。定井田。本山盡為豪右並吞。時年僧滿滄盛公。具疏赴 闕。奏行撫按。勘定復業。則以占紫筍莊為首懲也。後因僧多不律。致附近居民。蠶食為害。竟不能安。各歸寺住。遂棄此業。萬歷二十年間。豪民江應東。假買僧田。盡占後山一帶。圖為風水。以至象脊與祖山中分。且砍伐漸侵內地。師心痛曰。從此祖山。將盡為民業矣。遂激勸眾僧。赴告 軍門。蒙准批 本道。行府親勘。
比蒙署篆肇慶府通判萬。 親詣山中。踏勘。定立界石。斷將前田。令僧收贖。以絕禍源。師自行募銀二百兩。將前田贖回。連後山場樹木。一並盡為禪堂永遠供贍。不唯保全祖山。且為禪堂永永之業。然師以此致怨。而不法之僧。交結外侮為害。然竟以堅固立碑 。為金剛幢矣。
開禪堂以固根本
師一日示眾曰。叢林之有禪堂。如 國家之有學校。乃養育材器之地。自古為國者。以儲材為本。而法門亦然。自達磨西來。衣鉢止曹溪。當時 六祖座下。悟道者。三十餘人。而南嶽青原為上首。其寶林禪堂。乃諸祖出身之地。故天下禪堂傳燈所載者。一千七百餘人。皆出曹溪一脈。如孔門之洙泗。是則本山禪堂。乃禪宗根本地也。夫何歲月已久。僧徒失守。而禪堂幾於湮沒。其舊基地。雜居僧房有七。而香積廚有二。則溷廁豕牢。亦各有九。以清淨寶地。變為糞壤矣。師甚哀之。因思叢林百年。須樹之以人。今選沙彌。教習成人。教而不育。則如農知種。
而不知耘。終難成實。若無禪堂。後輩將何賴焉。以此日夜以思。苦心焦慮。徧察地宜。自以衣鉢。減口之資。積金若干兩。搜買空地。各移僧房。貼價另葢。換出禪堂空地。寸寸計之以十易一。方得均齊方正。竭盡心力。乃起禪堂一區。雖不全舊制。其規模已盡此矣。又思若照諸方常套。決不能久。因立十方堂於山門外。以接待往來。而內堂但安本寺。作養後學僧徒。專心淨業。幸有成規。則在堂之僧。濟濟可觀。儼然一道場矣。師以禪堂既立。而食指為難。遂將前本寺供中興菴租銀三十一兩。又將翁源新增租銀十四兩。告贖紫筍莊田地山場原價。二百餘兩。
並買黃山柴山一片。用價若干兩。又將自買旃檀林房一座。換香積厨後僧房二主。一併通歸禪堂。以為中興常住始終。併修造所費。即此一所。不下千金。皆出師一力。自此僧徒衣食足而禮義興。故今在堂僧徒。所受用者。皆師當日苦心血汗也。後之安享者。可不知其本耶。僧徒欲食已足。又能以法食充之。則 佛祖慧命。可賴此永固矣。
附錄未竟因緣
右上臚列。乃遵大師所訂壇經通志十品之規。故摭其事之大綱。亦分十則。以見全體之一毛。其微細行門。皆出思議之表者。亦未易悉數也。其在八年之內。拮据之勞。精神疲竭。其已成者。開闢之功十之七。修造之功十之三。其大殿一區。未竟之功。乃 六祖未竟之功也。久欲經營。力所不及。於戊申春三月。嶺西觀察文所馮公。入山訪師。宿菴中。夜夢 觀音大士。現高大身。相好端嚴。公見而頂禮。讚歎嚴好。聞大士語曰。即非莊嚴。是名莊嚴。公有省。及寤。甚喜。詰朝。入殿禮佛。謁大士。見大殿後柱腐敗。其勢欲傾。三大士像。亦甚危矣。
公指謂師曰。何不修此。師曰。久抱此心。力未能耳。公曰。所須幾何。師曰。非三千金不敢舉。公曰。請力任之。師曰。檀越果發大心。在謦欬彈指間耳。公曰。固非一力所能。姑徐圖之。公歸。見制府大司馬戴公。告之故。公曰。孺子將入井。仁者必匍匐而往救。況大廈將傾。佛聖之危乎。此仁心者所不忍。遂語馮公。請師面議之。師聞而喜。乃具圖式往謁戴公。按圖私計曰。若公所云。猶未也。師曰。佛事如空中雲。第以此為緣起耳。戴公即願力為之。師曰。法門之事。非可以世法拘。又不可期以速成。在臺慈一力。恐有所不便。須眾心合成。
但仗法力倡導。足矣。於是議製疏十通。分通省司道府。各助之。不日。軍門二司道府。各施有千金。師親往西粵 。求大材。事事皆一肩荷擔。明年己酉孟夏。材木盡載運至濛[泳-永+裏] 。師還山。集眾議。擇日興工。
以有礙之僧房。須先移空地。以堆拆謝之材料。時一二不軌僧徒。以為不便。因而倡眾鼓譟。如作亂勢。師遂已如是者三日。師默坐菴中。閱金剛經。乃曰。此正予著相之過也。仍著金剛決疑解。三日而成。眾乃止。倡者自憂。不獲已。乃妄揑師侵寺若干金。拆毀殿堂若干座。條牒具訟於道府。師聞之曰。諸辱可安忍。若言染指常住金錢。此干大法。豈可緘默乎。因具先設常住清規。出納支籍號帖。及經手僧名。具白本道。下府。拘集節年經手者查算。一毫無干。以住持願祖侵欺抵罪。僧復訟於按臺。准批刑廳。師親往聽理。於是年五月。飄然出山。
從此不復入寺矣。以直指無代者。師奉法不離船。居者二載。船破。廛居者期年。困辱病患。無所不至。辛亥秋。直指王公按部司理蔣謬聽。將師一往所修禪堂。及所置供贍山場田地。盡斷歸佛殿為名。其實歸訟者。仍坐師不法罪。遞解出境。而先事有勞者。皆坐以罪。事上。 直指批曰。願祖盜賣寺基。猶然刁逞。此祖師之大罪人也。某大有功於六祖者。其違法之僧不遣。而反坐有功者。並其無盡菴而奪之。得無以此為平等法門乎。仍批本道劉公。覆勘詳確。重委陳郡丞到寺。按狀歷覈。事事皆虗。願祖愳自死。以法科抵罪。禪堂香燈。屬門人圓修主之。
六祖如綫一脈賴以存。而師心迹始大白矣。當道再四慰留。還山以竟前業。師曰。僧以因緣為進退。今緣盡矣。力以病謝。竟浩然長往。師乃著中興曹溪寶林禪堂香燈記。具述其事。刻之貞石。時萬歷辛亥秋九月也。諸弟子懇留。居五羊長春菴。又明年癸丑。師以病不能安。遂臾 杖之南嶽。越丙辰夏。東遊吳越。弔紫柏。雲栖。二大師。黃梅汪靜峰司馬。致書浮梁陳大參赤石公。為檀越。
留師休老於匡山。明年丁巳夏。師還匡山。遂結廬於五乳峰下。自師之去曹溪。其受化諸弟子輩。如嬰兒之失慈母也。日夜以思。求師復歸難得矣。越四年庚申。方伯吳公入山。覩寺之規模。三歎不已。眾僧因具白師之功德。及山中眾等戀慕之心。吳公大發歡喜。願與 六祖作護法。遂具書請師還山。未幾。會中興護法 祝公亦至。一力堅請師轉法輪。由是益知 六祖之靈有感。嶺南法化之機有在也。此師末後一段因緣。因記之以示來者。王安舜曰。夫建功成事之難也。
即堅忍不拔 之志。處困苦污辱。而甘心若飴。在古人求之。亦未易見也。然師之真慈。御物應化。居常切言。不為世主之忠臣。即為慈父之孝子。每見在行間執戟。大將軍轅門。鴈行卒伍。叩首階下。出入如坐蓮花而禮金仙。未嘗一見其惰容。至於地方多故。當道束手。生民皇皇不安枕。師默運慈力。排難解紛。潛施密化。斡旋其間。未嘗一求人知。或以耿介觸時。即諸弟子人人危之。
師恬然略無芥蒂。無論其妙悟玄機。高才磊落。即隨緣應物。一味平懷。咸聚首而語曰。此非所謂現應化身。隨類而說法者耶。不然。何以竊謂嶺南 六祖。為佛法源頭。何幸千載之下。而一再見。豈昔曾授記也耶。若師之心如虗空。固不可涯量。略記其行事之概如此。師在行間。十有八年。所著述。有曹溪通志。楞伽筆記。楞嚴通議。法華擊節。品節通議。金剛決疑。道德經解。觀老莊影響論。唯識百法規矩解。起信肇論。莊子內篇解。大學決疑。其詩有夢遊集。自罹難始。及開示門人法語偈頌。計數百萬言。然皆在奔走間。凡有所求。信意揮灑。未嘗一安坐經思也。又其染翰。人得片紙為世寶。大略觀師於可見者。特緒餘耳。師之不可見者。又可得而思議耶。或曰。詎所謂和光同塵。微妙玄通。深不可識者耶。余曰。是亦強為之容耳。欲知吾師。請竢如吾師者。
憨山老人夢遊集卷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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